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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鉴定意见

时间:2023-05-31 09:33: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鉴定意见

第1篇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和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执法局、县房产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房产局,具体负责此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成立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鉴定组、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组分别负责此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鉴定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

此次排查包括全县所有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户、农村土坯房和巴山新居工程房屋(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重点对以下房屋进行检查:

(一)已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

(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过20年,但是承重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的,基础出现变形的,木结构出现腐烂的,钢结构构件锈蚀严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现酥裂的,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的,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

(四)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设项目施工区周边可能施工被损坏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拆迁范围内的危旧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排查、鉴定的房屋。

三、检查内容

(一)D级危险房屋内的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

(二)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完全拆除,存在危险隐患点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三)房屋是否出现结构裂缝、沉降、倾斜等危险征兆;

(四)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等拆改房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房屋安全有何种安全影响;

(五)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过其鉴定年限;

(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巴山新居工程(包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八)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措施的落实。

四、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20天内完成,分为组织宣传、排查治理和汇总报告三个阶段;

(一)组织宣传阶段(5月15日-20日)

1.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排查治理工作申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申报。并安排专人做好电话记录,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2.房产部门牵头组建由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权威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的核查组,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做到房屋安全人人关心、人人监督、人人维护。

(二)排查治理阶段(5月21日-6月10日)

1.以乡镇、社区为排查单元,组织人员对属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排查或自查,并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社区报送房屋安全自查情况,并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3.各乡镇、各单位对排查出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由相关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各乡镇负责督促有关当事人按照治理意见进行整改。房屋安全鉴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三)汇总报告阶段(6月11日-15日)

各乡镇、各部门填写本单位排查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相关情况,向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

五、工作职责

(一)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辖区域房屋排查归类上报,对D级危房人员撤离和危房整改排危工作具体抓落实。

(二)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归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出鉴定(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协调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三)建设部门负责对非拆除房屋及其部分拆除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执法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五)教育、卫生、文化、商业、市政、水电气及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按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见进行治理整改。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义务和权利。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要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二)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房屋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第2篇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较为突出的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

(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分工

(一)市规划局负责查处项目建设期间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20*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市规划区可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规划区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城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年3月1日后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的执法队伍一起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市建设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建立市、区查处违法建筑的联动机制

(一)市规划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程度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合格的补办规划手续;市规划局*城分局具体负责*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办经市规划局鉴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的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城分局的执法队伍与*城区城管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由*城区政府统一指挥;凡涉及违法用地的案件,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立案调查,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三)对20*年3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立案查处。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进行申请。

(四)*城区政府在组织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要将巡查、监督、举报的责任落实到乡镇(办事处)、村组(社区居委会)。

(五)供水、供电部门要配合市、区执法单位执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违法建筑进行断水、断电。

(六)市建设局负责对经整改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质量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的违法建筑补办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市公安局及*城公安分局要配合市、区执法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停工、的工作,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八)凡未按照职责落实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市(区)纪委、市(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参与建设违法建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市(区)纪委、市(区)监察局进行严肃处理。

四、查处违法建筑的基本原则

(一)经市规划局鉴定,属于可整改的违法建筑,由相应执法单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责成建设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后,再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二)经市规划局鉴定,属于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由相应执法单位按照市规划局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拆除。

第3篇

鉴定人出庭现状及其原因

根据我国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5%。作为鉴定主体,出庭都是其应尽的义务,鉴定人不出庭将会导致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等一系列后果。我国目前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鉴定意见,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不仅使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对庭审的公正性产生重大影响。通过现有资料,笔者认为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如下。

1 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没有制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

2 客观上的限制

受地域和工作限制严重,鉴定人与法院地理位置相距太远,鉴定人不愿出庭,法院由于工作量大也不愿意传唤鉴定人出庭。

3 认识上的偏差

法官大多认为鉴定人就是“科学的法官”,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就是“科学的判决”。因此鉴定人出庭与否无所谓,同时推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也不得偿失;鉴定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信心不足其大多也不愿出庭作证;同时由于社会整体认识的偏差,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舆论环境较差。

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是当前学界的普遍共识,而要克服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则需要我们对该问题对症下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结合对上述对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人出庭难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了如下的解决方案。

1 健全当前立法,确立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具体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该规定呈现原则性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确立我国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庭审,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要求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鉴定人不能以书面方式参加庭审。鉴定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应当附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2 完善证人的保护机制

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是惧怕当事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这与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的缺失息息相关。因此,构建对鉴定人的出庭保护机制显得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对保护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隐形证人”做法予以保护。具体可规定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作证的方式可以有当面质证、隐名质证。采用隐名质证的,应当经过法官准许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相应保护。

3 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扭转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上文所述,在当前社会中,公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舆论环境还不健全。因此,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扭转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就变得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政府、高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普法责任。具体可构建为:政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行法治宣传月、开辟法治宣传的媒体等,使公民树立法治意识;高校可推行法治宣传进社区,高校法治宣传周活动,切实让公众参与到法治宣传中,观摩法律教育活动,与公众形成法治互动,从而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促进其法治观念的转变。

结语

第4篇

本文试结合多年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相关监所检察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略陈己见。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监所检察新职责 工作机制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监所检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都涉及监所检察业务,故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其中不少是新增的职责,主要有:(1)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第93条);(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职责(第255条、256条、262条);(3)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第258条);(4)对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第289条)等。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羁押涉及到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等职能部门,要有效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就需要三部门共同合作。如前所述,监所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中贯穿整个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的业务部门,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一直到判决生效、刑罚交付执行都处于监所检察的监督范围之内。因此,监所部门对于被羁押人信息的获取、更新有着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面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工作机制,主要做好如下工作:(1)审查机制。建立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机制。(2)调查机制。接受在押人员要求解除羁押的申请、调查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侦监、公诉部门。(3)特别档案机制。监督建立羁押必要性特别档案,对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跟踪关注。(4)执行监督机制。监督羁押措施的执行情况,针对不同情形,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到期预警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等文书。

二、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1.重点案件审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高检发[2007]3号)第15条的规定,重点案件应该包括:(1)职务犯罪的罪犯;(2)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4)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5)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6)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7)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8)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9)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此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争议的案件,对被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控告或检举的案件,罪犯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监狱、看守所未提请的案件等都应作为重点案件进行审查。在重点案件审查中,要不断向前延伸检察内容,通过查阅罪犯计分考核原始记录,审查减刑、假释档案材料,核实罪犯改造表现及行政奖励情况,调查是否有不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2.“六类案件”派员出庭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监所检察部门要派员出庭,并根据事前对案件的审查内容,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3.罪犯与检察官相互约谈制度和检察官接待制度。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应及时约见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罪犯也可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咨询、申诉、控告、检举。派驻检察官要定期接待罪犯及其亲属,受理其控告、申诉、检举。

4.列席执行机关有关提请减刑、假释研究会议制度。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应当列席执行机关研究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会议,检察人员根据事前的审查结果在会上发表有关意见,并在会上或会后就罪犯减刑、假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5.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评审制度。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应将相关鉴定或证明材料交检察技术部门法医进行审查,根据法医审查结论发表检察意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应由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监管场所领导、监管民警、监管场所医生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并应听取罪犯同监室人员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公开听证。

三、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1.建立社区矫正各职能机关的配合与衔接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整合各种力量,建立健全工作配合与衔接机制,能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交接,避免发生脱管、漏管,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地运转,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机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要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检察机关应监督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建立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进行随时检察,及时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教育矫正。特别是注意监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判、交、接、奖、罚、解等各执法环节是否实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同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4.建立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机制,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困难,帮助其从归社会。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就学、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四、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派驻检察制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措施的监督既包括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对刑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部门,当然要承担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强制医疗活动的执行监督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日后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笔者认为,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应实行派驻检察制度。对监管场所派驻检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被强制医疗人员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大部分人无维权意识、无权益自我保护能力,检察机关只有对强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医疗活动进行更为切实的监督,才能有效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可参照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并规范派驻强制医疗机构的检察室建设。同时要完善强制医疗机构日常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定期诊断、分析工作机制,对于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继续采强制医疗措施的人员,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切实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一是建立起四级劳动保障和就业组织网络。在全市19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所(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全市212个村(社区)设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协办员297人(村会计兼任),在农村设立了信息员2138人(组长兼任),对134名劳动保障专(兼)职人员进行了多次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形成了规范的市、镇、村(社区)、组四级劳动保障组织网络和专业队伍,保证了劳动力就业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如蒲阳、向峨等乡镇和城郊村(社区)16名专职劳动保障协办员对农民集中居住新区住户统一进行失业登记,集中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定期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的三送活动,鼓励和扶持了自主创业、再就业、再创业人员200多人。

二是建立了城乡统筹就业信息网络。__市把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城乡就业同工同酬的就业市场作为城乡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城区,依托人事、劳动部门设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在农村,依据劳动力区域分布特点,分别设立了蒲阳、青城山人力资源分场,及时用工求职信息,实现供需双方零距离接触。今年,我市把人力资源的现场招聘会开到了村组,在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蒲阳镇、聚源镇、青城山镇召开了三次劳动力招聘会,60多个用人单位和5000余名求职者面对面交流,当场达成用工协议1250个,做到了用人单位放心、求职农民满意。

二、创新三项举措,完善就业制度体系

一是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促进就业配套规划制度。农民集中居住区选点规划建设时,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社区公共服务、有利于劳动就业机会的增加作为规划选址的前提条件。奎光小区、江安小区、观风小区、幸福小区、青城人家、滨河小区、兰花新村等农民集中居住区都是选择在经济和商业环境最好的地段,大大增加了集中居家农民就业机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建材、商业、休闲旅游一条街,解决了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计问题。

二是建立了就业协作制度。在大力提倡和鼓励灵活就业、家庭创业的同时,在乡镇和社区建立了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就业联席会的就业协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就业问题。龙潭社区定期邀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部门和社区内机关、单位召开联席会,相互通报劳动力供求信息,通报帮助就业的备案情况和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及时开展就业服务,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就业协作制度以来,该社区劳资纠纷、安全问题降低了50%,就业率增加了20%。

三是建立了项目服务“三进”工作制度。__按照“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劳动保障服务”的工作思路,以“三进”工作制度全程跟踪服务企业,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吸纳和招用本地劳动力。项目引进时“跟进”。如灌口镇灵岩山温泉开发项目,在引进之初,就与业主达成了“项目首期落成解决300个本地劳动力就业,中期解决800个劳动力,远期解决1000个劳动力”的就业协议;民兴纺织有限 公司纺纱项目业主与胥家镇达成优先录用本地劳动力就业协定,企业投产后招收了该镇和周边村社240多个劳动力进厂务工。项目开工时“贴近”。双良集团恒创特种纤维、锡成纸业、硬硼硅玻璃等项目开工建设之初,市劳动社保部门就深入企业掌握用工信息,按照企业用工要求,对口培训劳动力,培训结束后现场招聘。双良集团用工达500多人,锡成纸业吸纳下岗工人320多人就业。项目竣工时“亲近”。市劳动就业部门与项目业主建立了互通信息的工作机制,对市域项目进展与用工了如指掌。鑫威光电项目竣工试运时,劳动就业部门就主动配合业主组织培训了1100多名本地农民工进厂就业。同时,还指导和支持企业周边有条件的农民兴办了10余家餐饮零售店为企业提供服务,达到了企业、群众、政府“三满意”的多重效果。在“三进”工作制度中,坚持“三到”服务:“培训到村、宣传到户、岗位到人”,提升了劳动力就地转移能力,拓展了项目招用本地员工的空间。仅今年本地企业就提供就业岗位2451个,吸纳农村劳动力1869人,大大缓解了就业压力。

三、落实四项政策,完善资金管理体系

一是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今年,市财政加大投入,划拨再就业匹配资金171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再就业和SYB创业培训补贴109万元;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类补贴52万元;实行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优惠政策和促进再就业重点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推荐小额贷款担保25人,贷款额达40万元,创办个体私营企业25个,吸纳从业人员121人;支持自谋职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80余家,吸纳安置就业人员650多名;支持促进再就业重点企业26家,安置城乡从业人员630名;推荐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103户。

二是设立了城乡劳动力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资金。建立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为主的城乡劳动力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补贴制度,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资金200万元,技能鉴定补贴资金45万元,对通过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力给予技能鉴定费用补贴,提高了被培训人员参与技能鉴定的主动性。1—10月,全市共免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28981人,实用技术培训31780人次,为考取技能鉴定书的4300人实行考证费用补贴。

三是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等均由市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保证了劳动培训资金安全正确使用。

四是建立了就业援助公益性专户。目前已筹集资金近2万元,将对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以及“零就业”、“单亲家庭”未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给予就业前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

四、抓实五个环节,完善就业培训体系

一是夯实培训基地。今年,全市投入资金109万元,建立和完善了劳动力就业培训中心,配备了教学软硬件设施。利用市域大专院校、职业高中、成人学校、工厂技校、乡镇农民学校等教育资源,建立了34个劳动力就业培训学校,实现了城乡教育资源整合与充分利用。目前,正积极争取建立团中央在四川的青年创业点。

二是健全培训网络。构建了市、乡镇、学校、企业4级培训网络:组建了由300多名在校教师、拔尖人才、专业人员组成的城乡劳动力培训师资库和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依托成人学校、乡镇党校在各乡镇建立了劳动力就业培训点;在市域大专院校、职业高中开设了旅游饭店管理、猕猴桃种植、水产品饲养等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业;在宁江集团、双良集团、紫坪铺公司等企业举办了饭店服务、计算机操作、纺织、数控机床操作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班,形成了“三方联动”(镇校联动、厂镇联动、校企联动)的培训格局,提高了就业人员劳动技能和就业择业能力。

三是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三结合”(与素质教育、市场需求、区域经济特色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办了短训班、夜校班,通过法律常识、就业政策、社会保障、职业道德、创新意识、现代文明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通过“四单”(根据企业“订单”,制定培训“菜单”,失地农民自己“点单”,实行培训“免单”)服务,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人员就业率达70以上。

四是丰富培训内容。结合产业特点,__市侧重旅游、建筑、花卉、果木种植及其相关产业技能培训,形成了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充分就业三方良性互动。目前,全市从事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就达7.6万人,从事花卉苗木、猕猴桃、中药材、食用竹、茶叶、养殖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能型劳动者达4万余人。同时,结合劳动力输出,大力开展定单培训,着力打造__劳务输出品牌。青岛天禄大酒店320个职工中280人来自__,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首批聘用180名员工中有160人来自__。该市还针对在机械制造、软件、食品、环保型材料等主导优势产业,增加了钳工、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能培训内容,促进了一般劳动力向专业型、复合型人才转变,提高了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五是注重培训效果。今年,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6320人,获取职业资格证的3500人中实现就业3400人,就业率达97%。SYB(小老板创业培 训)355人中,实现自主创业350人,新增就业岗位1800个。中兴镇横山村农民李建奎,通过SYB培训自主创业,办起了凤凰机械厂,吸纳就业人员60余人,按国际标准生产“气动铲”和机械加工配件,产品远销美国,年销售收入达200余万元,上缴税收10余万元,实现了“失业—就业—创业”的跨越。

五、打通“三条管道”,完善劳动力规模转移体系

__市着力开辟劳务输出新渠道,采取“三个对接”,即与市外劳动就业部门政府对接、与市外企业直通对接、与市外职介机构民间对接的办法,打通劳务输出“三条管道”,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规模输出,在“外出打工、回乡创业”的双向就业模式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一是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珠海、温州、昆山、等地建立对外劳务输出联络点,直接联系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职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岗位供求信息,推进农村失地劳动力转移输出。二是与北京森科瑞工贸公司、广东贝克精加工有限公司、江苏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深圳艾美讯等企业直接联系,规模输出农村劳动力1195人。三是通过市外职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向马其顿、格鲁吉亚、伊朗、老挝、阿联酋输出水电安装工和建筑工人750人次。今年以来,全市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6.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5亿元,有效地实现了劳动力规模转移和农民增收致富。

第6篇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1、工作思路。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七类创业主体围绕五类产业发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企业,推动全民创业;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企业,促进城乡就业;加强创业基地、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五项服务,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全民创业。形成政府出政策定目标,创业办协调考核,部门包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落实政策的工作机制。

2、目标任务。从2007年起,通过充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年投入扶持资金1亿元,发放小额贷款2亿元,创建30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100个充分就业示范村、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培育2—3千名创业者,新增2—3万人就业,到2010年,全市新增创业者6千—1万名,带动就业10—15万人,实现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企业活动。

1、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以社区为平台,大力发展社区经济,开发就业岗位,建立帮扶机制,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使每个社区新创办实体达到5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100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民政局配合,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30个,带动就业3000人。

2、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围绕一村一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科技园区,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加强组织引导,开展技能培训,发展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村,使每个村新创办园区(企业)达到3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50人以上,富余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0%以上。由市农业局包抓,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100个,带动就业5000人。

3、创建创业就业示范企业。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各类人员就业,新增一批吸纳就业达到100人以上的创业就业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包抓,年创建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带动就业5000人。

(二)、落实部门包抓任务。

1、市农业局负责每年抓10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带动1000人就业;

2、市工交办负责每年抓100户为大中型企业配套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3、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每年抓100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5000人就业;

4、市科技局负责每年抓100户民营科技型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5、市工商局负责每年抓800户个体创业者,带动2000人就业;

6、市工商联负责每年抓100户私营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7、市商务局负责每年抓50户现代物流企业,带动1000人就业;

8、市中介组织管理局负责每年抓50户中介机构,带动200人就业;

9、市人事局负责每年抓50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50名干部创业,带动500人就业;

10、市民政局负责每年抓100名退役军人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1、市旅游局负责每年抓200户“农家乐”创业者,带动500人就业;

12、市总工会负责每年抓100名在岗(下岗)职工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3、团市委负责每年抓300名青年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4、市妇联负责每年抓300名从事养殖和手工艺品制作的妇女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5、市残联负责每年抓100名残疾人创业,带动200人就业。

(三)、明确扶持对象。

各部门按照包抓任务,将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积极兴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确定为包抓扶持对象,由市创业办审定。部门包抓扶持对象不重复、不交叉,每年扶持一批(连续性强的产业除外),不断扩大创业群体。

三、落实政策,分类扶持

1、全面落实扶持政策。经包抓扶持部门筛选申报为全民创业包抓扶持对象的社区、村、企业和个人,市创业办认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2、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所有确定的包抓扶持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由市级各包抓部门组织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认定,审核培训计划、统一调配师资、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发证管理。培训结束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800元和400元的标准,分别给培训机构拨付创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所有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财政部门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鉴定机构予以补贴。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企业)申请,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考察认可、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信用社发放2—1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信用村、信用社区诚信度高的创业者,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上述贷款额度和期限发放小额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人(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直接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规定给予50-100万元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当年职工花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两年。

4、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者和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或企业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财政部门按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对在农业生产园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园区按季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四、搭建平台,强化服务

1、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市劳动保障局(创业办)在高新区及六个工业基地建设市级创业孵化中心,对入驻创办企业的,给予免收1年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两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有条件的县区要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2、建设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金保工程”加快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县、乡信息联网。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举办创业项目招商活动,举办创业成果展,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创业项目有偿转让,实现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3、开展创业培训。对所有创业者全面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养创业理念,提升创业能力。对从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技能水平。

4、搞好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各县区也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对所有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对创业者开展项目论证、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服务活动,聘请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等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定期组织专家到创业企业调查研究、上门“会诊”、答疑解难。对所有创业者开展跟踪服务,提供全程帮扶。各部门要对创业对象定期走访,包抓扶持,了解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帮助做大做强。

5、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快市民中心和县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创业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劳动保障事务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1、加强领导。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民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宣传动员工作。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全民创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

第7篇

【关键词】伪基站 综合治理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的激增,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伪基站犯罪概述

(一)伪基站基本功能原理

伪基站,即假基站,又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或小区短信发射系统,是一种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其功能的实现是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使用与真实基站相同的信道、信号上下行频率伪装成移动基站的“网络小区”,在信息获取点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制一定半径范围内的用户手机信号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连接到该伪装基站并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用户的信息,如IMSI、IMEI及手机号码等,并可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非法发送信息。伪基站设备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真实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伪基站的信号功率更大,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造成手机脱离正常通信网络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关机重开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进行位置更新,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二)伪基站案件基本特点

第一,涉案区域分布较广,作案多选择人群稠密地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非法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繁华商业中心、高档社区、地铁站及推广楼盘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人员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作案,对公用电信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第二,作案手法隐蔽,流动性强。在查获的伪基站案件中,多数行为人系驾驶机动车作案。在驾车到达预定地点后,即在车辆行进中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极少被当场抓获。第三,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类案件,犯罪目的以广告牟利为主。目前办理的此类案件,行为人作案目的均系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短时间内牟得高额利润。涉及领域多数为广告咨询、信贷产品、房地产楼盘的推销、客户招揽。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件中,设备的生产配件以及成品销售均从网络渠道实现,购物网站为交易主要平台并通过跨省域的快递投放完成交易。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最终使用地涉及北京、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等10省30余地市,导致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加大。第五,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本市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伪基站案件涉案主体多为小型广告公司法人、员工,或者具有同事或亲属、同乡的关系的人员,人员较多,且多涉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者往往出资购置伪基站设备,联系客户,待达成协议和价格后,再转由同伙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城市各区域流动发送短信。

(三)伪基站犯罪的危害性及刑事处罚必要性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从事广告业务等行为,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造成大量手机用户脱网、通讯中断,不仅严重破坏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影响公用电信设施正常工作,破坏公用电信网络运行,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办理伪基站案件难点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为常见。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罪名的确定,实践中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办案部门内部还有较大争议。

(二)案件管辖和证据证明问题

1. 案件管辖争议问题。部分案件在抓获使用伪基站人员后,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该设备的销售人员,继而又发现新的在外地的使用人员。此时,主要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或者是否可以延伸管辖,存在一定争议。

2. 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技术鉴定问题。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案件的及时发现和立案侦查较为困难。同时,由于伪基站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灭失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及时侦查取证,极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由于涉及专业知识,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的准确办理依赖于相关机构对查获的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和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电信网络受影响情况的科学鉴定。由于针对伪基站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数据检验分属不同部门,对于准确检验和鉴定,正确认定伪基站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困难。

3.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一般办案人员对伪基站设备性质、工作原理以及相关鉴定方法、认定依据的理解认识不足,在对上述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容易出现专业技术与审查判断脱节的情况。

在开展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事实审查认定标准,即犯罪危害后果应当以什么数据为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不同办案部门对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出现矛盾。在一些案件中,经鉴定发现伪基站发射器、电脑、伪基站操作系统软件中数据各不相同,导致了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事实认定出现困难。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行为人多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诈骗短信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共造成40余万用户通信中断,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包含伪基站软件中提取的短信数据、log数据、count数据以及IMSI数据。但上述数据之间不能互相对应,无法筛除不真实数据,给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办理伪基站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依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和合理量刑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为办案实践指明了方向。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3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意见对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指定管辖机制

一般而言,对于在本地区以外查获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考虑到伪基站案件流动性广,上下游犯罪关系紧密的特点,若案件由本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加强对伪基站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及鉴定

首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无证、电子证据等。注意及时搜查、扣押伪基站设备,送交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设备内记录保存的IMSI等数据进行恢复、读取、固定,提取作案时间、地点、路线轨迹以及受影响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等电子数据。其次,统一明确鉴定机构,加强鉴定工作。明确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即无线电监测站对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进行鉴定;由受侵害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对受影响电信网络用户通讯中断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由公安部三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通讯网络所受影响,包括发送的短信数、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进行鉴定。

第8篇

一、全面开展以劳代赈工作,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日常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立山区以劳代赈的经验做法。由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活动)。社区与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签订公益性劳动(活动)协议书,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公益性活动(劳动)的低保人员,要按程序终止其低保待遇。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到活动有内容、有秩序,并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记录。

(二)积极推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要与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共同搭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基础管理;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主动配合劳动就业部门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低保对象再就业援助专项招聘会”,吸引低保对象进场应聘,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成功率。

二是构建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网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由低保工作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驻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低保对象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窗口,有专人从事低保对象就业援助工作。要深入开展低保对象就业需求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择业方向清、个人技能清、家庭情况清、思想动态清,为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低保对象申请就业要做到“三个积极”,即:积极提供培训、积极提供信息、积极推荐上岗,做到与特困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指导。

三是坚持先求职后保障、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具备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首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未就业的必须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低保、劳动保障等管理服务部门要为其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机构要建立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为其介绍、安排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稳定就业实现脱贫。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四是依托社区拓展就业。由政府出资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社区环境保洁、社区车辆看管、小区物业管理等,安置本社区内的低保对象就业。同时,大力扩展社区服务领域,兴办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社区服务网点,为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以社区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卫生、科技、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借此挖掘、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岗位,为低保对象就业提供新的支撑点。

(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渐退制度。针对部分低保对象心存就业可能导致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的担忧,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度。对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个月不变的渐退方式终止低保待遇,以鼓励更多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来增强自救能力,实现彻底脱贫。

二、严格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严把低保入口关,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做好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让贫困居民知晓低保相关待遇,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低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成立由市、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国资、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批工作领导机构。对城区新增的特别是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由各区民政局审核,报区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市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标准后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结合提高低保标准工作,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开展一次全面复查。要详细调查核实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要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或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或经济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同时,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开展自谋职业行业评估工作,对上述人员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试行)》(辽民发〔2006〕5号)和《*市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鞍民发[2009]8号)的要求,评估其收入。通过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准确施保。

(三)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请享受、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市或县(市)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上述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三、规范操作,周到服务,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以劳代赈工作取得实效。要以对贫困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良性运转,使每一个困难群众的生活都得到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9篇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其中,明确提出,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要点》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把落实《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围绕药品集中采购,保障低价药、小品种药供应提出要求;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部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明确了把行风建设工作与卫生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狠抓“九不准”及配套规章制度落实。

第三部分:加大源头治理

从政府财政投入资金监管,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环节质量监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4个方面,完善有关措施和工作机制。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纪律建设

推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和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重大案件、违法行为联防联控机制;加大纪律和警示教育力度。

Good News好消息

大型医院绩效将实施量化考评

7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翟晓辉处长透露,由该中心牵头制定的大型医院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目前正在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医院自我评价指标体系和督查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赋予权重后实施量化评价。

国家批准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

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及《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批准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筹资方式、管理机构职责等。

广东医疗场所将全部设警务室

7月17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发出《关于进一步防范暴力伤医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各医疗机构要协同当地公安部门设立警务室或(和)警车,所有医疗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要建立中心监控室,24小时全方位、实时监控。

江苏出台新规推进分级诊疗建设

7月30日,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推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各市至少选择1个城区和1个县(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同时50%的省辖市基本建成妇幼健康基层首诊制度。

Bad News坏消息

“中国头孢第一人”安静娴院士逝世

7月10日,中国制药工业企业第一位工程院院士,东北制药高级工程师及终身员工安静娴在北京逝世。80年代,安静娴组织和主持头孢类药物、脑血管用药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其中头孢噻肟钠、头孢三嗪、头孢他啶、头孢氨苄的成功开发,填补了国内企业头孢类抗生素的生产空白,被誉为“中国头孢第一人”。

惠州龙门县人民医院一女医生被砍成重伤

7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欧丽志在查房时,被廖某持菜刀砍成重伤。欧丽志当天被紧急转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手术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行凶者廖某已被警方控制,他自称一年前曾找欧医生看过病。

内蒙古多名医生因受贿帮人做精神病鉴定获刑

内蒙古包头市第六医院7名医生因收受医药回扣和做精神病鉴定受贿案,近日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4年6个月不等刑罚。

第10篇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及返乡农民工作为当前扶持的主要对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4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200元/人,非新办单位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交费标准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2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经审核,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10%,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纳基数的2%计算,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9]120号),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

三、加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力度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它场所首次投标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1~2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它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由市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它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按500元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2年。

四、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人劳社保局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

(二)积极鼓励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培训、在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600元/人以内,被征地农民按500元/人以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者按300元/人以内予以补助;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人的补贴;对培训机修钳工、数控车床工、维修电工、锅炉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等费用较高、难度较大的职业(工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培训费用超过原补贴标准并在600元/人以内的,按实际超过部分再给予50%补贴;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本市其他劳动力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本市劳动者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奖励;城乡劳动力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成立市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税务、卫生、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所在地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实现市、镇乡、街道、社区信息联网,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鼓励镇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100元/人,其他人员按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于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镇乡、街道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村(社区)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人员,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提高逐步提高额度,确保促进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第11篇

一、以人大评议为重点,树立行业形象

去年,沙洋县司法局被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工作评议对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迅速安排部署,广泛宣传,认真自查自纠,主动征求意见,扎实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召开动员会、座谈会、整训会等会议8场次,办评议简报16期,评议专栏5期,发放征求意见书300余份。通过对局党组征求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我局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制宣传不够、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薄弱、法律援助不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够。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共开展整改活动9场次。通过一系列举措,司法行政工作实现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杜绝了“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工作作风明显转变。10月,我局以综合评分第一的成绩被评为“人大代表满意单位”。

二、以管理创新为主线,彰显工作特色

1、打造亮点品牌。局党组高度重视工作创新,将其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始终,着力打造“一所一特色,一镇一品牌”,并以之为抓手,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亮点工作得到了各镇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涌现出如法治高阳、五老调解协会、法务工程、法治中心户、周日说法等一批典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和当阳市开展联防联调工作试点基础上,我局先后与荆州区、潜江市建立了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机制。各地共排查矛盾 24批次,调处纠纷18起。我局先后在海口市秀英区和杭州市萧山区设立了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沙洋籍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21件次。

2、规范法律服务。将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对案件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办,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和办案质量。制定了全县法律服务行业整改方案,进行了集中教育整顿,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包领域、包案件。组建律师法律顾问团,为党委、政府、企业、学校等提供法律服务。今年来,律师、法律工作者共参与调处重大突发事件和案件19件。

3、提升援助质量。法律援助已连续五年被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十件实事”之一,沙洋县司法局借助新闻媒体、各镇法制宣传简报、移动短信平台、综治例会以及专项活动进行了广泛宣传。建立了灵活审查、免予审查和快速审查机制,开辟了对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了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健全了检查考核制度,加强了案件监管,坚持案件回访全覆盖,确保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4、化解矛盾纠纷。对镇、村两级调解委员会及全县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开发区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正邦集团进行了民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各司法所通过知识讲解、现场观摩、案例分析、参加基层法庭案件旁听等形式,加强了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镇培训专兼职调解员、信息员1000余人次。各级调解组织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拉网式排查,第一时间化解矛盾。

5、推进法制宣传。县依法治县办制定了《沙洋县“情系民生、法送万家”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各领域、行业普法责任单位,每2个月组织一次送法活动。县依法治县办利用春节、油菜花旅游节、市县送法下乡活动等时机,组织专班开展宣传,组织法律讲师团到镇、单位巡回宣讲。我局先后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活动9场次,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9月份,我县顺利通过了市依法治市办“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县依法治县办深入到各镇进行工作调研,已有9篇调研文章被省、市级报刊杂志刊登。如《“周日说法”旋律之声在拾回桥大地萦绕》、《两地伸援手、联动止纷争》等,受到领导好评。

6、加强矫正监管。成立了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一步理顺了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制定了《沙洋县司法e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系统管理规定》,建立了信息监管平台,通过手机GPS定位,实现了对矫正对象的实时监控。严格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管。对新入矫对象做到了“四个一”:建立一份矫正人员档案、进行一次入矫教育谈话、制定一份矫正方案、开展一次家庭上门走访。严把报表审核、社会调查、入矫教育、考核评估、档案审核关。各所每月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定期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坚持季度考评,对矫正对象抽查监管,做到了人员可查、可管、可控、可帮,无脱管、漏管现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0.4%以内。落实了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及衔接制度,实施“阳光”培训计划,努力使社矫对象掌握一技之长,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7、夯实基层基础。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我局不断增加投入。现已投入6万余元完成了五里司法所的改造。李市、沈集等所房屋置换问题已分别与镇政府达成初步协议。投资4万余元为各所、公证处配备了扫描仪、录音笔、照相机、空调等办公用品。将新招录的两名年轻同志调整到拾桥、高阳两所,解决了两所长期无人的状况。通过下派锻炼、招录公务员、聘请社工、配备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逐步充实了基层力量。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抓学习培训。局机关制定了理论学习计划,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学习十报告、各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廉政准则》、《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市各类业务培训,干部职工业务技能、办事效率有了新提高。二是抓作风建设。局机关以“学习贯彻十、争创发展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为重点,相继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效能风暴”、“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大讨论等活动,严格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履职考核制度,今年没有干部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三是抓班子建设。按照学习型、创新型、实绩型、团结型和廉洁型的要求,加强对班子成员教育管理,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部门及各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的要求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提高本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局决定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四、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3、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工作。

6、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7、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9、管理和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

11、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1、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我市“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市场经营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建设者的普法教育。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市里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

按照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律师管理工作

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分配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严格依法规范律师行为,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3、公证管理工作

继续深化改革,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拓展业务、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修订,搞活激励机制。抓好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的建立。加强公证质量的监督、指导,建立自查、互查等一系列制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加强公证形象教育,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检查办案质量。围绕“巩固一类所,强化二类所,撤并三类所”的要求,吸取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等级工作。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5、法律援助(行政审批)工作

要建立健全我市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社团法律援助工作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初审,律师执业初审工作,严把律师、律师所年检、注册关。认真做好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申请执业初审工作,并做好公证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执照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登记初审工作。

6、镇(街道)司法所的管理工作

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台帐资料的整理和司法文书的制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基层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7、人民调解管理工作

要继续搞好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抓好社区、集贸市场、企业及周边地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整合基层调解资源,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统一。继续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调控能力。

8、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综治协调,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各方协调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非监禁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9、司法鉴定工作

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活动,保证机构和人员职业资格及服务质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严肃查处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10、队伍建设工作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队伍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抓好队伍建设,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

1、根据本局部署,制定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

2、负责行政监察方面的监督和违纪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党员纪律的查处工作。

3、负责本局组织人事、老干部、工青妇工作,具体承办有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作。

4、协助局党组做好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管理工作。

5、协助本系统的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事宜。

6、掌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督办工作,为局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7、协调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处、所执行上级和局领导的决定、指示、决议。

8、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10、负责草拟本局的重要文件。

11、负责本局法治创建、综合治理、档案、保密、保卫和工作。

12、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1、管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承办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制订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教育材料。

4、指导全市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承办本局机关的普法工作。

5、抓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基层工作管理科

1、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2、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3、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4、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好农村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6、负责制订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

7、指导各镇(街道)抓好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教工作,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

8、承担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

1、监督、指导全市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

2、制定和完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科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指导镇(街)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考察。

4、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指导实施奖惩。

(六)公证处

1、监督、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2、制定和完善公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公证员办案质量督查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

1、负责制订全市“148”和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规划。

2、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政策。

3、指导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调处、疏导投诉的突发性、易激化的各类民间纠纷和。

4、受理、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六、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局长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负总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认真抓好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各职能科室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上对分管局长负责,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人;科室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追究过错,责任到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行政监察、纪检的,由办公室报请局党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财务科)办理。

(五)认真考核,强化监督。对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其中: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满分30分,每项6分;未达标准的酌情扣分,每项扣完为止:①科室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有本科室具体的实施意见;②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法责任,全面承担本科室的执法责任;③本科室将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⑤科室领导重视推行政务公开,有具体实施意见;科室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

2、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满分50分,每项1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起扣2分,每项扣完为止:①年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情况,或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②本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③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向社会公开事项仍然存在暗箱操作情况;④执法活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量罚不当;⑤发生因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发生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