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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

时间:2023-06-01 08:52: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广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广告

第1篇

互联网风生水起十几年,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广告

但广告也是Facebook、豆瓣网等诸君都难以搞定的问题。不过,有些人认为,是时候利用新的呈现形式寻求突破了——本期介绍的几家公司,都在利用新技术与创新的展现形式做广告的生意,这些新广告更有趣,更具有互动性,有的以移动端为主战场,有的是PC、移动端通吃。它们力求在潜移默化中把品牌印象植入人们脑中,当然,它们也希望更容易打动广告主。

问题是,想革新没有那么容易:那些理想化的广告新技术,自身能否玩得起来?用新形式挣广告费,能不能扩大互联网广告的盘子?中国的互联网广告环境是否适合创新?或者说,移动上的广告新形式,能否解决开发商不赚钱的问题?

新技术:驱动新模式

案例:Mugeda(木疙瘩)、触景无限

作为一款“基于云架构的HTML5富媒体广告制作、存储、部署一体化解决方案平台”,“木疙瘩”可以让客户在浏览器下直接创建HTML5富媒体广告,使广告像动画一样播放,用户如果感兴趣可以拖拽或扩大画面,像玩游戏般做各种互动。

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简称AR)技术的鼻祖是荷兰公司Layar,中国公司也在尝试这种将真实环境与虚拟物体实时叠加的技术,如“触景无限“效仿Layar推出自己的浏览器,目前客户包括线下服务商,如“我爱我家”、“订餐小秘书”等,也包括“李宁”这样的大型品牌广告主,用户用手机对准新品海报,可以看到产品的视频广告、企业微博、店铺地址等信息,滑动屏幕也可查看产品的不同颜色款式。

植入:老做法的新思路

案例:尚街,《Draw Something》

“尚街”的主战场是图片,这款产品可以把广告嵌入图片中,还能连上电商网站直接下单。媒体方与尚街合作后,尚街会为其匹配不同品牌的广告,针对广告主提供CPC、CPM、CPS、包月等付费形式。

“尚街”也开发了视频上的广告系统,自动实时识别出视频中相对稳定的物品,在不影响用户体验的前提下实时自动地在这些区域投放广告。国外也有多家公司打着视频内置广告的主意。

游戏内置广告的新做法层出不穷:曾在6周内下载量突破3000万次的《Draw Something》将Nike、KFC等品牌商标、品牌名称划入绘画范畴,让人们无意识地描绘出对该品牌形象的理解;也有游戏可以通过看广告来提升积分、获取道具;还有在游戏通关时奉上某品牌打折券等。

展示方面的微创新

案例:ClarityRay,GoldSpot Media

第2篇

摘要: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将文化产业分为十大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是其中第五大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又分为广告、文化软件、建筑设计的服务。本文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业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现状;趋势

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将文化产业分为十大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是其中第五大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又分为广告、文化软件、建筑设计的服务。本文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业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

一、互联网广告业的现状

1、互联网广告收入2011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512.9亿元。2012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753.1亿元。2013年,互联网广告收入1100亿元。2014年,互联网广告收入1565.3亿元。2015年,互联网广告收入2093.7亿元。2、互联网广告产业链1)广告主advertiser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业广告主、或者说业内广告主,通过购买流量来增加软件类产品的下载量,从而拓展用户规模。业外广告主,包括品牌广告主、绩效广告主、本地化广告主.促进产品购买。2)广告商agency广告商、即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商、广告公司,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找到合适的方式和媒体投放广告,位于广告主和广告者之间。例如,易传媒AdChina、好耶AllYes、品友互动、Yoyi、MediaV、晶赞、百度移动联盟、Admob、InMobi、力美、点入、艾德思奇、多盟、点媒、安沃等。广告应用平台,或称广告网络,英文AdNetwork,简称AND,像是一个行业协会,帮助建立中小网站们联合的标准和联合的方法,帮助建立中小网站们怎样联合,谁来与广告主谈判,适用于CPM或者CPC的收费方式。每千次展现成本CostPerMille,简称CPM,按展示每千次结算广告费。每次点击费用CostPerClick,简称CPC,按一天点击次数结算,例如百度联盟广告是点击付费方式。本质上,AdNetwork是一个计算精密的数学模型。广告交易平台,英文AdExchange,简称ADX,即联合广告媒体publishers,还联合广告网络AdNetwork,这些拥有广告位的,被统一称为“供应方”supplyside。广告交易平台AdExchange为这些供应方提供了一个用于展示自己的资产、库存、广告位的界面,各个广告交易平台AdExchange中的广告位储量都是天文数字。供应方(publishers、AdNetworks)有一个供应方平台,英文Supply-SidePlatform,简称SSP,帮助它们协调各个AdExchange的关系,并提供使用体验更一致更集成的广告位库存管理环境。广告交易平台AdExchange的需求方,即有广告主,广告主的广告商、也有某些广告交易平台AdNetwork,因为某些AdNetwork为了丰富自己的“库存”(inventory,即广告位),在自己不具备某一类广告媒体publishers的时候,会在广告交易平台AdExchange上购买一些广告位。这些需求广告位的,被统一称为“需求方”Demand-Side。需求方(advertiser、agency、AdNetwork)有一个需求方平台,英文Demand-SidePlatform,简称DSP,帮助需求方获取受众数据和历史投放数据并加以监测分析,帮助需求方实现互动、精准、定向的购买广告位;必须依靠一套强大的算法来进行广告位的竞价,这种方法就是现在炙手可热的“程序化购买”的方法之一。也就是说,程序化购买依赖于两个重要条件:其一,需要受众数据,准确的,海量的;其二,强大的自动化算法,保证最合理的竞价。需求方平台DSP自己可能有受众数据,也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很多其实没有,就利用数据管理平台,英文DataManagementPlatform,简称DMP。数据管理平台DMP,有受众数据,能够让DSP驳接利用所有的数据。数据管理平台DMP获取受众的数据,需要为所有的每一个受众做一个标记,主要是通过cookie完成的;还需要能够实现跨域追踪,就是能够追踪同一个受众在多个网站(多个一级域名)上的行为。广告交易平台AdExchange,通过实时竞价的方式完成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实时竞价,英文RealTimeBidding,简称RTB,是一种在数以百万计的网站上针对每一个用户展示行为进行评估以及出价的竞价技术,为每一个广告位提供了“价高者得”的机制。这种完全通过技术完成的实时拍卖方式可避免过去传统模式因人脉、关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及灰色交易,使广告购买行为更透明和公正化。例如,2011年底淘宝推出Tanx(TaobaoAdNetworkExchange)。3)广告媒体publisher互联网广告媒体,是借助国际互联网传播平台,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手机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广告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4)广告受众、用户广告受众是互联网广告的最终接受者。互联网广告行业收购合并风潮愈演愈烈,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例如2015年阿里巴巴控股易传媒;利欧股份收购万圣伟业和微创时代两家广告公司;蓝色光标收购多盟和亿动;百度收购原生广告公司popIn;长城影视接连收购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浙江中影、上海玖明五家广告公司;实益达以6.35亿并购顺为广告、奇思广告、利宣广告三家广告公司;深大通收购视科传媒及冉十科技两家广告公司;联创股份收购激创广告和麟动营销;华谊嘉信5.87亿收购好耶集团数字整合营销业务;联建光电19.6亿收购深圳力玛、华瀚文化、励唐营销、远洋传媒四家广告传媒公司。

二、互联网广告业的趋势

在整个广告行业里,互联网广告是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分支。互联网广告的重要性和占比肯定会不断增加。互联网广告将继续引领广告行业发展,主要表现在互联网广告越来越精确化投放、个性化服务;互动广告将逐渐成为主流;网络视频广告将成为互联网广告的主体;网络广告与传统主流媒体进一步合作、整合传播。

作者:边莉

第3篇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2.网上广告类别?

a) 方块 (______) 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 擎天柱 (______) 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 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3.网上广告费用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 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单位签名 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第4篇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摘要: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2.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5.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7.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8.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9.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其中,互联网广告贡献巨大,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根据艾瑞咨询的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2014年度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40亿元,同比增长40.0%,与上年持平,达到新的量级,预计2015年整体规模有望突破2000亿元。

易观智库的《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规模为400.1亿元,同比增长39.6%,环比下降14.9%,到三季度,市场规模为582.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8%,环比增长9.5%。有业界人士分析提出,2014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已仅次于电视广告收入,预计到201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毫无疑问,互联网广告已迅速崛起为新的广告媒介,并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不可否认,虚假广告、违禁广告、强制推送、不正当竞争等乱象也频频曝光,成为不得不严肃面对的监管难题。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于7月1日《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计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直接关系到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创新发展,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因此,互联网广告监管首要考虑的问题至少包括:哪些是应该被严格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边界在哪里?互联网广告应该怎样审核监管?本文拟结合互联网广告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几点建议。 什么应该被严格监管

在传统商业广告活动中,广告主体可被严格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监管机构可通过设定许可,加强内容审核制度,对这些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管理。但是,互联网广告主体难以用传统分类法来区分,主体界限明显模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设立网站或者主页直接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委托网络服务商广告。

新《广告法》还引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综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该主体应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的网站,如此宽泛的概念实际上能涵盖所有信息的网站。

因此,继续按照传统方式区分,将使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错综复杂,容易重叠,权责义务关系也随之复杂化。

主体错综复杂,互联网广告的形态也难以界定。新《广告法》将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界定为“商业广告活动”,互联网广告办法对此原则予以遵循,在界定互联网广告时突出了“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这一媒介,同时新增一个条款,对互联网广告形态进行了列举。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将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互联网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有待商榷。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一切网上呈现内容均为互联网信息,在新《广告法》无法对广告、商业广告下定义的前提下,将其中符合商业广告活动特征的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该定义本身就十分含糊。

若依照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通过互联网媒介资源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甚至包括“用户评价等信息”、“须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产品的文号”)明确为非互联网广告信息,而将这之外涉及“商品详情”、“商品介绍”、“商品描述”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这一“二分法”与《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是什么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广告法》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精神,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市场规则,是否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很值得探讨。

另外,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在理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被裁判为广告的,有被裁判为付费技术服务的。对此,广告行业主管部门曾在2013年时谈到,“无论司法机关做出怎样的认定,从执法机关角度来讲,总的原则是,只要是违法就要受《广告法》的规范管理……”该表述似有先入为主的意味,且因果关系不明。

从广告的属性讲,互联网广告英译为Net AD或Internet AD,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网络”+“广告”。以搜索推广为例,它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一套复杂算法,综合推广网站的质量度、出价高低等因素计算而出,技术性、信息检索服务特征十分明显,并非是互联网+商业广告信息这么简单。好比“互联网+”,并非各行业领域的简单互联网化,不是“+互联网”,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最近,国务院的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意见(〔2015〕77号),对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网站的明确表述正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应用更迭日益加速,尤其是新《广告法》对广告、商业广告无法作出指引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互联网广告形态无论是单一列举,还是“概括+列举”,都容易造成疏漏,引起认识上和执法上的偏差。

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合理界定互联网广告形态,采取宜粗不宜细原则。应深化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认真吸纳各方意见,慎重进行制度设计,尤其对一些涉及互联网广告行业运营机制的表述和部分概念,需慎之又慎,以免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包容性,有失科学性合理性。对在实践发展中需纳入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业态,可参照工信部依据《电信条例》、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做法,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监管边界

2015年国务院的“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等。诚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所言,“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互联网广告行业正是积极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典型。

实际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互联网广告的市场竞争已经非常充分并不断加剧激烈化。而互联网广告行业既要按照“营改增”后的税制缴纳增值税,又要按照国家政策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不可谓不重。此外,互联网广告行业还是具有文化创意属性的行业。2014年国务院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提出着力推进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提升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网络广告、移动媒体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广告设计、创意策划、媒介投放、效果评估、产品展示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发展水平。

因此,建议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采取更为审慎的方式,在“史上最严广告法”已施行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适当淡化监管色彩,处理好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关系。

国内外实践证明,严苛的法律手段未必是唯一选项,技术手段、行业自律也是重要方式。

英国施行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广告实行监管。美国广告行业自律非常发达,可以说是自律主导型管理模式的代表。美国广告业设立了众多自律机构,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共同参加的自律组织,也包括其各自加入的自律机构,这些自律机构制定了大量自律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加拿大的广告管理主要依靠发达的行业自律,广告业自身形成了专门系统的自律体系和组织网络。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企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已作出了积极探索,社会效果良好。例如,2015年10月,百度等六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发出《关于“清朗网络空间,文明网络行为”的联合倡议》,呼吁互联网从业者努力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做出贡献。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细化该规定,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组织务实有效的扶持推动措施,弥补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同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 怎样审核监管

互联网广告在审核监管上天然有难度。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对所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这些行为规范在传统广告领域易于操作,在互联网领域则无法简单实行“拿来主义”,这主要是由互联网信息制作、、传播的根本特点决定的。

据初步统计,一些广告主每日向互联网广告推广系统发送物料量达4500万次,存量已积累到30.4亿,每小时约有近25%的广告主更新物料。

据专家分析,以目前主流的程序化交易广告系统为例,广告主从开始竞价到完成投放的一系列过程仅需100毫秒,全部依托机器完成。不同的人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是不同的广告内容,即使是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段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很可能也是不同的广告。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的消息无处不在、随时、不断增长,也可随时修改删除。面对海量信息,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者有心也无力承担传统广告媒体的逐条、人工审核责任,使得传统监管模式只能是“事后的、被动的、随机的”。

互联网广告办法第十条直接沿用了上述内容审核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这一少有的鼓励性条款,同时又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即便《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也要予以行政处罚。如此“纠结”、“矛盾”,行政监管之难可见一斑。

从审核监管力量上看,新《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但实践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明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更加力不从心。

从审核监管手段上看,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证据灭失快、固定难,技术手段难以实时全面,调查取证成本高,取证标准不明确,都影响到主管部门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广告法》行为,主管部门必须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这无疑给主管部门带来很大的监管压力。

与此同时,多数互联网企业认真落实内部审核责任,通过建立专职队伍解决违规信息清理,搭建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手段监控、拦截、过滤有害广告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建议采用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审核监管模式。

新《广告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6篇

[关键词]微广告 新媒体 自媒体 自迭代

21世纪10年代,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广告面临严峻挑战,广告产业面临着自印刷技术普及以来最大的变化。互联网最有用的营销手段集合为:微博营销、SNS营销、视频营销、新闻营销、论坛营销、问答营销、微信营销……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广告载体的变化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称,201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发展到393.1亿元,同比增长97.5%。同时,移动互联网在多网多制式共存的外部环境上,改善了核心处理网元的稳定性,优化了速度。此外,迅速增长的智能手机用户扩大了使用规模与应用范围,使“无线城市”逐渐崛起。2012年,增长率达到148.3%,移动互联网将迎来一个新的转折点。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同比增速81.2%,移动互联网市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同比增速111.8%,如此迅速的发展与变化,带动了移动互联网各个领域的商业化进程,同时也衍生出许多生机勃勃的创新领域。2015年移动广告市场进入成熟化发展阶段,市场占行业结构比为13.4%,移动互联网整体结构趋近稳定,各细分领域加速商业化进程,微广告①等形式兴起。1.微信朋友圈广告大幅提升微信商业化进程根据中商情报网资讯,2015年1月,微信朋友圈第一批广告—宝马汽车、VIVO智能手机、可口可乐饮料,这三项看来毫无关联的产品针对朋友圈阶级分层(土豪或屌丝),分别投放了各自的广告,由此引发全民狂热刷屏,以及关于阶级矛盾的舆论热议。可见,好的广告营销,无论是“投机取巧”,还是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引发广泛关注而自发传播才是硬道理。近两年,微信公众平台已成为一个完整而庞大的广告系统。其中,联盟广告、朋友圈信息流广告,同时服务于品牌广告主和效果广告主,深度开发了微信不同模块的媒体价值,此趋势对于同类行业媒体甚至其他类别的媒体来说亦是一种冲击与启发,势将进一步带动其他移动媒体的商业化进程。2.手机移动端广告大幅提升移动互联网商业化进程2015年,智能手机的普及,智能硬件的更新换代,传媒广告在移动端不断延伸的创新应用,将推动整个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近30年来,从电视传媒到电视传媒与互联网并存,再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此进化过程,互联网的技术驱动作用越来越凸显。当下,“互联网+”的新理念又为电视广告传播创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互联网对电视广告的颠覆不仅是在内容生成上,还是传输上的拓展和延伸,更在于传播对象从受众到用户的转变过程中,广告产品服务意识的建立。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只是一种客观存在,一种信息传播的载体,笔者以为,研究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设计与创新的起点与根本在于其内容的时代化、品质化、专业化。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的创意设计

1.原创与集成配置

喻国明在《“渠道霸权”时代的结束》中提到:在广告传播渠道规模扩张和爆炸式的增长后,传统传媒产业对于传播渠道的拥有和掌控能力越来越小,由此形成传媒竞争力的关键转化为传播内容的原创能力以及内容的集成配置能力。如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白酒广告设计包括:具有时代性特征的原创背景音乐;特效文字配图片;附加的“推广”标志;可点击进入的“查看详情”的H5链接……拟泸州老窖微信广告内容:以“向生活致敬”为创意主题,放上李白的将进酒诗词、百年老窖、地方戏剧、青绿山水等创意画面,分别对应“自由”“经典”“极致”“天人合一”四大主题,契合的是泸州川剧一贯主打的音乐,数十支不同的锣鼓牌子和唢呐曲牌,张弛有度,抑扬得体,朝王鼓—摧军鼓—更鼓—升摧卷鼓—杀场鼓,快如万马奔腾,细似雨打芭蕉……至于泸州老窖的H5页面就显得非常简洁,点击进去之后是一张由青绿山水素材勾勒出的“国窖1573”的剪影,青绿山水和酒瓶的交错试图传达一种“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感觉。

2.时效传播

移动互联网资讯的强大性和及时性,手机的便携性为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传播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在与对手的竞争中,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需重视内容的时效性,例如在农历春节即将来临之际,通过李白《将进酒》诗词、百年老窖、地方戏剧、青绿山水四张图片拼出“国窖1573”,而国窖1573包装上的紫赤金色与中国红色也和这种氛围有天然的契合度,在其广告文案中直接打出了“窖香浓郁,年年有—泸州老窖”的字样,走“时效情境配置”路线。从这些广告细节可以看出,资讯的强大性和及时性在每一次广告传播中表现得出色才能获得用户的青睐。

3.动态表情植入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推广将继续沿用传统媒体,拓展应用新媒体②。对于任何行业来说,品牌效应都是没有边界限制的,这个时代玩的就是跨界。如果能够使不太了解移动互联网或是手机电视的人根据品牌效应也能尝试这个品牌,成为其用户,那么这个产品就在市场上获得了50%的成功。在针对泸州老窖的移动互联网微信广告设计中,H5页面上拟加入品牌推广动态图形—泸州老窖专属的微信表情,在这套专属的微信表情里巧妙地包含了泸州老窖商标或产品的植入。产品元素与整体广告形式叠加得巧妙紧凑,通过字意图形、字画图形、Q版吉祥人小白与小月与特定的节日联系起来,并在以后不断推出各个节气的泸州老窖专属的微信表情(见图)。整个泸州老窖品牌推广方案之一—微表情设计思路是:硬植入的平面商标或产品的植入会使消费者产生反感,而用微信表情,作为品牌推广图形,既具有动态特效,又具有亲和力,男女老少都会喜欢,看到微信表情与传统节气的契合,更体现了每个时节人们对于自然的认识,微信表情与受众的互动接触,使人们像是听到吉祥的祝福,贴上辟邪的门神一样,产生被关注、被祈福的满意感。这种情感的层面沟通,没有直接提及产品本身,只是隐含在表情包里,而且和时节祈福相关,所以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会很强。

4.互动平台

此外,移动互联网“微广告”互动平台,实现了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成为产品体验的另一重要渠道。例如,通过广告产品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细节革新,微调广告方向和内容,体现广告服务的细致关怀,用户因其体验的新鲜感,不断地将每一次良好的感受通过移动互联网传递到亲友圈里。在这里,移动互联网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形成了“N对N点”的互动。泸州老窖微信广告拟利用移动互联网点对点的传输特性,建立用户自己的运营模式,为用户提供一个主题为“窖香浓郁,年年有—泸州老窖”互动平台,用户可自己拍摄饮食聚会视频,记录有关白酒体验的真实经历、想法、趣事等,然后上传到手机上与全世界一起分享。移动广告主根据视频点击量对该用户进行积分奖励,在购买泸州老窖时会即时产生货币抵扣。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的实现途径

20世纪80年代,在物质匮乏的经济条件下,基于食物性需要,白酒广告更重视情感沟通与价格大战;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传统广告媒体时期,电视传媒与互联网并存,此时期的白酒广告业界已经完成品牌白酒文化定位与市场细分;21世纪10年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是改变还是墨守成规,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选择。目前,4G平台给移动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未来的4G生活将加速移动互联网广告的发展;无限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移动互联网白酒广告的推广途径更为宽广,多种个性化白酒广告实施功能成为可能;传统广告业的发展遭遇瓶颈,白酒广告商急于找到新的更有效率的投放平台;移动运营商有推广增值业务的热情。同时,存在的现实诟病是:央视标王的白酒行业,作为传统营销的代名词,必须面对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白酒行业营销的多重打击。其一,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市场价格趋于透明。电商的价格战更使白酒行业的利润大减,由此影响了广告费的投入。其二,品牌塑造的方式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如小米没有类似四大名酒的耀眼头衔,却凭借海量粉丝在消费者中有口皆碑。而泸州老窖塑造的像1573这样的高端品牌,由于不确定的消费者层(高端品牌多用于送礼,非实际购买),很难得到实际的消费反馈。同时,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化媒体传播,受众多是年轻人,白酒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对于他们并不适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会化营销的方式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广泛传播。每个用户通常会形成一个辐射一百至一千人不等的小型自媒体③。依附这些小而美的自媒体,广告营销通过提供有趣的内容,提供一定的利益(送红包、送优惠券、送小礼品等),将原先的广告费转变为吸引用户的诱饵,在人群中产生共鸣,可逐步实现移动互联网无限发散的传播效力,快速而直接地获取真实用户。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设计与创新,应该在原有白酒广告的多年积淀中,顺应新媒体的强大效应,进行跨媒体整合广告投放;开发白酒广告创意,以提升白酒广告的品质化、专业化特长;利用新媒体广告的“自迭代④特性”精准投放广告;不局限于移动互联网广告的传统模式(底部的文字链、Banner广告点击等),利用移动平台互动活动释放网络这个社交媒体的想象力,打造品牌白酒的良好口碑。基金项目:本文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白酒专项项目“互联网时代白酒广告设计与创新研究”(编号:SC14BJ04)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微广告,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看,是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面向大数据的、即时交互的、智能的广告,即数字交互广告。它是面向大数据时代的多维逻辑智能广告,具有鲜明的智能化特征:移动化、互动化、分众化、多维化及迭代性。

②新媒体,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在于传播状态的改变:由一点对多点变为多点对多点。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新媒体传播有四个特点—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大众传播;信息与意义无关;受众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大众传播的小众化。

③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④自迭代,新媒体广告的自适应特征,体现用户点击浏览、反馈数据回送、广告内容智能调整三部分组成的“自迭代”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李极冰.孙妍彦.刘蕊.“微广告”—广告产业的革命.传媒,2014.2

2.刘忠.中国移动商务技术发展现状分析.数字技术与应用,2014.7

3.张成良.多媒体融合—泛媒体时代的生存法则.传媒,2010.7

4.黄升民.广告的巫师时代.传媒,2014.4

第7篇

1.长尾理论的应用

“长尾”(longtail)这个概念最先由美国学者克里斯•安德森在2004年提出,刻画了在存储与流通的渠道足够大的条件下,需求不旺或者销量不佳的产品(利基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少部分热销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超越的现象。众多小市场汇聚成的“长尾”拥有可与主流大市场“大头”相匹敌的市场能量。长尾理论的三个关键组成部分:富足经济;热卖产品向利基产品转变;众多小市场聚集成为大市场。长尾效应在本质上其实是西方经济学中范围经济的体现。不同学者对于长尾理论的阐释,是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范围经济学的进一步补充[1]。长尾理论的产生,也基于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型媒介的兴起,被应用于多个行业及领域,如娱乐和文化产业、图书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等。该理论也被用来解释互联网广告中的相关现象。

2.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的形成机制

(1)富足经济广告依托于媒介,当媒介资源足够丰富的时候,媒介能够容纳广告的空间也相对充足。根据CNNIC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网页数量为866亿个。[2]除少数人们耳熟能详的1000家大型网站之外,中小网站以及个人网站占据了99%的比例。互联网上,无数的生产者造就了“富足经济”,相比传统媒体,数量有限的媒体平台,互联网则为广告提供近乎无限的空间。

(2)热卖产品向利基产品的转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体碎片化趋势加强,受众注意力分流,受众对于信息需求及广告需求都转向个性需求,传统的广告理念在互联网上显得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广告主也认为没有必要让尽量多的人知晓,只需让有需求的人知晓便可。于是,精准营销与效果营销成为互联网广告最受关注的营销策略。在互联网广告市场,广告作为一种产品,既有热销产品,如知名网站的首页广告,也有利基产品,如某小众、专业化网站的广告产品。

(3)众多小市场汇聚成为大市场尽管每个中小企业广告投入不大,每个中小网站的广告收入不多,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及网站汇聚成的市场份额却占据行业的重要比例。例如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百度目前有40万左右的中小客户,占据全国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总数的1%左右,2010年中小客户的广告占据百度总收入的80%。[3]又如2010年互联网广告市场总额256.6亿元,汇聚中小网站进行广告投放的广告网广告网络收入为28.8亿元,占据11%的市场份额。[4]

3.长尾市场的监管“盲区”

在传统媒体占据主要地位的时代,广告预算纷纷投向发行量最大、收视率最高的媒体,广告收费标准也是以千人成本计算。由于传统媒体经营的经济成本以及制度限制,只有数量有限的媒体竞争广告市场。然而,进入互联网媒体时代,媒体门槛与广告门槛都降低,数量众多的中小网站以及中小企业涌入到互联网广告市场,各自为广告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广告供给与广告需求,这部分市场主体催生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的长尾市场。正是对这部分市场的监管缺失,导致了监管“盲区”的形成。(见图1)图1监管“盲区”的形成原因分析“盲区”(或“盲点”)在多个学科中都有出现,通常指技术所难以监测的区域。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中也存在类似的监管“盲区”。长尾市场便是主要的监管“盲区”。监管“盲区”的形成主要是观念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观念上来看,传统监管方式注重“大头”,忽视“长尾”。现有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方式仍然延续了以往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大型企业进行管制。在互联网广告出现之前,由于制度限制以及成本门槛,媒体数量有限,对媒体“大头”的监管也就基本实现了对全行业的监管。然而,在互联网广告出现之后,随着长尾市场的出现,市场格局被拉向“长尾”,呈现更为扁平的形状。市场格局的转变必然会对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二者相加占到我国市场主体的99%以上。以占据搜索引擎市场近四分之三份额的百度[5]为例,百度目前的中小企业客户数目是40万左右,只占全国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到1%的市场。而且,互联网渠道不仅在过去一年是中小企业主进行营销和广告推广投入占比例最高的部分,也是中小企业主在未来投入倾向最为积极的部分。[6]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到广告市场,长尾市场将继续被横向拉长。虽然政策限制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办理前提是网站必须有1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金[7]。这对依靠网络广告生存的一部分中小网站来说是重要打击,但是这部分中小网站仍然可以通过加盟广告网络(广告联盟)的方式获取广告收入。随着国内广告网络的发展成熟,将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小网站广告营收的主要渠道。其次,从技术上来看,监测技术以及监测人员素质落后导致“长尾”监管难以实现。传统的监管主要依靠人工监测,这种监测方式在互联网广告时代显然难以完成数量如此庞大的审查工作。各地工商局纷纷尝试借助技术来完成监测工作。例如,浙江嘉兴市工商局利用网络监管软件,把涉性、涉药、涉医等企业重新编订企业组,调整规则库,设定新的敏感词汇进行搜索违法网络广告搜索。重庆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等机构建立了“网络广告监测系统”,主要对重庆市注册的华龙网等12家门户网站以及专业性网站的所有形式的网络广告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汇总,通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整理,形成了对网络广告的自动监测平台。[8]虽然引入技术来改进监测水平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监测技术仍然停留在能够对广告市场“大头”进行监测的阶段,监测对象范围较窄,不能实现对网络广告的全面监测。消弭监管“盲区”聚集了广大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的互联网长尾市场正逐渐成长成为网络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监管的“缺位”可能会导致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某些市场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抑或是市场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让整个社会承担了成本等问题的出现。正如查尔斯•沃尔夫[9]所说:“不是纯粹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的选择,而是经常在两者的不同结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选择”。

在任何产业的发展中,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调节力量。我们从市场主体、广告行为、广告内容三个方面来看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探讨监管所应该解决的重点。

1.市场主体

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主体主要由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组成。在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上,虽然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汇集而成的长尾市场已经可以与主流市场相比拼,但是就单个企业或者单个网站来看,实力十分单薄。

(1)中小企业营销投入少、水平低根据调查显示,多数中小企业目前在营销推广方面的投入还处于较低水平,接近七成的受访中小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进行过任何营销推广投入,而在有过营销推广投入的中小企业中,营销推广投入水平集中在1万-10万元。[10]虽然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中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但是营销的总体水平偏低,效果也难以让人满意。

(2)中小网站广告营收能力薄弱相比大型的互联网企业,中小网站的人员规模一般在4人以内,“一人一网”的现象也很常见。根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中小网站中,网站实现收入占比57.8%,无收入的比例为42.2%。其中,以广告收入为盈利模式占比高达50.1%,12.7%的网站采取游戏收费,11.6%的网站以电子商务形式盈利。[11]网络广告仍然是多数中小网站收入的主要模式,虽然网站盈利模式多元化,但是都还未达到与广告相媲美的程度。中小网站营收有待进一步改善,三分之二站点一年收入万元以下。DCCI调查结果表明,66.3%被访站点2009年全年营收在1万元以下,17.8%的站点年营收在1万-5万,年营收在10万以上的站点仅7.3%。被访站点生存状况依然严峻,中小网站营收有待进一步的改善。[12]

(3)对中小市场主体的监管应以保障和促进为主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无论是广告投入、营收规模,还是广告营销水平,都是极其弱小,任何细微的政府调控和限制措施,对于他们来说,都可能关系到企业或者网站的生死存亡。因此,消除监管“盲区”,并不意味着要消除这些市场主体或者禁止他们的广告行为,而是对这部分市场主体的发展投以关注。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不仅承担着监督广告的职能,同时也肩负着促进这个行业的繁荣发展。这部分市场主体进入广告市场,为行业注入更多活力,创新了广告传播的方式,是未来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因此,在规范市场主体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促进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广告营销水平。广告行业协会应该关注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新兴主体,这部分主体可能在传统广告时代参与并不明显,但是他们却是互联网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广告行业协会需要定期对这部分群体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广告状况,以及广告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担忧。通过建立行业守则的方式,保障中小企业的权利和规制中小企业存在的违法投放广告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营销能力,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与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这部分市场主体的营销水平,同时培训也可以帮助大型互联网企业推广广告产品和服务,使得合作双方均能获利。在互联网广告发展早期,为了吸引客户投放新兴的广告形式,网络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广告主进行培训式启蒙,这一惯例也被保留下来。特别是针对一些需要客户自助推广,且技术含量较高的网络广告形式,培训客户其实就是培育市场。“蓝计划”是百度给中小客户的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通过学习了解,让其对产品形成直观概念。培训针对在百度投放3个月以上的客户进行,客户自愿参加。培训服务也被纳入到广告服务之中,对于广告后期执行以及效果达成来说,至关重要。一些广告网络也会针对中小网站进行培训或者研发相应工具,帮助站长改善网站的运营。例如百度联盟推出的百度统计、百度广告管家,免费提供给网站站长免费使用,提升网站的管理效率。[13]针对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上的中小市场主体来说,以促进发展为出发点的监管,才是更为长远的发展与监管选择。

2.广告行为

广告行为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围绕广告执行所作出的行为。广告行为是市场主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因此信息不对称将会对广告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

(1)长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在1970年提出的,并因对这一理论的杰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非对称信息,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买卖主体不可能完全占有对方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势必导致信息拥有方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广告行为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哈耶克在《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一文中已经把知识分成两类:一类是科学知识,即被组织起来的知识由专家所掌握,在理论和书籍中可以得到;一类是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为处于当时和当地的人所拥有。哈耶克所论述的知识也就是信息的意思。这两类信息在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对称。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区别于传统媒体广告以及互联网上的传统形式广告,不仅对市场主体的广告专业知识有要求,而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数据性,因此对广告主体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因此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知识的变更速度也更快。相比行业领先的企业及网站,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在专业知识方面能力以及跟进能力都较弱,因此在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也更严重。一方面,在广告投放,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资金有限,广告投入预算少,年营销推广投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总体的95%以上,他们多半是直接与互联网媒体联系,没有授权给其他的中介机构进行,且企业内部多半没有网络营销的专业人士,因此在专业方面缺乏支持。搜索引擎广告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者与广告主之间通常会形成一条技术“鸿沟”。这条技术“鸿沟”导致双方在合作方面缺乏沟通的基础。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某次合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经济能力有限,在与搜索引擎或者广告网络合作的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对方提供的数据进行付费或者收费,没有能力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提供数据。因此,关于搜索引擎或者广告网络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可信,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与合作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经常会质疑数据的真实性,却又无法核实。又如,一些中小网站为了提高流量,使用病毒、流氓软件等手段刷新排名,这种排名信息对于广告网络运营商来说,也是不对称的信息。

(2)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影响以及监管对策信息不对称导致两个问题的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质量不确定,只会使买主按照“平均质量水平”出价,以均衡风险与收益。高于“平均质量水平”的商品因为买主出价不合算,自然会一步一步推出交易。市场便出现了“逆向选择”:市场不是在淘汰劣者,而是在淘汰优者。在长尾广告市场,广告通常会依据传播效果进行精确付费,而由于行业普遍存在的流量造假、欺诈点击问题,广告主或广告网络平台给予每次点击或者注册等等效果的价格偏低,且根据经验对于网站的流量进行折算,实际上是根据“平均质量水平”付费给中小网站,来降低自己广告投放的风险。这会导致部分优秀的中小网站,收入并不会高于差劣的网站,且优秀网站经营成本会更高,从而导致部分优秀网站经营面临更大的困难甚至会倒闭。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人)获利的可能性。例如目前搜索引擎也同时经营广告网络的运营,客户在投放搜索广告时,系统会自动默认其同时投放联盟广告,除非客户关闭系统的某个窗口,才能取消联盟广告的投放,但是,很少有客户会注意到这一点,于是客户在不知不觉中投放联盟广告。搜索引擎迫于广告销售压力,将选项默认,导致广告客户多投放广告,引发了客户对其不信任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对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时,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例如,行业推动建立第三方的数据提供,减少争议;在合作过程中,制止霸王条款或者隐匿条款的出现对合作方所带来的损失。

3.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因为聚集了大量的中小企业与中小网站参与广告活动,这导致广告的数目激增,这直接给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审核责任的划分通常在传统广告的,审核责任主要是由媒体承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里规定要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而网站经营广告的前提,必须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或100万以上。大多数中小网站不具备专业的审查人员,通常也不具备经营资格许可所要求的资金,只能通过广告网络平台等方式间接广告。鉴于中小网站的运营现状,中小网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广告者,也无法完全承担传统媒体中广告者的责任。因此,需要在原有责任的划分中,进行适当调整。广告网络平台运营商,直接对接广告主和中小网站,在广告的与执行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应该配备专业的广告审查人员,承担起审查广告的义务。同时由于广告是统一经由广告网络平台进行承接及投放,广告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审查可以避免广告物料的重复审查,也提高审查效率。

第8篇

1.1传播范围广泛,方便受众获得信息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了接近总人口的一半,互联网已成为当前我国应用相对比较广泛的工具。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为互联网广告奠定了受众基础。网络广告在传播的过程中,突破了传统广告在传播上受时间以及地点的束缚,使其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能够实现循环性且不间断的播放功能。因此,其传播的空间也随之不断扩大,随时随地接受广告的互联网广告媒体,是传统广告传播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1.2具有较强的互动性

传统广告所注重的是广告的传播范围,以扩大传播范围提升广告的影响力,从而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这种单项的传播方式,只是企业向消费群体的单一推广。互联网广告媒体不仅实现了企业向消费者的推广,还实现了企业与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企业通过网络向消费者传播商品广告,并且能够通过有效渠道来了解具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满足当前消费群体的个性化需求,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比如,当前企业可以通过用户购买评论来获得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从而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而消费者之间也可以通过评论来获得关于商品的相关信息,从而以互动的方式带动品牌效益的传播。

1.3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互联网广告媒体与传统的广告媒体相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传统广告在传播的过程中,只是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宣传,其并没有固定的受众群体,也没有明确的传播目标,对时间、地点以及受众选择上都没有明确的划分,只是不断地强调传播的频率来实现其传播的效应。互联网广告媒体则有效地规避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互联网广告针对的群体年龄在18~40周岁的人群,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又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总体上这一部分人群的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其在对广告相关信息分析与理解上的能力较强,与此同时,这一部分人也是最具购买力的群体。因此,通过互联网广告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商家的宣传与推广费用,还能收到更好的广告效果,从而为企业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1.4具备持久性与稳定性的特点

基于互联网的传播特点,互联网广告媒体在传播上具备持久性与稳定性的特点。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与需求,制定相关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而这一系列相关的信息企业能够将其进行长久性的保存,然后根据产品的相关变动信息进行完善与修改,从而持续地向受众群体进行传播。传统的广告传播形式受到其传播媒介的限制,其传播的实效性与持久性是根据传播媒介所提供的量进行的,不仅持续性短且费用高。比如电视媒体广告,其在传播的过程中,是根据商家支付费用标准进行定位的,且时间有限。在互联网广告媒介中,商家能够24小时循环向受众群体提供信息,不仅推广与宣传的费用低,且宣传效果好,极大地提高了商家的竞争力与经济效益[2]。

2互联网广告媒体的经济价值

2.1微博以及微信广告媒介的经济价值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博的使用人数逐年增加,这不仅显示出微博的高商业价值,还为其广告媒介传播受众需求奠定了基础。微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以飞快的速度占据了商业广告的一席之地,且不断地发展壮大。微信与微博广告在当前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的广告媒介相比,微信以及微博广告媒介具备独特的宣传与推广模式,其在宣传与推广形式上为广告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与新的传播模式[3]。微博以及微信是通过用户探讨的模式,经过互动以实现广告宣传与推广的目的。此外,还能通过页面广告的设置来实现对商品的宣传与推广,进而树立企业形象与品牌效益。微博以及微信广告的特点为针对人群固定且集中,从而强化了广告的传播效应。与此同时,微博以及微信广告的投资成本更低,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与传统广告相比,微博以及微信传播处于起步与发展阶段,其广告所涉及的信息相对较为简单,因此缺乏有力的说服力,这就使微博与微信在传播效果上具备了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企业投资的风险,这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阻碍微博以及微信经济价值发挥的一大因素。

2.2网络广告媒介的经济价值

当前,网络广告是互联网技术下广告媒介应用范围最广且影响力最大的媒介平台。网站广告的模式当前有平面广告、视频广告等,其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可谓精彩纷呈,从而为商品的宣传与推广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使其投资运行的效益有了保障[4]。在门户类网站以及社交网站中,网站广告具备着十分突出的优势作用,比如当前很多网页游戏都选择了在网站广告中进行推广,通常都是将推广与宣传的内容制作成精彩的视屏,将其突出的特点展现在观者面前,从而达到吸引观者注意的目的,获得相应的广告传播效应。与其他形式的广告媒介相比,网络广告的受众范围是最广的,因此,其对商品的宣传与推广效果是最佳的,不论是何种产品的广告,网络媒介都能够一一将其充分地展现在受众面前,从而提升商品的购买潜力。如淘宝网商家除了在自己店铺进行产品宣传与推广外,还能够借助淘宝主页的页面进行宣传,与此同时,也能够通过其他网页的链接进行宣传与推广,因此,网络广告以其较高的商业价值,成为当前最受企业青睐的传播媒介。但是,随着网站广告的发展,其所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在管理方面,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使得很多虚假信息肆意横行,从而降低了网络广告的可信度,因此,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制约网络广告发展的一大因素。

2.3E-mail广告媒介的经济价值

电子邮件成为当前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沟通的主要工具之一,其广泛的应用为商业广告的宣传与推广奠定了基础。电子邮件广告包括邮件广告和页面广告两种,其中邮件广告指的是通过邮件接收与发送等渠道获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以电子邮件类的问卷调查来实现与用户的长期互动[5]。页面广告指的是以电子邮件页面为商户提供广告位,从而实现商品的宣传与推广。电子邮件广告主要有文字以及图片这两种宣传推广方式,而文字与图片的形式相对缺少说服力与感染力,所以其宣传与推广的效果不理想。电子邮件广告是通过向用户邮箱发送广告来完成推广的,这样的方式很多时候会引起受众群体的反感情绪。因而,电子邮件类的广告媒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应积极地吸收当前互联网广告媒体的先进技术,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改善,提高其广告经济价值。

3结语

第9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广告APP 用户体验广告模式用户隐私

一、移动互联网整体发展趋势与现状

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经突破6亿,中国智能手机用户规模达到5.27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对于营销人员来说,该如何把握这一发展趋势,为品牌广告主提供前瞻性的移动推广策略呢?我就国外知名科技网站Business Insider的数据报告《移动互联网未来》,进行了深度剖析,洞察移动互联网的三大发展趋势,并阐述该如何玩转移动互联网营销,从而为营销人员提供参考。

趋势一:移动互联网是O2O的“中枢神经”

移动互联网数据解析:移动电商发展迅速,人们越来越喜欢用手机购物,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均在不断地影响和渗透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其中智能手机对“寻找店铺位置”这一决策渗透率达34%,高于其它决策过程,因此,可以说智能手机是连接线上线下(O2O)的最关键因素;相对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主要是对“研究产品特征”、“比较价格”和“最终线上购买”这三个决策影响最为显著,渗透率分别达39%、39%和38%。

智能手机才是连接O2O的最关键因素:首先,手机具有短信接收功能,它能够接收“优惠券”和“验证码”等信息;其次,随着3G/4G网络的井喷式发展,智能手机在“查找附近信息”和“店铺位置定位”等方面更为便捷。因此,相对于平板电脑来说,智能手机才是连接“O2O”的“中枢神经”。

趋势二:APP的“眼球经济效应”充满期待

“用户的关注度”和“实际的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矛盾:首先,目前的In-APPS展示类广告,存在形式较为单一,互动性差和投放较为粗放等缺点,品牌广告主更倾向于投放更为精准的移动网页搜索广告;其次,移动互联网营销与PC互联网营销相比,仍然处于初期阶段,认知度较低,所以品牌广告主还是习惯于PC互联网的广告投放形式――网页搜索广告。

趋势三:受众由“纯移动用户”向“兼顾移动用户”转变

世界已进入“多屏”时代――PC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和可穿戴设备等充斥于消费者的生活之中。目前智能手机和PC电脑的市场份额最高,但我们需要站在更高的高度,来看未来智能电视和可穿戴设备的发展潜力,因此,我们不能做单独的“纯移动”用户,而应该做“兼顾移动”的多维度用户。

二、移动互联网广告带给广告主和用户的双重体验

1.市场火热开发者落魄 移动广告叫好不叫座

现阶段的移动互联网行业,移动应用的火热与开发者的生存境地显得有些格格不入,这些幕后的创造者在隐忍挣扎了许久之后,似乎迎来一丝转机。

据相关调查显示,移动开发者对于开发平台的成本以及获利潜力,相对于其他左右因素一直更甚。换种方式认为,开发者创造的前提是要生存,但移动互联网尚属萌芽阶段,盈利模式更在探索之中。蛋糕就在眼前,却苦恼于没有解馋的工具。

近日,有数据显示,在美国和西欧市场中,移动应用内置广告成为移动广告市场主流,用于应用内置广告上的费用已经超出移动网站上显示类广告的年费用。对于移动平台而言,其上游面对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主体为广告埋单者,下游则是应用开发者,开发者开放广告位,再平台整合销售。分成方式是按照用户点击数量,开发者和广告平台最终获得,开发者占更大比例。

而据业内分析,目前很多广告主尚未完全认识到移动广告的价值,低质量的 Banner广告和骗取点击量的劣质广告大量充斥在普通应用之中,其中以安卓平台为甚。本应是开发者或开发商盈利的应用广告,由于在用户体验方面的失误,却被很多第三方处以“去广告化”惩罚。另一方面,高质量广告门槛太高,普通开发者也望尘莫及。

随着二维码移动定位、移动支付等技术的普及,移动广告无疑具有更丰富的展现形式和更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蛋糕固然诱人,垂涎之余还得斟酌品尝,粗暴方式更不可取。

2.国内移动互联网广告平台的7宗罪

想必很多朋友都看过由著名影星布拉德?皮特和摩根?弗里曼主演的好莱坞著名犯罪惊悚电影《七宗罪》。七宗罪,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并由13世纪道明会神父圣多玛斯?阿奎纳列举出各种恶行的表现。分别是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贪食及。那么,国内移动IN APPS广告平台的原罪又是什么呢?

第一宗罪:贪食

以多数人难以理解的技术辞藻骗取信任。各大移动广告平台,均不断美化其技术能力、资源优势,从而要骗取广告主的广告预算。无论是RTB(REAL TIME BIDING)还是DMP(DATA MANAGEMENT PLATFORM)技术,目前只有后者在无线广告平台有所应用,但是远不到精准分析,依据数据模型进行技术与投放分配的阶段。而经常宣称自己的RTB及 DMP技术有多牛的公司,大多是在“拉大旗扯虎皮”。

前者(RTB)是因为目前国内移动互联网广告投放及消耗预算机制,远没有达到国外先进平台的运作模式,亦没有传统互联网搜索引擎广告的成熟度。美国的广告市场和投放模式是人家的,中国的国情、行业现状、广告主习惯均大有不同。

后者(DMP)需要建立在非常大的数据量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技术投入和研发,并且根据多个广告主大预算投放不断进行优化和调整才能做到,且可以不断优化,这是没有尽头的工作。别说是拿到几百万融资的小广告平台,几家拿到千万级融资的大广告平台,在这方面的研究及投入也是极其有限的。

第二宗罪:

作弊成为常态。在一面拓展所谓的优质APP媒体资源,一面暗地里圈养用来大量消耗广告主广告费用的站长,挂着羊头卖狗肉。把广告主投放在真正优质APP的广告预算,偷梁换柱,大部分投放在有着巨大流量的低质媒体群上。我看到,每个广告平台的领导者都对外宣称移动广告平台的运营是核心,并强调自己的运营团队是多么强大。确实,各种效果优化、媒体投放选择、甚至拉大平台的利润率,大多是由运营部门牵头完成。而往往作弊的行为,也由运营部门牵头。整体的把控、掺不掺水、掺多少水、掺水后如何解释、露馅后如何弥补这些工作,只有广告平台几个核心人物最为知晓和了解,在面对着于公于私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他们也是决策的下达和直接执行者。

第三宗罪:贪婪

浪费行业资源,绑架开发者。国内几家著名的移动互联网广告平台的媒体介绍资料上,都宣称自己平台上容纳着众多嵌入自己SDK代码的IOS和安卓应用,以5、6甚至8、9万来计算。一方面,这里面的水分很大,另外一方面,这里面只有极少的、数的过来的高质量APP媒体。

很多APP的开发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因为没有较强的销售和商务资源,因此不得不转而寻找能够替其销售流量的公司。这时候广告平台就会趁虚而入,要求其嵌入某家(最好是独家,因为这样就又成为其在客户面前炫耀平台媒体资源的一面旗帜)的SDK。这样,广告平台经营者手里就有了双刃剑。不但可以通过不断许诺APP开发者投放广告、增加广告填充率、保证收益外,还可以在各个广告主面前吹嘘又有一款知名APP“投靠”在自己平台旗下,借以夸大平台影响力。

第四宗罪:暴怒

大大贬低了行业价值。广告主期望可以更好的压低推广成本,获取真正推广底价。这个诉求没有错误,任何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都希望这样做。但是接盘的公司呢?为了不断获取该广告主的投放预算,不断夸大自己的媒体能力、技术优势、投放效果,从而超额承诺广告主的心理预期,以达到获取广告订单的目的。但是任何一个媒体、渠道、或者平台,都有其最基本能力和最大能力。超过了这个能力,任何一家都无法做到无限制的优化广告效果。那接下来的事情,自然就是作弊、掺水了。广告主会慢慢发现,越来越大的广告投放预算,带来的是越来越大的的收获(KPI)。而精明的广告主会发现,后台转化能力越来越差。这样一来,这个市场充斥着虚假、欺骗、不信任。长此以往,移动广告平台以短时行为获取的订单,却使得整个行业不被认可被贬值,蛋糕怎能做大?

第五宗罪:懒惰

浪费投资商的钱。目前几大国内互联网广告平台,均获得了少则几百万,高则几千万的机构投资。但是这个市场经营了至少2年,还没有一家能够收支平衡。而各大广告平台的销售人员,无不告知广告主,这单我们只要流水、不要利润。这样赔本赚吆喝的事情,也许有人可以看做是市场爆发前的必要投入,我却看作是不正当竞争,是在浪费投资商的钱,做一个没有头尾的事情。

而为了压低成本,一个平台获取的广告主预算,或者被浪费投放在流量质量极低的APP群上;或者被以几分到几毛钱差价,转包给91、安智等平台,甚至架势广告这样的三流平台;或者更有甚者,广告平台把广告主投放在自己平台上的预算直接用于购买谷歌移动广告平台ADMOB的广告,一个点击才3-4美分。这种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而通常用于腐败工程转包的模式,也被普遍用于IN APPS广告平台的经营。

第六宗罪:自负

对于品牌广告主偷梁换柱。品牌广告主通常按照CPC或者CPM进行移动互联网广告平台的购买(90%的广告主采用CPC(COST PER CLICK)方式购买,其他的会以CPM(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进行购买IN-APPS广告。这是目前最痛苦的事情之一。究其源头,还是要提一下国内最早做移动互联网广告的公司MADHOUSE(上海亿动广告),在2005年移动广告还停留在WAP网站的阶段,该公司就提出不同于传统互联网广告的收费模式(CPD=COST PER DAY或 CPT=COST PER TIME),以其精准、定向、智能投放来获取广告主的青睐,并且以CPC的方式进行结算和制作排期。

因此,品牌广告主在投放时,在一个CLICK上的讨价还价,就成为必要的过程。每个点击的价格,就像一个过山车一样,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从最高2元钱一个,下跌到几毛钱一个。而为了争夺客户,大大小小不同的广告平台,竞相杀价,还在不断的降价。而为了控制成本,品牌广告主大部分预算都被悄悄投放在一些质次价低的APP上,如果这也算WEB2.0“长尾理论”的一个践行的话,该名词的提出者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怕是要睡不着觉了。

第七宗罪:傲慢

对于年轻从业者职业发展的错误引导。目前国内移动互联网IN APPS广告平台的现状,对于这一批年轻人的职业观发展,以及对该行业的认知,起了非常消极的作用。诚然,作弊行为在整个广告界都有存在。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所有人都寄于高度期望的行业,这些行为会成为非常不好的力量,去试图改变行业发展的方向。而往往很多从业者,考虑到自身职业的发展,即便换了工作平台也默默不语,甚至作弊方式互相借鉴,就更加使得广告平台的经营者为所欲为。

或许这就是一场所谓的资本游戏,是一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其实这更像贩毒,就好比每一个大毒枭刚开始都会犯以上的所有罪恶,目的是控制市场、垄断市场、消费这个自己抢夺来的市场,但是大毒枭也会被其他毒枭所替代,而一层层紧密的产业链条、利益链条,正在驱使我们把一个刚起步的移动互联网市场毒害掉。退一步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三、未来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模式分析

1.对于快消品行业来说,我们该如何做移动互联网营销

对于品牌广告主来说,创意性的硬广和互动活动进行整合推广,能有效吸引用户参与,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形象。

(1)开发互动性的In-APPS展示类广告形式。可以利用Html5技术,开发更炫更具交互性的展示类广告,以增强用户关注度,如“拖一下”、“摇一摇”或“点击即可交互”等广告形式。

(2)利用先进技术,开发互动活动。可以利用Html5开发触屏互动活动,或AR增强现实技术进行开发,以提升用户的参与度。

2.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我们该如何做移动互联网营销

对于汽车类品牌广告,需要更具有科技感的互动活动,以提升品牌的创新性和科技感。“双屏互动”技术,能有效提升互动活动的“操控体验”,就目前来说,“双屏互动”主要还是指PC与手机的“全天候24小时的双屏互动”,这存在很大的不科学性,因此,我们要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来进行开发和投放“双屏互动活动”,即早晨9点至晚上18点,工作期间,我们建议投放“PC和Mobile的双屏互动活动”;晚上18点至凌晨24点,下班后睡觉前,我们建议投放“Tablet和Mobile的双屏互动活动”;凌晨24点至次日6点,睡觉时间,我们不建议投放任何“双屏互动活动”;次日6点至9点,上班途中,我们建议投放“Mobile和Tablet的双屏互动活动”。

3.对于零售行业来说,我们该如何做移动互联网营销

(1)LBS营销。它尤其适合具有线下店铺的零售行业,我们可以配合线下店铺的促销活动,最大化提升用户参与度,即在线下活动期间,可以对店铺周边1.2-3公里的用户,推送店铺的活动详情,增加线下活动的参与人数。

(2)O2O营销。O2O营销最常见的模式是团购,我们可以与一些团购平台进行合作,如百度糯米和美团等;当然也可以与大众点评和58同城这样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从而利用这些平台的用户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好感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2]移动互联网的未来.国外网络媒体BusinessInsider.

第10篇

历史总是出奇地相似,从黑白的图文展示到声波媒体再到影音的展现,传统媒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今天,这个过程在互联网上被再次复制,不同的是传统媒体经历这个过程却是漫长的。

10年内互联网将垄断媒体?

10年内互联网将垄断媒体,这个言论听起来或许有点疯狂,但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不这么认为,他在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采访时,大胆预测今后10年内,所有媒体消费都将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届时传统意义上的印刷版报纸、杂志将不复存在,所有东西都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行。

与鲍尔默的言论相比,美国eMarketer的分析师大卫・赫尔曼显得更加理性,他认为,在2010年之前,互联网广告投放费用10美元里将会有1美元被分流进视频广告中。同时,eMarketer研究机构也预计,美国的互联网视频广告花费会从2006年的4.1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43亿美元。ABI Research的调查报告分析称,由于影音分享网站快速发展以及观赏线上影片即将成为网路活动的主流,到2013年全球将有超过10亿人习惯在网络上观赏影片,这相当于全球总人口量的14%左右。ABI的分析师Cesar Bachelet指出,随着网络影音市场的蓬勃发展,网友在线观赏影片的同时,也将浏览更多的网络广告,而这对网络而言,将产生巨大的收益,分析师也认为,由于这一趋势的带动,网络视频广告将大幅增长,一个新的掘金地正在逐步形成。订阅《成功营销》请点击省略/dingyue

未来互联网广告怎么做?

如果你到日本,在热闹的涩谷地区就会看见一个巨大的龙影,正与街头年轻人追逐对抗,但你想象不到的是,龙的操控者是一个躲在世界某个角落的网友。这个通过网站与涩谷现场联网所构成的互动成果,是微软Xbox游戏《蓝骑士》上市时所规划的网络广告,它正说明“互动性”绝对是网络广告最迷人之处,也是传统广告无法做到的。

Spikes亚太广告奖网络广告的最大赢家索尼,也充分利用了这种互动性,索尼液晶电视的广告,由网友在网站上点击,变幻出大楼玻璃帷幕的七彩颜色,让人惊喜又准确传达该电视色彩丰富的诉求,是技术与创意的美丽火花。

在广告形式不断创新的同时,广告载体也利用新技术改变着原来的推送方式,视频网站YouTube在被谷歌收购后,推出了半透明的活动重叠式广告。谷歌认为,这种重叠式广告相比视频网站现有的广告格式,其有效性将高出5~10倍。重叠式广告是活动的,它会出现在视频底端的15处。如果你对看到的这部分内容感兴趣,就可以轻轻点击,获得一个更深入互动的视频广告,这个广告会让你觉得更加相关而且有趣,而这时,你正在观看的视频会暂时停止。如果你只是想忽略掉这个重叠广告,它会在保持10秒钟后自动消失,不会给你的观看带来任何骚扰,这无疑是广告主非常乐意看到的。订阅《成功营销》请点击省略/dingyue

网络视频广告 从玩笑到主流

当1997年3月Intel在Chinabyte网站上播放中国第一个网络广告,一条468×60像素的动画旗帜时,它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玩笑。

在过去10年里,对多数广告主而言,将70%的钱投入平面和电视广告,用剩下的30%来试试互联网和其他渠道的运气,这似乎是最明智的选择。很快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易观国际研究显示,2007年,中国广告市场的整体规模达到1760亿元,其中互联网广告为70.5亿元,占广告市场规模不足5%。但2003年至2007年的年均增长率均高达65%,远远高出整体广告市场13%的增长速度,在广告高速增长的背后是互联网人群的极速扩张。

今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外了《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底,中国网络人口达到2.1亿人,仅以500万人之差略落后美国,居世界第二。

但进入今年春天,中国已正式成为全球最多的上网人口国家,不但人口数持续增加,中国网民的消费能力也在快速成长。根据易观国际公司最近的《中国互联网年度综合报告2007~2008》显示,预计到2011年中国互联网市场规模将达到1375.04亿元,而中国网路人口总数也将达到6亿,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中国的互联网广告充满了商机。

当然,机会同时还意味着激烈的竞争,目前,国内视频分享网站超过200家,与“巨头”YouTube的幸运相比,视频网站高昂的成本支出,部分网站不得不做出人员裁减甚至是关门的决定。除视频分享网站,网络视频广告业也有新贵加入,借鉴美国模式,再混入中国特色,是网络公司的惯用招式。订阅《成功营销》请点击省略/dingyue

在上海做网络广告传播的好耶(省略),就是取材于美国的Doubleclick,再加以调整,投客户所好,量身订做广告投放,而不是订一套硬规矩要求所有客户接受,因而成为中国网络广告业的黑马,被看好是下一个挑战纳斯达克的热门。而暴风影音也从一款播放软件转型为互联网播放平台,坐拥每天1500万的用户,整合同业资源,一个完整的网络电视网已经初具雏形,蓄势待发。

暴风影音:网络CCTV-6

作为传统媒体,CCTV-6、CCTV-5每年都有十多亿的广告收入,CCTV-8也有七八亿的收入,电影、电视剧、体育节目是除了新闻之外收视率和收入都是最高的,而这正是暴风影音的优势,暴风影音的用户都是视频观众,从用户的数量和质量来说,暴风影音已经是一个网络的CCTV-6了。

区别于其他视频网站的是,暴风影音有三个优点:第一,没有版权的困扰;第二,不用消耗大量的带宽;第三,可以播放几乎所有格式的视频文件。基于庞大的用户群体,暴风影音开发了iPlay、iLook、iLink三条广告产品线,iPlay是针对品牌用户的视频互动广告展示,iLook是用户主动点击发出的图文音频形式,而iLink则是通过文字把用户引导到企业的页面,传递广告信息。其中iPlay应用了大量的新技术,在网络视频领域首创DVD级画质播放广告。iPlay全面覆盖用户,具有打破常规的表现力,并且在用户观赏视频时作为惟一的展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广告,独占视觉焦点,目前暴风影音的广告额正在以300%的速度递增。

暴风网际CEO冯鑫解释称,iPlay有两层意思,一是i代表我,这个“我”指的是用户,可以主动选择,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被动地接受广告;二是代表暴风,iPlay,我们开始玩了,我们计划在9月份达到单月1000万元的广告收入。订阅《成功营销》请点击省略/dingyue

挟着网际网络整合影音声光、互动即时的强大威力,网络广告仿佛是这个“新怪兽”所掀动的大地震,正摇撼着整个新兴市场,甚至也波动了其他媒体的传统疆域。不少传统广告商也打着互动行销的名号跃进这个市场,像智威汤逊、灵智、奥美等,都已经加入这场战局,这场变革注定要产生一批新贵。难怪奥美广告大中国区董事长宋秩铭大声疾呼:“如果广告公司不改变,总有一天,从事广告的人早上醒来,会发现没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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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目前其拥有“技术平台”与“互联网品牌广告营销平台”:前者服务对象主要是各大网站以及网络广告公司,它们有深度挖掘数据的需求;后者是基于传漾自身的技术与产品,直接面向广告主、广告商,帮助广告主更高效、更精准地触达他想要达到的广告效果。

怎样想到这个生意?

传漾的主要管理团队来自好耶。2008年创办传漾时,王建岗、徐鹏等人也在反思在好耶做的事,他们一直想着通过技术做增值,搭建一个能引导整个互联网广告投放的模型。

媒体需要一套系统管理、和监测广告,而商也有烦恼:一个品牌广告可能会投几十个网站,他们没有那么多精力逐一与这些网站谈判,效率不高,投放过程也不可控。“所以他们需要一个中介出现,高效地进行广告投放管理。”为此,传漾的另一个业务板块便是网络广告营销。

它聚合了各大垂直媒体,收集流量并代码,然后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定向的广告投放。当一个广告主找上来,基于传漾的媒体资源与数据,能帮助商更迅速地抵达广告想要覆盖的目标媒体。而之于广告主,将活跃受众进行汇总细分,找到受众活跃区域精细化地投放广告,可以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

创新点在哪里?

与其商业模式有些类似的易传媒,2月18日已在美递交了IPO申请,另外,聚胜万合等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基于数据分析的广告。但徐鹏对此显得轻描淡写,一方面,他觉得现有模式下的技术门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最终一定要朝平台化的路子走,“使整个中国互联网数字营销形成一个大的交易平台。”

这个“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将是怎样的?“把自己覆盖的网站流量、数据库拿出来,最终形成自主交易、流量交易、实时竞价,这是我们将来两三年的发展方向。”

为此,一年半前,传漾试水台湾,搭建了一个这样的广告交易平台,在试运营过程中,基于这个平台对实时竞价系统进行调研与技术调试。“现在它覆盖了台湾80%的网媒流量,媒体在这个平台每天的展示次数达3000万~5000万次。”

未来的发展空间?

传漾现已搭建完广告交易平台系统,但在大陆还未正式和运营。“大陆是人情社会。”徐鹏觉得大家习惯了与人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实时竞价的广告交易平台仍需要一个适应期,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业内的观点是,截至2010年,中国整个互联网显示广告绝大部分仍停留在“包时包位置”的传统模式。

但徐鹏认为,互联网广告已经到了一个节点,“原来是按天卖(广告),然后是按流量来卖,按流量卖后发现需要更先进、更高效的交易系统,交易平台就出现了。肯定会脱离以前那种靠人工、靠媒介去做排期的模式。”他说,“现在,是行业发生大变革的前夜。”

这个被业内称之为“RTB实时竞价平台”的模式,已经有巨头公司涉猎。2007年,Google以3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DoubleClick,两年后推出Ad Exchange广告交易系统。淘宝注意到这一细分市场的前景,成立了独立的展示广告团队,并于2011年,开发了一套适应国内广告环境的实时广告交易系统:Tanx(Taobao Ad Network Exchange)。

不过,传漾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创业邦》,Tanx服务的只是淘宝卖家,传漾所面向的是整个互联网的广告市场。徐鹏觉得这不会导致直接竞争,“这是一个交互平台,你可以加入淘宝的,也可以加入百度、谷歌的广告网络,大家实时地去竞价和采购。”

目前的盈利方式?

徐鹏告诉《创业邦》,传漾技术平台上的产品为公司带来了2000万元的营收,而品牌广告网络营销平台带来的收入是上亿元。传漾的收入很多元化,例如销售技术产品,或收取媒体广告的费用、广告商监测费用,或广告主的营销费。

北上广的竞争白热化,传漾在长沙、西安、厦门等地陆续开设了分公司,率先进入二线市场,进行本土化的市场营销。

第12篇

无独有偶,被誉为“媒体金主”的广告大户联想,2012年就将传统媒体上的广告投放预算砍到1个亿,2013年则进一步缩减到4000万,2014年预算虽然未出,但是传统媒体集体被看衰。从热情骤降到被下达“死亡通知书”,2014年传统媒体广告模式迎来末路之殇。

为什么说传统已死?新媒体构建出完整网络生态

2013年前三季度,6家报业上市公司博瑞传播、赛迪传媒、华闻传媒、北青传媒、新华传媒和粤传媒,营收同比下降的有4家。2014年元旦,存世14年的《新闻晚报》正式关闭。《新闻晚报》停刊,使国内新闻界同仁然再一次感受到了传统媒体衰竭而亡的命运似乎无可逆转。

相比报纸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的落后,网络是即时传播的,也是多媒体展示,文字的、视觉的、听觉等因素的综合,同时网络是双向互动又无限宽广的,还可以做到个性化服务。而移动终端的普及更是让读者的阅读习惯正在逐渐改变,新媒体已成为读者获取信息的首选。技术的革新甚至让每个人都担起了记者的角色。

新技术和新产品带来的用户流失和影响力下降,使得传统媒体走向势衰已成必然。《2013全球传媒发展报告》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最重要的新闻获取平台之一,受众的媒介消费行为呈现出移动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趋势。

如今已经突破6亿用户的中国互联网,已经构建出一整套完整的网络生态,人们不仅在网上阅读,更是在网上生活。用户体验更好的互联网媒体形态造成传统媒体用户流失,以及影响力的下降。而传统媒体的互联网化更是加剧了自身衰败的过程。

新媒体取代旧媒体是趋势,焦点在于广告主选择谁?

新媒体取代旧媒体不可避免,几年前资深媒体人牛文文就喊出了“传统媒体不需要广告部”,虽然在当时被认为是乱放炮,但2013年底,作为中国商业报纸第一品牌的《中国经营报》以取消广告部的实际行动,企图为传统媒体转型杀出一条血路,证明预言成真!

营销研究机构Millward Brown (华通明略)的《2013年CMO调查报告》中认为,营销的本质仍然不变,关键要素还是广告,但因为技术和产品变革带来了品牌、媒体、产品、渠道和消费者的变化,互联网将在媒介营销中扮演更关键的角色。在新媒体环境下,CMO成为基于互联网模式运营平台的最有力推动者,但是焦点在于他们希望选择什么样的互联网平台。

“广告主在媒体选择时期望与用户更多的互动,就像小米那样,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创造自己的品牌,在各种平台上,由消费者产自发产生内容,丰富品牌的同时,也改善了产品的体验。”一家电器厂商战略品牌部门副总经理坦言。事实上抱有这样观点的广告主不在少数,互联网媒体太多,CMO公认的只有能提供从策略到平台到分析的全方位解决方案的媒体平台,才是他们未来广告投放的重点。

因此,广告主只有两个选择:1、与那些转型比较好的传统媒体开展立体合作,比如《城市画报》,其不但提供传统的服务,还在微信上通过“午休狂拍”帮助广告主营销。2、与百度、腾讯这样的整合营销平台合作,在内容和渠道上都向数字化转型,逐步抛弃传统媒体。总的来说,传统媒体单一的渠道和内容已经不能满足需求,整合的营销思维和方式才能真正打动广告主。

新旧之争,媒体提供整合营销服务是王道

从《2013全球传媒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CMO在选择合作媒体时,会出于不同的营销目的和动机,从而选择不同的媒介平台,主要的营销动机集中在提升品牌知名度、大数据分析、维护消费者关系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传统的曝光量。

一般来说,传统媒体为广告主提供的营销形式大都归纳为图片和文字描述,从上面可以看出,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广告主的需求。对新媒体来说,除了传统的曝光价值,更是在消费者洞察、营销策略研究、整合营销实践等方面,为广告主提供整合的营销服务,让客户变成成长伙伴,主动参与到产品的设计、建设和实施中。

具体来说,如百度就能在消费者洞察层面,基于最真实的用户行为数据,深度挖掘并优化品牌与消费者沟通方式和途径;在营销策略研究层面,能够进行360度消费者画像,帮助企业把握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需求;在整合营销实践层面,则能够帮助品牌成功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通路,完成涵盖线上线下的O2O营销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