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1: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广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正规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大量的广告吸引患者及疑似患者就医,收取高额费用,牟取暴利。这些广告大体有几类:一是治疗的全是疑难杂症,如乙肝、癌症、皮肤病、男女性病、糖尿病等世界性的医疗难题。他们随意夸大治疗效果,对专家的话进行断章取义的利用,或宣传是祖传秘方等等;二是医疗美容方面的,如丰胸、割眼皮等,这些广告造成患者毁容的很多;三是一些增高、增智类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一到开学,临考试了,增智的就出来了。四是炒作一种新概念的保健药品或食品,如减肥产品、洗肺、洗肠、戒烟等,一种概念炒作一二 年,挣了钱接着换其他产品;五是补肾壮阳类产品,铺天盖地的广告让人看了感觉大部分中国人都肾虚。这些广告的特点都是夸大治疗范围,夸大疗效。广告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有的是打着义诊、讲座形式,有的是以患者、专家的名义,有的是以明星代言,如北京新兴医院。
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多次联合整治医疗广告市场,但收效不大,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主要是各种利益在作怪。
一、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比较分散是造成混乱的主因。目前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是由多个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广告内容(药品的广告内容由省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审批),在广告后,监管为工商部门。广告之所以欠真实性和准确,是由于监管环节存在真空地带。如果政府部门在审批成立医疗机构时把关严格些,对医疗广告的审批、监管能再严密些,情况就会有所改变。工商部门现在只对主要的媒体、客户进行监管,各地对把握的尺度也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是时紧时松,这自然导致有漏洞可钻。比如北京新兴医院,一开始在各大媒体刊播大量广告,后由于媒体质疑,工商部门介入后,其宣传受到影响,但没过多久,广告又在很多媒体播出。巨额的广告费必然由患者来买单,曾有女记者暗访新兴医院,当即被诊为不孕,可见医院的诊断是多么的草率。北京新兴医院不过是众多此类医院中小有名气的一个罢了。
非正规医疗机构已形成全国网络,某省查得严,无法刊登广告时,便马上转战到其他省,省城不行时,马上到地区媒体广告。这些医疗机构的公关能力、手段都非常强,这也是监管难的重要原因。
二、媒体难以集体自律也是监管难的原因之一。由于医疗广告是媒体特别是部分弱势报纸、电视台、电台的重要广告来源,一旦取消非正规医疗、药品广告,就会造成他们收入的大幅度缩水,使他们度日维艰。虽然各家媒体都明白,违规医疗广告会损害自身的形象,透支媒体的公信力,对媒体的长期发展、品牌塑造起反作用,但由于媒体竞争加剧,广告经营部门承担着高额的创收任务,对有些打球的广告也只能挣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即便是强势媒体面对如此诱人的巨额广告市场也难以割舍,同时他们也担心把这些资源全部让给弱势媒体后,弱势媒体会积聚力量更有力地与强势媒体竞争。
如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还患者一个诚信的环境,我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立法,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也可借鉴国外对药品广告的立法,对涉及到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出规定,使医疗监管有法可依。
比如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
英国广告行业委员会是英国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内非广播性广告和促销法的机构。该委员会有关治疗、保健和美容产品的广告法规明确规定:对产品介绍必须准确,广告中不得有导致患者自我误诊的言辞......广告商不得利用人们的担心与焦虑推销药品等。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其具体规定除了与广告行为委员会的法规大体一致外,还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药品广告等等。
相比而言,我国的广告法及有关药品、保健品等方面的法规条例较为粗糙,有许多可打球的地方。只有完善了法律体系,执法者、经营者才能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先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各环节的管理权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家,由他们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对医疗广告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其次,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广告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实施有效管理,还应适当修改《广告法》,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明星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完善刑法,加大惩处虚假医疗广告制作者和者的力度。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刊事责任,但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就算患者想申诉,也面临着鉴定难的问题。像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药物广告的法律规定,其目的都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有专门对误导性特别是欺诈性广告进行长期监督的药物管理委员会。他们的消协有权代表消费者对于误导或欺诈的广告商进行应诉或。我们也应加强消协在维护患者利益方面的作用。
三是医疗行业、广告公司和新闻媒体应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尤其医疗行业必须铲除游医、假药、非正规诊所生存的土壤,这才有可能彻底清除虚假医疗广告。
四是对医疗广告的媒体进行限制。如不能在大众媒体刊播,只能在医疗专业媒体刊播医疗广告,大众传媒只能刊播医院的形象广告。就像烟草只能在户外媒体做广告一样。
“医药广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繁荣过,也没有像今天这样令人担忧。”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长春市政协主席张元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用法规来严惩虚假医药广告。(3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医疗广告让消费者难辨真假,严重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健康。“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目前医疗广告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就对虚假医疗广告泛滥、误导群众等现象给予了强烈抨击。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然而为何虚假医疗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罚屡犯?
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人民法院就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一案,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判处四名虚假医疗广告的者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当数目的罚金。就是这样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的虚假医疗广告案,居然被称为“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由此可见,生活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加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的确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过轻的刑期使刑法在违法广告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民事方面,《广告法》虽规定,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无疑是隔靴搔痒。而且这笔钱早已被加到成本里由消费者埋了单,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虚假药品广告盛行,要杜绝虚假医疗广告,让消费者不再“吃错药”,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切实加大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而这需依赖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还消费者一个真正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消费意识,避免盲目上当。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结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目标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决定今年年底前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整治重点,增强责任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
卫生部公布: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本刊讯卫生部4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0日,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省市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卫生部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政策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6月底前须建广告诚信档案
本刊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媒体广告的监测,在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还要做好对广告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行业动态
欧盟将出资31亿美元促进新药研发
本刊讯近日,欧洲发起了一项价值20亿欧元(合31亿美元)的药品研发计划,以重振昔日“制药帝国”雄风,并缩小与美国、亚洲的制药差距。
创新药物计划(InnovativeMedicinesInitiative)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布,该计划向学术机构和小型公司提供资金,以攻克制药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计划将围绕药品研发的普遍性解决措施展开,因而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在竞争中获利。
据官员介绍,欧盟将在7年内出资10亿欧元,大型制药公司则提供等值资助以提供人员和设备。第一项研究计划在2009年启动,另有大量计划需多年才可产生实用性结果。最初研制将侧重糖尿病、大脑紊乱和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和传染病将在随后涉及。
该计划的最大目标是预测新药的安全和有效性,这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核心路径计划”(CriticalPathInitiative)类似。
研究进展
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在渝研制成功
本刊讯日前,在重庆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LED手术无影灯研发”的支持下,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攻克了矩阵阵列式大功率LED(半导体)芯片技术,成功开发出色温连续可调的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标志着重庆市LED医疗照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年初,百度公司将“血友病”贴吧卖给医院的事件一波引起千层浪,遭全国舆论批评,主要原因是医疗广告在搜索引擎上竞价排名推广,导致虚假医疗广告频现。
在3·15到来之际,今天上午,瓷娃娃罕见病中心、亿友公益等组织代表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一封1687名网友的联名建议信递交给工作人员。呼吁加强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督,将网络虚假广告关进笼子。
反映问题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泛滥
建议信中提到,目前存在网站不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例如,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限制,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所有的互联网医疗广告很多均未按照此规定执行。
目前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疗效,具有迷惑性词汇的现象。这些虚假医疗广告不仅让患者上当受骗,甚至因此贻误治疗时机,对广告受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相反,如果能规范医疗广告也能促进医疗产业的有序发展。
建议信中还提到,新版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现状是,很多常用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显著辨别性。
除了网络广告容易混淆视听以外,建议信中还提到举报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难的问题。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建立、健全了针对传统大众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的监察机制,但是由于互联网广告传播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仅靠工商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监察所有的互联网广告。因此,有必要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协助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追踪用户侵犯隐私
建议信中还提到,公民在某网站浏览网页时,其用户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通过加密存储在用户电脑里,形成Cookie。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者是浏览加入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
Cookie技术给公民便捷上网带来方便,但是过度使用Cookie,会侵犯公民隐私。2013央视“3.15”晚会就曾集中曝光了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提出建议重点整治竞价排名医疗广告对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处以重罚
记者了解到,建议信当中,还对《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建议信中建议,“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得用‘推广’代替‘广告’,且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对广告活动者利用Cookie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应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若工商部门判定举报者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承担举证成本。
现场手提鸟笼寓意把虚假广告关进去
上午10点半,五名患者代表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这封联名建议信交到了工作人员手中,其中一名代表还拿来了鸟笼,寓意将虚假广告装进笼子。
新余整治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
10月至11月,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对下列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即: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未经审批擅自的药品、保健品广告;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广告;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集中整治过程中,该局将依法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媒体的药品、保健品进行监测:一是加太对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品的抽检力度;二是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三是对辖区内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网站予以曝光;五是对有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行为又屡教不改的涉药单位,将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的频度和力度,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使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
漳州食药监局多措并举
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2009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教育药品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要求自觉取消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第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法规进社区、进农村等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违法药品广告的危害,教育公众不轻信、不传播虚假药品广告。第三,加大监测力度。指定专门人员每天收看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节目,对各药品经营企业经常进行巡查,重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广告药品进行及时查处。第四,开展跟踪检查。针对电视播放、报刊、发放传单等形式的非法广告进行针对性跟踪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广告的抽验力度,依法严肃处理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乌海工商局动态监管医疗广告市场
乌海市对医疗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举措包括:一,把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依法停止广告。现已对1户广告媒体、3户广告者予以警示。二,要求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分别对2户设计者、4户制作者和1户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三,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2户广告媒介单位限制其广告资格。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目,要求明示“本栏目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南京对药品广告实施24小时监测
江苏省南京市对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又出新举措,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10月23日正式运行,可实现对市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24小时全天时、全频道监测。
通过事先制作的广告模板,该系统能自动识别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并根据广告时段、内容和频道,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查询和分析,有效弥补过去人工监测覆盖面有限、效率不高等缺陷,并在固定和提取违法证据、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9年初至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70余条,5个广告药品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而24小时广告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将大大增强南京对违法广告的监测能力。
益阳食药监局整治违法药械广告
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同步”监管措施,在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市药品广告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药械广告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理用药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做到监测与移送同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实施网络化管理,划分区域责成专人对辖区内的电视、广播节目中的广告进行全天候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2009年以来,累计检查发现违法药械广告14件,按照省局部署对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批次,在确定范围内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第二,做到监管和宣传同步。积极与市广播电视局和工商部门进行沟通,敦促媒体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进行修改或停播,与相关部门联手,开展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标准》的宣传,通过制作电视节目、散发传单、制作专栏等方式教育群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增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第三,做到监管与专项整治同步。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维护药品广告秩序,共查处3起违法药品广告,并及时移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函告电视台要求停播违法药品广告。
云南惩治89家医疗机构违规广告
据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统计,9月底前全省共检查了218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其中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91家,查处89家,其中,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1家,警告46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7家,罚款3家,吊销科目2家。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在年初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例投诉医疗器械经营店入手,对案情进行解析及外延,着重阐述了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查处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指出了在执法过程中哪些情况应当予以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关键词 卫生监督 医疗器械 无证行医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线索,称辖区内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无证行医,使用虚假医疗广告经营理疗器械,市民在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的介绍下,花了上万元买来一部据说可以“活血化瘀,治疗疾病”的按摩理疗床,但经过尝试没有任何效果。
接到投诉后,新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按照市民提供的地址来到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场所外张贴着许多花花绿绿的广告,上面写着各式各样的宣传内容,包括包治百病,益寿延年等等,在场所内有五六名老年人躺在按摩理疗床上进行体验,据这些老年人称,场所经营人在宣传按摩理疗床的各种功效之后,邀请他们亲身体验,觉得好可以买,不好也不收费。
经过调查核实,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虚假夸大的医疗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医疗宣传广告的行为。
法律适用
查处这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有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活动,如外科手术,美容手术等,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此外有一些较难认定的医疗行为如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以及理疗等,日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查处依据,需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医疗美容项日分级管理日录》显示: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光疗等属于医疗美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上述服务,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经营的器械开展上述医疗活动,即可依法查处。对于理疗行为,根据卫生2004年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 373号)确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因此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理疗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疗器械场所开展医疗活动,还可以依据医疗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例如某些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会像本案一样使用一些夸大性的语句来推销产品,使消费者相信其医疗功能强大,根据卫生部2006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照非法行医处罚。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内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认定了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周边小区放置有五块“免费体验活血化瘀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广告牌的事实。但在经营部内部,发现体验的医疗器械虽然名称叫“按摩理疗床”,但实际仅仅存在按摩功能,经认定不属于理疗行为,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不足。经过讨论,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立即拆除设置在周边小区的医疗广告牌匾,择日予以复查,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广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验总结
在广告已成为一大产业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广告。广告成为了商家们攀飞的神话,也成了他们意欲占领市场的法宝。广告已经成为企业促销必不可少的手段,有效地使用广告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就医疗药品市场来说,虚假违规广告铺天盖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其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一、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现状及危害
(一)恶性竞争导致医疗药品市场的紊乱。随着现代人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医疗药品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选购,他们大打广告牌。夸大其辞,过份渲染已成为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病,更有甚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二)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危害。日益猖獗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在误导消费者,导致患者们盲目投医,相对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可能使病患者的病情被耽误或恶化,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更有一些所谓的治疗各种性病的恶俗广告成为了老百姓们眼前耳边挥之不去的垃圾。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手段(一)假方案挣脱法律束缚。不法广告公司会利用对法律熟知的优势,帮助广告主寻找漏洞、打球。他们往往会设计多个广告文案:首先是设计一个内容简单到只有单位或药品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用于报审批部门审核的文案,然后就会从不同角度设计多个文案备用,有突出治愈率的,有用患者作证明的,有用专家出场的,这些文案中所有违法的语言和手段都会用上。(二)规范版本套取广告批文。按照规定,要想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条都必须经过审核并分别拿到批文才行。
(三)媒体、广告公司互相串通多版本。按正常程序,媒体必须对广告批准文件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各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因为广告公司很多是媒体直属的,或者与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批文视而不见,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套用一个广告批文,用不同的版本进行刊登或播出。
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的原因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二)广告公司、媒体单位的不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广告公司和媒体单位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广告依旧。造成了众多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出现。(三)消费者的盲目追从。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容易被一些具有华丽外表的广告所左右。对于那些患者来说,承诺能给他们解决痛苦根源的广告词极具吸引力。
四、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其他内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国家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首先是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另外要求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刊登或播出。最后,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湖南省打假行动。整个2005年,各省工商部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打击虚假医疗、药品的工作。2005年4月21日我省“打虚假、树诚信”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省工商局周森保副局长指出,近几年湖南广告业发展很快,2004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20亿元,比上年增长25%,高于我省GDP增长速度。但当前广告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影响到整个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动一开始,省工商局就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以周森保副局长为组长的广告专项政治行动领导小组,随后将《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迅速下发到14个市州工商局。此外,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广告监管的四项制度,分别是《广告检测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新闻出版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等。为了肃清虚假广告市场,省工商局采取了“自查自纠与强化监管的整治模式”:一是整治单位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增强责任意识;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举办了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和广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班,增强了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防范意识;三是加强广告检测,着力规范教育;四是加强广告督查,及时进行指导;五是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该活动从2005年4月一直持续到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6万多份,监测广告99588条(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广告27829条(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2831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等,另外对湖南教育频道、湖南公共频道、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建议函,对4家媒体的8名广告负责人追究了政纪责任。
五、对未来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自律。中国报纸受利益驱动,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版面的转让现象,这有赖于媒体的自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把一切变形的、不合法的出租出售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同时对报纸版面的委托,也要加强管理。要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入口,对于委托单位的性质、规模都要有一个限制。另外,报社应牢牢抓住版面的监控权。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表示,近日“魏则西事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不过,最后的处罚结果指向何处仍不得而知。独立TMT行业分析师付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百度的问题是典型的O2O问题,其根本是线下行业出现了问题。“让市场自由竞争短期内还做不到,真正规范市场还是靠有关部门加强对越界行为的处罚。”
事实上,百度今天的遭遇,谷歌也曾在美国遭遇过。只不过,谷歌最终还是靠独特的商业模式和政府监管,渡过了这一难关,重新获得了用户的信任。
双重监控
2008年,谷歌公司广告部门员工为了获得利润,主动帮助卖假药者规避其公司的合规审查,使得大量假药、走方药、非法药物(如类固醇)广告出现在用户的搜索结果页中。
2009年,这一事件遭到媒体曝光,美国联邦调查局正式起诉谷歌公司。2011年,谷歌在付出了5亿美金的高额罚金后,与美国联邦司法部和解,避免了被起诉的结局。
这是美国在线广告行业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一笔罚款。和谷歌2010年8.5亿美元的净利润相比,5亿美元的罚款几乎占据年利润的一半。
与此同时,由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谷歌还不得不同时拿出2.5亿美元作为对股东的赔偿金。谷歌时任CEO拉里·佩奇对外表示:“我们当年不应该把那些非法广告放上去。”
随后,谷歌建立了自动广告过滤机制,每年预先屏蔽的违规广告多达数亿条。这一事件在美国互联网行业引发了巨大的反响。美国政府的处罚表明了监管的态度,即医疗广告违法,显示广告的网站将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在谷歌网站投放药品广告的药店,必须获得美国政府颁发的互联网药店执业认证(VIPPS),处方药的网络广告商必须获得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管局(FDA)和美国药房理事会(NABP)的认证。
正是有了政府的强势介入和谷歌公司的双重把关,使得其网站上的虚假医疗广告开始渐渐减少。反观国内,谷歌的“门徒”百度公司因虚假医疗广告已经多次被曝光,迄今为止,仍未见到相关部门给出有力的处罚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竞价排名是商业性质的推广,必须要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法里关于食品、医疗、药品等涉及到生命健康的商品,审查是非常严格的。”
而在另一些法律人士看来,处罚不力是虚假广告在互联网平台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罚款最多只有区区数万,与在线广告的巨额的收入相比,远远触动不了网站改变的决心。
商业轨迹迥异
记者了解到,除了美国,日本《医疗法》对医疗广告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向搜索引擎支付费用,搜索引擎将搜索结果提前,也属于“医疗广告”,受到《医疗法》规范管理。
此外,医疗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网页弹窗广告这种付费网络宣传形式,也将作为医疗广告受到限制。如有违反《医疗法》,将会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30万日元以下罚款。
从美国和日本严苛的监管看出,关键词竞价无疑是属于广告的范畴,理应受到监管。但是在我国,这个商机巨大的领域属于监管的空白。此外,百度过于依赖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也决定了它的选择。
百度与谷歌的主要盈利来源都是搜索广告业务,搜索推广是根据网民的搜索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提供相关的企业推广信息的一种营销服务。其中,谷歌90%以上的盈利来自广告收入,百度的大部分收入也来自广告。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百度竞价排名按照访问数量计费,即对搜索关键字出价越高,此关键字搜索的结果中排名就可能越靠前,点击的人数就可能越多,广告效果也就越好。
而Google主要的广告模式叫Google Adwords(Google关键词广告),是将关键词卖给出价最高的广告主,然后广告按出价排序出现在搜索结果右侧。
不难发现,Google的广告和搜索结果是分开的,左侧搜索结果仍按访问量、用户喜爱度、外部连接等专业标准来排名,广告关键词只展示在右侧。
一、非法行医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服务收费过高,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不足,医疗收费价格受到严格控制,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不到体现的情况下,一些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出现开“大处方”、卖贵药、作不必要检查等消极现象,致使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过快,加重病人负担。现在正规的医疗机构集中在县以上的城市,占社会人口不足20%的大中城市拥有80%以上的医疗机构、人才和经费,而拥有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则缺医少药。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技术力量相对缺乏,技术水平欠佳,人员分布设置不合理,部分医生医德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老百姓不满医院的服务而不愿到医院看病的矛盾,与非法行医无竞争力,为非法行医留下生存空间。
2.立法的滞后。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逐渐走上法制轨道。但一些医疗卫生法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显得法规滞后,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有相应的义务条款,但是没有违反义务所对应的罚则。因《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条里的金钱罚已经不能很好的对违规者产生威慑作用。
3.监督管理不力。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社会性公益服务的医疗机构是一种“父护”关系,从管理的角度还带着一定的保护作用,卫生监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还得看卫生行政机关的眼色。特别是打击外包科室、院中院的问题上,总存在着受医疗机构保护的灰色地带。有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卫生监督的发展还存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理顺、处罚程序繁琐、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欠缺等诸多原因,导致卫生部门的监管不力。
4.卫生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发生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变化,卫生人才逐渐趋向饱和,特别是近几年中等卫生学校的学生或地方卫生学校培训的学生进入医疗机构的门槛相对提高,很难就业。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一些成教及中等卫校学历的毕业生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许多因进不了医疗机构又不能报考执业医师的学生便流向社会,为生活所迫利用所学的医疗技术,在城乡或人口集中地方设立诊所,开药房,成为常见的非法行医群体。
5.医疗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某些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虚假医疗广告和以信息介绍为名的医疗广告在一些媒体上依然屡见不鲜。它们或者针对患者担心隐私暴露的心理,打出专治疑难杂症的招牌;或者大肆吹牛许诺,宣称有祖传秘方、民间偏方,能包治百病,这都是利用部分患者科学卫生常识的缺乏以及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给患者造成误导引诱患者上钩。
二、防治非法行医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卫生事业良性发展。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优先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针对目前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国家应统筹兼顾,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卫生事业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政策,尤其是财政投入政策,确保卫生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保证卫生执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人员的经费和业务经费,抓好卫生国债项目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与兑现。同时各地应该加大力度发展社区卫生医疗和农村卫生,逐步加大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最终达到全面医保,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卫生服务。
2.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基层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特别要注意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网络建设,促进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并对群众意见反映集中的地区和机构加强执法检查。逐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力开展综合执法,总结经验,让卫生部门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了整合、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公平和效率,不干预、不阻挠监督执法工作,对依法行政和卫生监督工作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的颁布,非法行医罪中存在的争论得到了缓解,而作为直接调整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医疗行为法律法规,建议有权部门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立法中注意金钱罚和资格罚的有效结合,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完善相关义务条款所对应的责任。另外,对于在条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参照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列出一些具体的情况,以便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以开辟专栏、召开新闻会、通报会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又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查办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注重对社会、群众的宣传,更重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教育。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集中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卫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同时将法制培训列入医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作为干部职工考核、评先、晋职的重要依据。
5.合理培养卫生人才。对目前社会办的医学教育进行综合治理,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联合行动,对一些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坚决予以取缔,对条件好的应鼓励和引导他们多为基层培养一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完善订单培养模式。合理培养卫生人才可以减少和制止不合格的“医生”出笼,以保证医师队伍的素质。同时应对不能报考医师资格的毕业生做好疏导工作,为其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将他们向缺医少药的乡村充实,解决就业矛盾和增强乡村医疗机构实力。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