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36: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规划指导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意见》针对近年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其基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贯彻《城市规划法》的精神,深化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制定、依法实施、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意见》的核心指导思想是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综合调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意见》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和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粮食、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设标准并非越高越好,发展速度并非越快越好。
一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扩大和土地利用的需要,又要从土地、水、能源等资源供给和环境支撑的可能出发,量力而行。
二要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又要从全国和区域整体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发展规模。
三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既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又要从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长远发展目标和控制指标。
四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要保证城市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又要高度重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做到发展与保护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
《意见》强调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片面追求数量扩张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提高,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大量消耗资源、排放污染转向大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扩大公众参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政府组织: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第一要务,市长是城市规划工作第一责任人。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规划在城市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专家领衔:在规划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提高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
部门合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公众参与:要完善城市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科学决策:要培养规划人才,培训现有工作人员,提高城市规划的科技含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有长远眼光,提高战略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
三、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来编制规划。*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年4月1日起施行。要根据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在总体规划编制中体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组织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转变为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二是重点内容从突出增长速度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确定科学建设标准转变,从侧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转变;三是范围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转变;四是实现城市规划技术属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其次,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专项研究,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限制性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近、远期发展目标、定位和规模。土地是城市发展的根本,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能源是城市发展的动力,生态环境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意见》强调要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工作,深入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要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城市规模、性质和发展目标。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要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城市结构调整、功能完善、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上,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的疏解,避免人口规模过度集中。中小城市要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发展质量,防止盲目攀比,体现个性和特点。小城镇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防止一哄而起。
第三,必须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把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同意后才可以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要高度重视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于*年8月25日下发了《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142号),要求各地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结合,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基本任务和原则,提出城市在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在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时序,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确定对城市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目标等;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工作,将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四、严格审批制度,切实保证规划成果质量
一是严格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审查程序。组织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是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把关。《意见》强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专家提前介入,明确要求,严格把关。要重点加强对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的审查,同时对专题研究的广度、深度和科学性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健全规划审查协调机制,重点审查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
五、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对违反法律法规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严厉处罚。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督察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年下发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继去年10月交通运输部把武汉等15个城市确定为首批“公交都市”(具有高达60%以上的公交分担率;以高快速路引导产业布局、以快速公交走廊引导人居集聚,以公交车站打造城市开发中心;采取全方位的公交优先政策,保证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采取限制小汽车过快发展、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的管理措施)建设试点城市之后,1月6日,国务院又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建设“公交都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府的决策无疑是为了顺应百姓需求、方便百姓生活。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公共交通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是“想说爱却不容易”,拥堵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就目前国内汽车发展状况来看,交通需求总是大于交通供给,新修道路也会“诱增”交通量,仅靠修路不能完全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根本之道是修路的同时推行公交优先政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公共交通分会理事长孙建平说,根据国外大都市交通发展的成功经验,要缓解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效率,最主要的对策就是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在新加坡,公交专用道已经实行了多年,他们有两种公交专用道:全天公交专用道和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除公交专用道外,新加坡在部分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附近路段上实施了“给公交让路”的交通管理机制,当小汽车到达公交站点附近时,驾驶人员会看到道路上的白色倒三角让行标志,表示机动车辆需要减速让行,以提高公交车进出站效率。
在我国很多城市,虽然已经建设或者开始建设公交专用道,但在数量上仍然不足,管理上不能充分发挥效率。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指出要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同时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教授过秀成认为,公共交通优先不仅仅是一个城市交通发展的理念,更应是一个城市规划的理念。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冯立光指出,城市的发展规划,需要编制不仅包括市区而且必须包括郊区在内的公共交通整体规划,这需要通过各部门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为此,急需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协调和决策机构,要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调,实现大城市公交网络布局与城市用地开发相协调、公交线路布设与城市客流流向相一致。城市的发展和再开发,要求公交服务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城市用地开发利用的同时要配合公交网络的建设,而且要根据城市不同用地性质的使用配置相应的公交网络,形成公交网络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协调发展。
除了拥堵,换乘太麻烦、站点太远也是人们拒绝“公交”的原因。在成都,出行一趟,换乘三四次是常有的事。而且有时候换乘要走好几百米。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做好站点对接外,发展深入到城市“毛细血管”的社区接驳公交专线,也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不错选择。2011年前后,北京为部分小区提供平均单程运营里程2—4公里的接驳专线,早晚高峰双向运行在部分小区到附近地铁、公交站点之间,解决了很多人的出行困难。1
今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和《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对智慧城市的指导原则、建设目标、重点内容、制度保障等方面给出了明确指导,这些文件及后续文件的出台,一定会推动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在部、省两级联合指导下,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绝大部分试点城市顺利完成了年度创建任务。
关注民生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试点城市以构建健康可持续社区为目标,集成融合社区管理及服务相关数据,建设“以人为本”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从社会治理、事务管理、便民服务、小区管理、物业管理、居家养老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打造公共平台,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试点城市注重整合已有的市、区级平台,打造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集约、稳步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北京市朝阳区实现城市综合网格化管理服务,并在多年沉淀的城市部件、事件、人口、房屋等数亿条数据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为企业、公众提供多种智慧化服务。。
加强规划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试点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尤其是新区、生态区、示范区,十分注重城市空间的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等一体化开发,通过地下空间商业综合体、地下管廊、新型农村社区等建设,充分挖掘了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广州市番禺区和沈阳市浑南新区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重发展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试点城市充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以“生态、绿色、低碳”为原则,立足于全局,优化整合各类资源要素。青岛中德生态园依托于泛能网架构了区域能源体系,从系统层面解决能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问题,并促进园区整体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推进产业升级,产城融合发展。在产业方面,很多试点城市把握转型机遇,找准产业发展定位,依托智慧园区建设,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综合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探索出一条产业化、城镇化同步融合发展的新路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以物联网产业园建设为切入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乐从产城融合发展模式。
创新机制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在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方面,试点城市始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元主体,全球参与”的原则,先行城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智慧城市投资、建设、管理,实现了以资本为核心优化配置区域内的人、财、物等资源。
一、项目准入条件
一属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辽宁省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号规定的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要求。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和园区产业定位及控详规划。化工项目在芳烃基地、灯塔铁西工业园和庆化地区实施。灯塔市铧子镇和弓长岭岭东地区实施。文圣区罗大台镇、东京陵乡及小屯镇实施。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不予提供土地。其他园区一般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钢铁及精深加工项目在县刘二堡镇、首山镇、兴隆镇、寒岭镇。其他园区一般不得新建此类项目;水泥项目在灯塔市铧子镇、西大窑镇。其他地区一般不得新建此类项目。除园区技术改造项目、主导产业配套和产业链项目外。
四注册资本金符合项目投资要求。原则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首期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总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的首期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5%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首期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优先准入。五对属于新兴产业项目、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及列入省、市重点推进的项目。
必须进行整体规划环评。新入驻项目不予审批。六各级工业园区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没有进行整体规划环评的园区。
二、项目评估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投资主体向拟入驻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有效法人和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意向书或董事会决议资金信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家论证。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专家。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园区规划及土地利用、科技含量、资信实力、环保、安全、节能等条件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项目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单位能耗方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组成专家评估组。
三、项目管理
必须同园区管委会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正式供地之前。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如数返还。对重大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一入区企业在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时。对入区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安全、环保、能耗、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经验收合格后。
二对未按期履行协议的企业。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园区管委会要追究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
能满足生产使用。由入区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组织综合验收。一验收条件。入区项目按照专业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建筑、规划、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预验收合格后。
二验收内容。园区管委会根据竣工决算。对应相关项目准入条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建设工程及投资完成情况;按照各单项验收意见和档案资料。
【关键词】综合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 模式
一、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这些垃圾不仅污染环境、破坏了城市景观,而且传播疾病,影响人体健康,成为社会公害之一。
我国城镇约80%的城镇生活垃圾采取了处理措施,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有少部分采取焚烧或其他技术,其中发达地区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较大。
目前贵州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有82个,在建的有12个,停运的有2个。运行的处理总规模达到11482吨/日,在建的处理规模为6260吨/日。
贵州省内垃圾收运系统仅地州城市及各县城建有垃圾转运站,建成的处理总能力达到13480吨/日,在建的处理规模为800吨/日。
贵州省城镇垃圾各种处理方式所占比例图
二、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总结为经济欠发达,面积较大,受教育程度较高地区适宜于源头分类减量就地消纳,适度集中处理的模式;经济较发达,面积不大地区适宜推进城乡一体化模式。如:四川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省85%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治理;山东全面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70%的县市区实现了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安徽已全省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案;广西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兴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目的等。
目前贵州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6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产量占全垃圾的45%左右,但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基本是空白状态,极少部分得到有效治理。
三、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贵州山地居多,容易发生洪涝灾害和泥石流灾害,因此,农村村寨大多散布于山腰之上或山间平坝中较高的区域。村寨生活垃圾至今无统一规范的处理方法,往往就近抛洒于房前屋后,任由日晒雨淋,一定程度上对下游田地和水源造成了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占比较大,约占全省垃圾的45%,农村垃圾产量约为13000吨/日,城镇生活垃圾产量约为16000吨/日,而我省现有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仅为17742吨/日,转运能力为14280吨/日,转运设施及处理设施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2)数量庞大,成分日趋复杂。
(3)随意倾倒,难以收集处理。
(4)城市垃圾下乡,加重负担。
(5)危害严重。侵占土地,污染土壤;污染水体、大气,传播疾病;影响环境卫生。
(6)缺乏有效的环卫机制。农村上一级政府基本没有健全的环卫机构,有的部门虽然意识到垃圾的危害性,但是均停留在设想上、形式上,投入力度及执行力度远远不够。
四、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1、治理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迫不容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等要求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由于村庄数量较多,情况繁杂,对村庄生活垃圾治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的针对设置治理模式。如把村庄分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近城镇的村庄、远城镇的村庄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乡镇规划区内的村庄生活垃圾纳入乡镇收运系统进入乡镇转运站一起运至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近城镇村镇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远城镇村庄的生活垃圾采取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等。
2、收集设施的设置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市收运系统,无需单独考虑收集设施;乡镇规划区的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后进入乡镇转运站,只需设置移动式垃圾收集箱(2-3m3)和配套的小型垃圾收运车;近城镇村庄垃圾收集需设施移动式收集箱(2-3m3)和配套的小型垃圾收运车,若考虑户定点、分类收集还需根据需要设置收集桶和分类池;远城镇村庄设置收集桶、收集车和简易处理设施。
3、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管理体系
完善垃圾治理的管理体系,指定相应的管理机制,是落实垃圾有效收集和处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建立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做到县指导、镇主管、村执行,环卫工人落实,村民配合。层层责任考核,多方位监督。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同时探索收费体制,保证生活垃圾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议
建设美好乡村,必须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是广大农民所盼,农民群众要求治理“垃圾围村”的基本要求,必须要满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是环境保护所需,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得以有效推广和实施,在借鉴了国外的“土地区划”方法基础上,我国建立起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制度。在经历了1992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和1995年的《城市规划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推行后,对于控制规划制度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环节,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为保障民权服务的,然而作为公权实施的城乡规划依据基础必然会受到影响和限制,使得规划人员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涵
对于我国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系统大概可以分为战略以及操作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有相应的对照着两个阶段和五个层次,其中两阶段是指总体规划阶段以及详细规划阶段,而提到的五个层次就是总体规划的纲要、总体的规划、分区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本文涉及的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且还要考虑相关专题规划对具体地点的利用和建设的相关要求。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谨慎对待。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愈加重要,不仅在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又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
1.2.1承上启下
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的五阶段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处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过渡和衔接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对总体规划进行深化,也能做到很好的控制修建详细规划,最终达到保障规划体系的完善的目的。
1.2.2建设和管理的指南
控制性详细性规划最大的优势就是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了建设以及管理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这是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层面以及深浅都是十分适合的,并且使用了专业的规划管理语言来描述其原则和目标,对于控制什么以及怎么控制等问题都是十分清晰明了的。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1.2.3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是居于中间位置的,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它十分关注规划的连接性,具体的落实和深化了总体规划的原则和相关意图,具有宏观以及微观、整体以及局部的双重身份,在更细的层面上对城市的分区建设提出非常详细的指导意见。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管理性,相对于总体规划的政策性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倾向于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
2.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健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政府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较为成熟的是深圳,为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提供了经验。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内在问题仍然很严峻。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严谨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容易将其关注点放在符合要求指标上,而不是关注规划制定的严谨性和可行性,编制的规划是否同土地产权所有权单位相符也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若没有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和科学分析,所指定出的规划和政策是不可能发挥其效用的。在国外某些国家,土地规划政策的制定往往会维持几个月,有时甚至会达到几年,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会对土地进行近距离的观察,充分吸收周围住户的建议,通过这样的途径制定出的规划是真正符合实际的。我国这种“拍脑袋”式决策方法对进行科学的规划十分不利,对其进行改革显得十分必要。
2.2刚性指标与弹性指标间的矛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分为两类指标:刚性指标和弹性指标。刚性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停车位和公共设施等,弹性指标是指非强制性的指标要素,主要包括建筑物整体的风格、色彩等。在实际工作中,规划单位和部门往往希望把所有先进的设计理念融入到规划案中,但现实却是这种期望通常会同现实的利益纠纷产生巨大的差异与矛盾,产权单位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也极易导致这类问题的出现,规划部门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焦头烂额。
3. 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建议
上文笔者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的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阐述如下:
3.1 增大弹性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虽然进行了相关的规划,但是相对于事务而言一般的情形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的,即使是最优秀最完美的规划也是不可能应对市场的变化的,所以增大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弹性的问题就必须得到规划者的注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必须要对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进行深入的解读,因为不同的地区的深度、内容的要求是会不同的。要做到这些方面就需要设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2增强可操作性
虽然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相对于总体规划而言是比较详细的,但是其可操作性还是有待解决的。就像土地权属等实际性的问题就需要进行细致的描述,还有就是规划中有可能涉及到的路网、公共服务等设施的规划也必须要有操作性的解释。其中,路网就需要结合实情,使得路网的设计更合乎人性化;而就公共服务设施而言,需要避免建设在产权已经明确的地区, ,而那些急需配置的公共设施也不应该安排在会拆迁建筑物的地区。这些问题看似十分的微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是有可能出现大问题的。因此,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要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并一起协商出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郭晓莹. 对于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J]. 中国城市经济.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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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建辉,李文彪. 关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以江西省小城镇为例[J]. 建设科技. 2013(03)
[4] 余颖,王法成,范颖. 面向动态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变革――以重庆市为例[J]. 规划师. 2010(10)
(2003年11月21日)
深住〔2003〕120号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深远意义。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国家条例、省条例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条例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贯彻意见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规模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划定。
2.已建成的物业以其已经自然形成的物业范围确定。
(二)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聘请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向业主收费或与非物业管理企业及个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3.各区局可以组织街道办、居委会参与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4.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按照国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业主大会表决时应当使用业主大会表决票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资格终止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
1.深圳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款“规模较小”在特区内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总建筑面积低于两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在宝安、龙岗两区是指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3.市、区两级政府所属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1.深圳市各区均执行国家条例规定的临时公约制度。建设单位售房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临时业主公约,临时业主公约应当报区住宅(建设)局备案。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可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另行采用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特区内仍然执行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售房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
4.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拥有的空置房或自用房、经营房、收入没有纳入公共收益的会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本体维修资金。
(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各区均要重点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各区住宅(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国家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关于维修基金制度
1.深圳市各区关于维修基金的名称和管理制度暂不变动。
2.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
(七)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1.深圳市各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执行现行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低碳理念;新城规划;策略;探讨
引言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问题,面临着人类社会活动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的矛盾,低碳理念的提出缓和了着几者之间的矛盾,在新城规划中,低碳生态城市的发展思路已经被认为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新城规划中低碳理念的基本内涵
“低碳经济”一词的提出最早是出现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一书中,其诞生的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旨在提倡减少人类生产和人类生活活动中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理念在新城规划中是指在城市环境规划设计过程中,运用低碳设计,通过制定合理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采用合理的科学技术手段,因地制宜地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高速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将碳排放总量降至最低。要将低碳理念用于城市规划中,我们必须从城市建设、生存、发展的角度去了解一个城市的基本形态,从城市的建筑格局上去了解城市中碳排放的成因及其造成的后果,了解碳排放过程中能源的传递过程,通过分析碳排放的影响总结出不同城市空间适宜的规划方式,做到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制定城市环境政策,对城市进行规划,加以合理布局,构造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新城市。 低碳理念在新城规划中的应用原则及现状 低碳理念在新城规划中的应用原则
在新城规划过程中,要发挥低碳理念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当始终坚持以下三个低碳理念在新城规划中的应用原则:第一、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城市建设中,对单位GDP能耗进行控制,逐步实现城市碳排放总量的降低,加强城市生态景观的设计,改善城市空间结构,依托城市原有绿地,在此基础上配置相应的植物美化景观,美化城市面貌的同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第二、始终坚持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新城规划建设中,要对资源加以合理利用,合理利用能源、原材料和现有劳动力,优化规划设计,合理分配资源,使得城市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环境和谐发展之间的效益最大化;第三、始终坚持系统整体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对城市建筑、绿化景观、交通等的合理布局,力争把城市规划设计成一个整体,降低人们在城市生活中的不便感,用低碳理念指导城市规划,提高人们在城市生活中的舒适感。
2. 新城规划中低碳理念的应用现状
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城市居住环境日益恶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问题。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城市规划和建设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在对新城规划中,逐渐的将低碳理念应用于城市规划中,规划理念逐渐在向低碳生态转变,国内外对于低碳城市的规划建设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例如德国的著名城市弗莱堡,整个城镇的动力来源几乎都是太阳能,在所有的公共设施和较多数的居民房屋上都装上了太阳能集热板,可以说是典型的低碳生态城。国内在城市建设上也引入了低碳理念,以天津为例,天津在对城市污水、雨水和新能源的利用上都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加以处理和利用,与此同时,我国也相继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控制碳排放总量,像《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政策都明确的提出了低碳理念对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作用,从目前低碳理念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现状来看,低碳生态技术的主要应用集中在五个方面:能源、水资源、废弃物、建筑和生态环境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生态技术本身的改进,在如何将低碳理念与城市规划有机的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实现城市的整体化、系统化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欠缺,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 低碳理念应用于新城规划中的几点策略探讨
人类的活动少不了碳排放,新城规划中引入低碳理念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城市碳排放量,让城市运行在一个低碳经济的方式下,可以实现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新城规划中引入低碳理念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传统的城市规划中,往往忽略了低碳理念对于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在时展的今天,对于新城规划建设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在对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始终贯彻低碳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低碳政策,对碳排放加以控制,降低碳排放总量。在对城市的规划中,制定科学合理的低碳城市建筑规划政策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前提,城市中碳排放来源主要是交通碳排放、建筑领域碳排放、工业活动和森林减少,据数据统计显示,城市生产、交通和建筑的碳排放量达到了城市碳排放总量的81.8%之多,所占比例相当之大,在新城规划中,应当制定政策对工业、交通、城市生产和建筑碳排放加以控制,在碳排放控制上,新城规划中要量化碳排放目标,建立碳排放监测系统,对于碳排放量超标的工业企业加征“碳税”,增加企业碳排放的社会成本,从制度上限制企业的碳排放,达到对城市碳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的目的。
二、优化城市交通设计,降低交通碳排放。城市交通碳排放在城市碳排放总量上比例巨大,在交通上可以采用推行单双号限行的政策,降低城市碳排放量的同时可以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鼓励人们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在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上,要充分考虑人们低碳出行的便捷性,在城市道路建设上要详细规划和划分,构建完善的城市道路系统,对城市快慢道采用分离设置,方便人们采取多种交通形式出行的便捷和舒适。
三、加大对新能源利用的研究,在城市建筑和城市生产中引入生态技术。在新城规划建筑中,可以在公共的基础设施和建筑上铺设大量的太阳能集热板,加大对太阳能的利用率,缓解传统能源压力的同时降低了城市碳排放量,在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过程中,大力发展以太阳能为例的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应用,例如,城市的路灯采用传统电力供电的同时辅以太阳能供能,白天吸收太阳能,晚上可用于城市道路照明,与传统能源相比,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具有可再生无污染的特点,我国要加大对新能源的研究,在新城规划中引入生态技术,逐渐的加大城市对新能源的利用率。
城市规划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全面性的工作,在城市规划中引入低碳理念有力于实现节能减排,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城市应当根据本身城市的发展情况、经济基础、气候特点和人文习俗等,因地制宜结合自身特点,在城市规划中寻找适宜自身城市特点的低碳城市发展道路。
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城市以后发展的蓝图,在新城规划过程中引入低碳理念可以改变城市发展过程中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现状,从根本上实现城市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低碳理念在城市规划的提供了多层面、多方位的指导意见,在对新城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低碳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力争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加快我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实现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兴平、何常清、陈国伟. 低碳生态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探讨(节选). 低碳产品与技术,2011,5
[关键词]土地资源;珠三角;旧改;混合使用
珠三角城乡建设用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570.0km2~1988年的1765.3km2,再到了2006年的6816.04km2,年均增速达7.79%,而2013年已达到约8534.0km2,增加了近5倍。在深圳、东莞以及佛山的南海、顺德等地,建设用地占城乡总用地的比例已经超过4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几年之后便会无建设地可用。与此同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同样加剧了用地的紧张,从粗放扩张式用地向节约集约用地转变,探索了节地新模式已十分迫切。土地混合使用是一种集约型城市发展方式,对于已走向“存量”规划的珠三角区域而言,城市更新项目很大程度上都难以回避土地混合使用的问题。因此,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土地混合使用模式的研究十分必要。本研究正是从增加和整合不同用地使用类型的视角出发,针对单一地块的多种建筑功能和同一街坊内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为对象,试图分析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混合使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珠三角各地城市土地混合使用状况综述
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混合使用
深圳经过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开始受到“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等压力,迫使深圳由过去的“增量扩张”为主转向“存量优化”为主。以增量更新为主导的城市空间增长方式对土地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法定图则的编制和管理中,土地混合使用得到了强化。据有关统计分析,深圳市2008~2009年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已批法定图则个案修改案例中,审议事项中61%与用地性质调整以及土地混合使用有关,6次会议共审议41项图则个案修改,其中25项涉及用地功能调整。伴随着深圳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和混合使用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用地功能调整案例中,在原规划功能的基础上申请混合建设其他使用功能的案例占比达40%。土地混合开发的案例主要是居住用地中要求增加商业、办公等功能,仓储用地要求兼容开发仓库、展览、办公、公寓等物流功能,工业用地要求建设研发功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要求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功能等。
2.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中的土地混合使用
随着城市的发展,广州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三旧”改造力度同样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015年2月28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以更新改造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探索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发展阶段的到来。广州市自2009年“三旧”改造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全市“三旧”用地就达15000宗,城市更新所释放出来的用地数量巨大。而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开的331例“三旧”改造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调整的相关批复中进行统计(2007年3月~2015年3月),涉及单一用地性质调整为混合用地的1078宗,共195案,审议事项中59%与土地用地性质调整和混合用地有关,土地混合使用表现为商业与住宅、科研、商务、交通,居住与交通、工业与科研等类型。可见,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中土地混合使用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管理中重要手段。土地利用混合程度还可以从城市不同性质土地混合的总体情况得到验证。在城市地理学中,可以引入信息论中的熵值原理来表示用地的混合情况,熵值的大小反映混合程度的强弱,参考林红、李军对2005年广州市城区各区的土地利用混合率进行测算结果,表明在城市更新项目较为集中的越秀、荔湾和海珠区,相应的土地利用混合率也相对较高。
3.其他城市“三旧”改造项目中的土地混合使用
2007年6月,佛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三旧”改造逐步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的四区及佛山新城《佛山市2013年经营性房地产及工业用地勾地表》为例,仅2013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89宗地中混合用地共有78宗,占比41.26%,土地混合使用也较为普遍,其中以更新改造形式供应用地27宗,混合用地25宗,占比92.59%。开发宗地中土地混合使用的形式以商住混合、商业商务混合为主,有少量的新交通编组站、上盖居住、商服综合开发地块。珠海城中旧村改造中土地混合使用也较为普遍。依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公示的《珠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3—2020》,到2020年珠海全市列入“三旧”改造的城市更新地块规模为1606个,共37.48km2,城市更新已成为珠海盘活存量土地的主力。而2014年珠海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中,城市更新单元6个,更新用地面积11.43公顷,其中混4个为混合用地,共计8.38公顷,占比73.32%,土地混合使用在更新项目中已成主流,主要的混合使用形式为商业、商务办公混合,商业居住混合,商业商务居住混合等。东莞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三旧”改造,先后出台了配套政策性文件20多份来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笔者从东莞市“三旧”办获悉,截止到2014年4月,东莞市已批出或审查“三旧”改造方案596宗,面积32m2,已落实项目的415宗。目前正推动5个大型改造片区(共约12.7km2)组团式连片改造试点工作。城市更新过程中以开发商主导的混合开发趋势非常强烈,土地混合使用案例多集中在地铁和城际轨道站点周围和城市中心区域,用地性质以商住混合、商业商务混合为主,为了全面规范东莞“三旧”改造工作,东莞相继推出《意见》《办法》等新规,规定市区内用于商住的更新项目不得超过60%,而镇区则不得超过40%,工改商住的项目比例会控制在40%以内。
4.小结
可见,在珠三角的主要城市中,城市用地的混合使用现象已较为普遍。对于已经步入“存量”规划时代的珠三角区域而言,城市更新已经成为释放现有土地资源,实现内涵式增长的主要途径。如何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顺应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满足开发主体对土地混合使用的需要,分析土地混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可行的操作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城市更新中土地混合使用存在的问题
1.技术标准滞后
深圳市2014版《深标》专门增加了土地混合使用的章节,在珠三角众多城市中实属首创。对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功能在建筑面积比例上进行约束,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尽管2014版《深标》对土地的混合使用在制度标准方面进行了可喜的尝试,但在城市发展转型与市场经济不确定性的宏观环境下,严格细化的土地分类直接导致了土地用途的单一和排他性,多种新型、混合的城市功能或产业功能很难用一两种用地性质准确表达,导致了规划编制的表达混乱和法定图则的频繁修改,规划编制制度的弹性仍然存在问题。
2.编制技术科学性不强
目前,无论是深圳的法定图则,还是广州的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上延续了传统控规的编制思路。是建立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的技术深化,以地方经验为依据,确定每个地块的土地用途。动辄几平方公里范围的控规编制,很难对现状成千上万的权利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考虑周详,规划师“拍脑袋”定性规划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与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规划的严肃性不够。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城中村、新居住区、高端CBD、工业园等开发类型同时存在,新旧差异巨大,部分“三旧”区域功能复合化十分突出,改建、私建等不规范的用途调整加剧了技术处理的复杂程度,动态更新的操作很难及时跟上。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就规划编制队伍本身而言,长期以来以城市规划、建筑学学科背景为主流的城市规划从业者,尚未能从物质空间为主体的规划设计工作中转换角色,规划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不足,处理措施粗暴,造成了形态空间无法解决多元的市场需求和城市复合化的增长规律。
3.相关政策不完善
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进入产业加速转型时期后,以创意研发、设计、物流、现代服务业等2.5产业迅速崛起,不仅符合城市产业发展导向,又具有使用方便、转型快、成本低等特点,有助于企业产业方向的快速、灵活调整,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创新型产业无不体现出多种功能的高度混合,然而,现有的规划标准和管理规则却没能及时调整,造成规划主管部门缺乏对其进行规划许可或规范管理的政策工具。拿深圳来讲,《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对法定图则(控规)修改规定了一套刚性、严格的程序,极大的促进了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无独有偶,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东莞市、佛山市“三旧”改造办无一例外的建立了内容大致相似的城市更新修改审批机制,这些政策文件多采用直接的规划指导措施,保障了法定图则、控规实施的刚性管理。但是,随着近年土地混合使用需求的普遍增加,土地混合用途调整的个案频次逐年增加,由于图则修改控制严格、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对城市建设与市场开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结语
通过对珠三角区域土地混合使用的分析发现,在当前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已经自发形成了强烈的混合开发诉求,在城市更新规划中由于技术处理手段科学性不足、技术标准、政策制度不完善等综合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混合使用需求,但“旧改”活动本身对制度、政策的依赖特点决定了如何改革规划编制技术,优化政策制度才是促进土地混合利用的关键。规划不应只是一种实现城市美好蓝图的纯技术手段,还应是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分配与调节,协调城市发展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行动。因此,在土地再开发中建立多方参与、凝聚共识的土地再开发决策体系及多元利益共同体协调合作的实施机制,才是从根本上实现土地混合使用体制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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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简述
大数据是指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大数据所包含的内容,远超采用软件工具即可获得的各种相关数据和应用范围,可提供科学决策资源和准确的资讯信息。应用大数据技术可快速从繁杂的信息数据材料中及时、准确地提取出利用价值较高的有用信息,提升数据信息的处理能力。传统信息处理技术无法高效处理分散的信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则实现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多项技术的集合,通过云存储方式和云计算,将不同类型的设备相联合,实现协同工作;利用分布式架构技术从存储的数据库中,挖掘、确定数据之间的联系和遵循的规律,顺利完成相关价值资料的提取、管理、处理,为城市管理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二、智慧城市简述
现代化条件下,政府部门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大数据平台建设当前已具备一定基础。从智慧城市建设的角度而言,大数据技术的引用具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开展城市规划工作时应该提高对大数据价值的认识,并采用切之可行的措施,利用大数据推动城市规划创新,为日后智慧城市的建设管理提供保障。当前阶段,智慧城市缺少标准的定义,通常是指把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在城市中各行各业的城市信息化高级形态,实现信息化、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有助于缓解“大城市病”,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城市的精细化和动态管理,并提升城市管理成效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例如:遍布在城市各处的传感器与智能设备可对城市的运行过程进行测量、监控、采集、分析,利用“物联网”和互联网系统融合为城市的运行带来智慧监管,通过智慧基础设施的利用推动城市实现最佳的运行状态。
三、大数据与智慧城市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性
利用信息技术以及通信技术,可以对城市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收集不同信息,进行整合与分析,提升城市管理质量与管理效率。除此之外,通过大数据挖潜,可以更为客观地掌握实际使用人的吃、住、行、玩等行为特征和规律;通过把握“用脚投票”的客观情况,将为智慧城市规划设计提供基础信息层,更精准地识别城市问题症结和人民的关切点,避免自上而下的主观臆断,从而真正地做到“人民城市为人民”,在此基础上所制定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方案,符合人民的期盼,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质量与管理效率。如,在智慧城市交通建设工作中,可以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对人流信息以及车流信息进行收集,结合城市发展实际情况,计算区域交通的流量数据,形成该区域各信号灯的配时方案,实现该区域的交通流量最大化,提升通行效率。
四、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城市规划中的实际应用
1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空间规划平台建设中的应用
2010年以后,智慧城市理念全面进入爆发阶段。其在我国层面的表现为2013~2015年,各种政策的指导意见与试点进行密集的;在地方层面的表现一般为各地积极推动和智慧城市各种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公共服务等。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智慧城市的发展数量如今已达500以上,在全球稳居首位。在进行智慧城市的规划中,大数据可充分实现空间规划平台的建设,并进行深入的分析:有鉴于此,大数据的空间规划凭条的创建,改善了传统的平面式智慧城市规划,确保规划人员拥有了更为直观的规划观念,创建了全局性的规划性思维。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更好的取得各种勘测数据信息与城市中的地表建筑、电力系统、暖通管道和各种基础设施的信息,在空间规划平台方面体现出立体的建筑模型,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从不同的角度、维度实现智慧城市规划过程中各种规划内容的反复实验,针对智慧城市规划内容应用效果进行详细模拟,最大限度的防止智慧城市规划方向缺少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智慧城市的创建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体验。
2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海量数据信息处理中的应用
在城市规划工作开展中,会产生海量数据信息,此类数据信息的处理,如果单纯依靠人工方式,不仅会浪费更多时间与精力,数据分析与处理的准确性也无法保障。而运用大数据对城市规划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梳理,则可以通过图、表等方式直观呈现数据本身特征,不仅可以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还可以确保数据信息处理的有效性与准确性。除图表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分析模型,研究现象背后的成因、研究识别关键角色或特征、研究影响范围或实施效果。总之,通过大数据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既直观呈现了数据本身所包含的特点,又避免了因人工操作而有可能带来的失误,保障了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的合理性。
3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特色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不同的城市规划过程中,需充分结合城市本身的特点,包括建筑、旅游等各方面的内容,并科学规划城市。大数据可有效采集城市发展的相关信息,且针对城市特色开展数据分析,让智慧城市的建设具备特殊性,有效适应城市的发展规律。除此之外,还可帮助城市区域实现合理规划。在智慧城市特色的规划中,利用对不同产业和社区的科学分析为城市的平稳运行提供数据基础,通过区域内各种内容信息数据的采集,推动规划价值的充分发挥,为城市区域的合理划分提供切之可行的条件。在智慧城市的规划过程中,利用大数据,不但可充分维系城市各区域本身的特点,而且为城市实现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针对城市各个方面的因素实施综合分析,科学配置城市资源,保证智慧城市的特点充分呈现。
4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各规划环节管理中的应用
在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开展中,会涉及到许多不同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于智慧城市发展,要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然而,从如今规划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可以发现,各个部门之间缺少高效的交流沟通,导致各种工作的开展不能实现高效衔接,影响工作开展效率。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就要让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使用大数据技术对规划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结合既定建设理念,对各环节规划工作进行有效协调,在各环节工作开展中,要从城市整体发展角度展开,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规划管理平台,同时实现对规划流程的整合与优化。
五、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城市规划中的展望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日益深入,城市化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存在。伴随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需整合布局,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夯实智慧城市未来发展的基础。因此,应推动城市从服务型社会转向智慧型社会,进而确保整体过渡更为顺利、流畅,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中智慧城市和大数据的应用,实现空间划分管理与数据的综合分析,推动城市管理进步。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是互联网技术等各种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六、结语
关键字:中小城市;城镇化;公交场站;发展对策;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公交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布局与公交线网布局、线路组织形式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城镇化工作正迅速推进中,作为城镇化进程中坚力量的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普遍处在迅速发展的扩张阶段,公交场站作为公共交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重视,进行科学规划。文章以昆山市公共交通规划为例,初探中小城市公交场站发展对策及实施保障机制。
2中小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发展现状
目前中小城市多处于快速城镇化的阶段,普遍呈现“扁平化”的城市形态,城市功能相对分散,土地与交通系统缺乏协调发展。这些多是制造业粗放发展的结果,而该类城市面临着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契机,城市空间应向紧凑集约方向发展,同时形成与之适应的城市交通模式。
公交主导的城市交通出行模式是中小城市建设用地约束、道路资源有限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公交场站是公交系统发展的基础之一,但在国内各城市普遍推行 “土地财政”政策影响下,公交场站用地由于其公益性和低回报率(仅从直接经济效益衡量)而常常难以得到保障[1]。大部分中小城市财政收入结构相对单一,出让土地的收益显著而直接,相比之下,公交场站用地缺少直接效益,极其容易被忽视。
2.1城市迅速发展需要公交枢纽场站支撑
中小城市空间拓展迅速,面临经济产业的转型期,城市空间形态和交通结构具备优化重塑的条件。公交枢纽场站可以锚固城市中心体系,支撑城市策略发展地区的开发。一方面,通过构建与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契合的公交走廊,在公交走廊内合理安排公交枢纽,实现轨道、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多种交通方式的高效换乘;另一方面,与城市土地利用高效衔接,设置常规公交场站,合理组织公交线网,灵活分配公交运力资源,促进公交服务水平的提升。
2.2建设用地紧张需要场站建设标准形式灵活
中小城市公交场站用地中存在相当一部分是临时用地及租赁用地,这反映了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大环境下,公交场站用地往往不受重视的现状。一旦这些临时用地被收回,公交车辆停车调度等基本工作将面临极大的困局。与此同时,在城市地区,因为建设用地相对宽裕,部分公交场站规模偏大,用地性质有所改变作为他用。所以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异,灵活调整公交场站建设标准或建设形式。
2.3场站枢纽建设实施需要合理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市级以上行政建制应编制有相应的公共交通规划指导其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公交场站的规划。实际上,很多中小城市的公交场站规划很难付诸实施,一方面,一些公交规划编制水平较低,规划成果自身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由于城市发展速度过快,原先的公交规划跟不上发展步伐,导致实施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公交场站建设缺少监管,没有有效的抓手去推动完成公交场站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无暇关注公交场站建设工作,往往出现每年公交车辆更新增加不少,却没有增加场站的现象,而这严重影响公交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制定合理的实施计划,依托政府主导,才能促使场站枢纽建设付诸实施。
3中小城市公交场站发展对策
公交场站规划通常分为车辆需求规模预测、场站需求规模测算、场站布局规划以及用地落实几个部分[2],环环相扣决定公交场站规划的最终方案。中小城市普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交通系统均有较强的可塑性,在实际的公交场站规划过程中尤其应该注重以下方面。
3.1场站布局契合城市空间形态是交通土地协调发展的体现
中小城市在新一轮城镇化背景下面临着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其城市空间形态较强的可塑性为实现公交引导城市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公交场站布局规划务必与未来的城市空间形态相适应,推进公交土地协调发展。
以昆山为例,其地处于上海国际都市圈内,作为中小城市其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但依旧存在城镇化的需求,其城市空间尺度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主中心内规划有功能片区,围绕城市主中心规划发展5个城市副中心,乡镇的旅游开发需要公交服务的支撑。考虑到城市未来发展及空间布局,而近期缺乏大中运量公交系统支撑,亟需通过设置常规公交枢纽来促进锚固功能片区和城市中心,并且这些公交枢纽场站均是规划在片区及中心的核心地段,真正发挥公交枢纽作用。以公交枢纽为基点,结合规划土地利用情况进一步确定首末站、停保场、修理厂等其他公交场站的布局。
3.2场站建设标准因地制宜是紧凑集约化发展的要求
中小城市在快速发展阶段用地扩张速度非常迅速,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增量土地越来越少。为达到城市集约化发展的目标,如何在符合场站用地规范条件下尽量满足公交场站用地需求的同时,又可以减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占用是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值得思考的事情。所以在公交场站规划中应考虑结合城市具体的发展特征制定不同的场站规划面积标准。目前国内不少中小城市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尤其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对应的公交系统的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城市区及乡镇公交场站的管理及利用效率远不能同城市核心区相提并论。在公交场站规划过程中,核心区利用其相对较高的场站管理水平,设定较低的场站面积标准,区主要是鼓励公交系统发展,设定较高的场站面积标准,用差异化的场站面积标准促进公交发展。
例如首末站和枢纽站可以借助建筑物四周道路或邻近街坊作回车道,或者将站点设施用房与非公交建筑一体化,相对国标可节约20-30%的用地,则每标准车用地80~100平方米。停保场可考虑建设立体停车库,并与其它生活、生产性建筑一体化开发,相对国标可节省20%的用地,则每标准车用地90~110平方米。
在以上的规划思路下,制定昆山市分区域公交场站用地标准,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如下表所示。
表1 昆山市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类别(平方米) 首末站
(枢纽站) 停保场 修理厂 合计
中心城区 80 90 30 200
副中心地区 90 100 30 220
其他地区 100 110 30 240
3.3用地落实是场站建设实施的基本前提
在公交场站规划中关键一步就是落实公交场站用地,使公交场站规划不再仅仅停留在规划层面,而是真正进入可实施阶段。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公交场站用地落实过程中存在更多问题。
(1)观念滞后注重眼前利益,不愿为公交场站投入用地。中小城市往往通过大量的土地投入换取经济产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极高,而公交场站用地缺乏直接显著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发展作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很难有动力为公交场站预留用地。所以在规划过程中要努力说服委托方接受新的理念,考虑城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重视公交场站预留用地,多用国外公交都市的成功经验来佐证公交场站的重要性。
(2)多选取偏远及不宜使用的土地,不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公交场站用地均是为了实现交通功能而规划的,如果与原有规划选址偏离过多,易丧失其本身的功能定位。对于充分考虑城市空间形态发展后规划的公交场站,尤其是大型公交枢纽站,一定要设置在其功能得到体现的位置,切不能因为其他因素轻易挪动。昆山市公交规划中,考虑核心区未来规划的中央商务区必将吸引大量人流,且与城市其他区域的交流较多,在该处规划公交枢纽站,考虑到该处用地价值建议公交场站采用与商业建筑一体开发的模式,该方案经多次争取,并通过市政府协调终获认可。
4中小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实施保障机制
完善的配套保障体系是推进公交场站建设工作的有力保障。目前国内不少城市公交场站规划方案缺乏与之相配的建设保障机制,造成部分公交场站规划后的建设工作开展缓慢,且建成后的公交场站缺少必要的保养维护。中小城市应该抓住自身尚属发展阶段,可塑性较高的机遇,通过一系列保障策略推动公交场站的建设,避免重蹈国内大城市缺少公交场站用地的覆辙。
4.1政府主导开展,是保障策略的基石
城市公共交通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有序的发展,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出台相关文件或采取有效手段来促进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工作。
当前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等[5][6][7]相关文件,其中从设施建设、用地开发、投资三方面提及场站设施建设:“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建设,提高公共汽车的进场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用地”,鼓励对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增加场站建设的投入”。
地方政府应从用地和资金两个方面着手推进公交场站建设工作。用地方面:首先,公交场站先期规划就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负责、统一协调、统一编制,同时各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例如国土部门应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落实场站用地;其次,建立公交用地的储备机制和场站用地使用跟踪管理制度,各政府部门应严格落实和控制用地,保护公交场站用地不受侵犯。资金方面:公交场站建设资金和改造资金由政府统一计划,公交场站维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核定拨付,公交场站相关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4.2设置建设管理主体,促进场站相关工作
公交场站建设仅拥有政策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部门因为人员数量有限,难以长期持续的对公交场站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而公交公司作为公交场站的使用者并不适合作为管理者,应由第三方负责公交场站建设管理工作。
考虑以上因素,为促使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工作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应成立市级公交场站中心,该场站中心由地方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或类似企业负责组建,作为公交系统的组成部分,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及地方政府支持。负责建设规划的公交场站,将国有投资的公交场站、公建配套等既有公交场站纳入管理维护体系,确保公交场站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4.3出台相关法规条例,保障公交场站建设工作
公交场站的建设应有规章制度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4],地方政府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公交场站建设写入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办法中,制定公交技术标准准则,指导公交用地规划及场站建设形式。在城市用地开发中,规定新建居住区、商业区及重大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应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在土地出让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而在旧城改造环节,应规定更新用地中须优先预留公交场站用地,保障更新后的片区均配备公交场站。同时为监督公交场站建设,应考虑引入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4.4调整场站建设形式,吸引社会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公交场站建设工作,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允许公共交通用地进行综合开发。目前中小城市的公交场站多采用平面布局的方式,而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公交场站立体开发模式,所以中小城市应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本着集约化用地的原则,鼓励公交场站用地综合开发,例如地面地下层用于公交场站建设,地上层用于商业开发,或者建设立体公交场站,最大限度提高公共交通用地的利用效率。
5结语
公交场站建设是发展公共交通的基础,必须引起重视。中小城市正处于极速发展的阶段,加快公共交通发展,建立土地公交协调发展的模式,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通过公交场站的科学规划,以及政府在政策、管理、法规、资金等多个方面予以支持,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才能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泉,黄富民,杨涛,等.公交优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 蔡全凯. 城市常规公交场站规划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7
[3]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昆山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R].深圳: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2012
[4] 林群,赵再先,林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制度设计[A].公交优先与缓堵对策――中国城市交通规划2012年年会论文集[C].福州: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2012:1-6
[5]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建设部2004年38号文
[关键词]海绵城市;规划;技术
中图分类号:S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228-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方针,推动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这无疑是为全国各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成为了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头戏。
1 “海绵城市”理论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各种水危机问题逐年加剧。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雨涝灾害、地下水开采过量导致的地面下沉等等。这一些列的水危机都在制约我国的发展,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居民的生命。而“海绵城市”的提出正是基于要系统化、综合化的解决上述水危机问题,以雨水的高效利用为目的,以低影响开发技术的选择与应用为依托,结合不同城市的水情特点,将建设项目纳入到城市规划之中,成为各系统、各部门共同支持参与的城市建设项目。
2 “海绵城市”的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3 “海绵城市”的目标与要求
3.1 “海绵城市”的规划目标
“海绵城市”的规划目标是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建设,促进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以生态、安全、活力的海绵建设塑造天津城市新形象,实现“水生态良好、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改善、水景观优美、水文化丰富”的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排水防涝系统、防洪潮系统,完善城市生态保护系统,建立制度完善、手段智能、措施到位的管理体系,形成河畅岸绿、人水和谐、生态宜居的绿色海绵城市。
3.2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意见》中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统筹有序推进,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4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践
4.1 天津“海绵城市”规划原则
天津“海绵城市”规划原则是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为目标,继续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使天津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统一。
一是要统筹规划,近远兼顾。在保证建设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行为统筹规划、系统协调;合理确定建设时序,注重项目实施的评估和绩效考核,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持续性。
二是要生态优先,安全为重。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水安全。
三是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充分结合天津市地处滨海内湾、水系发达但生态条件不足、现状下垫面条件不利、新建道路和公建设施多等特点,选用渗、蓄、滞、净、用、排各类设施组合,因地制宜开展建设。特别针对天津市地下水位高,土壤下渗难度大,地下水矿化度高,蒸发强烈,盐碱地分布广泛。合理分析下垫面条件,确定天津各片区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方式;针对盐碱化的问题,筛选适宜的物种,净化水质,强化下渗。
四是要全面协调,综合提升。统筹城市基础设施,与道路、绿地、竖向、水系、景观、防洪等相关内容充分衔接。基于“海绵”理念,全面协调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与协调。
4.2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谋划与制度保障
4.2.1 天津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谋划
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源头、转输和末端全流程控制,采用蓄、渗、滞、净等多种设施的优化布局,有效降低径流量和径流污染负荷。设施建设不能与周围景观冲突,优先保障景观功能。
天津在建设规划“海绵城市”规划中,源头控制设施新建区主要采用绿色屋顶和透水地面,建成区主要采用雨水桶和透水地面;转输控制设施采用雨水花园、植草沟、生物滞留带和下凹式绿地,新建地区和老城区,特别是非工业新建区,重点考虑下凹式绿地;末端控制设施宜采用雨水塘和雨水湿地等小型调蓄设施。
地块内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减少外排雨水量,鼓励利用景观水体、收集池、下渗设施等作为调蓄空间。
按照道路、公建、建筑小区和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类型的不同,有针对性的选取海绵设施,合理组合,处理路面雨水、屋面雨水等。
4.2.2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制度保障
天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充分纳入,其他道路、绿地、涉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时也保持一致。在划定城市蓝线和生态红线时,充分考虑了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竖向空间设计,将城市排涝规划与城市防洪规划充分协调衔接。市建设、规划、水务、道路、园林、林业等行业管理部门同步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
严格规划管理,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调蓄容积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两证一书”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明确和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求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市规划、土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落地。
结束语:“海绵城市”建设是全国均需贯彻开展的建设规划,是全面推动我国水环境问题治理的关键性规划,是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推进的城市项目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需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再加之因地制宜地制定制度保障、合理选取技术措施、投以资金保障、统筹合理规划,全国各城市必能发挥各自“海绵”能力,共同缓解水资源问题。
参考文献
[1] 俞孔坚,让雨洪不是灾害,而成福音,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