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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合同

时间:2023-05-31 09:33: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施工监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施工监理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年月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人:(签字) 其授权的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人:(签字)  其授权的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3篇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_________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017公路工程合同(2) | 返回目录A.参阅通用条件

1.l.l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比例5%~10%)

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奖励

例:业主在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提前工期奖励办法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节约投资奖励办法

7.5.2版权

例: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的资料内容。

8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问法院起诉。

例: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仲裁规则

B.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

双方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项目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在此对其予以修正、补充或删除,并在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2017公路工程合同(3) | 返回目录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3.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第4篇

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技术与监理规范的执行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从而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推进高速公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0引言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开展项目管理,以实现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的目的。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下文首先介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举例分析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并不高,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1)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目前,大众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设企业中,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且对监理企业的管理项目极不信任;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应对项目质量负责,因此不重视对除质量以外的项目监理管理;部分业主把监理单位看作下属单位,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预监理单位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却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2)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尽管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等级,但业主却时常利用行政职权予以干预。而事实证明,工程一旦使用与施工标准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产生质量缺陷,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b.尽管监理单位具有审批工程计量的权利,但监理单位却无法预知业主何时支付工程款,同时也无能力干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时,施工单位便会以此为由无视监理单位的意见,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技术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单位。如此一来,工程施工现场难免会出现违规违章的操作行为,同时此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普遍不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施工过程的突发事件,从而使监理人员必须应对管理与技术方面引起的相关问题。4)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高。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严格审查所聘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人员流动性大,从而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b.部分监理单位采取挂靠的方式赢得招标资格,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却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c.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理工作混乱。总之,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且无论监理单位自身或施工单位或业主,均存在不利于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现结合某高速公路在监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工作:1)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监理业务的建设表现在以下方面:a.按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挑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干部组成专业的监理队伍;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具体学习项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要点及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办法等,并在会后组织监理人员参与综合能力的笔试。b.以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即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原则;坚持“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的原则。c.明确各项专业的目标任务,健全监理守则、考勤考核、监理程序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由此将监理工作与组织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此高速公路全长40.209km,沿线穿越崇山峻岭区域,且隧道与桥梁折算长度约占总长的55.7%。可见,此项工程的施工难度大,且技术性强。对此,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即全体参建人员及单位均参与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在隧道施工过程,考虑到公路沿线的山体地质条件较差,监理单位首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并及时将监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至总管理部门,由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根据现场调研资料制定方案,即对隧道出口采取“注浆加固充填滑塌体+封堵地表水下渗”的施工方案,以确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但因地表的注浆量较大,外加工程较为隐蔽,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全天候安排人员监管地表注浆的加固质量,同时根据混凝土罐车的称重单,严格计量,以保证注浆效果。3)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主张以制度规范来约束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以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五不准”原则,即未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准开工、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准实施未被批准的工艺、不准签认未经自检的文件资料及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继续开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专业分工,把好材料质量关、工序质量检查关、测量放样关、中间交验关及设计变更关,同时实行“三项”管理办法,即施工之前先备料、监理之前先自检、推广之前先抓样板。c.跟踪管理,即按月检查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施工质量分析会,以探讨监理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按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量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以激励全体参建人员均能积极参与工程监理。4)坚持质量进度两手抓。本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较紧,因此根据工程建设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任务期限的要求,监理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实施“高质量、高标准”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质量,一手抓进度,以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管理部门决定重新部署施工组织,即按旬、月、年分阶段落实责任制,以加强对施工计划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要求及检测项目,以使各项监理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3结语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一项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安全完工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深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还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茅杭川 单位:深圳市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詹友.讨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中国建材科技,2014(5):324,326.

[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3]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9):168.

[4]李艳艳.辽宁省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222.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s increases, as well a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the entire share some importance, a detailed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units in the component sector needs to be done before the basic work of staff as well as in the process of preparing need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 soluti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U71

一、组建项目监理部

1、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由公司总经理任命并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考虑:资格(注册证、总监证)、水平(政策、业务、技术)和能力(综合、组织、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根据工程项目需要配置,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名,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办理的监理工作。

2、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

项目监理部的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规模、结构类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工期、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般不应少于3人,并应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3、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10天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立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的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监理部人员也宜保持稳定。但可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项目监理部内部的职务分工如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材料试验(含见证取样)、资料管理等可由监理部成员兼任,但应明确分工,职责。

6、所有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正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监理工作准备会

项目监理部组成后应及时召开监理工作准备会。回忆是由监理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宣读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介绍工程的概况和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工作人员守则,明确项目监理部各监理人员的职务分工及岗位职责。

三、建立设施与设备的准备

1、按监理规范、规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部应妥善保管与使用,并在项目监理工作完成后归还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亦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上述设施。

2、项目监理部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予以管理。

四、熟悉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为预先了解工程的情况,掌握工程的特点,及早发现和解决图纸中的矛盾和缺陷,部署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人员应全面、细致的阅读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文件,为监理工作的试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所用材料及施工要求,并做好记录。

2、将施工图纸中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汇总,通过建设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必要时应提出合理的建议,并与有关方面协调研究,统一意见。

3、熟悉图纸时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是否已通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是否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图纸上是否有审查人员的签字;

(2)施工图纸审批签认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府有关批文和有关规定,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是否已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图纸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合;

(4)图纸中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5)对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无主管部门鉴定和确认的批准文件;

(6)施工图纸中规定的师公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不易施工或不易保证工程质量的问题;

(7)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个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室内室外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8)各专业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令、法规的规定;如环保、消防、人防、绿化等;

(9)各种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10)图纸的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需要转向深化设计。

五、分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并熟悉合同内容;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部的一项核心工作,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即可认为是对这两个合同管理的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对监理合同进行分析,主要应了解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

(2)监理工作的服务期限;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违约的处理条款;

(5)监理酬金的支付办法;

(6)其他有关事项。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分析,主要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工期目标;

(2)质量目标;

(3)承包方式及中标价(或合同总价);

(4)使用的工程质量标准;

(5)与项目监理工作有关的条款;

(6)风险与责任分析;

(7)违约处理条款;

(8)其他有关事项、

3、项目监理部根据上述两个合同的分析结果,提出相应地对策,制定在整个建立过程中对两个合同的管理、检查、反馈制度,并在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中做出具体规定。

六、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直接知道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业务工作。

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在监理合同签订及收到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后15天内编制完成,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3、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七、参与设计交底

1、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2、项目监理部应在设计交底前按第4条的要求熟悉施工图纸。

3、在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进行答复。

4、设计交底时由承包单位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方签认后正式发送各方,作为签订工程变更的依据。

八、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同意,批准实施,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一般不超过14天。施工方案的审核一般不超过7天。

3、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核。

九、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验线工作

1、准备工作。

(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平面、高程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督促核查承包单位对平面、高程控制点的校核。

(4)承包单位应将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5)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必要的计算和实测校核。

(6)督促、查验承包单位对现场状况地面标高的测量,以便为土方填、挖方量计量提供依据。

(7)熟悉、核查设计图:

a)总平面图上建设用地红线桩的坐标与角度、距离是否对应;建筑物定位依据和定位条件是否明确合理;建筑物的几何关系是否正确;首层室内地评设计高程、室外设计高程及有关坡度是否合理对应。

b)各专业图纸中的轴线关系、几何尺寸和高程是否正确,相关位置是否对应。

2、查验承包单位测设的施工平面控制网和标高控制网。

(1)审核施工控制网的相关数据。

(2)现场校测承包单位布置的平面和标高控制网,必须满足精度要求。

3、查验建筑物定位线。

(1)查验承包单位计算的放线数据。

(2)查验定位依据桩是否有误或碰动。

(3)根据定位依据桩校测建筑物的定位桩和轴线控制桩。

(4)校测精度合格后,签认表《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保护好轴线控制桩。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有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动工前召开。其他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另详。第一次工地例会之前,项目监理部应按第2条的规定开好监理工作准备会。

1、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在正式开工前进行。

2、第一次工地例会由下列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3、会议主要内容:

A、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B、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承包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经理);

C、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D、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

E、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方式,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F、第一次工地例会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十一、施工监理交底

施工监理交底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执行项目监理规划,施工监理交底会也可与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并举行。

1、施工监理交底会的参加人员有:

(1)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2)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

2、监理交底会的主要内容:

(1)介绍国家及本市使用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介绍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介绍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进度、质量、造价);

(4)介绍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和方法;

(5)介绍有关监理报表的填报和报审要求;明确签字人及报批程序;提出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6)监理与承包双方认为需要商讨的其他事项,如工程质量验收中检验批次的划分等;

(7)项目监理部应编写监理交底会会议纪要,发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十二、核查开工条件,批准工程动工

1、承包单位认为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时,可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申请动工的《工程动工报验表》及相关文件。

2、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已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

(4)现场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5)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已按计划进场。

(6)施工机具设备已按计划进场,主要建材供应已落实。

(7)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8)建设单位已对场区的地下管线进行交底,且其保护方案已审查通过。

(9)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第6篇

关键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关系

一、工程监理单位性质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及管理服务活动。

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范围行使职责,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但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变更,则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的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月、季、年度)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业务范围,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计划。

4.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是独立的第三方。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必须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5.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范围、工作深度、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中。

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此授权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是存在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之外的独立一方,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体现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合法性;监理单位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中进度、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和风险。

四、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确立的制度,是为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而先后推行的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相互紧密联系。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宏观控制也有赖于工程监理单位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微观控制活动。下面概述一下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的不同之处:

1.单位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的社会服务行为,不仅局限于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属技术服务性企业,它的工作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面特点。

2.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同。

在工作深度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以抽查为主,并辅以检测手段。而监理单位则设立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检查验收等形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代表政府部门把好工程质量关,其工作范围主要限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可以包括建设项目进展各个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明显是不同的。

3.质量责任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的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它不是项目工程建设的参与主体。如果发生监督失职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分。而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控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主体之一,应承担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它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将受到有关纪律、法律、条例等的纪律、刑事处分。

4.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依据都是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还可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违章的工程(或有关单位)予以停工、返工、罚款、不予进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或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而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处分有原则上的区别。

监理单位与项目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在此就不再说明了。

第7篇

关键词:施工投资 合同规范施工投资监控

引言:

工程项目中,投资目标是随着施工的开展而分阶段进行的,其管理的从浅到深从粗到细,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设定了投资决策的目标,设计概算是设计和初步对设计投资的控制目标,施工图和预算则是施工阶段控制投资的具体依据。而工程施工中的投资控制则是最为关键的投资控制环节。因为施工是整个工程实施的具体阶段,材料的消耗、工艺的实施、变更的控制等都成为了影响项目投资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通过各个环节的监理是可以控制日常的成本支出,即可以控制投资。下面就工程施工监理镇中投资控制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利用合同条款明确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中要控制投资成本就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的了解,解读监理合同中的标准和条件,尤其是专用条款中关于监理单位权范围的内容。监理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就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的权限和在处理施工中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力。所以在工程施工监理中投资控制应做到全面了解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投资控制的要点。

二、对施工的投资控制监理进行熟悉

在工程费用控制的依据中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规范、施工图、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合同订立的预算、取费标准、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签证、工程计量、材料采购、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监理工程是在施工前应当对这些相关的规范和条文进行熟悉。具体应做到:1)通晓各个标段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与业主签订的各种合同和组件。2)在施工阶段中计量监理工程师更需要协调对主要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标准不能准确订立的时候应本着双赢的思路做到公正公开。3)监理工程师应全面掌控施工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以合同文本为核心是在做到按照合同文本对工程款项进行核实,将其作为处理施工变更、费用索赔等方面的前提和依据。4)要做到灵活准确的引用各类合同条款来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成本控制事件。5)在处理争议事件的时候,监理工程是还应当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将建筑法、合同法、地方法规等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6)在处理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各种事件时,监理工程师或者单位应当做到定性准确、定量处理、定价合理,即保证业主和承包人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权利,从而提高投资控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施工阶段监理对成本的控制

工程项目进入到施工阶段也就是形成实体工程的关键阶段,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控制也进入到了关键时期,其投资控制的目标也就变得具体化,即尽量保证投资计划和实际开支之间的差距最小。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控制达到目的。

1、审核施工图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认真的合适建筑图与结构图的尺寸、平面图和大样图的尺寸、土建图与安装图之间的偏差,做到提前纠正,解决各种专业图纸之间的矛盾;应当详细的审核设计图纸对施工提出的要求,特别是施工殊的施工要求大多数引用的是标准图集,有些设计人员在引用标准时会出现编号的偏差,所以在监理审核图纸的时候应当及时纠正,以免不必要的施工索赔;此种情况也应当进入到监理工程师的监控范围。

2、施工监理对工程进度款地控制

工程进度款地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控制环节,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和保障。施工监理中应按照施工图施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检验,经过计量审核工程完成项目的进度款项,方能审核支付。另外,监理工程是应协助业主按照工程结构完成的情况对工程的进度款进行支付控制,并将具体的操作办法写入承包合同,以便业主可以直观的获得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的用度关系,并促进承包商的积极性。

3、控制变更达到投资控制效果

在施工中因为施工条件的变化或者不可测的事故等原因,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问题。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先变更再定价的情况发生,以为如果变更没有得到事先的审核容易造成随意的变更和对工程计量的随意改变,这对投资控制的影响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应规范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控制,主动监管,这样才能保证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4、对索赔的控制

施工中引起索赔的因素较多,一些承包上会找机会进行索赔以此获得额外的利益,更是想从中获得利润和工期的补偿,以弥补招标竞争中的损失。这就要求监理工程是在施工监理时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工程项目中专业的技术标准,公正公开的对待索赔事件,做好“仲裁”,而不倾向某一方,以此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因为业主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商在施工中付出额外的费用的就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其进行赔付。但必须按照相应的索赔程度进行,保证赔偿的合理而及时,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索赔事件的处理往往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监理工程师应当采用积极的态度通过自身细致工作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因为避免事态复杂化的有效方式就是防止其出现和发生。同时监理工程师为了控制投资成本也应当做好反索赔的工作,也就是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双方的利益控制不合理的索赔。

四、结束语

施工监理的工作贯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因此对投资的控制也应作出贡献。控制投资成本的关键在于遵守规范、细致工作、灵活协调。尤其是在施工监理的过程中,更应当从合同、图纸、工艺、变更、索赔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管理,以此控制不合理的投资消耗。这样才能达到投资计划与实际投资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帮助业主控制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鸣.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 2008,(31)

[2]王振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投资控制浅析[J].福建建筑,2010,(07)

[3]曾健生.浅谈项目投资控制的监理[J].广西城镇建设, 2009,(04)

第8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准的预算造价5%或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六)资金使用和决(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发改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工程管理备案

1、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凡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的,应当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机关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八)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九)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

(六)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和招标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七)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八)工作中、、的;

第9篇

关键词:监理行业现状、工程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监理的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对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进行反思和总结,认识到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从而在工程领域中推出了建设监理制度,目得是采用科学管理技术,协助业主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监理公司作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工程监管单位,代表业主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监督到位了,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就有了保障,否则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甚至可能造成投资失控。所以监理人员除了担负着现场工程监管的重要责任,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但是现实中由于众多监理公司在监理市场中恶性竞争,为抢占市场随意压低监理取费费率,致使中标单位监理费很低,这样就造成了监理单位基于成本考虑,除了几个主要监理人员,其他大多只是临时聘用一些非专业监理人员,从而造成了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甚至没有责任感;并且有些监理单位只顾眼前利益,没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系统的管理经验,这样很容易造成工程项目的损失。

如何发挥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这是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协调有效资源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好坏的关键所在。就如何能够发挥好监理在工程管理中作用简单阐明自己的几点看法。

为了能够发挥监理的的作用,做为业主方自身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监理合同:只有熟悉了监理合同,才能够知道监理单位在施工前期的监理规划、施工中的监理细则以及监理资料、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权限、职责;并且掌握和了解监理的工作目的、内容、职责、规章等内容,才能有效地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还有监理合同要规范、详细,职责明确,这一点,往往做不到。现实中都是按标准监理合同,一碰到空格处,除了监理费用认真填写外,其他处在监理合同中都没有认真的填写:例如对监理的授权、监理需要旁站的工序、监理需要提供的报告(包括何时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资料,如监理平行检验和抽查抽测资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等),所以这就要求业主方在合同会签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提出自己对监理的要求和意见。

2、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规范及熟悉图纸:只有这样树立自身的威信,做到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层层落实,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符合要求。

3、应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协调好监理与工程参与方的关系,工程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对工程施工中突发的矛盾、问题及纠纷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并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发生问题时要迅速恢复管理程序,使工程正常进行。

4、工作中要做到勤和严:对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把关,严格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现有规范及技术标准组织验收,这样才能使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有保障。

二、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信任机制,相信监理的公正性,并且也有能力解决好实际问题。在合同范围内要充分地放权给监理,相信他们,并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监理的检查和督促,按合同办事,把责任和权力划分清楚。

2、在工程进行时,甲方应当尊重监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属于监理工作范畴 的,甲方不要予以干涉,甲方不得干扰监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甲方也要监督监 理,防止其自作主张,为所欲为,和承包商勾结,坑害甲方的权益。

3、维护监理的威信,即使监理有错,当着施工方也不要马上给予评价,可 以与监理沟通好后再处理。

4、给予监理签署工程进度付款的权利,无总监签字及签署意见,一律不得付款。

5、甲方应该尊重监理的工作成果,并积极采纳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6、甲方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的指示应通过监理传达,发现问题不要直接找 施工单位,发文件给监理,要求监理去处理,检查整改意见和结果。这样既可以 树立甲方的威信,增强监理的责任心,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7、甲方对监理需要旁站的工序、提供的报告进行不定时检查和抽查,通过对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或抽查,比如简单易行的抽检——检查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对 同一工序的记载是否一致,记录是否详实等,如果内容不一致就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甲方勤到施工现场,但要在现场多看少说,形式上全力维护监理的权力和威信,有问题单独找监理,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不要犹豫及时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8、要定期进行沟通, 做好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对工程上出现的如质量缺陷、施工技术方案的决定、工程进度拖延,以及其他协调事宜,甲方要积极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问题。

9、对工程上出现的如质量缺陷、施工技术方案的决定、工程进度拖延,以及其他协调事宜,业主要积极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以为委托了监理,一切都是监理的事。业主要真正负起总责来

10、奖罚分明,恩威并施

在具体工作中要有对监理的明确管理和考核制度,要依靠监理,但不依赖监理,要对监理的人员、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沟通协调能力上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与监理费用挂钩,督促监理的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对于积极主动工作,能切实推动项目进展的监理就要奖励。 对于在工程进行期间发现监理单位无法完成监理工作的或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的, 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更换有关人员,甚至更换监理单位,绝不能姑息养奸,留下后患。工地上不允许有贿赂事件发生,轻则将当事人退场,重则取消与该监理单位的合作。

结束语

通过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总结、分析,指出了现行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变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发挥好工程监理作用的具体措施,为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参考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第10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规范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由于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要求无一雷同,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水利工程单靠行政管理规章无法规定具体监理行为,而监理培训教材、监理手册或指导书尽管比较详尽,但不具备约束力。因此,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是极为必要的。

1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基本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实现了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制,但大多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人员组成依然不完善,多为政府机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大多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缺乏实际经验,对监理规范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对监理定位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工作中大多以一个政府官员的角色出现,行事大多按自己意愿进行,削弱了监理指令在工程建设中的效应,很大程度影响了监理规范的执行力度。一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法律、经济、合同管理、技术且具有相当协调能力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而国内目前监理人员的总体情况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2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研究

2.1 监理组织规范

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监理组织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规范应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监理单位应通过投标竞争获取监理业务, 并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范围和任务、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等;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建立监理机构,派出监理人员。

2.2监理工作人员规范

监理工作人员规范应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规范,承包人的规范上岗(如“五大员”的到位、特殊工种的持证山岗等)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水平,监理人员的规范影响工程建设的控制力度,发包人的专职、规范有利于工程的有序实施。各方参建人员职责分明、规范上岗是监理规范实施的重要基础。

2.3监理日常工作规范化

(1)水利工程监理应主要划分为设计、施工两大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完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放在事前监理上,即尽量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监理业务规范,就是在进行监理活动时一切事有依据,每项监理活动都有程序,每项监理活动都有标准。无论是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理业务的规范都要通过程序和标准这两个要素来实现,也就是要通过程序化控制来实现。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等的规定, 并与其他相关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相衔接, 包括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评定等.

3.2科学性原则当前建设项目管理已逐渐形成一门融合工程施工、管理、法律、经济等多门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建设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多方面内容。制定监理规范,应首先科学界定建设项目管理学科在规范中应反映的内容和深度,其次应充分反映各相关内容当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保证规范的科学性.

3.3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监理规范的目的,在于为监理的实施和监理行为的监督提供依据和准则,相对于法律、 法规和规章,在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准则等方面,应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实践总结制定的大量表格列入规范,应是一种增加可操作性的有效措。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内容

4.1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监理规范应明确相关各方的施工准备,以及因施工准备不足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工程不能顺利进展的责。

4.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等方面内容, 是监理的主要阶段,在突出质量、安全的同时,规范应全面规定上述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职责。

4.3工程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对上述质量因素的审核、检验以及施工图纸的核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4.4工程进度控制

主要包括开工条件的控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停工与复。对于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停工等,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

4.5工程投资控制

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根据支付内容, 规范应对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支付、最终支付、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价格调整等分别予以规定;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审核最终付款申请,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5.1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工作,虽说对工程质量只有“亡羊补牢”的作用,却能避免质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再发生,同时也能对施工方的违规作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后续质量控制工作的进行。监理人员应通过检查和检测手段,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对出现的质量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处理意见工作,指示、监督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进行处理,通过严把最后的验收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2对监理单位体系进一步的改革

尽管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从总体而言,大多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科学的现象,缺乏高素质人才和资金积累,缺乏持续发展、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制约了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

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如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再进一步规范,将会给水利工程施工带来很多便利之处,继续深化我国水利事业。

参考文献:

[1] 王永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山西水利.2007(04)

第11篇

委托监理合同范文1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 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双方于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

2、进度控制;

3、投资控制;

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

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

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 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 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 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 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甲方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乙方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常驻代表同意)。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个)的工程项目。

(四)甲方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乙方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八)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甲方。

(九)对于乙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下达。

(十)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甲方责任: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乙方提交的应当由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甲方应在 五 日内给予答复。

(三)甲方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 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 甲方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四)乙方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乙方因失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一)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 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三)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 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应承担违 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甲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监理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 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 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 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监理合同范文3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2篇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1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1.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2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4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5)加强《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6)加强对分包单位

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2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收,监理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指令。3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有效控制。4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7)监理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目前,监理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监理表格,各地区又有各地区的监理表格。监理市场应有一套统一的监理表格,并应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监理应用软件,正如同财务软件一样,能够使承包商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核定、整理,并向业主报告,并能与工程建设其他部门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