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自强不息的名言

自强不息的名言

时间:2023-05-31 09:10:50

自强不息的名言

第1篇

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

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把活着的每一天看作生命的最后一天。

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

沉沉的黑夜都是白天的前奏。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微博实名制在一片反对声中实施了。自实行实名制的消息一透风,民间就强烈反弹,反弹既出于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担忧,也有对原本逼仄的言论空间被收缩的担忧。而这些担忧都非杞人忧天。

几年前实施实名制的韩国,去年7月因遭遇黑客人侵导致3500万用户私人信息外泄。就在韩国政府反省网络实名制弊端并决定分阶段废止实名制之时,中国CSDN社区600万用户密码泄露,天涯社区4000万用户明文密码和注册邮箱泄露。而实名制一旦付诸实施,中国网络用户不仅可能面临因黑客攻击而导致的信息泄露,更有因诚信缺失、行业失范、监管不力甚至渎职而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行业失范严重,食品、建筑质量问题频发,已经引起广泛不安,就连司法、教育这些底线不可失守的领域也丑闻不断。这种情况下,亿万网民实在难以放心地把个人私密信息交付网络管理后台。

信息安全隐患对公民来说是很严重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尽管几率高,目前仍属一种可能性而不一定立即兑现。可是,言论空间的收缩肯定不会只是可能性。在对公民言论自由尚缺乏有力法治保障的环境下,实名注册势必限制公民经由微博多少拓展了的言论空间。短短两三年间,微博用户破两亿,一个重要原因是包括可以匿名注册在内的发言低门槛使以前许多缺乏诉求渠道的人有了表达机会。在言路不畅的现实下,微博几乎成了那些沉默的大多数向社会发声的唯一渠道。当手机短信讽刺官员招致判刑、举报腐败招致跨省追捕的事情不时发生,置身这种言论环境的人对实名发言有顾虑也是极其合理的。

很多新事物都利弊并存,作为自媒体出现的微博也不例外。但就其改变舆论传播格局而言,是好事而绝非坏事。在人们还很缺乏参与公共事务途径的现实情况下,传播陕捷且不设门槛的微博成了人们广泛进行公共事务讨论的方便途径,并在监督公权上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因使用者众多,各个阶层都可能在微博上相遇,这使它具有一种潜力:凭借微博发声,人们在面对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不致完全孤立无援,而是感受到某种希望和力量,一定程度上对人们在现实中的无力状况有所改变。

所有这些,都对舆论传播格局有所改变。不知不觉间,微博为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些新气象。对越来越多在微博潜水的官员来说,微博成了他们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而在可以选择匿名发言而少有顾虑的条件下,微博反映的舆情具有不加修饰的真实性。

诚然,微博也带来困扰和问题。一些不实信息以讹传讹;不负责任的、非理性发言甚至谩骂、人身攻击,在微博上也很常见。以不实信息为例,事实上,自有人类传播史以来,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走样甚至面目全非的情况就一直存在,只是微博传播的特点放大了信息失真,因而显得格外刺眼。但很多人却因此忽略了微博在纠正信息失真上的独特优势:无论不实信息来自个人或公权方,都容易很快被指谬,这使微博具有很强的纠错和自洁能力。此外,微博上多元的信息来源对信息垄断也构成挑战,其传播速度之快有利于突破信息封锁、促成信息公开。有了微博之后,充分掌握资讯的一方有意制造谎言遮蔽真相的难度越来越大,过去那些传播了几十年的重大谎言越来越难以为继。

除了信息失真,微博上的非理性发言也给不少人带来过困扰。但这也不是实名注册能解决的。实名注册,照样可以在前台以化名出现而继续其谩骂癖好。由此观之,实名注册很难保护公民不受到无端侮辱、侵扰,却能确保公民在发表了令权力部门不受用的言论后很快被后台锁定。

因此,―个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无论舆论还是信息来源都是多元的,如果把舆论、信息分为负面正面有害有益,将是自负而荒唐的。说自负,是因为此说隐含了一个前提:官方掌握着正面与负面、有益与有害的判断标准和定性权。这种自负无疑低估了民众智商及辨识力。说荒唐,是因为要求舆论或信息纯洁无暇,无异于想营造一种只有密闭空间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清洁舆论。如果社会管理者抱有这样的妄念并以强力手段推行,将是信息被控制、声音被制造的世界。那样一来,无论真实声音的呈现还是虚假信息的揭露,都将成本高昂。这样的世界,中国人经历过,并且距今不太远。

第3篇

互联网的快速兴起,使网民海量暴增。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目前,中国有互联网站356万家,网民数量达5.13亿,其中手机上网用户3.77亿,微博注册用户更是高达8亿。此外,还有数量庞大的博客、播客、网络社区、个人主页等等。

然而,网络传播工具的兴起、革新,也让各种网络谣言的散布渠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给极少数不良、不法分子提供了胡搅蛮缠、胡作非为的渠道——他们有的纯属恶搞,只为哗众取宠,搏取出位;有的见风是雨,不计后果,信口雌黄;有的造谣中伤,恶意诽谤,只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从近日网上一些雷人、乌龙甚至恶意的“爆料”,使公众看到了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比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广西贺州某粉店使用火葬场尸油煮粉”“失踪孩子的眼角膜被摘除了”“四川省卫生厅干部在灾区殴打志愿者”“泰顺警民在政府门前发生严重冲突”“中国刑警学院95届缉毒班毕业生已全部阵亡”“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核扩散致水产品有毒,快抢食盐”……但事实证明,这些传言都是“莫须有”的,均属胡编乱造。但由于谣言以极快的速度扩散,已吸引海量的网民关注,造成很大的社会猜忌、对立、恐慌,从而对个人、企业乃至国家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与危害。

一项“网络十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一颗“毒瘤”。

网络谣言猛于虎。要根除互联网上的这颗“毒瘤”,需要监管部门、网商和所有网民的携手合力。虽然有立德、立法可遏止谣言传播,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有效,但也有限。要想铲除网络谣言,对其加强监测、识别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只有全面提高技术应用管理水平,筑造防范网络谣言的第一道“防火墙”,将网络谣言封堵在传播之前,才能避免其酝酿扩散。

其一,开发、应用基于网络技术特性的防堵软件,阻止谣言肆虐。网络谣言即使是匿名,但在网络上仍会留下了蛛丝马迹,比如上网归属地、IP地址及电话主人,借此可以寻迹追踪,找到谣言的“始作俑者”。利用这一特性,可以开发出追踪谣言首发帖的系统软件,搏捉谣言的首个传者,及时查找出造谣源头,给予其强大的威慑力。

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电信推出了DDOS防网络散播、攻击系统软件,通过技术系统对信息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防堵,控制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的扩散传播,从技术上为互联网插上“金盾”,有效抵制谣言蔓延。而为了制止个别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规模发送短信、彩信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厦门移动公司调整拦截系统参数,加强人工与技术自动审核,提升了对网络谣言的过滤和拦截效率。另外,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及邮件,属小众传播的网络形式,防堵谣言传播的难度相当大,较难人工监控,但仍可以通过开发监控软件对一定时间内同一内容的转贴数量突然爆增的现象进行跟踪并做分析,从而对转贴者进行提醒、劝告,以减少谣言传播。

其二,推动网站落实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止网络谣言的产生。作为国内固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三大服务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应加强对与其合作的各类服务商的资质审核,提高准入门槛。重点开展接入市场的清理整顿,三大运营商应坚持“未备案不接入”的原则,从严管控与其合作的信息服务提供商(SP)接入,加强对互联网、WAP、声讯、短信等各类合作业务的指导、管理,并加强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真实性核验以及服务器层层转租行为的全面排查,杜绝接入方利用自有网站和业务大量传播谣言。三大运营商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组织体系,设立谣言处理中心,每天24小时处理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安排网络监管人,追踪肆意传播谣言的意见领袖,发现不良的网络信息时及时删除。

其三,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从技术加强对微博实名认证的管理。网络的隐蔽性、匿名性必然成为虚假消息盛行的温床。时下,只有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来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强化互联网信息主体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让网络信息变得阳光起来,才能使虚假有害信息无处藏身,从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从近一年谣言事件的情况来看,微博等新传播工具的大量兴起,从一定程度上对谣言的传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针对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监管制度,重点应加强微博实名认证制,使之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微博实名认证应推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做法,当然即便如此,微博实名也可能面临假身份证、挪用他人身份证等问题,让实名“不实”。因此,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技术把关很重要,一是让身份证统一全国联网,便于核对排查;二是与身份证挂钩外,还应让与手机号、固话、煤气、水电等常用生活工具捆绑,进一步提高实名制的可信性。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全国个人信息查证制度及网络制度的健全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

另外,要从根本上铲除谣言滋生和漫延的土壤,让网络谣言“无处藏身”,建立舆情信息收集、预警、分析工作机制也非常重要,可将网络谣言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4篇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1网络言论的特点

1.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和传统的媒介不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双向交流的方式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1.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掌握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其次,网络为想发表言论的公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网上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你可以在bbs畅所欲言,可以利用诸如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意见,也可以在某个站点发表你的文章供人阅读下载等等。再次,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存在于网络中,在网络的世界里已没有国界的区分,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

1.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和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往往是不一致的。当然网络中有些活动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如电子商务、将来的有法律效力的投票、新闻网站上发布的正规的新闻,等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就普通人而言,他们发布信息往往是以伪装的身份进行的,这就给一些偏激的、居心不良的、甚至反动的人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创造了条件。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即使他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由于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2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3]。“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4]。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

2.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5]。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2.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6]可是在网络中,由于其本身的特性这种义务却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在恒升笔记本计算机案中突现出来的就是与名誉权的矛盾。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

第一,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3.1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需要得到保障,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也应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7]因此,对网络言论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3.1.1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3.1.2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美国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规定:“权利人只要向isp(网络服务商)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

3.1.3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方法。

3.2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3.2.1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3.2.2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的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3.2.3 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政策目的,回应公民对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8]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讲台,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各种侮辱、诽谤的言论在网络中到处可见,互联网将变成名副其实的“涂鸦墙”,成为个人发泄私愤的载体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必将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蒋云蔚.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15-1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1卷[m].573(英文版).

[3]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j].比较法研究,2005,(3):16-24.

[4]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j].国际新闻界,2005,(4):9-11.

[5]黄莺.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eb/ol].,2002-05-05.

[6]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9.

第5篇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四)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我国对网络制定规范,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内容也大多是规定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承担的义务,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网站的处罚,少有对网络从业者和的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甚至有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涉嫌违法。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立法原则

1.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使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但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国家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样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宣言》等国际****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政府不能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的限制言论自由,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信息表达自由空间,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不法行为,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推进自由的技术和限制自由的手段都应该用于人类自己谋取福利。 限制手段的采取必须是必要的,必须是舍此不能达到控制效果的方法。在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该选择能达到消除侵害目的且对网络言论限制最小的方式。 科学性原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日千里,这就要求网络立法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例如,网络过滤技术在过滤暴力信息上的作用还有待证明,但它在过滤色情信息上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技术手段防止某类信息被青少年获得。美国等国家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1.针对现阶段网络言论传播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加以规定。

宪法层面,将公民的隐私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刑事法律层面,增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行为的规范与制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考虑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侵犯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事务自决等行为予以刑事法律规范。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刑法惩戒,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很多委员提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事物首现 “名+们”结构 有定宾语 语篇句法 指称

一、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主题

有定和无定同相应的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是有一定规律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赵元任(1968)明确指出:“有一种强烈的趋势,主语所指的事物是有定的,宾语所指的事物是无定的。”熙(1982)有过类似的论述:“汉语有一种很强的倾向,即让主语表示已知的、确定的事物,而让宾语去表示未知的、不确定的事物。”这样,主语倾向表有定,宾语倾向表无定基本上成了语法学界的定论。后来,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李临定(1985)曾经指出:由不定名词充当主语和有定名词充当宾语的现象也很常见。范继淹(1985)认为“汉语以无定名词短语作主语的句子并不罕见,经常都能看到和听到”。黄南松(1990)简要地分析了宾语与有定和无定的关系。

应该承认,现代汉语里主语倾向于表有定,宾语倾向于表无定,但也不能否认无定主语句和有定宾语句的存在。无定主语和有定宾语究竟是例外还是另有规则?它们成立的条件以及制约因素有哪些?这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对无定主语句,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范继淹(1985)曾对现代汉语无定名词短语作主语的句子作了全面的考察。但是对有定宾语句却鲜有研究,给我们留下了需要填补的空白。本文将以“名+们”形式的有定成分为例,探寻制约有定宾语句成立的因素。

来看一组例句:

(1)有困难找警察。

(2)?有困难找警察们。

我们发现,“有困难找警察”可以成立,而“有困难找警察们”却不能成立,至少说起来不太自然。“现代汉语里,‘名+们’通常出现在动词前,它在动词之后的用法受到很大的限制。”(石毓智、李讷,2001)是什么因素影响着“名+们”结构出现在动词宾语位置上呢?下面我们将进行探讨。

二、宾语位置排斥外延倾向型词语

(一)“内涵倾向型词语”与“外延倾向型词语”的概念

每个名词所表达的概念都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警察”的内涵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其外延包括所有具体的警察,从类别上,包括户籍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等;从数量上,包括一个警察、两个警察、警察们等。

1.内涵倾向型词语

“语言中有一类概念,它们的内涵稳定性较强,既不随着外延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人们认知操作的不同而不同。”(王灿龙,2010)比如“警察”这个概念,它的内涵具有稳定性,但是外延却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当我们听到或看到“警察”这个词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与其他职业如教师、学生、工人等群体区别开来。然后我们才有可能想到警察的外延——户籍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等。这说明,对“警察”概念的理解倾向于优先选择它的内涵。我们称这类词语为内涵倾向型词语。

2.外延倾向型词语

“还有一类概念的外延集合通常只有一个成员,而且对于它的内涵属性的认识会言人人殊,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价值观作出不同的概括。”(王灿龙,2010)“警察们”就属于这一类概念。它的内涵属性是不确定的,因不同语境而异,在马路上可能是指“交通警察”,在派出所又可能是指“民警”,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定义。但是“警察们”的外延集合却是相对固定的。我们说“警察们”,往往指的就是特定的那些警察。听到或看到这个词语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也是“这些警察”,而不是“其他警察”。也就是说,人们对“警察们”概念的理解倾向于优先选择它的外延。这类词语我们称之为外延倾向型词语。

(二)表有定的“名+们”结构与表无定的宾语位置相排斥

外延倾向型词语的外延是确定的。发话人使用该名词性成分时,预料受话人能够将所指对象与语境中某个特定的事物等同起来,能够把它与同一语境可能存在的其他实体区分开来。并且,“(表人的)普通名词加‘们’一定是表示有定的。”(石毓智、李讷,2001)因此,我们认为“警察们”以及所有“名+们”结构都是有定成分。

陈平(1987)从名词性成分的词汇形式着眼,按有定和无定的强弱等级,将汉语的名词性成分归纳为以下七组:

A组:人称代词

B组:专有名词

C组:这/那+(量词)+名词

D组:光杆普通名词

E组:数词+(量词)+名词

F组:“一”+(量词)+名词

G组:量词+名词

A、B、C三组属于强式、典型、极端的有定形式;F、G两组属于强式、典型、极端的无定形式;D、E两组属于中性形式,具有有定和无定双重语义特征,随着句法位置和语言环境的不同而获得有定或无定的特征。

(3)a.警察来了。 b.来警察了。

(4)a.警察们来了。 *b.来警察们了。

“警察”属于D组,是光杆普通名词,属于中性形式。(3)a句的“警察”占据主语的位置,应看作有定,(3)b句的“警察”居于宾语的位置,应理解为无定。我们已经论述过“名+们”结构都是有定成分。所以,(4)a句“警察们”在主语的位置,句子成立。(4)b句“警察们”在宾语的位置,句子不成立。这符合多数学者认为的主语倾向表有定,宾语倾向表无定的规律。这样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表有定的“警察们”难以和表无定的宾语兼容了。动词宾语优先选择内涵倾向型词语,而排斥外延倾向型词语是不是制约有定宾语句成立的唯一因素呢?带着这个假设,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例子,发现并非如此。例如:

(5)有困难找他们。

例(5)宾语位置上的“他们”就是一个外延倾向型词语,属于陈平(1987)归纳的A组,是强式、典型、极端的有定形式,但却并没有影响例(5)的成立。可见,还有别的因素在制约“名+们”结构出现在宾语位置上,需要我们继续探讨。

三、有定宾语句对信息安排原则的颠覆

(一)信息安排原则制约新旧信息与句法成分的对应关系

言语交际是社会性的活动,必须受一些普遍的语言规约(convention)或信息交流原则的限制,才能保证交际双方顺利地表达和理解交际信息。信息安排原则就是一项重要的信息交流原则。

韩礼德(1967)、温锁林(1999)、沈家煊(1999)、方梅(2005)等学者对信息安排原则较为关注,他们认为信息安排原则主要有:信息有新旧之分;旧信息先于新信息;单一新信息限制。

根据学者们的主流观点,我们总结出汉语信息安排的一般规则:说话的自然顺序要从已知信息/旧信息到未知信息/新信息,随着句子的推进,线性顺序靠后的成分比靠前的成分提供更多的新信息。

从句法上看,汉语主语以旧信息为常,宾语以新信息为常(方梅,2005:50)。类似的说法还有线性增量原则(沈家煊,1999;方梅,2005:50)、轻主语限制(方梅,2005:50)、已知先于未知的原则(温锁林,1999:400)。这些学者认为,汉语典型宾语位置的宾语一般是句子位置信息/新信息的承载者。

(二)有定宾语不符合信息安排原则

汉语的无定形式并不一定表示新信息,但总是以表示新信息居多(刘丹青,2008)。在一般情况下,汉语新信息的表现形式是无定成分,旧信息则用有定成分来表示。前面论述过,“有困难找警察”中的“警察”是内涵倾向型词语,是无定的,承载的是新信息;而“警察们”则是有定成分,承载旧信息。所以,“警察”符合汉语信息安排的一般规则,是典型的宾语成分;而“警察们”作为宾语则不符合从旧到新的信息安排原则,是非典型的宾语成分。

信息安排原则制约着承载旧信息的“名+们”结构作宾语,有没有例外呢?

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6)*有困难找一个警察

(7)有困难找这个警察

“一量名”的形式属于陈平(1987)归纳的F组,是强式、典型、极端的无定形式,“这/那+(量词)+名”的形式属于陈平(1987)归纳的C组,是强式、典型、极端的有定形式。例(6)中的“一个警察”是无定形式,表示的是新信息,但例(6)却不能成立。例(7)中,“这个警察”是有定形式,表示的是旧信息,反而可以出现在宾语位置上。

这说明,从旧到新的信息安排原则并不能完全解释“名+们”结构作宾语受限的现象。

四、事物首现与有定宾语句的制约关系

上文讨论有定宾语句的成立与否,都是在“语境真空”的状态下讨论的,即在去除语境之后,将“有困难找警察们”这句话抽离出来单独研究。事实上,在现实的语言环境中,是不存在理想的“语境真空”状态的,因为我们说出的每一句话都离不开语境;理解每一句话同样离不开语境。所以,我们要尊重句子所赖以生存的语境,不能脱离语境来研究句子。在“注重观察句法规则对各种语法因素的管控作用”(邢福义,2000)的同时,重视研究语境对语法因素的制约作用。

(一)“事物首现”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某事物在某个语篇语流中第一次出现(第一时间、第一位置出现),称为该事物的“首现”。“首现”是相对于“再现”来说的,它是某事物在语流中第二次出现的先行者和依赖对象。“首现于语篇的事物,传递的总是新信息”(储泽祥,2010)。因此,事物首现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可以传递新信息的无定形式,而事物再现的表现形式应该是表示旧信息的有定形式。陈平(1987)根据有定和无定的强弱等级将汉语的名词性成分归纳成七组类型,我们将这七组名词性成分用于表现事物首现的能力列举如下:

名词性成分类型 有定、无定等级 首现能力等级

A组:人称代词 强有定 极弱

B组:专有名词 强有定 极弱

C组:这/那+(量词)+名词 强有定 极弱

D组:光杆普通名词 中 性 中

E组:数词+(量词)+名词 中 性 强

F组:“一”+(量词)+名词 强无定 强

G组:量词+名词 强无定 强

1.数词+(量词)+名词、“一”+(量词)+名词、量词+名词三组属于强式、典型、极端的无定形式,是事物首现的典型表现形式。如:

(8)白鹿书院开学之日,朱先生忙得不亦乐乎,却有一个青年农民汗流浃背跑进门来,说他的一头怀犊的黄牛放青跑得不知下落,询问朱先生该到何处去找。(《白鹿原》,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8:19)

“一个青年农民”和“一头怀犊的黄牛”都是首现事物,表现形式都是“一”+(量词)+名词。

2.人称代词、专有名词、这/那+(量词)+名词,这三组属于强式、典型、极端的有定形式,其用于表示事物首现的能力极弱,一般只有在语篇的开头,没有上文铺垫,作为整个语篇的“叙事起蒂”时才会出现,且一般首现的事物是语篇的主人公。如:

(9)白嘉轩后来引以为豪壮的是一生里娶过七房女人。(《白鹿原》,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8:1)

这是长篇小说《白鹿原》开篇的第一句话,小说的主人公以专有名词“白嘉轩”的形式首现,是下文叙事的开端。

3.光杆普通名词属于中性形式,具有有定和无定双重语义特征,随着句法位置和语言环境的不同而获得有定或无定的特征。所以,光杆普通名词可以用来表示事物首现,但并不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如:

(10)我当时就想起了政府灌输给我们的思想:有困难找警察。警察们的眼睛可跟别人不一样,他们一眼就能看穿事情的真相,这是他们的职业能力。

例(10)中,“有困难找警察”是警察的首现句,首现形式是光杆名词“警察”,这个光杆名词在这里是无定的,所以可以用来表示首现。再现的表现形式则是有定的“警察们”和“他们”。

(二)事物首现规律对有定宾语句的制约作用

上文已经讨论过,“名+们”结构表示的是旧信息,是有定的,因此不能用于表示事物首现,只能在有上文首现的背景下,用于表示事物的再现。

我们在单说一个句子时,句中出现的事物一般被默认为是首现的,所以“有困难找警察”可以单说,是因为光杆名词“警察”可以用来表示事物首现。而“警察们”不能用来表示事物首现,所以“有困难找警察们”不能单说。但如果给这句话还原一个合理的语境,即“警察们”首现过的语境,则是可以成立的。例如:

(11)老宋被缠得没办法,只好指着另外两个儿子说:“你大哥是刑警队的,二哥是管这片儿的片儿警,你成天缠着我有什么用?有困难找警察们嘛!”

例(11)中,由于警察以“刑警”的形式首现了,并且和“片儿警”联合形成复数,为“警察们”的出现提供了背景,所以这里的“有困难找警察们”说起来才显得自然。

事物首现的规律是:先由无定形式“一量名”引入某个事物,再用光杆名词、“那/这+名”、代词、专名等可以表示有定的形式来指称该事物,即遵从“先无定再有定”的基本规律(储泽祥,2010)。“名+们”是表有定的旧信息,由于事物首现规律的制约,“名+们”作宾语的有定宾语句只有在“名+们”首现过的语境中才能成立。

五、结语

有定宾语句不符合现代汉语中主语倾向于表有定,宾语倾向于表无定的规律。“名+们”是表示有定旧信息的外延倾向型词语,按照从旧到新的信息安排原则是不能充当宾语的。以“名+们”作宾语的有定宾语句是一种受限制的表达形式。

事物出现遵循“先无定再有定”的基本规律。“名+们”是有定的,不能表示事物首现,因此以“名+们”作宾语的有定宾语句单说时不成立,但是在“名+们”所指称的事物首现过的语境中则可以成立。此类有定宾语句成立与否不仅仅受句法层面的因素制约,而且受语篇层面上的因素制约。

(本文的研究先后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YY062]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36]的资助。)

参考文献:

[1]成军,文旭.词项的概念指向性——陈述与指称的语义理据[J].

外语教学与研究,2009,(6).

[2]陈平.释汉语中与名词性成分相关的四组概念[J].中国语文,

1987,(2).

[3]储泽祥.事物首现与无定式把字句的存在理据[J].语言研究,

2010,(4).

[4]范继淹.无定NP主语句[J].中国语文,1985,(5).

[5]方梅.篇章语法与汉语篇章语法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5,

(6).

[6]Halliday(韩礼德)& Michael A.K.Notes on transitivity

and theme in English,part 2[J].Journal of Linguistics,1967,(3).

[7]黄南松.论部分宾语的有定性[A].胡盛仑.语言学和汉语教学[C].北

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0.

[8]李临定.主语的语法地位[J].中国语文,1985,(1).

[9]李临定.汉语比较变换语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10]刘丹青.汉语名词性短语的句法类型特征[J].中国语文,2008,

(1).

[11]沈家煊.语法研究的分析与综合[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

(2).

[12]石毓智,李讷.汉语语法化的历程——形态句法发展的动因和

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3]王灿龙.“谁是NP”与“NP是谁”的句式语义[J].语言教学与

研究,2010,(2).

[14]温锁林.汉语句子的信息安排及其句法后果[A].汉语语法特点

面面观[C].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9.

[15]邢福义.小句中枢说的方言实证[J].方言,2000,(4).

[16]徐通锵.有定性范畴和语言的语法研究——语义句法再议[J].

语言研究,1997,(1).

[17]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M].吕叔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第7篇

一、新媒体的特点

新媒体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传播媒介与受众间的壁垒,媒介融合成为媒介发展的必然,新媒体消融了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边界,使传受双方站在平等的对话平台上,缩小了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媒体林立

传统的大众媒体作为传媒机构,基本上属于组织和大众共有,受众几乎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喜好定制需要的新闻,更谈不上发表。新媒体的出现为受众提供了聚类的碎片化信息,不同特点的受众在新媒体上自成群体,共享群体内感兴趣的信息。同时,受众自己成为媒体信息的建设者,他们通过个人网站和社交媒体自己喜好的信息。互联网上自媒体林立,参与传统媒体的竞逐,受众的个性化得到彰显,人们主动设定和接受自己最感兴趣的信息,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局面。新媒体唤醒了受众传播信息的本能,形形的自媒体信息传播站点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信息。

2.信息选择增多

传统媒体典型的特点是主导受众型,而新媒体则是受众主导型。借助于新媒体提供的平台,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人们既可以被动地接受信息,也可以主动地信息,可以在浏览网页的同时参与讨论或者投票活动。这些改变打破了专业新闻机构新闻的局限,充分满足了受众参与信息的需求;受众的信息选择增多,既可以通过专业新闻机构,也可以通过网民的自媒体,还可以在自由的互动中获得信息,信息多样化成为新媒体的标签。

3.多媒体的表现形式

新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牢牢保持着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相较于传统媒体单一的信息表现形式,新媒体融合了文字、图片和视频,极大地扩展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数字技术支撑下的信息存储功能满足了新媒体整合各类信息的需求,非线性的信息结构模式使得用户按照个人的喜好获取信息,并选择各种感官的信息表现形式。

4.时效性的信息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户24小时畅游新媒体成为现实。新媒体强大的后台信息程序,能够迅速捕捉到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并对此作出反映,特别是微博这一社会化媒体的兴起,使用户所到之处的见闻借助于微博便传播开来,时效性被进一步凸显。

5.高强度的互动

新媒体特别是社交网络、博客、微博等具有用户自媒体属性的媒体形态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互动平台。所有新媒体的参与者在这个交互平台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是发声者,影响着平台上的其他用户。多对多的交流形态、标签化的信息聚类使得用户自发细分、畅所欲言。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因为新媒体的信息整合而变得更易寻找,各个层次的网民因为匿名、开放变得敢于在新媒体平台上袒露心迹,这种平等开放的互动性成为新媒体特有的现象。

二、新媒体传播的社会风险

新媒体的匿名性、开放性为社会结构的重构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诸多迷思。在这个虚拟平台上,汇聚了各个层次的网民,他们的声音不断壮大,由其构建的舆论场在转型期此起彼伏的舆论中继续起着放大、扭转甚至颠覆的作用。从播放媒体时代到去中心化的交互媒体时代,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并且融为一体,网民相比于旧媒体的受众,在心态和行为上呈现出新的特征,享受着更多的自由。网络虚拟社会的兴起正在构建一个更加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和普及让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参与工具和渠道。新媒体为网民构建的自由言论环境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繁荣景象下,各种社会风险也暗藏其中,并深刻震荡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新媒体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舆论领域。网民滥用新媒体的自由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等问题,导致了网络社会传播风险的增加,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打破道德底线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网络暴力的出现是发帖者、跟帖者和网络看客们共同作用的结果。违背社会公德的发帖者传播信息,汇聚网民的眼球;缺乏自我判断力的跟帖者疯狂转发传播;好奇心强烈的网络看客促进了相关事件点击率的提升。于是,成千上万口诛笔伐的网民对事件当事人的精神摧残不断高涨,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在这里被异化成支持“道德正义”的伪军,社会道德底线被破除殆尽。

其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正如现实中的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样,网络谣言以其快速广泛的传播效力影响着舆论的走向。网络谣言的者为了赢得网民的注意,不惜捏造突发事件、涉及名人公共领域的话题性事实,以博得网民的同情或认可,其他网民因为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有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大量转发评论,谣言便在新媒体上不胫而走。近年来,影响比较广的网络谣言如“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等,均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恐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三是网络水军充斥。网络水军是近年来衍生出的职业,属于网络营销的进阶。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网络水军为他人或企业发帖回帖造势,从而获得其他网民的注意,营造话题事件,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很好地发挥网络的作用,进行网络营销,达到宣传推广产品的目的。但是,由于网络上鱼龙混杂,网民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水军这个群体的素质。事实上,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他们可以为幕后的商业企业迅速地捏造恶意信息并打压竞争对手,也可以为商业产品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更加严重的是,无良的网络水军受雇于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不断在互联网上攻击性信息和制造谣言,激化网民间的矛盾,进行网络文化渗透。

这些新传播现象严重玷污了网络环境,极易放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风险也随着新媒体对信息的聚集扩散效应在网络上不断蔓延,并折射到真实生活中,对社会、个人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此,面对新媒体中的新传播现象,新媒体管理者们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规避社会风险的升级。

三、新传播现象的社会风险规避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影响。尤其是伴随着新媒体 的诞生和发展,他们在新媒体上找到了体现自身权利的载体。但畅所欲言的背后便是网络言论繁荣下的社会风险,无论是从真正保障人们的自我权利角度上,还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避网络社会风险都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避网络社会风险,在管理层面上可以采取的对策是:

第一,立法先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目前,我国网络立法与网络的高速发展尚有距离,一些网络新传播现象在法律层难以圆满解决,因此,现阶段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确立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是规避网络社会风险的根本保障。

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网民在新媒体上追求自我权利的同时,又会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考虑自己言行的后果,而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也必然更加理性,能有效地消除恶意中伤、谣言诬陷等现象的发生。法律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明确网民在网络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触犯网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惩,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管理,依托于网络法律法规避免网络不良舆论带给当事人意外伤害。

第二,建立舆论引导和网络快速反应机制。面对缤纷复杂的网络信息,政府机构作为强有力的管理者,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在借助法律管理网络舆论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网络事件发展的进程,及时相应信息,用正确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创立开放性的网络信息管理互动平台,对网络中出现的信息及时与网民沟通交流,引导网民的言论朝着积极、真实的方向发展,将可能的社会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网民,积极参与网民的互动讨论,甄别不实信息和恶意中伤的网络舆论,实时过滤、筛选和纠正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增强网络自身对不良信息的抵制。

第三,重视网络问政,提供民意宣泄渠道。网络谣言很大程度上与信息不够透明有关。网络使用门槛比较低,我国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自我判断能力的网民很容易被他人左右,进而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对网络不良舆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贫富悬殊,竞争激烈,人们必然积攒有怨气和不满,当无处宣泄自己的情感时,他们便找到了网络这个匿名开放的平台。网络宣泄成为网民诉说愤懑的方式,为网络不良舆论导致的社会风险埋下了隐患,因此,开放网络互动平台,主动问政,可以疏解情绪。

与此同时,提高网民素质尤为重要,提高网民独立思考和辨别真伪的能力,需要让多元的网络观点启发民众理性思考,通过合理的沟通舒缓和解决人们的困境,避免矛盾在网络上激化。

第四,有限实行网络实名制度。新媒体负面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网络匿名性,人们敢于放心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去考虑这些见解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实名制成为一条有效解决途径。不可否认,网络实名制确实是规避新媒体中传播现象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特别是网民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功能将会有所降低。

第8篇

随着微博的发展,国内通过微博的谣言日益增多。写作此文时,笔者输入“微博 谣言”两词,百度返回网页9,940,000万个,Google有11,000,000个查询结果。谣言具有悠久的历史,微博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两者的结合,成为互联网发展新时期影响力极大的“病毒”。

微博谣言

1.微博与谣言的相关性

谣言是利用各种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捏造的阐述或诠释。让・诺埃尔・卡普费雷将谣言定义为世界最古老的传媒,谣言的实质是新闻。①微博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传播及获取平台,用户通过约140字的信息,实现更新与即时分享。

因为微博的迅猛发展和以下三点特色,契合谣言传播的需求,使得谣言获得了新的传播载体。⑴便捷,降低谣言生产成本。微博内容生产工具简化,只需手机或者个人电脑等终端,可随时随地发表。⑵传播迅速,加快谣言流传速度。微博可通过三种模式进行传播,一是面向自己的粉丝消息,二是转发普遍关注的信息,第三是直接@某用户。且用户量极大,新浪微博2010年注册用户数量超过1亿,能够在短时间内呈现雪崩式传播。⑶微博内容均由用户产生,语言贴近生活,易引起共鸣。谣言可借微博得到不同人的反复转发,因此,微博用户有可能反复接触到同一条谣言,“三人成虎”,容易倾向于相信谣言。同时微博上汇集了社会各界的名人,使得微博可信度加强,网友对于信息源的真伪难以辨别。

2.研究状况

目前国外针对谣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播者、受众以及影响力三个方面。针对意见领袖在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的作用,弗拉维奥等在其著作《谣言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中指出,社交网络中重要人物(意见领袖)的作用仅仅是中转信息,对于扭转谣言的传播作用不明显。②通过对受众的研究,芭芭拉波夫莱特发现人们能够利用twitter,从错误信息中选择正确信息。③LaijunZhao等中国研究人员认为对于谣言在社交网络上的传播有巨大影响的两个主要因子,是遗忘机制和抑制率。④面对微博谣言的日益增长,国内学术界开始着手研究。目前主要研究集中在对微博谣言的认识层面,对于谣言在微博中传播的深入分析还有待加强。

微博谣言的特性

1.谣言频发的领域增加

图1:谣言以及微博谣言词频标签云图

利用ROSTCM软件对“谣言”以及“微博谣言”两个关键词进行相关词频统计,结果如下:

表1:谣言以及微博谣言词频前20(截至此文撰写时)

表1左列展示两个主要事件:一,日本地震以及其引发的抢盐风波;二,江苏省响水化工厂爆炸谣言。表1右列展示三个主要事件:一,金庸先生“被逝世”;二,阿里百度入股微博;三,公安机关回应失踪儿童被挖器官。可见,谣言以往频发于突发事件、民生问题等,而在微博平台上,谣言涉及民生、名人、财经等多方面问题,频发领域增加。

表2:辟谣微博的主要辟谣内容分类及条数(截至此文撰写时)

表2分析了新浪、腾讯、网易、搜狐门户网站微博上粉丝量最大的四个辟谣微博账号,并总结微博中辟谣内容主要为:社会;名人;科普。由此可见,微博中这三类内容的谣言传播较广。

原因有三:

一是“草根”的大量存在。以新浪微博为例,认证用户超过2万人,而总注册用户超过1亿,比例在1:5000左右。大量“草根”的存在,让涉及民生、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话题容易“一夜走红”,吸引用户关注。

二是由于微博的认证制度,极大地吸纳了名人,扩充了普通人的社交网络圈。据新浪微博2010年第三季度财政报告称,其认证用户已超2万。⑤由此,涉及较为有深度、以往门槛较高的话题,普通民众亦可近距离观察和发言。名人话题的火热也与大量普通用户的存在有关,“草根”们对于名人八卦总有着无限的好奇心。

三是微博可图片、声音、视频文件,但无法标注来源。一方面增强了社会、名人以及科普事件的表现力,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标注来源,使得信息不可靠程度提升。

2.谣言助推者为意见领袖或认证用户

2010年12月6日晚7点半左右,网友广泛向各方求证金庸逝世的消息。同时部分网友删减“求证”二字,于是谣言开始散布。著名评论人五岳散人以及其他认证用户转发,随后,《中国新闻周刊》在新浪微博和人人网上此消息,使得谣言散布范围进一步扩大。(见图2)

又如2010年12月27日13点13分,某V用户寻人信息,称河南6岁女孩柯小美10月23日走失,并配几年前曾在网上流传的图片。引起网友大规模转发。

微博谣言的助推者往往是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通常通过加V认证。他们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极高的粉丝量,在其微博中拥有影响大众的话语权。由于微博的认证系统以及名人效应,降低了接收者对虚假信息的警惕心理,增强了接收者的主动传播心理,使得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转发等方式快速从一个社交网络圈传播到另一个社交网络圈。

3.微博信息扭曲度提高

在谣言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存在自动筛选和扭曲信息的倾向,这种心理被称为选择性注意和偏颇吸收。在“金庸逝世”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微博网友楚陌君发出微博向网友求证该消息,而很多网友在转发的过程中删去“求证”二字,使得未经确认的消息成为确实消息。

4.内含辟谣机制显露

影响谣言扩散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培植空间,即一个谣言的可持续发展性和延展性。通常而言,一件事或(一个人)较受关注,又处于非公开状态,那么往往是最有利于谣言的培植的。

金庸“被逝世”事件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能够得到澄清,是由于其在微博传播中并不具有长期的非公开性。微博汇聚了大量社会名流,能够第一时间与金庸或者其身边的人沟通,获取事件真相,使得谣言消弭在爆炸式扩散之前。

微博谣言的监管与控制

1.官方微博增强辟谣力度

2010年年底,网上流传着“鸡蛋玻璃水”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谣言。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用向网友现场进行“微实验”的方式,最终证实是谣传。微博发出后,被转发1500余次,收到网友评论700余件,许多网友纷纷赞扬北京警方务实、给力。

又如2011年4月12日,微博用户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转发辟谣的微博,澄清“老人被城管打致头部流血”的事件实为“上海老人被高空坠物砸伤”。该微博表明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关注与其相关的谣言,并主动做出回应。

表3:政府机构及官员微博粉丝数量(截至此文撰写时)

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政府部门以及官员开微博开始流行,并且网友关注度较高。政府部门官方微博必须发挥应有效应,在网民中树立权威可靠、平易近人的形象。与网民平等交流、真诚沟通,改变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主动放低身段,与网友平等互动和交流;坦诚面对网友的质疑和批评,同时虚心接受网友的意见和建议。

2.微博平台加强自检监督

微博内容关键在于引导,并且通过辟谣等措施,让谣言被消灭在萌芽阶段。但是目前由于微博处于发展阶段,官方监管和辟谣机制并不完善。

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主流微博平台均已开通官方辟谣账号,但是利用情况不尽相同。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谣账号使用较好,开通以来积极查处微博谣言,并及时给予反馈。相反,部分门户网站利用微博辟谣账号转发不相关内容,利用率不高,使得微博谣言并未得到抑制。

表4:各微博平台官方微博及粉丝数量(截至此文撰写时)

微博平台应当加强自检和监督,通过已设立的辟谣账号,与微博用户的举报结合,对不实信息进行追踪查处,保障微博健康良好的环境。

3.微博用户提高求真意识

微博的广泛参与性和及时互动性,使其具有一种自我辟谣、自我调整机制。当一个用户了一个谣言后,会有另外的知道真相或掌握更多信息的用户主动出来辟谣,从而抵消影响,也让用户变得更加理性。

在微博平台上,用户不仅仅是受众,更是内容生产者。因此微博用户在转发微博时,也应当注意加强求真务实的意识,担负起一个自媒体人应有的责任。对于模糊、未经证实的消息需严谨对待,通过常识分析、搜索查证或者等待确定消息来分辨事件真相。

注释:

①Rumeurs[M].Jean-No?lKapferer,Seuil,1997:35-36

②Flavio Chierichetti,Silvio Lattanzi,Alessandro Panconesib[J],Rumor spreading in social networks,Theoretical Computer Science,2010,11,001

③Choi,CharlesQ.[J],ResearchersmineTwitterandfindgold,ScientificAmerican,2010,Vol.303Issue4

④Rumor spreading model with consider ation of for getting mechanism:Acase of online blogging Live Journal[J],PhysicaA,2011,03,010

第9篇

一、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背景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通过互联网媒体能比从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获取的信息更多更及时。电子商务、博客、微博、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互联网的应用,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并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及社会的发展。

但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实名的特殊性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部分网民在网上开设假银行网站骗取帐号密码、利用木马盗取个人信息、甚至传播不负责任的谣言等“匿名”弊端逐渐显现。虽然每台上网电脑对应一个IP,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要查到对应的住址及姓名有较大的难度,并且会耗费管理部门大量的时间和费用,由此也导致网上犯罪率增高、诚信度降低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对社会安定也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

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络实名制已在很多国家开始实施并立法,如韩国互联网在2007年7月实施实名制。美国于2006年审议的一项游说改革法案规定,拥有500个以上读者的博客必须进行注册,并且每个季度要向国会做一次报告,否则将面临监禁。2008年,法国政府开始准备确立网络签名制度,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2007年,德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档案保管及互联网监管的法例,要求邮件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每个邮箱用户的个人身份确认资料等等。

国外对实名制的推行,为我国开启实名制提供了参考。我国部分城市也尝试实名制立法,如2009年5月,杭州市就网络实名制进行了立法。2010年3月,重庆市也从警方角度入手尝试开启了网络实名制,将网民的言论纳入警方监管范围。2012年3月,由中国四大微博共同推出了微博实名制。人人网、校友录等社交类网站也推出了实名制。铁路部门积极推行火车票实名制购买,医院挂号、手机卡实名制,对普通网民而言,实名认证已成普遍共识。

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网络游戏实名制,使得上网的账号密码与真实个人信息相绑定。拥有管理权限的人能查到任何账号的所属人,这也就是“实名制”的意义所在。

在互联网的文化领域,网站实名制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音乐、图书、电影等涉及版权的行业备受盗版侵害,令版权所有者损失惨重,并阻碍了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实名制的实施,将有效约束网站的侵权行为,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

实名制提高了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形式存在的真实性,使得每个网民、企业都必须约束其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和避免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利弊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让网民的言论有所收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网络文明也就会随之得到大幅提高。最重要的是一旦实现诚信网络,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本就会大大的减少,对一个国家来说就显得意义非凡。

但是实行网络实名制,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很多言论提出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使中国将丧失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平台。据调查,超过80%的网民是不赞成实名制的。以杭州为例,网络实名制一出台,便引起了该市500多万网民的强烈反响。

在实名制的环境下,很多人有所顾忌,一种受监督的潜意识会给网民带来较大的压力,不会畅所欲言。互联网上原本自由、真实的沟通会因为实名制的推行而严重受限,同时也将降低互联网自身的媒体功能及作为交流平台的效用。

有人认为网络的魅力就在于“匿名”,在网络里大家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至于匿名诬蔑或发表违法言论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

更重要的是实施实名制后,个人信息的安全是个棘手的问题。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被看为用户最私密的信息。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意味着网民需要如实的输入这些信息才能进入网络并发表言论,这样就使得用户真实个人信息的泄漏成为可能。韩国互联网实施实名制后,网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大批量偷窃和泄露。这种现象是网络安全的一种隐患,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提高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网络实名制确实有利于减少网上不良信息,促进网民对网络行为负责。但是从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实施实名制后,相关科学技术及信息安全意识还需提高。为了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可采取如下有些手段方法:

1.有限实名制

有限实名制,也就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当用户注册网络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而不是真实姓名。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真实信息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将会根据真实信息受到监管。

2.立法保障

由政府建立具有监管体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网络使用者的统一身份认证,在网络使用费用、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实名制者更多激励措施,使网民接受真实信息的提供。

3.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退出机制

依法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网络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审批,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年度审核、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协同处置有害信息、防范境外有害信息渗透的工作机制。

4.全网统一实施

通过规范域名、IP地址和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管理,使网络实名制逐渐在全网内实施,最终实现诚信网络。

5.加强网站安全建设和防护水平

使用规范的存储方法,提升网站数据库信息安全级别,通过加密算法、用户特征识别系统、深度口令等方式加强网站安全建设。

第10篇

微博实名制从去年12月16日《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出台并当日起实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决定个人及企业客用户以真实身份注册与使用微博,限制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发表言论权限;3月16日开始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门户网站微博将全部实行实名制,届时将又将是一波全体网民的议论热潮。

存在误读

微博实名制是一种必然要求,来自于其他行业的实名制经验,手机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网游实名制等已经在其各自领域实现了相应的管制。实名制一直是以打压虚假信息的姿态出现,作为web2.0产物,微博虚拟交互性与现实的对立是催生实名制的条件。实名制无可厚非,之所以能引发较多议论,说明人们对它的推行还是抱有谨慎的态度,无论从个人使用体验还是不自觉地维护行业发展,都应透彻分析它的利弊。《规定》的规则已经写的很明白,运营商的回应也是掷地有声,但不乏人云亦云的观点,于不知不觉中误读了实名制的本质。

误读一:影响互动积极性造成用户流失

“微博实名制很大程度上钳制了人们的言论内容,过去其乐融融无限吐槽的氛围可能冷却,人们参与的积极性将因防范意识的变强而减弱。”

有一定道理,不过不免言过其实。在国内,还没有如微博一样言论自由而且扩散迅速的舆论环境,国外的社交网络使用限制又太多,国人用户只占少数,所以要寻求一个微博替代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对已经习惯了微博话语模式的人来说必然会因一时无法疏导而迅速妥协。

理论上讲,要成功发起一个大范围扩散的论点,必须是已经被认证过的达人或组织机构,因为其他的都不具有可信度,虚假信息用户基本不可能做到,所以想要使用微博来达到某些信息的广泛扩散的人,其实早就意识到了这点,对实名制的推行并不会有特别的抵触。

对普通用户而言,实名制的推行无非多了一个认证的步骤,个别人会以为操作繁琐而已;仅有的顾虑也只有两个:一是怕被自己圈子的人知道真实身份,影响自己的形象;二是信不过运营商的保险机制,担心有信息泄露的风险。

对于第一个顾虑,“前台自愿”原则很好地开释了这一点,即只要自己不设置,你仍旧可以拿虚拟身份示人,叫飘飞的云也好,悲伤的树也罢,粉丝们仍然不能看到真实信息。对于信息安全问题,虽说人们的互联网安全意识随去年的密码泄露事件风波得到很大程度的普遍提升,但这并非个别企业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现状,所以用户虽然害怕,但不会针对微博运营商特别苛求;而且一般明文密码的泄露代价更高,这已经在《规定》中暗示杜绝了,即加强信息安全机制,防止泄漏,保证用户权益,便是针对微博运营商的话。因此,用户流失问题不是不可能,但只可能是暂时的心里别扭,最后还都是要妥协的。

误读二:影响企业微博营销

“微博实名制要求企业使用真实信息注册,杜绝‘僵尸粉’与网络水军,使信息扩散效率变低,企业营销效果大打折扣。”

正常情况下,如果120健康网在新浪官方微博如果发布动态或者健康活动信息,靠众多粉丝进行转发后,就会有更多的人继续转发并参与进来。这样一个微博营销过程被个别企业恶意“改良”之后,就会采取一些低劣手段如买卖粉丝、雇佣网络水军等进行有组织的传播,制造一个“火”起来的假象;接着顺水推舟将假象发展成真相,愚弄普通用户。

分析实名制规则初衷后我们会发现,企业营销氛围确实存在以上弊端而且亟待整肃。利用买卖粉丝和网络水军进行发散传播的企业或其他人等,根本不是用心在做内容,而是投机取巧,败坏微博营销风气。企业不上道,不算懂得微博营销的真谛,实名制正好提供了企业形象优胜劣汰的机会,是对正当竞争的推动。

误读三:实名制拉近人们沟通距离

“微博实名制后人们将以真实身份示人,从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沟通距离,消除了虚拟感带来的陌生。”

所谓“前台自愿”原则表示用户的真实注册信息依然不会公示于人,而是在微博运营商的后台数据中。有一种可能是微博实名制能带领用户使用前台实名的自觉性,但是目前来看效果不会很明显,因为人们不会降低微博环境的黏性,并有实现真实交友目的的途径,例如人人网、朋友网等社区或者百合网等实名婚恋网站。所以总体来看,人们的沟通距离并不会发生引人注目的拉近。

误读四:实名制从无到有

“从前微博没有实名制。”

在感觉到实名制之潮席卷微博界引起的业界震动时,相当一部分人潜意识里会认为从前微博界没有实名制的,这是一个片面认识。有媒体报道,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表示截止到春节后,新浪微博名人、机构等认证用户数已超过30万,而草根网友“达人”用户也已超过150万。同时,绑定手机的用户超过50%,这意味着过半数的新浪微博用户已间接实现实名制。所以这次推行实名制动作以论点还在于其强制性和普遍性给人们的意外,对行业认识不足的而衍生的担忧,不过仍维持杜绝虚假危险言论泛滥的初衷,因此实名制是从小变大,而非从无到有。

误读五:实名制将立竿见影

“既然有政府强制力保障,运营商又全力应和,实名制必然一路顺当,快速形成新的微博舆论氛围。”

实际情况是,实名制仍然任重道远,全面普及非一日之功。首先微博运营商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完备前台功能部署、认证系统对接,完善信息保险机制等等,都是长期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目前用户信息的保密机制仍然不是特别令人放心,需要长久进化与磨砺,其涉及技术层面和企业认知方面的太多因素,所以对微博运营商而言需要付诸长期努力。

另外,用户认识也需要一个过渡。在接受微博实名制之前,普通用户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抗拒心理。虽然是必然的趋势,不过仍然需要积极的引导,解除心理障碍。所以全面推行和另起氛围尚需时日。

两个途径

第11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96-01

最近几年,网络谣言频繁散播的问题变得更加凸显。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性的网络信息,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已运用刑法来约束网络言论,并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以避免谣言的进一步散播,有效规范网民本身的言行和净化网络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危害

网络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别有用心者捏造的消息,其以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介为依托,可以跨越时空生成、发布和快速传播,属于网络环境中的破坏力极强的一大公害。其本质是虚假信息,法律认定的谣言是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谣言的传播速度快,短时间内波及的范围广。传统谣言的传播方式一般为口口相传,传播速度较慢,影响范围有限。但是,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网络谣言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散播开来,波及范围呈现广域性。第二,危害程度深、消除难度大。网络的互动性比较鲜明,尽管网络谣言在散播之初,人们可能会怀疑其真实性,但在网络互动作用下,其在网民心中的可信度也随之提升,最终起到弄假成真的造谣效果。网络谣言由于借助了网络的散播途径,全体网民都可以查看谣言信息,甚至有些人会将相关的辟謠扭曲化,使得网络谣言的消除难度更大,危害由此也更深。严重时,甚至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第三,传播成本非常低,具有显著的牟利性。网络谣言传播不需要偿付较高的造谣成本,不法分子只要点击鼠标,就能迅速散播谣言,且网络传播自身就具有牟利性。网络传谣让某些人有利可图,有的造谣者、传谣者甚至出现专业化、职业化趋势。综观很多案例,通过网络谣言谋取利益的目的性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网络谣言规制缺位。在刑法最新的修正案中,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或编造信息的新罪名被设置,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其约束范围过窄,仅限定了四种“特情”,政变、战争等同性质的虚假信息,面临无法对其进行评价的窘境。

第二,网络诽谤的约束措施与惩戒手段不明确。在网络谣言中,网络诽谤是重要的方式,近些年来蔓延比较迅速。刑法修正案据此新增了网络诽谤的相关条文,以便为无法取证的被害人提供支持。不过,从实际来看,该项规定也很难从根源上真正落实取证权利,达到彻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第三,部分罪名刑期配置不合理。现行《刑法》中,诽谤罪的法定刑配置限制在三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网络诽谤案件来说,将难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难以实现罚当其罪的目的。此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三、完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建议与思考

(一)弥补网络谣言的规制缺位

网络谣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应对现阶段刑罚立法予以调整,逐步拓宽网络谣言的约束范围。通过类型化改造现有罪名,将具有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网络谣言进行罪名归类;健全立法,修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条,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列举式的规定后加上等或其他具有兜底性的用语,以弥补原本规定的疏漏之处,体现普遍的规制性,保证刑法的简洁性和稳定性。

(二)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

刑法如果要保障被诽谤人的正当权益,则应当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以便在最大限度内去掉特殊化的取证方式,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过受害者取证遇到困难,相关机构应及时介入帮助取证。

(三)合理配置部分罪名刑期

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的刑期配置,我国沿用的是传统谣言的刑期配置,为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适当延长相关罪名的配套刑期,增大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确保罪名与刑期二者的匹配性。对于造成诸如企业破产、产品严重滞销等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将刑期提高至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列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网络化突破了传统谣言的时空限度,为谣言的散播提供了平台与途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网络谣言应当接受刑法规制。

作者:陈韬等

   [ 参 考 文 献 ] 

[1]孙蕾.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J].新闻传播,2016(17):103+105. 

第12篇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从网络谣言本身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网络谣言涉及面非常广泛,内容大到国际关系、国家安全,小到家庭生活、个人隐私,牵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网络谣言没有边界,不仅打破了国家、地域的限制,还打破了科学与迷信之间的界限。

(二)迷惑性。谣言的内容与公众有关联性,是公众较为熟悉但不熟知的内容,同时网络谣言会让公众模糊对其他信息的关注,直接陷入对其内容的强烈情绪反应中,而忽略事件本身的可靠性。

(三)煽动性。网络谣言内容往往涉及社会上比较敏感的信息,能够迅速吸引公众关注,引发公众强烈的情绪反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四)传播速度快。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通信变得十分简单、快速,网络谣言传播也变得实时和高速。生活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复制或者转载将信息迅速传播出去,同样,网络谣言也像普通网络信息一样,可以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很短时间,以惊人的速度散布开来。

(五)散播范围广。网络没有中心、没有边界,Internet是开放的世界性网络,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基于网络的这种特性,网络谣言的散播也不受边界的限制,可以在不特定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不再是简单一传十、十传百,可能一传千、一传万,就如同蝴蝶效应一样,一则网络谣言的扇动,很有可能在更广阔范围内引发巨大的“龙卷风”。

(六)匿名隐性传播。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公众可以在网络中隐去真实身份,匿名发表各种言论,且不必顾忌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造谣者也是基于这种心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肆无忌惮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着网络治安秩序。

二.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

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可以说多用多样,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人报复心理作祟。个别民众把现实生活中的私人恩怨带到网络当中,编造一些谣言,并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以达到对当事人的名誉、人身、精神等造成损害的目的,满足其报复的心理。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工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网络信息,恶意中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从而使自身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三)提升自身知名度。一些网民利用人们猎奇的心理,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网络信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发布,以吸引更多网民的眼球,赚取点击率,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一些网络大V,为赚取点击率,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最终被依法处理。

(四)吸引公众注意力。一些民众因政府部门某些措施对其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不满情绪,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对政府部门的不利信息,吸引公众注意力,对政府施加压力,想以此逼迫政府做出妥协。

三.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而且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一)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由于网络谣言传播快、范围广的特性,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很容易形成规模,带来不良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恐慌,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比如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网民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遭到污染,一时人心惶惶,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这一事件的最终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坏,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动荡。

(二)破坏政府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公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网络的逐步普及,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被公开,再加上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和党委政府之间的“隔阂”。一些别有用心者正是利用这一矛盾,在网络上大肆造谣,任意抹黑,其目的就是制造混乱,腐蚀政府公信力。一旦党委、政府公信力腐蚀殆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动摇国家的执政根基。

(三)侵蚀社会主流价值观。主流价值观是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前进的内在动力,失去了主流价值观也就失去了社会的共同信仰和理想追求,而社会主流价值往往集中体现在时代英雄和道德楷模身上。一些网络谣言正是把这些人作为攻击目标,编造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诋毁英雄、楷模形象,蛊惑、扰乱民众心理,使民众丧失对主流价值观的信仰,长此以往无疑会导致社会失序、人心涣散。

四.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

一是认识程度不高。对于网络谣言,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安民警,有时候只是作为谣言的受众,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更没有肩负起抵制和打击的社会职责。另外,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来讲,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还存在较大欠缺,一方面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防治网络谣言的日常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网络监管部门对于防治网络谣言职能发挥不显著;另一方面在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不够,使得防治网络谣言能力严重不足。

二是管控难度大。由于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散播范围广的特性,给公安机关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一则网络谣言的可控时间很短,可能就是短短几个小时,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一旦传播开来,将很难控制,势必给后期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执法难度大。网络谣言在网络上能够轻易同时被多人接收,接收者中又会向其他接收者再次发送并继续传递下去,形成超大传播范围,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遵循属地原则,网络谣言的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往往导致公安机关陷入执法困境。另外,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谣言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追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而事实上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谣言信息在网络中的一个传播点或者中转站,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查找网络谣言责任者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监管技术落后。目前,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还不够先进,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技术设备也比较匮乏,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监测、分析每天网络空间产生的网络言论,也不能有效筛选并剔除网络谣言,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设备更是远远不能达到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监控和管制的水平,绝大部分都是接受上级指令,不能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及时处置,从而贻误战机。可以说,技术上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力度的不足。

五.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防治网络谣言相应机制。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社会危机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贴吧等渠道的日常监测,做好网络谣言的信息采集、预警等环节工作,建立网络谣言的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关于网络谣言应急处置预案,在网络谣言迅速传播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件的升级和失控。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谣言止于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积极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消除公众的迷惑和误会,迅速瓦解网络谣言。

(二)依法依规合理处置网络谣言。在出现谣言苗头的先期,要做到“三早”:一是早发现,加强对网上主要社区、论坛、贴吧、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渠道的监控,强化敏感意识,全方位加强搜集整理,第一时间发现影响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苗头。二是早研判,对于早期发现的谣言,要组织专门的警力进行分析筛查和风险评估,形成研判报告,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早报告,对于重要的网络舆情以及突出的谣言苗头,要迅速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为打击处理赢得主动。在网络谣言开始传播扩散的时期,要做到“三快”:一是尽快删除,对于各个网站散布的谣言,要迅速上报业务部门予以删堵;二是尽快公布真相,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发布正确的消息,将真相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澄清事实;三是尽快打击,对谣言散布范围较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行动,深挖幕后推手,严厉惩处造谣者。

(三)提升防控网络谣言能力。一是加大投入力度,网络谣言的传播依赖于网络技术,决定了防控网络谣言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因此,要加大对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的投入,提升主动发现能力。二是加强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队伍,通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学习,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网络谣言。三是加大对下级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使其能够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从而提升全局的整体防控能力。

(四)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当前,关于社会舆情的监控主要是由党委、政府的新闻外宣部门负责,一般情况都是这些部门最先发现谣言的传播,所以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新闻外宣部门的合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房产等易引发网络谣言部门的交流,建立信息分享和沟通机制。公安部门将发现的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同时相关部门也将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这样双方都能第一时间了解舆情动态,更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固定证据,把握处置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