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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时间:2023-05-31 08:5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所得税筹划

第1篇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二、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3,(1)。

[2]王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

内容提要: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的问题,尤其是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3.1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3.2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4.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所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参考文献:

[1]邓娜,吴君民.试论企业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J].价值工程,2008.1

[2]尹磊,魏钢.新企业所得税法之税收优惠解读.财务与会计导刊,人大书报资料中心,2009.2上半月

[3]陈美华.中小企业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0.6

[3]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5]王亚卓.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要探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应对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了解,下面笔者将从其定义、特征、及其税制现状三方面来进行简单阐述。

1.1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2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2.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1.2.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3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其次,要对纳税筹划有一定的认识,主要从其定义、特征和原则三方面来看。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2.2纳税筹划的特征

2.2.1行为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2.2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

2.3纳税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做的的事前准备工作

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容易陷入的误区,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纳税筹划前,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3.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3.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4.1合理确认收入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2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某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4.2.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4.3合理利用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纳税人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在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

总的思路是企业应合理安排亏损和盈利,将亏损结转的规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和盈利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不得违反税法的规定随意的调整利润。

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技术手段,当然,必须合规合法,在此前提下,纳税人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来运用,并要注意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与配合运用,以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尹建荣.浅议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2]史亮.小谈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J]科技经济市场,2007;

[3]李克桥.浅谈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J].集团经济研究,2005;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问题 解决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2)筹划性: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3)专业性:税务筹划需要由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4)目的性: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5)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 环境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环境利用型筹划方法是在不改变企业组织结构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种途径来不断的扩大成本,通过该方法来达到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目的。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其中,成本调整法是合理调整成本来减少利润,最终就是为了能够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方法。而筹资法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通过筹资形式的改变,企业可以减少税负的支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好办法。

2. 结构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结构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是依托于企业兼并进行的,其模式为:(1)亏损企业兼并模式:企业通过调查,可以选择亏损严重,亏损时间比较长的企业进行兼并投资,这样兼并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后,可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2)股票交换兼并模式:股票交换兼并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兼并投资财务决策时,采用将被兼并企业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换为本企业股票的形式。

3.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实施的税收差距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该方法有三方面的选择:(1)投资时机的选择:投资时机的不同其税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投资地点的选择:选好投资地点可以减免很多税收。(3)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企业可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名义企业,这样再通过转移经营收入,将负债高的地区的资金转移到负债低的地区,通过该方法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对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考虑不足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其次,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即使是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行不通。而当前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

3.税务筹划的意识浅薄

由于税务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意识浅薄。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纳税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负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有效地进行。

四、 改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

1.强化科学管理

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负才轻。只有强化科学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能提高税务筹划的效率。

2.注重成本效益的原则

任何筹划方案都具有两面性。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筹划时,要综合考虑方案的整体筹划成本以及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3.定期培训税务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务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参考文献:

[1]李丰延.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思考[J]. 新疆电力技术, 2009.

[2]罗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经纬,2006.

第5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天津

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业务种类呈现多元化趋势。公立医院不仅仅承担医疗工作,还需要承担科研与教学方面的任务。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以下简称样本医院)下设眼视光学院及眼科研究所,分别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近年来,在品牌效应的影响下,应税收入同样呈逐年上涨趋势。总体来看,应税服务的增加,经营收入的上涨为公立医院税收筹划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公立医院税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每月的抄报税,而应该深入的学习税务法规,准确解读法规条文,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合法的为公立医院做出税收筹划。

1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税收工作现状

1.1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各医院均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经营成本,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无法合理划分,有的企业从医院整体成本中人为分配部分成本费用,作为经营成本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这种方法缺乏理论依据,在面对税务稽查更是难以自圆其说。其次,缺乏税务筹划的观念。个别医院为了规避经营成本与医疗成本无法准确划分的问题,选择了核定征收,使用固定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不利于医院根据每年的实际业务情况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甚至会多交税。

1.2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难点

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经营支出混在医疗业务支出中,难以有效区分[1]。以公立医院的实习进修费为例,根据天津市2014年的《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公立医院收取的实习进修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强制性培训和考试,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立医院在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时,可在自愿委托前提下收取实习费、进修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根据文件要求,进修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项经营收入所对应的支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政科管理进修医师的人员应担负费用;(2)进修医师转科期间带教人员根据带教时间应担负的人员费用;(3)进修医师进修期间所产生的药品及耗材费用。由于进修医师进修期间以观摩、交流为主,没有专门的专家或团队为其提供专门的进修培训,因此进修费对应的经营支出难以与医疗支出划分。还有各医院目前都会收取的病历复印费,根据天津市2016年的《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128号),公立医院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因此,病历复印费同样属于经营收入。病案室有专门的复印机提供复印服务,该复印机所产生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经营支出,但是并无指定专人维护该复印机,复印机的人员维护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2.1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方面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这条优惠政策,企业申请认定后,可以合理合法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提到的进修费和病历复印费为例,如果这两部分收入占总体经营收入比重不高,利用该政策争取税收减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一旦减免,既直接减免了税款,又间接地解决了应税支出核算难题。但是该种方法的缺点是沟通困难,且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标准较难界定,现实中可能存在各个主管税务机关对标准的理解有差异,可操作性不强。

2.2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计算方法: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以样本医院2019年二季度财务数据为例,病历复印费及进修费划分不清应税支出与总支出,则对该部分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对应的应税支出,二季度病历复印费及进修费收入总额为26500元,二季度收入总额为1054万元,支出总额885万元,则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为8850000×26500/10540000=22250.94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6500-22250.94=4249.06元,二季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则二季度该部分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249.06×25%=1062.26元。

2.3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文件列举的情形,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况,应核定应税所得率。该种情形与公立医院相符,可以依据此条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所以,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立医院所属行业核定。天津市201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中,对天津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了如下的规定:第一,调整了各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第二,公告中同时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范围标准下限执行。公立医院属于生活服务业,属于公告中的其他行业,根据公告要求,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为10%,因此,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立医院应税所得率应为10%。

3对公立医院税收筹划的建议

3.1制作适合医疗行业的税务文件汇编及案例集

建议由天津市规模较大、业务实力较强的医院组织该工作,内容包括:(1)按税种分类的与公立医院相关的税务文件,并且每季度组织人员进行实时更新,剔除作废的文件或条目,补充新的政策法规;(2)优秀的税务筹划案例;(3)与税务局成功的沟通案例。税务筹划不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离不开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与税务局的有效成功的沟通往往能间接的达到“节税”的目的。

3.2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税务筹划方面人才储备

鼓励公立医院财务人员考取税务师证书,以考促学,提升理论水平,同时加强税务人员实操经验,组织行业内税务领域的交流学习。此外,应横向拓展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税务人员不能仅仅研读税务文件,还应学习物价收费方面的政策、政府会计准则的应用,以达到工作中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6篇

(一)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其他税种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在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的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通过本案例可看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小,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少。

第7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的发展,税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内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在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会涉及国家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处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管理等许多方面。因此,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纳税筹划涵义

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将纳税筹划归纳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活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二)前瞻性

纳税筹划的前瞻性指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尽量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目的都是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

四、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在规范的经济行为基础上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具体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纳税筹划要考虑关联性。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目决策可能会与几个税种相关联,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

2.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特点是合法性,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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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胜声.新旧税法变更对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j].财会通讯,2009(17):119-120.

[8] 卢吉强.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0(3):40-51.

第8篇

一、纳税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实现税务稽查没有问题。

二、纳税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成本效益的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事先筹划的原则

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涉税环节、税种、税收优惠等情况,然后利用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5.风险防范的原则

税收筹划可能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三、具体的筹划方法

(一)企业投资中得纳税筹划

1.投资产业的纳税筹划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树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筹划思路

企业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的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同时,进行投资方案比选,选择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

2.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

(1)主要优惠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可以结合节能减排,做好项目筹划。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筹划思路

按优惠目录中选购节能减排设备;对研究开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按规定完整归集,在投资方向上,可以选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1)税收优惠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受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减免所得税。

(2)筹划思路

要根据分支机构预计盈亏情况和适用税率综合平衡,考虑分支机构发展趋势。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盈利较少或亏损,所以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采取分公司模式,待其盈利后转为子公司模式。

(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存货计价政策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按照同样的思路,确定存货的计价政策,以适应物价的涨跌趋势。

(2)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用以合理界定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企业通常设置不同的内部管理机构来加强经营管理。为了便于核算和考核,企业的会计核算往往以部门来确认、计量和反映各项费用,如营销部门的费用计入营销费用、管理机构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车间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而归集到产成品等。但税法对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明确规定,为此企业在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时,在便于管理的同时应顾及税收方面的考虑。由于费用与成本在结转属性上的区别,费用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成本可以结转。所以,按照增加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的思路,对存货中转等业务,可以单独设置部门来管理。

2.做好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1)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以上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2)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①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筹划思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

①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筹划思路。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能够不断的发展,除了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降低生产成本,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各种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谈一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企业可以利用“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与“登记注册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政策的要求,通过合理的设定纳税身份来实现减税的目的。

二、基于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文规定,包括企业生产成本、税金、以及其它支出费用在内的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都应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予以税前列支。

(一)借款利息支出筹划

据税法规定:一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数额扣除其向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的利息支出;二是如果纳税人如果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的利率不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则可以将借款利息扣除;三是如果纳税人注册资本中一半以上的数额都是从关联企业借来的,那么就不能在税前将这些款项的利息扣除(按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由此可见,这对借款利息的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借款利息支出筹划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利息支出时要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首先应当取得合法的凭证;其次借款人项应于账内写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这样利息支出才可以认定。

在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时,利率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相应的利息则不可以认定,因此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确实需要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参照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然后用其它的方式进行弥补。

(二)利用工资支出的税务筹划

在有关规定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可以扣除。

企业可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员工或投资者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用不得扣除(有关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职工的福利费、职工的教育经费、工会的经费等,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给予扣除。

节税思路:第一、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筹划增列费用,减少名义工资收入。第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化工资收入。

三、基于免税收入的纳税筹划

免税收入就是指针对那些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国债利息收入等特殊收入,所给予的所得税优惠。 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比较工作,科学估算项目的收益率,在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进行权益性投资和购买国债。同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明确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科学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四、基于优惠税率进行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不包括享受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 其中对小型微利的企业,税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数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纳税。因此,现行企业在设立时,首先做好本企业的规模和人数的规划工作,如果规模较大,可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把握好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接近临界点时,可以采用加大扣除以及延缓收入等方法来降低税率。这样企业就可以实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应用,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五、基于产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针对产业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企业的税率差异,其中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产业给予了很多优惠。

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

给予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和项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产业优惠政策的与从事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产业相关优惠体系的有效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环保、安全生产以及节约能源的意识,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基于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和实现技术创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技术革新的企业给予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这就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对于那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业,一般可以减征,甚至免征其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不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金额,免征其所得税,而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所得金额,减半征收其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产品以及在进行新工艺研发时的各项费用。

新技术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作为提高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需要进行大量金额的投资,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

七、基于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安置包括残疾人员在内的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100%加计扣除。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适量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员工,在合适的岗位让其从事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工作,这样不仅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为企业节约了成本,并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税负。

总之,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经成为当前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我们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出发,结合具体环境因素,制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现状 税务筹划

一、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在过去,由于政府的税务机关长期不关注,使得这一片地法律政策比较模糊,并一直不为企业所接受。现代企业管理起源于西方,而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份子-税收筹划,在西方发展较为完善,形式和内容呈现多样化,机构存在于市场很普遍,为当地人所熟知。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制度发展不够健全,在没有政府详细的规章制度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正走向一个各自奋斗、相互绞杀的时代,许多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获得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企业说手筹划上走了许多弯路和错路。

(2)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所出现的问题分析

我国企业发展是一个复杂体,一方面它在市场巨大需求的大环境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一支力量,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和中国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减少成本,减轻税负的压力,纷纷无视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逃税纳税,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的“税收筹划”。从现在情形看,中外合资一般进行税收筹划,国内本土企业较少;大中型企业运用企业税收筹划较多,小型企业运用较少;国内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运用多,内陆企业运用少。对此,我将这些问题详细分析总结如下:

1.企业税收筹划观念弱。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许多现代制度管理理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尤其是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例如作为公民意识的企业纳税,我国就表现的非常不理想,许多企业不是想着为国家做多大贡献,这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2.企业税收筹划设置和管理水平低。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推动下,已逐步完成了财务管理现代化,企业税收筹划设置相对完善和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通行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对于我国绝大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财务管理松散,以至在税收筹划方面实行的非常不理想,又得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小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交易时,往往关注短期的节税效果,没有全盘考虑企业的长期税务筹划,这种只看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企业,使得它们本身就不可能实行较为完整和高级的税务筹划。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与其税收筹划的方法

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方法有许多种,从目前企业所采用最多的方式是通过对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方法进行实践的这包括了:税率式的税收筹划、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以及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1)税率式的税收筹划

税率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的企业透过政府所实行的降低税率的政策,来为自身的企业减轻税收的负担。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有价格转移的相关税收筹划技术以及选择比较低的税率区域进行投资和纳税。低税率的筹划方法是指要求相关纳税人透过一些比较合理合法的方法,针对一些课税项目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降低其税率的计税,以此可以达到极大地减轻企业所需要承受的税收负担。

(2)税额式的税收筹划

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透过一些可以直接减少其应当缴纳税额的方法来减缓企业的税收负担或者相关的纳税义务,税额式的筹划经常要与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全部免征以及减半征收的政策互相联系,借此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3)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的税基式筹划,是指相关纳税人透过自身的优势来逐步缩减所在企业的税基等途径来为企业减免税收负担。计税的依据是我们所说的所得税税基,在采用的税率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其税额基本情况是与税基的基本情况成正比的,对于税收筹划而言,税基式筹划是所得税主要应用方式。

结语

现在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事业开展的最好时期,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应该努力抓住这次历史发展的难得机遇,在内部逐步提高自己相关的业务能力,与国际间的税务筹划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抗衡与互动,推动国内事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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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春妮.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8,(12)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 特别纳税调整 合理商业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企业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体系也越来越复杂,税务征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显性化,并已经成为企业众多风险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当中,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以企业整体财务目标为导向,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力争使涉税风险最小化。

一、税务筹划风险概念的提出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的税前安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一种税务谋划。具体而言,它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融资活动等进行有计划的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企业在取得税务筹划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由于税务筹划方案违反税法或者偏离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使纳税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包括罚款、滞纳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分散或规避风险,避免落入税务筹划陷阱。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分析

由于涉税业务的多样性、税法的复杂性,以及税务筹划方案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有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税务筹划方案风险和企业财务风险等。例如,,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不,加大了反避税力度,企业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陡然增加。还有“税前扣除合理性”概念的提出,使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界限更加模糊,也进一步加大了税务风险。

(一)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税收政策变动风险是税务筹划诸多风险当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它是指因税法变动使原来已经确定的所得税筹划方案偏离预期目标的不确定性,该风险由税务筹划对税收政策的依赖性所引起。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根据一定的政策目的,对经济环境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变动性才是绝对的。这说要求税收政策经常地做一些调整。与税收政策的易变性相比,税务筹划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计划安排,每一个税务筹划方案从最初的立项到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调整,那么便有可能使按照原来税收政策设计的税务方案,由合法变得不合法,或者由合理变得不合理,税务筹划风险便由此而生。

(二)判断事项风险

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必须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其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税前支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规定予以具体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合理性”依赖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这也就决定了有关税前支出的税务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合理性尺度的把握常常存在分歧,纳税人认为合理的支出,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看,可能是不合理的支出。

(三)特别纳税调险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一章,首次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反避税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原则、以及税务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和加收利息条款。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加大了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加收利息条款,避税非零成本的观念开始被人们所接受。与此同时,常规的避税方法,如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提高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在低税地虚设机构、建立信托关系、滥用税收协议等将会接受严厉的反避税调查,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是不言自明的。

(四)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风险险是指纳税人设计和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因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同而遭受税务处罚的不确定性。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基于不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予以调整。合理商业目的也是一种职业判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其理解和运用难免存在差异,因此,认定风险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筹划风险之一。

(五)财务风险

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税收筹划活动是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实现财务目标的支持性活动,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背离生产经营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财务秩序,将招致企业更大的风险和损失。例如,在税务筹划中忽视机会成本,为了享受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生产经营规律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必将招致企业整体利益受损,从而使税务筹划得不偿失。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的防控

税务筹划风险是企业众多风险中的一种特别风险,具有很强的可选择性和可控性,只要企业加以重视,并认真予以应对,是完全可以防控的。

(一)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控制涉税事项

根据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涉税事项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企业还应当建立和健全基础的税务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如税务筹划流程和纳税申报流程,规范涉税业务活动。

(二)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

为了应对税务政策变动风险,企业应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税务筹划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务政策变化信息,并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使税务筹划始终处于合法状态。

(三)建立税务风险库,及时监控涉税风险

在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识别风险,并建立风险数据库,及时观测和监控各风险点及其变化。同时,针对各风险点,企业还必须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以便可以自如地予以应对。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降低税务认定风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比较大的弹性,如前面所说的对税前支出“合理性”的认定,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税务机关便因此拥有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税务筹划往往是在法律的边界地带进行运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依据的税务政策的理解自然会出现差异,但是其合法与非法性的界限最终都是要由税务机关认定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通过沟通消除或者减少双方的分歧。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正式认可文书,以免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不应当出现的涉税风险。

(五)实行税务筹划外包,分散涉税风险

近年来,业务外包已经为众多企业所接受。税务筹划外包是企业众多外包业务中的一种。它可以利用涉税中介的专业化服务,提高筹划效率,分散筹划风险。为了转移筹划风险,纳税人应在与涉税中介机构订立的有关合同中注明发生损失后责任分担方式,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建立预警指标,进行预警分析,如果出现危险信号,应及时进行诊断,查出原因,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降低涉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企业应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以积极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进行改正,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七)特别纳税调整"及应对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新规,不但缩小了纳税人常规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并加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为此,企业要加强学习,吃透税法精神,认真评估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业目的”和“独立交易原则”等的实质以及立法背景,尽可能采用“预约定价”等事前解决税务争端的机制,将税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饶慧珍.关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政策风险的思考.科协论坛(下半月),2008

第12篇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其对所得税筹划的影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基础的、大型的、重点的、核心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国家在每年年末依据各企业经营利润和经营收入所做的排序中,前50名80%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对所得税的贡献也是非常巨大的。但很多国有企业因为历史比较久远,承担了很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遗留下来的问题和负担,比如人员年龄的老龄化、人员结构发展的无阶梯性、各种规章制度的老化、经济运行方式的老套、经营理念的老化等等这些都在很大一定的层面上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其经营利润和现金净流量,影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但同时这些不利的因素也使得其税收筹划操作的空间和范围加大,更能利用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国有企业的净现金流,对国有企业追求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和国有企业呈良性的、健康向上的发展都有很好的推进作用。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导企业,若将所得税税务筹划这个概念很好的引进到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生产中,则能有效地改进国有企业整体经营策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国有企业能在平时做好税收筹划则能有效地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企业因外部环境而带来的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营创出一个良好的发展通道。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盈利目的非最大化我国自90年代就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制,但从2000年以后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税收筹划的理念才被人们普遍地接受,社会上也才慢慢地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和机构。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时往往只看到了生产经营、投筹资活动中涉及的流转税、财产税等各种伴随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发生的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往往忽视了取得最终成果后涉及到的所得税的问题。这样经常造成有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比较可观,可交完所得税后同做了税收筹划的企业相比却承担了较多的所得税税负,造成净利润相对较低,减少了企业的留存收益。

(二)没有明确地区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些企业由于本身经营规模和人工成本的限制,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人员,很多财务人员即是财务做账人员又是税务报送人员,没有在财务和税务上有明确的分工,这就使财务人员在处理某些具体税务事项时习惯性地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等同起来忽视了某些事项的处理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不同。例一,凡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有效票据的成本只要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拿到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时税务会计就可以将此项成本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费用,而财务会计则往往根据是否已取得有效票据作为成本入账的依据。例二,企业在每年年底计提的员工工资或奖金,在财务上可据实作为当年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但在税法上这种仅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是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本期所得税而要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将其作为调增事项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增加所得税费用。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间接地反映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际工作中既有相互关联又有不同之处的处理原则,因此区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人员的分工在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

(三)部门配合不紧密,筹划效果不明显有些税收筹划行为是要企业内部之间或内、外部间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例如,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分期预收销售商品则是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这两种确认收入方式的不同势必对当年度的所得税产生重要影响,而收入用什么方式确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领导、业务部门、售后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相互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预期的税务筹划效果也才能达到。

(四)不能及时地采用税收优惠更新税务筹划的方法我国所得税申报由原来的四个季度、五张申报表变化到现在(从2014年汇算清缴开始)四个季度45张表。从简单的收入、成本、利润的填写到现在将各项财务会计业务的分别填示、各种调增、调减事项的分析、各种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填列可以看出我国所得税体制的巨大变化,可我们的企业还没有及时的更新税务知识,不能利用各种税务优惠政策更好地为企业减税服务。企业应及时地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变化,使所得税税务筹划更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减少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影响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的因素

(一)税务筹划意识我国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成立时间较长、企业员工较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比较多,这样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时所涉及到的内容也就比较多、比较复杂,若某些税务问题没有考虑详细,则势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比如一些老国有企业存在很多种特殊情况的内退人员,这些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又往往不同于单纯地依靠社保取得收入的职工,那么这些内退人员在未实际退休并取得社保发放退休收入之前,由企业一次性计提的N年生活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果在筹划时全部作为本年度税前抵扣项目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到以后年度所得税费用则对企业来说是个利好,但如果这种筹划没有通过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则势必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把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的的生活费、社保等薪酬费用纳税调增回来,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以后实际发放的年度时再做相应的纳税调减,这样企业在职工未退休的年度内都要发生与人工成本相对应的纳税调增、调减事项,更有甚者是将这部分费用全部做纳税调增事项处理不抵减当期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如何在事前做好税务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处理原则上的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因各自服务的主体不同、达到的目的也不一致因此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就不一样。例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问题。在会计处理中,投资方要在每年年末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和所占的比例确认一定的收益计入到当期收益中。而对于税法来说,这部分的收入只是根据实际收到的分红来确定,若企业当年度没有从被投资企业收到实际的现金流则不能被确认为当期收益,是要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出去,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在以后年度内企业若收到了与投资有关的现金分红时再作为收益确认,但这笔收益仍然是可以税前抵扣的。例二,企业在当年根据经营性业务,投筹资业务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企业是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利润、减少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但在税务会计中除了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收账款和预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抵扣所得税,其它各项准备金都不得在税前抵扣,因此在做汇算清缴时应将这些准备金都调增回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

(三)部门组织的形式及配合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是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因此所设立的部门、子公司(有些甚至有三、四级子公司)、分公司也特别多,处理好各部门、各公司之间的紧密程度、配合程度对整个企业的税负来说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总公司在本地有一个工业园区,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进行租赁和物业服务,如果总公司此时想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司对这个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总公司就应在公司组织形式上进行选择。如果成立一个子公司进行管理,则这个园区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发生的成本都是单独进行核算的,不能与总公司进行账务合并,由其自身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身份交纳所得税对总公司的所得税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如果总公司选择成立一个分公司对此工业园进行管理,则这个工业园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都可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这样如果工业园区在初级阶段的几年内都是经营亏损的话,它的亏损额就可以与总公司的经营积累相冲减,减少总公司的税务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国企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房产出资的形式与外商成立合作企业(现在这种企业形式不多),但取得收益的方式都是通过收取中方的管理费和房产的租金获得,这样企业在取得租金时就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如果国有企业当时签订合同时是以房产作为投资成立合作企业的话,则企业收回的收益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是不用再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当年度有对外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充分利用利润总额的12%来界定实际捐赠额。比如企业当年利润总额200万,则税法上可抵扣的捐赠额就为24万,企业当年的捐赠额只要小于24万就可以全额抵扣,否则就要纳税调增,增加当期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样企业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业务费和广告宣传费进行合理的安排、统筹,尽量最大化的扣除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关联企业来分摊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根据财税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来调节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残疾人的薪酬总额可以100%的加计扣除,企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合适残疾人的岗位上适当地招入政策鼓励安置的人员,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减轻这部分人群的就业压力、减少企业纳税负担而且每年还能通过落实社保的各项备案获得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偿金。对于研发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已计入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150%摊销。这项政策对于那些高技术企业来说就可以在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中进行选择。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合作双方对研发费用各自加计扣除而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同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高新企业都会采用后者进行研发,因为后者纳税筹划所带来的利益更大。因此企业应及时地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变化,使所得税税务筹划能更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减少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

四、改进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对策

(一)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公司所接触的经济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业务性质越来越复杂,其所涉及的税务事项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高内部财务人员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财务人员应该多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多与税务局进行正常的税务交流,多与同行业的其它公司或在本企业内部组织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也可与外部专门的税务筹划公司相联系以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和税务动态,及时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的各种涉税文件。

(二)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强化各部门税务筹划意识很多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自上而下的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是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但其实要做好税收筹划则要公司各部门全面的配合,比如生产部门、人事部门、销售部门等等。一个经济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循环过程,就是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过程。公司领导要首先加强这方面的意识,才能保障公司整体的税务筹划方案有效的实施。

(三)加强税务筹划风险意识我国税务事项和税务条例的信息量很大,有些税务事项更新很快,有的条例在企业做税务筹划时是合理、合规的,但在政策变化之后该筹划反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此时企业应及时地根据相关法规调整税务筹划事项以通过税务机构的相关调查,使税务筹划不会被税务机构认定为偷、逃税行为。

(四)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税务筹划任何事项都有机会成本的发生,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与之付出的机会成本。若某项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机会成本的付出则此项筹划是有意义的,但如果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付出的机会成本,则对企业来说这种筹划事项并不真正适合于企业,应该放弃该项筹划。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