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09: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为学生制定合理的保险理赔员职业生涯规划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非常希望看到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路径。目前多数高校采用的方式都是由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做一些这方面的培训,实际上,针对性、目标感都不是特别强。对于学生而言,由高中升入大学,本身已经做了一次专业的划分,对于就业方向已经有了第一次的规划。而学校的就业指导很难做到分专业分别指导,多数学生即使到了毕业之际还是对职业前景一片迷茫。尤其是现阶段,很多高职院校都实行“2+1”顶岗实习,也就是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是两年,第三年是顶岗实习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为学生提早制定职业规划就显得更加迫切。这便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加入职业规划部分,这种职业规划由于有课程为依托,并且可以针对某一类岗位,针对性会更强,学生会更有目标感。如果《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课程设计加入与车险理赔岗位发展路径相关的部分,包括目前企业招聘的实际情况,以及这类岗位今后的发展方向,则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不会感觉雾里看花、更不会感到迷茫和不解,而是有针对性地理解这类岗位,自身也可以不断选择、判断,找到自己喜欢的专业和岗位。目标将更加明确,就业方向更加明朗。汽车保险理赔员的职场道路一般会沿着如下路径发展:首先是汽车保险理赔员或者车险咨询顾问等;然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可以成为车险查勘定损员、资深车险理赔员;如果发展顺利可能进入汽车保险理赔经理级岗位。如果在课程的设计中加入每一种岗位的职责、能力需求、人才储备状况等,那么对于学生而言这种学习就是有的放矢了。
2.《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过程采用保险岗位角色扮演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知识主要包括车险基本条款、车险理赔一般程序、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典型案例分析等几大模块。汽车保险理赔相关业务的岗位主要包括:①车险展业、咨询岗位;②缮制投保和理赔资料岗位;③保险业务跟踪岗位;④保险查勘和定损岗位;⑤内勤核赔岗位。在这些模块的讲授过程中,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方式,既枯燥,学生也很难领会每一种岗位的真正工作要领。并且仅仅囿于课程知识的传授,学生的体会也不深刻。因此有必要在授课的过程中加入实训项目,让学生进行不同工作岗位的角色扮演,这样能够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能够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果能够在授课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进而让学生更好地扮演不同的保险岗位,则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性更强。学生有动力去了解每一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这样的学习突破了书本的限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能够让学生获得真实的执行能力的培养。
3.授课过程采用教师与车险理赔专业人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与一般课程最大的区别是包含大量实际操作部分,既包括汽车保险承接过程的实训操作,也包括车险的现场查勘和定损。保险的工作既精细又复杂,而且非常专业。多数授课教师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很少对实训部分进行深入讲解,关注怎样能够让学生真正在掌握了相关理论后,可以运用理论进行汽车保险的承接工作、车险案件的查勘和定损的教师就更是少之又少。现今多数查勘和定损员是各大保险公司自己培训的,而且培训的时间一般也较长。怎样能够在授课阶段就让学生掌握这些实操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果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授课过程中,采用“1+1”双向合作方式,也就是学校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共同授课,分别承担理论和实训两个部分,则学生对汽车保险业务的掌握将更加深刻、准确、有针对性。专业教师起到主导的作用,以及负责课程设计,资深汽车保险理赔人员为学生讲解车险真实案例、带领学生共同对车险案件进行查勘和定损,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小结
汽车保险与理赔岗位是一个操作性非常强的岗位,在这门课程中可以通过为学生制订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让学生对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教学过程采用保险岗位角色扮演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让学生体验每一种工作岗位的职责、能力要求,进而体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这样的学习会更有针对性;同时授课过程采用专业教师与车险理赔专业人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教师的理论优势与车险理赔人员的实际操作经验的双结合让学生对汽车保险与理赔岗位的认识更加深刻。通过这几个方面的结合,来培养学生的执行能力,达到培养具有一技之长、并且拥有高度执行能力的人才的目标。
作者:魏东霞 单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设置
“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其开设目标是为企业培养从事汽车保险相关工作的高级技能型人才,该课程具有很强的职业性和实用性。学生通过学习相关知识,建立汽车保险市场意识与顾客服务意识,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掌握汽车保险投保和理赔流程。在实践教学环节,该课程培养学生解决现实中汽车保险投保及汽车保险理赔等常见问题,使学生毕业后能零距离顺利对接汽车保险营销、汽车保险定损员、汽车维修服务顾问等岗位。
二、课程整体设计
1.课程设计原则
以工作过程导向为原则组织教学,以技能培养为主线,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学习过程中的认知规律,实施“理实一体”的教学过程,达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有机融合,充分体现“实践性”,重视学生工作过程的完整性,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2.整体课程设计
建立以工作过程为载体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核心课程,将围绕汽车保险的咨询与销售、车辆的定损与理赔等核心职业能力开展,采用案例驱动教学,将案例中的程序化分解,形成若干个工作任务,让学生现场模拟,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更好地将“教、学、做”三者融入一体。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职业院校与汽车维修企业,保险公司相融合,以机动车保险与理赔岗位技能要求为重点,通过工学结合,安排学生走进企业,加深学生在实践中对所学内容的掌握,为毕业后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课程设计原则,课程骨干教师联合企业人员通过对汽车行业中汽车保险岗位相关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能力的调研,整合教学内容,将学习内容转化为教学情境,确保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及适用性。将课程内容整合为3个情境,每个情境都有具体的工作任务,让学生在工作任务中通过诠释各角色来学习和实践,
三、课程内容的选取及实施
课程教学内容选取以针对性与适用性为原则,从职业工作任务分析,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以满足学生可持续发展需要来选取教学内容。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与划分是基于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实际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就业岗位进行的,全部教学内容分为五个教学任务模块:汽车保险基础知识模块、汽车保险业务知识模块、汽车保险投保与承保实务模块、汽车保险事故查勘定损模块及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模块,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内容的实施中,教师需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企业需求岗位为载体,按照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价六步工作法实施教学,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相互交叉,学生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边做边学,主动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查找资料,自主学习,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一个个工作任务,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改革后的课程内容注重工作过程系统化、完整化,培养学生完成综合性工作的能力。
四、教学方法
为提升教学质量,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下列教学方法。
1.任务驱动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学习任务和学习情境的设计,根据车险业务实际,将教学内容细分为展业、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出现场查勘、定损、询价、事故车辆维修、索赔、赔款理算、核赔、赔付、案卷制作与管理、服务跟踪等具体任务,交叉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在真实的生产环境中完成任务。
2.项目教学法
通过项目教学法,由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相互配合完成汽车保险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事故查勘和定损、理赔等项目,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锻炼学生协作共事能力,培养学生处理具体保险业务的能力。
3.社会实践
布置调研题目,以学生为主体,利用节假日时间,进行保险市场调查,加深同学对汽车保险市场的了解,增加对课程作用和学习目的的了解,明确就业方向。
4.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人面对的是广大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形形,无所不有。这使保险事故的处理和理赔工作变得非常复杂,保险纠纷不断,保险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对从事车险理赔工作的从业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大量典型的车险理赔案例的讲解分析,加强学生对保险条款及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使其初步掌握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
五、课程考核
关键词:查勘定损;问卷调查;企业培训;知识模块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2-0216-02
一、引言
汽车保险是指以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其保障范围涵盖车辆本身损失及使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至今有30余载,汽车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2000―2013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如图1所示。承保汽车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急剧增多,由最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到现在发展为40余家。各家保险公司在各省、市、区等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更是庞大。公司性质有综合型的、专业型的,有全国性的、地域性的,有中资的、外资的。行业的发展与机构的增设,促使车险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
车险理赔是保险损失补偿、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益的环节,也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因此,保险理赔涉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两方利益,做好理赔工作对双方都有积极意义。而在车险理赔实务中,查勘与定损工作至关重要。为此,许多交通类院校纷纷开设了汽车保险方面的课程,以培养该方面的人才。
车险查勘与定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有效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既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又能满足保险公司查勘与定损岗位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任课教师能在有限的学时内把查勘与定损的相关教学内容合理安排,使学生了解查勘与定损的过程,掌握查勘与定损的工作要求和技巧,从而能在该工作岗位上及早上手、顶岗。然而,目前各院校在查勘与定损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内容的安排仍处于摸索阶段,究竟采用何种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内容如何安排等,仍没有成熟的思路。
二、问卷调查与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到底应该具备哪些知识,保险公司比较有发言权。基于此,课题组对山东省开展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
1.调查问卷的设计。课题组在与相关保险公司人员、在保险行业工作的毕业生、目前学习本专业的在校生等多方面人员进行交流的基础上,将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分为11个模块:风险知识、保险基础知识、机动车辆保险知识、法律知识、车辆知识、事故分析知识、人伤鉴定与赔偿、推销知识、保险职业道德知识、人际交往知识和其他知识。被调查者首先对问卷已设定的知识模块进行评估,然后对知识模块中应去掉的内容或应增加的内容进行填写,并根据工作需要表明是否有必要在培训中开设此类课程。此外,问卷中还设计了让被调查者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如果被调查者感觉所列知识模块还不够全面,可以补充新的知识模块和提出其他建议。
2.调查对象。被调查的对象均为保险公司里从事多年工作、熟悉保险业务的人员。限于课题组的精力和经费,调查对象仅限于山东省范围的保险公司,包括省级公司和市级公司。同时,为了能获得不同方面的意见,调查从两个角度展开:公司的管理者和查勘定损员。为能集思广益,每个公司被调查的查勘定损员一般为3~4名。
3.调查结果分析。从问卷反馈情况看,30家保险公司均对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了仔细地分析,并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同意在培训中开设相关课程。其中,认为所列知识模块比较好或非常好的人所占比例比较大。认为不应保留的内容有:保险发展史、车险费率及推销知识模块;应补充的内容有:风险管控、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诉讼知识、强制三者险条例、车辆先进技术、维修工时、车辆故障分析;其他建议中数量最多的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通过调查发现,比例较低的知识模块,如人伤鉴定与赔偿、相关法律知识等。课题组分析其原因,认为调查人员的工作岗位为车险查勘、定损岗位,再加上对车险查勘与定损专业优势的印象,所以有比重较大的人员不赞成。针对此结果,课题组陆续与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的高层负责人进行了电话调查,他们均认为,该模块知识非常重要,并且在保险公司中对该岗位工作也是非常看重的。如果想拓宽专业面可重点开设此类课程,若为完善汽车专业或车险理赔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可简单开设一门课程,让其了解该知识。
三、培训计划调查
为掌握车险查勘定损人员所需知识结构的情况,课题组对多家保险公司针对车险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内容进行了调查,包括新员工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表1为某保险公司培训学时占比。
四、知识模块构成分析
综合调查问卷的结果和多家保险公司的培训计划,查勘与定损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保险知识、车辆知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知识、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等。
1.保险基础知识,包括风险含义、风险要素、风险种类、风险特征、风险管理含义、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方法、保险定义、保险要素、保险特征、保险分类、保险功能、保险发展史、保险合同、保险原则、保险销售、保险承保、保险理赔等内容。
2.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包括车险概述、车险条款、车险费率、车险承保流程、车险核保业务、车险理赔、车险事故现场查勘、车险事故损失确定、车险赔款理算、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风险控制等内容。
3.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内容。
4.车辆知识,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车身修复、汽车配件、车辆管理、报废标准等内容。
5.事故分析知识,包括车辆事故类型、事故成因分析、事故现场印迹分析、正面碰撞事故分析、车辆追尾碰撞事故分析、车辆侧面碰撞事故分析、车辆倾翻事故分析、车辆坠落事故分析、车辆水灾事故分析、车辆火灾事故分析、车辆碰撞事故损失分析、车辆水灾事故损失分析、车辆火灾事故损失分析、车辆盗抢事故损失分析、免责事故损失分析等内容。
6.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包括人体结构、医疗救治、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等内容。
7.保险职业道德知识,包括职业道德形成与发展、地位、基本理念、基本规范、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8.其他知识,包括推销知识、礼仪知识、交谈技巧、摄影知识、绘图知识、驾驶技能等内容。
五、调研结果对高等院校汽车保险课程教学的影响
目前,很多高等院校的交通运输、汽车服务工程、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运用技术等专业均开设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在教学中碰到的最大问题是任课教师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把查勘与定损的相关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让学生了解查勘与定损的过程,掌握查勘与定损的工作要求和技巧,从而能在该工作岗位上及早上手、顶岗。该调研结果对高校教师明确学生培养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课时等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这对高素质车险查勘与定损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极大地促进。
参考文献:
[1]赵长利.车险理赔人员知识结构探讨[J].汽车维护与修理,2006,(7):44-45.
[2]赵长利.高素质车险理赔员培养模式探讨[J].职业时空,2006,(11):30-31.
[3]赵长利.案例教学在汽车保险课程中的应用研究[J].教学交流,2009,(5):72-73.
[4]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2.
[5]杨秀芳.《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特点与教法改革[J].职业教育研究,2013,(3):105-107.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现状;课程改革
随着我国居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随之产生,保险与理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
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的历史并不长,本文系统分析和探讨了课程定位、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教学方法,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考核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法。做好本课程的建设,将为汽车综合实训、毕业综合实践等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推动汽车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扩大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拓宽自身的专业优势。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现状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保险学的课程建设不断加强,我校2012版教学大纲已经把该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开设,并督促授课教师在教学质量要求与其他专业课程要有不同之处,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学以致用。在以往的教学中,该课程过多地向学生介绍汽车保险的原则、制度,汽车保险条款等内容,而实际应用的知识涉及很少,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如何确定损失费用,如何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如何识别保险欺诈事件等,而这些正是需要学生掌握并且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会运用到的。
该课程授课对象是汽车专业大三或大四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且已经具备汽车专业课程方面的知识结构,自学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提高,求知方面的成才意识、探索意识明显提高,行为方面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为了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授课模式,从满足学生兴趣入手,满足学生职业能力和终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课程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目前我国保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学习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加上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对于部分学生影响很大,对课程的学习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记笔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效果。这几年所提倡的教学改革流于形式,没有触及教学方式的根本改变。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3.保险实训教学欠缺实效
一是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必备的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就很难进行相应的实训或实习,这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实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过程中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缺乏创新精神。
三、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改革
1.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要突出教会学生以“职业能力”为取向,突出重点,突出特色。课程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和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案例教学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地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运用各种鲜活生动的案例,学生可以如临其境,更好地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地增强其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2)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由学生相互配合完成汽车保险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事故查勘和定损理赔等项目的教学。例如,教师可以针对汽车保险展业这一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一个汽车保险销售的教学项目,学生要想完成此项目,必须掌握汽车保险的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等专业知识,才能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才能为车主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为车主设计保险方案;学生还要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以及与人沟通方面的技巧。
(3)角色扮演法。对于有些专题项目,老师把角色的情境布置下去,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测评其心理素质和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4)关键词卡片法。学生自己对教师所给的资料进行阅读,找出关键词,并对关键词加以分析。此方法适用于汽车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和分析能力。
3.考试方法的改革
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建立以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为主的考核标准。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教学过程中强化阶段性测试,实现项目组成员相互自评,教师对学生完成的项目和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进行综合测评的目的。
4.校企合作,增强实训重要性和实战性
通过产学合作的模式,师生能够及时了解保险业务的变化,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学习效果。通过在保险公司的实习,师生能切实地接触到新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变化,有利于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保险公司有许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业务人员,和他们定期展开合作与交流,在共同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保险实践教学水平。
众所周知,教学质量是学校的形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认清教学质量的重要性,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
论文关键词 车险理赔 无责免赔 代位求偿
一、问题之提出:车险理赔难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一方面机动车保险产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另一方面很多机动车投保人却遭遇索赔无门的尴尬境遇。笔者借几则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说明一下车险理赔难难在何处。
(一)拒赔:“无责免赔”
无责免赔是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赔付”条款,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 ,该按责赔付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除以被保险人对事故不负责任为拒赔理由外,还有以套牌车、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拒绝支付保险金。 梅州中级法院在审理套牌车案件时认为违法使用套牌车应受交管部门的处罚,属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未按准驾车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二)惜赔:“高保低赔”
原告俞迪丰在被告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购买了车损险。出险后车辆发生修理费用为96200元。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应按被保险车辆的折旧后的实际价值24844.48元计算,如果按维修费用赔偿,将使原告因本次保险事故获得额外收益。 这一案件反应了遭人诟病的“高保低赔”问题。本案的法官认为由于车辆损失金额高于该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的适用规则,保险人应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被告应该以修理费用支付保险费。
(三)拖赔:保险人延迟定损导致损失扩大化2009年7月8日,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原告及时报险。被告于8月25日核定车辆修理费6万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核保,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收到保险请求后30日作出核定,本案中7月8日报险,但在8月25日(48天后)才核定车辆修理费。本案中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承担被保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问题之本质:车险治理难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保险消费的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公司而言,往往会对己方的一些免责条款没有尽到保险法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目前实务中通用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并且将其免责条款专门作为一章并以黑体醒目的方式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阅读并签字表示了解该内容。但某些实质上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有放在该免责条款的章节,保险人没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条款,实质上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
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更了解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出于降低保费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或者会隐瞒机动车的初始登记时间,或者将运营用机动车谎报为家庭自用车辆等等,而如果保险人审查被保险车辆稍有纰漏,则必会为日后出险理赔时带来纠纷。
(二)代位求偿制度实践受阻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是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设置了索赔前置条件,具体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这一条款实质上是要求被保险人出险时,首先向事故肇事方请求赔偿,只有在对方赔偿不力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取得代为追偿权。该索赔前置条款规定明显将向第三人追偿的风险转给被保险人,而使保险人己方免除追偿赔偿款的义务。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向违背。
(三)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商的博弈保险公司与汽修商作为博弈的双方,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赔偿费会尽可能低的核定修理损失费,而汽修商为了盈利,会尽可能提高汽车修理费用。2011年天津保监局在对某产险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部文件中规定,“对不在合作的4S店维修的事故车辆,定损金额按照市场价格下浮20%给予定损。” 这中间的价格差,转移到机动车投保人这一方,只能加剧机动车保险理赔纠纷。
三、学理之探讨:“无责免赔”能否在车损险和三责险夹缝中求生存
“无责免赔”条款遭到了不少法律学者以及法律实务者的口诛笔伐。如2009年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认为: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因此,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但是理论界还有另一种声音,认为不能将车险“无责免赔”条款解读为“无效条款”。 该观点认为三责险与车损险相对应,互为补充条款。保险公司对其被保险车辆无责方的车损险的无责免赔正是以负事故全责的肇事方三责险全责应赔为前提。
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有其忽视的地方,首先,就我国机动车投保现状来看,车主同时投保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覆盖面相对来讲不是很高;其次,保险事故除了车车相撞外,还有车人相撞。按无责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失,那被保险车辆的修复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这与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初衷相悖。而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 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对行人10%的赔偿费只能自行承担;最后,保险的目的通过每个投保人缴纳保费形成危险共同体而分散风险。然而“无责免赔”条款使无辜的投保人的损失并没得补偿,有悖于保险精神。
那么“无责免赔”条款何去何从?笔者认为,“无责免赔”条款实质上是车损险和三责险中引进了“过错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然试想,在车损险中,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或者因在停车场被划伤而不知道肇事方情况下造成车辆损失,投保人都是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因“无责免赔”条款拒赔,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向违背。三责险中的“无责免赔”条款促使实务中很多投保人为了得到保险金,在责任认定时,尽管自己是事故的无责任方也迫不得已愿意主动承担过多的责任,这干扰了案件的审理,不符合社会的正面价值导向。
四、问题之出路:代位求偿权的重述
笔者认为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车险理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仅停留在文件层面,重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具体实施机制是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关键。
(一)代位求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的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代位求偿制度实则是对债权相对性的否定。第三者为何有义务要向保险人给付赔偿款,毕竟第三者与保险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之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也不存在侵权之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考量代位求偿制度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它的设立在于追求法律的公平价值。保险人相对第三人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被保险人先选择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若如此,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者并未受到追究,所以基于公平的考虑,平衡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满足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效力,又让真正的责任方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成立要件有三:首先,保险事故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最后,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先支付赔偿保险金,这三项成立要件缺一不可。
该制度在赋予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的同时,也苛以保险人先行支付的义务。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保险公司以自己不负保险金给付义务抗辩。我们应综合考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在于两点,其一,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其二,依据《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主张该条款无效。
(一)专业简介
高职院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主要培养适应汽车营销及售后服务企业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面向高端品牌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服务领域,从事汽车销售、汽车技术服务、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及配件管理等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毕业生就业现状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我校)先后开设过二年制和三年制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并且紧跟高职高专教学改革步伐,对该专业从教学内容、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规划等进行教学改革与实践,不断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要求,制定符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指导文件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使我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毕业生能够掌握本专业领域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从事汽车销售、技术服务等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很快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业务需求和素质需求。
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学体系分析
根据汽车行业特性、岗位需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再结合我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实际教学需要,对本专业的教学体系进行分析,为建立基于职业胜任力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学改革奠定基础。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学体系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相关课程的设置都是基于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的,针对学生的就业领域、能力培养、岗位需求、专业素质等,制定学生从业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职业能力与素质要求的关系表格,从知识结构、职业能力、基本素质等三个方面进行结构分析,确定前期执行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制定开设的课程,及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教学要求等。
(一)理论课程设置
1.公共基础课程。高职高专阶段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基础素质,将学生的思维由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转变为大学的素质能力教育,这些课程都是必修课程,要求学生至少要达到课程教学目标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等。
2.专业基础课程。为了实现学生知识的良好过度,为学生后期学习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的专业课程打下良好基础,有必要开设一些专业基础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高等数学、汽车电子基础等。
3.专业课程。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是高职高专院校主要的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目标均以“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为原则,培养学生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领域必备的知识,重点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汽车销售、技术服务等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要课程包括汽车相关知识体系和营销相关知识体系:汽车构造、汽车发动机原理、汽车文化、汽车电器、新能源汽车概论等。
(二)实践课程设置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必修的内容,是高职高专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毕业生动手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社会能力的必经之路。从能力培养角度划分为三类实践课程。素质教育课程: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毕业教育;职业基本技能训练课程: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职业专门技能训练课程:专业认识实习、汽车销售实务、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维护与保养、汽车电器实训、汽车电控实训、汽车故障诊断实训、汽车维修实训、顶岗实习等。
三、基于职业胜任力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学改革
伴随着社会对汽车营销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国家对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的文件精神,学校针对招生生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专业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强化专业特色建设。
(一)职业胜任力视角下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
随着职业胜任力的不断完善,它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用人单位在职员选拔、考核评聘、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一个重要指标。范啸、顾嘉佳的研究表明,职业胜任力在人才招聘、绩效考核、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有着重要作用;刘镇提出应以学生岗位胜任力为核心,构建校行企三方共育的、2+1、人才培养模式,以实现提高学生核心竞争力的目的,有利于彰显专业优势与特色;刘军等从职业胜任力的角度选取目标、内容、方法、评价四个方面就应用型文科专业推进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进行了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及其衍生产业都得到了快速成长,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涉及汽车后市场且需要汽车技术和营销专业知识的服务性行业,如汽车企业管理、配件等相关岗位。通过对已开设汽车营销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特别是示范建设院校进行调查走访,收集了相关的教学文件和专业建设资料。“懂技术,善经营,会服务”已经修订为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培养目标。通过对我校往届毕业生及京津冀相关汽车营销专业人才,使用开放式调查问卷形式进行了职业胜任力构成调查,先后发放了38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0份,问卷回收率为71%。通过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汽车营销人员的职业胜任力构成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层次的汽车营销人员在职业素质上有着一定的差别,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按照职业道德、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13项指标构成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的职业胜任力构成。
(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学改革既是依据职业胜任力的构成,也是依据教育部对高职高专院校的指导意见,围绕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以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并具有一定职业发展规划的毕业生为目标而进行的。为培养企业一线需要的既能做事又会做事的高技能应用型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应用分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汽车行业调研了汽车销售与售后行业总体情况、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等;对汽车企业的高管、经理、顾问等就企业岗位设置、人才需求、职业能力要求等进行了调研;对开设相关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如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就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等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修订人才培养目标,将学生未来主要就业岗位转变为“汽车售中、售后及部分售前服务岗位”,使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够从事汽车销售、配件管理等岗位工作;具有相关工作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学习与适应能力,具备汽车服务岗位的综合职业能力。为使毕业生能够成为适应未来岗位群,成为岗位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加强对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的培养,重点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具有继续学习、继续深造的潜力;紧密依托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使学生既能够学会知识,又能够学会做人、做事,适应未来企业发展需求。
(三)重建理论和实践课程体系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要以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理论知识应用为辅,使学生毕业后能适应企业需要,成为岗位一线高端技能型人才。围绕核心能力培养,在基础理论知识设置上围绕“必需、够用”的原则。“必需”指的是围绕本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如汽车服务、汽车制造等领域所需最基础专业知识;“够用”则是本专业毕业生在校所学知识要能满足本层次人才就业岗位(汽车营销与服务行业)所需知识。围绕本专业的培养目标,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其中,汽车保险与理赔与汽车销售实务课程,摒弃了原来的纯课堂理论教学模式,按照“工作过程导向”的理念,采用项目化教学模式。针对汽车保险理赔与汽车销售实务实际工作所需的岗位技能,分成若干典型教学做一体项目,让学生围绕具体项目,完成项目的同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并掌握实际工作技能。这两门课程帮助学生熟悉保险公司和汽车4S店的工作流程,对学生掌握保险查勘定损及汽车销售技能有很大帮助。为适应市场需求,高校人才培养必须强化与企业接轨。通过对相关企业及往届毕业生进行调研,了解汽车后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知识和能力的实际需求,并聘请相关行业企业专家、技术骨干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尤其针对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教学安排与定位上进行了整体优化和设计,突出行业和企业实际市场需求。
1.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教学中以应用为主要目的,突出对学生就业所需社会能力、方法能力的培养。因此,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应以提高学生工程意识和服务项目的应用能力为目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学生就业岗位所需社会能力及方法能力,把相关的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实际操作与理论学习相融合,逐步摸索出适应本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对接实际工程服务应用的新教学做模式,并注重在实训中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因此,在实训教学中,我们秉承“工作过程导向”的理念,以实际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真实项目任务,采用基于项目驱动的教学模式。同时,根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学生实际与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分组对抗教学法等方法组织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紧贴企业一线工作现场,使学生由理性认识上升到感性认识,提高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
2.实践环节的教学安排。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是树立学生工程意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实践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毕业生进入企业后的做事方法、做事程序和做事习惯,决定毕业生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整体安排中,注重对学生实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理论基础教学中穿插实验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认识;针对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未来就业方向和就业岗位,将与学生未来就业紧密联系的几门重点核心课程设置(汽车销售实务、汽车保险理赔、汽车故障诊断)在第五学期起开设(第六学期学生进行毕业实践),让学生熟悉企业一线销售和服务流程,了解企业一线工作的实际问题,为学生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夯实基础。
(四)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是保证实践教学正常有效开展、完成本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基础。因此,对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进行改革,必需要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实验实训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与开放时间,努力为本专业学生创造更好的实习条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操作的机会。
1.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基地是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重要保障,是培养学生实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在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要以培养学生专业专项技能为基础,在环境布置、设备配备等方面,尽可能接近企业或4S店的真实销售或服务场景,能够为全校车辆或社会车辆提供保养、简单维修、配件补给等服务。同时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要融教学、实践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五大功能于一体,体现实训环境的真实化、功能化、企业化、科研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等五大特色。
2.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在专业综合实践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专业实践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实训基地能够让学生充分接触企业,体验服务社会的实际过程。所以建设好校外实训基地是培养优秀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承德市汽车销售与服务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初具规模,形成汽车整车销售、售后及配件服务一条龙产业链。承德庞大汽车城、太平庄汽车城容纳国内外众多合资品牌,秉承企业和品牌质量管理要求,有严格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因此,应重视加强与这些当地汽车公司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建立校外挂牌实习基地,建立校企合作,让师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同时企业也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帮助进行专业教学改革,参与培养方案制定与更新。
四、建设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中的关键因素,专业教师的素质与学生培养的质量息息相关。为了缩短学生在校园学习与工作岗位之间的距离,减少长期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学校专门制定了《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加强了专任教师企业实践能力。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教研室也按学期派出了教师到北京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力天汽车集团、北京波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营销相关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以期深入了解汽车服务一线工作的实际状况,加深对汽车销售、售后等服务体系的理解,了解高端品牌感受企业文化理念,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优秀双师型教师。通过教师的企业实践锻炼经历和收获,为制定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实践依据,使培养出的毕业生能够很快适应岗位需求和企业一线需要。教师经过企业实践锻炼有助于教师组织教学过程,增强行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并将企业锻炼的收获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同时,对于提高本专业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依托汽车企业、兄弟院校和行业协会建立一支兼职教师队伍,提高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和职业技术等级,获取高端企业的各级各类证书都有极大的帮助。
五、结语
为了更好地把握网络保险的趋势,本文拟对它的特性及主要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问题及对策予以。
一、网络保险的特性及主要业务内容分析
(一)网络保险的特性分析
与传统保险方式相比,网络保险主要有以下特性: (1)可以降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运营成本。据美国布兹艾伦与哈米尔顿显示,通过因特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2)可以拓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3)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4)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交互式交流工具;(5)提供了较高水平的信息服务; (6)为客户提供了一种便捷的工具;(7)使客户能够享受个性化服务;(8)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9)能更有效地保护客户隐私;(10)虚拟化的交易方式。
(二)网络保险的主要业务内容分析
1.宣传和推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员。通过网络保险站点,不仅能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实现在因特网上进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宣传、产品推介等功能,还能展现业务员的个人形象,布置个性化的保险橱窗,展示业务员的个人特长。
2.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网络保险站点,不仅能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介绍、财务状况、保险产品种类及费率等信息,而且还能及时地给他们提供国内外全面、丰富的保险新闻、政策法规、监管机构要求等信息;也能给他们提供丰富的保险入门知识、国内外保险课题的深入探讨以及丰富的保险相关院校、机构的培训资料。
3.提供分析、选购保险产品的服务。在网络保险站点上,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开发专业的保险需求评估工具。通过点击它,客户便可以轻松地获得从初步到精确、从综合到分险种的需求分析。在充分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客户既可自行比较、选购各种保险产品或套餐,也可简单描述个人情况,让保险需求评估工具为其分析,度身定制投保方案,从而使客户全面享受个性化的服务。
4.提供在线投保服务。在客户选定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之后,网络保险站点还应提供在线投保服务,即提供客户通过网络完成在线购买申请、在线核保、在线支付保险费用和在线获取保单等。
5.提供在线理赔服务。通过在线理赔服务,不仅应提供理赔作业流程、注意事项、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查询理赔所需单证和出险联系电话地址等服务,而且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报案服务系统,及时反馈客户投诉,并提供划拨赔款到客户指定账户的服务。
6.提供在线交流服务。通过在线交流服务,客户不仅可就任何有关保险的问题,向保险专家请教并得到及时解答,而且可以在BBS论坛上畅所欲言,发表对保险的各种看法和投保的心得体会,结交朋友,寻求帮助;保险业务员也可以及时与同行交流专业经验,结识新的朋友。通过在线交流服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还可以通过它征求客户就某种保险产品的意见,以及在某些市场上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进行市场调查。
7.提供在线导航服务。作为一个好的网络保险站点,还应提供到保险有关站点的链接。这不仅有助于客户获取丰富的保险信息,也便于客户“货比三家”,从而坚定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决心。
二、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国外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仅营业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其他末设网址的保险公司也计划尽快设立。但绝大多数网址只提供有关保险市场和购买的信息,并帮助客户决定他们购买保险的内容。为了提供更多的服务,保险公司需要把它们的网址与其经营业务的计算机系统连接起来。不过,只有10%的保险公司做到了这一点。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正为具有非常广阔前景的网络直接销售保险做积极的准备工作。199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 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Forrester调查显示,1997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人寿保险金额是3.91亿美元;1999年大约有70万户美国家庭在网上购买了价值5亿美元的汽车保险;2003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定期人寿保险金额将达到41亿美元;2004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保险金额将达到118亿美元,还有 300户的美国家庭购买价值12亿美元的家庭保险。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四年初的1700套。英国于1999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了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个月以70%的速度递增。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日本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 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
IBM对全球160位保险公司资深董事,特别是对40多家保险与服务公司及客户群体的调查显示,到 1999年末只有不到3%的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或更改保单,但到2004年此数字将上升到 49%。
(二)国内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从1979年12月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大陆保险公司已经由1家发展到26家,险种由30多个增加到1000多个。虽然我国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和发达程度远远落后于美国等一些国家或地区,但是我国的网络保险几乎和国外同时起步。1997年11月28日,国内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保险行业的中文专业网站——保险信息网诞生,2000年7月1日更名为中国保险网。
目前已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泰康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网上,通过在线投保、实时核保或延时核保的方式销售保险。据统计,共收入保费近200万元用信用卡支付的占实时核保的30%以上。
2000年末,我国已有近80家保险网站,经营险种涵盖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近100个险种。2000年8月1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宣布其全国性商务网站全线开通。它是我国保险业界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据介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计划在3年内将电子商务业务量提高到整体业务量的10%至15%。 2000年9月22日,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正式全面开通,它是我国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认证的网站。2001年9月,泰康人寿完成了国内第一例网上保险理赔案。据计算机世界市场中心调查结果显示(2002),目前国内已有60%的保险公司开通了自己的网站;24%的保险公司计划在近期内开通。在这些已经开通了网站的保险公司中,有20.8%的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某些险种的网上销售;8.3%的保险公司正在建设中;41.7%的公司计划实施;只有29.2%的保险公司近期没有实施网上保险的计划。
而中国调查事务所最近对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武汉和哈尔滨等城市作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公众对于网络车辆保险的态度是:47%的被调查者希望尝试网络保险;而被调查者希望通过上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40%)、人寿保险(31%)和儿童保险 (19%)。另外,有人预测,到2005年国内的网络保险业务量将达到总业务量的5%。而占据重要份额的车辆保险在因特网的运用和发展前景将是最为看好的,保守估计,网络车险的总成交额将可能达到50亿人民币。
三、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关于加快推进保险业信息化进程的问题
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广泛,即网络保险的出现包括美国在内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在如何合理地应用信息技术方面,外国的大保险公司不会比我们有更多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抓住时机,加快我国保险公司信息化进程。笔者认为,在推进保险公司的信息化进程上,政府也可采取诸如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可以部分抵消税收、税前可以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改造等一系列措施,激励和推进保险公司的信息化进程。
2.关于同时推进内外部网建设的问题
网络保险不仅应包括面向客户的网站建设,还应包括构建公司内部的信息系统。一般来说,企业建设面向客户的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介本公司、销售保险和了解客户需求,因此面向客户的网站建设应始终以向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宗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网站的设计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网站中不仅要有保险产品的信息,还应有公司自己的详细信息。因为只有客户对你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才有可能和你建立业务上的联系;(2)在网站中不仅要有公司自己介绍的信息,还应提供有关保险行业的新闻、保险案例分析、专家的专题讲座以及保险基本知识等;(3)在网站中不仅要介绍公司自己的保险产品,还要对各种保险产品的利弊进行客观分析。如果有可能,还要把它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保险产品进行客观对比,让客户真正地感觉到你在设身处地地为其服务;(4)在网站系统中,客户不仅应能够完成保险的购买,还应能够完成退保、索赔、投诉以及提交反馈信息和建议等。
国外的研究表明,只有公司在进行大量的信息技术投资的同时,并对企业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予以调整,才能真正降低企业内部活动的成本,并提高企业内部活动的效率。因此,在构建内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予以调整。
3.关于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容易记忆的域名的
到为止,网络解决方案大体上有三种:(1)自建。对于安全性要求很高、信息技术人员实力雄厚的大型,内部网和外部网都可以由自己建立。但它需要从接人服务商那里租用专用线路,因此成本较高;(2)专用型虚拟主机服务。对于企业不是很大且技术人员比较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把自己的服务器放到接入服务商的机房或租用接入服务商的专门服务器,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最佳方案;(3)共享型虚拟主机服务。对安全要求不是很高、经济实力有限的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和其他多家公司共同租用接入服务商的服务器。
由于网络保险直接涉及到资金的划拨,因此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笔者建议大中型的保险公司最好选择第一种方案;对于虽然涉及到保险买卖的中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第二种解决方案;对于不在网上进行保险买卖,只是通过网络对外宣传的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选择第三种方案。
对于选择好网络解决方案的网络保险公司来说,下一步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选择一个好的域名。好的域名标准,首要的是容易记忆;其次是应和企业名称或业务有一定的关联。
4.关于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的问题
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66%的被调查者最关心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安全问题是阻碍网络保险的重要瓶颈之一。对网络安全造成的威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来自公司内部的不当使用。对于这类威胁,目前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建立“信息系统审核”。它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下每个使用者在系统内做的任何事情,以供将来查证使用;另一类是来自外部未经授权的存取。对于这类威胁,目前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在内部网络与因特网中间架设防火墙、采用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和安全协议等。防火墙主要是通过监管网络安全协议、通讯包、网络服务及网址等方式来确保网络安全;通过加密技术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保密;通过密钥管理技术实现密钥交换安全可靠,防止密钥泄密和非法更改密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实现对原始报文的鉴别和不可抵赖。SET和SSL是最常用的两种安全交易协议。 SET协议安全性高,但其复杂程度高,因此较少;SSL协议安全性较差,但实现容易,应用较多。不过,为了保证网络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交易的安全性,笔者建议网络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选用支持SET协议的系统。
5.关于选择恰当的保险险种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公众希望通过上网投保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机动车保险和儿童保险;而对于诸如家庭财产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保险金额比较高的险种,仍希望得到专业保险人士的技术咨询服务,通过更为稳妥的传统的投保方式进行投保。因此,网络保险公司在网络上推出保险险种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先把客户愿意通过网络购买的小额险种搬到网上,而对于一些大额险种等时机成熟时再推出。
6.关于培育网络保险集市的问题
网络保险集市就是在网络上提供一个场所,使客户能在这里找到大量的保险公司,方便地了解各个公司的基本信息或查询各个保险公司的某一险种的有关信息,并对该险种的优劣进行对比,选择最。佳的公司进行投保。网络保险集市不仅会给客户带来方便,同时也会扩大保险公司的和业务量。因此,我国务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学会的组织下,全力支持并在网络保险集市上展示自己,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保险集市的发展。
7.关于全力开发国内市场和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的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潜力还很大,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应以网络为手段积极地深挖国内市场潜力。另外,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公司将不得不在世界市场上和国外同行展开竞争,所以与其等着几年后被动挨打,还不如主动出击,积极地利用网络保险远距离作战的优势,尽早建设公司自己的站点或在国外设立镜像站点,到国外市场上积累与外国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经验。
8.关于吸纳优秀人才和对已有员工在职的问题
网络保险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的开拓,不仅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还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据笔者所知,我国的许多保险公司有一个规定,即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技术人员都必须完成一定的保险任务。似乎这条规定能为公司增加一点业务量,但是它无形之中就把一些优秀的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拒之于门外。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低于其他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国保险公司要吸引到一流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必须破除这条不成文的规定。
除了应在引进人才上下功夫之外,还应该重视对已有员工进行保险专业知识、外语知识和信息技术知识再教育,通过再教育提高公司员工综合素质。与此同时,规范公司的管理,让公司员工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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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智能 中职 礼仪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091-02
多元智能理论认为人类的智能是多元的,主张智能是由同样重要的多种能力而不是由一两种核心能力构成的。加德纳将智能界定为“在特定文化背景下或社会下解决问题或制造产品的能力”。中职学校的礼仪教学,就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形成在特定文化背景下或社会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教学宗旨的。礼仪课程通过对学生的个人礼仪、人际交往礼仪的培养,促使学生诸如人际交往智能、语言智能、自我反省智能、身体/运动智能、视觉/空间智能、音乐/节奏智能等多种智能和谐发展,使学生的自信心得到加强,自我价值得到肯定。许多中职学校都把学校的重点任务放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上,对礼仪教育的重视不够。传统讲授型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培养目标的要求,中职学校在礼仪教学中应该推行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多元智能。下面对礼仪教学中运用的小组讨论教学法、教师示范―强化练习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进行探讨。
一、小组讨论式教学法的应用
小组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充分了解学生的智能特点,预先将学生分配为若干小组,为实现既定的课程教学目标,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小组讨论式教学的环节大致包括:设计问题、给出核心问题或案例、启发思路、进行小组讨论、得出结论、进行评价。
小组讨论式教学法的运用,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强化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在交通运输专业讲到接站礼仪时,让学生结合已经学过的轨道交通概论、铁路客运组织等课程知识以及日常对火车站、地铁站的了解,进行课堂小组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见解,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使性格较内向的学生也能勇敢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开始时会比较胆小说的比较少声音比较小,时间长了自然而然就不犯怵了。小组讨论的形式还有利于同学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同时也促进了言语智能和人际交往智能的发展。有利于学生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和自省能力,将理论联系到实际。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能力大大提高。小组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有利于改变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让学生从“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由被动转为主动参与教学。礼仪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起到引导、启发的作用,把课堂还给学生,真正以学生为主体,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典型案例和具体任务的讨论, 使枯燥的书本知识变得生动形象。让学生结合其他学科知识,围绕问题进行自学,培养他们独立思考、推理分析问题、将知识融会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二、教师示范―强化训练法
教师示范―强化训练法指的是“讲解―示范―模仿―训练―课堂汇报―评价”的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多元智能中的肢体运动智能。讲解:基本概念、礼节要求、场景设定等;示范:教师对正确礼节、仪态形象的展示;模仿:学生自主对示范的模仿和练习;训练: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分组、按口令配音乐、分场景练习。课堂汇报:在分组练习之后进行成果展示,注重团队的整体配合。评价:师生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教师示范―强化训练法首先要求重视示范的作用,教师的示范能充分诱导学生,激发学生模拟的热情。让学生能听懂、接受,并能够按教师的要求做出来,最终达到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表现礼仪规范的行为。例如,举止礼仪训练部分是礼仪课训练中的基础内容,它是个人礼仪向社交礼仪、服务礼仪知识学习的关键,意义非常重大。例如:举止礼仪中站姿、坐姿、手势的实践教学中,学生对这部分内容虽然并不陌生,但由于长久的错误习惯,动作不能做标准,有许多细节根本做不到位。这就需要礼仪教师事先讲解和示范标准化的动作,讲清动作要求和训练要领,然后给学生时间独自练习,小组间互相纠正错误动作,纠正后再共同练习,最后4-5个人为一个小组进行展示,师生互评。整个礼仪教学过程显得轻松愉快,发展了多元智能中的动作智能与音乐智能,在优美舒缓的背景音乐声中,学生学会了欣赏自己,树立了自信心,这是塑造良好形象的开始。
礼仪课以培养学生的技能为主,在教学中必须对学会了的动作或者技能进行强化训练,巩固学生对礼仪规范动作的熟练掌握,尽最大可能把学生的社会适应期消除在学校的学习期间。在过去的礼仪教学大纲中,训练环节占整个授课学时的30%左右,礼仪教学实践证明,将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的比例调整为二比三,把实践训练作为礼仪教学内容的主要部分,这样更有利于培养中职学生的礼仪实践能力。
三、情景模拟教学法
多元智能主张在特定情景中促进学生的深刻理解。他认为人的智能是与特定文化环节相结合的,人的理解程度受“情景”的制约。在特定情景中的理解才是真实的理解,才有可能转化为特定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实践中, 情景模拟教学法是学习礼仪的一种好方法, 情景模拟是指教师按照礼仪训练的目的和要求,设计模拟情景、环境、人物身份等, 指导学生在模拟环境中以模拟身份进行礼仪训练。通过“设置情境――明确任务――实训练习――巩固知识点――提升实践能力”的过程,养成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职业习惯。学生能够在具体的实践实验中取得更真实的实战经验。不仅在知礼方面领悟深刻, 而且在行礼和达礼方面学生也能够取得显著效应。
关键词:交强险条例;无责赔付;立法本意;评价
一、无责赔付的概念以及法律依据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8年12月7日,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前面的顺向行驶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和乘坐人国某受伤,并且两辆摩托车都受到损害。随后经过调查,认定付某无证驾驶,且行驶过程中没有与前方保持足够距离,付某负全责,杨某和国某不负责任。2009年8月,付某把杨某和其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总计14.1万元。对此,即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被告上诉,要求改判,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例的判决,引起了诸多的分歧和争议。对此,笔者也是持否定的态度的。笔者认为该案中付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杨某与国某无责,根据2008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应该是依据该条款中的分项原则即无责赔付部分予以赔偿1.2万余元,而一审二审法院却不分项额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了12万余元,这是不合理的。也许我们应该懂得“分歧并非一种健康的法治生活的常态,法治对规则应具有一般性、确定性的要求是力求排除这种状态的,在多数场合中人们的共识是常态,分歧则是个别的,否则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个案都发生争吵呢?”因此,尽管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推理的失效之处对法律的确定之处进行怀疑但它能否最终动摇其根基原则是有待进一步考察的。
我国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条例》中第23条规定有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即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一时间激起了千层浪。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指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后,一方的车不负责任,一方的车全部负责。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双方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那么负全责的一方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所谓的无责赔付的规则是指:即使一方处于无责任的状态下,无责任的一方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给负全责的一方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无责的一方车辆投保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在一定赔偿限额内负责任。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二)无责赔付概念
交强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种强制保险,即政府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车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而“无责赔付”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利用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称“无事故责任的赔偿”。
(三)无责赔付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无责赔付条款出台的立法本意
在笔者看来,此次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仍然是立法的进步。首先,立法设计的初衷是本着一种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出于生命权高于路权的考虑,为了有效的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交通事故中出现损害,而采取“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使受害人在事故上有也能得到救济,它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和立法理念。
其次,交强险“无责赔付” 并非纵容违法,鼓励违规的条款,更不会催生马路杀手。从时间成本角度出发,发生车祸后,负全责的肇事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多400元,而司机为处理车祸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则远远的要超于400元,任何一位理性的司机也不愿意去充当“马路杀手”;从道德角度看,在没有深仇大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位司机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更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更够在一场车祸中全胜而退,这也从道德的层面遏制了“马路杀手”的产生;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肇事方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封存,这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的保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司机的有责任交通事故将使其下一年的交强险保费提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机应能够获得交强险赔付而肆意妄为的行为。
再者,对于“无责赔付”,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而这种责任仅是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对该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的责任,而非我们普遍所认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它就并未违反基本的法律和法理。
最后,保险“无责赔付原则”不会构成对侵权行为法的威胁。因为“无责赔付”作为保险赔偿方式之一,不会改变整个事故的性质或左右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责的车主只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垫付,之后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车主绝对没有因为交强险实行了“无责赔付原则”而增加或扩大了其自身的经济损失。
三、国外交强险的法律制度
(一)法国的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
由于机动车事故频繁发生,法国要求所有的人都应该购买责任保险,并且建立了强制性保险制度。根据相关的保险制度,若人们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那么机动车的车主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机动车车辆的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支付。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不能担保受害人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担保基金提供。
(二)美国汽车保险制度
美国一部分州实行的是“谁责任大,谁多负责”,但是都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的,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责任过半认定制。事故一方被认定承担50%以上责任,就承担全部责任。
2.责任比例分担。事故具体情况作为依据认定承担的具体比例,并根据比例分摊赔偿。
3.简单多数原则。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全部负责。
(三)日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日本实行的是“无损失,无利润”的原则,费率的多少主要是由投保汽车的数量、事故率、以及事故发生之后平均赔偿数额等决定的。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只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对物的损失不进行赔偿。此外,还有一种政府汽车损害赔偿保障金,是从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轻质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其中第4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因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军用汽车,亦同。第5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第7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在申请发给牌照或换发行车执照前,应以每一个汽车为单位,向保险人投强制汽车责任险,旨在保障被害人获得相当之赔偿。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制度都是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的,并由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也符合社会利益和国家政策的需求。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交强险的费率制度不相同,通常都比较低,以便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同时各国都建立了保险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四、对“无责赔付”条款的评价
首先,我认为无责赔付原则存在很多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责赔付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现了社会的公平
交强险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有效的平衡了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它有效地保障了道路交通中最基层、最弱势的群体,使得他们有效的得到赔偿。同时,它使得受害者得到更为广泛的救济,扩大了赔偿的范围。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一直存在,一方的利益得利则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受损,如果有一项制度能够有效的平衡不同群体的这种纷争,使得弱势的、劣势的群体的状况有所改善,那么这个制度是相对公平的。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就是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促使了社会的公平。
(二)无责赔付原则降低了驾驶人的压力,使得事故处理效率更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和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就是弱势群体,不管机动车是不是负有责任,那么驾驶人就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赔偿。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制度,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因为他们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此制度转嫁驾驶人的开车风险,减缓驾驶人和车主的赔偿压力。同时,实行无责赔付,对于很多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会再为谁错的多,谁错的少而起争执。这样减少了解决争端的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
(三)无责赔付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结束了商业三者责任险经营的混乱局面
首先,无责赔付的规定,使得交强险分摊了商业保险的一定的赔付,在交通事故中,减掉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使得效率更高。在新道路交通条例实施之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产生了很多纠纷,经常使得受害人和保险公司对簿法庭,增加了办案量。在法庭上遵循着无过错责任制,认为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义务是应当的并且是法定的,因此直接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承担诉讼费,此举动是根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在充分考虑到扩大风险,既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救,又不过分的加重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得风险在全社会中分摊,有效地避免了商业第三者在交强险的混乱局面。
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并非尽善尽美,它的发展和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必然充斥着许多的问题和疑惑,例如“无责赔付”条款改变了我们对传统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其在实践中规范模糊,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等等。不可否认,“无责赔付”条款仍存在许多需改进的地方。
1.从生命权高于路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论这种伤害是车车相撞造成,还是人车相碰造成的,我们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交强险立法的宗旨,此立法也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
2.在车车相撞的时候,如果没有人身的伤害,只是单纯的车辆的损失,我们适用“有责赔付”更加合理。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只是为了保护弱者而设立的,单纯的车辆的损失并不适用此规则,车与车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此情况下,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激励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恪守本分、严以律己、谨慎驾驶,否则在出现事故之后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任何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打消了公众对交强险制度的不解和顾虑。此外,采用“无责赔付”制度赔偿全责司机最多为400元,而对“有责赔付”制度下的有车一族来说,这400元完全能够承担的起。
3.无责赔付会导致无责任的一方将有责任的一方告上法庭,使得有责任的一方处于被保护状态,是对守法的人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使得守法者为违法埋单。
从另一个层次而言,一部法律或某一条款的实施要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其根源在于它是良法,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并且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同,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意志行为。 因而,该条款的正当性,合理性越高,获得社会认同的可能性越大,被社会遵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此时的法律强制力也就越大,也就能转化为支持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动力。
五、无责赔付制度的完善
1.采取奖罚标准。例如:把投保人在上一年度的索赔次数和金额作为考量投保人风险等级的一定标准。这样可以约束驾驶人的行为,减少交强险的经营风险。
2.加大费率浮动幅度,使得不同的投保人之间的风险程度相应的增加,增加了一些谨慎驾驶人的收益,同时也会相应的加重不谨慎驾驶的风险成本。这样既可以惩罚一些恶意驾驶人,又可以对驾驶员起着预警作用,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全。
3.在新的交强险比较规范的法律体制出台之前,我们可以依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上限为12100元)来进行救济,这属于道德上的,公益上的赔付,而不属于保险理赔。
4.加强对财产损失赔付的限制。免除财产损失无责任方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财产的损失也不应当进行赔付,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保护伤者,给予一定救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而对于其财产损失,无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行驶着和车辆遵守纪律,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是立法进步的产物,但它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困惑,如何能让让它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消除公众的困惑,让市民平安放心的出行,自觉地去信服这个条款,我想这是立法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我们更期待和坚信它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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