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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请假条

时间:2023-05-31 08:55: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探亲假请假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探亲假请假条

第1篇

员工姓名 所在部门 探亲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其中往返路途时间 天) 探亲起止地点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意见 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续假天数 天 起止日期 月 日——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人事专员备案 注 意 事 项 1、请假流程: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销假流程:人力资源部销假→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办理路费报销手续。

3、如因事不能如期返回,可以申请事假,返回后按续假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2篇

行政单位请假条模板一______部长:

我是_________,由于_____的原因不能来参加___周的____会议,望主席和大家谅解。

请假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单位请假条模板二XXX(主管领导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门.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请假XX天,请批准。

请假人:XXX

年月日

行政单位请假条模板三受理请假的人或主管部门(称谓,如王经理或人力资源部,注意顶格)

我因(请假原因:事因、病因等原因,简单陈述即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起止时间),请假____天(请假具体时间),请批准(请假辞)。

请假人:_________(请假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日期)

行政单位请假条模板四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公假(产假、婚假、丧假、护理假)

事假 病假(一天以上需医师证明)

探亲假 其他(请说明) 请假事由说明: 签字:

年 月 日 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共请假 天 休假期间联系方式: 休假期间应急工作委托人: 部门主管(经理)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行政办)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返回公司报到时间为销假时间;

第3篇

婚假请假条范文

×单位领导:

我与××定于×月×日结婚,需请假×天,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右下角)请假人:×××

(右下角)×月×日

一般公司随便就行了,因为公司有专用的婚假,事假表单的

婚假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婚假申请书常识

婚假到底是写婚假申请还是请假条?

名头是婚假申请:

开头是尊称:

主题:本人自我介绍形式如xxx出生日期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现与xxx配偶决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或结婚手续办理完毕.恳请上级领导准许本人享受国家法定完婚待遇.

特此申请

申请人:哪个部门的xxx

申请日期:

如果你与单位签合同,那就好因为你享受国家劳动合同法保护,单位没理由拒绝如果拒绝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包赢。做个懂法的人不会吃亏的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附一:婚假申请书格式

婚假申请书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

2×××年10月8日

附二: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条 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作息时间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作息时间。

第五条 公司的考勤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每月按21天计算出勤率。

第六条 公司实行“上班打卡,外出请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员工因出差不能按时打卡的,由本人填写《外出考勤表》,经部门或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综合管理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生成当月工资表。

第三章 休假规定

第七条 公司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假期。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享受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新进公司员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录用的初次就业员工在达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达到享受年休假条件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规定扣发工资的。

(四)凡安排疗养的员工,其疗养天数不足年休假时,可以补足。因公外派学习的视同出勤。

(五)员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无抵扣的情况下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资的三倍给予补贴(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请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员工病假(医疗期)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并相应扣发一定工资:

1、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奖金全额计发;

2、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至21个工作日(含21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各项补贴;

3、员工年内病假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除扣发各项补贴外,按实际休假月份数扣发奖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员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扣发各项补贴外,从第3个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90%;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内退条件的,可劝其内退;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即应扣事假的工资数额=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辅助工资)÷21天×事假天数。员工因事请假,在扣发相应的工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扣发月奖金的40%;

(二)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金;

(四)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年内按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异地配偶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员工产假按国家和云南省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休假45天;已婚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往返路费可按火车硬座、汽车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丧假5天。在异地办理丧事的,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受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休假。奖励休假的时间、方式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奖励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 加班管理:

(一)各部门对工作应紧凑安排,提高效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

(二)因公出差、培训、考察而占用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得补休,确需补休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和非法定节假日加班且没有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章 请假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之后方可休假。若遇突发事件,事后应补交假条,并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一般员工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一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二个工作日(含二个工作日)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及时、按级请假。特殊情况下可托人代请或电话请假,再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合计三次按事假一天计算;上班后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必须按级报告和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委托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委托者、被委托者、综合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及经理均要接受相应处罚:委托者、被委托者违规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罚。

第二十六条 员工旷工,扣发旷工时间内的全部工资,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

(二)旷工二天扣发半年奖金;

(三)年内旷工累计三天扣发全年奖金;

(四)年内旷工累计四天以上的,公司给予除名。

第二十七条 旷工一天、全月事假三个工作日或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误餐费的50%;旷工二天、全月事假五个工作日或病假十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全部误餐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5篇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6篇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负责人请事假:

①请事假半天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②请事假1天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③请事假2天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2、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

①请事假半天的,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

②请事假1天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③请事假2天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报告。

④请事假3天以上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审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4、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需离岗休息,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写出申请:

①请病假5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审批,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报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

②请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2、干部、职工因病到医院检查治疗半天以内的视为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天以内的,各科室负责人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2、5天以上的,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四、其他事项

1、办公室班子成员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写出申请,均报主任审批。

第7篇

为实现学校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一切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如下。

考勤办法

1、学校实行全员坐班制。

2、教职工每天按时到岗,必须本人用企业微信签到打卡。

3、上班用手机打卡,下班用指纹机打卡,每日共打卡4次。上班前60分钟内打卡和下班后60分钟内打卡,为正常工作出勤。对于当天打卡记录不全的,必须填写补卡审批单或者在企业微信申请补卡,否则按旷工处理。

4、考勤统计按照学部、行政后勤分别统计,每周分别公示、月底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打印纸质档分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部教导处公章,于次月2号前交校办存档,同时报电子档。学校办公室汇总后全校公示,经校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请假手续和审批

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校长审批,前勤人员抄送到学部教导主任、考勤管理员,也可以写请假单。校办、后勤人员抄送到学校办公室主任及后勤主任,也可以写请假单。请假单须写明外出时间与回校时间,40分钟为一节,8节为1天,一月一累计,任课人员同时告知级部主任;超过1天少于7天必须向校长请假,且告知分管校长和主任;7天以上经校长同意后到教育局请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律报校长审批,并抄送到办公室主任及考勤管理员。请假结束,要及时销假。各学部每月公示考勤统计表,无误后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后全校公示,经校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请假类别

1、事假:本人有重要事情,确需离岗者,须请事假。

2、病假:本人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请病假。请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市(县)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请长期病假者,需出具医院住院治疗证明,且经核实属实的,方能准假。

3、婚假、丧假、产假、函授学习等按上级规定给予假期,不得超假,因故不能到校者,须续请事假。

(1)婚假:本人结婚给予3天以内婚假,节假日含在假期内,不补休。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于路程假。

(2)丧假:本人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3天以内丧假,节假日含在内,不补休。(公婆、岳丈母去世也给予3天以内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另给与路程假。

(3)产假:女职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怀孕四个月以内小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上午、下午分别给予一次哺乳时间,可在上午、下午各提前一节下班,但必须提前约定。

(5)因寒暑假时间较长,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教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探亲。

4、哺乳期:哺乳期为1年,每天哺乳时间不超过1.5小时,需延长者作事假处理。

5、因公事外出,由校长审批,并报分管校长备案,经学校统一安排后,均视为出勤。外出逾期需经学校同意,否则,不报销逾期差旅费并按事假处理。

请假期间的有关处理规定

1、请病、事假的规定

(1)学年内旷工一天扣2分;病、事假每天均扣0.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1分。请假每天以8小时计,以全年所有请假时数累计为准。接送孩子每天两次的全年扣2分,接送一次的全年扣1分。因大病治疗的,学校研究后,给予适当照顾。加班(学校及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出学习、值班等不算加班)可以与病事假相抵消,多出的加班每天计0.1分,最多不超过1分。(每学期为一个单位)。

(2)长期请病、事假,按昌邑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办理。

(3)校会、阅卷、监考、业务学习及上级部门举行的大型集会请假,加倍扣扣。

2、上班开始前20分钟、下班结束前20分钟,不允许请短暂事假。特殊情况除外。

3、短暂事假以分钟计,累计3.5小时为半天,结余带入下一个月。短暂事假结束后,需及时当面销假。销假时与请假时长不符的,当面修改请假时长。短暂事假弄虚作假的,当次记为请假半天。

4、半天请假需至少提前4小时提出申请。上班前4小时内提出请假申请的,加记迟到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5、半天以上请假需至少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上班前24小时内提出请假申请的,加记迟到1次。特殊情况除外。

6、教师请事假、病假需根据学部要求将请假手续填写清楚。中途因事因病离校外出,需持有学部、处室请假条,交给门岗,门岗收条放行。

7、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有关规定

(1)未请假擅自不到单位的、未经批准上班期间离开单位的,记为旷工半天。旷工为严重违背教育初心、有违师德的行为。旷工一天,除按照昌邑市教体局的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外,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时分别扣2分。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学校不再聘用,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迟到5(不含)分钟以内,记短暂事假1小时。迟到5(含)-10(不含)分钟,记短暂事假2小时。迟到10(含)-20分钟(不含),记短暂事假3小时。迟到20(含)分钟以上,记事假半天。

(3)早退5(不含)分钟以内,记短暂事假1小时。早退5(含)-10(不含)分钟,记短暂事假2小时。早退10(含)-20分钟(不含),记短暂事假3小时。早退20(含)分钟以上,记事假半天。

(4)串岗一次扣0.3分。办公时间到其他办公室或一些活动场所等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视为串岗。

(5)无故误课一节,按旷工1节处理。

(6)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一旦查实做空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