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5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勘察设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投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
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
元估算设计费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1)……
(2)……
(3)……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
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 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
│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投资 │规模│建筑层数│结构│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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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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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
────┬───┬────┬────┬────────┬──────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
场地位置
│
│
├────┼───┼────┼────┼────────┼──────┤
│设计单位│
│要求提交│
│提出任务书日期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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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资料│
│要求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技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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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要求提交资料份数│
份 │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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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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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任务书附图
│蓝图 份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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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总图 │建筑物│设计地│层│高度 │建(构)│结构 │对差异│
│
│编号 │名称 │坪高 │数│(米)│筑物等级│类型 │沉降敏│
│
│
│
│(米)│ │
│
│
│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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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主要设备说明
│地下│备│
├─┬──┬─┬─┬────┼─┬─────────────┤
│ │
│形│尺(│材│砌│单位荷重│设│
设备基础
│下设│ │
│ │ 米│ │ │
│ ├─┬──┬─┬──┬───┤
│ │
│ │ ×│ │置│(吨/米│备│形│尺(│材│砌 │单位荷│室备│ │
│ │ 米│ │ │
│ │ │ 米│ │置深│重(吨│
│ │
│ │ )│ │深│)或总荷│名│ │ ×│ │度(│/米)│或情│ │
│ │
│料│ │
│ │ │ 米│ │米)│或总荷│
│ │
│状│寸 │ │度│重(吨)│称│状│寸)│料│
│重(吨│地况│ │
│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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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
│序号
│
文件和资料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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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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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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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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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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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四: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
────┬──────────────────┬──┬──┬────
│序 号 │
勘察或设计文件名称和内容
│份数│质量│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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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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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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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_____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新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在继承《经济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整。进一步证明定金制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 依据各国立法及判例,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五类:①成约定金②立约定金③证约定金④违约定会⑤解约定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全和违约定金二种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下面对定金的适用范围和处理规则进行探讨。
一、定全的适用范围
定金的适用范围,即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当然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是否采用,是由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对担保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作了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重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该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的适用范围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定金的运用范围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那么,定金的适用范围应参照《担保法》第二条的系统的规定及我国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逐类分析。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担保
买卖合同通常也叫购销合同、货物贸易合同,系一种商品买卖的协议。卖方(供方)将商品销自给英方(需方),而买方接受商品并支付价金,履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完成商品交换过程。依买卖的标的物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和农副产品购销。目前,国内商品交易依然受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这两个法规于1984年公布,尚有较大计划经济成分,除农副产品预购合同规定可以支付定金以外没有对此类合同的担保作出规定。《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履行部分的预定金。”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定;以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给付定金的,应当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作肯定的解释。 另外,一般民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定金。如甲、已两个公民签订买卖私房的合同,即可约定定金合同。 在实减中,买卖合同中的担保,应以保证定金为多、抵押、质押为少。另外.因为买卖合同的履行是一种商品交换,而不可能依合同占有对方动产,所以《担保法》中的留置担保方式不适用于买卖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金担保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究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工作的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范回十分广泛: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测绘等都包含在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之中。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在承揽方,就是定作方不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或者定作方不支付约定的价款或酬金。所以加工承揽合同的担保主要是定作方向承揽方提供的定金,取得的留置仅。 1984年国务院施行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最早的关于定金的担保的行政.法规。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定金的意思表示在真诚地要求承揽方完成定作方所要求的工作,必定接受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支付的定的价款或酬金,否则所支付的定金则无权请求送还。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定金担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文件,就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风险主要在勘察设计方,就是建设方不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或者不支付约定的勘察费和设计费。所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担保主要是建设方向勘察设计方提供定金。 1983年国务院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费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20%。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为特定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展勘察设计,而且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材料而完成任务的担保一般是应用定金担保,而不适用留置担保。《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条文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二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定上限的原则。但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只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其他法律、法规对定金有规定的,都没有规定定金的数额或者定金数额的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定金数额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对此有二种观点。一是认为基本法的效力高于特别法,《担保法》是基本法,且是新法,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规定应服从《担保法》的规定。二是认为特别法 高于普遍性,《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合同》这方面的规定仍有效。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且条文中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因而具有普遍的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这一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何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本身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自《担保法》施行之后,一律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上述是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担保进行的论述,那么其他未作规定及其他种类的合同,是否可以采用定金方式呢?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规定。如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种类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给付定金的,应当允许。只是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因其性质或要求,不宜适用定金担保。
二、定金的处理规则
定金作为一项担保的制度,关键取决于定金处理规则制度(定金罚则)。定金的处理规则是指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定金所采用的不同处理方法,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后的处理规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反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1993年修订该法,这一内容没有及化。)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在第八十九条第3款中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983年8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完毕,则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给付价款。若它表抵作价款,接受方又不返还的,给付方可行使请求权,诉请强制返还。
(二)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时的处理规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也作字面上基本相同的规定,只是“要求”为“请求”,“收受”为“接受”。原因是《担保法》的施行要比《经济合同法》要近十余年,《担保法》的用词更适当些。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一方过错不履行合同的规定完全同《担保法》一样。《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为“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之,因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时的处理应是,如果合同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的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返还。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时,接受定金的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接受定金的人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双倍返还定金,不论对方有无损失,或者损失的大小,皆返还之。说明定金在担保作用上,既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具有强制的效力。
(三)双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
在经济合同的实践中,造成未履行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及其他法规明确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按双方责任的大小,返还相应的数额。
(四)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履行合同时的处理规则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据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那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处理。
(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五)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来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出未履行邵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6款和第十八条第6款分别规定:供方“不履行或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该规定虽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由于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正确的,因而其确定的原则精神,都是可以参照适用的,部分不履行合同债务虽然也是部分履行,但就不履行的那分而言,应当是不履行。单单讲不履行与部分履行,是不同的概念,但从广义上理解,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部分不履行也是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合同部分履行应适用定金罚则。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确定了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以后,应当计算定金罚则的具体数额。其基本方法,是按照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债务占主合同债务总数的比例,给付一方当事人邵分不履行的,依比例丧失定金,其余邵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依比例双倍返还定金,其余部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返还。 部分不履行合同债务定金罚则的计算公式是: 付定金一方丧失定金数额 = 定金数额×(未履行部分债务款÷主合同债务总额) 收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数额 = 定金总额 ×(未履行部分债务款÷主合同债务总额)× 2 例如,某甲给某乙30万元定金,立合同债务总额为200万元,当甲未履行债务120万元,某甲丧失定金额为: 30万元 ×(120万元÷200万元)=30万元×0.6=18万元 同样,某乙收受定金30万元,主合同债务总额为200万元, 某乙未履行债务120万元,某乙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为: 3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2=30万元×0.6×2=36万元 需补充说明的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外,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不适用于不适当履行的场合,如延迟或提前履行、瑕疵履行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不同于定额计价的新的计价模式。这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为建设市场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是投标人进行公正、公平竞争的基础;清单计价招标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作用,在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制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制度以外的诸多方面。
一、提高清单编制质量,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工程量清单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才能降低自身风险。
“量”的准确可以避免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给业主带来的风险,对清单项“特征”描述的准确与否,决定着索赔项发生的性质;这里对“准确”一词的理解应是广义的理解,不能认为仅仅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算量和描述,而应考虑一些可变因数进行特征项描述,尽量减少工程实际施工条件与清单描述不相符的情况发生,即实现工程实施过程与清单项描述的符合性,减少工程索赔,发挥清单计价招标对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以来,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存在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不能说是错误,严格来讲它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它是严格按照规范和图纸编制的,但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正确是一种理想化,而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生产,它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具体清单项设置和特征项的描述应考虑到实际施工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规范规定砼井桩的计量单位为“米”,但是,井桩有扩大头,且实际工程施工中,井底标高不可能像施工图表示的深度那样不变,一旦发生不同,有可能引起中标方要求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在描述时不能机械地“严格”按照图纸描述单桩长度或深度;同样,如带型基础底标高等)。清单编制人应考虑到这一点。
上述问题说明,对规范的理解要深刻,要看到规范中文字表述以外的内容,即规范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要考虑到工程施工实际和工程变更及合同因素,从而提高清单编制质量,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清单编制质量是一项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加快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现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还不能及时地为市场提供所需信息,造价管理机构对市场的指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力量薄弱,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痕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严重背离客观。目前仍有沿用七年以前的定额和价目表的现象,从而导致施工期间的不良现象发生。
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人士认为,新的消耗量定额和价目表仅仅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用的,所以在不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情况下,就“必须”采用以前老定额的有关规定,一些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也持这样的观点,这是一个误区,新的消耗量定额和价目表并不是只能应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在工程造价费用组成方面,从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至今,一部分地区还是沿用过去的划分标准。
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除与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自身有关外,与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传递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建筑业发展已有上百年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息系统,政府信息系统和民间组织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工指数、综合价格指数和单项价格指数,供造价工程师快速准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目前,国内的工程价格信息系统尚不健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力量还不能为社会提供各种价格指数的情况下,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快速建立健全造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人工费指数、建材价格指数、综合成本指数和造价指数及材料价格信息,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在过渡期,这种指导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现阶段造价管理机构的观念和信息传递速度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科学性有着较大影响。
三、提高建筑业造价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实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建立企业价格信息系统;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人员与施工管理(包括材料采购、企业项目支出管理)脱节,人、材、机等费用不能真正实现费用的合理分配;
原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造价员就是按照定额做预算;原因2、造价员自身技术与经济方面综合能力的影响,原因3、由于工程应用软件达不到现实工程管理当中的灵活性要求,使组价人员不能根据现实管理中的费用发生分类方法进行快速转换分析。
因此,加大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企业管理层的培训,使管理层认识到造价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企业要对现有造价人员加强教育,使造价人员认识到,造价员不是仅会算量、套定额,更重要的是要有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的综合能力。
工程造价是一门边缘学科,是集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为一体的科学,要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必须成为技术、经济、管理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管理,了解施工过程、方法、资源的实际消耗,掌握施工现场信息和其它资源的有关信息,积累第一手资料,为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掌握并灵活使用工程应用软件的各种有用功能,通过参与工程管理,把现实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快速分解、组合,形成综合单价,中标后再反向分解、组合,达到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使每一笔资金有来源、有去处,为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竟争力、准确确定工程成本价和利润提供依据。
提高中介机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使其能够独立创新思维,根据一项新事件的发生来判断今后工作的依据是否会发生变化;正确判断有用信息的准确性,当然这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而大量信息的来源又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些信息需要有信息费用才能获得。
四、设计质量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影响
严格履行合同,弱化对勘察设计公司的政策保护,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增加勘察设计错误责任赔偿,而不只是减免勘察设计费,增强设计人的责任意识,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减少或消除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现阶段勘察设计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设计质量的提高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单位仅对勘察设计错误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减少收取勘察设计费或免收勘察设计费责任,故大部分设计图纸中存在相当数量的错碰漏现象和与施工现场的不相符,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带来麻烦(施工单位据此提出索赔,包括因工程条件变更而要求变更工程单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营业管理手册(或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
第四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格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严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超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图签及非法转包工程。
第五条用于承发包工程的建筑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不合格和无出厂合格证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除持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证件外,还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在进入省(自治市、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工程承包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
第八条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九条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计价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准高估乱要和任意压价。
第十条承发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必须在主要进场处设置标志牌(保密工程除外),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以利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必要时可并处罚款。
二、对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承包工程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该发包单位的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其设计、施工,并视其情节,给予发包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对在勘察设计和承包工程中有非法出让营业执照、证书、帐号、图签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关键词:营改增 勘察设计企业 影响 对策
一、前言
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指的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新型的财务制度,是实现企业减税的重要措施。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运作方式较为特殊,其中包括有很多的现代服务行业,如:设计业、勘察业、检测业等,业务覆盖范围较广,税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影响较大,使其税负有所增加降低了单位的收入。勘察设计单位需认清税改带来的具体影响,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找出税改影响的解决措施。
二“营改增”政策的概况
“营改增”是我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12年颁布的财税71号文件,该文件对税收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整改,文件规定不再征收纳税人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年销售额在5百万以上的纳税人归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设置三种税率分别为交通运输行业(11%)、现代服务行业(6%)、有形动产的租赁行业(17%)。2012年财税111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是现代服务行业,被归入税改的政策范围中,征收增值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实施“营改增”的影响
(一)单位税收增加
增值税的主要特征是对企业增收资金进行税额征收,企业的增值税受企业增收值的影响。就我国勘察设计单位实际的经营规模而言,大部分为一般纳税人,勘察设计单位实施营改增后,单位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造成勘察设计单位税额上升的原因有:一是税率上升使税负增加。营业税的税率为5%,增值税的税率为6%,税率增加使税额上升;二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工成本所占比例较大为55%,其人工成本不能够抵消进项税,勘察设计单位的进项税抵扣不足,进而造成税额上升;三是税收无法转移。勘察设计单位经营的是非增值税的业务,税收无法转移到下属企业,进而使税额增加。
(二)单位收入减少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会使企业的收入指标有所下降。由于勘察设计单位采用交纳定金提供服务的工作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定金要提前缴税。但定金不在收入范围之内,纳税时间为服务提供的当天,但客户有议价的权利,可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前索要增值税发票,被迫使勘察设计企业将定金规入销项的税额当中。
(三)供应商和分包方的选择更为严格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需更为谨慎的签订业务合同。一方面,谨慎选择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在税改前所缴纳的税收额只与企业收入有关,与企业成本并无关系,但税改后,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由销项税额及企业成本共同决定,所以,勘察设计单位要注重对进项税发票进行收取,在供应商的选择上,不仅要看重价格及质量,而且要考虑对方是否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资格。另一方面,谨慎选择项目的分包方:税改前,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分包商只需要看其是否有专业资格,税改后,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分包方不但要看其专业资格,还要看其是否有纳税人的资格,分包方具备纳税人资格时才能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资格。由此可见,税改对勘察设计单位供应商及分包方的选择提出了较高要求。
(四)发票管理更为严格
增值税税务发票的开具、保管、领购、作废、红字冲销、抵扣期限等都有严格的税务规定,税改后,违反发票规定操作行为的处罚较税改前的营业税发票严厉,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较高的发票管理要求。
四、实施“营改增”后勘探设计单位应采取的对策
(一)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分阶段进行的,各地区、各领域都有相对的过渡时间。就勘察设计单位而言,税改前单位需对固定资产进行购买,存货进项税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要归到固定资产及存货的成本之中,而税后进项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勘察设计企业要在税改前对相关的资产购置管理进行强化,防止税改后出现无进项税税额抵扣的情况。
(二)有效提高可抵扣税额
勘察设计单位成本管理的有关科室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税额抵扣问题,就此,勘察设计单位需对增值税的理论及政策进行积极宣传并获取有用的增值税税收发票,将抵扣不了的成本额降到最低,最大限度提升进项税的抵扣额,进而将企业的税收负担降至最低。同时,勘察设计单位需重视税改后采购及分包业务对税负的影响,以减少单位税负为目的来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另外,勘察设计单位需积极改革单位的财务核算体制,充分考虑税改对单位税负带来的影响,并加强对税前抵扣的测算,最大限度购置可以抵扣的货品,以此方式对可抵扣成本进行提高,有效降低单位税收负担。
(三)合理转化合同的付款方式
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劳务合作中的预付款转变为报销付款,并在短期内获得报销付款增值税的抵扣凭据,以此实现单位成本费用的归集,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通过此方式利用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来调节公司的税负。另外,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内部公共费用分摊的模式来将公共费用纳入增值税的应缴税项目当中,进而减少税收负担。
(四)各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及建筑安装的应税劳务,应选择相应税率对应税服务进行核算。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运作过程当中,各项目在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性,且相关合同的签订为业内约定俗成的模式,使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合同常出现混合签订现象。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或项目的评审过程当中需对同时具备多项增值税种的应缴税合同进行妥善安排,尽可能使每个项目都进行专门合同的签订,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五)合理规划管理经营模式
税改实施前,年销售额大于5百万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办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对进项税税额进行抵扣。勘察设计单位在获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后,可以有效增强业务的承揽能力,单位研发及设计等贸易出口将享受相关免抵税及零税率的政策,进而降低单位的税收负担。
(六)调整单位业务的运作方式
就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同样的业务选用不同的业务模式所征收的税目将会有所不同,所产生的税额也不尽相同,如:一般纳税人的仓储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是3%。若单位单纯性的出租仓库并收取租金则按营业税的规定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就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在不影响单位经营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业务模式来进行相关合同的签订,可以降低单位税收负担。另外,国家相关财务和税务机关已批准符合分支机构及总机构汇总纳税资格的企业,其总机构可以按规定对总、分机构的应征税额进行汇总计算,这有利于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已缴纳增值税额从总汇税额中抵扣,起到减少纳税金额的作用。
(七)完善会计核算标准及相关业务流程
勘察设计单位需结合税改的内容对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修订,并规范相关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具体如下:一是对兼营及混合经营的收入进行分别核算,避免出现重复缴税的情况;二是强化对成本费报销凭证的审查,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不能对其进行税额抵扣;三是对非应征税、免税等项目的进项税进行认真核算,避免进项税税额过多转出;四是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及税票证的管理时,务必要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严格执行。
(八)构建相关的税务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需密切关注税改的推行状况,对税改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与本行业有关的税收条例及规定。同时,积极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培训。另外,按税改政策的要求对纳税人资格、开票、纳税系统设置、发票认证、报税、会计处理等环节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如:会计办法、采购制度、发票的管理制度、报价制度、投标制度等,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细致的划分,明确各项工作的业务流程,做好盈亏的平衡测算工作,对可抵扣成本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全面掌握税改对单位收入、利润等营业指标构成的影响,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降低单位税收负担。
五、结束语
从整体上看,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各企业的税负,但勘察设计单位由于结构及服务性质较为特殊,税改之后其税收负担不减反增。改进单位税收结构、实现单位利益已成为勘察设计单位首要解决的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务必要对加强单位内部的管控,在实践中摸索出合理的企业发展模式,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吴凡.浅析“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6(9):23-24
一、组织实施情况
根据《xx供电局关于成立35kv及以下城农网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通知》(xx农〔XX〕31号)要求,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根工程建设需要,从各职能部门、供电所抽调了30余人,成立了XX年10kv及以下城农网工程xx项目分部,项目分部下设项目组、安全组、物资组、统计技经综合组、验收组五个专业组,并明确了各组职责和人员构成,着力加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
1、合同签订情况
根据《xx供电局关于10kv及以下城农网工程合同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xx企管[XX]12号)文的要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由xx供电局农电部全部签订完毕,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由xx项目分部负责联系、签订。现已与xx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廉政责任书,与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安全协议、廉政责任书,完备了合同手续,勘察设计合同正在签订中。
2、物资材料供应情况
本工程共需电杆 基,现已运输到位电杆 基,因连续阴雨天气影响,五星乡10kv错五线、鲁纳乡10kv狮子支线、田坝乡10kv金槽线、待补镇10kv野马线共 基电杆不能运输到位。
除少量特殊铁附件未到位外,其他如变压器、钢芯铝绞线、绝缘子等电力物资已全部到位,。
3、施工单位组织情况
xx县XX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外包施工单位由xx供电局招投标确定,为xx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签订完善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三措》、《施工方案》审核,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完备外单位工作的各项手续审批工作,现工程正在有序推进中。
现xx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共组织了9支施工队伍,共计 人,其中管理人员 名,施工人员 名。
4、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由于本批工程点多面广,工程安全管理
5、工程进度情况及工期安排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共179个项目,截止XX年10月18日共完成 个项目,完成10kv线路 km(约占计划工程量的 %),400v/220v线路 km(约占计划工程量的 %),变压器 台(约占计划工程量的 %),容量 kva(约占计划工程量的 %),“一户一表” 户(约占计划工程量的 %)。
计划至XX年10月20至30日:
完成 个项目,完成工程总量的%;
11月1日至11月10日完成 个项目,完成工程总量的%;
11月11日至11月20日完成 个项目,完成工程总量的%;
关键词:工程建设管理 职能 建筑工程
为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一、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决策阶段
1、组织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立项报批,完成选址意见书、红线图、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向人防、消防等部门征求规划设计要求。
2、考察选择咨询单位,委托完成项目规划文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签订咨询合同,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完成编制文本的论证、审批。
3、明确工程建设投资、管理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二)设计管理
1、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要求,提供设计所需的各种资料、施工现场及周边建设条件的证明材料。
3、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及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及时保持项目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沟通管理。
4、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向人防、消防等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取得审批合格相关文件。
5、及时反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信息,根据相关意见协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
(三)前期准备阶段
1、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报批、办理。
2、进行相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各项建设手续报批、规费缴纳工作。
3、进行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招标计划及审批。
4、编制完成各类招标办法、招标文件的编制,确定监理、施工、设备供货安装单位。
(四)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招标采购计划,进行项目成本管理、分项预算管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对批准需要进行委托招标的项目,提供相关资料、签订委托合同,完成招标的全部工作。
3、依据招标、采购计划完成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发放、依法组织招标、评标活动。
4、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完成招标、评标活动,完成招、评标活动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草拟、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5、负责各项施工、采购合同的管理。
(五)项目实施阶段
1、负责组织协调勘查、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履行业主职责、联系、协调与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部门的工作。
3、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
4、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相关各类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审核、批准。
5、审查承包商的分项验收报告,履行业主职能组织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6、履行业主职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协同施工各方完成竣工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负责办理档案管理及向相关部门移交。
8、审查、协调该项目的造价咨询的专项工作,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六)工程建设项目文档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相关部门。
(七)项目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完成投资方、使用管理者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二、工程管理职能控制的关键问题
1.加强对设备的招标和采购工作的管理。对于一个项目工程来说,设备的购置费用一般要达到工程总费用的一半以上,设备的选定、安装等工作对于工程的顺利实施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首先就应当把好设备的订货关。
这就要求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要懂设备构造、原理,还要跟上时代,了解市场,毕竟现在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同时,许多东西借助网络是一个不错的捷径,需要技术人员对设备的安装足够了解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工程管理职能的发挥。
2.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应当在施工之前对于各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详细的填写,而且要通过逐级的审核和确定,针对施工图纸要进过认真的审核,使施工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且把握图纸中表达的内容,在施工之前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工作,使施工人员对于施工的关键部分和施工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且掌握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
3.要做好过程控制。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单项工程,要进行实时的监测与管理,尤其是对于归案辖范围内的工程情况,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于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工艺以及施工的难点等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4.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在施工的过程中,各个方面的人员要加强沟通,比如监理师要经常与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进行沟通,对于一些年轻的工程师,实践经验不足,要给予更多锻炼的机会。对建设方与施工方两方,永远是矛盾的统一体.更要做好两家关系的协调。在遇到一些变更或不同意见时,一方面必须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一方面要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一定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作为建设方来说.该出的钱一定要出,该定的事一定要及早定,从而给施工方创造好的施工条件,以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同时,对施工方或设计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好的方案.工艺一定要给予肯定、鼓励和采纳,使得各方在工程建设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聪明才智去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1]李增明.浅谈工程建设管理[J].中国电子商务,2010(09)
[2]周传桂.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在建工程核算体系[J].现代商业,2008(24)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编号:
合同编号:_
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五、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六、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七、其它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
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增加分支机构数量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张,但同时在管理上就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分支机构管理主要风险包括设计质量风险、合同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文提出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来降低分支机构管理风险。
关键词 分支机构 风险 内部控制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的不断开工,为建筑行业服务的勘察设计企业的规模也不断地扩大。为了发挥专业机构的品牌效应,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越来越多的勘察设计大型企业在经济热点地区设置下属的分支机构。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大型勘察设计企业在管理上面临的风险就越来越高。如何防范分支机构数量增多带来的经营风险就是摆着大型勘察设计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分支机构众多的成因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稳定的发展,这为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2008年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投资4万亿,使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开工。广州为举办亚运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尤其是市政工程、园林景观的开工量不断增加。建设市场的需求使勘察设计行业进一步细分。国家政策投资的热点地区都是勘察设计企业希望开拓市场的地区。若能结合当地的优势资源,针对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勘察设计大型设计院的品牌效应,大幅提高当地设计市场的占有率,大型勘察设计企业纷纷在经济热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勘察设计企业向集团化经营演化,设立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主要源于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竞争性,以及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勘察设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两大类:一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二是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导致两种不同的分支机构形成。一是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作为法人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业务分类各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间是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也就是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母公司持有或控制,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地法律地位上没有什么区别,仍然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勘察设计公司在夸地域上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都是以分公司的形式为主,设立子公司的比较少,主要是从品牌效应、企业资质的使用、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考虑的。
二、分支机构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1.设计质量的风险
设计质量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问题,更重要的影响到以后的投标和中标以及企业生存问题。成立众多的分公司,对设计质量如何控制,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对总公司来说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例如某设计总公司下面某分公司的成立是由当地的设计室与总公司合作成立的,当地的设计能力可想而知,总公司应根据各工种的要求配备设计老总对质量进行把关,但实际情况是在总院是很难派出技术实力很强的人员,在长期异地工作很多设计人是不愿前往的,只能通过提拔新人来解决,实在无法解决的让总公司的老总兼职审核或把业务外包给其他的设计公司,这是产生设计质量风险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会带来的设计质量风险,如没有充分考虑设计所需的时间,在时间紧迫下留给审核校对的时间很少,就算发现问题也没时间全部修改就仓促出图等。
2.合同管理的风险
勘察设计企业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存在有以下的风险:一方面是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的风险。具体而言包括合同协议中存在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合同协议不完整,权利义务不明确或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而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合同协议未经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信誉和经济的损失;合同协议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合同的签订后总公司的信息管理的风险。具体包括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意或无意不报总公司备案检查(特别是具有出图章的分公司),而与一些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图而加盖出图章,很可能导致监控不当而造成企业资产、信誉的损失。
3.财务管理风险
勘察设计企业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活动的风险;二是资产营运环节的风险;三是收款环节的风险。资金活动的风险主要有资金调度不合理,而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资金活动管控不严,而使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当分公司的资金有一定的积累时,投资决策不当而引发过度扩张或错过发展的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资产营运环节的风险主要有财务报销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没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外聘劳务用工方面没有统一制度,可能导致虚增成本;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不能确认是否存在有账外账的问题;没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没定期核对资产的明细,有可能导致资产的盘亏、盘盈、毁损的情况出现而不知情;或固定资产已过了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而没有及时办理报废的手续,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业务外包时存在价格确定不合理,没对承包人资质进行审核,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收款环节的风险主要有:没有完善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主管生产经营的部门没有负起催收的责任;没有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投标保证金等往来款项,可能导致通过现金方式往来的款项被非法占用或挪作他用。
三、内部控制在降低分支机构管理风险中的应用
勘察设计企业对于分支机构管理中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的。在企业内部治理中建立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虚假的会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从而确保企业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健全的公司治理又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基础。
1.制定并落实出图章管理
根据勘察设计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要求制定并落实出图章的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出图章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本企业负责设计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及负责咨询的设计文件。需盖章的图纸须标明项目名称、图别,图纸的图标必须满签,出图章的管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签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同时要求提供校审意见书,对于意见书上提出的意见核对有否有修改人和较对人、审核人再次签名确认。
2.对合同进行分级管理
勘察设计企业在分支机构合同订立前应了解客户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具备履约的能力。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的合同更应记录并保存好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对合同文本严格审核,合同的主体、内容各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是否明确等。同时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制度,合同要有编号、审批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设计合同分为“总公司管理”及“分公司管理”的两级管理,具体按专业单项工程等工程系列划分范围。其中由总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可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划分,如技术要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酒店工程;面积在超过1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等等。在确定好范围总公司管理的合同范围外所有承接工为分公司管理。有时需视工程项目的特性和承接该项目的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最后由总公司的总工确定该项目为“总公司管理”或“分公司管理”项目。由分公司管理的全部合同要有一份在总公司备案,一来可以对合同履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控,二来对设计图纸上的出图章的正确使用有据可查,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图章有否被非法使用。
3.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成立内部控制专职机构或岗位,专门负责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制订内控手册并组织落实,指导内控与其他经营计划和管理活动的整合。内部审计部门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提出改进建议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通过授予适当的权力确保履行审计职责,追查异常情况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4.由总公司指定业务外包的承包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任务繁重时往往寻求合作伙伴,为了确保设计质量,对承包单位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总公司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建立外包的管理制度,制订实施的方案,总公司从分公司当地候选的承包方中确定一家或两家的最终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同时所有外包合同要给一份总公司留档备查。通过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5.建立岗位轮换制度
企业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周期和方式等,全面提升员工的素质。如各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轮换岗位,可以减少在某一职位任职时间过长而有漏洞可乘。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人员轮岗,可以选择若干重要部门进行轮岗;对于普通管理人员,可以按照部门职能的衔接关系从前向后或从后向前轮岗。轮岗不仅是岗位的轮换,更是知识、信息、技术和经验的交流,是企业在管理中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对个人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6.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
总公司要求各分公司设计费统一由总公司收取,然后根据相关的预算和业务需要划回分公司,可避免收入账外账的问题,同时监管合同的执行情况,大大降低资金活动的风险。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统一设定明细科目,以便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有效分析。从企业内部控制及管理要求出发,编制一份专门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给相关人员,以便汇总和考核。通过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的监督减少营运风险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勘察设计企业规模的发展扩大,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对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加强工程项目设计流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在规避主要风险的同时对其他的潜在风险也应引起重视防患未然,在物竞天择的社会取得更大的经济规模效益。
参考文献:
[1]彭志国,刘琳.企业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11.
[2]企业内部控制编审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解读与案例分析.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