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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委托书

时间:2023-05-31 09:32: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档案管理委托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1篇

二、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2篇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末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

(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运行使用记录;

(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各种监督文书。

17.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4)职业病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8)劳动者死亡资料;

(9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1)简明扼要地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3)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13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市城管局将对到期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对*年12月31前到期的《*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按到期时间逐步进行换发。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2、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燃气检漏仪及CO检测仪;

4、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七)有按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三、换发资质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企业机构设置说明或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管理、安装维修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格证明。

(六)企业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

(七)企业服务标准。

(八)企业作业标准。

(九)原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原件。

四、受理流程

(一)企业填写《*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城市管理局许可中心申报。

(二)审查申报资料。

(三)现场勘察。

(四)出具意见。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立申报表》。

第4篇

关键词:房屋档案;收集整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0-0202-02

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各类权属登记、调查、测绘等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价值。

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依据归档立卷的规范标准,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各种资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等对相关权属的执行文书及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有计划地收集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程序、规范形成档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档案室。通过对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能够完整地反映城市房屋权属的现状及其变迁历史,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房屋权属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完整。房屋权属档案完整包括一是种类齐全,要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地产本来面貌,反映房屋权属的归属、沿革、变动等各种载体;二是材料完整,收集的各类房产档案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屋权属情况。

2.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准确。房屋权属档案记录的内容要与实况相符,记录的权利人姓名、权利种类、范围、房地面积等要准确,不能有误差。

3.收集产权档案要规范。一是档案内容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达到“十清”,即产权人清、产权来源清、产权性质清、建成年份清、结构层次清、房屋建筑面积清、占地面积清、四邻界址清、房屋用途清、产籍图号清。二是文件材料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要有利于永久保存,有利于装订保管。收集的产权档案一般应为原件。按规定可收复印、复制件的还应由收件人进行核对,并注明核对人及核对日期。复印、复制件必须清晰和规范,原则上采用16K纸复印。三是档案收集规范,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房产档案保存的各种介质文件材料,及时移交房地产档案室归档。

二、房屋权属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材料

1.房屋产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转移(交换、析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产转移的批文、约定、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书、仲裁文书、购房发票、付款凭证、完税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公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或职称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书等。

3.房产测绘报告书:计算书、勘测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墙界表等。

4.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件: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房屋登记收件收据、房改售房估价表、联系单等。

5.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报告、说明、批文、文件、决议、章程等材料。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文件材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收件收据、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卡片:房屋栋卡、产权索引卡、地名索引卡等。

(四)反映房屋状况的薄册:发证记录薄、产权清册等。

(五)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摄影照片、录像磁带、计算机存储的光、磁盘等。

(六)其它房屋权属资料:法律文书、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屋权属证明等。

(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介质材料等。

三、房屋权属档案的整理

(一)组卷要求

1.按照一证一卷的原则进行组卷和立档,非特定情况不并档,每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要建立关联索引。

2.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形成的有关资料,单独立卷、建档,并与产权登记形成的档案从信息上建立关联及数据索引。

3.房屋拆迁注销登记实行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与注销资料单独立卷,并做好查询索引。

(二)档案卷排序

对卷内文件排序的目的是要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给每份文件材料以固定的位置,使卷内文件系统化、层次化,以利于查找。一般遵循以房屋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及权属文件的主次关系为序的原则。

1.产权档案的排序:a、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b、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交换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等。e、估价表。f、测绘成果:包括计算书、勘丈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等。g、委托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书等。h、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i、公证文书:包括赠与、(接受)遗赠、(放弃)继承、拍卖等公证书。j、申请书或承诺书: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申请书和承诺书。k、证明: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证明、墙身归属证明、出售公有住房证明和清册。l、约定。m、报告或说明: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门牌号与合同不一致的说明等。n、联系单。o、董事会决议和章程。p、发票;包括发票、付款凭证、收据、完税证明等。q、建设规划证书:包括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执照、立项批文等。r、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职称证明。s、土地使用证:包括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t、房产登记证书:包括房屋所有证、共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u、上述未列书证。

2.抵押档案的排序:a、他项权利登记审核表。b、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e、抵押物清单。f、委托书。g、承诺书。h、联系单。i、公证文书。j、证明。k、批复。l、评估报告。m、董事会决议和章程。n、建设规划证书。o、身份证明。p、土地使用证。q、上述未列书证。

(三)编号规定

档案编号采用流水号(00000001—N)。该号主要表示了档案在盒中存放的顺序,即盒内顺序排放。

按照档案的类型编排档案属性号。其编号为:类号+库号+列号+组号+层号+盒号,共8位,编号具体规则如下:

1.类号:采用1位数字,该号主要用于区分登记种类,“C”表示转移、变更登记等产生的房产档案,“D”表示他项权利登记产生的抵押档案。另外,根据需要增加档案上架种类。

2.库号:采用1位数字。将各库房统一编号。

3.列号:采用2位数字(01—88)。

4.组号:采用1位数字(1—8组),每列共8组。

5.层号采用1位数字(1—4)。每组固定为4层。

6.盒号:采用2位数字(01—20)。每层规定摆放20盒档案。

(四)整理档案的规定和流程

1.资料整理

a、资料核对:与资料交接清单核对资料份数、证号是否相符,与收件收据核对资料件数是否相符。

b、资料剪贴:按照16K纸张的尺寸,裁剪或粘贴资料,去除金属物。

c、排序编页:根据档案卷排序的要求对资料排序,在档案资料正面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码。

d、档案移交:将整理完后的档案分类移交到档案编号。

2.档案编号

a、编档案号:按照档案号编号规定,在系统中进行编号。

b、打印目录:按照档案的分类打印卷内目录,对每盒的所有卷打印盒内目录。

c、制作卷盒:制作档案盒,打印盒封面及盒背脊标签并将标签粘贴于档案盒上。

第5篇

 

 

合同管理制度

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为保证合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的协作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经营部负责,负责人肖建水,并设5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在宣传、贯彻合同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会签制度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由招标部、经营部工作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并出具能否订立合同的意见,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衔接和协调。由经营部负责制作《签订合同申请表》。此表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合同本身的内容,二是会签的程序安排。

(三)协作制度

合同签订后,各有关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共同协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兑现。

(四)奖惩制度

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奖惩,并与《公司岗位目标责任施实办法》挂钩。工作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或是为公司免受重大损失,为企业多创效益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工作差的,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有重大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   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制度

(一)汇报登记制度

公司业务人员代表本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合同管理员则将合同的有关内容登记到相关的台帐簿上,以便监督检查。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制度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参予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而常常是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总经理去签订合同。实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制度,使签订合同人员取得合法资格,既可以取得对方的信任,顺利签订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约人认真签订合同。

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有关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在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接受经理签发的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证明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2)领用长期、临时“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向经营部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统一制定的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证明书,如事项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发放盖章空白授权委托书,要由总经理审批。

(三)审查审批制度

经营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签订合同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公司统一刻制、编号、保管、使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同专用章由经营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只限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

3、合同专用章应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使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方可使用;

4、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遗失与被盗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登报声明挂失作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检查履行制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止发生问题,酿成纠纷。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对及时解决履行中困难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别是对标的金额较大或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一般都应作出中途检查的规定。

(六)索赔制度

在对方违约时,由经营部负责,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挽回因对方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统计考核制度

(一)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的要求,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项数字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上报。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过引进激励机制,将合同管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以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标,合同送审时间,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条款的完备性,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情况等;考核办法一般是实行竞赛评比活动,采用百分制,公开考核,并同奖金挂钩。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档案制度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签订申请表、签约洽谈纪要、合同变更解除的往来文书、合同履行情况记载等。合同档案管理实行平时立卷,年终一次归档,专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档案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资料,一旦履行中发生纠纷,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招标公司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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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合同  管理  制度

招标公司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一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人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井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井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一”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 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力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井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关键词】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整合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迅速发展,科研项目中的档案整理工作也越来越多。科研项目,即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在现实生活中,纸质档案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时代的需求,电子档案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电子档案具有简便、省时、易携带等特点,已经逐渐取代纸质档案而存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要客观地对待每一件事以及每一个事物,客观面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优缺点,并适当对其加以利用。

一、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优缺点

(一)电子档案的优缺点。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行业随之进入了全新的时代。当代的各行各业以及生活中处处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渗入。档案管理工作也有了全新的发展。

在信息发展迅猛的今天,无论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事业中,还是在社会交流与国际联系中,互联网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电子档案紧紧依赖于计算机而存在,因此电子档案的优势显而易见,且其记忆速度和运算速度高达数亿次每秒。能够大大缩短查阅资料上浪费的时间,优化了资源检索过程。电子档案具有存储时间长、存储容量大、储存困难等特点。在科研项目中,电子档案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长时间的储存,科研档案在科研管理活动中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记录过去的科研成果以及过程,而且对于今后的科研计划、科研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电子档案长时间的储存功能显得格外重要且必不可少。此外,电子档案还能利用计算机的特殊功能对科研项目中的文字、图形、表格等各种形式的载体进行原件保存。但是,电子档案储存难度大,因其对计算机的依赖性强,一旦计算机受到病毒等的侵害,就会造成不可恢复性的损失,这不仅会对科研项目中的档案管理工作造成危害,还会间接影响到科研项目的成果。

总而言之,电子档案的便利性,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电子档案的存储地址一般在电脑上,不占空间,甚至仅需要一张光盘就可以储存所需信息,存储量大且运算和记忆速度已经达到数亿次每秒,与人共享方便,可通过笔记本U盘等随身携带,可节约大量时间,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共享他人资源的优势。除此之外,电子档案可以长时间保存相关信息,不会随时间的延长造成资源的磨损或毁坏,人们可以快速查阅期望得到的信息。在这个信息全球化的社会,只有充分发挥高科技的作用,才能高效地与世界接轨,获得全球最新信息,完成信息全球化交流,促进自身产业的发展。电子档案管理利弊并存,均不可忽视,电子档案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表现在构建、储存、保护、防丢失等方面。其一,在电子档案构建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建立妥善的资料格式,以达到资料的完整与完备性。其二,电子档案的储存是关键步骤,相关工作人员要牢记资料的储存路径及位置,不可因自身原因造成丢失等严重后果。电子档案的最大缺点即存储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当今社会科技发展迅速,电脑黑客的手段也是越来越高明,许多机密性文件可能因为黑客的侵入而造成严重的更改或是毁灭。因此。想要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以及不被侵入,就要严格做好防盗措施,设立严密的防盗网络,保护电子档案完整不被侵害。

(二)纸质档案的优缺点。科研项目中的档案管理仍然离不开纸质档案的帮助,科研准备阶段中科研课题申请书、审批文件、任务书、项目计划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等材料都离不开纸质档案的使用。大量的纸质档案在人工查阅时可以加入电子档案元素,利用电子档案的便利性对纸质档案进行编码和记录,通过检索号就可快速获得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中的纸质档案。除此之外,在书写上,纸质档案能够直观、简明地表现出其简单性,以及在阅读方面的便利性。与电子档案相比,纸质档案保存安全,不易丢失,可盖印章、按手印、签字,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没有当事人的电子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缺点也不可避免,纸质档案占据空间,查阅不便,整理麻烦,而且容易磨损和损坏。因此,对于纸质档案的广泛使用,需要对其纸质进行筛选,并且妥善保存、管理。

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整合与利用

(一)两者相融相合的必要性。电子档案的发展促进了纸质档案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电子档案的产生也进一步代替纸质档案而存在,电子档案不仅可以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还可以减少金钱的浪费,不仅能够简化纸质档案管理,还能够高效地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转化,使得科研项目的完成更加高效。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相互转化关系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自的优势,对于纸质档案应加以妥善保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联系,使得只要输入有效关键字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对纸质档案进行搜索。就科研项目的长远发展来看,电子档案永远无法完全取代纸质档案的位置。因此,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必将共同发展,只有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并建立双向联系,电子档案为纸质档案梳理位置及信息,纸质档案为电子档案提供有效库存和档案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不仅可以发挥各自的最大优势,还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研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整合利用。科研项目材料档案是探索科研规律的实践活动的直接记录。主要包括:科研准备阶段中科研课题申请书、审批文件、任务书、项目计划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等材料;研究实验阶段中的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项目进展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中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成果和奖励申报中的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这部分档案是科研档案存档的主体。 只有综合利用电子与纸质档案的优缺点才能有效完成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两者的优缺点特征明显,因此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尽量结合两者优缺点整合利用过程,相关人员要尽最大努力对档案的优点加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而对于其缺点,要尽量避免,实现两方面优势互补,为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条件。两者之间要扬长避短,共同作用才能发挥更大的优势。例如电子档案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不仅具有高效性,还具有科学性,其在科技方面的优势不容忽视,因此要加以重视,而纸质档案在签约、签字、印章等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此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要加以保留。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必然能够使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进一步得到优化。

三、结束语

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电子档案管理已经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但每一项文化遗产必然有它不可取代的优势,因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都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整合利用与共同发展构成了完整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人员只有结合科研单位实际,积极探索档案管理的新模式,有效地整合各类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才能全面提升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捷,陈凤兰,李秋风等.高校学报档案管理"双套制"刍议[J].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2009(29):12-13.

第8篇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查询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2007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利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为城市建设、司法部门办案、百姓购房等提供了上万条信息及相关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此同时,也碰到了不少的查档纠纷。笔者就此谈谈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查询申请人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3、4、5、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地方,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即物权的变动须要公示,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公示其实也无多大意义,同时,公示的信息也应受到隐私的保护。因此,《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以上这些规定之间似乎存在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查档人员的理解不同。从字面上看,物权法将查询对象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建设部的规定是,对于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人都可查询,不限于利害关系人,这样就产生了查询对象的不一致,而且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易掌握。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未达成交易时,买方有否权利可以查询其有购买意向的房屋的信息?因为在未达成交易时,他还不是利害关系人,只是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按物权法规定,就不能查询,必须在达成交易后,才可以凭房屋权证对该房屋进行查询,万一该房屋有法院罚没和查封情况,就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交易纠纷。如果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买方在购房前,先查询一下其想要购买房屋的有关情况,再来决定买卖与否,是否会造成对房屋权属登记人隐私的侵犯呢。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规定只有提供了详细的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提出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方可查询,不受理只提供人名或单位名称的档案查询业务,这样做档案查询部门就可以拒绝某些不合理的查询要求,也可以保护已登记人的隐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二、查询范围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它没有明确指明哪些是登记资料,它是仅指登记簿呢或是还包括各种不同的原始登记凭证。从《物权法》用语“查询、复制”的表述来看,笔者认为登记资料应包括登记簿和原始登记凭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这里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对于登记簿的查询,应当是要向所有人公开,并非只是向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公开,任何人在提供了详细的房屋坐落后,都有权查询登记簿的有关内容。对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笔者认为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11条规定操作就可以了。

三、法律授助中心和律师查询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只有权利人或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查询,这里并不包含法律授助中心和律师在内,那么他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我们房屋登记机构查档时,又有哪些要求呢?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由于工作人员不能核实委托的真实性,因此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二是提交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三是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证明,如立案通知书,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四、房屋权属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权属档案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规范的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活动,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公平,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房屋权属档案利用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2、及时更新房屋权属档案信息。通过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登记效率、质量和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提借查询。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档案部门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和查询人说明理由。

4、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查询人本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区别对待。

6、出具查询结果时要注意写上查询日期和出具证明日期,因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处于动态变化中,只具有相对稳定性,另外还要注明利用用途,防止查询人不正当使用查询信息,或者泄漏查询中涉及的个人隐私、秘密。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第四条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

(二)负责界线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

(三)协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界线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五)其他应当承办的界线管理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测绘、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规划、交通、旅游、民族宗教、监察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界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签订界线协议书,并按《条例》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界线的,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界线走向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界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增减、损坏。

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界桩毁坏、松动、移位的,根据界线协议书规定,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应当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原。

界桩点位、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并上报原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除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

第十二条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共同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界线联合检查计划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计划要求实施。

界线联合检查结果,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报送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影响界线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临时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界线管理员,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和报告有关情况。

聘请界线管理员,民政部门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委托书,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

第十五条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其相连接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管辖、使用、管理应当按照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建设、经营用地需要横跨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邻近界线进行生产、建设、经营,对毗邻的另一方的环境和资源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因生产、建设、经营,造成界桩、线状地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毁坏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与界线相关的资源管理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界线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安全。在界线勘定、维护、检查、变更等过程中形成的界线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验收。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界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政务要求,加强界线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为政府土地、资源普查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无偿提供基础性数据。

界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界线档案的查询、咨询及其他利用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界线详图是国家专题地图,由批准界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制。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登载各类地图,涉及界线的,其界线画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0篇

〔关键词〕参考咨询;科技查新;法律问题;保密;查新合同;知识产权;隐私

〔中图分类号〕G2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4-0084-04

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围绕查新项目科学技术要点,针对查新点,查证其新颖性的信息咨询服务[15]。查新是基于公开文献的一项文献情报信息活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在查新过程中必将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查新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献信息咨询工作,受到广大查新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国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少。笔者2012年3月1日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选用“主题=查新 AND 主题=法律+知识产权+合同+隐私+保密+著作权;2000-2012”检索策略,命中114篇,其中涉及查新服务法律问题的只有18篇。邵琼对医学查新工作中涉及的保密和查新合同问题进行了论述[2],庄乐林等对查新检索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3-7],胡晓慧对科技查新合同签署和管理常见问题进行研究[8],赵红等对参考咨询中的知识产权和读者隐私权问题进行研究[9-14],Klinefelter,A.对数字馆藏时代版权法律对馆级互借、文献传递、参考咨询等图书馆传统咨询的影响进行研究,涉及参考咨询工作中的复制、资源合理使用、用户隐私(用户使用数字资源的习惯和具体内容等信息)、数字资源索引等方面[15]。由此可见,目前对一般参考咨询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较多,尚缺少对查新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 查新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查新服务中涉及的保密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非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非国家秘密事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而根据查新当事人约定必须予以保密的事项。这些秘密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公开后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16]。查新工作中查新委托人提交查新项目研究内容都属于秘密信息,部分查新委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列举的秘密事项,如与国家重大决策事务相关的查新委托、军工科研院所或军队委托的与国防建设相关的查新委托等。为保证查新的顺利、准确开展,查新机构往往需要查新委托人填写查新委托书,委托书中包括查新项目研究团队对该项目许多重要信息,包括项目立意、理念创新、研究目标、关键技术、技术指标、产品生产线、应用领域等。这些内容都属于查新委托方保有的核心技术秘密,一旦向第三方泄露,可能会对查新委托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影响[4]。

因此,保守查新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是查新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16]。为确保查新工作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保守秘密的重视,在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方签署的《科技查新委托合同》中都有明确的保密条款,用于规范查新工作中对相关技术秘密的保密问题。对违反保密条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查新规范》明确规定,除了查新委托人或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果。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为杜绝查新服务中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查新委托方的相关权益,查新机构可以从人员意识、制度建设、技术防范等方面采取措施:

(1)培养查新从业人员自觉保守查新秘密的职业道德。查新人员是查新工作中最可能导致查新委托机构信息、查新项目技术内容等相关信息泄密的主体,因此,要加强查新人员的查新保密教育,使查新人员有强烈的查新保密意识,加强查新工作细节的管理,避免有意或无意中泄漏查新秘密,给读者和查新机构自身带来麻烦。

(2)根据查新机构自身特点,制定严格的查新保密制度。在提高查新人员查新保密意识的基础上,查新机构应就查新信息保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查新档案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3)采用各种技术手段防范技术泄密。在查新实践中需要传递信息时避免使用不安全的信息传递方式,防止他人恶意窃密等。国图查新中心在2006年接待过某军工机构委托的查新项目,由于查新委托人一时疏忽,将军队备案的U盘在查新机构电脑进行了插拔。为了避免造成泄密,查新员及时采用物理断网操作,并及时联系查新机构安全人员对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进行安全处理。由此可见,查新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泄密可能。目前,许多查新机构都开通了查新网络委托途径(包括网络表单委托和邮件委托),查新过程中查新工作人员与查新委托方的沟通也往往借助于邮件,这些环节都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所以,对一些特殊的查新项目,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决策、军工国防等查新项目,尽量避免通过网络传递和交流,避免查新相关信息的泄漏。

此外,要特别注意将查新档案保存在不联网的存储设备中。目前,国家图书馆查新中心在查新档案管理中通过将查新档案保存在“双网”电脑的非联网系统中,较好的规避了查新档案的网络泄密问题。

2 查新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科技查新规范》第5条规定: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查新合同双方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外,明确了查新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具体条款,具体包括(1)查新项目名称;(2)查新合同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3)查新目的;(4)查新点;(5)查新要求;(6)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应用范围等;(7)参考文献;(8)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9)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10)保密责任;(11)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12)查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3)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4)解决争议的方法;(15)名称和术语的解释[1]。

查新合同是查新机构和查新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服务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反映双方真实意图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文件,是查新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解决纠纷的原始依据,是查新工作得以依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查新双方一旦签署了查新合同,就必须按照查新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共促查新工作的顺利开展。基于查新合同在查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绝大部分查新机构都非常注重查新合同的签署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2.1 查新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无法签署查新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署双方均必须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4类。查新委托人,不管是机构还是自然人,都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条件[17]。但是,目前国内很多查新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只是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报所或图书馆的下属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要求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与查新委托人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查新合同,常代之以《科技查新委托协议》或《科技查新委托单》等委托协议文本。如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为国家图书馆下属查新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无法以国家图书馆名义与查新委托方签署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目前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通过签署《科技查新委托协议》的方式来确认查新委托。这些查新委托协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查新合同,但是基于当前的现实状况,如果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查新合同应包括的所有条款,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查新双方都无异议,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2.2 查新合同部分条款变更

科技查新合同中“项目科学技术要点”、“项目查新点”和“查新要求”是科技查新工作的重要基础,查新双方在签署查新合同时都会加以明确。在具体查新实践中,有时候查新委托方根据查新机构文献检索结果,需要对“科学技术要点”、“查新点”或“查新要求”进行调整,这一调整相当于改变了查新工作的基础,因此,在签署查新合同时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的约定。目前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重新签署新的查新合同;另外一种是在查新合同中增加补充说明。前者主要用在查新工作基本完成且修改后的内容和原来差别较大,后者主要用在对相关信息变动较小,而且查新工作还处于初始检索阶段。

为了确保查新合同的有序规范管理,查新机构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查新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强化查新人员的合同素养,在具体查新实践中严格执行查新合同签署和履行程序,为查新双方提供法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3 查新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或“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必须经过法律直接确认,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18]。查新服务作为一项文献情报服务,在具体实践中与知识产权具有密切的联系。

3.1 查新委托人提交委托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查新工作中,为了顺利完成查新,查新机构会在查新合同中要求查新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时提交与查新课题相关的项目申请书、项目技术文件、成果说明书、专利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委托方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研究论文等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查新委托方相关权利人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查新机构工作人员在查新工作中获得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后,除了要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外,也不得将这些文件私自复印、传播或出版[19]。

3.2 查新文献检索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2.1 文献数据库检索中的知识产权

在网络环境下,查新检索中常用的资源基本实现了从纸本向网络数据库的载体转换,网络数据库资源成了查新工作中的主要检索工具。除了查新机构自建数据库外,其他网络数据库主要是通过向数据库商购买使用权,数据库商拥有该数据库资源的知识产权。查新机构引进的文献数据库都有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范围的限制,超出限制即为侵权。查新人员必须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本单位和数据库商签订的订购使用合同规定,合理使用相关数据库资源避免侵犯数据库商的知识产权。对查新人员来说,利用文献数据库进行查新相关文献检索主要涉及数据库资源的复制权问题。正常情况下,查新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在本馆的IP区域内进行检索、阅览、下载、打印已获使用权的数据库数据,不进行恶意批量下载,一般不会构成侵权[4]。但是,如果查新人员违反与数据库商签署的合同规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数据库使用情况,如通过协议外IP地址进行检索,恶意下载数据库数据,从数据库中套录数据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就将构成对数据库商知识产权的侵犯。

3.2.2 手检工具书及刊物的知识产权

查新工作查证的是委托项目查新点的新颖性,《科技查新规范》对新颖性的有如下定义: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1]。而数据库资源在收录内容的时间上具有相对滞后性,无法满足新颖性查证要求的查新委托日前这一时间要求,因此,查新检索资源不能局限于文献数据库资源,一些纸本工具书、最新期刊、缺少机检途径的文献资源也是查新的检索范围。查新工作中利用手检工具书或其他文献资源主要涉及相关资源的复制权问题,若复制用途仅以查新为目的不为侵权[5]。但是在查新工作中,有时候查新委托方希望查新机构提供大量与查新项目相关的全文。查新机构大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出售给查新委托方,根据著作权法,该行为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在查新手工检索过程中也要注意规避著作权侵权问题。

3.2.3 检索网络资源的知识产权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除了将传统的图书、期刊、报纸等传统文献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外,很多信息,如企业产品信息、专业论坛等资源也选择网络进行。网络资源包括大量的专业学协会网站、各种报纸、新闻、各种组织机构的产品信息以及原始技术报告等。与专业数据库相比,网络资源具有覆盖面广,更新及时等特点。网络作为信息公开的途径之一,是对传统书刊报等公开文献的重要补充,因此,网络资源逐步成为查新工作中必检的信息资源。互联网上各种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常常同公众可以免费使用的资料混合在一起,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查找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经允许使用和复制这些资料。因此,检索网络资源时要恪守“合理使用”原则,不做不恰当的外延,对网站上版权所有声明,不得随意下载的告示要多加注意,否则不知何时,在我们提供查新服务的同时成为侵权的被告。

3.3 查新报告的知识产权问题

查新报告是对科研项目的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研奖励、技术引进等提供的事实性情报依据。在查新工作中,查新人员以判别委托方提供查新项目查新点新颖性为目标,以文献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研究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对比、推理、判断、综合等逻辑思维、从情报角度对研究课题或成果特性进行研究,编写出有根据,有对比,有建议的查新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为项目综合评价提供依据[19]。查新报告中查新结论的撰写,倾注了查新机构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工作,查新报告本身也是一份极其重要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合法权益[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18]。查新报告就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如果查新双方在查新合同中没有就查新报告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查新报告著作权应属于查新机构。

此外,查新报告作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有“合理使用”的问题。查新报告著作权归查新机构所有,查新委托人未经查新机构授权,将同一份查新报告多次用于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鉴定和评奖,实际上侵犯了查新机构对查新报告的许可使用权。因为在查新委托时委托人只是申请就特定机构或级别的科研立项或科研奖励进行查新,因此,该查新报告只许可查新委托人一次使用,如多次反复使用,则造成侵权。

总之,知识产权是包括查新在内几乎所有参考咨询服务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在查新实践中必须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严守对文献资源的合理使用规定,杜绝出现查新委托方、文献资源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侵权行为。同时,也应向用户明确查新报告作为查新人员智力劳动结果的著作权归属。

4 结 语

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查新工作中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查新相关人员的关注。为确保查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查新机构和查新委托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和操作,严守保密原则、重视查新合同管理、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规避查新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共同促进查新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发挥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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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第11篇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应该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统计汇总等档案工作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 ;

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是:规划设计进入________阶段,工程施工进度及竣工状况________,是否已通过综合验收________,入住状况________.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根据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乙方参与下列事项管理:

(一)参与项目设计,负责________.

(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负责________.

(三)参与竣工验收,负责________.

第五条 根据规定核实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条 制定《物业使用守则》,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条 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穿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___.

共用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

共用设施包括: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停车场。

第八条 其它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三)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四)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________ 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五)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有效制止停放。

(六)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________.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等的管理。

(八)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________.

(九)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经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________、________.

(十)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批准决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条件,协助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2、征求乙方对本物业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3、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负责落实保修责任。

4、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7、按有关规定提供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8、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9、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委托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使用守则》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6、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权益。

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6、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7、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和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及本物业的公共财产等。

8、《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义务。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________%以上,合格率达________%,险情排除及时率达________%,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前,由甲方按____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付费时间________.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已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收费时间________ .

(四)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甲方、业主、使用人收________

(五)甲方、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________%按日交纳滞纳金。

(六)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第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根据有关委托,按政府定价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房租、等。

第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乙方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乙方可按约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物业管理标准管理物业,给甲方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二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解决。影响相邻房屋安全问题,由甲方处理。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________日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__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