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09: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投资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 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1]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59.
[2] 潘劲松.关于我国民间投资政策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3):34-37.
市关于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
随着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等文件,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和鼓励、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市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方面也采取了不少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我市20__年和20__年民间投资增速分别为50%和49%,分别高出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速3个和18个百分点;20__年上半年,民间投资达360亿元,同比增长63%,高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28个百分点,为民营经济实现长足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金融业等更多领域的愿望日益强烈,民间资本的充分利用和民间投资的有效引导愈发显得迫切和必要。当前,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投融资问题仍然突出,表现在民间融资载体还不够系统化、多元化;民间投资投向还不够合理,投入还不够积极等等。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创新民间融资载体平台,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环境。应从自治区层面进行推进,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下放市级金融办,使审批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以便更好地发挥审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应引导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鼓励民间资金成立投融资公司,建立类似交易中心的民间融资场所,聚集担保、评估、抵质押登记、征信查询等为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站式”、“一条龙”综合机构;对民间融资行为予以登记,以利于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监控。应加快完善企业备案和诚信体系建设,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使民间融资信用公开化,以利于降低融资风险。
(二)做实做好试点工作,发挥集合票据功能。20__年,我市已成为全区首个开展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试点城市,发行首只中小企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应充分发挥这一载体的功能和示范作用:通过向各县区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小微型企业加强政策宣传、推介融资产品,提高相关主体对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认知,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债意识;通过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引导发债企业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重新梳理甚至重构企业的财务制度,使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满足发债要求;通过做好人民银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发债企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充分发挥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功能作用。
(三)建立新型金融组织,切实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组建金融机构的贷款子公司、村镇银行;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来柳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民间力量自发创办具有扶贫和信贷双重功能的民办扶贫基金会;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发展、合理布局。
二、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一)切实贯彻落实“新36条”,不断挖掘政策扶持潜力。尽快出台我市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要在充分用活用足国家部委42个配套实施细则中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给予广西的优惠政策和__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举措,进一步降低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切实消除“玻璃门”、“弹簧门”,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激发民间投资热情。如,对民间资本开办村镇银行,适当降低门槛,取消发起人必须是大银行的限制,只要符合资质、满足监管条件就可以合法经营;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职权范围内,通过减少税负或采取税收返回、补贴等措施,减轻企业因用工、原材料、融资等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确保企业顺利渡过后金融危机影响期。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不断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去年,市工商联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先后两次成功地举办了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会,这是我市积极引导、促进民间投资的一种有益尝试,值得推广。今后,应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间资金投向重点工程和经济转型工程,推动发展私募基金;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垄断行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的投资力度,为高含金量的资本流入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资本进入热情不高、活力不足的问题。
(三)引导民间投资金融业改革,不断提供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正确处理好金融领域“管”与“放”的关系,既要避免把民营经济管僵管死,又要防止过于放开引发不稳定因素,努力在“管”和“放”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借鉴温州经验,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允许其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探索设立民营银行,鼓励专业银行与小型担保公司合作,引导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不断做大做强民间资本银行,进而鼓励其参与市内、全区乃至全国重大项目的建设。
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与我国原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为PE行业发展搭出了可行空间,让更多的PE资金和机构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并购进程中能够有章可循。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引进了国内资本市场。
笔者分析,PE基金在这场国企及事业单位改革中将突显自己的优势,而国企和事业单位民营化将为PE基金带来一个潜力巨大的新市场,理由在于,PE基金相对其他形式的资本投资更符合国企改革需求。相比分散的民间个体资本,PE基金投资的特点往往更趋向于服从政策导向,且其链式投资战略中积累了大量产业链信息及行业经验,同时PE又可能凭借自身的外部人优势来化解部分利益矛盾;PE较之于VC亦存在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投资阶段,业内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二是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PE较之VC更稳健的投资方式和后期介入、“暴利”相对低的特征更易获得国企改革的青睐。
对于处于结构转型期、增速放缓的中国经济而言,带动其持续增长的主力之一将仍然是庞大的国有企业(包括即将市场化的事业单位)。而PE参与我国国企改革和升级进程能够为国企带来重要的资金、管理等资源,也为自身开辟了新的潜在市场。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任何企业账面的财富都与该企业的经营方式、核心竞争优势有关。PE基金入股后,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捆绑在一起,企业是否在转型中获得生机活482012年11月中力,才是PE基金能否继续获得发展和增值的硬道理。其次,国企市场化改革中可能会碰到市场垄断格局改变、利益分配、人动,这都是PE基金在投资时会面临的挑战。第三,PE基金自身是否有足够专业的团队去研究和挖掘该企业的核心价值,帮助其增值,也是一个挑战。未来PE行业将面临团队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更严格要求。
成熟市场PE发展经验分析
目前影响PE行业发展的环境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暖调不变,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和实业投资领域。二是宏观经济方面经济下行苗头显现,国内中小企业遭遇发展困难。三是PE行业内部出现过度发展和泡沫化的隐忧。针对第一个问题,可以借鉴美国黑石集团的经验。黑石集团过去20年的飞速成长,一方面是受益于美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是受益于自己独到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在美国国内恶意收购非常普遍的上世纪80年代,黑石创造性的提出了友好收购的概念,加强了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任感,提高了投资人和管理层之间“并肩战斗”的融合性,从而极富效率的促进了投资回报。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美国PE市场已有1500多只,从5000万美元的小规模到100亿美元的大规模不等,大多数年收益率高于20%。这样规模大而盈利高的行业模式得益于以下规律:一是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二是遵循严格的投资标准;三是重视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英国PE基金的影响仅次于美国,与美国相比,英国PE基金的投资领域更偏向于企业的管理收购期和扩张期。资金来源方面,主要由银行提供,加上税收的优惠,使得外国资本也成了英国PE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投资项目方面,英国PE基金更偏重主流产业。除此之外,同行监督和自律是英国PE基金的最大特点。
推进我国PE行业深入发展的建议
(一)鼓励搭建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平台
一是中央、地方、民间经常召集综合或专项的融资洽谈会,建设相关信息公开网站,通过多种形式多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供需信息匹配,既可以为庞大的国企民营化市场吸引更多投资方,又可以通过市场之手合理引导和疏散PE投资拥堵于若干项目的现状。二是鼓励国内PE基金向成熟市场的PE同行学习经验、探索合作模式,提升自身理念和投资水平。
(二)增加行业自律和监督,防范系统性风险
一是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PE基金行业协会,出台一些监管和自律的“软法”,并且由协会成员定期选举巡视单位和巡视员,定期出版监督报告,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督促PE基金严格风险管理。建议PE基金遵循多人投资决策制度,建立投后管理台帐和风险预警系统,并建议打造个体基金向行业或政府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的相关通道,系统风险处理尽量前置。三是鼓励国内PE基金加强投后治理。PE基金不仅应向所投资公司派出擅长财务、法律、管理的董事和监事,更需要以整个基金的团队力量融入企业,群策群力,与企业共同做大做强。
(三)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融合,激发集团综合优势
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开展的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已覆盖整个VC/PE基金周期,建议政府下一步考虑鼓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PE基金的运作周期。与此同时,鼓励银行和民间资本为PE基金提供融资渠道,既可为PE基金通过杠杆获得更大回报倍数创造条件,又可同时促进银行和民间资本的放贷质量和投资回报,实现双赢。
一、挤出效应与挤入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政府支出增加所引起的私人消费或投资降低的效果。根据IS-LM模型的理论,无论是投资、储蓄、政府购买支出还是税收的变动都会引起IS曲线的移动,若LM曲线不变,IS曲线右移会使均衡收入增加,均衡利率上升,IS曲线左移会使均衡收入减少,均衡利率下降。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是影响挤出效应大小的主要因素。
挤入效应是指政府支出增加,创造了良好私人投资条件,从而挤入更多的私人投资的现象。政府将投资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道路、能源、城市运行基础设施等,为私人投资创造了更好的经济环境,这时政府投资的“挤入效应”大于“挤出效应”,吸引了更多的私人投资。
二、相关文献回顾
传统的IS-LM模型认为,政府支出影响了IS曲线的位置,财政扩张能使其均衡收入和利率都提高,导致企业的投资成本增加,从而导致总需求下降。虽然政府支出对GDP的增长具有乘数效应,但是由于一个经济体的资源是有限的,政府的大规模投资建设可能会造成原材料、交通运输、人力资本等各方面供给紧张,从而导致这些生产要素供不应求,驱利的民间资本则可能减少相应的投资或退出该行业的生产,此时则产生挤出效应。但刘溶沧、马拴友(2001)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我国在2001年左右的商业银行7%-10%的超额准备率下,在满足了政府的借款需求之后,仍有过剩,所以当时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不是促使真实利率上升的因素。另外,他们还提出如果赤字和国债用于经常性支出,其净效应会妨碍我国经济增长,但如果国债用于公共投资,其净效应则会促进经济增长[1]。而黄赜琳(2005)在将政府支出作为外生随机冲击引入RBC模型来解释中国的经济波动,通过构建了一个适合中国宏观经济的三部门RBC理论模型发现,改革开放后的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政府支出的增加会导致居民消费的减少,即财政政策存在一定的挤出效应[2]。吴洪鹏、刘璐(2007)采用1997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月度数据,通过VAR模型证明了公共投资的扩大产生了对民间投资的挤入效应[3]。朱玉春,种胜兵(2008)也通过实证研究提出政府财政支出比重扩大对经济增长率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资源合理分配而被遏制[4]。陈时兴(2012)在以IS-LM模型对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挤出、挤入效应的分析基础上,采用中国1980-2010的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收入、税收等数据,通过建立VAR模型,中国政府投资规模扩大对民间投资存在部分挤入效应,也存在部分挤出效应,但从总体上看,累积挤出效应并不存在,还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民间投资[5]。
目前,我国国内的正遭遇着“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增长速度的换档期,即经济发展的总量和数量上的改变;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即针对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上的改变;前期刺激改革消化期,即针对宏观调控方向和手段上的改变。在这样的一种“三期叠加”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增长想要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处理好政府投资及民间投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出民间投资的内在力量。周晓燕、徐崇波(2016)利用1990-2014年度数据建立可变参数状态空间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证明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具有显著影响。而大规模、长时期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还会对民间投资产生短期的挤入效应和长期的挤出效应[6]。
三、总结与政策建议
(一)总结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总结可知,政府投资对于民间投资有显著影响,但到底是存在挤出效应还是挤入效应,不能一概而论。政府投资用于经常性支出,其净效应会妨碍我国经济增长,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投资,其净效应会促进经济增长;政府投资在短期内表现为挤入效应,而在长期内表现为挤出效应;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且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投资的规模、方向等都需要适时而变,以发挥其对民间投资的“挤入效应”,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二)政策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改变,中国在长期依靠消耗资源和人口红利快速发展之后,政府提出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口号,即强调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重视技术和创新,保持国家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面对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要求,让政府投资更好地服务于民间投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明晰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应该尽可能地让位于民间投资,真正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即使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或其他重要的产业,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的介入。政府投资可以通过投资补贴、投资抵免、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起到一种先导和示范作用,引导民间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a业升级。同时还要重视起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以防民间投资因追求私人利益而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犯。
一、我市民间资金向工业资本转变的实践探索
为促进民间资金向工业资本的转变,近年来,我市通过制订实施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完善政策、优化环境等政策措施,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化解焦点,集中力量抓好“五个一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民间资金向工业资本转变的路子。
(一)深化改革,国退民进吸引一批。99年营山县中小企业改革创造出全省的“营山经验”后,全市进一步加大了企业改革力度,坚持改、转、租、卖、并、破、分等多管齐下,包括中小工业企业在内的全市中小企业掀起了企业改制的浪潮,绝大部份国营、集体企业实施了企业触动产权、职工转变身份的企业改革。截止目前,全市国营、集体中小工业企业的改制面达到了98%,盘活存量资产近20亿元,吸纳增量资金近6亿元。
(二)实施技改扩能,带动一批民间资金向工业资本转变。
近年来,我市工业的技改扩能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均有200个以上的技改扩能项目实施,经统计,由此可带动12亿元以上的民间资金投入,形成了一批诸如石化、水电、丝绸、汽配、建材等优势产业,并成为市、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
(三)大力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外引一批。我市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业兴市的重要举措。以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经济带作为招商引资的主攻区域,,并把我市产业带动好、回报率高的丝纺、机械、化工、建材、医药、电子等六大产业项目精心包装推介,有准备地承接沿海产业的梯度转移。近年来,不断有投资上亿元的项目落户我市,其中工业领域的招商引资额年均在2亿元以上。(四)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消化一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后,一批民间资金参与了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2003年以来,全市每年都有10亿元以上的民间资金在农业产业画项目寻求投资途径。到目前,我市基本上建成了凤桠山等14个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培育出畜牧、蚕业、果业、薯业、竹业的“五业经济”特色支柱产业,农产品加大龙头企业245户,优质农产品基地乡镇280个。同时,我市每年的60亿元以上的劳务收入中的一部分也转化为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五)政策促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激活一批。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政策,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在市场准入、平等待遇、企业减负、重点支持、优化服务等方面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异常活跃,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一批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掀起了新一轮的扩张潮,特别是市上确定的50户重点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集团化发展渐成主流。
二、民间资金存量现状及进入工业领域的障碍剖析
(一)我市民间资金存量现状。据统计,截止2004年末全市各项存款余额364.9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302.77亿元,占全部存款的82%0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计223.68亿元,其中,工业货款仅有29.56亿。全市各金融机构的存贷差达141.22亿元。此外,每年全市除有60亿元左右的劳务收入汇入本市外,根据测算城乡居民还有近100亿元左右的资金闲置民间。
(二)民间资金投入工业领域的总量呈下降趋势。我市工业投入总量中民间资金尽管占有60%以上的比重,但近年来,民间资金投入工业领域的增长幅度呈下降趋势。仅2004年,全市民营工业企业的投资就由2003年的9.7亿元下降到7.2亿元。除政策性因素外,主要由于我市工业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小、投资工业周期长、传统产业比重过高、低附加值、低回报率,风险高,加之缺乏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缺核心技术、缺人才、融资困难、企业自身素质差等因素,无法满足资金趋利的本质要求。造成一部分民间资金困于笼中,沽市观望。
(三)民间投资体制的障碍分析
(1)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据调查,非公有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主要原因是:其一,原有的无形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轿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其二,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只有少部分项目实行招标制度,致使许多项目把有资质的私企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其三,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2)税负不公,抑制非公有企业的投资扩张。一是双重征税。非公有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大大削减。二是“低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返还;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税收优惠打折扣。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私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
(3)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成果提出,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4)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对非公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多达2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在项目投资方面却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5)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成长。许多非公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
另外,一些非公有企业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缺乏投资冲动的倾向,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中小非公有企业资信等级较低,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频出等问题;大部分中小非公有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再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三、未来五年我市工业资金需求及供给预测
(一)资金需求。随着“集中精力抓产业,突出重点抓工业”战略的逐步推进,我市的工业结构将进入快速转型期,由此必然产生强劲的投资需求,导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①根据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和今后几年工业发展目标,按照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百元销售占用流动资金58元及全市全口径2004年工业销售收入227亿元测算,全市工业企业2005-2010年所需流动资金分别是:190亿、248亿、306亿、364亿、422亿和480亿元。五年分别各需新增流动资金58亿元。②按2004年全市全口径工业企业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9.7亿元及年均15%的增幅计算,2005至未来五年全市工业企业所需一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分别是11亿、13亿、15亿、17亿、19.5和22.42亿元。③如按“十五”末期每百元技术改造投资需配套流动资金30元计算,2005年到未来五年所需新增配套流动资金分别是3.3,3.9,4.5、5.1、5.9和6.72亿元。据此,全市2005年至2010年工业资金需求总量约为:流动资金总量2040亿元,平均年需流动资金340亿元;技改资金总需求量为98亿元,平均年需技改资金投入量16.32亿元。
(二)资金供给。在资金需求大幅增长的同时,工业资金供给能力也在逐步提高。从筹资渠道看,有招商引资、争取国债项目投资、民间投资及银行贷款等。其中,招商引资资金中,按2004年实际用于工业领域的1.36亿元及20%的年增幅测算,2005年至未来五年可分别增加工业资金供给1.63,1.95、2.34,2.81,3.36和4.04亿元,共计18.14亿元:国债项目中,市发改委安排2004年国债项目投资用于工业领域的只有109万元,基数太小,忽略;民间投资按其在全市工业投资总量中占60%的比重预测,2005年至未来五年可分别提供工业资金供给量分别为122.6亿、159亿、195亿、232亿、268亿和305亿元,共计约1282亿;银行贷款中的工业贷款按10%的增幅测算,2005年至未来五年可供工业贷款约为33亿、36亿、39亿、43亿、48亿和52亿元,共计251亿;总的来看,至未来五年全市工业领域资金供给总量可达1551亿元。
(三)供需缺口。对比以上预测的两个方面,未来五年,在工业资金需求与供给总量均正常增长的情况下,供给将满足不了需求,两者之间存在着587亿元的缺口,平均每年缺口约98亿元。这98亿元的缺口,只有靠提高民间资金向工业资本转变的转化率即提高民间投资在全部工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加以解决。
以上资金缺口是在各方面都正常的情况下测算出来的,现实的问题是银行惜贷现象愈演愈烈,要靠银行贷款解决工业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本不现实。能保持上年的贷款水平就很不错了,因此不加速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的转变进程,工业兴市就只能是一句动听的口号。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一五”计划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建议:一是市委、市政府应建立民间资金准入目录,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性投资领域和生产项目的禁入规定;二是降低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门槛,根据南充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凡具备十万元以上实有注册资金的可以注册工业;由已经具备了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但企业注册时要求提高注册资本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企业要求,允许企业分步到位。三是允许工业企业跨行业经营,推行无经营项目限制登记。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建议:一是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的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二是政府将生产性的公益项目全部向民间资金放开。三是政府将特许生产经营项目向民间投资人授权生产经营。四是由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可联合建立南充民间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基金运作,按照投资股份比例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五是民间投资创办的工业企业应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关键词:民间资本;金融业;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一、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现实机遇与挑战
民间资本像一个巨大的蓄水池,随着国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民间资本的巨大作用将会被发挥的淋漓尽致。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12年4月末,居民个人本外币存款余额已经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日益增长的民间资本,逐渐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中流砥柱,是民间融资的不竭源泉。
从2005年国务院签发的“非公36条”到2010年国务院再次签发的“新36条”,均被认为是对民营企业放开投资领域的里程碑式的政策。现在,随着银监会进一步梳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的规定并汇集成细则,国家从政策的角度为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搭好了舞台。
二、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制约条件
1.从微观层面
(1)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首先,民间资本再多,相对于金融资本来讲也是少数,那么民间资本对一些大的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些老股东对民间资本存在偏见,担心股权遭到稀释或是质疑民间资本入股动机。因此导致当前民间资本主要是投资中小银行。其次,民间资本的人力资源匮乏制约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一大障碍。民间资本多是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型人才所占的比重较少。素质高的求职者更倾向于待遇丰厚、安全稳定的国有企业和薪酬极高、深造前景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而形成了大量优秀人才流向后两者的局面,而更需要人力资本的民间投资却由于人才匮乏,在投资银行业上遇到困难。
(2)在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行机制不允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有限,放贷资金不足,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急需,出于盈利需求,少数小贷公司出现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最终将民间资本推向高风险境地。出于对风险的恐惧,民间资本不敢进入小额贷款公司。
2.从宏观层面
首先,国家虽然从政策层面给予民资与国资进入同样的标准和待遇,但是,在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双重挤压,民间资本面临“看得见进不去”的尴尬。在没有政策帮扶的情况下,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热情大打折扣。但是,尽管出台了“新36条”,但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
其次,民间投资金融业存在着监管多、服务少的弊端,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风险较大。一些资本小、能力弱的民资面对资本市场千变万化的市场风险,由于驾驭能力差、专业技能弱、专业人才少的现实,很难真正融进金融业激烈的竞争之中,要想占有一席之地比较难。
三、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改革路径
从“新36条”颁布到现在已经三年多,然而民间资本并未看到“玻璃门”明显打开的迹象。为了把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落到实处,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与“新36条”相配套的细则。要把各式各样优惠政策的“一碗水端平”,让国资、民资雨露均占,从而激发民资进入金融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第一,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配套扶持制度。强化针对金融组织的财政税收支持,增强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提升民间资本进入的信心和积极性。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之初可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经营步入正轨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再全额征税。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单独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助。
第二,适当放宽并方便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首先,适当放宽草根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来,并且在资本补充、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给予宽松的制度设定。其次,对金融组织采取特殊化处理,实行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差别化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采用审慎性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则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同时,进一步细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或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2]林海.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区域金融研究,2011(12).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与正规金融的滞后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隐蔽且不规范的特点,我国民间金融乱象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出发,介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况,进而描述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次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民间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对策;民间借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1.1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学术界一直都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经政府登记或审批,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
但大部分人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控制的,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以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作为判断标准,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1.2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种类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广东、福建等地区,与正规金融既补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形式(见下表):
1.3.1我国民间金融的优势:方便灵活,时效性强,补充正规金融不足
民间金融的方便灵活性使其具有正规金融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民间借贷机构对借贷条件要求却相对正规金融较为宽松,只要借贷企业能提供有效保证,及时还款,就可以提供借贷给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1.3.2我国民间金融的劣势:操作随意,利率较高
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缘、地缘和业缘进行借贷,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很少有人到公证部门公证,也没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的利率、金额、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借贷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认定不同。具体来说,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被认为合法有效,而企业之间的拆借被认定为违法无效,法律对其规定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性质的模糊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承担了较高的法律风险。
2.2监管的专业法律空白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层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像《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只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
2.3准入及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民间金融的大多规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间金融应遵守的规则和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民间金融的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条文加以规制。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也比较苛刻,高门槛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93.66%的资产负债率相比,民间金融机构几乎不能融资,这样会面临着严重的财务浪费。
2.4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协调机制
受我国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
确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入“地上”,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内外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并非没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债人条例》、美国纽约州的《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法律规范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了规范。
3.2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针对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保障来解决。
民间借贷背后的,迫切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进行监督,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引导其向促进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给民间金融正名,立法规范民间资本发展。
针对前文对民间借贷界定不明确,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该罪的定罪困难,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3.3制定严格的准入及管理机制
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注册登记。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
在退出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对于不合规经营的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
3.4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比较广,单靠某一部门很难实现规范化管理。《民间金融法》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组织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建立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将有关企业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投资人自主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建军.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杨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导[D].天津:天津大学,2004.
[3]姜旭朝,丁昌峰.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1.
摘要:民间融资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实施效应,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和区域稳定,规范民间融资非常必要本文提出从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将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纳入综合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消除民间融资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工作上,应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作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并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国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界定社会集资与民间融资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集资条件集资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应规范其内在运作机制,积极保护开发其中的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部分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融资;金融生态
中图分类号:F830.5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34-02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工作上,应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作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并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国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界定社会集资与民间融资。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集资条件、集资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应规范其内在运作机制,积极保护开发其中的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部分。
一、我市民间资本的现状
我民间资本的使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投向为:一是投向证券二级市场。20__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持有股票市值约24亿元;二是购买保险。20__年末全市保险公司人身险加家庭财产保险为5.47亿元;三是存储银行或信用社。20__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四是购买国债;五是进行民间借贷;六是投向生产和流通领域,作为民营经济的资本金。20__年末我市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合计为36.55亿元。可见,我市民间资本的投向特点是:投资股票、债券、保险、存储银行或信用社的多,投向生产性项目的少。当前我市若不能以项目带动来激活民间资本,会导致民间资本外流。据了解,仅大田县投向厦门购置房地产资金就有1-2亿元。
另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内尚有闲散资金约85亿元。测算依据为:①储蓄。20__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其中定期储蓄81.15亿元,可激活量占80%,为64.92亿元,活期储蓄56.15亿元,可激活量占20%,为11.23亿元。由于近年储蓄存款利率一降再降,两者合计可激活量76.15亿元;②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20__年末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余额为11.2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约占30%,为3.384亿元。③证券市场股民保证金。20__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保证金为6.52亿元。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一旦有好的投资去向,可激活量占50%,为3.26亿元;④城乡居民手存现金。根据全市610户城镇居民家庭和77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结合全市常住人口推算,20__年末全市城乡居民手存现金约21.64亿元,由于主要部分要用于生活和日常急需备用,可激活量占10%,为2.164亿元。
二、三县(区)激活民间资本的主要做法
三县(区)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方面做了成功的尝试:一是树立发展新观念,激活民间资本。沙县县委、政府早在1992年就提出要从“坐等靠要”的工作状态转到大胆突破、刻意创新、用好用活政策上来,确定“实说实干、敢拼敢上”为新的沙县精神。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实行“两留一脱产,轮岗闯市场”的改革,推动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民间资本的启动打下思想基础。二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三元出台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方案》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落实“四个一批”私营企业挂包联系制度,成立项目导办服务小组,提供办项目服务。沙县对民营企业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土地开发成本平均每亩7—8万元,而仅以每亩2万元出售给民营企业。三是搞好工业园区建设,聚集民间资本。沙县重点抓了金沙科技园和民营工业园区建设。目前园区开发面积达3350亩,入园企业156家,20__年园内企业实现产值7.8亿元创利税总额7200万元。四是利用产业发展导向,调动民间资本。三元区利用地处市区地理优势,依靠民间资本发展民营机械制造工业和竹木加工中小企业。沙县以产业发展导向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形成小吃业年收入近3亿元,竹凉席年产值逾2.6亿元,板鸭生产加工年产值4000余万元的能力,还引进民营笋菜加工企业——三和公司,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是财政支持,拉动民间资本。大田县采取财政贴息、拨补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作用,以较小的投入拉动民间资本的大量跟进。县农发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县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50%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县财政拨出专款60万元作为县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协会的启动资金。六是加强银企、银村合作,带动民间资本。大田县昌盛钢铁有限公司由于与建行签订了1300万元的银企 合作协议,计划购买三个水电站。
三、激活民间资本的制约因素
1、思想不够解放、观念滞后,是民间资本难启动的主要原因。投资主体受观念、心理、能力三大因素制约,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浓的求稳怕险意识,一些人对公务员如何服务于经济、干部分流经商办企业存在诸多顾虑。一怕“犯规”,闯“红灯”,顾虑违反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到时候说不清、洗不白;二怕“损脸”,认为自己是个堂堂吃“皇粮”的国家干部,做买卖搞实业丢“面子”、掉“架子”;三怕“错位”,认为一旦“下海”、“涉水”,机构改革时就成了理所当然的被分流对象;四怕“吃亏”,多数同志对办实体搞实业没经验、没信心,怕经营不成,“赔了夫人又折兵”。
2、投资环境欠佳,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受制。一是民间资本注入没有享受国民待遇。如在税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三免二”的优惠,民营企业则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土地、规划等方面也是不平等待遇,如有些县土地价格对外商购买是一亩地2万元,对民间资本购买则是一亩地8万元,两者相差6万元。有些行业只许外商进入,不许民营企业进入。激励机制也是如此,激活本地民间资本注入无奖励,引进其他内资投入却有奖励。二是收费项目繁多,费用负担较重。如有些地方还有22个部门向民营企业收取72种费用。三是效能建设还有待加强。部门之间许多不协调,有责的无权,有权的无责,有的报批一个项目要经35个环节,至少要288天才能办妥。四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民营业主贷款难、社会融资难,兴办征地困难、用地成本高昂。五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不完善,民间投资难有安全保障,风险较大,部分投资者缺乏安全感。
3、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目前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产业发展引导,造成民间投资领域比较狭窄,较多集中于商贸、饮食、娱乐、客货运输等服务业,电站、立体养殖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一般内向型、资源初加工型的工业品生产和民办教育、房地产开发等社会事业上。比较理想的投资项目不多,“两头在外”的工业项目较少,民间投资空间有限,客观上存在“有钱难找好项目、小钱难办大项目”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销售不畅,不少民间投资者出现了亏损,有的甚至破产,严重挫伤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欲望,民间资本所有者只得把钱存在银行或参与“地下金融”活动。
4、政策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积极性。据调查,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再投入生产部分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不合理。如某县有的民营企业反映,冶炼定价的用电根本无法得到,无电“可炊”,只得高价购买。造纸企业反映,电价偏高,每度电0.55元,是全省工业用电最高价,比周边县和闽南造纸用电高出30-57%不等,使吨纸成本高出100-250元不等。再如某县民营企业反映,民间融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息的,虽不属于高利贷,但有关部门不让进财务费用。
四、激活民间资本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各部门要把激活民间资本作为筹措资金、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常抓常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在行动上促成共为,采取有力措施激活民间资本。大力引导民间投资者克服“自满自足”、“小富即安”的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富而思进”的创业精神。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张旗鼓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和其他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营造投资致富、创业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投资的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成立较多股东参加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效集聚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社会闲散资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公务员以各种形式入股参股办实业。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1)建议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放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公平税费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2)落实国民待遇政策。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都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3)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 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即按补偿投资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让民间投资有利可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和经营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引导农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资源开发领域,投资于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参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和推广。(4)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审核、审批、上报进口国外设备办理免税确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5)放开一批领域的经营权。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打破部门垄断,采取政企分开、取消特殊优惠等措施推向市场,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权。
3.正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潜能。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科技、政策、法律等信息服务,指导投资者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办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城镇建设和社会服务业。要建立完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项目筛选储备办法和项目推介制度,并通过召开项目成果推介会,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方向引导,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方面信息和预警信号,不定期向社会产业指导目录,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向现代化、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聚集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4.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机制。(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项目融资方式,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对预期有收益的、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探索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2)推进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市场的形成。鼓励外资、民营、个人多元股权投资主体的参与,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可以得到长期资金的支持。鼓励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公司;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技术、专利、品牌作为股本投资。发展产学研之间的股权投资合作等。(3)推动信用担保发展,不断壮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为民营企业增加贷款提供条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积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专业化协作与发展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允许建立由加入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民间投资企业出资的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专门解决会员的融资担保问题。(4)支持上档次、上规模的民间投资的高科技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民间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对民间拆借和民间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应允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5)积极推广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推出一批项目试行BOT(建设—经营—移交)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同时,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广TOT(转让—经营—移交)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回收资金用于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6)加快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学习浙江温州作法,早日争取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上浮100%,留住和吸引我市民间资本,防止外流,扩大贷款投入,也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合理纳入财务费用创造条件;(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上申请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激活我市民间资本创造条件;(8)加大信贷品种创新力度,拓宽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空间。尝试开办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不含外汇资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保险公司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助业贷款等业务品种;开拓对中小企业发放以中小企业之间联保形式的贷款或以行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积极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优质民营企业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对外资出口企业,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多种融资方式。(9)加强银企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由政府牵头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信誉好的民间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可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简化贷款和担保手续,发放信用贷款。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它有两大特征:一是战略性,对国民经济有着战略地位,起着引领和支撑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和长远影响;二是新兴性,直接应用最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有望成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可能性。
2008年暴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使我们受到了警示:我国过去高消耗资源,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粗放式增长模式已不可持续。要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的制高点,迫切需要那些消耗资源和能源较少的,有利于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产业来带动。早在2009年9月,总理接连三次召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经济、科技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自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媒体上不断出现,国家发改委确定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七大行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2010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我国“十二五”规划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在继续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基础上,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表明中央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度重视。
目前,发达国家都已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应对危机、提振经济、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各国纷纷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加快对新兴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布局,千方百计抢占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战略制高点。对于我国来说,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重大举措,更是构建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国内许多企业已经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发展和技术创新,在一些领域已经掌握了许多先进的核心技术,能够很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效益,但更多的领域正在下大力研究开发之中。一方面,许多创新型企业处于初创阶段,往往以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比较高;另一方面,在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获得收益之前,很难获得银行资金的介入。资金的短缺制约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积累了丰富的资本,有关机构曾测算仅温州民间资本就有约60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但是,民间资本一直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虽然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扩大了民间投资“新36条”,给民间投资带来了重大机遇,遗憾的是很多民间资金并未进入实体领域,成为到处游猎的游资,炒房、炒棉、炒煤……成为物价上涨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政府和社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能减轻通胀的压力,可谓是一举两得。
战略性新兴产业,虽然有较高的风险﹙主要是技术方面﹚,但有着高收益预期,又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支持的发展的,政策风险较小,对民间资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企业和政府都不可忽视的大事。
一、要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各地政府应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七大领域,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总体思路规划,确定战略目标,发展重点,列出具体产业发展领域,发展方向、时间表、线路图。选择其中一两个重点产业或项目进行突破,占领这一行业的制高点,对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将产生示范性作用。
二、要打破体制机制因素的制约。全面贯彻落实“新36条”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深化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排除某些在垄断行业对民间资本设置的“玻璃门”和“弹簧门”障碍,降低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门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保障其在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
三、要制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资本逐利而流是其天性所使。在劳动力、原材料、土地、资金、资源环境等或成本上升,汇率风险加大,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压缩,甚至无利可图,导致大量民资游离实体经济。在这一形势下,政府对高风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可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等方式保障投资收益水平,以此诱导游资投入新兴产业。
四、要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目前,相当一部分民间资金所有者希望通过短期借贷、较高利率的方式获取回报。而实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投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回报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之间需要磨合。所以必须着力引导投资者打破对短平快投融资路径的依赖,重视项目投资模式是否符合金融业态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对投融资的引导方向,树立价值投资理念,支持实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五、要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民间资金丰富,但相当分散,需要通过各种途径集聚起来,才能更有效地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为契机,解决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问题,构建多元、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建议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等行业的限制,对民间资本的融资方式,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如鼓励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采取招标的形式吸引民间资金建立直接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项目的开发…以更多的方式,更多的创新工具,更多的投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加快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发展。
调查显示,虽然较多(61%)经济学家认为目前货币政策“偏松”,但认为未来6个月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应该“持平”的分别占64%和53%,比认为应该“上升”的分别高32和9个百分点。
对于货币政策调整的时间,有六成经济学家预计我国央行会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提高利率,其中预计在“2010年3季度”的占47%,预计在“2010年4季度”的占14%。这与经济学家对美联储加息时间的判断相一致,50%的经济学家估计美联储“2010年下半年”加息;认为是“2010年1季度”、“2010年2季度”和“2011年及以后”的分别占3%、23%和24%。
对于货币信贷规模,经济学家普遍认为2010年我国信贷仍将保持较大规模,以保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查显示,近六成(57%)的经济学家认为2010年人民币新增贷款会在“7万亿~8万亿元”之间,而认为会在“7万亿元以下”和“8万亿~9万亿元”、“9万亿元以上”的分别占14%和15%、14%。而对于2010年第一季度人民币新增贷款占全年的比重,82%认为是“30%~40%”(2003~2008年这一比重平均为34%,2009年估计约为50%),其中认为是“30%~35%”的占47%,认为是“35%~40%”的占35%;而认为是“30%以下”和“40%以上”的分别占10%和8%。
尽管经济学家认为目前的货币政策不应过早退出,但认为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防止由于流动性充裕所带来的通胀预期增强和资产泡沫特别是房地产泡沫滋生等问题,并及时规避由此给银行系统带来的风险。
此外,对于积极的财政政策,经济学家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改变财政支出的重点,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转向教育、医疗、环保、社保、就业等民生和社会公共事业领域,转向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和扶持新兴战略产业发展等方面。同时要注意加强预算管理,规避债务风险。
综合采取征收物业税、扩大土地供给等政策调控房地产。调查显示,对于调控房价最可行的手段,57%认为是“税费政策调控,开征物业税等”,55%认为是“扩大土地供给,打击囤地等”,53%认为是“调整供给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50%认为是“取消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优惠等信贷政策”,而认为是“改革现行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占30%。调查表明,要较好地调控房价,需要综合考虑和采取多项配套政策措施,协同发挥作用。同时,对于目前房价过高和增长过快的问题,经济学家还建议要把它放在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中来妥善解决,首先是明确政府对于住房问题定位,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权方面需要承担的责任;其次是妥善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即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的高度依赖。经济学家认为只有这样,目前备受关注的房价问题才能得到稳妥的解决。
因势利导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既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现实的演化过程,也是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目前我国出现的农民工将在城市打工所得收入在家乡所在地县城购买住宅安家的城市化现象,78%的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农民工的理性选择,应顺势加快县城发展”,67%认为这“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47%认为“有利于刺激消费”;此外,34%认为“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26%认为是“农民工的无奈之举,应加大农民工打工所在城市对他们的吸纳程度”,24%认为“有利于资源(如土地)节约和环境保护”。
同时,经济学家强调我国的城市化是一个包括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城镇等综合协调发展的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需要认真面对由于大中城市和小城市、城镇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的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战略安排,而不是应付一时的权宜之计,因此要切实解决由目前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所导致的“逆城市化”、“伪城市化”等问题;我国城市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产业、人口等多种因素,不能片面理解为城市面积的扩大。
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民间投资的启动和增长。民间投资不足以及启动迟缓是目前困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结构性问题。对于促进民间投资启动和增长的措施,70%认为是“减税,降低中小企业负担”,58%认为是“规范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发展”,51%认为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此外,46%认为是“向民间资本开放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21%认为是“完善4万亿投资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还分别有8%和5%建议“鼓励民间资本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和“扩大创业板规模”。
完善医保、加快城市化、提高低保收入标准、提高个税起征点等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主要措施。调查显示,对于扩大消费需求主要应采取的措施,64%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完善医保,增加覆盖面”,比重居第1位;其后依次是“加快城市化进程”(61%)、“提高低保收入标准”(61%)和“提高个税起征点”(50%)。此外还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39%)、“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减税”(33%)、“继续实施刺激汽车、家电等消费政策”(28%)、“加大消费信贷推广力度”(26%)、“加快老年产业(如养老院等)发展”(20%)、“公务员及相关事业单位职员加薪”(18%)、“派发购物券”(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