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时间:2023-06-01 08:52: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越来越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逝在必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清出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小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2.3、小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2.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3.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的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建立健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2、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

3.3、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日常安全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工程开工后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

3.4、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1. 2m高防护栏杆和0. 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埸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3.1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①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2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2.1解决当前勘察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2.2解决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该加强服务,做好技术交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注解说明清楚;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并尽可能的亲临指导。

3.3解决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①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论发现工程建设哪一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都要大胆指出纠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②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解决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4.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治理制度的核心。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4.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的执行情况与经济挂勾,每月有考核结果并记录。

3.4.3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设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经专业部门会签。

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特别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新晨

3.4.4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3.5加大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在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环节和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参加建设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抱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很多安全隐患在萌芽初期就可以消除,好多安全事故可以合理预见予以避免,建筑事业就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有效措施 Abstract: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more open for the operation, the current work, aerial work, work environment is bad, the personnel quality refl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make safety problems have not been effectively controlled, casualty accidents sometimes occur.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upervision of effective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upervision; Effec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 流动作业, 高空作业, 作业环境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 使得安全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 伤亡事故屡有发生。针对以上情况, 作为监督管理人员, 必须从思想上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 才能更好地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做好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动态, 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现建筑工程的零死亡率。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因素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这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 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 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需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 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 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 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的有效措施分析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行业 “诚信制度” 的建立

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 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 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积极推进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

建设过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

(1)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 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 监理、 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 地下管线、 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 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 审批。日常安全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工程开工后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

(2)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 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 敢于管理、 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 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 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 对塔吊、 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 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 严格检查楼梯口、 进出口、 洞口、 井口和预留管道口、 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 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1.2m高防护栏杆和0.6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 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 结构施工层楼面、 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绑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 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 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 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入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 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 坑边、 坑底应有组织排水、 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 此外,强化临时用电和消防方面管理,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 “一机、 一闸、 一漏电” ,照明、 动力分别设置;为确保防火安全,检查是否按要求完善消防系统配置、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努力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参考文献:

[1] 王志荣. 试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2010,(06) .

[2] 郑广锋,赵岚. 试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J]. 建筑安全, 2009,(11) .

[3] 吴正启. 建筑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分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1) .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施工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国家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

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这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 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需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 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 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有些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①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我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②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1.2m高防护栏杆和0.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绑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入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坑边、坑底应有组织排水、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通过定期、不定期联对重要部位重点检查、危险部位进行反复抽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监理 “四项制度”安全教育

一、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9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10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

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①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②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③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

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

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

二、预防措施

1.安全管理方面坚持落实“四项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它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合格的建筑施工活动的进行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这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必须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企业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共同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制止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及督导企业落实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电气专业、建筑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制及安全监督员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网络。

2.施工现场应该合理组织劳动,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量的情况配置和安排充足的人力物力,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3.施工作业人员也应该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明确自己的岗位和职责,不能擅自操作自己不熟悉或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设施。

当然这些主要是从管理制度方面来谈的,还有一些具体的施工要求,如:冬季施工要注意防滑,防冻,防中毒等等;雨季施工要注意防触电,防雷,防坍塌。我们要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在发生事故后才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才能更好的巩固我们在建筑业方面的成就。

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分析安全风险,作出评估,下达安全预警书到不同的项目。其次每个项目要根据企业下达的安全预警书进行具体化,并做安全防护和重点管理。

(1)分层规划安全平面防护图,图中标明“四口”防护位置、临边防护位置,并以颜色区分防护的重要性。现场按照平面图进行防护,并做出安全标识和警示。

(2)建立安全动态防护和检查制度项目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安全防护需要,防护的重点和措施也不同。在同一施工阶段安全防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安装与装饰工程施工时,随着工序的穿插,往往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这就要及时跟进恢复。

(3)根据动态防护的特点,要求项目安全员的检查必须是动态的,应根据动态防护平面图进行定时检查、记录和跟踪落实。

四、抓好安全教育

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安全事故仍然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太低了。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统计,发现现在项目施工时在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上不能实现同步。建筑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压低造价是主要的手段。固定的生产成本是必需的,只能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中压榨,这就影响了生产中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使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如果事故发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6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前言

建筑业的施工生产由于露天及高处作业多、现场交叉作业环节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施工条件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场内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增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建筑业的事故率也都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事故率的平均水平。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我国的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建设和谐社会都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2 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百亿元产值的死亡率不断下降。但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人清出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但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4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4.1 转变监督工作模式

落实监管责任作为政府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导则》要求,切实执行层级监督、重点监管、重点监控等制度,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督力度,转变传统监督模式,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从工程报监时严格准入制度着手,对“三无”(无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相应施工资质、无施工安全措施)的企业,予以清除;采取“程序控制”、“行为控制”、“跟踪控制”方式,按照狠抓开工前资料审查、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的建立,施工现场阶段性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评价审核等工作,对工程项目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检查;全面开展“一保三防”(保证安全投入,防止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事故)专项治理,建立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单位“不良记录”档案,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定期向社会公示。遏制建筑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产生。积极主动抓好拆除工程、工业园开发区建设工程、村镇私房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薄弱环节的竞全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监督方案,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确保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督工作到位,切实扭转其事故高发的状况。

4.2 强化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是根据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经费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有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及整改结果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其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项检查验收记录、档案;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活动的实施状况。

4.3 加大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监督机构在工程巡查过程中,应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违规操作行为,对于“屡教不改”的项目,严格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政府;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如施工环境条件差、高空作业与交叉作业等等,若不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就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建设项目大量涌现,而建筑安全形势却日益严峻,致使安全事故频发。为了有效化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风险,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共同责任,而政府作为各责任主体的主管单位,其监管部门所发挥的协调与监管的作用又更加突显。因此,本文以政府监管为视角,探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期提高建设工程监管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面临的新情况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化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我国自1998年开始,推行了大量有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如《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无疑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出台一系列文件,以落实和消除监管“盲区”,真正让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由此可知,面临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化的新情况,意味着我国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将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很强的指导性与操作性。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复杂化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通常较长,往往需要几年,而不同的项目,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技术标准与施工方法也会不同,所以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便有不同的危险因素,致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复杂化。此外,我国各地区建筑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建筑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参差不齐,或采用不同的施工标准,或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技术或设备,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许多难以预见的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可知,随着建设工程的复杂化,必然导致安全监督管理的复杂化, 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出,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工作应由实物安全监督转向各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的行为监督,以增加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实际上,我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大多是由于施工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项目安全责任制流于形式,致使违章作业行为层出不穷,工程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然而,由于目前政府监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督工作仍是对施工现场的用电、防护、施工机械安装等实物安全监督,代替了本应是施工企业应负责的工作,致使检查次数虽多,但检查深度不够,耗时耗力,根本不利于施工企业落实其自我安全管理的责任。此外,政府监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施工、监控不力等问题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不力,存在“查而不处、处而不严、重案轻罚”的现象,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认为违法成本比安全投入的成本还低,从而抱着侥幸心理,无法真正吸取教训,难以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二)政府监管信息交流不畅

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是对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管,是一个动态而复杂的过程。因此,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及时了解建设工程的施工与安全监管情况,并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互通信息,以提高监管效率。然而,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方法不科学,大多仅靠传统的电话、纸质文件等方式获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情况,根本跟不上现在建筑业发展的步伐,从而导致安全监管信息交流不畅,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较低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广、情况杂,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对建设工程的相关政策与法律,以及新标准新技术都有着较深入的了解。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内部监管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着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然而,目前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业务水平不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掌握不全,从而无法做到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致使政府监管力量薄弱。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落实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落实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落实其自我安全管理的责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而言,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二是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此外,为了不让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对各类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都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若没有整改效果则应让企业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以便从根本上控制与消除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隐患。

(二)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交流渠道

随着建设规模、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建设工程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监‍督工作的任务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之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交流渠道,包含人员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决策支持等四个层面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三)建设高素质的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才能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以应对复杂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的水平与效能。因此,为了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就必须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理论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建立健全的资格培训、业务培训、任职培训等制度。为了及时了解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效,还应对监管人员进行季度考核。考核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知识体系的考核,主要以试卷的形式进行;二是服务效果考核,主要是将监管人员的考核标准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发放到监督单位。若季度考核若不合格,监管人员就须进行再培训,直至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从而保证监管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与业务水平。

近年来,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背后,更容易忽视建设工程诸多的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已步入法制化进程,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日益复杂化,给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带来巨大的机会与挑战。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优越性与特性,本文认为应从加强落实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建立顺畅的监管信息交流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三个方面出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扭转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的严峻形‍势。

参考文献

[1]孙飞.‍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安全,2010(10)

[2]李玮‍.关于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江西建材,2011(2)‍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房屋建筑施工行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也起到愈来愈大的份额,也因其作业难度大、劳动强度高、伤亡事故多而成为安全生产管理关注的重点行业之一。因此,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存在主要原因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比较淡薄

当前,在建筑市场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因此,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商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素质差,对国家安全规范、标准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少,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对消防设备不熟悉,发生火灾时手足无措。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未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3、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或缺乏针对性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也有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涉及的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在设计中,还存在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专业施工方案无针对性,缺乏必要的计划书或蓝图,施工现场组织或管理结构混乱,技术性操作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典型的弊病,如脚手架搭设方案无针对性,高层架体无设计计划书,结点设置无详细图纸,悬挑架未按设计要求搭设等。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

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他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甚至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从业人员对设备的不安全性认识不足

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定期安检不及时,重使用、轻管理,抱着对防护装置或弃而不用,或不经修复就使用,机械设备老化,该报废的不报废,能用就用的心态。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特别是剪刀撑,扫地杆不按照规范搭设,没有检查脚手板是否腐烂。钢管经过多年使用后,处于金属疲劳的钢管易产生变形和弯曲,扣件合格率低。安全网破损没有及时修复。另外,还有施工机具防护不规范、井字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使用不规范等现象;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清,缺失监理;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设备存在缺陷和隐患。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和人机的流动性。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1、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 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2、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2)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的落实,包括进场" 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只有系统的培训与潜移默化的教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施工方案、措施,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工人不安全的行为。同时落实门卫制度,凭上岗证及工地出入卡( 胸卡) 进出工地,防止未经教育或非本工地的民工流窜入工地。

6、加强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

对于工期不合理、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抢进度的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予以纠正。当前的建筑市场都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说了算,工期也由建设单位定,施工单位不敢不从。事实证明,盲目赶工抢进度不但对安全管理不利,对于工程质量更是后患无穷。

7、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监督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8、监理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14、57 条对监理的安全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 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 高军.浅谈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 科技风. 2010(08)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安全;监理

前言

关于工程安全的问题,近年来是引起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上海“楼倒倒事件”后,更引起了全民讨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安全问题,做好工程监理是必不可少的措施。所谓安全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探讨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问题,它同样也应该按照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我们就应该从多个方面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在我们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后,如何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工作方面加以保证,就成为实现施工安全要求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这两个方面的安全保证,正是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学管理要求的基础,同时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学管理工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保证,则主要通过建立全面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来实现。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我们称之为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它是由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投入保证体系和信息保证体系所组成,它们分别为施工安全的组织要求、制度要求、技术要求、投入要求(实现安全作业条件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资源投入)和信息供应要求(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信息,安全事故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信息等)提供所需的保证。这个全面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体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包容性:就是可以容纳所有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及其工作环节;

(2)管理覆盖性:就是可以将所有施工安全工作项目及其要求纳入其中;

(3)技术适应性:就是可以适应所有工作项目对安全技术的要求;

(4)有机协调性:就是可以将5个单项保证体系有机的结合起为,随时协调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5)发展进步性:就是可以将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要求融于其中。

因此,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一个科学的体系,是施工安全科学管理工作的体系,容纳了科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2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我们已经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5个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了全面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才能实现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如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5个组成部分,并使之有效的实施,不仅是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同样也是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工作重点。

2.1督促检查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是负责施工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系统,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机制。安全组织保证体系也就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即为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的体现,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诸多安全事故中,施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无人管理,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导致施工安全生产没有组织保障,安全生产失控,这是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2督促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

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提供制度的支持与保证的体系称为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当前,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施工单位只有遵循一定的工作制度,才能科学地规范安全管理和工作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的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应包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防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以上所列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已基本上覆盖了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成为了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和作业人员工作和生产行为的守则,也是施工单位建立良好安全生产氛围的工作基础。但我们也知道,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并不是建立起一批制度就可以了,其核心应该是建立能够全面保证实现各安全生产工作环节要求的、保证可以严格被执行的制度体系。第一个保证需要将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各项要求纳入制度,给予制度以约束和保证;第二保证则需依靠其可行性和责任规定来实现。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第二个保证往往无法或有效的实现。施工单位虽然也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其编制的可行性和落实、执行情况往往达不到要求。这就需要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予以监督、检查和落实其执行情况,这也是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一大重点。要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各项规定,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确保落实了《安全条例》规定的各项安全责任;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是否将涉及组织、技术、投入和信息保证的工作制度要求纳入进来;

(3)施工安全制度保证体系要确保达到各项管理制度在各有所重的基础上,解决好其间的联接、协调和配合要求,使其形成有机整体;

(4)各项制度的内容和规定,必须明确、准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达到具体细致、尽可能量化的要求,以便于严格执行;

(5)在各项制度之中均应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结束语

当前开展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如何针对安全监理的现状采取有效地措施,提高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值得我们共同思考和探索。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切实有效地实施和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杜绝或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做好强化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积极提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监理单位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任宏,兰定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13~16

[2]田林.加强对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电力安全技术,2000,(1):20~23

第11篇

Abstract: Occupational health is fundamental to the survival of people, safety production concerns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concerns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elaborates the goal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feature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ccupational hazardous factor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and measure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iming at strengthen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for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关键词: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081-02

0 引言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的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的调价和因素,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目的

1.1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检查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经行对影响生产的具体因素的状态控制,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且不引发事故,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2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企业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企业自身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避免资源浪费。

2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2.1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依据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性,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有以下特点。①复杂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业,受到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理条件和地域资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②多变性。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现场材料、设备和工具的流动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项目不断引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这都加大了相应的管理难度。③协调性。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种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用电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机械、起重作业等较危险的工程,并且各工种经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业。④持续性。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设计、实施直至投产阶段,诸多工序环环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隐患,可能在后续的工序中暴露,酿成安全事故。⑤经济性。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经济性。

2.2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2.2.1 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各种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手续。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2.2.2 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防止应考虑不周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进行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2.3 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资料。

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4 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3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①主要物料(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②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③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④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⑤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分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4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4.1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①选择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并获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过安全审查的文件。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职业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①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②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③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改善。④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改善措施。⑤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⑥强化对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检测工作的监察。⑦可能产生职业并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⑧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 结束语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加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柯.水污染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J].上海环境科学,1999(02).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控制措施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及特点分析

(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其体积大、生产周期长,有的几个月或者一年,有的甚至需要三五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进行作业,这与其他产业的人员固定、产品流动的生产特点截然不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不仅体现在一项工程中,当一栋楼房、一座大桥等完成后,施工队伍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施工。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街区,也可能不在同一个街区甚至在另外一个城市。施工队伍中绝大多数施工作业人员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不但要随工程流动,这些都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露天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交叉作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绝大多数为露天作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为例,露天作业约占工程总量的70%。公路与铁路工程、航道与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等更是100%的露天作业。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任务大多数是由人工操作完成,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现场多工种人员同时交叉作业,再加上作业环境恶劣,如噪声、气候等的影响,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现象较为普遍。

(3)施工变化大,规律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变化而改变。不同的工程项目由于用途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原因,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同一个工程项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的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随着工程形象进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是和谐社会存在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生命与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2)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但建筑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的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高风险、多事故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多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较多,而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3)国家与部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能力。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看出,施工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才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要求,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4)安全生产是影响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落后、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低、安全防护技术陈旧、安全的科技研究薄弱等仍然是制约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建设单位选择中标单位时,不只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能力,同时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具有较好的安全事故控制能力,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由于安全生产的弱势,带来安全事故损失严重、安全保险费用增高,降低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在市场准入、工程保险、安全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影响下,使这类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占有一席之地。

3 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保证计划安全保证计划是施工项目部规划安全目标、确定过程控制,制定安全措施和配置必要资源,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相关技术人员跟踪监督检查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且有效地运行;安全责任目标是否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地被贯彻执行;总、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2)施工单位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技术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督促项目经理部、作业队、班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及进人新岗位、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应检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严格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审查其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及危险源的预防措施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4)施工单位需要严格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项目部应根据安全保证计划,组织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洞口、临边、安全网架设、高处作业等防护装置和危险部位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限位装置是否可靠;以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及时整改,必要时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处理。

(5)对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如深基坑施工、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安拆、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升降、大型构件吊装等,安排熟悉相应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

(6)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除都需要严格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外用电梯、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和拆除,在安装前,应审查设备和设施的质量证明文件,如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整机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合格证;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办理合格使用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