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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

时间:2023-05-31 09:53:37

企业制度

第1篇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如投资型或高科技企业)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及2002年5月20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

在我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据此而论,则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这些小企业就无需转换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则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企业与内资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即同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也应予以考虑。另外,按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对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如同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

2.企业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调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在年初先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数值对照标准值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并据以确定能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与年初相比发生变化时,原先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变更调整?具体而言:(1)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则该企业年末时是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可以调整,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部分是否需要追溯调整?(2)当年初为小企业,若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年末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变化都无需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根据“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使原先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受到影响时,才使企业有理由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据此,我们认为,若原先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更;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性,建议可以规定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进行调整。

3.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

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因此,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而采取“防火墙”措施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所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用了“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注册子公司,由此产生出大量的母子公司同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一大批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周围,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体现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则表现为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1)若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其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等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2)若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不论母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对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3)若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中存在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在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非小企业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一致,因此,只需对子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可;但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中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若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2.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如此看来,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所谓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2)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由企业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仅作原则性规定,使小企业具有能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备选的余地。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不一致,若《小企业会计制度》能予以考虑,即可减少因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至于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不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种备选的模式,取消纳税影响法,则仅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

3.会计科目的简化与一致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根据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仅仅是职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资产总额较小,这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如一个小企业也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甚至存在子公司,因而就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该投资的事项。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加之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许多中小企业会出现规模大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总的原则应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能与其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大小变化需变更适用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困难,以及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政策的统一调整。

为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度极少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4)保留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第2篇

企业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企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规程和行动准则。

按公司制要求建立的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企业制度是关于企业组织、运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和模式的总称。企业制度体系是企业全体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法律与政策、企业组织结构(部门划分及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表单等各类规范文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论文摘要: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是一个具有强烈本土性色彩的法律名词,以至于很难用简明的外语词汇译出其涵义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正式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存在的民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提供法律依据[2]。然而,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产生之日起,该制度的内在缺陷就须臾没有消除过,它无声地提醒着我们的立法者:一个不遵循体系化要求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将磕磕碰碰乃至错漏百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话语系统的语义缺陷

“单位”用语并非法律名词,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者就已经舍弃当时通行的“单位”一词而改用严谨的“法人”概念。但令人遗憾的是,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仍重拾“单位”一词作为团体的泛称。根据该条例第12条,依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换言之,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该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扩张于法人制度之外,产生了语义上的逻辑错误。

首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3]。“单位”用语作为团体的泛称,从来与“个体”概念相对,而该条例中作为“法人”术语上位概念的“单位”术语,包括了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合伙),以及非团体(个体)。“个体”既然不是团体,又怎能被称为“单位”呢?

其次,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也值得质疑。合伙是否为团体,在学说上一直有争论。通说认为合伙与团体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以实现构成员个人之目的为出发点,以相互间债权的契约关系予以联接,构成员之个性显著;后者超越构成成员之目的,以独立之单一体呈现于社会,构成员之个性薄弱”[4]。当然也有相反观点,例如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认为:“合伙者,可谓为脱离个人后,其独立存在性极薄弱之团体;社团者,乃具有团体独立目的及有机单一性之独立存在性极强的团体”[5]。传统民法理论将合伙区分为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又区分为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商事合伙就是无限公司,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我国的商事合伙形式主要为合伙企业。合伙和社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相反,从极端的合伙到极端的社团之间存在很多阶段,有些团体很难简单地被判定为是合伙还是社团。民事合伙属于个体色彩最浓的合伙形式,商事合伙属于团体色彩最浓的合伙形式,认为合伙是一种团体的观点仅指商事合伙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以合伙形式存在,只能是缺乏团体性的民事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颇受质疑。

最后,我国事业单位在法人资格要件上采准则主义,即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就是法人的同义语。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从“民办事业单位”脱胎而来,为什么在事业单位前冠以“民办”二字就要被区隔为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类型呢?我们只能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中的此“单位”一词已经不同于事业单位概念中的彼“单位”一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特性的模糊不清

值得回味的是,民办事业单位概念从“事业”到“非企业”的术语转换,其实暗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涵的重新界定过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属性应该是非营利性而不是公益性。这一判断可以从相关立法规定中推演出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③。显然,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除了是否以国有资产出资的不同点之外,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所以,依文义解释原则,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具有非营利性特征,但未必具有公益性特征。

由此就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是非营利性而不是公益性?换句话讲,存在互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吗?这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命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社团还是财团?传统民法将组织体划分为社团与财团两种类型。社团是“人的联合”,即“由每个人对其他人做出意思表示,表明成立一个由他们设想的组织从而设立一个社团[6]。财团是“财产的联合”,即“一定的财产,经由人格化而有独自的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的支配,不因人事变迁而影响其财产的存在与目的事业之经营”[7]。社团有互益性社团,也有公益性社团,但财团均具公益性特征④。我们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财团而非社团,一个最基本的判断理由就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的集合体而非人的组织体。以民办学校为例,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成立基础来自于捐助财产,“捐助行为与财团设立,其情形恰如自然人之受孕与出生也”[8],这与俱乐部、同乡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基础是社员截然不同。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是财团,就进而可以导出两个结论:

结论一: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是法人。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有社团法人和非法人社团(一般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之分,财团则均为财团法人。虽然传统民法也有“无权利能力财团”概念,无权利能力财团与其被认为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团,毋宁被认为是一种特别财产。这种特别财产并无独立人格,只能适用附条件的赠与规定(德民第525条,台湾地区民法第412条)或遗赠继承条款(德民第1940条、德民第2192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025条)。各国均没有个体或合伙类型的财团,因为个体或合伙类型的财团完全违背财团机理。财团就是人格化的财产,财团一旦成立,构成其基础的捐助财产就与举办者在法律上区隔开来,成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个体或合伙意味着对财产的独立性和人格化的彻底否定,所以“个体性质的财团”与“合伙性质的财团”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法律概念。

结论二: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是公益法人。财团就其本质而言,既然没有可以分配利润的成员,作为非营利法人判定标准的“禁止利润分配原则”便自动生效,法律性质为非营利法人是财团概念的应有之义。同时,互益团体在于使自己的成员受益,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成员,又何以谈得上互益性特征呢?所以,财团没有互益性财团的可能性,所有财团都应是公益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为财团,当然也就应该是公益法人无疑。

根据上述两个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应该界定为公益法人。诚如葛云松先生所言:“我国所建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并非什么独创,不过是一个简陋型的财团法人制度”[1]。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总之,我国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刻意突出自身的非营利性以区隔开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有违传统民法财团理论的内在机理,甚至缺乏自圆其说的起码依据,长此以往,必将导致问题丛生。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则架构的相互抵牾

我国现行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涵扩充到非营利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延扩充到合伙与个体,不仅无法用传统民法上的财团法人理论予以阐释,而且造成制度架构内部的规则抵牾。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条例第25条还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相关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述条款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应该是独立于设立人(出资人)的,因为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不是独立财产,又何来设立人(出资人)对其“侵占”或“私分”?与此同时,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以及民政部199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而言,作为设立人或出资人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利益,却要对单位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演绎出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架构:单位独立财产——设立人(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这就衍生出一个疑问:单位独立财产与设立人(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是否存在规则上的冲突?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与个体形态和合伙形态的财产权属性冲突,使得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成为伪装的个体,使得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成为虚假的合伙。

现行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财产确立为单位独立财产,是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征的规则需要,因为如果不能将单位财产与设立人财产区分开来,禁止分配原则就无从体现。但这就带来法律逻辑上的困境:就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而言,个体财产就应是单位设立人(出资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任何独立性;就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而言,合伙财产仍然应该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也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理论上共有形态有二: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应属于何者?当然不得视之为可随时请求分割的按份共有,而只能视之为具有应有部分但不得随时请求分割的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的“不得随时请求分割”特点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不得私分”规则不同,前者是对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所有权行使条件的限制,后者是对设立人(出资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所有权的彻底否定。所以,设立人(出资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财产并非共同共有。质言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侵占”和“不得私分”规则,意味着对单位财产与设立人已经区隔,与个体形态下的单独所有权、合伙形态下的共同所有权均不兼容。在这层意义上,我们认为,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是伪装的个体,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是虚假的合伙。

(二)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设立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单位财产的独立性相冲突,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我们认为,民办非企业设立人无限连带责任与单位财产独立性之冲突,并不在于法律逻辑的错误而在于制度安排的价值失衡,原因在于我国学者关于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关系的通说存在理论错误。依我国民法学者一般性见解,“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9]。按照此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独立财产,当然就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因此,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独立性与设立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存有法律逻辑上的错误。

然而,这一结论并不正确,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相互关系的学说在理论上不能够成立。“独立责任”一词来自于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一项实质要件。从法律内涵而言,法人独立责任其实就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从法律实质而言,其实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民法通则》规定独立责任条款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从立法动因看,给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方向的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成为《民法通则》制定者们当时的头等大事。仅仅依据民事主体原理将国家和企业的财产责任关系隐而不彰地区分,是远远不能适应改革要求的。另外,由于当时社会经济背景的极其特殊性,绝无国外范例可以借鉴,再加上《公司法》等民法的特别法尚未出台,难以通过依托具体的条文规定使所欲阐述的法律语言更加精确化,立法上的技术难度可想而知。

更为重要的是,财产责任关系的确立厥赖于财产归属关系的确定。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建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产权清晰的基础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应以履行出资义务为条件,而在《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权利性质都是尚未有定论的理论难题。制度前提没有解决,《民法通则》所承担的改革重任愈发困难。于是,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下,涵义清晰的有限责任制通过模糊化处理和术语转换,摇身一变而成概念全新但内容不清晰的独立责任制,并呈现于世人面前[10]。

但是,作为一种解决紧迫现实问题的“急就章”,《民法通则》对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关系的规定难免有理论缺陷和现实弊端。作为法技术构造物的法人制度的产生及其独立人格的确定,完全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结果。在法人获得独立人格之后,法人是否承担独立责任抑或法人成员是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同样也是立法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结果。事实上,我们很难在对历史的追溯和对现实的探求之中寻觅到这两种价值判断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日本商法典》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第53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同时,第80条又规定:(无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时,各股东负连带清偿责任”。由此观之,股东负连带责任的无限公司在日本民法上仍为法人。同时,《德国民法典》第54条虽然规定了无权利能力社团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适用合伙条款的相关原则,即其成员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社团债务负连带责任。

但不管立法本意怎样被理解,这一条款已经被判例和学说悄悄地予以修正,因为人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如果社员对社团债务真的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它就成为设立这样的社团和吸收新社员的过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交易中,没有人会被认为非经济性社团的社员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可以说是一个与之相反的习惯法[6]。所以司法判例和学说就寻找各种可能,将社员对财团的责任限制在社团财产的范围内。总之,法人独立资格的获取和法人独立责任的承担之间并不构成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法人并非必然为独立责任的承担者,非法人团体同样可以承担独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必须承认,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独立性与单位设立人无限责任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法律逻辑的错误——譬如,无限公司有独立财产,但无限公司股东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我们透过法律逻辑背后的利益衡量,则会发现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安排上权利义务的失衡。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不管是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都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⑤。这是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虽然也做出了“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但此条款已经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悄然修正。2002年2月4日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阐释到,“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民办函【2002】21号)。单位设立人由此负担的责任和义务显得极为苛刻。一方面,单位设立人没有任何法定权利。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财产集合体的特征,单位设立人不是单位成员,不享有社员权;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特征,单位设立人不享有收益权和剩余利润索取权。同时,单位设立人的出资行为是一种捐助行为。依邱聪智先生的定义,“捐助行为者,捐助人以设立财团为目的,出捐一定财产之无偿要式行为也。”[8]作为一种无偿法律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行为不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任何报偿性给付,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人不享有任何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如果设立的是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设立人不仅无法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还需为自己的捐助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完全违背了权责一致性原理。单位设立人的捐助出资本是公益行为,为法律充分保护才是应有之义。然而,在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架构中,从事公益行为的出资人可谓危如累卵!

换个角度思考,又有哪个怀着公益意愿的捐助人愿意设立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而将自己置于权利义务完全失衡的境地呢?如真有捐助人设立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公益动机反倒值得怀疑。古人云: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从常理判断,只有贪求单位财产绝对控制权的虚假捐助人才会选择设立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单位独立财产——设立人(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架构压根儿就是一项鼓励以公益之名行营利之实的制度。面对此尴尬场景,我们不禁试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的立法安排到底有何妥当性可言?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特征所要求的财产独立性,是与个体财产与合伙财产的自身属性完全相悖的。申言之,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是法人而不可以成为非法人组织,是由其作为非营利性财产集合体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正是因循了上述机理,各国民法均赋予财团以法人资格,而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的立法安排则毫不可取。即使规定,也为具文。

四、结论:后单位时代的制度重整

作为“民办事业单位”一词的变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词最初只是1996年出现在中央文件里的一个政策术语,而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宣告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的正式确立。《条例》舍弃精准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遂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成为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的大杂烩,进而无法为各种具体形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提供统一的制度安排和规则支持。因此,作为制度重整的第一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更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术语转换过程,它还意味着制度结构的完善和制度性质的厘清。就制度结构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是法人而不可以成为非法人组织,所谓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不复存在;就制度性质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准确定性为非营利法人,决不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分配利润。民办学校要么成为营利法人,要么成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而不能在不接受利润分配限制规则的情形下以公益旗号自居。

作为制度重整的第二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民办非企业法人应该被型塑为非营利法人中的财团法人或公益法人。如果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遵循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的类型区分,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基金会法人共同构成财团法人形态,民办非企业法人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运作型财团法人(OperatingFoundations)的同义语,基金会法人则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捐赠型法人(GrantmakingFoundations);如果我国未来民法典采纳普通法系公益法人—互益法人的类型区分,民办非企业法人、基金会法人和部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将一起组成公益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制度功能类似于普通法国家中的公共慈善机构(Charities)。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民办非企业法人都需要以非营利性规则作为制度重整的基础。

注释:

①当然,各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地域性或民族性特征的法律概念并不罕见,如中国传统物权法上的“典权”概念,台湾地区税法上的“祭祀公业”概念,日耳曼法上的“总有”概念等等。但此类名词往往是习惯法或民间法的产物,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则完全是立法者人为制造的产物。

②参见《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③参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④财团为公益法人,为绝大多数学者认同。史尚宽先生则持有疑问:“然是否以公益财团为限,抑于公益财团之外,尚承认中间财团之存在,不无疑问”(参见氏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30页)。史尚宽先生的疑问在于,各县同乡会、俱乐部可申请为财团法人之登记。但事实上,同乡会、俱乐部为社团法人,不应归入中间财团之列。笔者以为,先生的见解颇值赞同:“财团无可受益之社员,财团必为公益法人,实属无疑”(参见氏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03页)。各国立法例一般都将财团限定为公益法人,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只有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财团才可取得法律人格(参见CarlosAlerrtodaMota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57页)。

⑤此《复函》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条款做了限缩性解释,但留下了一个法律空白点,即“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涵义的限缩性解释可否类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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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千里路云和月: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八年备忘录[N].中国社会报,2002-05-16.转引自齐红.单位体制下的民办非营利法人:兼谈我国法人分类[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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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太郎.无权利能力之社团[A].杨与龄.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37.

[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16.

[6][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7.

[8]邱聪智.捐助行为概念释析[A].杨与龄.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93.

第4篇

1我国家族制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自身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1.1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率,并且边际生产剩余已经或将要出现企业主可以预期的下降趋势

在图1.1中,任何低于Q点的企业规模都是有效率的,但是并不是效率最大化,只在达到Q点时达到最优。在Q点之前的区间里,边际收益(MR)以递增的速度增加,边际成本(MC1)则以递减的速率下降,边际收益逐渐逼近边际成本并在Q点时达到第一次均衡,家族制企业实现了第一次转型。此后,企业边际收益递减和成本递增的法则开始发生作用,到Q2规模时,两者达到第二次均衡,新的制度安排达到最优。之后,企业又面临新一轮的制度改革选择。在不考虑制度转换风险值(即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Q规模是企业制度转换的边界值,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规模都是旧制度安排的适用空间,而在该规模以上直至Q2规模的区间里,则是新制度的有效区间。在新制度边际收益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每一规模对应的制度运行总边际成本都比以前有了提高,在图1.1中,它从边际成本MC1上移到了边际成本MC2。因此,新的制度安排的有效空间肯定会出现收缩,最低的有效规模比原先的增大(从Q到Q1),而最大的有效规模比原先的小。初始制度的生存空间业也随之放大,既包含Q点以下的有效空间,还包含从Q到Q1的效率损失空间。根据上述的分析,要进行制度创新,必须使企业的规模达到制度转换临界值,否则制度创新是没有效率的,效率边界客观的反映了企业制度选择界限。

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

1.2应该深刻认识到家族制的优势和劣势,加强对制度创新的战略性认识

要想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从企业主自身来说,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创新决策能力,不能“小富即安”,安于现状。应该充分认识到制度创新的战略性地位,能够洞察市场的潜力和发展方向;能够充分意识到国际国内的形式;能够充分认识到家族制企业,特别是家族化管理只是一种天然的选择,但未必是最优的选择,也就是应该充分认识其劣势,为下一步发展做好制度创新工作;应该具有高瞻远瞩的眼光,不能做井底之蛙。只有这样的领导,才能带领一个企业走向辉煌。目前国际国内形式大好,每位家族制企业主都应该用战略的眼光审时度势,把握机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3家族制企业内部应该明晰产权

家族制并非是落后的代名词,因此当前家族制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不同需要,在纯粹意义上的家族制到纯粹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做出切合实际的自主选择。但不管是继续实行家族制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必须尽早明晰投资者自然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消除今后发展中的产权隐患。如仍选择家族制,那么产权至少应在家庭、家族、亲朋内部自然人之间界定清楚,否则相关利益者瓜分企业的热情可能会超过提高企业效率的决心;如选择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那么首先也应以自然人身份定义产权,在此基础上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吸纳其他社会股东,重新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新的企业法人财产。1.4企业自身应主动的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2我国家族制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自身存在的障碍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家族制企业本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家族制企业,主要是家族制企业的活动范围、制度环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新的条件下,家族制企业本身具有的一些局限性却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难以逾越的危机,使它们在市场竞争的“生存检验”中消亡,典型的如珠海的巨人公司、中山的爱多、沈阳的飞龙等。

2.1企业主自身的思想认识问题

依据实际调查资料,在回答家族制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障碍方面,有80%以上的人都是存在思想认识问题,他们要么认为现在经营很好,没有必要进行改革;要么认为创办企业只是为了过的比别人好,见好就收,没必要冒着风险去进行制度创新;还有人认为,改革就要放权,放权就等于要了命,不改也罢;还有的企业主有改革欲望,但是遭到了家族成员的强烈反对……所以,家族制企业制度创新的最大障碍不是来自企业外部,而是来自企业自身,特别是业主自身的固步自封。当然,企业主自身的素质较低,也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障碍。

2.2企业规模没有达到制度创新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模型分析,企业要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在达到了规模边界以后,也就是说,在规模边界以前,企业的效率还是非常高的。一种管理模式有效与否,关键是看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是否有利于企业营业收入的提高和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21〕。由于在家族化管理模式下,管理半径较短、产权和控制权的高度统一,大大减少了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较低的“监督成本”基础上使企业的“成本”得到了控制,在加上感性决策和快速进退导致的低“决策成本”和“转换成本”,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总效应非常明显,甚至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绝对低成本”的运营状态之中。所以在这时,即使企业主有制度创新的意识和要求,这时也不能进行制度的创新。

2.3封闭的投融资体制无法满足企业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

企业要成长,必须不断扩大规模,开拓新的市场,这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做后盾。而家族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自己的钱赚钱,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实行资金结合,是一对一的特殊关系。出于掌握企业控制权的考虑,许多家族制企业不愿上市,即使上市了,让公众持有的股份也都十分有限,所有者家族持有占绝对优势的股份。

2.4任人唯亲的用人模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的要求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优秀的人才加盟,企业要取得更大发展是难以想象的。家族制企业注重人际关系,在人事安排上强调血缘性,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在家族内部传递,因此在选人、用人时,更看中的是与本家族关系的亲疏而非能力。这种非契约制度安排十分严重地影响了家族制企业的决策,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契约相比,中国的家族制企业多以非契约性约束为重要特征。在家族制企业初创时期,这种以任人唯亲的非契约制度安排为特征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这种优势则变为劣势了。

2.5家长集权式的人治模式限制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中国传统的家族制企业中,基本上还是一种家长集权的人治。企业的组织制度不健全,内部缺乏完善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一人说了算”,以情代法,亲情大于管理制度等都是普遍现象。虽然有些开明的“家长”会人为的“制造出”民主气氛,能够做到相对的合作、容忍、商议。但这种民主和宽容并非由企业内部的合理机制所营造,而是人为的,带有偶然性。因此,很难吸引到那些有抱负、有才华的专业管理人才。而凭着个人经验直觉的非理性决策,使得企业的经营目标满足于所有者的短期利益偏好,以致需求的增长弹性与企业的产量弹性不大,加大了企业的风险性。而这种决策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这实际上孕育着做出错误决策的较大风险,企业规模越大,危险性就越大。如一个企业主所说的:“我总是胆战心惊”,“过去我拍板下去,涉及的资金少的只有几十元,多的也就几万元、几十万元,现在任何决策动辄就是几千万元上亿元,弄不好就全军覆没。我心里没底,但也得硬着头皮拍板。”

3我国家族制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形式探索

第5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税收税制改革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税务系统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多年来,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税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尤其在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培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本文拟就深化税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行税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性和差异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涉及企业内部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也涉及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税法统一、税制规范、结构优化、税负公平,只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才能体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才能促进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影响力强的结构性改革,初步搭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这对企业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认,94税制改革毕竟是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尚不够规范和完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的组合不够科学合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70%左右,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约为20%,其他税种不到9%。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流转税虽然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及时、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也有隐蔽性和累退性等特点,如果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税收的调控作用将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是调控公司行为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流转税应尽可能体现征税面广、税率低、少优惠、严征管的原则,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决策造成更多的影响。所得税应尽可能发挥“调节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税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1994年及其以后渐次进行的税制改革,打破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实行有区别的所得税制的老框框和旧模式,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然而,当前我国仍然存在“两税并立”的局面,虽然名义税率基本接近,但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宽,税负不公平,如地区投资优惠、产业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地方税减免优惠等,而且在税前扣除、坏帐处理、利息列支、交际应酬费支出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比国有企业宽得多,使二者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有8%左右,仅为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率的三分之一。税基不规范、税收优惠差别大,客观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平等竞争,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统一税率,但同时又对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老、少、边、穷”地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减免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很少能够享受到,使内资企业?乃案翰⑽凑嬲健>荻砸恍┦衅笠邓案旱牡鞑椋衅笠邓盟案罕燃迤笠怠⒐煞葜破笠岛推渌笠捣直鸶叱?%、18%、21%。如此大的税负差别,国有企业怎么可能有竞争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规范,归属不科学,不利于企业改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并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确定其收入归属。这种将产权收益和所得税混为一体,对于企业改制将产生不利影响,其突出表现是,该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各类企业组织形式,通过资本纽带,多渠道融资,企业的隶属关系必然被打破,走无主管部门的独立自主经营的路子,企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对股东权益负责的法人实体,既不属于中央企业也不属于地方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按隶属关系区分税款归属,否则将对企业改组改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打破部门与地区的界限,企业仍然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不能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主体,企业自当然无法落实到位,不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从增值税来看,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这对于促进产业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贯彻国家发展专业化、协作化的企业集团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逆向调节效应;同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利于实现“两个转变”;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要素存量的素质,因而有碍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并列调节,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产生了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如运输发票,从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出现了运费抵扣率低于实际负担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和任意填开运费发票进>

抵扣的问题;二是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了混合销售收入计税标准模糊、征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国、地税征管交叉,出现了抢税和争税现象,加大了税务督查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从增值税消费税交叉征收来看,我国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实行交叉调节,且分别实行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税的复杂计算给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统计和财务分析造成许多麻烦和困难。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还会造成价税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应征消费税商品的市场价格信号,给企业经济分析带来困难。

第四,从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还不够,缺乏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产权交易,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资本大约有1万亿元,这种巨大的资本市场,一方面给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的产权转让收入(损失)。税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理应加以合理调整,而我国目前尚未对资本利得建立专门的课税制度,在资本利得税收待遇上出现了资本利得内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税款的抵扣方法和对规避税收行为的反避税措施。特别是从我国现行的有关对资本利得课税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如股息和红利所得)存在着重复征税,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需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企业下岗人员,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现在社会改善面还比较小,也不规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岗就惶惶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采取收费形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员的增多和我国逐渐迈入老龄社会,现行筹资方式正日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盖面窄、比例不统一、资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专款专用等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非规范化形式和体制上的法律约束不足削弱了社会保障功能。从长远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用税收形式筹集保障资金是较好的选择,可目前,我国税制在此方面也属空白。

二、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纳税

本着公平、效率、简便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征管程序,实现由按经济性质、投资来源、投资区域给予优惠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缩小减免优惠范围,实行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在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上,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基本公平。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还应解决好其归属问题,取消目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恢复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地位,建议采用所得税“同源共享,分率课征”的办法,即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和“地税”系统分率课征。

(二)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二是从长远来看,应转换增值税的税基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采取两个办法弥补:尽可能取消流转税环节的减免税政策,据测算通过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再考虑用1999年底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到期将增加的350—400亿元增值税收入来弥补转型造成的减税,收支相抵尚有余;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和严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税过多优惠政策也可保证收入不会大幅减少。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准予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现代企业规模,并实现规模效益;三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劳动服务环节,以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列调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税,以便体现消费税调节目的,减轻生产企业负担;五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征收的刚性,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征收成本、有利于扩大资金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督;六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缓解和减除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恢复资本性融资手段的平等税收待遇。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必须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产和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的所得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从而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更好地发挥直接税的调控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

增强企业的科技竞争能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增加技术含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根本举措。“九五”及“十五”期间,我们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而关键的又在于促进企业健全技术进步的各种机制。税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可分割的载体中。就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使企业因科技进步而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业共同承担因采用先进技术本身而带来的风险,引导和鼓励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其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视增长情况,可规定准予在税前加倍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逐年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第三,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归根到底要依靠企业现有的科技人才和对未来人才的储备。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

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四)完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体制,改变改制、改组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缺位状况,促进改制、改组企业的规范发展

第6篇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它是通过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乃至每一名员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高效的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

1 企业应科学合理完整地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就制定内控制度而言,我认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该高度树立制定内控制度的观点和意识,注意从建章建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做事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科学严谨的制定有序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就越重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员工、在每项业务和环节上都必须按内控制度办事,使企业的内控制度真正起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发现和纠正弊端和错误,确保企业的经营运作有序、科学、高效。企业可采用业务循环法,将企业整个交易循环事项的过程,划分为销售和收入的循环、采购和付款的循环、生产过程的循环、筹资和投资的循环、货币资金的循环五个关键性环节,并据此制定各环节的科学、规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1 人员素质的控制

主要包括对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控制。人是内控制度的主体,首先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否则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序的内控制度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制定了内控制度就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员工来执行,如果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控制措施就会失效。所以企业应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不同学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竞聘上岗,科学合理地安排,使每个职员所担任的职务与其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相称,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所担任的工作做到最好。内部控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就高层管理者的控制而言,首先是其应德才兼备,并深知明确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是最大限度强调高级管理层的控制责任,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其次是要设计和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加强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控制检查制度,防止经营者侵犯国家利益、或非法牟取私利。内部控制是由人来设计和实施的,就会计工作人员素质的控制而言,首先要不断加强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的修养,使其做到遵守国家、企业、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其次应建立岗前培训,定期不定期的业务再教育,确保会计人员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确保会计工作正确规范严谨,并能适应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科学严谨的内控制度才得以有效实施,保证企业的经营有序科学高效,企业才能在日益竞争的经济环境中得以生存发展壮大。

2.2 组织控制

首先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经营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要注重把握①在决策层内部要有明确的透明度、合理的权利分割与牵制。特别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必要的集中决策,集体领导,形成即相互支持与协助,又相应提醒与制约的优势,落实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②决策过程中应有的科学程序以及决策与管理体系中应有的结构层次。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由于它们涉及的资金或资产数额很大,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防止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就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把关。其次,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担保抵押、财务承诺、关联交易等)的决策一旦作出,其执行过程也必须由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相互监督和制约。就会计工作而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应分离、相互制约。实践证明,为了使内部控制行之有效,三项职务必须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

2.3 业务程序及信息质量的控制

企业为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科学高效有序的运行,就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定内部业务程序。控制的要求是,按组织控制的要求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工,授予各机构及各层次管理人员相应的审批权,强调任何机构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得行使审批权,也不得越权审批,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必须按照会计控制的要求及时、正确、全面的反映和记录,并复核记录内容,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信息,因此,建立和和健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完善会计制度设计、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企业必须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会计科目表,建立严格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连续编号制度,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账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定期的会计分析制度。只有科学的经营运作,高质量的信息反馈,企业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及时改进控制,及时提出新的更科学的决策。

2.4 资产保护控制

内部控制的各种控制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2.4.1 货币资金的控制。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大多数贪污、诈骗、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行为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才能确保经营活动合法而有效。货币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建立货币资金预算审核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应相互分离和制约,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核准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部门。

2.4.2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首先要加强实物资产的数量控制,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主要资产企业应通过保险来保护资产的安全。其次要加强实物价值的控制,定期对实物质量、市场价值进行检查,实事求是提取跌价和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进行风险效益的计算,确保投资的价值。在建造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资产完整入账。

2.4.3 债权性资产的控制建立应收账款回笼和催收责任制,通过对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同客户应付账款科目相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对账期超过信用期的应及时反映,列入重点管理,加强催收,防止应收账款失去诉讼时效,对账龄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呆账或坏账及时处理,以免失去受偿机会。定期对债务人资信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特点和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金。

2.4.4 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预算是以数量、金额来体现预算内企业工作方针和经营决策的综合经营计划。预算控制的基本要求是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使得预算更加切实可行,应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第7篇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它是通过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乃至每一名员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高效的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

1 企业应科学合理完整地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就制定内控制度而言,我认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该高度树立制定内控制度的观点和意识,注意从建章建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做事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科学严谨的制定有序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就越重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员工、在每项业务和环节上都必须按内控制度办事,使企业的内控制度真正起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发现和纠正弊端和错误,确保企业的经营运作有序、科学、高效。企业可采用业务循环法,将企业整个交易循环事项的过程,划分为销售和收入的循环、采购和付款的循环、生产过程的循环、筹资和投资的循环、货币资金的循环五个关键性环节,并据此制定各环节的科学、规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1 人员素质的控制

主要包括对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控制。人是内控制度的主体,首先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否则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序的内控制度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制定了内控制度就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员工来执行,如果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控制措施就会失效。所以企业应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不同学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竞聘上岗,科学合理地安排,使每个职员所担任的职务与其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相称,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所担任的工作做到最好。内部控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就高层管理者的控制而言,首先是其应德才兼备,并深知明确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是最大限度强调高级管理层的控制责任,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其次是要设计和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加强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控制检查制度,防止经营者侵犯国家利益、或非法牟取私利。内部控制是由人来设计和实施的,就会计工作人员素质的控制而言,首先要不断加强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的修养,使其做到遵守国家、企业、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其次应建立岗前培训,定期不定期的业务再教育,确保会计人员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确保会计工作正确规范严谨,并能适应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科学严谨的内控制度才得以有效实施,保证企业的经营有序科学高效,企业才能在日益竞争的经济环境中得以生存发展壮大。

2.2 组织控制

首先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经营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要注重把握①在决策层内部要有明确的透明度、合理的权利分割与牵制。特别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必要的集中决策,集体领导,形成即相互支持与协助,又相应提醒与制约的优势,落实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②决策过程中应有的科学程序以及决策与管理体系中应有的结构层次。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由于它们涉及的资金或资产数额很大,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防止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就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把关。其次,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担保抵押、财务承诺、关联交易等)的决策一旦作出,其执行过程也必须由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相互监督和制约。就会计工作而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应分离、相互制约。实践证明,为了使内部控制行之有效,三项职务必须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

2.3 业务程序及信息质量的控制

企业为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科学高效有序的运行,就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定内部业务程序。控制的要求是,按组织控制的要求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工,授予各机构及各层次管理人员相应的审批权,强调任何机构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得行使审批权,也不得越权审批,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必须按照会计控制的要求及时、正确、全面的反映和记录,并复核记录内容,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信息,因此,建立和和健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完善会计制度设计、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企业必须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会计科目表,建立严格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连续编号制度,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账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定期的会计分析制度。只有科学的经营运作,高质量的信息反馈,企业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及时改进控制,及时提出新的更科学的决策。

2.4 资产保护控制

内部控制的各种控制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2.4.1 货币资金的控制。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大多数贪污、诈骗、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行为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才能确保经营活动合法而有效。货币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建立货币资金预算审核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应相互分离和制约,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核准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部门。

2.4.2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首先要加强实物资产的数量控制,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主要资产企业应通过保险来保护资产的安全。其次要加强实物价值的控制,定期对实物质量、市场价值进行检查,实事求是提取跌价和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进行风险效益的计算,确保投资的价值。在建造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资产完整入账。

2.4.3 债权性资产的控制建立应收账款回笼和催收责任制,通过对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同客户应付账款科目相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对账期超过信用期的应及时反映,列入重点管理,加强催收,防止应收账款失去诉讼时效,对账龄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呆账或坏账及时处理,以免失去受偿机会。定期对债务人资信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特点和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金。

2.4.4 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预算是以数量、金额来体现预算内企业工作方针和经营决策的综合经营计划。预算控制的基本要求是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使得预算更加切实可行,应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的项目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具备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厂房(场所)和其它物质条件;

(四)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发给《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优惠待遇。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实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残疾人员就业登记表。

地、县民政部门应逐级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社会福利企业验收审批表;

(三)申请发证的报告。

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变更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民政部门收回《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企业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范围内,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

(四)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五)有权进行各种技术协作和联合;

(六)有权依照国家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七)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残疾人谋福利的办厂宗旨;

(二)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六)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七)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积极开展文娱活动和康复活动;

(八)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工的文化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十)其他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其他社会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做好扶持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保护、扶持政策;

(五)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六)加强社会福利生产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工业公司是政企分设、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

(二)指导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

(三)协助社会福利企业解决资金、原辅材料等具体困难;

(四)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协助进行技术改造,做好其它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开展一定的自营业务。

第五章保护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把福利企业的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推动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监督和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问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与内部会计控制密切相关,并影响着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内容、方法的实施和效率。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带有的一些局限,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能够促进内部控制环境的良性运转,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内部控制所赖以依存和运行的、对其建立和实施发生影响的各种内部、外部因素的总和,主要反映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它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依赖于其有效的控制环境。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要素,同时又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它是决定企业其他控制能否实施及实施效果的前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既是会计控制的主体,又是会计控制的对象,其自身素质及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原因,就在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层和经理层融为一体、职责不分的现象相当严重,使企业少了一层应有的监督,而监事会往往因为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而流于形式。这种状况导致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使良好的控制制度不能有效运转、形同虚设。在管理决策层表现为职责混淆,权力交叉,在决策中主观、随意、盲目,致使决策频频失误,甚至营私舞弊,企业效益严重滑坡。因此,必须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按照所有权、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的内部监控。确实减少董事会、经理层和党务工作的交叉职能,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两权分离,减少董事层与经理层的交叉任职,使董事会更好的履行监督与控制职能,让经营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策管理,并受严格的监督与制约。同时,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增强监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监事会真正起到监督董事、经理人员的责任,从而保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做好职责划分和责任分配。组织结构是企业进行计划、执行、协调、控制和监督经营活动而建立的整体构架及职责分工的框架体系。企业组织结构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效果,构建企业组织结构是实行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前提。首先,合理的组织结构要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限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经营思想、经营特点、经营规模、管理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做出职责划分,确保各项职责、权限在严格规范的控制之下得到履行。这种划分要以适当授权、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为原则,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避免职责交叉,从而形成顺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有效的协调合作关系,最终做到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相互沟通、相互制约。通过企业内部机构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转,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其次,要谨慎配备内部机构的主管人员。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人员来落实,尤其是内部机构主管人员的配置尤为重要。高素质的机构主管人员能够利用其足够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来保证组织结构的高效运转,使组成企业的每一个部门直至每一个员工都能有效的发挥自身的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使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得到合理保证和有效执行。如果内部各机构的主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组织和履行其职能,相互之间协调不利,即使再科学合理的职能划分也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最后,企业组织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经营者在组织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随着市场及其他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要及时调整组织结构,不断适应新的经营思路和经营政策的需要,使内部机构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二、设计科学优良的内部控制程序,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和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内控制度,实现各级受控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化。

(一)适当授权,各负其责。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授权通常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授权要明确规定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并保证和限制被授权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内部控制要明确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责任和权限,以及每笔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在制定授权文件时,应当考虑把握授权的“度”,授权文件的设计既要保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其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和廉洁性。尤其要合理限制企业主要权力人员,避免权力失去监督,造成权力泛滥。

(二)建立科学的操作流程,保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企业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组织机制,预防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发生。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或岗位。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核心是“内部制衡”,每一项业务的办理,经过相互制约的人员的处理,相互监督、相互检查,及时发现其他环节可能发生的错误,防止工作中的舞弊行为。

(三)加强会计系统控制。会计记录控制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反映及时、准确、完整、合法。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岗位进行科学分工,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做到相互牵制。按照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建立财务电子信息系统,提高各项资料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三、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10篇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完成受托责任而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信息市场出现了产权、股权分散、多人共有产权的局面,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使得产权所有者、投资者把控制权交给拥有相关知识的人,最终产生了两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投资者成了委托人,经营者、内部控制人成了当然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为了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或依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随着委托人对代理人控制程度的越来越间接,经营管理活动日益成为公共物品,内部会计控制外部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显着。从专业性、权威性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都是要靠企业外部的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解决或促进的。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财政部对内部会计控制问题制定的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并使之上升到了法规高度。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评价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并反过来影响着人的行动,因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非常强调"人"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内部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对内部会计控制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把它看成是董事会、管理层的事,此目的在于强调企业的团队精神,发挥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构成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重要的控制环境。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力求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控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二是符合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不能脱离企业实际而一味求大,应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其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制定出最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是成本效益原则。控制点的设置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是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完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力,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弱化

    目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流于形式,稽核的范围有限,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执行的好坏也缺乏一个赏罚有度的奖惩制度,有的单位虽然也有一些奖惩制度,但没有完全制度化,致使部分人员认为执行与否无关紧要,加之无相应的检查、考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得力机构,使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为削弱。

    2.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基础薄弱,相当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持冷漠态度。有的并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残缺不全,甚至有的单位负责人超越内部会计控制行使职权,不支持会计工作,使内部会计控制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

    目前虽然有些单位建立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某些单位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至于既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二是偏重于事后控制,事前的内部会计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而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相对较弱;三是重钱财等有形资源的控制,轻人员素质、信息等无形资源的控制,重钱轻物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内部会计控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四、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对策

    1.切实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单位负责人支配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比以前都有显着增加。在设立内部会计控制时,单位负责人的认识和态度至关重要。只有单位负责人不断提高自己执行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理顺会计工作关系,才能保证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设置和有效执行。所以尽快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取得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解和支持,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2.注重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和培养

    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执行上,一项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合理,如果没有负责的、称职的人来执行,其作用将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作用或起反作用。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发现并制止各种不合理、不合规定情况的出现与存在,我们必须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培训和考核,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素质。

    3.内部会计控制需要有相应的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相应活动来实现。因此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且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应通过《会计法》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督促各单位实行规范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规定了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从而提高外部监督的质量,促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4.明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主体,创造优良的控制环境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组织者必须是单位管理当局。由管理当局牵头组织设计,才有可能在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之外,在整个单位营造一个顺畅的真实会计信息生成环境,才有可能有效建立和运作会计内控制度。

    5.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业务的全过程中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6.强化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检查考核和评价机制,促使会计控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检查考核和评价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着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使内控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7.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具体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诚信会计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组织创新的关系、硬控制与软控制的关系、内部控制效果与控制成本的关系、约束与激励的关系。

    8.强化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以现代产权理论为依据,以公司制为基本形式,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它要求企业建立和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现代企业的特点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使投资者要求有一套有效控制经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

2.在现实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事前监督经营行为的治理结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克服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不和谐可能带来的问题。

(二)系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使经理人要求建立一套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之间的责、权、利安排和相互制衡的机制。由于现代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和两权分离,公司内部的机构层次越来越复杂,这就使有用的信息怎样在不同层次中快速的传递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这样复杂的外部环境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既要精练,不能过于庞大而效率低下;又要全面,不能在整个的治理结构中有任何的遗漏。此外,构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怎样监督各岗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行为与信息是否相符等,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从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从公司治理角度认识内部控制,是正确认识内部控制的本质、发挥内部控制作用的关键。在构建现代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框架时,应予重点考虑。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及主要表现

(一)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科学、执行不力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碰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厉性。多数企业所设置的内部控制不具备一个整体的框架,仅停留在制度的文字编写环节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一些控制的“死角”始终不触及,内部控制缺乏创新,不能形成一个健全的机制。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一些企业领导的管理意识淡薄,一些中小企业领导习惯于一人说了算,而不习惯受到限制,尤其是资金方面的限制,这就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设置了障碍。再加上企业内控制度的具体执行人员责任感不强,造成制度落而不实、有章不循的状况。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存在许多误解,甚至概念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再加上内部控制本身的局限性,使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经济业务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和建议

(一)科学合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点,而对于公司治理来说,公司在期望收益的同时希望最小化的风险。所以,将内部控制和企业的战略目标进行协调是公司发展的重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具体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管理规范,使内控制度既能够规范所有者与经营者,又能规范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人员和各项经营业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二)根据岗位选择合格的人才,不断培养适合自身的人才,并提高内控人员的地位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企业设置的各个岗位,必须要有能履行其职责的人来胜任。造成中小企业的各种问题的因素中,归根结底是人才因素。目前,中小企业中关键岗位的人才还主要依靠外聘,要善于挑选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具有职业精神的高端人才为己所用,充分发挥其才智。此外,要着手培养自己的人才,逐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员工培训体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技术教育,促进本企业各类人才的快速成长。

提高内控人员的地位,能够保证其超然的独立性,便于工作的开展。例如内控人员设在财务部门之下,独立性就比较弱,而归审计委员会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地位较高,权威性更强,监督力度也更大。

(三)控制措施有效、到位

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为准绳,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管理活动进行组织、调节和制约,以利于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揭露和纠正。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如采取职责划分、审查与核对等措施。为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要采取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双重保护、突击检查与核对、盘点等措施。要建立成文的方针和职务说明,保证控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

(四)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并加强实施

有制度,没有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本企业特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以达到制度贯彻落实的目的。在企业内部要加强宣传培训并结合考核工作。提高管理层和制度执行相关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企业各方面、各环节了解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积极作用,从而使强化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切身需要。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企业都在加大企业改革的力度,原来的单一的、以个人能力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深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必须完善的内部控制,适时制度创新,才能使企业长盛不衰!

参考文献

[1]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经济研究,2004(2).

[2]程新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互动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4(4).

[3]王建,朱东亚.搞好企业内部控制应强化四个保障.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2).

[4]邓春华.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及发展建议.审计研究,2005(3).

第12篇

一、论述博及古今中外

本书认为农业企业管理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认识其内在规律,汲取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成果的过程中逐步发展的,穷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农业经营思想。书中综合中外历史典籍里关于农业经营思想的记载,归纳简述了中国古代农业经营思想和西方古代农业经营思想。引征《吕氏春秋》、《扶郡》、《齐名要术》、《陈旉农书》、《农政全书》、《汜胜之书》等中国古代典籍阐述了农业经营的制约因素、农业集约经营、农业生产劳动管理、农业经营效益考核等管理制度和经营思想。引用古希腊色诺芬《家政论》、十三世纪亨利《农业论》、十八世纪阿瑟杨《农村经济论》等书中的观点或主张,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农业经营思想,也指示了西方古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的变化历程。同时按照时间顺序逐一介绍了十九世纪后,德、美等国农业经营管理思想的发展脉络和经典著作。农业企业管理制度就是以农业农业企业管理制度调查探究——评《农业企业管理》王春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企业管理内容为中心的制度性安排,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它本身是一种规范。

二、目光见及深层长远

农业企业的管理组织也是与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农业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内容就是企业管理组织结构的确定。按照本书的定义,农业企业组织结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而构建的企业内部关系。书中详细介绍了单体型和联合型企业组织形式。单体型企业组织形式中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的职能型和参谋型,分别适用于规模小、产品数量少和规模大、产品数量多的农业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下,适用于组织规模大的农业企业的事业型和适用于组织规模小的农业企业的职能型。此外还有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下采用的直线参谋职能型组织形式。联合型企业组织形式则包括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组织、联营企业组织、战略联盟公司组织,以及企业集团、跨国公司。本书深刻地看到了农业企业面临的组织创新压力。外部压力来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一体化、竞争国际化,及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内部压力来自战略调整、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和企业功能变化等。同时书中也从长远考虑给出了农业企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内涵式、外延式发展并重的组织创新思路。

三、思想触及文化核心

古往今来,穿越历史长河,经久不息的唯有文化。农业企业的枝繁叶茂、长盛不衰有赖于企业文化的深厚土壤,农业企业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也离不开企业文化,某种程度上说管理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反映。本书将企业文化看作一种生产力,认为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激励和约束员工行为,也可以激发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推动组织结构和行为变革、优化和创新,促进农业企业效益可持续增长。书中将企业文化分为3个不同层次,企业文化的外层文化是物质文化,中层文化是制度文化,包括企业的组织制度、规章条例、管理方式等,核心文化是精神文化,包括经营哲学、企业理念等。书中比较了美国、日本的企业文化,有助于读者全面认识企业文化的内涵,从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企业实际的文化管理体系。将农业企业文化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成为农业企业管理制度。本书以其宏富的论述,精深的思想,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的时代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