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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赔偿

时间:2023-05-31 08:55: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占地赔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2005年8月8日,记者驱车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郎庄村,该村居住着600多户人家,这里是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村。1998年,为了方便村民卖菜,村里建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该村被列为无公害蔬菜基地、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保定科技专家工作站分站、河北农大农民增识训点郎庄分试区。菜农户亩均年产值都在3000元以上。正在施工中的保沧高速公路从村北穿过,征用该村土地80多亩,涉及农户62家,征地赔偿至今没能落实。

提起保沧高速征地,法律义务宣传员申××就一肚子的火,据申介绍,郎庄村属半菜半农区,村里种蔬菜的特别多,每年早春茄子开始上市时,不光河北各市的客商前来收购,而且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山东等地的客商也有过来收购的,高峰时每天运往外地的茄子高达100吨左右。秋冬季的西葫芦、黄瓜、西红柿等常年采摘不断,大棚蔬菜亩均年产值一般在3000元以上。土地被征后,村里仅给被征地户生活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青苗费300元。申表示,既然是国家建设征地,肯定应该有各种手续和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应向村民公布,村民享有知情权。村民找村里理论,得到的答案是,补偿标准按每亩补偿费71%归征地户,29%归村委会提留。对于老百姓的质疑,清苑县人大副主任、清苑镇书记张红启是这样跟群众解释的:保沧高速征地根本就没有公告,公告给老百姓看不着,征地也跟老百姓协商不着,每亩地赔偿15000元的标准是按年产值1320元,11倍核算得来的,清苑县大庄村种植麻山药,年产值最高,年产值按大庄算的。

当村民对张书记的年产值提出质疑时,张书记表示,“分给你们承包地是让你们种小麦、种玉米的,而不是让你们种蔬菜的,所以蔬菜不能算产值。”就这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村民的蔬菜大棚和小麦就给推平了。

采访中一位郎姓村民告诉记者,县里来推地时,申××因懂法,提前给村民做了动员,阻止了村民闹事,村民们虽然现在有的还没有领取补偿款,但推地当天没有一人闹事。该村民表示,不闹事并不表示软弱,他们将通过合法途径继续向上反映,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后记者又来到清苑镇滕庄村,村民听说来了北京的记者后,主动去叫被征地户。牛大妈第一个来到现场,牛大妈来时气喘吁吁,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可把你们盼来了!”经过记者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弄清了征地的前后经过。

3月31日,大队一帮人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偷偷在村北量了地。4月20日上午,县里执法部门开始推地,直到这时村民才知道自家的地被征了。村民听到消息后,前去制止。让人琢磨不透的是,执法队伍中有几个人拿着摄像机,把村民的行为全都拍了下来,由于村民极力反对,当天地没有推成,但是60多岁的老党员卢××让“他们”抓走了。

“4月30日上午,乡政府又来推地,一共来了九辆车,有公安的、司法的、还有一辆大面包,一下子下来一百多口人,吓的占地户都没敢出门,就这样在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就把地推了。”村民牛大妈如是告诉记者。

下午,村民袁××拿大喇叭召集占地户到村北开会,不到15分钟,镇书记张红启的汽车就到了村里,村干部用大喇叭通知征地户到大队开会。最初商议调闲散地给村民,可是土地资源也很紧缺的村里根本就没有闲散地。后又商议给村民每亩地补偿7920元,最终还是没能谈妥。乡党委书记大发雷霆,通知大队锁队部大门,准备把村民关在队部。同时,打开村里的大喇叭,大吼大嚷,大骂村民素质太低,张书记“愤怒”的声音传遍了整个村庄。

5月1日,被征地户派牛大妈前去队部商谈,如果村民接受了每亩地补偿7920元这一标准,能否领钱,大队会计表示同意。村民们纷纷前去队部领钱,正准备领钱时村民被告知,7920元是一次性的补偿,按完手印就可以领钱,领完钱后终身不再有地。而且,人死后还要从子孙的地中扣除,当问其原因时,张红启表示这叫做“父债子还”。由于镇里开出的条件苛刻,征地补偿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5月12日,大队再次召集被征地户去队部领钱,大队会计号召牛大妈带头签字。牛表示,如果牵涉到她自己,她早就签了,她签了无所谓,她不能害乡亲们。这时牛大妈和村干部发生冲突,在推搡当中牛大妈晕了过去,而且一直抽风,村干部见势慌忙离去。

采访中,村民刘××告诉记者,麦收前她和苏×、樊××还有滕×的媳妇上访到县局,县局通知张红启前去接访,张红启把她们接了回来,回来后就把她们扣了起来,一人一间房子给隔离了,直到晚上才把她们放回家。

次日,她们又上访到保定市局,四名妇女铁了心了,只要不处理,坚决告到底。四人去市里上访了九次以后,终于有了音讯,每亩地又补了7080元。

据了解,保沧高速征地涉及清苑13个行政村,各村赔偿情况均不一样,截至记者发稿时,郎庄每亩地为15000元,腾庄为15000元,大庄乡草桥为18000元,何桥乡蔡桥为18000元,大福村列入开发区的为18000,未列入的为16500元。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赔偿更是五花八门。而且涉及拆迁的赔偿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南候村拆迁每平米赔偿300元,北大冉村的拆迁每平米仅赔偿100元。由于高速征地赔偿的不公开,加之有的村也未进行财务公开,导致部分村民以谣传谣,以讹传讹,部分村民处于观望状态,有些村民开始上访。

离开清苑,记者又来到南市区五尧乡南沟头村,南沟头村现有人口2000多人,被征土地300余亩,该村因紧邻保定市二环路,土地已多次被征,因征地引起的遗留问题甚多。保沧高速征地后,区里给出每亩地三万元的最高价,村民仍不同意征地,原因是村民想要亲眼见到征地批文和补偿公告。后区里又将补偿款调至每亩35000元,村民还是坚持原来的要求,不给看公告不让征地,至今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搭着窝棚轮流值班看地。

接着记者又来到南市区其它几个被征用土地的村,尽管都属南市区,各村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丰台村占地163亩,公布的却是150多亩,每亩补偿21600元。安庄占地10.8亩,共补偿40多万元。唐村是唯一一个张贴公告的村,公告显示唐村被占地2.2857公顷,每亩3.5万元。地上附属物一栏没有任何显示,青苗补偿费1093.75元/亩,落款是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沧高速征用满城土地涉及于家庄乡五里铺、郭村、郎村三村庄。五里铺村第一次征用200多亩,铁道南涉及一半以上村民,每亩赔偿21600元,青苗补偿500元/亩。原来说机井每口赔偿10000元,截至记者采访时也没给。土地原来说的是每亩补偿24000元,结果只给了21600元。一位姓刘的村民告诉记者,土地被征时,小麦已经灌满粒了,离麦收只剩了十多天,推后一亩只给了500元青苗补偿费,刚够化肥、农药、浇地的成本。如果迟几天,每亩按产粮900斤,每斤按0.7元计算,也不止这个数。而且推了地之后,土地就闲置着,到现在也没施工。郭村被占地200多亩,每亩地补偿17600元。郎村则只有17200元/亩。

之后记者又来到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该村的情况和清苑县滕庄村相似。据了解,因修建保沧高速公路,2004年9月,该县开始路用征地工作。仅晋庄乡宋桥、苇元屯、杨家左、南晋庄、北晋庄5个村庄就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征用苇元屯土地129.1亩。

2005年春节前,高阳县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高阳县委书记袁振江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电视讲话,袁书记向全县人民承诺:保沧高速征地补偿款2.112万元/亩,必须发放到户。不准县、乡、村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土地赔偿款!

4月底,村委会的大喇叭开始召集被征地户去领钱,村民到了村委会后才知道,每亩地的赔偿只有7920元,对此乡村两级干部对被占地户做出如下解释:土地赔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13200元的土地赔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对青苗补偿费和占用临时便道只字未提。

随后晋庄乡党委、晋庄乡人民政府又写了一封致保沧高速公路占地户的信,信中写到,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3200元,安置补助费为7920元。根据《土地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补助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将赔偿款发放到户,而乡村两级却以法律条文来压制被占地户,村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4月28日,苇元屯村三位村民咨询了省局,一位女同志告诉他们:“村与村的情况不一样,根据《土地法》和《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村里能补分土地的话,被占地户可以根据土地好坏的差值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分土地,土地的补偿款基本上应该全部归土地承包户。”

采访中一位姓张的村民告诉记者,本来高阳全县补偿都很低,后来因为城东的村民极力争取,并找到了省里的领导,最后每亩地给补了17500元。5月16日乡里广播了一个通知,通知说当日12时之前领款的奖励1000元,下午4时之前领的奖励400元。尽管如此,现在还是有很多村民未领。村民只想看看公告,闹明白他们究竟该拿多少钱。

邢南乡的补偿则更是离谱,斗洼村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每人只分得耕地0.5亩,其余土地由村里以每亩120元的价格再承包给村民,他家在村南承包了10亩地,正在征地的范围之内,承包地里种了很多杨树,每棵树赔了10元钱,大队里还扣了2元,村民每棵只分得8元。高速公路占了该村600亩地,村里把这些地全部收回,又重新分村里原来的地,到目前为止,村民们没见一分钱的土地赔偿款。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确保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于2014年7月底完工。

二、工程实施的范围及重点

实施范围: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自镇村至110千伏变电站,工程线路走径涉及镇所辖的5个行政村。

实施重点:解决好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杆塔的征占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协调补偿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同志任组长,供电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规划局、国土局主管副职,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局,办公室主任由供电局副局长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征收占地、建设的指导、协调、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法阻挠工程施工等突发事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正常施工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国土局负责为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杆塔占地提供补偿依据,对项目工程临时占地复耕进行监督;市供电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占地的征迁、补偿及项目各项建设工作,同时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保质按期完成;市安监局负责抓好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相关乡镇负责配合市供电局做好工程占地的征迁、补偿工作,积极向被征地群众宣传电力工程项目政策,协助供电局解决项目实施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要通过入户等方式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讲解电力设施占地补偿的政策规定,为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建立协调机制。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征占地、补偿等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严格补偿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青苗赔偿、占用土地补偿等补偿标准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占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3篇

    原告:海南中原物业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9楼。

    被告: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港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椰城大厦6楼。

    第三人:海南中商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中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泰和园别墅C3栋。

    第三人:海口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房建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里62号。

    1987年10月6日,海口市国土规划局(下称国土局)行文批准,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和龙华路交叉处的1.3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房建公司作建办公楼用地。后因龙华路扩宽使该地面积缩小,房建公司经申请,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行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的1.38亩土地增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办公楼。该批文明确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的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海口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批准的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开始施工。在完成了8层楼房的打桩基础工程后,其改变原建设方案,改为在此建23层的龙园大厦,并于1992年7月开始拆除原基础工程,进行龙园大厦的基础建设,但未按规定办理龙园大厦施工报建手续。1992年12月16日,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龙园大厦销售合同书》,约定:房建公司将龙园大厦预售给中商公司,用地面积2779平方米(合4.17亩),总建筑面积2052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4200元,共计8618.4万元,分6期付清;付第二期房款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及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签约次日,中商公司依约向房建公司付定金100万元,后于1993年1月8日付1200万元,4月22日付800万元,三次共付2100万元。1993年3月10日,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期房转售给龙港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23层外全部转售给龙港公司,用地面积4.17亩,建筑面积1972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4900元,共计9662.8万元。合同还对分期付款和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大厦的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签约当天,龙港公司付给中商公司定金人民币1千万元,3月19日付房款2千万元,4月30日付996万元,5月31日付174.4万元,四次共付4170.4万元。中商公司收款后,只出具了收据,未依规定开具发票。1993年4月22日,龙港公司又将龙园大厦转售给中原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龙港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23层外售给中原公司,用地面积4.17亩,建筑面积1936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5300元,共计10262.92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和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大厦交付时间等项内容。同年4月24日,中原公司付给龙港公司定金人民币1026万元,6月9日付房款2052万元,两次共付3078万元。龙港公司收款后,只出具了收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合同履行中,中原公司发现龙园大厦手续不完备,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经与龙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遂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龙港公司的银行存款,后依据级别管辖分工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龙港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房建公司、中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原公司起诉称:与龙港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依约付定金和第一期房款后,4个多月工程基本没有动工。经了解该大厦手续不完备,又经过三手炒卖,合同是违法的。要求解除合同,由龙港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

    龙港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与中原公司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售房合同,中商公司、房建公司对此转售行为无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是有效的。签约后施工从未间断,原告起诉内容不实,应予驳回。案件审理与中商公司、房建公司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商公司在庭审时辩称:中原公司与龙港公司签订的转售房合同是有效的,本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房建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本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本公司与本案转售房没有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审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房建公司系三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具有开发12层以下楼房的资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1.3亩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公路建设占地,又经申请和批准取得1.38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两次共计2.68亩,用于建办公楼。但其建造龙园大厦却使用了4.17亩土地,超出部分属非法侵占国家土地。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随房转让4.17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房建公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政府批准其建办公楼的用地非法用于商品房开发,未补办出让手续而转让了该地的使用权,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房建公司开发龙园大厦超越其开发经营权限,实施建设又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即开始预售房屋,其行为均属违法。因此,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转预售合同,则因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的合同无效而无效。房建公司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中商公司、龙港公司在商品房转预售活动中,收到购房款后不开具作为纳税凭据的发票,且在跨年度后仍未缴纳税费,是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倒买倒卖行为,两公司因此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房建公司、中商公司、龙港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分别取得的购房款,应根据公平原则返还和赔偿。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债权人可在其债权范围和债务人应返还的数额内,向各债务人直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8日判决如下:

    一、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2100万元,赔偿利息按本判决第二项执行。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4170.4万元及利息,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3078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6‰计息,计息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房建公司按国家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计算,承担2100万元房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到1993年4月22日的赔偿额由中商公司受偿,1993年4月23日到5月31日的赔偿额由龙港公司受偿,1993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赔偿额由中原公司受偿。房建公司如未按上述时间履行义务,此后应承担的赔偿额由实际债权人受偿。

    三、房建公司、中商公司、龙港公司应承担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房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经两次批准共取得2.68亩土地使用权,其后又与拆迁公司换得1.5亩土地使用权,因此,龙园大厦占地并非超出批准面积。因海口市总体规划要求该地应建20层以上楼房,故其改建23层龙园大厦不属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与中商公司的房屋销售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中商公司应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中原公司答辩称:其与龙港公司签订合同后至发生诉讼期间,龙港公司未依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红线图。房建公司只有1.38亩土地使用权,却占地4.17亩,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批准建8层办公楼改为建23层商品房,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龙港公司、中商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审结后,上诉审审理期间,房建公司于1994年12月补交了1987年划拨的1.3亩土地的地价款,海口市国土局批准该地可用于商品房开发。1994年12月29日,海口市国土局向房建公司颁发了1838.38平方米(合2.758亩)土地的使用权证。二审中还查明,房建公司与拆迁公司换取的1.5亩土地未依法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龙园大厦用地面积4.17亩,超出了国土局两次批准的面积,也超出了国土局1994年12月29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房建公司在建龙园大厦使用的土地中,用1989年取得的1.38亩出让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属违法行为;与拆迁公司换取的1.5亩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房建公司用上述土地建龙园大厦,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因此,其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亦因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对此,房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商公司、龙港公司、中原公司在签订合同中亦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及利息,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及利息,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及利息,是正确的,但按照银行利息的4倍赔偿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分别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无效。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21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4170.4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3078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上述款项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计息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款项利息。

    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评析

    一、本案的关键,首先在于房建公司转让龙园大厦时随附转让的龙园大厦4.17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性上。其一,龙园大厦用地面积4.17亩,超出了国土局两次批准划拨的土地面积,也超出了国土局于1994年12月29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的面积,房建公司对超出部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就不具备转让超出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其二,房建公司与拆迁公司换取的1.5亩土地,因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房建公司对这部分土地也不享有使用权,也就不具备转让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其三,房建公司对批准面积内的土地虽依法取得了使用权,并具备了转让资格,但其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用于建办公楼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是一种“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房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使其丧失了转让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其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这是强行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房建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定,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次在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具有炒卖土地的性质。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有条件的,即必须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后才能转让。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不符合这个条件,就属炒卖土地的性质,是不允许的。正因为上述原因,房建公司销售龙园大厦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就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与中商公司签订的合同也就无效,从而导致随后的合同无效。

    二、中商公司、龙港公司在各自的转售行为中,在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就进行再转让,也违背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其也有过错。他们各自不能以其上手的过错来否定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定义务。但该两公司在商品房转预售活动中,收到购房款不开具作为纳税凭证的发票,未缴纳税费的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虽也是违法的,但不是构成转预售龙园大厦合同无效的原因,这是应当注意区别的。

第4篇

狼洞沟子村地处辽西走廊,村民以栽种果树或者耐旱农作物为生。因属于天然绿色食品,其价格翻倍上涨。于是,许多村民开始了“拓荒”行动,从自家承包地的周边拓展到无人管的山沟荒坡。一些下手较晚的村民纷纷找到村委会,要求村里要么收回荒地,要么将荒地重新丈量发包给村民,收取承包费。

为了不使矛盾激化,2009年初,村委会召开两委会研究解决方案。最后决定:凡每户开荒种植农作物超过半亩以上的全部收回,由开荒村民与村里签订有偿承包协议。

2009年3月11日,张宝山按照决定要求,与村里签订了1.45亩荒地承包协议,每年交付承包费340元,未确定承包期限。事后,张宝山对荒地进行了规划与投入,栽植苹果、大枣等果树,还对果树间的空隙地进行深耕平整,用于种植小杂粮。

2012年4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狼洞沟子村的北侧山沟及坡地被—家印染公司征用。4月13日,村委会与张宝山达成1.45亩荒地征用补偿协议:村委会退还张宝山当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给付张宝山补偿费1000元。

同年5月初,张宝山得知,占地企业给付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不仅包括征地费,还包括地上建筑等附着物和青苗费用。于是,张宝山再次找到村委主任,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二是1000元补偿太少,应增加。村委主任称:“你当初开荒占地是违法行为,村里对你已经特别关照。”还特别强调,补偿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既然签字画押,岂能反悔!

协商不成,张宝山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撤销双方所签订协议,全额补偿其因征地所遭受的损失。

法庭审理中,经有关部门对张宝山的苹果、大枣树苗共计120株予以价值鉴定,其损失为1.93万元,土地平整、改良投入2300元。在查实用地企业所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后,最终判决由村委会承担张宝山上述实际损失。而张宝山请求判令村委会承担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一节,依法予以驳回。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主要存在下列3个争议焦点:非法开荒所获得的土地是否受法律保护?未约定承包期限的合同若随时解除是否违约?已经达成的补偿协议为何无效?

一是张宝山非法开荒所获得的1.45亩地是否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村民擅自开荒占取村集体荒地行为当属于非法行为,村委会有权予以收回,不予补偿。但本案一个重要情况是,在张宝山非法占取1.45亩荒地后,村委会于2009年3月11日与张宝山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张宝山每年向村委会交付承包费340元。这个协议表明,村委会已将该开荒地视为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将该荒地承包给了张宝山。这样,张宝山由原来的非法占取荒地变为合法承包荒地。既然是依法承包土地性质,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二是村委会与张宝山解除承包合同是否违约?当初,村委会与张宝山签订承包该荒地协议时,并未约定承包期限,应视为履行约定不明。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双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村委会决定解除与张宝山承包合同并不违约,当然也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了。

三是土地征用已经达成补偿协议,为何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而且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愿表示,法院为何认定该协议无效,并对张宝山实际损失判决由村委会承担?因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显失公平”,属于应予撤销或变更情形。若该协议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效。

第5篇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______大棚______栋,承包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栋大棚上缴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 3.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其余款应在合同到期之日结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得拖欠。

4.甲方大棚位于____________处,占地____________亩。

5.甲方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人工、有机肥料、冬天取暖设施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蔬菜种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种植各种蔬菜,负责提供技术及信息。在蔬菜种植过程中甲方要按照乙方要求精心管理,不准使用农药驱虫,施肥要按照乙方要求使用有机肥料,确保蔬菜质量、产量和及时供给,如违反上述约定,导致棚内蔬菜质量或产量无法满足乙方需求,应予以赔偿。没有乙方允许甲方不准动用蔬菜,如有发现将按照损失从承包金中扣除。

8.甲方要按照乙方要求按时间顺序去精心种植各种蔬菜,根据蔬菜生长条件需要,必须要保证大棚光照、湿度等,以保证蔬菜的正常生长。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承包款。

10.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乙方租用大棚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大棚抵押或转让他人。

11.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12.甲方必须遵守并执行乙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因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大棚质量问题或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13.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大棚损坏或灭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棚内种植蔬菜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15.本合同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交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

1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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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内蒙古田邦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6篇

摘要:煤炭资源开采利用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矿山生态恢复补偿制度的研究和推广,最大限度的减轻矿业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关键词:煤矿开采;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研究

一、煤炭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水资源和地表土壤及植被的破坏,导致矿区范围内地表塌陷和地下水位变化。主要表现有:地表移动、产生地裂出现塌陷坑、土地自生的功能受到毁灭性破坏,造成永久积水和季节性积水,加速农田土壤盐渍化。随着煤炭工业迅猛发展,大量老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矿区生态破坏现象又不断发生。只有充分利用工程措施的控制性和速效性,同时发挥植物措施的长效性,辅以土地整治与复垦,发挥各项措施的综合防护效能,实现总体防治目标。

矿井生产、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要坚持少占地少破坏生态环境(尽量不占不破坏)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损毁的林木,要制定补偿措施。

2.煤炭开采掘进工作对井下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地下含水层不受破坏,保证当地饮用水安全。

3.工程施工营地、料场占地及弃渣堆放临时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这些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时应进行绿化,恢复植被。

4.矿区废水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矿井水斜管沉淀池和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其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才能外排,并尽量进行综合利用。

5.工矿广场进行绿化美化

由于工矿广场既是煤矿开采基地,又是职工生产生活场所。因此,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既要具备保持水土功能,又要满足提高环境质量的要求。在做好排水、边坡防护的前提下营造分割林带划分功能区,同时对厂区道路和空地进行绿化美化,使之成为生态矿区、园林矿区。

6.建议在办公楼前栽植观赏性较强的树木、花卉,并辅以绿地;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煤仓等产生粉尘、噪声大的生产系统四周,职工宿舍楼前,应以乔、灌林相配种植,以防尘降噪。

7.矸石场地的治理

对矸石场治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建拦渣坝,作用是拦蓄弃渣;二是留渗水盲沟,其作用是有效排除弃渣区域沟道渗水,防止拦渣坝坝体因沟道貌岸然长期渗水浸泡而损坏;三是修建排水沟,主要用于排除弃渣堆积面上的汇流洪水,四是对弃渣场封闭,作用是防止矸石自然。

二、沉陷区的治理

(一)矿山开采中应加强对靠近山区矿区山体滑坡的监测、监控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对土崖和坡度大于45度以上坡地,设置危险标志,在边缘修建排水沟,减少雨水对其的渗入,在重点保护区需修挡土墙等。

(二)煤矿塌陷区的种种问题,应采取一对一解决和修复。国内目前大多还停留在湿地利用、土壤复垦等技术层面,这种应对煤矿区的塌陷治理措施往往难以治本,必须从更大空间视角出发解决问题。

(三)矿区开采造成村庄搬迁,应从经济、社会、自然和谐的角度规划煤田内农村改造建设,使村庄迁移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一致,形成规模较大、公共设施齐全、人民生活更加安乐的村民聚居区。

(四)建立健全生态恢复补偿制度

1.建立预防性的生态补偿制度——煤炭资源开采生态风险基金制度

煤炭资源开采,会导致大面积生态破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炭开采者承担治理责任。但是,事实上,许多风险是无法预料的,目前,这种风险往往会转化为一种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的风险。为此,建议建立预防性生态补偿制度,其资金来源于开采者、地方财政收入或者专项资金等,使用主要是针对开采者在没有能力承担生态修复经费时用该基金来保证生态修复任务的完成 。

2.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

(1)煤矿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项目可行性方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中确定哪些是污染的主要原因。为此,开采者应建立煤炭开采环境治理恢复补偿保证金,用于对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与恢复。此种制度属于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依据“谁开采,谁保护”的原则,保证金由开采者筹集,资金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规模大小、自然环境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条件。同时,资金要保证足额到位,专项使用于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的补偿。建议此项基金应有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承担监管责任。

(2)煤矿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

煤炭开采对生态污染和破坏,会导致污染侵权损害有的因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已经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适当赔偿之事进有发生。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困难,受害人要取得胜诉十分不易,即使胜诉,有时也很难将赔偿真正落实到位,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为此,建立煤矿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首先,要有矿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金,资金来源于煤炭资源的开采者、政府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等。

(3)矿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借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区际补偿的经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经济上正外部性和生态环境上的负外部性利益冲突协调原则,建立矿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开采出来的煤及其附属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虽说矿业城市是矿产品的制造者,但矿业城市并不能阻止其他工业城市消耗矿产品,并且制造矿产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工业城市的消耗。

第7篇

关键词:超市;自助寄存;保管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85-02

一、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问题概述

在如今人们的生活当中,大大小小的超市充斥于人们身边的角落,给人们的生活提供着诸多的方便。超市的经营者也在不断地完善超市的设施,提高其服务水平,近年来,在大中型超市普遍采用的自助寄存服务即是表现之一。对消费者来说,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服务方便了自己,但消费者可能不知,这同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即如果消费者自助寄存的物品丢失,那么超市会拒绝承担责任,而是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一后果。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对此风险认识却是不同的。通过笔者对数十位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的消费者的抽查询问,他们90%以上都认为在超市丢失的自助寄存物品都应由超市赔偿,而他们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为寄存物品是超市的强制规定,丢失的责任就应由超市承担。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在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了物品,而去法院超市,要求超市赔偿,那么请求多半会败诉。

举一个在现实中发生过的案例:在2006年10月1日下午,李某到一大型超市购物,将一个皮包(里面有现金5 310元)和一把雨伞存入了该超市的22号自助寄存柜内,李某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的密码条找到该超市的工作人员,称无法打开箱子,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某指认的箱子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李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心有不甘的李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遭拒后诉至法院。最后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超市不存在安全瑕疵问题,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常在这种案件中,法院的理由主要是消费者与法院实质上订立的是一种 “无偿借用合同关系”或“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性质上认定自助寄存是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消费者在自愿使用寄存柜的情形下,超市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很低,因为在表面上使用是无偿的,所以自助寄存物品一旦丢失引起纠纷,那么除非超市方有重大过失,否则法院一般不判超市赔偿。如果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由,也会因为在实际中这条规定很难适用和操作而面临失败的风险。换句话说,超市方只要证明自助寄存柜没有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恐怕法院便会认定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如果性质上认定自助寄存是一种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对消费者会更加不利。因为借用在合同法上属无名合同,且为无偿合同,除非借用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否则风险应由借用人承担。如此一来,无论是认定自助寄存一种 “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还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超市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自助寄存物品丢失后的责任就由消费者承担。

那么,事实上真应如此吗?我们应作一全面系统的分析。

二、超市经营者采用自助寄存的经济原因

超市最早起源于1930年的美国纽约,是由美国人迈克尔·库伦(Michael Cullen)开设的第一家超市——金库仑联合商店。而超市文化传进中国大陆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最近二十几年里,超市在中国发展迅猛。据调查,中国每个市最少有5~6家大型知名超市,其中并不包括一些中小型超市,如果把中国所有超市全部清算出来,那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在这些超市之中,它们大部分都采取了强制自助寄存这一经营方式。

中国超市之所以使用强制自助寄存这一规定,是因为它们要降低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盗窃超市物品这一风险。但是在它们把风险降低时,却使消费者自助寄存物品有了被盗的风险。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风险转移行为,超市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时,却只用付出及其低廉的成本—— 一个小小的储物柜。这对消费者绝对不公平,也不合理。

超市文化由外国传入中国,但是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超市与国外的有了一些区别。而自助寄存就是其中的显著区别,在美国、澳大利亚等最早流行超市的国家,他们的超市就根本就没有强制自助寄存这一规定。在这些国家,他们通过完善的监控设备,把超市物品被盗的风险降低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困扰。一脉相承的销售场所,却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这不得不说是中国超市在发展中的一种畸形。

在中国,为何超市经营者们没有采用国外的监控方法,而是用自助寄存柜这一方法呢?说到底,还是利益的关系。据了解,中国超市大部分是占地一到二层的中小型超市,他们的经济实力与经营素质并不高,如果要在这样的超市安装一套完善的监控设备,那至少需要10~20个摄像头,外加一些辅助仪器,还有必要的设备维护、人工看管、仪器占地等等;而一个摄像头的卖价一般是300元~600元人民币,再加上辅助仪器的价钱、人工费等等,这对超市经营者将是一笔庞大的开支,而采用自助寄存的方法就没有这么多的支出,仅仅一个小小的储物柜就可以代替这笔庞大的支出,而且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这让超市经营者何乐而不为呢?

三、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责任分析

笔者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超市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超市承担责任符合大多数公众的正义观。为什么超市消费者大部分都认为超市强制自助寄存物品丢失后,该责任应该由超市承担,这就说明一个问题,社会大部分人群的道德观、潜意识都认为超市应该为自助寄存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后果,这一处理方法是符合大众的观念与需求的。法律维护的是大众的利益,当它偏离这个核心时,就值得我们警惕了。正如中国一直坚持的哲学与科学发展观里表明的中心思想一样,“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① ~②所以在超市自助寄存问题上,我们也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在以往的有关案件审判中,它的结果是否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否符合发展的必要,是否符合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同样的开设超市,同样的经营理念,在国外就为什么没有超市自助寄存物品丢失责任的纠纷呢?难道说是我们超市经营方法与经营理念超过了国外,比他们更先进了,比他们更优越了,法律规定比他们更细致了,就导致我们超市的有关法律问题比他们更多了,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因为通过很明显的比较,中国的经营方式与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显现出其先进性。所以我们可以逆推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是我们国内的超市发展存在问题。那么再来分析,究竟是消费者的问题还是超市经营者的问题?先说消费者,同样的购买商品,同样的行为,与国外的消费者无任何不同,那么责任就肯定不在消费者身上了;再说国内超市经营者,国外的超市为什么都能安装好完善的监控设备,而避免国内的自助寄存物品丢失纠纷。同样的消费,中国的消费者却要比国外的消费者多承担风险,如果说这是由客观经济因素影响的,人力无法改变,那都可以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明明可以避免,可以改变,那为什么还要让它存在,而不去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呢?法律的制定不就为解决社会矛盾而服务的吗?在超市经营方式的问题上,它的发展趋势必然会向国外的经营方式靠拢,自助寄存必将被淘汰;但如果我们等到市场去自发地进行调节,就将激化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法律的作用之一不就是对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吗?那么中国的法律为何不先经济调整一步,让这个矛盾提早得到解决呢?

其次,超市自助寄存实质上并不是无偿的。在超市自助寄存案件审判中,消费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种寄存是无偿的,但是这里面的“无偿”真的是无偿吗?如果超市经营者真的这么好心,那么它为什么要求销费者强制寄存呢?超市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决定了他不可能做出对它经营没有利益的事情。所以在超市自助寄存纠纷上,超市主张自助寄存是一种无偿的行为,这就非常的让人怀疑它的真实性。超市的自助寄存柜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转移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吸引销费者购物的欲望。所以笔者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进行了一定的消费,那么就包含了对寄存柜费用的支付。也就是说,消费者已经整体上为自助寄存服务“买单”了,是有偿行为。

第8篇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租赁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地面积共计_______亩,四置见附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费为每年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赁费即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

2.甲方负责将东边的院墙修砌完整(也可把所需工、料款从第一年的租赁费里扣除)后,交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间,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的维修归甲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等受到损坏而甲方又不愿修缮时,可以双方协商用当年租赁费进行修缮。

4.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及与村委会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除外)

5.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赁前的建筑赔偿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种养植物、设施、机械等。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6.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用水和电,水电费按国家标准收取。

7.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约按时交纳租赁费,交费时甲方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建设部分生活和生产用房。在同甲方协商后,乙方有权利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水、电的费用。

4.乙方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遇国家规划、征占或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

第六条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种植、养殖物、设施、机械、水井(乙方投资购置)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如数退还未到期限所交纳的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签字)

承租方:____________(签字)

第9篇

是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健全的事故损害赔偿机制,较差的抗风险能力,船舶运输经营人薄弱的风险

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从制度上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出了采用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并从四个方

面论证了推行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长江航运 船舶公司 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江河资源丰富,主要河流长度达到了36048千米,其中长江为最长河流,全长6300千米,为世界第三大河。随着沿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航运以其占地少、能耗低、运能大、污染小等优势,实现了自身跨越式发展。2012年我国长江干线货运量达到18亿吨;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421个;长江干线吞吐量过亿吨的港口达到10个,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达到1080吨,长江水运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占沿江全社会货运量的20%和货物周转量的60%,航运完成了沿江地区85%的电煤、83%铁矿石和90%的外贸物资运输任务,直接产生GDP1200亿元,间接带动GDP逾2万亿元。截止2011年底,长江水系共拥有各类运输船舶14.65万艘,是沿江综合运输体系主骨架,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主通道,成为了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

与长江航运快速发展局面不相适应的是,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健全的船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较差的抗风险能力,船舶运输经营人薄弱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尽管近年来,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逐步完成了长江水系各省(市)“四客一危”船舶公司化经营,“四客一危”船舶经营趋于规范化管理,但是在风险防控方面,船舶运输经营人还是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能力,心存侥幸。这就造成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主往往逃避责任,或因为无力赔偿,最终由社会、政府为事故买单。如何从制度上进行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除了航运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之外,可以引进强制保险制度。下面从四个方面论证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可行性。

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法律借鉴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要求重新投保并罚款,在车辆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等过程中,未缴纳交强险的,不办理相关登记。2006年至今,我们能看到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也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2000年我国加入国际1992年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规定,对于实际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必须进行强制保险。在此之前,我国深圳就已出台了《深圳市防治海域污染条例》,规定从事国内航线2 000载重吨以上油船进出深圳港口时必须投保责任险。上海海事局在2000年初也出台对上海港供油船舶进行整顿和强制油污责任保险的办法,对进出上海港的油船进行强制保险。同时,我国许多港口都明确要求挂靠的油船必须持有油污强制保险的证明。

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海上油船强制保险都为我国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式和方法。

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数据依据

目前我国长江航运中除普通货物运输外,已基本实现了公司化经营。虽然还存在不少个体普货运输船舶,但是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已经向公司化的方向转变,个体船舶采取挂靠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这样能更为有效地加强管理和控制,在船舶调度过程中,也能较大限度利用其载运能力。公司化经营相对业务量大,运营金额大,保险公司为揽到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也将会愿意提供相应强制保险服务。以一艘800吨运载能力的新船为例,该船价值100万元左右,其一年的船舶保险费用在6000余元,如果业务好的情况下,该船一个月4个航次,运载货物3200吨,假设货物价值在5000元/吨,那么货物总价值1600万元,每月保险费用在4800元左右,一年货运保险57600元。公司化经营,即使是中小航运公司,以该公司拥有20艘船为例,每年船舶加货运保险就在120万元左右。如果货运价值更高,其保费也将相应提高。

同时,公司经营的规范化也将大大降低长江航运风险,以某长江航运公司为例,该公司自2005年开始购买船舶保险,至2012年为止,该公司一共仅出现3起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货运和船舶保险数据的测算也为强制保险的出台提供了数据依据。船运公司可以购买强制保险后,按照船舶吨位、大小、年限、经营人需要购买其他船舶保险,然后每次货运购买相应货运保险。这样能够对航运、船舶以及货物风险进行必要的防范。

长江航运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势必提高航运成本,这样将迫使部分缺乏经济实力的公司和个人退出行业,或者加入更加有实力的公司中,同时也能淘汰部分老旧船舶,对于长江航运安全也有一定的推进行和保障。

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长江航运中出现了船东互保协会,先让各船主向协会缴纳一定费用,出现航运交通事故后,由船主先行垫支,然后从协会中拨出部分金额予以经济补偿。但是这样的模式比之强制保险先行赔付方式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互保协会的补偿能力是有限的,对于经济能力差,实力弱,经营不规范的船主,互保协会的补偿不足以挽回其经济损失,船主先行垫付这一点,更是不现实。这些船主在航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较严重的事故,很可能会采用逃逸方式。对于经济实力强,经营规范的运输船主或公司,大多已经充分进行了风险控制和管理,投了相应保险,这种协会补偿又失去了意义。因此,相比较而言,实行长江航运强制保险制度,其投保的强制性和先行理赔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能最大程度避免船主为逃脱责任,及时进行理赔,维护运输船舶经营人的财产安全。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一、农村房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一)危害性大,处理难度高

农村建故对农民工的危害性较大,大部分是非死即残,受伤害的农民工往往都是农村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农民家庭带来灾难。所以,受伤害的农民家属的死亡或受伤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医疗费涉及金额较大,使房主、包工头难以承受。

(二)涉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雇佣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合伙关系、承揽关系、租赁关系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农村建房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劳务合伙。第二,工料全包。一般多见于关系较为亲密的房主的包工头之间。第三,只包工但不包料。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由房主购买提供,建房所需的架材、机械设备、工人由包工头来负责,并且组织人员开展施工工作。

二、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成因

一旦将某块地皮购买成功后,那么这块地皮就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的购建房屋,其他人包括政府在内都无权干涉。而且在修建过程中,因房主和包工头所凭借的只是个人的经验,而没有经过任何专业人士和专业知识的指导,因此构建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也经常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的数量不断增加。

1.施工者技术水平差

一般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接下一个活之后,就采取就近原则,找寻能有时间参与施工的人员,并且组成一个小队,然后展开房屋的建筑工作。可以说,这种由无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构建的房屋中存在着很多的隐患,尽管他们凭借曾有的经验自觉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可是因很多农民工大都不会使对安全施工知识都不知道,再加上对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不熟练,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容易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2.安全意识不强

农村建房多聘请的是泥工师傅,没有受过安全方面的培训;房主及承包方基本都是农民工出身,为了节省开支,为成本降到最低,在房屋建设中未购置安全设备,也就无法进行各类安全防护,给施工人员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在农村房屋建筑中各个地方都普遍存在着为节省开支,重营得轻安全,对工作不进行安全培训和保护,这就导致了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也失去了自我保护的意识。

3.施工设备简陋陈旧

农村房屋建设中,由于农村普遍存在贫困现象,资金缺乏,房主没钱雇佣专业施工承包队,所以大多数施工队的施工设备都落后陈旧,有些甚至是临时凑齐,这就导致了工人施工过程当中对工具的利用率降低,在施工现在随处可见施工调和陈旧破损,性能较着,脚手架等高空作业设备也未能起到确保安全的程度,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

4.农村建房无人监督管理

随着农村建房管理不完善,国土资源局除了对建房占地的合法性规范之外,对在建房过程中施工设计,施工管理方面没有要求和规范,没有了施工标准对施工承包队来说就没有了约束依据,也就自然存在安全防护和责任归属方面的空白,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建设中就缺乏政府参与和部门监管。

三、对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对策分析

(一)从政府管理方面

1.完善立法,加快农村住房建设规范化进程

在中国,很多政策的提出都在保证农村住房建设,但是农村住房建设是一个重大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农村住房的审批以及建设施工,并不能正真保证其安全无误的进行。事故的发生很是频繁,这也是因为农村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大问题。究其原因,农村住房改造在数量上来说相对繁多,尽管农村住房建设并不是大工程,但是农村住房在建设过程中无法保证建筑材料货源地的安全和质量,这也和中国目前发展状况有联系。国家也无法保证农村住房改造使用材料的安全性。其中还包含建筑工人的技术要求是否达标,因为农村经济水平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导致从何原因下产生的建筑事故频发。所以说,农村住房改造,要从根本上入手。

2.完善保险制度,分散农民建房风险

如果无法避免事故的频发,,事故随时发生后,当事人即承包方因为经济原因无力承担事故的后果,那就应该从分散风险角度的立场出发来为当事人考虑,提前为试工队员和涉及的施工工员进行保险。为承包双方以买保险的方式来仙妮蕾德风险,这就使得在建故发生以后,使受害人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补偿,也减小了农民工自发经济实力弱小的使当事人所承当的高额赔偿费用,同时也减小了受害和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激化。

(二)司法判决方面

1.受害人过错大小的判定

不仅受害人(或称雇员)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分担、房主或者包工者赔偿责任的减轻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重大过失为过失中最为严重者,尽管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这一概念,但很少有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

2.建房合同性质的鉴别

对雇佣和承揽的概念没有正确的理解是现今生活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尽管雇佣和承揽都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可是两者所具有法律性质和引发纠纷后的诉讼结果又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正确理解雇佣和承揽的概念,认真辨别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不仅能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使法律秩序更为稳定,社会更加和谐。

农房建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就是雇佣和承包。从表面来看二者都是为建房所服务的的,然而,实际上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大。农民在房屋建造时和承包者会签订建房合同,这种合同因受雇者所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分为“重包”和“轻包”。“重包”意味着承包者所承担的责任较多,除非房主本人出现问题或者过错,否则将根据各自错误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轻包”,也就是说,房屋的建造主要有房主本人负责,有房主本人提供材料,并进行建屋管理,而承包者只需提供劳务,组织受雇者进行建造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雇佣合同,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第11篇

一、受聘危难之际:水库平波涛——智者

7.3公里的实验段内会有那些路面妨碍?能否按期(6月30日)交付?对高速的具体施工起着非常主要的效果。水库就成了高速公路施工架桥具有特别意思的“第一钻”。当“第一钻”下去,波涛随钻出。有人拿着与村签署的山林承包合同找到了工地负责人。白纸黑字红章,要求高额补偿。工程被逼停工。一转眼10天过去了,原认为是集体山林的却不知何时对外已发包,时间竟长达60年之久。屡次调停无效。律师受聘于危难之际。顾不得签参谋合同,更不必说谈参谋费了,而是简略调查状况后立刻奔赴现场。辨别找镇县政府、村、村民、承包方调查状况,对他们签署的山林承包合同(合股承包)进行了具体分析后,实时向“远高”汇报并提出可行性方案,“远高”采用了律师的意见,将镇县政府负责人、村委会首要成员、承包方三人召集在一同,进行再次调停。一是该山林承包合同违背了《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合同即没有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同,更没有报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属于无效合同。村该当退返承包费,并付出违约金,二是鉴于承包方在山长进行了植树,收益期近,应进行恰当赔偿;三是水库边筛的沙石被高速施工单位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误用了,按实践用的数目折组成现金进行补偿。合情、合理、正当的论证明现了:为“远高”解近忧,为镇县政府、村委会除远患,承包方不损掉的“四赢”。

作为一名智者,律师有着明锐的洞察力、而且擅长掌握事态发展的意向,抓住一切有利前提,使政策与司法紧紧相扣,即化解了矛盾、又不变了人心。

二、接任纠结之处时:景象树苗圃除暗涌——仁者

刚抚平了波涛,又起暗涌。景象树苗圃当前可出卖的景象树564棵。苗圃现存的一棵可买10万多元的就稀有十棵之多。若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不是个小数量,并且谈了几回均应赔偿而没有达到和谈。运营者李某拿着租赁合同屡次找“远高”、县指导进行缠访。律师也再次被推到了“第一线”。6天的延续作战,白昼走访县林业检查站及相关部分、又去苗圃与李某、与出租方攀谈,到苗圃邻近的农家调查状况,晚上上网查材料、谨慎分析租赁合同、整治相关证件材料,多达50页。不经意间一缕晨曦不请自到。当律师再次呈现在苗圃时已是心中有数。苗圃用地为不合法占地,出租方没有出租权(土地一切权属于原红峰厂),必需限日无赔偿移栽。李某大吵大闹之,在看了律师供应的相关司法条目及其它佐证资料后,自知在司法上站不住脚,也赞同律师的意见。按说律师只需把本人范围内的事做好就可。当他看见李某那双无助的眼神,看着李某如无头苍蝇的围着苗圃乱窜,望着564景象树棵树、在这盛夏之时要无法的“迁居”,损掉在所不免的。为了帮李某将损掉降低到最低限制,律师从政策上帮李某想方法,并向“远高”、苗圃地点地镇县政府提建议,最后被采用:一是镇县政府想方法找当地给李某移栽,并与李某签署和谈;二是让李某想方法出售一些;三是对移栽的树按乡村的普通树进行恰当赔偿;四是对李某出口景象树赐与恰当的政策优惠;五是对大的景象树由“远高”供应吊车协助移栽。李某感谢的望着律师从心底里折服了。他组织人员不分白昼黑夜分班移栽,按惯例45天赋能移栽完的树,只用了20天就移栽终了。

作为一名仁者,律师更懂人心相向与人心相悖的事理,恰是律师的仁者之心,使法律更具情面化。

三、授命重围之巅:红峰厂境内铲旋风----勇者

抚平波涛、消除暗涌,勇立浪头接旋风。红峰厂曾在地皮上生活了近30多年,因工作需求,于10前全体搬家孝感。其中一局部土地也是高速的必经之地。往复4-5次的交涉都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没有达到和谈。5月11日律师到省市宛城区法院,预备参与5月12日涉嫌组织指导传销案件(本地是作为涉黑案件处置的,十分注重)的开庭,其被告达24名之多。当天晚上接到“远高”电话:13号8点在孝感参与房屋拆迁赔偿座谈会。律师深知,“远高”若不能按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工作批示部(以下简称“省高”)规则的时间肃清路面妨碍,将承当巨额违约金,无论如何也不能耽搁。权衡再三,律师当晚硬着头皮去找从未见过面的该院院长,称述概况。该院院长为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打动,并怅然承受了建议——将三天审理完的案件紧缩为一天审理完。从12日早晨5:00,60多名法警、24名被告及24名律师,到7:50分5名记者等相关人员近200名接踵到位。8:00准时开庭,不断连续到下午6:30才完毕。还来不及对支持本人工作的法院方说声感谢,腿有残疾、又是高度近视、曾因高血压出过车祸的律师,本人掏钱请了两名司机,翻开导航,寻觅捷径,歇人不歇车,370多公里的旅程仅用3小时完成。身心疲困的他立即投入到为明日的座谈汇集更加完全的司法根据。但是,面临8栋房屋、运用面积4000多平方米,最后照样因如何赔偿没能达到和谈,再次无功而返。

时不待我。眼看与“省高”规则实验段交付开工的期限不到20天了。茶饭不思、夜难入眠,无数个问号使律师考虑问题也“提速”了。屡次的洽商不成,必将承当巨额补偿金,岂非就没有其余办法?红峰厂走了10年有余,岂非该房屋就不断闲置?无人打理?照样有其他治理形式?想到这里,律师先到花林寺镇县政府调阅材料,再驱车直奔红峰厂原地点地,走访20多家农户,调查了近50多名农民,功夫不负有心人。本来,在10年前红峰厂全体搬家时,为防无人治理而发生隐患,就将目前修高速必进之地的8栋房屋,以低价的价钱将其卖给了马某拆迁,并签署了房屋生意合同。拆迁的砖、钢筋归马某一切。后为了发展当地经济,马某想在此房办养猪场。经县县政府函告红峰厂,赞统一楼不拆,其他撤除。不知何原因马某都没有撤除。后因市场销路问题,马某没有继续办养猪场,房屋闲置至今。拨高兴中谜团,捋顺了司法关系,律师立刻找到马某,拿到了红峰厂与马某签署的房屋生意合同。并进行了认真分析。以为房屋的一切权在马某不在红峰厂。到目前这些房屋都成了“六无”(无证、无门、无窗、无水、无电、无路)。而马某则以为发大财的时机来了,横不讲理,漫天要价,甚至叫一帮泼皮要挟。律师不惧要挟,更诲人不倦,从政策到司法、从个人好处到大局认识及高速对经济拉动的严重效果。8天的往复奔走、8天的超负荷支付、也恰是律师精深的司法分析、不惧要挟、服务大局的个人魅力感化了马某,终于换来了峰回路转,山穷水尽。8栋房屋马某自行组织人员2天2夜悉数撤除。7.3公里的路面妨碍实验段已如期交付“省高”施工。为此,律师为“远高”节省了近万万元的经济损掉。但仅仅2万元的参谋费在“远高”无数次的敦促下律师也只肯结1万元。他的原则是,事只做了一半就只能结一半的参谋费。

作为一名勇者,锲而不舍、克意提高、换位考虑,是他服气人的法宝。

第12篇

水电站转让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水电站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转让方): 电话: 乙方(受让方): 电话:

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在签订经济学院菜鸟水站桶装水业务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方将其持有的经济学院菜鸟水站桶装水业务(以下简称:桶装水)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转让费包括:用水客户,水站品牌加盟费,水桶)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的菜鸟水站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

第二条:转让款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须立即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转让款。

2.剩于尾款人民币**元,如甲乙双方无任何争议,乙方应于20xx年4月13日付于甲方。

第三条:水量水票及欠款

1.乙方按照甲方方式经营,为甲方原有用户送水。

2.乙方承担收取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的**余桶水票,超出**桶应由甲方以每桶*元价格承担。

3.甲方保证经济学院没有任何甲方人员继续送水。

4.乙方承担甲方所售乐百氏**张水票的送水责任,甲方承诺此次乐百氏送水结束后以每张*元支付乙方送水本金。

5.甲方将本水站**户空桶一并转让乙方,乙方承担甲方**户空桶押金,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本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乙方立即且拥有菜鸟水站的用户经营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应对乙方初始经营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

4.甲方承诺在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水站任何资讯(包括财务状况,客户及业务资源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5.甲方在校期间不得在本水站10公里范围内经营桶装水及相关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履行及其他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3.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电站转让合同范文3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转让给乙方经营,现就转让的相关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电站的基本情况

电站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机房占地_____平方米,电站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取得可研报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取得立项批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成投产联网发电,总装机容量为_____KW,经营登记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厂房设施设备、道路、线路等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资产移交清单》。

二、转让价款和付款方式

电站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分____期支付:

1、首期: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_____万元。

2、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站的交付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与电站有关的土地征用补偿、报建、报批、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电站交乙方投入经营,乙方经营之日起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电站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的手续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_____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全额收取转让款的权利。

2、甲方必须处理好未转让电站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其对电站产权、经营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并且不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转让款。

2、乙方取得电站的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

3、乙方须依据文件、资料、协议等进行生产,认真履行甲方原以当地村组、部门签订的各项协议条约,按时按约交纳相关费用,遵守乡规民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应切实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对本合同未完善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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