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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培训

时间:2023-06-01 08:5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民陪审员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民陪审员培训

第1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为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仍旧有许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接受审判必须有陪审员参与,还不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宪法规定,制度会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有碍其作用发挥。

(2)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仍未具体的界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但哪些案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也较为模糊。

(3)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内容。但是是否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该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基本照搬政府官员的选任模式[1]。这使得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有违制度本意。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群体,导致了“精英”陪审员制的现象。

(2)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不合理。该方式有时会造成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理或无法有效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等问题。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合理。《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较长的任期且对任届无限制,使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成为“编外法官”或“二法官”,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和司法民主。

(4)陪审员补助费偏低且不能落实,影响了陪审员积极性。

3.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不够明显

(1)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意识不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很多陪审员不了解自己在陪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很无所谓,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工作忙而推脱,即使到场陪审也不尽心尽力干好陪审工作,仍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案件评议时随声附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障判案质量。《决定》虽然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有些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有限,对审判制度不了解。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存在真空。

(1)管理不到位。各级法院都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管理部门缺乏规范性,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难度加大。

(2)配套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完善。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潜意识里,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或不愿到庭陪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并没有建立配套的惩戒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随意性,也影响了判案的质量。

二、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构想

1.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完善其他立法的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想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从而确保“人民”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在其他相关的各部法律中同意并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其次,应明确而又详细的列举出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对当事人送达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告知其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分地域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最后,进一步明确列举出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如出现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参照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一是人民陪审员应由法院挑选,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应把随机抽取与个人意愿结合起来。选择人民陪审员陪审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情况,合理安排陪审的时间,也可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合适的时间来选择案件类型[2]。三是一定程度赋予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权,以树立公正裁判的权威性。

3.提高陪审员的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制。为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顺利实施,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对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经费和享受的补助由地方政府专项拨款予以保障,同时提高陪审员的补助标准。将任期缩短并对连任加以限制使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范围更加广泛。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2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 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为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仍旧有许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 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接受审判必须有陪审员参与,还不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宪法规定,制度会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有碍其作用发挥。

(2) 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仍未具体的界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但哪些案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也较为模糊。

(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内容。但是是否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该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基本照搬政府官员的选任模式[1]。这使得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有违制度本意。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群体,导致了“精英”陪审员制的现象。

(2)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不合理。该方式有时会造成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理或无法有效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等问题。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合理。《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较长的任期且对任届无限制,使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 成为“编外法官”或“二法官”,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和司法民主。

(4)陪审员补助费偏低且不能落实, 影响了陪审员积极性。

3. 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不够明显

(1)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意识不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很多陪审员不了解自己在陪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很无所谓,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工作忙而推脱,即使到场陪审也不尽心尽力干好陪审工作,仍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案件评议时随声附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障判案质量。《决定》虽然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有些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有限,对审判制度不了解。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存在真空。

(1)管理不到位。各级法院都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管理部门缺乏规范性,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难度加大。

(2)配套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完善。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潜意识里,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或不愿到庭陪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原则性地规定, 并没有建立配套的惩戒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随意性,也影响了判案的质量。 转贴于

二、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构想

1.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制定和完善其他立法的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想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从而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在其他相关的各部法律中同意并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其次,应明确而又详细的列举出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对当事人送达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告知其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分地域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最后,进一步明确列举出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如出现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参照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一是人民陪审员应由法院挑选,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应把随机抽取与个人意愿结合起来。选择人民陪审员陪审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情况,合理安排陪审的时间,也可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合适的时间来选择案件类型[2]。三是一定程度赋予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权,以树立公正裁判的权威性。

3.提高陪审员的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制。为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顺利实施,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对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经费和享受的补助由地方政府专项拨款予以保障,同时提高陪审员的补助标准。将任期缩短并对连任加以限制使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范围更加广泛。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培训, 加强日常管理, 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陪审效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同时辅以相应的考核制度。在此基础上严格陪审纪律对人民陪审员加强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陪审员进行惩处和制裁,对干扰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要予以查处。[3]

5.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该举措也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如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改革证据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1] 吴俣.简论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制度完善,内江科技[J],2009(9).

第3篇

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中国审判制度实践中的作用已经淡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随着对西方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了解,在学术界,则出现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有关改进对策的讨论。下面就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一)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23岁这个年纪,应该是大学刚毕业的年龄,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会阅历,知识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难以承担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这么简单,同时牵扯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然而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起不到息诉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50岁以上,这样做就是因为只有到了这个年纪才会思想成熟,阅历丰富,处理案件才能稳妥。所以规定年满23周岁这个年纪明显太低,还不足以胜任审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认为,仅仅对学历的要求仍难以满足陪审员的现实需要。

(二)陪审功能和主审功能的矛盾

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是陪审人员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会价值判断,他们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丽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于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时,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陪审腐败,从而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四)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我国陪审制的重构

(一)陪审员的条件

1.学历并不能完全反应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社会经验、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虽然能在其所学的专业领域,对解决专业问题有所帮助,但是就现在的大专教育水平和大学教育水平只是对书本上的理论进行泛泛的介绍,实难解决现实生活中百变的案件情节。其次,单一的学历要求也难以判断一个人的分析问题的逻辑能力,陪审员不能只是光陪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就应当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与真正的审判员水平大致持平,因此,这也是考察陪审员资格的一项重要指标。

同时要提高有专业知识的陪审中的比例,如医疗卫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这样可以使审理一些比较专业的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件、工程争议案件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的人数,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增加有专知识的人来参与案件审理。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

现阶段我国可以拥有下列权利: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和处罚

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出众的,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如果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的,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如果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的,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第4篇

一、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体现

(一)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陪审制度的施行,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整体的法律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公民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律,可以近距离地了解法律的运转情况和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既有助于增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又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

(二)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

由于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思维容易产生定式和局限性。陪审制度的建立,能够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弥补法官专业偏见与视角缺陷。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陪审员的个人经历有时能为解决有关案情疑点带来特殊的见解,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为最后判决的正当性寻找充足的理由,有助于促进产生更加文秘站 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使群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减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廉洁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对职业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都是一种约束,能够有效防止司法领域里的腐败现象发生。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可对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实施监督,职业法官在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更注意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而且,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可以帮助法官抵制来自各方面可能的干扰,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是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虽然规定了陪审案件适用的范围,但是未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度,而且是否使用该制度主要由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的只占少数。有的法院“嫌麻烦、怕干扰”很少采用人民陪审员;有的法官只是在开庭时才安排陪审员在庭上宣读一些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人民陪审员制度异化成职业法官补正和完善不合法程序的一种方式,容易流于形式。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地位不明晰。《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究竟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许多法院使用陪审员的指导思想是,借陪审员解决办案人员紧张的矛盾,陪审员往往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屈从于职业法官的意志,丧失了独立性。

三是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每个法院被选任的陪审员数量并不多,而且他们大都是兼职,有时因为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由此导致一方面,法官们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难请,即使请来了,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矛盾日渐突出。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研究解决的对策和办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土壤上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的崇高追求。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单独立法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日趋成熟,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焕发出青春和活力,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国家应就该项制度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融合。可以参照、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对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详尽具体的规定,使陪审员的选任、回避、权利、义务、与法官的职责划分、培训、监督、经济补助等相关措施制度化,变粗放式的陪审制度,为科学化的陪审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要拓宽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弘扬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不必要求他们象法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也不一定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技术。只要陪审员热爱这份职业,并具有一定的道德与伦理水平,具备一定的认知水平和分析推理能力,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良好声誉,能够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将判决的社会效用充分发挥即可。因此,陪审员的来源渠道应进一步拓宽,数量也要相应增加,要为更多的公民提供平等参与陪审的机会。

(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责任要分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指导与帮助。法官需要向陪审员说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与幅度。但法官的指导不能影响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那么,一旦案件结果出现差错,如何追究责任?笔者赞同以下观点:“法律既已赋予陪审员审判职责,就不应让法官为陪审员承担责任。”就是说如果法官不同意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一致形成的多数意见,该案被发回、改判,不应追究法官的责任,而应追究陪审员的相应责任;如果法官同意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导致错案,则法官和陪审员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官对陪审员指示错误或故意做不当指示,导致错案,则法官需对全案承担责任。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物质基础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必然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从个人角度看,参与陪审会减少个人收入;从企事业单位角度看,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效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施行,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

财政的支持,解决陪审员的福利待遇问题,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对陪审员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第5篇

近年来,我市坚持维权与维稳并重、维权与服务并重,将妇女权益维护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__建设大局,不断探索婚姻家庭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以家庭的平安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几年来,我们多渠道、多形式实施普法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进一步增强妇女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一是坚持学以致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我们除了做好每年的“三八”宣传周、法律宣传日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外,每年都确定一个主题,在电台开设“走进直播室宣讲法律”专题节目;与电视台合作拍摄专题片《妇女权益保护法》、《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等专题片;与《__日报》联合开展预防家暴知识宣传;与检察院、关工委、教育局共同组建宣讲团开展“普法教育进校园”活动等等。“走进直播室宣讲法律”是由妇联主办的、多个部门参与的一个普法专题节目,刚开始我们只涉及了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随着每月两期,每期40分钟的讲座,更多的出租车司机加入听众行列,应他们的要求又增加了社会保险、劳动、交通安全等内容。二是重点打造“马洲芬芳”品牌系列活动。从2012年开始,我们依托品牌建设,开展了以提升妇女素质为主题的“芬芳人生·__女性素质讲堂”、和睦邻里·芬芳家园、护蕾计划·女孩安全教育行动等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了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工作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妇女的维权是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更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和专业指导。几年来,我们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构建了维权工作的社会网络,为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一是充分发挥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在涉及妇女权益问题时,把好法律关(比如法制办)。二是与司法部门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线,特别是对于涉诉案件中有关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三是利用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平台,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我市妇联系统的维权早在2000年各镇建立矛盾调解中心时,就积极主动地与司法部门联系,使妇联组织的维权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机制之中。目前,有专职调解员98名,其中女性36名,近两年来共调解婚姻家庭案件253件。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良好,一般性维权由基层妇联调处,需要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的,由妇联向当地矛盾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即启动社会大调解机制,共同解决真正达到维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四是联合职能部门,形成维权合力。近年来,我们围绕如何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开展了不少工作。首先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形成反家暴社会舆论氛围,曾先后在《__日报》刊登相关文章,邀请法律工作者以就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遇到家暴怎样处理等方面向群众宣传法律。其次,我们与检察院合作,就近几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家暴案件,以案释法进行宣传。三是抓好培训,夯实反家暴的基础工作。我们每两年集中培训村、企业妇代会主任,每年对新上岗的基层妇代会主任进行岗位培训,就如何开展妇女工作,特别是接待、维权调处、帮助妇女取证等方面进行重点培训。同时我们还邀请法院、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调解技巧、部门协作等进行专题辅导,使大量的在基层就能得到解决,也使得我市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越级上访得到了有效控制。

工作中,我们不断探索维权新思路,建立新机制,提升工作水平。一是精心培育,让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妇联维权的一项特色工作。从维权工作三项制度实施以来,我们始终将推荐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渠道。在每次开展的新一届人民陪审员推选活动中,市妇联都抢抓时机开展工作,主动与法院对接,对上一届女性陪审员陪审工作进行考评,提出建议,确保履职情况较好的女陪审员平稳过渡。同时积极做好新一届女性陪审员的推荐申报工作,增加女性陪审员队伍的新生力量,不仅保留了5名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还新增了来自交通、卫生、农技、劳动、社区、建设等行业的妇女骨干。目前,我市有人民陪审员150名,其中女性40名,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7%。人民陪审员得到了群众的认可,现在有许多妇女涉诉时都要求妇联介入,凡是涉及妇女权益案件,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时也将女陪审员列入首选。二是有针对性,大力推进维权

示范岗活动。我们__市妇联目前有维权示范岗22个,其中非妇联系统11个,占50%,在开展这项活动时,我们也做到有针对性,比如,如何发挥公安部门在反暴中的作用,我们在110指挥中心设立了维权示范岗,当妇女遭受家暴报警时,110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能了解情况,向相关警区发出指令,并指导警区开展工作。三是整合资源,建立“芬芳卫士维权联盟”。联谊会成立以来,以“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为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先后开展了法律宣传咨询、法律援助援助等活动。名誉会长陈燕萍为我市95位法制副校长及15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青少年心理健康与犯罪预防》的法制教育课,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检察院的会员重点开展了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危害调研,并撰文发表在《__日报》上。司法局的会员们开展法律援助专题活动,为8名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公安局的会员们利用警民学校阵地,开展女子防身术培训。四是与法院联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两年来共调解有关婚姻家庭案件1537件,其中离婚案件718件,赡养案件35件,扶养、抚养案件42件,探视案件14件,其他涉及婚姻家庭案件728件。

第6篇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行业管理科2018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共法律三级平台建设情况

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已经区常委会研究通过,并于X年X月X日区两办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规范》,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坚持以平台建设为龙头,配套制度跟进,设施装备提升,流程机制规范,组织人员保障的套路推进,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阵地。

(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依据工作的统一安排,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XX号办公,各种标识已悬挂,中心所需软硬件设施已安装到位,部分工作人员已上岗,其余进驻人员也正在协调和完善中,目前中心已经运行。

(二)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及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情况

我区共XX个街道,XXX个社区。依据《关于XX年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我区的工作任务是在XX年共建立XX个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经研究决定,我区XX个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共需建立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XX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一社区(村 )一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情况

    为落实《 “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工作要求,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情况如下:       

我区共有XX个街道,合计XX个社区(村),全区专职律师XX人。 按照我区实际情况,每名律师需担任X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工作。

截止目前XX个社区(村)与律师签订工作协议,基本实现我区“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各社区(村)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按规定填写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社区(村)一卷。工作台账由社区(村)法律顾问、社区(村)组织代表分别签字确认,由乡镇街道核查并汇总。

三、律师工作

    共有X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XX人,XX年截止目前共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事XX件,其他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次,法律文书XX份.

(一)律师进驻法院、进驻派出所工作

为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区人民法院组织全区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开展了律师进驻法院的活动,按照各单位律师人数的比例,制定每月的律师值班表,要求每日一名律师在岗,按照工作时间坐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组织全部律师参加了全市举办的律师进驻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培训班,能够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进驻派出所的律师由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担任,到就近的辖区派出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二)完成我区律师XX年的年检工作和XX年的注册、调转、合伙等工作。

(三)完成全省律师平台更新工作。

(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成立律师扫黑除恶工作小组,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关于扫黑除恶的各项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各律师事务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定印发《XX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订《XX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承诺书》,要求全体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必须全程按照扫黑除恶各项制度要求认真执行。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律师认真学习《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

    (五)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尽快解决律师违规会见、违反执业道德、截留当事人执行款等问题,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组织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写出自查整改方案,制定区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六)安排律师协助街道开展好法律宣传工作

四、法律援助和公证、司法鉴定工作

(一)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律师X人,共受理案件XX件,办结XX件。法律援助工作站XX个,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二)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X人,鉴定XX件。做好各项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三)公证:XX年共受理公证XX件

1、国内公证XX件

2、涉外公证XX件。

为严格公证执业规定,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公证处继续、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内容。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

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会商同意,制定并《XX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间结点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初审工作,并配合法院做好面试工作。经过抽选、报名、组织推荐的XX名人民陪审员已通过人大任命,正式履职上岗。

六、法律工作者工作

    全区共有XX个法律服务所,XX名法律工作者,XX年截至目前案件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人次,法律文书XX余份.

(一)     完成2017年度法律工作者年检工作。

(二)     完成全区法律工作者基本资料重新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7篇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检查组,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于2月9日到县人民法院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队伍建设为重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为奋斗目标,始终把勤政、务实、高效作为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县人民法院现有15个内设庭室和4个基层法庭,在职在编86人,有法官53人,其中男44人,女9人;36周岁以下的2人,37至45周岁20人,46周岁以上31人,平均年龄46.3岁;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44人,大专文化8人;审判员50人(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人民陪审员28人。

(二)重视教育培训,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了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专项教育,狠抓了队伍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岗位练兵与庭审观摩交流,书面材料与音像资料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42名干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

(三)重视制度建设,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法院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了32项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及时查办违纪案件,促进了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注重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较好地贯彻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树立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公正的用人机制,采取大考试、大练兵、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措施,激发了干警活力。坚持从优待警,落实了干警办案经费、法官津贴、内设机构建制和干警职级待遇等,稳定了法官队伍。积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干警多次受到中、省、市和县委的表彰奖励。

(四)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县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注重抓好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努力实现“三高三低三无”(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执结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改判率低、申诉申请再审率低,无超审限、无违法审判、无超期羁押案件)目标。认真执行案件流程审判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判所受理的案件,严把案件审限关,确保刑事案件审判中对罪犯罚当其罪,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审理民商事案件,重视加强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法官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青黄不接;

(三)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建议

(一)进一步抓好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对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第8篇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

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合议庭成员并非“精英化”、“最优化”。目前我国合议庭准入门槛极低,不论资历和素质,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专门知识的也可以进入。虽然有些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制,但是,实践中的做法仍然是全体法官吃“大锅饭”,几乎从不考虑针对性配置审判力量的原则,审判权基本上处于无序和分散状态,难以保证案件高水平的审理。

二、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目前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为基准,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笔者认为宜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用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

(三)真正实现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通过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观点依附。否则,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当对外独立,避免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其次,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活动不受自我偏爱、喜好和情绪的不良影响。

(四)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优化。既然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是有待相当长时期的提高,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资深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合议庭准入门槛,选择学历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专业以上)、司法品行佳(诸如耐心而不急躁易怒、礼貌而不庸俗粗鲁、谦虚而不傲慢专横、开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坚定而不主观轻浮)、司法良知感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惩恶扬善和弘扬正义的良知)、司法职业经验丰富(起码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实践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之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案件,吸收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渠道,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合议庭成员及时更换。此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参考文献:

[1]左卫民,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J].云南大学学报,2002,(2).

[2]左卫民,吴卫军.“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

第9篇

【关键词】司法 自由裁量 规制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稳定性、确定性与现实社会关系的具体性、复杂性、多变性有着特有的冲突。在审判实践中,机械的适用法律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已不可能,如何针对各种各样案件的复杂性,寻求法律与个案之间的平衡点,最大程度的通过个案的裁判体现法律的公正价值,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不可少。陈兴良认为“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分析案件差别,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去修正法律对具体案件的指导作用,把静态的法律转化成动态,从而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以实现法律的最终价值。

二、自由裁量权规制原因

(一)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本质决定。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运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一切权力都具有无限膨胀性和可腐蚀性。自由裁量权其权力本质决定着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制约。司法裁量权如果不善加制约,必将会出现运用的滥用和被腐蚀,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践踏公正。

(二)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决定。

自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自由从来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更不是随心所欲,不是为所欲为。法律的自由是通过一定的规范对自由进行了限制,在现实中体现为人行为的边界。让每个人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从而保障整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正因为如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是保障自由的一种方式,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从自由保障理论和权力自由理论都可以得出,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制约。

(三)法律的秩序价值要求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

保障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一个作用,在通过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中,让人各行其事、各司其职,达到社会的一个有序良好的运作。当其中的个体破坏已经确定的社会体系,就会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并启动法律裁判的不利后果去纠正这种行为,这就是法律的秩序保障,也是法律实现的一种方式。法律的秩序价值要求在法律保障的社会秩序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连续的,而自由裁量权一旦过大且没有限制,其必然会因为权力的任意性对已有的稳定法律秩序造成破坏。

综上,适当的、理性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与个案的粘合剂,但是一旦没有限制,就会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正当性造成巨大的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也不能得到保证。

三、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可以有效地控制权力,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这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在国外和国内都有这样的制度体现。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

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对陪审员职权规定的过分原则,与司法的专业化要求并不适应,不能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达到监督司法人员权力,实现“司法人民化”的价值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陪审员制度:

1.严格陪审员的选拔。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着其在审理案件中所能持有的正确的法律意识。现行司法实践中,法官忽略陪审员的意见也一定程度是因为陪审员的素质和水平较低。陪审员参与的是案件审理工作,这项工作本身就具有专业性,因此选任陪审员时就应该考虑其是否具有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包括法律素质和涉案专业能力。

2.合理配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权力。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审判员有着同等的权力,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似乎陪审员的权力已经足够大了,但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陪审员扮演的角色多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为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实际操作中出现变形。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引进英美法系陪审员的特点,对于案件中的情理、常理等部分可以适当赋予陪审员更大的权力,让其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法官负责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进行决定,一方面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另一方面法官的法律把关也能保证案件的公平,不至于让案件偏离法律的轨迹。

(二)完善程序构建,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诉讼程序制度在创建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通过引入诉讼程序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是现行世界普遍运用的方法。

诉讼程序就是国家审判权与当事人个人之间的平衡。通过一套合理的诉讼程序,让法官最终得出合法且理性的判决结果。诉讼程序的出现让法官裁判权的发挥有了一个正当的边限。这也就是通过完善诉讼程序的方式来实现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审判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行使。因而较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完善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严格审判流程管理避免案件的长时间诉讼。西方有句谚语“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中审结案件,以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救济。公正和效率的矛盾历来在审判中进行着博弈,严格审判流程管理确保公平与效率才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

2.完善合议制度。如今现行审判实践中更注重的是承办人负责制。于是出现了表面上是合议庭,实际上是承办人自己办案的现象。既然责任是承办人承担,那判决结果也应是承办人确定,这种审判中的怪现象应予以纠正。案件裁判的公正性是由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负责,承办人只是对具体案件的证据、事实等做出初步认定,提供初步意见供合议庭评议的人,而不能代表整个合议庭。完善合议庭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①合议庭独立评议。合议庭实行的是多数人制度,只有在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审委会的讨论意见合议庭必须遵守外,合议庭应该独立评议。最高法《五个严禁》也规定“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也体现了独立评议的宗旨。②合议庭对裁判文书总体负责,审判实践中,合议庭成员除承办人外更多的是对裁判的内容进行合议,而裁判文书更多的是让承办人负责,这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把握存在漏洞。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结果的最终反映,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处理的质量,让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负责。在制度上规范确有必要,考虑此可以变通现在的签发制度,每个合议庭人员都应在签发件上签字确认,促进合议庭成员重视裁判文书质量。

(三)培养法官的综合素质。

1.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核心者,只有拥有强的业务素质,才能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龙宗智教授曾指出:“当前司法主体不仅是业务能力的不足,而且法意识、现在社会的执法与司法意识、操守和品质等全面的素质不足,即职业法律家的‘学养’不足。”法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一方面法官的选任应是通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提高知识层次和结构。审判本身就是一项高要求的业务,从通过正当、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中选人是提高法官整体法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法官必须加强业务训练。如今法律趋向于专业化和细化,只有不断的加强业务训练,才能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各种纠纷,使法律运用得当。

2.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公正是法官的起码要求,法官的职业决定着其在审判活动中不仅需要深厚的业务素质,也同时需要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法官的职业道德则是维系法官中立的杠杆。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对公正的更高理解,对法官运用手中裁判权是很好的约束力量。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官只能是公正的破坏者。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公正不阿、不偏不倚,树立公正价值观,切实做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监督体系的建立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1.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

审判监督体系中,法院的内部监督尤为重要,法院内部的监督远比外部监督来得更直接,更有利于树立司法威信:一是完善上下级法院的监督。上下级法院虽然独立审判,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可以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上下级法院的交流研讨完善其中的监督体系;二是本院内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通过案件评查体系对案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建立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让审判监督通过信息化进行,更方便更迅速,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案件的质量。三是强化审判公开,公开审判本就是让审判活动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运行,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原则应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补充,但是现实中大量的二审案件并未开庭审理,而是以审查一审卷为内容。此现象不利于司法的透明和方便监督,法院的二审案件仍应回归到开庭审理为主要形式。

2.强化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专业的素质。在法律还不健全的今天,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其对法官的外部监督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法律也赋予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起抗诉的权力。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外部监督对防止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很到的监督效果。在今后更应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时也要保证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3.完善人大监督

人大的监督一种是法律监督,即人大权力机关可以组织代表旁听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全程监督,在发现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中有失当的情况应及时启动监督机制予以纠正。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工作监督,人民法院是由人大产生,法院的工作要对人大负责。人大权力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第10篇

一、以人为本,点滴真情暖人心

以人为本,这是马龙法院政治处开展政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们心中时刻装着全院干警,每年都要对全院干警个人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掌握统计,随时关心和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他们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政治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贴。定期组织干警进行身体检查,每名干警生日之际,代表院党组送上一张精美的贺卡和一份生日蛋糕;倡导实行“四必访”,即思想困惑或遭到重大挫折时必访,家庭遭遇丧事或挫折时必访,干警生病住院时必访,遭遇自然灾害时必访。只要涉及干警生病住院、婚丧大事,都要挤出时间去探望慰问;坚持每年与干警家属联系和召开至少一次家属座谈会,掌握了解干警的家庭生活和干警的思想行为,帮助干警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坚持每年敬老节与离退休干警进行座谈和节假日慰问离退休干警,使老同志“老有所依,老有所为”;专门建起“老年人活动中心室”,为他们订阅报刊和购买娱乐器具,使离退休干警感受到院党组对他们的关怀,争取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支持法院工作;坚持每年“六一”儿童节关心慰问干警未成年子女,通过为干警及其家属子女办实事,以此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如此一来,不仅凝聚了人心,也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整个法院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以业为重,保障工作感人心

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法院工作保驾护航,这是马龙法院政治处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为了更好的保障业务部门工作的展开,马龙法院政治处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把工作日常化、细致化。

把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是有必要的,马龙法院政治处积极主动的与干警交流,完善与干警交流机制,定期向干警们了解最近的工作情况,及时缓解干警们的思想压力,帮助他们甩掉了思想包袱,使得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有序的开展。

为便于对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审判业绩的规范化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马龙县人民法院第一个建立和完善了干警和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档案详细记载了每一个干警和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考评体系的评估功能和激励导向功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挖掘干警的工作潜能,激发干警的工作激情,提高的干警工作效能。

法官等级、公务员工资、业绩考核三项工作关系着干警最贴身的利益。马龙法院政治处在掌握干警个人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在第一时间内做好这三项工作。该院政治处目前仅有干警两人,就是在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20xx年,他们顺利完成了10余名法官的等级首评、晋升和选升工作;毫无差错地完成了工资套改审批工作和法官津贴申报兑现工作,得到全院干警的认可;业绩考核关系到干警福利发放,马龙法院政治处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法官业绩档案精心考核每位干警的业绩;为审判业务部门及执行部门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

公务员的录用和调入的政治审查工作,决定着法院新生力量是否能够经受工作及社会历练的问题,保证未来的法院队伍不出问题,政治审查工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马龙法院政治处为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在政审过程中,他们仔细核对资料,认真了解情况,努力做好审查工作,把好进人关,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组织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为此,该院政治处提出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工作思路,以此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他们从学历教育、在职教育、业务培训、技能训练、理论调研、学术研究等诸多方面入手,对每一位法官进行锻炼,提高其职业技能、理论素养、道德情操和逻辑思维能力,努力实现从“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专业型”教育的转变。目前,全院47名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占全院总人数的93.75%,先后有13人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同时以“法官文化涵养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深化法官文化”为要旨,通过开展学术研讨、调查研究、读书活动、庭审观摩等,对司法理念、法律思维、学术探索、理论研讨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讨,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为建设一支现代化的职业法官队伍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三、以优为先,争创工作聚人心

第11篇

一、深化能动司法理念,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类、侵犯财产类、暴力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精心审理民商事案件,着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只要具有调解可能的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判决两种手段的作用。

3、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有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执行和解氛围,充分利用执行案件各阶段宣传法律,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教育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增大执行和解机率,减少对抗,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重点要在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流程、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加强信息化建设上下工夫,通过加强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和制度管理,切实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深化为民司法理念,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诉讼难题。

1、进一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加强诉讼引导、查询咨询、判后答疑等工作,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制度。

2、进一步加强涉诉源头治理工作。继续扎实开展涉诉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

3、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铁路沿线的铁路职工参加诉讼十分不便。因此,铁路法院要不断扩大巡回审判的范围,增加巡回审判案件数量,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切实减轻他们的奔波劳苦。

4、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范围。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最大资金支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及时了解其实际困难,不断创新救助形式,扩大受益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司法温暖。

三、深化司法公开理念,着力提高化解矛盾的司法效果。

1、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诉讼法规定,严守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和质量;继续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推进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工作。

2、进一步完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走访廉政监督员、开展回访当事人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分析整理,采取切实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3、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适时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保障其参审权利;探索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4、进一步强化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力度。以落实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年度责任目标为核心,强化管理力度。定期听取调研、宣传工作汇报,分析运行态势,检查阶段目标落实情况;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沟通,提高采稿率;完善信息收集、整理、编发等程序,不断更新法院互联网页,及时、全面地反映工作情况。

四、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建立风险预警、矛盾排查、应急处置机制。铁路法院要根据所在铁路局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并力促矛盾化解,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案件评估、矛盾纠纷排查,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全部纳入视野,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到早预测、早预防、早化解,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反应,果断处置,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以及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12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