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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时间:2023-05-31 09:10: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育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育保险

第1篇

1、申请材料:生育妇女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状况申请生育保险金证明》。

2、如果您在这个城市有孩子,则需要携带医疗机构签发的“生育医疗证明”;如果您在其他省市有孩子,则必须携带由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医疗机构签发的产妇情况(困难,正常或流产)。出示儿童的摘要或医疗记录,以及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本和复印件;在国外或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娩的人,必须携带由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情(困难,正常或流产)的病历和其他材料以及中文译本。

3、在指定金融机构(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4、如果您委托他人来处理,则需要携带授权书,校长的公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正反两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3、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不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中的生育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性参保的,不分男女,旨在为在职工提供保障。为了使不明了该险种的人了解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下面将详细为您分析。

据规定,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居住地居委会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和规定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生育保险条例》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在今年7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至此,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在河南建立。

作为我省首个涉及生育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保障了在、离职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还第一次体现了对参保男职工的权益保护。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部门是否能有效管理?

答:《办法》专门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哪些人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相关规定介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谁来缴纳?

答: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由谁来发?

答: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后,是不是所有的生育费用都可以报销啊?

答:据了解,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除了正常生育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包括: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另外,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假如职工在参保后失业,又恰恰在此时需要生育,该怎么办呢?

答:参保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失业一年内可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参保满三年者,终身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三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性参保有何意义?

答:配偶生育可领补助。

为保护参保男职工的利益,《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此外,针对参保地和生育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现象,《办法》还指出,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假如单位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或无故拖延缴纳时间,职工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 《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异地借鉴:

北京:企业不参保,也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

在北京,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不仅要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还要遭受高额罚款。

据相关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此外,企业若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还将被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高额罚款。

重庆:男性做结扎手术也有补贴

据重庆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山城重庆便出台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若生小孩,将获得7000元左右的生育补贴。

另外,女职工如果做计划生育手术,引产将获得500元补偿,流产补贴200元。男性做计划生育手术,如结扎也会有相应的补贴。

通辽:女方无工作,可使用男方医保证

第5篇

关键词:职工生育保险 基金 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及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可以维持妇女身心健康,帮助促进女性就业,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目前我国执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在过去的十多年实践中,充分保障了企业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目前生育保险的问题与对策谈谈个人的思考。

一、目前生育保险待遇的现状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的立法情况和实际工作相比,显得有些滞后。各地在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还是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的法律出台,法律已经跟不上社会的变化,这种状况使得法律落后于现实。和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严重脱节,而且立法层次也较低,执行力度不大。

(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窄

虽然我国最近一个时期加大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和覆盖面,但是就生育保险来说,和社会保险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很小,大部分农村妇女不在范畴内。这让很多人不知道生育有保险,导致大众的报信意识缺失。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劳动者和无业或失业的女性 。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处于试行阶段,由于始终没有进行修订,一些条款已经和新形势不相适应,而且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没有刚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对于保险范围界定不准确,比如早孕和流产所产生的检查和处置费用处理问题,与生育相关的疾病保险问题,生育服务标准,报销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及早明确。

(二)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条款内容不一致,导致执行起来的难以掌握。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问题,到底是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百分之百开工资, 还是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按照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养老基金技术计发。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很难把握,造成政策执行不力的局面出现。

(三)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补偿偏少

目前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月工作日计薪20.83天/月,一种是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但是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数额偏少,标准偏低。各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不足实际发生的一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育龄妇女的生育费用。另外生育保险的基金收缴存在缺陷,职工的奖金和津贴也属于工资,现在很多企业,把津贴与补助以报销的方式发放,不计算在工资内,这样导致保险费上缴额度减少。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联动机制

生育保险是我国五种社会保险之一。强化人们的保险意识,深入社区、企业,深入到广大妇女群众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增强各级领导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责任感。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广大人民了解生育保险的内容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社会大众普遍掌握生育保险制度,懂得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及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并且刑成常规化和制度化,使参保成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同时,建立各部门联合参与的联动监督机制,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参保情况,对于不执行者追究法律责任。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实行生育保险是在维护妇女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实行社会大统筹

在严格执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突破“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机关事业、城镇居民以及非正规就业妇女、农村育龄妇女、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也应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生育期间给予生育户的男性职工一定假期照顾自己的妻子。对做节育手术的男性也应该含在保险范围中。

(三)加强管理,加大生育保险经费投入

在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险需求,可以采用医疗服务价格招标办法,确定保险医疗机构,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和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建立激励与防范机制,确保基金稳健运行。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生育费用的责任,企业缴纳与政府投入相结合。

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及职工参保,保证享受待遇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

韩梅(湖南长沙)

律师意见:公司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所以,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即,您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丢失物品,如何索回

问:一个月前,我丢失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被同事马某使用,电脑里尚存我的重要客户资料。马某说,电脑是他从一家电脑维修店以1630元的低价买的。我要求马某归还电脑,他不肯,说电脑是他通过正当途径购得,除非我给他5000元补偿。请问,我能索回属于我的电脑吗?

刘京(陕西延安)

律师意见:您有权要求马某归还电脑。

首先,马某虽已出资购买电脑,但他并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一方面,由于电脑系您所有,而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对电脑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电脑维修店并非所有权人而销售,自然属于无处分权人;另一方面,马某在购买电脑时,明知该电脑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电脑维修店并无合法进货途径,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和销售者,即马某作为受让人取得电脑并非善意,购买价格也不合理。

其次,您有权索回属于自己的电脑。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即在您已经提出返还请求的情况下,马某有归还电脑的义务。由于马某购买电脑时支付1630元,所以您必须向马某支付该款。同时,您还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电脑维修店要求赔偿损失。

手机短信,个人隐私

问:我与钱某是同事,因业务竞争导致关系不睦。前不久,钱某趁我不在,偷看我手机中的短信,将客户发给我的一条开玩笑的暧昧短信四处宣扬,还添油加醋,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请问,钱某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马东方(河南洛阳)

律师意见:钱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

第7篇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帐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按项目付费与DRGs-PPS住院费用构成的比较实施DRGs-PPS后,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和其他费用均出现了下降(表略),其中药品费下降幅度最大,下降了43.5%。但材料费和手术费在实施DRGs-PPS后分别上涨了41.0%和53.0%(表略)。实施DRGs-PPS前后,各费用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实施DRGs-PPS前后生育方式的比较在实施DRGs-PPS后,剖宫产率由77.3%下降到44.1%,下降了33.2%(表略)。经检验,实施DRGs前后剖宫产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406.1,P<0.01),实施DRGs-PPS后,剖宫产率明显较低。

天津市社保局对生育保险实施DRGs-PPS后,对经阴道分娩每例补偿3000元,对剖宫产分娩每例补助3600元。各费用变化趋势显示,医院加强了技术性和服务性收费,引导医务人员正确的价值取向,激励医务人员提供更高的技术和更好的服务,而不是追求多开药和多做检查。另外,次均材料费上升的原因,一方面是患者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对一次性材料以及价格较高的材料使用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对医用材料费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动作用。说明DRGs-PPS在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引导医院经济合理运行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住院日的下降实施DRGs-PPS后,平均住院日缩短了2.6天。住院天数的下降一方面为患者减轻了住院负担,减少了患者院内感染的机会,另一方面增加了医院为新患者提供服务的机会。同时,由于患者住院费用和住院日的下降,患者满意度提高,有助于医院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促进作用。剖宫产率下降正常的分娩方式是经阴道分娩。剖宫产术是一种助产手术,是产科作为处理高危妊娠确保母婴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剖宫产率不应该超过15%。国内城市医院剖宫产率约为50%,少数城市已超过80%[5]。剖宫产率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部分患者不愿忍受经阴道分娩的疼痛、担心孩子在经阴道分娩过程中对颅脑的挤压以及人为地选择胎儿的出生时间等,另一方面,由于剖宫产时间短,仅需要30分钟左右,而经阴道分娩需要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医患双方均投入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实施DRGs-PPS,对经阴道分娩和剖宫产两者的补助相差600元,而经阴道分娩和剖宫产两种方式仅手术费相差就大于600元,且剖宫产患者比经阴道分娩患者住院日长,用药多,医院为了保持收支平衡,倾向于引导患者选择经阴道分娩。

天津市2011年平均剖宫产率为56.7%,其中三级医院为68.9%。该院实施DRGs-PPS后,剖宫产率下降到44.1%,低于天津市平均水平以及三级医院平均水平。但与WHO提出剖宫产率15%的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在实施DRGs-PPS的同时,配合产前宣传教育,使产妇充分了解阴道分娩的好处及剖宫产近、远期并发症,让产妇自愿选择经阴分娩,进一步降低剖宫产率。

作者:李许良 刘建国 蔡丽 李爱娟 冯娟娟 张竞超

第9篇

老公买了生育保险老婆可以报销,各地普遍做法是生育保险由公司按工资总额缴纳,如果男女双方都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生育保险待遇由女方单位办理,男方不享受,若女方没有生育保险,则可以用男方单位的名义,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享受生育保险50%的待遇。

生育险按照实名制原则报销,只能女方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报销,男方则只能享受带薪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关键词:生育保险;女性就业;儿童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6-0053-06

一、引言

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是人类社会近百年来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它为两性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给社会和家庭生活带来着巨大的改变和挑战。工作和家庭双重责任的平衡成为每个职业女性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其答案几乎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而这一冲突在婴幼儿的生育和抚养问题上达到顶峰。倘若普通的家务劳动还可以通过闲暇的减少和家政服务的发展得到解决,那么生育和抚养则是影响女性连续和平等就业的天然障碍。

在生育时完全退出劳动力市场、并在最小的孩子进入学龄时重新工作曾经是大多数女性的自然选择(M型的双头就业曾是发达国家女性就业的显著特征),但长期退出劳动力市场将导致严重的人力资本折旧。也正是因为此,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同时进行生育抚养和市场劳动,当今,大多数职业女性在产后几个月内就迅速恢复了工作。但是同时,过早返回工作导致的母乳停止和非父母照料等问题可能会对婴幼儿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而儿童成长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意义,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人口发展。

生育保险制度就是意在缓解这一矛盾的最主要公共政策。它通过提假和收入补偿,保护女性在生育结束后回到原职继续工作的权利,希望能够促进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并有利于母子健康。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否真正帮助女性实现了鱼和熊掌的兼得,它对市场效率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可以为现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但都有待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分析。我国国内目前还没有此领域的专门规范探讨,而西方学者已经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生育保险制度,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就旨在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西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为国内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二、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

1 女性劳动供给的经典理论

经典的劳动供给理论认为劳动供给决策是劳动者在收入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而影响这一选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工资率。工资率的上升对劳动供给同时有正的替代效应和负的收入效应,且随着工资率和总收入的不断提高,替代效应不断减少。而收入效应提高,导致后弯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一理论对现实中男性的劳动供给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却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不断上升的女性劳动供给不符。上升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研究发现,这一现象既是生产由家庭转向工厂、第三产业逐渐兴起等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结果,也与家庭结构变化、家用电器普及、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等社会因素相关。同时,这也是女性劳动力的特殊性所导致的。贝克尔创建的家庭经济学及其发展对此进行了专门探讨:一方面,女性在市场劳动和个人闲暇之外,还有很大部分时间用于家务劳动,这是女性劳动力与男性的主要差异,也是导致其替代效应较高的原因;另一方面,女性劳动供给决策可能是家庭内部夫妻双方博弈(合作博弈或非合作博弈)的结果,例如离婚率的上升常带来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

供求双方的共同改变导致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工资和就业状况的变化,这就是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下面就结合现有文献,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2 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静态均衡

在供给方面,生育保险制度会带来女性劳动供给的增加。一方面,由于很多国家的产假和收入补偿以产前一定的工作时间为条件(例如,美国家庭和生育休假法案要求雇员休假前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满12个月,且达到1250个小时),这使得部分女性为了满足产假资格而在产前增加劳动供给;另一方面,保护工作权利的产假使得更多女性不必在产前辞职,而可以继续工作的预期也可能进一步增加女性产前的劳动供给。

在需求方面,生育保险制度在短期可能带来雇主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由于女性雇员在生育期间的休假会导致职位空缺,使该职责的履行处于次优状态,妨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企业还不得不寻找和培训短期替代人员,导致不可避免的职位空缺成本。而且与一般的假期不同,产假往往更长,且不能按照雇主认为合适的时间来进行安排。所以,生育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对女性劳动力的税收,从而减少雇主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倘若产假由雇主而非社会统筹提供,那么雇主还要承担这一直接支出成本,需求曲线会更大幅度左移。”

上述供求曲线的移动导致了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结果则主要取决于雇佣双方对生育保险价值的评价和提供成本(如图1)。假设原有均衡位于S。和D信决定的A点,第一,倘若工资完全自由、且女性雇员对生育保险的评价不小于雇主提供生育保险的成本,那么生育保险将导致劳动力供求曲线同时移动到S,和D,均衡点变为E,就业人数不变但是工资下降,且下降幅度等于生育保险的提供成本;第二,倘若工资完全自由、但女性雇员对生育保险的评价小于雇主提供生育保险的成本,那么生育保险将导致劳动力供求曲线同时移动到S,和D,,均衡点变为B,就业人数和工资都有所下降。且工资下降幅度小于生育保险的提供成本;第三,倘若工资完全刚性,那么生育保险将导致劳动力需求曲线左移,同时在原有工资水平下出现女性劳动力的过度供给。

可以看出,生育保险制度在静态中反而可能导致被保护女性群体的工资和就业的下降,不少学者通过DDD(Difference-in-Difference-in-DifferencC)的计量方法验证了上述结论。例如,Gmber(1994)研究了1978年美国反怀孕歧视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Act)对不同地区育龄妇女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的影响,r7,发现了生育保险提供成本向工资的完全转移和对劳动投入的零影响。Yu Cheng Lai和Master(2005)利用台湾生育保险在初期只覆盖部分行业的机会,发现生育保险制度在短期显著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和平均工资率。0qIuhm(1998)运用欧洲的宏观数据对多个不同生育保险制度国家的女性就业人口比和小时工资进行了分析,发现产假保证了女性就业的上升,但是长期的产假也伴随着女性工资的下降。

3 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动态均衡

上述分析假设了静态的劳动力市场。但是今天,

大多数女性都在产前参加市场劳动,这就导致雇佣双方在长期的动态博弈可能改变静态中的结论。由于显示性偏好表明女性产前的工作关系往往是劳动力市场中雇佣与被雇佣的最佳组合,且产前的工作经历也使得雇员积累了较丰富的公司专项人力资本,这就使得在长期,雇主不得不在下面两种情形之间进行权衡:一是不提供生育津贴,同时承担永久替换员工的成本,例如搜寻成本、培训费用等;二是提供生育保险和承担职位暂时空缺的成本,但是同时得到长期内员工跳槽率下降、维护最佳雇佣关系组合以及持续的专项人力资本积累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等收益。

同时,生育保险在长期也将为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激励,这将使得雇主提供生育保险的收益上升,从而提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谈判能力和改善雇主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有研究发现产假与女性产后的工资正相关,Waldfogel(1998)发现产假减少了和母亲类似但没有小孩的女性之间的工资差距,Daise和Walte(1991)发现一个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准备(也即更高的专项人力资本)与产后继续工作和更快回复工作显著正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场完全的情况下,雇主和雇员会根据工作性质,由雇主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雇员对生育保险的评价来订立双方的生育保险合同。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雇佣双方无法确切得知彼此对生育保险的估价和提供成本,特别是雇主无法确定雇员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后回到原职的概率,这就使得乐于提供生育保险的雇主面,临只雇佣到较高概率享受生育保险的雇员的逆向选择困境。而强制和普遍的生育保险则可以帮助乐于提供生育保险的雇主解决逆选择问题。但是对于原本就不乐意提供生育保险的雇主而言,强制提供的生育保险则是次优选择。ClQ并可能在工资不能自由调整时带来女性就业减少,从而导致对市场的扭曲和效率的降低。但是,正如Gruber(1994)所言,这就要求我们首先明确生育保险的主要目标是纠正市场失灵,还是通过在不同群体间的再分配来帮助特定群体。我们认为,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女性就业和帮助维护母子健康,而在动态中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则是女性产后的微观劳动供给决策对生育保险政策所作出的反应,这正是下一部分要进一步详细分析的。

三、生育保险与女性产后的劳动供给决策

从上述分析可知,实现生育保险在动态中利于女性就业和减少性别歧视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女性在产后更多地回到原职,从而实现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并得到产前专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但是,较快返回工作往往使母亲不得不离开刚刚出生的婴幼儿,这可能对儿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生育保险究竟对女性就业和儿童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女性产后的就业决策,下面就对此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介绍,

1 生育保险与女性产后劳动供给决策理论分析

女性产后何时恢复工作的决定是在收入约束和亲自照顾新生儿的效用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而生育保险将改变妈妈们面,临的预算约束,Burgess et al.(2008)针对英国20世纪90年代初的带薪产假政策,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如图2)。

以女性的生育时点为原点,横轴是产后恢复工作的时间,纵轴是产后的收入,保护工作的产假在T。结束,收入补偿在T停止,假设产后恢复工作之后的工资率不变,直到TF退休,那么,在没有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女性产后面临的预算约束线是以产后新工作的工资WN为斜率的AB线,而在有生育保险的情况下预算约束变为CDEFG。收入补偿使得后者较前者有一个纯收入效应c。,而EF反映了原工作的工资往往高于产后重新寻找的工作,D点的转折显示在T一之前恢复工作则会使得生育津贴减少。作者用此框架分析了两类女性,个体Ⅱ是对工作有较大偏好的女性,她们在没有生育保险时选择在T,’恢复工作,而在有生育保险则可以延长休假时间到T真。个体2是对在家中照顾新生儿有较大偏好的女性,她们在没有生育保险时选择在T真*恢复工作,而在有生育保险则会缩短休假时间到T。。这说明,生育保险使得女性的恢复工作时间在产假结束的时点集中,有可能延长原本偏好工作的女性在家中照顾新生儿的时间,同时缩短原本偏好家中照顾新生儿的女性的休假时间,使其避免失去原工作和实现更连续的人力资本积累。

上述分析建立在雇佣双方原本没有任何产假安排的假设之上,但是现实中雇主可能对某些雇员原本就提供一定的产假,这时生育保险制度的影响就取决于法定产假与原先协议产假之间的比较。Klerman和Leibowitz(1999)针对美国家庭和生育假期法案中12周的无薪产假对此进行了分析。由于生育后一定时期的休假需求是刚性的(例如6周),倘若雇主原本提供的假期少于这一时期,雇员会选择放弃原工作而在产后重新寻找工作,对于此部分员工,12周的产假可以保护她们回到原有工作。但是若原有雇主提供的产假就大于产后的最低休息时间,那么12周的产假对女性就业和在家中照顾新生儿的时间影响可能不大。

上述理论分析为我们理解女性产后恢复工作的决策提供了理论框架,但是生育保险究竟对女性就业和儿童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则有待实证研究的检验,下面就对此进行分析。

2 产后返回原雇主与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

如上所述,生育保险除了能使女性在产后得到较好的精神和身体恢复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生育期间连续的人力资本积累、尤其是回到原职的连续工作来提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表现,有不少实证研究认为产假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例如,Ruhm(1998)发现产假与产后女性的就业正相关;Baum(2003)发现产假提高了母亲们回到原职的概率(10-17个百分点);V21Baker和Milligan(2005)则用加拿大多次延长产假的社会实验验证了这一结果,他们的研究发现产假的每次延长都在不同比例上显著减少了女性产前辞职的比例,也增加了休假和回到原职的比例;Burgess et al(2008)发现产假使在产后7个月内返回原工作的女性增加了25%。

针对美国的研究还发现不同长度和类型的产假对女性劳动连续性的影响不同。例如,Woldfogel(1998)发现,相对于提供无薪产假的雇主,女性更容易回到那些提供带薪产假的雇主;Glass和Riley(1998)发现女性更容易回到提供较长期产假的雇主。同时,这些研究还指出,由于美国职业女性在产后回到原雇主的比例原本就较高,而1993年家庭和生育假期法案只有12周的无薪产假,且覆盖面有限,所以其对美国女性产后工作连续性的影响可能不大。

3 产后恢复市场劳动的时间与儿童发展

不少研究都证明,婴幼儿1岁前的生活对其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母亲在此期间过早返回市场

劳动可能对新生儿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母亲的全职工作常常伴随着非父母的照料方式,同时也是母乳终止的最重要因素。而母乳和父母对新生儿的亲自照料都被认为对儿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期的研究验证了产假对于延长母亲在家中呆的时间、同时减少非父母照料和增加母乳喂养的作用:Baker和Milligan(2005,2008a,2008b)发现加拿大2000年产假的延长增加了母亲呆在家中的时间,使得7-12个月儿童的非父母照料减少了18%。使得孩子1岁之前的母乳时间延长了1个月,同时使纯母乳喂养达到6个月的女性增加了7.7到9.1个百分点。但是,这些研究未能证明这些变化对文中采用的儿童健康指标的影响。作者指出,这可能是所采用的健康指标存在问题,也可能是这些因素对儿童认知的影响有较大滞后性,在儿童更大年龄时才会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正如不少作者提到的,这类实证研究中普遍存在与产假资格相关的内生性问题,即可能不是由于带薪产假影响了女性的休假活动和进一步的儿童照料行为,而是对产假认可度较高的女性选择了有产假的工作。有文章指出自身的计量模型无法区别这两种可能,而只是发现了二者的强相关。也有作者认为自己基本得到了因果关系,而上述Baker和Milligan的多篇文章则运用了加拿大全国普遍延长法定产假的数据,可能更好地解决这一内生性问题。

四、简评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制度可能在短期内不利于女性就业,但同时也可能通过动态中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中表现。而女性产后较长时间的休假可能导致其人力资本的折旧和生产力下降,但是这也可能在长期有利于儿童发展。鱼和熊掌是否不可兼得?现实中,已经有女性开始选择少生育或不生育(尤其在上个世纪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表现明显,不少地区出现了超低生育率),抑或退出劳动力市场,例如,James P.Vere(2007)就运用美国的数据发现女性劳动参与率在本世纪开始下降,而生育率开始回升,作者认为这是由于女性认识到她们当中只有极少数真正实现了同时拥有对新生儿的细致照料和自己的事业这一理想,而开始调整其行为的结果。

第11篇

关键词 生育保险 农村人口 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在生育保险理论研究领域,国内学者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其内容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一些学者从劳动力就业的视角对其进行肯定,认为生育保险是支持劳动妇女就业,解决她们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对妇女就业而言十分重要( 蒋永萍,2007);第二,就生育保险制度执行主体——政府的角色而言,部分人认为,目前政府本应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导方,应该依法行使它在生育保险中的各项职能,但各级政府对生育保险的推进力度和监管力度尚显薄弱,从覆盖范围、资金投入、保障水平等方面都不能与其它险种同日而语。(蒋永萍,2013);第三,一部分学者则从生育保险的受众结构视角指出,那些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流动人口成为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短板(张莹,2007)。第四,在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上,一些学者认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交叉,二者的相同与相异之处都很突出,可以考虑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内(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2012)。而另一些学者则着眼于制度设计的微观内容,他们提出,既往的生育保险只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对男性在生育保险中所享有的保障则有所忽视(刘娟、黄柳梅,2011)。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目前已有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础上,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把更多的农村人口纳入生育保险体系,设计一条城乡统筹的生育保险发展之路,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人口生育保险设计的指导原则

农村人口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生育保险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是,无论从优生优育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为农村人口建立生育保险制度都是一项紧要工作。

(一)重视生育保险的覆盖率。

“低水平、广覆盖”是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初衷是为全社会劳动者提供因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导致收入减少的经济保障,其保障水平只能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要使之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群,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最基础的保障。

(二)考虑生育的特殊性。

生育现象和疾病、衰老以及工伤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决定了生育保险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育现象的特殊性,才能够从参保人群界定、费用收取、保障水平确定等几个方面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与其它社会保险的风险事故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1、生育人群的局限性。首先,人类生理特征决定生育现象只发生于特定人群——育龄人口中。其次,生育行为——怀孕分娩——由妇女承担,妇女因生育导致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收入减少。男性与生育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因为自己的配偶分娩无法获取劳动收入,给男性本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

2、由生育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是暂时性、阶段性的。生育不同于疾病,它是一种人类自然生理现象,妇女因怀孕分娩无法工作并非长久情况,分娩后经过3-4个月的时间,妇女即可进行劳动,因此,生育社会保险给付完全可以满足育龄人口的基本经济需求,等到孕产妇恢复劳动能力之后,便不再需要生育保险的保障,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周期要比其它社会保险险种要短得多。

3、和疾病、工伤相比,生育不是偶发行为,带有计划性和可预测性。生育与疾病、工伤等事故不同,后两者具有损害发生的意外性、发生时间不可预测性、损害后果不可估量性的特点。生育并非意外情况,人类有九个月零十天的妊娠期,妇女怀孕之后,能够较为准确地计算出预产期,另一方面,而由生育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也是完全可以预计的,从这个角度考虑,生育保险的风险事故和给付情况都在可预测范围之内。

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下,生育行为有次数限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期不会更改。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无论城市或农村,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均有限制,这更加强了生育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疾病、工伤、失业在劳动者的一生中可能多次发生,但在目前我国控制生育的宏观政策背景下,育龄妇女一生中生育次数有限,这使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相对容易。

三、参保人群的选择

服务于广大农村和中小城镇原农业人口居民的生育保险,其参保人员即保险对象应该有别于现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现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位于各类城镇用工单位的员工,而农村生育保险制度则应尽量覆盖未被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的人群,即将城镇非农业人口之外的农业人口作为保障对象。农村地域广,农业人口众多,其分布具有广泛性,若将生育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单独收费,单独给付,会增加不必要的政策执行成本。

为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减少宣传费用,应尽可能利用目前已经为广大农村居民所熟悉,在农村居民中影响巨大,效果显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渠道。与单独设立生育保险相比,新农合显然在各方面均具有优势。一是,经过几年的实践,新农合制度已经深入广大农民人心,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农合制度的优势,能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医疗保障,这正好成为生育保险实施的最佳平台。其二,新农合制度除了参保人员范围广之外,其医疗定点机构遍布城乡,既方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进行产检和住院分娩,也给进城务工人员带来便利。

四、保障内容

生育保险应该尽可能地使最广泛的人群得到基本水平的保障,这就决定了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满足参保人群的最基本需求,即能够得到安全便捷的生育医疗服务。如果需要更高层次的生育医疗保障,参保人群只有自行支付所需资金。

(一)孕产妇基本产检费用。

产前检查是优生优育的重要环节,做好产前检查,是保证胎儿正常发育,孕产妇分娩安全的重要举措。产前检查环节的费用支出理所应当应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这部分费用是生育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主要内容,也是孕产妇主要医疗开支。

(三)孕产妇津贴。

分娩之后,产妇需要增加营养,哺乳幼儿,需要丰富营养的饮食,在设计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产妇的这种特殊需求。

除以上三方面的保障内容外,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无需规定女性产后休假问题,这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不同。农村的生产活动与城镇企业生产活动有所不同,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在家务农的农村女性无需如企业员工那样,为分娩向企业请产假;另外,出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大部分从事的工作性质灵活,如家政服务、自己经商等,同样无需向雇主请产假,因此笔者将产假保障剔除出农村生育保险制度内容之外。

五、给付方式

现行的新农合制度针对孕产妇分娩,采用的是定额补助的方式,而对参合农民发生疾病住院,则采用按照比例报销的方式。笔者认为,农村生育保险应该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根据生育保险保障内容的自身特点,对不同的保障内容采用不同的给付方式。

(一)产检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

这部分费用属于医疗费用开支,费用支出水平的高低视孕产妇所享受的医疗服务的质量而定。生育保险仅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因此这两部分费用采用“规定上限,比例报销”的方式比较适合。具体方法是:根据各地人均收入水平和生育平均医疗费用情况,设定本地生育保险报销的最高限额,产检和分娩费用支出在限额之内的,由个人和生育保险机构按照比例承担。规定生育保险报销的上限,并且在该限额之内按比例报销,由孕产妇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使孕产妇选择价格合理的医疗措施,不会出现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情况。

(二)孕产妇津贴。

该部分给付方式可以保留新农合中对孕产妇给予的定额补助,但是补助水平不能停留在新农合的低水平上。各地市政府根据本地区收入水平和医疗情况,一次性给予孕产妇定额补助,其数额确定为当地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的百分之3-5%。

六、保险费承担

农村生育保险的保险费负担方式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截然不同,不能像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那样由用人单位来负担保险费,保险费的负担只能和新农合制度那样,由个人和国家承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生育只发生于育龄人口中,生育次数有限且很少,生育费用支出较低等原因,生育保险费个人承担比例不能过高,应该以国家承担为主。

我国目前农村生育保险现状不容乐观,广大农村女性没能够得到充分的生育保障,现有新农合制度中生育补助金额过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育给农村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专项资金补助又没有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带有鲜明的政策色彩。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农村生育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农村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需求。设计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时,要充分考虑生育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的独特性、道德风险规避等因素,尽量减轻个人保险费负担,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使之能够造福农村人群。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

参考文献:

[1]蒋永萍.重建妇女就业的社会支持体系[J]. 浙江学刊, 2007 (2).P207-211

[2]蒋永萍.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J]. 妇女研究论丛. 2013 (1). P47-52

[3]张莹. 建立城市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J]. 卫生软科学. 2007 (8).P283-285

[4]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 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可行性研究[J]. 劳动保障世界. 2012 (9)P26-28

[5]刘娟,黄柳梅. 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比较——以15个副省级城市为例[J]. 中国社会保障. 2011 (10).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费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县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

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由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用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按日缴纳2‰的滞纳金,从重新缴费的下月起恢复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产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区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市、县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其各项的正常标准为:

(一)人流:230元/人(含药流)

(二)引产:600元/人次。

(三)上取环:上环60元;取环:30元。

(四)产前检查:260元/人。

(五)正常产:700元/人次。

(六)剖宫产:2000元/人次。

(七)实施长效节育手术:1500元/人。

对于多胞胎正常产每多一胎加100元,剖宫产每多一胎加150元。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非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八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本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结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及相关规定要求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方案第十七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县医保中心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方案第十八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及相关规定要求材料等,县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拖延拨付、增发或减发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二十七条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县医保中心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章基金结算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采取定点医疗,据实结算的方案,由县医保中心直接审核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方案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