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大企业税收政策

大企业税收政策

时间:2023-05-31 08:55:39

大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

对《以案说法——大企业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学习心得

2020年7月21日,省税务局组织参加《以案说法——大企业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培训,在培训中,老师结合实例对新冠疫情期间税费政策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讲解,使我收获颇丰。

一、形式新颖,方便快捷

此次培训一改往日面对面培训的方式,采用钉钉群直播的方式进行讲解交流,使我们基层财务人员直接面对省局层次的专家,传播范围广、接收方便快捷、效果比较好。

二、通过培训,全面总结了税收优惠政策

以往接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税务专管员或总行人员转发信息,虽然比较及时,但是不够全面、容易遗漏。此次培训中,全面总结了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各类政策执行的期间,使我们更明确地把握了大方向。

三、内容充实,贴近日常工作

此次培训中,老师讲解了大量案例、透过案例讲解具体的政策条款,更容易理解,实践性更强,通过案例也能更清楚地看到我们国家战胜疫情、扶持企业、恢复经济的决心和信心。

第2篇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还需要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振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西部财会,2012(4)

[2]赵常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注册税务师,2013(1),

[3]]胡建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商情,2013(4)

[4]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财贸研究, 2009(4),

[5]朱小群.小微企业税收普惠制要落到实处.中华工商时报,2012-03

-14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第5篇

摘 要 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序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本文以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为切入点,在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的基础上,通过阐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探讨了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旨在说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关键点 风险防范

前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税收征管制度日益完善。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及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具有减轻企业税负的积极意义。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上来看,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重视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的经营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政策导向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性是指税收筹划应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导向。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可以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2.选择最优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选择最优性的特点,主要是指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这就需要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3.事前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从企业的某一个经营周期看,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下,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筹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企业筹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企业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类: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与投资人就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中,以权益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是投资对象与所有者的关系;以负债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形成的是债务债权关系。根据每一类筹资性质特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在使用效益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有四类,即税收政策变更风险、税收筹划操作风险、税收筹划成本风险和税收筹划经营风险,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之一。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合法和合理地节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而存在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政策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在政策选择风险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统筹在政策选择正确与否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很多,但许多条文规定往往不够明晰。税收政策的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认识不清造成的。而税收政策的政策变化风险,则是指政策的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还表现在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使得税收筹划在操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操作风险,二是执法人操作风险。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操作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无法顺利进行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成本风险

税收筹划成本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必然选择,但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还存在着税收筹划成本风险。每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候,不得不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收益与筹划成本不能配比,将使企业面临着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因素都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这就构成了税收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

(四)税收筹划经营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类型中,税收筹划经营风险,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陷入困境。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前的财务决策中进行的,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产生偏离事前的税收筹划目标风险,即经营风险。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经营决策也必须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势在必行。

三、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在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类型的基础上,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

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为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策略, 使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企业为寻求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空间,至少要求管理层和筹划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和守法,通过对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分析, 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有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才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切实实地减轻税负,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不违法。

(二)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

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在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收的各

项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决策和投资决策,提高税收筹划的法治意识,在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规避税收筹划风险。对企业而言,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 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税法知识及职业素质,使税收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

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对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达到共同的筹划目的,完成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

(四)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举措。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权衡相互利益分配。在面对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就没有利益可图,这样的决策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积极改变经营决策,避免无效筹划,进而防止税收筹划的经营风险的发生。

四、结 语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不断探索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水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乔为刚.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讨.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02)

[2]严菁菁.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表现成因与对策.知识经济. 2010(17)

[3]安可红.公司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科技信息. 2011(18)

[4]李冬丽.浅谈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对策.经营管理者. 2012(17)

[5]王延军.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8(11)

[6]成凯丽.浅议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现代商业. 2012(21)

[7]胡腊中.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1(08).

[8]柯宝红.论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01).

第6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 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第7篇

【关键词】 自主创新; 税收政策; 激励机制

一、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强化,这些政策主要有: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促进自主创新理论有模糊认识

建设创新性国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个人、企业和政府,有着各自的职责和范围。企业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等多种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市场是自主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支出是重要手段,税收重在调节和引导,要正确处理好市场配置和税收调节的关系。目前由于对企业、财政、税收各自职责及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力度认识不清,加之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对各种优惠政策效果难以准确掌握,导致制定和执行政策准确性不够,出现缺位和越位情况。

(二)宏观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不科学

1.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税制结构不对称。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却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虽与国际上税收优惠的通行做法一致,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使优惠政策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企业从优惠措施上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政策失去刺激力度。特别是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2.税收优惠环节选择不合理,重点不够突出。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等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优惠政策格局不合理,重点不突出。

(三)微观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1.增值税方面。首先,生产型增值税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税负过重。由于高新技术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技术含量高,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快。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的进项税金,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不利于科技产品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其次,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其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新产品的上市,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抵扣进项税额,使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

2.所得税方面。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科技应用单位、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这使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已拥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缺少鼓励,极易造成企业只关心科技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这种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定位于“应用”而非“研发”的不合理的优惠格局,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致使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三、构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明确税收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和职责

自主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需要调动各方面因素,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税收各自特点以及现行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财政、税收在自主创新方面应明确以下职责范围:对于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应由企业主导,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宜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或实施减免税;对于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共性的关键技术以及节能、环保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自主技术创新,应主要通过规范的财政支出予以安排;税收优惠的作用空间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等。

(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形成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1.改革增值税,体现自主创新税收优惠

(1)加速增值税的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加速增值税的转型。首先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可以考虑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即在东北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高新技术产业;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并非全面征收,还有大量行业未实行增值税,其相关费用开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要解决科研开发环节的“链条”衔接问题,其根本措施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征收。作为过渡措施,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税收政策在新税法实施的基础上,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税收优惠对象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在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应重点针对企业科研开发的投入,从目前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设立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规定特定用途的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3)自主创新税收优惠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主要是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传统技术改造应享受与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相同的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股权收益,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立法,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繁杂、零散、混乱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确保税收政策内在的规范、统一,体现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政策的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参考文献】

[1] 闵丽男.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中国税务报,2006,1:2.

[2] 中国税务学会.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10.

[3] 辛文.多项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中国税务报,2006,3:6.

第8篇

一、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

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应当分析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税率-减免税额。从公式上看,每一个项目所包含内容的变动对应纳税额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规定,影响公式中某个项目或某个项目的部分内容的计算,而抵减应纳税额,达到对特定主体减免税款的目的。按其影响的计算项目的不同,可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即调减税基、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税款。

(一)税基式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通过缩小税基来实现的。大体上有两种方法:一是缩小应税收入,例如,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技术服务收入免税,企事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税等等;二是加大扣除或加速扣除,例如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特定条件可在税前加计扣除50%,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列支不受计税工资限制,某些特殊行业可实行加速扣除等等。

(二)税率式优惠。例如对中小企业按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对东南沿海地区、西部开发区等国家鼓励开发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低税率等等。因此目前所得税除法定税率33%以外,还存在着15%、18%、24%、27%等不同档次的低税率。

(三)税额式优惠。即规定直接全额或按比例扣减应纳税额,例如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交通运输、邮政通讯类新办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税,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减新增的所得税额等等。

二、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最有效的税收杠杆

研究一些地区的经济优惠政策时,就会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需要以减免税来刺激经济发展,鼓励某类行业、某地区经济发展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最有效的。

1、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它涉及到除个人所税以外的有应税所得的所有纳税人,其政策调整面非常广,影响非常大。

2、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复杂,影响所得税计算的环节多,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选在不同的环节制定。如为刺激全社会经济展,可制定税基式优惠;为鼓励某类行业发展,可制定该行业的特殊税率;为照顾某种企业,可直接规定税额式减免等等。其调节方式非常灵活。

3、同增值税、营业税相比,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负,不具备转嫁性。其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直接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调节作用十分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所得税属于收益税,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获利能力,可较快地提高企业的收益,而收益增加又必然增加应纳税额。从长远来看,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税款暂时性减少,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必然得到补偿。

(二)从实践中看,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实现许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实现管理职能

1、扶持弱势群体,照顾贫因地区。在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于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民政企业四残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城镇劳服企业安排富余人员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对老、少、边、穷,风、火、雷、震灾区的税收优惠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2、鼓励企业科技开发,充分开发利用资源。例如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对高新企业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服务收入的规定、及利用“三废”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等等都有充分的体现。

3、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例如西部开发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政策、财务政策的影响

1、促使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都是会计核算正规,实行查实征收的企业,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均需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和接受后续管理。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正规,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无法通过审查批准。如果企业想利用税收优惠搞税收筹划,也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充分的会计信息,通过精打细算才能实现。

2、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税收是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税收会导致资金的流出,影响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少这种现金流量的流出,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是深远的。例如企业本年度计划进行科技开发,其技术开发费能够符合所得税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如果计划发生开发费为100万元,就可以考虑做如下分析:首先,100万元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可抵减税款33万元(假定税率为33%)。其次,税前加计扣除50万元,又可抵减税款16.5万元。因此,投资1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后,实际的现金流出量为100-33-16.5=50.5万元(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所以这时企业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投资时,不是用100万元而是应该用50.5万元来和投资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如果投资后产生的净收益超过了50.5万元,就值得投资。再例如,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决策中,可以选择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产设备,假如企业可以完全享受到位,以设备投资为100万元为例(仍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由于最多可享受税收优惠40万元,实际引起的现金流出量为60万元,因此在设备更新决策中,利用国产设备等于减少40%投资额,这是在设备更新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大影响因素。对于一个新设企业来说,它在投资时可以考虑应享受什么优惠政策。考虑投资行业时,可考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低税率;考虑投资地点时,可考虑投资到国家鼓励开发的地方,如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在人员选用上,可考虑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等。

3、影响企业的财务政策。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收益息息相关,尽管税法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计算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计算离不开会计利润。无论是所得税法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选用会计政策或做出会计估计时,企业可以依据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因而企业在合理使用这种选择权时,就应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以加速折旧为例,所得税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一项优惠政策,应视企业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看:如果企业的年年盈利,无论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折旧,扣除总额是一致的,只是尽早除扣还是平均扣除的问题,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尽早扣除可以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符合企业对货币资金早收晚付的原则,因而可以理解这是一项优惠政策,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利润较大,后期亏损较大,则尽早扣除可以在前期多抵减利润,在后期减小亏损,从而少缴所得税,就等于享受了优惠政策。如果情况正相反,则企业就应采取平均折旧法,才能达到相对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就不应选用加速折旧。

三、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企业会计核算质量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质量要求很高,例如对免税收入、成本要求企业单独核算,对一些项目实施抵免、扣除进行界定时要涉及多年的会计资料,对一些科技项目的认定还要求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等。有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低,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状况,有的企业管理水平差,对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予以重视,有的企业人员素质低,不能提供享受优惠政策所必须验证的资料。还有许多企业宁可接受所得税定率征收,也不愿健全会计核算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些都防碍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会计法规定,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均具有对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进行不同侧重的管理职能,但企业帐目不实、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即使是受相关部门监管最严格的上市公司,也频频因虚假会计报表而被处罚。另外,企业会计核算也因企业经营项目繁杂、工业流程复杂等原因变得更加繁琐,如果内部控制不严格,管理不到位,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虚列工资、虚报费用、推迟确认收入或加大制造成本等方式调减应税所得,即使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同样能随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质量,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及办税员队伍,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当前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散乱

所得税条例及细则仅规定了2条优惠政策,现行的许多政策都是国家有权部门以规章、规范性文件、补充规定等形式陆续的。涉及到农业、高科技企业、新兴服务业;涉及到下岗再就业人员,四残人员,涉及到贫困地区、开发区,涉及到灾欠、风火雷震自然灾害等等储多方面,形成一个比较复杂性的体系。由于这些政策出台的时间不一致,出台的具体部门一样,在执行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有些政策似乎相互重复,有些相互似乎不太协调,有的企业可以同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又显得不太公平。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与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

(三)执行过程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当前国家对内资企业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政策又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因此不存在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但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税收收入形势不一样,有的地方执行比较宽松税收优惠,有的地区执行时就比较严格。在同一地区,对同类的企业,国、地税部门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因而存在着统一的优惠制度下,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同样的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可能不同。

因而,国家应采取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应保证将应执行的政策落实到位,不应执行的政策不允许变通。

(四)应考虑享受税收优惠利益所需付出的成本

有的企业宁可接受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肯查实征收,去筹划享受税收优惠,是因为加强核算会增加经营成本,要办理各种申报审批手续,接待税务减免税检查,要接受后续管理等等,而且还要承担不符享受优惠条件仍要补缴税款的风险。当这些成本大于税收优惠所能带来的利益时,企业也就不会再对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了。例如某企业计划招录残疾人员(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所录用残疾中员必须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要想获得相关部门的证明,首先要为所录用人员缴社保费用。企业如果直接雇用临时工,虽不能享受优惠,但不必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社保费也不会被追究。如果企业这样进行比较,也就不会去筹划税收优惠了。

因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在审批、检查及后续管理中,在保证将税法落实到位,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情况下,注重简化要求、简化程序。同时,应注重当考虑当前执法环境尚不健全的实情,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应更加贴近实际。

(五)应防止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避税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降低税负的重要性,也迫切需要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但是,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如何实现涉税零风险吸引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

一、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

(一)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带来的风险

1、对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误区。片面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或认为只要与税务局的关系好,有事可以通过疏通摆平等,盲目操作,很容易形成纳税风险。一些企业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某乡镇煤矿年销售额500余万元,销售对象大都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进项抵扣少,一般纳税人税负在9%以上。该矿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征收率3%)。税务机关检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补缴了少缴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损失惨重。

2、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如,有的企业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和税收筹划的失败。

3、筹划方案不科学导致的风险。一些企业在税收实践中,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遵从税收政策和财务核算规范,不科学的税收筹划时有发生,表现在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角度设计,缺少全局观和战略观,甚至违反税法等。例如,某超市混淆返还收入与进场费、上架费、广告费、管理费等的区别,钻政策空子,不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联系,都以进场费、上架费、管理费等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人为调剂收入费用,假筹划,真偷税,90余万元返还收入只申报营业税,而不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但追征了税款,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4、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条件不完善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而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有的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有的独资小企业甚至不设置会计机构,临时从社会招聘一些兼职会计,目的就是出出报表,交交税,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根本无从谈起。有的中小企业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这样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的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

(二)企业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按照目的不同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和维权性税收政策。不同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不同的税收导向和征收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是合法性,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再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二、中小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对策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而言,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此外,要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计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篑。事实上,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是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如订阅《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税法速递》等经济类报刊,及时知晓税收政策信息,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也可以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税收专家的力量。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包含着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中小企业由于专业、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对未来的税收政策走向有一定的预测,从而保持筹划方案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五)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各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使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税收筹划的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这样,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最终得以实施。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小企业要防止对“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搞关系,并不惜对税务机关领导人员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在税务机关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秉文,付春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的综合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9.

第10篇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降费;小微企业;税务;税收筹划

一、结构性减税降费概述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的税制改革方案,其核心在于强调特定范围的减税,这就使得其与常规税负调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早在2008年,这一概念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得以提出。总的来说,结构性减税的核心目的就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从而实现税制的全面优化,为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打好稳定基础。而从原因进行分析,就能发现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三大原因:首先,该政策是对我国税制进行优化的有效方式。实际上,我国税制体系一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更是不容忽略。在我国经济飞速增长的情况下,这些缺陷还不明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双主体”税制模式的不足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必须及时对税制加以改革。其次,社会公众对税负压力过大问题的相关呼声较大,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希望能够减少税收负担。因此,结构性减税降费是我国政府满足公众减少税负压力的呼声的实质性措施,对我国经济发展、税制优化及社会稳定而言,均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大量小微企业遭遇了严重的资金问题,而税负压力更使得这些企业的发展难以为继。而结构性减税降费,能够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缓解税负压力,帮助企业度过困境,进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就是说,结构性减税降费是小微企业发展遭遇严重困境背景下,我国稳定市场经济的重要宏观举措,是确保国内生产总值稳定的有效政策。

二、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问题

(一)企业对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诸多优惠政策,但小微企业要想充分减少自身税负压力,还需要合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然而当前很多小微企业都缺少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自身税收筹划体系也不够完善,更缺少优秀的会计人才,导致税收筹划难以取得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很多小微企业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了解不足,没有与时俱进地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更没有深度结合当地优惠政策,故而在减轻税务压力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二)相关减税政策不够完善

我国小微企业有着数量多、类型杂的特点,要想切实缓解其税负压力,需要系统、健全而完善的减税政策体系做基础。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减税政策大多是单独出台的,缺乏足够的系统性。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很多小微企业难以及时、有效掌握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减税政策,从而无法充分利用减税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税负压力无法得到充分缓解。还有部分政策已经不再适用,但是政府网站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也没有及时删除相关政策条款,导致部分企业难以掌握最新的减税政策,甚至会在税收筹划时应用这些已不适用的政策。在减税政策体系不够系统、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税负减少效果较为有限,甚至容易出现各种纰漏与问题。

(三)结构性减税的开展不够全面与深入

针对小微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其重心在于减税范围和力度上。从减税范围这一角度来看,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都还较小。一方面,小微企业占据了我国企业总数的主要部分,其数量十分巨大,但是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只惠及了部分企业,还有大量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减税政策。另一方面,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太重要的税种进行减税,还没有充分覆盖对小微企业而言十分重要的税种。而从减税力度的角度来看,减税政策实施力度问题不容忽视。许多小微企业并没有在减税政策中减轻自身税负压力,这是因为许多减税政策都有着较高门槛,对企业自身情况有着一定要求和限制,导致企业难以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部分减税政策的优惠力度也偏小,并不能为中小企业税负压力的减小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结构性减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实施,但其监管工作的开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首先,很多地方并没有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工作纳入到税收监管体系之中,从而导致其政策实施较为混乱、低效,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其次,对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难度较大,部分地方政府也没有重视相应的监测工作。如此一来,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反馈,从而无法及时对政策的实施情况加以调整和优化,难以最大化减税政策的实施作用。而且在缺少实施效果监测的情况下,后续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难以准确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进行调控,无法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五)结构性减税与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一定矛盾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要想有效发挥其作用,真正起到扶持小微企业的效果,还需要以合理、有效的政策实施为基本前提。然而就目前来看,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与部分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一定矛盾。很多税务部门都有着一定的任务和指标,同时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一来,部分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和指标,往往会在合理范围内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导致减税政策无法充分帮助小微企业减小税负压力。

三、基于结构性减税降费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路径研究

在当前结构性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一定要充分结合相应减税优惠政策,深入理解当前减税政策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从增值税及所得税等方面完善税收筹划工作。

(一)深入掌握当地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信息

就目前来看,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缺陷,同时政府相关工作也还不够完善。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要想合理应用减税优惠政策来推动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展开,除了要从自身的角度强化税收筹划外,更要充分掌握当地优惠政策及相关信息。其中,除了最基础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外,小微企业还需要对当地政府的减税政策实施情况加以关注,重点了解政府税收征管模式和政策实施监测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对自身税收筹划策略进行适当调整。

(二)“营改增”政策基础上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营改增”政策作为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措施,在2016年已经全面实现增值税对各行各业的全面覆盖。毫无疑问,“营改增”也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其对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的减轻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应当灵活应用“营改增”的基本特点,强化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总的来说,小微企业可以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就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关条款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以相应凭证为基础,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尽可能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对于小微企业,其在购入生产资料时往往存在多种付款方式,如现金支付,分期付款等。要想尽可能抵扣进项税来减小税负压力,小微企业通常可以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这是因为在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下,小微企业能够分批取得增值税发票,不会存在较多的延迟延误,从而可以及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因此对小微企业而言,和设备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磋商付款方式,将成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重要筹划内容。而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来看,其筹划重点在于促使产品购买方尽快付清货款。这是因为只有在货款及时付清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对增值税销项加以抵扣,从而实现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因此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购买方进行协商,例如加大折扣力度等,促使购买方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付款。

(三)基于减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无论怎么说,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减轻小微企业税务压力的关键,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灵活应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此,小微企业需要深度理解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相应政策优惠。以应税行为相关政策为例,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出对于各应税行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而要实现这一点,小微企业必须要将一般纳税人分离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对多种应税行为进行合理划分与筹划,进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控制销售额的方式,长期享受相应的减税及免税优惠。不过这需要企业与客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小微企业的销售额很难长时间保持稳定。

(四)适当增加企业开支以加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就结构性减税降费背景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而言,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30万元为临界点。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该临界点时,小微企业只需要将其中50%计入到纳税范围,并以20%的税率进行纳税。毫无疑问,这是结构性减税降费背景下小微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对此,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开支,进而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其超过30万元这一临界值,起到降低税负压力的作用。公益捐款、广告支出、员工奖金等均是较为常见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办法,这些办法不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更能从各个层面促进企业发展。其中,公益捐款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建立,广告支出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而员工奖金则对企业内部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五)延期确认收入以加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实际上,延期确认收入同样是小微企业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这一方式用于所得额仅仅超过30万元很少一部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要对部分收入进行延期确认,就能有效控制所得额,避免其超过临界点。不过这一方式需要企业与付款方进行有效协商,在对方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合同之后,再采取相应的延期确认收入手段。例如某微小企业在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确认收回的话,会使得年应纳税额超过30万元。最终,企业在于付款方协商后决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部分款项延期至明年第一季度完全收回,从而有效享受了相应的减税优惠政策。

(六)其它税种的税收筹划

第12篇

一、我国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现状

(一)企业研发趋势及特点

近年来,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指引下,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逐步落实,我国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表1整理了2013~2017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情况。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2013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18万亿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科研经费投入大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首次突破2%。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看,除2015年年均增幅仅8.2%外,其余年份增幅均超过10%。2.企业是研发创新的主要力量。2013~2017年,企业年均研发经费支出在全国研发经费总支出中的占比为77.19%,每年单独年份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国研发经费总支出比重相对稳定在76.5%~78%之间;企业研发经费对全社会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每年都超过了70%,2014年和2016年超过了80%。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企业研发的主力军。2013~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企业研发经费总投入中的年平均占比达到了90.54%,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足10%。

(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理论分析

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和人员,其具有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的特点,使得企业研发的内在动力不强。资金不足、融资难等问题也阻碍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此外,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创新企业往往无法独占创新带来的收益,其竞争对手却可以享受创新的外溢效应,只需要付出较少的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得创新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导致从事研发企业收益减少,降低了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政府出台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激励企业研发,能够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解决企业创新主动性不强、创新要素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提高企业研发的预期收益率,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在通过税收优惠让利于企业、提升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的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研发产品成果,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分享。

(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实践效应

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2008年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两项研发激励政策作出了基本规定,后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对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例,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从政策效果看,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2016年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上年增长了20%,这些企业减免的所得税税额比上年增长8.9%;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减免税额达到了569.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6.5%,增速较上年提高7.6个百分点。①从行业税收增幅看,政策完善后行业税收下降政策效应明显。由于2014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完善政策出台时间较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完善政策出台于2015年,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应更多的在2015年体现出来。表2整理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等六大行业2014~2016年的税收增幅情况。可以看出,六大行业2015年和2016年的税收增幅较2014年基本呈现下降趋势,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带来的减税效应较为明显。

二、现行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对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进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设计有待完善

现行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和执行,存在优惠时间短、法律层级低的问题,缺乏稳定性、权威性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难以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部分政策的优惠时限只有三年或更短,无法对企业形成持续性的研发激励,对耗时较长的研发项目的激励作用有限,不利于企业对中长期研发项目进行规划和布局。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仍有完善空间。早在197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已经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引入了研发活动,英国也从2016年4月起,用税收抵免永久性替代加计扣除。①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70%的国家采用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替代了加计扣除。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加计扣除政策属于税基式优惠,通过增加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减收,减税规模的大小与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有关;而采用税收抵免属于税额式优惠,是对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免,且抵免额不受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及变化的影响,企业减税的获得感更强,从事研发活动而获得的激励效应更加明显。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已经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和范围进行了改革,但是仍然限于税前加计扣除方式,没有引入税收抵免方式。

(二)优惠税种和方式较为单一

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两种方式为主,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税种和方式较为单一,缺乏针对研发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多税种叠加性优惠,也没有形成对研发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人员投入、无形资产等研发要素的全流程优惠。与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比较高的情况不同,我国间接税占比较高,只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整个研发流程的优惠力度有限,不利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三)政策统筹有提升空间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较多,这些企业往往盈利不多,甚至存在亏损的情况,这些企业即使被纳入现行税收政策的受益范围,也难以享受到国家鼓励研发带来的政策红利,使得现行政策的受益范围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研发的特殊优惠,对中小企业研发的激励作用尚不明显。我国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优惠的方式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发。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小型私营企业给予特殊研发优惠,该类企业每年发生的300万加元以内的研发费用可享受35%的税收抵免。②

三、完善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逐步使用税收抵免替代加计扣除

我国目前采取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税收抵免制度的使用相对较少。鉴于税收抵免较加计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研发方面具有更为直接和显著的效用,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完善我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抵免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运行,再有计划地逐步推广开来;三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分析政策效应、检视执行效果,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抵免政策进行更新完善。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财力支出压力,对研发费用抵免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可以允许在较长期间内乃至永久性地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二)不断丰富税种和优惠方式,建立全方位的研发税收激励体系

我国应当提高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层级,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加以固定,同时继续完善政策内容,综合利用税率、税基、税额减免等优惠方式,加大税率优惠力度,着力打造“多税种联动,阶段有侧重,全流程覆盖”的综合性税收激励体系。在设计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时,应当对企业发展的不同周期、产品研发的不同阶段加以区分,综合分析影响企业研发的人员、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多种要素,通过直接税与间接税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模式,综合利用增值税留抵退税、附征税费叠加减征、减征研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对研发资金投入使用和研发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扣除或抵免,使研发企业、科研人员、企业投资者等不同主体均能享受到研发活动相关税收优惠,增强他们开展或投入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应建立激励研发的中长期税收规划,将研发激励政策的优惠期限设置在五年以上,通过为企业提供稳定政策的方式引导企业布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