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55: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企业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国家财政;改革;国有企业;发展研究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国家财政部门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控。国有企业应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分析,调整企业内部发展战略,以便适应新的财政税收政策,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制
我国财政收入在总GDP中占的比重较小,期间采取了一定措施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但并未取得显著的效果。影响财政税收的原因有很多种,而粮食价格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对粮食价格进行有效控制,粮食价格的高低决定了粮食产值创造的相关税收。另外证券交易对整个财政市场也有较大的影响。股票交易市场具有不稳定性,在交易的过程中创造的相关税费不断变化,难以调控。行政收费项目的增多也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控制有一定的难度。
2.国家财政税收的调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国家财政税收的调控对社会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政府的招商引资起着良好的作用。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国家财政税收工作,不同的区域以及不同的经济环境都影响着整体的财政税收。一些特殊区域在经济和行政方面有着独特的管理方式。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良好的经济环境创造了更多的税收,而将税收比例适当下调有助于该地区经济的更好发展。国家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也是希望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顶梁柱,实力雄厚,贡献了大量的GDP。国有企业的运营受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国有企业有着独特的经营模式,机制、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特殊原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被妥善解决,造成国有企业经济出现衰退现象。设备没有及时更新,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也停滞不前,加上市场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应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这一问题,重点是通过对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来促进国有企业发展。
1.国有企业遇到的发展困境
国有企业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不够。我国工业经济水平停滞不前,甚至出现负增长趋势。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有企业是国家的根本,为国家发展建设作了突出贡献。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全球经济化的到来,各类企业百花齐放、不断发展。为了让国有企业在这一发展大潮中保证主体地位,国家应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来为国有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国有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相对老旧,体质僵硬,变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难度,这就对自身实力和经济运行能力带来了一定的削弱。
2.国家财政税收改革对国有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改革,对企业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推动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扫清了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障碍。这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及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好的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了国有企业经济的复苏,帮助国有企业摆脱了目前的尴尬境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尝试与实践,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让国有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巩固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3.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衰退现象,经济的压力以及发展方向的错误加大了国有企业的负担,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呈现负增长的趋势。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受阻会影响国家的财政税收。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呼吸空间,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快地实现发展目标。同时,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加合适的生长环境,有助于国有企业重整旗鼓,在竞争中逐渐占据优势。这也创造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对政策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另外国家财政税收的改革对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合理安置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国有企业通常采用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企业管理,使用合理的手段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而更好的财政税收政策让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对下岗职工进行安置,加强了国有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了创新水平。这就使整个国有企业上下一心,更加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
4.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带来的好处
国有企业在发展中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造成发展迟缓的现象,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的格局。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打破了这一格局,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摆脱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获得喘息空间。消除传统格局带来的发展沟壑,帮助国有企业通过资金的流入解决内部问题,为战略框架的构建提供辅助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的财政管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国家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合理调控。根据相关数据,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也要在政策的扶持下积极变革,主动适应政策,把握机遇,从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徐超.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经济发展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1.
[2]张弘力.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经济发展的策略[D].东北财经大学,2002.
关键词: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发展
1绿色理念的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1)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内涵。绿色理念的财政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向着绿色化方向发展所提出的一项国家性政策,该政策旨在对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并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是根据国家出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对企业从事该目录中所规定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实行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国家政策。
(2)我国绿色财政税收的发展现状。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环保问题,并且也意识到维护环境生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革新,其中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个税种都与生态环境相关,但直到2009年,我国才正式提出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目前,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消费税,这些税种及税收条款的设置,对企业生产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削减作用,但是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绿化度仍然不高,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覆盖到我国各个方面,尤其在个人方面,因此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2绿色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税收政策有待完善。我国的税收种类不少,但是具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政策或收制度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将对我国财政税收工作造成阻碍。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税收的设置、标准、可靠性三个方面。税收设置过于死板,不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经济周期的变动进行合适的调整;税收标准不统一,导致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税收可靠性不稳定、企业缴税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影响我财政税收的效率。
(2)财政税收政策透明度低。我国的绿色财政税中,存在较为随意的现象,法律对于绿色财政税收制度未能起到保护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引发了资源市场的倾斜势态,从而无法体现绿色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漏税偷税的的现象还有发生。
(3)公民、企业意识亟需提高。在构建节约型社会时,还需要采取措施协调各个政策和绿色财税政策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采取方法来强化资源管理能力,以便能够有效提升在资源上的利用率。首先我国国民教育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在环保意识方面还比较薄弱,公众对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关注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宣传和制约。(4)财政激励鞭策作用有限。近年来,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虽然在不断地隐恶扬善,对绿色税收政策的投入也在不断地加大,但财政激励鞭策效果不明显。同样的排污惩处标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排污情况处罚力度较低;但对于落后乡村地区的小企业来说,惩处力度偏大。所以存在不均衡制约,很难起到威慑作用。并且现阶段所采取的激励措施相对有限,难以进一步的发挥财政激励作用。
3关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改善建议
(1)调整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我国目前的财税发展情况,需要不断完善财政税收政策。要想有效发挥出绿色财税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应增加在环保和资源节约上的财政投入力度,以此来健全绿色财税正而出,并形成较为健全的政策体系。第一,对现有税目进行拓宽,增收草地、淡水、森林、动物、山丘等的资源税,杜绝资源的滥用。第二,可以对部分资源税率进行调整,可针对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恢复的耗费情况调整相应税率。
(2)财政税收政策公开化。首先,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税务监督体系,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作用,确保时效、完整和真实。其次,政府应严格执行法律的监管作用,避免企业在税务问题上出现漏水偷税的情况。最后,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财政税收的管理,定期检查,并要求企业公开环境资源消耗的成本及后期治理环境成本,对于环境资源的消耗所产生的税务数据。
(3)让绿色环保意识深入人心。首先要提高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认识,以及积极引导环境资源与人类社会的舆论作用。其次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让公众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一方面可以约束企业排污超标、偷税漏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公众对绿色财政税收的理解。
(4)加大力度发挥财政激励鞭策作用。第一,加大我国“绿色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现有的优惠政策,可以采用调整相关税种的征收、税率的改制等方式,促进各单位对财政税收的积极性。第二,要积极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对于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给予相应的减免政策;政府可以实行以资鼓励政策,推动企业引进或投入国外先进环保技术;予以税收政策的优惠,鼓励企业积极转型,投向绿色环保生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绿色可持续存在严峻的矛盾,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开发新能源、促进清洁生产问题迫在眉睫。需要社会各方的不断努力,让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向善发展,让我国绿色经济向好跟进。
参考文献
[1]曾艳.王俊祎.关于节约型社会下推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开展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3(07):124-125.
[2]杨光.节约型社会背景下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纳税,2019,13(02):31+34.
[3]丘爱春.试论基于节约型视角下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9(01).
[4]邢莉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策略[J].科技经济导刊,2019(31).
关键词:税收政策 启示 优惠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不仅没有衰退反而进一步发展,不仅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中小企业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资金和技术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两大难题。一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其资金和技术问题的解决程度。只有融资方便、技术体系完善的国家,中小企业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而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同时解决涉及到了这两个问题,因此,完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美国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大多数税法主要是由州、市地方政府制定的。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联邦政府,而且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1 费用扣除:①费用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资本化方式,即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二是费用扣除方式,即企业发生的科研开发费用当年可一次性扣除。②私人资本为建立科研机构而捐赠的款项一律免税,企业为建立非利益性科研机构而提供的资金也免缴所得税。企业能够申请研究和试验费用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研究费用的20%,同时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用可减税,对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
1.2 加速折旧。在法定使用年限内,科研设备,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的使用期分别缩短为3年、5年、10年;对于新设备的投资要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简化折旧的计算方法。
1.3 投资抵免:①对于购买新的设备,如果法定使用年限超过5年,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如果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某些不动产以及旧设备等,都可以实施税收抵免。②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如果应纳税款低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以全面用于投资抵免。
1.4 税率优惠:①美国联邦公司对来源于国内外的应税收入按1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不含劳务服务公司所得税)。②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法》,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下调了25%。到2006年,政府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目前的39.6%下降到35%。
1.5 税收减免:①如果企业的雇员人数低于25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而不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②在1993年-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美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③对于最小企业来说,如果收入不足500万美元,则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④对于投资低于500万美元的小企业来说,实施永久性减免投资税。⑤对于小企业来说,如果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那么其获得的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⑥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
2.2 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 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当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需要排列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具有调整产业结构的、协调区域经济的、促进技术进步和利用外资的多重目标,所以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但根据其他政策却可以得到优惠的情况。
2.3 税收优惠的方式、手段落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税收优惠方式、简单落后主要体现为:①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额减免,国际通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列支、延期纳税等在我国没有实施。我国的普遍做法是选择税率作为优惠对象。一方面造成了政府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相对价格,同时扭曲了市场行为,对于企业的避税和逃税行为在客观上给予了鼓励。②税收优惠体现为区域优惠,而不是产业优惠。受改革开放的影响,以区域为主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配合改革开放、吸引外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依然实施以区域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将会继续拉大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进一步造成整体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
3 美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3.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应体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必须立足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进行开发性援助,不搞“救济性扶贫”或保护性、限制性的措施。既要力求横向公平,要努力实现中小企业在整个企业群体中的税负同等待遇,不受歧视,一视同仁,又要力求纵向公平,使中小企业的税负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有大起大落的急剧变化,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2 坚持简便、便于管理的原则 税收政策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结构复杂,涉及的税种多种多样,计算繁琐,在税收征管中,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税收成本的问题。根据研究表明:税收征收成本由税收管理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构成,实现两者的最小化是或应当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税收政策改革的整体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点。而降低这两个成本的唯一途径是简便税制,减少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员对税法理解的歧义,简便计算过程,减少征收程序,便利纳税人缴税,征收机关征税,节约整个社会的开支。
3.3 坚持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和严管理的基本改革原则 供应学派认为:通过减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供给,同时增加产品供给,这种政策举措是经济机制的契机。降低税率,更多地工作和储蓄成为人们的主流倾向,而企业则会更多地增加投资和生产,进而在一定程度增加了产品供给;并且该学派认为,降低税率,相应的税款不会减少,因为减税进一步造成生产的扩大,进而增加税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新的税源。因此,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以来“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管理”成为世界各国税收政策改革中带有的普遍性趋势。
3.4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使人们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之外,最好不要再使人们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损失。19世纪新古典学派的马歇尔认为:国家课税不应当造成纳税人的额外负担,理想的税制应使税收的额外负担减少到最低程度,税收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不扭曲市场资源配置。而20世纪60年代的供给学派却认为:市场机制是一切经济的原动力,扭曲市场相对价格的政府决策,终会扭曲资源配置,降低经济效率。因此,税收政策中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设计税制的要素时,尤其是税率的设计、税收优惠的政策制定,尽可能考虑税收杠杆对经济的影响,消除不良的税收政策,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实现税收政策的最优。
参考文献:
[1]谢国良,钱淑萍.美国州际税收的分配与协调[J].涉外税务,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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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邵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2(10).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词:民生 税收政策 收入分配
我国税收占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税收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税收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基础,没有税收的支持,民生的改善就不可能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的实行及其税收额的多少和税收管理的公正性都涉及到民众自身的利益。
一、税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分析
税收同我国民生状况有着密切联系。做好税收工作不仅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同时税收的筹集职能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是其发挥宏观调控的体现。税收所得的收入对交通运输、卫生安全、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新农村和新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文化、教育、科技的等环境的支持。此外,税收的执行有法律体系的监督,这样在实现公平税收工作的同时也能够督促相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避免偷税漏税的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不足分析
1.关于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国家政策对于再就业部分的政策设计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比较小。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有固定对应的政策期限,在该期限内的经济活动可以享受优惠,这就使得企业为获取更大利益有意发生短期行为,最终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调。当前的优惠对象主要包括有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以及待业工人等,而人数众多的应届待业毕业生、社会青年、失地农民等都没有在政策优惠的范围之内。其次,税收优惠的种类科目也偏少,难以将应有的激励效用充分发挥。对于普通商业单位来说,当前减免的税收包括有个人所得税、店面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所得税由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宏观经济的环境决定,企业开创期间,想快速的提高收益一般不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比其他工人的成本高,此时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以抵减其较高的成本,也就不能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再就业率,这将势必会影响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性。最后,优惠政策同当前的财政分享体制具有不一致性。在国内企业实现中央地方共享体制的所得税制度之后,地方政府部门不能依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使得地方企业发展难以具有地方特色,同时地方政策的限制也会妨碍到就业方面政策的贯彻落实。
2.教育税收优惠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教育机构同受教育者之间应当享受的福利存在偏差。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税收主要是针对教育机构,而非受教育者。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个人受教育的成本。现实往往事与愿违,教育机构在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并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没有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教育服务。个人教育的税收优惠能教好的实现政府对教育的责任,但是从教育储蓄来看并未达到期望的效果。另一方面,社会或者个人的教育捐款同企业税收额度之间的优惠制度并不完善。我国教育捐款的税收优惠有时会误导人的捐款行为,因为政策中规定的税前支出额的限制,使得随着捐赠额的增加税收优惠减少,明显给人一种不鼓励大额的捐赠意识。还有优惠政策对象的局限性,捐赠者偏向于对优秀贫困生的捐赠而政策对象却是机关和团体,这使得捐赠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3.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
从实际国内的经济条件看,税收结构对于税收调节职能的发挥具有阻碍作用。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别约占据总税收的2/3和1/5,而调节税收的个人所得占据的比重相比较少。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能够发挥出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但对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实现上却不容乐观。由于流转税的转嫁性较强,其在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就越容易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使得收入分配收到影响甚至扭曲。税收调节体制的不健全对税收整体作用的发挥有着重大的影响。
三、改善民生税收政策的建议
1.税收政策应促进国内就业
第一,通过分析现行的税收政策,找出同就业相关政策设置,完善促进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安排。对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对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体现税收对不同就业形式的支持。对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应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尽可能的提供再就业的工作岗位,提供再就业率。第二,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对劳动力的吸收。确保第三产业发展应使其利率水平至少维持在平均利率水平之上,以便促进其发展。还要为第三产业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并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进行税收补贴。第三,切实优化税收分配体制,推动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我国城镇化发展不仅要有国家财政支持,因此应对税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合理的划分,使得税收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2.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应不断深化
一方面,加大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力度。对个人教育的支出给予税收扣除,对学生教育贷款利息允许税收扣除。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和个人的教育捐款。对于教育的捐款或投资应在税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避免出现大额捐款优惠较少的现象发生。
3.做好缩小收入差距政策的调节
要实现收入差距的调节就应加快所得税改革。税收形式应当以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劳动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实行对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划分,并分项计算所得税,避免纳税人分解收入、重复扣费等造成的逃税,同时也能实现多得多付,少得少付的原则,尽可能的实行税负的公平性。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税收的增长,税收的增长提高了政府的支付能力,对文化、教育、科技及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和谐社会的根本是民生,国家要想发展就要有民生的支持,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是促进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蔡敏.促进民生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3
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执行工作的科学化与精细化水平,对税收的调控职能进行发挥,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大胆的尝试,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全面提升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效果。
(一)从源头出发,加强相互配合,打造综合机制
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税源管控的问题进行重点解决,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其良好的协作机制,积极的获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城建等多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定期的对建筑项目立项、许可、进度、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通报,对信息资源进行共享。
(二)对于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委托投资方(建设方)根据工程进度代征税款
在各个地区都有大量的基础建设项目,国家在重点工程上的投资也相当的多,2012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258.38亿元,达到了2009年的2.2倍,其中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614.7亿元。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款项都拨付到位后,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并由当地政府与财政部门一起建立起协税关系,这样可以开展代征税款的工作,让各个部门都能够进行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出作用。各个地区在每一年都会有很多重点民生实事工程,涉及到多个领域,税源空间具有相当巨大的潜力,这样的情况下要执行税收政策就会变得较为困难,因此,对于那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建设方)根据工程进度代征税款。
(三)建立并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机制
首先,需要从理顺税收政策入手,根据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对建筑业税收从过去的那种分散管理统一集中到一个机构中进行管理,并设立起专门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这样将更加有着一对税收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解决因为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多、职责不明等而导致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与漏征漏管的情况。其次,针对项目管理滞后导致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税收政策对《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并制定出《建筑业税收管理流程图》,以此来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贯彻执行,并对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方法与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统一,为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部分建筑企业在收取管理费账务上没有根据政策规定执行,导致少缴税款情况出现
当前整个建筑市场管理还不够规范,这就导致了建筑业税收政策在执行上会打很大的折扣。例如部分建筑企业具有资质却没有工程队或者是有工程队但是人员短缺,还有的企业则是拥有工程队却不具有资质。这样的企业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会相互利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在收取的管理费账务处理上方法不同,部分企业能够良好的执行税收政策,将所收取的管理费计入到账户中,并根据税收政策中的要求依法缴税,还有的企业则是相当不规范,对于税收政策不管不顾。
(二)纳税申报不真实
企业报送到税务机关的会计报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的可靠性较低,这些现象的存在,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例如因为招投标的需要、利润目标的完成、更加充分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方便筹资等等,没有根据政策的规定来进行营业收入的结算,或者是采取延迟结转,或者是提早进行估价确认;向下属那些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分包转包的单位以及挂靠企业所收取的管理费,没有根据政策中的规定进行确认与申报营业收入;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在为那些挂靠单位“一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存在有较为严重的失实的情况,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严重不配比;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的情况仍然是大量的存在,例如接卸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等,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认为操作损益的情况,对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控制,让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不够真实,让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的低于其他的行业纳税人。在建筑业中这种现象较为严重,严重的阻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
(三)执行者导致政策执行存在偏差
执行者对税收政策的价值、功能与作用没有能够进行正确的认知。在政策中所包含的利益不加价是眼前利益,同时还有长远利益,因为政策所包含的利益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通过政策的功能或者是作用才能够得到发挥。这样的情况对于那些急功近利的企业来讲,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政策所蕴含有的长远利益,在有时甚至是会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长期利益。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建筑业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出现偏差。还有的则是没有能够正确的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内容与精神实质,特别是对于政策目标、原则、措施等。因为这样的原因很容易使得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偏差,不能够执行到位。
三、改善建筑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对策
(一)加强执行制度化管理,促进税收政策的执行
建筑业税收政策要能更好的执行就需要考虑完善组织制度管理。亨廷顿就曾经说过:“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是个弱政府,而且还是一个坏政府。”政策的执行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结构约束条件下开展的,作为一种行业的规则,制度能为政策的执行者的行为设计出基本的结构与奖惩机制。在很多时候建筑企业在收取管理费账务上没有根据政策规定执行,导致少缴税款情况出现,可以说是因为制度缺陷导致的。因此,要有效的体改建筑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效率,应该首先从制度上着手,安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地方上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具体的运作机制进行规范,让税收政策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做到法制化。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对妨碍税收政策执行的的因素进行合法的打击。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有效沟通
必须要建立起对建筑企业涉税信息的及时获取,实现纵向与横向上的信息共享,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证对税收政策的推行。在内部信息的沟通上,必须要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所提出的流转税管理指导思想,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在良好的局域网基础之上构建起全国畅通的信息网络,真正的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内部信息网络的构建来监督政策的执行。同时还需要加强和外部的信息获取,必须要取得计划与规划部门的支持,深入的对工程项目的理想情况进行了解,建立起纳税登记台账,对建筑项目基本信息进行获取。同时还要加强与建设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税务登记的管理。通过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来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低碳经济;税收政策;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际上遥遥领先的能源大国,而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严重的。目前节能减排已经在税收政策的推动下有了很大的改进,同时也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更要加快税收政策的改革,尽快推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目前,全球变暖现象严重,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更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并且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前提保证,以此来改善生态环境。我国的煤炭众多,许多的能源动力来自于煤炭,在这种高消耗的社会环境下,有大约96%的原料被当成垃圾排放到自然界中,破坏生态环境,给自然界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因此,在这样的国情前提下导致能源消费结构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从而给我国能源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由于煤炭的需求量巨大,只有不断地去开采才能满足如此巨大的需求量,大量的植被也在开采中被破坏,使得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甚至对地质的变迁也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二、税收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因而政府要尽快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相符合的税收政策。如果税收政策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同时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错误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意识,同时也不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所以政府要尽快进行税收改革,从而使我国能够进入低碳经济社会。
三、加快税收政策改革、发展低碳经济的措施
国家对环保企业都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树立低碳理念,并且对税收政策进行改革,让企业参与低碳经济下的税收奖罚财政政策。首先对环保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其次对生产环保设备的企业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然后对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可以实行免税政策;最后对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应允许加速折旧,使税收政策的改革来促进企业进行低碳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这样不仅可以使原本被废弃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还能在企业资源回收的同时带动可再生资源技术的研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低碳产业,为社会带来低碳经济效益。同时大力宣传低碳产品的益处,促使民众认识了解并喜爱上低碳产品,从而去购买使用低碳产品,对购买低碳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可以适当地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进一步引导人们进行低碳消费。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家也要引起重视,尽最大可能促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更是人们应对恶劣气候变化所采用的重要措施。但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的利用率极低,远远低于国际上能源消费结构的平均水平,人们没有认识到可再生资源的重要性。因此,国家更要加多少强对可再生能源作用的宣传,使人们能够对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可再生能源加以利用,同时不仅要推出更加实惠吸引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给予更多优惠,对可再生能源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的推进与发展。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要适时推出新兴的税收奖惩政策,以此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比如,我国目前就缺少针对碳税,它的缺失使税收对二氧化碳破坏环境行为没有调控的力度,从而使税收对环境保护失去了作用。如若征收碳税将会使化石能源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通过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将会对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由此可见,碳税不仅有利于成本的节约,更会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要走低碳经济的道路,对于低碳经济的转型要求要努力去适应,把低碳经济和税收政策结合起来,提高激励效率,引导低碳消费、生产和投资,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让民众明确政府的低碳发展导向作用。而对税收政策的改革,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使低碳经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华.浅议企业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1).
[2]马慧.税务筹划浅谈[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1).
一、国外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政策针对出口服务和外资入驻实施优惠
国外税收政策针对出口服务和外资入驻实施优惠,促进了物流贸易服务的发展。国外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提供出口服务及投资实行零税率,这大大激励了企业发展国际物流服务。如德国规定直接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装卸、运输、保险等服务实行零税率;新加坡除了放款针对国际运输服务、装卸、搬运、保险等实现零税率以外,还规定物流企业进口或者委托进口的货物实现免征货物劳务税。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与国际物流接轨,甚至为了实现成为国际物流中心的目标,制定了针对跨国物流公司到本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为了吸引外资,韩国政府规定,外商投资规模达到千万美元的物流企业,外资新建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两年半征,并且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条件、环境适当延长税收免征、减征年限;投资规模达到500万美元的物流企业,其所得税三年免征,二年减半征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条件延长税收优惠时间。这些关于物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促进了物流贸易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政策针对技术升级与发展生产实施优惠
国外有许多税收政策针对技术升级与发展生产实施优惠,促进了产业升级发展。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减税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使物流产业技术升级。其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设备、技术更新的税收减免。如:泰国针对物流企业更新设备(包含进口设备)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最高可以减免30%,而进口设备关税为零,这大大促进了企业的设备和技术升级,提高了物流业的发展水平;马来西亚针、新加坡、韩国等很多国家对本国不能生产的运输设备或技术免征关税。二是针对物流企业运营生产增值实施税收减免。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新加坡按照税项抵扣纳税,允许对于企业外购固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且新加坡针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7%,税负本身就较低。
(三)税收政策针对新建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国外有许多税收政策针对新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众所周知,所得税优惠在世界各国对物流业的鼓励措施中非常普遍,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优惠相比增值税优惠效果更为显着。如马来西亚、法国、泰国等很多国家都以5%至10%之间针对新建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人员提供全部或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马来西亚税收政策规定,新成立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五年的70%所得税免征。泰国政策规定,新建物流企业可以享受8年的所得税免征优惠。新加坡针对新成立的物流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从2年延长至10年。新加坡规定,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征税率为17%,远远低于我国的税率25%,并且在新建企业五年内给予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特别给予高新技术性质的物流企业五年至十年的免税期。可见,很多国家针对新建企业所得税上给予很大优惠,这有利于新投资进入,鼓励投资者建立物流新企业。
(四)税收优惠政策面向所有物流行为实施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面向所有物流行为实施优惠,可以全面促进物流业的发展。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物流业已经非常成熟,无论是物流技术还是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在国际上位于领先地位,这与其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物流业的投资、运营、研发等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收抵免,经营者可以将与物流有关的商贸活动费用支出、研发支出,直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而不是作为资本。并且,如果当年研发支出大于前三年研发支出平均额的企业,其增加部分可以享受25%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项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物流业的技术创新。对投资方面,美国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即物流设备可以加速折旧,最短的可以为三年,并且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获得巨额补贴。这有效的促进了物流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美国的政策针对的产业行为,而不是产业企业,因此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物流行为发生的费用都可以享受物流税收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与政府经济战略高度匹配优惠
政策与政府经济战略高度配合,可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税收政策的制定一般是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通过政府政策影响市场环境,并影响市场行为,从而匹配政府经济战略。以美国为例,如果政府经济战略是发展一些贫困地区、特殊地区的物流业,那么这些区域的物流企业、物流行为可以申请工资抵免、债券融资免税以及研究性补贴、运营费用补贴等类型的优惠。除了特定区域外,对于特殊行业,如蔬菜、水果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物流补贴政策。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为了刺激经济发展,税收优惠会根据经济发展需求进行调整,或增加,或减少、或调整补贴行为等。因此,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总是在不断地匹配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
(六)税收政策贯彻整个物流产业过程
物流企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投资吸收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不断递增,而投资风险不断下降。国外税收政策贯彻物流服务服务整个过程,实现物流业的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一般强调在投资期和创建期进行直接补贴,即进行直接的扶持,然后在成长期和成熟期强调鼓励,即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换而言之,其强调在事前扶持,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显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尤其是研究性支出。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扶持将经营性投资行为和研究性投资行为分开,经营性投资行为只享受税收优惠,而研究性投资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的双重优惠。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降低企业与运营风险,体现政府和企业对收入的划分比例和转让,如美国政府允许物流亏损企业向前结转两年,若亏损还有结余,可以结转20年。
二、中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税收政策影响的范围大小存在差别
国外税收政策存在普遍性,如美国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非物流企业的物流活动,都可以得到税收优惠。相比而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针对铁路公司、公共交通或者邮政企业等,而不是整个物流活动、物流业务和所有物流企业。虽然针对物流业的政策很多,但单个政策之间的影响方向不同,从而导致所有政策对物流业的整体影响有限,不能对物流企业形成强劲的驱动力。因此,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控制上包含了很多附加条件。财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10月22日期,对交通建设相关部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修建路桥等公共设施的车辆不征收营业税。这限定了建设公共设施的运输车辆才可以不征收营业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只限定一定时期一定业务,如财税[2011]24号规定,针对中国邮政公司及子公司的速递业务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部分政策扩宽了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但也只限定了第三方物流企业,非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不能获得优惠,如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限制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所用。
从对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范围看,国内外也存在很大差别。美国、新加坡等国家针对物流服务及与物流的相关(如物流保险、中介等服务)都享受进出口税收补贴政策。但我国针对国际物流业务的优惠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实施,其主要包括货物游客出境和入境以及发生载运货物或游客的行为,并不包含与国际物流服务有关的装卸费、保险费等。针对台湾、澳门等国内分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提前,但也是在2009年以后。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年直航业务的大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2005年起,澳门在内地经营仓储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可见,相比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逐步放开对物流出口业务的税收优惠,我国针对物流出口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非常晚。
(二)税制结构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存在差别
国外税制以增值税为主,较为简单,而我国较为复杂。美国、新加坡针对物流业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税制简单,而我国每个物流企业需要缴纳十几种以上的税。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物流业是分散在物流加工、优质、仓储和交通运输行业当中,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因此与物流业相关的税收没有被统一到一个税种下,而是分散在不同税种中。具体而言,物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税制复杂,导致我国物流业重复征税较为严重,这与物流业的综合相关。物流业涉及了装卸、仓储、配送、运输以及安装等多个环节,综合性非常强,并且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与各个产业相关性很强,这导致物流业很难被单独的作为一个产业核算进行征税。这是物流业重复征税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物流相关活动缴纳营业税,不扣除企业购置已缴纳的增税和营业税税负,这引起重复征税。以外包物流服务为例,生产型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将企业不擅长的物流业务外包,这时企业需要针对外包业务价值进行交税,而物流企业针对该物流服务继续交税。二是物流服务活动的增值税在征税时没有扣除购进相关资产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从而导致重复征税。三是各种税种之间本身存在重复性,如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经过大量学者研究确实存在重复性征税的问题。
(三)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存在差别
国外税收政策从吸引投资到产业发展成熟推动产业升级都有涉及,并自成体系,而我国针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凌乱。美国、新加坡等很多国家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视,因此为了充分支持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从投资到研究、发展、成熟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大都单向制定,只针对某类设施、某类业务甚至某个企业。如财税政策方面,财税[2011]24号规定,针对中国邮政公司及子公司的速递业务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外税收政策针对物流业的优惠非常全面,而我国在某些方面严重缺失。根据上节分析可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全面,能够为物流业吸引投资者,能够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型和技术性投资,能够激励企业全面开展国际业务,能够鼓励外资进入企业。我国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功能缺失,尤其是针对吸引投资和研究性、技术设备更新的鼓励性优惠上。虽然政府制定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性措施,但其限定范围将提供物流技术服务的企业排斥在外,而只针对物流设备研发。
(四)税收政策体现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别
一方面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国内外存在差别。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为25%,高于欧盟、美国、新西兰等国家或区域的税负水平(一般在16%左右)。我国营业税税率为3%-5%,增值税根据企业规模不同分为13%和17%,而新加坡没有营业税,增值税只有7%。另一方面,税制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了我国企业税负水平。美国针对物流企业取消了各种小额税收,而我国物流企业需要缴纳十几种小额税收。小额征收的税种,虽然单个额度较小,但是繁杂的税制导致重复计算严重,也扩大了宏观税负。根据2015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报告数据显示,自2008至2015年中国物流业税收平均增速为9.8%,大幅度高于营业收入(4.6%)和营业利润的增速水平(3.3%)。虽然部分区域已经实行“营改增”,但根据调查的927家物流样本企业数据显示,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改革后税负增加了20%左右,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从整体税负水平看,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平均税负水平为20.2%,高于全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18.3%)1.9个百分点。实际上,比较各个行业的盈利能力,物流业属于比较典型的微利行业。因此,物流业的微利与税负的矛盾,严重影响了物流业的投资水平和长期发展。
三、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简化税制,切实降低物流业税负压力
通过中外税制结构比较可知,国外以增值税为主,实施简单。我国物流企业所面向的税制结构非常复杂,税负水平较高。实际上,与其他行业相比,物流业的利润率处于较低水平,一般维持在5%左右。如果征缴一样的税种和税率,必然会影响物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因此,需要将物流业作为特殊单个行业处理,降低物流业务的税率。同时,我国复杂的税制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流业的运行成本,提高了物流企业的税负压力。实际上,对比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简单的税制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因此,简化税制不仅是为了降低税负,更重要的是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条件。
(二)减免物流业务出口税率,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
国外针对所有有关物流业的贸易进出口及为进出口服务有关服务都实行税收优惠,而我国只是单纯的针对出口服务,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发展进出口服务业务。因此,为平衡发展环境,实现我国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对于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实行零关税,并对其他税收进行优惠。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出口的运输服务,与物流有关的装卸、保险、转运等其他费用不能实行零关税。此外,除了关税外,我国提供货物出口服务的企业依然承担了其他税收,并且税收水平依然很高。只是针对出口物流运输服务的零关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国际物流的税负,但作用有限,开展国际物流的企业依然承担很大的税负压力。
(三)扩大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国外的物流优惠范围包含了所有物流行为,而实际上物流业不仅包含只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也包含了其他生产与服务企业中自身附带的物流业务。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自身保存了一定的物流功能,并且企业内部物流占整个物流业的比重非常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物流外包发展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将物流外包。基于这种环境,我国政策优惠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这将物流业的范围大大缩小,影响政策的影响范围。对此,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应该适度扩大针对物流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将范围拓展至所有物流行为,包含非物流企业自带的物流服务行为。
(四)根据物流业相关业务完善物流业优惠政策
根据上面分析,相比国外,我国物流业优惠政策除了范围较窄外,不成体系,约束条件较多,也是其存在的重要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重新设定视角,将物流业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综合行业考虑,来完善物流业优惠政策。作为独立性的综合行业,物流业必然涉及多个方面:物流设备技术研发、生产、投资;物流服务业务的研究、投资、建设、发展;与物流服务有关的服务业的研究、投资、创建和发展,如提供装卸服务的中介机构等;与物流服务相关的公路、运输汽车销售、运输汽车租赁等服务等。物流优惠政策应该紧密联系物流服务与物流服务相关的经济业务,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发展程度科学制定优惠政策。
(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完善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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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主创新 地方税收 政策
一、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
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可以归纳为涉及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和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技术转让、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正常扣除的基础上,50%的比例加计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5年内允许结转抵扣;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加以扣除并允许其采取最有利方式加速折旧;以无形资产方式投资入股的行为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个方面是指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能力的税收政策优惠。第三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部分税收免征政策,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第四个方面是指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第五个方面是指支持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六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以人为本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等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给予个人奖励时取得股份、出资比例阶段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院士津贴等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有支持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法体系不够健全
首先,促进自主创新本身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包含的范畴都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也未见特别的针对这个概念的政策汇总和相关文件公布,这就给我们运用和执行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对其做出进一步的整理。其次,自主创新企业一般都有产品更新换代快,淘汰率高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其不同发展阶段进行酌情分析处理,对症下药地给出针对性较强的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大而化之,那样不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2、个人所得税优惠缺乏力度
对省级人民政府等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涉及的范围较窄,优惠的力度不足。其次,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给予个人奖励时取得股份、出资比例阶段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旦转化为所得时,就没有相应的优惠,这不利于对科研成果进行快速转化。
三、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湖北省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型湖北的建设目标。具体的相关政策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建立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自主创新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这样既能提高自主创新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通过梳理整合的税收政策,可以在稳定财政收入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各类资源集中力量自主创新。
2、增强对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力度
可以借鉴中关村的以点带面辐射方式,通过将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个区域创新中心做大做强,带动整个武汉市乃至全省的自主创新建设,是建议创新型湖北的重要途径。对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一方面可比照中关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当下放权限和放宽条件;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当扩大扣除项目的范围。另一方面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区内税收优惠,如对个人投资者从在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用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