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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时间:2023-05-31 09:21: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第1篇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管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处在税收征管工作的一线,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进程中,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立足稽查职能,贴近工作实际,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实现“单一执法性”稽查向“服务执法性”稽查的转变。本人结合稽查工作实际,谈谈税务稽查如何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五、加大违法查处强化执法权威

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工作,并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扩大影响,震慑违法分子,教育纳税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恶性循环和税收环境的恶化。

第2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 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 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 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 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 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 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

2 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 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 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 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 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 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

第3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第4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5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第6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协同,建议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概念定义

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对于新形势下抓好税收征管工作,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运用各项数据进行指标计算,再与已确定的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并对经评估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活动,它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形式。其中,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指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处于较浅的层次,无法满足稽查部门选案的需要

1、从事评估的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目前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评估工作要求税务人员具备丰富的财会、统计、税法和计算机等知识,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水平,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够从各类资料中发现疑点,并通过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大多来自税务稽查或其他部门,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和工作经验,但大多未进行过相应的培训和专业训练,专业能力存在一定的欠缺,易于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处于看表对数的浅层次。

2、涉税信息情报搜集、整理、提炼、利用工作尚未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大力发展给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目前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仍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申报材料,对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税务机关内部尚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这使得大量的涉税情报信息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也无法发挥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环节的“过滤”作用。

(二)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结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纳税评估给税务稽查提供一定的案源,但稽查的部分自主选案、自主检查的结果以及评估部门移交给稽查的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能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反馈到纳税评估部门,这种单向沟通的现状无法起到促进纳税评估质量提高的作用,更无法达到通过促进纳税评估工作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促进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估水平,确保提供案源的质量

1、尽快提升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在加强评估人员的理论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同时注意加强培养其综合分析、快速判断、有效沟通等各方面能力。二是在评估结束后,定期组织评估人员进行案例剖析,逐项分析评估方法及结果,总结出较好的评估方案,注意提炼经验,从而提升业务水平。三是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考核体系,制定评估技能标准,对选案准确率、评估结果正确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进行考核。通过多种方式造就精于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

2、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首先,利用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实现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至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计算机化监控,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涉税资料进行搜集、登记、报送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对涉税资料的研究分析,找出有用的信息,依靠资料网络为筛选、确定审核对象、进行审核分析、做出评估处理等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公安、工商、金融、海关、土地管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间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后,或在自己确定稽查对象和实施检查后,要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稽查的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分析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及税收征管上存在的漏洞,结合纳税人执行结果,定期、及时地向评估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从而让纳税评估部门了解移交稽查案源的质量,检验纳税评估的效果,并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行业和税种加以关注。使纳税评估部门在工作中时相应地增加针对性,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中相辅相成、互补互促的两个重要环节,须在征管实践中不断协调一致,共同促进,才能促使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有机的整体,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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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瑶, 窦庆菊. 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7, 9(6):25-27.

[3]许建国. 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J]. 税务研究, 2008 (1): 80-83.

[4]任静. 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建议[J]. 商业会计, 2010, 19: 037.

第7篇

1纳税遵从研究意义及现状

1.1纳税遵从的含义

所谓纳税遵从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以及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1.2研究纳税遵从的意义

纳税人遵从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自有了税收本身,就产生了纳税遵从问题。但是对纳税遵从问题系统的研究只是近几年以来兴起的。在当前我国“诚信纳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纳税遵从理论,对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丰富和发展纳税遵从理论。通过对纳税遵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界定纳税遵从的内涵外延,揭示影响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因素,对纳税遵从进行分类梳理,探讨衡量纳税遵从度的方法体系,有助于发展和丰富纳税遵从理(2)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研究纳税遵从相关问题,找出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可以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对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减少管理成本和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的目的。

(3)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纳税遵从研究以纳税人的行为为重要研究对象,有利于准确把握其行为选择,增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减少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和对立,建立和谐互信的征纳关系。

1.3纳税遵从的现状

1998年我国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基本建立起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各级税务部门在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全国税收收人持续快速增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纳税遵从度仍然偏低。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纳税遵从度仅为66%左右,与发达国家(如美国为86%)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检查情况看,税收违法问题、偷逃税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大量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充分表明我国纳税遵从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纳税遵从度偏低的主要成因

2.1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确定性准则

确定性准则意味着正常的公民都能够清晰无歧义地看懂制度安排所传递的信号,清楚地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够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制度安排的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在实际工作中,过多的“义务”宣传与被淡化的权利意识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

2.2税收征管乏力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是征税观念滞后。使得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税主体形成思维定式,对税收征管的认识停留在对纳税人进行制约、监督、处罚的层次上,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成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税收法规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税务部门服务观念滞后,服务人才缺乏,总体服务水平不够,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申报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纳税申报程序设置不科学,手续繁复,也成为纳税人遵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的纳税申报流程设置比较复杂,很多手续都由纳税人完成。同时,纳税环节多,程序复杂易使纳税人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建立。税收管理制度中缺乏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面激励。

2.3纳税风气不佳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对纳税不遵从进行抵制和鄙视的社会风气还未形成,对纳税不遵从形成的社会压力还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国家税收逐步恢复了它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厌税晴绪的阴影在人们的心中依然存在。申报的应税收人越高,心理满足感越低,也就是说隐瞒不报的收人越低从而偷税额越低,心理满足感越低。

2.4用税机制的缺陷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用税机制尚不健全、不完善。一方面,纳税人无法感受到履行纳税义务后的获益激励;另一方面,用税机制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使纳人产生纳税对立情绪和对税收取向的不信任感,进而刺激了情感性纳税不遵从。一是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现象。二是财政缺乏透明度。从纳税投资论的角度看,公众向政府纳税如同对政府进行投资,作为投资方的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花的,为什么要这么花,纳税人有权监督资金的运用。三是财政支出决策缺少民众参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在缺乏财政民主化和财政透明度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这种公共决策行为就很容易演变为个别领导的“随意”安排,政府预算支出不是以纳税人的偏好来进行,而是取决于领导的个人偏好,领导的偏好未必与纳税人的偏好保持一致。如此种种,均对公民纳税遵从度造成影响。

3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

3.1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的质量是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完善现行的税法体系,优化法规的内容,减少税法各法规中的弹性。税务部门还需会同司法部门及时对偷税界定、偷税情节的轻重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法律规范限制税务

行政处罚和惩治犯罪的随意性,以此引导征税人和纳税人依据法律行为或限定非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以明确纳税人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纳税人行使权利有法可依。

3.2减少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降低和优化税收负担,一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规范非税形式的收费,实行费改税;二要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三要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如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整一些税种和征税项目的征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地开征一些新税种,以改变目前税负偏重的情况,让纳税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纳税。

3.3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要注重多样性和灵活性。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将正确的税收理念制作成生动形象的口号向社会传播,使公民能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税收宣传的重点应逐渐转到纳税人权利义务和税务公开上来。

3.4优化纳税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措施,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办税流程。一是缩减办税环节及办税时限。及时把握征管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业务流程重组、信息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和第三方的税收信息资源,分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合理化建议,对具备减轻纳税人负担基础条件的,清除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办税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以省为单位按照管辖纳税人的特点确定清理次序,分步骤地组织自定办税流程的精简。二是改进工作模式和受理方法。将不同税收业务办税流程中的调查、核批、检查等事项合并办理,合理调配工作时间,避免重复工作;规范各类税收业务的申请受理,涉税文书统一实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一个办税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涉税事项的申请,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

(2)精简涉税资料。一是修改整合纳税申报表单。修改申报表内容,整合附报报表及资料,减少无效信息报送,提升申报资料综合利用效能。对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延长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或取消纸质资料报送。二是清理简化办税涉税资料。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以制定流程的业务部门为主,清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三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管理与存储,整合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实现纳税人资料信息共享,避免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数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同资料,拓展国、地税局涉税信息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增强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与应用。

(3)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根据涉税中介行业发展和执业标准化的需要,推动姓册税务师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制定涉税鉴证和服务业务准则,完善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和地位。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履行自律职能,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大力支持税收公益组织参与服务。加强税收公益服务制度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社会化的效果,为社会纳税服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与社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服务措施。同时,探索与工商、邮政、银行等单位的合作,为纳税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加强与有关科研、咨询机构等的合作,委托开展需求调查及满意度测评、纳税服务课题、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8篇

关键词: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实践与探讨

优化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提升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有助于税务部门履行好税收征管职责,更可为税务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推进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近年来,南昌市地税局以全省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上线为依托,以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为基础,以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为重点,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地税工作实际的纳税服务体系。但是,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纳税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如何在工作实践中更好的完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在系统性、实效性和科学性上实现新突破,进而构筑一个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从近几年我市在纳税服务中的实践与探索,浅谈一些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纳税服务体系的理论定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整个税收征管体系比做一个“金字塔”,从下至上依次是纳税服务、处理申报信息、进行税务稽查、查处偷逃税案件、追究法律责任,纳税服务处于“金字塔”的最底端,换言之,纳税服务是征管的基础;国外税收理论研究表明:一份纳税服务的收获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的收获,可见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英、法等西方发达纳税国家以新公共管理主义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的兴起,其推崇市场化、效率化和顾客至上的理念,深深的影响着政府部门的行政改革。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地税机关,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高效、透明的服务,减少税收遵从成本成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潮流。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纳税服务仅局限于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窗口环境等浅层次上。那么,现阶段我们到底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纳税服务体系呢?这就需要准确的把握新型纳税服务的内涵。对纳税服务的定义,在税收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阐述。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狭义上的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20*年下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把它定义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二是广义上的纳税服务,除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外,还包括税制的设置是否合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完善、税收负担是否适度等以及其他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

通过对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纳税服务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化的纳税服务理念;二是高效便捷的服务机构;三是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四是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五是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我市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我市各级地税部门以倾力践行省局开展的“三个服务”活动为契机,大胆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纳税服务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初步构建了一个符合工作实际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纳税服务机构初步建立。

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组织机构上,我市从20*年起在市本级及各县区局组建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服务的专门机构,到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服务厅15个,各基层分局设有办税服务站(点)52个,基本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市各行政区域的办税服务网点;同时,在征管部门设立纳税服务岗,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纳税服务工作,并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调研;此外,由税政、法规、发票等部门承担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辅导和咨询等服务;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服务厅、各类媒体、领导信箱等其他渠道反馈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工作。

(二)纳税服务机制逐步完善。

纳税服务管理机制逐步建立。20*年起以省局开展的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引进ISO9000等管理理念,通过制度清理、流程分析等,对全市系统纳税服务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文明礼仪和内部管理等编写了统一规范的作业指导书52个,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42个。进一步健全了纳税服务体制,20*年下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健全落实服务制度,统一了规范服务标准,整合了业务流程。

纳税服务评价机制逐步建立。一是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我们结合连续4年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通过江西省民调中心开展民调测评,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社会人士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纳税服务的评价情况。二是通过发放监督卡、开通投诉电话、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意见箱、维权投诉岗等方式倾听纳税人意见和评价,同时从社会聘请督察员,对税务机关受理维权事宜实行监督,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评价网络。三是在各办税厅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标兵”评选活动,每月由纳税人评选2名服务标兵,同时运行网络版服务评价系统,对纳税人在办税现场的每次服务质量评价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考核管理,实现服务质量和动态数据的实时监控。

纳税服务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局各部门之间横向沟通,初步建立了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间业务衔接协调机制,使税收服务、征收、管理、税政、评估、稽查等环节实现了有效的信息传递、交流与监督,有效的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征管质量。同时,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系统内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三)纳税服务手段不断创新。

在全省地税系统率先打破原归属管理的限制,推行“同城办税”,让纳税人可以在城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全面实现“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分类服务”;进一步优化“一窗式”服务,做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简化手续,即时办理;进一步完善了假日服务、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措施;严格兑现了6项特色服务及流动服务车等个;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推出智能叫号排队系统,建立自助查询的信息平台;把纳税服务向小、细、实延伸和拓展,推出提醒服务,对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涉税事项,通过短信等提前告之,提醒纳税人,同时营造温馨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创建休息区和自助区。

(四)纳税服务效率逐步提升。

一是缩短了办税服务时间。通过推行限时办结制,“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同城办税”等措施,纳税人办税时间平均缩短5至10分钟;二是精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三是简化办税程序和涉税审批。通过整合涉税审批流程,把原由管理部门审核的如外经证办理、停复业受理、注销登记审批、受理待批文书、发票缴销等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少涉税审批环节。

三、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实践和摸索,我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成效,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工作逐步暴露出的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等诸多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步伐。

(一)在纳税服务思想认知层面。

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重管理轻服务”,由于受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导致部分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服务举措的建立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角度;二是“重服务轻管理”,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风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为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出现疏于监管,淡化纳税人责任的现象。

(二)在纳税服务内容和方式层面。

一是追求“表象化”服务。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等浅层次服务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目标;二是服务方式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三是“素质化服务”尚未形成。税务人员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等等。

(三)在职能和制度建设层面。

一是缺乏一个较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纲领性文件。总局虽然在20*年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试行文件,但在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二是纳税服务职能分离。纳税服务限于税务部门“单兵作战”的困境,税务中介,税务等外部门纳税组织机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立;三是未形成一整套纳税服务制度,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监督控制等重要内容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单一,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四、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当前,我市纳税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机制尚不健全,亟需调整思路,澄清认识误区,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机制,使现有纳税服务体系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职能组织体系。

纳税服务涉及税收工作的税政、征管、稽查、人教、后勤服务等方方面面,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服务只是办税服务厅的职能。因此,建议统一组建纳税服务专门职能机构,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组建纳税服务中心,列入机构编制,统一负责办税服务、税收宣传、税务咨询、办事指导、税务举报等各项纳税服务事宜;另一方面,在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社会中介机构、民间非赢利组织参与进来,并规范其职能和行业规程,合理界定收费标准,并在相应的职能部门设立监管机构。从而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纳税服务的核心主体,由政府机关、协税部门、中介等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纳税服务新体系。

(二)建立内涵扩大、外延拓展的纳税服务体系。

服务始终是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因此,必须改变过去重形式、表象化的浅层次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深度,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地税工作的各个层面和领域,扩大内涵、拓展外延,让纳税人充分感受到优质服务的真谛。

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其实纳税服务不仅包涵办税服务,还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等方面,当前,在实践中,我市的纳税服务基本上还属于办税服务的范畴,其他方面相对涉及较少。现阶段,在继续做好办税服务的基础上,要在信息、咨询和援助服务等领域实现新突破:在信息服务方面,要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公告服务、宣传辅导服务、信息送达等信息服务;在咨询服务方面,要对纳税人各种形式的咨询,制定答复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在援助服务方面,要完善对各种税务违法行为、违规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机制,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提出的援助,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进一步丰富服务方式。除传统的服务形式外,要积极探索既能降低征纳成本,又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当前,一是要进一步优化“一站式”、“一窗式”服务,调整窗口功能设置,真正实现所有涉税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同城办税”,在现有跨城区办税的基础上,达到跨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可办理的要求;此外,要扩大同城办税的涉税业务受理范围;二是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如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积极推广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三是开设“绿色通道”,提醒服务,延时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全天候、超时管”的特色服务;四是为纳税人提供权益服务。推行阳光稽查、公示制度,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服务层次。依托全省征管核心业务软件,搭建纳税服务的网络平台,积极推行自助纳税服务系统,供纳税人自助纳税、自助查询;搭建12366特服平台,提供涵盖涉税查询、综合查询、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申报纳税、提醒和通知等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服务。逐步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发票管理、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服务。

(三)建立流程优化、标准统一的规范服务体系。

继续深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的原则,切实创新思路,持续改进夺,更好的整合资源,简化环节,使纳税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

明确纳税服务岗职体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岗职体系,清晰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岗位要求、能力条件等,使相关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了因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等扯皮现象。同时,结合省局开展的个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绩效考核,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指标、公平的考核来引导纳税服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工作环境。

统一纳税服务工作标准。根据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纳税服务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各单位统一的纳税服务标准和要求,对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方法、步骤、时限等等,从质量和数量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全过程的考核监督制度,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和高效化。

重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借鉴流程再造理论,重组业务流程,对现有的纳税制度、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最佳结合点,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税效率;扩展办税服务厅的功能,改变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构建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三)建立渠道顺畅、双向互动的信息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税企例会体系。定期召开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联系会议,建立双向沟通机制,达到交流情感,收集信息,辅导税法,传达政策的目的,更好的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等;二是建立公告服务体系。以确定的形式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办税场所、地税网站、手机短信、E-MAIL等,及时的将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益的政策进行公布;三是建立信息互动交流体系。通过发放征求意见涵,邀请社调民意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电话、网上咨询,上门咨询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畅通反馈渠道。四是建立宣传辅导体系。促使纳税人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有效行使税收权利。

(四)建立纳税评估、适时纠错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化、精细化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查找薄弱环节,提高办税服务质量;通过税源管理,更好地掌握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了数据基础,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服务,给纳税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避免了稽查环节的处罚,达到了税企双羸;二是健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税收信誉体系,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针对纳税人行业、性质及其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社会监督、有效保障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评价体系是纳税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客观公正的纳税服务评价不仅可以正确评价纳税服务的工作成果,而且还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全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100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中介组织监督,实行内外评价、多元评价,主体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打造“阳光地税”,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9篇

2009年,我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挖掘税源潜力,强化税费征管,大力组织收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税费收入实现了稳定增长,促进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完成“两个确保、两个高于”的奋斗目标,冲刺“百强县”,做出了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2009年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税费收入水平再创佳绩。

为圆满完成税费收入任务,我局干部职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税源短缺、税费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税源潜力,严格执行收入计划,加强收入调度和计划管理,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了税款均衡入库。同时强化收入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把握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税源潜力,对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实施了重点监控,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加强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断挖掘税源潜力,努力寻求新的税收增长点。大力践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务,实现目标保收入”的理念,认真落实“管理年”活动方案,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动初见成效。大力开展清缴欠税(费)工作,加大清缴力度,对有能力缴纳但拒不缴纳税款逃避欠税的,采取以票管税等措施,坚决清缴入库,全年共清理欠税万元。切实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各项收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了各类账、表、册及网络数据准确。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加强票证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开展了“引税”专项检查,杜绝了混库串库、乱拉管户、买税卖税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组织收入目标管理考核,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2、夯实基础,严抓细管,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全局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标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贯彻市局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国税局交换登记信息,根据交换的登记信息,加强税源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金税三期”建设为重点,结合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漏征漏管户及跨区登记进行了清理,对建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了属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户146户,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和罚款近5万元。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深入开展了对变更税务登记、停歇废业、长期不申报纳税户的清理工作。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坚持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原则,严格滞纳金征收,促进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加强征管目标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标考核扣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按月考核,对应奖惩,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认真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实行监开代管,源泉控制,加强对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解决了发票粗放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好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类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归档等项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税务稽查质量不断提高。

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戒和促进征管职能,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维护税收秩序。稽查全年检查结案户,累计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万元,比上年增长,已全部入库。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按金额,处罚率按户次、按金额,促进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员能够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提高了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了审理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完善了涉税检举案件的受理工作,开展了对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税务稽查透视征管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税收检查活动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以组织税费收入为中心,重点整治征管薄弱环节,实现规范税费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标。整治我县税收环境,严厉的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

4、强化制度落实,加大宣传力度,税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全面规范税收执法,税收法制环境明显改善,执法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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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税收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关键在落实。物本管理助推和谐税收的落实需要客观条件。

一、建立分工科学、岗责明晰的管理体系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科学和谐管理,健全征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要树立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理念,顺应专业化和信息化趋势,按照依法、求实、效能、规范的原则和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要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既要进行权力分解和制约,与相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保持对应,又要确保各环节的衔接。

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证,而加强征管基础工作,是积极实施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落脚点也是税源管理。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户,变坐等上门为有计划地积极下户,深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状况;要加强纳税评估,不断改进评估方法,促进税源控管;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机具和发票管理,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收征管和以票控税目的;要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定期交换纳税人信息,推进协税护税。

二、以服务纳税人为出发点,透明化办税

物本管理理论要求我们的各项管理必须以服务纳税人为出发点,管理规范、执法严格,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推行公开办税,作出具体承诺。通过政务公开栏、地税网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文明办税相关内容,保障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向社会各界郑重做出承诺,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发展。二是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三是实行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杜绝重复检查。四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五是建立社会评议税收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六是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约束。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并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取信于纳税人。

三、实行人性化服务,推进“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从传统的重监督约束的“管制型”税收管理逐步转变为重服务管理的“服务型”税收管理;以办税服务大厅为载体,开设“绿色通道”,实施“阳光工程”,搭建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创建服务品牌。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提供预约服务和纳税提醒服务、预约服务和纳税评估,对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置全功能的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服务。对所有个体业户的定税情况进行公示,减少“人情税”、“关系税”;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申报纳税、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继续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进纳税诚信建设。

四、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信息化正在往深度和广度发展,并进入管理活动与业务活动的综合信息化的新阶段。信息管理渗透和体现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税务部门若无信息化依托,目前很难搞好任何一个方面和环节的管理。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从传统的手工型、松散型、粗放型的征收管理转变为现代的、信息网络化的、集约型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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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积极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坚持依法治税,夯实税源基础,强化征管措施,大力组织收入,实现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付出了辛勤努力,工作成效明显。

(一)征管基础得到夯实

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税收工作,积极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国税、地税部门通力协作,建立税收分析例会、联合办证(换证)、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征管信息共享等制度,为组织税收收入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征管措施得到强化

国税部门对重点企业实施辅导式预警机制,对一般纳税人和所得税按帐结算企业实施税负率利润率警戒线监管,对小规模企业实施最低销售额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电子定税。同时,积极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地税部门强化行业性管理,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特点分别出台管理办法,积极在小规模企业和个体行业推行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设立指标警戒值,促进被评估行业税款大幅增长。

(三)纳税服务得到优化

政府及税务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纳税咨询服务、发放税收资料、举办辅导培训等有效途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教育,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真做好税收优惠和减免工作。以规范服务为重点,简化内部办事环节,实行“全天候”服务、延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为纳税人营造高效率、低成本的办税服务环境。

(四)队伍管理得到加强

国税部门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实时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依托信息化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地税部门建立完善税务执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台了考核办法。积极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抓好税务干部党风廉政教育,从严整治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治税环境亟需改善和优化

当前,多数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偷税、漏税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企业纳税申报不实,企业虚亏实盈。社会化综合治税体系还无法真正形成。税负不公现象仍有存在,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影响了企业纳税积极性。

(二)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等监控手段,由于本身不够完善、严密,加上税源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很难达到监控税源的理想效果,导致出现一些漏征漏管现象。

(三)中小企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虽然推行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但诸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有效落实,中小企业经济税源运行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所得税管理质量普遍不高。

(四)税收管理员职责没有完全履行

每次税源清查,都能清理出一部分税源,清理出的税源中,大部分是日常未能有效监管的税源,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日常巡查巡管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五)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税收执法上避重就轻,对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定性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移送稽查处理的不移送,进行变通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上,通过纳税评估该进行深入检查的,仅仅是走纳税评估程序,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了事,没有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该处罚的没有进行处罚。

(六)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尚需加强

有些税务干部服务意识欠强,作风欠实,征纳双方关系不够和谐;有的与企业老板交往过密,存在办人情税、关系税之嫌;有的依然利用职务之便暗地向企业推销保险、产品,由亲属兼任会计,影响税务干部的形象。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有条件建帐的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积极做好对纳税人依法退税、免税、协调发展等工作,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收入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不断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科学性。要科学调整宏观税负水平,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努力把经济发展的成果真实准确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要挖掘潜力,及时清理各类欠税,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环节的征管力度,加强对个体企业和非建帐企业的管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要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坚决堵塞收入流失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源流失。

(三)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基础信息管理

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对在税源清查中发现的没有纳入大集中系统管理的纳税人,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纳入大集中系统管理。在严格执行各项数据管理办法、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数据监控机制,进一步强化数据监控职能,提高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使大量闲置的数据成为税收征管的资源。

(四)大力推进税源精细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依托大集中管理系统,深化“以地控税”管理,完善“以地控税”管理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税源专项清查,澄清税源底子,强化源头控管,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集中督导餐饮、住宿、娱乐、租赁等服务业税收管理,实现控管到户,逐步规范。深入抓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等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项目的税源监控。加大征管案源移送稽查的力度,对于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征管单位必须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形成征管、稽查的良性互动,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治协调是整个工程的基础,要夯实这一基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小组都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社会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健全联动机制,首先要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处理涉税方面事项不得隐瞒,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供税务部门参考;其次协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收征管,通过委托代征代扣、联合办公等手段,在一些关键环节卡住口子,促进税收应收尽收;三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保障。公检法部门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司法保障,对少部分抗税,偷税的企业要严打,对部分违规避税的企业要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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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经验借鉴

综观国外典型国家纳税评估(即税务审计)的经验做法,具体程序上各有特色,但比较分析后,就发现一些共同点,其中有不少值得借鉴。

一、国外典型国家纳税评估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二、国外典型国家纳税评估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纳税评估已成为世界税制成熟国家税源管理的核心环节。中国纳税评估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纳税评估建设经验,对于拉近中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差距,建立符合国情的评估管理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一)确立先进理念指导,健全法律法规保障

国外典型国家均确立了先进的“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评估理念和原则,通过评估将税源管理环节前移。评估发现纳税人的涉税问题时,第一时间告知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严重和案情重大的再交由稽查部门处理。这样真正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另一种与稽查混淆的惩处方式。

国外典型国家的纳税评估制度,均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纳税评估的依据、范围、内容、操作方法等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范。可见,纳税评估法律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只有先立法,评估工作才能改变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才能正确界定其职能权限,这也是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保证。国外典型国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非常健全,诸如涉税信息共享法律、社会信用惩处法律等至关重要。

比如新加坡,其纳税评估部门能方便、快速地从其他参与经济主体获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得益于法律赋予它这种权力且规定相关部门配合的义务。具体而言,新加坡的税务局有权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有权依法对纳税人调查,纳税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社会各界有义务配合税务局对纳税的评估调查。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力度

国外典型国家的纳税评估均以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为凭借,以信息化的技术手段作为保障。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纳税评估管理工作要实现科学、客观、全面、准确、高效,必然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而信息的采集、传递、分析、处理,没有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人工处理很难保证效率。所以,信息化技术在纳税评估中的大力运用是前提,依托计算机和网络创建评估模型及指标是关键,通过评估模型实现涉税风险的自动分析,可大大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比如美国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程度非常高,其计算机征管网络覆盖全国,如税收预测、税源监控、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资料的采集保存检索等方面的工作,均大力借助计算机和网络。

加快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化的建设是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前提,而信息化建设依赖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及时、准确、顺利获取,但这不能仅依靠纳税人的诚信度,还需要寻求规范化、制度化的措施加以保障。即要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并纳入法律规范,以保障涉税信息采集的力度。

(三)专设独立的边界清晰、职责分明的纳税评估机构

国外典型国家,都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尤其是在机构的设置方面,专设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分清三者权限职责,加强三者间的协调与合作,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顺利高效开展的基础。不仅如此,世界各国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税务机构的职责、分工等问题也做出明确规定,科学界定评估工作步骤,优化评估流程。如新加坡、日本税务审计的有效实施,其专设组织机构和人员起了很大作用。

借鉴新加坡经验,其纳税评估机构由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税务调查部组成,各机构间相互独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在新加坡,公司服务部和纳税人服务部负责评估纳税人当年的申报情况,纳税人审计部负责复评纳税人以往年度的评估或有异议的评估。纳税评估发现违法行为,一般先给予主动坦白及纠错的机会,纳税人不配合的,税务机关才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简明、合理、独立的评估机构设置是评估效率效果的保证,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操作流程是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为此,从涉税信息的采集、评估对象的选取,到评估分析、处理和复核,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岗位之间的衔接关系、权责界限必须明确,以避免中国税务干部长期存在的要方案、等指示,而不主动服务的积弊。

(四)建立科学、客观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市场经济下,企业涉税信息是海量的。税务机关对大量涉税信息的综合评估分析,必须有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作为依据,否则纳税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将无法保证。如美国纳税评估计分标准模型及参数常动态调整,很难从几个指标甄别出哪些纳税人容易成为评估对象,这样保证了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当然,科学、客观、完善的纳税评估模型及指标体系的构建,需拓宽税源控管信息获取渠道。搜集纳税评估信息时,不仅收集纳税申报信息,还应分行业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指标,围绕“票证流”、“货物流”、“资金流”等核心信息,建立有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资产管理、资金流动等方面的信息指标体系,涵盖企业从生产到销售、从申报到纳税、从财务管理到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以新加坡为例,其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值得借鉴的是,纳税评估数据的采集对建立纳税评估模型、指标体系至关重要。世界各国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均应用了以下数据:①财务报表相关数据;②生产经营涉及的投资额、进出口额、关联交易量等;③税收登记率、申报率、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入库情况等;④外部信息,诸如银行资金的使用与信用、行业准入情况、境外收入等;⑤同行业信息,如生产经营(工时量、利润率、库存量、负债率等)、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等。

(五)培养选拨专门评估人才

美国的纳税评估人员约占税务人员的50%以上,其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均在纳税评估上。日本的税务审计由专职税务人员负责。

参考文献

[1]杨华:“日本纳税评估的经验及借鉴”,中国财政,2011(23)。

[2]邵凌云:“纳税评估的国内外比较”,涉外税务,2011(2)。

[3]张法德:“纳税评估的国际借鉴”,改革与开放,2010(1)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