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21: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建设进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农村;权利;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第二种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是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制度;第三种认为法制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然而大多数学者趋向于将法制定义为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认为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依法办事是其中心环节,“十六字方针”是其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基本要求是互相联系、不可或缺的,只有达到了这四项基本要求,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和民主。农村法制,是指运用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保护农业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增长、保障农民权利得到实现的治农方法和措施。
从法制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农村的法制建设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搞好农村的法制建设,就得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二)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容
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概念,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法制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强化农村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法律体系,这些举措在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第二,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以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完善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体系;第三,完善农村的司法机构和农村基层仲裁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利用有效手段和措施进行普法建设,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全体农民的法律文化和权利意识,使得农民能更好地维权和守法,以便推进依法治农的进程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五,加强农村的法律监督,让农民能懂法守法还能充分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监督。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使得农村的法律得以充分的贯彻实施。第六,建立和强化农村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我国农村法律的落实。第七,进一步落实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建立农村法制建设科研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这是关系到加强法制建设理论指导,提高整个农村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并向我国农村输送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大事,应当摆在法制建设的重要轨道上。
二、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一)农民权利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1.教育权方面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70%大学生来自城市地区,只有30%来自农村地区。目前我国文盲数额仍高达数千万,且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人为地造成农民群体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都将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绊脚石。
2.社会保障权方面
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城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滞后。
(二)立法上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立法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和立法滞后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难以得到实施的现状。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已存在一部《农业法》,但是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其步调,导致了农村立法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造成了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政策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模式与规范且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很好的解决的话,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影响。此外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其他缺陷,比如农民权利缺乏保障、法律的普遍认同感较差等。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农村开展了近20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但仍然存在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够深的现象。而且,许多农民遇到纠纷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了”,降低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也说明了农民的维权意识差。
(四)“村官”作用没充分发挥
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农村基层“村官”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村官”违纪违法;农村的大学生“村官”跳槽现象屡屡发生;有些“村官”虽然懂得一点法律,但却不用法,或将“人治”的执政方法渗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一些“村官”缺乏依法治理农村的意识,他们流露出不希望农民了解法律知识,只要其服从于“村官”的领导即可;还有些“村官”关心的只是行政命令,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却有失偏颇,这些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有些“村官”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农村加强的法制建设的途径
(一)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本身隐含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价值,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在法律上赋予农民真正平等的权利,使农民信仰和认同法律,是建立我国现代农村法制最根本的出发点。具体到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应该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选举、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自由迁徙等权利。
(二)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
建立我国农村法律体系,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有益的东西,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特点的,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制。一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二是以《农业法》为标准,支持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三是注重立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四是注重农村法制与时代的相适应性;五是进行开放式农业立法,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六是注重立法的层次和统一性。
(三)提高法律意识
关键词 体育 法制环境 审视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1体育法制环境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环境” 是指以人类生存和活动为中心的周围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事物境况。所谓的体育法制环境就是指以关心人、尊重人、重视人、为人的身心和谐发展服务为宗旨,在体育的发展与管理中,加强对人民群众体育生活和体育文化教育工作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宣传体育法制思想,传达体育法制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体育法制意识,构建科学健身、文明健身、快乐健身,使人性化的法制观念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体育发展的巨大变革。体育发展的变革在给人们带来种种实惠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如意的问题,如很多体育矛盾的解决无法可依,相关部门对严重的体育问题处罚不严,导致人们没有一个安全、和谐的体育环境。在这种和谐的社会背景下,全面认真地审视当前我国体育的法制环境,是制定我国体育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需要。
2 改善体育法制环境的对策
2.1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
争取立法内容全面,涵盖面广,具有相当的实效性,能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并针对实际问题快速立法,把“立法为先”作为立法的宗旨。
2.2提高体育法学的理论水平,保证立法的高度性
加强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加紧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组织专门的机构研究体育法律法规现象、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从理论的高度来指导体育法律建设工作。建议各个体育院校将《体育法规》作为教学中的一部分,积极配合体育法制建设工作。
2.3扩大体育立法范围,力求全方位渗透
不仅竞技体育需要法制保障,随着社会体育、体育产业、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它们更需要体育法制的维权,总之,“全民健身计划”需要体育法制的全方位渗透。
2.4加强体育法律的监督工作
针对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工作情况,增加和扩展专职部门和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执法范围,加大打击执法队伍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充分调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工作。
2.5提高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
加紧体育的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和执法者等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促使体育活动主体在体育活动中既能充分享受和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体育权利,又能自觉地遵守和履行体育法规的各种义务。21 世纪是信息社会,宣传的工具、方式和途径是丰富多样的,如电视、报纸、网络、大型运动会、明星效应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举行培训、咨询、讲座、交流经验、体育比赛和其它多种形式对体育法律和法规进行宣传工作,以提高体育活动主体的法律意识。
3 优化体育法制环境的建议
推进中国体育向现代化转型的法治进程,富有成效地加强中国体育法制建设,在确立其战略地位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现实影响体育法制建设的有关因素,选择与构建中国体育法制多元互补、协调互动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道路。
3.1政府主导,宏观调控
要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改进并积极增大国家推进体育法制的积极作为。中国走的是一条宏观调控型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政府推进型法治是中国体育法制发展的基本模式和主要实践。必须进一步按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对体育法制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职能,加快中国体育行政部门由办体育向管体育的转变。
3.2扎根社会,理性转型
要实现国家推进与社会自治的互动结合,积极培育和大力拓展体育法制的社会基础力量。现代法治所追求是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努力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体育管理转型,依法进行体育社会管理和自治的分权,积极推动体育社团实体化和协会制的改革,是当前中国体育体制改革和体育法制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3.3立足实际,完善程序
要将价值理性与程序正义统一起来,关注和完善保障体育权利的程序法治。特别是针对中国历史上轻视程序的情况和目前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制程序不完备而引起的体育纠纷,要高度重视体育法制中的程序建设,通过健全司法、仲裁和体育社团内部的法制化程序,有效解决体育争议,加强对体育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3.4主抓文化,倡导法制
要实现法制实体与文化环境的有机和谐,积极提升体育人和全社会的体育法治素养。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对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而且现代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公民的广泛参与。因此,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塑造体育队伍的法治素质,营造浓郁的体育法治文化氛围。
3.5以人为本,彰显和谐
法制的强硬化可能改变不了人的意图,但法治的人性化能激发人的善良,体育法制建设的人性化发展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体育事业的良性循环。
在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的进程中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引领下,中国体育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在促进和保障体育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中国体育全面实现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在中国建设世界体育强国的新的奋进中,体育法制必将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取得更加丰硕的发展成果,为人类体育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切实了解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认真研究农村法制传播面临的问题,是实现农村法制建设以及确保涉农法制传播致效的前提和基础。据有关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实地调查显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还相当薄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务在农村还很艰巨①。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传媒涉农法制传播,除了面临农村受众的法律意识一直非常淡薄的老问题之外,还面临不少亟须予以重视的新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给法制建设与宣传带来新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变换职业和转换身份创造了条件,使农村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一是以承包土地为主的群体。这一阶层目前是农村社会最大最主要的群体。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的高度分散,传统法制观念、法律文化的严重缺失等原因,他们对法制的认知处于较低的水平。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阶层,一方面他们在农村依然承包一块土地,另一方面又在城市中从事建筑业、饮食业、修理业等劳动,他们是城市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更需要法制来保障他们的利益。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工业化进程加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阶层的人数会越来越多。三是个体劳动和私营企业主群体阶层,他们一般具有某方面的技能,但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限,对法律不怎么关心,只有在涉及切身利益时才想到法律。四是乡村管理者阶层,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成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比过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五是农民雇工阶层,该阶层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人数较少。这些阶层由于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需要。②
“对于任何性质的新闻媒介,受众的接触与选择,都是其一切功能目标实现的首要前提”,“而占有市场,赢得受众的第一步就是新闻媒介及其设定栏目的准确定位”③。因此,传媒应深入了解当代农村社会阶层的变化、各阶层受众的利益诉求、收视习惯、信息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从法制上宣传、引导和整合农村社会各阶层,促进其融入整个新农村建设中去。这是目前我国新农村普法宣传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当代传媒涉农法制传播所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观念、手段及实践成为新农村法制传播的新课题。我国农村传统的经济体制正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业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农业与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管是农业的承包,还是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和销售,都迫使农民接受现代的契约观念。同时,由于现代市场活动是以经济组织互动和流通为主,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简单的农业组织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农村经济组织日渐增加,而现代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所体现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或者从根本上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④,由此,农业组织法律规范化成为一种现实的要求。目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倾向虽然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但目前农村市场的契约制度尚未建立,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市场契约的主体。如何培养农民的契约观念,培养他们运用契约手段,积极进行契约实践,成为能否顺利实现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成为传媒涉农法制传播必须注意的一个新内容。
农村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传媒舆论监督任务艰巨。目前,有关农村的法律虽然已具相当规模,但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如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某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特点,强调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维护农民权益、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授权性”、“服务性”规范体现不够;基层政府的行为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舆论监督机构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可谓任务艰巨。
树立人本法制理念,改进传播方式
农民问题是核心,定位要准确。涉农法制传播致效的前提和基础是准确定位,为此,传媒应深入农村,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是“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要想做好涉农法制宣传报道,必须真正了解我国当代新农村法制新闻传播面临的问题,必须深入了解当代农村社会阶层的变化及各阶层受众的利益诉求、收视习惯、信息需求等情况,通过有一定深度和系统性的宣传报道,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让他们真正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只是把节目做成一个表面化的涉法事件报道或者是法律知识性的介绍。
新闻服务生活,选题要贴近。当前传媒涉农法制报道在选题方面往往过多关注刑事案件而忽视民事案件,即便报道民事案件也大多反映村民之间的邻里纠纷,没有真正地反映出当前农村的现实问题,如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情况、农民减负政策的落实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贫困学生救济制度情况、扶贫工作的法律监督等。总之,涉农法制报道应真正立足于“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受众”去选题,切实满足农民对法律的真实诉求。
知其所以然是关键,注意系统策划和深度挖掘。采写涉农法制报道不能停留在对现成事实的处理表层,还要深入事件的表象,结合法律点,在阐释法理的同时,把视角拓展到案件背后,关注人的内心世界及其命运经历,揭示与法律事件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成因,这样才能升华主题,增强法制传播效果。为此,对选题要进行系统策划和深入挖掘,使涉农法律宣传有一定的体系和深度,这样才能培养农村受众较为全面深入的法律意识。比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出台,这里面就涉及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传媒可以通过提前策划,从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及拖欠问题到依法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管理、从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到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等角度,以深入系统的传播方式关注农民工的法律问题,其传播效果远大于孤立的表面化的报道。
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形式要灵活多样。法制宣传报道在形式上要多探索符合农民口味的报道风格和样式,注意拓宽题材范围,在形式上不断创新。除了增强目前观众喜爱的以案说法的故事性和服务性之外,还可以制作针对农村的法制信息报道,及时传递新法规以及农村法制建设的新动向;还可以增设论坛式的节目,针对农民关注的话题进行讨论;可以在报道中尝试性加入娱乐元素,如通过Flash、情景剧等方式,通过法律宣传与戏曲曲艺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养,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要增强报道的参与性,让农民在参与和互动中学习法律。
多渠道开展农村法制传播与服务工作
媒体合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各自宣传优势,形成合力,从而营造浓郁的农村法律氛围。各家媒体应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采取多方位、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加大农村法制传播的力度。比如大连电视台《法制天地》栏目就设置了《每周断案》板块,每周推出一个依据真实案例演绎的法律事件或纠纷,让观众判断事件的主人公是否违法犯罪,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观众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来参与,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一个学法的平台,普法效果非常明显。
送法下乡。定期组织送法下乡活动,开展农村实地法律宣传教育。要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如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下乡活动应遵循“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传播资料,登门到户宣讲,分发普法资料,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定期开展村民法律座谈、法律讲座,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切实提高农村受众的法律素质。
法律援助。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在城市里帮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鼓励农民工加入这样的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室,使农民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帮助。
日新月异的中国新农村,将对传媒法制传播工作产生更多更高的需求。大众传媒对于新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巨大的作用。作为现代化进程推进器之一的大众传播媒体,如何调整自己以适应21世纪新农村的变化,如何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和责任了。
注 释:
①刘白明:《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南昌高专学报》,2006(5)。
②阮雪梅:《以法制保障新农村建设》,《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
③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217页。
④齐心:《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特点探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4)。
工商部门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一些区县局法制建设工作受到国家司法部表彰。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平安建设对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平安建设总体规划》确立了西部领先、全国一流”总体目标,,认真总结回顾五年来法制建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情况,高起点谋划新形势下的法制建设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局法制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各局要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保障。各级法制机构作为法制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在法制建设工作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要拓宽渠道、整合力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法制建设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平安“全民共建、全民共享”基本精神,努力开创法制建设工作新局面。
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建设平安的决定》渝委发〔〕8号,今年4月。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对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近日专门召开会议,对加强法制建设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法制建设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建设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
要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平安需求为出发点,平安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作出的重大决定。决定》指出。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全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便民诉讼,确保社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居住安全、交通安全。决定》体现了老百姓的基本期待和要求,妥善应对当前各种挑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委书记指出,平安的内核实际上是法治,平安建设的基础是法制建设。没有法治就没有平安可言。
建设平安确定的社会治安、生产、食品药品、居住、交通“五大安全”和法制环境、执法队伍“两大建设”与工商部门密切相关。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加强法制建设对于推进平安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的要求,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二、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职能强化措施。
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工作要按照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执法公正为重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为平安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全民普法。夯实平安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好普法工作在引导市民遵纪守法,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建设平安奠定稳固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各区县局要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重点,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要组织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学习,使其知晓并遵守《食品安全法》确定的义务,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结合工商职能,深入开展以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中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五进”活动。要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心乡镇设立“基层农业合同帮扶指导站”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探索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三站”建设、免费培训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农村经纪人帮扶、指导工作等各项业务工作,送法律进乡村、进中介。深入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送法律进校园。支持公有制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调整布局,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上市提供服务,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送法律进企业。开展“一社(合作社)一标(农产品商标)和“一所(工商所)一品(著名商标品牌)创建活动,安全放心消费诚信承诺”活动,全面推进“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送法律进社区。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各级工商干部和公务员作为平安建设的引领者,也是依法行政的实践者,要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各局要按照市局关于职能转型,开展大学法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推进“四大一重点”工作,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执法技能,积极参加公务员执法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执法素质,尽快适应工作转型的要求。市局将按照市委法建办的部署,组织开展“平安、法治同行”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二)不断提高平安建设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市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6〕18号)要求和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强化依法治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强化本单位法制工作,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工商,同级政府部门中做依法行政的表率。要认真执行市局《关于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开展行政指导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有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行政指导,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强化企业及相关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法治区县、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平安建设总体规划要求,2010年,全市40%区县要达到市级“法治区县”创建标准、70%社区要达到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80%村达到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2012年,以上指标要分别达到60%85%和85%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当前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有利形势,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法治区县”创建工作。
三)为平安建设营造浓厚氛围。法治作为平安的重要特征,加大宣传力度。需要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来保障。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加、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浓厚的社会氛围来熏陶。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杂志、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集中反映本部门推进平安建设的动态信息,努力营造平安建设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社会的矛盾和犯罪率也随之向社区蔓延,社区犯罪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稳定的重大因素。怎样防控社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前提基础
由于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区的组织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家庭、学校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基础,社区的稳定、和谐和安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是基层执政能力的新目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切人点就是社区公共安全,保证社区公共安全的核心就是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中、小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化,以及犯罪手段和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当前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影响目前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建设的原因
随着整个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社区警务建设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和稳定,也给社区建设提出了迫在屑睫的新课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由于社区本身概念的不明确,当前社区管理和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对于构建有效地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是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工作还处于初创阶段,社区民警的配置、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对社区警务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社会参与也不够,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并未全面调动起来。社区警察多沿袭过去管片民警的工作方法,对本身角色还不太适应。总之,社区警务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对此,人们无不期待在预防上多下工夫,发挥出社区警务的优势。
三、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一是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不但可以维护社区治安,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还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良好氛围的形成,对防范、控制和打击社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社区治安管理者,都应当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及社区警务的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维护社区治安,防范、打击社区犯罪,从而减少社区治安问题。避免或尽量避免案件的发生,降低社区犯罪率。
二是开展各种“社区共建”活动,着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建立各种形式的社工队。开展社区普法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帮助社区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雒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和实施本社区发展规划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开展“法律走进社区生活(或学校课堂)”活动,为青少年和广大居民提供学习法律、参与社区治安的机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宗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另外,社区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发动居民以适当形式在节假日、周末参与社区建设等等。这样既可以为社区治安建设融人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和了解社区治安的窗口,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开设社区法制教育业余课堂。帮助居民解决内部摩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开设法制教育学校,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公益人士等,针对家长如何教育子女、社区居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邻里之间如何相处等,指导家长建立科学的子女教育观。引导居民形成宽松、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对具体的家庭个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他们维护社区稳定的法律意识。
作为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要把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党员干部的成长,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共同进步,贯穿反腐工作的全程,检验反腐工作绩效,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惩治腐败,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构建和谐社会,包括构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其中,人与人的和谐是基础。实践表明,挖“蛀虫”、揪“硕鼠”,排解人民为之痛恨的腐败现象,能使社会各阶层心情畅顺,消除因职务犯罪而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检察机关要因势利导,从构建和谐社会前提出发,抓腐败的源头,消除党内腐败,促进社会和谐。
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总书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民主法制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消除行败是其中的重要一项。要强化监督机制,使执政行为和执政意识保持清正廉明,尤其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程序,履行法制手续入手,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增强反腐成效,使民主法制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体现。
惩治腐败,有利于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基本消除职务犯罪的社会。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包括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肆意渎职侵权、贪污受贿,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一方面巩固和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一方面从治腐入手,“咬”定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放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形成制约权力,使人不能腐败;提高觉悟,使人不想腐败;有效监督,使人不敢腐败的良好法制氛围,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使惩治腐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论文摘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我国在21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2009年山西省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为71.9%,比2008年提高3.8个百分点。民主法制与资源环境实现程度大幅提升,经济发展、生活质量、社会和谐和文化教育稳步推进。按照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仍是山西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点所在。
一、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的成效分析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监测方案,我们对2000年以来的山西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行了测算分析。2009年山西省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为71.9%,比2008年提高3.8个百分点,比2000年提高15.7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74个百分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呈稳步推进态势。山西省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和资源环境六个方面的实现程度均较2008年稳步提高。
(一)经受危机考验,经济发展实现“V”型反转
2009年山西省经济发展方面的实现程度为62.7%,比2008年提高3.5个百分点。2009年山西省人均GDP比2008年增加了699元,是2000年的2.63倍;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为1.10%,比2008年的0.86%和2000年的0.54%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9.2%,比2008年提高1.5个百分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自2000年以来,山西省城镇人口比重逐年上升,2000年为26.97%,2009年增加到45.99%;城镇调查失业率也基本保持稳定,均处于2%-4%之间。
(二)实施惠民工程,社会发展更趋和谐
2009年山西省社会和谐方面的实现程度为80.2%,比2008年提高2.5个百分点。2009年山西省基尼系数为0.43,与2008年基本持平,比2000年增加0.07;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为1)由上年的3.20微升至3.30,但比2000年的2.48增加了0.82;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系数为39.95%比2008年下降了3.13个百分点;[论文之家:]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62.84%,比2008年提高8.52个百分点;反映受教育方面平等程度的男女生高中阶段毕业生性别差异系数,2009年为89.72%,比2008提高了近1个百分点。
(三)居民收入稳步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
2009年山西省生活质量方面的实现程度为80.2%,比2008年提高3.0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进程最快的指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2009年山西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243元(2000年不变价格),比上年增长7.6%,比2000年增长了1.72倍;反映居民总体消费水平与结构的主要指标——恩格尔系数,自2000年以来明显呈下降趋势。
(四)法制建设稳步推进,社会安全得到加强
民主法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山西省民主法制方面的实现程度达到92.0%,比2008年提高8.8个百分点,是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最高的,其高起点体现了山西省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基础较好的特征,也准确反映了全省在全面小康建设进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明显成效,成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稳定器”。从反映民主法制的两项指标看,随着政务公开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人们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满意度在稳步提高。
(五)教育事业发展平稳,文化事业仍需加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009年文化教育方面的实现程度为72.9%,比2008年提高0.1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较低的一个方面。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8年的2.8%上升为2009年的2.9%。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比重既是综合反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指标,也是综合反映居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指标,2009年山西省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2.08%,与上年持平。反映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逐年上升,2000年为7.80年,2009年增长到9.16年。
(六)环境改善明显加快,绿色发展任重道远
2009年山西省资源环境方面的实现程度为49.9%,比2008年提高6.1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提升幅度较快的一个方面,反映出全省在资源整合、节能减排等方面工作的巨大成效,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结构的原因和地区的特殊性,其又成为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最低的一个方面,低于全省全面小康建设进程22.0个百分点,仍是现行监测方案下制约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最主要方面。
二、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中的难点
(一)经济结构调整
山西省的产业结构历经多年积极调整,但现状依然不容乐观,积弊较深,尾大掉头难,决定了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将只能是负重爬坡。总体来看,三次产业严重失衡。第一产业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二产业过重,三次产业中二产占到近60%。就第二产业内部来看,多以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几个传统产业占到全省工业生产总值的80%以上。支柱产业偏重、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比较突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生态资源环境
山西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做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全省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山西省经济属于典型的高碳经济,全省三次产业中二产占到近60%,而煤、焦、冶、电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又占到工业的80%多。“双高行业”比重高,单位GDP能耗始终居高难下。2009年山西省单位GDP能耗居全国第3位,万元GDP能耗达到2.36吨标煤(2005年可比价);另一方面,由于山西省在占全国1/70的国土上生产着1/16的火电,烟尘排放量全国最多。
(三)“三农”发展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难点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自2000以来,山西省在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占全省人口70%左右的农民,其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明显;三是公共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不均衡,特别是农村教育、卫生、交通及文体娱乐等设施明显滞后;
四是城市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就业严重不足。
三、山西省全面小康进程分析与预测
从监测情况可以看出,按照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山西省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任务虽有困难,但从发展趋势看,前景比较乐观。2009年山西省实现程度为71.9%,尚有28.1%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必须达到今后11年年均2.55%的提升速度。如果把2000年以来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分解来看,后期进程明显要快于前期。2000-2004年的5年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年均提高0.95个百分点;而2005-2009年的5年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年均提高2.55个百分点,如果照此发展速度测算,则全省就能够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加快山西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的六个方面23项指标来看,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难易程度不尽相同。要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应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
第一,继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制约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的主要因素仍然是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规模较小、发展速度不够快、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因此,加快经济发展仍然是山西省小康建设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转型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发展;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扶贫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综述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是世界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与价值追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加快扶贫立法。”扶贫具有长期性,与法制的稳定性正好吻合。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缺失,扶贫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但稍显软性和多变的政策在应对贫困者权利救济、贫困主体监督惩处、扶贫资金管理等方面力度不够。在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大背景下,我国加强扶贫法制建设具有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共识,扶贫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研究者们对此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对策。我国正加快扶贫立法,有必要借鉴经验,改进不足。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1我国扶贫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扶贫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1.1法制意识落后
一些贫困地区存在法律理念缺位现象,如曹务坤指出,在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法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居民缺乏话语权,理念缺位。对于金融扶贫法制建设,谭正航指出存在指导理念行政化的问题,黄颂文指出存在尊崇“人治”、轻视法治的思想。如邓元杰通过调研发现,南水北调西线重点水源地及秦巴山区生态涵养地陕西省安康地区从政府到群众,法律意识仍处在最低状态。造成贫困地区法律意识落后的原因主要在于:(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意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主要包括盲目服从上级、宗法家族、畏法与厌诉意识,这些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2)农村相对于城市较为贫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限制了农民对法律的认同与感受,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抑制了农民对法律救济的需求,农业市场化程度低制约了农民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仰。(3)较差的基层法律运行环境。当前农村基层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的失范行为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较差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运行偏轨,让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农民难以体会到法律的有效与亲切,阻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认同。(4)薄弱的基层普法教育工作。农村基层普法教育较为缺乏。由于法律意识落后,使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价值导向模糊、设计出现偏差,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试探性。
1.2扶贫资金监管的法制不力
关于扶贫资金管理的法制力度不够。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与配套措施规定,只对扶贫开发起指导性作用,没有明确扶贫资金的使用步骤、项目选择办法、具体监督管理制度等,导致了一些不足:一是由于管理办法没有具体确定扶贫资金如何分配,造成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不够公平,分配资金的因素不够合理。二是没有明确资金的管理主体,使得资金与项目多头管理,分工不明确。三是没有具体规定扶贫项目的招投标,难以避免招投标中的不公正现象。四是由于对资金后期管理的规定比较松散,使得检查和监督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在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权缺少权力制约机制、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1.3扶贫立法文本有待改进
国家层面扶贫开发立法尚未出台,在地方层面,已通过10部扶贫开发立法文本,出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重庆市、广东省、陕西省、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这些立法取得了实效,但立法文本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虽然在结构和条款上具有很多亮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扶贫目标不明确。对扶贫要达到怎样的效果,没有明确界定,只在《条例》第三条笼统地提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二是对行政行为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指导。对行政机关参与扶贫开发的具体行为还停留在重视程度、提供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支持等领域,对行政机关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具有的立项权、调节权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1.4农村扶贫法制建设存在不足
学者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剖析了农村扶贫法制存在的不足。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下对农村扶贫的法律供给不足,而且,农村扶贫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农村扶贫整合机制,扶贫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机制等。从微观层面来看,农村社会救助法制存在的问题包括:社会救助实施中各主体的不足,社会救助考评激励机制不够,社会救助立法上的结构性失衡,社会救助促进自立脱贫的措施不力等;信贷扶贫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位阶不高且种类庞杂等。金融扶贫法制存在的问题包括:规范体系凌乱分散、规范约束力不够等。
1.5贫困孤残供养法规需要完善
贫困孤残供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缺乏城乡统一供养机制。城乡各异的贫困孤残供养制度与社会公平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2)贫困孤残供养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全国贫困孤残专项立法,立法层级偏低,使贫困孤残供养具有政策性、临时性特征,难以从法律上给贫困孤残人员以稳定﹑有效的保护。(3)医疗问题突出。因为贫困孤残人员一般身体较差,是疾病的高发群体,一些残疾人员还需要很多康复费。(4)供养对象界定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贫困孤残人员的界定是以无工作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能力为标准,但实践中难以准确和科学地界定。
1.6非政府组织扶贫遭遇法律困境
非政府组织扶贫的法律困境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仍需法律来确定,非政府组织扶贫仍欠缺相应的法制与社会环境。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法制建设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在整体上权力结构失衡。当前国家对社会权力还是统领与控制模式。虽然政府对社会组织扶贫在原则上支持,但在现实运行中具体的实施和落实机制是缺位的。(2)权责不对等。当前我国采用的是行政科层式扶贫,缺乏对扶贫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信息封闭,保护倾向严重。(3)泛行政化的问题。我国现实中的扶贫仍然采用高度自由裁量的理性官僚治理,而非法律治理。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权力集中趋势,倾向于僵化和官僚化,引起恶性循环。
2加强我国扶贫法制建设的对策
学者们针对我国扶贫法制建设主要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以促进扶贫法制建设。
2.1推动法律意识现代化
推动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使扶贫走向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1)提高农民素质,实现观念变革是关键。具体包括加快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农民的综合文化素质,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和“法治观念”等。(2)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是根本。要努力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和劳动就业等方面实现城乡平等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培育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内在动力。(3)改善农村法律运行环境是保障。具体包括要依法行政,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赖感。要公正司法,加强农民对法律的正义感。要优化法律服务,增强农民对法律的亲切感。(4)创新农村普法教育模式是基础。要明确普法教育目标,完善普法教育形式,深化普法教育内容。
2.2加强扶贫资金法制监管
学者们认为完善扶贫资金法律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明确扶贫资金的管理主体,(2)建立规范、统一的财政扶贫资金传递机制,完善扶贫资金支出拨付机制。[8](3)健全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等管理制度;(4)拓宽财政扶贫资金法律监管渠道;(5)突出检察机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行为的作用,完善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6)强化审计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职能。李冰心具体研究了完善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对策,包括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赋予公民对扶贫资金审计的监督权利,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构建多层次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督结构。
2.3健全扶贫立
法针对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立法的现实,应加快国家立法。如杨宏舟提出,应制定《国家反农村贫困法》,认为其属于经济法。王敏指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立法,可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但在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地方组织等方面应体现自身特点。很多学者提出了立法的原则,综合起来包括:农村扶贫法律制度建设坚持国家绝对责任、公平和保护弱者等原则。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等原则。反贫困立法的指导思想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元主体选择;还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突出社会保障功能。贫困孤残供养立法坚持贫困孤残供养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贫困孤残人员统一立法、保障贫困孤残人员基本生活、国家主导供养贫困孤残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供养贫困孤残人员等原则。农村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追求效率,扶贫到户,风险可控等原则。
2.4完善农村的扶贫法制建设
学者们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对策。从宏观上来看,赵军指出要构建完善的农村反贫困法律体系。首先应当确认广大贫困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其次,改革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税费制度。最后,要实现制度创新。一是创新农村人力资本开发体制,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制度,三是创新农民利益维护机制。龙玉洪指出要完善农民权益预防制度、政府适度干预制度、替代政府直接干预的制度、农民权益损害后的救济制度。从微观层面来看,马文强指出,要完善农村扶贫进程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要调整农村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农村反贫困救助主体;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法律衔接;建立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制度;规范社会救助的程序性制度。谭正航指出,应从创新规制理念,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优化立法 保障体系和构建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配置制度,风险控制及扶贫实施保障制度等方面,继续创新农村金融扶贫法规。
2.5促进贫困孤残供养的法制建设
我国在孤残供养立法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的以下经验:(1)明确贫困孤残供养范围,制定合理标准。目前我国特殊专项供养对象与一般基本生活供养对象交叉进行,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应将二者区分。要制定合理的供养标准。(2)要保证贫困孤残供养资金来源可靠,保障有力。在我国贫困孤残供养实践中,没有充足的资金,导致供养水平低,甚至不能应保尽保。在进行贫困孤残供养专项立法时,应明确中央承担贫困孤残供养资金供养的责任,以保证各地贫困孤残供养资金的长期有效供给。(3)贫困孤残供养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晰。我国应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贫困孤残供养工作,此机构为专职社会保障功能的政府部门,也就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则设置相应的机构来专项管理贫困孤残供养工作。偏向由国务院制定《贫困孤残供养条例》,各地方制定贫困孤残供养实施的细则。
2.6推进非政府组织的扶贫法制建设
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制度,一是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非政府组织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要健全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和组织形式等,尽快修订所得税法,出台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慈善公益事业税收减免政策,并适时开征非公益捐赠税和遗产税等。二是建立和完善自律性与他律性相结合的道德机制。要明确规定其在扶贫过程中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对违反道德标准的人和组织,加大惩戒力度,大大提高违反道德者的成本。三是完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扶贫,要从合作文化软约束走向理性法制硬保障,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框架协议》提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刚性,增强合作扶贫督查,落实合作扶贫的司法审查。
3研究述评
从研究方法来看,已有研究主要采用了实地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思维方法、理论法学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数据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图表分析法等。从研究视角来看,主要从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哲学、发展权和生存权等视角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从研究主题来看,主要研究了农村法治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扶贫开发博弈关系、在线扶贫、区域生态立法、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贫困助学、能源亲贫规制、贫困人口发展权、贫困地区受教育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扶贫、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扶贫、民族贫困地区环境与资源法制实践、妇幼卫生、农民权利意识、农地保障功能、贫困生资助权、扶贫资金法律监管、金融扶贫、农民工权利贫困、英国未成年人贫困工作等。已有文献多为政策性、实务性的研究,一般从某个学科去研究,多学科的系统研究成果很少。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主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实证分析强于基础理论研究。由于实证性的研究多具有零散和个别的特点,需要努力在其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较,归纳整理,并据此提炼出一般的规律性内容,形成新观点或者理论。现有的关于扶贫法制建设的规范理论研究仅涉及一些理性认识,没有形成理论体系,缺乏理论上的深度。后续研究可以从多学科综合的视角,加强对实证研究的理论抽象,或者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度。
参考文献
[1]黄颂文.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5.
[2]赵军.农村反贫困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5.
[3]王敏.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法律规制[D].昆明:云南大学,2014.
[4]曹务坤,辛纪元,吴大华.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扶贫的法律机制完善[J].云南社会科学,2014(6):130-133.
[5]谭正航.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检视与创新[J].理论导刊,2016(6):20-24.
[6]邓元杰.解决安康市“环境—贫困”问题的法律思考[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
[7]胡园园.河北省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0:24-29.
[8]龙玉洪.我国扶贫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
[9]李冰心.论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D].重庆:西南大学,2014.
[10]吴天铁.“湘西地区”扶贫开发立法的思考[D].湘潭:湘潭大学,2013.
[11]孟倩.中国农村反贫困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12]何炎.我国农村信贷扶贫的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13]马文强.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
[14]程芬芳.我国贫困孤残供养立法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2.
[15]蔡科云.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扶贫及法律治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33-37.
[16]胡园园.河北省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0.
[17]周帮扬,蔡新宇.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财政资金法律监管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6(6):27-30.
[18]杨宏舟.反农村贫困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19]杨宏.贫困致因及反贫困立法选择研究[J].理论学刊,2004(10):91-93.
[20]程芬芳.我国贫困孤残供养立法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2.
[21]隆茂关.关于贫困农户信贷问题的法律思考[D].南宁:广西大学,2013.
[22]孟倩.中国农村反贫困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一、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相对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制定了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但是,在这些农业法律法规立法单一,覆盖的领域比较窄,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对农业发展产生了制约。例如,在产业发展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五味子、刺五加等各类经济作物产业基地越来越多,但由于传统农作物除草药的使用,使各类产业基地造成很大损失,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他们于是找政府、找法院,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也没有使该问题得到解决,正因为这样,使许多准备发展产业的农户和外商望而止步。
2.农村执法不规范,执法效率不高
由于种种原因,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目前在农村依然存在,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影响法律的权威。例如,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被侵占问题非常普遍,通常在村、组巷道两侧,河边甚至公路两侧的集体空地,大部分被村民占用,而且村民之间经常发生因占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纠纷,在小城镇建设时,被占用的集体土地需要进行规划和利用,而一部分村民拒绝退还私自占用的集体土地,相关行政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村民拒绝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因为执行难而不愿受理,即使勉强受理了也只是说服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该类问题在农村出现恶性循环的现象。
3.农村普法不够深入,效果不理想
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普法宣传所需的书籍、资料等无法满足,宣传设备过于陈旧,普法宣传方式过于单一,群众不乐意参与。而且农民在法律的学习上存在“一知半解”和“断章取义”的现象。
这些就使得农民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偏低。现如今,大多数农民都知道要依法办事,但怎样做到依法办事,如何依法把事办好的农民却并不多,例如,借钱借物不打借据、买卖物品不签合同、老人不立遗嘱、婚前不做财产公证等等,导致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发生后,他们往往不知道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采取暴力、威胁、上访等办法。
二、如何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
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总的来说,要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路和办法。
1.加快新农村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党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整实现的。现在法制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而实现法律调整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有完善的农业立法,如美国以《农业调整法》为中心,辅之以80多个重要的农业法律;日本以《农业基本法》为农业“母法”,配之以200多个法律;韩国以《农业基本法》为“农业宪法”,制定和颁布100多个法律、法令;法国以《农业指导法》为基础,制定了有8编1336条的《农业法典》,上述当今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已成功地建立和健全了农业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了以法治村。在我国,尤其在农村城市化、市场化以后,农民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利益诉求,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做出安排。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劳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保障问题。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
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直接行使农村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对农村依法行政的影响极大。建立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工作。包括加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追偿制度;妥善解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待遇等。通过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农村行政执法工作效能的提高,从而为农村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条件等。
3.加强新农村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
普法教育是做好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改变现在的普法形式是做好普法工作的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普法教育,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村干部直接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对村干部培训要形成制度,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培训内容。例如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培训森林法相关内容,土地延包时期就培训土地承包法内容,换届选举期间培训村民委组织法和选举法相关内容,以确保村干部依法办事。
其次,要结合本地农村的实际,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活动。一是根据农民的需求,适时开展普法宣传,要以居民组为单位,农闲时期或中午晚上深入到村民组和居民家中,适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需要的法律法规和需要帮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然后,有的放矢,向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可以讲解发生在农民身边的案例,向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引导农民收看中央电视台和其他省台的法制节目,围绕法制节目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四是充分利用板报、法制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五是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普法形式,以学校为阵地,首先向青少年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然后再由学生宣传给家长,一举两得,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第三, 普法工作要坚持做到长期性、实效性。一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解决他们对普法教育不够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有计划地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如由文化部门多组织排练法制节目和戏剧小品,在各村巡回演出等。
4.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司法承担着农村大部分的法律服务工作,除此以外,基层司法所还要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大量的繁重工作任务,目前,大多数基层司法所一般为2~3人,办公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再加上缺少必要的培训,司法行政干警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服务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开展,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1)增加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和增加办公经费,按照辖区人口每4000人一个司法行政编,办公经费按辖区人口每人1.00元列入财政预算。这样平均16000人的乡镇应配备3~4名司法行政编,最少不能少于3人,办公经费为16000元,最少不能少于10000.00元;(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定期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少于10学时;(3)增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包括对人和业务的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所长竞聘制,加强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管理,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
WTO倡导市场经济。它规范的是政府管理贸易及与贸易相关事项的行为,即政府怎样为市场的运作创造和提供条件。
就对WTO的承诺而言,中国承担了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并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管理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事项的义务。
《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全部条款都是围绕着要求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这个中心来写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中国自由贸易机制;
第二,是外国的产品和服务进来以后能否卖得出去的问题;
第三,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决策和实施机制。
中国现行法律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大体相通的。中国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为保证自由贸易的实现,保证商品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创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必须对目前既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同样也包括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惯例的清理。要清除过去计划经济的痕迹,从而真正实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按规则出牌。
二、认识WTO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制度,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中国走的都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由于历史原因,能够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的力量一直都比较弱小,法治的进程与发展缺少一种来自外部的压力与推进力。然而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法治建设获得了一份外在的强大的推进力量,WTO将通过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响中国法治。
我们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统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个环节组成。在制度建设的层面上,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紧紧围绕着这几个环节来进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的。
1.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
按照WTO相关协议,透明度原则涉及一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环节,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二是进一步要求各成员方应迅速及时地将其司法判决加以公布。
根据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我国实行透明度的范围是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这个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的内容。
2.司法审查制度
在《入世议定书》里,与“透明度原则”并列而且相辅相成的还有另一个重要程序规则:司法审查。这个程序要求,对有关“法律、规章及其它措施”的执行,为了能迅速加以审查,中国要设立或指定“法庭”。这种“法庭”(tribunal,或译作“审判单位”)要独立于负责执法的行政机关,并与之无实质利害关系,以保证公正审理。
这个规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则”包括了公布司法裁决的要求,对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状况来说,确实构成了一个严重的挑战。
三、入世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规则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世贸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规则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响我国公民和企业的行为,迫使政府行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国在议定书承诺: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ATT)。
第二,通过约束政府行为,强力推进国内法律制度变革。
中国加入WTO,其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WTO协定的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四、入世促进国内统一法律实施,禁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取消地区间贸易壁垒,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规范化
第一,WTO一个普遍性要求是“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通过这一要求将全面推进国内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法律上,WTO协定在中国的统一实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据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立法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二,地方保护行为违反WTO规则,从我国的承诺及WTO的规则可知,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的法律责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
第三,加入WTO对我国现行经济特区的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统一现存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实施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第四,入世进一步推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政府制度建设。
入世之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落实中国对外承诺、保证WTO规则统一实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决定的事情和承诺的事项和需要全国各地都要执行的事项,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统一落实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国内立法,主动适应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
1.WTO规则国内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WTO的基本法;(2)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WTO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4)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6)WTO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7)WTO的复边贸易协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WTO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分歧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协议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笔者认为WTO协议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TRIPS协议也不例外,理由如下:
(1)WTO的根本意义或作用不在于确立超越各成员方政府和国内立法机构的具体经贸规则,而在于给成员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场所。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无疑是WTO协议的主要内容。
(2)虽然各国理论界对能否直接适用WTO协议争议较大,但从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上看,做法却基本一致,即不允许WTO协议在国内直接适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如何在国内适用条约纯粹是国内法的事情。对于WTO协议这个各成员方50多年来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成员国完全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转化间接适用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趋利避害。
(3)国务院法制办权威人士强调,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此履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
综上所述,我国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WTO协议,而是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协议转化为国内法。
2.积极、稳妥开展国内法制建设
中国正在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废止、修改和保留”的工作。为了适应WTO规则,已经修改和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
中国的立法修改还需要有一个对WTO的法律结构和法律性质的认识过程和适应过程。当然对于已经确定的事项和看准的事项,确实需要“改”或者“立”。不“改”和“立”就违法的事项,WTO协定称之为“强制性违法”,一般包括三种:明确承诺的、羁束性规定的与程序性规定的事项。在不知道WTO协议的确切涵义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匆忙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效果不但不好反而会出现新的混乱。
中国与一般的成员国不一样,她是一个有巨大市场潜力、最快经济增长速度的大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都是WTO的主要贸易国,但我感到他们远远没有中国这样充满活力,这样有发展潜力。
所以,中国修改国内立法,不能急,但一定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气度而不拘泥,有技巧而不笨拙。
3.利用WTO法律机制维护国家利益
我们知道,国际争端的最终解决主要依靠一个国家的实力。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多数是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来解决。现在WTO140多个成员中,其发展中成员方数量上占到多数,但是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个成员方的贸易额却占到所有成员国国际贸易总额的大部分。贸易大国的作用与这个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的存在休戚相关。
经济小国和弱国除了借助自己的特点与大国周旋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机制,获得平等说话的机会和保护自己利益的力量,依靠法律机制制约贸易大国恃强凌弱的做法。
六、结语
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仅仅是我国法制建设迈出的一步,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
WTO的规则和法律机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强大外在推动力,她将全面影响和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促成中国法治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摘要】本文透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及WTO相关法规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入世面对的挑战。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深入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推动,并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统一国内法律实施、完善立法规范化、减少地方保护、WTO规则国内立法化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强调指出在适应WTO规则修改国内法律的过程中要稳中求快、注意策略,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要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入世中国法治法律化
参考文献:
[1].入世:司法界面临的机遇.国际商报,2000-11-26.
关键词:全面小康;成效;难点;对策
一、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的成效分析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监测方案,我们对2000年以来的山西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行了测算分析。2009年山西省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为71.9%,比2008年提高3.8个百分点,比2000年提高15.7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74个百分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呈稳步推进态势。山西省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和资源环境六个方面的实现程度均较2008年稳步提高。
(一)经受危机考验,经济发展实现“v”型反转
2009年山西省经济发展方面的实现程度为62.7%,比2008年提高3.5个百分点。2009年山西省人均gdp比2008年增加了699元,是2000年的2.63倍;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为1.10%,比2008年的0.86%和2000年的0.54%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9.2%,比2008年提高1.5个百分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自2000年以来,山西省城镇人口比重逐年上升,2000年为26.97%,2009年增加到45.99%;城镇调查失业率也基本保持稳定,均处于2%-4%之间。
(二)实施惠民工程,社会发展更趋和谐
2009年山西省社会和谐方面的实现程度为80.2%,比2008年提高2.5个百分点。2009年山西省基尼系数为0.43,与2008年基本持平,比2000年增加0.07;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为1)由上年的3.20微升至3.30,但比2000年的2.48增加了0.82;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系数为39.95%比2008年下降了3.13个百分点;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62.84%,比2008年提高8.52个百分点;反映受教育方面平等程度的男女生高中阶段毕业生性别差异系数,2009年为89.72%,比2008提高了近1个百分点。
(三)居民收入稳步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
2009年山西省生活质量方面的实现程度为80.2%,比2008年提高3.0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进程最快的指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2009年山西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243元(2000年不变价格),比上年增长7.6%,比2000年增长了1.72倍;反映居民总体消费水平与结构的主要指标——恩格尔系数,自2000年以来明显呈下降趋势,2009年城镇、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2.8%和37.1%,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1.0和1.9个百分点;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其中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2000年的17.9平方米提高到2009年的20.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砖木、钢筋混凝土结构)由2000年的18.4平方米提高到2009年的25.0平方米;衡量儿童健康、福利水平和变化程度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继续下降,2009年为10.62‰,顺利实现发展目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7岁。
(四)法制建设稳步推进,社会安全得到加强
民主法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山西省民主法制方面的实现程度达到92.0%,比2008年提高8.8个百分点,是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最高的,其高起点体现了山西省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基础较好的特征,也准确反映了全省在全面小康建设进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明显成效,成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稳定器”。从反映民主法制的两项指标看,随着政务公开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人们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满意度在稳步提高。2009年通过抽样调查而得的公民自身民主权利满意度达到8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满意程度;社会安全指数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生产安全等社会安全几个主要方面的总体变化情况,表示整体社会安全状态的变动趋势。2009年山西省的社会安全指数由2008年的78.5%上升到了93.7%。
(五)教育事业发展平稳,文化事业仍需加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009年文化教育方面的实现
程度为72.9%,比2008年提高0.1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较低的一个方面。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8年的2.8%上升为2009年的2.9%。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比重既是综合反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指标,也是综合反映居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指标,2009年山西省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2.08%,与上年持平。反映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逐年上升,2000年为7.80年,2009年增长到9.16年。
(六)环境改善明显加快,绿色发展任重道远
2009年山西省资源环境方面的实现程度为49.9%,比2008年提高6.1个百分点,是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提升幅度较快的一个方面,反映出全省在资源整合、节能减排等方面工作的巨大成效,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结构的原因和地区的特殊性,其又成为六个方面中实现程度最低的一个方面,低于全省全面小康建设进程22.0个百分点,仍是现行监测方案下制约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最主要方面。单位gdp能耗在山西省“节能减排”强力措施的推动下明显下降;反映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实现程度的耕地面积指数(以2000年为100%),2009年为91.01%,比2008年略有提升;由大气环境、水环境、绿化等环境要素构成的环境质量指数逐年好转,2009年全省11个市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96.6%,明显高于2008年;地表水达标率由2008年的15.5%上升到29.4%;森林覆盖率也在继续扩大。
二、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中的难点
(一)经济结构调整
山西省的产业结构历经多年积极调整,但现状依然不容乐观,积弊较深,尾大掉头难,决定了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将只能是负重爬坡。总体来看,三次产业严重失衡。第一产业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二产业过重,三次产业中二产占到近60%。就第二产业内部来看,多以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几个传统产业占到全省工业生产总值的80%以上。支柱产业偏重、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比较突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国际金融危机袭来,山西省的煤、焦、冶、电深度受创,工业经济深幅下滑,全省产业结构畸重的结构性矛盾显露无遗。由于山西省独特的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产业结构,工业支柱行业多处于产业链上游,对外部需求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和被动性,加之这些年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导致产能过剩问题日趋突出,从而导致我们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回旋余地变窄,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的程度严重。
(二)生态资源环境
山西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做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全省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山西省经济属于典型的高碳经济,全省三次产业中二产占到近60%,而煤、焦、冶、电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又占到工业的80%多。“双高行业”比重高,单位gdp能耗始终居高难下。2009年山西省单位gdp能耗居全国第3位,万元gdp能耗达到2.36吨标煤(2005年可比价);另一方面,由于山西省在占全国1/70的国土上生产着1/16的火电,烟尘排放量全国最多。在23个监测指标中,空气质量、水域达标率以及国土绿化达标率3个指标的实现程度仍然很低。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占地的逐年增加,今后如何确保常用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将是山西省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三农”发展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难点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自2000以来,山西省在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占全省人口70%左右的农民,其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明显;三是公共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不均衡,特别是农村教育、卫生、交通及文体娱乐等设施明显滞后;四是城市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就业严重不足。“三农”问题影响和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近几年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内需不足问题,从城乡市场看,主要是农村需求不足;从产业分布看,主要是农业发展滞后;从人口分布看,主要是农民需求不足。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收入问题;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农业现代化问题;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全面缩小城乡差距。只有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才能得以较快发展,农民收入也才能得以快速提高。
三、山西省全面小康进程分析与预测
从监测情况可以看出,按照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山西省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任务虽有困难,但从发展趋势看,前景比较乐观。2009年山西省实现程度为71.9%,尚有28.1%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必须达到今后1
1年年均2.55%的提升速度。如果把2000年以来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分解来看,后期进程明显要快于前期。2000-2004年的5年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年均提高0.95个百分点;而2005-2009年的5年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年均提高2.55个百分点,如果照此发展速度测算,则全省就能够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山西省2005年以来的提升速度明显处于加快趋势,只要将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长期保持下去,全省就有望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加快发展基础,从发展前景判断,大多数指标预计能够如期实现。从监测的六个方面来看,除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有一定难度以外,其他四个方面将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从监测的23个指标的实际值分析测算,除了人均gdp、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gdp能耗、耕地面积指数和环境质量指数6项指标达标难度大外,其余17项指标均能够接近或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四、加快山西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的六个方面23项指标来看,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难易程度不尽相同。要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应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
第一,继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制约山西省全面小康建设的主要因素仍然是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规模较小、发展速度不够快、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因此,加快经济发展仍然是山西省小康建设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转型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发展;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