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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3-05-31 09:2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

199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奖五百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新闻链接 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应享受待遇(旧法规)

晚婚者,婚假延长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第2篇

关键词:新生儿 出生缺陷 预防

在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我国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患儿总数十分惊人。实践证明,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的关键在于预防。预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医学预防;另一方面是人文社会保健体系的预防。在我国,两方面的预防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

1.技术上的问题

技术医学根据新生儿从孕育到出生的不同阶段设置了三道预防出生缺陷的防线。孕前,采取婚前医学检查及孕前保健等措施排除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的隐患,这是第一道防线。孕期,采取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等措施防治胎儿疾病或阻止患病胎儿的出生,这是第二道防线。产后,通过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发现并防治新生儿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这是第三道防线。

目前,仅从技术层面考察,技术医学本身的发展就困难重重,在可靠性和有效性上,技术医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防线面临的技术难题表现在大部分出生缺陷的发生原因到目前为止还不清楚。“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方面,特异的一级预防措施仅局限于碘缺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先天性风疹综合征等有限的出生缺陷病种。阐明出生缺陷的病因和发病机理是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的关键,但是由于出生缺陷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种类繁多,涉及到遗传、环境、行为、保健服务、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70%以上的出生缺陷的发生原因到目前为止还尚不清楚”。[1]

第二道防线面临的技术难题表现在“筛查技术的局限性缘于筛查技术存在太多未知的领域,其结果仅是对高危风险率的评估,具有不确定性”。[2]一些检查技术还会给孕妇带来一定的创伤和感染风险,如羊膜腔穿刺术、绒毛取材术等。

第三道防线面临的技术难题表现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有效性不高。“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影响有效性的环节和因素很多,文献中报道的采血时间、检测方法、切值水平、效果评价指标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有效性令人忧虑”。[3]

2.人文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地方性流行病、营养不良和感染造成的疾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退行性疾病和人为疾病成为损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病种,人文和社会环境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人文和社会环境也是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重要因素。

2.1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人文因素

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人文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不良的生活方式、对健康有害的风俗习惯、封建迷信、不佳的心理状态以及不良的职业环境和居住环境等。但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最主要的人文因素是育龄夫妻文化水平偏低以及缺乏必要的保健知识。文化水平偏低的育龄夫妻在生育期间很难避免不良人文因素的影响,也很难获得必要而正确的优生优育知识。提高育龄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十分有效的手段。

2.2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社会因素

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的社会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为了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国家在遵循医学规律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各种文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制度体系。在工作和生活中,如果我们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那么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出生缺陷的发生。然而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总会出现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关预防出生缺陷的法律和政策得不到落实,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立法预期的目标远未达到。在法律的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以下三方面的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首先,立法因素是导致有法不依的原因之一,发生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禁止结婚”。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制度,婚检由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六条第五款与取消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制度相冲突,不参加婚检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形同虚设,婚姻登记机关都默认当事人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给予登记。“新条例不把婚前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的行为,就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违反了我们国家的立法精神。”[4]由于人们的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婚检制度从强制变为自愿之后,婚前健康检查率便直线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随之直线上升。

其次,法律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全或不作界定。《计划生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由八个条款组成,其中第三十六至四十条是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是针对社会公民的违法行为的,第四十四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计划生育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执法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计划生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执法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有法不依怎么办?政府执法不严怎么办?政府违法怎么办?例如,提高人口素质是《计划生育法》的重大使命之一,对于政府行政长官只看重低生育水平指标,而不注重提高人口素质的行为,《计划生育法》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追究政府的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是一项公共事业,其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大规模的投入,政府既是执法的主体,同时又是执法的对象。《母婴保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由三个条款构成,全部是针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母婴保健法》对各级政府的投入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就算政府不作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次,政府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所偏颇。我国人口众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应同时肩负着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两大使命,出生缺陷降低了人口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预防出生缺陷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计划生育法》的重要内容。《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在理解和执行《计划生育法》上存在严重偏差,政府行政长官只看重低生育水平指标,而不承担提高人口素质的责任。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生育指标作为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政绩的一票否决指标。从国家四十年来的计划生育史来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使命完成得很好,但“提高人口素质”的使命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出生缺陷高发与此不无关系。

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卫生管理职能缺位。

在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背景下,各级公共卫生组织普遍不愿承担民众疾病预防和保健的社会职能,转而尽力追求经济利益。

在农村,表现为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络预防和保健职能的丧失。具体表现为:“(1)协调变成了围绕各自经济利益的无序竞争;(2)寻求更多的经济收益成为县、乡、村三级卫生组织的行为原动力,替代了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一致的‘共同目标’;(3)医疗、预防、保健三大功能定位发生混乱,‘重医轻防、重有偿轻无偿、重收益多轻收益少’状况成为县、乡、村三级卫生组织的普遍现实;(4)预防和保健职能难以切实落实到位或流于形式成为农村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焦点问题。这些状况在乡镇卫生院表现得尤为突出。”[5]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1)宣传重视不够,工作难以开展;(2)资金投入不足,发展极不平衡;(3)管理体制不顺,机构管理松散;(4)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角色“尴尬”;(5)待遇缺乏保障,队伍变动频繁。(农工党湖南省委2010年调查结论)

在城乡公共卫生组织的运转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预防出生缺陷的政府行为是很难落实到位的。

综上所述,要有效地预防出生缺陷,我们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技术上要取得突破;第二、个人要加强文化修养,自觉地学习并掌握保健和优生优育知识;第三、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郑晓瑛等.提高中国出生人口素质的理论和实践――出生缺陷综合预防的理论框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5.

[2]孔欣,凌金凤.孕期出生缺陷筛查工作医疗风险及其防控[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0,26(12):923.

[3]吕军,李怀侠,陈刚,等.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16.

第3篇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大力推进“两个转变”,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平谷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安排和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门的奖励扶助账户,确保各项奖励政策按时足额兑现

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有关规定,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积极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

1、对独生子女家长入养老保险予以补贴。镇政府按当年实际独生子女家长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长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镇政府对所有达到领取最低标准(即现行的最低领取标准是每月领取100元)缴费的独生子女家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男方25-34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5-44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5-54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5-59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

女方24-29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0-39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0-49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0-54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凡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补贴办法只适宜2005年。

2、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养老保障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未发放养老金的,从独生子女父母开始发放;第二,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发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度;第三,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前领取;第四,以上几种模式也可综合运用。

三、全方位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优待或优先方式,尽可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实事:

1、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予以现金补助。

2、在入合作医疗、就医方面可适当给予优惠。

3、在划分口粮田、自留地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考虑。

4、采取减免承包费、减免义务工、建独生子女父母致富基地等方式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照顾。

第4篇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调整

2005年1月6日是国家有关当局所确定的“13亿人口日”。当天零点后,在北京妇产医院出生的第一个婴儿幸运地成为我国的第13亿个公民。虽然,这两种命名都是象征性的,但是 “13亿”这一标志却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一个新的历史性高度,同时,它也意味着中国的人口发展将面临更加艰巨、更加复杂的问题。

1 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加剧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人口的发展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同时它对社会的发展也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在人口控制的问题上取得了卓效可喜的成绩。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的统计,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我国人口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现在1.8%左右,这种生育率的下降让我国13亿人口日到来推迟了整整4年。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生育率的下降,人口的发展也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人口老龄化是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总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便可以称为“老龄化社会”。美国《纽约时报》指出,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太快,从而飞速经过了这个原来西方社会可以建立起一个中产阶级的时间段。联合国的统计数据也表明,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全球最快的。根据我国老龄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到2l世纪中期,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超过4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则会达到3亿左右。我国人口的老龄化不仅速度是全球最快的,而且这种人口老化趋势也超过了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我国社会的人口是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人均收入水平低、综合国力不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的。这种情况与发达国家老龄化是截然相反的,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完成之后经济达到高度的发展水平之下才出现。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还存在着区域失衡的特点。我国各地区老龄化程度自西向东呈阶梯上升,地区间差距较大。东部沿海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已超过8%,其中上海达就到11.46%。而西部地区老年人口比例均在5%以下,部分地区仍是典型的年轻型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老龄化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人口问题,同时它也成为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那么,13亿人口大国的养老问题该如何应对?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众多人口学学者都提出通过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来缓解这股银色浪潮的汹汹来势。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却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麦肯锡咨询公司预测,我国养老保障的短缺金额到2010年将达1 100亿美元,而未来30年内将会出现3.7万亿的资金缺口。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在研究报告《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中指出,即使在我国的城市也有近一半的劳动力人口享受不到公共养老体系的保障。全国职工有近3/4的人没有任何退休保障。报告还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基金的运作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制,即是用现在工人的税来养活目前的退休人员,不做任何基金积累。虽然,目前我国正努力促使“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养老基金仍然存在巨大的收支缺口。到2004年,我国全国养老保险欠费达到了450多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许多省市都面临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情况,甚至是积累亏空。加之农村养老问题也日益提高到政策议程上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2 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根据西方人口学理论,只有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变化才会影响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取决于上述两种因素。其中死亡率下降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双向和分段的,死亡率初期的下降会导致人口年轻化,而后期下降则会促进老龄化。但是生育率的下降则会直接促使人口的老化。所以,生育率下降是人口老龄化的决定因素。对于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根本原因,许多西方人口学家则认为是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现代化所导致。所以,人口的老龄化可以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同样也是受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影响。其中生育率的下降则是我国人口老化的根本原因。而这种生育率的下降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我国人口生育率便大幅下降。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可知,我国2002年的出生率为12.86‰,比1973年的出生率下降了15.21‰,而我国少年人口比重也急剧下降,从39.7%下降到24.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化并不完全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因为即使没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老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却是中国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提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3 新时期人口政策调整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人口总和以及生育率都被控制到了更替水平以下。然而,就在我们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我们也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因此,我们在积极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外,还应该重新审视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为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1 “控制人口数量”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两手抓

经过30多年的人口控制工作,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降低到了1.8,显著低于人口更替水平,这宣告我国人口的成功转型。尽管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惯性等因素作用,人口总数还将继续增长一段时间,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预示着人口增长速度将继续放缓。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我国人口政策应该逐步重视“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人口数量”以及“人口年龄结构”之间的矛盾,是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做法是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在人口生育率过低的地区有计划的放松可生育二胎的范围。目前,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在农村地区还是不充分、不彻底,生育率水平普遍比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生育率水平却过低,如北京和上海,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1.0以下。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在生育率高的地区仍然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而在生育率低的区域可以适当放松,刺激生育率回升,以达到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的目的。2004年上海市推行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扩宽了可以生育二胎的人群范围。条例推行之后,上海并没有出现申请生育二胎的,市民的生育意愿也并未因此改变。相关调查表明,上海市民生育观念上逐步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市民在生育问题上都会全面考虑事业发展、经济负担等因素。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桂世勋教授认为,新的政策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缓解老龄化之间找出平衡点,这有利于调节人口结构。根据上海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预示,通过调整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是可行性的。

3.2 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

老龄人口比重上升的结果会带来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的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是劳动力来源的基地,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多寡及其在总人口所占比重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缓解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短缺的形势,国家的人口政策重心应逐步转向以提高人口素质为主,必须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鼓励全社会各种力量投资办学,并从政策上予以倾斜。通过提高劳动人口的素质来丰富劳动力资源,增强单位劳动力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出生人口素质,重视出生缺陷和残疾人口问题,降低新生婴儿的死亡率。这对保证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3.3 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既要以儿童、老人为出发点,同时也必须关注成年人问题

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政策对象进行调整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我国人口政策的制定,长期以来以婴幼儿、老人为主要出发点,较为重视儿童成长和老年人问题。但是,从人口发展是动态的,今天的成年人群体也就是明天的老人群体。因此,出于对问题前瞻性的考虑,现时我们也应该重视成年人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今失业现象严重、下岗人口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尤其应该把人口充分就业、劳动力充分利用作为制定人口政策的出发点,把增加就业人口规模作为政策目标,保护劳动年龄人口的个人利益。

我国人口老龄化热潮既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也是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制度根源。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李竞能.现代西方人口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 顾宝昌. 综论人口态势——与实践的对话[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3 周皓.低生育率条件下的中国人口控制[J].人口与经济,2000(5)

4 杜鹏.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第5篇

为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和《护士条例》实施5周年,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爱护护士、重视支持护理的良好氛围,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近日,中华护理学会在北京召开2013年国际护士节护理大会。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张梅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李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王春法,总后卫生部部长任国荃同志和国际护士会主席Rosemary Bryant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马晓伟、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王陇德、中国医师协会会长张雁灵出席开幕式。中华护理学会李秀华理事长致开幕词。国际护士会主席Rosemary Bryant和首席执行官David Benton代表国际护士会宣布中华护理学会加入国际护士会,并颁发证书。

李斌指出,多年来,我国广大护理工作者秉承南丁格尔精神,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是在日常的医疗护理工作中,还是在重大自然灾害、疾病流行和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近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和芦山抗震救灾中,广大护理工作者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关爱生命、救死扶伤、人道奉献的职业精神,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

李斌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护理事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动护理事业健康发展。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护理工作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护士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截至2012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49.7万人,比2005年增长了115万,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7.4%。二是护理工作者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广大护理工作者勇挑重担、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优质护理,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和谐医患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是护理服务领域得到广泛拓展,走进社区和家庭,为患者提供慢病管理、长期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李斌要求,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服务能力提高和护理领域拓展。一是将护理事业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去谋划。二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护理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在维护护士权益、稳定护士队伍、改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等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三是在深化医改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凝心聚力,不断创新,在医改中做出新贡献。四是大力弘扬护理职业精神,广泛宣传优秀护士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浓厚氛围。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发挥好政府与行业间、国内与国际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国护理工作者,为推动中国护理迈上新台阶而阔步前行。

开幕式前,张梅颖、李斌会见了Rosemary Bryant并交换了加强交流合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护士会、世界灾害护理协会、国际护理研究杂志相关负责人,国内外护理专家,以及护士代表参加了会议。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王颖、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医院外科病房张艺川代表护士发言。

第6篇

2016年第27个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总结一

今年7月11日是第27个世界人口日,辉县市对这次周活动非常重视,根据省、市计生委的要求,我市进行了精心组织和部署,广泛开展了以平等、关注妇女,抗击艾滋为主题的、咨询和服务活动。在活动当天,辉县市市委副书记甘桂玲、政府副张实等领导在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原全琴的陪同下视察活动并向过往群众。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成立了7月11日世界人口日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了29个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会议,进行了部署和分工,由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市直和各乡镇的集中活动。利用栏、标语、板等形式营造氛围;利用各级人口学校等服务阵地,广泛一法三规一条例、晚婚晚育、关爱女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等知识。

二、活动方式

一是在中心路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市计生部门及市直单位一早将计划生育的标语悬挂在中心路电线杆上,城关镇的盘鼓队在太阳下为群众激情的表演,营造了浓厚的氛围。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滚动字幕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等公益广告。

二是出动四周贴满标语口号的车。由各乡镇计生办组织的计划生育车队8:00从体育场出发,喇叭里播放着计生政策法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等沿街串巷,向群众,做到声音入耳,政策入心。

三是设立了咨询台。指导站及市直相关单位共设立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计生政策、人口政策、药具咨询等36处咨询台,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并由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免费为群众测量血压,并回答她们有关生殖保健、知情选择等方面的问题。

四是向群众发放了计划生育折页。向群众的主要内容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性病与艾滋病的预防》、《青春期保健》、《孕产期保健》、《避孕期保健》及办理《生育证》的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程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程序及等13项。

五是摆放计划生育展板。北云门镇、胡桥乡、王敬屯乡等20个乡镇和29个市直单位将精心制作的图文并茂计划生育展板沿中心路东侧由南向北依次摆放,引着过往群众驻足观看。

六是发放品。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发放印有今天的女孩,明天的希望扇子及沐婚育新风享幸福人生的计划生育挎包。

三、各乡镇也积极开展活动

高庄乡在活动期间利用康检日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简短而实用的培训后,向她们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折页及扇子,为她们送去了知识、送去了清凉

常村镇开展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和妇科病检查,并向群众发放1400份计划生育包和毛巾;胡桥乡在主要交通要道张贴了820余条标语,发放奖励扶助、预防艾滋病等各种传单4500份。

在此次活动中,悬挂横幅标语33条、摆放计生展板54块、出动车23辆、设立咨询台36处,发放折页及品近万份,为群众测量血压400多人次,接待咨询群众500多人次,对血压偏高的同志,分别给予了指导,使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治疗。这一活动了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了婚育新风、了关爱女孩、了预防艾滋病知识等,深得群众的称赞。

2016年第27个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总结二

2016年7月11日,第27个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暨健康中国行北京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市海淀区工人文化宫举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妇联,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健康报社、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出席活动。

联合国人口基金将2016年世界人口日主题确定为投资于少女(Investing in teenage girls),倡导投资于少女的健康和教育,为其创造机会实现全部潜力,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消除贫困。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妇联将中国宣传活动主题确定为关心女性幸福,关爱妇幼健康,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建设文明家庭,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保障妇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倡导设置母乳喂养室等核心信息。

中国有6.7亿妇女,占世界妇女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国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逐步完善妇幼健康制度体系,健全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公平性和可及性,出生缺陷发生率升高态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七连降。到十二五结束,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8.1,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各项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有些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同时,通过持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妇女儿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女性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活动启动了2016年健康中国行北京宣传周,举办了健步走活动,宣布了中国人口报2015-2016年度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和群众满意的十佳计生机构评选结果,上线了健康报基层医生app妇幼健康专区,中国人口出版社为海淀区赠送了科普图书。海淀区1000余名群众参加活动。

2016年第27个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总结三

今年7月11日,是第27个世界人口日,为做好世界人口日的宣传活动,黎平县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协会、德凤街道计生办在县城休闲广场开展了以关心女性健康 关爱妇幼健康为主题的711宣传活动。

第7篇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与成绩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虽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根本任务没有改变,但在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方法中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现代政府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更加注重了人口、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关注人自身的价值。他们在基层的具体工作中也越来越感到,在当前社会全面改革的浪潮中,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社会管理角色由演员变为导演,由被动地接纳上级布置的具体工作任务转变到更加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特别要在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找准本区域存在的发展瓶颈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开展工作试点并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才能使工作更有针对性,保证改革发展的大局。

从起,海淀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结合区域内街道、乡镇的特点、难点及工作优势,确立了现居住地管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新型封闭式物业小区管理、建立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农村小城镇化建设中管理服务新模式等课题,选定十三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单位。通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在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居(村)民自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积极推进现居住地管理

实现以人为本的有效的现居住地为主管理,是当前作好人口计生工作对基层政府的更高要求。随着海淀区的快速发展,人户分离人员大量增加,加之流动人员的大量涌入,如何准确掌握现居住地人员的基本信息成了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面临的最大难点。在全国人口信息还没有形成统一交流平台的情况下,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对区内形成的人户分离人员率先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制定了《海淀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在全面登记人户分离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本区内人户分离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管理与服务软件、联系会、信函等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再交流。在wis系统和国家外来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建成后,又积极运用这两种渠道开展交流。同时,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修订了《海淀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将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率纳入现居住地考核,促进了现居住地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到底,已登记各类人户分离人员共7.8万余人,区内人户分离信息交流率92%,确认率为62%。

的基础。试点成功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及时召开了全区综合改革工作会,在全区推开这种管理模式,努力推进在物业中形成一种社区管理、部门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受益的长效工作机制,谋求政府、企业与业主的互利三赢。

(二)大力推进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20世纪90年代初,海淀区开始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通过建立村民自治章程、自治公约等形式,使计划生育逐步融入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出现了聂各庄十星文明户评比等一些典型的村民自治工作经验。初,海淀区在继续总结、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管理的新特点和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研究出台了《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导意见》,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与居民自治整体工作同步启动。

在自治工作启动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居委会还习惯于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对自治工作的概念、目的、形式等认识模糊。为转变这种观念,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加强了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宣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涵义,要求结合社区群众的特点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宣传和需求调查,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的形式拟定有社区特色的居民自治公约和自治章程,依靠协会的资源和优势将居民自治工作的内容以适当的形式落到实处,形成以宣传为先导、以章程为保障、以协会为载体、以需要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努力,海淀区出现了一批以自治承载的相约健康在社区、生育文化社区活动,诞生了精品社区计生卡通形象,并有了交互式自治这样的创新工作形式。一些社区还引入香港社区服务理念,实施新家庭计划,建立生殖健康服务自助平台,以服务为出发点引导社区居民从关注健康到主动支持、帮助政府做好本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进了四自理念的落实。目前,全区所有的居委会都已制定了自己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公约,并根据指导意见全面开展自治工作。

(三)全方位推动计划生育综合优质服务

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逐渐体会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其提出时还以较为单纯的技术服务为内涵,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涵盖知识宣传、技术服务、满足人的尊严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这样一个综合优质服务的概念。这一结论的提出,为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全方位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搭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工作框架。

1、在技术服务中,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网络推进优质服务,形成以区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为基点,以地区医疗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为补充的全方位技术服务网络。

海淀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承担了免费为农村及城市无业育龄人群开展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为外地来京无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待外地来京人员9万余人,未出现一例并发症和事故差错。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近几年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通过对服务机构外环境的改造装修、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严谨的工作制度和人性化的服务流程等对服务硬件、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为术后人员提供亲情搀扶、送健康礼品、发健康处方等温馨服务,就诊群众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98%。

为充分利用地区卫生资源,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开展计生卫生联手,建成由66家医院和69家社区卫生站、有500名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主体服务网络,不仅保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还承担了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发放健康处方等服务,实现了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海淀区启动《海淀区开展育龄夫妇享有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以政府工程的方式启动对城市无业、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生殖健康检查,已有8万多名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此项服务,并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还有2.8万名已婚育龄男性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查。

在药具服务工作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以承接国际项目为切入点,在全区安装了500部自动售套机,同时推进免费药具的发放渠道,实现了在全区所有的居(村)委会、外来人口一站式办公地点、人才职介中心、社区卫生站、乡村卫生院(室)、66家医院、部分高科技公司、大型集贸市场电子市场、地下空间外来人口租住地等地设立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自取架,又增设了26个免费自取发套机,使生活在海淀的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需要的服务。

2、在知识宣传中,通过构建宣传网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服务人群推进优质服务。海淀区人口计生委构建了以空间四条线、地上精品现、沟通面对面的广覆盖宣传网络:一是抓住北京电视台、《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海淀报等主流媒体,通过设专栏、出专版,开展对生殖健康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工作经验的总结宣传。二是抓住特色活动出精品,组织开展了樱花香,碧水长、婚育新风传四方的昆玉水系大型流动宣传、独生子女艺术节、生殖健康进军营等一系列精品特色活动。三是建成了以生育文化墙、人口文化园为代表的一批精品生育文化宣传阵地。四是树起了以人文关怀为基、以计生宣教公益广告组成的城市风景线。五是相继开发了针对大学生、公司员工、外来人口等不同人群知识需求的网络模版和dvd光盘,出版了以《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对您的关爱一如既往》为主旨的一系列科普图书及电子图书。六是建成了三个计生宣传网站和一个网上人口学校,推进政务公开、宣传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并及时开通了网上行政审批。

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尝试通过在互联网开设网上直播的方式组织了关注新《条例》,专家与您零距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上宣传咨询活动和中关村白领,大方谈性男性健康日专题活动,两次活动共得到近70万网民的关注。

通过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知识服务,使海淀区人口计生宣传的受众面不断扩大。但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的目标还有更远。在圆满承接联合国人口基金在海淀区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开展的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项目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根据需求调查,将青春健康知识传播的时间从育龄人群拓展到中学生,在全区中学生中启动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按照项目动作的方式总结经验,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了北京首部《青少年性健康教育》教材,目前全区已有70%的中学将此教育内容纳入了教学计划,直接受益学生已达9万多人次,家长受教育为3万多人,亲青服务咨询人数约1.5万人次。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拟将此项工程继续向小学高年级拓展。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仍是海淀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人口流动状况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一方面,人口的流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城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调整城乡劳动力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口的流动,也给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海淀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封闭物业小区增长量大,人户分离人员持续增加,外地来京流动人口不断增长,加之国家和北京市为流动人口多项便民措施的出台,加大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难度。

一是对目标人群管理脱节,服务对象不明晰。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作为流动人口的主要管理机关的公安部门,在现存管理体制、方式下对其管理对象底数不清、分布不明,特别在人性化管理推行的进程中,公安机关原有的强制手段取消,综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进一步加剧了对流动人口管理措施的弱化,作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更难以做到明晰。

当前,在一些外来人口大规模聚集的地方,基层政府为解决当前一些矛盾,还常常通过设置一些临时机构、临时人员去实施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使公共政策实施不仅面临管理主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一些管理人员本身的行为失范可能又会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局部管理危机。况且这种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可能还会使城市进一步扩大人口吸引的态势,在交通、住房、能源、教育资源等多方面对城市发展形成新的压力,也使得地方行政领导对类似的财政的投入有一定的顾虑,因此地方财政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方面不够积极。

三、建议

(一)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改革的规划

海淀区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局中的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改革开放的程度。海淀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东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同时又客观代表了东部地区,因此海淀区市的综合改革工作在东部地区具有突出的典型意义。经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宣布了北京的使命: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当前,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一轮飞速发展之中。经济的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要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为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人口发展纳入到海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要按照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2010年前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新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海淀区关于综合改革的规划,率先实现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

第8篇

【摘要】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方面,基于计划生育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值得关注,本文对相关现象进行了合理分析。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物使用;安全性;分析;

1 前言

20世纪50年代后期类固醇激素避孕药的创制,是人类生育控制的重大突破。长期临床实践证明,类固醇避孕药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为其它节育方法所不及,因此迄今仍为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最早的复方口服避孕药(COC)中,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含量较高,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药物安全委员会提出使用者血栓病的增加与雌激素的成分有关。此后,雌激素在不影响避孕效果的情况下被一再减量,现代口服避孕药中雌激素含量为20~35μg(0.02~0.035mg),这种剂量已被公认为是较安全的剂量,大量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也证明其危害作用极小。但长期服用复方口服避孕药妇女患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仍大于非服药妇女,特别35岁以上和吸烟较多的妇女危险性增加尤其显著。

2 计划生育药物安全使用与合理用药

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地防治疾病的措施。首先要求对疾病做出准确的诊断,从而针对病因和主要病症选择最适宜的药物,经正确的用药途径,给与适当的剂量,按合理的时间间隔完成正确的疗程,达到预期的治疗目标。计划生育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计划生育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3.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保障计划生育群众用药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计生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计生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管理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药品安全评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计生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不断强化对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以及对计生药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计生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2 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应急机制: 各县区人口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公安、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行为;查处服务机构超范围采购药品的行为。要加大对中心城区、商业街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及宾馆、饭店、学校周围涉药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柜台、非法渠道购药、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着预防为主、反应迅速,确保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防止事态蔓延。

4 强化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1 严控药品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范围: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法定允许的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购进药品时,要在执业许可证审批的服务范围内采购药品,除按规定项目所需的药品外,不得超范围采购药品。

4.2 规范购进药品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记录要真实、完整,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双签字。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妥善保管药品,防止过期、霉变,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积压。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严格处方药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4.3 整章建制,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药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药房工作制度;药品管理与发放制度;药品采购、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药品的使用、出库复核、领用、发放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严格不良反应和事件的报告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计生服务机构做好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及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善计生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机制,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连锁配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科学规划计划生育药械供应发放渠道,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械资源。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和计划生育药具营销实施方案要求,有效开展计划生育药械社会营销工作。按照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验收、统一药械管理的原则,严把质量准入关,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确保计生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加强计划生育用药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表明,紧急避孕药不能代替常规的避孕方法,但是对于无防护同房或者避孕方法失败的女性,为避免非意愿妊娠的发生,及时应用紧急避孕药是必须的。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不增加宫外孕的风险。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其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广大育龄妇女推荐使用的紧急补救药物,只要有需要就可以放心使用。同时,专家们也提示广大育龄妇女要科学看待紧急避孕药,在需要时正确使用,并且及时落实常规避孕方法。经过对大量证据的收集、评价及谨慎的综合分析后,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副反应并不普遍,而且程度较轻,重复使用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健康风险,即使在一个月经周期内不止一次地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妇女中,也未见严重不良后果的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在它的声明里这样表述,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能够减少怀孕的风险。专家说,上海与美国合作的一项研究,对过去136项有关紧急避孕药与宫外孕关系的研究所做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在15696名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女性中,有307例怀孕,是比较可靠的紧急补救类避孕药,目前我国左炔诺孕酮单剂紧急避孕药是惟一的非处方药,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6 结语

药物仍然是21世纪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但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并未伴随着药品的增加而提高,如浪费药品、延误治疗、医疗事故、药源性疾病等不合理用药现象引发的药害事件在国内日趋严重。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有报道我国上市药物中70%被浪费,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者近20万人。若能大力推动合理用药,做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则可减少60%的浪费和大量药害。合理用药是一个涉及面广、难度高的复杂性工作,临床药学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研究药物的合理应用,使临床药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宋学红,董秀绵.米非司酮引发输卵管妊娠破裂七例报告[J].北京医学.1996年03期

[2] 窦友莲.药物流产对再次妊娠分娩的影响[J].贵阳医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3] 邹燕.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行药物流产的卫生技术评估[D].四川大学.2004年

[4] 周爱军,李红,程利南.口服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终止9~22周妊娠51例的临床观察[J].上海医科大学学报.1994年05期.

[5] 祝虹.米非司酮终止早孕致不全流产大出血8例分析[J].广东医学院学报.1997年03期

第9篇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据悉,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近7亿元。在地方,以北京为例,市级财政投入2.9亿元,各区县政府投入3亿元,总计投入将近6亿元。以此估算,全国各级政府在人口普查一项上投入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在公众对于公共财政、民生财政的认识愈加清醒的背景下,巨额的人财物投入换来的统计数据,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难度究竟有多大?怎样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真实性?一系列热点问题正引发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每个人都很重要”

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而言,人口普查都是一项国情国力调查,日本还将其称为“国势调查”,可见其重要性。而在中国这个人口数量世界第一的国家,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情况,更可谓第一国情。

“人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只有把人口基础数据搞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展规划司司长于学军对本刊记者表示。

人口状况与经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掌握人口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对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在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将如实掌握人口普查数据的重要性,上升到了“维护我国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的高度。

于学军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刻,这些复杂的形势对经济发展能否再上一个台阶构成巨大挑战。“在人口总量超过10亿的国家保持经济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平稳较快发展,是史无前例的。”他认为,此时进行全国人口普查正当其时,普查结果不但关系到“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也关系到长远的政策选择。

“也许老百姓觉得人口普查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实际上,这关系着他们切身的利益,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北京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顾兖州举例说,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确定社区老年和儿童人口,铺设老年餐桌和幼儿园,确定社区图书馆数量规模,规划、建设健身场所;涉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站、地铁站的分布,高速公路建设,市政等公共设施建设等;还能摸清社会保障的底数,以便决定公共财政的投入比例。

“很重要的一点是就业――民生之本。目前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高达75%。发展高端产业,需要高端人才。通过对人口就业和文化状况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就业服务”,顾兖州说。

近日,北京市政协《关于促进首都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建议案》披露,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达到1972万人,人口总量以每年54.3万的速度膨胀,其中70%是流动人口。

“北京提前10年达到了城市总体规划中。“2020年控制在1800万人’的目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这座城市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我们来说通过人口普查摸清人口底数,在‘十二五’期间控制城市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是重中之重”,顾兖州告诉本刊记者。

数据真实性迎受挑战

与2000年的“五普”相比,经过10年的飞速发展,城市化、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加剧、利益多元化、社会心理变化,都给此次人口普查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其一,人口流动的规模、范围、频率都在增加。“与‘五普’相比,全国流动人口增加了5000万以上”,于学军说。顾兖州则预计,北京的流动人口大概比“五普”时翻了一番。居住地和工作岗位不稳定,是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人户面访难度很大,不易查准。“为得到更趋准确的普查数据,此次普查对流动人口既在流入地登记,也在流出地登记”,于学军说。

其二,人户分离现象非常严重,即人口的户籍登记地和居住地是分离的。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般城市人户分离大概占到了30%到40%,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占到了50%以上。“这导致入户普查时容易‘漏人’”,顾兖州说。

其三,城市化、动迁、行政区划改革,影响查准人数。以北京为例,今年纳入市政府拆迁的城乡接合部就有50个村,各区县政府还有一批拆迁村,拆迁力度明显加大。“按照现行拆迁政策,在安置之前一般要有2~3年的租房期,居民分散居住,影响普查数据准确性”,顾兖州介绍说。

其四,居民隐私观念增强,配合程度有所降低。这在顾兖州看来是人口普查最大的难点。“六普”的普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员人户持三类表格:短表、长表和外籍人员登记表、死亡登记表。其中短表需要填写1 8项,长表需要填写35项。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地区如高档社区,名人、外地人、境外人口多,入户难度更大”,顾兖州表示,“住房几居室、有没有独立卫生间、抽水马桶等都要记录。现在商业调查比较多且不规范,这使得居民对入户调查较为警惕,出于保护个人和家庭隐私的顾虑,一些居民不愿意透露实情。”

其五,瞒报人口问题。“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故意瞒报或多报人口数量的问题”,于学军说,“低龄人口,特别是学龄前人口不及时进行户口登记、新生婴儿死亡不及时申报,以及老年人口死亡后户口未能及时注销等,是难点问题。”

这些难点给此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提出了严峻挑战。于学军指出,目前正值“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期间,迫切需要全面、客观、可靠的数据支撑。“但我还是要强调,由于主客观原因,普查数据质量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看普查登记的结果,也要对普查的数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

曾参加过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的顾兖州,已有20年的人口普查经验。在他看来,搞好人口普查有四个要点。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形成合力。人口普查虽是统计部门牵头,但却需要公安、民政、计生、市政市容、教育、卫生、住房与建设等多部门协调联动。今年北京市参与人口普查的部门就多达37个。

“我们的政府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2008年我们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如果我们能够像办奥运那样搞人口普查,就一定能够成功”,顾兖州说。

“搞准全国人口信息,应强调做好各部门日常的人口统计工作。特别是要打破部门界限,实行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不同部门收集的人口信息,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互相校验、对比、补充,以便提高人口数据质量,提高政府效能,提高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准确性”,于学军认为,这一点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关键是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是有科学合理的普查方案。这次普查国务院制订了1个总体方案、12条细则,并颁布了第一部《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的每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三是有一支能打硬仗、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普查员队伍。今年北京、上海两地分别组织了10万人的庞大普查员队伍。与以往的抽调方式不同,这些普查员几乎都是聘用人员,需要培训、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北京的人口普查员月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我们在人力上的投入占到全部资金投入的60%,而以往这一块的支出是很少的”,顾兖州对本刊记者说。

四是保障手段要跟上,经费、宣传、信息化技术、法律保障都要到位。

据悉,为应对“六普”的诸多难点,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也日益明晰起来。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户口整顿,为正式普查打好基础。目前,这项工作在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开始。北京将在8~9月份开始户口整顿,届时普查人员将直接人户填写户口整顿摸底表,摸清人户分离、出生和死亡人口、外籍人口等情况。

其次,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2009年11月已开始组织各地对0~9岁低龄人口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工作,现已将全部信息纳入各地全员人口数据库。“我们要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进行人口信息共享,将最新的基础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统计部门,支持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工作”,于学军说。

再有,签订保密协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的数据仅作为数据调查、政策制定参考依据,不作为政府行政处罚、政绩考核的依据。

目前北京市已经印制完成800万份保密协议,保证普查员人户时与每一户都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北京市的人口普查网站已经开通,每名普查员的姓名、年龄、证件号、照片都可以实时查询。我们还设置了举报电话,严防普查员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顾兖州说,“这主要是为了解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便于如实申报。”

同时,适当掌握相关政策的执行尺度。今年6月,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超生人口方面,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10篇

【关键词】失独家庭 养老 救助

一、失独家庭的概念

所谓“失独家庭”,是指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关于失独家庭数量,目前国内尚无权威统计。根据卫生部公布的15-30岁人口死亡率计算,全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保守估计目前失独家庭已超百万。无论具体规模如何,在这些失独家庭中,父母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难以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独生子女离去,带给失独父母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打击和老无所依的苦果。

二、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总共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中国施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有着巨大影响,也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也使得中国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阶段,不得不面对养老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养老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三、对失独家庭救助的必要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却打破了这个传统。大家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然而当他们失去独生子女的时候,养老等一系列的问题却得不到保障,要他们独自承担起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这对于这些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是不公平的。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特别是法律层面,这对于我国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是不利的。

其次,对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有其紧迫性。由于计划生育国策,我国提前进入老年化阶段,青壮年明显不足,劳动力大量减少。这导致老年人的养老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都有困难,特别是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如果政府不对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他们的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很可能会出现大量流落街头的老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最后,对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威信。由政府来供养失独老人,既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对为计划生育所做贡献的失独老人的补偿。对于失独者而言,这是莫大的心理安慰,也是人格尊重。让失独者不孤独,这样的政策亦是对国家责任的一种检验。

四、对失独家庭救助的措施

对失独家庭成员的社会救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通过立法,对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如2001年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07年8月,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此后慢慢推向全国。该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残、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大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270元不等。随后各地也出台了各自的扶助实施标准。

二、倡导社会人性化关怀,对失独家庭成员全方面的照料。随着中国的老龄化加速,养老问题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了。而对于失独家庭成员来说,养老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对于他们来说,政府和社会更应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关怀。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探索建立一种人性关怀体系,特别是在申请领取失独扶助金过程中要充分注重人文关怀。在心理支持方面应该加大探索实践的力度,可以通过社会化、项目化的运作,对失独老人开展心理辅导、家庭创伤治疗等,帮助失独老人早日走出丧失亲人的阴霾,重建精神家园。为其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伤害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重点解决失独家庭成员的养老、就医等难题,真正做到失独家庭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对失独家庭成员入住养老院和补助金的发放,提供便利条件。还可以组织开展日常照顾、上门义诊、助老陪聊、临终关怀等多元服务,给失独老人更多的精神抚慰,让他们的晚年不再孤寂。

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力量加强对失独家庭成员的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多关心失独互助组织,并提供必要扶持和帮助,形成社会支持力量。引导社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关注失独家庭问题,特别是社区应该为“失独”家庭提供以归属感为核心的心理支持。政府应该为失独老人提供更多样的选择空间。依托社区的家庭养老也是一种模式,社区为失独老人提供齐全的生活设施、娱乐设施和医护志愿者的团队,让失独老人在享受照料的同时,融入社区,进而重新融入社会。如我国有些地区现在已经开始实行社区养老、村委养老。由社区、村委开办“大饭桌”,免费为没有收入的失独家庭老人提供饭食。“大饭桌”还有利于老年人彼此之间的交流,排减精神上的压力。

五、对失独家庭救助的展望

失独家庭现象的产生是一种暂时的历史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的普遍施行而逐步消失。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我们期待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能够尽快得到有效保护,中国能够尽快有效地解决失独家庭造成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林闽钢,刘喜堂主编:《当代中国救助制度:完善与创新》,人民出版社,2012

[2] 胡务主编:《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乐章主编:《社会救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陈良瑾主编:《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5] 姚建平主编:《中美社会救助制度比较》,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6] 杨思斌著:《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工人出版社,2009

[7] 曹明睿著:《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第11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二)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现行发放标准是: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本市最低工资的21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连续工作时间4年以上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第12篇

一、领导重视,促进“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全面开展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通知。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暨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昌市治办[2016]2号,并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文件形式转发到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二是召开协调会。由于宪法法律宣传月牵涉的部门多,活动的时间长,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经济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民宗局“法治七进”牵头部门、以及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亚中集团物业的领导和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三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单位)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局面。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也能够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抓好此项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就活动的内容、人员、宣传方式方法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各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为此次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016年4月15日在人员密集、商业网点较多的亚中商城举行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李俊文主任主持,副市长多力坤.艾沙同志作了市开展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的动员讲话,宣传活动中市人大副主任黄保元、市政协副主席艾赛都拉•买买提等领导对我市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进行了巡视检查,并给予了肯定。

全市共有49个单位,130余人参加了这次法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向过往市民群众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散发法制宣传单和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挂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工作者为群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00余次,共发放《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同时散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等155种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5万余份。利用电视台滚动播出宪法法律宣传月标语20条。

二、创新形式,宣传广泛

1、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市地税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除了利用传统的电台、电视台、报刊作为宣传媒体外,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手机、网络、LED传媒等多种传播途径,进行宪法、税法宣传,起到了宣传覆盖面广,效果突出的作用。并利用市政府、东方广场、东升鸿福酒店前LED屏播放宪法、税收政策图片。在邮政、信函上印刷宣传标语或税收法规,扩大宣传力度。

2、市畜牧局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车头前挂“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法宣传车”,深入农牧区各乡镇,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共出动宣传车24车次。

3、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北京南路街道结合国卫复检,邀请法律工作者对各社区党支部书记、楼栋长、居民群众、社区干部及“访汇聚”工作组成员进行《宪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及反等法律法规的讲座培训人员达1600余人。并在13个社区以道德讲堂和法治讲堂的形式,分别进行了《国旗法》、《食品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爱国卫生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环保法》教育培训,受教育达12000余人。共开展宣传教育35场,LED电子屏标语宣传620条,悬挂布标210条,宣传栏宣传26块,有线电视宣传8小时,发放宣传资料3200份,解答居民群众法律咨询152人次。

4、宁边路街道在宣传月期间加强了针对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开展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月期间,辖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200份,悬挂横幅7条、展出法制宣传版面30块。把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与需求性的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帮助群众依法维权,解决困难,强化守法意识。

5、建国路街道各村、社区以远程教育、板报为载体,组织200多名村、居两委班子、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班,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等并由姬新会专家讲解《土地管理法》。

6、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延安北路街道组织宗教干事、社区全体干部、三民工作组成员在民乐社区基督教堂对1000余名教徒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7、滨湖镇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各参赛代表队共计45名队员均认真准备,积极参加,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滨湖镇还举办了一期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聘请“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为各站所、各村委会成员及驻村工作组共计120人讲授了宪法、民法通则的案例内容,做到上一堂课,普及相应法律知识,感受法律氛围。

三、认真组织参加自治区“学习宪法尊法守法”知识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