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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校园欺凌的建议

时间:2023-05-31 09:50: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杜绝校园欺凌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杜绝校园欺凌的建议

第1篇

校园霸凌又称校园欺凌或校园暴力,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就是被欺凌的学生个人在心理、身体和言语遭受恶意的攻击,且因为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的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因素不对等,被期凌者不敢或无法有效反抗。

校园霸凌的欺凌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透过对受害人身心的压迫,造成受害人愤怒、痛苦、羞耻、尴尬、恐惧,以及忧郁。校园霸凌不只发生在校园,因同龄人而引起的校园霸凌也可能发生在校外,甚至在互联网上。

霸凌的种类包含肢体霸凌、言语霸凌、关系霸凌和非直接霸凌四种。霸凌是一种行为,通常会造成被欺凌者心灵创伤、扭曲,也会造成学业成绩滑落、人际疏离,甚至有可能逼迫被欺凌者产生报复性攻击行为,或使被欺凌者转而霸凌他人;但对欺凌者也有一定影响,他们成年后的犯罪率、酗酒现象比例相当高。

[ 运用方向]

1.校园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校园内也要依法治理。很多学校发生校园霸凌后,为息事宁人,大都不了了之,导致校园霸凌越来越多。校@不是法外之地,要通过法律手段让霸凌者受到严惩,才能杜绝霸凌现象。

2.普法教育任重道远。中小学生之间之所以发生霸凌事件,根源在于学生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学校之所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因为学校不习惯运用法律武器。可见,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

3.霸凌没有赢家。人们一般认为,校园霸凌的被欺凌者是受害者。其实,欺凌者也是受害者,欺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酗酒现象比例相当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唯分数论者当戒之。在应试教育和唯分数论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与心理教育,导致校园霸凌行为频发,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

[ 习作片段]

校园本是教书育人之所,本应是学生汲取知识的乐园,但近年来的“校园霸凌”事件却给乐园蒙上了阴霾。抵制“校园霸凌”,断不是一句空话,而应落到实处。

作为学生最切身的场所,家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家长们不应一味关注孩子学习成绩,而应适时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认识到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怕之处,让受暴学生及时站出来,及时走出心理阴影……

学校应加大德育力度,鼓励学生举报“校园霸凌”,同时加大监管范围,让学生安全进校,安全回家。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的不作为不应成为学校不作为的理由,学校应就自身机制深刻反省,改正并强化……

进一步说,“校园霸凌”事件不能仅作为人们的谈资,更是一座警钟。发生过的事可以弥补,尚未发生的有待我们预防。司法机构并非只针对成年人,它们的执法对象是全社会,法律的空白更应及时得到填补……

尽管学生涉事者为“未成年人”,但惩罚也不可少。让涉事者真正暴露在阳光下,受到应有的惩罚,才可能让“校园霸凌”事件真正远离孩子,让学生远离伤害……

预防校园霸凌,家庭、学校、社会应各司其职,加大道德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司法力度,将矛盾化解于无形,防患于未然,才可还给学生一片安全的蓝天,拥抱未来的精彩。

第2篇

一、案例背景

临近放暑假的某日,一位妈妈神色慌张地进入心理辅导中心,急不可耐地说:“教师,女儿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想要报警,可以吗?”我为她倒了杯水,请她坐下来慢慢说。在她的述说中,我了解到――

女儿萌萌,17岁,高二物理班的女生,暑假后要升高三了。中等身材,皮肤雪白,长相清秀可爱,性格较腼腆。萌萌小时候是个可爱的乖乖女,到了青春期后,开始有些叛逆,情绪起伏,情感方面也有不少分心,导致中考在外省市考得不理想。父母亲为了女儿能享受到上海高考近三年考生数跌入谷底的“高考福利”,放弃了在外省市舒适的工作、房子、人脉关系等,在母亲45岁、父亲50出头的年龄以“人才引进”的方式,2013年获批到上海工作,重新打拼人生。

萌萌是高一寒假后来到上海的,之前在合肥的一所市重点中学就读,因为考试科目不同,转学上海后,学习上她一下子感觉轻松许多,每天晚上八点多就可以完成作业。但由于两地教材内容的不衔接,她的考试成绩并不理想。

在学习上,她觉得上海的教师过于迁就学生,只要学生一叫今天作业很多,教师原本要布置的家庭作业,就不布置了。教师上课节奏慢,慢到她可以睡一觉,所以对父母抱怨:在上海的学校里读书简直就是浪费时间,浪费青春。

在生活上,她觉得上海太大,人口太多,交通拥挤,无论去哪里,路上至少花费一两个小时,觉得上海的生活远不如原先的城市便捷。

在人际交往上,她与其他学生不多言语,仅与同桌(也是转学过来的女生)比较投缘。在整个班级中显得有点落寞、孤独,内心非常排斥上海,觉得现在这一切都是父母一手造成的,根本没有考虑过她的感受。处处觉得上海不如合肥好。

正因为此,高二上学期班级中有一位男生与她挺谈得来,看问题角度与她接近,慢慢地萌萌觉得总算在上海的新环境中有知音了,班级中基本上只跟这个男生一起说话,聊天,同进同出。母亲问起,她总说“你们不要用大人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的交往”。母亲也算开明,觉得通过与这个男生的交往能够让孩子逐渐接纳新学校、新生活,她也不反对,只要女儿开心,只要考试成绩还可以。所以有几次双休日男孩约萌萌去打羽毛球,母亲也没有阻止,觉得一起锻炼锻炼身体也挺好,甚至他们俩打球结束,母亲还开车去接他们,并把男生送回家。期间还邀请男生到家里为女儿庆祝生日。于是一段时间内,萌萌因为心情好了,不再是脸色苍白、弱不禁风的样子,考试成绩也稳步提高。后来其实两人在恋爱了,母亲因为工作忙碌并不知情。

但是最近发生的事情让母亲和萌萌一下子被打懵了,根本无法接受!导火线是萌萌觉得马上就要高三了,没有太多时间花费在恋爱交往上,与男生提出了分手要求。

单纯的女儿因为与男生无话不说,把之前在合肥与男生交往的情况也如实告诉了这个男孩。男孩接受不了分手要求,居然盗取了萌萌的QQ号,把萌萌与合肥男生的聊天记录全部截取下来,打印出来,又把萌萌与他交往的聊天记录也全部复制一份,更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时萌萌与他打电话,他都录音了,其中有不少很亲昵的语音。现在男孩以此为要挟,威胁萌萌要么继续与他交往下去,要么把这些聊天记录(文本、录音)公布在班级QQ群里,或者互联网上,让全班学生都知道萌萌是个怎样的女孩。

母亲根本没想到男生会这么有心机,手段卑劣,气愤得不得了。萌萌更是吓得期末考试后几天不敢来学校上课。马上要升入高三,临放假前要进行高三的各项学习内容布置,萌萌却吓得惶惶不可终日。这次的异往打击对她来说是她无法应对的。因为已不可能再分班了,高三是加一科目高考,学校只开设了一个物理班,高二选修课已经加学了一整年的物理。

讲完这些之后,母亲急不可耐地问我:“我想要通过报警来阻止男生将女儿的隐私暴露,可以吗?或者找这个男生谈一下,看看男生有哪些条件,我们是否可以满足?”

事情的前因后果听下来,感觉还是比较错综复杂。转学事件给萌萌,包括给她的家庭带来一系列的变化:(1)对新环境适应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存在比较严重的排斥心理;(2)在父母高期望值下引发了较严重的学业压力、焦虑,使其生活压抑,对整个家庭为了她而搬迁来上海的得失(是否有必要,是否值得等)存在质疑;(3)存在不合理认知,片面认为上海处处不如合肥,怀念以前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萌萌采取“鸵鸟政策”的心理防御机制,自以为是,自我封闭。一方面,她觉得上海的女学生比较幼稚可笑,与她们之间缺乏共同话题;另一方面,又将全部的情感寄托放在这个男生身上,陷入情感危机。母亲来求助的主要目的想解决网络欺凌问题。

二、认识网络欺凌及其危害性

(一)网络欺凌的含义

所谓网络欺凌,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网络的便捷性,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媒介,以电子邮件、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所进行的谩骂、嘲讽、侮辱、威胁、骚扰等人身攻击,从而造成受害者精神和心理创伤。

本案例中,男生准备对萌萌实施的网络欺凌方式主要是:向受害者发送带有嘲笑性的或是威胁性的短信;发送恶意邮件;利用QQ空间等传播媒介擅自他人敏感的或是私密的信息,包括他人的个人资料、照片或音频、视频等;将他人的信息资料上传到网上,多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隐私等资料。

(二)网络欺凌的危害性

网络欺凌不像传统欺凌那样公然明显,它是一种冷暴力(cold violence),一种精神虐待,伤害的是青少年的心灵,而心灵的伤害是非常不容易消除的。受害者中普遍存在的“沉默文化”更使得问题变得严峻。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欺凌行为影响范围更广,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网络欺凌现象更为严重,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监控网络欺凌行为变得困难,被欺者对欺凌事实的隐瞒导致对网络欺凌行为的干预更为困难。

轻微的网络欺凌会造成青少年压力重、紧张、自尊心受挫、失败感,严重的欺凌行为则会导致学生退学、接受心理治疗,甚至自杀。

网络欺凌受害者会产生心理社会适应不良,发生在同班的网络欺凌导致学生拒学、不再信任同学。发生在校外的话,也会影响其在校表现,比如学业成绩下滑,害怕和避免参加社交活动等,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孩子变换学校,搬离原来的社区以及原有关系网的破裂。

三、心理教师支招

鉴于母亲来访时,男生尚未在QQ群里,我给母亲的建议是:暂时先不要报警,也不一定非要找男生聊,可以冷处理。因为放假在即,或许是男孩一时头脑发热,情绪激怒而利用言语发泄一下。一旦女孩及家长采取过激举动,反而可能让男生觉得既然你这么害怕,担心网络后的破坏性影响,我非要实施不可,从而导致事态朝着不可接受的方向发生。

对于萌萌的心理辅导,我采取了认知疗法:我请萌萌用“幸好”从以下几个角度去造句――

“时间上,这件事情幸好发生在高二结束,还有一个暑假及高三一年可以调整自我。幸好发生在17岁而不是27岁正当恋爱之时,对事情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必无限放大。”

“空间上,幸好放暑假,两人各自在家里,不像平时上学在班级里抬头不见低头见,彼此难堪。当面威胁无法发生,即使短信骚扰,可以不予理睬;或者干脆换一个手机号码,彻底清静。”

造句后,萌萌长吁了一口气,感觉好像卸下了一块大石头。暑假中,萌萌被母亲带回合肥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又参加了高三学科的补习,还安排了一次去西宁青海湖的旅行,慢慢修复了由这件事情造成的烦恼心绪。

对于母亲的辅导,侧重在促使其无条件地接纳女儿,给予宽容和更多的关爱,化危为机,将这一事件作为母女沟通的突破点,无论发生什么,女儿都可以告诉母亲并且与母亲一起商讨解决办法。同时,引导母亲和女儿注意防范网络欺凌,进一步增强上网、手机聊天等新媒体使用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关于网络欺凌的思考和应对

果然如我所料,后来男生并没有把这些资料到QQ空间及互联网。尽管这是一起网络欺凌未遂案例,但对女生萌萌的心理还是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之后的一年高三生活,她一直郁郁寡欢,没有任何好朋友,不信任所有的同学,更加排斥上海及上海学生。拍高三毕业照的前一晚,她哭了一个通宵,跟母亲说:“我想拍照的人,拍不到(指合肥学生),我不想拍照的人偏偏要我跟他们一起拍。”导致第二天眼睛肿得像葡萄一样,因此没有去参加高三毕业照的拍摄。当其他学生都在留恋母校,感恩师生情谊,将三年高中生活定格在一张张照片之时,她独自在家流泪。填报高考志愿时,所有上海的大学,她一概不填。原本她想报考的合肥大学,今年又恰恰不在上海招生,于是她把郁闷、气愤一股脑儿撒在父母身上。填报志愿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萌萌天天痛哭流涕,情绪低落,二模、三模成绩一降再降,对自己毫无信心。最后高考成绩揭晓,370多分,二本,母亲说或许只能到江西农业大学去读书了。高考结束,萌萌就回了合肥,学校举行的高三毕业典礼,她也没有参加。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随着社交网站、移动互联等的盛行,网络欺凌在青少年中的危害越来越大。网络欺凌已经开始演变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欺凌的形成原因很多,有社会大背景的影响,也和个体自身的人格、当时的情境有关联。青少年时期,贪玩和好奇的心理以及做事时不考虑后果,使得很多人在成为施害者的同时也成为了受害者。加之青少年此时是非观念尚不牢固,情绪又极易受外界刺激所影响,他们或许有时并无恶意,但却在无意中造成了对他人心灵的伤害。青少年的攻击性人格以及爱愚弄的性格也使得欺凌行为得以发生。

(二)网络欺凌的应对举措

1.青少年――增强自助与互助意识

当发生网络欺凌时,青少年自助意识和行为显得十分重要。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隐私保护意识,不轻易在网络上公布自己的隐私及各种个人信息。认真对待网络骚扰和欺凌,一旦遇到严重情形,立即报警。妥善保护好聊天记录、QQ留言及短信记录,以便日后可以作为被欺凌的证据。一旦发生被骚扰和欺凌,立即更换账号,不予回应,不参与跟帖等,并马上告诉父母或主动向学校举报。同伴间的支持和帮助也有助于遏制网络欺凌,受害者可主动向同伴倾诉,目击者应提供指引和协助,主动向学校举报,增强全体学生的网络道德和网络责任意识。

2.学校――研究、培训和教育

首先,要摸清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情况,掌握学生们到底在网上干什么。为此,我们学校设计了“上南中学学生网络欺凌调查问卷”,申报了区级课题“高中生网络欺凌预防和干预机制的实践研究”并开展实践研究。其次,要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素养教育,提倡“文明上网”,开发针对学生、家长和学校的《青少年应对网络欺凌指导手册》,制定反对网络欺凌行为的校纪校规。对校园内发生的网络欺凌现象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学生和家长开展抵制网络欺凌相关知识的培训讲座,帮助家长和学生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师生共同学习应对网络欺凌的解决方法,当学生遭遇网络欺凌时,及时给予当事学生安慰和支持。加强道德思想建设,打造以“尊重、宽容”为荣,以“辱骂、欺凌”为耻的校园网络道德风尚。

3.父母――关爱、接纳和防范

家长要掌控孩子信息通讯技术的使用,经常留意孩子的电脑、手机上网时间、聊天对象以及孩子的情绪、行为或身体方面的异常情况。与孩子共同营造和谐、民主、相互信赖的家庭氛围,一旦孩子遭受欺凌时,及时给予孩子必要的关怀和关心,而不是批评和谩骂。掌握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当孩子被欺凌时,可以拦截和截屏收集证据,联系网络运营商过滤后续信息等。同时教育孩子恪守网络道德和礼仪,防止孩子成为网络欺凌的肇事者。

4.社会――树立规范和责任意识

借鉴国外的经验,可利用法律和规范来约束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从制度上杜绝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比如美国在2003年由克林顿签署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英国、日本等国家均已出台特别针对网络欺凌的相关法规,美国有议员还建议将欺凌行为列为犯罪。我们首先应当对网络欺凌的各种行为、性质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出现侵权事件时,可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要加强网络提供商、服务商的社会责任意识。比如,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当网络出现对他人名誉造成侵害的网页、BBS、跟帖等,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公开信息者的信息、相关IP地址等时,信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网络提供商迅速删除不良信息,这样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和第三方指控等。

第3篇

关键词:美国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高校治理制度;高等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4)04-0119-09

收稿日期:2014-03-15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DA090358)

作者简介:李晓燕,女,浙江永康人,教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郑州华信学院兼职教授。

在美国,学术不端行为一直是高等学校的心病,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从为完成课业获得学分而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甚至发展到“有声誉的学者的重要学术著作受到抄袭剽窃资料的指控”,这不仅对高等学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而且严重地威胁着高等教育追求真理和真知目标的实现。因此,美国高校开始重视学术规范和制度的建设,并对这一问题严加治理,由此也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法院通过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判决,也确立了一些处理这类纠纷的原则,敦促高校进一步加强校规建设。美国研究者拉尔夫・D.莫兹利(Ralph D.Mawdsley)博士通过《学术不端行为:作弊和抄袭剽窃》一书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讨论。本文将结合该书与案例以及相关大学的学生和教师行为规范手册对美国高等学校以及法院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Academic Misconduct),亦即一种学术错误行为,或者学术上的不诚信(dishonesty)行为。对于学生而言,主要是指与完成学业课程(包括考试、论文写作等)相关的错误行为或者不诚信行为;对教师而言,主要是指与发表论著相关的不诚信行为,也可能涉及为获取奖励等不当利益的作弊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不诚信行为或者错误行为,区别于学业不足,后者是指由于学习者不努力或者其他原因,没能完成课业要求且未达到学业标准,也可称为学术不当行为,却未必是不诚实的行为。所以,两种行为的性质有区别,在处理时虽然有时会有相同的结果,如都可能会被取消学位资格等,但是在程序上还是会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法院对待两种案件中具体纠纷的态度也会不同。因此,必须严格界定其内涵及外延。

在美国,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概括为作弊、抄袭剽窃和学术欺诈等。

作弊主要是指考试中的不诚信行为,是最常见的学生(有时也可能是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发生的背景是学生或者教师“在学术奖励制度中追求不当利益或者回报其他相似处境的学生(或者大学教师)”。作弊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之多。为便于认定是否作弊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莫兹利博士认为,美国高校应该出台相关的行为规范手册,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行为。他提出:“只要列出的清单被界定为具有代表性而不是具有综合性时,学生应该能从禁止的行为清单中获益。以有利的方式确定这样一个清单,明确各种可能被认为作弊的学生行为。”而在实践中,美国许多大学也正是这样做的,在其相关诚信准则中对此分别作出了详简不同的具体界定。例如,俄克拉荷马大学对“考试作弊”(cheating on Exarninations)的定义是:考试之前或者考试期间偷偷地从其他学生处收集信息或者利用未经批准的笔记或者不适当的辅助设备。而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在《学生的学术不诚信纪律惩戒:管理者、教职人员和听证官员指导准则》中列出了如下23种典型作弊行为:

(1)咳嗽或者用手发出信号;

(2)在衣服上、手上、帽子上、鞋上或口袋里隐藏笔记;

(3)考试前在蓝皮书②中写下信息;

(4)在黑板、书桌上写下信息或在地板上做记号;

(5)提前获得试卷的复印件;

(6)从前一班级向后一班级传递问题细节或答案的信息;

(7)在洗手间里留下资料;

(8)交换试卷以致邻座之间具有完全相同的考试答题形式;

(9)找人替考并为替考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

(10)为实验或临床观察任务编造数据;

(11)修改已评分的作业或答题纸并要求重新评分;

(12)没能当堂交卷,尔后却指称大学教师成员丢失了试卷;

(13)偷窃其他学生已批改的试卷,并在上面写上自己的名字;

(14)提交他人在计算机上写作的作业;

(15)记录两种答案,一个在试卷上,一个在答题纸上;

(16)在答题纸上做记号,使他人能够看到自己答题纸上的答案;

(17)在邻近的两个答案上画大圈,而后声称选择了正确的答案;

(18)偷窃试卷或其他作业以传递给其他班级的人或放入试卷文档中;

(19)使用可编程计算器储藏考试信息或者使用其他电子设备传递信息;

(20)从计算机实验室打印输出其他同学的计算机作业;

(21)以损毁图书馆资料来获得学术利益;

(22)从一个人的账户中向另一个账户传递计算机文件;

(23)在考试区域通过传呼机或无线发报机向学生传送答案。

上述规定可以说比较全面地罗列了学生考试可能发生的各种作弊行为,不仅包括传统的作弊方式,也包括了使用现代技术作弊的方式。大学相关手册的这些规定,会成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依据。例如,在贝姆诉宾夕法尼亚大学维特里纳里医学院案中,根据该校“学术诚实的原则不能容忍的行为应该是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考试时的错误行为。抄袭其他学生的试卷,参考未经同意的资料,给其他学生信息,在考试期间与一个或者多个学生串通”的规定,由诚信准则讨论小组成员提出的考试作弊定义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即使是盯住同学的考试试卷短暂的一瞥,按照文字的解释很清楚是一种作弊的行为,如果被告被证明从这种做法中获益或者被抓到像作弊纸条或者完全一样的答卷等确凿的证据,只能断言公开的作弊能够成立”。而该案在听证会上显示的证据是,两个学生自己坐在一起,无视按姓名首字母顺序坐的要求,坐得不适当地靠近,并在考试时一再地谈话,诚信陪审团发现这两个学生已经被“判定具有可疑的、符合作弊的过错行为”以及大学在这两个学生的抄本上做上了他们认为“发现可疑的过错行为、与作弊相符合”的记 号。因此,他们被指控违反了大学的诚信准则。据此,法院支持了大学的处罚。

抄袭剽窃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在汉语中,抄袭与剽窃是两种相似但也有区别的行为。抄袭是指直接将“别人的作品或者语句”原封不动地“抄来当作自己的”;剽窃则是指“窃取他人的思想、作品等”。而在英语中,都是以plagiarism这个词来表达的。普林斯顿大学在《权利、规则与义务》中对抄袭剽窃的定义是:“任何外在资料来源不作适当注释地使用。‘外在资料来源’意指任何无论发表还是没有发表,由除该生本人之外的任何人所写的作品。”据此定义,抄袭剽窃行为有3种比较典型的例子:一是一字不差地抄袭,或者不加注释地引用;二是抄袭选择的段落和短语,不作适当的注释;三是改述句子内容,同时保持了基本段落和句子结构。前两种属于内容的直接抄袭或者剽窃,第三种则属于论述思路或方法的剽窃。

在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的学生手册《学生权利和义务》中,学校告诫学生要避免抄袭剽窃:“将先前已经书写、出版或者创制的作品作为自己的陈述。而无论用词、观点、数据、设计等都属于他人在论文、口头陈述或者类似的学术项目中已经使用过的,这一事实必须通过引证适当的参考文献来源予以准确地注明。必须对参考用语的任何部分或者项目的任何部分尽可能地标出其所归属的人。复述的材料也必须像一字不变地引用的材料一样注释”。

在抄袭剽窃行为构成的要件中,在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争议。由于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故意有时很难判断,例如,有人可能在读书或者听课过程中留下了知识或者思想记忆,但并没能清晰地留下其来源记忆,无意识地将他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因此,为了便于处理,大学更多强调是否造成抄袭剽窃的实际结果。例如,1980年版的普林斯顿大学《权利、规则、义务》中,对抄袭剽窃的定义曾有“蓄意”的字眼;而2013年版中,则不再有此规定。法院也指出:“一个人可以通过不注意或者轻率的不具有主观故意欺骗的行为抄袭剽窃。”不过,俄克拉荷马大学则规定了“学术不诚信要求具有故意欺骗”。

大学教师涉及抄袭剽窃的行为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大学教师出版作品自身抄袭剽窃;二是大学教师出版作品使用了学生的原创素材;三是大学教师出版的作品使用了学生抄袭剽窃的素材;四是大学教师与他人合作出版的作品中,其他合作者抄袭剽窃了他人的资料。这方面产生的争议主要是针对合著者中个别人出现抄袭剽窃行为时应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是共同承担还是由抄袭剽窃者个人承担?抄袭剽窃还可能引发版权争议,这也主要发生在教师身上。因为学生抄袭剽窃通常只是为了应付课程结业,并非以出版为目的。而大学教师为实现大学的“学术期望”或自身的晋升要求则有出版的需要。美国多次修订、颁布《版权法》,大学教师在出版论著时也必须遵守,因此,大学在相关的“手册”中也会引述其规定。

学术欺诈是一种通过作假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要是指学术研究中使用虚假资料或者数据等行为,也包括其他一些篡改学业档案的行为。普林斯顿大学在《权利、规则与义务》中对此的解释是:“提交的数据或者信息由学生或者用学生的知识精心改变或者设计。”俄克拉荷马大学将其描述为“欺骗性地变更学业资料:为了获得不应得的学分或者利益,修改打过分的作业、研究数据、电脑资料/记录,删除课程的差错和课堂考勤,或者在任何学业文件上弄虚作假。这也包括伪造教师或者咨询老师的签名和修改学业成绩单”。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术诚信准则》中则将其认定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在任何学业课程中提交虚构的或者选择的信息,例如,编造实验数据,捏造数据,引用不存在的文章,杜撰来源等”;二是“学业记录的错误陈述:错误陈述或者篡改或者试图篡改学生的学业成绩单或者学业记录,包括到宾夕法尼亚大学之前和之后的”。其实例包括:“伪造打分笔误修改,篡改计算机记录,在个人简历中伪造学业信息,等等”。教师为了获取受聘资格或者获得奖励,伪造受教育经历等虚假信息亦属此类。

此外,还有如下几种行为也会被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一是配合或者放任他人作弊,如与他人心照不宣地合作,未能防止或者放任他人对自己的作品的盗用。在这类行为中,即使是被动合作,也是不可接受的;二是合谋作弊,例如,在本应当独立完成、可回家进行的考试(take-home exam)中与他人一起合作完成;三是超时答题,即“由于疏忽、不小心、全神贯注或者心理压力,没能遵守考试行为的规则,当考试结束报时钟声响起时没能停止答题”,或者谎称需要延期考试或者提交论文。这种行为也被看做是一种非法获利的行为;四是对作弊行为知情不报。如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生一般实行无监考考试制,要求学生互相监督,如果学生在考试中知道他人作弊而不举报,也被视为“不端行为”,会受到一定纪律惩戒处罚;五是未经允许多次提交一份作业。美国大学有时会允许学生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撰写一份综合性研究报告向多学科教师提交以获取学分,但必须经每科教师批准,否则亦属违规;六是未经批准的项目合作研究,以个人名义提交的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合作的结果。在美国的一些大学会允许学生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写出研究报告,但须经教师批准,并说明每个人在研究中所做的工作。未经批准的合作研究属于作弊。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促进学术繁荣是高等学校的使命之一,学术诚信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因而美国的高等学校普遍比较重视学术规范的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也是比较严格的。为了保证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除了如前所述的那些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外,还制定了明确的处罚主体、具体处罚手段和实施程序。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主体

在学术不端处罚主体方面,美国的一些大学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定,不过不同的大学处罚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如普林斯顿大学规定,如下机构对处罚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职责:一是本科生信誉委员会,管辖所有违反无监考考试制的行为。该委员会为配合无监考考试制的实施而成立,专门处理在无监考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错误行为;二是教师-学生纪律惩戒委员会,其由学生、大学教师和管理者组成,管辖其他学术工作和实验报告中违反规则和规范的所有行为。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负责管理为治理学生行为所制定的规则和规章,评估所报告的违规行为,且在有必要时建议适当的惩罚措施。如果出现对特别案件负有责任的主体不能确定的情况时,由本科学生部主任或者信誉委员会主席对之作出区分;三是相关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执行处罚,包括大学的本科生部主任(本科生的处理)、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的处理)、教务长、相关学院的院长、大学教师部主任等,有时可能还需要提交给分管的副校长甚至校长来决定;四是申诉机构;对处罚不服的还可向普林斯顿大学校务会的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俄克拉荷马大学,对学生的学术不诚信案件,首先由负责记录学生的课程结业成绩的教师处理,但在处理手段上仅限于比较轻的处罚。如果大学教师认为需要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如留校察看、停学或者开除等,则需要向大学的司法协调人提出建议,由大学的管理部门启动这些较为严厉的惩戒程序。学术申诉委员会是由大学校长授权审查受指控的学术不诚信或者不端行为,并决定其指控的适当性的校内机构:“学校所设的学术申诉委员会有权力改变和/或降低对学生的指控”。学术申诉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两项职责:1.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判定当事人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诚信或者不端行为;2.决定学术不诚信或者不端行为的辩解是否有效。因此,学术申诉委员会举行任何性质的听证时,其听证代表的分配原则要保证在听证中对大学的所有当事方都具有公正性。学术申诉委员会由大学教师成员(除主席之外)、职员成员以及2名学生构成。此外,在学术申诉听证委员会具体成员的选择上还要贯彻回避原则,即任何与学生申诉事件相关或者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教师或者管理者都不得成为该委员会委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手段

美国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手段必须由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在普林斯顿大学的《权利、规则和义务》中,罗列了惩戒学生和教师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手段。

1.警告(Waming)

这是一种正式告诫,虽然这不会成为个人持久档案的一部分,但是会作为判断未来任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的因素之一。

2.留校察看(Displinary Probation)

按照严重程度确定时间总量。在留校察看期间,作出无论何种违规行为都可能被处以停学,有条件停学或者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学校开除。纪律惩戒性留校察看将被用来判定之后任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即使纪律惩戒性留校察看期已经结束。

纪律惩戒性留校察看记录在大学的个人长期档案中(不过不载于正式记录),并可能由本科生部主任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公开,以回应经学生同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3.扣押学位证书(Withholding of Degree)

针对高年级学生或者研究生的有关情况,大学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扣押学生的普林斯顿学位证书。这一处罚代替了学位要求都已完全达到的高年级期末的停学处罚。扣押学位证书要载入官方记录。相关信息保留于学生在大学的长期档案中,并可能由本科生部主任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公开,以回应经学生同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4.停学(Suspension)

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从大学解除成员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停学被记载于官方记录。相关信息保留于学生在大学的长期档案中,并可能由本科生部主任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公开,以回应经学生同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5.附带条件的停学(Suspension with Conditions)

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从大学解除成员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通过这种特定的停学,使停学持续至适用这一处罚的主管机构规定的特定条件实现。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正式的道歉或者心理辅导。附带条件的停学被记录于学生的官方记录。相关信息保留于学生在大学的长期档案中,并可能由本科生部主任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公开,以回应经学生同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6.开除(Expulsion)

持久地从大学解除成员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没有被这一团体再次录取的希望。对于大学教师成员可能涉及撤销终身教职。开除被记录于学生的官方记录。相关信息保留于学生在大学的长期档案中,并可能由本科生部主任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公开,以回应经学生同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7.谴责(Censure)

大学的谴责可以被附加在以上所列除警告之外的其他任何一种处罚之中。谴责表明了大学对违规行为严重性的一种态度,它不存在可减轻错误的因素,并在以后对有关特定个体行为获得授权的调查作出回应时说明这一严重性。

以下处罚可以与以上任何一项处罚一起执行:

校园服务(Campus Service)。每周校园服务10小时以下可以附加于纪律惩戒性留校察看的部分或整个期间。这一处罚特别适用于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秩序及酗酒的有关违规行为。

不提供大学住房(University Housing)。这适用于对居住社区有严重影响情况的违规行为,尤其是涉及行为时,不提供大学住房或重新安置大学提供的住房,这可以附加于纪律惩戒性留校察看的部分或者整个期间。但是,对新生或者二年级学生,像所有下层社会学生必须居住于住宿学院那样,不可采用从大学提供的住房开除的处罚。

限制使用空间、资源或者参加活动(Access to Space,Resources and Activities)。适用于涉及成员与团体的错误行为情况,可以限制使用空间和/或资源或者参与活动,以实现限制各主体之间接触的机会。

以上所列处罚手段不仅包括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也包括了对偷窃、骚扰、欺凌、、吸毒或者持有等违反校规或者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行为的处罚手段。在实践中,对学术不端行为使用的处罚手段主要是,由教师降低课程分数,取消课程成绩,或者由学校决定留校察看,停学或者开除,拒绝、否定或者缓发(扣押)学业证书。有的学校还在传统的判分制度基础上,创造出“F”等级的分数作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每一种处罚手段的采用都要考虑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程序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属于“学术权力”管辖的范围,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首先适用的是校内处罚。而处罚所涉及的常常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益的处分,可能对学生的实质性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即使启动校内的处罚程序,也几乎与法院诉讼的司法程序大致相仿。一般而言,包括通知、调查、辩解或者听证、交叉诘问、作出处罚决定、申诉、执行处罚等步骤。在实际规定中,也会因学术不端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及准备实施处罚手段的轻重而在程序的繁简上有所不同,各大学在具体做法上也略有不同。

以俄克拉荷马大学的教师作为处罚主体的程序为例,在学术不诚信案件中,首先由大学教师“通过‘明确和使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指控的行为发生过,以此承担证据的举证责任”。要求负责记录学生课程成绩的教师“应该尽可能地与学生交流这一情况,解释指控及其理由,考虑所采用的纪律惩戒措施,并给予学生回应指控的机会”。在与学生商讨之后,做记录的教师可以决定启动相应的纪律惩戒措施。教师的处罚权限限于“要求学生完成替代性作业或者考试;对考试、作业或者课程降分;对作业或者考试打‘零’分或者‘F’等级;对课程打‘F’等级”等处罚形式。

如果做记录的教师认为应当作出诸如留校察看、停学或者开除等纪律惩戒措施,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而且必须在10个工作/学日之内,就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与以下人员沟通:1.学生;2.做记录教师的系领导;3.分管领导;4.学术事务副校长;5.司法协调人。

对于教师作出的任何纪律惩戒措施,如果学生决定提出申诉,在接到由做记录的教师所采取的措施的书面通知后,可以在10个工作/学日之内向大学的学术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得执行纪律惩戒措施;在控告待决过程中,也不得开除被指控学术不诚信的学生。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学生先向学校学术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诉,该办公室向学生发放一张《成绩申诉表》,表中罗列了提交学术申诉委员会之前必经的一系列商讨程序,包括与教师、教师所在系的领导(或者其他最接近的主管)以及教师的部门领导等进行协商,每次商讨的具体日期和商讨人的姓名都要被记录于《成绩申诉表》。如果这期间问题不能解决,再将该表中剩余的部分填好,与一份简要解释申诉的说明一起提交学术事务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交学术申诉委员会。

学术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必须向学生提供:1.申诉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2.一份申诉证词表格。3.告知以下权利:(1)亲自出场和出席他人案件的权利(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不出席。在这种情况下,听证将会在他/她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不能出席的也必须被不具偏见地通知);(2)在同一听证中像教师一样有与委员会见面的权利;(3)由顾问、同事或者朋友陪伴的权利;(4)传唤证人以帮助证明案件事实的权利;(5)要求提问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6)要求对任何决定的作出解释理由的权利。同时要求在申诉中不能再进一步作学生不知情的反对学生的辩护,或者教师不知情的反对教师的辩护。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大学的司法事务协调人进行;而学术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后对是否命令教务主任修改课程结业成绩则具有最终权限。如果学生对其决定仍不服的,只有向法院提讼。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大学都制定了完善的处理程序。一般而言,法院并不会对大学的程序“吹毛求疵”,只要被指控的学生或教师接受了公正的听证就不会有很大问题。例如,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纪律惩戒听证中,学生和教师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不像法院的司法程序那样要求一定有律师参与。如果不涉及违反学校外部法律的行为,甚至要求不让律师参与,但可以由同学陪同或者提供咨询。如果大学的相关“手册”中对此没有规定,那么,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扩展”。不过,如果大学方面有律师参与,学生或者教师也可以请律师参与,反之亦同。总之,对双方都要公平。

此外,学校要求参与处理程序的人员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不得私下讨论案情,如果最后判断当事人无过错,所有相关材料都要被销毁。

三、法院处罚学术不端行为所引发的法律争议

在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方面,美国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是不可缺少的。当学生或者教师因为学术不端行为不服所受纪律惩戒而提讼时,法院面临着如何在维护高等学校基于学术判断发放学业证书的权力与保护学生免受不公正对待的权利之间以及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益作出平衡的问题。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争议案件的法理依据主要有合同理论和对学术权力的司法尊重两个方面;而在方法上则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界定了能够作出学生是否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要素。

在合同理论方面,美国法院认为,学生和高等学校之间存在着隐性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大学公布的大学情况总览和学生手册相关的管理文件,以及学生的大学入学申请书中双方所表达的期望来体现的。法院认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与公民未来就业、生活状态相联系的财产和自由权利①。高等学校与学生是在双方认可的合同条件下结成的关系,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正是一种履行或者执行合同的行为。而在大学公布的学生手册中也包括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及其处理程序要求。这可视为大学自身的承诺,意味着学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的程序,否则由于其自身的行为违规,作出的处理手段也将无效。学生的公民身份使其可以提出公民权利诉称,法院也可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虽然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的,但似乎也存在着矛盾――大学通过其教师可以对另一方进行评估和控制。一般而言,学生与学校双方有着共同的目标与利益,其关系是非对抗性的,但是,当学生诉称不公正的学业对待或者高等教育机构指控学生作弊或者抄袭剽窃时,这种非对抗性的关系就转变成为对抗性的关系。这样产生诉讼也就在所难免。那么,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理论来评判合同是否得到遵守,而法院充当的只能是解释合同的角色。

在判定是否作弊方面,法院倾向于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如果缺乏事实的支持,仅凭某些怀疑或者推理来判定学生作弊则可能不会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多尔顿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案中,原告在5月和11月两次取得SAT考试成绩。在第二次考试中,他的分数比第一次提高了410分。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进行了笔迹比较,认定两次的笔迹不一致。如果学生在SAT的两部分考试中分数提高了350分以上,日,有他们自己聘请的笔迹专家的证词,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根据其可疑情况的假设,按照SAT公告的说法判定该生“因为考试中的……不端行为获得了高于其他学生的不公正的利益”。不过,当原告参加考试时,他曾经签署过一份在这种情况下他有5个处理选择:可以提供其他证明信息;可以重新免费参加考试;可以授权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取消考试成绩并返还费用;可以请求第三方审查;可以要求仲裁。他选择了提供另外的证据证明在11月的考试中他到了考试中心。但是,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没有考虑这一证据信息,且扣押了原告的分数。在诉讼中,初审法院认为,根据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公告等于附意合同(定式合同),其依次作用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没能“做出哪怕初步的努力评估或者调查由[该生提出的证明不端行为是虚假的]信息……违反了附意合同……没能以善意(good faith)作为……”并发出了要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将该生的SAT成绩释放给他选定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命令。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一些案件显示,当由于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引发争议而提出诉讼时,其诉由极少涉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的否认,而是更多纠缠于正当程序、公民权利等是否获得保障方面。正如莫兹利博士所言:“在所有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中,当案件受到上诉法院审理时,有关学生是否实际做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不再是争议的问题,而是被归入更为流行的有关程序权利的争议问题之中。”这可能与法院的态度有关。

在对学术权力的司法尊重方面,美国法院认为,大学教师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可靠人才的责任,学业标准的判断是高等学校所具有的专业性权力之一,而大学向学生颁发的学业证书是学生从事某项工作的专业资质的证明。如果学生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这种资质证明,所危害的将是社会及其他公民的利益。所以,美国法院一般不会代替高等学校来评判学业水平,因为“法院是尤其缺乏评估学术表现能力的”,因此,“法官不能凌驾于大学教师的专业判断之上,除非是那种实质上偏离可接受的学术规范以致显示出有责任的教师或者委员会没有真正作出专业的判断”。如,在前述多尔顿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案的上诉中,虽然上诉法院也判定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未能以“善意”作为,但也承认是否发放其考试成绩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该中心。所以,法院决定其学业评定是否适当的标准主要是评定过程是否“武断或者任意”。

可见,法院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与评价属于“学术权力”的管辖范围,法院不得涉足学业评价的主观标准,不能代替教育机构作出学术决定,法院对学业成绩评定干预的范围限于打分方式的合理性,因为“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打分争议的司法审查可能会使法院卷入学术和教育决定制定的最核心问题。再者,法院介入评定特别分数的适当性可能会促使无数不及格的学生诉讼并因此损害教育机构的学术决定的信誉”。换言之,法院可以干预的范围仅限于客观标准。例如,如果缺课次数成为评分标准之一,而两个缺课次数相同的学生被给予了不同的分数,可以判定其可能存在不公平因素。这也表明,法院对学术决定的司法尊重也不是绝对的,就质化的标准而言,以学校的专业判断为主;而就量化的标准而言,法院则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有学生会以存在年龄、种族、性别和疾病等方面的歧视而提讼,法院则会根据事实对其争议的实质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诉由。

四、启示

美国高等学校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设方面,有如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校规的完善有助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和预防

美国的一些大学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校规,详尽规定大学的各项事务,且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频繁修改,随时将新的动向纳入制度管理范围,为师生提供行为指南。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上,在校规中做到正面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根据“充分注意”的原则,一方面从正面说明相关的学术行为要求,如普林斯顿大学的《权利、规则和义务》第2、4、6节中专门对学术论著中进行文献来源注释的基本要求作了阐述。包括如何注释引文,注明改述的内容或借用的观点与事实,如何做脚注和参考文献目录(包括电子文献和其他文献来源);在实验工作、课题布置、计算机程序和家庭作业中如何使用数据及进行合作成果报告,参考文献书目的标准形式等;另一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帮助学生了解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一旦违反会受到什么惩罚,如本文前述部分所引述的那样。有的大学还专门向教师防止作弊的建议,如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学生司法事务办公室了《创造学术诚信氛围:防止作弊的建议》,指导教师如何促进学术诚信,防止和识别各种作弊行为。同时,一些大学在考试的试卷上往往列出诚信承诺声明,要求学生签署,这使学生和教师比较容易掌握学校的要求和相关行为准则,了解违反的后果,引起警觉,以约束自己的行为。相对于我国一些高校简单地采用“复制比”的管理方法,更有利于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创造积极性。同时,由于规定明确具体,学术行为是否正当一目了然,易于判断,即使受到纪律惩戒,只要有证据支持,也可能会撤销处罚的,而且由于理由正当,也减少了争议,便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并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明确的处理制度以及法院的介入有利于保护学生和教师权益

美国的大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从主体、权限、手段到程序构架完整,并建立了相应的校内申诉制度。如普林斯顿大学分别明确本科生信誉委员会、教师一学生纪律惩戒委员会、学校各管理部门和学术申诉委员会各自的职责,相互之间有所分工,但也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避免某一方权限过大。同时,学校还非常重视学生的参与,其中,本科生信誉委员会完全是学生自治组织,在教师一学生纪律惩戒委员会和学术申诉委员会中也规定了学生委员的名额。这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也有利于学生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氛围。

对处理手段和程序的规范也约束了管理部门权限的行使,使之必须实事求是、重视证据,不可恣意妄为,避免因其他因素导致不公平对待。同时,在处理过程中重视沟通和协调,如俄克拉荷马大学在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专门规定了将“协商”作为必要的程序之一,这样可以使某些问题在提交学术申诉委员会之前得到解决,而不至于“对簿公堂”,使师生矛盾更为尖锐。我国一些高校由于不重视“程序”建设,处理相关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化,容易导致学生的不满,美国大学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国高校借鉴的。

法院的适当介入对大学管理权力的行使也是一种司法监督。法院通过相关判例阐述了合同理论与对学术权力司法尊重的原则,明确了司法介入的范围与程度,既尊重大学及其教师的专业判断,也注意保护学生的权益,对学生和教师的教育利益与大学的学术管理权力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平衡,避免大学管理人员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因为愤怒而做出武断或任意的行为,这有利于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利益。

(三)有适当途径保障学生和教师了解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美国的一些大学除了将相关规定编辑成册,打印成供学生或教师学习的“手册”之外,还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所有大学政策或法规乃至相关的地方、州或者联邦法律全部上网,电子版本。如果在一个文件中涉及要求参看其他相关规定的,也必然附加相应的网址,师生查阅起来十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