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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条例

时间:2023-05-31 09:5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用电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用电条例

第1篇

一、目标任务

杜绝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个商城持久安全稳定运营。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委常委,商城管委会、抱石路派出所、区城管分局、区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报每日整治工作要情,每周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集中整治小组每日至少有七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区城管分局1名干部,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

三、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为6月7日至6月12日。从即日起,商城管委会须利用商城内的电子显示屏和消防广播连续一周时间不间断播放对商城内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商城各经营业主必须与商城管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自觉对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自查自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6月13日至6月30日。由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组成的集中整治工作小组每日对商城内的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巡查整治。整治第一周消防大队派出四名战士参与协助集中整治工作。

1、整治的主要内容:

(1)占道经营现象;

(2)占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现象;

(3)违章用电现象;

(4)吸烟;

(5)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6)店铺(摊位)违规吊顶;

(7)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

(8)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2、整治措施:

(1)对发现的占道经营、占用疏散通道或堵塞安全出口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同时依据《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2)对发现的违章用电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3)发现在商场内吸烟,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五日拘留;

(4)对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现象,责令当场改正,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5)对店铺(摊位)违规吊顶现象,立即予以拆除,并依据《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6)对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现象,当即对堆放货物予以扣押收缴,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7)对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并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日。由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商城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主要存在的八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个验收,并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商城管委会必须责任到位,向经营业主公告集中整治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每位经营业主了解自身职责,明确整改内容,使整改方案落到实处。集中整治小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整治查处商城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统一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治理工作落实。

第2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下列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

(一)在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

(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

(七)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

(八)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

(九)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防范,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查处窃电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第五条鼓励单位、个人对窃电和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自觉维护供用电秩序。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

第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经常进行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

传播媒体应当对损害电力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加强防范窃电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推广和采用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

第八条电力企业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电力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必须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用电检查人员。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加以制止,保护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户对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支付违约使用电费。

第十三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和妨碍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当事人;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用户对电力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

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担保;

(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三章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窃电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电力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

第十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窃电行为的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窃电事实不能成立的,予以撤销;

(二)对窃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三)窃电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和承担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责任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发现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分别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有关窃电行为的报案和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有关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相互告知。

用户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窃电时间可以查明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窃电量: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时间计算;用自制、改制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窃电的,按照可实测的电流值确定设备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二)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按照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

(三)采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两种方法之外的其他不计量或者少计量方法窃电的,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实际使用互感器倍率。

第二十一条窃电时间不能查明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一)能查明产量的,按照同类型用户的同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抄见电量;

(二)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记录电量减去抄见电量;

(三)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方法不能计算或者不能确定窃电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当地当时的目录电价计算。

窃取分时段电价的,按照销售目录电价的平段价格计算;窃电后转售电价高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销售目录电价计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

单位窃电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对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窃电者的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职责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3篇

 

随着用电高峰到来,负荷攀升,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使电力更好的服务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电秩序,供电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所属辖区开展安全用电检查、清理私拉乱接排除用电隐患的专项活动和宣传。现就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告知如下:

    1、严格规范用电秩序,明确供用电双方责任。根据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农村低压供用电合同”中第五条“产权分界点及电力设施维护管理”第1点明确指出:供用电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在计量装置以下10cm处,分界点处产权属于供电方。第2点明确指出: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用电设施属于用电方并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客户不得私自在供电企业所属电力设施上进行任何操作。对客户所属产权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客户自行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客户在对其资产范围内的设备、线路进行安装、检修、敷设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人员操作;严禁擅自私拉乱接,对入户内的线路避免过负荷使用,对不绝缘的线路、破旧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避免发生意外,同时入户电源与分户电源保险要配置合理,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不要随意拆卸;线路接头应确保接触良好,连接可靠并使用绝缘的黑胶布包好,防止触电、漏电事故发生。

3、供电企业将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对遮盖、包裹电力设施,影响供电企业正常巡视维护的;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对未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的,将下发《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消除用电隐患,对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4、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是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一项技术措施,广大客户要清醒的认识到末端家用漏电保护器的重要性,使漏电保护器在农村低压电网中形成梯级保护网络,提高漏电保护器保护可靠率。供电企业将严格按照《漏电保护器运行规程》,加强对家用漏电保护器的检查力度,对私拉乱接影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运行或私自拆卸退出漏电保护器运行,从而造成事故的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5、供电企业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广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上门宣教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本着对自已、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加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安全用电秩序,营造安全用电的良好氛围。

 

 

第4篇

一、咀嚼特点,探悉纠纷成因

(一)供电可靠性要求高

现在养殖户为追求水产养殖的高利润,基本采取的是高密度养殖方法,因此对养殖用水增氧要求甚高,需要增氧泵不停工作,以保证鱼虾有足够的氧气存活,据当地农民经验,在鱼虾成熟季节,有1-2小时不增氧,鱼虾就会开始出现死亡。也就意味着鱼虾塘用电对供电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停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就会出现鱼虾塘泛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养殖户与供电公司之间的供用电纠纷。

(二)用电高峰集中在夏季

鱼虾塘用电的季节性较强,往往集中在夏季电网高峰时期,其用电主要设备增氧泵功率较高,养殖户往往出于利益驱动,投入使用的增氧泵数量较多,经常超过与供电公司的约定容量,而一台配变接纳的养殖户往往不止一户,如此一来,就造成用电负荷远远超出配变供应能力,导致用电电压降低,影响用户正常用电,严重还会导致用电设备无法工作甚至烧毁,从而引发供用电纠纷。

(三)用电人安全意识淡薄

养殖户由于自身对鱼虾塘管理能力的局限,平时不注重用电安全,用电线路经常是乱拉乱接,且用电设备均是在水中工作,极易发生漏电,导致剩余电流动作器频繁动作,有的养殖户会因此而不用剩余电流动作器,以铜丝代替保险丝,强行抵死动作器,直接留下触电、火灾事故的隐患,同时易导致整台配变的剩余电流动作器动作,影响供电连续性,导致供用电纠纷。在农村,许多鱼虾塘都在高压线附近,养殖户缺少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意识,有钓鱼爱好者喜欢在鱼塘边钓鱼,不注意就会把鱼线甩到高压线上,造成触电事故。在供电系统中,钓鱼触电案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类别。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触电诉讼案件,是由于钓鱼引起的。

二、针对特点,法律补位

(一)有针对签定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的合同,除了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鱼虾塘养殖户应有停电后采取应急措施的设备并且在停电后开展积极自救工作,明确约定对方停电后的义务,降低乃至避免停电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鱼虾塘养殖特点,鱼虾增氧不能停隔,因此可以通过自发电提供电力或者使用抽水机抽水等非电措施为鱼虾增氧,避免损失。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用电人增加约束力,也是细致深入的做好用电服务。

(二)加强鱼虾塘用电管理和指导

针对鱼虾塘用电,其易在用电高峰季节发生超容、转供等违约用电行为,供电公司应加强对其指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在用电人用电时,供电公司作为电这一特殊商品的经营者需要明确告知其在用电过程中应采取规范措施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不得发生超容、转供电等违约用电行为。

2.用电客户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负责可靠运行与维护,以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水产养殖业用电客户已安装或需要安装自备保安电源的,应向当地供电所登记或申请。自发电的电气主接线,必须经当地供电所审核同意、检查合格并签订协议后方准投运发电。自发电机组的中性线要单独接地,禁止利用供电部门线路上的接地装置接地。农村自发电用户宜装设灵敏可靠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用电客户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5.加强平时用电过程中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其用电过程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的较大经济损失,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养殖户承担起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生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因此,水产养殖户应有义务对在其水产养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保护,防止人为故意或过失破坏电力设施影响安全供用电,引起供电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出现较多钓鱼触电案件,在高压线下水产养殖的养殖户,有义务禁止在自己经营场所发生高压线下垂钓这一危险行为的发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钓鱼触电包含有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有必要督促鱼虾塘主承担起防止钓鱼触电的义务,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确保安全,这也有助于减少钓鱼触电案件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事故伤亡。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电程序

鉴于停电有可能会造成鱼虾塘养殖户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在因故停电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停电,以免因停电程序上的瑕疵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公告用户。

2.对于构成用户欠费、无法正常抄表、用电危及电网安全、违约用电等行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在停电前3至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5篇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1】

近期县内发生了几起因不安全用电而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安全用电的警惕。为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落实公司店面财产的安全,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进行和店面用电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公司与店面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要落实到人。签订人为用电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对店面的设备用电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供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电工解决。如出现特殊情况,应立即停电并联系电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三、对店面用电认真检查,发现有乱插插头的、使用禁用电器的,要及时纠正,以免发生意外。

四、做好节约用电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做到人走灯熄,用电合理化分配,不造成意外浪费。

五、未经公司审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私自改动线路,乱接乱搭电路。

六、因违章私自改变电源线路及违章操作设备,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设备损坏及造成个人财产损失者以此对店面负责人追究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行政部(签字):______________

区域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店面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2】

为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工作,增强教师的用电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的财产安全和师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区教育局对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利民一中用电安全责任书》:

1、严格按照用电安全程序来完成各种用电工作,不能私自安装和乱拉乱接电线。

2、各办公室电源和用电器确定专人分管,即用即开、不用则关,特别是放学、放假,更要特别查看,确保万无一失。

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者,学校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严格按照用电规程用电,谁主管、谁负责,谁用电、谁负责,若出现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一切责任。

学校签字(签章)

用电人签字

20XX.09.1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3】

为了加分局用电工作的管理,防止养护站发生用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用电责任书》。

一、要自觉接受安全用电的管理,使用电器要加强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工作;要对安全用电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安排专人管理、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二、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用电情况,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三、修理电器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单位部批准;未经单位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肇事养护站负责人或肇事人负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新和公路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养护站站长签字: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4】

为确保万达广场居住项目用电安全,防止因用电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我公司特与万达广场居住项目办公及经营户制定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用户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规范用电,安全操作。

二、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万达广场居住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根据以上规定对万达广场居住项目各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用电单位违章用电或存在用电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分界点以高压计量设备出线开关下端头为界点。电房至此空开的设施、线路用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由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从空开的出线点开始至各用户(或用电处)的用电设施及线路、设备等,用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由相应的用户负责。

五、各用户应了解各自的用电容量,合理使用各类用电设备不得自行增容、更改、搭接线路等,如因用户用电不当造成用电事故,其责任由用电单位承担,并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用户用电责任区域:强电专线出线开关至施工区配电总箱及分箱等其他用电部位。

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管理责任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户签署/盖章

第6篇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保障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省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开发区、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机场、车站;

(四)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商场、人防工程;

(六)旅游度假景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配套的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部门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配套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管线、电信间、设备间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所属的公共机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基站、铁塔、管道、杆路、室内分布系统、干线光缆等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

鼓励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本省通信设施与市政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目录清单,并适时修改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第十四 条通信管道、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河道、林地、桥梁、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通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通信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设备、工具、器材等;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移动通信基站投入使用前,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性作出承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处理。

第三章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通信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上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等信息。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进入放置通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通信线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3米。

(三)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施及配套设施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

第二十一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 条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侵入并危害通信网络系统;

(三)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

(四)在通信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搭挂物品,栓系牲畜;

(五)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

(六)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

(七)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

(八)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需要重新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确保通信畅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线路、管(通)道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线路、管(通)道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通信设施报废后,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销售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具有蓄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废旧通信设施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维护活动的;

(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

(三)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

(四)违反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六)未设置警示标识,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配套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

(三)未验收投入使用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二)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或者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通信设施或者阻断通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施。

通信设备是指基站、中继站、微波站、地球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通信线路是指通信光(电)缆、供电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是指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7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房屋地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甲方)与房屋承租户(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对租赁的房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四、乙方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

五、乙方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六、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需要装修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书等资料。

九、乙方或其家人,应当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报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社安办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

第8篇

根据当前油田企业建筑生产组织特点,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验教训,我们认为,搞好施工前的安全管理,有四两拨千斤之能,值得深入开发、重点创新。

安全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从施工准备阶段就策划和落实安全管理,项目本质安全就要有高起点。安全管理本质是预先管理,预先计划到、防护到、教育到。必须要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管理的人员、技术、职能、资金等的落实,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项目实现本质安全还是容易的。对总承包项目而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商两方面。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上岗。

编制项目安全组织设计/安全规划。项目安全组织设计/安全规划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部分。包括:项目安全目标、安全机构和保证体系、各级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项目施工主要风险、施工各阶段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文明施工宣传策划、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安全记录和资料管理等。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结合施工环境和设计特点,对风险较大的内容提出针对性防护措施,或以后制定专项方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要进行合同安全评审,如塔机、施工电梯、吊篮、汽车起重机等,出租单位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要审查安装和拆除大型施工机械的专业队伍的资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对分包商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管理。分包商是陆续进场的,分包商人员和机械设备也是陆续进场的,这样,施工准备阶段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不仅包括工程开工前的管理,还包括工程开工后对新进场的人员和设备的管理。

审核分包商企业资质。既可了解分包商安全生产实力,又为施工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检查留下资料。现在分包商有些是挂靠资质,有些没有安全生产资质,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虽然不能中止其进场,但是可以让项目经理了解情况,在以后施工中心中有数。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方案,要有现场布置图、临时用电方案等。该方案必须由分包商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很多分包商拿不出安全组织技术方案;能拿出方案的,不说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而且是常常没有编制审核人,更不会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所以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分包商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必须有名单、分工、联系电话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审核留档分包商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分包商往往申报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少,明显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必将出现无证作业,给施工安全质量留下隐患,发现和解决特种作业人员人证相符问题非常关键。分包商施工主要进场机械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登记。临时用电设施:临时用电应由总包单位设计和施工。工程实践中,有些总包单位往往委托分包单位实施,分包单位常从自身用电量设计临时用电,使整个项目用电“小马拉大车”,对安全造成隐患。

临时用电应采取“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保”。必须对临时电路敷设、供电能力、总配电箱(计量、控制电器和结线、输出回路)、分支电路敷设、分配电箱(数量、箱内结线)布置,对照临时用电方案,复核现场导线截面积,进行检查和试验,记录原始读数,检查临电管理责任人。

施工机械和设备:大型起重机械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专业安装(拆除)公司的资质文件;操作人员有特种资格作业证;有机械设备运行维护规章制度;设备运行良好。施工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企业施工机具发展很快,施工技术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教育培训,这些人对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和起重作业知识和原理知识非常少,又缺少安全操作培训,因此,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比例很大。在人为因素上,带来了不安全隐患。从心理学上看,由于人的主观意识不同,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主观行为,人的主观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人的行为受到生理、心理和综合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要保证施工质量管理的安全环境,必须加强人的教育培训,所以在教育培训上要有所创新。

在油田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模式必须创新,创新的思路是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为保障,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以事故防范为前提,以提高质量为目标,以企业自我约束为主体,以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为重点,以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为关键。通过全面探索新的思路、研究新的方法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施工环境。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用电事故;风险管理;措施

0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性等基础指标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仍需进一步完善措施,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增长、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1 常见的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类型

1)在高压电线下盖房、伐树等触及高压线造成的安全事故;

2)线下移动超高金具、有关部门野外测量铝合金标尺等触及高压电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私自攀爬用户长期停用的配电变压器发生的安全事故;

4)高压线路下垂钓,甩钓鱼竿接触高压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5)因抽水浇地、农民建房等临时用电造成的安全事故;

6)因外力破坏导致倒杆断线电线落地或者线路老化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企业对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的责任

1)高压线路设备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有免责的情形的,供电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免责,不承担用户的损害赔偿。否则,如果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企业防范安全用电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细化完善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将供电企业的设施与用户资产分界点加以清晰明确,确定各自的维护责任,避免因产权不清而无辜承担责任。对现场实际地点进行查勘,并对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在供用电合同中除了用文字进行进行详细描述外,要绘出与现场实际情况完全相符的示意图,以直观表明产权分界点。同时,对一些重要分界点,可以现场照片的形式标注产权分界点,双方签字确认。

2)严格用电流程管理。新上电或者新增负荷用电要申请,用电设施的施工安装要符合技术规程和规范,对达不到用电要求的一律不予接电。在同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的同时,发放《用电安全告知书》。通过宣传、警示以及加强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达到规避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3)加强用电安全知识宣传。采用发放传单、手机短信以及报纸、电视等媒体手向公众宣传电力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用电意识,从源头减少供电企业的安全事故纠纷。同时,可以利用农村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播放录像和讲解用电常识,组织放映与用电安全有关的电影等,让事实说话,以案例服人,以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和事故案例,集中宣传农村用电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村民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施。在危险地点和重要设施区域,要张贴悬挂醒目的图文并茂的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危险点提示。在部分偏远地区,人们的安全用电意识相对淡薄,悬挂警示标志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现场有了警示牌,即使当事人因存在过错忽视警示标语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产权人承担的责任的比例也会很小。

4)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安装工作。要严格安装施工规范和施工标准,保证电力设施的土建和电力设备的安装施工工作质量。要严格设备的采购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质量。要优化施工工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建设指导思想。特别是线路、变压器及相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对建筑物距离需要满足规程标准的要求。要合理选择接点,避免迂回供电、卡脖子线路;线路要尽量短,转角、跨越尽量少,满足施工,运行维护方便。此外,要远离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尽量避开容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电缆维护工作量小,安全性高,不受气候和环境污秽影响,送电性能稳定,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用电缆作为输电线路。

5)做好电力设施运行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一方面能够保证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符合要求,同时能够及时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过错责任。公司设备巡视工作应根据电力设施外部环境状况和自身运行情况,细分为定期巡视、夜间巡视、特殊巡视以及故障巡视4类,结合各类巡视工作的特点,切实保证巡视质量。在进行巡视工作时,要携带一些常用警示标志、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以及常用工器具、零星材料等。对巡视中发现的小问题就可以立即处理,如杆塔设备缺少警示牌、拉线松动等。对在线路附近进行基建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发给安全用电宣传单,发现有威胁线路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的行为,要给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形式进行制止,积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免供电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6)依法开展用电检查,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电力法》第34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均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用电的标准、规范,对用户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作业、装修作业,以及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配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电气设备必须要有施工安全用电方案,落实安全用电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架设;对已老化、破损的导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各种刀闸、插座等露天配电装置及照明设施必须符合防雨、防水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性接地接零必须完备可靠。同时,对用电单位的进网作业电工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保障措施,受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反事故措施、设备巡视制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第10篇

乙方:(承租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名称)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出租房屋名称)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名称)范围内公共区域(不包含各承租单元内)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名称)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根据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浙江省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名称)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建立健全承租单元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单元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乙方雇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在下班前负责切断承租单元内的电源。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电加热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在办公用途的出租房屋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等电加热设备。

7、不得在(出租房屋名称)和其承租单元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单元的消防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房屋名称)组织的消防演习。

9、保护好承租单元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

10、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通知甲方。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此责任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11篇

1.1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建筑指导纲要中,也大多规定了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业主可以拒绝给付的制度。

1.2符合我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三种,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可见,代履行针对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它的适用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对于不可替代性的作为以及不作为义务,是不能适用代履行强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

鉴于此,强制法草案又规定了执行罚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这种执行罚专门适用于对相对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学者们一般认为,这属于间接强制的方式。

2断水、断电等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设计,既关系到行政决定所确定内容的有效实现,又关系到义务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如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和协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城市也采取了“断水断电”这一强制措施。如《上海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接到停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可见,《上海城市规划条例》已规定了赋予规划管理部门停电、停水等强制执行权。再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电双方在公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40条规定对违章用电且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列举了用户违章用电的具体情形,规定如果存在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等情形下,供电企业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虽然在实践中我国已采取了“断水断电”这一强制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它需要改革:

(1)断水断电只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及于公民个人。

断水、断电虽然可以迅速达到行政目的,但对于义务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非常大。所以,断水、断电措施一般只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及于公民个人。而且,这项措施的适用还必须严格遵守“最后手段”的原则,除以其他方法无法实现目的时,或有紧急情况外,不得轻易动用断水、断电措施。

(2)断水断电不能由法规和规章来规定,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断水断电这种影响到义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制执行权不能由法规和规章来规定,而只能由作为法律的行政强制法来规定。借鉴台湾和日本的做法,我们也可以在行政强制法中把断水、断电等上升为一种普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并对其适用条件做出具体说明。

(3)断水断电的决定应由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做出,再由有关企业协助执行。

断水、断电等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因此它不能被行政机关随意滥用,也不能仅凭企业作出的决定就对义务人施行,这些决定只能由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做出,然后由有关企业协助执行。

3结论

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的合理运用,可以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但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又必须适度,而且还要对其加以监督,从而实现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条“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现在,我国行政强制法正在起草之中,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可以在该草案的第10条中增加第5项,即:“(五)断水、断电、断气等”。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增加一条:“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执行罚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隐匿存款或银行帐号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等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措施以义务人履行义务完毕为期限届满之时。对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措施,裁定书中指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有依照裁定书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12篇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垣曲县供电公司,山西 垣曲 043700)

【摘 要】本文分析了农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电网的管理调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健全管理机制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如何改进农电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说明,以期为保障农村群众用电安全提供有借鉴性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农电安全;存在问题;对策

0 前言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农村的用电需求逐年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农电安全管理状况令人担忧,这为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买下了隐患。因此,为了减少农村的用电事故,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加强对农电安全的管理已经是迫在眉睫。

1 农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村电网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了改善,对于电能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是与之相应的是农村电网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脚步,很多区域仍然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同时,由于资金匮乏的匮乏和维护管理的落后,很多农村的用电设施仍然非常落后,例如偏远山区仍然存在着单变单相的供电方式和高能耗配电变压器,这也导致了安全用电问题的产生。

1.2 农电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农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检修维护等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工作中的细则和工作流程,管理工作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2)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制度,并将其贯彻落实,这使得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态度,在工作中敷衍了事;(3)缺乏安全设备的管理条例,很多供电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条例,在使用的时候也没有做好很好的保管和维护,经常出现丢失和功能损坏的情况,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1.3 农民群众缺乏安全用电意识

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生活环境的制约,很多农民群众缺乏安全用电的意识,在生活中常私自违章用电。如果其没有做好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技术水平有限,很容易出现接触不良、线路损坏和线头裸露的情况,这大大提高了用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多群众购买的电器质量不过关,常出现漏电和跳闸现象,这使得部分农户私自拆除了保护器,从而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

2 农电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2.1 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调度,提高农村电网管理的水平

供电公司要结合供电区域农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全面分析和了解其电网的运行状况,并将其运行状况绘制成图,以利于电网管理和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供电公司还要对农村继电保护装置加强管理和维护,做到负荷预测、检测维修和控制管理三者相结合,实现农村电网调度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以利于农村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供电公司要提高对农村通信的维护和运行水平,对于已经落后的通信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换代和对已经老化陈旧的线缆进行及时的维修与整改,防止通信设备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注重排查存在安全隐患,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1)供电公司要做好用电线路下的障碍清除工作,做好日常的巡线记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使10kV以下的线路跳闸次数降到最低。同时,供电公司还要开展清障和整改工作,对于存在影响用电安全的障碍逐一排除,如线路交叉跨越、线路距离建筑物或树木太近等;(2)供电公司要全面治理存在的电缆安全隐患,如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相互混放、低压电缆与高压电缆相互混放等,以免出现火灾事故,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安全;(3)供电公司要对农村用电中极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方面进行重点排查和专项治理,例如变电站的直流电源分设不符合要求、线路对地的安全距离有限和设备标识残缺或者不清晰等。

2.3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机制,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供电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在工作中被贯彻落实,从制度上为安全用电提供保障。同时,供电公司还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和保证体系,使安全用电设施和设备维持良好的运行和使用,以加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并建立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使其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努力维护农电安全管理制度的长期高效运行。

2.4 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使安全用电意识深入人心

对于农户用电安全意识较差的情况,供电公司要加大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意识到安全用电的重要性,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使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的约束自身行为,杜绝违章建筑、攀爬用电设备和私接乱拉电线等行为,从而降低用电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供电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安全用电,例如在农村开展安全用电知识讲座、用广播讲解安全用电常识、悬挂安全用电的警示标语和刊发安全用电手册等,这样可以使农民群众对安全用电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安全用电观念自然也深入心中。

3 提升农电管理水平的措施

3.1 重视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提高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供电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意识加强,尤其是供电企业领导干部,也要加强思想意识,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点,而且还要不断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对农电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供电人员要严厉打击,依法执行,要将供电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提升。要对供电企业各级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要将安全贯彻到基层,要让每个供电人员都抱有忧患意识,制定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供电事故的发生。

3.2 加大电网改进力度

要加大对于农村电力设施的检查,同时对于老旧电力设施要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电力设备要及早更换,以免引起更大的安全事故。同时要向上级供电部门申请加大电网改建资金的投入,要不断将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消除,对于那些用电量较多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制定出严格的监察管理条例,要不断引进高科技监测技术,加大对于电网保护设施的投入,防止由于负荷过大发生电力设施损坏事故。

3.3 农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加强各部门对农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考核,绝不放过任何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严格查处各类习惯性违反制度的行为,并启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实行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义务的强制执行手段。

3.4 农村用电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基数大,电网建设较为复杂,人均素质较差,极度缺乏安全用电意识,所以供电企业针对农村用电情况首先要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要做好农电工的技能培训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力度,无论从电站还是用户都要安装电力保护装置,严格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保障用电生命安全,同时要对农村临时用电管理进行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杜绝窃电问题。

3.5 加强安全工具的管理

供电所安全工具必须配置齐全,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安全工具,如发现安全工具损坏或存在隐患,立即更换。避免因工具损坏导致安全问题。

3.6 加强对用户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要进行明确的分类,并且做出最为合理的安排,要将所有电力设备分配到各个部门,部门要承担对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群众举报政策,要让全民参与到电网设施监督工作中来,对于监督举报属实者供电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增强举报者的积极性,通过多种监督管理手段促进电网供电的可靠性。

4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