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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

时间:2023-05-31 09:33: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份合作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份合作制

第1篇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 农村股份合作制 立法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资合人合的特点。

2、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

股份制是按资分配的典型,股权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剩余索取权与分红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权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员劳动进行的,以上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绝对性。按照原理,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资本剥削方式,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而合作制实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视了资本产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克服以上缺陷,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又结合资本构成不均衡的特点,实行股权加权表决制度,使大股东投资数额在分配上能够有一定的体现。

3、股份合作制是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的结合。

股份制采取一股一票制,使大资本股东能够结合起来对企业实行资本统治,但这往往忽视了职工、成员积极性的发挥。从股份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已逐渐采用职员持股等方式来解决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赋予职工在公司管理决策上一定的发言权,但合作制在此又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即重视成员的权利忽视了资本的作用。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企业管理朝着一种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份合作制可以有许多种,按照其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与城市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农民出资举办的位于农村并承担一定支援农业生产任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①

1、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特殊性。

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中国农村,农村特有的社区民情,使这种制度一产生就受到了很大的欢迎,研究农村的社区民情有助于人们了解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血缘与亲缘结合使农村情、理、法的结合具有独特之处,这种基于天然的熟人社会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与按股投票的表决制度奠定了基础。城市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在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被广泛采用,而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具备与农村社会相类似的特点,但如果在大型以上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就会非常困难。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产生,因此股份合作制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农村股份制积累的经验,这样可以把在农村运行中出现的弊端,在城市股份制中得以避免。可以说农村股份制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立法更加合格的试验田。

2.农村股份合作制与三农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依托农村社区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农民、农村、农业(即“三农”发展的大环境是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设立、运行受三农问题的影响,从而使两者之间产生一种互动关系: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受乡土农村向现代化农村转变进程的制约,股份合作制先进的产业管理经验是对乡村礼俗社会的挑战,同时股份合作制又会加快乡土农村原型的解体。具体地讲,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该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近似于原始阶段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等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农村股份合作制一产生就具备很强的社会功能。

3、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有多种模式,有的是跨越行业、跨越地区的,有的是单独对全村土地资产实行的,更多的则是以整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其中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单独以全村的土地资产为基础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以及以这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股份合作制。

这两种股份合作制的意义在于:首先,股份合作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股份合作制法人所有权,解决了所有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其次,股份合作制实现了集体土地资产资本化,使农户对于集体土地的权利由对实体的占有、使用转化为通过股权对于土地价值的支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减少了因为耕种单位小而导致的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的现象。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

1、合作社说。

经济学界有学者认为,农村兴起的股份合作制是初级社,认为“初级社又回来了”。该学说认为股份合作制符合初级社的条件。

初级社是私有、共有和公营复合型的产权结构,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而交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这一制度,承认个人产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占有变成共同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体、富有绩效的产权结构。②

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社,该说认为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司相当多的实际上是合作社,在强调公司法以规范公司的情况下,过多的利用行政手段推行股份合作公司将会弊大于利。③

2、全新的企业模式说。

该说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企业模式,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合作制(合作社)、合伙企业都不同,这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从法律上加以肯定。④

我们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业类型。作为农村体制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特别是它适应了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采用了现代公司理论实现了土地价值化,预示了农村的一种新的模式,因而,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1、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虽然股份合作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性、福利性,但是成立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在于盈利。明确这一点,一方面在于使股份合作制能够与其他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相对应。另一方面,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而言,他们还是乡镇企业,能够享受到我国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优惠政策,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导致农民职工化、股东化,从而使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

2、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出资方式多样化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的出资方式多样化,既有土地所有权入股又有承包经营权入股,还有劳力入股等,出资方式的多样化与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限制形成对照。农村股份合作制当中的土地股不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置的土地股,股份本身分化为多个种类,以解决所有权人、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股份的设置也必须反映农民的身份性特点,因而在配售股、股东地位的取得等方面的规定与普通公司不一样。

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具资合人合性质的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符合了农村的社区民情,既将资产量化到人,又使农民社会的团体得到充分的发挥。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本,所以土地出资的过程就必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土地上利益分配的特有机制,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影响很大。比如,配售股的设立往往是为了解决新增人口对于土地权利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股权的种类就必然会是多样化的。比如:江苏无锡北塘区,2003年底将全区6亿多元的村级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各村将其中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股本金,纷纷组建起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近5万拥有集体资产权益的当地农民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他们将村级集体资产在股权设置上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个人分配股又划分为人口股和贡献股。总股本中40%的股份被设置为集体股,人口股的设置依据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的有关规定,将20%的股本金设置为人口股,平均分摊到所有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股本金的40%设置为贡献股。村股合作社的出现打破了村集体资产的混沌状态。

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的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农村土地股的设置问题。调查表明,土地股的设置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发挥了现代公司制度先进管理理论的作用,解决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通过这一措施,土地转变成为一种资产,土地财产价值化。通常情况下,以企业法人面目出现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完备的法人治理机构,解决了所有者主体不清楚的问题,使农村土地有了一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农村股份合作制解决了土地分散到各户零散经营的缺点,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为农村的产业化、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5、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含义。

对于土地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属于重大村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种权利应该归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实际上起到了类似于村集体的“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村民、村集体之间对于村务的发言权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分配机制,从而使村务往往控制在村委会手中,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尤其是全村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使农村社区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村务与股份合作制的厂务结合起来。使人人都有表决权,土地经营方面按资表决,重大村务的处理以改农村“暗箱操作”的弊端转化为按照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公司法操作。这样村民大会变成了股东大会,村委会的地位往往被企业的董事会代替,村民变成了股民。由此可使中国传统农村发生了质的变化,村民自治也就具备了新的含义。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

股份合作制创始于农村,现在已经在改造国有中小企业问题上被广泛采用,并且已经从探索阶段向着酝酿立法阶段发展。与理论界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模糊认识相对应的是,我国的股份合作制立法也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法律效力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制法,因而主要以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为主,地方立法又包括了省级、地市级;立法思路不明确,目前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地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地方性的规定;法律定性不准,一个简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是法人的问题,仅仅在深圳市的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其法人地位。这些立法现状显然很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属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典型,但是与土地制度的稳定相反的是企业的经营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如何使企业经营的风险与土地制度的稳定要求不相违背,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

当前,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以有利于农村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采取单独立法与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特殊性,在规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之外,还必须联系农村实际,制定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2、应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地位。

首先,必须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业类型。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民事主体法定主义,因此凡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以及完善都值得怀疑,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授予股份合作制法人地位并且明确合作制企业应依法成立,才能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的参与市场经营,以确定其市场信用。其次,要使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就必须完善这种企业的设立、运作终止机制,特别是要完善其破产机制,以使对外偿债有制度上的保障。

3、应加强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立法。

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是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为基础的,⑤因此,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是必须加强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立法。一方面应明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另一方面在进行物权立法的同时必须完善农地的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的定价、资产评估机制,而且也只有通过物权立法,增进土地权利的流通机制,才有可能使农村土地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价格。

4、应保障股份合作制设立人的自愿地位。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种适合于不同区域的改革,因此应该因地制宜的推行,不能靠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立法上必须保障股份合作制设立人的自愿。

5、应明确村委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地位。

在土地承包经营延长到30年的前提下,村集体的地位没有确定,但是在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过程中必须有村委会的主导作用,立法上必须使村委会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6、应保障股份出资形式多样化。

单纯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较少,股份合作制出资形式必须具备多样化,才能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对于农村土地这种重要的财产而言,通过股份合作制,使其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体现为法人财产权)分离,才能符合农村土地价值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土地作为一种资本的性质也才能够完全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金福海,张红霞.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合作企业法[M]

[2]郑有贵,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综述[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3)。

[3]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四)[M]

第2篇

关键词: 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某企业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章程明确规定:“企业是以职工出资100%,构成企业法人财产;股东10人,分别为陆某、杨某、吴某、苏某以及其他几位股东:其中陆某出资60万元、占20%,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20万元、占6. 67%,吴某出资40万元、占13. 33%,苏某等其他人均出资20万元、各占6. 67%。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时,可以在职工应持股份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比例内,由企业内部转让;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股份转让比例数额受《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9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限制。”后杨某、吴某和苏某等人因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企业,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陆某先后与该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但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均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2010年,该企业召开股东会,经决议解除了陆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底终止。现陆某请求确认其与杨某、吴某和苏某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他股东则表示对陆某与杨某、吴某和苏某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都不知晓,而且认为其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章程中关于最高持股限额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1]

由于我国并未专门制定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应当适用的法律;第二,该企业章程中关于股东持股限额的规定是否合法和有效;第三,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企业章程而无效。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及适用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违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属性、适用的法律依据这两个基本的法律事实,而这也是前述案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我国学术界历来存在着一些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或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吸取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其各自弱点、弊端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新型的企业产权制度。[2]因此,现实中的各种股份合作制,无论是用经典的股份制理论,还是用经典的合作制理论,都无法给出一个圆满的解释,它们确实包含有股份制的一些内涵,同时也包含有合作制的一些内涵,是一种具有独立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经济组织形式。

有学者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是走向规范的股份制或规范的合作制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他们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一种同一类型的企业,因为从其产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内部分配结构等方面分析,它包含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3]但是每一种类型又都不规范,股份合作企业中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也完全有可能走向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4]

第3篇

一、发起人(并代表xx出资人)自愿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各出资人为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企业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及出资人出资份额如下:×××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出资元,折××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 (发起人以外出资人出资见出资金额登记表)

四、×××、×××、×××并代表出资人一致同意×××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章程(草案)。

五、×××、×××、×××发起人负责筹建×××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份,发起人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请注册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年 ×月×日

出资人签名盖章

附件:

第4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改革后,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单是这一变革,就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开始出现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于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就产生了,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两田制”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权拍卖模式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四荒”使用权拍卖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有学者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四、“股田制”模式

第5篇

【关键词】土地股份制;农户;农地利用;浙江省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近年是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理论界普遍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户的土地权利得以量化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傅晨,1996),土地产权内容更加明确,有助于农民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节约交易费用(钱忠好,2007),从根本上解决了家庭承包制下土地产权不清晰的问题(蒋占峰,2003);土地股权化改革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有利于将分散经营的土地合并起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碎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增加农民土地收益(黄少安,1995;陈英,2005);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组织起来,提升了农民的组织谈判能力,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凸显了制度绩效(王小映,2003;金丽馥,2009)。

1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认识分析

在实地的调研中,实际上农户对土地股份制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在大约15个实习股份制的村庄(问卷300余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71份)中听说过农地股份制的农户大约只占了总样本的一半左右。大部分的农户对已经在自己的村庄中实行了的农地股份制大都都没有意识。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听说过土地股份制的农户约占52.8%。而农户的了解程度中完全不了解的占47.6%,有点了解的占49.8%。

在了解的途径上,通过村委会的还是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达到了74.8%,其次是同村人比例为8%。但基本各种途径都有听说的农户,表明农户现在接受信息的途径相当广泛。不可忽视的是,农户对参与农地股份合租制的意向程度。据我们调查,愿意加入的农户占72%。表明在杭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接受的能力也是十分强的。浙江地区的农户接受新生事物的基础较强,并且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是实习土地股份制变革的成熟地区。

2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意愿分析

从农村实地走访调研的程度来看,基本上的高达72%的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推行是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的。

农户加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大部分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其余被强制性加入的占13.1%,受周围的人影响的占22.0%,想将土地流转的只占了8.9%,想通过推行股份制而知道村里有多少资产的仅占4%。

3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期望分析

对于还没有熟悉的土地股份制,由于浙江农户的年收入普遍较高,2012年浙江农户人均纯收入已达14552元。农户在对农地股份制的分红数量问题上都报有较大的希望。只有0.7%的农户同意低于500元。43.2%的农户认为应该在10005000元之前。想要高于10000元的农户占12.9%。

4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风险分析

一方面,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抱有了很高的经济期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地股份合作的风险认识却并不多,超过一半的农户是不知道有风险存在。知道的农户不超过30%,还有部分农户是认为无风险的。

在风险中以不能拿到分红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8%,由此也可见农户加入的目的还是以经济利益为重。然而问到风险的具体管理,大部分的农户选择原来的村委继续管理,可见在已有的村委会上建设土地股份制管理机构是可行之道(表1)。

5 土地股份制对农地利用状况改变分析

在农地利用情况的问题上,意见则呈现多元化。28.5%的农户认为土地依旧要归村集体所有,要用做农用地。32.6%的农户认为可接受土地流转给承包商,并挪为他用。但是有38.5%的农户不在乎农地的用途,只要能保证分红(表2)。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农户都是倾向于经济利益的。

6 杭州郊区农村地区土地股份制推行分析

在实行土地股份制之后的杭州郊区农村地区,村集体还是作为所有权的所有者。它的特点如下:

(1)它在坚持农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迎合了农民土地制度改革的愿望。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农地制度,农民兼具劳动者与股东的双重身份,将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绩效相结合,因此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各种积极性,主动关心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

(3)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它将农地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分离,能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与合理配置,可以将零散的单个农民的竞争力通过整合后体现在整个股份公司的竞争力上,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可将高科技植入农地经营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充分体现土地资源要素的稀缺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土地股份制的运行需要一定的基础。这就要求完善的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土地股份制实质上是把土地的支配权以及处置权不变,而将受益权和占有权按股平分给农民。由此建立起一种集体土地收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土地产权制度。因此要明确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阶段在各地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农地股份制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则需要政策的进步予以支持。

首先,建议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土地股份制度。

要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首先应清楚地界定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然后准确定义农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创造条件;再者,建立良好、有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明确股东的权益及其行使。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促进股份合作制按市场规律经营,为股东的利益独立经营,做到独立经营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二,建立起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更为灵活的制度。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会越来越少,而且人们的就业趋向、就业单位的变迁,也会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农地与农民或农业人口时应朝着更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稳定农户承包权,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政策。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因此,给予农户稳定的承包权,有利农户增加对土地投资。

第四,建立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从浙江省来看,浙江作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改革开放以后,浙江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使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非农收入不断增加,致使分户均包的小规模土地,由主业变副业。其次,政府为推进农地适用权的流转,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2001年初,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从今年起,浙江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这使土地使用权的大规模流转有了可能。因此建立有效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的机制现在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将影响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杭州土地股份制这一农村必经之路增加理论依据。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继后,农民的又一次创新,是对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其制度绩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创新,(2)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断完善,(3)促使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就业分化机制的建立。

农地股份制未来在浙江的发展可以参照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创新。其一,扎根于乡村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农民企业家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极富创造性且具有经营能力,是农村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要赋予农民企业家企业控制权以实现企业控制权与企业家才能的匹配;其二,尽管企业家先天性地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是,通过监督、产权合约等正式规则的设计以及人际关系化交易、企业家道德约束等,农民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抑制。

再次,也可参照在山东推广的农机化发展。其一,可以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机服务水平。其二,加大了农机的投入,促进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通过农机股份合作社多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了农机的投入,改变了过去那种集资购买机械“人人有份,人人不管”的现象,也改变了承包者“重使用,轻维修”的掠夺经营方式。从而解决了一家一户不愿办、办不了的事情。其三,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其四,增加了农机作业的效益,促进了二三产业的发展。

在坚持的基础上,股份合作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出现,推动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进一步形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探索出了一条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宗锦,柳思维.产权认知、组织信任与农户入股意愿的实证考察[J].统计与决策,2011,(13):97-98

第6篇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部分改造,所谓整体改造就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造的特点是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入到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原企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后的公司不仅承接原企业全部资产;而且整体承接原企业债务。原企业债务依法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所谓部分改造就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者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部分改造的特点是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造为公司,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后的公司与原企业债务的承接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实际情况,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企业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分立是企业为了经常适应市场而发生的比较规范的改制行为。企业分立前可能负有债务或为其它债务作保证,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或原所作保证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就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承担责任而言,《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与该规定一脉相承,《合同法》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责任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减少分歧。就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责任应当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之外。保证责任后果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依《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确定。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改制规定》第

六、

七、十二条规定);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改制规定》第十

第7篇

【关键词】:通江县退耕还林;林地经营模式;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

1、通江县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通江县位于我国四川省海波大约800米的山区,此地适合生长五倍子,五倍子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天然化工材料,市场非常好,一年一棵树能创造超过百元的经济利益。但这些树被分散种在各个农民的拥有的地里,数量不多,经营不成规模,造成这一树木优势没发挥出来,不能形成产业,自然不能给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很多农民不擅长管理,使得五倍子的生存的环境被破坏,造成五倍子的产量下降很多,对于农民来说此树不能带来利益,还影响粮食的生产,很多农民就砍掉五倍子。通江县的这种情况很明显就是林地分户经营模式,此经营模式的特点规模过小,限制了林地林业发挥经济效益;农民分户经营模式的经济林业规模很小,规模过小经济林业会限制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过小经济林,使得农民不会专门经营,也不会投入太多,更不会精心照顾管理,所以此经营模式不能做到调整通江县的产业结构和振兴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

2、不同林地经营模式的特点

目前,我国有很多种林地经营模式,它们各有各的优缺点。按照经营者的组成不相同,林地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农户自营、大户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模式。其中农户自营的经营方式就是退耕的农民自己栽种、经营的、自己有收益的经营方式;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方式就是实行技术大户承包林地,并且和乡镇或者村里共同签订承包合同,全部让技术大户进行承包经营的方式;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就是把所有的土地、林木、劳动力、财力等进行折合成股,农民共同经营管理并根据利益进行分成分配的经营方式。

2.1 农民自己经营的林地经营方式

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是家庭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延续,这种模式在退耕还林以后,应用的非常广泛。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的做法一般根据谁种植的树木,谁有收益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农民自己投资种植树木,并自己管理看护、抚育和收益等。政府的责任就是负责提供涿纭⑾喙氐募际踔傅肌⒍酝恋亟行规划、信贷方面的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其一般做法是:村里将退耕以后的林地规划好分为很多部分,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将这些土地让村中的农民进行各自承包,承包是根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权,农民承担所承包土地的所有管理经费,收益归承包的农民所有,但是农民需要每年向村集体交纳相应的承包资金。这种自营的经营模式在林地承包刚开始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2.2大户承包方式的经营模式

大户承包方式的经营模式就是指技术大户和乡镇或村里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来说,技术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模式和农民自营承包的经营模式不同就是,技术大户承包者是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技术人员和经营规模比较大,而农民自营是根据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的规模比较小的经营模式。在大户承包林地的所有权方面,所有权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经营权属于承包技术大户,在资金投资方面,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自己寻找投资管理资金;国家会在这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进行管理,所得收益再上缴一定的承包资金,其他收益归自己所有。

2.3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

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就是经营权属于股金会所拥有,而林地承包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入股人一起来筹集投资资金;在管理林地方面,由股金会所有人员共同组织管理;所得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成。

3、科学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特点

不同的经营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但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相同的优点和特点,根据实践的总结科学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特点,再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判别经营模式是否适合当地的情况。一般来说,适合当地经济条件科学的经营模式所拥有的特点,简单的说就是,不仅能够达到生态环境需要的完成目标,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民的经济增收和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要达到这个总目标就需要当地选取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一下特点。

3.1经营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积极性

通江县在选择退耕还林后的林地经营模式时,选择的经营模式要具有充分调动农民主动积极性的作用,这样农民才会以极大的热情进行林业的种植管理和建设,才能让林业实现农民经济收益高和生态环境需求的目标。

3.2能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小规模经营的模式虽然具有灵活性,但经营规模比较小存在技术落后和信息不及时,相对来说,选择大规模的经营具有着规模效应的优点。在退耕还林这个特别的工程中,无论是在筹集投资资金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或者产品营销方面,大规模经营的模式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把分散的林地集中承包起来,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3有利于资金的筹措

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有利于投资资金的筹集,只有筹集了足够的投资资金,才能对林地进行组织管理,才能实现国家对生态环境要求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结语

综上可知,适合通江县的经营模式是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虽然农户自营模式、大户承包经营的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都能在混合式经营模式下充分的发挥自己的应用,也能在分类经营的方式下充分发挥应用,但是对于通江县目前的情况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股份制模式更适合对于通江县退耕后的林地进行有效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不仅有助于通江县的生态工程的顺利完成,还能提高农民及当地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庞淼.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32(4):41-42.

第8篇

根据《关于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意见》(**委办〔20**〕23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我镇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现就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镇在农村相继开展了村、组财务人员委派制、村规模合并调整(由19个村合并为7个行政村)和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都是以村民小组一级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社,资源平均拥有量少,资源分散难以合理配置,集约化经营水平不高,限制了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实行村级统一核算,有利于整合和优化配置资源,增强发展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促进民主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统筹解决我镇“三农”问题,全面加快我镇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镇、村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村级统一核算的重要意义,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工作。

二、目标任务

全镇用2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级核算向村级统一核算过渡。

三、方法步骤

(一)方法。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分步妥善解决各村组与组之间集体资产和分配的差异,是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关键。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推进:

1、“抬低就高”的统一核算。即村级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组级经济比较平衡的村,可以不考虑各组之间的资产和分配差异,由村集体拿出资金抬高收入低的原股份合作经济社分配金额,达到统一分配。实行村级划一核算后,全村股东拥有的资产份额和分配相同。

2、“削高就低”的统一核算。对于组级资产比较平均的村,尤其是以土地为资产且征地比较少、人均拥有土地比较均衡,可以设定以人均土地面积最少的组的人均土地面积值为基数,把其他村民小组人均多出部分土地或资产,以村委会通过转制使部分资产变现后由原小组股东分配,使各组人均拥有资产基本平衡,股东拥有的股份和分配数额相同,实行统一分配。

3、“保留差异”的统一核算。各组之间人均拥有资产和份额差异较大的(特别合并村前原村之间土地资产差异大的村),在3-5年时间内保留原村与村和原组与组之间股东拥有的股份和分配差距,3-5年之后再过渡到股份和分配划一。

(二)步骤。

推进村级统一核算工作是我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深化和提高。要认真落实好以下重点步骤。

1、制定新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2、建立新的组织架构。实现村级统一核算后,组织名称统一为:**市**镇XX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重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报市农业局审核后,由市政府给予办理组织登记证书。

3、做好资产登记、建账和健全会计核算。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建立起新的会计核算制度。(清产核资数可按该组审计后的账面值和股份制配股核定的资产数)

4、资产和财务移交。按照清产核资确认的结果,各村民小组的会计账内、外资产统一移交给村委,由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后,村民小组不再设会计账。

5、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村级统一核算的各环节工作按照市《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委[20**]5号)和《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府[20**]54号)等文件规定实施。

四、原则要求

(一)明确组织和资产性质。实行村级统一核算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仍然是社区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仍然是社区农民集体共有。

(二)股东自然过渡。原各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自然过渡为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经联社股东,不搞重新界定。(即股东资格界定仍按20**年底在册村民的截止人口)

(三)妥善处理好推行村级统一核算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1、村级股份合作联社与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完成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后,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撤销,其资产并入新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原村级和组级合作经济组织合并成为新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因此,今后不再存在组级合作经济组织和资产。原各组资产由村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统一分配。

2、村级股份合作联社与原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完成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后,村级股份合作联社的成员既是原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也是原组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应报送市农业局报市政府登记。

3、村级内部设置的行政区域与原村民小组的关系。一是实行村一级核算后,取消原有的村民小组,设立若干小区,原村民小组负责的社会事务管理转移给小区负责。二是原村民小组长(即片长)的职务自行终止,原各村民小组长(即片长)可由村委会继续聘任,安排在村委会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待遇保留至换届选举前。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再进行村民小组长的换届选举。三是原村民小组级的村民代表自行终止,保留充实完善村委会级的村民代表,并作为一个常设的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好商议重大事情,监督经济运行等重大职责。

(四)严格依法进行改革。实行村级统一核算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销与合并,要严格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进行。

五、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村一级核算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是一项重大的、深层次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改革工作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组建精干的工作队伍,帮助村、组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也必须相应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主动并积极推行实施村一级经济核算工作,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努力完成该项改革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村级统一核算是农民经济组织的体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调整,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把握全局,切实抓好组织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宣传实施村级统一核算的性质、意义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制订扶持措施,利益向下支持村一级核算工作。镇党委和政府为推行村一级核算工作提供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村级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壮大欠发达村的集体经济收入。镇财政转移支付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村级统一核算的扶持力度。

第9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 “路径依赖” 市场机制 监管模式 组织模式

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农村信用社走过了一个以市场为取向的制度变迁过程。但是,20多年农村信用社制度演进并没有改变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状态。因此,如何有效地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是近年来金融理论与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2003年由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的浮出水面标志着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深层次改革的开始。《方案》的出台引起了国内各种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经济学界、金融学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正视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群众性金融合作组织”的“路径依赖”问题,着眼于服务“三农”问题的解决,着力于建立农村金融的市场机制,兼顾地域差别、因地制宜选择监管模式和组织模式。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性质是“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正是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路径依赖”问题的基本方面。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和模式的设计,必须立足于“农村群众性金融合作组织”的基本性质,着眼于服务“三农”问题的解决。

解决信用社的经营困难和历史亏损、不良资产等问题只应是阶段性目标,而非最终改革的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乃至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必须以逐步满足我国农民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服务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为大目标。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要求农村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化;但是相对而言,资本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农业发展的最稀缺资源,是要素瓶颈。事实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最好的联系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支农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三农”贷款达到5563.6亿元,占全国金融业支农贷款总额的80.8%,对乡镇企业贷款占到74%。

当前农村不仅面临着金融资源的严重短缺,而且资金还在向城市倒流。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农村金融实行市场化改革,而非只是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

从1990年开始的农村金融商业化做法未能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短缺。以邮政储蓄为例,央行支付给邮局储蓄高于商业银行转存的固定利率,通过这一高利差的鼓舞,邮政大量吸储,目前邮政储蓄的存款中有65%来自农村,成了分流农村资金的一个“抽血机”。事实上其他在农村金融机构也存在“抽血”的问题,比如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它们在农村发放贷款占吸收存款的比例都很低。由此导致的农民“贷款难”,将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脱贫、发展农村教育、维持农业生产及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后果。

金融机构为什么不愿意在农村放贷?是农民的信用度太低,还是农村的利息回报不高?答案是否定的。经济学家茅于轼的金融试验证明:给农民贷款的风险其实并不大,并且规模虽小却是有钱可赚,关键是看怎么通过管理如提高利率来解决。当然,根本的解决之道应该是打破金融业的准入限制,即对整个行业进行市场化,而非仅是让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目前我国金融资源是严重短缺的,而金融业又正是市场化程度最低、准入限制最严的行业之一。应该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部门的比重,发展地方性金融,构建有效的市场化金融行业规范,而不是仅仅用行政手段来安排。

另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要充分考虑加入WTO后对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和挑战。从长远来看,在兼顾各地区需要与可能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必须实现多样化。必须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商业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在内的多层次机构网络;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人寿和再保险及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在机构设置上,为了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以保持竞争性,要充分考虑未来几年电子信息和通讯技术在我国农村广泛运用的可能性。

农村信用社监管模式

当前,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模式上有以下思路:一是“合并模式”,即根据农信社主营目标的最后界定,如果继续以商业性金融业务、特别是以存贷款为主,则并入农业银行,如果以支持“三农”为主,则并入农业发展银行;二是“联合重组模式”,即实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捆绑式重组,让农业银行来控股农信社;三是“单一重组模式”,即仅对农信社进行重组,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农村合作股份制银行;四是“单一社体制模式”,继续坚持现存的农信社的乡级单一社机构格局,通过清产核资、加强管理和给与若干优惠政策,帮其摆脱困境;五是“权力下放,多元模式并存”,把组织模式的选择权下放到地方和信用社自身,由各省、地、县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或重组为商业银行,或合并为县、地统一法人,或并购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或独立保留,或并入其他类型金融机构。

我认为,第五种思路更为合理。具体来说,农村信用社将从原来的人民银行代为管理及指导,改为地方省级政府管辖、省级政府与国家银监会分工协作,各司其责。(1)省级政府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作用,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2)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做出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等。

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上述“权力下放,多元模式并存”的农村信用社监管模式选择,显然这并不仅仅是一种中央政府暂时摆脱风险和负担的权宜之计,而是出于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考虑和整个银行业的改革和创新。

既然信用社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地方政府担负相应的责任,那么信用社改革就必须采取分散决策的战略。如果不能让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改革模式进行选择和决策,而始终采取由中央政府统一决策的模式,显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分散风险应该与分散决策相结合,否则,难以真正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地方政府要负担起信用社未来的管理和监管,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过去的不良资产和累积亏损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必须对当前信用社近4000亿元的历史亏损和呆坏账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地方政府才具有改革信用社、建立新的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基础。

基于上述农村信用社主要为农户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基本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决定了地方政府还必须扮演扶持农村信用社的的角色,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就是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模式选择,理论上的研讨较多,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

有观点认为,农信社改革中合作制与商业化难以兼得,应该实行股份制改造。合作制在中国缺乏历史和现实的基础,“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并且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已经现实地走上了商业化经营的道路;同时,股份合作制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也难以克服合作制金融组织发展中面临的固有弱点,即因社员“退社自由”引起的信用社资本实力下降而可能暴露的经营风险。

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出于商业经营利润的考虑,对于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必然产生金融支持不足的后果,难以取得“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所以,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更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

反之,股份合作制把合作制的互助与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一是扩大了股本来源范围,有利于扩大资本实力;二是顾及了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大多数入股金额少的小股东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三是避免了农村商业银行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弱势产业--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股份合作制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均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旅游行业“宏观报喜,微观报忧”的局面出发,提出要使我国的旅游业具有优良的产业素质,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是旅游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要顺应潮流,深化改制。

一、股份制是旅游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五提出公有制应有多种形式,可以说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一个带有革命性、突破性的认识上的飞跃,亦即对所有制问题从关注概念上的空泛争论进入到关注实质上的深层把握,从期望数量上的绝对拥有进入到质量上的有效控制。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着。它作为一种股权式合资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与传统的国有企业相比,资产关系由单一的行政依托转变为多元的社会依托,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内涵,使企业有可能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进而推动企业自觉、自主地积极开拓,奋力竞争,在开拓和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同时,以资产组合和资本流动为特征的股份制,是扬弃私人资本,集合社会资产的有效方式,为企业创造了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资本经营的“造血机制”,使企业实现资源优化组合,资本有效扩张,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广泛调动社会资金投入再生产,迅速发展壮大。

如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公司是1996年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山东省上中的第一家旅游企业,前身是1983年4月成立的泰山索道公司。公司经营的全国第一条大型旅游客运索道泰山中天门索道,是由国家旅游局直接投资的,于1983年正式通车,三年后即收回投资。但因为第一条客运索道设计时对客源估计不足,很快达到运量饱和,泰山市政府决定在泰山再修建两条索道。为筹集资金,公司于1993年初期被列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同时以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共募集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28842万股,资金3691.8万元。为了解决公司长远发展问题,只有公司股票上市,转为上市公司才是最好的途径。通过实行股份制,特别是转为上市公司,为企业发展开辟了筹资渠道,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最终体现在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自实行改制以来,公司以由经营一条索道发展为拥有三条大型旅游客运索道、泰山索道旅游贸易服务中心、泰山索道汽车队、泰山索道旅行社、泰山索道宾馆、泰山中天酒家等分支机构的综合性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幅超过40%,实现利润年平均增幅超过60%。1996年被评为泰安市十大经济支柱企业,在全省旅游行业和全国索道业均处于领先地位。

又如上海新锦江大酒店在改制前,由于筹资建楼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一度连还本付息也很困难,大大影响了企业盈利,国家拿不到税收,锦江集团大笔投资回报甚微,企业在这种负担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没有发展后劲可言。1992年原上海新锦江大酒店改制,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内公众股,使酒店成了一家中外合资型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公司通过上市筹集到大量资金,迅速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减轻了企业负担,重新走上了发展之路。所以,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肖灼基所说的突破了融资渠道,使企业进入了一个资本大市场,利用社会资本发展企业,发展旅游业,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这一募资渠道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依靠的“几个一起上”相比,更具有政策法律保障(以《公司法》为依据),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更具有激励约束机制。

二、旅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现状分析

党的十五大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之一,为股份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诚然,认识上的突破还必须获得实践上的支持。目前,全国实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的旅游企业和以旅游企业为主业的上市企业已达25家。如包括兼营旅游业的上市企业,则多达40多家。25家上市旅游企业共发行A种和B种股票29只,其中A股24只,B股5只,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有4家(即上海新锦江,上海新亚,安徽黄山,海南大东海)。这25家上市旅游企业已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的3%,股票只数占上市股票总数的3.29%,募集资金累计达到5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是我国平均每年旅游投入规模的5倍,为我国旅游业更快腾飞注入了活力。目前正在申请改制上中的旅游企业也不断增多,仅通过行业系统申请改制上市的旅游企业就达20余家。这一强劲势头,有力地推进了全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众多的旅游企业上市,既有以单一旅游要素为主的上市企业(旅游索道,旅游饭店,风景区),也有覆盖面比较宽的上市企业(如以旅行社和饭店业为主),还有囊括旅游业“六要素”的上市企业(如安徽黄山股份有限公司),在深沪两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概念独特的旅游板块。随着国民经济“软着陆”的成功,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优先发展的产业,旅游板块将越来越多的受到广大股民和投资者的关注。但是与中国旅游业整体发展的大趋势相比,旅游板块似还应有更佳、更上乘的表现。然而,百舸争流看旗舰,旅游板块(尤其是A股市场)的缺憾在于目前尚没有像家电板块中的长虹、海尔那样实力雄厚、题材多样、价值凸现的旗帜型龙头股,大型绩优企业偏少。从总股本上看,旅游板块的股本规模较小,在1996年的十家旅游上市企业中,除了新亚股份总股本达3.5亿股外,其余各股都小于1亿股,说明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从地域分布看也不平衡,内陆省份在数量上略多于沿海地区,这或许是由于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产业类型多样,门类齐全,没有将旅游业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或先导性产业,而一些内陆省区却相对较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如湖南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建立“旅游大省”的发展战略目标,在1996年中先后安排了两家旅游企业上市。相比之下,一些旅游资源大省(市),旅游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北京、桂林、云南、三峡地区却无一家公司上市。

值得指出的是,纵观现代旅游发展过程,旅行社始终处于龙头地位,它不仅是旅游业的高效组织者,而且是旅游批发商,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发育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水平。用这样的眼光审视我国股市的旅游板块,不难发现旅行社这种组织型旅游企业数量与份量不足的缺憾。在旅行社行业一些有实力的中央和地方国际旅行社仅有1997年11月上市的中青旅成为A股上市企业(上海国旅仅B股上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旅行社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步履迟缓。事实上,我国目前许多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仍停留在手工作坊式粗放化经营阶段,挂靠承包风盛行,整个行业出现了分散化,小型化和规模不经济的演化趋势。虽然现状不尽如人意,但是一批有影响的大中型旅行社进行了可贵的探索。1994年上海国旅进行了股份制和集团化改组的试点,成为全国旅行社中第一家上市的公司;1995年西安国旅进行了职工持股与国有股份结合,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国旅总社进入国务院100家试点单位,开始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的试点;招商旅游总公司进行了发挥集团优势,在资产联系的基础上进行了混合所有制与以资产为纽带的网络化探索。此外,昆明国旅、青岛海外、华远集团、邮电集团也进行了侧重点不同的试点。

旅游企业股份制改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起步才刚刚开始,时间还不长,经验也不够。而近年来,人们对时髦改革措施有一种盲目崇拜现象,如认为“一包就灵”(承包制改革),“一现代就灵”(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一股就灵”(股份制改革),”一上市就灵”(进入证券交易市场),导致争取企业股票上市指标成为了各级地方领导跑“部”进京的一个热点。除此之外,个别企业改制上市的目的不够端正,将兴奋点过于偏向募集资金方面;在改制上市的具体操作上,为单纯达到上市“条件”方面追求资产的评估升值,给上市以后的正常经营和增资配股造成不良影响;在上市募集到资金以后,受单纯短期收益的影响不兑现招股说明书的承诺,资金投向过分偏离旅游业;政企关系模糊不清,有些高层管理人员还兼有行政领导职务;个别上市企业不遵守监管规则,参与股市炒作,经营运作不够规范,信息披露失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改制的企业的问题,也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三、顺应潮流,深化改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企业抓住机遇,大胆创新,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探索发展途径,在制度创新和资产重组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自1983年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较早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展旅游经济开始,旅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直走在实践前列。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中国的证券资本市场获得大发展,利用股票市场融资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成为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途径。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以筹集资本,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立的企业形式。股份制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相互推动下,适应资本集中的需要而产生的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是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市场经济最为接轨,是竞争性行业中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旅游行业要加大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开拓能力,应该拥有一些大型的,以旅游业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目前在我国的“旅游板块”中,以旅游酒店经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有十家,分别为新锦江、东方宾馆、新都酒店、新亚股份、西藏明珠、华天酒店、国际大厦、大连渤海、寰岛实业;旅游服务类的有八家,是上海国旅、西藏圣地、西安旅游、百花村、金马集团、株洲庆云、中国泛旅,中青旅,其中上海国旅,中青旅在1996年全国国际旅行社业务年检100强中分列为第二位和第八位;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服务及旅游资源开发类上市公司有七家,是张家界、泰山旅游、黄山旅游、中视股份、华侨城、峨嵋山、京西旅游。这些企业从国有企业变为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后,压力随之增长,观念也随之逐渐转变,通过对《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学习消化实践,确立了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依法运作的观念,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制衡观念。作为上市公司,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在规范中求发展,在转换经营机制上狠下功夫,面向市场、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并拓展资产经营之路,大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经营业绩稳步提高。上市能拓宽融资渠道,为收购兼并提供多种渠道和融资方式。因为公司不但能于上市时募集资金,上市后亦能通过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票相关的证券融资方式募集发展所需资金。成长中的公司可能希望通过收购其他业务或本身欠缺的专业公司进行发展,公司除可以资金进行收购外还可以发行新股或换股方式进行收购;而上市便可以为该公司的股份定出市价,公司的股票可作为收购的代价。旅游公司上市,特别是以国际国内知名景区景点,名山大川为依托的旅游资源开发类旅游公司的上市,如张家界、黄山,具有巨大的广告宣传效应,极大地提升了企业和旅游景点景区的声誉和形象。通过发行B股引入海外股东的参与,公司可从中吸取国际金融市场经济及其它专业经验,为企业拓展带来新概念,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国内及海外的知名度。如上海新亚于1994年底发行B股之后,境外的券商和股东便定期来公司拜访,他们不断给公司提出良好的建议。由于新亚的规范运作,稳定增长的业绩,且B股交易活跃,流通性好,公司B股已连续入选在国际资本市场较有影响的“摩根?斯坦利中国指数”成份股。

经过股份制改造后能解决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企业由过去主要是对国家负责,转为对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公司摆脱了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实行了依法自立经营,自行策划经营活动,确定发展规律和经营战略,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经营业绩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提高了企业经营的透明度。改制上市后确立和完善了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责分明、相互制衡的三会机制。总经理及其职能部门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与此同时,还要明确党委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地位,工会作为工人组织以维护职工利益为主要职责,职代会让职工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理顺“新三会”“老三会”的关系。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它的主要特征是:股东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额,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享有权益的凭证。公司不得邀请公众公开认购股份,也不能发行股票,公司成员所持股份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公司以外任意转让,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外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律上允许这种公司的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结合在一起,不得分离。因为股东人数少,可以不设立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决策和全面管理。这种公司形式因为组织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比较适合中小企业,所以目前十分盛行,我国在企业改革中,也提倡实行这种企业形式。

从我国旅游行业目前情况来看,饭店采用股份制比较多,也比较规范,因为主客观条件,饭店较易实行股份制。但在旅行社行业,发展股份制企业有一些困难:股份制要求较高,适合条件的企业不多,从资产要求来看,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不上市的也要求1000万元以上,旅行社能达到要求的不多。从改制成本看,上市公司发行费高。上海国旅发行6000万股,发行费为300万,发行公司抽取5%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约需30~40万元,上市公司每年公开财务,会计事务所查帐验证费也需数十万元。所以,对于那些年外联天数在1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几十家旅行杜可改制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年外联人天数超过30万元以上的,调整重估后的净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几家大社可经过辅导期申请成为上市公司。而对于遍及全国的绝大多数中小社,因为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仅需十万元,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仅30万元,所以原则上应鼓励它们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我国新建旅行社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两个以上国有或集体单位联合出资组建;二是由法人控股,企业职工入股的形式。由国有或集体改制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国有控股、职工内部持股;二是职工股为主,还有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三是全部内部职工持股,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持股。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体制的优越性在于:调动了所有职工的积极性,稳定了业务骨干人员;建立各方面的相互制约的企业运行机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股份合作制

对于我国大多数的中小型旅游企业,国家旅游局还倡导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它遵循的原则是: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以形式。所以,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相同之处在于:在产权形式上,都采取股份的形式构造,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在股权设置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和法人股;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设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个人股包括内部职工股份和社会公众个人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股权是本企业职工个人。(2)在管理制度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全员入股,合资合劳,职工也是股东,并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进行决策。股份制企业则按股权进行管理,并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不一定是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3)在股票管理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让,由企业收购,不得上市交易。(4)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制企业则是按资分配。

目前,旅游小企业的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关键时期了。一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加快放活国有小企业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要工作;二是企业体制问题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全国情况看,目前,国有小型旅游企业也有一些是效益比较突出的,但是多数情况是一般的、维持的、不好的,越来越多的企业搞承包、挂靠、搞变相私营,说明了进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三是旅游小企业的体制多样性已成为一个客观现实,旅游小企业那种“国有”和“集体”大一统的格局已经打破,代之而起的是多种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并存的状态。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方向和方法:即“采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目前采用这种形式新建或改制的旅游企业,较多地集中于地方政府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区,如浙江温州、四川成都,也有一些是在国家旅游局倡导股份合作制度试点以后进行。这些改革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设立专业化经营体制,建立制度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些做法和经验。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正确引导

国家旅游局已经提出了旅游企业改革总体方向,即努力引导小型旅游企业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大中型旅游企业开展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改革。旅游行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采用什么样的推进方式和手段,将关系到改革的时间进程,成本代价,更关系到旅游业能否抓住宝贵机遇,通过制度创新再造辉煌的主题。所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其创造条件、正确引导、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管大,管少,管命脉”的方法,除了推广改革先行或试点企业的经验指导全局外,还要有意识地积极扶植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促进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一批大型旅游企业改制成功,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行业管理意图,发挥大型旅游企业在市场中平抑行业价格、规范市场集团化、国际化、利用它们一流的融资、投资、管理、盈利、扩张能力,装备高科技手段,主导并开发市场,建立全国乃至全球网络,发展成为可与世界著名旅游企业竞争的名牌跨国公司,另外,对已上市的旅游企业要引导它们树立旅游主业观念,妥善处理旅游主业和多元化副业之间的关系,无论是通过地方政府的渠道上市的,还是通过行业系统上市的,都要明确旅游主业是旅游企业赖以发展壮大的优势所在,只有主营业务搞得好,才能为多元化的副业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条件。引导旅游企业的资金投向,尤其是上市企业,也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的一项工作。要围绕旅游行业的薄弱环节和重点环节,进一步搞好旅游建设项目备选库和投资信息库的建设,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不断推出有潜力、有市场的项目,引导上市企业将募集的资金投入重点旅游项目,精品旅游项目和国家导向的其他旅游项目。

旅游业是众所周知的“朝阳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扶持政策。我国正在制定的第三产业“九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已把旅游业确定为本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下世纪初国民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当前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旅游企业要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优势,坚持不移地走改革之路,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模式、经营机制、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积累和制约机制。相信我们的旅游行业会有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①.罗兴主编。《证券投资学》。

第11篇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居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出加快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目标任务。今后三年是推进居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阶段,随着这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将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如何及时规范这些档案资料,是摆在各镇、社区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照片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其中文书档案主要有:筹备和人口调查汇总材料,清产核资材料,股份量化材料,股份合作社章程和股民股权签署材料,“三会”召开会议材料、选举材料,居民股份合作社分红材料,日常工作材料等。

二、居民股份档案在构建平安和谐社区中的作用

1.各级政府部门为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大量掌握资料信息。而档案材料作为历史活动的记载,其中包含着许多经验教训,可资借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社区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产生的大量档案资料,将为各级领导开展居民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通过查阅、分析相关原始资料,科学制定有关居民工作的政策意见。

2.为基层工作提供依据和材料。基层工作人员在熟悉情况、制订计划、总结经验、处理问题时,常常需要从档案中参考先前的记载。规范化的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资料,有利于工作人员快捷地查阅资料,即使档案人员更换,其他人员也能迅速找到有关文件。相反,如果档案随意组卷归档,一旦档案人员发生更换,再要查询资料必定费时费力,甚至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3.居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形成的人口调查、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等资料是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群众持区委工办统一印制的股权证领取分红。股份量化到人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以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这些资料一经确认,将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不变。今后一旦出现涉及收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只需要查找当时的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等档案资料就能解决问题。

三、居民股份档案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明确了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法和有关要求。今年以来,区档案局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情况。,区档案局组织了两期社区档案员培训班,统一印发材料,着重讲解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和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区档案局相关人员多次深入基层现场指导,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主动做好服务。其中东亭镇柏庄、春星、竹园和春合等社区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成为全区档案建设的典型。但目前,仍有不少社区的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亟待规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这次改革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多由各社区的会计收集整理,他们中多数人没有参加过档案知识的系统培训,业务知识匮乏。加之这次改革对全区来说是全新的、开拓性的,同样档案管理工作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前进。档案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归档工作的质量,因此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迫在眉睫。保管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各社区都购置了档案箱存放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有的还购买了必要的档案用品,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但对照档案保管的“八防”要求,还有许多方面亟待改善。比如,有的社区档案室没有安装防盗门和配备灭火器,有的档案室没有安装窗帘,有的档案室没有去湿机或空调等。在归档过程中,档案人员由于在学历、能力和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组卷规范化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忽视了资料的收集工作,有多少归多少,造成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收集不齐全;有的只是把资料简单装订,既不编页,也没有卷内目录;有的没有按照九大类科学分类,给今后的检索、利用带来一定困难。据调查,大多数社区居民股份合作社档案的开发利用水平偏低。少数社区领导和档案人员认为,收集整理好档案,并把这些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好就是做好档案工作了。其实,充分利用档案资源才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要进一步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努力为当前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四、加强居民股份档案管理的对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全区逐步推开,档案管理工作也应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必须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俗话说,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只有各级领导特别是社区领导重视并支持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放入重要议事日程,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工作才能做好。各社区要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经常给予关心支持,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支持,帮助解决人、财、物等实际问题。要以《档案法》为依据,加大依法治档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

2.人员落实到位。明确一名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并具备一定文字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档案保管员,具体负责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适时组织社区档案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和现场会,交流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的经验体会,参观先进单位档案室,增强档案保管员做好档案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档案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因此社区必须设置综合档案室,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购置档案箱、去湿机、温湿度计等基本的档案器材,并有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霉、防光设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有条件的社区可添置电脑,把文件资料及目录输入电脑,采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资料,高效、便捷地为当地居民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4.健全制度,加强考核是搞好社区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在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份合作社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和保密等内容,并在工作中抓好落实,使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把档案工作的考核结果与个人的年终评比直接挂钩,做到奖惩分明。通过对档案员的考核和评比,树立先进典型,调动大家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促使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再上新水平。

5.社区股份合作社文件材料的平时积累和临时突击归档工作。根据分类方案,随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归入有关类内,这样既便于文件的管理和日常查用,又为年终立卷归档积累材料。同时要开展临时性的突击收集工作,将一些易于散失的文件材料随时突击立卷归档。要严格按照《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管理的意见》的归档范围、分类和整理要求,做好归档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声像、照片、实物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按载体分专题单独整理、编目和排序。

6.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利用好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积极作用。因此要努力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积累和丰富档案资料,编制科学、简便、实用的检索工具,主动为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社区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档案资料,解决群众利益分配、拆迁、土地补偿等实际问题,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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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三农产权创新

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今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就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本人就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问题讨论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当前的三种创新模式及其缺陷

进入200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同时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对于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均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二.增强服务功能

基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关系;二是管理体制。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包括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加大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置,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与以往不同,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不是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只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实践也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交由地、县、乡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冲击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

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这样一来,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长期以来,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后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又由人民银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一方面使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直接管理下,信用社处于一种“保护性陷阱”中,适得其反,影响了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最终使广大农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省级政府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社的监管。从当前各方的情况来看,把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过去多年的实践还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将信用社交由地(市)、县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这次改革试点要求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不能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市)和县、乡政府。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将信用社支持重点转向广大农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141亿元,农户联保贷款458亿元,全国90%以上的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6000多万农户得到信用社小额贷款支持。但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在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支农服务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让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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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任重道远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该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买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