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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旅店业卫生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德阳 618000
[摘要] 目的 探讨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细菌总数的监测结果。方法 选取我中心2012年1月—2013年12月自不同公共场所所采集到的254份样品,对其环境空气细菌总数进行分析。结果 商场、公共交通等候室、医院候诊室环境空气细菌总数合格率达到100%,文化娱乐场所合格率85.5%,理发美容业97.6%,旅店业65.8%。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细菌总数存在明显统计学差异性(P<0.05)。结论 了解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细菌总数,加强其管理,对于提高公共场所环境治疗具有重要作用。
[
关键词 ] 公共场所;细菌;监测
[中图分类号] R21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a)-0007-02
公共场所因为具有大量人群聚集,且流动量较高,极易导致疾病出现较高传播性及流行性,为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避免疾病发生传播[1-2],本文选取不同公共场所所采集到的254份样品,对其进行监测,分析其空气质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中心2012年1月—2013年12月自不同公共场所所采集到的254份样品,所有样本采集均符合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1.2方法
所有样品均需由卫生监测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6GB/T17220-1998进行现场采集,主要涉及场所有商场、公共交通等候室、医院候诊室、文化娱乐场所、理发美容业,旅店业。采样方法:监测点运用平皿暴露沉降法选用交叉、斜线或梅花布点的方式。根据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T18204.1-2000予以检验[3-4]。
1.3结果判定标准
旅店业根据其卫生标准6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参照卫生标准6GB9664-1996,理发、美容店参照卫生标准6GB9666-1996,商场(店)、书店参照卫生标准6GB9670-1996、5公共交通等候室参照卫生标准6GB9672-1996,医院候诊室参照卫生标准6GB9671-1996进行质量判定,超过标准值视作样品不合乎合格[5-6]。
1.4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应用spss 18.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数据以%表示,以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在本文所选取的254份样品中,合格样品为205份,其合格率达到80.7%。不同环境检测合格情况如表1所示。文化娱乐场、旅店业环境空气细菌总数相比较其他行业明显增加,有明显统计学差异性(P<0.05)。
旅店业环境空气细菌总数检出<1~210cfu/皿,对其进行分析,星级饭店、宾馆在<1~86cfu/皿,普通旅店、招待所在为6~210 cfu/皿;文化娱乐业<1~465cfu/皿;理发、美容业为2~77cfu/皿。
3讨论
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是否具有较高的质量对于人群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生活工作等方面均存在较为重要影响力。而且在公共场所具有的公共用品均称为致病微生物承载体,同样成为一些传染疾病的传播途径,所以公共用品消毒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较为重要的价值[7-9]。
经本文研究可知,旅店业、文化娱乐、理发美容业在对室内空气进行监测时,均发现具有不同程度细菌污染,由于房间门窗往往处于关闭状态或是包厢密闭,往往导致通风不良现象存在,室内空气温暖潮湿,导致微小气候状态下微生物出现大量生长繁殖状况。有资料显示,自然通风能够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总量,避免细菌分布过于密集,将多余水分及时分散,且可以有效补充氧气[10]。很多旅店业并不具备较高合格率,往往是因为大量星级饭店、宾馆等无法定时进行开窗通风,若房间长时间均为密闭状态,且无较为适宜的空气消毒设施及有效药物,管理层未对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标准予以足够重视,未将室内空气消毒制度及措施进行合理落实,导致旅店业长期属于密闭化管理,从而也使得环境细菌总数超标。所以提高环境空气监测合格率,需要对其增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文化娱乐场所细菌总数最高,严重超标由此可知,需对其公共用品消毒情况予以严格监督管理。而且针对商场、候车室应增加卫生设施建设,对于照明设施及通风抽湿设备不足者应予以补充[11]。美容美发行业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特别针对公共用具需具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消毒知识,保持公共卫生用品具有较高消毒质量。
微生物指标对于判定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理具有重要指标性作用。细菌总数上升,其中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几率明显增加。有学者研究显示,夏季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2500 cfu/m3时即避免存在空气污染,GB/T18883-2002中规定为室内菌落数量限制值为2500 cfu/m3;GB9672-1996中室内细菌总数标准为≤7000 cfu/m3;香港公共场所细菌限制评定为良好级时需其总数值<1000 cfu/m3,卓越级则总数值<500 cfu/m3;新加坡对于办公办公室中细菌、真菌数量值推荐限值标准达到500 cfu/m3。
国外也经许多研究报道发现,公共场所如娱乐场所、学校、住宅等内室环境空气细菌数量明显高于室外。经本文研究发现,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在环境空气存在的细菌污染情况也保持良莠不齐特点,此次检查研究中,旅店业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时相对较差的,其细菌含量水平更为明显,消毒效果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在对室内环境进行改善过程中,定时开窗通风,应用合适标准的消毒方法对于保证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具有较为关键性作用。
总之,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细菌总数不同,并予以监测整改,对于保障人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需加以关注。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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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岩,冯利红,刘洪亮,等.天津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及影响因素[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2,29(12):1120-1123.
[3] 王晓斌.2010年光泽县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监测[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1,28(5):453.
[4] 周婧炜,金延平,赵卓慧.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监督检测现状[J].中国校医,2011,25(2):160-161.
[5] 费勇山,李翠云,郭丽桥.西安市地铁二号线站区环境卫生学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3,30(9):762-763.
[6] 陈黎霞,王恒辉,燕勇,等.嘉兴市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调查[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2,20(12):163-164.
[7] 蔡津霖,徐卫平.泉州市丰泽区2011年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分析[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12,18(4):63-64.
[8] 谢文芳,周哲华,富小飞,等.嘉兴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1,14(18):251-252.
[9] 汪云,闫云峥,杨博.北京市石景山区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3,22(1):133-134.
[10] 张晗,谷泽斌.2006—2011年公主岭市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3,15(2):23-24.
关键词:旅店业;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中图分类号:R1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3-0-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店业迅速发展,这一行业的人员流动也更加频繁,人们的卫生意识也随之提高,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状况,成为住宿客人关注的重点。
1 对象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市区内从事旅店业经营活动的单位,随机抽样监测50家。对其使用的床单、被套,浴巾,毛巾,拖鞋、茶具进行采样。床单,被套,浴巾,毛巾监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拖鞋监测霉菌和酵母菌,茶具监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1.2 采样的方法评价标准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采样要求。
1.3 方法
1.4 判定标准
2 结果
(2)洗消、保洁设施的配备,运转情况。50家旅店中,有洗衣房,有大型洗衣设施,配备有专用的消毒药品,能够准确的使用消毒剂,又有高温熨烫设备,有完善的保洁设施的单位,有10家,占20%。企业有专用的布草间,能够和总房间数相匹配,内设可以密闭的橱柜的单位,有36家,占72%。
(3)从业人员消毒知识掌握情况。抽查的35名从业人员,对需要消毒知识进行提问,能够完全正确的回答的,仅有21人,占60%。对于茶具、拖鞋的消毒设施,配备有专用的洗消间的,里面有茶具,专用的洗刷池,消毒柜能够正常使用,又有保洁设施的,有35家,占70%。对于拖鞋的洗消设施,有洗刷池,消毒池,或者消毒桶,有消毒药品,消毒药品有索证资料的,能够正确配比消毒剂的企业仅占30家,占60%。
3 讨论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对新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充分掌握,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行政许可程序,许可标准,熟练掌握卫生监督技能,熟练掌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县区级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尽快建立起素质较高,业务熟练的基层卫生监督队伍。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大众的传染病知识宣传,让更多人熟知一些常见的传染病的知识,让人们的思想意识逐步提高,从而让更多的公众对旅招业形成社会监督网。加强对旅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让从业人员明白,做好本职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消毒知识的培训,必须让从业人员掌握旅招业各种公用物品的消毒程序和操作规范,对本单位所使用的物理或者化学消毒方法熟练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提倡拖鞋茶杯毛巾使用一次性的,建议一次性拖鞋生产厂家能够生产出既防水、防滑、安全、卫生、舒适的一次性拖鞋。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提倡对消毒好的拖鞋,进行塑封。对本单位有洗衣房的企业,严格洗消、保洁、运输程序,避免二次污染。加强对为企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的监督。定期对这些行业的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并通过媒体公布,充分利用好社会监督这个平台。
严格掌握卫生许可的标准。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又不懂旅店业的卫生标准标准,在建设之初,不知道到卫生部门咨询,只是在建好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知道需要卫生许可,为日后的正常运转,日常监督带来后患。为弥补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不足,只有严格审批关,尤其是硬件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一定要严格要求。达不到许可标准的企业,绝对不予许可。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与建设、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让更多的部门,知道我们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好行政服务中心这个平台,让更多的领导,了解我们的法律法规,重视预防性卫生监督,从而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联合审图之时,就和其他部门一起参与,提出我们的卫生设计要求,也让企业在申请卫生许可的时候,少走弯路。为整体提升旅招业的卫生质量打好基础。
加强行政处罚力度。本着技术指导与卫生监督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但对于一些公共消毒设施不完备,工作又不能积极配合的,对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卫生要求,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无视法律法规的尊严的单位,必须严惩。日常监督工作中问题诸多的单位,将影响到卫生企业的许可,复核。
参考文献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六小”行业达到证照齐全、经营有序、行为规范、卫生达标、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的目的,强化餐饮业管理,净化网络市场,规范歌舞厅、小旅馆、理发美容店、公共浴池经营,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整体服务水平上档次,达到创建标准要求。
二、整治标准
(一)网吧行业标准
1、持有效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室内整洁,地面无垃圾、积水,有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扫、保洁,“门前五包”责任落实到位。
3、有机械通风设施,使用空调的,空调过虑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
4、有茶具、饮具消毒设施,坚持一用一消毒,销售食品、零食应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5、张贴禁止吸烟标志,有劝阻吸烟措施。
6、设有专用水厕或卫生间,并有专人负责即时清洁,便池、洗手池保持无污迹、无异味,地面无积水。
7、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标志明显,举止言谈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8、每天对室内物品(桌、椅、门、扶手、键盘、鼠标等)进行消毒。
(二)理发美容行业卫生标准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熟知卫生法规知识,个人卫生整洁。
2、卫生制度健全,有消毒设施,有日常消毒记录,有公共用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必须戴口罩,有皮肤病患者专用理发工具,用后消毒,顾客用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
4、美容用盆,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刀具、胡刷、毛巾一客一消毒。
5、室内外卫生整洁,“门前五包”责任落实到位。
(三)歌舞厅行业卫生标准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熟知卫生法规知识,个人卫生整洁。
2、卫生制度健全,有消毒设施,有日常消毒记录,有公共用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有茶具、面巾消毒设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4、场内有机械通风装置,室内外卫生整洁,“门前五包”责任落实到位。
5、有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烟灰缸,室内设有吸烟室,并有排气装置。
6、厕所清洁,设有吸收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
7、办公室、休息室等物品摆放整齐,擦洗干净,悬挂物、座席、门窗、墙壁和地面清洁,无痰迹、脏物,并设痰盂,做到每日洗刷,保持清洁,茶杯每用一次洗净消毒。
(四)公共浴池(包括桑拿浴室)行业卫生标准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熟知卫生法规知识,个人卫生整洁。
2、卫生制度健全,有消毒设施,有日常消毒记录,有公共用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
4、桑拿浴室供顾客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毛巾、茶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卧具洁净。
6、室内外卫生整洁。
(五)旅店行业卫生标准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熟知卫生法规知识,个人卫生整洁。
2、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日常消毒记录,有公共用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制度上墙,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做到三桶三刷,清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旅店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应配备有不同标记或易于区分的脸盆和脚盆),每客用后消毒。
4、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5、客房毛毯、床罩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6、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明显集尘。
7、室内外卫生整洁,“门前五包”责任落实到位。
(六)餐饮行业卫生标准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制度落实到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建立卫生档案,并保存当年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文书及检测资料。
2、食品操作间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生熟分开,库房整洁,管理规范,食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
3、餐具消毒规范,餐具消毒保洁设施齐备,上年餐具抽检合格率≥80%。
4、定型包装食品完整(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食品索证资料完整。
5、食品从业人员卫生整洁,操作规范,有卫生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个人卫生良好,衣帽整洁
6、饮食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布局合理,周围环境整洁,有上下水设施。
7、餐饮摊点亮证经营。
三、整治步骤
(1)动员准备、摸底调研阶段(2009年3月16日—3月23日)。
(2)综合整治阶段(2009年3月24日—2009年6月24日)。
四、工作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由卫生局牵头,“双创”办进行督察,工商、文化、公安、环保、广电等部门配合,采取先易后难、先主后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1、卫生部门对“六小”行业的卫生硬件设施、软件管理、卫生达标等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整改。
2、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六小”行业生产、经营登记,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六小”行业。
3、环保部门依法督促“六小”行业使用清洁能源,做到油烟净化,噪声达标。
4、文化部门负责小型歌舞厅、网吧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设立、经营面积不达标和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娱乐场所,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给本市宾馆、旅店业带来蓬勃生机,不同层次的顾客对旅店住宿卫生要求也明显提高。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和监督监测,了解靖江市住宿场所卫生管理状况的现状,根据卫生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2008年我们对靖江市部分住宿场所卫生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靖江市住宿场所共218家,其中三星级以上宾馆4家,经济型商务酒店50家,普通旅店、招待所164家。我们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3类住宿场所中随机抽取76家,其中三星级以上宾馆1家,经济型商务酒店11家,普通旅店、招待所64家。
1.2 方法
统一设计调查表,逐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是否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是否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入库记录、由社会提供公共用品洗涤服务的送洗与接收记录、空调器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资料记录;是否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设置的洗衣房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是否齐全。
2 结果
2.1 卫生总体合格情况
共检查项目1 192项,合格772项,合格率为64.8%。因三星级以上宾馆样本太少,将其与经济型商务酒店合并,然后与普通旅店、招待所等进行比较,做卡方检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的合格率(92.4%,182/197)与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合格率(59.3%,590/995)。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见表1。
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合格率为34.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为31.2%,空调器和集中空调通风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为23.1%,均明显低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相应项目的合格率,见表3。
设施项目方面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合格率各单位均较高。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合格率为68.8%,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符合卫生要求合格率为70.3%,低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相应项目的合格率,见表4。
普通旅店、招待所洗发液、沐浴液检查64家,合格17家,合格率为26.6%;。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检查12家,合格7家,合格率为58.3%。
3 讨论
通过近几年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好住宿场所开业前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把好消毒设施审验关。住宿场所新改扩建项目均能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卫生许可证持证率提高。大部分单位能按要求设置消毒设施。但普通旅店、招待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资料不健全。主要原因是普通旅店、招待所因为单位小,单位负责人卫生意识缺乏,不重视卫生制度建设。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卫生工作记录不全。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空调器和集中空调通风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均偏低。说明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负责人缺乏卫生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说明普通旅店、招待所空调器及集中通风设施的空气过滤网不注意定期清洗消毒。而较高档次宾馆使用封闭式空调系统,忽视自然通风[1], 所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注意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器和集中空调通风设施,清洗消毒记录齐全。各单位对使用的的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缺乏索证意识,很少能提供出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者不全。说明各旅店服务单位负责人对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观念普遍不强[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不齐全,合格率低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说明普通旅店、招待所等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观念缺乏,卫生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为了改善住宿场所现有的卫生管理状况,全面提高住宿场所的卫生质量,卫生监督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继续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好住宿场所开业前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二、加大对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卫生管理和卫生法律意识、卫生知识水平及基本操作技能。三、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行业重点监督、监测,重点检查公共用品的数量、消毒保清设施、消毒记录、服务员清洗消毒是否规范等,督促住宿场所管理者不断提高卫生意识,将卫生制度落到实处,改善住宿场所的卫生状况。四、加强对住宿场所单位负责人有关化妆品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等 的宣传培训。增强他们化妆 品卫生的意识,使其在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过程中做好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定、索取相应的生产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依照相关规定完善标签内容[2]。
4 参考文献
[1]谢义峰. 2004年包头市旅店业卫生状况调查[J].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杂志,2005,1:72.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
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
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
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
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
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
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
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
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
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对特殊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进行卫生验收;
(二)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对一般公共场所进行备案;
(五)对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健康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活动者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二十日内依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卫生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15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规范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场所内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抽样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责令暂停营业;
(二)封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
(三)组织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现场。
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道德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发给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执法程序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特殊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供水设施,经监测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或者消毒产品等相关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的;
(七)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特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场所的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非法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罚则)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罚则)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资质认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公共卫生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3月9日全区双创工作会议安排和要求,为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广大群众卫生安全,实现我区小餐饮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旅店(简称搣八小攠)达标。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镇政府决定从年4月6日至10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八小”行业整治达标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二、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阶段(4月6日至3月31日)组织辖区各经营户召开动员安排和培训会。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由镇“八小”整治办公室组织,逐街道、路段,门店进行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整治达标办公室将对各个行业的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经过集中整治不能按期达标的门店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处罚后仍无改观的门店,由集中整治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闭。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迎检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各镇办包抓人员不间断进行检查,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三、整治的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的“八小”行业,特别是南北上召、大王什字、双照街道的“八小”行业。
(二)整治标准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各类证件齐全、店容店貌整洁、店内卫生达标、经营设施完善、遵纪守法经营。创建资料完整规范。
1、小餐饮业
(1)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100%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2)有卫生管理组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责任明确。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记录。
(4)操作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墙壁、屋顶符合卫生标准。
(5)上下水、“三防”设施齐全、冷藏符合卫生要求。
(6)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7)建立并落实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8)操作间及专间符合卫生要求。
(9)食品加工、制售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10)禁止使用塑料袋套碗、一次性筷子和再生餐巾纸。
(11)店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远离污染源。
2、小旅店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2)有专用清洗消毒间及设施,坚持规范消毒,记录完整。
(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4)茶具、口杯、面巾、浴巾等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5)为客人提供的洗浴用品等符合卫生要求。
(6)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脸盆、脚盆等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7)客房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房内卫生间无积水、无异味,清洗消毒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8)店容店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小美容美发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2)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
(3)消毒设施完好,记录完整,理发、美容工具、毛巾、脸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4)使用、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索证齐全。
(5)配备皮肤病、头癣等传染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及容器并标识明显。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工作衣帽整洁,美容人员操作时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戴口罩。
(7)店容店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公共浴池、桑拿、浴足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有管理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2)有“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入浴”的标志。
(3)室内通风良好,气窗通风设施完好,浴池坚持每天清洗消毒。
(4)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规范,记录完整。
(5)为客人提供的用品、茶具、饮具做到一客一清洗一消毒。
(6)床上卧具、按摩服、拖鞋、修脚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为客人提供的洗浴用品等符合卫生要求。
(8)卫生间设有强制通过式净脚消毒池,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
(9)店容店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小歌舞厅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有管理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2)有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良好。
(3)有禁止吸烟标志,有劝阻吸烟措施。
(4)有专用消毒间,消毒规范,记录完整,茶具、饮具、用具消毒措施落实。
(5)出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索证齐全。
(6)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
(7)店容店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6、网吧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2)室内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垃圾,采用湿式清扫,有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
(3)有机械通风设施,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新风量达40立方,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
(4)有茶具、饮具消毒设施并实施。
(5)每天对室内物品(桌、椅、门扶手、键盘、鼠标等)表面进行消毒,消毒记录完整规范。
(6)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索证齐全。
(7)有禁止吸烟标志,并有劝阻吸烟措施。
四、责任分工
“八小”整治达标工作由镇“八小”整治达标办公室牵头组织,平陵工商所协调,辖区相关单位负责人配合各自行业的“八小”整治达标工作。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辖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八小”行业整治达标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在实处。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镇“八小”整治达标小组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八小”治理达标中的工作职责,实施目标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办要成立“八小”行业整治小组,不少于5人,由一名领导负责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对各自辖区的“八小”进行集中整治。各镇办要落实街道、路段、门店人员包抓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门店责任到人,要切实做到整治一个、达标一个、巩固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 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了更好开展质量月活动,XX年8月3日下午机械厂召开全厂员工会议进行活动动员,罗厂长对开展质量月活动的目的和要求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并宣布质量月活动开始。封厂长对质量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活动安排等问题做了简明扼要的评述。苏总对各车间的改善情况做了具体的要求,质量月活动正式拉开序幕。要求要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重视质量”的氛围。
2.开展各种宣传,提高质量意识
在质量月活动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栏进行宣传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及活动内容,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宣传标语的形式开展质量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3.加强培训力度
在本“质量月”活动中掀起了学习的,使员工树立了质量观念,提高了员工的质量意识。各车间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员工的质量培训。机加车间:对操作工进行言传身教方式的操作培训,要求工人加强自检,严格控制零件质量;对全车间员工进行了量具使用的培训。结构车间:坚持定期会议,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每天生产结束后,质检员对当天的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并定期在车间以予公示;使车间的质量整体有了一定的改观。轻钢车间:加强了职工的图纸识别培训,逐步开展员工图纸识别能力的培训。
4.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为了有效的实现过程质量控制,各车间员工提高自检能力,生产过程中加强了自检。车间检验人员提高了检验的力度和频率,所有尺寸按照公司内控标准严格执行,并详细做好记录。各车间主任严格管理各车间的质量,使产品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5.召开质量月座谈会
XX年8月28日,公司开展了管理人员的“质量月”座谈会,对于质量月活动,全体管理人员都深有感触,达成共识:质量月使公司的产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加强了员工的管理,提高了质量意识和员工素质,但必须坚持,常抓不懈。部分管理人发言,也指出了质量月活动中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彻底的解决,需要不断地努力。苏总最后总结发言,指出质量月的开展,提高了员工的质量意识,收到一定效果,并且要坚持;通过质量月活动,产品返修率明显下降,但也不可回避的出现了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和员工继续改善,进一步提高了质量意识。
6.质量月中出现的问题仍然比较多
虽然8月份质量月,我公司的产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外观质量尚有待提高,产品打磨不够仔细,部分细节亟待改进,喷漆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流痕严重,质量量月后期已有大量改善,但仍存有不足。
8月31日本次质量月活动经过全厂人员共同努力圆满结束,,通过本次质理月活动大大提高了质量意识,提高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质量月使我公司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各车间保持目前的良好形势,对质量常抓不懈,形成月月是质量月,日日抓质量的良好氛围,使我公司的质量不断的上新台阶,树立我公司的质量信誉,创立品牌,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014年9月份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总结
公共场所为人类聚居较多的场所,其空气质量直接影响人体的健康,为了确保我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中心于2011年7月15日起,对受委托的新营业的旅店、理发店、饭店等公共场所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GB/T18204-2000)、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WS/T206-2001)。
二、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三、仪器:室内空气现场氨测定仪、甲醛监测仪、温湿度计、风速仪、声级计、数位式照度计、便携式全自动一氧化碳分析仪、袖珍式红外线二氧化碳分析仪等。
四、开展的监测项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氨、动态噪声、温度、湿度、风速、照度、空气细菌总数。
五、监测结果:截止3月27日,共监测49家受委托新营业的宾馆旅店、理发店、饭店、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监测,经检测49家经营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均在正常范围之内,合格率为100%。
2014年质量月活动总结
为期一个月的质量月活动已圆满结束,这是我门全体KF工作人员上至管理人员,下至普通职工,9月份工作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开展大力宣传“质量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把质量关,促进和保障了我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又一重大举措。
回顾一月以来的活动开展,我们全体KF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及部门指示和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积极参与、全面实施、逐步推进并不断完善,圆满完成了此次活动的各项具体内容与要求,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达到了理想的目的。通过认真分析问题的症结,提出合理的建议,拿出整改的方案,采取过硬的措施,扭转了过去存在的一些不良习惯。
总结一月以来的质量与安全活动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质量月活动期间KF积极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活动,在同事中间组织了“集体标兵”和“个人标兵”工作质量评比活动,使职工的干劲十足,开展你追我赶“争做标兵”的喜人局面,涌现出了优秀的岗位能手,质量与安全管理标兵,他们是我们全体KF工作人员的学习榜样,是我们的楷模,更是我们的追求目标。由标兵为先锋以点带面,让先进的更先进,让后进的赶先进。
2、利用班前班后会议组织开展了“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的讨论。结合质量月岗位大练兵活动,让广大职工结合自身工作,纷纷表达了对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的认识,大家一致认识到:质量就是生命,没有质量企业就会失去市场,更谈不上大发展了。只有产品质量好了,我们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才能争取更多的生产任务,企业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我们才有更好的明天!
3、通过粘贴质量宣传标语和板报的形式,大大加强了广大职工对质量的深切认识。并且做好安全与质量教育管理,严格落实互联保对子安全职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使KF工作人员做到人人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在岗工作期间保持个人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做到“三不伤害”。
4、通过推进和加强质量、安全与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从库房到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有了很大的改善,面貌焕然一新,令人舒畅,同时也给工作和生产创造了一个舒适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对于外来装货的车辆驾乘人员进行耐心的安全教导确实落实好《安全管理入库须知及现场管理规定》,大大提高了KF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在公司及部门领导以及全体KF工作人员的上下协作、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而来。我们按照公司及部门领导的指示:让此次活动不只是流入形式化,要深入、落到实处,不要将其作为一场运动,而是要长期坚持下去,把它作为一个KF管理工作的奋斗目标。
此次活动的开展,全体KF工作人员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付出了辛勤的汗水,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的提升了职工们的品质意识,大家都齐心协力,围绕“勤奋努力、勇夺佳绩”的奋斗目标,全方位保障“质量月”活动的成功,促进了服务品质的改善,并且要长期坚持下去,严把产品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它更是对全体KF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团结意识及求实理念的一次深刻检阅和升华!而这,将是我们搞好九月份“质量月”的宝贵经验,更将是我们公司及部门今后持续稳定发展的最宝贵的财富!
2014质量月活动总结发言稿
又到了每年一度的质量月,今年的质量月让人尤感不安。xx事件的发生,让人触目惊心,其造成的后果让人产生心理恐惧,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将是可怕的。因此,我们该如何面对xx最近讲的“我们不能以牺牲质量来换取社会的发展、换取企业的效益”,我们应在工作中始终确保质量,把每年一个质量月变成每年12个质量月,天天讲、时时讲,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少一点花架子,多一点实实在在的行动,让我们的质量意识,体现在工作的每一分钟中去。 我们公司的第一个质量月已经过去了,质量月是我们今年的经营目标“精耕细作,稳步增长”的一个重大举措,提高了全员质量意识,促进公司产品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回顾这个月,我有以下深刻体会:
1、xx知识的培训,使我们更加清楚化妆品行业的法规知识和生产的基础知识,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做得更好、更正确无误。
2、通过参加外部培训机构关于ISO质量体系换版和内审员的培训,让每一个人都充分体会到质量体系对生产和质量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并能通过不断学习逐步制定、完善一套适合我们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同时也为我们公司培训了一批优秀的内审员。
3、品质管理基础的培训,不仅使我们学习到更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且让每一个员工清楚认识到自己工作岗位的重要性,让自检、互检做得更好、更到位,减少质量事故,做到五大满意。
4、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方案,让我们每一个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工作,由不清楚到清楚,由清楚到熟悉,且对不符合事实的工作流程作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5、三个考试及竞赛,使我们享受到学与考的快乐,让我们回到学校时的感觉,将学到的知识更加巩固,并应用到我们实际工作中。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它不仅仅是质量管理部的事,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的事。不要认为质量月只是一个月,所以此次活动不是流入形式,要深入、落到实处,不要将其作为一场运动,而是要长期坚持下去,把它作为一个企业管理来制定,把产生不良品的隐患控制在可能出现的萌芽状态。使我们公司的经营更上一层楼,让我们雅纯在化妆品行业有更好的名声,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企业。
质量月虽已结束,但质量月的风气时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公司全员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共创xx美好的蓝图!同时也希望公司多举办一些趣味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2014年公司机械厂质量月总结报告
为了提高机械厂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积极性,提高部门人员责任心,增强企业凝聚力,2009年9月我厂开展了以“全员行动,提高质量”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在公司事业部的领导下,各车间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各车间的质量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产品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 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了更好开展质量月活动,机加工司召开全厂员工会议进行活动动员,456开展质量月活动的目的和要求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并宣布质量月活动开始。456对质量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活动安排等问题做了简明扼要的评述。564各车间的改善情况做了具体的要求,质量月活动正式拉开序幕。要求要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重视质量”的氛围。
3.加强培训力度
在本“质量月”活动中掀起了学习的,使员工树立了质量观念,提高了员工的质量意识。各车间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员工的质量培训。机加车间:对操作工进行言传身教方式的操作培训,要求工人加强自检,严格控制零件质量;对全车间员工进行了量具使用的培训。结构车间:坚持定期会议,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每天生产结束后,质检员对当天的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并定期在车间以予公示;使车间的质量整体有了一定的改观。工模具车间加强了职工的图纸识别培训,逐步开展员工图纸识别能力的培训。
4.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为了有效的实现过程质量控制,各车间员工提高自检能力,生产过程中加强了自检。车间检验人员提高了检验的力度和频率,所有尺寸按照公司内控标准严格执行,并详细做好记录。各车间主任严格管理各车间的质量,使产品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5.质量月中出现的问题仍然比较多
一、工作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xx办通[2005]4号文件精神,成立城市卫生整治分指挥部。
指挥长:xx
副指挥长:xx
成员:xx、xx、xx、xx
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x办通[200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卫生综合整治力度,使城市卫生总体水平有明显提高,人居环境和生态条件明显改善。
三、城市卫生整治工作重点
(一)综合整治小街小巷,城中村及一、二环路城郊结合部脏乱差问题。
整治要求:1、四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管理整治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人。2、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检查和治理,反复数次。3、清除全部卫生死角和垃圾,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和日常保洁措施、制度。4、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城市卫生和个人卫生行为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文明卫生素质。5、认真落实除“四害”灭防措施。
责任单位:xx、xx、xx、xx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xx管局。
(二)认真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
整治要求:1、对城区沿街商店的门面招牌、门匾、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实行规范管理。2、由各区组织发动临街商店、单位、住户,按产权、使用权落实责任,对门前店面墙上的乱贴、乱画、乱写小广告和门前垃圾进行清除,对乱停乱放、乱堆物品进行清理;按产权、使用权落实日常保洁和管理;市、区城管监察人员和巡警要加大对“六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乱发、乱放养)的治理力度,切实把“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3、门内单位、住户要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x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门内达标”工作,发动全民彻底整治室内、院内环境卫生,清除脏乱差的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粪、鼠尸、蟑尸,修补鼠咬痕,堵鼠洞、蟑洞,落实各项除“四害”灭防措施,加强对宠物的管理,严管严罚宠物乱拉粪便污染环境问题,把“门内达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xx、xx、官渡、xx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三)规范农(集)贸市场的管理。
整治要求:1、市场的开办者要负责加强市场环卫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促使市场环境卫生达到标准要求。2、市、区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铺面必须拆除,进入市场规范管理,并按城市道路建设要求整修原道路和街面。3、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上墙上栏,并做到商户人手一份,各市场要定期召开全体商户参加的专题会,落实市场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4、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熟食品加罩加盖。5、完善市场内的给水、排水、环卫设施。6、落实厕所卫生、垃圾管理和食品卫生措施。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和食品安全。7、规范管理家禽和鲜活商品,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架”,不得有粪便、血迹及污物污染路面和环境等。
责任单位:xx、xx、xx、xx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xx旅游度假管委会。
(四)抓紧解决东、西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部分环卫设施达不到要求,部分公厕卫生管理不落实的问题。
整治要求:1、立即建设既经济又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渗滤液处理站,确保东、西郊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2、对全市环卫工人收集垃圾的三轮车进行一次普查,对密封不好有渗漏的三轮车进行修复或更换,做到无垃圾、污水渗漏,城区主要街道垃圾收集车要美观、整洁;坚持每天清洗环卫三轮车内外体,无蚊蝇孳生。3、城区内收费公厕的卫生管理,一律纳入环卫部统一监管,凡卫生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对外开放;单位内部的厕所也要加强管理,达标使用。
责任单位:xx、xx、xx、xx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抓紧治理“五小”(小餐馆、小理发店、小旅店、小市场、小街小巷)突出的卫生问题。
整治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有关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各项达标规定,具体整改要求:1、宾馆、饭店的餐饮部必须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功能区,必须设置专门的冷荤间,并坚持二次更衣;客房部必须设置规范的布草间,客房用品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做到及时、规范。2、中、小餐馆必须“三证”齐全,完善“三防”设施,厨房和前堂比例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加强清洗、消毒、保洁的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知识培训。3、督促中、小餐馆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做到门前、店堂、操作间清洁卫生,生熟分开,泔水桶加盖密闭,垃圾及时清运,下水道保持畅通。4、完善除“四害”灭防措施,把除“四害”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5、加强对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场、影剧院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措施。6、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水箱的清洗、消毒和监督,做到加盖、加锁、专人管理。7、组织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8、在学校、医院、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新闻单位组织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卫生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责任单位:xx、xx、xx、xx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六)抓好城区除“四害”达标工作。
整治要求:1、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一部署,集中行动,组织开展以灭鼠、灭蟑螂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彻底清除室内外卫生死角,消除“四害”孳生地、孳生物。2、加强对重点单位、一般单位重点部位除“四害”环境防制措施的落实,消除鼠迹、蟑迹,建立健全防鼠、防蝇设施,治理好蚊幼孳生水体,3、加大公共地带灭鼠、灭蝇,公共地段下水道灭蟑螂,河段孳生蚊幼水体的防治消杀和监测力度:确保符合标准规定要求。4、市属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除“四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辖区内、系统内的有关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强化除“四害”整改工作;落实各项灭防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中、小餐馆及食品饮食单位的整治力度,凡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一律停业整顿。5、四个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除“四害”环境防制和消杀服务队伍,按要求修复破损的下水道、地漏,安放防鼠、防蝇网、板、条,堵洞抹缝,剥离卵鞘,正确使用除“四害”消杀器具,全面科学合理地使用消杀药物,把除“四害”综合灭防措施落到实处,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xx、xx、xx,xx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1、领导机制。城市卫生整治工作坚持“条包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以四城区政府为主负总责,其它县(市)区联动,市属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制。
综合汇报
根据省、州部署的食品化妆品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放射治疗管理、打击非法行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为迎接省厅的检查,我所将2006年1月至7月初开展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及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食品卫生监督
1、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餐饮业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22号)文件要求,我所于2006年2月底开始着手安排此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XXX食品卫生条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南》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监督检查。
结合我县对餐饮业单位的上半年一次的日常监督此次监督检查前后共出动人员共53人次,共检查餐饮经营单位341家,其中餐饮经营单位291户次,企事业单位食堂3户次,学校食堂47户次。每到一个单位先结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让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在检查中,重点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照、健康培训证的持证情况、经营加工场所、厨房、库房、冷藏设施、专间、餐饮具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情况、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索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共查出无证经营户5家,无健康培训证上岗13人,厨房、餐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不合格58家。食品原料、添加剂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无合格证2家,共查获并销毁不合格食品123公斤。对无许可证进行经营5家进行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查出无健康证上岗的人员立即责令办理健康培训证,厨房布局不合理、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保洁设施不完善的处以行政警告,并均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拟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2、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许可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20号)文件精神,我所结合上半年的常规监督于2006年3月底至4月初对辖区内所有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进行清理,监督检查不符合整治内容的问题,并向生产加工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此次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56家,其中糕点副食加工店17家、米线饵丝加工店9家、豆制品加工3家、酒厂15家、农特产品加工6家、粮油加工店4家、调味品生产2家。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家,其中粮油加工店1家、农特产品加工1家,责令其限期到卫生监督所补办卫生许可证;共查从业人员9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83人、无健康证或健康证失效的13人,已责令限期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查出生产场所不符合规范的3家,查获并销毁过期劣质食品3类共计130Kg。
3、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XXX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74号)文件精神,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XXX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以粮油、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散装酒)、盐、调味品、保健品、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为整治与监管为重点,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三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所制定了重点打击保健品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等行为,重点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完全未经批准和特定保健功能,重点筛查调节血糖、减肥、抗疲劳3类保健食品。并明确了检查的统一时间:2006年3月至6月。保健品在我县销售形式多以药、专卖、及义诊等,结合我县实际确立了以打击“专卖”、“义诊”等非法销售为主的检查思路整治我县的保健品市场。并于3月中旬确定了各乡镇情报员,制定了相应的报告、收集、联络等制度及方案,从根本上保障了此次专项检查的完成。截至6月底我所共检查了36家药房(店),3次义诊、专卖,共查处了非法保健品4种300余盒,其中一起移交药品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上半年的监督检查对婴幼儿食品、瓶(桶)装水、彭化食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健康证。共检查婴幼儿食品、彭化食品经营单位15家,瓶(桶)装水经营单位3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3家,31家均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中2家无健康证从业人员2人,责令限期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明。
4、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94号)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我所于6月初征订了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一步健全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全所职工通过对文件的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分开投诉举报电话:4020708、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确保2007年6月1日前如期完成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
5、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XXX卫生局大理州教育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XXX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61号)、《XXX卫生局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月行动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联合教育局各有关部门于2006年6月10日——6月30日对我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明确了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学校建立了仓库管理台账,购物索证、产品与实物相符;本次共检查全县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33家,持证率100%;共查从业人员71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65人,持有效健康证率91.54%。针对现场检查33家进行处理,其中责令停业整顿4家;责令限期改正6家;给予行政警告1家。对其它学校食堂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问题提出批评指导。通过这次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整治,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了新的改观。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共检查45家,其中责令限期改进的食店8家,对食品摊户没收三无产品200kg,并予以当场销毁。严厉打击了学校周边三无食品摊点。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食物中毒隐患,为学校饮食卫生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二、公共卫生监督
1、组织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关于〈大理州2006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86号)文件精神,我所于2006年7月3日至7日共出动18人次,历时五天对我县化妆用品经营店7家,美容店、美发店52家,药店及超市18家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经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4520708及设立举报箱。
2、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大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5月中旬起着手安排此项工作。
(1)、此次检查宾馆旅店15家,共检查15家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查从业人员105人,其中持有效健康培训证103人;有卫生管理制度15家;有消毒设施15家;摆放单位数8家;无处罚户。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规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促进了公共场所的进一步规范经营,特别是对无健康证从业人员责令限期进行健康体检,对宾馆旅店未放置安全套的要立即解决,要求落实好卫生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经营客用化妆品的单位进行指导,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场所的规范经营。
(2)、本次共监督检查我县所辖区内集中式供水有5家,其中自来水厂4家、集中式供水点2家。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共5家,其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家,无卫生许可证1家,共有制水人员4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40人,无健康证6人。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办理有关证件,无健康证的制水人员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对5家供水单位的水源水、水厂制水设施、消毒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较差有2家,对供水未进行消毒1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限期改进,要求立即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消毒的供水单位予以行政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确保饮用水消毒设施的建立。
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
依据《XXX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考核。综合管理部分总分300分,自查得分258分;行政执法部分总分700分,自查得分665分。
四、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所于2006年3月29日至6月中旬出动20人次共监督检查企业11家(合资1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10家),其中触尘企业8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3家。在触尘企业中有2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3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正常执行;3家有岗前、岗中培训制度;2家建有主要防护设施;4家备有防尘口罩、工作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正常使用;1家有危害公害栏、警示标志及警示说明;1家建立粉尘浓度定期监测及评价制度(由州环保局定期监测),并有监测记录;3家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8家均无职业健康监护;2家有合同告知;8家均无使用童工及安排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粉尘作业;无可疑尘肺病人。使用有害化学品的3家中除1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有风扇、电动排气扇等防护设施外,其它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制度及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合同告知工作均未开展;3家均未发生过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五、放射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181号)文件结合《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共检查开展放射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10家,从业人员13人,均持有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线装置许可。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均设置有辐射警示标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均持有放射防护培训证,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记录。
六、医疗机构监督
1、打击非法行医: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开展执法检查,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基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队,负责非法行医相关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近一年来多次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至2006年7月,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329人次,车辆60台次,检查医疗机构252户次,其中县级医疗机构17户次,镇卫生院16户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9户次,个体诊所23户次(含原个体医),村卫生所196户次。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22起,给予警告2户,限期改正3户,取缔1户,罚款11起金额共24000元,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医疗器械4箱(件),价值约1500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广告案件1起。
2、根据XXX卫生局X卫发(2006)第101号《2006年XXX医疗废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县从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对本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检查17家县乡医疗机构,2家个人诊所、12家村卫生所,主要检查医疗废物内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内容包括查看记录和现场及从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措施情况。在检查中可以看出这两年来,各医疗单位都对此项工作加强了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到集中收集和焚烧处理。但也发现一定的问题,如:政府未制订过渡性处置场所;州级卫生环保部门曾经承诺塑料性一次性用品集中后有价回收未落实;有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较简单,各部门责任规定不很明确,缺乏专人管理和处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选址不符合要求,未能上锁、防盗、成封闭状态;记录不完整,储存时间长,未能做到当日处理;没有专项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两方面入手加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医疗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安定产生的不良影响,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个工作步骤都必须确定责任人,要对医护人员加强污染物管理的安全教育,重点工作要求量化,细化,设立每日记录台帐,出现问题要按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我执法人员也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察,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的扩散。
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规定(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008年,河南省某县高三毕业生李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上海市某名牌大学。大学毕业后,他在上海市一家公司任职。其间,不甘平庸的他继续努力,考取了国外一所大学的研究生。这位优秀的青年即将走向更美好、更光明的前程。然而由于一次意外的事故,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在出国前夕,李明在网上认识了江西赣州市的一位女网友。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感觉颇为投缘,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女网友随后给李明发来了自己的玉照,并与李明视频聊天。看到视频里的女网友美丽动人,李明十分心动。他决定在出国前,一定要和这位女网友见上一面。女网友对英俊帅气的李明也是暗生情愫,特别是当她得知李明即将出国留学时,当即表示希望他来赣州市游玩。
2013年5月12日,李明在网上预订了赣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的一间房间。2013年5月14日,李明如约从上海赶到江西赣州市。他在酒店办理了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的入住手续(即李明应于2013年5月19日下午1点前办理退房手续),并缴纳了押金500元。
随后,李明就联系上了彭某,希望能马上见上一面。可是由于彭某担心有熟人认出,表示暂不见面。后来,在李明的一再邀请下,彭某于16日上午来到李明住的酒店见了一面。这次,两人聊得十分投机。18日下午3时左右,彭某再次来到李明所住酒店的房间。两人一番缠绵后,发生了性关系。彭某于5时左右离开。晚上8时左右至次日凌晨0点20分左右,双方还一直在用YY聊天。
之后,李明就不知不觉睡着了。没想到,李明这一睡永远也起不来了。19日上午,彭某发信息给李明,但李明再也无法回复。2013年5月19日,李明入住的房间未予打扫。5月20日13时左右,酒店的工作人员去敲8808室房门,但无人开门。酒店的领班拿总卡去开门,发现里面的链子把门反锁了,酒店的工作人员无法进去。后领班叫酒店工程部人员过来敲掉链子,进入房间后,发现李明死于床上,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后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李明的死亡原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发现李明尸体时,其已死亡24小时以上。2013年9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酒店所送检的样品进行卫生监测,结论为送检样品符合《CB966-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空调安装不科学是致死原因?
在处理儿子后事的过程中,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李明父亲李华、母亲王红为此曾多次与酒店交涉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李华、王红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提出五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李明的家属两原告死亡赔偿金80.37万元;二是判决被告承担被害人李明丧葬费2.81万元;三是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差旅费约5000元;四是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法医鉴定费;五是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三个:第一,被告未按规定每天查房和打扫房间卫生,否则被害人即使有突发症状,也有发现后及时抢救而挽回生命的希望。被告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根据《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尸检所见口唇黏膜发绀,双手指甲床、双足趾甲床重度发绀,急性肺淤血、水肿和多器官淤血、水肿等符合急性循环衰竭的一般病理学改变。而发绀及水肿特征正是缺氧的突出表现,因被告酒店房间狭小及门窗关闭后密不透风,从而致使被害人缺氧,导致其死亡。第三,被告的空调保养清洁有问题,其空调面对床位安装也不科学,易引起供氧不畅通和丧失空气调节器的作用,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又一重大原因。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济源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是在被告处死亡,没有说死者有潜在的疾病。对这一证据,被告称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定意见写得很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系因普通疾病自然死亡,死者不是受害人,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害这一情况,且证据中亦未证实被告有不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原告递交了一份死者的体格检查表,以此证明死者的身体是正常的,没有任何疾病。被告表示,此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能采信,且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一组照片,证明死者在被告处死亡后,空调位置进行了更换,被告对现场进行了伪造,死亡超过24小时。然而,被告称这不能说明是事发房间的空调导致其死亡,这组证据和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潜在疾病致死
对于原告的一番说法,被告认为,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局的司法检验结论得出,死者死亡原因是“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又称“不明原因夜间睡眠猝死综合征”,系因死者在夜间睡眠中因潜在的疾病突然死亡,被告对原告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死者的死亡时间,被告员工不可能与死者主动接触。医学上,该类病者不存在抢救救援的可能性,而且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死者的死亡和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也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个证据就是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系因疾病突然死亡,不存在抢救可能性。第二个证据,就是国际内科学杂志、国外医学关于猝死的词汇定义。猝死多发生于夜间睡眠中,发生于平日身体健康的青壮年,尸检难以获得可解释死因的病理学证据。4月~6月为高发期,所有目击病例都在当时已死亡或数分钟死亡。第三个证据就是询问笔录、8808房内尸体照片。死者死亡时间应当为19日凌晨0时20分至19日上午网友给他发短信、电话未回复之间。被告正常打扫时间是退房后(李明应于2013年5月19日下午1点前办理退房手续),在19日常规打扫房间前,死者已死亡。第四个证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被告设施正常。第五个证据是8808房室内照片。证据六是互动百科关于青少年猝死综合症的资料。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不认同:对第一个证据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是里面没有说死者有潜在的病因。对第二个证据则不能完全作为证据来使用。第三个证据询问笔录中说了18日晚上和死者在YY上聊天,后来19日就发短信、打电话一直没有回复。询问笔录证明了被告服务员打扫卫生的时间,后来没有打扫的原因是其要休息。对第四个证据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第五个证据则不能证明被告酒店通风设施良好。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明入住被告处,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李明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诉称被告酒店房间狭小及门窗关闭后密不透风,从而致使被害人缺氧;被告的空调保养清洁有问题,现已更改空调,且空调面对床位安装也不科学,易引起供氧不畅通和丧失空气调节器的作用。因李明的死因系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即自身原因死亡),无证据证实系缺氧及卫生等原因死亡,故被告的房间结构及空调等因素与李明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