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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

时间:2023-06-01 08:52: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伦理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伦理学

第1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共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公共行政学的编写也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众多专家学者都为此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张康之教授撰著的《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以下简称《寻找》),是一本现代行政伦理学的开拓性著作,它的学术观点和思想内涵前卫,但这种前卫并未带有浮华之气,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严谨和历史的厚重。笔者通读此书,感触良深,受益匪浅。

一、视角独特,研究深入。

纵观20世纪公共行政理论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思想倾向,它们彼此各有继承和对前一种思想的批判。一是以威尔逊等人的政治为代表的主流行政学,它是以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为前提的;之后是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代表的,强调公共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技术化。这一理论学派回避公共行政的价值考量而变得工具化和实用化,并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弊端;三是60年代以来,以哈贝马斯、布坎南为代表的交往行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出现,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假设推广应用到了政治和公[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共行政领域,这一理论试图克服现代官僚之理论的弊端,揭示了现代公共行政“思想模型”中的各种缺陷。

《寻找》采用了理论与实践一体性的视角,把对上述公共行政伦理学经典著作的历史研究与对现代中国的行政实践经验总结结合起来,从伦理视角出发,在理论分析的同时揭示了公共行政发展中的问题,对如何超越官僚制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官僚制体系和全球范围内的行政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新的伦理化方案,认为整个20世纪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放弃了它的伦理向度。对于公共行政这一缺陷的救治问题,作者作了严肃的思考,从公共行政的制度、程序、行政人员的行为等方面提出伦理化的方案,特别是创见性地提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可以拒绝权利这一大胆设想。这表明作者试图寻找建构现代公共行政新范式的理论基础的努力。从伦理、哲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行政问题无疑是为深入研究公共行政开辟了一片崭新的天地。

二、释论相间,立意高远。

《寻找》较深刻地揭示了韦伯官僚制理论的内在矛盾,即它的所谓“科学化、客观化、形式化”所构成的工具理性与西方文化的人文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也就是说,作为韦伯官僚制理论支柱的合理性、合法性等,使它在实践中否定了人性、人的价值、人的个性、人的主体精神等伦理文化因素,而这也恰恰就是它的种种弊端的一个根源。

面对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这一近代行政学说史上有着重大贡献,并且长期以来在西方行政管理中起着支配作用的理论;面对因时代的发展而在实践中逐渐显示出弊端、成为行政改革试图祛除又不可逾越的障碍的官僚制理论,作者并未仅仅停留在弊端的分析上,而是通过研究如何借鉴韦伯官僚制理论的有价值成果,超越工具理性,超越现代官僚制的体制设计,把现代行政学的理论和实践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作为自己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阑释公共行政的缺陷的救治,提出公共行政的伦理化方案时,作者把视角更多地投向现行公共行政的现实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其解决的方法,在作者看来,充分肯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作用,是“超越官僚制”的根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在“公共选择”理论指导下的“重塑政府”改革,惟一一条正确的思路是将价值理念引入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中,走公共行政道德化之路。

对于公共行政道德化的畅想,作者更是进行了特别详尽而深入的释解。反思篇与畅想篇叙议结合、纵横相间、理论联系实际的释论方法,更是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建造公共行政的道德框架的内容。

三、深入浅出,实践性强。

公共行政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重视自身的价值取向,特别是道德取向,这是公共行政管理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寻找》一书为公共行政道德化提出了两个基本向度。议事制度和体制层面的道德化,即在制度安排上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体制;同时能对行政人员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激励作用。二是行政人员个体侧面的道德化,即要求行政人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在行政行为中从道德的原则出发,贯穿着道德精神。公正地处理行政人员与政府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和与公众的关系。这两个基本向度是对立统一的,张康之教授认为,没有制度的道德化,行政人员个体的道德是不稳定的,但如果没有行政人员的道德化,那么[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制度道德就会因失去微观层次上的坚实基础而成为空洞的教条。

在制度与个体这两个向度的基础上,公共行政道德化的基本框架也为未来的服务性公共行政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让政府活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成为政府的存在目标。这种行为和活动的性质上是服务性的,是以道德化为特征和以服务为内容的,这就是我们所期望的服务性政府。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有助于提高政府能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对行政机构、行政体制的变革,更应是政府能力的提高。

上述观点,对我们的政府工作无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者做好工作也大有裨益。

四、高屋建瓴,理论结合实际。

作者在谈到行政改革的问题时,非常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突出反映在用了大量的篇幅研究超越官僚制的实践努力,试图描绘出一条克服官僚制弊病的道德化出路。国内外行政改革的实践证明,不注意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没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就不可能真正超越传统的官僚制,也就无法建立起现代化的、科学的行政体制。所以,作者在探讨我国行政改革的方向时提出“在道德价值的确立中实现以德行政”。

《寻找》一书的最大的现实意义莫过于为当前中国的行政改革提出正确的方向。依《寻找》的观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与发展应当走“以德治国”的道路,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德治传统的回归与超越。

“以德治国”的关键是以德行政,这需要从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建设开始。行政职业道德是由公务人员的个人伦理道德向行政组织层面伦理道德的过渡。首先,要突出制度道德的内容,为行政人员道德意识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空间。其次,要加强和完善对行政人员道德素质的培养和督察,在

第2篇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行政伦理的学术研究和应用也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呈现出多样性。行政伦理学已日益证明了自身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存在并逐步在研究中由边缘走向中心(Cooper,2001)。

但是,当前的行政伦理学研究缺乏对该领域内核心问题的关注,学者们未曾在围绕这些问题而开展的研究中形成系统而持续的合力,而是各自为阵,研究内容也非常分散。能够允许学者广泛地涉猎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学科优势,这反映了这个领域入世的研究态度,及其理论对不同问题的解释力。但学者对研究领域内最基本和最紧迫问题的共同关注,更是任何学术研究领域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实现这种学术研究的合力,需要行政伦理学者对该领域内的核心概念和中心问题进行界定并达成共识。我从自身从事行政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经验出发,提出行政伦理学界应该集中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希望以此来激发大家对行政伦理学领域内一些重大主题的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是什么

有人简单化地将这一问题表述为:“政府应该根据谁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抉择?”这种提问方式隐含了一种假设,即在面临道德选择时,我们只能向自身寻求个人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这种道德标准根植于、政治承诺、世俗人生观之中,可能还包括一些经由社会化过程和个人生活经历形成的,并与我们的工作环境紧密相关的更高层次的个人的道德取向。

大多数学习公共行政学的人和公共行政人员都不认可也不理解在个人自身的道德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道德视角,即“职业道德”的视角(亚当Adam,2001)。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部分应归因于行政伦理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即:未就该专业领域内具体有哪些规范性标准的问题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自然也就无法为人们提供公认的“公共行政的职业道德准则”。而且,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由于职业精神的缺乏,使得公共行政从业者很容易屈从于组织和政治命令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寻求“应该以谁的道德标准为准则”这一问题的答案时,要时刻牢记,我们所寻求的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本体论的标准,而是公共行政这一职业领域内的道德标准。从过去30年有关行政伦理方面的学术著作中,可以提炼出5项规范性标准,以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它们是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公民理论;社会公平;品德,或者说是“以性格为基础的道德”;公共利益。

11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约翰•罗尔(JohnRohr)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官僚的道德:法律及价值的思考》(1989)中提出,官僚的道德应该建立在美国传统及该传统所依存的政治价值之上,而这些政治价值则体现于美国的宪法及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之中。他认为,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美国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核心价值,而作为政治体系一员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更应该明确该体系的核心价值并确保自己能够遵守这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政府中供职不仅是经济的和职业的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因此,确立职业道德是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课题,而这种道德价值应该是具体的,是根植于政治价值、宪法理论、社会文化和社会基本思想之中的。

21公民理论公民理论的研究通常采取历史的研究方法,将公民的角色置于美国的政治传统之中并作为公共行政研究的基础。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角色派生于公民的角色之中,他们是公民的代表,是职业化的公民,是受委托的公民———即以前由所有公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现在被委托给有充裕的时间,接受过公共管理技能培训,并拥有承担公共事务所需资源的职业公民去承担了。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共行政管理者的道德责任实际上跟美国社会中一个良善公民的道德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公民理论将对以下一些问题的研究放在了重要的地位:公共行政应对公民具有回应性、要鼓励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机构对公民负有解释的义务,要将公民视为行政组织和个人忠诚的最终指向,要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力求审慎并足堪质询,提倡公民美德的养成,公共部门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的分工,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公共行政人员在接受其所在的官僚组织层级节制的约束和责任的同时,亦需培养和加强他们作为全体公民代表所应遵守的基本的道德约束和责任。

与政治价值、理论和社会基本思想相比,公民理论的研究视角并未在行政伦理学领域取得支配地位,但其作为规范性的道德取向仍引起了许多人的研究兴趣。31社会平等行政伦理以社会平等为规范化视角并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公共行政运动。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公正(justice)”是政府的中心组织原则,为此,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实现社会平等(equity)所应遵循的一整套具体的标准。自此,“平等”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但是,在行政伦理学界,我们从来就不曾独立地将社会平等作为一个核心的道德标准来研究,但是很显然,它已经成为了行政伦理的主要的规范化标准之一。

但也有学者反对将社会平等概念广泛地运用于行政伦理学研究,他们认为,由于其源于新公共行政运动,社会平等应该是公共行政学范畴的概念;也有人提出社会平等只是普通的行政伦理研究的路径和工具之一,而非核心的价值标准。在我看来,社会平等作为行政伦理价值标准的存在显然早于新公共行政运动,它虽然不是公共行政厦的唯一基石,但无疑应该在与民主政府有关的道德规范中占有重要一席。41品德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道德选择的论证,1981年,马克T•利拉(MarkT•Lilla)提出,在道德选择的问题上,理性分析方法过于简单化,在公共组织中要注重培养能与公共服务相契合的行政个性,以补充理性分析方法带来的缺陷。

平科夫(Pincoff)更是提出应该从个性的角度来理解品德。哈特(Hart)列出了人们心目中公共行政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一些个性特征:高度谨慎,道德英雄主义,对人类的关心和热爱,对公民的信任,以及对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不懈追求(1992)。并提出了“道德事件”(尤其是“道德危机”和“道德对抗”)和“道德过程”(尤其强调“道德目标”和“道德实施”两个子过程)的分析框架。在此框架的基础上,库珀(Cooper)和瑞特(Wright)则指出,作为行为潜在诱因的品德与个人所秉持的价值和原则是一致的,它并不是在个人面临道德危机和道德对抗等事件时于一瞬间形成的,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个人道德行为的实施和对道德目标的追求缓慢而持续地形成的,而这一过程恰恰是具体的道德事件(道德危机和道德对抗)得以解决的基础。品德显然是公共行政伦理标准化的基础之一。

但是,在培养品德、对特定个人的品德进行评价以为录用和任命提供支持、以及创造有利于培养优秀品德的环境的过程中,行政伦理学者应该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或者是否应该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这都是有待我们研究解决的问题。

51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也许是行政伦理领域中认同程度最高的规范标准,但却少有学者从这个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我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在行政伦理学的规范性研究中占有重要的一席,它可以作为我们的道德指南并为我们提供基本的责任取向。它不断地提醒公共管理者,要以共同利益而非有限的特殊利益作为自身行为的基础,并迫使我们不断地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古德塞尔(Goodsell)通过观察发现,尽管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公共行政的学术研究中尚未得到重视,但在政府实践中其作为一项道德准则却无所不在地发挥着重要作用(1990,97)。尤其在一些政治危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其它类似事件)面前,公共利益的概念就象导航灯塔一样为我们指明正确的方向。我们为行政伦理学提供了规范性研究的四种基本路径,这四种路径之间并不是对立和矛盾的,却远未整合成为一套连贯的、可操作的行政伦理学体系,还有许多工作留待我们去完成。

二、区域性的行政伦理准则如何与全球化的背景相适应

以上这些道德规范是针对美国的具体情况而提出来的,大都根源于美国自身的实践并与美国的历史和政治文化密不可分。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更关心的是,这些道德规范能否适用于其它国家?是否存在全球性的行政道德规范?对此,没有现成的答案可循,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尽力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意见。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签订的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国际惯例和国际项目的文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共有的核心价值,包括:自主、自由、诚信、信任及稳定(CooperandYoder,2002)。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和组织间相互依存性的不断增强以及世界范围内朝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府方向的努力,是这五项道德标准存在的基础和背景。我们可能难以得知这些价值能否真正付诸实施,但是,既然它们能够作为全世界都共同认可的价值而存在,足以表明它们至少是国际社会愿意为之共同努力的方向。正如我们希望能够就某一具体范围内(譬如美国)的基本道德规范达成共识一样,我们也力图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套超越政治、历史等差异的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

问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和文化对这些价值的理解是否一致?有的国家的政府虽然在形式上认同某些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却并未能实施该价值标准,或者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价值的真正内涵及重要意义,因此,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对某些伦理价值在字面上或形式上的一致态度并不意味着文化间的差异已经同质化或者消除了。这种建立全球性道德标准的尝试能否成功尚有待检验。此外,在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多层文化,既包括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本土的文化,又包括国际关系中不同实体的其它文化。人们在国内可能遵从于一种文化,同时在国际生活中又能够遵从另外一种全球性的文化。这种在文化间的频繁转换能否持续下去也是行政伦理学者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在我们研究的这些文件中,有关社会公平的价值并不常见。但正如艾米•楚(AmyChua,2004)所言:市场经济与正在出现的民主政治体系的混合作用可能是爆发性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当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走向民主政府,如果市场主要由少数人支配,这种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就会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产生紧张。如果缺乏对社会公平问题必要的关注,这种不平衡会导致严重的不稳定和动荡的局面。

三、如何设计组织

使其支持道德行为自20世纪60年代,到行政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存在之前,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在道德取向上并非是中立的。总的说来,官僚组织不仅不能很好地鼓励其组织成员按公共道德规范行事,反而常常会设置障碍。60年代米尔格瑞姆(Milgram)在耶鲁进行了一次实验,他在实验室构建了一个基本的组织结构,包括不同年龄、性别、信仰偏好、职业和教育水平的大约980人参加了实验。绝大部分实验对象都能够按照实验要求去做,表现出对这个临时组织的服从,甚至当要求他们对其他实验对象进行电击的时候也很少有人拒绝。米尔格瑞姆(Milgram)解释:通过实验过程中一系列逐渐的心理过渡,实验对象从相对自制的个体逐渐自愿地成为实验者的工具,并在这个过程中最终抛弃了对其自身的行为所应负的所有的道德责任。有研究发现,组织成员将大部分权利都让渡给了组织,大型组织日益成为“小政府”,而个人则日益成为“组织人”。

组织通过对狭隘市场观的强调使其成员热衷于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排除了所有道德和法律因素,以及组织之外其它各种重要因素的考量。组织日益支配着其成员的生活。美国政府对2003年2月1日哥伦比亚号事故和1986年1月28日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充分表明了组织成为实施道德准则障碍的可能性。前者的报告中清楚地阐明了“对安全有害的文化特性及组织实践被容许发展”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哥伦比亚事故调查委员会,2003,9)。

而挑战者号的事故报告则反映出,工程师们曾就发射的安全性问题与管理层争执了一夜。工程师们坚持认为,发射期间夜间温度大都在冰点以下,而助推火箭仓密封外环的韧度在低温下不足以防止过热气体的泄漏,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但是,由于在NASA(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并不存在异议反映渠道,工程师的意见并没有被听取。管理层要求这些工程师不要只想到自己工程师的身份,还要从组织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1986年1月28日,挑战者号按原定计划发射,外燃料仓发生爆炸,飞船上的宇航员全体遇难(挑战者号宇宙飞船事故总统委员会,1986)。

我在各地对公共行政人员进行培训时,要求每位参与者列举一个在其职业经历中曾经遭遇的道德问题的案例。从我27年所搜集的各类例子中,反映出的最具普遍性的问题是:组织化的层级节制,更多的时候是一种组织文化,往往会成为道德的阻碍,而且还会惩罚那些意欲按照道德规范行事的个体,有时候仅仅是提出类似的建议也会受到惩罚。

因此,行政伦理学能否通过研究,设计出一套能够允许并支持有关道德考量的意见存在的组织体系,制定鼓励道德行为实施的相应政策,对敢于直言,批判和揭发不符合公共行政价值行为的人,还要考虑如何保护其不受打击报复。在现阶段我们可能很难明确这种组织设计的具体原则和措施,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渐进改革运动的实践证明,制度设计的路径的确是非常有力的改革工具。当时,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独立的市立研究机构,作为改革智囊团。它们站在改革运动的最前沿,打碎了地方政府陈旧的政治机器,设计确立了促进效率的组织结构和过程。或许我们也需要成立类似的机构,把致力于公共组织伦理问题研究的行政伦理学家、组织发展学家和行政组织中有思想的从业者团结在一起,以创造出能够支持道德行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

四、何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人,何时应区别对待

这个问题来自于无法消除的社会差别的存在。20世纪的前半个世纪所进行的美国的渐进改革假定:为了实现对每一个公民的公平对待,我们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公民。这是对当时在州和地方层面上政治不平等现象的反映,人们由于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然而,20世纪中期后不久,美国社会的差异性不断增强,此时,“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就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的公式在已经显得过于简单化了。建立在标准化的理性考虑基础上的组织体系在面对具有巨大差异性、需求和喜好殊异的公民时显得力不从心。

结果是,许多公民在面对大型的中心化的官僚组织提供的服务时,有时候反而会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在这一对矛盾中,关键性的伦理问题在于,我们有时候需要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有时候,为了实现公平,我们又需要对不同的人加以区别对待。但是,在现实中什么时候该同等对待,什么时候该以实现公平为目的区别对待,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不一致和冲突。例如,有关残疾人的公共政策相对于有关种族划分、性别等方面的公共政策,更少引起争议,而在教育、警察和公共服务部门,这种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区别对待由于人们对标准认识的不同,实行起来也非常有难度。六年前,洛杉矶进行城市改革,计划成立一个官方的邻里委员会系统以加强市民与政府的联系,同样出现了有关“区别对待还是同等对待”的问题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首先,关于委员会所辖区域,是进行标准化的划分从而使每个邻里委员会都有相同的人口规模,还是允许人们自己决定委员会的规模,后者所产生的委员会可能在规模上出现很大差异。其次,是统一制定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还是允许各邻里委员会自主决定。绝大多数城市行政管理机构都积极提倡标准化,原因不外乎是管理的需要———效率和秩序,而选举产生的城市政务官员似乎也持同样立场,但他们是出于未曾言明的原因:控制和效率。争论的最终结果是采取标准化和差异化混合的形式。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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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罗国杰:《伦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焦国成:《中国伦理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

[4] 罗国杰:《道德教育与价值导向》[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5] 肖群忠:《道德与人性》[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6] 张初愚、张永云:《管理伦理学》[M],译本(作者:霍思谟)人大出版社,2000.

[7] 刘云柏:《管理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8] 万君宝、袁红林:《管理伦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4篇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第5篇

[关键词]器官移植伦理学思考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和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相互移植已成为现实。美国继1956年肾脏移植正式纳入临床之后,1965年又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20世纪以来,由于器官移植技术、移植免疫基础研究以及各种免疫抑制剂的进展,器官移植已成为临床治疗器官功能衰竭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我国器官移植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也有不少道德上的困惑。这些主要集中在器官的来源、摘取时机、分配方式、移植后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潜在的远期并发症、存活时间、生存质量、排队与急救的矛盾等方面。另外,脑死亡和治疗性克隆也产生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总之,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和移植数目的增加,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日渐复杂起来。

一、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1.器官来源的伦理学问题。在器官来源与获取方面存在的伦理学问题最多,最为突出的是可供移植的器官短缺的问题。供移植用的人体器官供不应求的现象一直制约着器官移植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可见,供体器官的缺口非常大。

我国器官短缺的原因有:(1)移植技术成熟,求远大于供;(2)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过于看重尸体完整性,这大大制约了器官的捐献;(3)现有捐献概念框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现有框架是“自愿捐献”,但自愿捐献所针对的人群极其有限,而且对“自愿捐献”的实施没有充分的社会配套措施,人们不知道如何捐献。(4)我国目前尚缺乏脑死亡标准,也没有相关立法。

2.尸体器官的伦理学问题。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尸体器官来源最关键的伦理学问题是知情同意问题。只有捐献者生前知情且出于自愿同意死后捐献器官才符合伦理学要求。关于死刑犯处决后器官的利用,我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的,是合乎伦理标准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公民死后捐献器官是一种利国利民的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应该推崇。因此,国家应该有明确的态度,并制定相关政策来推动与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针对目前有人想捐献器官但不了解哪些部门能够接受器官捐献的情况,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鼓励并受理公民的死后器官捐献。

3.活体捐献的伦理学问题。因为尸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人们才考虑活体捐献,而且活体捐献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器官活体来源最大的伦理学问题是“风险受益比”的评估问题。在伦理学上,不允许因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活人。因此,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4.器官分配的伦理学问题。器官是一种稀有的卫生资源,因此不可能按需分配。有专家指出,器官分配中的伦理学问题主要有微观分配与宏观分配的公正问题。在微观分配中要把握医学标准:是把需要放在第一位,还是把支付能力放在第一位?目前我国的标准基本是依靠市场化,只要有经济支付能力,就可以不充分考虑医学适应症,加剧了器官供应的紧缺度,浪费了器官资源。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而不应该是用来赚钱的技术。优先分配给谁?如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官这种稀缺资源,造成器官移植这种技术仅能为富人所享有,将穷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国际社会反对旅游移植(变相买卖),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政府应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以使器官的利用受益最大化,防止器官使用不当和浪费。应考虑逐步建立有效的、协调的、值得信赖的获取、储存和分配供移植用器官的系统,包括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

二、对于器官移植,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

第6篇

摘要:道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替,道德的内容也或先或后地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目前中国正处在传统经济形式向现代经济形式的转变过程中,经济的日趋市场化给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领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基于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把握这些复杂的道德现象,并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为当今道德建设建构适宜的理论体系,成为伦理学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社会道德 个体道德

    田秀云教授的著作《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孰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在这方面进行了深人探索。该著作由“导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三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道德的特性、价值、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社会道德”部分系统阐述了社会道德的原则规范体系,既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等重大社会领域的道德,也包括社会公共生活、职业活动和婚姻家庭等特殊领域的道德。“个体道德”相对于社会道德而言,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内化和个体化,它既包括个体道德品质和内心道德准则,也包括一定社会对个体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以及个体道德境界的升华和道德理想人格的实现。全书立意宏大、结构严谨,论述深人浅出,语言风格朴素平实,对复杂的道德现象条分缕析、娓娓道来,使读者在无形中偶有所得。

    大致说来,本书有如下特色。其一,论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全面系统性。伦理学研究有多种形式,既可以对某一领域的道德问题进行深人细致的挖掘,也可以对一系列相关领域的道德现象做出宏观把握,进而尝试建构一种指导性的理论体系,本书取后一种研究思路。作者的研究努力涵括社会伦理和道德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对道德基本理论、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各具体社会领域的道德问题和道德要求的具体分析,还有对个体道德养成的深人探究。这一系列研究由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即社会道德必需内化为个体道德,才能实现道德的最终目的。其二,关注社会生活,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伦理学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社会的道德现象,伦理学理论来源于道德现实,又回归于现实,接受现实的检验。作者既关注当今中国面临的迫切的现实问题,如市场经济道德、行政行为道德、先进文化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也关注全球性的道德问题,如网络社会伦理、生命伦理、生态环境伦理等等,并相应地提出不同领域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其三,突出个体道德,体现出作者德性伦理的致思取向。社会道德最终要落实为个体道德,获得道德主体的认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才能根本解决。作者在结构上把个体道德作为与社会道德平行的一部分,并且,不论是社会道德还是个体道德,都把道德主体定位为行为个体,认为道德的养成、个体道德的完善是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这正暗合了德性伦理以个体德性为道德理论核心的宗旨。这是对目前伦理学界过分注重制度伦理忽视德性伦理现象的一种扭转。

    本书为我们勾勒出当今时代道德体系的全貌,探索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问题,但是由于体系庞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因涉及领域较多而导致某些方面论述深度不足,对国外同一论题的研究成果借鉴不够等。尽管如此,本书仍不失为一部颇有启发性的研究成果。

第7篇

殡葬伦理,是民政部门在进行殡葬管理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规范、伦理关系以及伦理思想等,所调节的是殡葬管理工作中作为主体的民政部门和社会之间、社会和自然之间以及主体和对象(人民大众)之间的伦理关系。具体来说,殡葬伦理在民政工作可以体现为三个方面: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生态伦理问题以及改善民生。本文试就这三方面对民政部门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中所体现的伦理意义进行探究。

一、殡葬伦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在传统中以一种礼仪的形式出现,是中国古代礼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展现了中国传统中重视孝道、慎终追远等传统美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和睦家庭或家族当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伦理功能;另一方面也保留了封建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的行为,如经济耗费大的重殓厚葬、迷信阴间的存在和造成严重污染、资源占用的烧纸钱鞭炮和土葬等。

民政部门通过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有利于移风易俗。这就改变了封建陋习,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新风尚。最终,生态丧葬、文明丧葬逐渐为群众所认可和接受。例如“在葬法上,越来越多群众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在祭扫方式上,焚烧纸钱、纸扎祭品、燃放鞭炮等污染环境、易引发火灾的做法,逐步被进献鲜花、种植纪念树、播放纪念音像等方式取代,大中城市基本实现了用黑纱百花代替披麻戴孝,用鞠躬默哀代替磕头跪拜……”概言之,殡葬伦理体现为社会风俗的改变,破除封建丧葬礼俗,树立新的文明礼俗。

二、殡葬伦理关涉到生态伦理这一重大课题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过程中,推行殡葬改革,通过“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达到了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这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节约土地资源涉及的是社会发展范畴,而保护生态环境涉及的是生态伦理范畴。从社会发展方面看,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的保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由于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待民政工作,下面就生态伦理展开详细的阐述。

生态伦理表面上看来是调节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质上却是调节在与自然共存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要强调的是,生态伦理不仅是调节现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代际关系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处理好生态伦理问题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利益重大问题。关于生态伦理课题,这里无需进一步介绍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间的争论,也无需介绍生态伦理的理论条目,只需要通过事例和数据来表明殡葬方式以及对殡葬方式的改革对自然生态的影响。

土地和森林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载体。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数量,土地平均到个人就显得少了。加上扣除难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地少人多就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土地是我国首要的稀缺资源。然而,传统的殡葬方式――土葬――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往往是耕地资源),还会因为制作棺材、纸钱等还消耗大量的木材,破坏生态。改革土葬是保护自然生态的最重要部分,而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工作的核心。以下是引自《民政30年》的民政部门权威权威资料:

“我国的每年死亡人口在800多万以上,而且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有不断增长趋势。

农村大部分地区普遍兴建了公益性墓地,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了遗体埋葬公墓化,占用耕地、乱埋滥葬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全国各地平坟还田累计达数千万亩;火化率的提高,全国每年可以节省数万亩耕地,节约百万立方米的木材,节俭数百亿元的丧葬费用。

三、殡葬伦理体现民生伦理

民生伦理是从伦理学视角出发考察民生问题。《辞海》中把民生解释为“人民的生计”。在学界,把民生问题作为一个伦理学问题来研究在我国还只是近几年来才兴起的,其成果偏少而且不系统。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进华的观点,认为“民生伦理表达的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伦理关系,是对政府的民生决策作伦理的分析和道德评价的理论。民生伦理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诸如国家稳定与民众生存、政府利益与民生幸福、国家建设与民生福利、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等复杂关系,其中最根本的关系就是政府利益与民生幸福的关系。”

更有学者根据近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归纳出民生伦理概念的基本特质,“第一,民生伦理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通过民生政策表达其对民生的伦理关怀;第二,民生伦理调节着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对这些伦理关系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评价标准;第三,民生伦理的实现仰仗于政府的仁政爱民。”

由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生伦理是调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伦理关系,政府的民生政策是整个伦理关系的主导部分,而民生伦理的任务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分析、评价政府的民生决策从而得出理论。

就民政工作的殡葬管理部分而言,民政部门通过推行殡葬改革,大力倡导文明办丧事、节俭办丧事,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例如,由于火化率的提高,全国每年至少节俭数百亿元的丧葬费用。节俭下来的钱财使得老百姓可以更多地支出在衣食住行,改善自己的生活。殡葬管理既进行了国家建设也兼顾了民生福利。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来评价,殡葬改革这一民政部门的决策也是一项由政府主导的改善民众生活的民生工程。政府在其中通过民生政策表达了对民生的伦理关怀。

第8篇

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借鉴

孟子的平等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儒家仁爱思想中的伦理情怀

浅议耻感自我教育的目标指向

基于公共性的廉政伦理探究

论“敬畏生命”的生态启沃

先秦儒家生态伦理观的现代启示

科学技术的生态伦理关怀意蕴

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何者为重

文化传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西方道德与幸福一致观念的伦理学分析

前期维特根斯坦伦理价值思想初探

道家思想对构建现代生态伦理的启示

与基督宗教对话之探析

当代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困境及制度对策

社会转型中的道德自我困境及其公民伦理构思

老子的伦理思想是自然主义伦理学吗

大学生电影节与三维结构的大学生中国梦

素食主义: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饮食伦理

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中国的实现

现代化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多维审视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道德重塑问题

生态伦理与政府生态治理变革

论区域生态文明共享的生态正义问题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现代生态村居建设

伦理视阈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哈贝马斯社会整合理论批判与反思

论“天人合一”传统理念及当代应用

儒家自然道德思想与当代生态文明发展

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生态伦理意蕴

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当代意蕴

当代美国公共行政美德伦理的复兴与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欲望形而上学的超越

康德自由伦理观与马克思自由伦理观比较

协商民主论要——鉴于政治合法性的逻辑思辩

社会正义的边界审视:来自女权主义的批判与反思

传统诚信观念的现代重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先秦时期天人关系说中的生态伦理意蕴及当代价值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哲学思考

开放与超越:论胡塞尔“生活世界”的开放性意义

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从“权利”到“责任”——生态伦理建构核心转换研究

哲学走向荒野——论自然价值与生态伦理的关系

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发展的生态愿景——超越发展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矛盾求解

现代政治的人性预设——以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为中心的探讨

转型期中国人的精神困惑初探——兼谈中国精神的培育和弘扬

第9篇

【关键词】 护理; 伦理学

伦理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凝聚而成的道德心理、道德观念、伦理准则、人生理想、道德思考和伦理学说的综合。根本的伦理道德主要是清廉、奉献、无私等,而其中最根本的伦理道德则是正义。正义和公正的内涵一样,都体现了平等、安全、共同利益的价值倾向。在守法伦理中,最主要的核心内容是责任,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与义务同义,狭义的责任则专指对自己行为结果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护理伦理学是以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是每一位卫生技术人员应尽的责任。护理伦理的教育与实践需要所有护理人员共同参与探讨,管理者更要启发自己进入哲学研究,其意义本身就显示了伦理道德的内涵意义和思想进一步升华的过程。以伦理道德强化护理内涵与法律责任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合格护理人才,以保证“护理”其实际意义的存在,是一长期、艰苦、而又细致的行为工程,需要从护理基础专业教育抓起以满足人对健康需要的随意性。护理行为常常是一个人独自进行,这就要求护士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不论何时,工作态度始终如一,尽职尽责,经得起道德良心的检验。

1 基本伦理法则

医护人员治疗患者时涉及的医学伦理,是基于下列四个伦理法则。

1.1 自主原则 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患者有权利自我决定及规划生涯,并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如果在濒死之前、或意识不清时,患者的人有权决定患者的治疗,或以患者的遗嘱来表明患者的决定。

1.2 帮助原则 医疗护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患者保持生命、恢复健康、减少痛苦和恢复及维持功能。医护人员有义务协助患者获得在自己的选择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处。不过在紧急状况下,医护人员有权利做无害的治疗。

1.3 无害原则 此原则的精神在于不要伤害、防止伤害以及除去伤害。也就是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与患者都不应得到任何非必要的“医疗上”或“非医疗上”的伤害,尤其是因医护人员的疏忽及技术不成熟所造成的伤害。

1.4 正义原则 在一定医疗资源下,每一个患者都有权利获得适当的治疗。医疗资源的分配要合理且适合医疗上的要求。患者的社会地位,给付能力以及社会价值不能作为分配医疗资源的考虑依据。医护人员的责任就是为患者的利益着想。

2 临床护理中相关法规

2.1 未正确执行医嘱,而影响患者治疗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包括错记、漏记医嘱;为患者服药时出现错发药物、未正确遵医嘱执行服药;三查七对不严格,未发现液体中存在杂质、未及时发现或错用过期药物;抢救时执行医嘱不及时,以致影响治疗而未造成不良后果等行为。

2.2 未详细问询患者过敏史或未记录,漏做药物过敏试验或做过过敏试验后未及时观察结果,影响治疗的;错做或漏做滴眼药、滴鼻药及冷、热敷等;特殊检查、手术前因漏做皮肤准备或备皮时皮肤划破而影响手术及检查等临床处置。

2.3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Ⅱ°或以上压疮、Ⅱ°或以上烫伤、患者院内跌倒,经及时、短期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

2.4 由于手术器械、敷料等准备不全,术中器械护士将器械遗落到无菌区域外、查点敷料、器械不准确等以致延误手术时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手术获取标本未及时送达检验或错送标本甚至遗失标本,影响诊断或拖延治疗时间,增加患者痛苦的行为。

3 临床护理中伦理与道德

3.1 护理伦理尊重“隐私权” “隐私权”本身是一个普通性的伦理和法律概念,“患者隐私权”乃是基于作为“社会公民的隐私权”和作为“人的隐私权”而确定,并根据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而加以具体规定的权利体系。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所具有的“天赋的、个人独立”和道德自利不被侵犯。“患者隐私”是以“患者自主”为最高原则,凡涉及该领域之行为,必须要在患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这一要求,以及医方对此的伦理义务,则表达为“尊重自主”这一医学伦理原则。

3.2 护理伦理尊重“知情权” 知情同意或患者知情权也正在受到重视,已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患者有权利获知医院之间的关系、治疗及医疗人员的专业资料。患者有权力知道费用账单,并检查内容或要求院方解释。患者有权力知道医院的规则以及患者的行为规范。患者有权利被告知,是否进行人体试验或临床研究,且有权利拒绝。患者有权利要求医院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所要求的服务做出合理的响应。而医院在紧急时,必须提供评估、服务及转诊。在情况允许下,转诊之前,患者有权利得到自己全部的病历资料及解释。

4 临床护理预防与处理对策

4.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正确进行技术操作,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培训,监督和督导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并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4.2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并指导医务人员及时、正确书写病历,并设置相关部门管理、妥善保管病历及其相关资料。严禁针对原始病历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失甚至抢夺等行为。当抢救急危重患者时,因工作行为未能及时或准确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该在抢救工作结束6小时内根据抢救时口头医嘱、抢救过程等据实核对医嘱、补充抢救记录、完善病历,并加以注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嘱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3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监护人,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面对特殊情况,如患者病情严重或特殊治疗方式将可能对患者本人心理产生压力的、可能有预后不良的结果等等情况应尽可能先告知患者委托人、监护人,征得同意后再告知患者本人,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的治疗、心理、情感和身心产生不利影响和后果。

4.4 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制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制定时,由卫生部门制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5 讨论

“护理伦理”是制约护理行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包括护理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关系,它也用来制约医疗作业的道德义务。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内涵包括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护理伦理学既是护理人员在职业教育中必须接受的一门有关职业道德的理论课程,又是一门密切联系临床、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生命力主要在于为临床护理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1,2]。护理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护理人员在为患者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护理伦理道德规范。为适应新的医学模式,护理模式已由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纯护理向生理、心理、社会多元化整体护理发展,其重在强调以患者为中心,以现代护理技术为框架,开展各专业协作的程序护理,向患者提供优质的整体护理服务[3,4],这些都使得护患关系从过去的“主动-被动”关系发展到当今的信托伙伴关系。

护理行动所负的责任包括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有关法律定的,伦理责任是在护理伦理学探讨的基础上,由护理学会制定的,体现在护士行动准则和规范中。近几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指导下,不断完善医院内护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定可操作、可评价的质量标准、考核制度,从岗前教育开始,持续坚持护理继续教育,保证护理人员在自觉遵守制度、依法治心、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告知义务过程中更加注意语言沟通技巧和效果,以保证实践好法律义务和责任。南丁格尔说“护理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着眼于患者,既要重视患者护理的生理因素,对于患者的心理因素也要给予充分的注意”。所谓“护理伦理”是制约护理行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包括护理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关系,它也用来制约医疗作业的道德义务。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内涵包括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关怀照顾”含义引申了情感领域的独立思考。近年来,国际护理学会专家认为,护士是终身探究和实践关怀的学者,这也充分意味着护士是道德的行动者,也同时提示护理活动每一环节渗透着护理伦理道德的含义。护理行为常常是一个人独自进行,这就要求护士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不论何时,工作态度始终如一,尽职尽责,经得起道德良心的检验。护理医德的实质在于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们的尊严和权力,为个人、家庭、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服务[5]。

参 考 文 献

[1] 胡爱明.浅谈和谐护理伦理观[J].中医药导报,2005,11(11):38-39.

[2] 赵志耘,李菲菲.《护理伦理学》对在校中专护生评判性思维能力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2010,16(24):2946-2947.

[3] 王立榕,王德国.加强临终护理温暖临终患者-浅谈临终护理的伦理规范[J].中国医学创新,2009,6(22):126-127.

[4] 姚东菊.护理伦理学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0,7(21):140-141.

第10篇

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八条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七)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家,也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参加评价的专家应当遵守评价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过程和内容应当有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价且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下设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前,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卫生部备案。报送医疗机构名单时,还应当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个人专业履历。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名单。

第十五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六条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七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发生变动或者有关的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并向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能力相适应,保证移植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有固定、充足、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来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应当由管理、医疗、护理、药学、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论证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参加论证的委员应当与本例次人体器官移植无利害关系,且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论证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比照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医疗机构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本人和其家属书面同意。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给予患者补偿问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异种器官移植,应当按照临床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后30日内,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本辖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和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及上一年度全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对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四十一条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价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评价工作:

(一)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的;

(二)不能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完成或者胜任评价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评价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评价工作。

第11篇

解决伦理思维的理论有效性的条件。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则对于解决伦理抉择的现实困惑、伦理实践的宽松社会环境问题等,至关重要。

伦理思维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展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于习以为常、未经理论审查的伦理观念.进行严格的甄别.以便析出在理论上可以完全成立的伦理规范。另一个层次是对于合理的伦理思维有制约作用的伦理理论基本预设,加以分析性陈述。

审查习以为常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要关注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对于人们日常生活有序进行的不可须臾或缺的性质。所调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是指那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进行中间,不为人经意地发生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这些观念,来自于相沿以久、自然有效,可谓伦理“公理”的历史性伦理传统。尽管这些观念也需要批判地审视,以厦给以理论确证。但这方面还不构成审查的中心问题。因为诸如“不要欺骗”、“应该诚实”一类的常识性伦理戒条.在其还不为人们普遍怀疑与抵制的情况下,它们还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调节功能。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审查那些经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执意提倡,既涵盖了日常伦理内容,又充满了意识形态要求,而且久而久之被视之当然的伦理条规。这些条规,因其包含了日常伦理中人们以为当然的成分,而不容易引起伦理学研究者的警惕,更不容易引起芸芸众生的置疑。同时,也因为其中还含有以激动人心为目的、以号召人们忘情地投入某一社会运动为宗旨的政治化因素,往往使身在其中的人们陷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伦理遮蔽状态之中。这两个理由都促使我们对此类伦理观念加以严格的理论审查。可以说,这类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建构合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伦理,有亟需矫正的一面。这是由于,一衬混杂了常识伦理与政治性伦理界限的伦理规范,既无法准确地给予人们调整行为决策的伦理指令,也无法使人辨别干扰人们伦理自律的政治畸因,从而造成政治对伦理的替代。一种基于政治要求的强制规范,便可能升格为必须如此的“崇高”伦理。进一步,使伦理要求因政冶强控而变质为阻碍人的发展的伦理绳索,使政治控制因伦理制约而导致社会生活高度紧张。在此,伦理与政治相互损害。理解这一点不难,只需看看“”时期的伦理状况就行了.

审查伦理与政治混杂的那些“伦理规范”,目的是还伦理以保护人们行为确当性、还政治以维护人们合法利益正当性的本来面目,从而解除两者相互损害的危险。在审查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但需要强调,那种含有伦理名义进行政治迫害、以政治要求进行伦理镇压的可怕“伦理规范“,既不属于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有确证必要的伦理旧制,而应当予以坚决的拒斥.在审查中,对于那些各需安顿的要求,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如对于鼓荡其中的激情加以净化,安置于纯粹理想的领域内,使其成为批判社会一伦理生活中不合理现象的伯神动力,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又如把政治从政一伦混杂的状态中割离开来,从而使其着力的制度建构完善起来.更好地将权力与利益关系加以约束,对于形成伦理实践的优良环境,也不无意义。再如将伦理作为独立的社会要素对待,对其理论论证加以周密的关注,对于提高我们的伦理生活质量,也会有积极作用。

至于关乎伦理思维确当性的基本理论预设的批判,因其属于伦理学的方法论,必须在伦理理论建构之前进行。这一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伦理致思的范围进行划界.之所以需要划界的理由是,划分伦理学的专门致思领域,有益于伦理学解决自己这一学科的独有理论问题,而不致于使理论界限模糊,变成其它学科的附庸。其实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为自己的学科存在进行辩护的要求。具体的划界,可有三点。一是划分伦理一道德领域与非伦理一道德领域的界限。这一划分,既是为了避免传统中国思想(尤其是古典儒学)混淆伦理与政治两种社会要素的伦理思维误区,也是为了避免在现代社会备种不同要素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去徒劳地进行因匮缺有针对的分析,因而显得无意义的贯通性研究.从而将调节日常人伦关系的“伦理”和提供与之相关的价值论证的“道德”,作为伦理致思的学科主题。二是划分伦理学的内部科际界限。这种划分的起因,既是由于伦理学要解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愈来愈多,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去加以透视,也是由于伦理学在发展中已显出内部学科分化的明显迹象。在最抽象的哲学层次上,伦理学以道德哲学的理论形态,通过解释最深层的伦理实际问题来树立伦理学的理论尊严。在伦理学所需面对的最大量理论阐释的个体道德与公共伦理问题上,沦理学以较严格的理论筹划,分别为个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辩护与道德要求,并以此来显示伦理学的严诬理论性与实践有效性。在其处理的种种边缘性伦理问题方面,伦理学以应用学科的理论致思,将“现代问题”纳入伦理探讨的范围,给环境、军备、企业、生命、死亡等问题以伦理诠释。伦理学的内部科际分界,无疑给了伦理学以更宽广的理论视域和发展动力。三是划分伦理理论类型的界限。在这里,伦理学以其义务论一目的论的划分,来表明它如何为人的尽职尽责与台目的的行动,进行理论分辨,以其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划分,来刚立伦理思考的命题可靠性、行为正当性和行动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论证途径。这类区分,为伦理学提高自身的理论质量奠定了基础.从现代视角来看,这三种划分,已成为任何伦理致思所必须首先择定的问题。

第二,对伦理思维的基本指向加以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伦理致思究竟是为实践提供先导性的原则,或是为其进行跟踪性的辩护,或是为理论自身的逻辑可靠性提供自足的论证,将其囿限于“智力体操”(语)的狭窄范围内,还是以理论的严密筹划去为伦理实践服务,从而开拓伦理研究的广阔天地。在习以为常的观念中,伦理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似乎伦理原则是在任何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预设着,就可以处理每一种行为的确当与否。这种假定,无疑是将伦理规范置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上,从而既把生动活泼的现实干瘪化为伦理独大的图式生活,又把来自生活实践、并在生活实践中为自己注入不竭活力的伦理动源给抽空了。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思路扭转为:伦理规范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形成,又在现实生活实践中丰富、提高的。伦理规范只能在追随现实生活步伐的过程中,自己的有用性辩护,为白己的存在提供理由。在生活中寻求伦理活力,又回馈生活以提升其质量的伦理动力,是确定伦理与生活关系的唯一方式。从这个角度去看伦理理论的存在依据,我们如果将其限制在纯粹逻辑推导的层面,试图依此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有力的辩护,无疑是在摧残伦理学的“性命”。伦理学只能在生活中、以显示其有用性的方式“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伦理规范是理论判断,还不如说是实践选择。

第三,对伦理学的问题阐释方式进行确认。在此所说的“问题”,不是伦理学具体处理的诸如幸福、快乐、责任、义务、爱情、友谊一类问题,而是以何种适宜的、统纳各种具体问题阐释方式于其中的、对伦理问题分析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致思方式。在以往的伦理问题阐释方式上,大多显现出一种独断论的倾向。伦理学总是想向人们宣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伦理学总想在人们自我进行伦理决断之前,代替人们先行做出决定。伦理学的这一思维倾向,使其容易与政治汇流,依靠政治力量来推行伦理规则,从而给伦理学打上不可挽回的伦理专制烙印。在伦理学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普遍参与、社会平等、思想多元局面的情况下,它之走出独断的境地,建立起商谈的伦理致思氛围,就有其紧迫性。伦理商谈,依据对哈贝马斯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普遍化原则”,即每个个体从自身假定的普遍规范出发,以任何一个体都可以获得满足为基准,产出的可预计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可以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二是“伦理商谈原则”,即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的两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得到的赞成。这一伦理诉求,无疑是与伦理独断相反对的。它肯定人们之间共同台作对于寻求伦理真理的绝对重要性,致力防止在伦理讨论或谈论中出现压制现象,保证一种基本平等的理想性伦理致思环境。可以说,以伦理商谈的方式去阐释伦理问题,比之于以伦理独断的方式去二元式地划分好坏、对错,对于解释伦理问题要有意义得多。

伦理思维的理论性前提批判,为伦理学的理论思维提供清晰、可靠的致思可能性。因此可以解决的伦理难题是:其一,伦理“学”如何可能。一个学科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具有与其它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并且将这一学科与其它学科的界限划分清楚,既不期望包揽所有问题,也不模糊研究对象的边界.就很难保有自己的理论地盘。伦理学“仅仅”以人伦常理和道德价值为学科对象。这是伦理学具有其理论可能性的条件。其二,伦理学如何有效。一种理论有效与否,固然要靠社会历史来做经验性的验证,但理论本身是否自足,却构成这一理论发生效用的自身前提。所谓“自足”,是指理论的研究对象有效,显然也需要对自身的理论严肃性加以认真的对待。这是伦理学不致被现实生活悬搁起来并变成“绝学”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伦理学这样一门有着强烈实践性品格的学科而言,在重视其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它得以成立并受之影响,乃至受之支配的社会历史变迁,对它的运思所发生的作用。这是进行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强有力的理由。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用、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思、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甄别,以便明了实际展开的伦理运思所依赖的现实基础是如何的。这种批判,可以区分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凸显伦理规范寄寓的现实社会合理与不合理的种种事项,使一定时域与空域中伦理的社会支撑点、实际作用点显示而出,也使消解伦理作用的社会因素被人们识别,从而保证社会给伦理运思提供一个真实的、良性的环境。二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证对任何社会的正常伦理思维均有不可忽略的意义的起码社会支持条件。从而,在一种有比较的陈述中,确认有益于合理的伦理运思的起码或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

就第一方面而言,分析一个社会有益或有碍伦理思维的因素,需要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中进行。而且,不能使不同氛围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通约,以一种发生了位移的条件——即以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通常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为论说对象,却以另一个国家的伦理文化传统与伦理运思方式、伦理基本观念与伦理社会诉求来讨论前一个国家的伦理世象。这样的讨论不说完全没用,但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就此而言,我们讨论伦理问题,起码应当首先着眼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国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形。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大转型。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中国作为一个由道德理想主义支撑人们观念大厦、由伦理中心主义维持社会运转的国度,应该是最有益于伦理思考的了。但是,透过表象观察,传统中国的政治专制瓦解着道德理想主义的根基,小农经济制约了人们的开阔视野,使人们的伦理关注仅限于政治比的人伦关系,大一统社会虽将伦理置于中心位置,但伦理也由此变成政治的奴婢,实际上丧失了它健康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一点不为过地讲,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专制的社会。也因为如此,古代中国的伦理异化现象非常普遍。社会普遍推行的“伦理规范”恰恰在抵制合理的伦理准则。为此,当我们试图从传统中吸纳带有“现代性”的伦理思想资源,务必先行确立一个原则,即传统伦理结构必须解构,传统伦理只能在分散的伦理要素意义上,才可能被“现代”所利用、所组合。

再从当代的视角来看,中国社会从政治集权走向政治民主,队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从一元社会发展到多元社会,已大致形成一个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社会良性局面。然而社会转型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从社会与伦理互动的角度审视,政治权力结构的重组所导致的权力裂变,使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突显.权钱交易损害着为官者的道德良心,损害着民众的道德认同。经济力量匮缺现范的膨胀,则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依托于凸起的经济一元化运动,从而损害了人们对幸福与快乐加以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汇流的跨文化传通,既带来了解放人们思想的新观念,又流入了引人专骛新奇、不辨是非的怪诞理念,因而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思索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甚至使人认为践履“正确的”伦理规范也是与多元相悖的伦理绝对主义,导致由道德的相对主义滑向道德的虚无主义。与此同时,社会历史变迁要求伦理学为其提供道德辩护,又使伦理学在欠缺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成为与引导社会变革的经济学、政治学相“争宠”的”显学”。伦理学突然一下要为社会做全面的解释说明,以致无法为自身合理地定格定位。

只看到现下中国社会对伦理思维的不利影响,自然是不公正的。悠久的伦理传统为我们现代的伦理思考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厚资源。一方而这是因为“我们总是活在传统中”,理解了传统才可能更好地理解现代。我们的伦理传统尽管渗透了不少必须清除的杂质,毕竟以其历史的厚重感提醒我们,一种在历史中有效的伦理观念,它何以是有效的。由此启发我们去考虑伦理的规范逻辑与作用逻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切历史部是当代史”。历史之汇入当代,为我们所理解、变形、接受。消化、融汇,乃是必然。站在现代立场上,传统伦理的一切利弊,都是现代利弊的历史性投射。这推动我们去除借口、直面当下,把伦理的历史理解转变为现实思维。再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行,既带给人们巨大的伦理冲击,也带给人们伦理重建的宝贵机会.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社会变革,对于形成“现代”道德的意义与具体作用,已见诸与此相关的大量伦理学文献,在此不予具体讨论。至于撇开具体社会情景,为伦理运思勾画一个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则是为伦理学提供一个普遍有用的理论自辩辞.回答伦理学究竟需要一些什么样的社会支持条件,需要首先确立一个答问的原则,即这些支持条件不能以“要什么”、“不要什么”的二元对立方式来解答。由此以一种只具有相对意义的比较法确立起的沦理学最低限度社会支持条件,才是以信赖的。据此,把人的第一天主——政治(这是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椎出来的),人的生存依据——经济,和人的精神寄托——文化,作为三个相联结的点,勾画伦理的社会支持条件,就基本足够了。

政治是制约人生活最强有力的“手”.政治的运作类型非常复杂。但作一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简单划分,可以将其分为民主政治与专制(集权)政治两类。专制(集仅)政治以其“压人头”即压制人们的政治参与、政治要求与政治自主)、“砍人头”(即以剥夺人性命的方式维持政治高压统治)而造成一种非伦理、甚至反伦理的社会景象,伦理只能成为恶劣政治的帮凶。民主政治则以其“数人头”的方式,即在政治自由的起点上,维持一种政治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局面。这种政治有其弊端,但它以“社会公正”为政治运作的基本目标,则对于社会大众在关注私人利益与德行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公共道德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经济是现代社会最深层的推动力量。经济活动以其展开的方式而言,可以分为自足的与市场的两类。自足经济促使人们关注个人一己所得,因而最多能够使人对私人品行表示留意.市场经济以其无所不仰的“手”作用于全社会所有人,个人的获利与所有人的获利密切相关,公共经济活动的严格规范成为众所关心的问题,从而使得公共道德变成优于私人品行的主导德行,使伦理变迁显现出一条从私德主导到公德优先的轨迹。

第12篇

一、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

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什么伤害呢?首先从技术可能性的情况来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而根据目前掌握的知识,要想将人类基因组的所有基因重新进行准确的排列,并使之正常的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理据。因为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

二、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

克隆人活动往往发生在下述情况中:比如,某对夫妇在事故中失去了独生子,他们希望他重获“新生”,于是便通过克隆技术再制造一个孩子,其身体中的绝大部分基因组是先前那个孩子的基因组的复制。这样尽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某种欲望,但这整个行为方式对于被复制的孩子而言却意味着一种外来的决定,它将该儿童本属于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国著名哲学家忧那思说,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上述的那对夫妇因为太喜欢第一个孩子,就不生第二个孩子,而是克隆第二个孩子,生出的第二个孩子可能与第一个孩子的外形都不太一样,而克隆出来的却与第一个孩子没有太大差别,等于是让他“新生了”。可见第二个孩子完全是为了服从于父母的某种意图,作为父母的一个工具,父母通过他想起他们失去的那个孩子。而被克隆者作为人应享有的独特性便被剥夺了,他的那种不必非要有一个比他大30或60岁的同体同貌者的自由,便被粗暴地践踏了。英国有一个管理人工授精的机构,叫做人工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竟然打算允许患耳聋的父母在试管婴儿的培育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耳聋的胎儿,而淘汰掉健康的胚胎。他们觉得都处于耳聋状态,便有利于交流、培育,而英国皇家聋人研究所的发言人竟然说,这样一种选择是合适的,我们支持这样的选择。假如人们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和培育后代,那么什么恐怖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耳聋的父母选择生下耳聋的胎儿,而这个胎儿很可能希望自己是一个健康人,但这已经做不到了。他作为一个人所天然应有的一种开放的前途的权利被粗暴否定掉了。这当然违背了伦理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三、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

在克隆活动中,存在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在克隆人活动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我们知道,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一个有着设计者与被设计者之别的人类图景,对于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违背。因为人们无法回答凭什么他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一个人有权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显然这里存在着一种“道德优越感”,似乎我们,或者说一个医生、哲学家、国家的行政长官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的实力。然而这种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非常危险的。

中国已明确反对克隆人,但对于把克隆技术应用于人体医学技术领域,则给予切实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