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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报告

时间:2023-06-01 0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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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

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上交检查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检查科室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人就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履行配合财政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调用被检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清单原件由被检查人留存,检查人员保留清单复印件备查。归还资料时,双方当面清点交接并签字确认,检查人员收回《资料交接清单》原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一页最后一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一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检查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完成后,应将空白处划去。

第二十三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经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区财政局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在财政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注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提供的时间。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工作底稿中所反映的查出问题的证据。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项目及底稿编号;

(三)实施检查过程记录或查出问题摘要;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五)被检查人的说明及签章;

(六)制单人、复核人的签名及日期;

(七)其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政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交。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具体明确。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填写《检查报告报送意见表》并附检查报告目录,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征求意见书、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以及书面的对被检查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材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复核人员。

第四章复核及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重大检查事项可采用集中复核的形式,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三十七条检查科室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必要程序。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处罚程序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东财法[2003]11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检查科室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理、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七)区财政局名称、印章。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督改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被检查人对财政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区相关部门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人对区财政局依法责令停止的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区财政局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3篇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4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践载体,在第一阶段深入开展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科技工作发展的难点问题,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力争在思想上有大的解放,在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上有新的突破,在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能力上有大的提高,在事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发展新跨越、建设创新型城市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为解决突出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分析检查阶段自2009年5月10日—6月30日,共分为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

(一)征求意见建议

1、开好征求意见座谈会

(1)召开机关干部、局直属单位和机关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时间安排在5月25日前,由机关党委负责。

(2)召开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时间安排在5月25日前,由高新处负责。

(3)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时间安排在5月25日前,由机关党委负责。

2、召开民主恳谈会

局主要领导召开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及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民主恳谈会。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时间安排在5月25日前,由机关党委负责。

3、开展网上互动交流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着力帮助企业破难解困,服务企业发展,以“服务企业破难解困”为主题,局主要领导在*电视台《透视》栏目中开展交流。5月中旬前完成,由办公室负责。

4、书面征求意见

由局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向各县(市)、区科技局、市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局党组及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5月25日前完成,由机关党委负责。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时间安排。6月10日前召开(具体时间根据领导情况安排确定)。

会议主题。在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的实践,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密切联系本局实际及分管工作,从理论学习、思想解放、服务大局、发展思路、科学决策、改革创新、统筹协调、转变职能、服务基层、工作效能、正确政绩观和党风党纪廉政等方面,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技发展新跨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专题民主生活会前,班子主要领导与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进行谈心交心,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学习调研体会,对照收集的意见建议、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发言材料应包括对科学发展的认识、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剖析、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客观看待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努力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

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同志和市委指导检查组的同志到会指导。会议记录和各类意见建议的梳理由机关党委负责。

2、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各党支部要召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三查三看”活动,即:查大节,看党性观念强不强;查小节,看个人形象好不好;查细节,看工作质量高不高。局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立足岗位,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时间安排在6月10日前,由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各党支部并于5月30日前将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1、撰写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紧密联系实际,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八摆八查”的内容,认真查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思路、工作要求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具体措施等,分析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重点突出分析、检查这两个部分,形成初稿。时间安排在6月10日前,由办公室负责。

2、局直属各单位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上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安排在6月10日前。

3、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时间安排在6月11日-6月15日,由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

4、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以书面和召开民主评议会相结合的形式,对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开展评议,征求意见。

(1)开展书面评议。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科技局,部分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的意见。时间安排在6月20日前,由机关党委负责。

(2)召开民主评议会。邀请市级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局机关党员代表、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基层单位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专题评议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听取意见。时间安排在6月20日前,机关党委负责。

5、结合评议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最后修改完善。将分析检查正式报告内容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并上报市委。时间安排在6月20日前,办公室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第二阶段是巩固和检验前一阶段成果,抓整改、见实效、聚民心的关键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环节,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社会各界关注,工作量大、标准高、政策性强。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联系实际查找问题,带头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二)严格标准。要按照市委和局党组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找准问题,敢于揭短亮丑,敢于触及痛处,防止程序不清、动作不全的现象,克服剖析不深、报告不实的情况,杜绝措施不当、群众不满等问题,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地推进第二阶段的各项工作。

(三)查改结合。要着眼经济发展全局和科技创新形势,坚持一手抓问题查找,一手抓问题解决,对梳理出来的问题抓紧研究解决,能改的立即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整改。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整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识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2),并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项目表》要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并实地核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

第6篇

分析检查阶段是承上启下,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把认识转化为实践成果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总体目标任务是:思想认识有新提高、破解难题有新成就、教育创新有所突破,**小学教育有新跨越。

二、主要工作安排

在学习调研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重点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等四个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以学习调研阶段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为基础,通过集中梳理、民主讨论,从内外两方面入手认真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重点是抓好“一梳理两剖析”:

1、深入开展“全员走访月”活动。学校党支部定于11月初—12月初定为:“全员走访月”。要求全体党员、教师走进每位学生家庭,学校领导走访村委会,积极宣传教育发展和方向,介绍学校的办学特色,以及2008年度所取得的成果,解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了解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教师要站在家长是合作者、同盟者的角度、站在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角度,了解学生的家庭状况,关注学生成长,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要虚心听取村支两委、学生家长对学校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沟通,并将意见、建议进行初步梳理,为学校的决策、整改提供详实的依据。

2、梳理分解征集的意见建议。在前期民主恳谈、专题调研等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走访群众和服务对象、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家长问卷调查、教师金点子、恳谈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材料,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专题生活会的召开作好准备。

3、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剖析。学校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切实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中剖析检查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对照新时期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认真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对照工作实际,特别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工作举措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查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求紧扣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检查。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上。

4.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进行剖析。结合前期梳理分解意见建议情况,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召开党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全体党员要结合自身实际,逐个分析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要做到“三查三看”:一是查思想,看思想观念是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符合;二是查工作,看能力水平是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三是查作风,看自身形象是否与人民群众期盼相吻合。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前,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引导党员沟通思想,理顺情绪,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打好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双重组织生活的要求,参加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要做好记录。

(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针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进行分析检查,剖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认真撰写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

1、酝酿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学校领导班子,在汇总梳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早起草撰写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分析和检查两个重点,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分析检查报告要做到五个讲清楚:一是讲清楚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是讲清楚党的十六大以来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三是讲清楚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四是讲清楚本校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五是讲清楚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学校主要负责人全程主持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2、组织党员群众代表民主讨论。召开群众座谈会,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民主讨论,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会后,要及时整理对分析检查报告的修改意见,提交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进行专题讨论,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

3、召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专题讨论。在组织党员群众代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召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会议结束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要专题研究,将这些意见建议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

(三)、组织群众评议。

要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专题民主评议,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并进行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重点是抓好“一评议两公开”:

1、开展专题民主评议。采取民主恳谈、召开评议会和书面评议等多种形式,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民主评议。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评议结果充分反映民声、汇集民智。参评人员主要是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评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

2、公开民主评议结果。形成分析检查报告,要对民主评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到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中。民主评议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分析检查报告要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工作基本要求

1、要坚持求真务实原则。要把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与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与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班子工作总结与问题剖析,理清学校发展思路;二是与抓好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实施家长满意工程、建设家长满意学校结合起来,找准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与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特色创建、全面推进轻负担、高质量等工作结合起来,使学习实践活动能真正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和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提升。

第7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活动总载体和建设卫生强市工作目标,充分运用学习调研阶段取得的成果,按照“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完善发展思路”的要求,以“凝心聚力谋新路,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重点,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认真查摆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挖掘问题根源,深刻分析原因,进一步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明确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为整改落实阶段作好充分准备,为整个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

分析检查阶段要在继续深化学习,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分析检查阶段整体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1.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在前一阶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走访、书面征询、个别谈心、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意见征求渠道和范围,多方听取社会各界对单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领导班子还要征求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既要听取对本单位发展理念、思路、途径、方法的意见,听取对涉及民生等方面问题的意见,也要听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意见,切实把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状摸透,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找准,为搞好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

2.开展谈心活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增进理解,加强团结,互相帮助。

3.撰写发言材料。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立足思想工作实际,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深入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方向和具体措施。要切实把问题找准,把根源弄清,把措施定实,避免大而化之,避重就轻。各单位班子成员的发言材料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主要负责人的发言材料要上报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各单位要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就如何做好做强卫生事业,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和谐卫生建设,确定本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班子成员陈述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班子整体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反思、提出初步整改意见等,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局机关的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检查组成员参加。各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6月10日前报局学习实践办公室。

5.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即既要参加领导班子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报告的内容。分析检查报告一般包括六部分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广大党员干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持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上形成的共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

2.报告的起草。各单位要从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一启动就组织力量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内容上要突出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等重点,当前特别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加快推进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避免把分析检查报告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对策措施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积极参与分析检查报告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提出起草修改建议。分析检查报告在起草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进一步形成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共识,使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过程成为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3.报告的讨论。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讨论修改。会前,要将分析检查报告提前送到参会人员手中,确保参会人员有充裕时间进行了解研究;会议期间组织讨论,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要专题研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

(三)组织群众评议

1.召开群众评议会。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形成后,要及时召开一次群众评议会,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各个层面的对象参加,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的参与面。请他们着重围绕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论。

2.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对群众的评议会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正确的评议意见,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

3.公开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将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各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请于6月15日前上报局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三、重点措施

分析检查阶段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三项专项行动:

(一)开展“领导干部进企业、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

在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进企业、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每位领导干部结对1家规模企业,以职业卫生为主线,开展“卫生服务进企业”活动。通过开展健康讲座、义诊等服务,大力普及医学科普知识(尤其是职业卫生知识),提高企业职工干部健康意识,养成健康工作习惯和方式,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开展职业卫生健康讲座、送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者健康体检、生产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台帐等活动,切实发挥卫生部门优势,解决企业在职业卫生上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进企业、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开展时间持续一年,在2009年8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开展“开门纳谏”专项行动

要召开民主恳谈会,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主持或参加一次以上民主恳谈会。要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代表、行业监督代表等参加,面对面征求意见,虚心听取他们对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座谈会、组织讨论、发放征求建议表格等形式,积极引导全市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建言献策活动。要认真汇总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的重要依据,对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确定专人分解落实,对属于其他部门的,要及时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由办公室抄告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及时向反映对象反馈。

(三)开展“共商对策”专项行动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汇总梳理,开展一次“共商对策”活动。局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对照“六型机关”和“四好科室(站、所)”创建标准,重点查摆党员干部在科学理论学习、服务基层能力、决策审批程序、部门协调合作、机关办事效率、勤政廉洁节约等方面的问题,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各个层面的对象,共同研究破解对策,及时加以整改落实。医院要结合去年行风评议活动的长效机制建设要求,开展卫生行风评议整改情况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整改措施和制度建设及医疗服务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坚持领导带头。各单位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第二阶段各项工作落实,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联系实际查找问题,带头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优良作风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坚持群众路线。要创新形式,广开言路,开门纳谏,使征求意见形式多样,范围广泛,内容实在,为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要集思广益,多方听取意见,认真写好并不断充实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真正做好让群众了解、请群众参与、为群众办事、由群众监督、靠群众评议。

(三)坚持边查边改。要将分析检查与解决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用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果来衡量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的成效,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对分析检查汇总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做立说立改,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为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促进科学发展的实事、好事。

第8篇

一、目标要求

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影响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进一步理清科学发展的思路,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吸取经验教训,自觉改进提高。

二、时间安排

____年x月__日至x月__日为分析检查阶段。

三、方法步骤

分析检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分析原因,明确方向,提出解决办法。重点是抓好广泛征求意见、查找分析问题、召开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六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x月__日—x月__日)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各个层面对党组、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掌握当前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的主要矛盾问题和领导班子在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工作作风、方法举措、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方法:一是召开以党小组为单位的座谈会、退休老干部座谈会、基层残联代表等三个座谈会;二是发放调查问卷。发放范围为残联主席团成员,县(市)区残联,各专门协会,残疾人运动员代表,残疾人自强模范代表,残疾人代表。三是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党组主要领导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支部成员与党员之间相互谈心,交换看法,虚心听取意见,沟通思想,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四是在机关办公楼设立意见箱;五是梳理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原汁原味地向领导班子和个人反馈,不回避问题。

(二)查找分析问题(x月__日—x月__日)

会党组、党支部和各党小组及领导干部、党员个人着重从五个方面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一是从思想观念上查;二是从执政为民上查;三是从影响发展上查;四是从作风建设上查;五是从能力素质上查。通过全面查找,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形成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科以上党员干部的个人书面材料。党员个人的分析报告提交党支部书记审阅,领导班子和党组成员的个人分析报告送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指导组和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召开党小组专题组织生活会(x月__日—x月__日)

以各党小组组织党员参加所在党小组的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残联自身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心谈心,沟通思想,相互提醒,增进团结,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x月__日—x月__日)

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残疾人共同奔小康这个主题,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吸取教训,自觉改进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对领导干部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不纠缠历史问题,不纠缠个人责任,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邀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第五指导组、市残联主席团部分委员、部分各专门协会主席及基层残联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形成分析检查报告(x月__日—x月__日)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紧密联系实际,在回顾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要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反复修改完善,使班子的分析报告充分反映群众意见,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进一步形成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对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共识。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分析报告应在x月__日之前完成,并报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群众评议(x月__日—x月__日)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参评人员着重评议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以及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议。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要体现到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中。评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将分析检查报告发给市残联主席团委员、各专门协会主席,邀请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座谈,召集机关和部分基层残联的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党员群众和列席代表对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权了解,党组负责地给予答复。实行整改承诺制、整改公示制,接受党员群众和列席代表的监督。通过组织群众评议,使领导干部分析检查报告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广泛地形成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科学发展观上的共识,在一定范围公布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

四、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分析检查阶段

第9篇

一、总体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是承上启下、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重点是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开展评议。认真做好分析检查工作,对于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促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要以“民主评议、共谋科学发展”为抓手,继续坚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即:在学习理论,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重在实践上下功夫;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上下功夫;在提高能力,转变作风上下功夫。通过分析检查,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农机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农民机手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奠定基础。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分析检查的重要性,把握要求,严格程序,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安排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于2009年3月上旬前基本完成。

1月22日左右召开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会议,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一)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和解放思想大讨论

在前阶段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各科室、单位要把深入学习与分析检查有机结合,将学习贯穿分析检查阶段始终。

1、继续深入理论学习。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研读规定读本、开展案例分析、进行讨论交流,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这个理论体系和理论内涵,联系实际反思本科室、本单位过去发展过程中的得失,在反思农机化过去发展的过程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主动性。

2、继续深化、细化调查研究工作。要把开展调查研究与深入查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创新工作机制结合起来,与今年各项农机化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进一步修改完善调研报告,抓紧转化调研成果。

3、继续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共识,认真查找本科室、单位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破解难题、创新工作的氛围。

(二)广开言路,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1、开展民主恳谈活动。(1)局机关要重点围绕更新发展理念、拓展发展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民主恳谈。(2)其他各支部要围绕各自实践载体,确定民主恳谈的具体议题,组织一次以上民主恳谈活动,面对面虚心听取恳谈对象对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多种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和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途径,认真听取本系统及农民机手、行风监督员代表的意见,切实找准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党员干部个人也要通过座谈、上门走访、谈心等方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

3、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汇总梳理,作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的重要依据。对在民主恳谈中收集到的以及各单位收集到的涉及其他单位的意见建议,由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汇总梳理,分解落实相应单位办理。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要深入分析研究,突出重点,即知即改,边查边改。

(三)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局党组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前,结合前期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四对照、四查找”,即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本人在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和科学内涵,第一要义、核心内容、根本要求、基本方法上还有哪些差距;对照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目标要求,查找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上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不相协调的问题;对照科学发展上水平的要求,联系当前农机化工作发展实际,查找在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方式、发展的途径路径、发展的环境、发展的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对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查找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工作作风方面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和提高;对照农民机手的新期待,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在认真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形成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局党组成员要积极发言,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形成一个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并请联系的市领导和指导检查组到会指导。

3、会后通报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向本系统党员群众通报。与此同时,各支部要召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请分管局长参加组织生活会。

(四)紧密联系实际,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领导班子讨论分析检查报告提纲。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进一步讨论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提纲。

2、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分析检查报告一要写清楚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本部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形成了哪些共识;二要写清楚党的十六大以来本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深入分析产生突出问题的主要根源;三要写清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列出经过努力在一段时间内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写清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部分内容,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3、讨论、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在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初步形成后,要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邀请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和农民机手、企业负责人代表等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进行民主讨论,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进一步讨论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修改稿形成后,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初审。并报市联系领导审阅。

(五)召开民主评议会,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

1、明确评议内容。评议内容要与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相统一,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评议:一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二是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的透不透;三是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四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确定参评对象。采取座谈会、评议大会和书面评议等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农民机手、行风监督员代表、本部门的政协委员,对分析报告进行评议。

3、精心组织评议。提前做好准备,开好民主评议会,引导参评人员深入讨论、畅所欲言,积极提出评议意见。领导班子要根据评议提出的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请群众作进一步的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领导带头,强化指导。各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阶段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分析检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评议。

2、严格要求,讲究质量。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把握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重点,诚心听取意见,真心自我剖析,潜心分析检查,精心组织评议。要从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就着手研究准备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切实做到“三上两下”,即带着建议上来认真写,形成初稿下去广泛听;带着意见上来反复改,形成修改稿下去充分议;带着评议结果上来深入改,真正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第10篇

为认真做好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坚持推进科学监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服务医药经济发展”总载体,突出“发扬民主,共谋科学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这一重点,在前一阶段深入开展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检查,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为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打好基础。

二、具体安排

分析检查阶段从2009年5月中旬开始,到7月上旬基本结束。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精心组织、开门纳谏,认真做好意见的梳理汇总

广泛征求意见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前提,要在前期开展讨论和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1、广泛征求意见建议。5月底前,要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层面、不同渠道主动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2、逐条认真梳理分解。对征求到的意见,要认真汇总梳理,并逐条分类处理。一是对领导班子集体和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建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通告每位班子成员,并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剖析的重点内容。二是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告知本人,列入民主生活会与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剖析内容。三是对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由分管班子成员告知其本人,并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点内容。

(二)务实创新、深刻剖析,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应在6月上旬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在6月中旬前完成。

1、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并认真准备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中,领导班子要认真开展“三对照三查找”:一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对照新时期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认真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对照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认真查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积极发言,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上。要坚持历史、客观、辩证地看待成绩和问题,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积极营造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氛围,做到既严格要求,又不纠缠历史旧账,不纠缠个人责任。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汇总、梳理民主生活会上的意见建议,作为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依据。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通报,并将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随附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材料及时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6月中旬前,要结合前期梳理分解意见建议情况,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组织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全体党员要结合自身实际,逐个分析检查。着力查找思想观念是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符合;查找能力水平是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查找自身形象是否与人民群众期盼相吻合。

班子成员要按照双重组织生活的要求,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要做好记录。

(三)突出重点,找准症结,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要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进行分析检查,剖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认真撰写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

1、撰写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要在汇总梳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早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充分吸收大调研、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突出分析和检查两个重点,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充分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充分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是充分反映党的十六大以来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是充分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主攻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是充分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主要负责人要全程主持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初稿后,6月15日前要报市委指导检查组审阅把关,市领导联系部门还要报送相关市领导审阅把关。

2、开展专题讨论。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党员群众代表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讨论,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要在6月中旬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将意见建议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

(四)倾听民意、集中民智,认真组织好专题民主评议

要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专题民主评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进行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开展专题民主评议。6月26日前,要精心制定民主评议方案,采取民主恳谈、召开评议会和书面评议等多种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新*人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工作联系比较紧密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对象,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范围要同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进行的满意度测评人员范围通盘考虑,确保参评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要着重从四方面进行评议:一是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二是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三是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四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主评议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公开分析检查报告。7月1O日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市委指导检查组把关后,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正式报告,作为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分析检查报告要通过公开栏、通报文件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并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民主评议结果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和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备案。

三、具体要求

1、落实领导责任。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承前启后的阶段,对于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成果,促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班子要坚持带头深化学习,带头开展民主恳谈,带头深入自我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查找突出问题,带头撰写分析报告,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

2、找准突出问题。找准问题是开展分析检查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运用前期调研、讨论和民主恳谈的成果,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切实找准突出问题。

第11篇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启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

区委召开转段动员大会后,局党委于2009年6月10日也召开学习实践活动转段工作会议,部署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制定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之后,通过开展“问计于民”活动、交心谈心活动,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议,对影响和制约全区教育教学发展的主要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为学习实践活动进入整改落实阶段做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群众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建议,我们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产生的根源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寻找解决途径指引学了习方网向。

二、集中学习,制度保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局党委继续组织领导班子开展了集中学习,主要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总书记以及其他常委在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调研指导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等,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

为了使此次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教育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还根据实际,制订了多项制度,拟出台制度性文件6个,现在已经出台的有集中学习制度、学习调研制度、交心谈心制度、整改落实制度等4个制度性文件。这些制度性文件的出台执行,更好地提高了全体机关人员的思想认识,推进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问计于民”,多措并举,进一步找清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局党委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对上级与对下级相结合、对班子与对个人相结合“三个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问计于民”活动。教育局利用公示栏等形成,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在“问计于民”活动中,我局设立意见箱1个,电子信箱1个。这2个信箱共收到群众建议意见25个,解决21个,其余4个关于师资不足的问题正在积极设法解决。教育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还于6月26日至30日,向学校和各部门印发了征求意见表,发出180张征求意见表,收回意见表125张。各单位以无记名的方式组织4——5名领导或教师填写了意见表。对领导班子参加实践活动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调查。书记、局长认真阅读了每张意见表和调查问卷,而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的同志进行了梳理工作。梳理结果是对领导班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14条,经整理归纳后形成8条。对班子成员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6条,经整理归纳后共有3条,进一步找准了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对各方征得的意见和问题,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将其发送至每个责任股室和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四、增进理解,广泛谈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书记、局长与领导班子成员间交心谈心,着眼于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理解、相互帮助,做到深交心、真交心、交真心。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局党委书记、局长分别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了面对面交心谈心,局所辖各党小组也相应地开展交心谈心活动。通过交心谈心活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营造了健康和谐、关心互助的工作环境,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同时,按照“四个必谈”的要求,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股室之间,股室负责人与普通党员干部之间也普遍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对理清工作思路、增进人员团结,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据统计,教育局机关共开展谈心谈话80余人次,为学习实践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五、精心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整改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在广泛开展“问计于民”、交心谈心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书记、局长亲自主持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送区指导检查组组长审阅,再交局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听取他们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局党委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在各自分管范围内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各自起草了个人发言材料。

六、召开“两个会议”,认清发展差距

一是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学习实践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了所在党小组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向党员同志作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并听取党员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员同志公布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请党员同志集体审议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对分析检查报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当面提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由局学习实践办公室进行梳理,完善分析检查报告。会上全体党员畅所欲言,发表意见,提出看法,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是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区委的部署,于6月22日召开了教育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邀请了区委领导钟芝兰、指导检查组长李洪平等领导到会指导。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查摆,通报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并宣读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到的意见及整改措施;班子成员按照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联系个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一年来开展的工作,畅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的体会,查找自己工作学习、思想作风、党性观念和勤政廉政等方面作了深刻的剖析检查,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不足,明确提出整改思路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并诚恳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积极发言、畅所欲言,真正达到了敢说真话、直言不讳的效果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及时梳理,将影响和制约我区教育、个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突出问题汇总以后,形成了书面材料,进一步修改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梳理出我区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共计3个。

七、认真组织群众评议,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

第12篇

一、市、县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环保局须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2、各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并现场拍照;对编制报告表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3、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若环保设施与批复中要求不一致,须向市环保局监管科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4)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4、“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各县环保局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支队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根据县环保局申请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县环保局查处。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验收管理

1、试生产和审批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所在地环保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市局监管科。试生产的审查决定必须在受理试生产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局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县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市局监管科,审核同意见后方可延长试生产。

2、试生产检查内容

(1)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环保设施运转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非工业污染性项目生态恢复情况;

(4)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3、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辖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获得辖区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4、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书面报告市局监管科。

5、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监管科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报告、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辖区县环保局试生产意见等。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市局监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验收现场检查受理建设项目后,监督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报送局领导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并抄送辖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限期整改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支队。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局监管科。

8、归档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监督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四、廉政及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咨询费、专家费,不得指定验收调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