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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样本

时间:2023-05-31 09: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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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样本

第1篇

关键词:整体上市;事件研究法;超额收益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77-02

“整体上市”即一家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1]。整体上市可以追溯于2004年,TCL集团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开创了中国企业集团整体上市的先河。2006年、2007年以公用科技、中国船舶为首的上市公司掀起了整体上市的热潮,能够在短期获得大量收益的整体上市极大地刺激了中国股民投资热情。

一、事件研究法

事件研究法是一种统计方法,系在研究当市场上某一个事件发生的时候,是否会对股价产生波动 [2]。在会计学领域,事件研究法是市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而运用最充分是有关公司财务的研究课题。如公司合并及收购、新股发行等事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二、研究步骤[3]

1.定义事件与事件窗。根据研究目的,笔者将用于估计正常收益的估计窗定义为最短120天。同时Khotan与Warner认为可以模糊事件窗和事后窗的界限,将两者统称为事件窗,将其定义为公告日前后10天。因此估计期起始于-130日结束于-11日,事件期始于-10日结束于+10日。

2.选择研究样本。本文样本为截至2009 年12月在沪市、深市上市交易的且整体上市的A股公司:深圳能源、泛海建设、莱茵置业、铜陵有色、西飞国际、太钢不锈、鞍钢股份、建峰化工、金岭矿业、三花股份、济南钢铁、上海汽车、中国船舶、首开股份、方大特钢、徐工机械、天津港、上实发展、宝钢股份、武钢股份、中山公用、葛洲坝、东方电气、东软集团、上港集团 [4]。

3.正常收益模型的选择。陈信元和江峰在会计研究上发表的事件模拟与非正常收益模型的检验力一文中认为无论事件研究中各公司事件是否相近或重叠,都应采用市场模型为基础的非参数秩检验法以检验事件日市场是否对信息作出反应[5]。因此本文在度量正常收益上选择市场调整模型。

4.估计异常收益。首先,计算样本在事件期内每天的超额收益率:rit=-其中: rit,Pit,Iit分别表示股票i 的第t 天的超额收益率,收盘价,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的收盘点数股价。然后用ARt=rit和CARt=ARt计算平均超额收益率和累计平均收益率:

5.检验异常收益的显著性。本文选用的检验方法为参数检验法。检验统计量为: J=

三、实证结果分析

因某些数据存在特殊性,需要剔除这些特殊性来证实整体上市的效应。修正后数据(如表1):

由上图可以看出,修正数据之后,董事会决议整体上市日对股价影响仍成正相关性。董事会决议整体上市当天的ARt为2.89%、CARt(-10,10)为9.28%,相关性系数J(-10,10)为6.50。这是因为宝钢数据的特殊性,其虽然在整体上市公告日出现一路下跌,使整体上市公告日当天的有所提高,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抵消了负的超额收益,扣除后降低了正相关性。

四、统计结论及解析

剔除特殊情况后,可能会因样本量偏小,结论出现小的偏差。但通过实证基本上能得出以下结论:整体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存在超额收益,有明显的正的财富效应。股东会决议日、证监会批准日基本不存在超额收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董事会决议日包括了整体上市预案的各种信息(如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等),而股东大会通过和上市公告日并没有给市场带来更多的增量信息,因此对股价的走势影响不明显,证监会批准日及整体上市完成日则标志着整体上市的合规性和完成,再次将市场的目光吸引到该股票上来,导致股价小幅上扬,存在超额一定的超额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宏.整体上市方式与经营绩效实证分析[J].经济论坛,2008,(9).

[2]陈汉文,陈向民.证券价格的事件性反应――方法、背景和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J].经济研究,2002,(1):23-36.

[3]袁显平,柯大钢.事件研究方法及其在金融经济研究中的应用[J].统计研究,2006,(10):31-35.

第2篇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于欧美等成熟市场,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大量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的投融资决策和资本成本等产生负面影响。针对于此,一种良好有效的解决方法便是通过信号传递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本文从信号传递理论出发,研究股东增持能否成为一种信号传递行为。

二、数据处理与方法

(一)数据和样本的选取

考虑到须选取未来两年的财务数据,本文以2009年有增持公告的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剔除一是被特别处理过(ST、PT)的公司、金融类公司;二是事件窗有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的公司;三是2008~2011年度任何一年出现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公司以及在规定的年报披露期内未披露年报的公司后,得到311个样本。然后,按增持的股东主体不同将样本分为控股股东增持样本46个、高管增持样本242个和混合增持样本(既有控股股东增持,又有高管增持)23个,三类子样本。另剔除2009年没有增持但在2008、2010、2011年有股东增持的样本公司,最后得到未增持公司样本524个。增持公告数据和财务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日收益率数据来自锐思数据库。

(二)研究方法

对股东增持公告的市场反应的研究思路是考察在增持公告日前后的超额收益。常用的计算超额收益的方法有累计超额收益法(CAR)、随机相关系数回归法和比较收益法3种,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计算的累计超额收益来研究增持公告的信号传递效果。

事件研究法是一种衡量事件信息在股票价格上的释放效应的重要方法。本文以上市公司股东增持作为研究事件,对股价的冲击效应以异常收益率表示如下:

其中,ARit为第i支股票在事件期(t期)异常收益率,Rit为第i支股票在t期实际收益率,E(Rit|Xt)为假定事件未发生时的收益率期望值。计算收益率期望值最常用的是市场模型。由于我国股市存在“行业板块轮动”现象(何诚颖,2001),采用考虑行业因素的行业日收益率替代市场日收益率的市场模型,有助于提高检验的效果(陈立泰、张勇,2012)。因此,本文采用调整的市场模型(即用行业日收益率来取代市场模型中的市场收益率)来预测增持事件未发生情况下的个股正常收益率。

Rit为估计期t期第i支股票收益率,R*t为t期行业收益率,εit是回归残差,αi、βi和σ■■为模型参数。得到每家公司的日超额收益之后,对事件期内每一天各公司的超额收益求平均数,即得到当天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ARt;将窗口期每一天的平均超额收益率进行加总,得到累积平均超常收益率CAR(t1,t2)。

在研究股东增持的信息内涵时,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相关性分析的统计方法。基本假设H0:Δμ=0,备择假设H1:Δμ≠0。其中Δμ=μ1-μ2,μ1和μ2表示不同类型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未来收益的均值,Δμ表示不同类型股东增持的公司样本未来收益的均值差。如果均值差显著区别于零,表示两样本的未来收益差别显著。如果均值差不显著区别于零,表示增持股东主体的不同与公司的未来收益无关,不同类型的股东增持没有实质的信息内涵。

三、增持公告市场反应的实证分析

本文选择以增持公告日为0日(E=0),将公告前10天至后10天(E=[-10,10])作为事件窗,即市场有可能发生超额收益的期间。事件窗的确定,主要是从降低增持公告日与实际增持日之间的差异影响考虑的。选择事件窗之前的20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E=[-210,-11])。采用累计超额收益率(CAR,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来计算市场对增持事件的反应程度。计算结果见下图。

不同类型股东增持与累计超额收益率CAR

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代表,虽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但其在股东大会具有大比例投票权,对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有着更为长远的规划。中国A股市场股权集中度远远高于欧美市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更深。从2008年开始的增持浪潮,无论从增持量还是增持金额来看,控股股东都是增持行为的主力。从上图可以看到,控股股东增持对市场的影响是最大的。在公告日E=0之前,市场就出现了约2%的正向累积异常收益率,这主要由于“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从而使得大股东可以在公告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所致。在公告日前后两天[-2,2]市场反映强烈,公告当日E=0最强烈为3.36%。随后,市场反应逐渐减弱,但仍强于高管增持和混合增持。

高管人员身居要职,掌握了公司、行业一线大量的运营数据和趋势预判。为降低成本,激励高管的工作努力程度,通常公司大股东会给予高管一定的持股权。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绑定公司价值增加与个人财富增长的工具,从而最大化的激励管理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上图显示,相比于控股股东,高管增持事件并没有受到市场热捧。从2008年到2012年的5,000多个增持事件中,约80%都是高管增持事件。相比增持次数较少,但每次增持额较大的控股股东,高管频繁而少量的增持并不能引起市场的足够关注。高管增持的样本在增持公告日开始缓慢上升,公告日之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行为产生正面的市场反应,也说明了高管的增持行为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信号传递功能,投资者能够对高管持股变动行为做出相关反应。

混合股东增持引起的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公告日前2天开始上升,公告日当天CAR值最高,公告日后第2天CAR值小于0,此后一直在小于0的区间小幅波动,表明投资者对既有控股股东增持又有高管增持的上市公司反应冷淡。本文研究结果显示,混合增持作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多重信号,没有比只有控股股东增持或只有高管增持引起的市场效应更强烈更有利。一种可能解释是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另一种解释是我国资本市场投机气息较浓,或之前股价已上升,消息公布后利好得到释放。可见,不同类型股东增持的市场反应各异,表明在我国存在着股东增持的信号传递效应。

第3篇

【关键词】董事会独立性;上市商业银行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是信息弱势方,也是权力弱势方,要真正制衡控股大股东和管理层,不仅独立董事本身需具备有这个素质及意愿,并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还要求董事会能成为其真正畅所欲言的平台。

一、董事会独立性评价项目分析

(一)董事会结构

Fama[1]早在1980年就指出,一个股东占多数的董事会并不是最佳的董事会结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引入非执行董事,以降低董事会和经营者合谋的可能性。董事会构成是董事会控制权在各股东及管理层之间配置的展现。首先要保证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席位,我国律法规定的独董比例底限为1/3,到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99.2%达到法律要求。但在我国股权集中的现状下,这个底限偏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完全可以将独立董事人数控制在董事会成员的1/3以内来达到议案获得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的操纵现象。事实上我国董事会长久以来被看成“盖章”董事会,董事会的控制权行使被大众质疑。许多学者主张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底限至1/2,独董比例上的不足,使董事会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其次,董事会席位分配要均衡。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提出:控股公司兼职的董事占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最佳比例应小于30%[2]。美国《商业周刊》提出:董事会中现任或曾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2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标志之一。Klein(1998)[3]指出独立董事只有进入某个合适的董事委员会才能增加企业价值。通过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便于独立董事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履职时能够摆脱管理层的控制,加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信息输出能力和影响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委员会成员构成及成员素质做出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将适合的独立董事配置在合适的委员会中,隔离大股东及高管层对专业委员会的影响,是提升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关键。

(三)两职设置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设,一方面可以遏制管理层的权力膨胀,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两相制衡。Dechow(1996)等[4]指出,当董事会被管理者控制,或管理者兼任董事长,或管理者为公司创立者时,公司进行盈余操作的几率更大。两职合一,权力集中,董事会难以独立,也就难以做到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虽然两职合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及管理层一定会操纵董事会,但却提高了这种可能性。所以从董事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两职分离有助于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控作用。

(四)独立董事质量

独立董事个体的背景知识和能力是独立董事整体独立性的内在决定因素。董事会是公司决策中心,独立董事要成为一股强有力的影响力量,能够敏锐发现问题,感知机遇和风险,其成员需要熟悉公司核心业务、懂管理、擅财务及投资,还要熟悉相关律法,且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纯理论上的知识经验无法满足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

声誉是独立董事个体保持独立性,勤勉履职的外在影响力量。如果一名独立董事同时被不同的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我们则认为其具有较好的声誉。为了有足够时间精力履职,大多研究表示独立董事兼任职务最好不超过4份。此外,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不能超过3年。

二、董事会独立性评价体系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33个陈述,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评价体系。每个问题有两个答案,“是”赋值1分,“否”赋值0分。评价项目则是通过使用1-9标度法进行成对比较,专家评分,建立判断矩阵,运用Matlab计算,并通过一致性检验得到。(具体见表1)

上述每个陈述的答案均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基础,避免了主观判断,使得本文构建的董事会独立性指数具有客观和公正的特点。每一评价项目为10分,所以:

然后使用德尔菲法,确定董事会独立性程度的评价等级:独立性评分在8以上为优,在7-8之间为良,6-7之间为中,在6以下则为差。

三、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性实证测试

(一)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性指数评价

我国15家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性的实证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15家样本的独立性指数平均为5.7063分,只有2家在7分以上,5家在6分以上,最低分为则只有3.68分。从评价结果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性程度总体上偏低。

(二)各项目独立性程度

1、董事会结构

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结构不够理想,权力分配不均。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但非执行董事及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尤其来自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兼职董事人数众多,15家样本的独董比例几乎都只达到法律规定的底限1/3,没有一家达到1/2。而除了民生银行与北京银行,来自大股东单位的兼职董事人数都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30%,其中,五大行的非执行董事席位几乎都是来自控股国企或政府关联人员担任,而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中非执行董事席位相对较少,但内部董事数量又偏多。只有宁波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无控股股东的银行董事会席位分配较为均衡,宁波银行9个非执行董事席位在6个不同股东单位之间分配,民生银行9个非执行董事席位则在8个股东单位之间分配,且都无过多内部董事。综上分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中:①非执行董事数量偏多且分配极不均衡,②内部董事过多。以上两点致使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失衡,权力集中,独立董事的影响力被压制,无法真正大幅提升董事会的独立性。

2、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

15个样本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这一项目的均分为7.8333分,是四个评价项目当中均分最高的,达到了项目分的78%,说明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在总体上是良好的,形式独立性已经较为合规,体现了法规层面上的要求。但深入其中发现,要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独立性,还须从严控制人选,董事长、内部高管及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应排除在委员会人选之外,保证委员会专业工作的执行不被影响,使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分工工作能真正提高董事会整体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3、两职设置

两职设置这一项的均分是5.1667分。虽然所有样本都按法律要求选择了两职分设,但董事长几乎都由最终控制人的利益代表担任。其在股东会层面拥有控制权,控制力同时渗透到董事会内部,形成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无法作为。在我国股权高度集中地现状下,董事长须由大股东关联董事之外的人选担任,防止大股东控制形成,使董事会的控制权能在各方利益之间合理体现。

4、独立董事质量

15个样本独立董事人员选择上基本符合了法律要求,均分6.8333分。在独立董事人选上存在两个问题,①独立董事兼任的情况比较严重,93.3%的样本公司中有多位独立董事兼任的职务超过4份,兼任职务最多的达到14份,甚至一人兼任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②独立董事的任期过长,80%的样本公司有不止一位独立董事任期超过3年。

(三)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结论是:要构建一个有活力不失衡具备独立性的董事会,需要通过董事会席位的合理配置,而不能仅仅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加入及其比例大小来实现。而要提升我国董事会独立性性,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减少非执行董事及内部董事席位数。在股东之间合理分配董事会席位,来自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的非执行董事及其关联董事保持在1~2名。保证董事会中有多方股东的利益代表,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这一点尤其重要。

第二,在法律层面上提高独董比例底限。我国上市公司自发提高董事会独董比例的意愿较低,须立法强制各上司公司提升独董比例,这是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有效的基础。

第三,在一股独大占据绝对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由控股股东关联之外的人员担任,使大股东及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决议中均能够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Fama,E.F.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l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0,88:288-307.

[2]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3(3):4-12.

第4篇

放款中心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公司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作为一个专职防范操作风险的部门,它能够更专业更有效的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操作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1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该部门作为源头上控制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堵截和避免担保等授信条件不落实、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即放款的授信行为,有效防范了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并可以随时监察现行使用的各式资料文本、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业务操作规章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司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

1.2充分实现审贷分离。放款中心的成立,是推进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实现贷审的充分分离,从而达到有效的相互制约效果。而审贷的分离能够更有效的进行权责的分离,更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1.3有利于落实贷前审批条件。审核信贷资料签署的有效性,审核支行自行审批的授信审批权限是否适当,确认总行及支行审批意见中的有关贷前要求是否落实,当所有贷前先决条件完全符合后,放款中心才发放贷款。由于此类工作有方框中心这一非审批单位负责监督,更突出制约效果,有利于贷前审批条件的落实。

1.4放款中心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防范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放款中心在审查相关资料过程中较一般人员更注重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担保条件、合同文本等的审核更专业更到位,能够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在放款中心可设置法律审查人员,加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1.5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原始档案由中心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对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专人专库保管便于随时查阅,这些措施都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1.6放款中心的尽职履职能够减少银行不必要的授信损失。在授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能够准确预期,但是只要放款过程中相应的担保手续、资料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可能并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可见放款操作对公司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放款中心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放款中心作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重要部门主要从落实必要的担保授信条件,使用适合、正确的法律文本,保管重要的文件档案及防范内外部欺诈等方面出发,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2.1防范担保条件落实存在的操作风险目前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采用抵、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为授信提供有效担保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未严格审查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使办理的担保无效,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放款中心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部门。

2.1.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2.1.2重复抵押致使抵押形同虚设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允许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重复抵押。实践中,由于抵押前不对抵押物现有抵押情况进行调查,而实际该抵押物已抵押给多方致使抵押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4.1建立和完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放款中心要有一套完善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明确的放款操作流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业务品种有针对性的进行操作风险防范。

4.2加强信息与沟通,真正发挥放款中心的风险防范作用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并进行信息分类。此外,还要建立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变瞒报或不愿暴露的思想,通过对案件查处的信息披露达到良好的监督、警示作用,有效地避免同类风险事件的发生。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第5篇

2、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3、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奥凯立430226)

4、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5、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6、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7、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8、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9、就是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东软慧聚430227)

10、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11、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12、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

13、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

14、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

15、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16、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

17、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

18、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19、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

20、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

21、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

22、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23、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

2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1、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信息披露(P141)

2012 年5 月30 日子公司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 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一年,即从2012 年6 月1 日起至2013 年5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 元,合同到期前15 天内一次性结清租赁费。

通过查阅赶集网的仙桃长沟的厂房租赁价格为每年9 元/平方米,而璟泓生物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 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金为每月3 元/平方米(每年36 元/平方米)。考虑到土地位置差异,且出租的一块空地及租赁的临时性,因此双方协商一致以每月3 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该租赁价格公允。

2、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解决方案:

1 由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收购;

2 关注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的部分。

披露信息(P67-68):

2012 年6 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 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 年9 月,公司召开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 年6 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奥凯立430226)

解决方案:

1 挂牌前通过转让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2 转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股东对股权提出异议及由此导致的纠纷均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15):

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员工的经济收益,卫辉化工(发行人的子公司)曾经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实行全体员工参股的激励方式,出现了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情况,这种做法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曾产生积极的效果,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8 年12 月31 日,任新民等212 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卫辉化工共计12.84%的股权全部自愿转让给耿强,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同时转让方承诺该《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212 名自然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甲举亦承诺,如卫辉化工历史沿革中所涉及的股东对卫辉化工股权提出任何异议及由此导致的任何纠纷均由其承担,负全部责任。

4、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解决方案:

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 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

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序号2-3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序号1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 年1 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 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11253.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 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 元人民币。截至2005 年8 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 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 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 号B-4 号楼-1-201、202 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经调查,公司律师认为:海泰集团大宗土地来源系作价入股取得后,成科机电根据与海泰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有偿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一路6 号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成科机电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海泰集团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科机电,成科机电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来源于海泰集团大宗土地登记类型而登记为作价入股,不构成对成科机电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5、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P14):

2010 年7 月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的股权4.00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2010 年7 月12 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 年7 月28 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申请挂牌公司律师认为:此项程序瑕疵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6、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解决方案:

1 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2 制度规范。

披露信息(P4、P8):

2005 年6 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 万元投资款。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 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 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1)2008 年至2011 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 元;(2)2011 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元;(3)2008 年至2009 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 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 年2 月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7、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 说明符合当地法规,并由工商局出具确认函;

2 以货币资金置换出资。

披露信息(P14-15):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24 条第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 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2006 年2 月15 日失效)第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 年8 月6 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4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00%。2004 年8 月6 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006 年6 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40.00 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 年6 月19 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 号)进行出资验证。

2012 年9 月2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2006 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第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 年8 月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 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 号)验证,截至2004 年8 月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 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 年3 月18 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 万元。2005 年4 月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 年11 月9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 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 年8 月11 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 万元。”

2012 年11 月15 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9、就是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1 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

2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 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 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 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 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 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 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 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 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 年12 月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 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 年12 月21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 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 年4 月18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

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 及ORACLEERP 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10、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情况、产生的原因、定价机制、合规性等,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毛利率以证明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2、作重大风险提示;

3、关注公司治理的完善情况。

披露信息(P144-148、P151-152):

(1)重大风险提示

2010 年度、2011 年度以及2012 年1-9 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5%、89.97%和76.76%,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对关联方较为依赖的经营风险。如果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游戏开发业务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乐升与关联方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附件资料,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独立开发模式在公司经营模式中的比重,减少与关联方合作开发的比重;同时积极开发非关联方客户,减少通过关联方来面对市场与客户,以降低关联交易总额。

3、公司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大资金规模,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独立开发游戏项目能力,以增加来自于非关联方的收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公司来自于关联方香港启升的收入占比已由2011 年的89.97%降为76.04%。

4、针对公司因关联交易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北京乐升因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在北京乐升依法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后的20 个工作日之内,承诺人将全部的补缴税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足额补偿给北京乐升,承诺人之间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的化解北京乐升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是网页游戏的合作开发,与天空堂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游戏运营分成。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鉴于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为非标准化智力产品,需要根据特定客户的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创意、设计、开发。因此,游戏的消费群体不同、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同,导致投入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别,不同游戏产品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他独立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市场上也无类似交易价格做比较。因此,以下主要从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来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有所不同。掌趣科技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页面游戏的开发、发行和运营,其发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及对外从游戏开发商处的一次性买断授权。中青宝的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其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上述两家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且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并不对外销售,而是直接用于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由于公司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是专业的网页游戏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网页游戏的运营业务,而游戏的运营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公司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主办券商认为,由于游戏运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游戏开发业务,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业务,北京乐升只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所以主营业务的差别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上述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游戏开发行业的特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游戏委托开发业务交易价格公允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或获取不合理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2013 年3 月8 日,北京乐升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3 月30 日召开了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并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时间较短,资金、人员规模小等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逐步做大做强。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之间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关联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确认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方面存在的决策程序瑕疵。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北京乐升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法律障碍。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及公司已就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从关联企业之间的集团财务管理中退出,不再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2)停止执行公司制定的《资金贷放作业》制度和子公司博乐千里制定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3)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4)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通过积极寻求并开拓有实力的新客户等方法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减少对关联方资金的需求。

公司对于短时期内无法减少或消除的关联交易,未来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与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降低对关联方依赖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11、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解决方案:

1 停止不规范的行为,并如实披露;

2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48-51):

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具体表现为

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 年12 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从2012 年12 月1 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截至2012 年12 月20 日,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判断,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

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天房集团也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的承诺函》:“(1)截至2012 年12 月20 日,

确保天房科技开具的不规范票据完成解付;(2)不允许再发生与天房科技进行不规范票据的融资行为;(3)如天房科技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有关损失均由我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规范票据融资额度较大,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生较大变动。综合来看,不规范票据融资导致公司2011 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虚增;导致2011 年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大量增加;导致201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上述财务信息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的高估,不影响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综上,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风险已经消除或得到保障,不会造成或有的利益损失、也不会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往来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公司已清理完毕,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该等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2、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董事张东晨出任百度集团(Baidu,Inc.)总裁助理职务,并在2013 年1 月晋升为副总裁。张东晨在百度负责战略合作伙伴部、Hao123 事业部、投资项目管理部、职业道德建设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司CEO 开展各项工作,定位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的内容制定与执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经授权后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商务与公共关系活动等。2012 年后,股份公司的五大供应商之一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晨不参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与日常管理,不具备对上述合作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且未参与该合作事项的洽谈与审批。

同时张东晨已经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避免与股份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其担任随视传媒公司董事期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来承诺不采取导致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13、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

信息披露(P49):

公司董事刘柏荣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弟。

公司监事马小骥为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捷之子。

公司监事刘绵贵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姐夫,为董事刘平之父。

为了保障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确保监事及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公司监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并建立了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机制。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发表了书面声明。

14、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披露信息(P132):

2012 年12 月5 日,普华有限同胡新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普华有限持有的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胡新渝。由于受让方亦为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权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了普华有限的出资证明书,向胡新渝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并相应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截至2013 年5 月15 日,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北京谊普华和最近几年都无经营,上述股权转让也是零价格转让,此笔股权投资已无法收回,因此,会计师在2012 年年报中做了调整,全额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解决方案:

①个人账户注销;

②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

披露信息(P132):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2013 年4 月24 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16、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

披露信息(P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9 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 年2 月6 日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2004 年2 月15 日起实施)第三条“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之第(十三)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第(十四)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在设立注册时的出资没有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虽在程序上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但鉴于有限公司是根据当时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设立手续,且出资已实际到位,本次出资真实有效。

17、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

解决方案:

双方签署委托支付投资款的委托协议,并出具非代持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披露信息(P17-18):

2006 年9 月27 日,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代香港启升向有限公司汇入投资款12.5423 万美元,作为香港启升投入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6 年11 月10 日、11 月17 日及11 月29 日香港启升分别向有限公司汇出投资款12.8005 万美元、10 万美元及14.6587 万美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50.0015 万美元,均存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帐户,该营业部出具了《外汇款收帐通知》。

2006 年12 月18 日,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验字[2006]第159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 年11 月29 日,香港启升对有限公司新增加的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完成。

2006 年12 月31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6)0035812 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核准了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的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香港启升与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在2006 年9 月27日签署的关于委托支付投资款12.5423 万美元的《委托协议》、双方出具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与香港启升之间是借款12.5423 万美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香港启升已经将该借款全部归还,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法律纠纷。

18、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解决方案:

①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

②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2、P37):

(1)营业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2011 年、2012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66.41 元、13,742,126.70 元,2012 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10,935,923.09 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主要客户情况

2011 年、2012 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1 年,公司全部3 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 研究所、中国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9 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19、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方案:

披露地方性法规。

披露信息(P13):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 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20、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

2013-09-18

信息披露(P15-16):

2012 年5 月8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5.28 万元增加至100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9.72 万元分两期缴付;首期以原股东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入资185 万元,其中王福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4 万元;王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 万元;夏敬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 万元。第二期需缴付出资554.72 万元,其中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221.888 万元、166.416 万元、166.416 万元。首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市场价值已经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评字[2012]第035 号)《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转移专项审计报告》(东鼎字【2012】第05-234 号),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已转移至公司。

2012 年9 月21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注册资本由1005 万元减少至820 万元,减资项目为2012 年5月作价185 万元出资的“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减少知识产权出资74万元、55.5 万元、55.5 万元。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鼎字【2012】第05-465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2013 年4 月5 日,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已与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技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永久无偿授予公司使用。

21、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

2013-09-16

披露信息(P5-6):

股份公司成立时(2009 年11 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40.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00%股份;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后(2011 年3 月),朱玉明、杨亚官合计持有公司45.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5.00%股份;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后(2012 年12 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16%股份至今,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0.00%股份至今。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与上述两对夫妇无关联关系,相互之间也无关联关系。

2009 年11 月至2011 年3 月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杨军、施陈飞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朱玉明为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决策者、实际经营管理者及核心技术人员,杨亚官为公司决策者之一,而杨军仅作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决策,施陈飞也仅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和监督者之一。虽然在此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但不论从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当时的实际状况,公司均由朱玉明、杨亚官夫妇控制。

22、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解决方法:

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披露情况: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23、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

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2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披露信息(P54-55):

2011 年6 月23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支票无法及时承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银管罚-支票[2011]第01279 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3,564.5 元。2012 年2 月27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500 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在2012 年11 月股份制改造后相应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第6篇

一、减资的内涵解读与利益衡量

“减资”减“什么”?“减资”减什么与“增资”增什么,大致是一个重合的话题,即“资”是什么?“资”内涵本身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减资”内涵的多元性。“资”内涵的多重性,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类型化。

不同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下,“减资”的内涵是不同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的“减资”,无论公司法是否设定分期缴纳制度,减少的均为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的“减资”,其指向是多重的:其一,“减资”减少的是授权资本。“授权资本”严格而言并非“资本”,不过是一个“授权”下的额度;其二,“减资”减少的是发行股本。[②]这种形式的减资,为法定资本制度所无,而系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特色。其三,“减资”减少待缴股本。减少待缴股本,对股东而言,无异于豁免股东尚未履行的缴纳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则相应减少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其结果必然启动债权人保障程序,债权人会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减资”减什么?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减公司资产么?减公司信用么?减公司偿债能力么?这一追问,往往是上述法律层面减资内涵的理解的延伸。这一回答,往往触及减资的类型划分,即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划分,减资有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之分。实质减资之际,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形式减资之际,仅仅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如果我们将“资产”,尤其是“净资产”,与公司的信用、偿债能力锁定在一起,那么,实质减资必然导致净资产的减损,相应的连锁反应则是公司信用或偿债能力的减弱。实质减资击破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定律,换言之,经由实质减资,发生公司资产首先流向股东,而非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在韩国李哲松教授看来,“实质减资等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③]如何设计减资规则,一个重要的权衡因素是减资行为本身是否必然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累积的商业实践告诉我们:减资并非必然意味着债权人利益受损。例如:减资后的公司依然拥有强大的现金流,或银行给予强势的支持,或董事信誓旦旦声称公司依旧具有偿债能力,并以审计人员的资信报告为证。那么,法律不妨相信公司的信用与偿债能力并没有变弱,无须给予债权人以强势的高成本的保障。形式减资不产生公司资产的向外流动,而旨在实现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真实回归。形式减资往往发生在亏损企业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公司章定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经由减资,使得亏损企业分配盈余成为可能。形式减资不过是一个“纸面交易”,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两端科目的等比例消除,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如果公司净资产不变且财务回归真实状况,那么认为形式减资引发公司信用或公司偿债能力减弱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减资是什么?减资对股东而言,无异于一种投资的变现方式。在英国公司财务学家Eilis Ferran教授看来,减资是公司将其盈余返还给股东的方式之一。[④]如资本市场上,常见的公司回购、公司回赎,均与公司分派发生同一经济效果,从实质压倒形式的角度看,均为盈余的返还。为什么以减资途径返还盈余呢?一则,公司资本返还后,中小型企业可能会产生较小的利润总量,未来公司可减少分配股利;二则,减资亦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而提升公司财务形象。上述认知是就实质减资而言的。就形式减资而言,是回应这样一种商业现实:公司的资产已经不再真实地反映公司账簿上的登记股本。若公司在这种情形不减资,则公司在试图重新分配股利前,必须先弥补亏损。

正是基于上述的认知,在各国,减资均视为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⑤]这种认知的正当性在于:一则,减资涉及公司本身运营资本或信用资本的减少,二则,影响到公司外部债权人和作为公司最终受益人的股东利益。在大陆法系,减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在英美法系,减资则归属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在美国,只要符合偿债能力标尺,无论是成文法抑或法院,均不对减资设定另外的严格的障碍或限定。如果从盈余分派实质视角看待减资,那么,立法者关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平衡,则是题中之义。将减资设定为类似分派的标尺,以实质效果为衡量尺度,是美国公司法达成的一贯对策。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自然可经由董事的受托人义务、商业运作的法律程序的公正、司法事后的矫正来化解。大陆法系则关注减资形式上给债权人带来的可能影响,从而设定了一系列复杂的牵制程序,其意图在于以事先的程序与实质的保障,给外在的债权人以充分的保护。将传统理念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予以充分的贯彻。至于公司或股东为此而付出的时间或金钱成本的多寡,不是立法者的衡量因素。

减资规则的设计过程,实则是一国立法者或学理如何把握减资内涵的过程,认知减资本质的过程,平衡减资所影响的利益群体的过程,实现“平等与公正”价值观的过程,回应商业实践的需求与给予债权人以保障的兼顾的过程。不同的认知,达致不同的模式。认知的趋同与分歧,导致模式之间的仿效与背离。

二、减资规则的模式比较与剖析归总各国减资模式,大体有三:模式1, 以美国、加拿大为典范的“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一个“偿债能力”的财务底线,来应对减资固有的利益冲突与潜在威胁;模式2, 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的“披露程序下的严格债权人保障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严格的减资履行程序,并配合披露(减资通知、公告警示设计)、实质性清偿或担保机制,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模式3,以英国为主的“司法介入下的折衷模式”。其思路是,上述两种防范之际的结合,并辅以司法的介入机制,但目前倾向结合美国模式的偿债能力标尺,来化解既有的管制过严的减资限制。

模式1, “偿债能力准则”模式,以美国州公司法和加拿大商事公司法为例证。《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4)(b)款,设定了典型的“偿债能力”标尺。[⑥]这一标尺,是美国公司法资产信用观念的经典浓缩。这一标尺,可以在任何一种“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的交易中得以发现,只要不是股东以非股东身份与公司进行正常的商业交易,均是如此。典型有,公司分配、公司回购、公司回赎等,无论是否采纳分期回购或分期回赎的方式。这一标尺,体现的是立法者从“债权人定位”的,即思考债权人究竟关注什么?资产负债表右侧的静态的股本或股本溢价账户,是否为债权人所真正关心。累积的商业实践告诉人们:现金流,是从资产生成,从资产负债表左侧显示,是最切实地为债权人所关心。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即便拥有亿万的滞销货物或无法变现的海底电缆,法律也不允许其减资、分派、回购,回赎,甚至会被诉讼破产。观察一下,美国资本市场上象多米诺骨牌一样破产的系列大公司,就会发现,其资产负债表远远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许多资产负债表好看得多。但一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依旧,更别说减资。

美国的偿债能力标尺并不意味着不关注设定股本,对于依旧保留发行面值股份并存在设定资本的州法中,一样以设定股本为标尺,就类似美国示范公司法中,以双重标尺“偿债能力标尺”和“资产负债表标尺”来限定分配的原理一样。仍旧以《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为例,该条还要求:减资后,股本总额需超过任何以前尚未发行而待发行的股份的票面价值总额或声明股本。类似的还有,加拿大简洁雅致的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公司除为(1)(c)所提到的目的外(因没有对应可实现资产而缩减股本),不得为其他目的缩减股本,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a)在债务到期时,公司不能或在缩减后将不能支付;(b)公司资产可实现的价值将因此而低于债务总值。[⑦]

模式2 ,披露机制下的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以《德国股份法》中的减资规则为例证。韩国、日本商法典的减资安排,与德国非常雷同。这种减资规则设计的思路与保护性举措,均为我国公司法所拷贝并承继。德国减资的结构安排[⑧]与英国类似,减资的法律条款单列一章,与筹资规则并列,足见立法对减资规则的重视。其减资条款的结构与思路如下:

其一,减资分普通减资、简易减资、股份回赎减资三种方式。[⑨]比较而言,后两种减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践行普通减资复杂的决议程序与债权人保障程序,以回应商业现实,以减少不必要的减资成本;

其二,对于减资中的债权人保护,规则设计有三:1)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设计;2)减资通知与公告警示义务设计;3)公司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设计。[⑩] 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经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债权人知悉其权利可能存在被威胁的可能,从而经由贯彻债权人比股东优先获得清偿的理念,[11]预先获得清偿或担保,从而回应减资尤其是实质减资伴随的风险。

其三,减资与增资相结合的安排。[12]在德国,增资与减资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当公司损失了部分股本,但为了继续经营而需要新的资本注入之际,这一结合则显得尤为可取。在上述情形,如果公司不首先减资,降至损失减少的额度,则显然不可能吸引新的投资。没有这一事先的减资安排,公司不可能在补足损失股本之前,将利润分配给新股东。结果是,新股的认购人只能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方能获得期待的投资回报。然而,经由先将公司股本减资至损失额度,随后增加公司股本,则公司未来利润无须先用于填补初始股本,而可作为新增利润而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法明文允许这种减资与增资的结合设计方案。

模式3, “司法介入下的折衷程序”,以《英国公司法》第135-141条、《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第30-37条为例证。这一模式下的特色在于,减资的运作在司法介入下进行,成文法条款设定严格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程序和要求,判例法主要矫正减资中的股东利益失衡。这一模式的合理性,已经遭遇检讨,被质疑为管制过严,法院模式下的减资安排未必是最效率的。相关结构安排如下:

其一,经章程批准,受法院确认的限制,公司可以任何方式缩减资本:消灭或减少未付股本的股份上的任何责任、无论是否消灭其股份上的责任,撤消任何已付股本,如果该部分已失去或无相应资产可表示、无论是否消灭其任何股份上的责任,返还超过公司所需的已付股份的部分。[13]

其二,就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14]而言,如减资导致资本从公司流向股东,则必须向公司债权人通知减资事宜、或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提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实务中,则经由嵌入的债权人保护措施,而劝说法院不要采取法定的保护方式,而另寻它途。一种模式就是:债权人保护的内置模式,即公司可以宣称减资后,公司仍有足够的现金和可随时变现的投资来支付所有现存或临时的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模式是公司可安排银行担保债务的支付。法院也可在债权人同意减资的程度内,免除法定的债权人保护的要求。[15]

其三,就保障股东利益而言,一个共识性回应机制:披露与公正。[16]其背后的理念,在减资之前,股东应该知情,如果某种类别股东利益受到影响,应该赋予受影响的类别股东以发言权,来自我决定利益的取舍。[17]减资中的披露要求三项:决议的副本、具有偿债能力的备案副本以及审计人员的报告。在判例法中,法院试图适用宽泛的公平、合理和衡平标准,来判断是否股东得到了平等对待。

其四,就违反减资程序的法律后果而言,如违反上述减资程序或董事的声明没有真实的正当理由,则所有知情的董事和股东,均对债权人负有减资数额范围的赔偿责任。

英国学者与审议委员会均达成一项共识:英国目前非经法院同意不得减资,是管制过度的表现。而审议草案提出的“股东会通过加上董事书面的偿债能力声明”,是一个更效率的另类安排,同时赋予债权人以异议权。[18]这样的变革,英国公司法将与澳大利亚公司法、新西兰公司法、联邦加拿大公司法、以及某些美国州公司法类似。

上述三种模式的设计规则与理念,或许可以让我们得出如下认知:

认知1, 减资,是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允许减资是一个共识。我国台湾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减资的思路,是一个没有正当性的例外。[19]

认知2, 减资,是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影响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一个合理的推论是,能兼顾效率、平等、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并维护类别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免受侵蚀的设计,是最优设计。一个最优的设计,应该是现实的、低成本的、互惠的设计。美国的偿债能力标尺,是最为现实的“资产维持”的经典例证,而德国的简易减资则是考虑到了成本的因素,英国立法建议中的安排“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或加上审计人员的报告”,或许是一个互惠的安排,远比启动债权人保障程序,要考虑全方位一些;

认知3, 减资,在现代融资与资本运作多元化的时代,变得复杂而多变,体系化考虑并辅以精致规则是难以回避的选择。美国的思路是将发生类似效果的行为,如分配、回购、回赎或转换设定为同一标尺,但分别安排;德国单列股份回赎引发的减资;英国介乎其中。

认知4, 减资,英美法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而大陆法系往往配置给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如果是基于董事的商业判断的话,那么,规制董事的行为往往比规制静态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要有效的多。如果是股东大会决议的话,减资的程序成本升高,而法律的初始目的未必会好到哪里。减资的决议留给董事的判断,将是一个趋势。

三、我国减资规则的检讨与建议减资,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需求,在我国,同样面临上述提及的问题: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抑或公司回购、公司回赎、重新资本化、公司分拆。许多已经成为现实,其他的必将走上舞台。道理就在于,凡是商业的合理需求,任何强制性规则均无法压制,其结果无非是变异、规避而已。无论是上述对减资的内涵认知,抑或减资的本质分析,或者减资所影响的群体,在我国均不构成例外。或许,我国的商业实践会为资本市场的减资规则添加一些别具特色的“例外”,如定向回购国有股以达致减资的后果。[20]

就减资的法律文本而言,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表达是:法律允许公司减资,不过要践行法定的强制性程序,以化解可能引发的债权人利益失衡。一条三款告诉了我们三项强制性规则:即:其一,强制性地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二,强制性地“通知”义务与“公告”义务;其三,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149条规定,为减资而注销股份,可以成为公司取得自己股票的禁止性例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则原则上禁止减资,例外允许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1]

我国公司法中的减资规则,其特色在于“简洁且严格”。如果简洁,能够解决诸多利益冲突,能够避免减资程序上的操作分歧,或不同利益群体的理解上分歧,未尝不可。即便是简洁闻名的《德拉华州公司法》减资规则,也是规制不同情形的减资对策,并在其他公司法相关制度上,予以配套设计。如果严格,能够给予相关群体以特殊保障,并能达致效率化运营,也未尝不妥。如果过度地给予一方群体以特殊的关注,或许从整个社会的交易效率、或公司灵活运作机能的发挥、股东利益保障看来,则未必是一种效率的安排。

在我们看来,尽管上述域外的模式存在分歧,但减资中隐含的共识性问题与化解方法,不妨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正的借鉴与参考,择其要点:

建议1, “偿债能力标尺”比“资产负债表标尺”更能给债权人提供保护。且将这一标尺贯穿在我国的“资本维持向资产维持变迁”中的一切规则之中。即便采纳德国严格的债权人保障机制,那么,也会存在形式减资中的豁免启动债权人保障的例外。再退一步,我们参照英国的建议方案,则嵌入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配合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以及加强公司审计的需求,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建议2, 简易减资(或形式减资),的确在经济实质上与普通减资(实质减资)不同。韩国的统一对待思路,并不能令我们信服。德国的分别对待,可以借鉴。至于将回赎引发的减资,单列一节,不具有正当性。回赎不过是引发减资的原因,这类的原因可以安排在公司法的其他章节。如回赎的本质是一种盈余分派,对股东而言,是一种退出规则,不妨置于分配之中,或回购之中考虑。我国目前对于国有股回购减持方案的大量法规,是一个本土化的临时的应对之策,不应成为公司法的合理性结构安排的样本。

建议3, 减资影响股东的利益。在不存在司法能动主义的成文法国家中,无法仿效英美公司法中的保障机制,经由事后的实质判断,来矫正公平。因为大多数情形,我国成文法的强制性安排与审批程序,是不存在被挑战的空间。如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定向回购方案、国有股减持方案等。可行的方案,或是设定严格的减资表决程序,并嵌入利益关系股东回避机制,或是强化独立董事的功能,或是给股东以事后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的可能。

建议4, 考虑到现代融资模式的多样化与减资途径的多元化,立法须为新型的公司紧缩方案留有余地,如闭锁公司的股份回赎,甚至是分期的股份回赎设计;闭锁公司中的股份回购,甚至是定向回购[22]等等。

参考文献:

[①] 公司紧缩,是指对公司的股本或资产进行重组,从而缩减主营业务范围或缩小公司规模的各种资本运作的技巧和方法。一般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定向股和自愿清算。参见,俞铁成:《公司紧缩—资本运作新境界》,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公司紧缩往往导致减资的后果。

[②] 发行股本的计算,与公司法采纳票面价值的有无相关。在存在票面价值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下,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与股票面值之和,构成了公司的设定资本或声明资本(stated capital)。若法律允许设定无面值股份,则发行股本的计算尚须将公司董事要求设定的股本额度合计,两者之和形成公司章程中的发行股本。

[③]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594页。

[④] See Eilis Ferran, Company Law and Corporate Fi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55-372 .

[⑤] See Paul L. Davi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 5th Ed. Sweet&Maxwell,2000,P757-761; 参见,何美欢著:《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9-658页。

[⑥] 《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4)(b)款规定:除非公司减资后,公司剩余资产足以清偿减资之前的所有债务,否则不得进行减资,减资也不得生效。任何减资不得免除尚未完全缴付的股东的责任。《纽约州商事公司法》第516条(b)款: 除非减资后,公司设定资本额度仍然超过,在非自愿清算之际,所有拥有资产清偿优先权的已发行股份的应付优先款总和,加上其他已发行面值股份的面值总和。比较而言,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的表达,简炼而清晰。而纽约州不过是将这一理念,具体化到优先股份与面值股份持有人的保障获得清偿之上。不仅如此,德拉华州公司法兼顾了在外债权人的切实利益,而纽约州商事公司法偏重的是优先股持有人利益。

[⑦] 参见,何美欢著:《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0-658页。

[⑧] 《英国公司法》(1985),将“公司股本、增资、维持和减资”共同列为第五部分,分列为单独的一章。《德国股份法》单列“减资措施”一章,分:普通减资、简易减资、回赎减资和减资的列示四小节。

[⑨]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减资程序,规制结构尽管不同于德国股份公司法,但其原理、思路、规则是大体一致。

[⑩]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225条(债权人的保护)。

[11] 《德国股份法》第225条第(2)款的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理念:只有在自登记公告时起,经过6个月后,并在向已及时申报的债权人给予清偿或担保之后,才可根据股本的减少向股东进行支付。这种学理上的“优先”定位,经由减资中的股本清偿程序的安排,得以实现。

[12] 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8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8F条创设了一项独特的减资与增资相结合的条款。

[13] 参见,《英国公司法》第135条第1款。

[14] 《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设定了严格的“选出”式的债权人权利保障机制,即减资日之前的债权人的权利机制。除非债权人享有充分的债权担保,或鉴于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必享有债权担保,否则,成员国不得否认此项权利。(第32.1条)。因股东放弃缴纳股款余额而减资之际,通常启动债权人保障机制。(第32.3条)并列举了减资程序的例外,即何种情形不启动债权人保障机制。

[15] see Eilis Ferran, Company Law and Corporate Finance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 366-371 .

[16] 何美欢著:《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0-658页。

[17] 参见,《英国公司法》第125条。

[18] Company Law Review Team, 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arative Economy: Summary of The Response Received to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s Consultation Paper (1998)

第7篇

表达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公司

承包方:————

————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最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由甲方开发的_________酒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负责其商务酒店的经营和管理。

商务酒店管理范围:____楼以下(含____楼)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间客房,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 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开业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双方责、权、利

1.甲方应确保上述商务酒店________间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经营、管理。

2.鉴于乙方承担了甲方业主的回报责任,故甲方同意将________酒店____楼约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西餐、咖啡厅及____楼全部约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用房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手续在综合验收结束后________天内办理完毕;并不受本条第________项的限制。

3.为提高酒店经营的抗风险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经营期内,由乙方经营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层约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业(包括车库、娱乐、健身设施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因异常情况可能发生的酒店经营亏损。

4.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间内向酒店业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报额,并确保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上述回报进行担保,乙方受让的二楼、三楼物业应作为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物。

四、酒店经营期满,乙方将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业的经营、收益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则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样本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 承包方按_________(递增)___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______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被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福利基金_________%,奖励基金_________%。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净资产应保持或增值总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元;_________。

3、企业资产的维护: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_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___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 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_______月(季)的_________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_________。

十五、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_________。

十六、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被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2、清产核资的原则:_________;

3、计价办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七、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经_________的,发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___%,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_________年(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须经被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_________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承包经营期限计算始于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承包经营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裁决。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_________份。

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8篇

【关键词】基层人员 工商注册 制度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自去年3月1日全面实施,有力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促进市域经济稳步发展,改革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以迁安市为例,实施改革一年来,迁安市新登记的市场主体6507户,同比增长32%。其中,新登记内资企业990户,同比增长102%;新登记个体工商户5454户,同比增长23.4%;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3户,同比增长103%。平均每天新设立市场主体26户。截止今年3月1日,全市实有市场主体34628户。新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度增长,投资人通过投资创业经营实现了就业,同时扩大就业岗位,带动就业。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求投入资本,降低了企业设立的资金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年来,内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48万元,同期比增长123%,目前,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519万元,同期比增长11%。

9月1日起河北省全面实施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之后国务院又将82项、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截止目前,只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半年来,迁安市共办理约360件前置改后置登记,确保改革红利惠及于民。

二、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改革的认识存在误区。尽管注册登记认缴制已经实施了一年,大部分投资者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受理咨询和办理业务时,我们发现仍有投资者对改革的认识存在误区。仍有人向我们咨询是不是需要先到银行存钱验资后再注册公司,是不是办公司就不用注册资本了,不用往账户里打款了,前置改后置是不是办完营业执照就不用再办理其他许可证等一系列问题;还有一部分投资者或企业认为改革后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而盲目增资,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壮大,出现了“核名难”现象。目前迁安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34628户,户数众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就成为一个难题,字号重复率高,有的投资者核准一个名称可能需要提交20个甚至更多的字号,造成投资者时间和成本的浪费,无形中也给工商登记人员带来了繁重的工作负担。

(三)核定经营范围需要改进。设立登记时让投资者最头疼的是经营范围不知该如何填写,写的少了怕超范围经营,写的多了又怕缴纳无关费用。在受理变更登记时,大部分是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而其中因为增加一项或几项类似于“五金产品”、“建材”等并无前置许可的项目又占了大部分,企业需要每次都填写变更申请书,制作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手续较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四)改变传统登记方式迫在眉睫。根据对前来窗口办理业务的人员进行分析,“80后”、“90后”已然成为了主力军,大部分都会使用网络、手机,随着网上年检、企业年报的推行,很多投资者或者代办人都已经习惯了用网络办理业务。虽然前几年我们就在探索网上登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网上登记平台,此项业务也尚未开展。网络用户的普遍存在已经构成了对传统登记方式的挑战,改变登记方式已迫在眉睫。

三、加快实现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建议

围绕着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在登记注册一线中的工作实践,以及参照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登记人员素质。改革的实践者是第一要素,首先要加大对登记注册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讲座、授课、交流等多种形式对登记注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迅速熟悉改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同时要选拔部分业务知识强、服务意识和态度好的人才充实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进一步提高注册窗口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群众办理营业执照的等待时间。

(二)创新宣传方式。常规宣传要常抓不懈,继续推行迁安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示单》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书》,加大新闻媒体、报纸报刊的宣传力度,力争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改革的内容。同时要在宣传渠道上求创新。我们可以借鉴长沙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的先进经验,开通企业登记注册服务QQ群、微信公众号,既可以及时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还可以将企业登记用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及目录、示范样本等文件上传网络以方便办事人员下载使用、参照填写,还能及时与群众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方便办事群众。

(三)启动自查软件。针对“核名难”的现象,建议学习浙江省工商局率先推出的企业名称自助申报系统并自主研发,让投资人自己在家上网通过该系统申报,工商部门通过后台预审,再以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申报人,将会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四)借鉴先进经验。针对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借鉴广州市工商局的商事制度改革,规定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将经营范围交由商事主体自行约定,给商事主体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的经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中规定简化变更登记手续,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此项举措简化程序,方便于民。

第9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 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2-0036-07

一、引言

并购市场的活跃程度是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企业之间的并购,可以更换经营不力的经理人,提升目标企业的经营绩效,实现并购的协同效应。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的案例越来越多,不少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达到做大经济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中,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以及庞大的资产规模,合并进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然而,企业合并并非都是成功和喜悦,也并非都是经济和技术问题,这就决定了企业合并的复杂性。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已经成为会计领域最复杂、争议最多的地方。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实质是权益结合法。为什么在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纷纷摒弃权益结合法的时候,我国企业仍然选择这种方法?各级国资委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是否合适?选择权益结合法又有怎样的经济动因和经济后果?为了考证这一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观点,笔者对友谊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文献回顾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是:将两个或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界定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第五条中作了明确解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并未形成新的计价基础,实质上并不属于交易,而是属于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由于同一控制下合并支付的对价无法反映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具有现实意义。

对于企业合并动机,普遍认为包括以下几方面:(1)整合资源,实现整体上市;(2)产生资源联合效应,以达到优势互补;(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效率方面带来积极变化,达到经营协同效应;(4)管理层增加可控制的资源,以增加公司管理层的报酬(Jensen,1986)等。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后果的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相关研究表明,并购和合并双方股东财富的影响并不一致。Jensen and Ruback(1983)在总结40多篇实证研究的论文后发现,并购方股东财富通常会出现一定的损失,而被并购方的股东会获得显著的收益。Hong、Kaplan 与Mandelker(1978)以1854―1964年间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进行的159次大额收购(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有122家,购买法的有37家)为样本进行分组,并购首次年度盈利公告为月指标,运用市场模型计算各组公告月前后各月AR和CAR,进行t检验和累计t检验,检验结果是二者在95%的置信水平上均不显著,证明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公司合并之后并没有带来非正常回报。Bancorp Piper Jaffray(1999)分析了合并行为后一年的收益信息和股价表现。其中,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公司占总比重的5%,其余95%的公司采用购买法。在合并12个月后,应用购买法的企业其EPS平均增长了13.6%,而应用权益结合法合并的企业其每股收益(EPS)平均增长了21.1%。市场对应用权益结合法并报告较高EPS的企业的股价做出了积极的反应。Lefanowicz、Ayers与Robinson(2000)用购买法重置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分析取消权益结合法的效应。研究发现,取消权益结合法将会导致主合并方每股收益降低4%至15%,对公司业绩产生巨大的影响。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表明,二级市场的并购并不能带来显著的超额收益(洪锡熙、沈艺峰,2001)。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的影响不显著(李善民和陈玉罡,2002)。而张晗(2009)通过对2007年A股市场的73个样本分析认为,并购后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获得了更高的平均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在对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换股合并的分析中,陈信元、董华(2000)发现,采用权益结合法是适当的,合并后产生了非正常报酬。这些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合并确实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财富效应。由于实证研究所采取的方法和样本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差异很大。同时,企业的性质、规模及其产业环境等因素也会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

三、案例概况

(一)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上海友谊华侨公司,创立于1952年。1994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B股分别于2月4日和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0年12月公司更名为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A股股票简称“友谊股份”。公司以零售商业为主,以连锁超市、特色百货、装潢建材为核心业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商业类。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110 102.7295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货运(一类)、普通货物运输、收费停车库、广告、音像制品、医疗器械、房地产开发、自有办公楼、房屋出租、商业咨询、附设分支机构。

(二)合并事件介绍

2010年11月3日,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同时公告,宣告两公司正式进行吸收合并事宜,并将合并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6月30日。合并方案后市场的反响十分强烈。通过对两公司公告的合并方案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合并关键内容:

1.本次的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友谊股份向百联集团发行A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收购百联集团持有的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友谊股份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友谊股份为合并后的续存公司,百联股份被友谊股份吸收合并后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并入友谊股份。

2.本次合并的换股价格根据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的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经除息调整后确定换股比例。经除息调整后,本次吸收合并中友谊股份的换股价格为15.57元/股,百联股份的换股价格为13.41元/股。由此确定百联股份与友谊股份的换股比例为1:0.861,即每1股百联股份之A股股份换0.861股友谊股份之A股股份。

3.本次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并以2010年6月30日作为本次合并的审计及评估基准日。表1列示了本次吸收合并的进程及相关的法定程序。

四、友谊股份与百联股份合并的动因分析

在对本次合并案例的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百联集团从2005年开始就陆续进行集团内部的合并,第一百货吸收华联商厦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动作。在近几年频繁地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是什么呢?

(一)整体上市,增强品牌影响力

友谊股份的前身友谊华侨百货公司是当时最大的涉外百货公司,联华超市遍布于上海各区县的繁华地段,成为了居民出门购物的首选综合性超市之一,友谊商城更是集娱乐、餐饮、购物于一体的综合性百货公司。百联股份则是在百货经营方面拥有悠久历史,拥有第一百货商店、永安百货、妇女用品商店、时装商店等多家具有丰富文化沉淀的老字号百货店。加入WTO后引进美国知名购物中心奥特莱斯,在青浦建立了中国的第一家奥特莱斯品牌直销折扣商圈。两家公司都可以说是百货业的强手。

此次合并完成后友谊股份则将百联股份旗下的所有品牌收入旗下,通过集团内整合,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增强企业知名度和认可度,形成品牌效应。

(二)整合资源,打造全国零售业航母

新友谊致力于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在百货经营方面,已由传统的单体店独立经营模式逐步转变为现代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在超市经营方面,不断加快业务整合力度,提高了采购议价能力。我国百货类零售企业目前分为两种:跨区域和区域形态。

通过表2不难发现,在本次的合并完成后新友谊不管是在总资产还是在营业收入等方面都遥遥领先其竞争对手,说明本次合并对于友谊股份来说在资源整合方面效果非常显著,成功打造了友谊集团在零售行业老大的地位。其中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百货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均被列举其中,本次合并完成后友谊集团旗下将囊括西郊百联、友谊商城、华联超市、快客24小时便利店、奥特莱斯等零售业众多种类的门店。近几年,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消费比重下滑,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变,零售业等同类行业将会迎来一个比较好的发展机遇。友谊集团赶在此之前整合完成,将零售业主力的销售形式全部整合成一个品牌,势必将友谊集团打造成当今零售业的航母,是相当有远见的合并。

(三)推动多种业态组合发展,形成协同效应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实际上都属于百货零售企业,其主营业务大多是相同的,在完成合并后商品的采购、配送、销售等环节都可以减少重复支出,采取统一的管理降低经营中所需要的费用及人力等,使得合并后的新友谊能够在同行竞争中保持领先。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友谊的主要经营业务将基本涵盖当前百货类和超市类的各种经营业态。通过加强各业态间的组合和合作,推动多种业态协同发展。当今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单一的销售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促进了销售行业各种业态的发展,专卖店、24小时便利店、综合购物中心等已经渐渐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零售业的商铺。通过十分有效的项目分析再进行实地考察、股东大会决议等,确保每个项目的针对性并且进行有效的市场规划组合将合并后的协同效应发挥到最大。

在本次合并之后友谊股份整体将会进行业态的细分,突出相应业态所具有的优势和竞争力,并将顾客群一一细分对号入座,更近一步满足他们的需求。而综合商场也将再次被细分,分为大众百货、精品百货以及时尚百货等,将他们的门店进行重新的规划和定位并划分客户群来确定其入驻的各品牌产品,并且打破了以前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同业竞争的局面,更好地为将来的发展进行规划。

(四)资源共享,优化网点和商圈布局

在零售业中供应商和供应渠道也是决定零售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供货商的稳定程度、价格的合理程度等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很多核心财务指标,包括资金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并且如果有长期建立的良好的供货商对一个大规模连锁的销售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不仅保证了采购成本和质量,还省去了很多购货的间接费用。当两大企业合并的时候可以选择最适合的供货商,达成长期的协议,保证质量高的同时降低仓储成本和采购成本。

新友谊的商业网点大部分布局于上海市各区以及长三角各主要城市,几乎在每个区的繁华商业地段都有综合性的百货公司,例如徐家汇商圈的东方商厦和新开的百联徐汇商业广场,在南京路步行街上也开设有东方商厦、百联世贸国际广场、第一百货等大型综合性百货公司。而在上海外环以外的各个区县也建有适合当地消费水平的大型百货公司,可以说其网点在合并后遍布整个上海的消费商圈,其优势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五、友谊股份进行合并的经济后果分析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我国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且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权益结合法被应用于此次的合并中,是否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呢?为了探究是否存在此类问题,研究了其财务数据,表4显示了并购前后主并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相关的财务数据,通过表3中的数据分析说明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公司的营业业绩的影响。

根据表3的统计,友谊股份在2010年对百联股份吸收合并的工程中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额为9 800万元,占此类交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21.01%,影响比例超过两成,因此从利润因素方面来看,此次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采用了新准则中的权益结合法而使得存续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增长。

从表4中不难发现在合并前后友谊股份的经营业绩有了提高,其销售利润率、净利率等有了较大幅度的跨越,甚至2011年的销售净利率相比2009年提高了近一倍之多,这在零售业界是相当大的成功。而利润总额和息税前利润的比值呈直线上升,说明了其净利润上升,通过合并节省了很多中间重复费用等,并且许多资源能够共同利用使得利润有所提高。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

1.对流动性的影响

从2009年起,百联集团就开始进行内部结构调整,酝酿合并相关事宜,从表5的数据可以看出,其总体的财务指标都成逐年稳步上升趋势,但其合并后的流动比率有所下滑,究其原因为合并后非流动资产由比较大的土地商场等所构成,包括奥特莱斯、百联商城等在内。但其流动比率处于行业正常水平,其短期营运资金周转较为快速,短期的偿债能力也表现出不错的态势。另一方面,合并前后公司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在公司整合上导致比较多的库存商品积压,也会造成此类的偿债能力不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扭转。而其他的数据也是显示出一个先降低后提升的态势,看来合并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从表6中同行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新友谊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虽然相比有些欠缺,不过总体来说处在行业中上水平,总体表现还是不错的。

2.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产负债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如果此项比率较大,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来说,利用较少的资本投资,形成较多的生产经营用资产,不仅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而且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还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原理,得到较多的投资利润。从表7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友谊股份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且幅度都比较大,然而从其合并后的2011年年报和往期对比中不难发现,其资产负债比率正在逐步降低,由2010年的76.10%下滑到了2011年的63.047%,下跌近12个百分点,合并后长期负债的偿还能力提高了,偿债风险有所下降。不过与同行业相比,新友谊在长期偿债能力各方面都表现比较突出。说明了友谊股份通过此次的合并中分担并且降低了负债过高的风险,也把比较重的债务负担降低。

3.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美化了业绩

同行之间的营业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其销售的产品大体一致,关键成本在于供货商以及各种期间费用等。发生在这一指标上的差异可以说明各公司之间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及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状况。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低的同行,往往存在某种优势,而且这些优势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异。相反,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方面不免处于劣势地位。

在分析了2008年到2011年的数据(见表8)后,我们发现新友谊股份的盈利能力是十分让人满意的。其总资产报酬率和总资产净利润都相比合并前的2009年和2008年提高了近十成的比例,这个是合并后非常显著的一个标志。而我们也能看到其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利润总额与息税前利润的比例呈现比较好的趋势,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相比之前减少了很多,合并后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整合之后发挥效用最大化。但是其管理费用却有所上升,可能是固定资产增加、人员合并等导致的管理费用增大,建议可以在以后的规划中将管理费用这部分纳入合并之后的整合规划。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公司市场业绩的影响

根据资本市场有效理论,市场能够有效地反映经济主体的行为效率,即对于存在资源联合优势的合并予以积极的反应,而对不存在资源联合优势的合并,给予消极的反应。从近几年来我国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来看,市场对确实存在资源整合效应的合并给予积极的回应,如引起市场高度关注的TCL吸收合并和首次发行(IPO)案例、科龙16亿元收购海信全部白色家电业务案例、鲁颖电子与清华同方的合并案例。笔者以2011年8月26日友谊股份正式宣布完成对百联股份的合并工作日基准日为计算日,根据基准日前后分别以10天、20天、45天作为依据取其超额累计收益率并且制成图1、图2和图3。

图1是友谊股份短期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图,在0和5的位置上是其20天内表现出波动最大的两个日期,0的位置正是其公告完成本次吸收合并的日子2011年8月26日,而5的位置正是友谊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第二天即2011年9月2日,其CAR的值接近0.05,市场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友谊股份的此次合并。在本图中我们看到,宣告合并后的第9天是一个最低点,损失接近5%,这个日期正是2011年9月9日,在其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发现当天友谊股份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市场也呈现出了观望低迷的强烈反应。总体来说,整个市场在本次合并完成后还是给出了十分积极的反应,也为今后友谊股份的发展打下了铺垫。图2是友谊股份吸收合并百联股份的中期超额累计折线图,由此可见在其合并前后的40个交易日里,友谊股份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波动明显。在图中我们较为关注前14天和前10天这两个点,分别是2011年8月12日和2011年8月4日。在8月11日友谊股份了其2011年的半年报、复牌公告以及《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结果公告》,公告了本次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情况均无股东申请。市场在次日的反应良好,强烈的波动让我们从侧面看出了市场对于本次合并的强烈支持。第二个时点则是2011年8月4日,当天友谊股份了连续停牌提示性公告,为完成最后的合并做好准备,同日《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公告》,恰好是公告停牌前的最后两个交易日同时也是各个合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市场给予了较大的反应,其CAR值明显低于其他时点值。

图3中也发现了一个较低点,此点对应的日期正好是2011年6月24日,在这几日前友谊股份先后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通过的公告》和《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市场整体反映出强烈的低迷趋势,总的来说由于得知重组后的消息都持观望态度导致其市场当日的收益率较低。在合并宣布完成后的近45个交易日里虽说也有低迷时期,但总体的股票行情作出了令人十分满意的回应,友谊股份的合并取得了开门红。从三张图中不难看出其中的波动性,市场对此次合并的反应是比较明显和正面的,说明本次的合并也在市场效应方面有较好的体现。

六、结论

本文讨论了友谊股份所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后果。我们发现,友谊股份利用利好政策,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整合,完善了其价值链,扩大了市场份额,提升其竞争力。合并使其财务状况得到了改善,发展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通过对其股票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分析,我们发现市场比较认可友谊股份所做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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