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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

时间:2023-06-01 08:5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价值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价值论

第1篇

实际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名称应该是“必要劳动价值论”, 在它看来,并非一切劳动都可构成物品的价值,只有那些“必要的”劳动,才有资格构成物品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只有人类的“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其它如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等因素都没有资格在相应产品中形成新价值。为什么只有人类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呢?那是因为价值作为代价耗费需要最小化; 在最小化的代价耗费里,只有最必要的耗费,才有资格存在于产品的成本构成里,以使得产品的成本价格尽可能最低。这就是“必要劳动”意义的秘密所在;理解这个秘密的关键是明确认识到:价值的一个基本属性是“代价耗费”。---人们对价值问题所发生的各种复杂而混乱的歧见, 最根本的原因无非是对“价值”这个概念的意义没有清晰而确切的理解与介定,及以超越于“个别价值”直接用“社会价值”来作为价值决定之故 。

许多马克思的研究者,虽然也懂得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本质。 所谓“必要劳动”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必定需要的、能够在市场交换中完满实现其劳动耗费之补偿的人类劳动;如果凝结有人类劳动的产品不能在市场中销售出去,那么这个劳动就不是必要劳动。 这种“必定需要”,首先是社会上每个生产者的共同必需,然后才是单个生产者的必需。因为社会上每个生产者普遍具有的生产方式,必定会成为某一个生产者必需要的生产方式。对于马克思的这个本质思想,人们最大的问题是:除了人类劳动以外,资本、土地与科技及管理等,不也“创造新价值”吗?难道单有活劳动没有资本与土地等要素能够生产出产品财富吗?马克思断然否定这种要素价值论,认为科技等因素非但不创造使总价值更大的新价值,其作用反而是使产品价值缩小。如果它不能使产品收缩其价值,那么它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这一点从他的基本观点“物品价值与物品生产力成反比”可以明确看出。我们从现实经济活动中看到商品价格经常随着市场竞争而趋向下降,正是这个观点的现实反映。除去通货膨胀因素,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历史性地趋向下降,这反映了商品所凝结着的价值随着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小的事实。

而几乎所有学者都在引用马克思的“自乘的简单劳动” 来说明科技劳动能够形成更大的价值。这个在马克思的原著里简直是一笔带过的思想,今天却成为众多学者竞相引用的经典语录,众多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文献都对它积极引用,以支持“科技劳动能够形成更大价值”的观点。但是,无论科技劳动是否能够“创造更大价值”,采用科技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使每个产品的价值比原先更低,如果它达不到这个目的,那么科技劳动与科技所使用的成本昂贵的设备,只能形成更大的负担。马克思说:“象其他一切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一样,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不过是为了降低商品价格”。 在马克思看来,凝结着先进科技的机器设备的作用不过是“为了降低商品价格”,那么它又如何起“自乘”作用而创造更大价值呢?到底“创造更大价值”是什么意思?

对于“必要劳动”,马克思有很多阐述,以下这段话应该是众所周知的:“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并且只提供以前价值的一半…可见,只是在一定社会内生产物品所必要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决定该物品的价值量。” 这段话充分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必要劳动价值论”。并且,这个“必要劳动”,与社会生产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他举例指出:当年英国织布业在采用了更先进的蒸汽织布手段后,生产同量织布物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量比从前减少了一半,这使得仍然采用手工织布的劳动有一半劳动耗费从原先的“必要”性变成“不必要”了,变成了多余而无效的劳动。这充分说明马克思并非将一切人类劳动都看成形成价值的要素---更不表明马克思只将“贫下中农”看成是“创造价值”的主体,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劳动价值论,即它只是“必要劳动价值论”。

在别的地方马克思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劳动只是在生产使用价值的时间是社会必要时间的限度内才被计算。这个条件有几个不同的方面。劳动力应该在正常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如果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纺纱机是纺纱的正常工具,那就不能让工人使用手摇纺车。其次,他所用的棉花也应该是质量好的棉花,而不应该是经常断头的坏棉花。否则,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生产一磅棉纱所耗费的时间就会多于必要的时间,而这些超过的时间并不创造价值或货币”。 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超过“必要时间”的劳动时间,都只是浪费了的劳动时间,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能小于或等于这个“必要时间”,不能大于它。资本、科技、土地的效用正在于使生产这个产量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缩小,从“小于必要时间”中获利。而当每个生产者都这样做时,这个“必要时间”也就越来越缩小了。十分显然,这种情况会迫使所有生产者普遍地积极追加资本,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来进行生产活动,使自己能够以最小的代价耗费(体现为最小的劳动时间)而收获最大利益。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与通常人们对它的保守理解根本不同。实际上,在马克思以前或以后,都没有一种劳动价值论能够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那样,如此内在地将进步因素结合到自己的价值论结构中来。而这种结合,与要素价值论强调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的论点根本不同,因为要素价值论并没有“必要劳动”的概念,也没有意识到它的根本问题:正是由于这些生产要素的普遍进步才使得现在的商品价格与资本利润越来越低;它没有意识到它的“丰收悖论”---当所有的农民都因某种原因获得好收成时,农民们却发现自己的收入并没有增长,甚至反而下降了。因此,按照马克思“必要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并不成立,这也可从马克思以下这段话看出:“只要一个人用较便宜的费用进行生产,用低于现有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出售商品的办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场上夺取一个更大的地盘,他就会这样去做,并且开始起这样的作用,即逐渐迫使别人也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 能够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更便宜的根本手段无非就是采用各种更先进的生产要素,而这样的结果,最终“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即把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降到了更低的水平,这样又有谁能够在这种更先进的生产要素中获得更多利益?要想获益,就要在先进生产要素的推广还来不及平衡与普遍化时及早占据优先地位。而这正是刺激生产者们前赴后继地采用先进生产要素的一个基本动力。这也算是要素价值论的一个积极意义吧,虽然从总体上说它是错误的。

实际上,马克思是从很高的程度上来批判要素价值论的,他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限制表现在:1.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利润率的下降成为一个规律...利润率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推动力...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 在他看来,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普遍采用先进生产要素而形成的)使利润率普遍下降,从而危及到整个资本主义的生存,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得以产生出来。因此,有些人 认为“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不是马克思的“正经”观点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甚至认为马克思也象他们那样坚持“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的观点,从而赞同他们那种庸俗的要素价值论。他们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观点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整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根本的意义,可以说,如果这个“反比”观点是错误的,那么马克思的整个批判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大厦就会崩溃。

可见,虽然人们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观点相当熟悉,但并没有据此推出这样关键一步:随着生产方式的科技进步,凝结在产品上的劳动会有许多部分从原先的“必要”变为“不再必要”。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在此马克思说得很清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凝结在一个物品上的必要劳动量越来越少,从前一个物品可以凝结10个人一天的劳动量,现在它只凝结8个人一天的劳动量(或者更少),多于8个人一天的劳动量,则变成不必要的、多余的、无效的劳动。这正是今天我们经常见到的因行业进步而导致更多劳动者失业的关键原因,行业进步使原先还是“必要”的劳动不再必要,这种劳动的无效性直接导致了失业的增加。因此马克思的必要劳动价值论可以很好地用以说明当今因科技进步、生产方式改进而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现象。

那么,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是如何在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呢?马克思举例说:“假定他[注:一个麻布生产者]生产自己的产品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所有同种商品平均需要的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但是,在我们的织布者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情况下,织麻布所采用的旧的方法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昨天生产一米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 在这里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而具体,“必要劳动”是通过“很多织麻布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而起作用的,这种竞争,使得这个“必要劳动”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残酷无情地将原先必要的劳动者排斥在必要劳动以外---变成了无效而多余的人。同时马克思也指出,规定这个“必要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市场竞争交互作用(这种交互作用的意思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收缩会加强市场竞争的程度,反过来,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会加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收缩程度与速度),变化的速度非常快,一天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变化,发生收缩,使昨天还是必要的劳动变成今天已经是多余的劳动。

可见,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将其放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才能真正理解。这个劳动价值论所隐含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对市场竞争因素的包含。我们看到,任何其它劳动价值论,无论是马克思以前的还是以后的,都极少内在地包含市场竞争的因素。翻翻现存所有有关的劳动价值论文献,极少见到在价值论中对市场竞争因素的内在利用,这是它们的基本缺陷。当然还是有人认识到在马克思的价值论里是包含着竞争因素的,比如顾海良教授在研究与介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产生与转化时便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说:“马克思还认为,商品的价值由生产成本即劳动决定,是通过竞争的作用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的作用,商品的价值才能最终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

市场竞争是“必要劳动”得以成立与产生变化的基本力量,除去竞争,这种“必要劳动”就不能得到合理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不会得以合理存在。比如,在形形垄断的条件下,价格就总是偏离价值而虚高,这甚至使许多人不相信价值规律的作用,不相信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性。没有充分的竞争,那些附着在劳动产品身上的“假价值”(比如利息、地租,和过高的利润等等)就不能过滤压缩掉。而经过充分的竞争,这才使人们认识到:只有必要的人类劳动才有资格形式劳动产品中的新价值,所有其它因素,资本、土地和非必要的劳动,都没有这个资格。因为竞争使产品价格最小化,在这样的价格下,不可能包含着成本 以外的其它费用。

因此,产品价值的大小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定的(请注意,这里说的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定,而不是“由”市场竞争来定),这种竞争越充分,通过它所定出的价值也就越接近真实价值(即社会平均的代价耗费)。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之所以不可能实施价值规律,就是因为没有这种市场竞争。

第2篇

[关键词] 脑力劳动 价值低估 价值尺度

长期以来,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不仅大大挫伤了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在理论上窒息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成分和活的灵魂,不利于劳动价值论本身的发展。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所形成的僵化的传统价值观点。

一、把脑力劳动等同于复杂劳动

劳动创造价值,不同劳动由于复杂程度不同在相同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等。马克思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把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把复杂劳动转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解决了两者之间的比较与交换。传统的劳动划分方法具有明显特征:其一,这种划分具有历史性,是对手工工场与机器大工业时期的主要劳动形式体力劳动的划分。当时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形式以体力劳动为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的一份资料中说,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总人口1800万,其中有1100万人全部靠简单劳动为生,这一比例占总人口的60%以上,这其中还不包括所有工资较高的“工厂工人”和非劳动人口,甚至连瓦匠被当成复杂劳动者被排除在简单劳动之外;其二,这种划分具有表象特征,即根据劳动表面复杂程度进行粗略的划分,不能体现各种劳动的本质特征。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脑力劳动极少,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划分劳动具有合理性。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意识到这种划分的缺陷:其一,这种划分经常含混不清,“是根据单纯的幻想,或者至少是根据早就不现实的,只是作为传统惯例而存在的区别”,其原因正是由于大多数劳动都是体力劳动,尽管复杂程度不同但没有本质的区别,以至于现实中常常粗分、错分;其二,把脑力劳动简单地等同于复杂劳动,容易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由于把脑力劳动等同于复杂劳动,人们常常是用脑力劳动力的价值衡量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所以马克思认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脑力劳动的价值得不到真实体现,从而压抑了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新经济的发展呼唤脑力劳动价值论,要求从本质上划分劳动,即根据劳动中耗费的主要成份,把劳动划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是简单的倍加关系,而是幂加关系。

二、混淆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价值实体的共性与个性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把价值实体等同于抽象劳动,混淆了不同劳动价值实体共性与个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聚,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它无非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所以,价值实体本质上是凝聚在商品中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耗费,它是一切劳动的共性。一切劳动无论它们的具体形式是多么的不同,都可以转化为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耗费这一共同的东西,从而进行比较、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实体等同于抽象劳动。

但是,虽然任何劳动都要同时耗费一定的体力与脑力,而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的体力、脑力耗费的比例不同,即不同形式劳动的价值实体有各自的特殊性即个性。在体力劳动条件下,脑力耗费极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是复杂体力劳动,劳动中脑力耗费绝对小于体力耗费。统计数据表明,即使在完全机械条件下,复杂劳动中的体力与脑力耗费比大致为9∶1,这恰恰证明经过训练的复杂劳动基本上也是以体力耗费为主。可见,体力劳动形成的价值凝聚的主要是人类耗费的体力,价值实体的基本构成是体力耗费。在脑力劳动中,体力耗费微不足道,价值凝聚的是人的脑力,脑力劳动的价值实体可以近似地看成是脑力的耗费。因此,不同劳动具有各自的个性:在体力劳动条件下,价值实体是体力耗费;在脑力劳动条件下,价值实体则是脑力耗费。

价值实体的差别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中脑力耗费极少可以被忽略,在新经济条件下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别显得异常重要。正是由于价值实体的差别,导致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价值量的决定因素、价值尺度、价值规律的不同,混同两者的差别则可能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量,不利于脑力劳动的发展和脑力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三、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

脑力劳动价值低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潜意识中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忽略了脑力劳动价值量的决定特点,用劳动时间计量脑力劳动的价值量。价值量本身是劳动量而不是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衡量的。”长期以来,人们毫无疑虑地把价值量等同于劳动时间,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长,产品的价值量越大,反之,则越小。其实,马克思将劳动时间等同于价值量是有条件的。

首先,马克思指出了价值量本质上是体力、脑力耗费量或劳动量,而不是劳动时间本身。劳动时间只有当作衡量劳动量的尺度时,才能与价值量划等号。马克思把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是针对特定的历史阶段主体劳动形式即体力劳动而言的,因为劳动时间是体力劳动价值量的自然尺度。离开了体力劳动的条件,价值量的衡量尺度将会发生变化。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之所以对劳动时间的关心程度不同,是因为在不同劳动形式中,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程度不同。在脑力劳动条件下,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在减小,自然人们对劳动时间的关心在降低。可见,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劳动时间对价值量决定的可变性。

其次,马克思指出劳动时间不是决定价值量的唯一因素。马克思说:“计量劳动时间的,除了‘外延量’以外,还有它的密度”,即内涵量。这里的劳动时间是指劳动量,决定价值量大小的因素既有外在因素,又有内在因素。影响不同劳动价值量的外在因素是劳动时间;无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劳动时间越长,耗费的体力或脑力越多,价值量越大。影响不同劳动价值量的内在因素则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体力劳动表现为劳动强度、熟练程度等因素;脑力劳动则表现为能动性、创新性等因素。如不同的体力劳动,如果劳动强度不等,熟练程度不同,那么,相同时间内的体力耗费则不同,价值量不等。而内涵量就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只能近似地折算为一定的劳动时间。

最后,劳动时间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因素是以平均内涵量为前提条件的。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值量既包含外延量又包含内涵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是以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即内涵价值量一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所有劳动不存在内涵价值量的差别。马克思之所以把影响价值量的内涵因素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作为前提条件,其一,在体力劳动条件下,全社会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内涵因素在个体劳动者身上的差异不大,假设为平均值具有合理性;其二,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的差别引起的劳动量的变化也是有限的,不足以使劳动量发生质变,从而使不同的体力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产生十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大的差别。相反,当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定时,劳动时间可以无限延长,价值量则可以不断增大。劳动中的体力耗费随时间的流逝成正比;其三,劳动时间计算价值量不仅技术上方便,而且符合人们的习惯。因此体力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则成为前提条件。

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了内涵因素对脑力耗费的影响大大超过外延因素的影响,因此,脑力劳动主要决定于内涵量,即劳动的能动性、创新程度,外延量劳动时间只能作为前提条件。其一,当不同劳动的创新程度和能动性一定时,其价值量基本确定,高级劳动是“幂加”的低级劳动,低级劳动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价值量是有限的。一件脑力劳动产品,虽然花费了很长劳动时间,但由于劳动的能动性不大,创新程度不高,耗费的脑力不多,社会所承认的价值量也就不会大;相反,一件脑力劳动产品花费的时间不长,但创新程度极高,其价值量极大地超过前者;其二,在劳动时间一定时,价值量未必能确定,因为通过提高创新程度和能动性能极大增加脑力劳动价值量。能动性越大,创新程度越高,意味着劳动中耗费的脑力越多,其价值量越大。脑力劳动比较的不仅是劳动时间,甚至主要不是劳动时间,而是比较能动性和创新程度。一项专利其价值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元,但生产这一专利并非要比生产某普通商品花费更多时间。

四、把劳动时间看成是永恒的价值尺度

用劳动时间衡量脑力劳动价值量是价值低估的直接原因,而把劳动时间当成永恒的价值尺度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了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天然尺度,充分肯定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的必要性,因为在体力劳动中,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等内在因素受生理极限的制约,对价值量的影响是有限的。而外延量对价值量起决定作用,外延量又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尺度。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价值尺度只能是劳动时间。同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间接指出了劳动时间不是价值量的永恒尺度。他说内涵量与外延量“这种差别,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会因每种劳动特有的次要条件,而部分地相互抵销。只有当劳动的内涵量和外延量成为同一劳动量的相互对立的、彼此排斥的表现时,这种差别才会影响到劳动时间充当价值尺度的作用。”即当内涵量的因素对价值量的影响与外延量即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影响相当甚至超过时,劳动时间尺度的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又承认了随着内涵价值量的增长与外延价值量的降低,劳动时间尺度就有被其他价值尺度代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劳动时间价值尺度不是永恒不变的。实践证明,当脑力劳动成为社会的主体形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尺度已经不能准确地衡量脑力劳动价值量,才导致脑力劳动价值量被严重低估。脑力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内涵量,即脑力劳动内在的能动性和创新性,外延的劳动时间成为决定价值量的前提条件,价值尺度自然由劳动时间转化为衡量能动性和创新程度的尺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

[2]季正松:脑力劳动价值论[M].徐州:中国矿大出版社,2006,12.56

第3篇

[论文摘要]准确理解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内涵,需全面把握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制条件;劳动价值论在研究对象、价值“概念”、以及理论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客观的限制条件。劳动价值论必须从其本来的理论限制条件范围内去坚持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真理都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劳动价值论概不例外。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在其本身成立的前提条件下发展。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错误的趋势,就是对劳动价值论采取随便宰割的方式,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从实用的角度加以取舍,一方面认为劳动价值论应该能解释一切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现实问题,故其过时了。同一研究对象因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思路,分析不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概念系统,不同的假设系统也给理论留下不同的发展空间和方向。任何理论都有存在的条件和限制的范围,在此之内是真理。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也形成特定的理论限制条件。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劳动价值论的限制条件,进而准确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内涵。

一、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第二,资本、土地以及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价值的概念。如果把“价值等同于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这里毫无疑问,自然资源、自然工具、人造工具都是人在劳动中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辅助条件,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虽然这些物化劳动可以商品化,但他们本身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实体,更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它们都是“实体”性要素,是作为“物”的绝对不变的属性而存在。不反映商品交换者的相对的社会关系,它们只是作为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进步。它们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物化劳动作为影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性因素,凸现了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和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对这些物化劳动的不同占有和使用权,反映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地位、生产条件等历史现状。另外需澄清的概念是“劳动”和“创造”,“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财富”这两句话中“劳动”和“创造”的涵义是不同的。在劳动价值论的语义框架内,劳动创造价值指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进行了劳动的耗费即消耗的体力、脑力的支出,为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比较或给以补偿,这里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创造”是一般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创造财富,是说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对某些物体进行改造,改变它们的原有状态,造出某种适合人需要的新使用价值,这里的“劳动”指具体劳动,“创造”是改变物理状态。“物化劳动”(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只是作为具体劳动的形式或条件,在改变劳动对象原有状态过程中起作用。“物化劳动”实现商品化也要进行一般劳动的“抽象”,放弃在具体劳动中的一切“外观”和“重要性”。人们之所以会产生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误解,主要由于生产条件不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结果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尺度,带来了盈利,用较少的劳动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形成劳动创造的财富在社会的不平等、不均匀占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为了揭示和批判这种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不能把批判“对象”偷换成批判“工具”,使“工具”丧失它的批判功能和批判使命。

第4篇

摘要:劳动价值论在“终极”意义上有其天然合理性,引入将来时态及潜劳动概念,可以解决科学技术和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等等难题;商品价值不是单方面确定的先验的实体,而是不同主体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只存在于商品交换之中,可以用社会劳动量(有效劳动量)来评定或表现。要确立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科学提法,摈弃劳动“创造”价值的不科学说法,强调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这样可扩展商品的范围,为交换而进行的劳动及其结果就都是商品,都可表现为商品价值,这样有关商品价值源泉、价值决定等等争论可迎刃而解。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劳动时态;商品价值;交换价值;价值规律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7-0025-05

一、关于“劳动”的新思维

劳动是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的有机统一的交换过程,是劳动者作为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运用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等)和自身的能力(体力+智力)以及自然力来认识、利用或改造自然,以提供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的、精神的和服务的)产品的活动。劳动是人类在意识与思维支配下的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实践活动,是精神和物质相统一的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相结合的活动,这是其他任何动物都不具备的;人类劳动能力的使用和人类其他行为动作一样,也应有主要的三种时态。但流行的劳动价值论对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只论述了现在与过去两种时态,缺失了极其重要的将来时态的劳动(包括过去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流行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会缺失将来时态的劳动,是与他们对“劳动”这个词所表达的最重要规定性有关的:即认为“劳动”只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且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对“劳动”最重要的规定性的这样表达是有严重缺漏的:一方面是它只突出劳动的个体性——体力的作用,而忽视了劳动能力中的智力作用及其社会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正是由于忽视了智力作用及其社会性的问题从而忽视了智力作用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表现为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的问题,使得流行的劳动价值论所说的劳动大多仅仅是指现在时态的活劳动。

我们知道,“劳动”一词是对现实中已有的形形具体的劳动的抽象概括。所谓抽象,通常是指舍象掉事物非本质的因素,而抽象出本质的因素。这种抽象的正确与否是要由实践来检验的。抽象是为了让人能更深刻地认识事物的本质,但是抽象的结果不应改变事物的本质特征,否则就是不正确的抽象。如果以往对“劳动”的抽象是正确的,则能圆满地解释经济现实并预测经济未来的发展;如果这个抽象是不完全正确的或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则在解释经济现实或预测经济未来发展时,就会遇到困难与挑战,此时就要对原有的抽象进行必要的修正。流行的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商品交换比例的基础的,原创者主要只着眼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里的、在生产第一线大量的雇佣的直接劳动者的以体力耗费为主的重复性的活劳动,而忽视了其他非物质资料生产领域里(特别是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特别是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中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所起的主导作用;再加上在具体方法论上还不能完全摆脱牛顿等人所开创的广为流行的机械还原论的影响,使用了机械力学的规律和观点去说明人类劳动。这样,就把复杂的高级的人类劳动过程片面简化还原成只是低级的机械的物质能量变换做功的过程,把劳动过程片面简单地过度地抽象为纯粹的物质运动机制,片面地认为只是劳动者个人生理学意义上的劳动能力的耗费,片面地只着眼于活劳动中的体力劳动的作用,而没有把人类劳动深刻地看成是精神和物质相统一的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相结合的活动过程,忽视了人类劳动本身所包含的意识与思维的即智力的非力学的信息主导能动作用。正因为这样,就必然忽视了人类劳动中的智力劳动可以以其他事物(例如语言文字、生产资料等等)为载体而附着其上,成为冻结状态的潜劳动从而可以在未来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这就忽视了劳动可以有将来时态,并误认为可以用自然尺度的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其实仅仅适用于简单的体力活劳动)的量,而忽视了脑力劳动的作用根本就不能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其劳动量的现实。况且,真正发挥作用的劳动能力的作用量,应该和力学中量度力的方法类似——利用受力作用的物体产生形变或运动状态的改变作为计量力的大小的依据,以人类劳动的有用效果——劳动客体的变化或新产出的使用价值量作为计量商品中所包含劳动量的依据,才是更为科学合理的。所有上述缺陷又都是源于仅仅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个人活劳动出发来说明商品交换的。它计较的只是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纯主观的个人活劳动耗费的数量,并不考虑这种纯主观的个人活劳动耗费的质和量的不同及其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因而其他时态的劳动含量也就不同)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用的劳动的含量多寡。所有这些都抹杀了人类劳动的主体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知识性、整体性和社会性等等区别于动物的仅仅只有生理上的能量耗费的本能活动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它实际上舍象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的一些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浅化了对劳动的认识,这就使得流行的劳动价值论在解释经济现实时遇到了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与挑战,特别是无法合理解释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生产资料在商品价值表现中的巨大作用。

概括地说,流行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创造价值”、“决定价值”的“劳动”有下列缺陷:(1)它实际仅指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忽视了非物质生产领域里(特别是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2)它仅指劳动中的单方面的人体的“力”的耗费而不顾及智力作用及劳动所创造的实际结果——满足社会需要的效用的大小;(3)它仅指劳动中的活劳动而忽视生产资料等作为劳动载体所携带的潜劳动等的巨大作用;(4)它指的是商品生产者在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耗费劳动而非市场交换后的经过社会评价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有效劳动)。因此,流行的劳动价值论只能是耗费劳动价值论甚至只是活劳动耗费价值论,而非有效劳动价值论①。只有突出劳动能力中的脑力劳动的作用,认识到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量是无法事先计量的,并引进将来时态劳动(包括过去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来合理解释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生产资料在商品价值表现中的巨大作用等等,才能为发展劳动价值论开辟广阔的前景。

第5篇

    一、关于商品价值的创造问题

    该问题是近几年学术界研究、争论的热点。有的坚决维护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传统观点,认为任何对此观点的怀疑和否定,都会直接导致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从而必不可免地导致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的否定。有的则提出了不同于传统观点的新观点,这类新观点主要有:

    (1)钱伯海、温志宏等人认为不只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商品价值由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存在,从而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2)许成安等人认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不过,创造价值的到底有什么因素,彼此又各存己见。有的说是劳动、资本、土地三种生产要素,有的说是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四种生产要素,有的说不只这些生产要素,尚有科学、技术及知识,还有的说,不仅是各种生产要素,而且还有非生产要素、非经济因素。

    (3)沈建新认为,只有创造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重复性劳动不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1]

    (4)笔者杨英法认为,劳动、资本、土地、管理及科学、技术、信息等都是劳动者用来创造价值的凭借,离开了劳动者,任何因素都不能独立创造价值,活劳动也不例外,故能够独立创造价值的只能是劳动者,劳动者是运用生产工具、科学、技术、信息等在特定土地上通过劳动来创造价值的。上述诸因素都不能独立创造价值。如若可在非独立、作为凭借的意义上被看作创造价值的因素,那就看其能否增加或改善商品的效用而使商品的交换力在弥补自身成本的基础上又有新的提高。由此观之,因劳动及生产工具、科学、技术、信息皆可增加或改善商品的效用,使商品的交换力在弥补自身成本的基础上又有新的提高,故它们都创造价值,而加工材料是商品价值增加的载体、对象,只能弥补自身的成本,故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如服装厂职工制衣,严格来说,是服装厂职工创造了价值,宽而言之,我们也可以说服装职工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还可以说服装厂职工所使用的工具、所掌握的科学技术及获得的相关信息创造了价值,但决不能说布、线、颜料这些加工材料创造了价值。以此衡量,则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论、诸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虽都有道理,但因把加工材料也当成刨造价值的因素,故也有不妥之处。

    二、关于商品的价值及价格的决定问题

    这是劳动价值论争论的核心问题,发表的相关文章极多。首先在商品的价值、价格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争论。大多数学者都坚持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为价值的表现,围绕价值波动的传统观点,但晏智杰、王则柯等学者却认为没有必要运用价值这一概念,直接谈价格即可。

    在商品的价值及价格的决定上,新的观点主要有三大类:

    1、供求决定论。晏智杰、王则柯等人认为“价格机制的劳动决定论庞大复杂仍漏洞百出,供求决定论则简单扼要却普适有力”,[2]主张用供求决定论代替劳动决定论。

    2、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格论结合论。蔡继明、袁庆明、白连志、高翔、丁聪等持此类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格论各有长短,主张吸收二者之长而实现二者的融合。(1)蔡继明、白丽健建立了必要劳动i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不由必要劳动i和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而由二者共同决定。[3] (2)袁庆明建立了价值供求价格论,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马歇尔的供求价格论都有科学价值,但都有理论上的不足或缺陷,应取二者之长来实现二者的融合,并提出了融合的图象描述方法,其要义是:价值 (或生产价格)始终是价格波动的基础和中心,但供求关系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是引起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4]

    3、成本供求论。笔者杨英法认为,劳动价值一元论确有缺陷,但供求价格论虽对同类商品在不同供求关系中的价格变动颇具解释力,却对同样的供求状态下,如供求平衡状态下,不同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缺乏解释。此差异是因不同商品之间的社会生产成本 (注意:不是个别生产成本)的不同造成的,故商品价值由社会生产成本与供求关系共同决定,价格又因交易者交易能力、交易策略的不同而围绕价值波动。成本无需必有,矿山、荒地、自然生长的树木等非劳动产品的商品便无成本,但因人对其有需求,故也有价值。此时,商品的,价值、价格会因需求量的日益增长而随年月不断增加,永无止境,其高低与成本的关系已不太密切,而主要取决于人们的需求、购买力。

    三、关于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基本要求问题

    传统政治经济学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按其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所谓等价交换就是指商品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相等。只有当交换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相等时,才是等价交换。故工农业产品之间,贫国与富国之间往往存在不等价交换。近年来,对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等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观点。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商品交换是不是进行等价交换?二是怎样才算等价交换?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商品交换是进行等价交涣,但董明堂却认为等价交换只是偶然的奇遇,多数情况是需求收入价值大于供给成本,即使出现收入价值小于成本的情况,交换也是有利的,这可避免更多的亏损,换回的收入可转化成新的投资、生产经营成本。用成本交换的收入大于成本,交相利或交相益,是市场经济制度公平、高效率的奥妙之所在。[5]同样认为商品交换是进行等价交换,但蔡继明的等价交换涵义却与传统观点大不相同。蔡继明认为是由比较劳动耗费(通过公平交换被社会承认的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所决定的比较价值(蔡又称广义价值)相等。比较价值相等时,“价值”(实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相等。广义价值量与比较生产力成正比,而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价值量与生产力成反比。按照广义价值论,凡是根据比较成本或由平均比较利率决定的交换价值进行的交换都是等价交换,故工农业产品之间、贫国与富国之间的交换,尽管其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不等,但只要不存在超经济的强制,也是等价交换。[6]

    [参考文献]

[1]沈建新.知识价值论[m].学术月刊,1999,(2).

[2]王则柯 .价格机制: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困境[m].学术研究,1997,(8).

[3]蔡继明,白丽健.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的价值[m].学术月刊,1995,(9).

[4]袁庆明 .价值供求价格论——对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格论的融合[m].社会科学辑刊,1997,(2).

第6篇

关键词:价值论 价值表现 价格形成

一、关于价值论的论述

价值论是指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的形成的观点。价值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价值论,经济学其他的理论就很难说明经济现象。

价值论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价值观。马克思认为:“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写什么东西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价值论必然会因为经济制度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观点。

资本主义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逼迫被雇用阶级为其创造剩余价值。资本阶级为了证明其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把剩余价值说成是企业利润,并由资本本身带来。于是在资本主义主导的意识形态下,效用价值论自然被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由商品满足消费者能力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创造,进而否定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交换入手,通过描述物物交换的关系揭示了其背后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即否定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从而动摇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地位。

与之相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段价值论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价值的认识上的。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进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因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下,劳动价值论成为人民进行按劳分配的依据。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区分出必要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不愿承认和企图回避、否认的。因为一旦承认了劳动价值论,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现实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开放的,因此在思想领域,我国主导的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惧怕任何批评和挑战,也随时准备吸纳新的科学思想以充实发展自己。一些西方经济学虽然其立场不同,但其对于商品的某些论断是正确的。

二、关于财富的源泉

劳动价值论是从亚当·斯密提出到大卫·李嘉图发展再到卡尔·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来源,但其并不否认商品使用价值的来源不仅包括人类结晶了的活劳动还包括自然界,例如,马克思提出“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效用价值论首先由萨伊等人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商品价值由该商品效用决定的,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效用论着重点在于人的主观感受,但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可能离开事物使用价值凭空做出结论,效用论和劳动价值论一致认为商品价值建立在商品使用价值基础上,在这一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其相似处。

可以看出,在对财富源泉的问题上,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都认为财富其源泉是自然界和人类劳动,虽然效用价值论没有直接阐述,但是它认为只要对人有效用的对象即便可称为财富,对人有效用的对象无非是自然界天生就有的和人类后天创造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具有相似点,承认财富源泉即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作用。劳动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基础,而效用价值论也肯定使用价值的基础,因为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可以去使用它从中得到效用。因此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基础。

三、关于价值货币表现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这一点上,劳动价值并未否认价格浮动的现象。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也说过,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又如马克思在批判韦斯顿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中写道:“需求的提高在某些场合完全不改变商品的市场价格,在另一些场合也只会使市场价格暂时提高,接着就会使供给的增加。这种供给的增加又必然是价格重新降到原先的水平,在某些场合还会使它低于原先的水平。”在这里,马克思明确阐述需求和供给对商品价格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商品的价值有着精辟的概述,它一方面坚持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其它论述中阐述了需求和供给也会决定价值。这看上去似乎矛盾,为什么价值既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又由需求与供给决定呢?其实在说明前者时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在内,即只有在供给和需求相等的基础上,生产的商品才能全部实现其价值。如果需求和供给不等,例如需求小于供给,该商品被社会承认的价值就会少于该物品内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其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少于该商品的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反之亦然。因此,这与西方经济学价格决定理论有着相似之处。

效用价值认为价值表现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不论是商品是消费品,还是资本品,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有用性,即满足需要和欲望的能力。物品的使用价值既反映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也是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的重要依据。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越大,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高;反之,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低。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具有边际递减的性质,从而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随物品量的增加而减少。价格与物品需求量的反向关系即需求基本规律。物品的需求价格不同于成本价格,它不由价值所决定,而受使用价值的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同价值的矛盾,在需求与供给关系上表现为需求价格同成本价格的矛盾。物品的需求价格受使用价值及其边际递减性质的影响,不是对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价值规律的否定。

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于价值表现都有自己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对价格的观点更着重生产商品的过程来推断其价格。而效用价值论更偏重于从商品的销售环节推断价格,虽然都是对商品价格的看法,但是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而已,都是对市场经济价格现象的正确理解。

第7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 发展 程度也是经济 现代 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 自然 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 艺术 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 音乐 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第8篇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根基,很多理论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正是通过劳动价值论,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资本运作方式,同时促进了工人运动以及社会主义的发展。但是在今天,政治经济学已经逐步成为非主流经济学,而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却被当代主流经济学批判。从劳动价值论,以及其衍生理论进行分析,对比与效用论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观点进一步讨论其改进与发展的趋势。

1引言

关于政治经济学对于现代社会的影响,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见解。现在以效用论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往往把政治经济学看做批判资本主义的工具,对其劳动价值论进行很大程度的批判以动摇其基础。而在马克思看来,西方经济学为庸俗经济学,由于其阶级本质决定庸俗经济学家要维护本阶级利益。对于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和以效用论为基础的西方经济学到底孰优孰劣,这样的争论一直到冷战结束,苏联解体才算结束。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西方经济学逐步使政治经济学边缘化,而劳动价值论仅仅作为一种学说存在而失去其政治影响力。

看一种理论是否是正确的,主要就是看它对现实社会是否就有解释力。然而中国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学习却往往忽视了其现实解释力的学习,并且不能完善其中心内核—劳动价值论,以至于思想僵化,无法对现实世界进行解释。一些本来可以对现实社会有解释力的理论或者被教条僵化,或者被现代的计量经济学所取代。以至于一直作为中国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在改革开放以后也逐步边缘化。

本文立足于回归政治经济学原本状态,从劳动价值论这一基础思想出发,对劳动价值论以及其衍生理论做出客观评述,以确定其是否对现在生活具有解释力,是不是真的和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的是过时了。从而对其理论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2文献综述

对于劳动价值论的论述,中外许多经济学家或者支持,或者反对,有很多论述,但是很多经济学家不自觉站在某个阶级立场上,这样很多就没有了事实说服力。

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了劳动价值观的缺陷:“首先,在完全竞争以外的情况下,它完全不起作用。其次,即使在完全竞争情况下,除非劳动是生产的唯一要素且所有劳动都是同一性质,否则它决不会顺利的起作用。”

对于熊彼特的观点,张培刚先生在《评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文中写到“我们认为熊彼特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他所提出的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两点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把‘假设条件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重大矛盾’这一点作为反对的理由,那这也同样适用于‘边际效用价值论’,其次,更加重要的关键一点倒是在于:所谓‘边际效用论’只是一种以主观评价为基础的主观价值论;而‘边际效用’作为一种生活现象虽然存在,但是各个消费者千差万别,变动无常,要是把它作为最终形成价值和衡量价值的客观依据,不论是‘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那都是不可能的。”

我们发现熊彼特所提出的问题确实是劳动价值论的缺陷表现形式,张培刚先生站在否定效用论的立场上说明,效用论并不是优于劳动价值论,然而对于熊彼特提出的缺陷却没有否认。

伍装在《理解现代马克思经济学》一文中说到:“马克思经济学提出问题与研究问题的方法是统一的,这就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构建起来的经济学范式,这种范式从未曾被历史的经验和事实在整体上否证过,也从来没有被哪一种理论逻辑在整体上驳倒过”

这里面提及了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样我们可以管中窥豹,看到政治经济学其实并不是站在考虑个人的主观感受的角度分析社会,而是站在一个唯物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的运作,来观察社会中的形形,人生百态。所以站在个人的主观角度或者支持,或者否认都是没有意义的。

黄仁宇在《放宽历史的视界》一书中,认为中国历史的基线先后推转50。年,包括明朝,这长时间的视界使我们了解最近中国所欲困难的遮蔽,同时也看清楚好多问题互相连锁的情形。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们现在还有必要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原因。因为它产生时的情况和我国传播时的情况很相似,发展后在我国现在依然具有解释力,甚至比西方经济学更有解释力,而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通过诸多文献的梳理,我们基本已经理顺了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劳动价值论的缺陷,政治经济学该用何种分析方法,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意义。

3劳动价值论及其衍生理论的优缺点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以此为依据衍生了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包括商品,货币,剩余价值等等很多方面。我们将分析以上几个的缺陷,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1)商品的二重性的本身是社会现实的体现。

劳动价值是由价值产生的。马克思的逻辑思维是商品中有一个内核一类的东西叫做价值(value),而这个价值则是由劳动产生的。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从这两点我们看出无论是价值论还是效用论都是对客 观世界的反映,尽管存在一定的前提假设,无论是马克思的 完全竞争,还是效用论的理性人都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 的,而它们反映的主要是可以代表一般情况的特定情形。而且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对于一般情况的解释中,劳动 价值论更有解释力,因为它体现的是一种唯物状态,但是效 用论却陷人了一种为唯心的误区。不过在特定情况下的解 释力,价值论就不是很好,比如特定商品如古董,钻石,以后 再沙摸中的一杯水,在这类问题上,效用论更有解释力。

这样我们发现熊彼特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不是问题,而 第二个问题的劳动力同质也不算是问题。我认为真正要解 决的是生产要素问题。

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但是 这里面确实忽视了其他的生产要素—资本和土地。马克 思解释为资本和土地里面包括前人的社会劳动。这种解释 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解释力的。比如土地,这在很大程度 上是自然资源,马克思认为是对自然资源的改造中耗费了 大量的人类劳动,但是逆向思维,如果没有自然资源,大量 的人类劳动又如何承载?所以单纯的劳动产生价值是不准 确的,这里面应该包括其他的生产要素,我们认为是多种生 产要素共同作用产生了价值。

(2)货币理论的前提假设以及表现方式与现在实际情 况脱节。

马克思对货币的定义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在某种意义上是金本位制的基础。但是其背后货币的本身便是黄金,即使纸币抑或其他东西都是一种货币符号,其实质是背后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黄金。也就是说马克思对货币的前提假定就是黄金是货币商品。

分析当时的社会情形,我们发现其实马克思的假设在当时的时代是有一定意义的。马克思所处时期,是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由于资本主义高速发展,黄金大量流人资本主义国家,而纸币的发行也是以纸币背后的黄金为硬通货。这一切尽管理论没有产生,但是事实上便是这样运作的。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将货币的本质进行阐述,很大程度上是反映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将当时的社会状况上升为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理论在当时是先进的。 然而马克思的货币理论对当今的一些社会现象却缺乏解释力。表现的比较明显的就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都存在这很大的争议。不过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它不存在劳动,也不是商品,仅仅有虚拟世界中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所以不能有价值,更不能说是货币。然而虚拟货币确确实实在当今很多领域充当着现实货币的作用,这是很难解释的。

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有这样两个:第一是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局限性;第二是现在的经济学家没能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内在逻辑以及方法论将其精髓发展,而是教条套用。

当然,对虚拟货币的解释问题,西方经济学也没有做的很好,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回避了对货币的解释问题。

(3)流通中是否产生剩余价值依然无法解释。

马克思明确表示价值,剩余价值只会在生产中产生,即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生产前C=+v变成生产后的C=+v+m,m就是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剩余价值试生产的产物,并不是流通的产物,流通中不会产生剩余价值。

我们要考察马克思所处的时代。19世纪的时候,流通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就拿地产来说吧,当时资本主义社会还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地产公司,所谓流通,无非就是货币由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而商品则反向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流通并不产生剩余价值。(其实不然,交易费用的产生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即使在马克斯时代,流通依旧产生剩余价值。为了论证需要,这里假设交易费用为0)。

然而当今流通不产生剩余价值这个论点是很值得商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建立以后,流通包括很多内容。既有策划,市场营销,以及更多的销售网点。这里面每一个环节都包括很大的资本投人,很大的广告投人,很大的劳动以及土地投人,所以这里面产生的价值甚至高于生产产生的价值。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这里都产生很多的剩余价值。

4新历史角度下的改进

站在整体观和大历史观的角度上,我们发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批判资本主义,更在试图寻找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其精神内核不是19世纪已经过时的理论,而是其中的方法,内在逻辑以及要解决的真实问题。这要掌握这一点,理论才会更加发扬。

与当今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们发现,我们要做的就是变革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劳动价值论。只有内核变革完善,并且在整体性的思想下,马克思家政治经济学才会更加显示出其优越性。

诚如前文所述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没有与时俱进,很大原因是由于这个理论把劳动作为产生价值的唯一来源,这也许在19世纪是正确的,但是在21世纪必须要发生变革,为此我结合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改良中的劳动价值论,提出新价值论的观点。

我认为商品甚至物品种确实存在其内在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不是仅仅由劳动决定的,而是有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决定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决定了商品本身的价值。表示为:C=al+bk +ct,但是不同于萨伊定律,因为这里面依然强调的是劳动价值,其最终是客观表示而不是效用论。

这样很多由于现实条件变化,使理论过时的情况就会发生改变。比如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由于内部的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都可以形成价值,所以虚拟货币内部有很大的资本,则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同时又有使用价值属性,所以虚拟货币可以是商品。

还有上文提及的流通中产生剩余价值,由于流通过程中投人大量资本,土地,根据新价值论,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是构成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当然产生剩余价值。

5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劳动使用价值论;快乐经济学;基础理论

在当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立论的根据。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重新建立一个能够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并与原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新经济学。在新时代,新经济学就应该是研究快乐的快乐经济学。

一、劳动使用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他是最先从商品的分析入手的,他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分析劳动使用价值论基本内容前,我们必须概括一下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

1.有人认为,马克思不重视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的。他说:“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马克思把使用价值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2.从商品两重性也可看出,马克思是非常重视使用价值的,他把使用价值列为商品的两重性之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两重性是由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商品两重性是由劳动力的两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3.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表现为商品具有的某种效用,这是实现交换价值的前提,“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

4.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也认为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

5.马克思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使用价值。“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

6.马克思认为,一定的使用价值只是资本增值的手段,“……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加以采用或抛弃。”

7.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使用价值,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现实的具体物的属性,即“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抽象的、类的存在,即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范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

8.马克思看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特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主要由于这一点,马克思才把使用价值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作用。”

9.马克思认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他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获得利润。

10.马克思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他还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11.马克思看到了使用价值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平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应该强调的是,马克思认为,从总体而言使用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以上我们简略地概述了一下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尽管上述的介绍存在着许多不周全之处,但本人认为,这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下面本人就根据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对劳动使用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做一下初步的概括和总结:(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化。

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的使用价值论也必然是劳动使用价值论,这是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正如无产阶级革命先驱所说:“从前的经济学,是以资本为本位,以资本家为本位。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7]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当然也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

二、确立劳动使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忽视或不看重使用价值的,只是出于革命性的需要,他在构筑其理论体系时,必然选择最能证明其革命性的那部分概念和内容,作为其论述的主线。尽管如此,由于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还是大量地论及了使用价值。从他的大量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这说明,从商品两重性构成角度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商品两重性的论述必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应是劳动使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我们明确这一点,其最根本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价值的研究,得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石;那么我们通过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即可得出新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石——劳动使用价值论。

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这说明,从价值实现角度看,使用价值已经成为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核心,离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无所谓交换价值和价值,因此,劳动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必须首先注意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创造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且这是使用价值创造的重要内容之一。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我们的国家和企业必须明确,为谁创造使用价值,为谁创造价值?可以说,这一条标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取向,从而也证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能够成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说,这一条是政府和企业重视使用价值的必然结果。政府重视使用价值,就必须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或过剩的产品,政府都应该在宏观上有所把握,政策的制定就应该以此为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就应该对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然后才能决定创造哪些使用价值以及创造商品的数量。

三、劳动使用价值论与快乐经济学

一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值理论包括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狭义价值理论即指劳动价值论。根据前文的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劳动使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最终要解决财富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劳动使用价值论最终要解决生产过程的合目的性问题。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应该研究三大方面问题:一是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二是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三是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如生产粮食还是生产,建楼堂馆所、豪华别墅还是修希望小学等等。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利益分配的广泛化,避免利益向少数人集中。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要解决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明消费。如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跟风消费等等。

快乐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生产领域开始。我们还是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式,即从分析“商品”入手。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重性。通过对价值分析得出劳动价值论,并以此建立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当代,我们就要通过对使用价值的分析,确立马克思的劳动使用价值论。并以劳动使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建立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

现实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现实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也应该大发展。我们要善于在理论体系内部寻求新的生长点,使理论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7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4-7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第10篇

关键词:商品二因素; 劳动二重性; 现实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劳动价值论是关于商品价值由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所创造的理论。劳动决定价值这一思想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也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巨大贡献。

马克思完成了劳动价值论体系,不仅把劳动当作价值尺度,用它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且把劳动当作构成价值的实体,认为价值就是凝结或物化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劳动价值论强调的是价值由劳动决定,其核心是商品的二因素和劳动的二重性。马克思创造了劳动二重性学说,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因素,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完成了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也是剩余价值学说的基础,只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论才能阐明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规律。

(一)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

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具有不可比较性。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构成商品交换的基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等范畴,是马克思用来说明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概念,深刻地揭示了商品的本质。对价值的分析是以交换价值为起点的,交换价值是一种比例关系。因为商品能够以一定比例进行交换,则商品中必然存在一种共同的东西,交换价值只能是表现其内容的表现形式,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必然表现形式,而价值的本质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用价值中所包含的劳动的量来计量,使得价值具有了可比性。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商品的价值量包含两个方面,劳动量和劳动生产力。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商品具有二重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包含二重成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

(1)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它阐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关系,从根本上论证价值的本质,把劳动价值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剩余价值论奠定基础。马克思利用劳动二重性学说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并揭示剩余r值的真正来源,从而创立科学的剩余价值论。最后劳动二重性学说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形成提供科学依据。

(2)具体劳动及特点

生产使用价值的是具体有用劳动,它是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其特点如下:各种具体有用劳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而生产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各种性质不同的具体有用劳动表现了社会分工;各种具体有用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与社会形式或社会制度无关;具体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的两个要素之一。

将劳动产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和交换要求有社会分工和独立产权制度。各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分门别类,形成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只有劳动者享有独立产权,他的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才可能进行交换。

(3)抽象劳动及其特点

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它是劳动具体形式,抽象掉了一切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数倍,各种劳动化为当作他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

其特点如下:抽象劳动是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具有同一性;抽象劳动是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抽象劳动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唯一源泉。

商品价值可比,是因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可比,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以抽象劳动的耗费时间为计量单位。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商品使用价值量和价值量的对立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使用价值量会有增长,商品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同一劳动里进行生产,在同样的时间里提供的使用价值量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其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4)生产商品的劳动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

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对于形成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考察总是从质的方面进行的,对于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的考察总是从量的方面。劳动的二重性是商品两重性的根源。

二、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应用

(一)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1)社会价值

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科学理论指导的来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必须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程度大小加入分配。

(2)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指导作用

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并且是生产力提高的动力。因为劳动生产率与使用价值量呈正比,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个生产者能得到比同行业平均水平更多的收益,因此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内部可以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技术科技专利入股等手段,提高企业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张衔.《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专题研究讲义纲要[D].2015.

第11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理论;知识产权;困惑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天才的比尔·盖茨的财富顶峰时期曾达3000多亿美元那么,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简单劳动的倍加?又是多少复杂劳动的倍加?

盖茨财富的获得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对盖茨的财富积累起着决定作用。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以为指导,宪法中亦有明文规定;(2)我国的意识形态及教育机制决定,立法者、执法者都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劳动价值理论的困惑,有必要进一步思考。

二、讨论的前提:知识产权活动是一种劳动

知识产权活动必须属于劳动的范畴,否则无法用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考量。

知识产权是人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劳动指:“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

比较以上概念,我们可得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活动属劳动的结论,这是我们讨论的前提。

三、劳动价值论的诸多困惑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辟概括。但问题是:1.为什么要“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2.谁是天才?3.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利益的柴薪”是越多越好,还是有副作用需要抑制?我们面临诸多困惑。换一种思路,以劳动价值论来考量,前述问题分别可以换成下列问题:

1.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么?

2.谁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

3.社会分配给创造者多少才为适度?

四、对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价值论的探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活动创造价值,符合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对其予以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而且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应当从社会获得倍加于简单劳动的承认与保护。首先,价值由活劳动创造,理应由劳动者所有,否则为剥削。其次,知识劳动属于复杂劳动,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最复杂的劳动就是从事科技发明和创造的脑力劳动。故其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应当高于非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但是,困惑并没有全部冰释。

(二)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的参加者

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完全是由劳动者创造,若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的结论,其他人很难有分配的资格。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都会面临劳动价值的分配问题。活劳动的实施者以外的人,如创造者、投资者、使用者有没有获取分配的资格?依据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困惑。具体来讲,有两个问题:

1.投资者并未直接参与生产性劳动,资本也不创造价值,如何参与分配、取得收益?

按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活劳动的产物,源于生产要素中的劳动要素,于是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结论,“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是,马克思的价值分析的前提之一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而这种无偿的前提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投入,除劳动以外,一般是有偿的,故有付出应有回报。在市场条件下,若不允许对财富创造做出贡献的其它要素如资本参加分配,就会形成一个悖论:劳动者通过活劳动创造了价值,取得全部价值,价值的物化形式——商品因在再一次的劳动中无法获得价值分配而无人投入,否则被视为剥削或不适当,社会生产将无法进行。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投资者参与劳动价值分配有其合理性。

2.除了投资者以外,还有什么人可以参与价值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当时语境下的“劳动者”或说是“工人”主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沧海桑田,现代社会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都应有新的解释,以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第三产业知识经济的兴起,充分证明了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各种劳动实际上是一个总的社会劳动过程,产品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总体劳动”,包括五种形态: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而从事这些工作的都是“工人”,当然有资格参加价值的分配。

另外,根据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物质生产三要素为: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参与劳动创造价值的远不止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生产三要素,而是多要素,如劳动力、经营管理、信息、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等等。如前所述,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具有正当性。随着我们对生产要素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上述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也应参加价值分配。

由此可以推出,投资者、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发明人、相邻权人等等都应参与价值分配,他们并未直接参与物质生产劳动,但他们或提供了生产要素,或对生产要素的改进做出了贡献。作为“总体工人”的一分子,理应从“总体劳动”成果中获得应得的价值分配。

那么,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谁?

(三)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体现着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那么,社会本身有资格参与其价值分配么?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哪一方?

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理论,在此,本文试图作以下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主观性;价值的本质

引言

现代社会科学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经济学这一社会科学学科却具有特殊性,特别是理论经济学,经济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质就是一种社会文化,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人们试图用所学的知识去认识它,解释它,甚至预测它,渐渐地经济学从哲学领域中脱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科。到底什么是价值?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领域的题目,可是人们却试图在经济学领域找到答案,这的确是很徒劳的。

劳动价值理论的理论基础和主观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之上的,这些理论就像柱子般的撑起了劳动价值理论,它们和劳动价值理论一起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体系。“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1]可劳动并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它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

一、劳动二重性理论

天才的马克思把劳动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这是劳动这本不可被量化的活动成为价值源泉的前提,它既可以用一个单位“时间”来计量,同时又具有同一个“质”可以比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是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2]

抽象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不同的商品就有了相同的本质,一台电脑和一盏电灯的价值本质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具体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它是抽象劳动的载体。我们可以这样想象,抽象劳动就像河对面的一袋袋沙,具体劳动就像把这些沙袋运到另一岸的船,假如1艘船可以装10袋沙,修一个大房子需要100袋沙,修一个小房子只需要10袋沙。我在在河的另一边修起一个大房子要从河对岸用船运10次沙袋,修起一个小房子只须从河对岸用船运1次沙。这里的一间大房子相当于一台电脑,一间小房子相当于一盏电灯,一艘船运一次相当于一小时具体劳动,沙袋相当于无差别的抽象劳动。这样的比喻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却能很容易理解。具体劳动是以“小时”,“分”或其他时间单位计量的,就像一艘船的容积,行使速度,是很客观的计量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并是不两种劳动,而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这是为什么我说上面这个例子举得有些不当的原因,但是从其他方面来看都是符合的。

有了抽象劳动做为价值的“质”,又有了具体劳动做为价值的“量”,所以劳动价值论解释价值的理论基础就产生了。

二、劳动的本质

首先,劳动价值论把劳动分成活劳动和物化的劳动。活劳动就是劳动的存在形式,“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3]但“价值实体…是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本身在与活劳动的关系中又表现为原料和劳动工具。”[4]注意,“原料和劳动工具”正是要素价值论中提到的要素之一,马克思在这里已经涉及到了“要素”这一范围,只不过他把要素又分解成为下一级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结果,相当于,我们说凳子是木头,榔头(物化劳动)和人的活劳动的结合,而榔头又是铁头,木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结合,以此类推到只剩下自然生产要素和活劳动,它就是对要素价值论的分解。

其次,劳动价值论把劳动分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如果劳动产品不是彼此单独进行的独立私人劳动的产品,它们就不会成为商品。”[5]因为不是分属不同的私人劳动,产品不存在着交换的意义,不存在交换就不是商品。但是不被人承认的私人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也不是商品,因为没有人愿意与之交换,所以具有价值的商品必须是分属不同的私人劳动生产出来的,同时又是被社会认可的社会劳动生产出来的。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也并不是两种不同的劳动,而是对同一劳动的两个不同的看法,既然是“看法”,这已经涉及到效用了这一主观因素了。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如何区分,社会上大多数人认可的劳动就是社会劳动,它可以用来交换,如果这一理论成立,效用论就成立,因为大多数认为一克金子比一克沙子的效用大,一克金子可以用作交换而没人用一克沙子来交换,所以一克金子具有社会劳动的属性而一克沙子不具备。

再后来,马克思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从而得出了著名的剩余价值理论,我则宁愿把着剩余价值说成是劳动者智力的必然产物。为什么是必然的,因为当劳动和要素结合就必然生成这一产物,就像鸡吃了食物生出蛋来,蛋就比鸡吃的食物有价值。有人问,那剩余价值是属于劳动者还是要素拥有者,那请思考,鸡蛋是属于鸡还是鸡吃的食物的拥有者。我又举了一个不甚恰当的例子,因为劳动者是不同于动物的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

三、使用价值、价值的主观性

既然劳动具有二重性,那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也就是二重物,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物。“一个物品要具有商品形式,它就必须具有二重形式,即使用价值形式和价值形式。使用价值形式,是商品本身,即铁,麻布等等的形式,是商品体的用手可以捉摸的可感觉的存在形式。这是商品的自然形式。相反,商品的价值形式则是它的社会形式。”“一个商品的最简单的关系,就是它同另一个商品(不管是哪一种商品都一样)的关系。因此,两个商品的关系为一个商品提供了最简单的价值表现。”[6]这一叙述本来就是在哲学这一范畴讨论价值,而这个在哲学领域生成的价值就是被“经济学所知道的惟一的价值”[7],所以我们无法在经济学领域去证明它,只有上升到更高一级的哲学领域。

简单的价值表现形式并不是一个数学等式[8]

劳动价值理论中提到的“最简单的价值表现形式”可以写成x量商品w1可以与y量商品w2相交换,即x量商品w1=y量商品w2,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个等式并不是数学等式,不成立。因为这个量是如何量化,而商品w1和w2的质又是如何质化都没有说清楚,既然不等量不等质,等式两边如何相等?

我们要回到劳动二重性理论中寻找答案,上面我们说了,具体劳动将劳动量化为时间,这里姑且用“小时”为单位;抽象劳动将商品同质化,w1和w2的本质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简单的价值表现形式如果要用等式来表示就应该表示为:用x小时生产出的商品w1 =用y小时生产出的商品w2。【9】但是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这个等式成立。即使后来又在该理论中加入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概念也没能解释清楚为什么价值等式会成立。

价值本质和结论

价值的形成本来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人们是在多次博弈的过程中决定一件商品的价值,由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修正这种商品的价值。

价值理论不应该从一个方面去解释价值是如何形成的,而是综合的看待这一问题。寻求价值的本质更是应该回到价值形成的哲学领域,将劳动,要素,效用,以及它们所包括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考虑在内。需要说明的是,知识和经验这一因素必须考虑进来,而且不能和要素中的技术混为一谈,要将知识和经验做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特殊因素考虑。

参考文献

[1]刘昌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讨中的核心问题[J].经济经纬,2008年(第1期).

[2]何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及数学化[M].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注释:

1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18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8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资本论》第1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

3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53页,人民出版社。

4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56页,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资本论〉手稿》(1863~187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58~159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

6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3~187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

7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18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8何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及数学化[M].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