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33: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见习律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雇员上而言,律所人员可以分为专业人员及辅助人员。专业人员即指执业律师,辅助人员分为非执业的专业辅助人员及行政辅助人员。与内地律所不同的是,一般来说香港律所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比例约为1:4,即1位律师一般有4位辅助人员支持工作。
1、专业人员香港律所人事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律师后备力量的招募及培训。每年的毕业季,各个律所都会招募应届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作为”TraineeSolicitor”,也可称之为“见习律师”。以本所香港办公室为例,每年新进的见习律师数量在3-5人之间,对申请成为见习律师的毕业生进行面试、筛选,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务所会为每一名实习律师指派一位“师傅”作为指导老师,但一般来说,在2年实习期里,见习律师往往会辗转各个部门以全面熟悉律师实务以及确定自身的专业发展方向。“师傅”并不是全程跟随指导的老师,而是在每一个部门都有一位真正的“老师”(一般为主管合伙人)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师傅”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完成实习可以“毕业”的时候,“师傅”要在高等法院大法官面前发表陈述,向大法官表示自己的学生已经完成“学业”,可以毕业成为专业律师。并非每一见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都可以获聘为本所的执业律师,本所会根据每位见习律师在两年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而考虑是否聘请其为执业律师。不获聘用的见习律师便需要另行寻觅愿意向其提供执业律师岗位的律所。
2、非执业的专业辅助人员我们还会有一些专业辅助人员,俗称“师爷”的LegalExecutives。这些专业辅助人员根据他们的专业经验不同,分别供职于本所的诉讼部门、房产部门、保险部门、继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除了不可以在法庭上发言及签署专业法律意见外,他们从事的业务与执业律师并无太大差别。有些“师爷”的专业经验是新手律师无法比拟的,但是就整体水平而言,他们与执业律师的薪水差别是很大的,因此香港律师公会对聘用“师爷”的数量是有限制规定的。
3、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通常包括秘书、信使、财务及清洁茶水接待等人员。
二、雇员人事管理
除专业业务外,所有这些人员的管理事务由办公室行政经理负责。律所制订了各项措施规范人事管理。
1、培训
(1)常规培训我们在香港及北京设有办公室,两间办公室同事之间均安排有固定的互访培训制度。香港实习律师入职就要排期安排到北京代表处进行法律事务培训,主要目的是熟悉内地司法体制及与香港法律不同的基本概念,了解北京同事的工作流程以便日后合作得融洽。北京办公室所有职位的新入职员工都要到香港总部进行为期2周的入职培训,以熟悉香港同事、了解香港办公室工作流程,与自身岗位相对应的香港同事的了解磨合等。
(2)专业培训香港总部定期安排专业培训,参加人员除律师外,还包括专业辅助人员。与内地业务相关的事务,或内地员工在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务,北京代表处的相关同事也会参加。
(3)实习培训香港见习律师实习期为2年,其间至少历经2个部门,一般来说诉讼部门及商业部门是必不可少的,其他部门也可根据实习律师本人的意愿做出安排。每个部门都会对新进的见习律师从基础事务起安排见习律师参与本部门业务的全过程。诉讼部门会安排见习律师跟从具有不同专业经验的律师,一般会同时跟进10个案件之上。整个实习期对新手律师来说,是十分艰苦的,基本上我们的见习律师不会在晚上9点以前离开办公室。
实习是每个大学生的一种经历。我是法律系的一名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见习。学校安排我们外出工作实习,是为了增长我们的见识,丰富我们的阅历,帮助我们更好的成长,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会碰到很多的事情,而我们就是要学习如何的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增长我们的工作经验,让我们更上一步台阶。
来到市里的律师事务所,说明来意以后,在领导的安排下,我跟着几位前辈工作实习,每天的工作都由他们安排,刚开始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安排我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打扫卫生、整理文件、跑跑腿什么的,而我在闲下来时就会在前辈们的旁边,看他们是如何工作的,认真的观察,将学习到的和我会的理论知识相比较,认真的思考,遇到不懂的就虚心的向前辈们请教,在平时一些简单的工作,我都会抢着去做,遇到有点难度的,也会自动请缨,前辈们多会在一旁指导我,遇到困难的我只会在一旁学习。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工作,我对律师的工作流程也逐渐的了解,对自己也有了一些信心。然后在前辈的安排下,我开始了正常律师的工作,虽然我做的工作大都是没有什么难度的,都是律师的日常工作,但是这样也是在给自己打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想要站的更高,就得有坚实的基础,所以做这些工作的时候,我一样很认真仔细,有不会的就虚心的向旁边的前辈请教,然后就认真的思考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工作态度和成绩都是一致好评。
经过长时间的实习,我的工作也越来越多,工作量也越来越重,但是我还是相当认真的工作,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在工作中,我了解了很多庭审案件过程和结尾,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让我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这个社会上,只要有人便会起纷争,这是永恒不变的,而我们律师就是要帮助好人,让他们避免遇难,也是严厉的惩治那些不法之徒。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已经极大的弥补了我工作实践的不足,虽然我做的还是不够好,但是以后学习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努力,一定会做的更好。
事件:3月15日,刘女士经人介绍到位于省会新华路的某保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17日上午8时至8时30分到某工厂门口等着,由公司两位经理领去试用,工作内容是打扫一栋办公楼卫生。当时还告诉刘女士月工资是300元。刘女士17日7时50分便赶到工厂门口。8时15分左右,公司两位经理开车又带来几名工人和一些保洁工具。刘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工从上午8时30分干到下午7时30分才下班。除去午餐半小时外,中间没有休息一下。3月19日,刘女士到公司后,公司里却说:“你们试用不合格,回家等着吧,用时再通知你们。”就这样,刘女士白干了一天活,一分钱也没拿到。
法理:那么试用一天应不应给工资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章先生。刘律师认为,这些应聘者虽然尚未与保洁公司签劳动合同,但通过应聘者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保洁公司应当向应聘者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记者拨通这家保洁公司的电话,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可以给工资。工资按当时商定的每月300元的标准,那一天的劳动可以给刘女士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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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诊所式法律课程开设现状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具有先天缺陷———理论知识依附下的大学生实践能力较差,同时这种缺陷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被加快放大。基于此,我国各高校都加强了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引进了英美国家法学教学的诊所模式,先后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但是在课程开设的实践中,各个院校做法并不一致。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教育设置为一门课程,赋予一定课时,具有独立地位,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第二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设置为部门法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地位类似于某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第三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教育和学生的第二课堂中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社团活动结合;第四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式教育和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和见习结合,在律师事务所建立诊所教育和实习基地,将诊所课程实习化或者见习化。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问题
(一)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资金瓶颈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各种制约因素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困难,从发展历史看,我国诊所教育的开展首先是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这些资助大部分都落户于重点大学或者专业政法类院校,地方性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无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除了通常上课的教室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来建立法律诊所,如接待室、资料室、办公桌椅、档案柜以及电话、电脑等基本办公用品”[2]。
(二)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师资瓶颈
在哈佛大学,诊所式课程的开展都是由专业律师和专业法官授课,注重授课教师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则看重教师的学历,很多法学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实践经验缺乏,此外,即使有部分法学教师是“律师+教师”的双师型人才,但是由于现有的教师激励晋职机制是以论文为重要的依据,大部分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科研工作方面,导致很多教师无法担任诊所课程教师。
(三)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生源瓶颈
由于我国法律职业体制的原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司法机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而英美国家,法学专业学生都是研究生,毕业生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要成为一名律师,因此,国内很多学生对于以提升律师执业技能的诊所式教育兴趣不大,更不愿意去参加传统的法院和检察院实习项目,诊所教育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生源瓶颈。上述诊所式法学课程在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瓶颈实际上反映出了教育实务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念的混淆以及定位认识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出来某些法学院校希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诊所教育来取代传统法学教育,进而快速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迫切心理。
笔者认为,抛开诊所式教育的诞生体制和我国法律环境之间的巨大差异,就法学教育的现实而言,传统法学孔子式教授方法占据了主流,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法次之,指望诊所式教育在短时间内取代传统法学教育,无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简单化认识诊所式教育的作用,而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将丧失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创新的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我国大陆所有的法学院校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都处于探索期。
三、法律诊所课程开设模式构想:“高校+公益机构”模式
从诊所课程发展现状来看,希望单独依靠高校力量解决上述瓶颈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校外资源。实践中,很多高校都和校外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总结起来,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第一种“高校+律所”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邀请律师开设相关的诊所课程,或者由律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实务学习;第二种“高校+机关”模式,主要体现高校和法院、司法所等司法机关联系,安排学生进去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第三种“高校+公益机构”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和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NGO联系,进行相应的诊所教育的开展。在这三种模式中,笔者主张采用第三种模式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公益法律机构,在目前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员流动频繁,缺少足够律师来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3],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所存在的弊端正是法律诊所的优势所在,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双赢。
这种模式优点如下:
(一)法律诊所和公益机构宗旨具有相似性从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公益机构宗旨来看,两者具有天然契合性。法律诊所在西方的产生与当时民权运动、弱势群体利益觉醒有很大关系,而法律援助公益机构的本质也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因此“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为培育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基地。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是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4]
(二)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相对于传统法律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优势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是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在真实的司法环境中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内涵和价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而司法环境中客观存在一些敏感区域和灰色领域,对于初入司法环境的学生影响较大,法律公益机构较之以盈利为目的的律所和充斥着理性思维的司法机关,其富含人文关怀气息的外部环境和关心弱势群体利益的公益氛围对于平衡司法环境中的负面因素影响具有重要作用,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化对于法律正义信念的追求。
(三)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困扰课程开展的多项瓶颈
首先,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瓶颈。
国内法学院校在开设诊所课程的时候都面临着资金短缺难题,具体体现在无法为诊所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而对教师的课时费用都能予以保证。而公益机构也存在着资金瓶颈,这种瓶颈却表现在公益律师的个人收入较低,而基本的办公场所等硬件设备都可以保证,因此,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聘任公益律师作为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费用,允许学生在公益机构设置诊所课程基地,解决课程开设的硬件条件制约,实现双赢。
其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师资瓶颈。
目前高校开设诊所课程的一个重要的软件制约因素就是师资问题,而这方面,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师资困难,通过聘请公益机构的律师人员担当课程教师,法学院校的教师和公益机构律师共同承担课程任务,建立完善校外律师担任教师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辅之以参加诊所学生的课程教师选任机制,通过学生的“用脚投票”来有效的对选拔师资进行评价,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诊所课程开设的师资难题。
再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案源瓶颈。
通过开展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诊所课程的案源问题,从理论而言,虽然诊所课程开设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案例讨论,模拟当事人接待等形式,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取代真实案件环境下学生单独的办案,但是实务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和单位工作规章的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和司法机关都不会让学生单独的负责案件办理,这极大地弱化了法律诊所的作用。而法律公益机构的案源却非常充分,很多情况下是案多人少,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都会得到单独承担真实案件办理的机会,解决了案源瓶颈。
翻开佘英辉先生的简历,一行行令人敬佩的学历名称映入眼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学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荣誉法学学士等,让人肃然起敬,当看到他为社会服务所做的贡献时我们更是钦佩不已。不禁对这位不惑之年就拥有众多社会职务的佘英辉先生产生了好奇。
艰苦困境 铸就人生
佘英辉先生成熟稳健、目光炯炯,和我们想像中不同的是并不像法庭律师那般滔滔不绝。佘先生的语言风格犹如他的职业特点――严谨而又明了。他礼貌的回答着记者提出的问题,其朴实的气质让人感到平易近人。
佘英辉先生是潮州人,1983年在香港四邑商工总会黄棣珊纪念中学中五毕业后就进入一家律师行工作。在此期间除了要完成大量的基础事务,还要不断地学习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这让刚工作的佘英辉感到了吃力,当看到其他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案件胜利后的喜悦和满足都让他相形见绌,同时又感到不平衡,同样是工作,自己也可以成功,佘英辉有了自己的理想,那就是继续读书,做个出色的律师。1990年,佘英辉结束了七年的工作生涯,经朋友介绍他去了一家夜校读书,勤奋好学的他越来感到知识的重要,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1993年,佘英辉和妻子结婚后决定去英国读书。
当时去英国留学的费用是由香港政府资助的,两人在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学习,佘英辉学的是法学,而他的妻子则是工商管理。在英国的第一年两人的生活忙碌又充实,都各自为自己的目标努力着。就在第二年,佘英辉的大儿子在英国出生了,此时对正在异国求学的他们生活添了重担,为了抚养孩子,他们去向当地的华人寻求帮助。老天似乎总是考验生活艰难的人,第三年佘英辉的第二个儿子出生了,这让本来就生活艰难的他们更感捉襟见肘。而这一年,佘英辉和妻子已到了学位考试的一年,为了不影响学习,佘英辉和妻子搬到了离学校较近的地方,两人要照顾幼儿,还要读书迎接考试,更困难的是经济上的问题,学费是香港政府资助的,而生活费就必须靠自己来赚,生活的巨大压力没有让他们放弃自己的理想。为了生活,佘英辉和妻子晚上还要打工,就这样,两人开始了轮班的生活,今天佘英辉去上课,妻子就在家照看孩子,明天妻子去上课,佘英辉就在家看孩子,甚至于就在考试的时候两人也是抱着孩子去的,因为两人勤奋努力。又是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求学,学校的老师对他们都很好,对他们的精神也是敬佩万分。
功夫不负有心人,1996年6月佘英辉先生和妻子终于完成三年的学士学位课程, 亦分别获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颁受法学学士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原本佘英辉先生要继续进修为期一年的律师执业课程, 可当时生活困难, 学费无措, 他只好带一家人回港工作。 一年以后, 佘英辉先生转而在香港城市大学进修律师执业课程。在香港城市大学求学的一年中, 虽然得到香港政府近九万港币的学杂费资助, 由于只有妻子一人工作养家, 生活仍旧非常拮据。 因此佘英辉先生在面对巨大的学业压力的同时, 仍然需要兼职工作, 为家庭尽一份义务。1998年7月佘英辉先生终于完成律师执业课程, 开始了见习律师的工作。回想起当年那种艰难竭蹶的情景,佘英辉先生说“那几年对我来说是最难忘的日子”而这恰也磨练了他坚忍不拔、勇于进取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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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担道义心为民权
佘英辉先生回到香港后开始了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做律师难,做刚入行的律师更难。佘英辉去了一家律师行工作,实践是很重要的,不仅要有吃苦的精神,还要通过不断学习来累积自己的经验。知识面要广,做律师行要完成大量的法律事务,阅读大量书籍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工作期间,佘英辉工作认真踏实、肯于钻研法律事务,不久,佘英辉便具有了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执着的职业精神。
2005年,佘英辉正式成为律师行合伙人律师,在此期间,佘英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服务及时,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及信赖。工作一年后,佘英辉认为自己应该独立开一家律师行,2006年1月,佘英辉创办了佘英辉律师行,为客户提供房屋转让、民事诉讼、工伤索赔、刑事索赔等二十多项法律服务,佘英辉及时了解和深入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把握中国最新立法动态,从而在香港这一独特的市场环境中为客户提供更及时、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不仅如此,佘英辉先生除了具有非常丰富的案件审判经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律师职业办案经验外,更是待人真诚、勇于进取、敢于探索、精益求精,愿为天下人交朋友、为天下黎民百姓服务,取得广大当事人充分信赖的基础、获得顾客好评,为客户利益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因此,他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终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在专业领域走出一条光辉大道。
社会服务孜孜不倦
除了开办律师行,佘英辉先生还是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会会长,该会主动加强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会校友与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及校友的联系,协助法学硕士生及博士生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学位。不仅如此, 除了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学位之外, 佘英辉还积极致力于社会服务,如今他还担任香港中国研究会副会长、香港汕头商会会懂、高校联法律协会理事等30多项社会职务。佘英辉于2005年成为香港汕头商会会董,并成为该商会义务法律顾问,改变了该商会60年来无义务法律顾问的现象,为商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佘英辉先生说:我会尽量回报社会。话语虽简单,但字里行间却透露出佘英辉先生的爱心!
现在佘英辉先生的妻子在他的律师行做行政经理,两人为共同的事业努力着,这位坚强的女性,在背后默默支持着自己的丈夫,两人深厚的感情让我们动容,对于自己的孩子,佘英辉先生说:不会强迫他们一定要做什么,要他们按自己的兴趣发展。由此看出,佘英辉先生不仅是一位出色的律师、深情的丈夫、还是一位慈祥的父亲!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是佘英辉先生的座右铭,一直以来,都是这句话激励着他,使他在人生路上铸就了坚韧的性格和淡泊的品性。面对当前千帆竞发的同业竞争,看到英才辈出的律师队伍,他感到欣慰,同时他依然从不懈怠,继续奋发向前,用专业回报他的客户、用真诚和热心回报社会!
关键词: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424.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75-02
课程体系是指按照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要求和学生心理,根据专业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设计的各门课程的系统。多年来,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理论上缺乏论证,在课程体系上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目前,实践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规范、如何具体运作尚无统一认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研究欠缺
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沿袭大陆法系,重理论轻实践,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很薄弱。目前,对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实践基本能力,开展哪些实践形式才能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这些环节能否符合实践教学的本质,这些实践环节如何开展,以什么标准评价这些实践环节,这些能力和环节通过怎样的课程体系去实现,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
(二)没有将实践教学视为一门课程
作为一门课程,应当有教学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具体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方法和课程评价标准等指标体系。作为一门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程理论关于学时、学分、教材、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开展,应前后有序,不得随意改变。但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还没有形成包括以上内容的规范化的课程体系。
具体的实践性教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确定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即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目的和要达到的教学效果。(2)制定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方案。即编写和准备教案,明确实践性教学的环节、措施和具体方法;(3)规范实践性教学过程。对于教师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活动程序进行规范,确定教学的具体方法和手段。(4)制定对教学内容的考核要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等。
(三)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
我国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已经有规范化的管理,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了16门核心课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整个课程结构体系设置,但基本上确立了全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主要内容,统一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
我国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缺乏规范化的管理,造成各高校对其理解不一,实际操作中呈现百花齐放。目前各高校的实践性课程教学各有其特点:清华大学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通力合作开设法律诊所的课程,让学生亲自“坐诊”受理各类消费者的投诉,学生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并获得实践知识的同时也帮助消费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大学以律师事务所为基地,配备年富力强且多年从事律师职业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律诊所课程。浙江大学注重提高司法实习的实效,设置了短学期司法实践课程。南京大学着力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并结合法学教育特点和要求,不断丰富读、写、议的内容体系。综上,目前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是各行其是,系缺乏国家基本规范。
(四)没有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区分开来
实践性教学活动并不等同于专业实习,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和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也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当具有如下具体环节:(1)公众法律意识调查;(2)旁听审判;(3)社会调查;(4)专业见习;(5)疑难案件辩论;(6)模拟审判;(7)法律义务咨询;(8)专业实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课堂内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和课堂外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目前,各校已经开展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较为多样,有模拟审判、专业实习、旁听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等形式。此外,诊所式教学、以师带徒等也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方法,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如何设置和讲授缺乏统一认识和规范。很多教师通常运用案例分析等方式来体现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的本质认识不足。案例分析的运用体现为,只是教师给出经过高度概括的案情,然后提出问题,由于课堂教学课时的限制,教师不能给予学生充分讨论和分析的时间,然后很快给出标准答案,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应当体现出学生作为主体的亲自参与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
(五)实践教学专业设置过于狭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指出,目前,法学毕业生的求职大多还把眼光盯在律师事务所、政法和国家机关上,但实质上社会工作、企事业单位等等,都应该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市场,而现在很多市场还呈现一种封闭状态。
很多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工作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只能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择业。但是,学生中相当数量的人不能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历年的通过率很低。事实上,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领域不限于此,还有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和非诉讼事务领域。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既要适应法治进步需要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法律监督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要培养为公司企业和公民等提供权益保护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还要培养全球化下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及跨国权益保护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由此可见,在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诉讼实务训练,也不能忽视非诉讼实务和其他技能的培养。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旨在提高和加深学生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理解,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给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般包括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三个层次。从课程建设角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职业伦理课程
由于法律工作责任重大。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教育,同时,法本身所蕴含的公正、诚信等价值内涵等都决定了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道德品性和职业操守的教育。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职业伦理课程属于包括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在内的基础实践。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课程等。
(二)专业实践课程
专业实践主要包括学年论文、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对于法学理论课程体系问题,不少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许多专家认为,应当适当减少必修课门数。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在规定法学本科必须修满的法学课程总时数的前提下,重新确定一般法学基础教育的必修课程,将其减少至20门左右。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本科的必修课程应该减至11门,在必修课程之外应该建立专业课程群,专业课程群分理论法学课程群、公法课程群、民商法课程群和刑事法课程群。与此同时,他还为不同的课程群拟就了具体的课程。后者的观点值得借鉴,同时对我们法学实践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所警示,即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应当相呼应。
国家对于法学实践课程虽然进行了一定指导,但在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尚未充分发展到足以独立的情形下,指导性意见过于概括和笼统。国家应当参照规定法学理论核心课程一样规范法学实践课程基本的课程内容,除此之外,各高校在必须完成实践基础课程之外可以根据各校的特点及市场需求建立实践教学课程。这样,在实践课程上国家既实现了宏观管理,又尊重了各高校的办学自主性。
(三)综合实践课
综合实践主要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具体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训练、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等。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可以设置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训练、谈判技巧、和解技巧、沟通交流技能等实践课程。
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其中,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就业不理想的原因比较复杂,实践性教育滞后是原因之一,因此,改变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加强法学实践课程建设,使法学专业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求,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有其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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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2.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实践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过程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社会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社会实践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社会实践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社会实践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能不断的进步。这次社会实践是我第一次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
一、审判程序及理论的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含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等,法学院多选择一审(普通)程序开展模拟审判。模拟审判不仅是模拟开庭,而是模拟一审程序涉及的所有环节。以模拟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为例,在模拟开庭前,教师应详细阐述一审从、立案到宣判的所有环节,分析不同环节的功能及其在审判中的地位。从民事诉讼法教材的编排体例看,审判程序的教学内容安排在后半学期(甚至临近期末)。但是,法科学生在期末面临各种考试压力,此时开展模拟审判在时间、精力和质量上都难以保障。因此,教师可在期中时先行讲解一审程序(适当调整教学顺序),并在程序教授完毕后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准备模拟审判,但模拟开庭可安排在证据和证明责任等内容教授后。
模拟审判中,因为学生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熟悉、以“他者”视角参与庭审(没能进入模拟角色)、对审判功能和法庭的庄严性认识不够等原因,存在审理程序(如举证质证环节)混乱,甚至出现笑场现象。因此,模拟审判庭前指导中,除了理论、程序的讲解,法学院应创造机会让学生参与法庭旁听,感受法庭的严肃,近距离体验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可为学生提供优质、规范的庭审视频资料,如法院的庭审录像等。
二、介绍法律文书
民事模拟审判涉及的文书主要有:书、答辩状、词、判决书、裁定书、法庭笔录、合议庭笔录等。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是多数法学院最早开设的程序法课程。虽然法学院也设置了法律文书或律师实务等课程,但这些涉及文书教授的课程多在高(大三、大四)年级开设,且以选修课为主。这样,学生在民事模拟审判前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文书写作训练,即使部分学生有短期(2个星期至1个月)到司法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见习的经历,其对审判文书的认知也很有限,毋宁是独立撰写了。受模拟审判教学资源(多由承担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科任教师指导模拟审判)的掣肘,民事模拟审判中讲解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模拟审判的实际需要,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审判中涉及的文书类型、格式、内容、形成或提交的主体和时间等,且以文书的形式指导为主。在模拟审判的文书指导过程中,教师可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教材,也可结合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文书进行教学。
为缩短模拟审判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营造模拟审判的“真实性”,教学中可要求学生在模拟审判结束后,将审判中的文书按照卷宗要求装订成册。在卷宗整理、装订中,学生能进一步熟悉审判程序,强化庭审认知,也能从侧面督促学生认真、积极地进行模拟文书的撰写,确保模拟审判的质量。
三、选取案例与分组
民事模拟审判的案例主要有两种来源:教师从法院(或律所)收集的真实案例或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了解的真实案例,模拟审判教材中列举的实训案例。在案例选取中,教师需考虑所选案例是否适合教学需要,如对未开设物权法的班级不宜选择物权纠纷案例。同时,如果意向选择的案例涉案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教师可对案例进行简化,选取部分案例要素构成一个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实训案例。
总之,模拟审判中的案例应是真实案例,包括在真实案例基础上简化形成的案例。在模拟审判的庭前指导中,还应对参与实践训练的学生进行分组。在分组过程中,可让学生自由组成审判小组,也可由教师根据班级、学生的情况进行合理分组。教师在分组中应确保每名学生在庭审中都有特定的模拟角色,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庭审。同时,为保障模拟审判的顺利开展,各组应选定或指定组长或小组联络人。
7月14日,携带着大包小包,我与两个同学相约来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法庭。一场骤雨过后,阳光在法庭淡红色的墙壁上熠熠闪光。这是一所并不大的法庭,但是大厅正面上方“公正司法”四个金色大字把法庭的威严与正义展现得一览无遗,我们心中所有的担忧一扫而光。当接待我们的“师兄”问我们想学在这里学到些什么的时候,我回答道:“都想学。”其实当时心里还不清楚想学些什么。现在回想起来,这个暑假过得挺然人满意的,我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不只是法律实务,也有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当天下午,我们就跟在书记员室的小余身边一边旁听,一边学习她如何作庭审笔录。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开了一个下午。后来我才知道,劳动案件已经超过法庭案件的80%了,大概是劳动法颁布后为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依据。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本是件挺好的事情,但从目前大多数案件看来,公民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这使得许多人在法律纠纷案件中常常处于被动的、弱势的地位。看来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道路任重而道远。目前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律师打官司的。以前经常听说很多律师因为接不到案子穷得差点养不活自己。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生活都保证不了,那何言为他人、为社会做贡献?而此时我才对律师职业的“惨淡”前景多少有了改观。
第二天,庭长找我们三个人及深圳大学的两名实习生去会面。庭长谈笑风生的样子并不掩他因从事这个行业而形成的一种威慑力。立案庭的贺哥后来说到他是这样形容的:庭长的丰富的阅历把他锻炼成一个很厉害的人。法庭里的人,包括那些法官,都很敬佩他。语言艺术,对于一个法官或是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我想在庭长身上能有很好的体现。他对一个人的批评常常不会正面点出,而是非常委婉地指出,被批评的人表面上好像被称赞的飘飘欲仙,事后回想才知道自己犯下了多大的错误。这种语言艺术让我这个心直口快的人羡慕不已,心底直告诫自己以后要多注意学习学习。
那一次面谈,庭长讲了许多,让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不要把自己太当一回事,也不要把自己不当一回事。乍一看似乎没什么的一句话当你琢磨一下就可以看出里面的意味了。经常有人把我们说成“天之骄子”,我们的条件很优越,但是我们还没有资格去骄傲(也就是“把自己太当一回事”)。我们是什么身份?大学生,充其量也就只是大学生,现在街上随手一抓几乎都是大学生,比我们厉害的人多的是,所以没什么了不起的,我们别太把自己当回事了。但是,我们也没必要唯唯诺诺,我们有尊严,我们顶天立地,特别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人们。所以,我把这句话存在了心路历程里面了。^本文来自范文中国 为您整理,感谢您的支持$
在法庭里,我们做的最多的是上庭做庭审笔录。我们各自负责自己跟随的法官的案子。案件很多,有时一个星期天天开庭,打字打到手软。但是我们没有叫苦,因为这是一个锻炼打字速度的好机会!由于对环境还没完全适应,所以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差错。比如,对某些法律术语不熟悉而发呆,这时法官也会很体谅的给我们讲明;也会对法官的异地口音不熟悉当场懵住而闹笑话,几个人面面相觑之后有律师终于知道法官说了什么话……另外,我也会帮法官整理案件,辅助法官写判决书,学习写裁定书……实习中,有一鸿升厂倒闭,工人的工资问题严重,庭里需要立案800多件。于是,一个星期多,我们晚上在立案庭加班。就这样,我们也学习了立案的一点实操。除此之外,我平时还帮忙整理、打复印资料,写执行令并发通知,录入系统归档等。*本文来自范文中国 为您整理,感谢*您的支持*总之,一路学习多的大家的帮助,我们有了长足进步。
虽然在校学习了两年,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实习的越多,缺乏经验的感觉就越强烈。我深知自己的专业知识的肤浅和实际操作知识的匮乏。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学科,学校里学习的都是理论知识,相比较于实际操作而言,它显得较抽象,难于消化并运用于实践当中。知识的用处就是应用于实践当中,并完成实践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只有理论的没有实践的知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我们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真正吸收法律知识。即通过社会实践深化理论知识,并从实际情况中拓展知识面,学会活学活用。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本文来自范文中国 为您整理,感谢您的支持%
学习法律最终是为服务群众,辅助社会秩序的管理,依法治国,并推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新一代法律事业的接班人,我们有必要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知识,面向实际,面向社会,甚至面向国际,争取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律正义的维护者。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
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至此,日本近代历史上开始正式确立了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二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有关司法组织的一系列法律相继公布,在这些法律的规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绝对权力的工具,完全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检察厅也从过去法院中分离出来。经过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律职业家队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1956年在第二次考试中的笔试中除了论文式考题以外,又增加了短答式试题。1958年国会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修改,除了增加短答式考试阶段外,还扩大了选择科目范围。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通过上述改革,改变了过去法曹选拔培训双重标准,建立了经过改造后的、统一的一元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战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二元司法考试结构下,律师资格考试比较容易,律师职业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②二战前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构筑动因不是为了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近代化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了二元的结构,确保了司法的一体性。
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战后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数次修改,到了60年代才基本稳定下来。80年代末,司法考试制度基本达到选任高素质法曹标准的目的。就其实施现状而言,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司法考试由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最高法院事务总长以及由律师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师组成,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决定有关司法考试的重大决策,制定司法考试规则。
其次,考试覆盖科目多、难度大、周期长。司法考试包括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对考生基本教育水平的检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第一次的考试。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最后一关是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内容主要围绕论文式考试中涉及的7个科目展开。考试的周期比较长,通常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从考试年度的前一年末就开始。经过一年的考试,只有在最后的口试中过关的人才最终取得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的资格,经过这样一系列的层层筛选,司法考试制度选择出一个经得住考验的预备法律职业家队伍。③
再次,日本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通过率却极低。1970年以后到90年代,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达到了2万人以上,但是录取人数限制在500人左右,那么最终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
最后,考题的形式多、涉及的内容全面。从考题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口试和笔试。笔试又分为侧重于考察考生基本知识和反应能力的短答式考试和侧重于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及对案例熟悉程度的论文式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精英法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对司法具有统一的理解、具有相同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但是,由于司法考试过度限制合格人数,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考试过度偏重于“法律技术者”的选拔;录取数量少,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考试使法学教育偏离正常的轨道。随着司法考试的发展,技能化倾向日渐突出。与之相应,出现了许多针对司法考试面向考生开设的补习学校。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针对上述司法考试的弊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1991年4月,根据法曹三者达成的合意,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论文式考试中非法律选择科目,将七个考试科目减少为六个。特别是附带决议中提到:为了便于国民获得法律服务,要确保适当的法曹人数和保证其质量;应该由“法曹养成制度改革协议会”进行改善司法考试、法曹培训制度的协商;对于法曹选拔培训制度与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应有状态等问题,要在大学有关人员和法曹三者的协作下进行探讨。1995年改革协议会中设置了“法曹人数问题研究小组”和“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小委员会”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并提出了中期报告。1997年法曹三者协议会在接受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培养的根本性改革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关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养成制度的合意”。根据这一合意,法务省于1998年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以及法院构成法的法案”,并获得了通过。同时,《法院法》也作了修改,将研修的期间缩短为一年半。
为了实现法曹人数扩大的目标,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此,法科大学院的构想成为应运而生的法学教育制度。为适应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及教育体制的转换,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作相应调整。考试的内容要立足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不受原有科目的限制,通过报考者对多种多样复杂案例的解决方法、预防纠纷的方式、制定解决问题计划等的论述,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开展法曹业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面临的课题
如前所述,由于仅仅依靠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无法选拔出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职业者,经改革后的法曹培养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由“点”的选拔转变为“面”的各方面有机结合的体系,这是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审议会所坚持的一贯方针。但目前的相关资料显示,有近60%的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如何解决他们的出路至今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与司法研修体制接轨也存在问题。有必要探讨司法研修所自身的改革政策,以适应司法考试人数增加的趋势。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一套制度就是为了培养法律人才,通过一次司法考试是否能成功筛选出精英法律人才还值得商榷,这种理想的制度成效如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检验。(作者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司法考试制度之中日比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BS82001)
注释
①房村精一:“司法制度の沿革”,《法律のひろば》,1987年第40第5号。
关键词 师范生 教学实践能力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The Research about the Cultivation and Solution of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eaching to the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
CHENG Cheng, LEI Ti'nan, ZHOU Chunyang
(Education Institute, HuBei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62)
Abstract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each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fessional capability for a teacher which is the basic of being a qualified teacher for a student from normal school.Normal school should 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their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of teaching,facilitate the teacher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he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This thesis brings up some solutions to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eaching for the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 through the analysis to the elements and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hoping it can be a help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
Key words students from normal school;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teaching; solution
1 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的构成要素
“实践能力是个体在生活和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所显现的综合性能力。”①教学实践能力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据课程标准,以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把握教材教法、优化教学设计和教学策略、组织调控教学活动、实施有效教学的能力。是师范生应该掌握的基本能力。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教学设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教学评价能力等方面。
(1)教学设计能力。它包括:教学目标的分析、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策略的选择、教学媒体的选择等。在新课改的背景下,要实施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照顾到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性。这无疑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在课堂教学前,如果只满足于熟悉教材,默记讲稿是远远不够的。一次成功的教学,首先依赖于一次精心的教学设计。这就要求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师范生的主观能力性,培养他们具有较强的分析课程、设计教案的能力,能够充分结合自己的优势和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课堂教学技能。它包括:导入新课技能、课堂实施能力、板书技能、课堂评价技能等。师范生作为日后的准教师,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是其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如同医生必须懂得如何诊病开药,律师必须熟悉法律知道怎样运用法律一样。毋庸置疑,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师范生必须全面培养自己的课堂教学技能。
(3)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它包括:流利的普通话、丰富的语言知识、丰富的中文知识等。师范生作为未来的教师从业者,为了更好地履行“文化传递者”这一职责,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它要求师范生应具备流利标准的普通话,丰富的语言和中文知识储备。其中“一口标准普通话”是师范生“老三手”能力要求之一,作为良好语言表达能力的基本素质要求之一,在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教学评价能力。它包括:教学过程的评价和教学效果的评价。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应该怎样看待学生,如何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策略等都有赖于一个有效的教学评价。一方面,科学有效的教学评价,不仅可以关注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还能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经历。另一方面,通过教学评价可以判断出一次教学的优劣所在,从而为下次教学提供重要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教学评价对于教师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能力素养。作为准教师的师范生在职前培训中应加强这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2 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现状分析
笔者在某师范院校校园网上展开问卷调查,共收到98份有效问卷,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前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的现状。
(1)针对师范生教学设计能力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在教学设计方面,教学目标的分析、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媒体的选择这几项技能掌握程度基本良好。相对而言,教学策略的选择方面稍逊一筹,掌握较好的人数以46.9%略低于掌握较差的51.1%。这个数据表明师范生教学设计能力基本良好但整体水平有待加强,未来应该朝更专更精的方向努力,其中针对教学策略的选择这一方面应着重加强训练,提高学生对其掌握程度。
(2)针对师范生课堂教学技能的调查,统计表明:导入新课、课堂实施、结课、课堂评价等各项技能表现一般。相对来说,课堂评价技能表现的最差,有65.3%的师范生掌握较差,而导入新课技能掌握的较好,有65.3%的师范生掌握较好。这几项数据指示在未来师范生的培养中要特别加强课堂评价技能的训练,使师范生养成反思、总结的好习惯。
(3)针对师范生课堂组织能力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的师范生都基本掌握课堂组织能力,但有近三分之一的同学掌握较差,同时只有少数同学在这方面的能力表现较好。这表明,对于课堂组织技能的培养应该是:针对部分掌握很差的学生进行个别化培养和提高,而对整体应该提高一个层次,向着很好这一方向迈进。
(4)针对师范生板书技能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师范生的板书技能62%处于一般水平,有28%的师范生处于较高水平。这两项数据表明师范生的板书技能整体水平比较高,但是在板书技巧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
综上所述,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技能掌握较差,甚至还有些人对某些技能完全没有掌握,这表明在对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根据相关调查表明,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课程设置不合理:(1)一方面,师范院校教学课程体系陈旧,缺乏现代教师迫切需要学习的课程;另一方面,普遍存在重必修课程、轻选修课程,重学科专业课程、轻教育基础课程;重考试课程,轻非考试课程等现象。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师范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导致师范生所学教育类课程单薄,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难有作为。(2)学科教学论是师范生的重要课程之一,但是当前学科教学论的教学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一些教师特别注重理论知识而对学生实践训练不够;另一方面,一些教师偏重实践性的教学而不重视理论知识的培养。另外,在高等院校学科教学论地位不高,处境尴尬。在一些领导和教师眼中,从事专业教学才是正道,才有发展前途。而学科教学法似乎既非专业课程也非教育基础课程,处于其它各专业与教育专业交叉边缘地带,角色不明,不受重视。因此学科教学论的教师处境也非常尴尬,受领导轻视,甚至一些学生也不重视这门课程。而且学科教学论的师资来源多样,结构复杂。要么是教育专业教师兼带,要么是从中学调入教师充任等,师资水平良莠不齐,难以保证教学水平和质量。
教学实践课程薄弱,教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美国学者舒尔曼提出,教师专业知识应该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原理规则性知识,即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二是专业的案例知识,即要象医生、律师、工程师那样掌握大量的实践案例;三是运用原理规则性知识于案例之中策略性知识,也就是要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情景中灵活运用原理、原则性知识。②长期以来,师范教育类课程的实践基础薄弱。由于只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缺乏实践性知识的教学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教学问题的训练,缺乏必要的教学情景的体验,影响了学生思考力、创造力和自我意识的培养,影响了学生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提高,最终导致了学生面对教育中的实际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能力和解决能力。③
教学实习时间短、模式单一,忽视反思的引导。为培养学生的教学实践能力,一些国家特别重视师范生的教育实习环节。美国的教育实习占职前培养内容的20%。英国的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0周。德国规定任教者必须通过修业和见习两个阶段,修业阶段要完成学校见习和教育实习3次,共12周,见习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时间在1年以上。④而我国教育实习的时间是一般为6周,除去实习开始一周的准备时间以及结束时一周的总结时间,实际上真正用于实习的时间仅为4周,占四年总学时的4%。⑤教育见习时间短,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起到为就业做准备的作用。并且目前的实习主要是感受性、模仿性的实践,而忽视了师范生的反思思维和反思行为的行成。
3 对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培养策略的构想
(1)调整教育专业课程结构,构建丰富的教育课程体系。首先要系统地对教育类课程组成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和功能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既要保持教育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联系性和系统完整性,又要强调对整个课程设置的优化。删除空泛陈旧的知识,以教育界最新理论成果取而代之。从理论、技能、实践三方面出发,构建出一套以理论知识为基础、教育技能作支持、教学实践为重点的课程体系,全面培养师范生的专业素养。教育理论课旨在解决为什么而教的问题;教育技能课,旨在解决如何教以及怎么教好的问题;教育实践课则是提高师范生专业素养最直接的途径。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加强师范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师范院校中几乎没有专职师资从事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工作。承担教育学专业知识教学任务的教师基本上都是教育学理论研究者,有的甚至是非教育学专业的跨专业教师。他们理论知识丰富,但是普遍缺乏中小学教学实践经验,其教学难以符合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需求。因此,要提高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就必须加强师范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可以选用中小学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并且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教师来担任师范院校的教师,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即指派一定的师范院校教师到对应的中小学进行实习考察调研,保证一定的时间次数和调研质量,确保这批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切身经验和体会。再者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职教师,聘请当地中小学骨干教师或退休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到师范院校对师范生进行经验传授和培养指导。这也是间接地提高师范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途径。
(3)开展多样化实习机制,增加教育实习时数,提高师范生实践能力。第一,面向基层,实行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顶岗支教”是一种新型教育实践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共同合作。其主要内容是:组织已经完成主要课程的师范类高年级学生,经过系统培训,达到中小学教师的基本能力要求后,到农村基层学校进行一学期的“全职”教师岗位锻炼。实行“顶岗支教”实践意义深远:一方面,拓宽了大学生专业实践领域;另一方面,培养了师范生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感恩的心态。另外,实习支教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有一个学期,远大于传统教学实习的两个月时间,这样实习生更容易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综合地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其语言表达能力、教学技能、综合协调能力都能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增加教育实习时数,实习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可以分时段实习,也可集中时间实习,增加师范生的教学实践机会,有效地提高了师范生教学实践的效果。
(4)引入反思性训练。教育实习是目前师范院校普遍采取的教育实践课,但实习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大部分实习生在谈到实习感受时,往往是情绪感受大于理性分析。实习重在模仿性感受性的实践,而忽视对实践的反思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⑥实践活动是教师成长的必要条件,而反思则是提升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和促进实践活动的准备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对师范生而言,为提高其教学实习的有效性,可以进行教学反思。首先,可以在教育实习中,引入反思阶段。将实习模式改为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这个“反思”可通过反思自我,总结思考 ,写教学日志,与学生或同事进行交流对话来探讨自己的优缺点等方式来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用录像摄影的技术,记录下自己的教学实习过程,在实习过程中或实习结束后进行反复观察思考,及时发现自己的失误和不足之处。也可以记录下优秀实习同事或教师的教学过程,对他们的教学过程进行研究探讨,寻找值得借鉴的地方,再结合自己的教学,取其长补已短,避免重走前人之错。另外,如果教学实习条件有限,也可以在师范院校内为师范生创设教学情景来进行反思训练。通过反思和分析,师范生的教学实践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高。
注释
① 吴志华,傅维利.实践能力含义及辨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9):25.
② 杨九俊,吴永军.建设新课程:从理解到行动[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③ 王芳亮.高师教育类课程与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培养.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6.27(3).
④ 刘晓红,段作章.中外几种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