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1: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施指导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以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基础上,构建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全省电解铝企业健康发展,为保持当前我省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主体
(一)电解铝企业(购电方)。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基础上,构建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全省电解铝企业健康发展,为保持当前我省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主体
(一)电解铝企业(购电方)。**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亚铝业集团、**铝厂。
(二)发电企业(直供方)。并入**主网运行的**电网统调统分火电企业,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发电机组排序表顺序,根据自愿参与原则,排序在前的发电企业优先选择参与对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参与今冬明春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
(三)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方)。**省电力公司。
三、实施时间
原则上定为**年12月-**年4月,若发电、输电、用电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实施时间可延长至平水期,即**年11月-**年5月。
四、实施标准和方式
电解铝企业购电价格根据国内铝价涨跌情况进行浮动,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电网经营企业过网费相应实施联动,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一)基准确定。联动基准铝价以中国有色金属网公布的上月国内现货铝的平均价格为基准计算;发电企业直供电价以物价部门核准的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为基准,当前价格为0.3937元/千瓦时;过网费以我省现行直购电过网费为基础,即重灾区0.1612元/千瓦时,非重灾区0.1852元/千瓦时。
(二)联动方式。以现货铝平均价格为标准,上月现货铝平均价格每上升或下浮1000元/吨,次月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过网费分别上升或下浮0.02元/千瓦时(详见附件)。
五、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对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内现货铝价情况督促相关各方实施联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电解铝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公司实施参考,具体相关权利与义务由实施主体各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二)省电力公司应优先安排参与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机组发电。
(三)发电企业直供电解铝企业部分电量不参与节能发电调度补偿。
(四)**铝厂地处地震重灾区,情况较为特殊,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也可采取留州电量或州内统一购电等方式解决枯水期用电问题。**其亚铝业集团拥有2×13.5万千瓦机组,省电力公司、其亚铝业集团应确保机组枯水期满发稳发,不足电量部分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未尽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的通知》(**府办发电〔**〕104号)执行。
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亚铝业集团、**铝厂。
(二)发电企业(直供方)。并入**主网运行的**电网统调统分火电企业,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发电机组排序表顺序,根据自愿参与原则,排序在前的发电企业优先选择参与对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参与今冬明春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
(三)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方)。**省电力公司。
三、实施时间
原则上定为**年12月-**年4月,若发电、输电、用电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实施时间可延长至平水期,即**年11月-**年5月。
四、实施标准和方式
电解铝企业购电价格根据国内铝价涨跌情况进行浮动,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电网经营企业过网费相应实施联动,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一)基准确定。联动基准铝价以中国有色金属网公布的上月国内现货铝的平均价格为基准计算;发电企业直供电价以物价部门核准的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为基准,当前价格为0.3937元/千瓦时;过网费以我省现行直购电过网费为基础,即重灾区0.1612元/千瓦时,非重灾区0.1852元/千瓦时。
(二)联动方式。以现货铝平均价格为标准,上月现货铝平均价格每上升或下浮1000元/吨,次月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过网费分别上升或下浮0.02元/千瓦时(详见附件)。
五、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对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内现货铝价情况督促相关各方实施联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电解铝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公司实施参考,具体相关权利与义务由实施主体各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二)省电力公司应优先安排参与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机组发电。
(三)发电企业直供电解铝企业部分电量不参与节能发电调度补偿。
一、助学贷款申请审核推荐原则
学校根据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天津农行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推荐原则:
首先满足当年入学需要贷款的新生,保障一年级新生需贷尽贷。一年级新生推荐先后顺序如下:
第一批,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以资助中心名单为准);
第二批,来自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家里有2个(含2个)以上大学生;2、家里有3个(含3个)高中以上在学学生;3、父母年龄50岁以上且一方残疾、大病等4、与祖辈老人同住且家里人口在5口以上的;
第三批,来自城市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以及来自经济困难单亲家庭的学生。
其次考虑二年级需要贷款的学生,保障二年级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集到学费和住宿费,至贷款申请工作开始时尚未缴费的学生需贷尽贷(需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以财务处欠费名单为准)。
再次考虑当年入学需要贷款的应届研究生。
至于三年级需要贷款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当年贷款工作的形势,决定是否考虑向银行推荐,针对其殊情况的学生,学生资助中心与学院等部门协商后再处理;学校原则上不向银行推荐毕业年级需要贷款的学生。
二、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贷款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建立助学贷款学生资料档案和数据库,收集包括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核表》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家里发信的回执、暂留毕业证毕业生发放学历证明存根等等,通过上述材料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等)、学生家庭信息(父母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学生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学生本人的电话、QQ、MSN、E-mial等)、学生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的年度、额度、银行卡号、开始还款日等)等等、学生初次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等等。
(二)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学校要组织在校贷款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活动,包括写好一封信、开好二次会、搞好三个活动,全面开展征信知识宣传、诚信教育活动,争取贷款学生全覆盖,做到人人参加、人人尽知。其中写好一封信是在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向其家里发一封信告知学生贷款情况,同时通过回执确认准确的通信地址;开好二次会是指开好国家助学贷款签订大会和毕业生还款确认大会,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熟知合同、明晰还款计划、诚信还款;搞好三个活动是指做好5月上旬感恩教育活动、10中旬诚信教育月活动以及贯穿学生在学期间的3-4次集中学习活动(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集中学习、贷款助学信用助人宣传片集中观看、大学生征信知识集中教育等学习活动),学校要求在校贷款学生必须参加3-4次集中学习活动,活动将安排在一至四年级,确保每个贷款学生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学习活动,以期提高贷款学生诚信意识、合同意识、还款意识等!
(三)学院是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学院资助工作组是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合同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每年春天开学初召开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参加的教育专题会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关注帮扶学习困难生、生活困难生、思想困难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每年寒假前向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里寄封信,向学生家长告之学生在校学习情况、接受资助情况等,请家长协助学校教育学生、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同时取得学生有效的通信地址;学院资助工作组应积极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积极指导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学院助贷中心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和公益活动。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管理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
学院应鼓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与每名贷款学生建立联系,并在学生毕业后能够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供最新的联系方式;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取得贷款学生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等有效信息,并及时向学校资助服务中心反馈。
(二)做好违约学生催缴工作
学院资助工作组积极配合学校资助服务中心做好违约贷款学生的催还款工作,学院资助工作组与学生取得联系,要求偿还逾期贷款。对催缴后一个月仍不还款的学生,学校以适当方式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仍然不偿还逾期贷款的学生,由市教委和农行天津分行协商处理。
四、学位学历证书托管工作
根据国家助学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学校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委托,对毕业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暂扣其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同时学校对扣证毕业生出具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证明材料,学校承诺协助扣证毕业生做好就业、落户、升学等支持工作。学校对下列特殊需要的扣证毕业生提供如下帮助:
1、就业单位如需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需要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部门向学校出具正式公函,说明使用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原因、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学校核实后不经学生本人向单位提供其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2、学生因落户需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后,学校为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将遮盖证书编号)。
3、学生因报考研究生需要证书编号或毕业证(学位证)的,需要学生提供证明其确实报考研究生确实需要上述材料的,学校经与报考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核实后酌情提供帮助。
4、学生因升学需要毕业证(学位证)进行资格审查的,需要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升入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学校经与升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升入学校提供证书编号。
5、其他情况需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学校原则上不予提供帮助;针对已经出现国家助学贷逾期违约的学生,学校在其偿还逾期贷款之前,不予提供任何帮助。
【关键词】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
2013年2月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正逐步加强,环保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民生问题。同时,十中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然而,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如2010年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赔偿案,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等等。这些污染事件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民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巨额赔偿也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及现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全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也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大规模、频繁的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将保险工具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的棘手问题,更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可谓一举多得。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由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承保,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几个北方城市进行试点。但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检验,此次试点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企业投保率低、保险赔付率低、承保机构缺乏经验等问题凸显。2008年,由于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露,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中国平安产险承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时对村民进行了1.1万元的理赔。2011年,保监会确定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的原则来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5年来,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二、解读新《指导意见》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今年2月环保部门联合保监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动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与第一次(2007年)的指导意见相比,时隔五年多后,新的指导意见在内容方面呈现多处创新,也存在一些不足。创新点主要包括:
1、新的《指导意见》中,强制投保成为一大亮点。强制投保的企业涉及两种类型,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此外,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则是被鼓励投保。而在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开展仍是以指导性为主,并无强制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后,我国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全国性强制险种,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至此,我国以自愿保险为主,以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即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2、新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哪些企业需要强制投保,而哪些企业采取鼓励式的自愿投保。其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高环境危害行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需强制投保;同时,国家鼓励石化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化工企业投保。而2007年的《指导意见》只是广泛的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具体有哪些行业需要投保,与其相比,新《指导意见》在投保对象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保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指导意见》的,对保险公司、企业、政府和民众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本文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该意见对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其中带来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逆选择风险,从而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精算费率,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强制参保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由于强制参保企业数量巨大,有效的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以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再者,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更能够体现出“防灾防损”社会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到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向企业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在保险存续期间不断完善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及时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理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口碑,提高保险的行业地位,体现保险行业的社会公益性。
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也对保险公司带来了较大挑战。目前国内责任保险规模很小,盈利能力很差。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业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48.01 亿元,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只有3.21%。2008-2010 年我国责任保险一直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2011 年全行业扭亏为盈,但是承保利润率只有1.3%。保险公司并无激励去推广责任保险,对经验缺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无承保动力。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挑战
关键词:独立董事 拟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一、概述
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即仅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但《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拟上市公司因希望在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其也参照该《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公司法》亦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均参照《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任职期限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由于拟上市公司尚未成为公众公司,在其参照《指导意见》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至其获得证监会核准文件期间,独立董事暂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限制了在此期间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其特殊职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常设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任职。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的,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只要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即可担任公司董事。但拟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治理,在其选择独立董事时,除要求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外,也会要求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该种做法提高了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标准,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作用,《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在关联交易审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方面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其也设置独立董事这一职务,但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殊职权,拟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暂不享有,其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务。因此拟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范围远小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关于独立董事因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规定比较简单;《公司法》也仅规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往往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关系,如审议公司上一年度年报,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运用其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相关经营决策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过于宽松 (如在任职公司工作时间过短等),导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不深,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正掌握相关交易的背景,致使其发表的独立意见丧失客观的可参考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上述工作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一般来讲,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或专业判断承担责任,如果其出具的意见存在差错而引致公司决策错误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而错误的发表独立意见的,存在独立董事将责任推卸至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能。该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实质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表意见,不符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如“虽然独立董事聘请外部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董事仍需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相关中介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其依据外部中介机构相关结论而发表的意见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独立董事推卸责任的可能。
三、结语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为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拟上市公司出于发行上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其设置独立董事存在利弊并行的局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发地选择设置独立董事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而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作者:邱永红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就业问题专家莫荣表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从依赖物资资源投入向依赖高素质人力资源转变。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技能的提高尤为重要。
在目前的就业层面上看,加强农民工培训是减少结构性失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农民工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部分地区企业“用工荒”,另一个是农民工就业难,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农民工大量失业或就业稳定性不足,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大量农民工缺乏职业技能,造成有些就业岗位无工可用,有些农民工却无业可就。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就是力图解决这个矛盾,培养社会需要的有“一技之长”的新型农民工。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对记者说,加强农民工培训同时也是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推进从根本上讲需要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周天勇说,“从这个层面上看,加强农民工培训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也是为了从整体上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
整合现有资源
莫荣认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整合现有资源、分工合作、统筹兼顾,以更好地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针对农民工培训,各部门分别或联合出台了“阳光工程”、“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特别培训计划”等项目,这体现了各部门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视,但也使得培训资源分配分散,从中央到地方,多头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漏洞,从而影响农民工培训的效果。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提高企业参与度
莫荣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力争提高企业在加强农民工培训中的参与度。
“加强农民工培训只靠政府是不行的,企业参与进来,一方面可以让培训进行得更为顺利;另一方面也更加有的放矢――作为用工对象,企业对培训的目的更加明确,对培训结果的要求也更为实际。”莫荣说。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避免重复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要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在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周天勇建议,“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来看,政府应该以购买培训服务为主的方式加强农民工培训,同时建立鉴定、考核机制。目前包括党校在内的很多学校生源不足,完全可以利用它们的师资和场地进行农民工培训。”
周天勇还建议,除了培训机构,还应建立农民工实习基地。
加强监督机制,设置对口专业
两位专家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培训资金的监管问题和需求导向问题,这两点尤为重要。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各地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已制订印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0号)和《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这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18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现就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印发的《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国办通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5月25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鼓励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实施意见》指出,要坚持审慎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银行业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证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中国证监会5月25日宣布,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来将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同时,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要求,证监会表示,将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同时,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为了支持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证监会提出将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
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也将获得支持,证监会将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交强险出台
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这是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条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合同。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2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主要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07年4月3日,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制定完成。《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疾病。与此同时,原位癌等6种恶性肿瘤则不在《规范》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2003年第1号令,决定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成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起始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3月,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并且在投资比例、资金来源、投资资格、投资目标选择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2008年,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现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在“2008国际版权论坛”上提到,我们开始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生产财富的主要资本。作为一种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版权制度通过对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创新精神的保护,带动与作品创作和传播有关产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它从产生之日起就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提到,在版权制度的规范下,版权被定义为作品创作的财产仅――“智力成果权”,明确赋予权利所有人拥有,使用和经营其智力成果的权利。作为财产权,作品的版权具有可计量的份值,这种价值使得版权可以被交易并充分参与经济活动。由此可见,版权作为产权化的智力成果,财富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版权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
“以德国贝塔斯曼出版集团为例,其旗下拥有多家文化企业,分别运营文字,音乐,影视等版权内容,版权相关业务收入占该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每年版权许可的收入(IP收入)就高达22亿美元,国内热播的《达人秀》,《中国最强音》等均为其版权作品,可以说版权资产始终是贝塔斯曼集团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又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虽然于2010年11月宣布破产,但其片库中4100部电影具有很高的版权价值,每年还能给米高梅公司带来5亿美元的收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总裁郑传国说道。
在国内,版权资产也是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成为互联网企业打通平台与内容产业的入口。如盛大文学曾作为中国最大的社区驱动型网络文学平台,将网络文学打造为集出版。影视,游戏等多环节,多渠道的文学产业链公司。2015年初,腾讯收购盛大文学,并整合成立最大的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阅文集团的定位是立足于网络文学业务,利用所掌握的“著作权资产”,与游戏,动漫,影视等跨行业泛娱乐业务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与联动。又如华谊兄弟,作为A股第一家以影视娱乐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公司以其在电影著作权上的优势,积极开展“品牌授权”业务,切入电影衍生品业务,目前公司将业务拓展到音乐,游戏,影院,衍生品(品牌授权),互联网等,成为A股业务线较为完整的文化上市公司。
版权资产的特点,是一种价值形态,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它是一种经济的资源,这种资源是可以为所有者或者拥有者创造财富,所以它是一种经济资源,也就是它可以形成一种资产,通常来说,它也是一种专有权利,没有实物形态,一般我们现在把它归为无形资产。
不可否认的是,无形资产作为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和重要资源,其价值增长空间较大,对提升产业附加值具有较强作用。目前我国文化企业在兼并重组,转型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轻资产、融资难”等问题,无形资产的价值没有合理地反映在企业评估价值中或其单项资产价值难以体现。主要原因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识别难度较大,评估技术复杂,使文化企业在上市、兼并重组,对外投资和融资过程中也难以体现无形资产价值。
好的一面是,国家已经逐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做出指导。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来,在和财政部的组织和指导下,201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并付诸实施。
在郑传国看来,《指导意见》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服务文化企业改革为目的:一是明确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二是注重突出文化企业的特点,体现文化企业相对其他行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上的特殊性,明确细分各文化行业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范围和特征,以及评估需要考虑的各方面因素。三是注重对评估实践的指导,突出可操作性。部分条款以举例的形式介绍了文化企业的典型案例,为评估实施提供针对性强的指导。四是注重《指导意见》与已颁布的“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以及最新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契合。
他认为,《指导意见》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并通过对规范化的评估流程的一系列设定,明确了评估师承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为明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参考《指导意见》为监管方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标尺,也为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报告,合理使用评估结论提供了依据。
一、提高认识,领会精神
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和法庭量刑程序,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量刑失衡导致的司法不公,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下发了试点通知,省法院确定我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市中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我们要按照上级法院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上来。要结合我县法院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文件精神,参照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合法有序、努力创新”的原则,争取使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了切实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院党组决定,成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张正伟任组长,副院长杨建华任副组长,刑庭庭长张灵萍、政工科副科长干福忠、刑庭副庭长李锋为成员。在刑庭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张灵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下情上送和上情下达,以及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经验总结。领导小组要对试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每半个月督促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统筹兼顾,努力创新
在试点工作中,要把上级法院的精神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理论指导实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用实践检验理论,做到统筹兼顾,力争创新。一要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开展具体工作。二要通过实证研究,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合理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基准和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量刑程序,使个罪的基准刑进一步准确,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进一步压缩,量刑程序进一步科学,基本上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防止同罪同情节异罚。三要建立试点案件数据库,做好数据资料的存储工作,为量刑规范化提供基础性资料。四要对我院近十年来审理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抢劫五类犯罪(因我院无犯罪案件,故对犯罪不进行试点)的处刑情况开展阅卷调查,运用量刑基准理论进行实证分析,以指导试点实践,检验量刑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我院的量刑指导意见。
四、循序渐进,有条不紊
(一)学习准备阶段(2009年6月下旬至7月1日)
1、我们已向县委政法委和人大进行了专题汇报。近期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律师机构沟通协调,按照县委的要求,要召开座谈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召开审委会和刑事审判人员会议,进一步领会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学习量刑基准的有关理论,用理论武装头脑。
2、制作有关表册,建立健全各项软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1、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院确定的五种罪名的案件全面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未确定的罪名案件参照执行。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确保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量刑活动要坚持公开原则,法庭调查阶段不仅要查明定罪事实,还要查明量刑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后,审判人员要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人员要告知被告人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做到量刑庭审公开。同时,还要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事实、量刑理由及法律依据,做到量刑理由公开。
3、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在对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这五类罪名的被告人具体量刑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的基本方法,确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宣告刑。
4、量刑情节提示书除向公诉机关送达外,还要在送达书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案件其他当事人送达,以便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量刑情节进行有效的举证和抗辩;在对案件具体量刑时,要按规定填写量刑评议表,将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都纳入数据库中存储,为今后总结试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切实可靠的基础性材料。
证监会8月20日《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2009年6月证监会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请谈一下前期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取得7哪些成效?
答: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业(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创业板公司93家)按照新办法发行新股。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主要表现是: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最终的定价结果我会没有实施行政指导,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机构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大大缓解;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股份配售向有意愿的个人投资者倾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投资者进一步增强了防范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的意识;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角色定位逐渐清晰。目前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为此,我们起草了《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这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答:网下配售主要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第一阶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购量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由此解决了报价环节的问题。但是在配售环节,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由于认购踊跃,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
举例来说,某中小板公司网下发行1000万股,在目前的配售体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可以获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每家只能获配10万股,再假设发行价为10元,那么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也就是持股成本仅为100万元。1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这次《指导意见》要求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比如每笔配售200万股,这样最多只能有5家机构获配,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至少是2000万元,2000万元的持股成本比之前的100万元有了大幅提高。增强了利益约束,促进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慎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的机构。
问:《指导意见》对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有哪些新的安排?
答:主要要求是: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醉驾入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热荩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该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增加这些法条的可操作性,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前,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方式规制。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八)》和调整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醉驾入刑”的法律教育震慑效果明显。酒驾、醉驾数量双双下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明显下降。
据新华网报道,以2011年为例,自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截至2012年4月20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幅为28%。
公安部2016年5月的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自2011年至今,公安机关对“醉驾”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得到社会舆论普遍认同和支持。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驾驶还被评为“2011公安十大‘给力’行动”之一。
然而,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量刑指导意见被舆论解读为“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引发争议,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本“醉驾一律入刑”的从严执法方式有效减少了“醉驾”数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今“不再一律入刑”恐将回到六年前“酒驾”、“醉驾”泛滥的局面。此外,对“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也存在规定模糊,会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以及执法机关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为“醉驾”打开一道脱罪“后门”的忧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是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多大的罪适用多大的判罚,指导意见有利于“罪罚相当”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