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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时间:2023-06-01 08:51: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教学改革;建设法规;执业资格;工程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两年各地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1]。作为省属地方高校,

南通大学于2001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养面向建筑企业工程一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当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率降低,除了与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业不景气和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众多等大背景有关之外,还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有关。社会衡量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毕业生的执业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中明确其评估的目的是使该专业毕业生符合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执业资格制度挂钩,着力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

建设法规是绝大多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章以选取建设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面向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从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

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学以致用。

一、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而对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毕业生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等工作,与其相关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关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因而文中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指以上三类。

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其考试类型不同,其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也稍有区别,但绝大数内容有交叉和相同之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详见表1。考试大纲是针对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为了使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接轨,有必要根据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重新修订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避免相关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

使教学活动达到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要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覆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考点,对于类同的考点所对应的知识点在教学要求和课时分配时要有所侧重,且应主要放在建设法规课程中讲授。与此同时,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也应根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及时更新、优化,减少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提高教学效率。

根据表1中的类同考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大纲等资料[2-6]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分析考点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进行整合。查询建筑法的具体内容得知第二章为建筑许可,该章节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所含的内容大致相同,而建筑法中的其它几章则涉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其中除了建筑工程监理这一章,其它则与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含内容大致相同。虽然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大法,其法律效力较高,但与上述专门法律和法规相比,其所含内容不够详尽,教学时应以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主。此外,通过对比发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分则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别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大致相同。综上所述,建造师等三大类执业资格考试涉及法律法规的共同考点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表2所示。

第2篇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通过履行施工合同来实现业主的投资意图。正确的合同管理在工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三大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尤其是对投资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本身还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少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非常简单,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使得不少合同不符合标准合同要求,更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对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签约双方可能还有分歧,但在外界的压力下草率签订合同,为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其二,签约的双方都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或对合同规定打折扣。如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有的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赔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废,对合同双方都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

其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首先采用的解决方式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请监理工程师对争议做出公正的决定并执行这个决定,而是想方设法用行政手段解决,往往致使合同争议复杂化;

其四,业主对某些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在管理和拨付进度款等方面均按指定分包商对待,但要求总包单位和这些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法律上,这些分包单位是普通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出现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总包单位难以约束。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完善和规范,合同必将成为维系发、承包双方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加强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应采用规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具有金额大、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等特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本内容全面、依据充分、定义严谨、格式合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强的适用性。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有利于双方减少合同纠纷,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尽快熟悉并适应国际工程管理的需要,按国际惯例规范工程管理行为,采用规范合同文本,这对建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有积极的作用。应注意的是,订立合同时应对专用条款的签订,根据建设条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斟酌,这是订立合同的核心。

(2)要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收集齐全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信息,深入市场了解和具体项目相关的技术,及时掌握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情况。这些工作是长期性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扎实的基础工作,施工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

(3)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在建设领域内要进一步引入法制机制,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管他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依法接受处罚,从而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做法

(1)合理进行分包。在签订主承包合同时,要通盘考虑,用分包方式把非自己专长的工程或风险大的工程部分分包出去,使自己能集中精力做好总承包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完成自己承担的主体工程部分的施工,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按时保质地建成,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2)在施工“三控制”中首先要抓进度。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人们都熟知要抓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成本管理。在这三控制中,承包商在施工中尤应特别注意进度控制,使施工进程严格地按计划进度进行,防止工期延误。施工进度的管理,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使工程项目按计划日期建成投产,更在于它对施工质量和工程成本的严重影响。实践经验证明,严重的工期延误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被动,会导致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工程成本大量增加,甚至失控。

(3)学会使用“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现在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经常采用一种分包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总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对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动。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关系和合同责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来完成,当这个“指定分包商”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时,业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不按时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从业主方面领到的工程款时,业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部位,其报价列入总承包商的报价书,但此项款额由“暂定金额”项目支付。

由上述特点看,如果“指定分包商”违约,无论是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进度,业主均负有推脱不开的责任,总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责任。在施工现场,总包商感到最难以管理的就是“指定承包商”,所以总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对某些合同条文要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斟酌和签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一些根本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指定分包商”,要向业主要求更换,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

第3篇

Xie Changsong

(Nanji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Nanjing 210015,China)

摘要:对当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恰当、不及时等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强化合同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建立激励机制等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tha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improper and not in time, and the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ch as enhancing contract awareness, improving staff's quality, and establishing incentive mechanism.

关键词: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067-01

1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称。通俗来讲,企业合同管理就是企业自身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各环节依法实施的管理过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各环节依法实施管理过程,是市场经济下施工企业管理尤其是施工项目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环节。

2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主体不恰当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在洽谈业务时,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就造成合同主体不当,使合同管理产生混乱。而这种主体不具有法人身份的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责任大都是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导致施工企业处于不可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之中。

2.2 非示范样本形成合同不严谨由于不使用示范样本合同,随意拟定合同条款,往往造成合同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有缺陷、有漏洞,并且双方容易对合同发生分歧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及时履行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这种现象在专业分包项目上普遍存在。

2.3 过分迁就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残酷,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多为业主方)附加的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过分让步。这样会形成工程项目得到了,企业的管理风险增加了。

2.4 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不及时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工程量变更等各种不确定因素,产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与最后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差距很大,这就有必要就变更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但很多施工企业在具体的项目管理中,常常忽视这个问题,对工程变更的内容不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在合同双方对工程变更内容产生异议时,由于施工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合同(协议),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2.5 不善于书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及时发出必要的书面函证,是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生存、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但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手段经常被施工企业所忽视。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这时施工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函,讲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请业主的项目管理者签收,以此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争取正当权益,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2.6 证据不全缺乏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而并非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签名和盖章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过时效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忽视一些小的细节,对合同(协议)的签订时有签名却未盖章,或有盖章而又没有签名;或有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超过时效;或金额应大写而小写了等等。

3解决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质量,保证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施工合同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增加施工合同的履约率,全面维护企业的合法效益,降低企业风险,施工企业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强化合同意识观念强化施工合同观念,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从上到下的合同管理培训机制,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培训的内容要紧跟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步伐。

3.2 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主要就是建立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是指施工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员,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施工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对于有条件的施工企业一定要设专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合同管理,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参加诉讼的作用。施工企业的其他分公司、各项目部均为兼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并根据分公司业务多少、项目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制度体系,是指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具体来讲就是建立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履约、变更、解除、终止的各项制度。

3.3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施工企业要提高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水平,一方面可通过组织学习、参加培训来不断提高本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让他们能熟练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结合本企业以往在合同管理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时,着重提高总公司、分公司经营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因为经营人员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特别是合同的洽谈、签订都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他们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为施工企业带来一份公平、公正的合同。而项目管理人员则是施工合同履行的第一实施者,如不懂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就不可能正确地履行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建筑法;建筑市场;规范;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建筑行业已经成为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作用

(一)在工程承包、发包过程中须依法行事。首先,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即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等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建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严格把关,尽量完善合同的条款。在对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的同时,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减少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以上几点是法规对建筑行业中比较显著地影响,由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建筑法是用来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结论

这种建筑法规的实施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建筑法规意识则主要体现在自主的约束,但在其约束之前还必须要掌握法规知识,利人利己,如今的建筑行业并不是顺风顺水,在交易工程中极易受到欺骗行为,所以要建筑行业的人士就更要掌握法律知识,以便于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既然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如此的重要,那么政府部门就更应该加大力度来执行这项有关于建筑人士切身利益的法律。把《建筑法》的实施落实到基础问题上,比如:(1)对监管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关,对有问题的公司进行大力打击。(2)对具体项目的参与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不符合的企业坚决不准参与投标建设。这样就能有效的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另外通过《建筑法》的实施,使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透明化,使工程本身接受公众的监管,本着公众才是最后的获益者这一原则进行开展。

作者:陈琳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

对于其它施工行业来说,电力施工行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电力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当前机组的容量越来越大,对大型施工机具的要求也比其它施工的要求要高,也因此电力施工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而且对于施工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因为竞争的激烈,再加上经济危机的冲击,已经有许多企业陷入了停工或减产的境地,相应的电力需求也大幅度降低,而且基于环保的原则,国家也出台了对于常规燃煤电厂建设的限制政策,所以电力施工的价格也持续走低,而且也由此反应出了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1.合同管理在电力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小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1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将贯穿于始终。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通过合同的签订,明确承包内容、施工范围、工程费用、施工期限以及质量标准等具体条款。在合同的法力约束下,各单位在全局统筹下相互协作展开工作,各行其责,履行义务。所以,不管是针对任何项目的施工,对于各相关单位来说,合同管理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

1.2合同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与义务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相关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都会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发包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工程的进度款;承包方则应该严格以图纸为参照,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力工程产品;最后发包方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等。

1.3合同是解决工程纠纷的可靠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争执或纠纷,例如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都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而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主要依据就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职责和义务。综前所述,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的最可靠依据就是合同。

2.当前施工合同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2.1合同管理的难点

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往往是造成日后诸多纠纷发生的源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常是业主具有更多的发言权。为了回避业主的义务,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目的是为了转嫁工程风险,而最终成为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例如,业主为了规避风险,在不适宜使用总价合同的复杂且工期长的项目中使用总价合同,尽管施工方很不情愿,但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也不得不接受,由此需要承担更多额外的风险,例如材料价格、政策风险等。另外,“口头协议”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点,虽然已经明令禁止,却还是屡见不鲜。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对外检查,而双方当事人却不履行。在实际施工中,是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形式或君子协定的口头方式为执行标准。

2.2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脱节

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的部分编制与管理等与施工合同分别隶属于分公司不同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中标之后,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以文件的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而技术交底却流于形式,最终导致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牢靠的衔接。在国外,参与施工的单位对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视的,因为这是承包工程盈亏的关键。而在我国,业主与承包方往往只关注工程的建设,却忽视了合同的管理,而导致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条款有纰漏、细节表述模糊等问题。而且从电力工程的管理层面上看,相关部门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对于施工合同的监管、措施等都缺乏力度。

2.3缺乏管理意识,法制观念不足

作为承发包双方的法规性文件,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但是为了规避风险,或获取更多利益,通常有许多企业的法人或合同的管理人员忽视法律对合同的保护与监督作用,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条款对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合同履行中仅凭主观臆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改合同条款。严重的,有些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强行篡改合同条款,订立补充协议,而使得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承包商在中标后,又有可能被强制要求降价,即合同中表述的费用低于实际的中标费用。这也是造成合同索赔难的原因。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受损者的权力,对于承包商来说,依据合同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的合法手段。而目前的不合理竞争、不平的合同条款等问题,给正常的索赔工作带来很多难题,而且许多承包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合同索赔更加难以顺利进行。

3.改进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既存在着宏观方面的问题,又有着微观方面的问题;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在因素,鉴于此,对合同管理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提高合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和定期培训,使承包商充分认识到合同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而且合同管理也是其走向市场经济的道路和桥梁。通过法律手段,合理运用合同审查等权利,在施工前做好相关工作以避免或减少由于合同表述不准确或者条款不完善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合同意识和合同秩序作为约束社会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在施工过程中,增强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水准,为施工合同的切实履行奠定基础。

3.2加强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既要注重外部环境,也要加强内部管理。最主要的是企业领导要在思想上对合同管理给予足够的认识,将合同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管理、生产管理、组织管理列入同等地位。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为合同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把合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上。第三要有专门的人员对合同进行管理,全面分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草案等。最后,要将合同进行统一归档,除了合同以外,还要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双方信函等及时收集、分类和保管。做好这些管理工作,可以为日后的纠纷、索赔等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依据。

4.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4.1明确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管理的关系

明确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之间的关系。施工合同的谈判与订立是以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为标志的,切忌将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管理分割成两个不相干的过程。而是应该根据工作性质,合理设置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使施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的联系起来。

4.2制定与施工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措施

为了保障合同管理的有效进行,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和交易行为,保护发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法律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合同管理是一门深刻的学问,我们应尽快与国际接轨,重视合同管理在施工管理与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

5.总结

近几年,我国各项工程建设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然而合同管理却始终未能引起各单位的足够重视,因而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纠纷和不可挽回的损失。笔者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引起施工单位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浩.对于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投标,2007,(4):41-43.

[2]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基础知识及应用[M].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7,49.

第6篇

关键词:FIDIC;合同;工程延期;索赔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99版第14.1款[合同价格]对合同价格的定义为“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该定义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价及其后的调整(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定义合同价格不同)。因此,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价格”可认为是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成交价格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作的调整。

1、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

依据德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经验:“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之中技术进行优化,可以促使工程不断增加利润,然而其最多不会高出3%~5%,然而合同管理做得好的话,则可以使利润增加10~20%,”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外项目管理之中合同管理的优化要比技术优化更为重要。而不断地推行工程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则主要表现在

方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则是经济关系合同化,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建筑企业主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而活动则主要是根据合同而进行,凭借合同而进行约束。索赔则是合同管理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其可以方便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之前工程建设管理通常凭借的是行政手段,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充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间扯皮的“裁判”,如此则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太多,其公正度不够,之后则应该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自己的合同管理来办事,政府部门通常一般会提供法律保障以及一定的必要指导,如此才可以做好对于市场的宏观管理以及调控。合同当事人有着比较好的合同(索赔)管理意识以及能力,则就可以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只有依靠良好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来实现。从建设单位来说,只有正确合理地处理索赔,考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促使建设简单自觉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从施工企业来说,要成功地索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这就促使他们做好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2、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FIDIC合同应用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介绍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的存在问题。

2.1、我国的基本国情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距离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距离,发展仍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同时,国民的劳动力素质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够健全,人民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还不够,加之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路程较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政府行政部门简政放权的主动性不高,对于市场的干预力度没有明显减弱,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企业完全自主进行市场运作的空间有限。由此可见,这样的基本国情给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应用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挑战。而西方发达国家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法制相对健全,社会诚信机制程度高,FIDIC合同条件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并得到广泛应用的。

2.2、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

FIDIC合同条件要求建设领域各方所有行为必须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进行,合同执行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约,违法违约成本高,各方自然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然而,我国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甚至有些法规条文弹性较大、存在漏洞,违法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利用法律维权的过程漫长低效,建设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可靠保障。因此,加快健全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康运行势在必行。

2.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的开放性还不够,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招投标过程还依然存在着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招投标现象屡见报端。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国际视野和竞争意识,有意识地保护本土关系企业,建设单位尤其国有企事业单位执意偏袒于保护关系单位,这样就会有真正实力的企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被挫败于权力的操盘手下。另外,许多承包商其实没有达到与承担相应工程相匹配的工作实力,或是通过借用或挂靠其他企业资质、利用不正当手段从建设单位取得关键信息、重金贿赂评委等来获得中标文件,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导致项目开始就脱离了市场化的健康运行轨道,严重违背了执行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通过不当手段取得中标资格的这些公司本身履行FIDIC合同条件的能力较差,导致合同管理质量不高、执行乏力。

3、工程延期索赔探讨

3.1、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咨询工程师在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合同条件咨询工程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也就是说,导致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一条根本原则。关键线路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必须在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其总时差时,即使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应当说明,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它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工程师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批准为工程延期。

3.2、建设性赶工索赔的准备工作

(1)承包商需要通过相关事件的描述以及举证,客观对导致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确认延误属“可原谅性”延误事实后,参照FIDIC第8.4款和20.1款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避免丧失索赔权。

(2)工程师应根据FIDIC第3.5款(工程师的决定)决定该延误是否为可原谅的延误。比如说最终工程师同意延期或者是赶工费用补偿,则就可以依据FIDIC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则就应该变更指令形式向承包商签发赶工令。

(3)反之如果工程师拒绝延期,则就可以依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承包商有一定的权力选择将双方分歧和与之相应的索赔通知以及索赔细节提交到争端裁决委员会而进行裁决。

(4)不管是业主或者是工程师最终同意延期与否,承包商都应该主动发出赶工申请并努力争取对方的回应,应该不断满足以上提到的条件(3)和(4)。

(5)赶工行为的具体实施。通常来说,合同条款是不仅仅是对如何实施赶工做具体规定的,它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工程师以及承包商三方协商而进行确定的。

3.3、赶工措施与费用索赔

对于赶工行为,承包商同业主的期望其实是一致的:其在被许可的质量要求之下,应该以最小的投入到较好的赶工效果。按时赶工投入的多寡则是承包商所用的施工方案而决定的,通常使用的赶工措施包括有:

(1)增加单位时间可配置的资源。主要是通过增加人员和/或设备以增加施工的平行作业面,调整之前的施工计划,确保其可以如期完工。

(2)不断提升资源的劳动强度。主要是通过使用“两班倒”、“三班倒”等等方式,变相“延长”人员或者是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力图加快工程的进度。

(3)通过技术革新,则是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其表现在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使用奖金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等措施;在沟通上,主要是不断提升各方的沟通以及联系以缩短非必要劳动时间;

3.4、工程建筑索赔的现实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工程索赔主要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以及经常发生的经济活动。在当前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承包商的风险意识、合同意识以及索赔意识对企业的利益甚至生存产生直接的影响。索赔则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而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不断完善招标承包制的重要环节。所以,在进行工程施工索赔研究上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4、结语

咨询工程师是否将实际进度的拖延批准为工程延期,对承包商和业主都非常重要。如果可以获得工程延期时间的批准,不仅不需要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费,而且还要由业主承担由于工程延期所增加的有关费用。因此,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胜普.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期及费用索赔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06.

[2]吕菲.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郑立新.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控制[J].国外建材科技,2007,04:159-161.

第7篇

【关键词】 索赔;技巧;认识;意义

随着城镇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投入,市政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索赔费用是合理确定工程成本不可或缺的一项。因此不断加强和深化对索赔的认识,了解怎样做好索赔已变得尤为重要。索赔其实也就是市政工程合理化增加收益的合法途径之一。作为施工企业承包商一定要树立索赔的意识和完善的索赔制度,保证企业的合理诉求,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要把索赔情绪化的认为是额外的无理要求,不要有业主至上,索赔伤和气的错误想法。

一、只有提高对索赔认识与重视程度 ,市政施工承包企业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市政工程易受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外界不定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引起各种突发状况,给依法履行合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出现索赔状况,二。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所谓的工程索赔,顾名思义,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规避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一种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地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 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对工程施工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之大,要想创造更大利润,必须对索赔加以重视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对业主方的合理索赔也是增进双方对工程的细节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因索赔而取得共识。

二、市政工程承包商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1.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

(1),施工承包方在施工活动中,已经出现并构成施工索赔条件的事件,施工单位按《国内范本》合同条件53条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2)施工承包方所报条件符合索赔条件;所报事实真实,资料齐全;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单位应保存当时的记录(包括照相和录像),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施工单位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文件。

(3)索赔费用在合同中未被包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其他支付项目中的不予索赔)。

(4)劳动力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费用索赔的情况,应是施工单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组织安排合理,待工人员、停滞设备确已进场,并在此期间无法另行安排。

2、市政工程索赔的程序

当在建的工程发生突发经济损失时且在满足索赔的基本成立条件时,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三、加强索赔管理,注重索赔技巧,以索赔成功为目的

从工程投标开始,就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注重索赔技巧,从各方面因素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工程项目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融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财会、公共关系为一体的综合学科,因此说索赔具有技巧性。灵活运用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效果,需要做到;

(1)要有具备建设施工的法律意识,要掌握施工项目的所有法规, 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队伍,实施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把握机动灵活的技巧。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2)要善于利用各种突发因素,积极创造索赔条件。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合理处理索赔业务,争取利益最大化。

(3)注意谈判技巧,采用刚柔相济的谈判方法,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更要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索赔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

(4)索赔成功的前提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各项有力证据,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同时要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索赔的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与监理关系,防止矛盾的出现,避免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四、市政工程索赔的意义

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索赔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通过索赔的合理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争取自己应得利益。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更是对于培养和发展良好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管理水平的加强与提高,对增加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便于降低成本。

第8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管理 分析 思考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273-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在技术方面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建筑设计专业化和结构设计专业化。在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建筑技术、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和建筑设备等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工程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管理专业化分工的势头日益突出。

一、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性质和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是由业主根据需要而选择的,一般没有硬性规定,但在一些出台代建制的省份对于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导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则有专门要求。政府特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管理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强制要求。其他的投资项目,包括民营投资、私人投资,虽无强制要求,但由于业主更加重视投资效果和收益,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越来越认同,需求越来越大。

工程项目管理全面承担管理项目的责任,包括从前期手续招标采购、勘察设计,再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工程项目管理相对于工程监理而言比较宏观,具有灵活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它更注重项目的计划、管控、措施和效果等。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不到位时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这也正是体现管理公司价值的地方。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月工程进度款的1%作为各承包商质量管理专项基金,该基金按项目部组织监理方每月的质量检查综合评分作为当月专项基金的支付比率,且一旦发生扣除后不得索回。事实证明效果不错。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对结果负责,对项目起主导作用,是项目成功的内因。衡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效就看工程项目是否获得成功,工程项目失败,则工程项目管理必定是失败的。管理机构拥有资源配置和最终决策的权力,因此对工程项目的成功负有必然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应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包括使用创造性思维、特殊性手段,来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方式及责任

代建管理特指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导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承包行为,它的管理特点是既决策,又执行,承担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承包责任。业主方不设立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架构,只派出管理代表或监管代表,管理咨询单位不但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而且还对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进行承包,即如不能实现管理目标,该管理咨询单位应承担以管理承包额为基数的经济处罚,如项目总投资或工程总造价目标;如超支,则超出部分一般将由管理承包的咨询单位承担;如有节支,该管理咨询单位也将分享。在管理承包的方式下,项目的合同体系将调整为以管理承包方为中心的体系,即全部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均将由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咨询单位与对方签署,从而与承包的法律责任体系相一致。

委托管理的特点是不决策,仅执行,承担管理责任。业主方不设立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架构,只派出管理代表或监管代表做项目的决策与监督性工作,而将狭义管理工作的主体部分委托专业的管理咨询单位承担。除主体管理工作外,业主有可能还将其他咨询工作委托该管理咨询单位一并承担,如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等,只要该管理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其中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的监理服务,应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一同招标采购,或单独采购。业主具有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后另行委托其他咨询服务的权利。管理咨询业务整合或分散,取决于管理咨询单位的实际能力。但过于分散会造成有更多的工作界面需要协调,也会浪费部分管理资源,因为许多咨询业务是互为因果的,由一家单位承担可减少界面,咨询质量容易保证,管理咨询责任也较清楚。在此方式下,不是没有业主方的管理工作了,因重大事项的决策仍由业主方掌握,如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决标、签约、工程款的支付等。而管理咨询单位需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在违约情况下以管理费为基数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三、当前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视角剖析我国工程建设现状,以下四个方面应该引起密切关注:一是缺少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中的个人或部门往往是针对自己工作中的项目目标独立地采取一定对策,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的项目管理方法,缺乏全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及意识;二是项目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管理,以临时性或一次性的救火式行为作为项目常态管理,三是项目管理活动往往是瞬时性或间断性管理,事后则无相应的总结和数据积累;四是缺乏系统和科学的项目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理论方法指导。具体表现为:

1.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可行性研究是研究项目是否合理可行,在实施前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及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由此考察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监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同时为银行贷款以及合作签约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然而,目前我国的许多投资项目都不够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工作,要么一哄而起,要么草草了事。项目匆匆上马,盲目投资.这不仅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也为后来的工程事故埋下了祸根。

2.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随着原材料成本和机械人工费的不断上涨。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和企业对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而且国内有关成本控制的文献资料也很多。相反,有关质量控制的研究却非常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质量控制重视程度不高。质量成本分为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质量预防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等。质量和成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证质量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但不能因此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国有些项目经理部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引发了不少安全事故,对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没有—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内的指导性实施准则(如美国的cscsc),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实施标准和标准合同文本,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国际化运作的要求。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非常普遍。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有些却采用议标或是假招标,大搞“人情工程”。根本不顾国家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

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对建设工程可行性加强研究。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技术、经济、社会、和财务方面的评价依据。有资料表明:项目前期工作(从可行性研究到招标开始)对投资的影响程度达75%,而施工至多只能节省15%的投资。可见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行性研究除研究项目的厂址选择、设备选型、工程实施进度计划、投资筹措计划以及组织管理机构等各种可能选择的技术方案外,着重对投资总体建设方案进行企业财务、社会和国民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估,确定项目投资的最终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随着项目行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

第二是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曾先后颁布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不少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不严格。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不规范、不严密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一个招标工程,招标时规定标价下浮5%,而对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是否按原投标时规定条件下浮5%没有规定。这部分造价是否下浮就出现扯皮情况,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第三是切实加强成本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成本管理,要建立成本管理的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把公司作为项目成本管理的中心,负责合同成本目标的总控制。通过对合同单价的分解、调整、综合、平衡,确定内部核算单价,提出目标成本指导性计划,对作业层成本运行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作业层负责执行管理层制定下达的目标成本分解指标,严格按照内部核算单价控制成本消耗,自负盈亏。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优化施工方案,改进技术措施,鼓励能工巧匠开展技术革新和工艺创新,为有效实施成本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总经济师以合同为依据,组织编制施工成本预算计划,确定项目目标成本,并负责层层分解和监督成本执行情况。总会计师依据项目成本运行及实际消耗状况,对项目施工进行成本核算与成本分析,计算和反映项同盈亏,检查成本控制目标是否实现,并总结成本控制的经验教训。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Abstract ] along with our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problem of project claim for compensation often appear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claims in our country '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ason, and put forward to improve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measures.

[ Key words ]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Construction;Claim demage

前言

索赔既是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承包商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我国工程索赔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工程索赔意识薄弱,管理不善,缺乏经验,索赔事件仍呈不断上升趋势。应正确面对并进行合理工程索赔管理,减少工程损失。

一、建筑施工索赔的现状和引起的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的淡薄,中国工程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施工索赔。20世纪80年代中期云南鲁布革水利发电站工程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给中国工程界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波,而冲击的核心内容是出现的索赔,索赔概念自此开始进入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政府、企业及研究机构对索赔有了一定的关注。大量外资项目和世界银行等贷款项目的建设,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以及经济建设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施工索赔也逐渐被国内的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承包商)所认识和重视。但总体而言,施工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筑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环节,承发包双方对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对索赔的方法、程序及计算等,也不够科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企业内部管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索赔、缺乏索赔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其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以及规范使用方面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因而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1.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由于用词的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如“足够的尺寸”、“应抹平整”等词语容易引起争议,因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从不同角度对它的理解会有所不同,这就构成了索赔产生的外部原因。

1.3经济效益的影响

索赔与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关,承包商为取得投标的胜利,在投标报价中,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业经济效率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1.4项目及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单位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由此产生一系列工程索赔。

二、索赔费用的组成、计算原则及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4)分包费用;5)工地管理费;6)利息;7)总部管理费。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

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3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a.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b.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c.不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由于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三、建筑施工工程索赔管理探析

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无论是合同范围的变更,还是设计要求的变更.或是工程进度的修改及工序的改变,都是产生索赔的重要原闪。闪此,为了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执行,且要求业主尽量避免改变施工的指令,以免形成“可推定的工程变更”。至于对于那些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公平合理的确定变更价格,同时在下达变更指令时。明确承包商的支付方式,取得一致意见。这样能减少或避免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

2、严格合同管理,防止自己违约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执行合同的行为准则和依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出现索赔。产生索赔的原因很多,其主要原因是业主方的违约、合同变更与缺陷、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和合同的中断与解除等。一般来讲,在合同签订前,鹿设法签订对业主有利的合同。当然,对业主有利的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而可能提高标价。这一对矛盾要仔细权衡。对于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为防止索赔的发生和减少损失,应认真履行合同,防止自己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应及时设法补救.以减少损失;及时做出书面同史、做好记录,发现对方的不足。作为索赔谈判的平衡条件;对于潜在的索赔事件(如:图纸不能按时提交、场地小能按时移交、进度的变更、设计的重大修改及合同范围的变化等),责任部门应及时预警或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合同部门。以便根据合同进行协调,避免索赔的发生或减少索赔损失。

3、强化项目系统管理,做好索赔的基础工作

收集索赔证据,对可能引起的索赔事件,如设计变更、图纸供应、材料价格上涨、合同条件的提供等,除办理常规签证、变更外,还需要保留影像资料、天气资料、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证实性资料;明确索赔工作责任人。索赔资料以索赔事件为对象,要真实、有效、全面、系统,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索赔资料以书面为准,各种口头承诺、建议均无效。索赔事件发生后,可利用调度会形式,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办理索赔手续,如签证、协议等;不认可,则详细记录,或改变索赔方式。资料收集的好坏多少也会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盈亏。对于索赔的全过程来说,有些是证明索赔是想真实情况的;有些是证明谁应该对索赔事项负责的;有些是证明索赔的依据和理由的;还有些用来计算索赔金额的。要提出能说服业主同意索赔,以上这几个方面的资料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以项目经理为首,合同负责人主管,预算人员、技术人员为主,成立索赔工作和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索赔事宣。施工企业通过有效的索赔管理,维护自身的利益,已成为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结语

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而施工索赔的管理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 它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所以,在工程索赔过程中,不断积累索赔的技巧,加强施工索赔管理,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郭军、贾喜连.建筑企业施工施工合同管理的索赔[J].山西建筑,2007.(8).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机制;思考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大规模的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时至今日,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性保护和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氽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2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对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很严重,加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3监理工作不到位

3.1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3.2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它的权利作保障(特别足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在许多的建设单位当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有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的不成熟的业务训练或者是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离退休的技术人员。这些业务不精的技术人员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监理理解为单纯的质量监督,在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了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他们对现行的规范标准不了解。他们当中许多人员只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对于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而这些却是建筑工程监理师必备的不可缺少的素质。

二、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1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健全

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等。监理单位由此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

提高。

3加强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

对于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主要表现在道德素质方面和技术素质方面。监理企业由于自身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11篇

【关键词】 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原因;建议

施工企业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的生产企业。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施工会计具有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会计不同的特点。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长,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会计必须加强工程款结算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计算工程价款,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清算。但目前,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越来越严重,使企业陷入了尴尬的地步。

一、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现状

由于生产周期长,占用大量资金,工程拖欠款逐年增加,长期挂账难以结清。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成为施工企业总资产中比重最大的一块,造成极为普遍的资产虚高、利润虚假的现象。近几年,基本建设存在规模大,投资大,工期长,多方参与,项目众多,情况复杂等因素,工程款到位差,形成拖欠款,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拖欠款的原因。

(一)从政府管理部门角度看

近几年,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开发空前。为了出政绩,许多项目仓促上马甚至盲目扩大预算,搞“无米之炊”,要么分文不出,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部分垫资,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负债经营。另外部分产业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严,无计划扩张,一窝蜂地大搞工程。由于手续不全,仓促开工,一旦手续办不下来,被迫停工,致使许多工程开发方和施工企业一起陷入了泥潭。

(二)从建设单位角度看

目前,许多工程一般通过抽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指挥部,由他们掌握工程所需钱 、物等资源的决定、调配、使用权,以保证工程进展顺利。但是,这种指挥部是临时机构,往往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原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它鞭长莫及,一旦工程结束,指挥部便解散,因此,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监督断层,不能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发包时订立的合同中的付款条文几乎成空文。还有此情况,不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费用,建设单位单方无理入账强行扣除,给施工企业形成损失,该收的工程款不能收回。例如:某施工项目,在建设单位进行交底时,未说明地下有电缆,导致开挖工程基础时将地下电缆挖断,按责任不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强行扣除。

(三)从施工企业自身角度看

除以上两种客观因素形成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外,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控制不严,最终形成工程拖欠款。

1.投标或合同签订前,企业对建设单位的经营状况、项目资金筹备、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投标项目发展方向等对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为以后的工程拖欠款形成埋下“伏笔”。

2.承揽工程饥不择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未签订合同就盲目进场施工,产生纠纷后得不到法律保护,施工期间项目人员合同管理意识薄弱,索赔意识差,对于技术变更、工期顺延等重大问题仅仅与建设单位口头协商,不注重书面资料。

3.成本竞争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面对市场竞争的沉重压力, 不少施工企业盲目揽任务,不惜赔血本中标,使企业陷入越干越亏的境地,有的企业不计成本盲目铺展,贷款垫资施工,结果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的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成本管理普遍存在重事后轻事前、重短期轻长期,成本管理意识淡薄,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和竞争机制。

二、对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政府管理部门从以下两点入手

首先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标准,把按合同兑现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建立信用档案,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完善《建设法》、《合同法》等配套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应进行充分的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

(二)建议建设单位从约束角度入手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强调量力而行。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禁止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症结。对已形成的政府工程拖欠款,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另外,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审价、审计,聘请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建议施工企业从成本管理入手

1.加强事前控制,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筹集渠道、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项目相关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开始就形成工程拖欠款。

2. 加强事中控制,对形成拖欠款的环节及时做好工作。在工程施工环节,要做好工程项目中期结算,及时催收工程进度款。对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要提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同意,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施工结算之用,防止建设单位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时间,推迟支付结算款。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

3.建立应收工程拖欠款财务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部门监控下的工程拖欠款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清查制度,设立“工程拖欠款清欠档案”,以便对工程拖欠款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进展情况,以免错失清欠良机。

【参考文献】

[1] 杜俊红.浅谈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J].财会月刊,2005,(12).

[2] 毛慧媛.浅谈加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J].会计之友,2004,(4).

第12篇

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工程技术、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工程技术公司、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工程咨询与评估公司等、建设单位、银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科研与教育部门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工程、管理、科研和咨询等领域获得广阔的就业机会,能在制作业、服务业、公共事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设计开发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建筑、新能源、房地产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建筑/建材/工程;

2 新能源;

3 房地产;

4 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5 互联网/电子商务。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销售工程师、土建工程师、项目经理等工作,大致如下:

1 销售工程师;

2 土建工程师;

3 项目经理;

4 资料员;

5 质量工程师。

工程管理专业主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