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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5-31 0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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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1篇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部署安排(2012年4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与各成员部门沟通协调,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取得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形成初步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同时,在对晋宁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指引等文件,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配套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后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二)第二阶段:建立工作机制(2012年5月~6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建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理顺工作思路,充分调动晋宁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作为主要工作手段,构建高效快捷、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受理、分办、处理、跟踪、督办、反馈和成果运用等环节均能高效运转。

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官方微博,待时机成熟后建立具备综合处理能力的网站,统一受理投诉。针对晋宁县实际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自身实际,考虑服务定位和机构定位,尽可能的利用网点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并扩宽金融消费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的渠道,如:制作投诉处理流程的宣传册、利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流程、安排专门人员于网点受理投诉等。

2.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

3.筹建维权中心,并完善下属的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明确人员,进入工作状态。

4.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维权联系人进行培训。

5.组织一次与寻甸县支行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交流会。

(三)第三阶段:工作实施及宣传(2012年7月至10月)

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1.要求晋宁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与维权中心联络,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维权中心。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的要求,拟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内部程序,报维权中心备案,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维权中心联系。

3.在晋宁县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条件允许的话,维权中心将与晋宁县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开展县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时,以“金融315”为专题展开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金融权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

4.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维权中心负责定期向晋宁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采取新闻会、广播电视采访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四)第四阶段:完善及总结(2012年11月至12月)

人行晋宁县支行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强化分析研究,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制度,不断总结处理金融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分阶段稳步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具体负责部门:人行晋宁县支行。

目前,支行正在与晋宁县工商局积极协商,力争在2012年5月下旬,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启动会议,由县政府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下发《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号召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协调保护工作,并及时与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晋宁县金融消费者保护承诺书》,争取在6月份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

二、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三个突破口”

(一)规范化程序指引,衔接制度与实际工作

为有效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规范日常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支行在2012年3月积极组织人员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该指引分为七个部分:引言;处理投诉的内部程序:主要元素;处理投诉的时限及资料;资料保存;成员单位协作;豁免情况;附则。旨在就晋宁县处理向个人客户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投诉提供必要的指引,以畅通投诉渠道,明晰工作流程,确保银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还包含了部分格式文书,如:《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表格》、《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确认书》。

该指引在结构上采用了目前较为通行的指引模版,逐条梳理,简洁明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完整的法律界限保护,在程序上严谨有序,具有谨慎的法律逻辑周延,既能有效地履行开展保护工作的需要,也避开了一些易引起法律纠纷的漏洞,能够在履职同时有效维护央行的形象和权威。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

在工作联动机制上,支行拟与政府部门积极协商,成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晋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晋宁办事处、晋宁县消费者协会分管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及全县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行长(含理事长,下同)组成;日常工作由以上部门的对应机构承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综合业务科,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维权业务指导。

(三)在支行内部设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

支行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整合人力资源,在支行内部设立了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维权中心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受理投诉,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或转介,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布维权中心的职责,投诉处理流程、工作要求、格式文书等一系列相关信息。

维权中心下设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负责处理日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公开及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负责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但不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决定、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变相干预处理决定;不介入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赔偿,不干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维权中心的主要成员,由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选定具备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经验的工作人员,并辅助以专业业务较强的同志搭配开展工作,兼顾了业务需要和法律审核。维权中心还单独设有法律部,负责处理维权中心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依据,并向其他部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提供处理投诉的参考建议和意见。从专业角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维权对象尚不明确,有扩大维权对象的趋势

支行在与工商部门的协商中,了解到按照工商部门开展维权的工作要求,需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对象拓宽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个要求与人民银行上级部门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有一定的出入。鉴于目前的法律环境与法律理论基础,综合考虑人员和硬件条件,如果扩大维权对象的外延,在现阶段可能无法实现。

(二)依托于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的建设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维权的工作重心

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维权服务点,并不以金融维权为首要。按照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依托于“12315”维权网络点,设置于各商业银行金融维权服务点,在维权的职能取向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淡化。

(三)欠缺法律支撑,导致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处理投诉,并在一些工作上受制于转送、移送等职能上

法律手段的欠缺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及维权网点的建设

支行将依托工商部门在“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点、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加快进度,完善机制,按照“两站”建设的模式及要求,在晋宁县各商业银行营业点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示范站。按照“七个一”的要求,悬挂一块机构牌匾、安排一批人员、制定一套制度、配备一台电脑、设置一部电话、建立一本台账,保障人员及工作设施的配备,严格申(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为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消费维权队伍素质,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支行将与各职能部门强化协作,加强沟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采用新闻报道、张贴宣传画、短信提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领域消费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邀请领导、专家对金融系统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金融系统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和消费维权整体水平,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树立和维护金融业的良好形象与社会声誉。

第2篇

9月1日上午,2013年“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启动持续一个月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是由银监会组织发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一次全国性纯公益活动,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银行业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

启动仪式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掌握金融知识、保证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是广大消费者的客观需要。银监会承担着行业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重要使命,期望通过持续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全面提升银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意识,加深银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提高全社会对提升金融素质和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辨识性和一致性,启动仪式上正式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标识”。今后全国银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将统一使用该标识,方便广大银行业消费者识别和寻找维权渠道,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性和持续性。

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坚持“普及性、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持续性”原则,紧紧围绕消费者当前关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分别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和非法集资等八个方面向公众普及金融基础知识,进行风险提示。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兼顾特色”的思路,根据当地银行业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制定具有地区特色的宣传教育内容,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短信、微信、微博、银行网点等渠道,采取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走进校园、走下乡村、知识讲堂、有奖竞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增长,银行业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和复杂,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不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加强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2007年,银监会建成部委首个直接面向大众的公众教育服务区,目前已接受公众来电、来访咨询2万余次;6年来,在公众教育服务区多次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公众教育展览、中小学生金融知识小课堂等活动。发动银行业团员青年持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仅2012年就开展活动19339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350万份,受众达1946万人次,全面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

银监会还不断加强机制建设,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落实。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其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提高银行业消费者的金融素质,培育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近期,在召开消费者座谈会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并已于近日正式。《指引》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框架、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宣传服务月活动是银监会积极探索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一次重要实践,并将逐渐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银监会同时希望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传遍社会各界,联合政府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3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4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经验;基层央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收取点钞费纠纷等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时,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银行卡、账户及人民币流通、票据等金融领域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领域又是现阶段产生金融消费争议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银行在这些领域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职责。

二、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专门立法,现有法律的适用存在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起着一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大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概念、标准、原则、范围、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含义,导致难以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标准,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纳入监管立法。我国仅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并未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适用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但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1]。

2.金融维权信息不对称,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的支持下研发出了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用以前在实物消费市场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加之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力,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消费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3.金融维权效果不隹,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高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充足的侵权证据,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进行查证处理,使得消费者仍需自担损失。另一方面部分被处理的金融消费案件虽然危害大、涉及面广,但对受害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补就措施。

4.金融消费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金融常识

金融产品是关于金钱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风险性。金融产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风险。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金融常识,则极易遭受损失。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缺乏维权能力。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外汇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2.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

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3.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借鉴美国的《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经验,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层央行要根据上述法规,尽快制订符合辖区的“实施细则”,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同时,在这几个大法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机构,如总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分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中心支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便更好地畅通金融维权渠道。

2.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制度体系

坚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实基础。要尽早制定诸如“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约见谈话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签订“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在这些框架下,成立会员制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或“金融仲机制”,同时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告与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维权组织体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分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是成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民银行行长为副组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领导为成员的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三是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多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和推动力。

(2)深入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为提高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查辖区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情况,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企业民众,包括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等,理清现阶段金融消费纠纷的常发、多发领域和金融侵权的手法、方式、表现形态,了解金融市场消费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明确解决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4.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难以达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预期效果。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要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管部门的配合,从而广泛地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提升金融维权效果

一是基层央行要整合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后台支持等资源,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和职责,结合消费者协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做好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工作,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联合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协会内增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提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效率。三是联合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时才能处于主动地位,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被公众接受[3]。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动员起包括消费者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出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实现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金融,2011(2).

第5篇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6篇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里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以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 行政保护 职责 职能 责任感 措施

引 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对消费者权益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费者组织①消费者运动,便是其具体表现;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人作用。它通过反映消费者的要法语和呼声,鞭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对不良经营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并对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经营者要从消费者身上实现利润,还必须没法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于是,明智的经营者认识到那种只顾盈利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会使自己付出代价。于是,便单个地区通过行业协会有组织地主动加强自律,排斥不良经营行为,支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触犯刑律时,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广泛化,使得国家政府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的社会性问题。于是,便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部门、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须多加关注,认真对待;二是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三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商家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更加悬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无论是从国家的一贯职能上看,还是从“保护神”的角度看,这一工作都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一些狡诈的经营者凭着假冒伪劣、骗买骗卖,投机取巧就可以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这种行为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诚实经营者革新创造、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现象,在此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浊了。对此情况,由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者责无旁贷地担负着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对此项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积压有分工,有所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以市场准入到商标广告,到交易行为,一直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涉及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市场,几乎各类交易行为,其管理职能与消费者的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由其行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便于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收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关部门只是从某一个专门方面入手,对一定的专业市场或某一类专门交易行为行使管理职权,按其职能在某一方面尽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二是在建国初期即已成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0年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侵犯时,找工商局解决己成习惯;四是工商系统遍及城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方便消费者申诉,迅速处理权益之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转贴于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2、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也涉及市场主体退出;不仅涉及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涉及有形市场管理,也涉及无形市场管理,无论是我们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整治虚假广告,打击合同欺诈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也必须担当起维权卫土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工商综合执法优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对于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一定场合下是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以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同12亿中国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关,通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12315”申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开通,使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严肃性的政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得到社会伪认可,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12315”是顺民心,合民意,适应新形象发展要求的“民心工程”,从它开通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展示工商执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开通“12315”特服电话情况看,在具体运行工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经费不足、装备简陋、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发挥,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满意。为全面推动“12315”网络建设,国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系统“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抵住这个机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网络,实现以市为中心市局、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对内协调各执法机构,增强整体执法效能,对外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趋势已成必然。相伴产生的是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特别是高技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等都要需我们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不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显然不能达到高科技条件下维权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具有乐于奉献、勤奋工作的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另一面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党的路线,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维权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意识,消保事业同样如此,因循守旧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对和解决消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消保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视时代的发展而淘汰。第四、队伍建设要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做到廉洁奉公、从严治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国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

(725页-730页)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 25页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 (1253页—1271页)

4、《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 岳同生

2002年12月 (100页—104页)

第7篇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1】

1、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3、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4、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7、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9、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1、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2、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3、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5、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16、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7、 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8、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0、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2】

1、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 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4、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5、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 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7、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8、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9、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3、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4、 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15、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6、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7、 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18、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19、 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21、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23、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4、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5、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6、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27、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8、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8篇

论文摘要 金融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客户关系,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新的环境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加重视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权益。本文根据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金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是一项核心内容,属于一个具有先导性特点的行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金融行业的发展还不是非常充分。为了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提高社会经济水平,需要重视对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不断适应新时期中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改革的过程是渐进的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不仅是不同信息数据和指标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资本构成、市场规模、业务种类和行业结构等方面也发生了相关的转变。而且,我国金融行业中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这种转变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二)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主要是指,作为一种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需要,与相关的金融结构,例如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类型,例如为了实现日常支付而在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货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固定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产生的风险所购买保险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费者是在消费者这一概念上,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益,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允许,具体的内容包括:(1)金融消费的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应用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或者在接受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时候,享有财产和人身不会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权利;(2)金融信息获悉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信息获悉权,可以在知悉消费产品的相关信息之后进行购买。同时,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相关金融服务的时候,具有可以知晓真实情况的权利;(3)金融消费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有权选择消费方式、时间和地方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预;(4)金融消费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时候,具有求偿权,即可以向金融经营者提供请求赔偿的权利;(5)金融消费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关于金融产品特征和种类等知识的权利,同时具有可享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6)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受到尊敬的权利。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采取应用的措施解决,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低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比较低,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消费产品或者金融服务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消费者不能实现对其的全面认识。而且,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如果金融财产的金额比较小的时候,发生纠纷都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角度说,这种行为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对新业务的开拓和竞争交易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甚至会泄露消费者的信息,做出隐瞒事实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应用的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管理实现。如果不同金融机构中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现象,应用行业监管不能实现对各个金融机构利益冲突的约束,会产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管理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不足。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制体系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等。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是针对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来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具体型,不能实际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解决,才能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实现,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教育工作

金融机构在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机构应该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保证对待消费者的公平性。一方面来说,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让工作人员可以对自身所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为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的权益保护知识,以增加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发展的了解,帮助社会公众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我国相关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会公众表明金融机关机构对当前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政策取向,适时向社会公众提示金融行业中所存在的潜在行业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公众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行为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以保证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市场安全。

(二)健全行业间自律机制

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行过程中,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会造成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的统一标准,实现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对不同金融机构中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在“一行三会”的管理机制基础上,实现对监管体系的完善,利用行业协会之间的力量,对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进行合理规避,避免金融机构运行管理中出现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根据上述可知,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时候,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机制。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并且在实际的工作流程、人员组成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以通过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市场稳定的维护,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同时,该项部门还可以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了解,对金融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等。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还具备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可对金融机构运行管理过程中,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构建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的时候比较困难的现象,需要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构建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专门为金融消费者设计独特的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条件。新型消费者诉讼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积极性,创造了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外部环境。

第9篇

在过去的时间里,全县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作为我们消费者自己的组织,肩负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在宣传《消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查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构建消费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多次受到了省、市消协系统的表彰,有效地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对此,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今后,希望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和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预护和制止危害消萝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协调质检、卫生、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权范覃一之内,强化措施,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共同来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面对当前消费环境在生产流通、服务行业、消费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缺斤短两、售后服务无信誉、虚假宣传等等,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借此机会,我提几点要求:

一是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积极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方便群众、依法调解、协商和解作为消费维权的基本工作方法,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消费安全意识,提高识假辩假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氛围。

二是要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好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希望要充分发挥好“l2315’’投诉举报和农村“一会两站"等维权体系切实加大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以消费维权为抓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让广大消费者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在全县营造一个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安全健康、科学消费的和谐消费环境,为振兴南皮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围绕与广大消费者吃、住、行、用等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多项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要通过有效的日常监督,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行各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方面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认真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秩序化发展创诰有利的终济环境。

同志们,朋友们,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希望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能够携起手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为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的南皮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10篇

论文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几年药品和食品行业,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本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 改革开放 消费关系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专业对非专业,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呢?缺乏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相关知识,所知道的消费信息基本上来自经营者,大都是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信息,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首先,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同时加上高科技产品不断渗透到消费领域,新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新的事物一时难以全面知晓。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使得消费者在消费高科技产品时的权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产或经营者素质低且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卖假花样层出不穷,手段高明,甚至呈现出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的趋势,这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国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产品进口会增多,进口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加复杂,这就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状况,已经成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且还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有关消费者概念还不是很清晰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利不明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法条的理解产生歧义,从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导致执法不严

以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保护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不清析,有时会出现多部门都有管辖权尴尬局面,导致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既降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办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浪费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三)消费者协会形同虚设

由于消费者协会"亦官亦民"的性质使得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表现出一定的软弱性。事实上消费者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产生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除此外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自筹,这造成了消协在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时力不从心、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相关机关把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转给了消协;另一方面,把一些权利和相关资源留给了行政机关。这都说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依附性的非独立性的,消费者协会的"亦官亦民"的性质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同时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

(四)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列举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出现,仅仅这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的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许可,出于营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已是必然之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规

1.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把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以转售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转售牟利,就应该是消费者。 转贴于

2.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归一。将行政执法权落实到某一部门,由该部门单独行使,从而避免出现,出了事各部门相互推诿,有利益时争先恐后。伴随权利的就是责任,施行谁行使权力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体制,从而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可以建立一套专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就像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在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状。

(三)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因此享有的权利应越来越多。

1.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

2.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在信息社会中,人的某些信息资料是与人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紧密相连的,消费者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信息有足够的控制权。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规定经营者可以获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本次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根据各不同行业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3.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现行的求偿制度不利于消费者进行求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是非常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就在求偿上,所以,完善消费者求偿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对新兴产业新领域的权利保护。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新兴的服务业应运而生如知识服务业、清洗业、家政服务业、便餐配送业、健身俱乐部等等,这些领域的权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来。

5.加大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虚拟财产是网络社会中新兴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产品。在刑法领域,已将虚拟财产列为保护的对象,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犯罪处理。在现在社会中当网络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虚拟财产时,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应需要同样的保护。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环节对产品质量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注,尽量减少和避免缺陷产品进入市场,尽可能的减少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和危险的可能性。所谓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状况时,不论是经营者自行或者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都应主动将具有危险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遭成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收回商品。

(五)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

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即消费者协会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产问题给消费者造损害的经营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将获得赔款一部分转交给消费者,一部分留作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减少诉累,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群体伤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励消协,调动其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时的积极性。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律探析

一、引言

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指出“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人民银行各级行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如何从法律层面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问题,是我们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学思考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体现法的正义性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律格言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金融消费如今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公众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力的享有,使本该拥有的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传统认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并认为这种关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第三方因素的干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自愿往往成为金融消费者被侵权后无法维权的壁垒,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打破这种实质交易的不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予以惩戒,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金融消费过程中各方的公平交易,这种公平必须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彰显法对人权的关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被认为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我国政府根据人权事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在金融危机对人权发展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颁布了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正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重视保障人权、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发展经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自然人,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对一切侵犯金融消费者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权的行为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协调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立体保护,有利于指导日常司法和执法活动,原则的确立还有利于弥补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周延,为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提供一般性准则。

⒈国家保护原则。国家始终应第一个站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人大立法、行政干预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约束,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国家保护首先要从立法中来体现,通过立法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赋予其一些特殊权利或增强其权利,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或赋予必要的义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与金融机构适度平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应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中间承担沟通协调的角色。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承担着国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惩处和有效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裁决金融纠纷。

⒉社会保护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应积极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只有全社会各种力量和组织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中。各种组织通过教育和宣传对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予以详细说明,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机构重视,维护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

⒊依据金融行业规律保护原则。金融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一套行至有效的行业运行规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过程中要适度,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应当符合现实需要,保护不能过于主观和过度,否则不仅不能促进金融市场运行,反而会抑制妨碍金融发展。

三、民事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我国民法、《民法通则》与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主要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金融领域,涉及最多的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又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并非地位平等,其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并非完全的自愿,最后金融机构不一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从人身权而言,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从财产全而言,金融机构必须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因此,民法或《民法通则》对金融领域内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整和保护,当前我国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也多数参考相关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12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银行卡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 探索

近年来,银行卡产业发展迅猛,不但发卡数量剧增,受理市场也日趋成熟,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非现金支付工具。但是,由于银行卡设计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因素,不时会有持卡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见诸报端,通过网络、报刊等平台的传播放大,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持卡人的消费信心,影响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效应在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已成为欠发达地区银行卡工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欠发达地区银行卡领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近段时期,基层央行在保护银行卡持卡人权益方面做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先后与地方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了银行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风险案件联合防控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等制度,开展了作案工具演示识别、诈骗手段讲解等活动,牵头出台了相关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方案,以及多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对持卡人增长金融知识,提高权益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银行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提高银行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发卡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充分

重发卡,轻管理,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对银行卡的优势介绍更多,风险提示不足。如对贷记卡的罚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逾期还款将导致信用记录不良、收取年费标准、免年费条件、免息还款期等内容,多数情况下需要持卡人主动询问才告知,埋下了纠纷隐患,易引发银行卡消费者的投诉。通过分析近年持卡人到所辖征信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反馈的情况了解到,因不充分告知年费收取标准已成为消费者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重要原因。

(二)经营欠规范,打球,违规或不合理收费

银行向客户收取诸如补卡手续费、工本费、跨行交易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名目繁多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从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利用消费者不掌握政策变化,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收费项目模糊化,甚至变相收费,片面强调收费项目优越性,诱导消费者不合理选择服务项目。如个别银行甚至在客户未充分了解网银业务的情况下,曲解客户需求,诱导客户购买优盾,费用从持卡人账户中扣取。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银行机构不得收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但仍有部分基层金融机构有意延迟收费项目取消时间,从主观上构成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持卡人资金安全保障不到位

在近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发卡银行对其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自助设备的技防、人防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监控设施运行不畅、有死角,自助设备老旧、程序长时间不更新,缺少震动出入卡提示、密码防护罩等必要设施,安全巡检走过场,安全管理上的疏漏以及设备设计期限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尤其是磁条载体的银行卡,本身就存在设计缺陷,一直是犯罪分子窥觑的对象。近几年破获的银行卡诈骗案,大部分作案手段就是犯罪分子窃取持卡人的磁卡信息和密码,利用磁条卡易复制的设计缺陷,伪造“克隆卡”,跨区域、快速流窜作案,给持卡人造成了资金损失。

(四)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

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会在银行留下私人的相关重要信息,银行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是,在欠发达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意识欠缺,在近年对商业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走访商户,我们发现部分商户的POS终端未屏蔽银行卡号,商户也不知道签购单需要持卡人多联签字才有效,分联持有等基本情况。为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留下隐患。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信息后,冒充人民银行、公安、扶贫、财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采用虚拟电话诈骗等类型涉及银行卡信息泄露引发的侵权案件。

二、欠发达地区银行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制度不完善,持卡人权益保护缺少有力支撑

人总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卡业务领域的专门规章,属部门规章,内容也跟不上当前银行卡业务发展趋势。虽然涉及了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未明确持卡人的“消费者”地位,未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银行卡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也未具体规定持卡人如何保障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监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重点侧重于商品购买服务领域,未对金融业务做过多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对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监管者也缺少必需的执法依据。

(二)机制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效率不高

维护持卡人消费者权益,当前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消费者协会站在自身角度都在履职,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职权交叉、权限不明,对损害银行卡消费者权益问题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纠偏机制(包括法律依据、专门部门与人员、强制手段等)。持卡人的维权途径、管理机构、处理程序等问题均不够明确,导致现有的保护措施难以有效落实。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则成本高、周期长,基层司法机构也缺少受理这方面案件的经验。同时,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侵害银行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惩戒措施,约束力有限。消费者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解决此类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很难给予消费者实质性的帮助。

(三)专业知识欠缺,持卡人自我维护权益能力不足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银行卡消费者对银行卡知识的了解仅限于基本的使用常识,对其衍生产品、附加功能、风险责任等了解不多,对维权途径、程序更是知之甚少。当银行卡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维权方式通常是向经办行柜面反映、向主管部门投诉、借助媒体曝光等,但当损失较小时,一些银行卡消费者因感觉投诉程序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选择主动放弃。有的持卡人当银行卡遗失或被盗、被骗时,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和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等救急方式上,对先挂失后报案对减少损失的急缓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以致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

三、加强和改进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银行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要加快法规制度修订。把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在相关条款或章节中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二是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行使保护银行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消费权益维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惩处手段,强化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二)畅通维权渠道,搭建多元化、分层次的银行卡纠纷投诉处理平台

银行卡领域的纠纷案件有其专业特殊性,应结合当前监管实际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的纠纷处理机制。纠纷发生后,持卡人可通过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维权。一是向发卡银行投诉,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受理投诉的内部机构和工作机制,给受到损害的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协商渠道,将纠纷化解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二是向专门机构投诉。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明晰投诉处理程序,建立信息记录及反馈机制,以严密的工作流程和高效的报告路径及时准确处理银行卡纠纷,确保银行卡领域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三是向第三方机构投诉。强化银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银行卡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为银行卡领域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和沟通平台。四是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以更好地防范各种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增强发卡银行维护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

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公平对待消费者、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全面修订不合理的、含有歧视性和强制性的相关规定、条款,积极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告知提示,自觉维护银行卡消费者权益,打造良好的银行卡使用环境。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对银行卡业务应履行的告知、提示义务和合同格式范本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或对可能侵害银行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事项进行审查,并适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