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08: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强化领导,确保“五个一工程”的进一步深入实施。
经过三年的努力,“五个一工程”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将“五个一工程”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开创全市合同监管工作新局面,基层合同监管“五个一工程”要做到班子不散、力度不减。市局根据人员调整,将领导小组成员作相应调整,领导小组组长由祝明良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信用办尹克伟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直属局、分局分管局长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尹克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谢荣林同志担任,葛辉、周义祥、孙燕玉为成员。各直属局、分局要继续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调整领导班子,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五个一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创新思维,努力将“五个一工程”打造成品牌工程。
新一阶段的“五个一工程”要紧紧围绕“四个需求”,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工商事业发展需求、民生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以创新工作思维、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核心,不断拓展“五个一工程”的内涵和外延。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将当地经济工作重点与当前形势发展方向有机结合,明确创新工作重点,革新监管工作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在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力争形成各项工作新的特色和亮点,在全省的合同监管工作中力争上游。
三、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五个一工程”是以基层工商分局(所)为核心具体实施的,该项工作能否在每个基层工商分局(所)得以均衡发展、全面落实,是实现“五个一工程”最终目标的关键。基层工商分局(所)处在市场监管的前沿阵地,掌握市场动态的第一手信息,直接面对监管对象,具体操作管理业务,因而要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所)一线监管的优势,将“五个一工程”与经济户口管理相结合,与市场巡查相结合,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工作实践中,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详实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确立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营造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推进“五个一工程”在各基层工商分局(所)的全面落实。
四、拓宽领域,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进一步提升合同监管水平,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监管,创新监管。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措施和执法手段,进一步拓宽合同监管领域,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格式条款审查备案及合同欺诈行为的查处工作,将“五个一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合同监管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不断延伸监管领域,加强沟通交流,既要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也要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处室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扩大合同监管工作的影响力。要将合同格式条款审查和打击合同欺诈的重点放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建设装饰、加工承揽、旅游、中介、农副产品、农资商品等重要生产资料等合同上,重拳打击,达到开展一项整治、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力推进,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要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继续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形式多样地开展企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让企业认识到他们是该项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更是企业的金字招牌,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积极性,大力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推动“重合同守信用”工作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在全系统形成左右配合、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质量把关,大力发展规模型、成长型、环保型的经营状况良好及信誉程度高的大中型企业,积极上报省级、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不断扩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范围的同时,不断提升我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层次。全面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同信誉意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积极推进“诚信”的建设。
【关键词】合同履约;规范行为;明确条款;施工现场;监管措施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商需要和施工人员签订施工的合同,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草率的签订合同,就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合同履约的争议,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合同,这样不仅维护了施工者和建筑商的利益,也为二人之间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制定和合同的必要
在建筑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因为施工而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促使工程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作为建筑商就要严格监管施工现场,监管施工中的各个阶段、环节和部分,做到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成本。可能会因为某个人的疏忽或是某个环节的错误而影响整个施工,所以要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他们必须熟悉建筑的规范、技术要求,能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责任心强,并能严格执行,监管人员要时刻地督促工程的缺陷的修补到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要严格计量计价,从而有效控制好成本,工作能有序进行,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到外。有效地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这能保护双方在合作中的利益,一旦发生什么不必要的事故或是情况,我们还可以依据合同,从而方便的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施工现场中,合同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2 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
劳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都得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文本由雇佣者来写,选择合适的文本,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要写入合同中的条款,有很多合同中会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内同条款,而忽略了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并且要有技术协议和任务书附在合同的背面,在这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不断的变更创新中,这就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出此条款,否则无法追究责任。还有技术产权的问题,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明确标出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所属者,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严格执行标准的合同的格式和表述形式,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善、不清楚、有漏洞、有缺陷、违约责任不明确等情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矛盾,从而保护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种建筑施工合同来说,要建立合同的公证机制,运用法律、行政、司法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了在合同的监管。要规范合同的备案条件,减少需要备案资料的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要明确指出合同的审查范围和合同一旦违约的解决方式,如合同价款变更、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时限、拖欠工人的工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
3 促进合同履约行为的规范
合同订立结束后,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很好的履行合同,监理企业应该有合同相关的管理人员,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管。针对一些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问题,例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等问题,这些问题做到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的确认手续,和网上报送制度,要严格以备案的合同来作为根据。因为建筑施工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对那些不履约的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把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的公司企业,将工程转包时没有做好交接的手续,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生合同争议与纠纷时,不配合政府部门的协调解决,损害工人和购房人的合法利益等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去,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和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功能。
一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因为房地产的开发不仅涉及到开发商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在这方面的合同必须做好更严谨的检查,着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合同中明确的标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多少及时间,施工中发生变更时,要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时间限制要求及支付方式,都要在合同条款中说明,还有工程清单的错算、漏算也应该按相应的方法来解决,还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发生的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都应该有调整的办法,或是工程延期了提前了的奖惩办法,还有相关的担保事项,都要在合同中罗列清楚。并且每月都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合同做出检查制度,检查合同中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的情况,是否订立了背离了合同内容的其它协议,施工合同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接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工期进度的整体控制情况,监管人员的职责是否履行和职务是否变更,还有就是网上合同履行的报送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这些检查都是必要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大家的财产安全做了很好的保障,维护了各自的权益。
4 加强合同履行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的意义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是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的基础上确立的,这样双方当事人就收到了法律的保护,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履约的前提也是建立在依法签约、履约上的,在此前提下,完善的约定、严格的履约管理又是实现合同的基础。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既是管理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也是项目全面管理的主要依据,更是工程在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完善施工合同的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是至关重要的,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履约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做以更好的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论:
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和监管,这可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也是对施工人员的一种生命和财产的保证。为了减少施工中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必须做好合同的制定和审查,并严格的履行。如果相关的管理机制做好约束和惩罚的机制的话,那么也不会再出现不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的发生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是能够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交通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是整个交通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公路投资收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等诸多方面,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式下,加强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前的质量监督
(1)设置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员的门槛,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对交通工程的监督首先是体现在施工前的监督,施工前做好充分的监管手段,将会防止工程质量的发生。而施工前的质量监管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提高交通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门槛,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这一类人员往往对监管的方法,监管的手段,监管不力的处理等各方面都经过了严厉的培训。(2)加强对设计、勘察等文件的审查。这是很重要的一环节,因为设计和勘察是施工的第一步,以后施工的所有步骤将会以此为基准。设计出来的图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对其设计思路,设计实践再配上专业质量风险只是进行斟酌,看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对于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实际的设计勘察文件一律需要经过再次审核,做好施工前的质量关。(3)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活动的监管。对招投标这一块必须严格控制,一律按照省国资委下发的文件一步一步有序的进行,不要利用手中的权利搞一些不合规的事情。加强对其监管可以有效使得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4)加强对各类合同的审查监督。在施工前,各类合同都已经处于签订状态,各种合同的堆叠需要对合同有一个严格的把关。合同会包括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合同等,对这些合同的审查都应该以是否会影响工程质量为标准,一旦违反,立即改正。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和多方的规范性文件,交通施工的各环节都会在相关合同得以体现,因此加强对其的监管需要有法务工作人员的到位,不要配备一些专业外的人员进行一些不切实际的把关。
二、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1 道路工程试验检测
试验检测工作是公路工程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中必不可少的检测手段。通过试验检测,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尽快地提高工程进度,合理地降低工程造价,适当地推动施工技术创新和进步。道路工程试验检测是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评定验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借助试验检测工作,严格控制好路用材料的质量,切实并有效地提高公路工程质量。
2.2 公路工程质量的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公路工程质量的控制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政府监督等。对于施工方,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施工试验检测制度,建立工地实验室,并配备经验丰富的试验检测人员,切实落实“自检”工作。对于监理方,要在事前做好检验工作,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理中心实验室的能效作用,以试验检测为手段,严格把握质量,以达到控制施工质量的目的。对于政府监督工作,坚持做到及时抽检,及时验收评定。如果发现问题,马上纠正。
2.3 施工控制参数
施工控制参数主要指一些能够指导施工,控制施工质量的关键数据。显而易见,这些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所以,在利用试验检测手段进行参数确定时,必须仔细认真,严格遵守试验检测规程,努力把误差降到最低,精确度提高到最高,保证实验参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施工中的监管
(1)加强对地基基础的监管。地基基础是否安全是整个交通工程是否安全的前提条件。施工方要与监管方加强密切的联系,相互合作沟通不能马虎,每一个细节都要精准到位,对地基基础的严格把握无论如何都不为过。(2)加强对主体工程的监管。地基基础建设是第一步,而主体工程建设则是第二步。这是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严格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的主体环节。加强对主体工程的监管包括本身材料质量的材料还有对整个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过程的监管。管理不到位也将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向下滑坡。施工人员不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从事一些对主体工程建设有负面影响的事件,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监管人员必须进行全程管理,不可松懈。(3)加强对施工环境质量监管。这是比较容易忽视的一部分,很多施工人员现在都是在不断地加快工程速度,不断地降低成本,而对施工环境质量则没有提高到足够的认识高度。整个交通工程行业必须加强对施工环境质量的监管。一旦环境遭到了足够的破坏,收到相关行政单位的处罚,想要再去挽回损失不断去弥补,那代价将会是昂贵的,整个工程的利润也许都抵不过对环境质量弥补的价值。这是很得不偿失的。其实在施工过程中,相应的加强对环境的监管,不要盲目开发,投入的将会是一小笔财产,但是可以清洁整个工程的环境,赢得相关业主的一致好评,增加顾客回头率,同时将节约很大施工成本。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环境质量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总的来说,对施工监督管理可以从各方面来进行,主体也是十分广泛的,比如这不仅局限在相关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还包括整个社会每一个人员。每一个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加强对相关交通质量的监督管理。如果遇到自己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存在,可以对相关处理单位进行投诉,从而不断地要求相关施工方改进建设,最终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交通施工建设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行为,因此必须全民加强监督,相关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管,尽量做到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率维持在一个比较满意的范围。
关键词:船舶;建造工程;施工;监管
1引言
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需要实时进行当前投资、进度,质量目标与实际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比较,若发现偏离目标时,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以确保总目标的实现,以上是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和监控的工作。本人根据自身船舶管理的体验,就船舶建造工程中施工阶段质量监管控制的任务及措施展开讨论,提出在船舶建造工程中施工阶段监管目标控制的问题。
2船舶监造工作的必要性及要求
造船合同一旦签订,就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船东与船厂有关新建船舶技术性能要求及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有关商务法律问题。而船厂的最大利益即是保质保量按合同交船时间将新建船舶交付船东投入运输生产。船舶的监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因为造船过程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对船舶的建造质量全面评价就不能仅通过船舶试航来确定,而是需要在建造中不断地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为此,船东和船级社都派了自己的驻厂监造代表,在船舶建造的整个过程中负责检查船厂执行合同的情况及船舶建造|量,同时也是船厂内部监管人员的执行标准之一,这就是船舶监造工作的主要目的。
船级社的驻厂代表(简称验船师)与船东的驻厂代表(简称监造工程师)的工作目的不同之处是:验船师是从保证航行安全和使用可靠方面着眼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入级的;而监造工程师除了要关注以上问题外,还需要解决《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中未作规定的问题,如涉及营运和船舶经济性问题,操作和维修方便及居住舒适等方面的问题。船东的监造组一般应由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工程师组成,监造组正式驻厂前,船东应按照合同要求,以船东身份向船厂发出监造组驻厂通知授权书。船厂内部监管人员则全面保障上述方面得以按要求实施,确保建造的顺利进行。
3船舶建造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工作
3.1在船舶建造期间对所有原材料的检查
船舶在开始建造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对要使用的钢材严把质量关,对于现代船舶建造来说钢材是最主要的材料,钢材的质量好坏、平整度的规格,直接会导致船舶的建造质量和今后的船舶使用性能。对建造船舶的钢材监管是首先要做的事。因此就要对钢材的表面和质量开展检验,检验后才能确定钢材的平整度达到要求没有,钢材的规格、长度、高度、宽度和设计标准是不是也相符,船舶建造的钢材堆放是不是按要求各归各位,材质不相同的钢材是不是分类放置。进行结构件加工的设备精密度怎么样,是不是有合理的存放位置。钢材和船舶建造设备的放置是不是非常合理,是不是会由于天气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生锈或腐蚀等情况。另外还需要注意前期的处理是不是达到了质量要求。在建造船舶时都需要注意,为船舶建造准备好各项工作。
3.2对船舶建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制造者把船舶建造的钢板进行分割、所有的零部件开始拼接,成形后下水,整个船舶的装修建造过程,监管人员针对造船过程的各项目、各工序进行查验。一是在进行切割船舶钢板的时候,不管是人工切割还是机械切割,操作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设计的标准进行,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切割技巧的掌控也是在进行切割的时侯需要考虑的问题,小的部分避免出现裂缝;二是在各个零部件进行拼合时,一定得注意是焊接的接缝处是不是达到了标准以及规范,是不是根据焊接部位情况的不同使用适合的焊接技巧和焊接方案,将污染物、各类残渣都清除干净了才能进行人工焊接,力求消除一切因为疏忽而造成船舶焊接上的瑕疵;三是在船舶进行合拢的建造过程当中需要关注船舶建造人员对船舶的每个结构是不是都进行了仔细的测量,最初的设计是不是都执行到位,每个船舶构件的结构吻合,船舶建造人员和质量监督部门对船舶的各个部位必须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需要进行修改的部位就一定要进行相对应的修改。船舶各部位的图纸,相关人员一定要熟悉,应该按图纸的标示和提示进行船舶检查后验收。在船舶进行合拢的时侯,船舶的各个部分是不是达到了准确的数值,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船舶焊接的接缝处的各测量检测数据是不是和图纸上的指标一致,尽全力的控制误差值。
3.3对船舶的整体监督管理
主要看看船舶在合拢后的船身焊接处有没有故障和有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在船舶进行焊接的时侯有没有违反船舶焊接工艺流程,船舶焊接的外表是不是处理得合理,船舶焊缝是不是经过了打磨。对船舶焊接的内部焊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是不是需要采用超声波技术(有无损探伤检测要求)。重点看船舶的外板有没有泄漏,我们要对船舶进行密闭性检测,检测试验时测量压力的大小和增加压力的时间要正确的分配。
4船舶建造工程施工阶段监督目标的控制方法
1、组织措施是目标控制的必要措施。相关单位要对船舶建造工程项目监督目标实施控制,首先必须建立得力的项目组织,并对项目组织进行定人、定编、定工作、定目标,确定各人、各部门的任务和管理职能,确定各项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
2、技术措施是目标控制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管单位需要高智能的团队,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是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了特定的专业技术。船舶建造工程监管人员依靠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对技术方案做技术可行性分析。
3、经济措施是目标控制的必要措施。船舶建造工程的建成使用,归根到底是一项投资的实现。无论对投资实施控制,还是对进度、质量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为了理想地实现船舶工程项目,船舶建造工程师要搜集、加工、整理工程信息和数据,要对各种实现目标的计划进行资源、经济、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要对各种经常出现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各种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严格控制费用的增加,对工程付款进行审查等。
4、合同措施也是目标控制的重要措施。船舶建造工程需要船舶设计单位、造船厂、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别承担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销合同来参与船舶建设的,它们是既是被监管的一方,也是监管自控方。工程监管中工程师实施目标控制就是根据工程合同等来进行的,依靠合同进行目标控制是监管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 (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 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 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 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应召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 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招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双方存在利益点差异,所以,招标方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拟定招标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拟定很多比较苛刻的条款,迫使竞标单位为了赢得竞标不得不压价,进而给其带来巨大的、额外的经济负担。基于此,在竞标的过程中,很多承包商为了能够成功承包水利工程项目,不得不接受招标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而有些承包商为了提高中标率,甚至联合投标,恶意抬高中标价,使得竞标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竞标秩序,还可能导致一些实力较强的承包商无法成功中标,无法全面、有效地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
1.2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普遍约束力不强,有些甚至缺乏对招标阶段重要环节的规范性约束,致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制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规范性合同文本存在缺陷或者合作双方缺乏经验,导致对工程的分析不足、对合同的预见性较差,从而带来一系列麻烦,有些合同条款甚至需要重新商定。这样做,会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
1.3缺乏健全的信用制度乏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因为缺乏健全的信用制度,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人员数量、资质配置和设备配套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与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有很大出入。这种差异导致承包商无法兑现标书中的承诺,进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延误工期,给投资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较为紧急的水利工程,延误工期就会给防汛、抢险等工作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进而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策略
2.1积极推行和落实合同审查机制规范的合同审查机制是合同制订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推行和落实合同审查机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取缔不公正的合同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朝着规范性的方向发展。
2.2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合同的执行力,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制订出完整的监督和检查体系,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合同执行监管的过程中,要纠正和查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严厉惩处拒不改变的施工行为,以实现合同管理的正规化和规范化。此外,应选派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并且懂得经济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责任意识的人员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应对合同监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让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在实行合同监管和管理违规行为时,能够有理有据,提高合同执行监管的有效性。
2.3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维护和保障施工合同的严肃性是确保合同条款效用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加强对合同范围内质量监督、报量审核、进度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各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此外,在管理合同的过程中,要定期召开施工单位协调会,全面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工期问题、质量问题和执行情况,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通报工作,以确保施工合同的严肃性,促使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对于其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或行政手段加以纠正或制止。
2.4合同双方要各自履行职责在水利工程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利益,即发包方、监理方和承包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三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发包方要给予监理方足够的信任和权利,以便监理单位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监理单位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全方位监督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承包方要严格按照招标书中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备建设和符合资质的人员配置,以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3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1.1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交通工程在招投标阶段应当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让投标单位将工程方案中涉及到的各项数据、单价清楚表明在投标文件中,为相关管理者最终决策奠定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不仅能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还能从根本上降低合同双方后期矛盾纠纷的发生几率,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与质量,实现招投标市场良性循环,为进一步节省造价成本,促进交通工程顺利完工做好铺垫。
1.2确保公平透明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必须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迎合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在保障工程质量达标的前提下选取招标价最低的施工企业作为本次工程建设承建企业。参与招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合理、合法的身份,通过正当的手段夺标,切不可用行贿等手段刻意扰乱招投标秩序,对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相关管理部门在此环节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严格审查各施工企业投递的招标文件,并对其造价成本、方案等内容进行反复核查比对,时刻摆正心态,不为眼前利益放弃道德的底线,严把招投标质量关,营造出和谐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1.3时刻保持警惕,关注合同签署问题
建设方与承建方就工程合同问题需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将所有内容写进合同,并对不满意之处反复协商,直到达成统一。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当本着小心谨慎、详细认真的态度,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对各项条款进行细化、深化,分清利弊,铲除陷阱。承建方与建设方在合同中,需对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享受的权利进行明确划分,降低经济纠纷发生几率,维护合同法律效益。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管控问题
2.1严把建材设备质量及成本关
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消耗大量建材、使用多项设备,建材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对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造成影响。对此,承建企业应严把建材设备质量关,加强采购环节、运输环节与入库环节的管控力度,对特殊建材需轻拿轻放,做好防潮、防湿、通风、背阳防护,确保建材质量;施工设备应委派专人进行定期维修、养护,规范操作人员作业流程,有效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升工程建设效率,以此缩短工期、节省造价成本,降低工程返修率,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2提升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是交通工程质量控制与造价成本管控的关键。只有不断提升其综合素养,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技术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积累下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保障管理人员认识到工程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明确自身职责,培养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把关工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要想获得投资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以施工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为突破口,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工程安全与质量添砖加瓦,为工程造价节省创造条件。
2.3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力度
施工现场监管包括人力资源监管与物力资源监管两项内容,相关管理者需明确各施工人员的换班流程,做好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在认清工程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扎堆现象的发生几率,有效节省造价成本。建材设备等使用情况也要进行严格监管,做到“谁使用、谁负责”,有效降低建材人员损耗,提升其利用率,为投资效益增加做好铺垫。
三、结束语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但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1.国家法律法规理论指导不足。(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全。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3.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二、实施金信工程的对策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重新审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挥四个功能,即: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功能,教育培训企业诚实守信的引导功能,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监管奖惩功能,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功能,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做到“四着并举”: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2.培育发展信用企业,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是金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它与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以我县重守企业评定现状为例:一是全县共有重守企业299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10%,比例较低;二是全县重守企业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市级55家,县级239家,等级档次有待提高。我们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推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各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重守认定活动的积极性;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排查,支持已命名的重守企业参加上一级的认定,未取得的企业要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报名参加认定;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发现、培育重守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加强指导规范,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对申报重守认定企业,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登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质量;对被命名表彰的企业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抓住典型导向拉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加入重守创建队伍中,打造企业信用平台。
3.查处企业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褒奖信用企业,弘扬诚信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失信违法行为,更是我们的法定职能。为此,我们一要通过集中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等合同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坚决清除假冒的重守企业,近年来,宝应曹甸工商分局先后查处了2起企业利用产品宣传册、互联网冒用重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三要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组织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合同欺诈案件的办案水平,并利用企业信用电子网络,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警示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四要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将生产经营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良好行为企业向社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年检中免实质审查,发展中重点扶持,改变“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使诚信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4.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诚信经济的品牌。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加大对《合同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协会简报、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办班的形式,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营销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增强严格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今年来,宝应工商局还深入开展了“合同助企活动”,通过与重点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内部合同管理指导、法规咨询、资信、大宗合同签订把关、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仲裁、动产抵押登记、争创省市级重守企业、查处侵权案件等十项服务,促进了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引导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对金信工程的再认识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对此,我们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1.立足自我与争取支持的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平台;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运用我们拥有的企业登记基础资料换取我们所需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丰富企业信用资源。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与阶段目标关系。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我们分阶段实施。因此确定每个阶段目标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原则开展工作,首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其次做好制度建设,最后把企业信用建设向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延伸。
3.信息化建设与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关系。开展企业信用工作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需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但是信息化工作不能代替企业信用工作,企业信用工作也不能以信息化为满足,应该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相互促进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进度保质保量、安全高效推进;有利于严肃投融资管理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当前,我区正处于加速崛起、跨越争先的重要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布局框架的全面拉开,大开发、大建设的纵深推进,政府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方式和领域日益拓展,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切实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体系,强化措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或者直接以政府收益权抵顶工程款的项目;(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含国债资金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凡投资额在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招标投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由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组织评价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监管机制,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评审,对立项、概(预)算、设计方案、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评审;对拆迁补偿费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项目合同、变更和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评审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未经财政评审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区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代表区政府行使政府投资项目所有者的职权和出资人职能,履行从投资项目到国有资产形成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
(三)住建、市容、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咨询、勘察、设计、环评等前期工作,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法人责任落实、合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政府采购部门(招监办)。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审定招投标规则和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件审查、信息、报名受理、资格核验、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提供中标证件、合同备案等全程监管的运行程序和监管规则;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以“机构库”为主要依托的中介机构选聘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活动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等。
(五)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的编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立项、环评、用地、招投标、合同、拆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审核和取费标准审核五个关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受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按照“突出发展、确保重点、注重民生”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名单,经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2、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前置条件具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情况,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加强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报住建部门评审批准,项目概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并经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住建部门备查。
4、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前期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预算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并报住建部门备查。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监理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民用建筑、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主要公用建筑的勘察、设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纳入招投标集中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区政府采管局可以自主招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市场准入,凡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资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保证制度。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监管
1、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须将合同草案报财政、审计、法制、政府采购(招监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作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项目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实行资金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报财政部门评审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未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跟踪实施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认定,实施项目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须提前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
5、严格工程变更审查。建设单位需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私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需由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签证,报分管领导决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认定后,由分管领导报区长审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联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审查做到规范高效,技术性的工程变更需由专家提出评估意见。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中,工程违规变更所涉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决算评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期费用清算,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2、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专项竣工验收要提高效率,能联合组织的要联合进行。
3、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督和指导其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及时报告区政府。对经后评价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方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形成齐抓共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提速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控预警系统,借助互联网,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实时检查监督,做到提前预警和纠错报警。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招投标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建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的产生及发展
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起步最早,二十多年来,各地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相继建立,招投标法律法规逐步完善,1995年起各地陆续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由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各地普遍建立起“业主组织招标、企业自主投标、专家负责评标、政府实施监督、市场提供服务”的招投标运作模式。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代表政府实施监督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迁。初期,由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招投标政策、程序不熟悉,监管部门必须做更多的指导,有时甚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有时过于到位而越位,加之当时实行的是审批制,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各个环节都需要审批,监管部门当时有很大的“权力”。虽然当时监管部门对规范招投标行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以后招投标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这些行为与其应有的自身定位是不相符的。
随着招投标的发展,培育了新的一个市场主体——招标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能回归,只行使监督职能。备案制的推广,更使监督机构的职能“弱化”了。
二、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尽管工程招投标越来越成熟,但仍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在招投标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使得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许多人对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指责,认为有些招标是走过场,假招标。对招标投标工作虽然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但他们的话代表了当今社会一大部分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如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如何改进招投标监管值得我们去深思。我认为可以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有所取舍,有所侧重。
1对非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要更加市场化
招标投标的根本意义在于实现一家业主对多家承包商的一对多的竞争性市场化交易,其核心是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通过竞争业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类项目招标中,业主会更加关心价格,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现腐败问题,因此只要帮助业主找到一个具有资质的承包商,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其他问题就不必过多地关心了。国外一般只监督政府工程招标,而对非政府招标项目不予干涉。我国国情有自己的特色,为保证公平,强制招标,不能进行实质性谈判等制度是必要的,但招标的实际意义是更重要的。
现在存在一种现象,在有些开发项目招标过程中,开发商预先进行无监管部门参加的一轮招投标,开发商邀请几家建筑商,通过比较报价和商业谈判确定“中标人”,然后再由“中标人”牵头,找几家陪标单位,进行有政府监督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当然只是走过场。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而看起来又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但这却又是明显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究竟哪个环节出错了,我看还是应在监管上找原因。在招标文件备案环节,我们对一些条款的规定不能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如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环节,《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文)中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保护施工方的利益,但目前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按规定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很少,施工方也是可以接受垫资的。另外,施工方垫资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但在招标文件备案时,监管部门会要求在有关合同的章节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决算款的时间和比例,不支付预付款是不能通过备案的,类似这样的原因就造成了上述的预招标、假招标现象。在预招标时,招标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不能通过备案但却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投标方认可了,那么合同成立了,就是所谓“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甲乙双方还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假招标,从而形成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备案的“白合同”。如果监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放宽有关限制,就可以铲除“黑白合同”孳生的土壤和避免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甲乙双方、监管方也就不必为此“捉迷藏”了。
2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建立诚信制度的有效监管和失信惩罚机制。我国并不缺乏失信惩罚的约束机制,但信用的缺失较为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信用的监管。
建筑行业监管应当由监管机构就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或规范及合同履约等状况实行监管,采集资质资格、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行为记录和工程业绩等信息,做出守法履约情况的监管评价,同时对各个主体的上述行为事实进行认定、评价其档次、生成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制度和措施等一系列行为。
招投标仅仅只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对招投标制度、方法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招投标环节,而要与工程建设结果相结合,形成反馈,通过反馈来调整制度和方法。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加强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监察、质监、安监、造价、监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招标环节中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围标,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不认真履行投标承诺,施工现场人员不到位,拖欠职工工资,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扩大预算、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因低价中标导致的低质低价、出现“烂尾楼”等现象,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生成监管评价结果,分级分类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跟踪结果及时反馈到招投标监管部门。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可以提倡将投标人的信用情况作为资格预审的重要内容,从而影响投标资格的相对排序。对于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可以根据信用情况设定投标报价调节系数,从而影响企业投标报价重新排序。这样,才能使企业将信用视为生命,从而自律;这样,招投标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招标机构在招投标中发挥着愈来愈突出的作用,其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为影响着招标质量。对招标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也要从信用监管入手,对其在遵纪守法、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记录积分,作为机构比选的依据。对不良记录积分超出规定范围的,机构和人员将被清出市场,监管部门不允许其进行新的活动。
结束语
现行招投标监管方式还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归根结底的目的是“规范中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继续探索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的制度、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再军.对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思考[J].湖南农机.2009(05)
[2]. 冉祥军.对工程招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林业科技情报.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