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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时间:2023-06-01 08:5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监理单位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应该在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1.正确认识监理的安全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有关现行法规中,仅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监督施工安全的权利。既然建设单位没有监督施工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也不应负有监督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依据权责对等的一般性原则,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应该限定于监理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而不是承包单位进行组织生产建设中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法约束的主体,是自身的经营活动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不应包括为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即使监理单位可视为《安全生产法》中包括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涉及的安全事故是施工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事故,绝不是监理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事故,所以在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施工企业自己施工人员的伤亡是施工企业的事,是施工企业及与其有连带合同责任单位的事,因此《安全生产法》所约束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是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关责任单位,绝非是与施工企业无任何关系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如果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和规范造成自己的监理人员的伤亡事故,这时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才应为监理单位,才受《安全生产法》所约束,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2监理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主体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监理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主体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应由建设局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

(二)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适用,安监局援引的法律法规分别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从法律适用上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无论是监管责任人还是监理单位,都显然不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理单位从事的是监理服务行为,而不是施工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所以安监局把《安全生产法》以及由它衍生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存在行政相对人主体认识上的错误。

其次,从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上讲,县安监局以其行政职能不能援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来作出处罚,因为能够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不应当是安监局而应当是建设局。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虽然安监局与建设局都是行政机关,但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援引法律,任意进行处罚。其所援引的行政法规必须与其行政职能相对应,才能真正起到公正执法的作用。

再次,在法律适用上,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对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如何作出处罚的规定,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当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监理单位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无论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属于一般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便监理单位应当受到处罚,也应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而不是《安全生产法》。况且安监局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来确认监理单位违法,却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罚则来处罚监理单位,适用法律混乱,破环了法律的内在统一性。

此外,用不同法律条文认定同一违法事实,又用同一处罚条款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其政策法律观念之淡薄,其行政行为之随意可见一斑。另外,处罚告知依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要求监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但该法条对于监理单位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在监理工作中发生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情况下,明显不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停工期间。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有: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为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完全履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安全监理职责,不应再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其全部责任应由未执行监理指令私自拆除塔机的施工单位承担。此外,安监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混乱,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这个法条要求执法机关对被处罚人处罚前,必须履行责令其整改的义务,这是处罚的基本前提,执法机关未履行该义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当地任何行政机关均没有对拆塔吊之事给予监理单位下达过限期整改通知书。既然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定义务,那么其对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就是错误的,是与《行政法》相违背的。

结语

监理行业其自身的特殊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复杂性,使得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随着监理市场的日趋成熟、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政府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不能超越法律,一味强调监理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更应该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轩,高全臣.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2).

[2]梁伟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6).

第2篇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5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5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5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5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5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据统计显示,在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2004年所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建筑市场通过以法律性建筑建设管理法规条例的约束,从当时的时间以及市场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现今形势下,随着社会不断飞跃发展以及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规制度、法规条例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建筑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行业管理机制,从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处,如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中的内容就只是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来进行规范,并没有囊括建筑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现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交叉甚至两相矛盾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发展,因此,现行建筑施工相关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二)生产为先,安全为后的意识普遍存在

虽然说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首席负责人,但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中,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这之际,有的企业领导为了“抓”自身政绩,片面性的追求生产效益,加大生产规模,只抓生产,只重效益,自身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本质上不够明确内涵,生产为先,安全在后,从而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一味的下达生产指标,强调施工进度,而对安全生产防控、防范却忘在脑后,甚至挪动专项资金。有些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加强施工现场进度,一味的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蛮干、乱干、抢工期,严重的影响了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而在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还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紧急、野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到位,保护意识、观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业时野蛮施工,时常性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生产为先、安全在后、重视生产、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为企业加大了施工安全隐患。

(三)检查力度与监督职能还需强化

做好建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做到严格自律并与政府监管实行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执行原则,政府的监管原则基本上还挺还留在传统单一的突击性检查阶段,缺少日常性的监督、监理效用与有力举措,而现行的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为政府检查监理执行部门,就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动下去,落实安全监管资金,不能运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对于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并尽快的解决处理,检查监管行动不能日常性的落实下去,就客观上使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缺少了严肃性与权威性,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事故瞒报与不报行为的发生,致使了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不秉公执法,存在相互结党营私、的现象并故意虚报事故处罚标准,甚至是替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惩治责任。另外,政府在监督执行检查的时间方面,只注意到地区部门的安全局势,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开展进度相结合,从而促使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监理失能,违背了监督与检查职能的深层安全意义。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设立健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我国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建设都已比效完善,内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是随着建筑建设行业市场的规模延伸、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就更需要进一步对其细致化的结合现行实际生产施工特点进行改进完善,而《建筑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具体的体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确到位,这就需要设立以现行市场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制度,明确违法事故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制度的制订、修订,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如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经济政策,实现制度管人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促进建筑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费用提取、施工过程风险抵押金、意外事故伤害险、工商险、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伤等的经济赔偿标准幅度,并依具体实际可操作情况再作出部署,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对施工安全过程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之要不断借鉴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设立新的生产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纳入具体的奖惩制度,实现人与人管理走向为制度与人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后查处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项目是基层,现场是基础,应通过抓好项目,管住现场来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充分发挥出监督职能,对施工的建筑质量要实行全面性控制,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规范、合理,最终完成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全面预控建筑施工质量问题,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而降低施工成本,不延误正常施工进度、常规流程作业。另外,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尽职的监督和考核,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职能、防控到位、施工安全、控制质量保障等。

第5篇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网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生产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安全生产的目标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业主应做到过程管理,协同监理单位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施工单位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控制,不能一味的要求缩短工期,节省建筑成本。力图杜绝各种多发事故,加强施工管理方面的工作,杜绝职工因工伤死亡事故,有效控制安全事故,以施工安全质量达标为目标。2) 积极学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该意识到: 抓好施工工地的安全工作,不仅是工人生命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保证建筑工期和减少不必要开支的关键,生命是不容忽视的,一时的疏忽会酿成大祸,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制度条款的贯彻实施深度,所以应反复强调,多次学习。使建设工程的每一个参与者都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自觉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去做。3)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由建设单位牵头,有效地将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将安全质量考核数字化、标准化,与员工的经济利益密切的结合起来,增强干部职工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责任感和自觉性,做到安全生产有条例、有规章,可操作性强。而不是将安全生产停留在口头上,不是空洞无物的制度,从根本上推动安全生产上一个新的台阶。

2 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1)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一起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各环节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施工机械的利用率,深入贯彻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安全防范手段; 加大安全科技生产创新; 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建设更完善的执行—检查—改进—提高机制,建立建设单位的不定期监督约束机制。在信息管理上力争实现微机化,安排专人利用监控探头全方位的监控施工现场的每个部位和每个环节,杜绝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协调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对于隐蔽工程,高空作业工程,安全隐患较多的部位进行巡查,坚决克服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同抓安全工作,处处规范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同各工种的施工进度,清理现场不必要的施工垃圾,减少安全隐患。

3) 建立健全奖罚制度,做到有条可依违规必纠,建立不定期检查与互查相结合。安全质量奖金到位,将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很好的调动工人干部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3 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1) 要求施工企业在进场时就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系统,以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各级工作人员都应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融入到安全管理中,建立健全责任到人和权力责任机制,制定一套科学可行人性化的实施方案,在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实际的,科学安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操作标准,责、权、利应明确到岗位,不定期的实行有效的检查,评比,考核。

2) 本工程施工场地小,位置在学校内,靠近教学楼和操场,施工时间内学生很多,我们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抓住主要安全隐患和关键问题,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通病制定科学、严格的防范措施,建立施工日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组织员工学习质量安全条例,增强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万无一失。

3) 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应100% 持证上岗,民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

4) 工地上施工设备机械应达到安全性标准,机械合格率不小于80%,应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我们同施工方安全人员一起检查,要求安全警示齐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保证防护设施数量符合安全条例要求,施工工序合理,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井然有序,吊装设备确保安全。

5)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的前期,组织各方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结合本工地现状和特点,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有的放矢的制定安全条款和措施,力图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力保零事故。

6) 在贯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时方法手段得当,奖罚结合,有力度有依据。当发现工地有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时,先发出口头警告,要求工地安全员监督限期整改。如口头警告无效请监理做出书面整改指令,召集各方开专题的安全例会,指出问题,明确态度,限期整改。当情况危急和严重时,应直接由监理签发停工令,或由我方协同施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当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建设单位会同监理监督整个工程的整改过程,明确计划整改完成时间,并对相关的工序进行调整,各方检查达到安全标准时方可复工。不能因为赶工期而疏忽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4 安全管理标准化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使施工全过程不影响正常教学,保证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例包括:

1) 确立安全员责任制,签订详细可行的任务书; 2) 制订安全施工的条款细则,既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又保证安全生产; 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点到面形成一个严密的管理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4) 制订安全操作标准化规章,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使每个条款都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 5) 做到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化; 6)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定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使每起工伤事故都有迹可查。

5 争建质量安全标准工地

校领导要求将建筑工地建成质量安全标准工地,我们与施工单位一起制定措施,力求做到:

1) 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井然有序,流程合理,“四牌”一图规范醒目齐全,设备保养良好,不将建筑尘土带出工地。

2) 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不得穿拖鞋及高跟鞋进场,禁止酒后上岗,夜间施工应有完好的防护措施和照明设施。

3) 开工前,施工方技术人员及主管应向我方进行安全、质量、环保、技术、防火防爆等全方位技术交底。对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制订一套完整详细的质量安全实施细则,对每个工种制订一套可操作性强、人性化的安全生产条例。

4) 每周召开有我方参加的安全质量碰头会,工前讲话,工中检查不间断。

5) 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力求做到生动易懂,细致深刻,不能流于形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设施,工地电线严禁有闸刀、接头存在,电线不能随意拉接、随意架设。高压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7) 脚手架,跳板,梯子等作业设施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牢固可靠。架空作业应设可靠性强的栏杆及安全网;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 接电作业不得带电施工。一时疏忽终身悔恨,看似繁琐的要求和条例,是每个工人生命财产的保障。

8) 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人为的野蛮操作,偷工减料,盲目的抢工期,施工机械和施工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也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这些表面原由分析,深层的原因还是施工企业管理不善,不重视安全生产。所以安全监督应侧重于管理措施的实施,兼顾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不间断的跟踪监控,我们作为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要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平,才能胜任这一重要岗位。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风险规避;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监理工作成为了热门话题之一。中国每年死于伤亡事故的人多达十几万,这其中建设工程造成的伤亡事故占的比重较大。严峻的形势、国家的监督、社会的舆论给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安全监理工作已然成为了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又担负着相应的安全责任风险。如何把握好安全监理的尺度,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建筑业快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的支柱型产业之一,但安全问题却成了桎梏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约安全隐患,但中国的建筑安全整体形式仍然严峻。

1.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必要性

安全监理工作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不仅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数次事实证明,安全监理工作的确起到了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的作用,如盲目性、冒险性、急速性那、随意性等,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安全性,降低了伤亡事故的风险度,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和监督,达到了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双赢。

2.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就是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进行施工,严格贯彻和落实实施国家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各项预防安全隐患的措施,控制、减少甚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实现建设工程的全方位安全。

二、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加强招标门槛,防止弄虚作假,做好最基础的准备工作

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一直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施工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不够全面, 设备不够完善,尤其是中小型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安全设备陈化老旧得不到及时更新,从而导致安全伤亡事故屡次发生。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招标时文件中应旗帜鲜明的列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让投标人进行现场报价,同时还要列出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条款,这种方法比较科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拦在招标门槛之外,在安全事故面前多了一道有力的防线,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2.安全监理的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监理人员对法律法规贯彻力不足

建设工程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涉及很多单位,如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这些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制约,导致安全意识淡薄,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国家明文规定了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规范条款,这些单位也开始认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但是要想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还需要很长的磨合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承担着安全监理的重要职责,需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必须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完善的安全预防措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安全隐患消除。

三、安全监理工作如何更好开展的解决方法

1.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现象严惩不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的,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虽然条例明确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并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毕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时间比较短暂,与《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其他法规在内容上存在摩擦,国家需要更好的强化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使它深入人心,让建设工程的各个单位自觉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有的施工单位偏重于关注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缺乏对自身安全意识的认识,不仅不承担自身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对安全监理工作不给予重视和支持,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给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最大的法律平台,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做到杀一儆百,给其它施工单位做一个表率,表明国家的法律威信是不可侵犯的。

2.提高安全监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充分认识并履行自身担负的法律责任

所有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的业务技能,不断提升安全监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安全监理工作人员既要学法、守法,还要积极配合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只有用法律知识武装好自己,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首先要做到三多:多学、多走、多说。多学可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可依;多走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多说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能安全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监理理念,把安全生产切实放到第一位,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做到法不容情,刻不容缓。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实施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严峻,相应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但法律赋予他们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提高,这就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在稳固自身责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管理手段,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管理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加紧培训内部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观摩培训、学习交流、现象考核等,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机构的整体水平,做到不漏一处的全方位安全监理。

安全管理机构除了要做好自身的基础建设,还要同相关建设单位和行政部门搞好关系,得到它们的大力支持,安全监理工作才能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安全监理过程中,既要做到明察秋毫,又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在不损坏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矛盾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结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形势严峻、刻不容缓,但国家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间较短,各种相关政策法规还在完善中,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出台,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多也在所难免。只有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结合地方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才能更好的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更好的规避风险,保证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参考文献:

[1]钟春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及分析[J].2008(1)

第8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全面;检查督促到位; 报告;安全资料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所以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本文依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浅显地分析认为应做好如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1.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监理例会,沟通交流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各项目的安全监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1.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并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每位监理人员透彻的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包括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有安全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建立监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是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二是土方开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四是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五是脚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其它包括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审查全面

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审查工作:

3.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一规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文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的审核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业工程实行分包,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二规定)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专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存在被依法暂停、吊销、过期现象。

3.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一级或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压力容器、制冷、爆破、采掘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内容,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安全防护措施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检查督促到位

在施工实施阶段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4.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

4.3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4.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5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4.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施工单位自查应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给予评价。

5.正确行使工程暂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在施工阶段,监理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建立监理安全资料档案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过程的全部安全管理的技术文件、审核或审查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会议记录、工程暂停工令、报告记录、备忘录,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备查。

第10篇

关键词:条例;动态管理;安全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described theoretically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introduces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and supervision method is discussed.

Key words: regulation; dynamic management; safe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经济的日益发展,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有关统计,建筑行业每年因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究其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差、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等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原由安全监督站监督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要求,通过《条例》、《动态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可以看出,监理企业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监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的内容,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是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除了“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外,还加上了安全管理。

1、 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

1.1监理企业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等。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三级(企业法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的内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以保证责任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

点,配备包括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1.2监理企业应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制定项目监理机构各级安全监理职责,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和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3监理企业应强化对监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 开工前审核查验的主要方面

2.1建筑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2.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2.3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2.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三类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5审查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核查这些措施制度的实用性。

2.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并通过由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共同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

2.7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2.8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9)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是否达到要求,施工现场、道路及照明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3.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按规定正确使用“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必须牢固可靠。

3.3施工用电的外电防护及封闭是否符合用电规范要求。施工用电系统是否采用TN-S系统;用电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是否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是否使用 “五芯”电缆;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备应符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电压。

3.4塔吊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要求;安装和拆卸必须由取得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塔吊作业由专人指挥及持证上岗,指挥应有联络设备。

3.5井字架的架体制作是否符合要求。限位保险装置是否缺少、损坏或失灵;钢丝绳磨损有无超过报废标准,吊篮有无安全门或人员有无违章乘坐吊篮上下;物料提升设备是否使用双绳起吊;操作过程中必须有准确、有效的联络信号;卷扬机应设操作棚;防雷装置应符合要求。

3.6 基坑作业按规定施放边坡和护坡支护。按规定对邻近建筑物等设施和坑壁进行监测;工地围墙及临建房应坚固、美观;文明施工达到标准的要求。

3.7脚手架基础必须设垫板、底座;剪刀撑必须连续设置。拉结点必须齐全、牢固;首层、施工层满铺脚手板;安全立、平网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并封闭严密,立网应高于操作层一步架。

3.8监理项目部应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地的安全状况进行评分。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4、 结语

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在施工安全中将业主、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和安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在施工现场上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安全监理合同,认真履行国家、政府、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扎扎实实的监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这无疑是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之间最好的补白,也是监理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只有通过上述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才能有效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才能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最低。

参考文献

第11篇

众所周知,工程监理的工作就是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相应的监管,工程监理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审查工作的责任。当建设工程达到一定的规模,承担较大的风险的情况下,工程监理就应该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进行审查,检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的方案,进行及时的纠正和修改。(2)要求整改的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应该全程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当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顺利的进行,对于情况严重的安全隐患,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让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按照要求进行整顿,直到符合安全标准为止。(3)履行法律责任。作为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中不符合标准的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措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做到一丝不苟,坚决不能得过且过。对于情况严重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该及时停止其施工工作并且上报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起监理责任。

2如何正确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2.1认识事故的起因

作为安全监理人员,要想做好监理工作,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安全事故的起因。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事故的起因一般分为人为事故和客观事故,简单来说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和物的不安全导致的事故。(1)人为事故。人为事故就是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安全条例中的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导致的事故,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人为事故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在不够宽敞的工作环境中作业;工作人员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实施危险的工作;还有就是工作人员为了求得高速,不顾及安全引发的事故;在工作过程中,不配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事故;在工作中态度不端正,嬉笑打闹造成的事故。(2)客观事故。上文中提到,建筑工程中的事故除了人为事故还有物的不安全造成的事故。物的不安全事故包括:防护措施的缺陷,在工作过程中为了急于求成怀着侥幸心理,没有实施防护措施而酿成的大祸;工作环境自身的不安全,比如通风不良,环境密闭造成的一系列事故的发生。

2.2明确自身的职责

作为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管整个建设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中明确规定,作为监管单位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条例中的规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管只是起到监管的作用而不能消除隐患,所以作为监理人员要及时的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发现问题并且及时解决问题。

2.3建设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业作为一种风险系数较大的行业,施工的进行必须在监理单位的监理下完成整个过程,随着国家及各个部门对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也是为了缓解当前安全形势严峻的状况,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为监理的单位工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监理单位将承担大部分责任,并且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甚至吊销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影响单位的发展前景。在这样严格的制度下,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树立起高度紧张的思想意识,落实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制定完成的安全管理条例应当以书面的形势发放到每个员工的手中,认真落实工作。

2.4加强员工培训

要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工作,让员工通过对条例的学习,领会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质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员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以及实施监理工作的业务水平。

2.5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

监理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工作的完成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虽然说监理单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但是要将安全工作和其他的监理工作联系到一起,监理单位又不能做到完全的独立,这就增加了队伍建设的难度,作为监理单位除了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之外,还应该加强员工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作为监理工程师,更是需要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并且应聘高度专业的人才,壮大监理队伍,充分发挥在施工过程中的预控作用。

2.6做好预防措施

(1)监理单位在施工进行之前应该针对施工环境以及施工的外在条件指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这样就起到了事先防控的作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2)在施工备料的环节中,监理单位应该对采购部所采集的所有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材料的安全以及符合建设安全质量的标准;(3)提前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和安全教育,在施工前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筛选出那些没有安全意识的员工,进行教育或者严格的批评,树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再进行施工;(4)检查施工周边环境,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周边的防火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且注意安全标志的张贴,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安全标示是否被掩盖,保持施工环境的清洁与卫生;(5)对危险系数极高的施工地点派专人监控,对于那些存在安全风险较高的施工地点,监理单位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指派专人进行监控记录,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7做好监理记录和整理工作

监理工作是参与到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长期工作,相关人员应该每天对自己的工作做好详细的记录并由专人整理,做到实时监控,一方面为了工作的方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证明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结语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存在问题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主要包括: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米)、卸料平台;临边洞口;高空坠落;施工用电等等。

2、重大危险源的作用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求实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监理的职责和范围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有关方,从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施工企事业、工程监理、监管单位等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责任要求,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有专项对工程监理所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必须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过去的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以质量为偏重,故在安全监理中作为一附带工作来看待,所以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大,容易产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空缺点,现在条例明文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监理的法律地位和它的重要性,以及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

工程监理的职责,明确对工程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任、权利进行必要协调和约束,保障工程建设井然有序而顺利进行,达到工程的质量优、速度快、资金省,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目的。“条例”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中的全过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提到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它是一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达到预定标准和目标,工程监理单位就应当以人为本,整个的组织设计和专题方案如何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安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视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但普遍缺少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预测和风险评估控制的机制,并且对制度措施的正确贯彻执行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较多地停留在应付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层面上,制度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较多地用“经验”管理,随意性较大,麻痹心态严重,缺少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数据说话的现场监督管理方式,以至于同类型事故频发,重、特大死亡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反映也企业管理中的严重失职,制度的虚设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说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型人才严重缺乏,面对新的安全生产要求无所适从。

其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管理方针结合起来,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预警机制结合起来,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估示制度与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而造成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贯彻执行;二是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缺乏针对性,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只是一种摆设。不现的建设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危险源有很大的不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应该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公示不同的内容,但是在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的内容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成了一种形式,失去了公示重大危险源的意义;三是措施不具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工地也公示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但是并没有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制定出相应的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解决,也没有具体的负责人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四是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位置不明显。有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悬挂地工地的角落,位置不明显,不容易看到,在个别工地,施工人员还不知道工地上存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更不要说公示的内容了;五是个别在建工地没有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但是在一些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项目仍然没有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5、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防治(对策)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降低致最低程度。由于建筑生产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需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起一个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先就要解决对重大危险源的正确辨识。2、重大危险源论证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一般来说,它是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作深入、具体的危险分析和评价。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3、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论证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4、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尽量减少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应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现场应急计划(由企业负责制定)和场外应急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5、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是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相关单位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并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检查时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