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9:42: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退票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订票票务点订购的机票,可电话讯问退票事宜。
2、网上订的机票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退的,到所在订票网站,打开机票订单,申请退票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航空公司或机票预订网站各退票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同一个航空公司或机票预订网站对不同折扣舱位价格的退票规定也有所不同。
网上订机票退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非特价机票。有些航空公司规定放出的特价机票不能享受退改签服务,所以旅客在购买特价机票时应认真考虑是否在自己的行程承受范围内。
2、必须在原购买地的出票公司办理机票退票。
3、一定要有客票原件行程单,字迹清楚且不能涂改过。
4、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目的地要求退票,凭订票人身份证原件可在当地的承运处办理。如当地无随运人售票处,可在经承运人特授权的当地销售人售票处办理。
5、受理退票的售票处必须获得旅客原购票的售票处和承运人财务部门的书面授权后就可以以办理,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6、对自愿变更过航班,日期的客票,承运人应将旅客退票时间距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与各次自愿变更航班的时间距其所变更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加以比较,把其中最短的一次作为计算旅客退票费的时间。
7、客票必须是OPEN FOR USE状态,有限期为出票后的第一天算起一年之内才给予退票,超过有效期则不能退票。
8、另外,网上成功预订的特价机票, 原则上是不给退机票的。如果特价机票没被使用且机票款没退,1年以内都是允许退机场建设费的。
退票注意事项:
乙方:______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给甲方提供国际、国内航班查询、送票、预订酒店、火车票、边防证等服务(火车票手续费___元);
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国内机票实行明折明扣政策;及时将市场最新优惠政策提供给甲方;
3、甲方退票、改票,均由乙方指派专人负责上门办理,退票需按民航规定办理,退票规定如下:
a、国航退票规则:旅客所订机票在___折-___折要求退票,需按票面收取___%退票费;___折-___折退票按票面收取___%退票费;___折-___折要求退票按票面收取___%的退票费。
b、其它航空公司退票规则:离飞机起飞时间___小时以前提出退票,按票面扣取___%的退票费;在离飞机起飞时间___小时以内,___小时以前提出退票,按票面扣取___%的退票费;在离飞机起飞时间___小时以内提出退票,按票面扣取___%的退票费。
二、甲方责任:
1、甲方的订单应向乙方传真、email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以保证乘机人姓名与身份证相符;
2、甲方若在春节期间购票,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三、优惠方式
1、节假日期间优先服务,且逢年过节期间优先满足协议单位票源;
2、异地客户可享受免费送票到机场服务。
四、结帐方式:
*月结:月结客户应由乙方于次月___日前发对帐单,甲方并于___日之内结帐。
*现金支付:可使用现金直接付款或持信用卡至我公司刷卡。
五、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是乙方直接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全责,反之由甲方负全责。
六、本协议具有相关法律效力,若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须提前十天进行友好协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名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 如何买票?
网上、电话订票预售期:可提前60天预定火车票>>点击查看:2016春运购票日历
网上、电话订票时间段:早上7:00至晚上23:00
﹠订票前需了解乘车站的火车票起售时间:全国各地火车站车票发售时间
1、网上订票:12306网上订票指南 12306手机APP购票指南 12306怎么改签和退票? 12306网上购票常见问题
2、电话订票:订电话票前需做什么准备? 95105105电话订票指南 电话订票流程
? 如何取票?
电话订票的取票时间::当日12:00前已订车票于第二日12:00前取有效;当日12:00后已订车票于第二日24:00前取有效。
取票方式::
1、前往各大火车站柜台取票:深圳火车站地址大全
2、前往火车站的自助取票机取票:教你火车站自助取票机怎么用
3、前往所在城市的火车票代售点取票:全国火车票代售点查询(图文指南) 2016最新深圳火车票代售点地址大全
? 注意事项
2016春运火车票改签退票手续费新规定 先改签再退票或收5%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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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运抢票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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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春运火车票8大变化
变化1:首次网购需到火车站核验身份
与往年相同,由于网络和电话订购火车票预售期要比火车站售票窗口和火车票代售点早两天,今年要想抢到春运回家火车票,还是网购和电话订票比较靠谱。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首次网购火车票的旅客需要提前进行身份核验,否则无法购票。
变化2 :12306新用户需手机双向验证
2016年春运购票,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12306网站推出了手机双向验证服务,以防用户信息被抢注。旅客在12306网站注册新用户时,页面会提示进行手机双向验证。旅客需使用注册时留的手机号,向12306发送短信“999”。然后,12306会回复一个6位数字的短信到该手机上。新用户需在10分钟之内,输入这6位数字的验证码,从而登录12306网站。每位用户一天可获取3次手机核验短信验证码,手机核验通过的用户才能在12306官网办理邮箱修改、密码修改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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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3 :网购需30分钟内完成支付
2015年春运,12306网站及手机客户端网购车票支付时限为席位锁定后45分钟内支付票款。2016年春运这一要求调整为30分钟内完成支付。
请广大旅客在网购车票时务必注意这一变化,以免因错过支付时间而导致好不容易抢到的票从手中溜走。
变化4 :开车前30分钟仍可网购车票
2015年春运时,旅客通过互联网和手机购票、退票、改签需在开车前2小时以上。而目前该政策已调整为在火车开车前半小时,旅客依然可通过12306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办理购票、退票和改签业务,这给春运期间临时行程计划有变的旅客提供了极大方便。
铁路部门提醒,开车前30分钟网购车票的旅客,请务必在10分钟以内完成支付,否则订单将作废。
变化5:先改签再退票将收取退票费
2015年春运时,火车票预售期延长为60天,为方便旅客,铁路部门规定15天以上退票不收退票费。部分囤票者利用这一措施,在临近开车48小时前,将囤积的未出手车票改签为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车票,然后办理退票,占用了客票资源,影响了其他旅客正常购票。
为规避这一情况,2016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开车前48小时-15天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其他列车车票,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核收5%退票费。
铁路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旅客注意,新规实行后,15天以上退票仍不收退票费,且旅客因特殊情况未赶上所购车票列车的,在开车后仍可改签票面乘车日期当日有余票的其他列车。如果您提前占到多张车票,可将最合适的车票留下,其余车票在开车15天以前办理退票。
点击查看:2016春运火车票改签退票手续费新规定 先改签再退票或收5%退票费
变化6:买票后可直接“变更到站”
在往年春运中,如果旅客购票后,需要调整行程,变更新的目的地,只能将车票退掉后重买。2016年春运,如果您再遇到这种情况,则可以直接申请“变更到站”,省下退票费了。
铁路部门规定,原车票开车前48小时以上,旅客可任意选择有余票的列车办理变更到站业务。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在12306网站办理。不过,已取得纸质车票的,则必须在火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
需要提醒您的是,办理“变更到站”不收取手续费,只可办理一次。已办理“变更到站”的车票,不再办理改签。
对已改签车票、团体票及通票暂不提供此项服务。旅客办理“变更到站”或“改签”(即到站不变)时,新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的,补收差额;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变化7 :春运可自愿购买乘意险
2016年春运,您在12306网站购买火车票时,也可自愿购买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铁路乘意险)。
目前,铁路乘意险只能在12306网站上购票时购买,成人保费3元,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儿童保费1元,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投保,最高保障1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1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在12306网站购票并购保的成年父母,若其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且不满10周岁的子女(经二代身份证核验),可领取一份免费的未成年人铁路乘意险。
需要提醒广大旅客注意的是,目前车站内在自助取票机上尚不能取保险发票,旅客可在不晚于自火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31天内,凭火车票或投保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火车站退票改签窗口补领保险发票。
旅客如需退保,请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办理退保手续。尚未换取纸质车票且在12306网站允许的退票办理时限内的,可在网站直接办理,否则应到车站指定窗口办理。
变化8:常用联系人上限缩至15人
如果您准备春运期间帮助多位亲友抢票,那需要提前添加常用联系人,可在抢票时节约时间。不过,目前12306网站注册用户名下的已通过、请报验、预通过常用联系人(乘车人)累计上限已由最初的100人缩至15人。铁路部门表示,目前购票常用联系人上限已超过15人的用户,现有的常用联系人仍可购票。
铁路部门提醒12306网站广大注册用户,请使用本人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注册购票账户,对于冒用他人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账户的行为,一经查实,网站将对该账户停止网上购票、退票、改签、变更到站等服务。
2016春运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客票预售期延长至60天后,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距离发车前48小时以上退票,收取票面5%的手续费;距离发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退票,收取票面10%的手续费;不足发车前24小时退票,收取票面20%的手续费;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将直接收取票面20%的手续费。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基本情况
随着电影业的进步与发展,电影票都通过购票APP销售,但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提前几天购买了电影票,因为临时有事不能按计划去看电影,已经买好的电影票却不能退;如果不能转让给别人,就只能作废。[1]电影院的“售出不退”这一默认规定,让人们很是无奈。
现在已经有商家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改变,但仍有很多网友和市民抱怨,退票后他们并没有收到退款。而电影院方面的人员表示,目前国家也没有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2]很明显,对于“电影票退票”这一问题,电影院本身是解决不好的,政府必须要对这一现象进行管理,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各类问题频出,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在此领域分散、弱化、缺失的情况仍未改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市场监管体制相对粗疏,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往往局限于为应对改革发展阶段需要的应急性和应景性的仓促安排,均未能提炼和吸纳应有的制度理性。“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一现象,也说明政府对电影市场监管不到位,监管地不深入,同时存在监管空白的地方。
显然,“电影票不能退票”这种现象很明显是因为电影市场化后,电影院有了自主经营管理权,他们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益问题上,而对民众的需求则关心变少,所以政府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深入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对策。在退换票的问题上,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出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清晰明确地告诉电影院商家应该怎么样做,进而政府对电影院及其行为实施制约进行监管。而对于电影院方面,电影院可以参照火车票、飞机票的退票规定进行改良,制定退票细则,有条件进行退票。如设定退票时限或退票折价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电影院的利益,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3]
电影院应该根据人们的需求对电影票退票这一现象做出一些改变,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到便利。目前我国正在往服务型政府上转变,而服务型政府是按着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充分考虑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三、政府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透过“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个现象显现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在电影院自己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时,政府就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并且要监管深入,结果让民众满意,从而体现服务型政府,进而会树立起政府在民众心里良好的形象。
1、火车票最晚退票时间为开车前25分钟。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2、根据《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3、第二十八条旅客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只能在车站办理。在12306.cn网站办理时,改签、退票应不晚于开车前25分钟,变更到站不晚于开车前48小时。
(来源:文章屋网 )
火车晚点能改签。
火车开出后,2小时内(一定要注意是2小时内,如果错过火车的时间超过两个钟,那就没办法了),去火车站售票窗口,申请改签,可以改签当日的其他车次火车的(注意是当日的,不能改签其他日期的火车)。
如果想退票,千万不要想着改签后再退,因为改签后是无法退票的。
改签的变化,主要是涉及普通车和动车。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意味着说,如果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原来普通列车旅客如办理改签,最晚可在开车后2小时,此次更改的细则明确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在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为什么发生在上海的案件会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来审理呢?这是很多人比较疑惑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由于本案中胡峰的户籍所在地是在郑州市中原区,故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有权利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二)关于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认定问题
在本案中,当民警讯问胡峰时,胡峰告诉民警“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对于这一陈述,本案被告当时并没有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而是直接认定胡峰倒卖火车票。对此,法院在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中,原告所讲述的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决定了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甚至是决定了其加价出让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铁路车票定性。被告在对原告讲述的情况没有予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原告加价出让火车票的行为属于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我们认为,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且合法的。
(三)关于何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以盈利为目的”?我们认为,首先,在购买火车票时就应当是为了倒票卖票而进行盈利的。如果购买火车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随后高价转让,那么自然应当属于“倒卖铁路客票”,但如果不是,那么就不能作为“倒卖铁路客票”进行处理。就像本案中,胡蜂只是为妹妹返郑多买了一张火车票,多买票并非为了卖出,虽然在转让时加价27元,但仅仅是为了弥补自己为买票而支出的相应的手续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而已,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而且我们需要注意是,法律对于公民行为的处罚,应当是建立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之上,在本案中,胡峰既不存在构成违法的主观要件,而且我们也不能看出其“加价”行为到底给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性,因为将其认定为倒卖车票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盈利”应当是从事连续多次,或者一次卖很多张的倒票行为,如果仅仅将自己不用的一张火车票转让,就认定为是为了盈利而倒卖车票,那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当然,关于这一点,包括上海铁路公安处在内的很多人认为,铁路公安部门是没有办法了解到胡峰最初购买票时的真实想法,故认为太难操作。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实际上并没有道理,因为当时,铁路公安处完全可以在当时就给胡峰的妹妹打电话,核实具体的情况。事实上,上海铁路公安处从带走胡峰的那一刻起,就将胡峰的手机给予扣留,但是他们并没有向相关人进行核实。
(四)关于拘留胡峰以后是否应当通知家属的问题
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将原告从自己居住的小区门后带走以后就将原告手机给没收,并告知原告只是去问个话做个笔录,然而直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做出行政拘留决定书,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原告的家人和朋友。由于原告是一个生活很有规律且很顾家的人,突然的失踪导致其家人和朋友非常恐慌,以为原告被绑架或者失踪了,原告女朋友孙敏(化名)只好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报案,结果却因为地方公安系统和铁路公安系统不属于一个系统,而没有查到他被拘留的消息。一直到2008 年1月30日,也就是原告被公安处带走4天以后,经过多方打听,原告的家人才终于知道原告被上海市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然而,当原告的家人想要去见原告一面时,却被拘留所的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应当说,这些规定表明在本案中,通知原告的家属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选择性义务,除了无法通知以外,其都应该通知原告的家属。事实上,上海市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不但没有将原告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原告的家属和朋友,而且在原告的朋友打电话询问为什么没有告知时,居然回答说“我们通常都不通知,再说你现在不是已经知道了吗?”(有录音)。我们想请所有关注该案的人们想一想,对于一个人来说,难道还有什么比生命和人身自由更为重要的权利吗?当原告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候,当原告的家人为找不到原告而失声痛哭的时候,原告怀疑我们是否生活在一个厉行法治的国度。
(五)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要求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而且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胡峰的这一要求实在“过分”。对于该问题,在开庭时,我们就曾经进行的解释和争论。我们认为,无论是作为原告的人,还是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者,我们当然清楚国家的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提出这个问题呢?是因为在我们看来,作为生活在这块热土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当然应该服从国家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但是我们的原告,以及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的中国公民,是一个又一个法律上“大写的人”,而非可以被随意地处置的无生命的物品。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原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人的尊严,并在这种尊严被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与赔偿,且关于这种赔偿,不会因侵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存在例外。
我们想提醒所有关注本案的人们认真的想想这样一幅画面,即当原告被违法拘留却无法做出自由的申辩时,当原告的家属和朋友找遍整个上海却找不到原告哭泣到昏厥时,当原告的家属在原告被拘留的第4天才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原告时,当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的朋友“我们通常都不通知,再说你现在不是已经知道了吗?”时,当原告的声誉因为这个违法的行政拘留蒙上羞辱而不得已辞职的时。我们不知道还有谁可以站出来大声地说“原告就是一个没有思想、没有尊严的物品,他不会因为这个违法的拘留遭受任何精神上的压力和损失?”如果没有人可以这样说的话,那为什么不给予他精神损害赔偿呢?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无论是原告,还是作为人的我们都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我们仍然希望通过这样的诉讼请求,来呼吁社会和立法机关关注更加关注“人的尊严”问题。因为今天被拘留起来的是胡峰,但是明天就可能是你和我,对于这一点,我们都不应该心存侥幸。
(六)关于乘客有没有权利转让自己购买的火车票的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购买了车票后,车票应该属于私人财产。公民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对私人财产作出处理,可以卖掉,退掉甚至销毁。应当说,这是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火车票在当下中国依然属于稀缺资源,所以公民对于作为自己财产的火车票的处理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一定限制,但这是另外一个如何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的制度建构问题。我们并非认为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甚至打击“黄牛党”不重要,只是觉得其没有重要到泥沙俱下,不分青红地要剥夺所有公民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地步。
(七)关于退票费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退票费。毕竟,胡峰是因为不愿意在大冬天迎着风雪去赶几十里的路去火车站退票,更不愿意接受火车站20%的退票费的规定,所以才选择在网络上转让自己的车票的。是的,我们应当承认国家的铁路行业是一个特路的行业,但是乘客和铁路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依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例外。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认定退票费的性质极为重要。
实践中,我们大部分人对于火车票的退票费的性质认识存在误解,认为退票费就是车站扣除了20%的票款。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8条的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也即是说,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乘客的退票过程包括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一是乘客将车票退还给车站,而车站全额返还车票的票款;其二则是乘客需要向车站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只是实践中,车站将这两个法律行为合二为一,给人们造成了退票要扣除20%票款的错觉。对于《规程规定》的“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我们表示理解。但需要追问的是,20%的手续费是根据何种法律,根据何种标准计算出来的? [1]为什么不是更高或者更低呢?该手续费收取的理由和标准为什么不进行公开?如果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为什么对于火车晚点或者超载导致乘客无法上车,车站不赔偿乘客的损失,却仅仅是全额退票或者转签呢?显然对于这些问题,铁路部门至今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和说明。
(六)关于本案的判决是否会让真正的“黄牛党”更加猖獗的问题
网络上很多人对于胡峰一审告倒上海铁路公处安表示担心,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放纵黄牛党”的可能性,从而会使真正的“黄牛党”倒票更加明目张胆。对于这一点,我们这种担心既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因为本案在很多方面跟一般的倒卖火车票并不具有共通性:首先,胡峰只是为了转让自己原来用来乘坐的火车票;其次,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上海铁路公安处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就胡峰案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导致其最终的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基础之上;再次,诚如法院认定的那样,铁路公安机关在查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时,不但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子规定的具体条款,还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相应规定。即使认定胡飞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其行为也是特别轻微(毕竟只有27元钱,也仅仅只能弥补买票成本),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上海铁路公安处进行拘留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七)关于本案的所彰显的法治意义
对于该案所彰显的法治意义,我们认同检察日报李克杰先生的评论,严格执法、不枉不纵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打击违法犯罪,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凭借惯性思维,混淆是非。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这正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2]
同时,我们愿意冒着并指责为啰嗦的“危险”,再一次强调作为法律上“大写的人的尊严”的重要性。
我们希望胡峰案能够引起人们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
我们呼吁人们深刻反思火车票的高额退票费等因为行政垄断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平问题;
我们更希望所有的人都静下心来思考一下,我们究竟应当建设成一个怎样的和谐社会的问题。
【注释】
近年来,因航空公司服务问题频频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国内每年约有1000万人次以上旅客遭遇航班延误,每年因航空服务问题的投诉激增。《小康》记者经过实地采访调查,认为“冷漠航空”是引发诸多纠纷的真正原因。如果听之任之,将会潜藏着令人担忧的隐患。
痛苦一:飞机晚点
2006年12月12日财经年会,本打算作主题讲演的中海油总裁傅成玉未能如愿。事后他解释是“飞机晚点”。
而在近两年中,《小康》记者在各地机场,曾见无数乘客,抱着手机满脸焦虑地对电话另一端解释“飞机晚点”。
无独有偶,2007年1月2日,CCTV中国年度经济人物财富论坛上,有人问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总裁何仁春,听说你们公司有一句话是“天天晚上夜总会”,是怎么回事啊?
何仁春大笑:“这是因为我总是在外,老坐某航空公司的飞机,某航空公司的飞机老晚点,晚上才回去,天天夜总会,天天晚上把大家召集起来开会啊。”
2006年12月30日,北京,大雪。
《小康》记者赴首都机场,在候机楼出口大厅,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张玲爱女士,在等候接温州过来的重要客户,正遭晚点之苦, “这事情特别讨厌,客户11点给我们说上飞机了,我们1点钟准时到机场,现在都4点了,那边飞机还没起飞呢。”
邻座的王先生也是忿忿不平:“国内飞机误点给乘客的理由总是――天气、交通管制、清洁卫生、维修,还有的根本什么也不说,也不道歉的。比如我今天。”
“你曾经有过航班延误的经历吗?”《小康》杂志联合新浪网进行网上问卷调查,有高达99.2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有”,其中82.05%的人选择了“经常有”。
痛苦二:赔偿太难
《小康》调查 “遭遇航班延误后,您有没有获得过赔偿?” 87.13%选择了“从来没有”。“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好难哦!”在首都机场三楼喝咖啡的吴小姐说。
而北京的文松先生下面的这段赔偿经历使他感到很无奈。2006年7月24日,某公司原定凌晨12点起飞的从广州到海口的航班晚点,零点时,文先生购买了该航班机票,此后此班飞机继续晚点,直到24日凌晨五点多飞机才正式起飞。
在此期间,这家航空公司这架航班不正常处理室的工作人员给每个乘客发了一张盖有该部门公章的“致歉信”给他们,信上表明:在到达目的地开始的15天内将它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和登机牌复印件寄往广州南航,将会得到100元的赔偿。
于是文先生寄了一份,可是一周后他却收到南航的电话说他不是23日23:30前购的票,所以不能得到此赔偿。“可是‘致歉信’并没有表明此条件。难道一切只是因为临时安慰顾客而玩的把戏?” 文先生对此表示质疑。
根据《小康》调查,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后, 61.37%的人选择“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要求。”
航空界人士表示,100种航班延误就有100种不同的情况,但自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过去两年多,具体细则和量化的标准依然遥遥无期。
痛苦三:服务生硬
关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态度生硬、甚至野蛮的报道,多年来一直不绝于耳。
在315投诉网的投诉中心,记者发现一位署名LIYUAN的乘客2006年7月的投诉。LIYUAN乘坐从海口到北京的6365次航班,因机票问题请前台的工作人员帮忙查询,被拒绝,后询问原因,服务人员不理不睬。几经追问下,服务人员竟拍案大声说道,“再问送你去派出所”。吓得和LIYUAN随同的表妹直哭,回京后打南航的投诉电话,但至今未给任何回复。LIYUAN在留言中写到“本人从现在开始绝对不再乘坐南航的飞机,并且也不会让家人和周围的朋友乘坐,以免被送往派出所。”
记者的一位朋友李静订的是2006年12月1号晚8:15某公司从浦东飞深圳的航班,早早赶到机场后,排了半小时的队,却发现“我们的航班不知道什么原因改掉了,而且都没有机场通知。在换登机牌的时候,眼看排队按顺序就要轮到我们了,忽然说那个窗口不办理了,改为18号窗口。可到了18号窗口,询问了几次都没有人看我一眼。我又问离我最近的一个好像还算是小领导的女士(所穿制服和其他办事人员相异),她连看也没有看我一眼,就说‘不办不办’。我再问,她就态度恶劣的说‘3552’。谁知道‘3552’是什么意思啊。再问就理也不理我了。”后来李小姐自己琢磨半天才终于明白“3552”是这次航班号。
晚点一个多小时后才登飞机,上了飞机后,李小姐发现,某航班浦东机场的工作人员竟然给三个旅客办了同样的登机牌――都是16A。
痛苦四:退票繁琐
北京的蒋先生在2006年11月初就向春秋航空预定了2张11月28日早晨6点多从上海飞南昌的机票。11月27日下午2时许,春秋航空发短信通知,航班取消。客服人员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要么退票,要么改航班。蒋先生要在11月28日早上到达南昌召开一个重要的会议,只能做出退票处理。对方答复30天内退票款到账。到12月26日退票款还迟迟没有到账。蒋先生打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他们没有这2张票的处理记录。
吴女士也讲述了自己的一次退票经历。2006年9月初,她给单位领导买了东航9月中旬北京到昆明的3.5折机票,780元,出发两天前,因故无法乘机去昆明,要求退票,但售票处说东航有规定,特价票不能退,但是机票上没有写“不退”字样,只写“不得签转”。于是投诉到东航总部,他们说联系北京办事处,吴女士又联系北京办事处,办事处说只能从售票处办理退票。多次联系售票处,都以这张票是特价票为由拒绝退款。
中消协民航消费体察活动结果表明,多数消费者认为机票退票麻烦、手续费收取比例过高,个别航空公司做出的“特价机票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 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于航空公司规定的退票要到原售票处,也为很多乘客所诟病。
痛苦五:投诉无门
当乘客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他们的第一选择往往不是投诉,因为投诉或者无门或者无用,最后除了愤怒还是愤怒。李华林女儿2006年8月31日乘国航由北京至韩国大丘,但至9月3日行李都未到。拨打投诉电话:(010)64595912无人接听。
从广州来北京出差的冯先生,也遭遇到投诉“无门”的情况。几个月前他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沈阳,由于受到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待遇,坚持按警察的建议到二楼南方航空公司的值机柜台后,又打了95539的服务热线以及(024)23198247(据柜台人员讲也是投诉电话),在拨了数次之后,95539和柜台电话终于接通,但得到的答复都是相关部门周一才上班,帮他转达投诉,而那个(024)23198247干脆没有人接电话。
在《小康》调查中,“您印象中航班延误最多的是哪家航空公司”和“航班延误后,在您主张索赔时,服务最差的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分别以33.58%和32.64%排在了第一位。为此《小康》专门致电东航,希望了解航班延误具体原因和赔偿措施及标准等。
记者拨打了东航投诉部门电话,被告知到运控中心了解情况。当记者打到运控中心时,运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又将记者推到了党委工作部。最后一位东航的员工告诉了记者负责外宣的张小姐电话和传真,随后记者发去了书面采访函。截止发稿,本刊记者仍未得到东航的回复。
痛苦六:消遣单一
远距离飞行,有限的空间,很快会让乘客产生烦躁情绪,如何打发枯燥无味的旅途时间,成为乘客头疼的问题。机上的时间就显得比较重要。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航班上阅读材料很少――基本就是民航类杂志、或者出发地的一两份都市类报纸,数量十分有限,不能够满足多层次人群的需要。
飞机上的视听娱乐更是单一。《小康》记者在一次从成都飞往北京的航班上,视听资料所提供的内容除了几个相声段子,再没有其他的节目。
于是很多的乘客选择了自己带书,或者上飞机前从机场书店买书或杂志,但这样显然很不方便,很多时候旅客匆匆登机,也根本来无暇考虑这样的问题因此,丰富乘客的阅读材料和机上的娱乐生活是航空公司必须予以重视和改善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把阅读材料、视听娱乐等种类单一、内容枯燥列为中国民航的问题之一。
痛苦七:行李丢失延误
如果你还有行李要托运,那烦恼又多了一个。
一位名叫ROCIN的网友,通过电子邮件向《小康》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我从广州到路桥,因为随身包里有一把小刀,转托运,结果包被发往湛江!我当然登记了包内物品,可结果找回来时,数码像机不见了,3000元的东西,按民航规定是1公斤才赔偿多少钱?”
据中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14%的消费者反映在消费体察中行李出现延误,11%的消费者反映行李有损坏,近2%的消费者出现行李丢失。值得注意的是,近三成的消费者反映机场出口处没有提供行李小票查验服务,给行李安全留下了隐患。
多数消费者还认为,国内航班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每公斤100元限额低于国际航班每公斤20美元的赔偿标准,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有失公平。
除了道歉,旅客最为关心的是其赔偿问题,可惜最新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此仍没有明确规定。
痛苦八:积分好处难享
国内的航空公司都在搞优惠卡促销活动。“但是我感觉做得都不好,程序太多太复杂。去办的话,要带很多证件,得一点优惠,让人感觉麻烦。”回北京的路上,一位刚下飞机的乘客向记者抱怨。
而一些看似优惠的优惠卡,并没有合理地让办卡人得到实惠,其内容规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买了往返飞机票,因故未坐返程,结果不能退也不能累计积分,消费者朱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朱女士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厦门至纽约的往返机票,因突发事件,提前返回厦门。航空公司不予退票,朱女士提出累积里程的要求,也被航空公司拒绝了。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得知,朱女士为这家航空公司的会员,会员章程在关于里程累积办法中规定:会员乘坐该航空公司及其伙伴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可根据乘坐的航空公司、区间、舱位及运价的不同累积相应的里程数。照此规定,朱女士仅是购买机票而未乘坐航班,因此无法累积里程。这样的结果,朱女士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往往这样的优惠条款最后的解释权都在航空公司,旅客处于明显的弱势。
痛苦九:消费天价
首都机场餐饮商品价格昂贵,成了经济“特区”,一度长期无人过问,直到著名经济学家茅以轼先生投书报纸曝光一杯咖啡88元后,才引起了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督促进行整改。
[典型案例]2013年1月12日,广州铁路公安部门对外通报称查获广东今年以来最大“黑票点”。佛山市禅城区一对新婚夫妻钟某与叶某,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帮附近农民工网上订票和取票,并收取每张10元的“服务费”。铁路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车票212张,票面价值人民币35402元,以及购票使用的身份证213张。1月10日,警方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这小两口刑拘。
本案经披露后,一时间舆论为之大哗。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实名制下倒卖车票罪已无成立空间,钟某夫妇并不成立任何犯罪。本着纾缓外来务工人员买票难的务实态度,立法部门应及早将本罪废除。
一、实名制下车票已无法倒卖
广州警方认为,根据刑法第227条及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要求,就构成了“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钟某夫妇二人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标准,已经涉嫌构成倒卖车票罪,公安部门的行为并未超出法律的界限。[1]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广州警方在此问题上犯了“惟数额论”的错误。实名制下,车票已经不存在被倒卖的空间。
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只是说明倒卖车票的行为如果达到上述数额即应定罪,但什么是倒卖?上述司法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2]因为如此,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倒卖车票罪中的倒卖应是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为特定人代购车车票而收取代购费用的,不成立本罪。[3]这就意味着,倒卖车票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先取得车票的所有权,之后再将其加价售于不特定他人。亦即,先买后卖,转手售于不特定他人是倒卖车票行为的本质特征。
问题在于,车票实名制后火车票上开始记载旅客的本人身份信息,这就意味着实名制后的车票已经成为特定物,除却旅客本人外,他人根本不可能使用该张车票,行为人自然也就不可能先取得该张车票的所有权,再将其加价转手倒卖于不特定人。一言以蔽之,实名制下车票根本不可能被倒卖。刑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倒卖机票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机票实行的是实名制,理论上根本不存在被转手倒卖的可能。本案中,钟某夫妇的行为不过是为多个特定他人代购车票,并非以自己名义购进后再出售给不特定人,自订票成功之时火车票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旅客,不存在火车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当然也就不可能成立倒卖车票罪。
或许有人会说,实名制后车票仍有被倒卖的空间。如新京报记者即指出,车票实名制后,黄年仍可倒卖车票,其“秘技”有二:一是“买近求远”,即在站外高价购得目的地黄牛票(以黄牛身份证购买的远途车票),再以自己的身份证随便买其他任一车次短途票,持短途票混进站上车,避过“火车票实名制”;二是“秒杀退票”,即黄牛提前购到一些退票者的退票,之后再和欲达退票目的地的购票者讲好,由黄牛把自己手中的购票者所需票的退票退掉,在最短时间内,黄牛再代购票者在12306网站上将此退票购进。[4]事实上,上述两种行为不过是利用了车票实名制环节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只能说明我们的实名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到位,一旦严格起来后,是完全可以杜绝此类行为发生的。
如按正规实名制流程,乘客从火车站进站上车,至少须经五道查验车票(或身份证)关:火车站进站口、候车厅门口、候车厅检票口、列车车厢门口、列车上。所谓“买近求远”的“密技”之所以能够通关是因为只有在火车站进站口才要求旅客同时出示车票与身份证,而其他四道站口都只验票不查身份证,旅客持“近”票票证相符进站后就可持“远”票上其他车。将此种“倒票”行为却之门外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在其余四道关口都查验身份证与火车票,要求票证相符即可。这并不是什么技术上的难题,实际上检票口闸机即装有查验身份证的装置,但现行的进站流程中旅客只需将车票塞入闸机口,并不需要刷身份证。又如所谓的“秒杀退票”倒票者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实是在利用旅客对退票信息的不知情。因为按照现在的退票机制,一旦有人退票,就会在网上即时显示存在余票信息,黄牛就是抓住这个便利条件,退票后代他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再将该退票买入。只要铁路售票部门将退票收集起来,全都归置到一起,另找时间统一放出,就会形成旅客统一抢票的局面,同时也增加了黄牛“秒杀”抢票的风险。如此一来,实名制下“倒卖”车票的行为其实并没有存在的空间。
二、实名制下有偿代购车票的行为应视为民事
为了遏制“黄牛党”们的倒票行为,我们实施了火车票实名制。为了方便旅客购票,在保留传统的窗口排队售票的同时,铁路部门推出了电话和网络订票途径。勿庸置疑,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百姓们的日常出行。但凡事有利则必有弊,电话订票、网络订票推行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要知每年春运的旅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来工,这些人既不懂网络,也不会使用什么网银。在以往,他们还可以靠通宵排队,通过拼体力这种最原始的方式抢得属于自己的一张车票,但今年形势明显对其不利。春运伊始,铁道部即将网络购票时间提前到了20天,而窗口售票时间却只是提前到18天。也就是说,窗口售票时间要滞后于网络售票两天。事实上,网络放票后一列列车的车票往往在20秒钟内即可被一抢而空,以至于官方不得不遮遮掩掩地叫停12306抢票助手之类的“神器”。于是乎两天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只会通宵排队的外来工望票兴叹之余自然产生了有人代购花钱也值得的念头,而这就是商机。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于是有偿代购车票的行业自然应运而生。
但车票实名制的实施,使得任何人要想买到车票无非通过三个途径去实现:一是上网订购,订票成功后,凭订票流水号到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二是拨打订票电话,订票成功后,凭实名制车票流水号到售票窗钱取票。三是到铁路客票代办点或者去售票窗口以排队的方式购买火车票。但不管是网络订票、电话订票,抑或是到窗口排队买票、取票,每一种途径都意味着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的付出。要求职业代购者无偿付出,显然是不合适的。此种情况下,无暇付出这些代价的旅客与职业代购者之间必然会形成合意,愿意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去换取对方的劳务,从而节约自己的金钱和时间,弥补自己某些方面知识的缺陷。由是看来,委托他人代为购票是旅客在权衡经济效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要知:法律虽然禁止倒卖火车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旅客必须本人亲自去购买火车票。法无禁止即许可,此种情况下受委托的人自然可以通过网络订票、电话订票、或者排队的方式到售票窗口代意欲出行的旅客买回其所需的车票,并收取适当的劳务费。
“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密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愿意花费时间、金钱为
代价为别人提供代买车票的服务;而另一部分人只需花费几元钱的服务费用,而节约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这是在民商法上在常见也不过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部分花费时间、金钱提供服务所对应的几元钱代价,应该看作是对这些人提供服务所花费的乘车、电话、排队等程序的成本费用。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可并以常态形式广泛存在,与旅客约定代买车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属于民事委托而非倒卖车票,因为委托代买车票的行为,委托预约在先,买票在后,行为人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卖车票,非法牟利,而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去完成其委托的事项。”[5]本案中,钟某夫妇有偿代购车票的行为即为典型的民事。
三、实名制下倒卖车票罪应予废除
首先,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犯性。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在于侵害法益。某一行为之所以能够进入刑法的评价视野,形式上表现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在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亦即,我们将某一行为类型化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其正当性在于该行为对于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具有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以上我们只是从形式上论证了实名制下有偿代购车票的行为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广州警方所谓的钟某夫妇“倒卖”车票行为实为民事中的行为。实际上,实名制的实施不仅使得代购车票的行为已经不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而且也使得倒卖车票罪已经不再具有法益侵犯性。
倒卖车票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由此我们不难推导出立法者规定本罪的目的在于确保车票售购过程中的景然有序。倒卖车票行为的危害在于行为人每取得一张车票其他旅客就失去一次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机会。问题在于,自2011年6月1日起我们国家火车票开始全面实行实名制。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熟悉网络应用的钟某夫妇,其代购行为如欲成功首先必须得获得其他意欲出行旅客的身份信息,之后再以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去登录12306网站,以一名普通旅客的身份去和其他旅客一样不停地刷屏竞争,才能买到自己想要的车票。此种情况下,钟某夫妇不过是通过网络排队的形式代他人订购车票。出售车票的依然是铁路部门,购买的方式依然是网络排队。这种做法并没有剥夺他人在网络上以正常价格购买车票的机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可以在网上代他人购买火车票。代他人电话订票或者到窗口买票同样如此,实名制的实施使得这些代购行为无论如何不会侵犯到车票售购的秩序。既然如此,实名制后仍然将倒卖车票罪保留在刑法条文中就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实名制下废除倒卖车票罪利大于弊。一种行为应否除罪化,除了从法益侵犯性的角度论证外,还可以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去考察。实名制下,将倒卖车票罪除罪化利大于蔽,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自身利益。如上所言,由于自身知识、技能、时间等方面的缺陷、不足,使得诸如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在春运大军中往往一票难求,一旦将倒卖车票罪废除后,一些专职的有偿代购机构势必应声而起,从而有效代偿铁路代售点不足带来的各种问题。此时,有偿代购的价格势必因竞争的存在下降,弱势群体的代购费用将更为便宜、便捷。此时,政府若能因势利导,及时加强规范指引,绝对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二是有利于促进铁路部门更好地改进自己的服务。倒卖车票行为的根本解决在于提高运力,如果刑法条文中继续保留倒卖车票罪,反倒有可能助长铁路部门的惰性,不仅不去提高自己的运力,反而舍本逐末地去对所谓的“倒票”行为进行打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照旧得不偿失。一旦倒卖车票罪废除后,就会从体制上倒逼铁路部门去提升自己的服务。如最起码前述实名制后残存的“买近求远”“秒杀退票”等bug必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完善,否则,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攻讦。
再次,实名制下倒卖车票罪的废除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补充法、保障法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原则上能够为其他部门法所规制的行为,理论上应该尽量不要动用刑罚,能够用较轻的刑罚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用较重的刑罚。前述已及,实名制下所谓倒卖车票的行为实为民事代购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来予以调整。这并不违反民法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这样的景象,在13日的火车票返还现场,拿到车票的外来工们开心之余开始为这对小夫妻喊冤,甚至心存感激。“他们也没漫天要价,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就算我们有时间,自己一来一回去火车站买,花费也不止10元,而且还不一定买得到。”也有外来工因这个“黑票点”被取缔了,以后找谁来帮忙买票而发愁。不难看出,有偿代购行为能够完全为民事手段来规范,既然如此,我们何必非得动用刑罚手段来规制呢?
注释:
[1]人民网:“广东刑拘‘代刷’火车票夫妇?掀农民工买票难议论”,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116/c136657-20218609.html,访问日期:2013年1月23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言语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255页。
[3]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3页。
随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广覆盖,95%以上的住院病人均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农村大病统筹等。为了让他们减轻负担,享受医保带来的益处,我院以往的做法是在病人入住病区后由病区根据医生门诊病历开出医嘱,由护士记账,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到相关检查科室找齐原始票据存根,再到收费处退回现金。整个流程由于环节较多,给病人带来很大麻烦,同时也给医院管理增加了困难。现就退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介绍如下:
1 存在问题
1.1 病人清单与医嘱不符:由于种种原因,医生在书写门诊病历时,有时会把病人入院前进行的相关辅助检查不在门诊病历中记录,或即使记录病房医生也不会去查看门诊病历的记载,而忘记在住院病历中开具医嘱,护士记账后出院清单与医嘱不符。
1.2 发票丢失,退票困难:由于部分病人就医心切,存在门诊收费发票保管不当甚至丢失造成无法退票。
1.3 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病人住院前进行的辅助检查涉及到影像科、心电图、超声科、检验科等,病人在入住病区后凭记账单到检查科室去退回票根,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
1.4 退票太多,增加成本,影响财务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财务科平均每月收到住院病人记账后退票共约100张左右。根据我院规定,收费的报核联必须3张收齐连同病人手中的发票联核对好后,在24小时内方可到收费处退费。给收费处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医患矛盾。
2 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2009年开始,我院财务科将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住院病人绿色通道记录卡》,收到了很好效果。
2.1 此卡适用范围:
2.1.1 经医生初诊,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治疗者;
2.1.2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过交警队确认备案的; 2.1.3 凡事病情危急,家属又未带现金无法缴纳住院押金的。
2.2 使用方法:
2.2.1 此卡一式两联,存放在急诊科。对适用此卡的人,由医生开出相关检查申请单,护士填写在记录卡上,待病人相关检查结果出来确定入住科室后,护士凭住院证办好住院手续,连同此卡(第二联)一起随病人送入病区,依据卡上内容由病区记账并打印出记账联交护士带回,归返检查科室;
2.2.2 此卡仅作为病人因病情需要紧急检查之用,不作用药依据,24小时内有效,入住病区后,病区护士负责催要欠款,经治医生必须将检查内容开写在医嘱中,避免遗漏;
化名买火车票戳中实名制漏洞,12306网站无法辨别身份证信息的真伪,铁路部门验票流于形式。这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不利于防范打击黄牛倒票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弥补漏洞,推动实名制火车票落到实处,确保每位旅客公平购票、平安乘车。
在某些公路客运站也跃跃欲试实名制的今天,目睹这件事发生,相信应该生发出更多感悟,借到更多前车之鉴。
福州一网友用日本动漫人物名成功购买和使用了两张动车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1月11日,记者亲身体验,用“庆丰包子铺”、“西门吹雪”作为车票上的人名,在12306网站订票、取票、乘车,确实实现从福州站到福州南站往返,中间还进行了改签和退票。(1月12日《福州晚报》)
早在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就已经实行车票实名制。然后,两年后的今天,化名成动漫、小说中的人物,居然还能够顺利购买和使用火车票,这无异打了实名制一记响亮的耳光。
之所以能够化名买票,源于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两大漏洞。首先,12306网站没有与公安部门系统联网,无法辨别身份证信息的真伪,自然难以做到对化名说不;其次,铁路部门验票流于形式。根据规定,票证人不一致不能进站乘车,但一些站点检票人员并未细查乘客是否携带身份证,以及车票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否相符,旅客甚至可以享受到“免检”待遇,化名买票完全可以畅通无阻。
网友和记者的体验只是善意的玩笑,但在现实中,化名买票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来钻空子,导致实名制被架空,无法发挥出应有作用。日前,央视就曝光了网络黄牛用假身份证刷票囤票,等找到买主后,退票再立即反抢回来。对此,12306网站表示,系统升级后实行了3小时随机退票机制,大大降低黄牛退票回购的成功率,然而,只要车站验票环节的篱笆不扎牢,黄牛就依旧有可乘之机。甚至可以省去“囤票——退票——抢票”的麻烦,直接让旅客拿化名买来的票进站上车。
同时,由于人财物高度聚散,人员流动便利,治安监控难度大,近年来发生在铁路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突出。购票信息虚假,则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旅客的真实身份,难以加强对列车上各种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不利于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014年春运即将开始,黄牛和不法分子已经开始活跃,火车票实名制漏洞必须尽快弥补。作为制度体系中首当其冲的“防火墙”,身份证信息审核功能须臾不可或缺。铁路部门必须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推动12306网站早日与公安系统联网,借来一双识别不实信息的慧眼。这不仅可以有效打击各种囤票刷票行为,保障网络购票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旅客错输姓名、身份证号现象,避免给日后取票、验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要想真正遏制黄牛,功夫更要下在查验环节。车站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在客流高峰时段增加人手,逐一验票。一些铁路线路推行“电子客票”也是个不错的办法。旅客手持身份证即可进站、乘车及出站,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防范黄牛。当然,做到这些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但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铁路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实名制火车票落到实处,确保每位旅客都能公平购票、平安乘车。
一、基本情况
(一)调研组织情况
此次调查,选取了30家企业和5家银行机构进行调查,调查采取发放问卷方式。本次调查共发放企业调查问卷30份,收回30份,发放银行调查问卷5份,收回5份,收回率100%。
(二)支票影像业务开展情况
枣庄市自2007年6月25日上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调查的5家样本银行,工行、农行、建行3家行均由省级分行直联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内部发送、接收支票影像信息实施资金清算,中行、农联社2家行以分散方式接入支票影像系统,由枣庄市票据交换所代为发送影像信息。截至2013年4月份底,枣庄市共办理异地支票业务16467笔,金额94127.39万元。其中2012年1至4月份共办理762笔,金额3650.84万元,2013年1至4月份办理851笔,金额6044.8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1.68%、65.57%。
二、制约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的主要因素
(一)公众认可度低,缺乏群众基础,银行推广有限
一是由于金融机构对支票影像系统业务认识不足,宣传培训不到位,使临柜人员对支票影像知识了解不够透彻,没能向客户讲清楚支票影像业务使用的方法和支票跨区域使用的便利性,使社会公众对支票通用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被调查22%的单位认为支票通用存在支付风险,造成很多人对支票通用缺乏信心,使支票的使用范围大大缩小。二是被调查的83%单位认为银行的支付系统在办理汇兑业务非常便利,银行卡、网上银行甚至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发展较快,完全能满足日常的结算需要,对异地结算来说,资金汇划及时性是交易双方的第一需求,支票10天的付款期限不能作为客户的第一选择。三是银行运行成本高,影响推广积极性。据调查,支票业务收费标准是每笔0.6元手续费,每张支票0.2元工本费。支票影像业务需要通过央行的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还需要支付清算费用,银行在开办支票影像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无法弥补柜台、人工、清算所产生的费用,影响银行推广积极性。
(二)影像业务退票率高,出票人不愿在外地使用
一是金融机构一线业务人员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导致支票要素记录不全,扫描影像不合规造成退票。据统计,截至2013年4月末,枣庄市共发生退票业务3582笔,金额25999.32万元,分别占总业务量的21.8%、27.6%,退票率较高。二是支付密码核验付款方式普及率低,验印参数设置过高或是基层网点扫描仪参数设置不符合要求,对方行核验系统不认可,导致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不符,造成退票,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使用支票业务的积极性。截至2013年4月末,样本单位共开立账户60778户,购置密码器24178户,占总户数的39.78%,字码验证设备普及率低。如:农村信用社共开立账户25124户,购置密码器6162户,占比为24.5%,普及率最低,验印设备不足,造成支票退票率相对较高。三是支票影像信息传递时间滞后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提出的电子清算信息,付款行在规定回执时间内作退票处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退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对于异地结算相对较短,个别支票因传递环节较多,超过提示期限被退票。
(三)支票影像业务资金到账不及时,收款人不愿受理
一是支票影像的基础条件受限,直联银行机构少。由于受异地支票业务途经收款人、收款行、收款行所在地票据交换所、支票影像系统、付款行所在地票据交换所、付款行、付款人等众多环节,支票影像信息的传递时间较长,每一环节传递不及时,都会影响到下一环节的传递,最终造成资金到账时间延误。二是影像信息和电子清算信息分离,时间差影响资金到账。异地支票传递影像信息和资金清算由两个系统完成,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扫描的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传递,影像信息与资金清算信息比对不一致时,存在时间差,查询查复造成清算延误,增加了资金在途时间。
(四)操作繁琐,银行受理异地支票积极性不高
调查显示,分散接入影像系统的银行在收到异地支票时,要组织专人将支票送到中心支行票据交换所办理影像传输或将支票影像刻录成光盘传送到票据交换所,实物支票的保管和传输投入的人力成本高,受理异地支票费时、费力、费钱,收款行受理异地支票的积极性不高。
三、相关建议
(一)强化培训和宣传,为推广支票影像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银行要对网点业务人员加大业务培训与考核力度,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支票影像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确保支票影像业务的合规、有效办理。加大对支票影像业务宣传,使客户了解支票影像业务的便利、快捷特点,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调动公众利用支票办理异地结算业务的积极性。
(二)降低银行的运行成本,提升支票影像运用效率
改进银行的接入方式,推进银行直联模式,减少清算环节,改善银行的系统配置,优化支票受理的软件、硬件环境,畅通网络运行,缩短资金清算时间,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通过扩大业务量和降低收费形式,节约银行运行成本,降低系统闲置造成的人员和资源浪费,扩大异地支票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