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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

时间:2023-05-31 09:33:01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

第1篇

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四)初步核实重大违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纪、政纪案件。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

(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案件处理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

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

九、干部教育培训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十一、干部交流

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十二、干部待遇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

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干部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四、纪律责任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第2篇

论文摘要 近年来,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在确能定职,统一名称和管理方面,各地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实践,本文通过研究成都市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 纪检监察 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通过健全和创新派驻(出)机构设置、完善机制制度、壮大工作力量、强化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规范机构设置,实现纪检监察组织全覆盖

派驻(出)机构设置以“覆盖全域、设置规范、职能互补”为原则。一是统一派驻(出)机构名称,明确类别。成都市纪委、监察局把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分为5类:纪委、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由纪委、监察局同时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纪委、监察局单派驻机构,规定在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在设立党委的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市纪委派出机构,实际部门(单位)纪委、监察室和市级部门(单位)机关纪委。成都市派驻(出)机构的名称统一,分类明确,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二是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实现全覆盖。按照市纪委统一要求,如在成都市本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80个(其中:双派驻53个,单派驻26个,派出机构1个。);都江堰市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81个;崇州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58个。全市各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网络全面建成,实现了全覆盖。

(二)理顺隶属关系,实现组织领导一体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了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体系。在《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市纪委、监察局实施对派驻(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向市纪委和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

(三)明确工作任务,实现职能职责规范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细化工作内容、严明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效能为目的。一是明确派驻(出)机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的不同性质,明确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单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直机关纪工委的主要职能任务,既抓住了部门(单位)的不同特点,又强化了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二是细化工作内容,严控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探究制定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化和程序化为重点,把派驻(出)机构工作分为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宣传教育五类,细化为二十六项具体内容。另外,还规定了派驻(出)机构通过参加、列席驻在部门(单位)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专项调研、专项监察、明察暗访、工作巡查或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解决力量分散、力量不均、派驻(出)机构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成都市纪委通过建立片区协作机制,统一调配力量抓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一是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委局机关成立派驻(出)机构工作室,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强化日常工作联系。二是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派驻(出)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察局专项工作述职和年度述职。三是建立协作制度。按照“加强管理、整合力量”的原则,分片建立5个派驻机构协作组,由市纪委常委分工负责指导,委局第一至五纪检监察室分片联系,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推行片区协作办案、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解决了派驻(出)机构力量薄弱和不便监督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驻在部门(单位)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工作难开展

在对崇州市、都江堰市部分派驻(出)纪检组长的座谈中,集中反映了一些部门(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担给派驻(出)机构,导致派驻(出)机构主业难开展,监督职能难发挥。这主要是因为部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把本属于“一岗双责”内容的本职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混淆不清,存在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意识不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现象。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参与部门业务尺度难把握,监督不深入

按派驻(出)纪检组长不再分配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派驻纪检组长分担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会大量减少,能更好地履行纪检监督的本职工作,避免了过去派驻(出)纪检组长因分担部门业务工作过多,出现“不务正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但是,在监督方式和途径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纪检组长如果把握不好参与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尺度和分寸,不能深入部门(单位)中心工作,抓好抓住关键环节,不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关系、分工与履行监督职能关系,有效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关系,就较容易面临监督缺位,监督重点不突出、不深入等问题。

(三)派驻(出)机构干部与部门(单位)存在“依附”关系,有“被部门化”的可能

根据《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13〕20号)要求,在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方面,各区(市)县具体做法不一,青羊区纪委只把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交由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派驻(出)机构干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调研中发现,纪委只保留了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人事关系,工资、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都纳入所驻部门(单位)预算,由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另外,由于市上还没有关于合理解决纪检干部退休问题的一些机制制度安排,纪检监察干部担心留在派驻部门(单位)退休,顾虑因素难以消除。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滞后,纪检监察力量不足

目前,全市各级派驻(出)机构都面临纪检组长配备不齐,工作人员少,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在调研中,了解到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区(市)县由于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增加与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二是新进的一些系统外干部,由于缺少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和经验,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所驻部门(单位)行业差异大,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专业知识和行业风险点把控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深化派出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依然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继续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着力于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的创新。

(一)着力进一步强化驻在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提升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为明确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关系,不断强化所驻部门(单位)“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突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各级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告知书》、《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严格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承诺书》等书面通知、协约方式或者以区(市)县纪委统一召开专题会议,切实提升所驻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和领导班子自觉接受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意识。

(二)着力理顺工作关系,继续深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

继续深化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派驻机构与市纪委监察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有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和工作关系管理,实行工资和工作经费财政专列制度;创新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联系,请示、报告形式;为强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业务指导,需进一步强化派驻(出)机构写作组的协调职能,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建立结对联系、分类指导制度,推行交叉检查、片区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整合办案力量。

(三)着力细化工作职责和厘清工作界面,确保全面履职

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对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区(市)县要根据文件要求,细化内容,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文件,并通过由区(市)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学习、发放相关资料、以签署派驻(出)纪检组长全面履职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确保全面履职。

第3篇

关于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的

实施意见

各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中心、突出主业、大力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履职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大力推进“三转”,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高履职能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全面推动学校快速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学校纪委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大力推进转职能,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切实改变过去纪检监察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职能泛化、大包大揽的工作状况,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

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大力推进转方式,切实改变纪检监察部门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从事事参与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大力推进转作风,认真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工作队伍。

二、转职能,聚焦工作主业

1、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和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按照十九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认真履行纪检监督责任和行政监察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拳头作用。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退出与纪检监察工作关系不大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中央、省、高校工委有明确要求的予以保留,上级纪委在清理规范后仍然保留的予以保留,确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予以保留,由其他部门牵头但与纪检监察职责直接相关的予以保留的原则,今后凡新增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须事先报经学院纪委审核同意。

3、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主责部门。今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主要坚持“提前重点预防、关键环节监督、事后严肃追责”的原则进行,不再参与学校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除按上级政府规定、学院党委要求,必须实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项目外,不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材料价格控制管理、工程款拨付签批、大额度资金支出会审等工作,仅实行工程结算审计监督;不参与物资设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中的所有工作,仅参与开标现场监督、验收工作;不参与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等。把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交给相关主责部门,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4、纪委书记不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以外的工作。纪委书记在党委班子分工中不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以外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分管其他工作的,必须事先书面报经上一级纪委审核同意,分管的其他工作要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

三、转方式,突出监督执纪问责

1、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学院党委的监督;加强对院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学院“三

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我校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如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2、在监督检查上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把监督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问责。不再提出一般性意见建议,而是突出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和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制度廉洁性审查、内部审计、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审查等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监督的方式:

(1)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重要工作中的监督事项,由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参与重点环节工作,做好重要节点的风险防控。

(2)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党委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3)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经批准,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4)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

(5)问责追究。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6)谈话提醒。纪委书记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按照党委安排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校纪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在执纪审查工作上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注重快查快结,以纪律审查为主,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注重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进行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案件。

5、在作风建设上注重抓节点、抓小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重要时间节点抓起,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解决。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肃查处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6、在宣传教育上突出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充分利用纪委网页,及时在网页上转发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和典型案件通报,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曝光通报的震慑作用,教育干部廉洁自律。

7、在责任追究上突出“一案多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责任分工,把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单位。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重大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案多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对违纪行为监督、查处、报告不力的各党总支主要领导和纪检人员的责任。

四、转作风,打造过硬队伍

1、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表率意识和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带头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4篇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受市纪委领导,同时又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纪检监察室能否高效履职,纪检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本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以来,不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工作职责,得出以下几点心得:

一、找准职能定位,抓好履职尽责

定位准确,是正确履职的前提。当前,纪检监察的任务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作为纪检监察室,只有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能,才能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晋中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发[2014]13号)的规定,监察室在派驻纪检组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是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制度刚性运行;三是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四是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五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六是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七是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严格执行中纪委各项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

二、 要明确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

工作要有思路,遇事要有办法,这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要求严、标准高,作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只有做到工作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吃透上级精神。即要吃透党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二是要摸清驻在部门的情况。即要详细摸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班子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三是要学习了解外围态势。要认真了解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开展廉政工作的新动态、新形势,认真学习借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四是要形成符合实际的思路。即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形成符合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实际的工作思路。思路定下来后,还要终如一的抓好落实。

三、 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各种关系

作为派驻机构,监察室必须紧紧依靠市纪委的直接领导,树立好派驻意识。但同时也要认识到,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果监察室工作脱离开驻在部门的配合,"孤军深入"、"单打独斗"的开展工作,势必会造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孤立。必须要加强与驻在部门以及上下各级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才能把工作开展好。要善于整合资源,把驻在部门党组、机关党委以及各业务科室这些内部资源整合起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形成合力才能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请示汇报,及时听取上级机关的指示,了解工作最新动态和进展。

四、 要坚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形象直接影响工作开展。在要求别人的同时,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正人先正己。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是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洁身自好,公道正派办事,经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二是要做行动清廉的表率。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敢于负责,敢抓敢干,不畏首畏尾,不瞻前顾后,不趋炎附势。能树起立可良好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第5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三章 监察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的监察工作,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监察是…….内设的各级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活动,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认真遵守行政纪律,正确履行职责,经营及管理是否高效,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改善企业经营素质,提高管理质量,以提升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从检查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入手,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发现、纠正、处罚违规行为,为企业健康、有序地经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企业职工对于企业内任何部门、干部职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企业的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行政监察工作与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合署办公,设置纪检监察部,负责本企业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设立专兼职监察员。专兼职监察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十条 党委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含专兼职监察员,下同)对下列人员实施监察:

企业监察部门对以下人员实施监察:……..内部自行任免的中层及其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工作制度;

(二)编制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监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察工作、拟写《监察报告》;

(四)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检查《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3、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5、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6、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7、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6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内容

在现有的人事档案中,干部档案管理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收集分类整理上是比较规范的,其他类别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以干部档案为参照标准。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为十类:

1 履历材料

《条例》、《细则》中规定:凡是反映本人全面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归入此类。这包括: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履历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2 自传材料

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简历、思想变化过程、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均归入本类。这包括:自传;有自传内容的入党入团申请书;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

3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凡是各个年度、阶段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等,由干部本人或组织写的主要鉴定材料和组织上做出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情况的正式考核、考察材料及民主评议综合材料都收入此类。这包括: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标题不是鉴定,内容属于鉴定性材料;无奖励审批表的比较完整的先进事迹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由组织做出的反映干部“”中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干部综合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材料,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写实表;大中专院校考生治思想品德审查表;主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报告)。

4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如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批表;选拔学生登记表;保送学生登记表、审批表;考生登记表、审批表;学生成绩单、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学籍档案表;业务培训成绩单(包括有鉴定的成绩单);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评审表(呈报表)、申报表;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职务(职称)的审批表、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的评价材料及目录;干部本人写的业务报告;反映干部业务能力方面的其它材料。

5 政历审查材料

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凡是对本人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各种原因对干部经历、出身、成份、社会关系审查的材料都归入此类。

6 参加党派材料

凡己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的有关材料及加入派的有关材料都归入此类。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其依据的材料;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退团和超龄离团的材料;“”中突击发展的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加入派的有关材料。

7 奖励材料

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决定(审批表)及荣誉称号材料、通报表扬材料,如创造发明奖励材料、各种业务奖励材料、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审批表、登记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登记表、拔尖人才审批表、优秀党员、团员登记表(审批表),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和其它荣誉称号的审批材料都列入此类。

8 处分材料

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离婚材料等。

9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凡办理任免、选举、授衔、晋级、退(离)休、军队转业、出国审查等事项,由组织填写呈报、审批形成的手续完备的表格材料均归入此类。本类又分为四小类:第一小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工资审批表、奖励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审批表,调整工资区类别审批表、调整级别报告表。第二小类:以工代干转正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选拔干部审批表;考试录用千部(公务员)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退职、退(离)休审批表第三小类: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第四小类:知青上山下乡审批表;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审批表;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审批表;招工、入伍(兵役登记表)审批表;子女就业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过渡表;军衔、警衔审批表;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审批表;干部江人)调动审批表;港澳华侨审批表。

第7篇

    ×年×月至×年×月,我担任××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年×月至×年×月我担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年×月至今,我担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

五年来,本人在市委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宣传、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倡导社会新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分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区先后被评为全省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先进集体、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服务企业活动先进单位、××日报新闻报道先进单位;×年、×年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先进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调研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现将五年来本人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党性修养,狠抓理论学习,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实现新提升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坚持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重要位置,认真学习《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不断强化自身纪律意识,把党章和党纪刻印在心,努力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大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开展换届纪律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二是狠抓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宣传、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区委中心组学习和支部学习,开展理论研讨,撰写心得体会。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廉政文章×篇。深入办事处、区直部门、辖区企业院所开展调研,掌握区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市纪委上报调研文章×篇,调研信息×篇,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篇。三是深入开展系列主题专题教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集中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组织专题研讨,民主生活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执纪监督,分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年×月至×年×月,我先后担任××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期间,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文稿起草力求把握区委工作思路和领导意图,开展督查促进重点工作落实。发挥协调综合作用,做好区委机关文件审核,重大会议做到“会场、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后勤保障”四落实。对区委安排的工作,及时转办,督促结果;对基层和部门请示的事项,及时呈批,反馈意见;对部门之间需要沟通的问题,主动协调。担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强化理论学习,开展区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次,被市评为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学习贯彻党的十八九精神集中宣讲活动启动仪式暨首场报告会在××区举行。强化新闻宣传,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篇,《今日××》出版×期,《××要闻》×期。强化网络舆情办理,完成网评文章×篇,办理网民诉求×件,办理网络舆情督办×件。强化文化建设,举办春节联欢晚会、元宵节音乐焰火晚会,举办“文明大讲堂”专题讲座×余场,×万余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年×月至今,我担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挺纪在前,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一)坚持高压传导,“两个责任”落实更加有力。按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生体贵任深化年”要求,对主体责任进行细化,制定区委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职责。下发落实“两个责任”意见、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通过落实主体责任目标考核、签订责任书、“一案双查”等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下发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制定履行监督责任约谈制度,约谈区直单位主要领导×人,×次集中约谈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个区直单位主要领导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责述廉,对×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在落实“两个”责任、构建制度体系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项,通过召开推进会督导等推动制度措施向制度成果转化。受理重大事项报告×项,发放《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件。查办责任追究案件×起,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问题×起。

(二)坚持肃纪正风,作风建设成果更加突出。深入开展“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的重点,加大对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共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公款吃喝送礼、借婚丧嫁娶敛财、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突出问题,编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图解手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起,处理×人,其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人,通报曝光英型问题×起。推进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督四查五保障"工作,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专项治理。查处问题×件,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

(三)坚持依纪依法,执纪审查成效更加显著。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上级信访转办件×件,受理本级信访举报×件(次),共查办案件×起,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其中科级干部×人,一般干部×人,共谈话函询×人。按照五种处置方式分类处置、规范管理群众举报线索;制定规范市管区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对历年信访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完善纪律审查协作区制度、案件集中研判制度、领导带头接访包案制度、办案谈话工作规定等制度。加强执纪审理,快审快结案件,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共移交问题线索×件,立案查处×件。重视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完成交办件×件,整改问题×个。

(四)坚持教育预防,廉洁从政行为更加规范。深化廉政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开展向×××同志学习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廉政文章×篇。开展“讲家史、立规矩、正家风、传家训”活动。面向基层干部举办专场警示夜校×场,区直各单位围绕廉政风险领域开展警示教育。编印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下发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剖析材料×期。组建艺术团队×个,文艺骨干达×人。开展优秀戏剧《×××》、《×××》遇演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被评为省级示范点×个、市级示范点×个、市级教育基地×个。利用“互联网+”唱响网络宣传主旋律,充分发挥廉政××网站,微信、微博、手机报“四位一体”宣传平台,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党纪条规教育。

(五)坚持深化“三转”,监督职能发挥更加充分。持续深化“三转",区纪委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员编制数量分别占机关数量的×%和×%;参与的议事机构由×个减少至×个:对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分工和兼职情况进行自查、规范和清理。新设立×家派驻机构,调整补充×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实现了全区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全覆盖。加强巡察监督,“五人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轮常规巡察,巡察×个办事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次),下发整改通知书×份,转办交办问题事项×件,移交问题线索×件,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

(六)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素质提升更加明显。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行请销假、公务外出“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落实纪委班子成员包案下访、轮流接访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零容忍、严查处,共问责×人,其中纪律处分×人,组织处理×人。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网站系列评论;参加中纪委、省纪委业务培训×批×人次,本级培训×次,实现了换届以来干部培训全覆盖。

三、围绕中心工作,强化履职担当,认真履行组织赋子的重要责任

一是摆正位置。保持较强的大局观念,坚持到位不越位,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尽心尽力做好分管工作。二是创新思路。积极寻求落实区委决策的开创性举措,促进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完善和明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措施,做到事事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三是勇于担当。与纪委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工作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重点难点工作,深入现场督查指导,对重点工作敢抓敢管,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能够沉着应对。四是维护团结。加强纪委班子政治和业务学习,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坚决贯彻落实,班子凝聚力不断增强。

四、坚持崇廉拒腐,持续转变作风,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要求,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到勤政廉政。谦虚谨慎,宽以待人,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二是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依法履职,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坚持把秉公执纪、公平执纪、铁面执纪作为执纪执法原则,维护法纪的权威和公信力。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履行好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担负起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近日,*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个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一是实行审计计划管理,突出任中审计。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由以离任审计为主转为以任中审计即任期内的例行审计为主,原则上做到“三年审一遍,一次审三年”。同时搞好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下达,组织部门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况、领导班子调整情况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提议,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后,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

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完善审计方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规范审计内容,完善审计方法。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致性、重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依法做出审计评价,分清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意见》并分别对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县(市)区、乡(镇)长,市和县(市)区直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预决算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查处大案要案相结合。注意运用已有的审计资料,力争一次审计出多项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整体效率。

三是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建立审计公示和审计工作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要规范审计程序,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完善审计内容,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要实行审务公开。严格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和审计过失追究制。要主动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案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拖延、推诿、阻碍审计实施或因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疑难问题,审计机关可视情况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介入。建立审计决定跟踪落实制度。审计机关要对各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定期进行跟踪督查。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必要时可通报批评。对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报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是注重审计成果利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审计成果的利用采取以下方式: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投资的审计结果,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告或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主要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建立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结束后,实施审计的机关要及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各级党委特别是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了解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审计问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存在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提出处理处分建议,情节较轻的,组织部门会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人进行戒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被审计对象本人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好单位。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视其财政违法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是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纪委、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合进点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和落实审计决定报告制度。

六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各级审计机关要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责任心的人员,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政治、经济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培训工作,努力增强审计人员的监督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和审计业务水平。(

第9篇

关键词:三转;问题与原因;思路与建议

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是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十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通过转职能突出主业主责,通过转方式加强执纪监督,通过转作风确保行业引领,对提升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转”的内涵与要求

“三转” 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2014年5月19日,中纪委书记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三转”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同志强调,转职能需要转方式来配合,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转职能、转方式难,转作风更难。职责越明确越聚焦,工作就越具体越深入。要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度,改进方式方法。

二、“三转”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三转”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烟草行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方向指引,如何落实到位、到点,仍有不少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亟待解决,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目前“三转”新形势下,作为烟草行业地市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找准职能定位、更好履职尽责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责越位,主业弱化

在烟草行业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普遍是人事劳资科或政工科的一个分支,纪检监察、党建等工作只属于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内容,而相比工资薪酬、员工福利等这些“大事”、“实事”而言,纪检监察工作的落地就有些不尽人意,甚至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存在纪委记(纪检组长)专职不专的问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既担任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又担任工会主席,既分管人事劳资,又分管党政工青妇工作的问题,由于兼职管事多,这样导致难以聚焦主业。

(二)角色错位,主责混淆

主要表现在工作大包大揽,多头参与,做了很多本不该由纪检监察承担的事,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该履行的职能没有完全履行到位,形成纪检监察职能泛化、主业弱化、职责虚化。

(三)顾虑较多,认识不足

目前,我们虽然对“三转”要求有一定认识,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思想顾虑较多,认识仍不到位的问题。个别纪检监察人员思想上存在消极情绪,担心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它工作后,可能会导致职能上弱化、地位上边缘化、关系上疏远化,片面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存在不想转、不愿转的问题。

(四)责任缺位,落实不力

对“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理解不深、把握不透,消极怠转。特别是转什么怎么转的问题,思路不清晰,一味等级上级推动落实,如果上级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意见,则难于找准切入点,形不成具体思路和细化的工作方案,从而难以实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责定位。

(五)配套缺位,素质不高

“三转”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但机构、人员配套缺位,素质有待提升问题凸显。

三、“三转”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体制上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是采用双重领导模式,各单位纪检组、监察部门受本单位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在“三转”形势下即使某些情况下想“转”,但怕上级或领导不理解不支持,不敢轻易“转”,持观望态度,缺乏积极主动性和创新性。同时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不细致具体的问题,导致有些问题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一些问题被束之高阁。

(二)职能定位不准

在实际工作中受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羁绊,党委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工作中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在中心工作、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还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多挑重担,还是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和分管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人员也难以抵制,也就出现了“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三)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不愿转”,有的同志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不想转”,有的同志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三是“不敢转”,有的担任专职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怕得罪人、怕影响团结、怕丢饭碗,尤其在“低头不见抬头见”单位小圈子里,因而出现种种畏难顾虑,纪检监察效果大打折扣。

(四)监督机制匮乏

一是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缺乏监督机制,根据工作惯性习惯于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二是监督检查缺位,主要是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五)能力素质较弱

一是纪检监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在“三转”实际工作中缺乏理论指导,没有真正领会“三转”的内涵和外延,不知怎么转,缺乏创新思维,不敢怎么转;二是对“三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特别是对转职能、转方式没有系统深入的思考,把转职能简单等同于调整机构,减少工作任务;三是相关业务培训少,培训方法单一,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缺乏创意,影响了履职效果。

四、全面落实“三转”工作的思路与建议

根据以上问题阐述,笔者认为应从思想意识、制度规范、监督机制、队伍建设四个层面着手推进“三转”工作全面落实,思想是前提,制度是基础,监督是保障,队伍是提升,形成“三转”工作全方位推进之势。

(一)思想意识

强化宣传教育,确保思想转到位。“三转”前提是转思想,思想不转,“三转”很可能是虚转、空转、转不到位。

1.高度重视,确保思想到位

首先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举措扎实推进“三转”工作,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其次,纪检监察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吃透上情,认真解决“为什么转”的问题,主动清除思想障碍,树立必须转、坚决转的思想理念,明确责任要求,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回归主业主责,发挥好执纪监督问责职能。

2.多方推进,确保宣传到位

一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动员会、印发宣讲资料等形式,依托宣传栏、多媒体、局域网等平台,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争取本单位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对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D”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顺利实现“三转”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对中央及上级机关的各项指示要求及时宣贯到位,确保“三转”工作不转偏、不跑题;三是强化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宣传,深入剖析违法违纪案件,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树立勤廉典型,巩固和拓宽廉政教育基地建设。

3.统一思想,确保执行到位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召开学习交流会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把思想统一到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新要求上,实现从“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紧紧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回归到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上,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要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完善“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方式,把更多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

(二)制度保障

1.贯彻“两个为主”,维护独立性

纪检监察部门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的双重领导,为了确保纪检办案的独立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两个为主”方针,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对现有领导模式下维护纪检监察的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上级纪检监察领导为主在体制上将更加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强化执纪监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纵深开展。

2.强化制度规范,确保职能转到位

构建与健全制度管理系统,是落实“三转”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度对行为积极规范,根据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根据中央对“三转”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基层实际,一是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变定性要求为量化指标,明确执纪监察的内容、权限、方法、程序,制定贯彻落实“三转”具体措施办法,为落实“三转”提供制度遵循;二是进一步明确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能、具体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边界,把不该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只有分工明确,才能各司其职。

(三) 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强化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通过加快“三转”、聚焦主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发现腐败线索的工作之上,增强监督的威慑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1.健全运行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

健全纪检监察运行机制,实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一体化监督模式,尤其要强化事前、事中廉政监察机制建设,使之与事后查处相衔接。理顺监察部门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与监管模式,以更有利于发挥其事前、事中预防和事后查处的整体功能。

2.畅通举报渠道,实现多方位监管

一是重视举报工作,从中发现和揭露腐败问题;二是重视和运用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发挥好网络作用,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三是高度重视和认真核查从各种渠道反映的监察对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3.严格内部管理,实现无死角监管

纪检监察人员是监督者、执纪者,如果自身违纪,监督别人又从何谈起呢?又如何监督别人呢?“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严格纪检监察人员日常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内部督察,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的举报,及时报告、及时核查,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坚决防止“灯下黑”。

(四)队伍建设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同志强调:“我们这支队伍自身要是偏出一寸,纪检监察事业就有可能偏出一丈。”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抓好监督执纪问责。

1.走专业化道路,提高专业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更趋于专业化,政府也享有越来越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引起了行政行为的复杂化,同时,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腐败与违纪形式亦趋向多样化。如果纪检监察部门不适应这种变化,不具备专业的基本知识,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因此,必须从纪检监察专职化入手,着力吸收或培养一批谙熟经济金融、法律诉讼、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专才、全才,以实现监察机关监察方式的转化。

2.强化培训工作,提高履职能力

队伍素质提升是推进“三转”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要大力强化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与觉悟。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辨别是非、防腐抗变的能力,保持清廉本质;二是开展多样化、专门化培训工作。聘请有资历、有能力的专家进行讲解授课,力求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受理、案件查办、效能监察等业务,以及审计、法律、公文办理等方面,提升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专业性;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流程梳理,切实提升纪检监察效能。

第10篇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2007年度检察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0七年检察工作情况

2007年,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全省、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构建“和谐荔波”,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以发挥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一年来,我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和多发财犯罪。全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3件100人,比2006年度85件151人分别下降了37.6%和33.8%。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50件81人,不批准逮捕3件19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62件87人,比2006年80件133人分别下降了22.5%和34.6%。经审查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6件66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不诉8件11人。从受理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来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但故意伤害、盗窃案件仍占较大比率,占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的4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6%。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正确处理惩办与宽大、重处与轻缓、从重追究与感化挽救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0人。对批捕后侵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不批准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依法维持原不捕决定;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对2名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作了相对不,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围绕创建“和谐荔波、平安荔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县域内的山林、土地、水事、城镇拆迁等引发的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为维护县域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廉洁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

2007年,我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在办案中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自侦部门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2件为大案)、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侦查终结12件14人(含上年积存案件),其中移送审查9件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件9人,撤回1件1人。撤案3件4人。在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在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荔党发[2003]24号“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突出重点,围绕重点工程建设、政府大宗采购、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开展预防,参加政府大宗采购活动5次,在荔波机场建设项目中,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二是深入重点行业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到地税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并结合办案中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在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制度不健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督促发案单位整改;三是开展个案预防。实行个案预防备查制度,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案登记,提出预防对策;四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分别在县城、乡镇开展宣传共4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在我县公共场所、街巷宣传专栏张贴“惩防并重,反腐倡廉”宣传挂图4场次,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图100余块张贴在县城街巷,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意识。

三、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年来,我院认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开展刑事立案监督3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防止违法取证,共建议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对侦查机关“另处”不当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纠正漏捕4件5人;公诉部门严把证据关,适时介入侦查5件次,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发出检察建议1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加强审判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驻所检察部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坚持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分管检察长检查制度,继续巩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成果,认真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公安机关因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及其他原因导致2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坚持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坚持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大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在驻所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认真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一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5件,二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1件。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借卷审查,共立案审查4件,依法息诉2件,已全部审查终结作出终止审查处理。对不服正确判决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在办案中注意发现审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线索初查1件。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院继续以争创“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为切入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认真对照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验收标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在八年连续三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认真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分别在县城、洞塘、甲良、朝阳、茂兰、佳荣等地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工作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申首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分类处理和答复。全年共接待和处理各类案件59件(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8件8人,检察长接待群众16件(次)。控告申诉部门对所受理的各类和举报线索,根据性质和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协调分流或办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院及县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投入学习培训经费3万余元,组织干警40余人(次)参加检察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和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组织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复任命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各一名;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州检察院报批7名符合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干警晋升检察官等级。继续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和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廉洁,全年无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五、强化基础保障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州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网络信息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及时落实网络建设资金20万元,加快了我院局域网和与省州检察院相联的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建设步伐。通过积极努力,目前我院局域网络、专线网络、专用审讯室、审讯监控室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视频会议室、机要通道开通,自侦办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基础设施的加强,促进了我院办公现代化、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宣传和检察信息工作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开展,全年共编发工作简报、检察信息、调研文章、新闻报道99篇,被省州及新闻媒体采用27篇。同时加强做好检察工作的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和计划装备等工作。认真开展检务工作督查,确保政令、检令畅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六、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社会监督,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对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重大疑难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及时专题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认真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一年来,向县委、县人大、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案件3件次,向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全体会议作了《2003至2006年检察工作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和《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一项改革举措。2007年10月,我院认真按照上级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任工作的要求,调整了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按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的换任工作。全年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3件拟撤销案件和2件拟不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觉服务于全县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县矿山整治、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项目建设、帮乡驻村帮扶、党建扶贫等中心工作。在我县今年筹备和举办省第二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期间,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抽调人员和车辆参加项目征地、拆迁、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建设征地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家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年来,我院还采取各种助农活动帮扶扶贫联系点、贫困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以及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单位投入及干警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并联系贵州同茂投资公司帮扶洞塘中学10名特困生。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08年度工作打算

2007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的不少问题: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离人民群众和上级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上都有待提高;二是深化和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多,监督方法有待改善,监督实效有待提高;三是检察基本公用经费保障未能很好解决;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缓慢、高素质人才缺乏。

2008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为构建“和谐荔波”,促进荔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批捕、工作,保证批捕案件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以社会治安、社会和谐大局权衡,慎用强制措施,积极排查、化解矛盾,把影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安全和规范的关系,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工作中既要监督实体法执行情况,也要监督程序法执行的情况,正确使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做到监督与维护法制权威、监督与相互配合的统一。

四、抓好检务保障,加强科技强检。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反映,争取按照高检、财政部制定的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我院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对现有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在抓好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信息化的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动态监督。

第11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的有关要求,现将本人任职监察局局长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监察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政,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务。基于这一认识,我能够在工作实践中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履行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职责。

1、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指导,确保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把人大监督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动力。一方面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区人大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会议,邀请区人大的领导出席。从人大代表中聘请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邀请参加重大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2、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理。为强化监察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近年来,通过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争树好形象,争作新贡献”和“严格自律、秉公执纪”专题教育活动,组织监察干部学习先进,查找不足,提高政治观念、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使全区监察干部的制度观念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制订了学习计划,专题学习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组织开展了各类业务培训,对执法监察、、案件检查、审理、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开展培训。二是虚心接受监督。以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自觉把纪检监察机关置于干部群众监督之下。

每年都要召集各镇、各部门负责人,基层纪委负责人,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等进行座谈,征求对反腐倡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年,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11条。三是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察局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针对排查和收集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切实加以改进提高。制订完善了行政监察各项制度。年以来,制定了《行政监察工作报告制度》、《行政监察受理制度》、《处理政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等制度,使行政监察工作在制度化轨道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切实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近年来,本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从严治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作为监察局长,我清醒地认识到查办案件、惩治腐败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此,我把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今年以来,坚持一手抓制度建设,制定了《中共金湾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接访工作制度》、《金湾区署实名举报承诺办理制度》等制度;一手抓依法依纪办案,着重查处了领导干部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举报79件次(其中市纪委转办17件),受理65件次,已办结62件,办结率95%,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转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件35件。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