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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

时间:2023-05-31 09:12: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品生产企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药品生产企业

第1篇

【关键词】审计;原辅包材;连带责任;法律关系

2012年发生的铬胶囊事件,使得政府相关药监部门及社会更加关注与药品质量相关的一系列环节,如原辅包材、生产、检验等。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原辅材料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到2012年8月1日,SFDA的《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频频出现“审计”,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计。供应商就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物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其中就包括原辅包材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原辅包材审计实际上就是对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原辅包材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行审计。

1.药品生产企业原辅包材审计定义

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包材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审计,实质就是对原辅包材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审计就是通过对所采购或拟采购药用原辅包材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真实性、正确性的审查,同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采购其产品的过程。

2.审计分类

2.1根据审计内容分类

审计因其内容不同,可分为现场审计和文件审计。

2.2根据审计主体分类

按照审计主体的不同,审计可分为主动审计和委托审计。

2.3根据审计性质分类

因审计性质不同,可分为首次审计、重新审计、整改审计、再次审计。

2.4根据审计状态分类

按照状态不同,审计可分为动态审计、静态审计、总体审计、批审计。

2.5根据审计对象分类

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包材供应商可以是药用原辅包材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用原辅包材经营企业。因此,审计对象可分为药用原辅包材生产企业审计和药用原辅包材经营企业审计。

3.药品生产企业审计机构及人员配置

为了确保审计行为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小组必须部门属性独立,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或从属于任何部门,并直接受命于总经理。

审计成员除了应有扎实并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产品或物料质量管理体系外,还应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能严格恪守审计工作中相关的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谨慎对待审计相关资料,审计后能出具客观、公正、真实的审计报告。

4.审计标准

审计标准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及审计报告的效力。现今,国家没有出台审计相关标准或指南,审计机构或审计团体可依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料药指南以及《国际辅料协会对于大宗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计指南》自行制定一套高标准审计指南。若药品生产企业对于药用原辅包材产品需具备特定或特殊要求,也可自行加入其审计指南。

5.审计规则

通常药品生产企业与药用原辅包材生产企业要先签订审计协议,明确审计范围、重点、对象,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随后,药品生产企业要告知原辅包材生产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审计要求、审计时间、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需要配合审计的部门人员等;而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相关部门人员之间会就审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流,以便客观、公正的认识问题本质;最后,审计人员会就实际审计情况得出相关结论,并出具真实、正确反映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报告,而药品生产企业就会根据审计报告而确定是否将其列为物料供应商。

6.法律关系

法律上,药品生产企业对其药用辅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不仅仅是保证产品质量、交易安全,还是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药用辅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就是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避免因药用辅料质量问题导致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从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对药品下游环节包括经营销售者、使用者负责,是行为人对相对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认定。

药品生产企业与药用辅料供应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范畴,因此,要遵循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部分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据此,含有药用辅料的药品就属于产品,但因药品制造过程中存在化学反应,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危险衍生物,而人体直接为受害中心,危险性则成倍增长。因此,药品属于一类特殊的产品。

就《侵权责任法》而言,只要药品存在缺陷、缺陷药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以及缺陷药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能认定药品缺陷导致侵权,通常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药品缺陷主要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营销缺陷,药品制造缺陷,是指药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而药用辅料是直接组成药品的物料部分之一,对于药品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药品管理法》第11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3]”。因此,药用辅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药品缺陷就属于制造缺陷,药品生产企业负有对药用辅料供应商质量审计责任,未能通过质量审计发现其质量问题,药品生产企业对外承担严格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药品生产企业与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这两个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基于共同危险或者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的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7.结语

健康,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就必须对原辅包材供应商进行审计,将药用原辅包材供应商纳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范畴,并作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延伸,将其作为一个子系统来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通过对其的质量体系审计,确保原辅包材供应商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

第2篇

【关键词】仓储区管理

1硬件过硬,设施齐全。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仓储设施的规定,要加强基础设施设备的配置,合理选购,必须设置有以下设施。防虫鼠设施:如挡鼠板、灭蝇器、捕鼠器;防尘设施:如密封胶、纱窗、过滤网;防潮设施:如地架、隔离板、干燥剂、吸湿器、干燥机等;防爆设施:如防爆灯、防暴门窗、防爆墙;防火设施:如各种性能的灭火器;通风设施:如换气扇;避光设施:如避光窗帘;温湿度控制设施:如空调机、温湿度计等。

2制度健全,职责分明

企业要建立健全仓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各类仓库至少应建立有以下制度:药品原辅料仓库管理制度、危险品库管理制度、成品库库管理制度、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标签库管理制度、特殊药品库管理制度等;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规程、进货验收制度、在库养护制度、效期物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物品发放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制定切实可行可行的岗位职责,至少要建立以下岗位职责:仓储区管理负责人职责、原辅料库管理负责人职责、包装材料库管理负责人职责、成品仓库管理负责人职责、特殊物品库管理负责人职责、仓库管理人员职责、在库养护人员职责等,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3严把管理人员关

药品生产企业的仓储管理机构,应设置在质量管理部门,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领导,仓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所有仓管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备案。

4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一)按照来料特性,科学分类仓管人员对来料物品应按以下特性进行分类:低温保存类(此类物质对热极不稳定,容易发生变性)、阴凉保存类(此类物质对热不稳定,温度过高会影响物质特性)、避光保存类(物质对光敏感而产生不稳定性)、易串味保存类(主要含有挥发性物质等成分,会对其他物品产生影响)、常温保存类(常温“30度以内”下稳定的物品,除需要特殊保存的物品外均属此类)。

(二)分区管理按照药品GMP 的要求,对各类物品实施分区管理,可设置以下仓储区:(1)冷库区、阴凉库区、密闭库区、易串味库区;(2)待验品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3)原药材库区、原料库区、辅料库区、成品库区;(4)外包材库区、内包材库区、标签说明书库区;(5)特殊药品库区、危险品库区。

(三)色标管理对已经分区的各级各类仓库,要进行色标管理。特别是对原料、辅料、成品类仓库,要按照GMP的要求,建立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设立待验品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退货处理区等,用国际通用的“红、黄、绿”颜色进行区分。

(四)货位卡管理建立物品账卡管理制度,对在库物品进行有效的货卡管理,是防止药品混淆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GMP管理中标识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对所有在库的物品,要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要能反映该批物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去向、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情况等,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3篇

关键词 药包材 药品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11-0492-03

作为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由于伴随着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全过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第13号局令的形式于同年7月20日起实施。该局令作为管理药包材的最直接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的运用价值。近年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都对全市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的药包材进行抽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的情况,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药品生产企业加强药包材管理的对策。

1 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药包材质量抽验情况

1.1 2006年和2007药包材抽验结果汇总[1]

2006年抽验药包材250件,其中不合格26件,不合格率为10.40%。其中对58家药品生产单位,共抽验174件,不合格23件,不合格率为13.22%。

2007年抽验药包材202件,其中不合格28件,不合格率为13.86%。对41家药品生产企业,共抽验125件,不合格13件,不合格率为 10.40%。

1.2 不合格药包材情况分析

比较两年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的质量情况,可见不合格率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安瓿、丁基胶塞和塑料瓶等2006年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在2007年的抽验中不合格率明显降低。经分析后认为,主要是由于经过前一年的抽验,特别是对不合格药包材的立案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起到正向引导作用。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停止使用质量较差的药包材,选择较为可靠的药包材供应商;另一方面,药包材生产企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加强质量控制,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分析前两年药包材的不合格项目可以看出,每个品种的不合格项目都比较集中。比如安瓿的折断力,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希望安瓿有较高的上机率,安瓿生产企业为了满足客户要求,生产的安瓿往往高于标准中设定的数值,造成了较高的不合格率。但通过抽验和在案件查处中的宣传教育,安瓿生产和使用单位取得了共识,以符合国家标准为生产产品的第一要件。丁基胶塞的炽灼残渣项目,完全是由于药包材生产单位擅自更改配方造成。几大类药包材的正己烷浸出物项目不合格,也大多是因为药包材生产单位添加剂使用不当或原料中的残留物超标所致。

1.3 检验不合格引出的未经注册药包材

1.3.1 红外图谱不符合规定

历年的抽验中都出现红外图谱项目不合格的包材,尤其集中在丁基胶塞、复合膜和塑料瓶中。主要是由于药包材生产企业未取得某些产品的“药包材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例如某些药包材生产企业仅取得了丁基胶塞的注册证而无涂膜丁基胶塞的注册证;复合膜的某一层或几层系非注册申报的材质;塑料瓶用的原料粒子和申报时的不一致。虽然只是一个检测项目存在偏差,但按照《办法》的界定,仍被视为使用了未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

1.3.2 三氧化二硼含量不符合规定

自从废止了管制玻璃瓶的通则标准后,国家药包材标准对钠钙玻璃管制玻璃瓶、低硼硅玻璃管制玻璃瓶和中性玻璃瓶等有各自的标准。其中最明显的区分是三氧化二硼含量。某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低硼硅玻璃管制玻璃瓶注册证及其生产厂家对应的出厂报告,生产厂家未取得中性玻璃管制玻璃瓶的注册证。产品外包装标识也是“低硼硅玻璃管制玻璃瓶”。而检验显示,样品为中性玻璃管制玻璃瓶。虽然普遍认知上,中性管制玻璃瓶质量和对药物的影响都优于低硼硅玻璃管制玻璃瓶,但从管理秩序来说,该药品生产企业仍属使用了未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

2 2008年调研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发现的问题

2008年笔者通过对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在用药包材的调研,发现了抽验质量不符合规定之外的几种常见情况。

2.1 使用无效注册证药包材

在调研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未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主要原因是疏忽了对药包材的供应商审计。

2.1.1 注册证过期

特别是一些进口药包材,进口注册往往由一些国内的公司操办,而其中非专业的公司往往会疏忽注册证到期等情况,造成药品生产单位使用注册证过期的药包材(即未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

2.1.2 地方文号转国家文号

2007年起是国内绝大部分药包材的换证年。一些地方文号的药包材注册证到期,按规定要换发国家文号。在换证过程中,往往一个注册证产品会拆成几个产品进行注册。例如地方文号的管制玻璃瓶,再注册时往往会被要求拆成钠钙玻璃管制玻璃瓶、低硼硅玻璃管制玻璃瓶和中性玻璃管制玻璃瓶等分别注册。根据“关于药包材再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6]65号),只有其中的一个品种可以作为再注册提出申请,其他的作为新品重新注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号[2007]70号,以下简称“复函”),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药品使用单位如疏于管理,很可能将几种药包材混为一谈。

2.1.3 再注册被拒

某些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再注册时,提出要对产品进行配方或者工艺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受理单位往往会拒绝作为再注册形式受理,而要求作为新产品注册。由于进行药物相容性实验等需要较长的周期,且不适用“复函”中的情况。药品生产单位一旦购入使用,则被认为使用了未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后果十分严重。

2.2 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药包材标准本身可能不是特别合理,造成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生偏差,此类情况在企标品种或进口品种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况有一定代表性。

2.2.1 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

该品种抽验中常会发现正己烷不挥发物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品种质量标准YBB00072005中,指标有不合理之处。由于正己烷不挥发物的检验结果与材质的厚度有直接关系,厚度越薄,正己烷不挥发物结果越低。厚度薄了,产品的阻隔性能(水蒸气透过率、氧气透过率)会达不到要求。这一对矛盾的指标往往会使生产企业无所适从,顾此失彼。

2.2.2 某些进口的丁基胶塞

此类丁基胶塞同一生产厂家也会有众多配方,而注册时往往选择一种配方的产品。制定的参数很可能不适用于其他配方产品。而药品生产单位无法判别胶塞的配方。往往会造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情况。

3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药包材管理水平的对策

分析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根据在调研中掌握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使用药包材过程中的管理水平。

3.1 规范对药包材的供应商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供应商的管理要体现在全过程中。首先,在选择供应商时就要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数据库进行检索,确认选择有注册证的产品。并搜集历年各地药包材抽检的结果,选择那些抽检质量可靠的厂家。

药品生产企业要将药包材的审计纳入原辅料的审计管理,如条件允许,应进行现场审计,以确定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审计通过后,还要确认再次审计的周期,定期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回访和有关材料的更新。符合审计要求的供应商产品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供物流部门收货验收时参考。

3.2 加强对购入药包材的验收管理,提高检测能力

对于购入的药包材,药品生产企业应要求药包材厂家出具全检报告书(非每批必检项目除外)。如供应商生产地址改变或外包装标识内容与批准内容不符,仓库验收人员应拒收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应提高对药包材的检测能力,除了保证上机率的一些外观、尺寸指标外,应该逐步提高对各类药包材易不合格项目的检测能力。对于药包材的理化项目检测,药品生产企业基本具备检测条件。比如玻璃瓶的内表面耐水性、塑料瓶的正己烷浸出物、丁基胶塞的炽灼残渣项目。部分较难开展的检测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定期要求药包材生产企业送检或自行送检,以评估对产品的检测能力。

3.3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的管理水平

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使用的药包材进行材料整理归档,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注册证过期等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专人跟踪市场上药包材的质量情况和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变化情况,比对企业使用的药包材,进行调整。

3.4 药品生产企业对抽验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置

对于不合格药包材,药品生产企业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如印刷有企业标识的产品应该就地销毁;如非专属药包材,且材料可以回收利用,可经过药监部门同意,进行处置。《办法》中“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的条款很难理解。已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产品,特别是注射剂类高风险品种,笔者认为不宜进行内包装的返工。上海局在案件查处实践中,会采取专家评估各类药包材不合格项目风险的方法。如果经评估,药包材不合格项目确实属于高风险项目,会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则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使用了不合格包材的药品进行召回并销毁。

4 结语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药品生产管理水平逐渐提高的同时,药品生产企业还应该充分重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和法律法规符合性,提高企业对药包材的管理水平,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 胡骏.上海市药包材质量现状和监管对策[J].上海医药,2008,29(5):200-201.

第4篇

关键词:药品生产;现场GMP管理;问题;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医药事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医药产业在品种和整体的技术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药品生产现场的GMP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中国企业想要的更好地发展就需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尤其要提高现场GMP的管理水平。

1 提高药品生产现场GMP管理水平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必然面临着与世界制药工业接轨的问题,因此就会对药品生产现场的GMP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中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新的视角来关注世界GMP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药品生产现场的GMP管理方面,不管是从硬件设施还是软件设施都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只有提高药品生产现场的GMP管理水平,才能够防止药品的污染,避免由于人为原因出现的差错,从而能够保证从药品生产现场生产出的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

2 药品生产现场的GMP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1药品生产现场的物料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对于原辅料以及包装材料的复验制度未存在着明确的规定,检测原辅料的方法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为了保障对于所购物料的质量,就需要对供货商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实际的生产药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控物料的质量。然而,有些制药企业往往忽视了对于物料生产供应厂家的考核,因此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未能选择质量可靠的企业。进而就会导致制药企业在检验药品的质量时存在着难以过关的现象。

2.2缺乏完善的管理机构 现阶段,药品生产现场的企业机构设置与GMP要求的机构设置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对于从事现场工作的人员投入不足,相对较弱的现场操作能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等问题。

2.3药品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许多的生产企业在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条件,而某些企业却往往忽视了现场的环境卫生。比如,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工作服装的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当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存在着不够严格的管理制度,甚至对于选择工作服装的材料时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选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极有可能造成药品的感染或者交叉感染,严重影响着生产药品的质量。

2.4药品生产现场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对于药品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管理等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药品生产企业所购进的设备等未能满足现场药品生产需要的技术要求,因此就不能够保证药品的质量。很多药品生产企业的设备性能较低,科技含量较低,导致设备的运行也极不稳定,因此就影响到了药品的正常生产。而在药品的生产过程当中,其现场的设备也不能够反映实际的运行状况。

2.5药品生产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 若在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当中,存在着人为管理不当的情况,就可能导致药品生产的记录不准确,甚至造成药品生产过程的失控。有些企业在生产现场并没有明确的岗位操作规范,而且对于文件的制定、执行等程序设计不够规范。

3药品生产现场GMP管理的策略

3.1完善合理有效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理的组织机构是现场的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保证,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符合的组织机构。在组建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的时候应当注意要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赋予公开的权力,以保证质量体系监控的有效实施。其次,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生产的需要以及GMP的标准要求设立相应的生产、研发、市场、售后等部门。再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质量管理负责岗位与生产管理负责岗位之间的相互独立,不能够出现一人兼多职的情况。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以及素质的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比如,可以通过授课、讨论、现场操作等形式,加强工作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对于工作人员的考核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笔试、口试和现场操作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3.3加强对药品生产现场物料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料管理系统,包括原辅材料的选购、进厂、贮存、发料和处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生产现场中物料的流向明晰,对于物料的验收和存放等都应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对物料的购入应是从合法的单位购进经质量部门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的物料,对于物料的储存应按照其性质以及相应的规定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并能够保证物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物料的质量,从而确保药品的质量。

3.4确保完善的厂房与设施和设备 一般而言,实施现场GMP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与设备。只有具备与药品生产质量相符合的硬件及软件设施,才能够符合GMP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实际的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选择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的设备,不能够污染药品,同时也不能够污染生产环境。

3.5加强药品生产现场生产的管理和质量的管理

实施药品生产现场GMP管理应当注意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尤其是生产部门与质量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加强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药品生产的相互污染,从而能够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应当建立符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同时还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制定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1~3]。

3.6强化生产现场工作人员的GMP意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于实施GMP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创设良好的GMP管理环境,从而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GMP管理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差错以及损失等,从而为药品生产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药品生产企业想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加强现场的GMP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GMP意识,加大对于硬件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生产出符合GMP要求的高质量药品,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石丽,杨世民.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J].中国药业,2014,09(4):34-35.

第5篇

关键词:新时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强化措施

对人类而言,药品是其与各类疾病抗争的关键性工具,是保证人体机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要物品。因此,无论是就患者层面而言,还是我国社会医疗水平层面,药品生产质量均意义远大。现阶段,虽然社会大众广泛关注药品安全问题,但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有效解决。因此,药品生产企业要想在新时期实现长久发展,必须对自身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其医疗水平,进而带动我国整体医疗水平实现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人类日常生活中,药品扮演着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属于人类生活必备品。它不仅可以帮助人类抵抗病毒的入侵,保证人类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一些保健药品,还能通过有效调理作用提高人体各项机能,提高人类的生命质量与生活质量。近些年,随着一些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高频率曝光,例如,欣弗、鱼腥草等,给药品行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该行业的公信力,导致人们逐渐丧失了对药品的信任。这些药品生产质量之所以会出现安全隐患,主要原因便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而且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管理工作无法做到真正的贯彻性落实,最终,药物生产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由此可见,在药物生产过程中,药物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仅要贯彻落实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还要对管理工作质量不断进行强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所生产的药物质量完全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规定,具有良好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有利于强化人体机能,保证人类生命健康。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现状

(一)生产环境管理不善。药品生产环节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性环节,而很多药品生产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药品质量问题,主要原因全部集中于药品生产环节,例如,物料储存环境、方法以及记录与相关要求不符;物料来源不具有良好的可靠性;物料管理不善以及使用缺乏规范性等,除此之外,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并没有对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形成明确的认知,导致生产现场管理严重缺乏有效性以及规范性,例如,生产环境卫生较差,相关设备保养不及时等,甚至一些企业并没有严格检验生产工艺用水,这些均为药品生产质量预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性较差。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监督管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药品实际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监管各个生产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质量。不过,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作根本无法在生产环节中得到贯彻性落实,由于约束力度较小,很多监管人员并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例如,监管人员并没有严格检查物料平衡情况以及原材料投放前的情况;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并没有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进入生产现场的原材料相关证明文件不全;还有一些药品生产企业,根本没有综合评估原材料供应商的整体质量体系,甚至没有及时有效对生产成品,或是中间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评价等。

(三)工作人员综合素养较差。当前,我国很多药品生产工作人员并没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导致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质量管理的责任感非常薄弱。很多工作人员均存在“质量管理与己无关”的观念,认为这只是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范畴,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非常低。除此之外,一些药品生产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获得认证,便具有行业竞争资本,管理工作并没有重要意义,加之一些生产企业人力资源投入成本较少,专业技术人才较少,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较低,也在很大程度上给药品生产质量造成了安全隐患。

(四)国家规范与质量管理要求脱节。近些年,我国并没有针对药品生产质量等方面的内容,修订,或是出台相关法律性文件,导致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基于原有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对药品生产质量进行管理。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中,我国现有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条例的适应性以及实用性早已退化,相对比国际相关法律条例而言,无论是生产标准,还是管理要求,均较为陈旧落后,导致我国药品生产质量与国际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

三、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我国医药行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为了保证人们用药具有良好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针对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现阶段所披露的不足之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对医药行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结合当今实况,制定相适宜的生产质量管理措施,以此对药品生产行业的实际生产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例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参考《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内容,监督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具体生产流程、经营质量以及生产质量等,并定期检查、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管理情况等,以此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约束,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控的严格性,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达标。

(二)强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药品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将会直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进行有效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宣教等方式,例如,通过多媒体,向工作人员展示药品质量问题的危害性,图文声色并茂的形式,有利于促使工作人员产生共鸣,帮助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保证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以对自身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不仅如此,药品生产企业还要通过专家座谈、内部沟通、组织学习等形式,系统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操作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确保其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可以通过专业化视角,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管控。药品生产企业还可以定期为工作人员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帮助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与技术,促使其综合素养不断提升。

(三)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监管制度。药品生产质量监管工作会直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是药品生产质量达标的根本保证。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并在各个生产环节贯彻落实,并严格遵照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管控药品生产质量。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应该以药品原料为质量控制重点,从根源上,把好药品生产质量的关,主要涉及监管内容有生产环境卫生、设备操作、杀菌消毒过程、工作人员行为以及药品成分添加等,这样可以保证监管工作具有良好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干预力度,促使药品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消除,提高药品生产质量,保证人们用药安全。

(四)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实际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工序非常繁杂,而且应用设备多种多样,各个环节对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的规范性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非常高,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了疏漏,诱发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将会升高。药品生产企业要想有效控制药品生产质量,必须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此对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并对权责进行明细化分配,辅以问责制度,这样便可以促使药品生产质量实现进一步提升。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标准规定,对生产操作细节、生产设备以及各个环节进行强制性要求,并对药品良好操作进行明确规范,这样可以在提高管理约束力的基础上,强化管理规范力。

(五)构建完善的药品质量风险机制。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化建设水平的快速提升,人们生活质量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药品是人们抵抗机体病症的重要工具,是人们生命健康与安全的根本保证。药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想保证药品具有良好的质量以及安全性,在强化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生产管理监督力度的同时,还要构建完善的药品质量风险机制,有效评估药品质量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药品质量风险的影响程度,促使其所造成的损失实现最小化。药品生产企业在建立药品质量风险机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与药品生产质量密切相关的各类因素,并以药品采购环节为基本着力点,对药品生产质量进行谨慎且严格的控制,促使药品质量风险覆盖范围实现最小化。

结语: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有效控制与管理药品生产质量,是其当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性任务。药品生产质量不仅影响人类生命健康与安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安全稳定建设水平。新时期,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安全意识进行全面强化,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等方式,对药品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药品生产质量进一步提升,保证人们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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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药品生产;GMP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1(b)-134-02

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以来,随着GMP理论不断的丰富与完善,我国GMP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与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GMP管理的整体水平还很低,仍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尤其是在药品生产GMP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药品生产GMP管理角度提出相应的方法与策略,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GMP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1 药品GMP管理概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药品生产过程中保证药品质量,并把发生差错事故、混药、各类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最基本的办法,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实施GMP生产管理,就可以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

2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药品GMP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建立合理有效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在建立GMP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医药企业的自身特点和GMP的标准,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规范化、科学化的GMP管理体系,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控制药品质量。

根据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组织机构是开展GMP工作的载体,也是GMP体系存在及运行的基础。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开展药品生产GMP的前提。

2.2 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物料、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GMP管理需要“人员”要素来完成,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也需要人员。

药品生产要配备足够数量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有足够的有资质的人员来执行工作,个人的工作职责必须清楚界定,并被相应人员充分理解,要有书面的职责说明书,所有人员都要明白GMP原则。

2.3 确保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与设备是实施GMP的先决条件。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的适宜的硬件设施,如厂房环境、生产设备、仓储条件和公用设施系统等,要满足GMP的要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建立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清洗、校验、验证等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在生产运行中始终如一地符合GMP规范的要求。

2.4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加强物料管理

建立从原辅材料采购入库,到生产出成品出厂的全过程,将所有物料的流转纳入统一的物料管理系统,从而确保对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控。确保物料在药品生产管理工作中物料流向明晰,物料的验收、存放、使用符合相关GMP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

物料的购人、储存、发放及使用的流通管理,内容涉及供应商评估、物料购人、取样检验、物料储存、物料代码等,归纳起来可以要求为:规范购人、合理储存、控制放行与发放接收、有效追溯。

3 用正确的思想与理念进行药品生产GMP管理

将实施药品生产GMP管理理念注入药品生产企业的每名员工的思想中,指导药品生产实践工作,按照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SOP),真正作到GMP的实施不只是条款的符合,在实际药品生产过程中贯彻实施GMP管理的思想,主要体现在:

3.1 系统的思想

在药品生产GMP管理实施中,只有全面、有效地实施药品生产的软件体系,才能将药品生产GMP管理转化为药品质量的提高。否则,往往会出现重硬件投入,轻软件管理。使GMP管理最终流于形式,由于软管体系管理缺乏或执行不当,甚至造成企业沉重的负担。

3.2 全过程控制的思想

GMP的核心思想是强调药品质量取决于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例如注射用药品的质量标准要求每批药物的生产都要无菌和无热原,应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测以确定其符合相应的要求。

假设某批产品染菌率为1%,2005版《中国药典》规定无菌检查抽样量样本数为2,通过无菌检查的概率可达到98%。样本数增至98版

3.3 全员参与的思想

实施GMP管理对药品生产过程中各级人员提出了要求,对各级人员的GMP培训也是必需的过程。实施GMP是体现“全员参与”和“全面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在制药企业的具体运用。

3.4 提高药品生产的全体员工GMP意识

第7篇

我方决定参加四川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

我方愿意按照规定递交资料,并承诺所递交的 页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我方保证按照《关于调整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签订挂网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药招办〔20××〕82号)及你方的规定,按照每个品规180元缴纳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我方愿与四川省所有参加基本药物采购的医疗机构组织药品配送,并承担不送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我方申请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为:(根据申请药品品规数添加,另加附件无效)

药品名、剂型及规格:

药品名、剂型及规格:

一、现我方授权委托下列药品经营企业或自然人为我方上述药品在你方的人(下列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药品经营企业具体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药品经营企业盖章:

2、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二、授权范围:

代表我方参与上述药品申报的如下工作:

1)递交申报药品的相关资料;

2)代表我方对上述药品价格等信息进行确认,及在本采购期内代表我方处理上述药品的一切相关事宜;

3)代交申报品种的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授权委托人(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药品生产企业联系人:

药品生产企业电话(必须填药品生产企业座机):

日期:20××年 月 日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是省级医药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为满足当前抗流感疫情的需要,对一些疗效确切、转产时间快、用量大且不易或不宜长期储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的企业生产能力的储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

第四条省经贸委是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管理工作。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和储备企业初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实行品种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并根据储备企业承担储备药品的规模所需资金占有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六条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当年的灾情、疫情预报,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专家,科学确定需要进行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具体产品品种和规模,商省财政厅后,下达通知给各市经贸委(经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七条省经贸委根据各市经贸委(经委)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确定储备企业。储备企业每年应与省经贸委签订《抗流感药品储备企业责任书》,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储备计划和储备资金补助计划。

第八条确定储备企业的基本原则:(一)储备产品独家生产的,该生产企业即为储备企业。(二)储备的产品多家生产的,⑴优先安排品牌药生产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我省的医药主导产品;⑵储备的产品产量较大时,可以分多家企业为储备企业。

第九条申报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年度药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品独家生产的企业除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储备企业的义务

(一)承担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任务是医药生产企业“造福于人类”的一项光荣职责,企业应尽心尽职做好储备工作。

(二)储备企业必须与省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签订“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责任书”,确保紧急需要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医药防护用品及时有效的供应。

(三)储备企业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平时应备有30%的成品保有量可供随时应急调用。

(四)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的储备规模应按时保证供应,一旦疫情需要,企业应优先服从省里的统一调配。

(五)储备企业应按季度上报储备品种各类生产数据。

(六)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压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

(七)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出现质量事故,不能按要求做好储备工作的企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承担储备的资格。

第9篇

1.选择全国总经销或者是总。

采用这种模式的药品生产企业通常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一定条件选择一个有影响力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总经销商或总商,授权其总经销或总厂家的一个品种或者是多个品种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市场销售,从而实现厂家的市场营销目标。

2.选择区域总经销或者是总。

采用这种模式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某区域市场(一般在一省或地区市场)只选择一家资信情况较好、有影响力的营销能力强的医药公司作为区域总经销商或总商,来销售自己的产品。

3.药品生产企业独自构建药品营销渠道。

即药品生产企业自己建立销售公司,由自己的药品营销人员全权负责整个区域市场药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宣传,进行营销渠道建设及渠道成员关系的维护等工作。一般资金实力雄厚的药品生产厂家会采取这种做法。缺点是需要自己建立办事处,成立分支机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会增加成本,同时也增加了营销管理难度。

4.选择直接销售。

药品生产企业在自己固定营业场所外,由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面对面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营销方式。优势在于:这种方式大大减少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降低了销售过程中的渠道成本,为客户提供了更为便利性的服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这种现款模式,保证充足现金流动的同时也降低了资金回笼的风险。缺点是人员繁杂及销售人员的素质也存在差别,难以保证服务质量,企业形象及药品的销售推广方面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管理难度加大。

二、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营销渠道存在的问题

(一)对营销渠道控制较弱,导致管理失控

目前,经销商或商的渠道模式是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首选的渠道模式。在市场竞争中,经销商对于厂家的重要作用和市场地位逐步显示出来,在市场开发过程中,总经销商或商全权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品牌创建及销售渠道,药品生产企业很难参与监控和对营销渠道进行管理,不利于长远发展。另外,随着药品市场销量的增大,市场份额的提高,一些经销商实力迅速壮大,谈判能力增强,从而与厂家在谈判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一部分经销商在与厂家的合作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断向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各种要求,比如降低厂家供货价格、延长应收账款的期限、增加明目收取上架费、要求追加促销费用以及各种各样的赞助费等。

(二)营销渠道结构不合理,导致渠道功能严重弱化

传统金字塔式营销渠道结构不利于厂家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由于药品营销渠道流通环节较多,厂商不能直接和客户接触,远离终端客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厂家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医药生产企业难以掌握真正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甚至信息在层层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失真现象,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使渠道效率下降,进而使渠道功能弱化。

(三)营销人员经营理念落后,服务水平较低

企业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还根深蒂固,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还未确立。有些营销人员包括有些管理者不注重学习和培训,缺乏现代营销理念及经营管理意识。营销人员市场意识淡薄,不重视营销渠道的建设,尤其是网络建设滞后,缺乏科学的库存管理和客户数据库管理,不能很好地协调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时甚至在一些区域内经销商之间进行价格战,相互压价,低价恶性竞争,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及经营风险,制约了药品营销渠道的发展。

(四)营销渠道运行效率低,渠道冲突矛盾重重

远程管理是渠道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商、经销商、零售商之间为了自身利益,常常会有窜货行为发生,引发渠道冲突。同时他们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也会出于各自利益,出现一些摩擦和利益上的矛盾冲突,比如渠道成员对大客户的争夺等。加上一些医药生产企业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协调和管理好渠道成员,平衡好渠道成员各方的利益,导致整个营销渠道运行不畅,运行效率低,致使整个营销渠道竞争力不强。

三、完善我国医药企业营销渠道的对策

(一)转变营销理念,完善渠道管理措施

第一,树立消费者为中心的渠道营销理念,即由传统的以企业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转变,构建以顾客需求为起点指导整个营销流程的营销体系。做到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努力提高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发挥企业营销渠道功能,使营销网络高效运转。第二,对企业已有的营销渠道进行认真梳理重新审查,加强对营销渠道的营销审计,对于营销效率较低的营销渠道进行渠道整合。

(二)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提高渠道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以顾客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现有经销商按照一定的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各类经销商的资信情况和实力以及营销能力将其分为不可合作及可合作经销商两大类,淘汰不可合作的经销商,营销工作重点放在可合作经销商上,对客户档案内容进行重新设计和整理。在此基础上企业再将客户档案的设计内容与管理方法由总经销商扩展到所有的分经销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对客户及市场全面、系统、专业化的全方位管理,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的渠道管理和信息处理水平。

(三)构建扁平化的分销渠道,提高渠道运行效率

与传统的营销渠道模式相比,渠道扁平化简化了销售过程,缩减了某些销售环节,减少了中间商数量,节约了中间流通费用。药品生产企业采用扁平化的分销渠道,药品直接从厂家到达消费者手中,供需双方直接见面,信息反馈及时无障碍,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药品结构,快速做出营销决策。

(四)重视信息化和网络渠道建设,强化远程管理

第10篇

一、药品生产企业

(一)严格对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清单(附件1、2)进行自查,有上述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年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标签、说明书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须于年月日前向省局申报补充申请备案。

(二)生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购销台账,建立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杜绝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严禁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不得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

二、药品批发企业

(一)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二)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三)经销相关药品应建立专门的购销台账和客户档案,确保产品购销渠道合法,并实行实名购销制度,销售时每批产品必须附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中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三、药品零售企业

(一)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二)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第11篇

问题一:口服液瓶铝盖的外包装标识与实际状态不符:

应用于药品包装的口服液瓶铝盖并非是独立使用,服用过口服液的人都知道,在铝盖和药液之间必须要加内衬胶塞或胶垫,胶塞(垫)起着隔绝、密封的主要作用。目前对药用铝盖和药用胶塞(垫),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国家分别独立核发药包材注册证,按照这种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分别从合法企业购进,在灌装间配套使用。但在口服液的生产操作中,出于技术和成本因素,药厂不可能分别从铝盖生产企业购进铝盖,从胶塞(垫)厂家购进胶塞垫再组装到一起用于包装口服液。目前通用的做法是:药厂有直接购进已装配好胶塞(垫)的铝盖的需求,药包材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口服液铝盖也都配有不同材质的内塞(垫),有乳胶、硅橡胶等,那么内塞和铝盖的装配过程其实最终在铝盖生产企业完成,这种铝盖出厂时就已是两种药包材的复合成品。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的规定,铝盖中所使用的药用胶塞也必须具备《药包材注册证》,符合相关标准,但因为口服液铝盖厂家往往只取得了铝盖的《药包材注册证》,内塞是外购的,出厂时就只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铝盖的品名、批号和对应药包材注册证号,造成与实际成品销售状态不符,且无法追溯内塞的合法身份。

另外,执法人员还在某铝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发现了不少内衬天然胶塞的口服液铝盖成品,外包装也标有药包材注册证号,但并未注明胶塞的材质,而天然胶塞因化学性能不稳定,早在2005年就已被国家列入强制淘汰的药包材目录。虽然企业解释均为销往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但仅从外包装看与销往药品生产企业的铝盖无任何区别,不能排除混入药品生产企业的隐患。

实际上,不只是口服液瓶铝盖,大部分药包材的外包装标签均不同程度存在标识内容不全的问题,如仅用一张合格证代替标签、标注品名与药包材注册证不一致、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不全、未注明执行标准、效期产品未注明有效期等等,还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包材通用同一种外包装,取得的所有药包材注册证号全部印在外包装上,并回收使用。

分析:目前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考核通则》、国家药包材标准均未对药包材的包装标识内容加以规定,而是由企业自行制定,是导致包装标识混乱、不能起到指示作用的重要因素。

问题二、内衬胶塞垫的复合铝盖质量控制问题:

铝盖是作为独立的药包材进行注册申报,申报的生产规程只有铝盖的生产内容,无胶塞垫的装配过程,自然,在质量标准中也无检测胶塞垫的内容,铝盖出厂时生产企业只出具根据铝盖质量标准检验的报告书,而内衬胶塞(垫)的质量检测指标是否合格,没有质保证明。作为药包材使用终端——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并无足够的药包材检验能力,对购进药包材的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于供货方的合格检验报告书,从药厂制定的口服液铝盖内控标准来看,一般只是对铝盖的外观、规格、尺寸、微生物限度几个有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而无对内衬胶塞(垫)的检测项目内容。根据GMP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购进铝盖之前,会向供应商索取铝盖和内塞的药包材注册证等相关资质,但是对每次购进的铝盖是否配用了合法、合格的药用胶塞(垫),往往缺乏监控,也不具备检验能力,口服液铝盖的包装标识内容不完整也是原因之一。同时,铝盖生产企业在胶塞(垫)购进、使用、出厂的管理上较为松散,进出均未经检验,认为“反正胶塞(垫)不是我厂产品”,不需要对其质量负责,导致药用胶塞(垫)的质量控制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和盲点。

分析:《药品管理法》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药监部门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不合格”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判定依据。新的YBB系列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已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并没有要求变更,给监督带来困难,尤其对于类似内衬胶塞(垫)口服液铝盖的复合型药包材,缺乏适用的法定标准。而且目前对药包材的监督抽验覆盖面远远不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由于没有监督抽验权限,在承担主要日常监管工作的基层监管部门尚无法开展此项工作,监管的依据、手段和力度显存不足。有时因药包材不合格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如水分超标、染菌等)往往都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买单”,致使药包材企业缺乏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和检验能力的动力和紧迫感,不利于明确质量责任和强化质量意识。

问题三、物料管理混乱,生产、质检、销售记录不完整,过程管理不规范

由于胶塞(垫)在口服液铝盖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性,它既不是用作原料,也不是中间品,而相当于成品的配件部分,根据铝盖的生产工艺规程,没有装配胶塞(垫)的内容,大多铝盖厂家对胶塞(垫)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未建立购进、使用、检验的记录,在批生产、销售记录中不能体现相关内容,所以在铝盖企业的生产现场和记录中很难追查到所有使用胶塞(垫)的来源和数量。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还发现一些铝盖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自行购进硅橡胶等原料委托胶塞(垫)生产企业加工,再返回用作内衬胶塞(垫)装入口服液铝盖销往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药包材的委托加工并未作出明确定性规定和报批程序,对这种行为尚无处理依据,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必然会对药包材质量进而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虽然对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在《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中均作了相应规定,但《考核通则》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证前监管,仅对药包材企业在申请药包材注册、再注册时有约束力。国家目前尚未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证后监管,基层药监部门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标准。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在获证后生产时,有违反《通则》的行为甚至不按标准检验即销售等严重行为都只能是规劝、教育,没有处罚条款,因此规范效果并不明显。

药包材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伴随着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过程。但是,由于部分药包材的质量问题,包材中的某些有害物质可能导致药品溶出,或者与药品中的有些组分发生反应而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因而,药包材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但是,与药品质量管理相比,我国目前药包材质量管理明显滞后,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包材的质量。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药包材生产企业自身的原因,如行业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质量管理体系薄弱、自律意识差等等。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也是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目前由于药包材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标准不完善以及与实际生产不相适应所带来的制度缺陷,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无从下手的现状同样不容忽视。

几点建议:

一、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或尽快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当增加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加强对药包材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使日常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1.加强证后监管,明确企业取得《药包材注册证》后,不按《药包材生产现场验收通则》要求组织生产的法律责任,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条款。改变基层药监部门遇到企业在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屡教屡改、屡改屡犯的问题时无从下手的局面。

2.明确规定药包材的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可参照药品的包装进行规范。

3.条件具备时推行药包材GMP认证制度。随着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完成,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产品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这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应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推行GMP认证制度,以确保药包材的质量,满足药品包装的需要。

二、根据实际完善药包材注册标准,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划分批次原则。以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口服液易刺铝盖这一生产链已加以延伸的品种为例,可针对最终产品(即可直接应用于药品包装的状态)予以注册,制定标准,如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口服液易刺铝盖标准中应包含检测胶塞(垫)的内容,负责生产铝盖的厂家应把胶塞(垫)装配的过程纳入生产工艺规程,购进的胶塞(垫)作为原料进行管理、审核、验收,领用记录归入铝盖的批生产记录,每批产品所使用胶塞(垫)的来源、资质、批号应可追溯。

三、组织开展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把药包材质量的监督抽验纳入日常抽验工作中,加大药包材的抽验力度。建立与药包材监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从源头上使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第12篇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加工出口,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依法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使用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或包装材料等,按照其提供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包装标签等要求,生产或包装药品并全部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过程。其中使用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和包装材料的加工出口方式称为来料加工。

三、药品加工出口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委托方应对药品的质量负完全责任。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加工出口委托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三)属来料加工的,须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六)拟出口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拟使用的原料药或裸包装制剂的数量及生产厂商及其地址;

(八)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再次申请加工出口时,应说明上一次批准加工出口药品的出口情况,并附发票、运单等相关复印件。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其进行加工出口,发给《药品加工出口批件》(附件2),同时将批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来料加工所需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材等料件无须办理进口注册手续和《进口药品通关单》,亦无须进行口岸质量检验。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到海关申办料件进口事宜。

七、加工出口必须按合同期限逐次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工和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制剂的实际数量必须与进口原料药和裸包装制剂的数量相符,并在完成出口后由原批准加工出口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口情况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