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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时间:2023-06-01 08:51: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产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产权

第1篇

房屋产权弃权书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标注甲乙双方身份,并附带身份证号以及身份信息。

2、写明甲方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购买此处房产,现因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

3、经协商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共有的房屋产权。

4、最后需注明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说明:

房屋产权弃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法定面积最接近的户型,拆除一个产权安置一个产权。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由本人申请,经拆迁人同意,可选择多套安置房,但所选安置房总面积不能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总面积。

    (2)安置房平均成本价1498元∕㎡,每套安置房的具体价格按楼层不同乘楼层系数计算。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含装修装饰)与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

    住宅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以下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市场价下浮10%购买。安置房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依法评估的评估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3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 产权登记 法律制度

引 言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一法律缺陷,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加紧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设。在这里,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些尝试性探讨,以期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 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由于我国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权能的需要。 农村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农村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由于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

目前,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予以具体规范,如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 第57号令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具体 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该办法执行。某些地方性规章如广东省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日的《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等,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设立了地方性法律规范 。在我国,农村范围广,人口多,农村房屋产权全国没有设立统一登记,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设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已成必要。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应包括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种类、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程序、期限制度和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规制等内容。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 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 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救济原则。 就是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撤销登记。因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屋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并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2、 赔偿损失。 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事人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4篇

关键词: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问题对策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特别是现在农村里大量的人涌向城市。这样就造成太多的房屋闲置下来,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一边是城里拥挤不堪没房可用,一边是农村大量的房屋闲置下来,无人去住。

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出现了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所谓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是指有一定价值的房屋与无形资产遵循有偿转让的原则,让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和交换。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和可交易性。这样就可以让闲置房屋得到合理的使用,并得到一定的收益。

随着产权流转制度的出现,确实推动了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快速进步,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负面的问题。为此,必须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尽快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

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的问题

房屋产权流转制度自从颁布使用以来,虽然带来了很多明显的优势,但通过实践也体现出不足之处。

1、立法的层次过低

产权流转制度虽然出台并实施,但它毕竟只是一个流转的办法,在使用中的效力比较低且远远低于那些大法,如《物权法》等。虽然这个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具体化和细化,但如果作为法律来使用的话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至少威力上还远远不够。

作为一种流转的办法,出台的过程中远不如各种大法那么严谨,其权威性也相对较小。同时,一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周全的考虑,缺少调整和内容以及效力等方方面面。

2、房地产权没有统一

在我国的房屋产权的统一上面,大都采取的是房屋和土地分开设置,要统一不动产的登记目标远远不达标。房屋产权和土地的归属分设,为房屋的拥有人登记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还会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因为法律层次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根本就无法做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这都需要更进一步立法来解决。

3、赔偿不明确

对于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里规定和《物权法》一样,如果因为登记单位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导致出错,那么登记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个承担责任模棱两可,到底是登记单位赔偿还是国家赔偿,这些都没有明确出来。在这个赔偿上也应该立法明确的将清楚,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做一个合理全面的方法。

4、交易的各个环节还需要完善

现在很多人对产权流转还不了解,所以导致产权市场还很小,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来壮大交易市场才行。

而且产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受到多方面的人为或者非人为的影响,导致最终提供的资产评估值和真实的价值偏差较大,不能准确的反映其真实流转情况。这样下去,会误导一些人对产权流转制度的认识,造成一些误会出现。

三、解决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问题的对策

找出了流转制度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要给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才行。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更加完善。让产权的交易更加广泛,流通也就会更加快速。

1、观念上必须创新

必须加强观念的创新,为产权流转制度的交易和流动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房屋产权流转制度自出台以来经过很多风风雨雨,也从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其优越性,但许多人对过去的产权思想留恋,导致流转的思想还相对混乱,这就也导致操作上出现屡屡的失误。

很多人的思想还停留在过去产权制度上,紧紧抓住房屋产权流转制度中出现的一点问题不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市场经济的方式经营产权,用市场与竞争来实现产权的流转和交易。

2、必须全面彻底地走向市场化

要真正的实现产权的特征即流动和交易,就必须明白产权流转对象之间的收益性和交易性,做到有的放矢。在流转的时候,要运用市场经济评估方式对房屋产权进行评估价值,采用市场交易的等价和有偿原则进行交易。也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流转,才能推动产权拥有者的积极,才能加大流转制度的普遍推广。

很多人对于流转的市场化担忧,担心会出现负面的影响。但必须从多方去看,合理综合的流转不仅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加快机构优化提高经济效益。

3、规范交易的行为

要让产权流传走向市场化就必须发展产权的市场,规范交易的行为。首先要国家出面管控,尽快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掌控。其次是要建立一些服务于产权流转的中介机构,让房屋产权流转步入到正规化和职业化。最后是建立各种各样的流转市场,这样更方便于产权流转的交易。

对于措施上还要从各个方面考虑,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去实施。对于房屋产权的流转制度,既要顾全大局还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套,纸上谈兵。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必须行使才能遏制资源的流失。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理性的去看待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抛弃固有的经验与陈旧的规定,才能走出一条新路子。

我们应该理性的意识到实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是必然的趋势,虽然有一些问题存在,但我们应该顺应历史的潮流,发现已经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综合实际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推进建立和谐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徐凤真.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山东大学;2009年

[2]高杰.我国房屋产权流转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年

[3]魏奇光.中国土地资源权利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0年

第5篇

二手房房屋产权年限具体有以下两种查询方式:

1、到售楼处查询。购买房产时,售楼处都会公示所售小区的产权情况,您可以向销售人员确认,售楼人员一般都会如实回答。

2、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开发商领取销售证每个小区都会在网上公示,只要知道小区名称、预售证号、开发单位、项目地址其中之一,就可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您所购买的小区产权信息。

我国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房屋产权年限,指的是就是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通常情况下,住宅的产权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项目产权年限为40年或50年。对于怎么计算二手住宅产权年限,不少购房人往往会搞不清楚。对于二手商品住宅来说,其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开始计算,而不是购买房屋的日期。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分类法;比较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城市建设节奏的加快,特别是房地产业和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房产交易行为日渐活跃,产权档案的数量及其利用率也与日俱增。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准确、快速地定位目标档案,成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此,产权档案分类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本文就当下通用的几种产权档案的分类方案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1 产权档案是在房地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房屋权属确权的原始依据

近几年,产权档案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1 增速快。以A市房地产档案馆为例,从2006年开始,产权档案接收量总体呈现递增趋势。

1.2 同一房屋形成的产权档案数量剧增。近几年,商品房、二手房市场持续火热,交易量稳步攀升,个别房屋甚至在几年内出现了十几次交易记录。

1.3 利用率高。作为一类专门性档案,房产档案与民生联系甚密,因此,利用率也非常之高,尤其是随着国家和地方某项房产政策的出台,更会迎来房产档案利用的。

2 产权档案的分类,是根据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和形式特征,运用逻辑的方法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并最终使其构成一类有机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的基础和认识不同,所采取的分类建档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通用的分类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依据产权人姓名进行分类。按照产权人姓名进行分类,主要是根据产权人姓氏的首字母,按照26个字母的先后顺序,来对产权档案进行分类排列。此类方法操作简单,能根据产权人姓名迅速定位产权档案的排放区域。缺点是当所属辖区范围比较大,库存产权档案比较多的时候,出现“同名同姓”的概率非常高,无形中,增加了产权档案调阅的难度,降低了档案利用的效率。此外,由于中国姓氏的分布存在覆盖面广、相对集中的不均衡现象,所以,随着房屋产权人的变更,某些姓氏下所包括的产权档案越来越多,而某些姓氏下的档案一直较少,导致档案存放的“马太效应”。为了协调馆藏,档案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倒架,而这正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大忌”。以南通市房产档案馆为例,目前,馆内产权档案约计60万册(卷),如果对某一类目下的档案进行倒架,势必对馆内档案排放的整体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工程量非常之大。而且,随着产权档案的快速增长,倒架也随之更加频繁,严重影响了产权档案的保管利用及档案馆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按照行政区域、街道、门牌号码分类。按照行政区域、街道、门牌号码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将产权档案分类,每一区域的档案分别存放于该区名的位类之下,然后,再将各区名下的产权档案按照街道名、门牌号进行细分。该类方法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产权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所属区域名称、街道位置等,些许的偏差都有可能造成死档。此外,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行政区域范围、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都在发生着变化,而这些变化,势必影响档案馆馆藏的整体格局,每一次的变更都需要档案馆对馆藏进行调整,极为不便。

2.3 按照丘地号进行分类。丘地号是指以图幅为单位,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用数字“1,2,……”顺序编号。此分类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将同一区域、同一楼盘内所有产权档案集中到一起,能直观看出某一房屋的产权转移情况,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动态管理。

和上述两种产权档案分类方法相比,按丘地号对产权档案进行划分排架的方法运用范围相对广泛。1990年,我国颁布了《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房屋产权档案的分类进行了分析,认为采用丘地号编制分类方案较为科学。所以,在我国范围内,按照丘地号对房产档案进行分类的房产档案馆相对比较多。

按照丘地号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优点:

①稳定性。每一幢楼房都有自身的丘地号,它既不随行政区域、街道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产权转移、权证号码的变更而发生变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档案的动态管理。

②排他性。按照丘地号进行产权档案的分类,房屋与地号之间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各房屋之间互不交叉、互不相容,专指性比较强,能极大地方便档案的查询及利用工作。

③关联性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楼盘内几幢房屋地号相近,产权档案在分类、排架时比较集中,这样,可以很好地把握楼盘的整体情况;另一方面,是指随着房屋的多次交易,产权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如果采用丘地号来排列产权档案,历次的产权转移产生的档案不会因时间的间隔而被人为隔离。各产权档案依旧排列在预设的丘地号之下,能清楚地看出某一幢楼内每一个房屋的产权变更情况。

第7篇

房屋产权变更需要的手续有:

1、办理申报。房屋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登记。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办理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

4、颁发房产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房地产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 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在学好、用好《物权法》基础上, 把理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制, 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落实在市委市政府对房管工作的要求上, 落实在广大人民群众对房管工作的期望上, 落实在正确全面地履行好房管工作的职责上, 从而有力地发挥房地产行业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1 当前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镇居民和村镇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及房屋权属登记量的与日俱增, 房地产权属档案数量急剧增加。全国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多数城市设置了专门的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及档案保护设备, 实现了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 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也有部分县(市) 权属档案管理的现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处在停滞不前的状态, 阻碍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制度不健全, 缺乏依法管档的意识。

建设部从 1982 年始, 就多次对产籍资料的管理发出通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于 2001 年 8 月 23日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对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利用及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 却不能依法管档, 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考核制度、严重存在人为的随意性。如某房管部门权属档案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任凭产权登记人员随意将档案拿出、增删, 有可能给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损公肥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可能给国家、给房管部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教训极为深刻。

1.2 档案利用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 影响作用的发挥。

目前除大部分城市已利用计算机全面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外, 还有部分县(市) 没有普及计算机管理, 仍然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管理档案。其弊病主要表现在立卷、归档时间长, 查阅利用检索慢, 工作效率低, 不能满足产权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3 档案管理队伍的素质还有差距。

目前档案管理队伍特别缺乏档案管理的专业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档案管理队伍面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任务,对新时期档案管理队伍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而当前档案管理队伍的现状离新时期档案工作任务和要求差距很大。据统计: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知识结构单一、专业技术不过硬、现代技术不熟已成为档案专业人才队伍的通病, 当务之急, 要减少差距,就要提高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的素质, 概括地说就是从事档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加快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 使档案工作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对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减少直至消灭这个差距, 是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素质培养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的课题。

2 做好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务求实效、依法行政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灵魂。

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中要求真务实, 务求实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也是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服务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 基本上每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 不搞形式主义, 不弄虚作假, 不摆花架子;尊重客观规律, 运用科学的、开放的思维方式来指导工作, 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法》及《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使权属档案事业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治档”还要做大量的工作。权属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面极为广泛。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规范, 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法律法规, 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考核制度, 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档案管理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 不因人的更替而受影响。

2.2 创新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发展的动力。

首先必须创新观念, 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 随着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 必然要在服务意识和工作观念上作相应的转变,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体就是要把工作职能转移到行政管理与提供服务并重上来, 增强为民服务观念,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 就是要转变工作作风, 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也要加大对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群众了解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而支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提高科技水平, 搞好现代化管理服务。

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权属档案, 是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唯一途径。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 广、精、快、准是信息化社会人们信息需求的基本特点, 从我们利用计算机管理权属档案的实践看, 既可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重复劳动, 又可杜绝人为的随意性, 避免管理的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 及时地满足产权管理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更有效地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市) 房管部门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实现现代化管理是社会发展和房产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尽快地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档案信息的录入、检索、编目等工作, 提高档案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效率, 更好地为产权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们必须积极倡导、推广、应用新技术, 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

2.4 拓宽乡镇产权发证业务, 是今后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多数县的大部分人口都分布在乡镇农村。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 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居民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居住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制镇的居民将大幅增加, 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 形成新的乡镇集贸市场, 向商品化、工业化推进是各乡镇未来发展的趋势。从这点可以看出, 县级乡镇房地产市场蕴含着巨大的潜力。

2.5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 作为一部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实施, 使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有关法律依据更为完善、明确, 对推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尤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物权法》的出台使我们增加了许多新的工作, 原有的一些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的要求, 特别是我们现行的一些规定、做法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较大的距离, 某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 比如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近年来“形式审查”似乎已越来越趋于主流; 而《物权法》则赋予登记部门更多的“实质审查”责任) 。这就使我们在顺应《物权法》的要求,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特别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物权法》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对我们的实际操作具有相当大的挑战。

3 结束语

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 产籍管理来源于产权管理, 又反过来为产权管理服务, 彼此相互依存, 缺一不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 基本上每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 随着机构改革进程加快, 必然要在服务意识和工作观念上作相应的转变,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 对理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制, 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 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9篇

摘 要:将房地产登记机关合一,将房地产证两证合一,由统一机关登记并颁发统一的证书,结束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分离的现象,既是机构改革的方向,也更有利于贯彻房地产权主体一致和房地产权一同转让原则。

关键词:机关合一;两证合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界定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所盖的房屋之间的关系时,采用房屋的所有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权利人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拥有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房屋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等分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也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确立了房地一同转让的基本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嗪头课菡加梅段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在实行房地所有权一体化的国家中,房屋和土地存在一个所有权,这样避免了因房地产权的分离而导致的麻烦和不便,是一种非常简便的不动产权利安排。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制的原因,不可能实现房地所有权一体化,成为一个所有权,但是,我们法律规定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这无疑也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我们法律规定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规则,实际上相当于其他国家将房地视为一个物成立一个所有权一样的效果。只不过我们国家不是房屋和土地的统一,而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正如其他国家房屋以土地为基础一样,我国房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使两权主体一致,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利不一致带来的麻烦和不便。并由此创立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变更而变更和房屋随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变更两个总体原则。这两个原则正如在其他国家土地和房屋一同化、一个所有权的原则一样,同样易为人们理解和接受。

虽然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和土地一体,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但国家并未强制推行这一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始终未将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实际办理手续统一化、一体化,而是让两个互不相干的相互绝对独立的部门来主管与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权属在房产部门登记。这样的安排和结果,不但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同时也带来了实际中,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房屋产权,变更房屋产权而不变更土地使用权,即“两证”严重分离的现象。

将房地产登记机关合一,将房地产证两证合一,由统一机关登记并颁发统一的证书,结束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分离的现象,既是机构改革的方向,也更有利于贯彻房地产权主体一致和房地产权一同转让原则。

第10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六条  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以上证件,严禁涂改、伪造。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交验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并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二)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提交买卖契约、赠与书或遗赠证明、交换协议书或公证书、纳税证明等有关证件;

(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遗产继承证明、分家析产单、分割单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调拨、征购、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交接书和协议书等有关证件;

(五)设定优惠权、典权和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提交合同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房屋用途、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称和房屋号码发生变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条  房屋因倒塌、焚毁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灭失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房屋灭失处理报告、批准拆除文件等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遗失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持证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报载的声明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项手续的,可以委托人持书面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证件代为办理。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共有人有自愿放弃产权的,应当出具弃权书。

第十三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一)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的;

(二)位于已经确定的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三)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

前款第(二)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都必须予以协助,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城市的房屋产籍,并应当根据保持产籍完整和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产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变动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利用房屋产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者在房屋产权登记和验证工作中久拖不决、故意刁难房屋所有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的单位、个人在本省城市的房屋的产权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本办法。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文章作者:勤勤恳恳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22日11:45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大量的商品房、房改房屋涌入市场,房地产交易日趋频繁,致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旧的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管理滞后,出现了如房地产开发商不按规定预售房屋、新建房屋逾期不办理权属登记、非法交易拒不办理过户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用法律手段解决,房地产市场秩序就会混乱,就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产权产籍管理作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无疑更有助于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产籍管理贯穿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用的全过程,因

此,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因此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有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管理队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指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的政策,对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等一系列的行政性的组织活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技术高、应用法律法规较多,不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还涉及到测绘、档案科学。这就要求管理人员除掌握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还要学习相关知识。 只有依法加强产权产籍管理,才能真正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产权产籍管理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设部、省政府和建设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产权产籍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宝典,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严把每一道关口,决不能偏离这条准绳,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做好这项工作,还必须坚持严把“四关”,即房地产登记确权*审查关、测绘图纸审核关、审批盖章发证关、产权产籍档案存档检验关。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加强对违反产权产籍管理行为的监察、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由于近年来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一直是重管理轻宣传教育,一些单位房地产法律意识淡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如产权单位逾期不办理产权登记、逾期不换发新证、私自进行房地产转让不办理交易手续等等。对这些现象,一方面我们要对其进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大房地产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防止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不能限期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和模式,实行产籍微机化管理。首先,将众多房屋档案录入电脑,实行微机化、科学化管理,解决查阅房产档案难度,使查阅档案发展迅速而简便。其次,电脑应用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以及抵押鉴证中,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又彻底避免了房产重复确权、登记的弊端。即在办理房产登记确权之前,都要经过电脑查询,检验该房产是否已登记,才给予受理登记。再次,在抵押登记中,有利于严格把好抵押登记关,维护了房产抵押贷款市场秩序。 网络业的发展,为房屋产籍的充分利用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构建了操作平台,消费者可以在此查阅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寻求法律支持,还可以了解市场行情,拓宽采购渠道。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建立网站可以对用户作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准确了解资料或做出正确理性的购买决定。同时,也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日趋实现动态管理,做到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向着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靠拢,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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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

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