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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时间:2023-05-31 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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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第1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指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中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风险管理是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项下有名商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但该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违法的部分无效。在建筑法律关系中,对于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和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的项目等方面都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不透彻,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第三,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第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而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致使合同签订后引发出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其成因包括:资信审查不到位;忽视合同特别条款;付款条件不明确;盲目采用低价策略增加自身风险;被业主拖欠工程款等。

第五,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履约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一方的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另一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例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

一是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或者是一些包工头。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责任。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谈判时,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与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参与进去,多方面严把审查关。合同谈判人员要对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负责;审查人员要对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认真审查;批准人员要对合同的经济性、风险性把关。签订合同时,还应进行合同评审,明确技术规范、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等重要条款,对工期、质量等做出细致的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谈判明确地写入合同。对于重点项目还要经集团公司评审。

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价格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3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控制流程

1.合同主体的识别

目前的施工市场比较混乱,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公司在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

2.合同的签订

2.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2签约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2.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公司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2.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最后把关。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3.合同的履行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公司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有效的合同实施控制。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正确地履行合同,就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就是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合同具体实施单位和分承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千头万绪,极易引起管理的混乱。为了避免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有关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这是合同法规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料,另一方面产生大量的资料。因此,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就非常重要。

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合同责任是通过具体的实施工作完成的。合同监督可以保证合同实施,按合同结果进行。合同监督可以分为:

(1)对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督。

(2)对其他协作方的监督。

(3)现场监督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商的工作。

(4)对各种文件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

进行合同跟踪。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常常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的偏离。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偏差常常从小到大,逐渐积累,对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跟踪合同实施过程,就可能达到合同总目标。

合同评价和判断。在合同跟踪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不论是对正在进行的,还是对将要进行的工程施工都有重要的影响。合同评价可以对实际工作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现场的直接了解,获得反映工程实施的信息,分析工程实施文件的差异及其原因、影响因素、责任等,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及如何引起,按照规定,应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大责任,提出解决这些差异和问题的措施、方法。

4.结语

总之,通过准确识别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各阶段中的风险,正确评估其危害,加强合同的管理,一定能避免或减少风险,大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科]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施工合同 工程量 工程变更 综合单价

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分析、研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了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施工合同管理已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画押的问题,而正在变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因此选择适当的施工合同,正确确定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防范施工合同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2、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施工合同的选择。

2.1施工合同的类型。国内外工程管理界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2.1.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2.1.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2.1.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2施工合同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大部分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适用于施工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行情,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是承发包双方的较好选择。

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导致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纠纷。实质上使得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不确定因素太多,合同的主要风险实际上由发包人承担了。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可调价格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但报酬往往也较低。它主要适用于新型工程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人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这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让发包人在开工前对即将投入的建设资金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同时,又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提高企业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目标。

3、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计算的,它是为了简化计算、统一了计算规则。在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挖基础土方,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这样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不相等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即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就应该调整。否则,就会把风险全部转移到发包人(或承包人)身上,也会造成施工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顺利地进行。

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

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的增加,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4.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修改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承包商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等等。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及时的。

4.2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提供工程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将工程数量有误,以及在今后施工中工程数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因此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还应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5、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有效规避施工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承发包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哪些风险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哪些风险是承包人应分担的职责,以保证施工合同管理的正常进行。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约定由谁来负责;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如果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是没有能力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公路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公路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然而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1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改变公路设计图纸。目前在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单位。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随意改变公路设计图纸。1.2文字表述不严谨、条款不齐全的合同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

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2.1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 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2.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2.3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公路工程投标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钻研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在商签合同过程中,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对于明显加重施工企业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在投标阶段与业主协商,进行修订补充;如果未能与业主协商一致,施工企业应考虑相应增加投标报价费用以减轻合同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对其模糊不清的地方要求业主进行书面澄清,该澄清文件及随后的其它补充文件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施工合同除了工作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一般条款外,内容还涉及保险及税收、文物、专利等多种关系和因素。在签订合同中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否则,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重大损失或失败。合同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决不能含糊其词留有活口,这样不利于工程顺利施工和按期交工,容易埋下施工障碍和竣工矛盾突发的隐患。施工企业应选派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应变能力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明确谈判原则及主要目标,针对工期、质量及造价等业主关注的问题,制定谈判策略,积极争取修改风险型和过于苛刻的条款,签订一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平衡,少有或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以及风险较小的有利合同。2.4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由于目前的公路建筑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施工企业有时为了找米下锅、维持生产,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获得项目。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5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要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要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精度检查的主要工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对合同履行的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应注意完整保存

2.6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

3结束语

公路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和施工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洪彪.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12):123-125.

[2]张微.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及存在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02):67-70.

第6篇

一、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分析

1.索赔期间不同于除斥期间首先,除斥期间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并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③而索赔期间是指在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未向约定主体递交索赔通知,从而使得发包人免责或承包人丧失索赔权利。可见,该索赔期间包含了一种事件经过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索赔期间在性质上不是除斥期间。其次,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④如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某一事由所享有的补救请求权,所以索赔期间是对于补救请求权的一种期间限制,不是除斥期间。

2.索赔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①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等。索赔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于诉讼时效。那么,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间是否是一种约定的时效呢?本文认为,索赔期间在性质上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具有履行周期长、容易受各种内外因素影响的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发、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变化,索赔即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平衡双方风险分担程度的一项基本机制。然而,在每一个事件发生后,并非一定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由此,承包人的补救请求权也并非必然得到支持。由于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未对索赔事件的具体类型作详尽规定,所以我们可以考察其参考的蓝本《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以《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为例,可以发现其有关索赔事件对是否会导致竣工时间延长或增加费用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第1.9款、2.1款以但书规定了索赔成立的例外;第4.7款规定承包人有作出合理努力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的义务,因此,工程师应当审查放线错误能否被合理发现,如果承包人应当合理发现该错误,则承包人不能索赔;第4.12款是关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第4.24款是关于化石,第13.7款规定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第17.4款规定业主的风险,19.4款规定不可抗力的影响。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事件影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第7.4款、第9.2款涉及可归责于工程师或业主的对试验的变更或延误,其未一定会导致费用的增加,第10.3款也是如此;第8.9款规定工程师暂时停工的后果,同时该款又明确规定,为弥补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8.8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人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同时,就第7.4款、8.4款、8.9款、9.2款、10.3款、16.1款所涉及的工期索赔来看,由于事件不一定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其对竣工时间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可见,上述各款所涉及的索赔也具有不确定性,承包人就索赔事件并不一定享有对业主的债权。第二,由于事件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在发生诸如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事件后,发包人并不一定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也就对该事件是否构成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无法进行准确判断,所以及时告知索赔事件也是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发包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也有利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就索赔事件的通知也是一种合同义务。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6.1款主要规定工程师或业主拖延付款时承包人暂停或放慢工作的权利。但在暂停或放慢工作期间,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对人员和设备进行合理安排,避免损失扩大。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人停工或放慢工作期间的现场安排有知情权,因此,承包人如果认为因业主的延期付款使自己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应尽通知义务。在澳大利亚JenningsConstruction诉Birt(1986)案中,合同规定,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不迟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法院认定,本款的含义是使业主能够调查有关索赔事件并考虑有关情况。法院判决,索赔通知义务是承包人应遵守的一项严格义务,因此索赔不能成立。①而诉讼时效所要求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而非履行义务。第三,由于因索赔事件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不确定,原有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新的变化。因此,索赔期间的限制旨在维持原有事实状态,这与诉讼时效的维护新事实状态、限定原有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功能不合。第四,从法律效果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关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引起抗辩权的发生(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债务并未消灭,而是变为自然债务。而索赔期间经过则往往直接导致权利的消灭。可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属于第三类期间。索赔期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处理方法的事件,如明确约定了具体调整方法的发包人变更,不宜认定为索赔事件。即使在发包人发出变更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应仍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拥有索赔的权利,该索赔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4.8款规定了因业主延期付款承包人享有的收取延误期融资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类似于我国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条款,承包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通知。

二、FIDIC合同文件中索赔期间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在JCT80合同中未明示规定延迟递交的索赔通知将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ICE合同第5版和1987年FIDIC合同第4版中,均规定即使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赔程序,仍有权索赔额外付款。①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索赔期间内的索赔通知构成当事人索赔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有利于工程师及时了解索赔事件的性质,对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以及承包人费用和利润的影响,以最快速度掌握有关原始资料,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的事实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按照第3.5款的规定,尽力协调业主和承包人就索赔事项达成一致,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够公平地作出决定。(2)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与索赔事件有关的现场和原始记录灭失,从而增加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的难度,以有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3)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从而尽快推进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以便及时、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但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管理机制与国际工程存在差异,《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在我国的适用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移植存在一定障碍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处处体现出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既是业主的人,又是决定人,在平衡业主和承包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相对应的监理人的权限则要小得多,以监理人为中心的合同管理还缺乏与其相适应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也难以适应这一管理模式。而在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监理人往往仅起着“二传手”的作用。实践中,监理人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成为了发包人的“代言人”。在这种背景下,对承包人索赔期间的限制有可能会导致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2.配套规定不完善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对应于第20.1款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索赔条款,主要包括:(1)因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当行为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9款、第2.1款、第4.7款、第7.4款、第9.2款、第10.2款、第10.3款、第16.1款等;(2)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4.12款和第4.24款;(3)因遵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及单价调整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7.4款、第8.9款、第13.7款等;(4)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导致承包人延误或损失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7.4款和第19.4款;(5)其他原因引发索赔的条款,如第8.4款。上述规定对受索赔期间限制的索赔情形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而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未对适用索赔期间的索赔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不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索赔事件进行合理界定,不应当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能导致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法律事实均认定为索赔事件,建议仅将那些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处理方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尚不确定的事件认定为索赔事件。

三、结语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但在我国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索赔事件进行合理界定,建议仅将那些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处理方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尚不确定的事件认定为索赔事件,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高印立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常务副总法律顾问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索赔费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索赔就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建筑市场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索赔管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索赔是项目管理综合水平的体现。项目管理中的索赔是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管理工作。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显现承包商或业主的管理水平问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分析

索赔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1.建筑工艺与技术越来越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物不再简单的追求稳固与实用,同时会注重建筑物的节能、环保、智能化及建筑本身的艺术性。这将导致设计将越来越复杂,施工工程同时也会变得更复杂。由于采用的新工艺和技术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会边设计边施工,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对设计加以完善,与提供新技术的厂商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反复协商,这些原因都会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施工费用和施工工期的增加。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一般情况下,若发现合同文件中前后条款的说明有相互矛盾、条款用词不严谨导致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的不同理解,这些问题都会构成了工程索赔产生的因素。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如履行彼此义务,且能够获得应得的收益,那么通常一方不会计较另一方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就可能通过索赔的方式来获得补偿。目前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投标报价时承包商通常采用低价中标的手段获得中标,由此造成投标价格的利润被压缩到承包商可接受范围的低值。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通常会通过设计变更和洽商变更的方式获取一定的费用调整。但不可预见或者重大调整的项目,承包单位无法通过变更获得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就会通过索赔方式来解决。

4.项目承发包模式的影响。工程建设中,通常采用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设备供应商相结合的模式。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这些单位在经济、技术、工作面及进度安排方面彼此联系,相互制约。若某个单位和环节发生了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进度延误,建设单位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那么就会导致相关单位的损失,由此便引起了索赔。

二、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索赔费用分析

费用索赔是工程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目标,费用索赔的大小,关系着承包商的盈亏,也影响着业主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特别是对于发生亏损或接近亏损的承包商和财务状况不佳的业主,更是如此。

1.索赔费用的分类。在整个施工阶段,引起索赔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一具体索赔事件所发生的费用构成也不尽相同,综合各种因素,费用索赔通常有下述两种分类方法。

(1)按费用索赔起因划分:工程量增加费;可补偿延误损失费;加速施工费;与工期无关的甲方违约损失费;甲方提前使用及保修期责任费;中断及解除合同损失费;国家政策、法规变更影响费用。

(2)按索赔费用的项目组成划分。索赔费用按其项目组成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包括管理费、利润。索赔费用计算的基本方法就是按上述费用组成项目分别分析、计算,最后再汇总求出总的索赔费用。按照国际惯例,承包商的索赔准备费用、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是不允许索赔的,因而不应将这些费用包含在索赔费用中。

2.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实际损失原则;合同原则;赔偿原则;合理性原则;最小原则;引证原则;时限原则。索赔是合同签约双方的一项共同权力。是一种保护自我、维护正当权利、减少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更是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加强法治观念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索赔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索赔具有签约双方的一种正当权利通过索赔,能对违约方行为起警示作用,有助于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关于某电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索赔费用分析

1.工程概况。某电厂建设规模为2×135MW直接空冷机组, 是一座燃用煤矿副产品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项目。工程于2004年底开工建设, 两台机组于2006年全部并网发电并移交商业运行。

2.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概况。电厂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为一个标段,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本标段不提供施工图,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范围和提供的技术规范书, 在招标人概算值(2003年底价格水平的静态投资)的70%-93%之间, 结合自身的施工经验进行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报价。招标人经过严格评审, 一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火电施工公司中标, 中标价相当于招标人概算值的78% 。随后, 双方以中标价签定了《全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技术规范书及合同附件四部分, 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合同四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技术规范书及合同附件所列顺序在前为准。下面以承包商向业主进行施工费用索赔为例, 分析承包商索赔成功的原因, 并探讨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应如何向业主进行施工费用索赔,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索赔发生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且索赔问题贯穿于合同始终。在施工过程中, 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 主要有: 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合同缺陷;业主违约;业主风险;特殊风险等。承包商在全厂设备安装投标中的依据为技术规范书, 而实际施工为施工蓝图。为此承包商认为以下几项较大变化引起费用增加具备费用索赔条件, 并以此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第8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财政投资评审;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84.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投资评审工作就是站在财政经济和工程经济的立场上,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和结算进行认真的审核,从而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供切实保障。随着政府投资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做好财政投资的风险防范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一、城市建设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存在的风险 (一)设计风险

1.设计图纸制作粗略,出现设计内容的缺漏,一些重要数据出现错误,根据设计图纸不能对工程设计清单进行准确、完整的编制。同时,设计图纸也难以满足预算控制价的需要。

2.图纸中的很多项目,关键的工程量信息来历不明,仅仅借助以往的设计经验与业主的要求来确定。

3.设计取费机制不合理。一般情况下,设计费占到工程概算额的1%到3%,这就导致了很多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设计多余建筑或者超档次、超规模的建筑以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合同风险

1.违法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其他承包商的名义或者签订的合同超越了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有的不法承包商,本身并不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但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资质参与工程的投标,并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承包资格,进而签订承包合同。但是,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有的不法承包商,则是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承包资质,然后将承包资质租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2.施工合同的文本不规范。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合同中要明确体现双方的权利、责任与风险。有的工程项目的业主为了规避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文本形式,而是采用一些不规范的、自制的文本。这样就能借助文本的笼统性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

(三)招标风险

1.不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

2.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招标,但是配套的工程项目采用预算定额结算或议标方式。

3.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的建设工程全部自行设计和施工。

4.建设单位将项目分开招标,但是进行统一的续标,从而避免公开招标。

5.将大合同分解成小合同,从而采取分阶段招标或者直接回避招标。

(四)建设单位风险

1.虽然向评审机构提供了所需资料,但是不能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与设计方交流不足,造成设计深度不足、设计不完整。

3.送审资料不够完善,经常出现补充资料的现象。

4.施工之后再报审。

5.没有进行合理的标段划分,导致投资增加不合理性。

(五)预算评审费风险

1.送审清单中的一些项目严重背离了现场的实际情况。

2.有多个设计版本,但是没有对预算控制价进行及时的改动,导致多项或漏项。

3.一些专业性较强又非常见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详细的技术资料,带来审查困难。

(六)结算评审风险

1.在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先施工再进行设计变更的现象。由于已经完成了隐蔽工程的施工,所以该项变更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难以核实。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不够具体,格式缺少规范。有的签证没有对事件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完整的记录,内容的叙述也经常出现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的情况;设计变更单中,对变更的部位、范围、原因与内容的记录不明确,文字说明不准确,没有图示或者是图示不规范。

二、防范投资评审风险的有效策略

(一)防范设计风险

1.设计内容要完整,设计数据要详细,对图纸中的细节进行落实。设计单位要多于业主进行沟通,以改进设计方案。

2.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要有准确的依据,并提供详细的计算过程资料。如果设计单位不能提供准确的资料,就要暂停设计工作,对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的工作,避免不合理增加造价的行为。

3.对建筑的规模、档次、控制功能和构配件进行核定,保证工程的经济性。

(二)防范合同风险

1.建筑单位要强化对承包商资质的检查,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的把关,控制建筑施工队的规模,以杜绝压级压价;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违法承包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推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化合同文本,不断学习先进经验,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

(三)防范招标风险

1.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对文件中表述不详或表述不清的内容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2.工程的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与原则进行,相关单位要对工程招标进行全程指导。

(四)防范建设单位风险

1.建设单位必须在送审资料中附上《承诺书》,保证送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

2.建设单位要重视工程的前期设计与准备工作,将工程标的物的细节落到实处,向设计单位提供充足的资料,

3.建设单位的资料送审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送审资料要严谨,避免出现随意补充资料的现象。

4.预算审查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如果先施工后报审,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查。

5.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对分项目标段进行科学、严谨的划分。

(五)防范预算评审风险

1.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之前要进行现场的踏勘。送审资料中必须要有编制单位保证以对现场进行踏勘的《承诺书》。

2.预算编制单位要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一旦有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预算编制单位并及时移交相应材料。

3.如果建设单位尚未明确工程的功能与性能或者设计单位没有提供技术参数,则应由责任方进行落实,避免预算的盲目性;预算编制方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工程内容和标的物的特殊属性进行准确的描述。

(六)防范结算评审风险

1.如果要变更签证,尤其是有隐蔽项目时,评审部门应该进行现场的确认,保证签证的真实性。

2.如果要更设计或者现场签证,原设计单位要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提供规范的设计图纸。如果要进行重大变更,则应先向审批部门报告。签证单的内容要规范、清晰,否则不予批准,并要求重新报送。

总结:

对城市建设过程中投资评审的风险进行防范,需要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入手,对设计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招标阶段、预算阶段、决算阶段进行全面的控制。这样,才能有效防范财政投资审批风险,增加项目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王向伦.建设工程财政投资评审中风险控制[J].河南建材,2007(01)

[2]李锐成.浅谈财政投资评审的风险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5)

[3]梁华芳.谈如何做好政府性建设工程的投资评审工作[J].城市建设,2010(10)

第9篇

[内容提要]: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坚持“安全为天、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方案先行;工程验收,资料先行”的原则。施工安全检查要制度化、经常化,安全隐患不消除不得施工。进场材料、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要在施工单位质量专检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形成报验资料,向项目监理单位申请检查验收;坚持进场材料未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签字不得使用、工程质量未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签字不得隐蔽,工程设计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不得变更。

为搞好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做好与施工单位及业主的有效配合,我做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次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做监理工作程序技术交底。

交底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规范标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规定。

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包括本工程项目图纸中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空调等工程及根据业主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的监理。

监理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的管理,及有关系的协调。

监理工作重点:在施工安全控制的基础上,做好工程质量控制,体现“安全为天、质量第一”的原则。利用动态控制原理,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环节控制,采取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有机结合,并以主动控制为主。在针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监理控制流程的要求进行控制。

质量控制流程:

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审批及存档:

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信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⑵.施工单位委托的材料试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⑷.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保证体系文件》 提交方式:B7表+本件

⑸.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主要专业工种包括:测量、钢筋、混凝土、起重、塔吊司机、焊接工、瓦工、防水工、架子工等建筑结构工种及电工、管道工等安装工种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⑹.上报自审内审手续齐全、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提交方式:B1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安全管理措施、节能施工方案、环保施工方案、扬尘治理措施及施工进度第一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提交方式:B1表+本件

⑻.本工程拟执行的企业质量标准、工艺标准  提交方式:B7表+本件

⑼.根据业主提拱的红线、放线成果图及基准点和坐标测定的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等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及工程定位桩保护措施  提交方式:B5表+本件

⑽.工程计划拟依法分包的,请提供分包施工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等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⑾.填报提交《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及必要的附件  提交方式:B4表+本件

⑿.工程开工报审表   提交方式:B2表+《开工报告》

⒀.准备好本工程采用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图集  提交方式:用C1表说明准备完备情况

⒁. 提交所委托的试验室出具的砂浆、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复印件加盖红章)

⒂.提交整理完善的《图纸会审记录》

⒃.其他须开工前按规定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审批的资料

施工单位编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议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中“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格式编写,并应该包括、融合以下内容:①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②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批划分计划,③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总用量计划,④材料、构配件、设备见证取样复试计划,⑤标养砂浆、砼见证取样试验计划,⑥同条件养护砼试块留置试验计划等等。

工程经项目监理部批复开工后,在工程施工期间,每完成一道工序或分项分部工程,在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分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分项工程性质提交下列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审批及存档:

⑴.专业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报审  提交方式:B1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⑵.分项工程技术交底资料  提交方式:B7表+本件

⑶.进场材料、构配件报验  提交方式:B6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取样送样试验见证记录+复试报告

⑷.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报验  提交方式:B8表+质量验收记录表+必要的附件

⑸.隐蔽工程检查报验  提交方式:B7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的图示+必要的附件

⑹.施工过程中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报验复核  提交方式:B5表+施工测量记录+必要的附件

⑺.混凝土浇灌前,要提交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包括各专业会签记录) 提交方式:B7表+本件

⑻.其他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需提交项目监理部审查、审批及存档的资料。

⑼.《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格式:B9表+必要的附件)

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项目监理部进行事中控制的过程,监理人员采取见证、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要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技术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落实质量责任制,做好班组自检、班组间或工序间互检工作,控制好轴线、标高、尺寸,重视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及计量工作。进场材料、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要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质量专检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形成报验资料,向项目监理部申请检查验收,坚持进场材料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不得使用、工程质量未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签字不得隐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的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员检查出的问题,除立即进行口头通知纠正以外,必要时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面要求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进行书面回复,对拒签《监理工程师通知》的行为,监理人员可向总监汇报,由总监按照规定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进行停工整改。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部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施工任务,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部组织预验收。预验收时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部复核,然后正式通过项目监理部提交业主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3-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字,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项目经理签字,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技术资料及时交由资料员收集、分类、整理。要改变过去那种质量状况不能及时得到反映、工程质量责任不清,资料脱离工程实际,资料整理滞后的现象。

安全控制流程:

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控制流程,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加强施工安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要求抓好施工安全,要树立无安全事故就是最经济的思想。项目经理部要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部管理人员都要有安全意识,专业班组要配置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安全工作要齐抓共管,做到群防群治。对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好安全评估,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分阶段进行安全评估和报监。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施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实施。积极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管人员的检查指导,对安全监管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及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要认真对待,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回复。做好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加强施工现场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的安全检查及评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消除。

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按安全资料管理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下列安全资料:

⑴.项目经理安全目标责任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B7或C1表+本件)

⑵.与生产班组或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情况的说明(格式:B7表+本件)

⑶.施工单位安全教育(三级教育)落实情况说明(B7表或C1表说明)

⑷.安全监管人员资格证书及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B4表+本件)

⑸.《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⑹.建筑工程阶段安全评估表

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⑼.《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资料(格式:B1表+鲁JJ-004+本件)

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资料(格式:B1表+鲁JJ-004+本件)

⑾.总包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格式:B4表+本件)

⑿. 分包单位施工安全许可证书及管理和特种人员安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格式:B4表+本件)

⒀.建筑工程阶段安全评估、报监报审资料

⒁.《起重设备装、拆备案表》资料(B6表+本件)

⒂. 分项工程及机械设备等安全检查验收记录、评分表(格式:B7表+本件)

⒃. 模板拆除申请报告书(格式:B7表+本件+必要的附件)

⒄. 动火审批表(格式:B7表+本件)

⒅. 各分项工程及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格式:B7表+本件)

⒆. 其他报经项目监理部签字的安全资料(一般格式:B7表报+资料)

进度控制流程: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度计划实行动态控制。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的要求,分析预测各种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充分考虑各工序可用于本工程项目上资源的均衡性和可能性,认真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经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执行。为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要把总进度目标进行分解,分别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及时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加强组织管理,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阶段性进度目标。定期检查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发现实际进度滞后,要积极采取调整措施,当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根据情况需要重新调整阶段性进度计划,并按进度控制流程申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周密安排,合理组织,力求早日完成施工任务。

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下列进度控制资料:

⑴.施工总进度计划(可用B12表)

⑵.年、季、月、周进度计划(用B12表)

⑶.工程暂停申请(属施工单位提出停工须有停工申请(可用C1表说明)

⑷.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B2/B3表)

⑸. 施工单位《 月工、料、机动态表》

⑹.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B14及必要的证明资料)

⑺. 其他有关进度控制资料

造价控制流程: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造价采取主动控制。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及工程项目内容,结合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安排资金的投入,保障人员工资的按时支付。对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数量提出计量申请,及时地、积极主动地提报业主和项目监理机构造价控制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计量、复核并组织会签,对符合合同支付条件的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对合同中约定允许调整价差的材料,提交市场询价资料和提出询价要求,落实单价后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工程竣工后及时提报工程竣工结算。

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后,业主据此支付工程款,是监理单位保障监理工作程序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工程资料、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的重要经济措施。因此,总监理工程师郑重提出,项目监理机构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必须同时必备以下四个条件:①实体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要求,②工程资料(包括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的资料)必须及时、齐全、有效,③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必须消除,④监理下发的书面整改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下列造价控制资料:

⑴.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单价)

⑵.阶段形象进度工程量(款)审核资料(格式:B11表+本件)

⑶.工程款支付申请(格式:B11+必要的附件)

⑷.费用索赔申请(格式:B13+必要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⑸.资金使用计划

⑹.工程量审核资料

⑺.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控制资料

工程资料报审: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监理程序,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备案等规定整理、报审施工技术资料,完善签字盖章手续。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市有关安全资料管理规定整理、报审施工安全资料。其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配套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提交的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红章。

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程序技术交底,是我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体现,正确理解监理的工作内容和正常程序,利于业主、监理方、承包方有效的配合。希望在以后的具体监理工作中得到业主的大力支持,得到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努力实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目标,工程能够顺利地通过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最终交一个让业主和用户满意的工程。

监理工作程序技术交底会签

工程名称

山东黄金时代广场A座

工程地点

经十路以北,解放东路延长线以南,奥体西路以东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交底地点

工地会议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与会人员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会人员

监理

单位

单位名称

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10篇

[关键词]医药类实训建设;全过程;管理

据教育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已经超过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标准。随着全国各类高校在学规模的迅猛发展,高校基建项目数量多,种类多,开展迅速,基建人才匮乏,有些项目控制稍有失控迹象,存在概算超匡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建设难度大,若不加强项目控制,容易出现“三超”现象。以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为例,浅谈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一、医药类实训建设工程项特点

大部分医药类实训教学楼功能需求是为了给学生提供逼真的模拟医院的实训场所,甚至建设校属的附属医院。以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楼(以下简称卫校实训楼)为例,内设了“以教学为主,社会服务为辅”的模拟社区卫生服务站;助理医师三站式考站;生物工程应用技术中心、护理美容实训室、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等实训室。以上建设布局功能特点让高校医药实训基建项目与医院项目特点上有大同小异,同样的涉及专业多、工艺流程复杂、各种设备多。如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配备口腔综合台等设备,它的设计、施工仍与医院口腔科一样需要注意电、水、气等各种管道的铺设事项。但因高校医药类实训基建项目更侧重于学生实训教学以及老师科研工作,在单专业建设面积需求更大,而设备数量多但单价少,从而控制设备资金投入。仍以口腔综合治疗实训室为例,口腔综合台在台数布置依据学生实训班人数来布置,设备数量多则单价预算比医院来得低。因为实训人数多,单专业建设面积需求大。

二、项目全过程阶段

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环节多、周期长,而且分阶段建设控制。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如图1所示。

三、医药类实训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管理

项目立项主要分为两个行政审批,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涉及项目的投资匡算,简单论述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项目的投资估算,进一步论述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并需建设方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评价批复、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上审批意见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附件。立项阶段的管理主要明确项目功能需求,建设必要性,对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卫校实训楼在立项阶段管理,在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上明确卫校实训楼功能需求,增加学校的教学行政用房,整合学院教学实训资源,满足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项目投资估算中工程费用根据福建省造价站当期同类型实训教学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规模测算。再以该工程费用为基数,根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文)测算工程其他费用及预备费。最终根据学院收支等还款能力测算银行贷款利息,汇总以上费用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金额。卫校实训楼投资估算关键在工程费用,工程费用测算关键在市场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规模。项目规模主要项目建筑面积、层数。各项目规模具有独立性、特异性。在功能需求不变、技术经济指标变化不大情况下,项目建筑面积、层数在可研阶段规划数值与设计阶段建筑面积、层数差别大,则项目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误差也随之变大。综上所述,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在市场经济变化不大情况下,主要侧重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功能确定、规模论证。项目投资中的预备费能轻微解决市场经济发展导致费用增加问题,还有项目未具体开列的费用的问题。

四、医药类实训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管理

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并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再将初步设计及其设计概算上报发改部门审批。该阶段可以对原有投资估算进行调整,但需说明调整的原因,且调整比例不能超过10%。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审批通过的投资估算的10%,则项目需重新立项。医药类实训项目随着设计深度进一步扩大,则建筑面积上都有所调整,随之项目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有所差别。初步设计阶段管理主体仍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功能、规模上、投资的把控,但是此阶段加入另个管理单位,即设计单位。卫校实训项目,在设计招标过程中提出几点的要求,尽量控制项目的概算。主要如下:在招标文件的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与立项审批通过规模误差控制在2%;在招标文件中表达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在立项审批通过的工程费用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提出优化的设计方案同时且能节约成本。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要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由于医药类实训建设项目涉及设备等水电安装比较多。卫校实训项目中很多实训室需要安装仪器,都是要求380V的电压的。每间实训室的水点位要求也多,某些实训室水管材质要求耐酸耐碱。且每间实训室仪器众多,需要五孔插座也比一般实训室多,导致回路增加,在与设计单位沟通过程中需提醒水电专业的设计师在规范允许范畴,成本最优情况下,能满足各实训室使用者的水电位的要求。该阶段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沟通越融洽、越深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越准确,更利用后期整个项目的管理。

五、医药类实训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

在施工图阶段,主要工作是设计单位在审批通过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设计,形成施工图纸。施工图纸需经过环保部门、人防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的建审。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关键在设计单位在消化建设单位的功能要求后,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除了要通过审查机构的审图外,还需满足基本环保、人防、规划、消防的要求。医药类实训室项目在环保、消防要求上比一般项目来得多。以卫校实训楼为例,卫校实训楼中有生化类实验实训室,环保排污要求需在楼西南侧的排污口根据排污预估水量设置消毒池,防止污染水侵蚀学院原有的管道,顺利排入学院已建设的污水处理装置中。消防上,由于卫校实训楼一、二次是模拟的社区服务站,则在房间、走廊处设置喷淋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的消防水池的水量需提前测算,并施工图设计阶段选址完毕,防止项目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导致项目进度减缓,也不利于项目整体管理。

六、医药类实训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

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因根据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及招标方式,将工程标、服务类标、货物标分类,同时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项目招标计划。招标计划除了符合政策法规,更需要做好各招标时间的衔接,以便建设项目能如期完工。以卫校实训楼为例,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如表1: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招标机构,承接该项目所有招标内容的招标工作。招投标阶段关键点在项目的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文件关键点在控制价的编制,还需注意施工招标所用图纸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图纸越完整、调整越少就越利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控制价编制管理,目前市场上财政项目有2种方式加强造价管理。一种是一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施工控制价;另一种是两家造价咨询单位互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施工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互相核对,各自成稿,由建设单位选择比较合理的造价作为项目施工的控制价。后者编制的施工控制价缺项、漏项概率低些。建设单位尽量将可能遇到的风险考虑到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体现,这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主动。以实训教学楼为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工期延期的保函需施工单位无条件续保。设置风险率,非地质等不抗力外的其他风险都包干,施工单位不得另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等要求。以上招标文件的设置的要求都是在招标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

七、医药类实训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所有项目施工阶段管理涉及至少5个单位,分别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时候建设单位自身基建管理实力不够情况,还会聘请一家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现场管理单位。各单位各司其职,参与施工阶段管理。各单位可以通过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并通过例会等方式强调各单位加强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的控制管理。以卫校实训楼为例,施工阶段管理工作如下:(1)根据已签订的各类合同要求,加强各单位的施工行为管理。(2)根据审批通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指标,对整个项目进行施工造价管理。开工初期要编制好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以便项目资金具体落实。(3)根据相关的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施工单位每个月上报进度款时,监理单位审核基础上,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量合格且内业资料齐全情况下复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后再支付。(4)项目若有重大变更或者现场签证,需及时核算投资情况,与学院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后,将情况汇报领导,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基建程序展开相关工作,以便在过程中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施工阶段的工期一般占整个项目的计划工期的70%~80%,所以这个阶段的管理很重要,需时刻在各方面加强管理。

八、医药类实训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如下: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除了做好项目竣工结算外,还需跟进工程及建筑会计有关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决算,以便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

九、医药类实训项目保修责任期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施工是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造价的90%以上都耗用在施工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一环,要准确处理造价、工期和质量的辨证关系,把投入产出观念渗透到过程施工过程中,努力使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组合。

二、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及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是进行过程招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准备和指导施工的基本的、全局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是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工程顷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具。

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基本内容有: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技术及安全保证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运转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施工组织设计基本运转过程

合理的施工组织,能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作用。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要求企业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特别是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工程进度进行排队,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及质量,减少返修,降低费用。

1.实行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一般比较长,因此,会使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价格与投标时差异较大,这就要求造价控制人员及时收集积累有关造价调整的资料,准确预测各种动态因素(如价格、利率、汇率等),使造价动态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

对于投资的控制,可以按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通过绘制香蕉图与S型曲线来进行。

绘制S型曲线的步骤:①确定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甘特图;②根据单位时间完成的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计算单位时间的投资;③计算规定时间累计完成的投资额;④根据实际绘制S型曲线。示意图如图2所示。实际曲线C应包含在按最早开始时间与最迟开始时间绘制的香蕉图(如图3所示)内,这说明投资在控制范围内;反之,曲线C在香蕉图外,则需要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调整。

图2 S型曲线图图3 投资计划的香蕉图

2.加强工程变更与索赔控制

(1)工程变更

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客观、主观原因,常发生局部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工艺方法改变等问题,引起工程预算价格的增减。因此,必须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合理有效的控制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的内容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建设项目附属工程的增减;某些材料的规格、标准的变化;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变更;某些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的改变;市场主材价格的波动等。施工进度的工程变更必然会使造价提高,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做好施工处理、验收、核对和现场签证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2)索赔的控制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价款与工期补偿的要求。

常见索赔类型主要有: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引起的索赔;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或延误引起的索赔;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中断引起的索赔;因甲方原因工程终止或放弃引起的索赔等。不论哪种类型的索赔,都必须做好现场第一手资料及详细计算书,保证充足的证据。

索赔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合同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熟悉国际惯例,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有助于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可以把原来工私封及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造价。

3.实行全方位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全面充分的考虑可能发生的分歧和费用索赔问题,以免结算时因合同条款不明确产生纠纷;同时,还要明确规定计费标准、文件和时期。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必须从合同谈判、签约时起合同必须严格规范化,合同条款必须完备,双方权利、义务必须对等,语言表达严谨准确。在现场管理中,不仅项目经理和概预算人员熟悉合同,工程技术人员、设备材料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也必须熟悉合同,这样才育创呆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减少不必要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现象,做好索赔与反索赔。

4.加强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制就是用科学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管理体系。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建设监理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包括项目前期决策、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验收等工作内容,具有顾问、参谋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它包括政府建设监理和社会建设监理两个层次。

三、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竣工结算是反应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文件,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计价规范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竣工图、结合现金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坚持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没做的部分是否有变更通知,在变更的基础上是否又有变更。

工程竣工结算是最后确定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是造价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竣工结算工程款=预算或合同价款+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己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l)核对合同条款,审核竣工结算编制范围

编制范围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及费用范围。审核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是否合格;审核结算方法、计价方法、优惠条款等是否符合合同。

(2)检查取费标准

不同地区的税率、价格指数等可能不同,因此,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工程类别等设定合理的取费标准。

(3)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与计价方法

目前,我国少数地区已实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大多数地区还在沿用套定额的方法,部分地区处于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过渡的阶段,这就要求竣工结算严格按照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4)按竣工图审核工程量

工程量的审核是竣工结算中最重要、最繁琐、最细致的工作。在审核中,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核对。

(5)严查设计变更签证

设计变更必须要有设计单位的通知单(盖公章),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签发;现场签证要注明签证时间、地点、原因等,由监理工倒币确认。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目标;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向大型化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建设工程需求的综合性和集成性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建筑业的项目管理模式由生产方式变革,进入了提升先进项目管理经验的新走向。为了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许多适应其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应运而生,选择合适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对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

1、高风险高回报

建筑工程项目是知识、技术、资金密集型为一体。因此建筑开发的企业对工程项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这样的高投入再加上市场、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必然会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的高风险。

2、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协调的关系繁杂

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各个干系人众多、关系复杂,通常要协调监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供货商、周围的居民、设计单位等。这些协调工作互相之间对项目的完成具有密切的影响作用。

3、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约束性

建筑工程项目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所以其前期开发手续办理工作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很强。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

由于大多数建筑工程项目都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结构复杂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包括水文气象、地质条件的变化、规划以及设计的变更、所在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化及其他人为因素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工程项目的工期造成影响。由于在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费用方面都存在着不稳定、变化的因素,超出合同条件规定的事项可能层出不穷,工程项目只能是在实际条件下通过对进度计划的更新并根据新的进度计划进行运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良好地控制投资、缩短工期呢?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一。因为只有在确定了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后,才能使项目在正确的管理系统中顺利实施,使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1、传统项目管理方式

设计―招标―建造方式(Design-Bid-Build Method)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模式。采用这种方式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待项目评估立项

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进行施工招标文件准备,随后通过施工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部位的分包与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由承包商和分包商、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组织实施。业主指派业主代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项目管理工作,但在国外大部分项目实施阶段有关管理工作均授权建筑师、工程师进行,建筑师、工程师与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但承担业主委托的管理协调工作。

图 1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

通用模式的优点是:由于长期地、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都对有关程序熟悉;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进行控制;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其模式的缺点是: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变更时容易导致较多的费用。

传统模式需要满足的条件:

(1)设计工作在招投标之前已经完成;

(2)设计单位对该项目施工工艺了如指掌;

(3)在施工阶段不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

2、新型项目管理模式

1)建筑工程管理模式 (ConstructionManagementApproach,简称CM)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这种模式从项目设计阶段就雇佣CM经理参与到项目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专业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一般的招标发包(传统)方式与阶段发包(CM)方式的比较见图2。

a)传统模式

b)CM模式

图2连续建设模式和阶段发包模式对比图

CM模式可以有多种形式,业主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选用,常用的有两种(见图3)。

a)型建筑工程管理模式b)风险型建筑工程管模式理

图 3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型建筑工程管理 (“Agency” CM)方式。在此种模式下,CM经理是业主的咨询和,业主和CM经理的服务合同规定费用是固定酬金加管理费。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形式,或称为纯粹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采用这种形式时,CM经理是业主的咨询人员和,提供CM服务。CM经理可只提供项目某一阶段的服务,亦可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第二种形式称为风险型建筑工程管理(“At-Risk” CM)模式。采用这种形式,CM经理同时也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最后结算超过 GMP,则由CM公司赔偿:如低于GMP,则节约的投资归业主所有,但 CM公司由于额外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因而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这种模式实际上是纯粹的CM模式与传统模式的结合。采用这种形式,CM经理同时也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业主向CM经理支付佣金及专业承包商所完成工程的直接成本。CM经理由于额外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而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在英国也称为管理承包(Management Contracting)以区别于第一种方式。

2)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设计-建造方式(Design-Build)是一种简练的项目管理方式,其组织形式如图4所示。

图4设计-建造、EPC、Turn Key模式

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设计-建造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设计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和项目融资。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做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方式的总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仅承担技术服务,而不像Turn Key那样对试运行承担全部责任。

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EPC、Turn Key)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等工作,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能够正常试生产后向业主移交。

采用设计―建造、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采用设计―建造、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在国际上对“EPC/交钥匙”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此模式的承包商可提供从项目策划开始,提出方案,进行设计,市场调查,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高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3、设计-管理模式

设计-管理模式(Design-Manage)是指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设计和施工管理服务的工程管理方式。采用设计-管理合同时,业主只签订一份既包括设计也包括类似 CM服务在内的合同。设计-管理模式的实现可以有两种形式(如图 5):

一是业主与设计-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二是业主只与设计-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设计公司分别与各个单独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由他们施工和供货。

图5设计-管理模式的两种实现模式

4)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这种模式是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依靠国外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和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它是指东道国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吸收国外资金,授给项目公司以特许权,由该公司负责融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在特许期满时将工程移交给东道国政府,BOT模式的典型结构框架如图6所示。

图6 BOT模式典型结构框架

5)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管理承包商(ManagementContracting)须与专业咨询顾问(如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等)进行密切合作,对工程进行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工程的实际施工由分包商或各单独承包商承担。管理模式如图7所示。

图7管理承包模式

6、项目管理(PM)模式

项目经理(ProjectManagement)的主要任务是自始至终对一个项目负责,这可能包括项目任务书的编制、预算控制、法律与行政障碍的排除、土地资金的筹集等,同时使设计者、工料测量师和承包商的工作正确地分阶段进行,在适当的时候引入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和任何专业建造商的单独合同,以使业主委托的活动顺利进行。项目管理模式各方关系如图8。

图8项目管理模式

三、结束语

在一个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选取的管理模式至关重要。在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所适用的项目管理模式也不一样,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需要结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要求、施工环境的具体情况。为了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对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合理性选择。新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成为未来建筑企业发展的助跑器。未来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加注重行业的扩展、更加注重全面化的项目管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国际工程大型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讨[J].工程承包,2013,2:13-15.

[2]周冰.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比较[J].建筑管理,2011,3:23-24.

[3]美国项目管理学会,项目知识体系指南. 2000.

[4]乐云.国际新型建筑工程CM承发包模式.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