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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3-05-31 09:21:23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2篇

新政策的出台给王文忠带来了希望。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维护每个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1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各地不会再有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上不了户口的问题,有一例反映上来,我们就会认真地严查、严处。” 李雪家住北京二环边,因为是超生二孩,又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因此登记不了户口。23 年来,李雪上不了学,不能参加社保,无法就医,找不到工作。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督查组,正在对解决“黑户”问题进行督查。

然而,1月26日当天王文忠致电北京12345市长热线,询问儿子落户问题如何解决。得到的答复却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仍按北京计生条例第41条执行。按照这条规定,夫妻一方只要有一方为外地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这让他的心情又沉入谷底。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约有1300万人没有户口,俗称“黑户”。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在2014年的调研显示,造成“黑户”的原因包括弃婴、未婚生育、相关证件丢失、户籍办理程序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等,最主要的是超生,60%的“黑户”人员属于这种情况。 落户与计生解扣

将户口与计生脱钩的要求并不是第一次提出,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曾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2015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再次印发通知,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为配合《意见》执行,教育部明确表示,各地须掌握辖区内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情况,“可先入学,后办户口登记手续”。此外还要求学校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据一项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至少有20个省份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须出示相关计生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省市在户籍办理制度上明确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曾过多起计生类案件的浙江律师吴有水介绍,近几年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省陆续在各部门文件中取消了户籍与计生捆绑的政策,“江西执行尤为彻底”;广东、浙江、上海在国务院《意见》出台前也已取消,“只是浙江和上海都是在内部文件中取消了,没有公开”。

1月8日-28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计生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修订前的深圳人口计生条例是2013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当时的政策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生证明,而计生证明获取条件之一是缴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虽然当时广东省已允许超生子女先入户、后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深圳则以特区立法形式对广东省的做法进行变通。2015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和卫计委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1月7日,修订后的深圳计生条例开始实施,这一次,在落户与计生脱钩的口径上,终于与广东省的规定保持一致。 北京:交不交钱都落不了户

与其他地方相比,遵循控制人口思路的北京,历来有着严苛的户籍政策,是《意见》最难落地的地方。

上文提到的北京居民王文忠曾结过一次婚并育有二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父亲。他的现任山东籍妻子则是初婚初育,小琪年近5岁。他们是典型的“男京女外”组合,即男方北京户籍、女方外地户籍。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王文忠为儿子办户口时没提供《生育服务证》,且小琪是违反北京计生规定生育的第三个子女,东高村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入户并无不当。

王文忠的律师燕文薪认为,东高村派出所混淆了公安部门及计生部门的职责范畴,未履行公安部门为儿童落户的职责,同时错误适用了规范性文件。《户口登记条例》并未将计划生育作为入户登记的前置条件。东高村派出所将户籍登记与计生捆绑的行为涉嫌违法。

王文忠称,他曾向平谷区计生委主动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区计生委拒收,并要求去女方户籍地缴纳和落户。

“我们的住房、工作地和老人都在北京,去山东落户不现实。”他说,“而在北京,‘男京女外’的交社会抚养费也不给落户,‘女京男外’则可以。”

北京10位无户籍儿童的父母旁听了此案的审理,他们中很多是“男京女外” 和“双独”抢生的家庭。他们希望北京尽早落实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的规定,不要将儿童入户与计划生育捆绑。

同为北京居民的再婚夫妇郭保明、闫凤银之前都各有一个孩子,但抚养权都归前任配偶。2010年他们生下第一个孩子小雨(化名)。2015年5月,小雨被北京市房山区卫生计生委认定为超生,按2013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向郭保明夫妇征收40.32万元社会抚养费。

结婚前闫凤银的户口在河北,按照北京规定,丈夫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需要结婚三年后才能将女方户口迁到北京。“我当时已经38岁,如果再等三年可能就生不了孩子了。”闫凤银说,所以她先生下了孩子,准备等三年后自己的户口迁来北京后,再去给孩子落户。2012年,郭保明、闫凤银结婚满三年,闫凤银遂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北京,但她向计生部门咨询孩子落户问题时,却被告知由于违反了北京计生政策,需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闫凤银看来,夫妻二人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事,她甚至还找到了一份计生部门的内部通知,用以证明自己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这份“京人口发[2004]20号”的文件规定,只要再婚夫妻双方是北京户口,此前生育的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前任,就可以获准再生。

但是这些都未能改变计生部门的罚款决定,郭保明夫妇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一审二审均败诉。

“我们准备继续向北京市高院申诉,再没有结果就围绕孩子落户问题房山区公安局。”闫凤银说。她也注意到国务院最近公布的《意见》,并特别关注北京市计生条例的修订,1月底她致电派出所户籍科,询问小雨上户口事宜。“对方答复‘不能上、等通知,政策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下来’。”她说。 抚养费成拦路虎

从各地的案例来看,社会抚养费制度是“黑户”转白的最大障碍。

虽然全国已经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但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未受撼动。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于近日公开表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仍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深圳5岁“黑孩”小刚(化名)终于在1月7日成功落户。小刚的父亲胡晓伟在修订后的深圳计生条例生效当天就去给孩子办理了入户,成为新政的第一批受惠者。

胡晓伟和妻子早年间将户口从河南老家伊川县迁到了深圳。2010年,次子小刚出生后,在老家长住时被人举报“超生”,当地计生委向他们收缴了社会抚养费。但2014年,胡晓伟在深圳为小刚办理户口时,深圳市公安局却告知他需要深圳市计生证明。

而当胡晓伟向深圳市卫计委请求开具计生证明时,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广东省规定,胡晓伟在老家而非深圳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规避征收行为,河南伊川县应该按照深圳市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在河南省伊川县卫计委按照深圳市标准补收社会抚养费之前,不能为胡晓伟提供计生证明。胡晓伟随后按要求与伊川县卫计委进行沟通,对方表示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完毕,不会再次征收。事情就此陷入僵局。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生育行为发生时,居住地或者户籍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同时不能由多地重复征收。因此胡晓伟认为,深圳市卫计委拒绝开具计生证明是不合理的。去年12月,胡晓伟状告深圳市公安局败诉后,又深圳市卫计委,并获法院立案。

胡晓伟向河南伊川县卫计委按当地标准交了两三万元社会抚养费,如果按深圳标准要缴21万元。

据吴有水介绍,因为生育行为发现地和户籍所在地等都可以征缴社会抚养费,所以在现实中,超生者往往会选择去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费。

小刚落户后,胡晓伟目前还没有被深圳市卫计委要求补齐社会抚养费。广东省公安厅和卫计委此前曾表态: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信息通报计生部门,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既不相矛盾,更不相互否定,超生不缴罚款可强制执行。

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曾明确,社会抚养费已经处理完结的,不许“翻烧饼”;未处理完结的,由各省自定。

2015年10月30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宣布“全面两孩”的第二天,湖南省卫计委副主任詹鸣就曾表示“不罚抢生”,即五中全会公报公布之日起,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可以生育,不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然而两天后,国家卫计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要在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实施后生效,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11月3日,湖南省卫计委随后叫停此前“不罚抢生二孩”的决定。

“抢生难题,中央把皮球踢给地方,经历了湖南省提前表态被叫停,如今地方也大多不表态,再踢给基层。”吴有水说,“所以很多地方政策放开了,‘黑户’也不敢去上户口,因为政策没明确是否要追缴抚养费。”

对正在落实中的《意见》,即使在计生系统内部也对执行存有疑问。一位国家卫计委人士就提出一系列问题:不交社会抚养费,能不能给“黑户”上户口?如果可以上,对那些已经交了二三十万元才上了户口的,怎么解决公平性问题?农村未来超生的能不能直接落户?

对于基层计生系统而言,以往将社会抚养费与落户挂钩是保证征缴的抓手。未来一旦脱钩,如何征缴成了难题。

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计生条例修正案,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比如,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倍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山东的一些城市,却在去年底爆出用预交款、保证金等方式抢收社会抚养费,以完成2016年的征收任务。

广东省明文规定“未婚先育一孩不再缴纳罚款”,该省已有城市准许符合二孩条件的妇女取环备孕;而有些地方依然在严格查环查体,并且对已经怀上二孩的公职人员施加压力。

第3篇

体现科学发展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数年后,对该条例进行修改。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根据新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09年5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北京市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法》精神,结合北京市情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性规划条例,是指导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规划。

从1992年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到现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变成了“城乡”,字之差,却有千壤之别。北京市社科院城市所所长黄序认为,“城市规划”变为“城乡规划”,将中心城,新城、乡镇发展规划全部统一到城乡发展之中,突破了原来的城市规划侧重于规划市区的发展,强调了中心城和郊区共同发展,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体系建设中,是北京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突出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规划先行。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后,郊区新城,乡镇和村级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势在必行。据记者了解,到2008年,有关部门已经编制完成了11个新城规划(2005-2020年),10个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和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2年),完成了《北京市村镇集约化治污规划(2008年-2020年)》、《北京市村镇集约化供水规划(2008年-2020年)》等批专项建设规划。

按照本次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多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著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序认为,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北京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应该统筹中心城区和郊区共同发展,破除城乡壁垒,谋划整体布局,统筹整台城乡各种资源,推进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农村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实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对于北京经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黄序说,城乡规划条例将中心城规划新城规划 乡镇规划全部纳入城乡规划之中,按照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总体要求,站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角度,统筹全市城乡发展规划,对于指导全市空间布局和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协调发展很重要。

明确指导原则

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条例》相比,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指导原则。

城市规划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定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套,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园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就城乡规划和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原则等要求做出规定。

同时第五条规定增加了,“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经修改后,上述两条与条例第三条和有关城市性质和“四个服务”要求的规定、第六条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对城乡规划和建设直到原则和总体要求的全面规定。

黄序认为,《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原则体现了“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在古都保护方面,强调了保护功能,突出了尊重北京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着力点在土地管理和利用

规划落地最终要落实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

关于农地管理,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介绍,《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适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仅限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对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的规定可能限制外来资金对农村发展的支持,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认为,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土地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经农村改革发展,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本条例可不做具体规定,建议删除本条,农村地区的用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发展首都经济思路的提出,早见于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北京市提出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示:“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首都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服从和充分体现这一性质;工业规模要严加控制,工业发展应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今后北京不要发展重工业,而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从此结束了北京市在建国以来以发展“大工业、大城市”为指导的首都建设的思路和方针。在这个重要的批示中,提到的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这就是首都经济的最早来源。而在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再次强调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市的工作要为“四个服务”服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首都建设的方向,进一步阐明了发展首都特点的经济的内容。1997年12月中共北京市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贾庆林作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推向新世纪”的报告,在通过的报告和作出的决定中,强调了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必须把集中力量发展首都经济摆在首要地位”。从此“发展首都经济”概念和思想摆到了北京市共产党员和全体市民面前。1998年1月北京市召开了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贾庆林在向大会作的政府报告中又提出了今后五年到十年政府工作的重点就是把大力发展首都经济放在首位,全面加快首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首善之区”。在大会通过的报告及其决议中,把大力发展首都经济的概念、地位、思路又再一次摆到了全体市民面前和列入了北京市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后在中共北京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北京市每年的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发展首都经济不断作出了专门的、新的决议和规定,这些决议和规定都不断的把发展首都经济的思路、地位作用、举措进行了阐述和贯彻,并丰富了发展首都经济的理念和实践。在这里必须指出首都经济确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农业、重工业、轻工业的理念了,而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了。只有这样来理解,才符合中央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的要求。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是把加快发展首都经济作为重要任务来进行安排的。

在发展首都经济过程中,对什么是首都经济,先后有10多种表述,到20世纪末,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共识,或者说基本的理念:所谓首都经济是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促进工业经济振兴,带动农业经济改造,促进高层次的第三产业(包括:教育文化产业、服务产业)发展的经济;是体现北京城市性质和功能的经济;是开发资源环保产业、保持生态平衡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立足北京,服务中央或全国,走向世界的经济(出口产业),是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也是实行民主法制制度完备的经济。这种首都经济的发展,是属于地方性经济发展的范畴还是属于区域性经济发展的范畴,还是全国性的经济发展范畴,在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我们认为,首都经济发展的概念和内涵,首先是属于北京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属性,具有地方经济的特色,但是它又挂上了首都的晶牌,很自然它是全国的首都经济的格局,可见首都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经济,从行政区划和其地理概念来说,北京市是全国的一个省市,是中国地域的一部分,同北京市的周边地区(比如,环勃海地带、京津唐地带)相联接。在首都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受益于全国的支援,在首都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又必然带有周边地区区域性经济的特色,辐射全国,这也是中央和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江泽民同志今年1月8日在视察北京高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时强调要把“首都经济发展得更好,不断壮大全市的综合实力”。1月19日,朱 基总理在视察北京市工作时强调指出:北京最重要的是加快发展首都经济,强化城市管理,搞好环境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见《北京晚报》2001.1.19.)。

二、首都经济的发展呼唤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为首都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都经济不仅是北京市的地方经济,而且是带有区域性的经济和影响全国的经济。一方面需要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中央的领导和宏观调控下,贯彻全国市场经济一盘棋的工作方针,执行全国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大局,这是首都经济发展和成功的基本法律条件。同时,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赋予北京市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职权,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北京市地方在发展首都经济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协调北京市地方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既要发展首都经济为他们服务,又要吸收中央在京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首都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北京市地方与周边地带(环勃海地带、京津唐地带)和全国各省市的关系(包括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支授的省份),以及同国际上结成友好城市的关系;协调首都经济内部的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县之间的纵横交错的经济利益关系。干预那些妨害首都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建立和健全首都经济法律秩序。

首都经济发展的条件,需要全国和地方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自1993年至2000年北京市在发展地方经济以及后来叫首都经济的过程中,为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为适应北京市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共计237件。其中属于经济类的70件,属于城乡建设类的40件,属于教科文卫类的55件,属于人口资源环境类 28件以及民主政治、权益保护、行政程序、外事类44件。此外,还有社会管理类35件。所有这些地方法规、规章,在不同方面也都体现了对经济的干预与协调,这说明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规章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与建设首都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制定和颁布一批高质量的地方经济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该论文下面所涉及的五个要点和亮点等方面的内容。据北京市“十五”计划对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和制定的安排,至少要起草50件左右重要的地方经济法规和规章。这将对促进和保障首都经济的继续健康协调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从司法角度来说,需要继续进行改革和完善,从北京市民的法制观念来说,需要分层次有目标的加强普法教育。

三、发展首都经济的要点已经成为首都经济的亮点,协调与干预的经济法已成为这些要点和亮点的促进法和保护法。

我们认为首都经济发展的要点,是首都经济发展内容及其首都经济理念的具体化,它类似一个税种的税目。每一个要点都是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认为首都经济发展的要点,已成为首都经济的亮点,是表明这些要点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呈现出新的特色。而每一个要点及其所呈现的特色,协调与干预的经济法对它们已经和将要发挥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1.首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崛起,知识(网络)经济对全市进行辐射。

由于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或网络经济已成为当代最新生产力的代表。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中国的“硅谷”最近一段时期发展迅猛,它对振兴工业(传统产业)、改造农业,繁荣首都经济,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都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来,也就是高科技经济。中国新兴的首富,名列前矛的是搞网络经济的,网络经济是当代的朝阳产业。我们要以经济技术产业为核心,以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为龙头,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科技是先导、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保障相互关系的原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立法和法治环境建设特别重要。高科技术产业和社会信息化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除了 2000年11月北京市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已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及1997年制定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条例外,还需要制定有关高科技发展的《外贸(或产品)出口条例》、《研制创新条例》、《智力(或研制)成果转化条例》、《网站(或网络管理)条例》、《市场营销条例》、《科协管理条例》、《人才流动管理条例》、《人文治安环境条例》等规定。

2.首都环保资源治理开发系统的形成,生态经济使居民享受绿水蓝天,清新空气。

环保资源、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申办奥运会希望很大,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把环境搞上来了,提出绿色办奥运,可见环境的重要性。申办奥运不仅可以振奋民族精神,提高国际威望,而且还能带来巨大的环境经济效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在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中,首先要优化资源环保产业结构。

要通过对各种污染源的治理和控制,还有风沙治理工程、污水和垃圾催化和处理工程,坚持大规模植树绿化活动,使首都绿树成荫,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的绿化屏障。

资源环保开发,还涉及节水、节煤、节地的重大措施。缺水是首都的先天不足,最近北京市政府作出节水的决定,机关和居民都要节约用水,这是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煤是当代重要的能源,烧煤也是污染环境的源泉,由于国际上的油价猛涨,烧煤在一段时期又不能取消、替代,因此节煤也是一种资源开发。由于北京市人多地少,节省城市建设用地,保护可耕地,也是发展首都经济的空间条件。

根据国际上的有关公约和国内的环保、资源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北京市要制定和完备实施各种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并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环境生态平衡方面的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定。要制定和完善首都环卫保护、首都绿化、美化、防止各种污染源、噪音源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对责任和处罚规定,要制定发展“三节”资源的生态作物和食品方面的条例,制定北京市各大水库、地下水资源、饮水资源的保护办法。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北京现有的生态环境,让我们这一代和下一代以及子子孙孙都能安全、幸福的生活在空气清新、绿水蓝天的环境中。在这里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有重要作用。

3.首都城市功能作用系统发挥,国际大都市目标已经树立。

北京是古老的城市,历史悠久,这是北京的优势。一般说来,城市是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集中的地方,过去有所谓城邦经济之称。城市是历代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工具、工商业发展比较快的地方,也是作坊、大田庄、大工业发展的地方。从研究角度来说,有城市社会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学、城镇功能学、城镇经济学、城市公共设施学等,城市发展和管理的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城市从来就是消费经济、贸易经济集散的地方,在现代又是技术、科学、文明的象征。北京既要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要搞好先进的科学管理。北京发展城市经济的特色是:(1)城市公用设施经济,包括为城镇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公用设施,例如,给排水系统、电力供应、煤气供应、集中式热力供应、公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城市公共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2)古代文学艺术历史文物古迹、军事要塞的集中地,是发展旅游经济最好的地方;(3)人口居住、金融、财政最发展的经济;(4)也是人口和货物来往交流的经济,尤其是北京市作为国际性大都市,担负着发展我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任务,将成为中心城市带动卫星城市,促进小城镇辐射周边地带的重要经济功能;(5)以申办奥运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以危旧房改造为突破口,切实改善城乡人民的物质生活,增强现代大都市的综合服务功能;(6)要突破城市交通老大难问题,建成世界一流现代化交通管理系统。

为了建设、管理、爱护北京这座伟大的城市,我们要贯彻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国家关于建筑市场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制定《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条例》、《城市交通行业科学管理条例》、《历史文物管理条例》、《人口和货物物品往来管理条例》、《改善居民区住房整治美化街道条例》、《饮食服务和修理管理条例》、《城管监察条例》、《卫星城市和周边地带管理条例》,做好城市发展布局工作。

4.首都文化教育体育产业迅速开拓,文化教育经济得到发展。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作为中国的科技教育中心,最大的优势是人才济济,文化发展,教育体系齐全,人才教育文化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不仅是消费的需要,现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产业经济。近年来,北京的古典音乐、古典戏、芭蕾舞、大剧院、国际国内交流演出、洲运会、奥运会由此带来的文化、体育、教育产业(学校后勤社会化)迅速发展,在这方面的经济收益相当可观,大有发展之势。发展高层次的(如金融、保险、劳务、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统计等)的第三产业,形成的“四个服务”的服务经济体系。

文化产业以及高层次的其它第三产业,是在发达国家进入工业化社会阶段后出现的朝阳产业,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日益为各国各地所重视的形象再塑和经济增长的契机。在这方面北京市除了实施全国的已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还要专门制定和修订《教育资产和教育投资保护条例》、《体育经营管理条例》、《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发挥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作用。

5.首都出口进口产业蓬勃发展,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涉外经济占着重要成份。

北京是中国对外交往的中心,也是发展首都经济建立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外部条件。北京需要世界大中城市的联系与合作,世界的大中城市也需要北京。现在已同世界一大批的大中城市建立了合作与友好往来,北京的外贸出口,2000年达100.5亿元,创造了历史上最好的成绩,国际跨国公司进入北京,北京的著名企业走出了国门。传统产品出口,被新兴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逐渐代替。招商引资所签合同金额都在百亿元、干亿元以上,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结构转化。北京已成为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大窗口,我们要以加入WTO为新契机,把对外开放提高到新的水平。我们要逐渐改变重引进,轻管理,重形式,轻到位,重生活加工型,轻“大(高)、精、尖”型,以及执法不一的现象。

涉外经济对法律问题特别敏感,根据经济全球化所出现的进出口新规则的要求,在我国已形成对外经济合作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条件下,做好执行工作,遵守和履行国际义务;同时还要制定招商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进出管理条例》、《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以及科、工、贸一条龙办法》、《特种物品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友好城市合作条例》等,从而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发挥涉外经济法律的协调与干预作用。

以上五个要点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互相促进,但又有不同的产业特色。

第5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8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XX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 社区体育;配套设施;体育场地;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G 80-05文章编号:1009-783X(2012)04-0346-04文献标志码: A

1研究目的

中国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关注公众健康,发展社会体育,促进社区体育的建设,成为体育事业发展的新潮流;但是,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足伴随大城市人口稠密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桎梏。探讨这个桎梏形成的原因,特别是探讨我国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律规制及执行状况,可对解决这个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我国及北京市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关法律规制,备查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查阅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社区体育体育场地建设标准文件,调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相关社区建设规划资料。

2.2.2访谈法

访谈国家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相关部门专家、北京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街道文体负责人和基层社区居委会领导。

2.2.3实地调查法

根据北京社区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显示北京“老八区”目前共有城市街道和地区119个,下属的城市社区共有1 905个。本文将北京城八区的城市社区分为4类,即传统社区、单位社区、新型社区和边缘社区,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20个新型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见表1。

2.2.4数据统计法

通过运用微软EXCEL 2003及相关统计方法对所获取的调查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3研究结果与讨论

3.1北京城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建标准的发展与演变

3.1.1国家职能部门规章的发展与演变

1986年11月,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共同拟定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 (以下简称《1986指标》)。这是我国目前尚存较早的一部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参照标准。1993年7月,GB 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1993指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建设部颁布并于1994年2月起执行。2002年建设部及相关单位对《1993指标》进行了修改,但关于文化体育的配建标准没有变化。2005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编,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并3个部门共同颁布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05指标》)。该指标在《1993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了分级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双重控制的指标控制体系,并就用地的统计计算规则、用地类别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指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19个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并根据竞赛规则和社区体育活动的特点,确定了其相应的场地面积指标。该指标无论是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人均指标上还是项目设置上都较以往有所突破,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对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见表2。

3.1.2北京市政府规章的发展与演变

1994年1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下简称《1994指标》),《1994指标》中规定了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建标准,把居住区分为规模居住区(人口为3万~5万的居住区和人口为7 000~1万5 000的居住小区)和非规模居住区(人口7 000以下和1万5 000~3万以及超过5万的居住区)2类(见表3)。非规模居住区的文体设施配建参照规模居住小区的文体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2002年北京市城市设计规划研究院对《1994指标》进行了修改,由北京市政府颁布并于同年9月施行,修改后的指标(以下简称为《2002指标》)。《2002指标》中对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作了修改,即居住区(4万~6万人)、居住小区(1万~2万人)。其中文化体育设施在配置项目上把门球场改为文化广场并在相应的场地面积上有所增加。居住小区(1万~2万人)的文体设施配建指标见表4。

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2002指标》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2006指标》),由北京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布并于同年6月起施行。《2006指标》中重新划定了城市居住区的级别,即居住区(人口3万~50万人)、居住区(人口7 000~2万人)、居住区(3 000~5 000人)。这是北京首次提出对居住区(3 000~5 000人)明确规定配套文体设施。《2006指标》中把文化体育设施配建项目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在内容配置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场地面积指标上有所增加。

3.2北京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达标(北京市指标)分析

3.2.1北京市不同年代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状况

本研究将社区按开发时间划分为3个阶段,即1990—2002年、2002—2006年、2006—至今,其依据分别是《94指标》《2002指标》《2006指标》。划分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和对比相关法规颁布后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结果(见表5)表明,各阶段开发的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均严重不足。

3.3北京市社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规制及监管

3.3.1国家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规章差异分析

深入分析表明,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实际上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命名。首先,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国家部门称之为社区,北京市政府称之为居住区。其次,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同样的规模的居民居住地,国家部门的标准高于北京市政府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章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注1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在现行操作过程中只能“二选一”。由于北京市的指标低于国家的指标,即选择了“就低不就高”的政策,并存在“文体一家”的规定,实际上,国家部门的《05指标》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3.4.2现行法规缺少明确的指向性和强制性

1986年,原国家体委会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设部1993年制定1994年2月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有强制性;但是,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被列为“选项”;因此,实际上,这种《暂行规定》《设计规范》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的约束力明显弱化。

北京市有地方法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但是,缺乏明确的操作方法与强制执行能力。可以看到,设计指标“文体不分家”,给出的面积指标是“文体一家”,体育场地设施的配置指标不是“硬”的独立指标。如200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规定:文化活动站6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文化广场10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户外健身、集会、救灾场所。那么,究竟体育场地设施包括多少,是什么样的设施并没有明确。

3.4.3规划缺失,管理缺位

3.4.3.1主管部门起始规划缺失

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经调查发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总平面图”时,大部分对公建设施用地只作相关规定,在公建设施用地指标中没有对“体育设施用地”作明确的说明,甚至在公建设施配套指标中根本没有预留体育设施用地。

3.4.3.2主管部门过程缺失

在实地调查社区的过程中还发现,不少社区有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社区居民入住后,这些场地设施却不见踪影,多被占用或改为其他用途。笔者在访谈中发现:居住区在建设的过程中,一般由多个建设单位来完成,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属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都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利益,尽力回避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套建设。由此导致,在原规划中存在的体育场地设施逐渐丢失,还无法追究责任的现象。

3.4.3.3主管部门缺位

2000年,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然而在研究调查中发现,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从项目选址、立项、规划、建设一直到验收,所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国土资源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消防局、园林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一个主管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却没能参与居住区配套体育场地的竣工验收(实际在起始审批中也没能参与)。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我国相关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法规不断发展,不断细化。

2)北京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有相关法规依据;但是,由于法规指向性不明确,导致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从源头规划上就显得“弱势”。

3)北京市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管的“被动缺位”,建设法人的更换,使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逐渐递减(还无责任可纠),多数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不达标。

4)北京市政府对建成后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不力,使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4.2建议

首先,通过立法程序,确保《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有效执行。其次, 通过法律程序,保证体育行政部门进入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流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S].2002-07-22.

[2]徐卫华,黄雪琳,赵克.厦门市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法规实效性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18(4):16-19.

[3]庄永达,陆亨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立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5(7):9-11.

[4]赵克,徐卫华.我国大、中城市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可行性研究[J].体育科学,2004,24(12):42-45.

[5]王凯珍.中国城市不同类型社区居民体育活动现状的调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8):1009-1013.

[6]卢元镇,于永慧.北京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状况调查报告[J].体育科研,2005,26(5):20-24.

第7篇

而对于百姓担心的两孩生育相关保障问题,多名专家围绕产儿科和幼儿园建设这两大育儿重点给出建议,其中,来自北京市第一幼儿园的冯慧燕建议恢复托儿所,为全面二胎作保障。

多地修订计生条例不同省份产假长短相差近两个月

人民网整理发现,目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 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具体见表)

除以上12省份外,河北、江苏等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并将于3月前后进行审议。

专家:应对全面两孩需加强产儿科、托幼园所建设

新计生条例给全面两孩以政策保障,而妇幼保健、幼儿园等相关配套,则是实施全面两孩的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网记者走访发现,一些百姓面对两孩政策左右为难,除去经济和精力的因素,医院和幼托等相关服务,也在其考虑之中。

我们这一代很多人都是独生子女,小的时候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好。可是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四位老人加上孩子,我和妻子想尽孝心,有时候真的是力不从心。

刚当了爸爸的甘肃80后张先生说,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事,对于我们的孩子,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能有个弟弟妹妹陪伴,更是好事。

张先生坦言:目前根据我的家庭情况,生育两孩经济条件还行,所以我会选择带老婆来类似兰州这样医疗水平比较好的地方生孩子,这样比较安全可靠。

但是,由于家不在兰州,所以在兰州生孩子还是比较麻烦。如果政府能够更多的提升基层医疗单位的医疗水平,我们生育二孩也会更加方便。

对于百姓关心的两孩生育相关保障,北京市市长王安顺表示,北京要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努力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马力亦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要求各部门要做好配套政策的设计,注重创新服务管理工作,强化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出生人口的预测监测等工作。

而多名来自医疗、幼教行业的专家,则就产儿科和幼托建设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四川省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冉崇兰建议:应增设高龄高危孕产妇准爸爸陪检照护假。冉崇兰认为,有准爸爸的陪检,孕产妇的心理能得到安慰;另一方面,在陪检的过程中,准爸爸参加孕期知识培训,也更好地保障了孕产妇的安全。

北京市政协委员邱琦建议,适时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建档及床位使用等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分娩机构。同时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助产机构产、儿科床位数量,扩大辖区妇幼保健院规模,提高服务能力。

邱琦还建议,用好已有政策并制定新的激励政策,留住产、儿科高级职称人员,特别是优秀科主任,同时吸引更多的新人加入到产、儿科服务行列,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人才队伍。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朱华亦建议,将儿科医生纳入短缺或急需专业人才招聘范围,取消笔试开考报名比例限制,在资格复审中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幼托建设方面,北京市第一幼儿园的冯慧燕表示,0~3岁是孩子重要的起点,孩子们需要托儿所。建议恢复托儿所,为全面二胎到来后孩子的健康作保障。

第8篇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据悉,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近7亿元。在地方,以北京为例,市级财政投入2.9亿元,各区县政府投入3亿元,总计投入将近6亿元。以此估算,全国各级政府在人口普查一项上投入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在公众对于公共财政、民生财政的认识愈加清醒的背景下,巨额的人财物投入换来的统计数据,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难度究竟有多大?怎样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真实性?一系列热点问题正引发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每个人都很重要”

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而言,人口普查都是一项国情国力调查,日本还将其称为“国势调查”,可见其重要性。而在中国这个人口数量世界第一的国家,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情况,更可谓第一国情。

“人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只有把人口基础数据搞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展规划司司长于学军对本刊记者表示。

人口状况与经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掌握人口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对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在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将如实掌握人口普查数据的重要性,上升到了“维护我国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的高度。

于学军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刻,这些复杂的形势对经济发展能否再上一个台阶构成巨大挑战。“在人口总量超过10亿的国家保持经济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平稳较快发展,是史无前例的。”他认为,此时进行全国人口普查正当其时,普查结果不但关系到“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也关系到长远的政策选择。

“也许老百姓觉得人口普查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实际上,这关系着他们切身的利益,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北京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顾兖州举例说,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确定社区老年和儿童人口,铺设老年餐桌和幼儿园,确定社区图书馆数量规模,规划、建设健身场所;涉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站、地铁站的分布,高速公路建设,市政等公共设施建设等;还能摸清社会保障的底数,以便决定公共财政的投入比例。

“很重要的一点是就业――民生之本。目前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高达75%。发展高端产业,需要高端人才。通过对人口就业和文化状况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就业服务”,顾兖州说。

近日,北京市政协《关于促进首都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建议案》披露,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达到1972万人,人口总量以每年54.3万的速度膨胀,其中70%是流动人口。

“北京提前10年达到了城市总体规划中。“2020年控制在1800万人’的目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这座城市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我们来说通过人口普查摸清人口底数,在‘十二五’期间控制城市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是重中之重”,顾兖州告诉本刊记者。

数据真实性迎受挑战

与2000年的“五普”相比,经过10年的飞速发展,城市化、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加剧、利益多元化、社会心理变化,都给此次人口普查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其一,人口流动的规模、范围、频率都在增加。“与‘五普’相比,全国流动人口增加了5000万以上”,于学军说。顾兖州则预计,北京的流动人口大概比“五普”时翻了一番。居住地和工作岗位不稳定,是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人户面访难度很大,不易查准。“为得到更趋准确的普查数据,此次普查对流动人口既在流入地登记,也在流出地登记”,于学军说。

其二,人户分离现象非常严重,即人口的户籍登记地和居住地是分离的。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般城市人户分离大概占到了30%到40%,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占到了50%以上。“这导致入户普查时容易‘漏人’”,顾兖州说。

其三,城市化、动迁、行政区划改革,影响查准人数。以北京为例,今年纳入市政府拆迁的城乡接合部就有50个村,各区县政府还有一批拆迁村,拆迁力度明显加大。“按照现行拆迁政策,在安置之前一般要有2~3年的租房期,居民分散居住,影响普查数据准确性”,顾兖州介绍说。

其四,居民隐私观念增强,配合程度有所降低。这在顾兖州看来是人口普查最大的难点。“六普”的普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员人户持三类表格:短表、长表和外籍人员登记表、死亡登记表。其中短表需要填写1 8项,长表需要填写35项。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地区如高档社区,名人、外地人、境外人口多,入户难度更大”,顾兖州表示,“住房几居室、有没有独立卫生间、抽水马桶等都要记录。现在商业调查比较多且不规范,这使得居民对入户调查较为警惕,出于保护个人和家庭隐私的顾虑,一些居民不愿意透露实情。”

其五,瞒报人口问题。“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故意瞒报或多报人口数量的问题”,于学军说,“低龄人口,特别是学龄前人口不及时进行户口登记、新生婴儿死亡不及时申报,以及老年人口死亡后户口未能及时注销等,是难点问题。”

这些难点给此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提出了严峻挑战。于学军指出,目前正值“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期间,迫切需要全面、客观、可靠的数据支撑。“但我还是要强调,由于主客观原因,普查数据质量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看普查登记的结果,也要对普查的数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

曾参加过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的顾兖州,已有20年的人口普查经验。在他看来,搞好人口普查有四个要点。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形成合力。人口普查虽是统计部门牵头,但却需要公安、民政、计生、市政市容、教育、卫生、住房与建设等多部门协调联动。今年北京市参与人口普查的部门就多达37个。

“我们的政府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2008年我们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如果我们能够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就一定能够成功”,顾兖州说。

“搞准全国人口信息,应强调做好各部门日常的人口统计工作。特别是要打破部门界限,实行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不同部门收集的人口信息,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互相校验、对比、补充,以便提高人口数据质量,提高政府效能,提高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准确性”,于学军认为,这一点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关键是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是有科学合理的普查方案。这次普查国务院制订了1个总体方案、12条细则,并颁布了第一部《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的每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三是有一支能打硬仗、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普查员队伍。今年北京、上海两地分别组织了10万人的庞大普查员队伍。与以往的抽调方式不同,这些普查员几乎都是聘用人员,需要培训、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北京的人口普查员月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我们在人力上的投入占到全部资金投入的60%,而以往这一块的支出是很少的”,顾兖州对本刊记者说。

四是保障手段要跟上,经费、宣传、信息化技术、法律保障都要到位。

据悉,为应对“六普”的诸多难点,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也日益明晰起来。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户口整顿,为正式普查打好基础。目前,这项工作在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开始。北京将在8~9月份开始户口整顿,届时普查人员将直接人户填写户口整顿摸底表,摸清人户分离、出生和死亡人口、外籍人口等情况。

其次,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2009年11月已开始组织各地对0~9岁低龄人口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工作,现已将全部信息纳入各地全员人口数据库。“我们要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进行人口信息共享,将最新的基础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统计部门,支持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工作”,于学军说。

再有,签订保密协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的数据仅作为数据调查、政策制定参考依据,不作为政府行政处罚、政绩考核的依据。

目前北京市已经印制完成800万份保密协议,保证普查员人户时与每一户都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北京市的人口普查网站已经开通,每名普查员的姓名、年龄、证件号、照片都可以实时查询。我们还设置了举报电话,严防普查员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顾兖州说,“这主要是为了解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便于如实申报。”

同时,适当掌握相关政策的执行尺度。今年6月,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超生人口方面,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9篇

一、培养规模

北京具有全国最为丰富的大学教育资源,这些高等院校是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不可否认,高考招生依然是反映社会人才需求和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近四年来,北京文创核心专业在校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比例不断提高,2009年在校生总人数为577154人,其中文创核心专业在校生人数达到52319人,占当年总人数的9.1%。2007年和2008年文创核心专业招生人数基本持平。在招生人数总体放缓的大环境下,2009年,文创核心专业招生人数较上一年却增加约十个百分点,数量可观,突显了文创核心专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专业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反映出社会对文创人才的需求依然旺盛。

二、专业分类

我们对46个文创核心专业在北京市的开设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以2009年为例,北京开设数量排在前十位的文创核心专业依次是:艺术设计、新闻学、广告学、表演、动画、传播学、音乐学、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这些专业涵盖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目录中的大多数内容。

纵观2006―2009年各专业开设的高校数量,有一些专业连续几年开设的高校数量较少,甚至没有,例如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影视编导等专业在2009年均无学校开办,而休闲体育、媒体创意、雕塑、艺术设计学、舞蹈编导、戏剧学、影视学、书法学、中国画、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景观建筑设计、景观学、风景园林、服装设计与工程、图书馆学、档案学等专业近年来开办的高校数量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过于狭窄,产业内所需人才较少,培养方式较为特殊,限于特色性高校培养;二是市场需求不足,不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的实际需要,就业前景不乐观;三是专业定位模糊,一些专业设置不够鲜明,培养方案陈旧。

三、培养模式――以动画专业为例

我们清醒的看到,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部分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过于注重形式主义,培养内容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动画专业人才的培养就十分典型,它本身反映出的问题基本涵盖了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的大多数突出问题。

(一)忽略市场需求,培养模式同质化

动画产业链条上包括了动画形象设计、动画影像制作、动画市场营销、衍生品开发等多个主要内容。在不同的节点上,所需要的动画专业人才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差别很大。同样,不同类型的培养机构所培育的动画专业人才也应该是有所差别的。例如,理工类院校培养的动画类人才应该偏重于动画影像制作的技术领域,美术类院校培养的动画类人才应该偏重于创意领域。目前很多院校在不具备动画的科研能力和实践条件的情况下纷纷开设动画专业,培养的人才就难以符合动画产业的要求。

(二)轻视实践能力学,内容与市场脱节

动画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专业水平如何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可惜的是,我们很多动画专业人才因为缺乏实践操作经验、知识结构陈旧等因素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要。这与我们很多高校在培养过程中忽略实践环节相关。此外,还缺乏专业的学术机构对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和控制。

(三)师资队伍匮乏,实际经验欠缺

大多数动画专业的培训老师都是“学院派”,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缺乏一线工作的经验,其自身还存在知识面狭窄,广度不够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的是从技术范畴讲授相关知识,对人才的创意启迪和思维培养关注不够。这样的教育方式,只能培育出技术上的熟练工,而非该领域的开拓者。

四、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的出路

(一)要把握市场认清自我,分层级培养文化创意人才

不同的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的多样性,不同上午办学地位和办学条件决定了其培养人才的特性,如研究型大学要培养高端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型人才,应用型大学培养出文化创意产业实际操作型人才。只有把握好办学定位,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培养出不同层级的文化创意产业所需要的人才。在专业开设上避免盲目跟风,开设远离办学方向的专业,缺乏开办基础和教学经验,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课程设置上要做到量体裁衣,培养方案要符合高等院校的生源和办学定位,更要符合文化创意产业不同层次的需要,避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紧缺。

(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要改变当前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实践能力较弱的缺陷,就要按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和规律,改革创新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计划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实现以项目带动教学的实践教学,建立跨学科、跨专业的交叉性特色教学模式,重视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此外,就业部门也要加强对就业实践环节的引导。

(三)注重培育师资力量

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保持创新精神的关键及载体。师资力量的培育也不仅仅是培养机构的事情,更应该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机构的重视和支持,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予以政策倾斜。文化创意产业是实践性很强的新兴产业,在师资引进和培育上,决不能“闭门造车”。要吸收业内人士参与相关专业的教学工作,此类人士在师资队伍中比例应该占到一半以上。同时,鼓励专业教师到社会上兼职,担任相关学术领域的社会职务,加强高校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另外,还要鼓励专业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业界的学术交流。

(四)成立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指导委员会

目前,无论是从文化部还是从北京市文化局的角度,都缺乏一个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专业指导机构。但是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设立这样一个指导机构十分必要。建议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牵头组织,吸收行业协会共同参与,面向文化创意企业和人才双向服务,成为人才需求、指导培养模式、开展人才研究、培训师资力量、举办相关活动的权威机构和重要平台。■

第10篇

关键词:城南地区行动计划 区域发展规划 产业布局

一、城南地区概况

城市南部地区包括崇文、宣武、丰台、房山和大兴五区,面积占全市的20.5%。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南部地区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区域特征:

(一)北京的交通枢纽

自古以来北京的城南都是全国往来京城的交通要塞。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丰台站、等大型火车站位于该区,六里桥、丽泽桥、赵公口等近十个长途汽车站是北京市重要的公交枢纽以及京开、京石、京津塘等高速路穿越南城。此外,按照已经通过国家审批的北京二机场规划,北京第二机场也将落户大兴区。

(二)产业发展水平较低

城南地区传统产业比重较高。2008年,崇文、宣武、丰台的传统商业(交通运输、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本区GDP的比重达19.52%、21.40%、16.35%,比北京市平均水平分别高出5.98%、7.86%、2.81%。

(三)区域以居住功能为主

城南地区居住用地比重相对较高,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比较集中。这样一来,商用地必然减少,对经济发展有着阻碍作用。以住宅用地比重最大的崇文区为例,该比重占全区总面积的34%,剩余可开发的土地(3.56平方公里)超过70%被规划为住宅。

二、从区域发展规划角度对《行动计划》分析评价

北京市政府以城南地区为一个主题编制过区域发展规划,《行动计划》也不是一份区域发展规划,它是面向实施层面的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但是其对城南地区发展的指导意义绝不亚于一份区域发展规划。因此,我们可以运用区域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评价《行动计划》,并提出相关建议。

按照《行动计划》,未来3年将从交通、环境、能源、资源等方面加强城南建设,缩小与城北在发展条件的差距。下面笔者将从交通、环境以及产业空间结构布局等方面以区域发展规划的视角对《行动计划》进行分析。

(一)交通方面

交通等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通常一个区域要想快速发展,交通先行是首选。城南地区在交通发展方面欠账很多。就拿城市轨道交通来说,目前区域内已通车运行的轨道仅3条线路,其中地铁9号线还未与地铁1号线实施联接贯通,也是孤立在整个轨道交通网之外。

因此,《行动计划》第一条举措即是兴建一批轨道交通线,这对于处于城市地面交通状况极为拥堵的北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无疑将加速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开发和投资,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城南地区,真正通过市政府的在轨道交通方面的投资来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城南地区,加快城南地区的城市发展。

(二)环境方面

环境方面的投入,短期内看是政府对公益项目的纯投入。但是,长期来看对区域内居住品质的提升,真正实现宜居城市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借助城南地区原有的水系分布较多的环境特点,重新对各河道进行环境整治,不仅将彻底改变城南地区在多数人心中环境脏、乱、差的印象,同时,也能够提升北京市整体的环境形象,使得北京市因为有城南地区从干燥、风沙中转身成为碧波荡漾、充满绿色和生机的生态城市。

(三)产业空间布局方面

城南要实现发展,产业是重中之重。产业化和城市化是城市发展的两大引擎。没有产业化为城市化提供动力,城市将成为“睡城”,如北京的通州、内蒙古的鄂尔多斯都是鲜活的例证;同样,没有城市化为产业化提供支撑,城市将成为“鬼城”,北京市的亦庄以及全国大多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存在这样的发展问题。城南五区虽然规划有“多园区”,但以园区为平台的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或初级阶段,多数居住在城南地区的人还是要去北城工作,类似于“准睡城”。因此,城南发展产业,尤其是高端产业,能够吸引城南居民在城南就业的产业,不仅是重中之重,更是急中之急。

如何能尽快的使得城南地区的产业成规模,形成集聚效应,解决好“产城互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好交通和环境等方面的后发优势,对产业空间布局进行统筹考虑。

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理论中的据点开发理论和轴线理论,对于城南地区的产业空间布局就很有借鉴意义。

按照据点开发理论,由于资金等资源的有限性,要开发和建设一个地区,不能面上铺开,而要集中建设一个或几个据点,通过这些据点的开发和建设来影响与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日本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实施策略,就是采用的据点开发策略。同样的,北京市政府要快速推动城南五区的产业发展,就不能在城南五区全面铺开,而是要选择几个据点(即园区)集中资金和资源着力打造。按照目前《行动计划》中提出的九个园区以及一轴、一带根本凸显不出重点发展区域,不免使得产业空间布局华而不实。

轴线开发理论认为,区域的发展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密切相关。将联系城市与区域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各种管网等主要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当集中成束,形成发展轴,沿着这些轴线布置若干个重点建设的工业点、工业区和城市,这样布局既可以避免孤立发展几个城市,又可以较好的引导和影响区域的发展。城南地区正好可以借鉴轴线理论,沿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分布,来重新调整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利用轨道交通对城市的重要作用,在换乘车站等交通枢纽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商务写字办公,快速的实现产业集聚,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张贵祥.北京市西南区域发展的机遇与战略重点[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

[2]崔功豪,魏清泉,刘科伟.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M],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

[4]吴传钧等.现代经济地理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

[5]阎小培等.地理·区域·城市[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6]魏清泉.区域规划原理与方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

第11篇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近日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创投引导基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创投引导基金体系,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促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创投发展。

税收

增值税营业税 提高起征点

财政部近日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将修改原细则的部分条款,调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而原实施细则中,上述三种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和150元-200元。

对营业税而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此前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细则,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将进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税率为8元/吨,其他煤炭为2-4元/吨不等。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这次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及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焦煤、稀土矿的税率标准在改革前已经作了调整,此次改革没有变动其税率水平,只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

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四大领域“领衔”

工信部日前印发《“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规划》范围涵盖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信息产业四个领域。《规划》明确,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研究制订促进技术创新的新政策,对有利于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及节能减排重大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给予资金奖励;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好、具有行业带动性的典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技术水平世界领先的创新型企业。工信部和财政部已于今年7月份公布首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则有望在财政、税收方面享受政策倾斜。

本市将建十大新型产业链平台

日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正式了《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称,在“十二五”期间,将着力建成智能手机、网络社交、平板电脑、网络电视、电子书、企业应用、位置服务、视频聚合、个人应用软件、电子商务等十大平台。

《规划》指出,十大新型产业链平台的建设,首先需要建立以云计算为支撑,包括新兴终端、软件、内容、运营服务于一体的信息服务运营平台,同时围绕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融合性网络电视业务等三大平台着力打造并带动整合千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形成以平台型企业为龙头的新型产业价值链。

北京市产业布局将打造“四区一带”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日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工业布局规划》。“十二五”期间,本市国家级产业园区、市级经济开发区、新兴重点产业基地工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需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全市工业用地产出效率,达到60亿元/平方公里左右。

根据《规划》,本市将以重点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进一步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向新城集中,最终形成“三级载体支撑、四区一带布局”的产业发展格局。“四区”,指的是北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南部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区、东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和西部传统工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四大重点产业功能区;“一带”指的是发展生态涵养区绿色产业发展带。“三级载体支撑”则是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构建以国家级重点产业园区(基地)、市级开发区与新兴重点产业基地、镇村产业基地三级支撑的产业发展空间,形成功能协同有序的空间承载体系。

北京中小企业将分类集聚两带十区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近日由北京市经信委正式公布。《规划》明确提出包括营业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税收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10%等四大发展目标,扶持产业金融、现代制造业等数十个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包括南北两大产业带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CBD和金融街等十个中小企业发展聚集区;同时明确了税费、融资补贴、地方法规等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地。

对于鼓励产业类型,《规划》按照北京服务、北京创造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领域进行划分。如围绕“北京服务”,《规划》提出将大力发展生产业,重点鼓励发展金融、信息、科技、商务、现代物流等优势领域的中小企业;在北京制造方面,《规划》明确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进行改造升级,重点包括电子信息、汽车、装备以及现代制造业;推进二三产融合,鼓励制造业产业链向研发设计和市场销售双向延伸,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北京2015年力争培育3个千亿级车企

北京汽车工业“十二五”规划近日。《规划》提出,本市力争在2015年培育一个产值3000亿元以上的跨国汽车企业集团和3个产值千亿元以上的整车企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成为《规划》的新亮点。本市将加大研发投入,掌控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关键技术;以整车企业为龙头,推进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建设电动汽车全绿色产业链,将北京打造成国际一流的电动汽车研发制造中心。但是,购买纯电动车是否在摇号、税收、限行等方面享受特殊政策,在的规划中并未有所体现。市经信委负责人称,北京将在随后制定并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营造国内最好的新能源汽车发展环境”。

中小企业

北京成立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

就在国务院出台金融财税“国九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后仅一周,北京市已率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意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也正式对外公布。

北京市经信委副主任姜贵平表示,北京市已经成立了由副市长苟仲文挂帅、30个相关委办局及单位组成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16个区县设立协调机构。北京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已经有所考虑。他透露,即将出台的具体政策包括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借助人才优势,建设一批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和高校院所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高端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等。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人数限制取消

第12篇

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到,2018年本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6.8万。2018年中考名额分配批次计划占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比例达到50%以上,一般公办初中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达到40%以上。2018年怀柔中考文化课考试时间确定为2018年6月24日至26日。中考科目

2018年怀柔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品德、物理、生物(化学)。中考总分

2018年怀柔中考文化课总分为540分。其中语文试卷总分值为100分;数学试卷总分值为100分;外语试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60分为卷面考试成绩,40分为听力、口语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与统考笔试分离。物理(含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10分)、生物(化学)(含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10分)、历史(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地理(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思想品德(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五门考试科目原始分满分均为100分。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三个科目参加考试(物理、生物(化学)须至少选择一门),所选三科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照100%、80%、60%的系数折算为实际分数(保留1位小数),即:三科折算后实际满分分别为100分、80分和60分。各科成绩相加后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体育考试成绩满分40分,其中现场考试30分,过程性考核10分。今年中考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24日至26日。相关须知

2018年北京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6.8万人

意见中提出,2018年本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6.8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规模4.8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2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0.6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4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4万人;贯通培养项目招生规模0.5万人,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0.1万人。

同时,意见中还表示,普通高中招生要统筹安排,适度规模。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同时,要适应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要求,结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调整,进一步完善课程计划,推进走班制教育,满足学生自主选课需求,保障学校教室、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

名额分配比例达50%以上

还提到,要进一步完善优质高中“市级统筹”、“名额分配”等多种招生方式,统筹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名额分配批次计划占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比例达到50%以上,一般公办初中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达到40%以上。各区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测试、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

意见中指出,2018年高级中等学校继续实行考后知分填报志愿。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和补录四个阶段进行。其中,经市教委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贯通培养试点项目等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可将本校招生总规模的30%列入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和扩大提前招生规模。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名额分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部分示范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