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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整改报告书

时间:2023-06-01 08:52: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堂整改报告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堂整改报告书

第1篇

福田区教育局:

根据福田区《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安全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安全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从建校之日起,我校领导就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由金校长亲自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的安全工作,确定了工作职责,配备了兼职安全员,实行安全责任和信息反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安全工作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检查的重点是消防设备设施、食堂卫生、楼梯窗户栏杆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

二、       设施制度完善。

 为了防火,我校购置了各种消防设备,并建设了加压泵、蓄水池等消防设施。为了防止食物中毒,由校医负责督察食堂卫生,配备了食堂消毒设备(如消毒柜、紫外线照射灯、灭蚊器等)。食堂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注重操作卫生,确保餐具消毒,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校至今还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先后制定《安全工作管理条例》、《防火十则》、《火警处理程序》、《消防器材使用办法》等近10项规章制度。

三、        措施得力。

在目前的预防非典工作中,由于我校措施得力,高度重视,动手早,本学期开学初,就成立了以金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预防工作长抓不懈。教室、功能室全天候通风换气,每天用紫外线灯、二氧化氯药液两次消毒,每天一次晨检,每周两次凉茶,为教师两次派发预防药品。同时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尽量减少校园大型集会,禁止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同时加强师生健康教育,利用墙报和广播广泛宣传传染病的危害和预防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此类病情的关注和防治。目前为止,我校还没有发现一例病情和可疑现象。还专门向家长发过两次通知,请家长重视,配合学校工作,并对学校放心。

学校组建了4人组成的保安队伍,均为退伍军人。每天24小时日夜值班巡查,及时制止事故苗头,排除隐患。

我校还对校车接送配备专人,定期培训,加强服务安全意识。

学校饮用水由我校自购双渗透制水机制水,已经过福田区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制水人员人品可靠,专人送到校内各饮水点。

四、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学校安全是长期的。一点也不容马虎。学校通过板报、广播等全方位进行安全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学校还请来了安居防火公司的专业防火员来校普及防火知识。由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得到切实保障。

 

 

 

第2篇

1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要点

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核查项目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和施工污染防治方案的审核。设计文件环保核查主要包括: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全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的相关环保措施;审核设计中采用的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等内容;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审核施工方案、生产规模、工节路线、污染特征、排放特点及各污染控制节点等与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的符合性;审核承包商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等。

2 施工期环境监理要点

施工期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工作的重点,在此期间关注的重点主要有两方面: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和施工期环保设施监理。

2.1 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1)废气:码头工程施工期废气主要包括粉尘和汽车尾气。粉尘主要来源于施工场地扬尘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遗洒造成道路二次扬尘,在大风条件下作业,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会更大一些;汽车尾气主要来源于大型施工车辆、设备排放的尾气。针对这两项污染,环境监理单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和督促施工方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①施工前先在施工场地周围修筑围墙或简易围屏,这样可以减少部分扬尘外逸。②合理规划施工区的布局,建筑材料的堆场以及混凝土搅拌处应定点,置于较为空旷的位置,搅拌站位置距离场外敏感目标尽可能远,减少物料起尘对人群的影响。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如在大风天气,对散料堆场应采用水喷淋防尘。③汽车运输砂土、水泥、碎石等易起尘的物料要加盖蓬布、控制车速,防止物料洒落和产生扬尘,卸车时应尽量减少落差,减少扬尘,进对陆域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湿润,以减少施工车辆引起的地面扬尘污染,并尽量要求运输车辆减缓行车速度。施工现场还应敷设临时的施工便道,铺设碎石或细沙,并尽量进行夯实硬化处理,以减少运输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和产生二次扬尘。④对于未能做到硬化的部分施工场地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制定严格的洒水降尘制度(定时、定点、定人)。⑤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护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尾气排放。⑥运输车辆在离开装、卸场地前必须先用水冲洗干净,避免车轮、底盘等携带泥土撒落地面。

(2)废水:施工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陆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包括厕所粪便污水、食堂排水等,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冲洗废水以及建筑材料堆放时产生的初期雨水。监理单位在施工期监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废水的排放。

①检查排水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遇到下雨的天气能否及时排水,施工现场不会积水。②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泥沙沉淀池,用来处理施工泥浆污水。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可用于洒水除尘。③施工机械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池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④如施工现场有临时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捞油。⑤合理规划施工场地的临时供、排水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打桩噪声、搅拌机、电锯、吊车等机械噪声,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半流动性施工机械噪声等。可以从几个方面控制噪声污染。

①施工机械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状态。对高噪声设备,应在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幛,降低噪音辐射。②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③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对于个别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4)固废:施工期的固体废物包括港池开挖产生的干泥和淤泥、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针对固废的监理重点。

①建立制度,规定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抛弃建筑垃圾和杂物。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尽快将工地上建筑垃圾、土渣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监督。②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③施工产生的淤泥临时堆放在弃土场,晾干后全部用于本作业区及周围的绿化用土。

2.2 施工期环保设施监理

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逐条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根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三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3 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要点

从制度上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也是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环境保护要求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通过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新的环保“欠账”,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防止出现新建项目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4 结语

通过环境监理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使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环境影响都得到控制,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环境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缓发性和潜在威胁得到控制。

第3篇

关键词:绍兴市;纺织印染;污染治理;企业转型

一、引言

绍兴市是中国国内最先进的纺织品制造基地,纺织业作为该市四大传统工业之一,一直为全市工业总产值做出重大贡献。但在连续多年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运行下,严重的污水、废气排放、固废、噪音污染,也将纺织业推向全市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自本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以后,纺织行业也陆续进行过一系列的污染防治工作,但企业们大多只重视末端治理,而忽视了清洁生产在生产全过程中的控制。

本文通过实地和网络调查方式,分析了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行业整治提升内容和绩效,了解了纺织企业整改转型的背景、途径和影响。该公司通过淘汰原污水处理设备新建3500T/D污水处理工程、增设废气二级静电处理设施、用天然气替代燃煤导热、首次运用刷卡排污系统等多项工程的整改,使企业在三废设施配套、工艺装备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厂容厂貌改善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进步。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行业整治提升,有益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彰显了“五水共治”工程对于促进企业绿色升级的重要意义。

二、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现状介绍

1.企业概况

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龙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染色、印花印染加工业务,属浙江龙柏集团下属子公司,厂区占地面积34755.5,公司年产涤纶布印染3600万米,年产棉布印染1200万米。公司位于浙江绍兴上虞曹娥工业区,主要从事染色、印花印染加工业务。

2.企业能源消费结构

公司当前消费能源的种类主要有水、煤、电力、天然气和蒸汽,且近两年来的能源消费结构基本相同,无较大的变动。其中,水、蒸汽、煤耗用的比例较大,由此带来的水资源浪费、水污染、大气污染的风险性较大。

根据调查发现,龙达公司供水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其中生活用水由工业园区供水管网统一供给,工业用水取自地表水。自来水主要用于员工生活,以及生产中对水质要求较高的部位,工业水全部用于生产。2012年自来水取水量4.08万吨,工业水取水量48.62万吨。龙达公司水消耗主要包括前处理、染色、水洗、定型等生产部门,以及办公、生活等附属生产部门。其中就染色车间、印花车间两项合计用水量占全公司用水总量高达90%以上,水循环率仅为23.33%,可见其纺织印染过程中存在的水浪费、水污染高风险。

三、龙达公司印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与绩效

1.整治工作背景

2013年,“五水共治”工程项目在浙江省内全面展开。为依法有序推进全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工作,优化各行业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浙江省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下达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上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35号)要求。

纺织印染行业作为上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四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之一,肩负着重大的整治提升任务。为配合此次集中整治提升工作,龙达公司对现有生产产品、产量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消耗、三废产生点位、三废治理设施等进行摸底调查,并结合节能减排等自身发展需要,积极落实印染行业整治要求,对公司印染车间做了大规模、全方面的整改提升,以符合环保要求,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整治工作内容

龙达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在各级领导和专家的督促指导下,成立了专门的整治领导整改小组,对照印染行业整治验收58条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开展了自查,列出了整治提升计划。之后,公司全面按计划落实整改,经过近一年多的持续整治,使企业在项目合法性,三废设施配套、工艺装备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厂容厂貌改善等方面较整治前均取得了较大进步。

3.整治工作取得绩效

(1)废水问题的解决

整改前,浙江虹达染整有限公司废水委托龙达公司代为处理,两公司产生的废水经过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原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纳管标准,污水排放标准为COD≤500mg/L。根据环保局新出台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出水需执行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即COD≤200mg/L、氨氮≤20mg/L(无蜡染)、悬浮物≤100mg/L,因此原废水处理工艺需要整改。

整治工作开始后,龙达公司委托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龙达公司3500m3/d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说明书》,根据其整改方案操作之后,龙达公司现废水处理规模由原先的1500t/d扩展到3500t/d。根据整改完成之后的监测数据显示,经整改后,企业污水处理站排放池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苯胺类浓度均符合标准。

(2)废气问题的解决

整改前,企业定型废气处理采用绍兴鑫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处理工艺为湿式静电,整改期间,企业委托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有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冷却装置,即喷淋+冷却+高压静电的三级处理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约30m高排气筒排放。

此外,企业在印染车间4台定型机上均安装了废气二级静电处理设施,使定型机产生的有机蒸汽和油雾烟气经二级静电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总投资83万元;铺设天然气管道,由直燃式天然气直接对4台定型机进行加热,总投资283万元。

(3)噪声问题的解决

本次整改项目将噪声较大的空压机单独设在车间外,远离生产作业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振动的主要生产设备是J型缸、定型机、开幅机以及翻布机产生的噪声与振动,本次整改项目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选用了低噪音设备,安装时设置减震垫,减少噪声强度;碱减量废水处理区板框压滤机设置在厂区西部,远离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此外,龙达公司还特别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了《龙达公司年产3600万米细支高密染色、印花布生产线整治提升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对厂内存在的危害员工健康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改。根据绍兴市上虞区环境监测站的整治验收监测报告(虞环监[2014]第1604号),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能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问题的解决

公司厂区内实行碱减量废水预处理工艺,有白泥压滤机一台,对操作场所和白泥存放的地方进行了全覆盖改造。公司污水站每年与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焚烧协议,严格按规范操作:五联单、专业运输单位,台帐专人负责,台帐管理真实完善。公司注重危险固废的管理,修建了危险固废存放处,安装房门并上锁且专人管控。公司每年都与上虞市振兴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固废焚烧协议,严格按上级要求规范处置。

四、龙达公司行业整治的意义

1.加强了组织领导,完善了环保管理网络

龙达公司针对此次行业整治提升项目专门设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次整治工作的中心,统筹安排实施各工作阶段任务,统一整治意见,明确经济责任。整治一开始,公司实行了董事长领导下的组长责任制,使综合整治的人员机构进一步优化,为进一步顺利开展下阶段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整治任务奠定了基础。由于行业整治涉及到公司各个部门,因此必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常抓不懈,并对环保整治进行项目落实,区域划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针对环保任务重,时间紧的现状,公司及时调整领导机构成员,增加领导组织协调力量。因此,此次行业整治提升,不仅是一次企业节能减排能力的提升,也是一次企业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能力的提升。

2.全面实施整治提升,提升企业发展实力,实现清洁生产

首先,经过整改后,企业的排污总量问题得到解决。龙达公司现合计核定排污量每天为3867t/d,且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已100%重复利用机缸冷却水,建有染色清水和冷却水回用池,进一步深入贯彻节约用水原则,能够使得排污总量控制在3500吨/天以下。

其次,经过整改后,企业排放的污水提质提标,由原先的COD≤500mg/L标准攀升到COD排放值在100-170mg/L之间。企业的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也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然后,企业还在此次整改过程中学习采用了目前较为先进的清污分流和刷卡排污系统建设。企业根据环保要求,对厂区内食堂,浴室,车间及办公楼的生活污水收集后经泵送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污水排放的纳管排放,严防生活污水经过清雨水排放口。清雨水排放口前用泵自动回送污水沟,清雨水排放设施规范,有专人负责,确保清下水COD浓度不高于50mg/L。

根据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虞环[2013]69号)“关于在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通知”精神,与2013年11月按要求修建了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站房,安装了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和地磁流量计和其它配套设施,已能正常运行,达到了“一企一证一卡”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新模式的要求,实现了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转变的点源管理制度的目的。该公司真正做到了全面实施整治,实现清洁生产,提升了企业综合发展实力。

3.加大整治投资,拓展企业规模

本次整改企业总共投入资金3495.58万元,其中,该公司年产3600万米细支高密染色、印花布生产线技改项目为国债资金专项项目,项目批文:国经贸投资[2002]408号。为实施此次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龙达公司专门借款2000万,企业整改与多家施工单位承包合作,采用了BOT等合作模式。目前,该公司整改项目已基本完成投入使用,相信整改后规模和质量都有所提升的龙达公司将取得更佳的销售业绩,以显示其财务杠杆的正效益。

五、结论

第4篇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

异地矿井大都处于山区或荒漠深处,生活、办公的配套设施不齐全,各职能部门人力配备相对不足,以及组织机构时有变动,给正常的企务公开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建立从公司(矿)党委到基层党支部的企务公开责任制度体系,把企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程序,及时调整企务公开组织机构,始终坚持工区、公司(矿)党政领导为企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车间工会主席为企务公开主要参与者、责任者,有关工作人员随调随配,做到管理不空档。其次,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企务公开管理手册》的要求,落实企务公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职责,凡工作不力,忽视企务公开工作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使企务公开工作始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正常实施。比如,__矿业公司成立了企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公司党政主管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制定了《__矿业公司企(区)务公开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实施企务公开工作意见》等工作制度,明确了机构职能、责任和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工会和其他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企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异地矿井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工作和措施,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赢得了职工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因地制宜,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实效

异地矿井大都环境差条件简陋,企务公开的形式不能和固定的生产矿一样,有高档的公开栏和较好的公开环境,只能结合企业实际,因地制宜。首先,始终坚持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有关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配方案、奖罚制度等,都要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进行公开。其次,公开栏可以采用简易的牌板、黑板报、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及时公开。第三,由原来的职代会公开,扩展到职工大会、班组长会,工前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真正做到大事小事,事事公开,大会小会,及时公开。形式上靠近职工,内容上贴近职工,工作上围绕职工,成效上要倾听职工。要真正用职工满意不满意,来衡量企务公开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机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按照考核目标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罚分明,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同时,企务公开的领导成员要经常深入工区、项目部指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__公司结合本矿实际,坚持“全面真实,及时彻底,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企务公开方针,制定《__公司企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文件,建立“两书一报表”制度,即:“企务公开报告书”,“企务公开整改通知书”,“区务公开月度报表”,要求各单位、部门在公示时使用统一纸张,先填写企务公开报告书,经职能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到企务公开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在企务公开栏进行公开。07年初,该公司党委又印发了《__公司区企(区)务公开、月度考核细则》,规定机关科室的公开内容、公司职能部门的公开内容、基层单位的区务公开内容,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相互监督机制。在考核制度上,该公司按照《__公司企务公开(职能部门)、基层区队月度考核细则》实行100分考核。把企务(区务)公开工作,纳入月度各单位党支部工作达标、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双文明建设、车间工会建家四项工作中进行严格考核,将每月考核结果在政工例会上通报,连续3个月得分低于90分以下的,由纪委按《企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在完善机制强化考核的基础上,该公司还细化公开内容,在重要建设投资、物资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工资金奖分配、业务招待费使用等十个方面进行全面公开,真正落实了职工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在集团公司工会领导到检查企务公开工作时,该公司企务公开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为96%。

三、公开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打造矿井凝聚力

1、对职工收入分配问题,经营管理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对各单位月度产量(销量)、进尺、材料成本、电费、办公费、电话费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月10号,公司召开经营情况分析会,对各单位上月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考核兑现,并将考核情况在公司公开栏上公开。各单位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收入分配考核办法,做到每日公布,月底总评,

月月张榜公布。

2、对劳动用工问题,公司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规定凡是人员招聘,必须由各单位对照公司定编定岗定员情况,提出缺员补充请示,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充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公开栏、网络媒体公布招聘启事公开招聘,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招聘流程进行面试、体检、测试,对录用人员情况张榜公布,对干部任用、职称评聘也是及时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3、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公司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开招标、议标。在工程建设期间,安排专门人员、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工程完工以后,组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工代表、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公布。

4、对煤炭销售价格,公司成立煤炭价格委员会,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销售部每天将煤炭销售报表报公司煤炭价格委员会成员审查,即使成员出差,也要通过网络、手机短信汇报煤炭销售情况。价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销售工作专题会议,对煤炭销售工作进行研究。

5、对职工生活问题,在住房分配上,由于矿井处于建设初期,住房相对紧张,尤其是暑期、寒假,职工家属来矿探亲比较集中,住房尤为紧张。为此,生活部门事前就通知各单位提前预报职工家属来矿探亲日程,以便统筹安排住宿,同时将安排情况张榜公布;对日常职工宿舍安排,制定规格标准,统一安排,也将各房间住宿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对住房补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公布。

在食堂管理方面,每天将食品采购价格和饭菜售价张榜公布。公司生活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常就食品采购价格、制作过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行饭菜制作挂牌制度,将每个饭菜制作人号码贴在职工饭碗上,由职工对饭菜制作厨师进行评议打分并选择,服务中心根据职工评议情况考核厨师工资收入,职工意见较大的还要予以辞退。

6、对“十大文明工程”落实情况,公司连续两年启动“十大文明工程”,主要是改善职工生活、工作环境条件问题。在年初,公司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制定文明工程项目,在落实中,对每项工程完成时间、质量、进度都确定责任人负责贯彻实施,并张榜公布,每季度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的有些项目还做到随时实施随时公开,比如:组织来矿三年以上职工、劳模先进外出疗休养问题,在事前就公布参加人员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报名,工会、政工、工资、人力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决定疗修养人员名单、参加批次,张榜公布。

7、在安全管理上,对“三违”人员查处,做到对每个“三违”案件的单位责任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查处人都进行公布,平时随查随公布,月底统一汇总张榜。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节能环保;问题;措施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以致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面对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这一情况,国家提出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节能环保,节能环保不是空头支票,是需要靠大家、靠各个行业的实际行动来完成的。由于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建筑行业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其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建筑企业在发展中却没有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谋取自己最大的利润,忽视建筑工程中自身的节能环保责任,致使工程在管理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漏洞和问题。

二、建筑工程存在的节能环保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最为普及的建筑模式,由于很多施工单位的节能环保意识薄弱,对于因施工所带来的节能环保问题重视不够,甚至有的是对此视而不见,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严重。据分析,建筑工程目前主要存在的节能环保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节能环保意识差。很多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缺乏最基本的节能环保意识,主要表现在:对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既浪费原料又起不到环保的作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时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2、节能环保成本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有效的排减技术是保证施工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对排减技术掌握和理解不够,再加上缺乏合理的管理手段,在实际的施工中不能做好排减工作。很多建筑项目由于开工过快,对绿地的保护规划不合理,往往是先破坏,再改造,这样就浪费了一定的能源,而对未破坏的环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因素的综合存在使得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

3、施工噪音严重扰民。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因为施工噪音而遭遇投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0年就多达5000余家。这是因为目前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基本上都处在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工程所处位置的显著特点就是居民相对集中。由于建筑企业对于环保问题的认识不足,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特别是夜间施工时施工噪音对施工地点所居住的居民的工作和学习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夜间施工,由于照明条件有限,致使一些施工材料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就被舍弃,造成原料浪费,而且人的生活习惯是昼出夜伏,致使夜间的工程施工效率较低。

三、关于建筑工程环保问题的控制对策

从建筑工程目前存在的节能环保问题可以看出,有效改善资源的耗费,治理建筑工程中的环境问题,打造生态施工环境已经迫在眉睫。为了防止由建筑工地的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工程中的节能环保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和环境改良。

1、组织措施

建筑工程中的环保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措施和经济投入的问题,它已经延伸到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层面,对此,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层层分解到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切实地做到管理职责明确而具体。企业负责人作为节能环保工作的总负责人,他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节约资源和替代资源战略,寻求污染或非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项目经理作为节能环保工作的第―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施工作业人员是节能环保目标的具体实施者,要按照企业制定的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污染的具体措施进行施工。

对于工程的节能环保措施应该出台硬性的规定,不仅要制订建筑节能的规划,更要落实到节能实际中去,只有将节能环保落实到实处,建筑节能才能有稳步发展的基础。不能只注重提高节能设计标准,而是要首先保证现行的节能环保设计全面落到实处,完成达标,在保证节能环保落实的基础上完善节能设计标准和现有的节能改造实施细节。

2、节能环保的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按照国家、地区、行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节能环保的技术措施。并且实施节能环保改造时应区分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在实施建筑节能时分别以限制和激励引导为主,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1)防治空气污染的技术措施。进行有粉尘的作业时,要尽可能地封闭进行;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渣土可以用来填充低矮区域,做到资源的有效利用;严禁向建筑地外抛洒垃圾,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容器;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减少粉尘的污染;机动车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防治水污染的技术措施。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做好排水设施的建设,对工地道路进行全面整改,保证工程废水的流通顺畅;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在工地建设明显坡度的排水渠道,并要在明沟上加盖钢板,并做好标识;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选择较先进的设备,特别是厂家出厂时就有防噪措施的设备;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尽量防止噪声的产生,特别是突发性高噪声的产生;将较严重的产噪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区的方位,尽量利用天然屏障的隔音作用减少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在人们活动频繁、集中和休息工作的时间作业,尤其是要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可以很好的避免对施工材料的浪费,并且节省电费、人员工作效率低等一些隐形费用。

(4)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技术措施。对固体废弃物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例如回收利用、焚烧、热解、堆肥和填埋等。不光在工程进行时要注意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在工程结束后更要还给周边居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

3、经济措施

控制建筑施工的节能环保问题,经济措施是最直接做有效的方法。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环保知识培训的经济投入,通过大量的培训使他们高度把环保理念融于实际的作业中。制定一些奖罚措施,例如在节能环保方面做得好的工作小组或个人有多少实质性的现金奖励,而在这一方面做得不好的单位或个人就要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制定措施后要严格执行,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很好的树立权威,起到管制效果。

四、结束语

建筑和节能环保是一个整体,资源的节能应该贯穿在建筑的整个过程,环保也应该围绕着整个工程。只有节能和环保两个方面紧密结合的,才能给社会建造出经济实惠、质量可靠的建筑。建筑的节能环保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是需要建筑工程中参与的各个单位和个人持续协调和努力的结果。我国的的能源消耗越来越快,而人们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想保持供需协调的和谐局面,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做好建筑环保节能工作。

参考文献:

第6篇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