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09: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办事处管理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强宗旨教育,树立“三个理念”
办事处在党建网格化中,加强对城管队伍的教育培训,在抓好各种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学党史、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等方式,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使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深入到每个城管人员的心中,自觉树立“三个理念”,即“大街长”、“大城管”、“大服务”理念。
“大街长”做到管理范围相对延伸、管理内容相对增加、管理权限相对加强,适应了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明确“大街长”的管理范围,不仅负责沿街两侧单位门店,还包括邻近的小街巷、小区等,使管理范围更加有机化、科学化;二是明确“大街长”的管理内容,除负责店外经营、摊点清理、日常宣传等市容秩序的管理外,还负责其他指定的工作,使管理内容统一化、合理化;三是明确“大街长”的权责,有人员任用管理、日常考核、先进人员推荐和人员辞退权,充分发挥街长的权威性、自主性。
“大城管”通过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城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城管工作的实效性;二是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机制,提高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大服务”拓宽了城市管理的广度与深度,一是加强靠前服务观念,提前发现存在的城管问题,在萌芽状态处理,减少以后管理阻力;二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主动关心“弱势群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三是设立“一站式”服务点,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方便群众联系,及时解决群众关心问题。
借助创先争优,落实“四化管理”
办事处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党员的模范表率行为带领职工群众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把“四化管理”落实到每一天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收到了良好成效。“四化管理”即为“网格化”、“精细化”、“制度化”及“长效化”,以此适应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的要求,营造和谐的城市管理氛围。
“网格化管理”即合理划分责任人路段,明确职责范围,做到科学划分,分工合理,形成一个无缝隙、全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精细化管理”即细化各项管理内容,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公布奖惩措施,使之达到量化管理的目标。通过市容整改问题日统计表,每月一报,既使办事处掌握城管情况,又使每个城管人员明白自己的工作成绩与存在不足,促进了城管工作的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制度化管理”即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城管管理制度,达到提高城管工作的目的。通过制定“日常工作巡查制度、奖励考核制度、执勤及轮休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禁违控违拆违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初步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长效化管理”即通过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制、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来确保整治效果。对重点路段增加人员,严防死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经营业主树立“守法经营光荣、违规经营可耻”的思想,从而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开展主题教育,强化“五项措施”
办事处把开展主题教育作为党建工作的一个载体,通过“入党为什么、党员图什么、为党做什么”的党员座谈会,激励党员坚定政治信念,努力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把办事处为加强城市管理的“五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管工作正常开展。“五项措施”分别为:
一是实行错时岗位管理。针对辖区道路早晚上下班期间交通堵塞的问题,实行错时岗位管理,重点路段增加执勤人员,严防死守。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措施,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入周边农贸市场或划定地段内有序经营,使得主要道路占道摊点减少80%,有效缓解道路早晚上下班期间交通堵塞的问题。
二是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措施。建立巡查制度,使每个路段每天保证10小时巡查,清理橱窗广告,规范店外经营,提高城市形象。对部分拒不服从管理的占道摊点、店外经营,由办事处机动队、公安、环保、物业、保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力度,进行集中整治。
三是实行军地共建共管。铜山路沿街部队营房及沿街门面房多达80余家,长期以来,由于部队的特殊情况,造成部队沿街市容出现“四大难题”:沿街违章搭建多,城管无权管;户外广告、楼体广告多,城管无力管;门面房店外经营多,城管管还乱;积存垃圾多,城管无偿管。为解决这些问题,与沿街部队一起协商,征求部队意见,实行军地共建共管,有效解决“四大难题”,获得部队与地方的双满意。
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是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乡镇(办事处)基层财政规范化管理建设的现实需要。对涉农办事处如何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希望为有关地区或部门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涉农办事处;财政管理;财务管理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涉农办事处拥有的土地、人力和公共服务资源优势逐步显现,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快,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步增加。然而,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办事处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如财政财务管理机制需要完善、财政职能有待强化、各类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有待规范等问题。如何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1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涉农办事处机构设置和乡镇政府机构设置雷同,但机构规模略小,一般下设财政所。财政所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县区的财政进行管理,其整个机构与工作人员都要接受县区的财政局与办事处两个方面的管理,主要负责对整个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决算、收入、支出的管理,对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惠农补贴发放、组织财务等的管理和对财政工作的监督等。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办事处财政的内涵和与其职能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变化主要表现在收支管理的过去收支转变为主向支出管理,办事处的财政职能由以前的保障运行转变成了促进财政服务,整体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积极的管理。当下我国县区级都开始实行财务改革,对财务的方式实施“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采购统办、收支统管、集中支付、票据统管”,这对县区的财政办事处的收支监管力度进一步的加强,对办事处的行为也进行明确的规范,债权债务的关系也更加明确,办事处的服务能力以及监督力度都有所加强。当下随着我国的三农政策的不断深入,补贴政策也越来越完善。涉农补贴种类越来越多,涉农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办事处财政不可替代的承担了资金的兑付落实和监管工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办事处财政职能也存在弱化趋势。
2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财政资金分配到财务会计核算、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政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重大开支集体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不健全,造成财政财务管理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缺少制度约束。
(2)财政财务存在混同管理现象。办事处财政所既是本级财政管理部门,又是本级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会计职能交叉问题,这严重违背《预算法》中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本级财政的监督成效。在实际工作中甚至还会出现财政资金与机关资金混合使用的现象,由此,增加了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
(3)专项资金管理的不到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办事处中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不集中,不清楚,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代管资金的状况,甚至出现没有按照固定核算专项资金的情况,直接导致专项资金核算的绩效考核无法正常进行,对核算的监督政策也就形同虚设。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手段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监督手段单一、执行力不够等。
(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办事处固定资产账目不健全,对于办事处资产、资源底子不清。专户及项目资金购入建置的固定资产直接列入支出了之,资产增减不及时登记,保管部门没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透明、不规范,不经法定交易部门评估,随意性较大。
(5)办事处财政专业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办事处财政干部待遇偏低,工作环境较差,个人成长进步渠道不宽,工作积极性深受影响。由于受双重管理,财政所工作人员往往还要参与办事处其他工作,工作量大,人手紧,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匮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事处财政职能的发挥。
3加强涉农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策措施
涉农办事处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财政管理职能的发挥,还影响到了辖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加以解决。
(1)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要按照《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财政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开支集体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资金分配到会计核算、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的制度体系,保证财政职能的履行和财务工作的安全运行。
(2)强化办事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①对于财政性的资金都要全部纳进监督管理的范围之中。不仅是对办事处本级的财政资金以及上级下拨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督以外,对村级的运转资金和征地拆迁的资金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②做好财政资金分类监督。将县级以下的所有资金按照其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惠农资金一律归“一折通”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办事处的预算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对于财政支付制度也要进行完善。③完善专项资金的监管体制。对办事处中的专项资金要从资金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对项目进度的台账制度、按月监管制度、审核决算制度等进行健全与完善。办事处财政定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做好信息送达、公开公示等工作。
(3)强化办事处财政职能。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对办事处的财务职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使其得到强化。①对收入职能进行强化的过程中要重点培植财源,对财政收入的管理以及协税护税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办事处的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票据的管理。②对于强化财政的监管职能,要对“处财区和县的管处用”和“村账处”等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以及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发挥出最大核算监督的最大作用。对办事处的资金做好监管工作,以促进相关范围中的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管理办事处政府性债权债务,解决好办事处财政财务混同管理问题。③对政策职能进行强化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财政方针政策,对于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要积极的做好落实工作,对于惠农资金补贴的工作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对于促进农村建设的公共服务的工作也要做好相应的管理与落实。④提高服务发展的职能。制定有效的区域发展计划,做好财税政策咨询与辅导,做好村级会计培训和财务辅导,围绕有利于服务办事处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使服务发展职能得到强化。
(4)强化办事处财政财务基础工作。①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财务内控制度。要按规定的程序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解决财政财务混同管理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印鉴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定期对账和定期互审等制度,严把安全关。②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要规范办事处的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采购制度、使用管理、资产处置与报废等制度,以及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制度。③以“金财工程”为基础,对办事处的财政系统中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合并,完善信息的获取与传送的效率与准确度。实现财政财务科学精细化管理。
(5)强化办事处财政机构队伍建设。①加强财政机构队伍新机制建设。在新形势下,随着办事处财政职能内涵发生新的变化,优先解决好办事处财政机构人员编制少、岗位设置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新形势下基层财政专业人员调配交流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秀高端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②加大基层财政财务干部培训力度。要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中长期财政培训工作规划,提高基层财政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作者:张爱英 单位: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1许建波.加强开发区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西部财会,2013(1)
2陶金华,陈晓莉.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几点建议[N].江苏经济报,2014-07-15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是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约工作的基层单位。加强办事处管理和建设,对于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加强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管理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的领导,切实强化管理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是国家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国家林业局和所在地林业厅(局)双重管理,以国家林业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归国家濒管办领导。各厅(局)要加强办事处的领导,充分发挥办事处的作用,将办事处作为本厅(局)的职能处室(单位)进行管理,成熟的地方要逐步推进办事处与保护处(办、站、中心)合署办公的管理形式,将办事处人员的业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大局之中,使办事处人员的后勤福利待遇等同于本厅(局)同类人员,同时,要加强对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办事处的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共同把办事处的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各办事处要积级协助配合、积极参与所在地林业厅(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真正融入到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林业工作的大局之中。
二、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强化人事管理
为加强对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初由国家濒管办将“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给办事处所在厅(局),作为办事处目标管理的内容,由所在地厅(局)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统一考核、统一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
各厅(局)要统筹考虑加强办事处的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把办事处的干部交流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干部管理工作范围,做到办事处与所在地厅(局)干部经常性地横向交流。
三、积级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加强证书核发工作的管理
根据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除国家濒管办须对公约物种的进出口进行核定外,其它物种的进出口全部授予办事处直接办证。同时,结合办事的办证情况,还将逐步把部分公约物种的办证权下放给办事处。
国家濒管办要把证书的管理监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促使各办事处正确履行赋予的职权,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办事处也要按照国家濒管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要认真总结开展“四大检查”活动的经验,切实把督查工作纳入年度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改进管理方式,促进各地扩大进出口
各办事处要紧紧围绕扩大进出口量这个核心,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改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式,促进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殖和人工培植资源为主的转变,实现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完善以进出口量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在已经建立办事处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认真调查研究,结合进出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二是要积极推行进出口企业涉及的人工繁殖场和培植场登记备案制度。要在花卉企业人工培植场登记备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全国性的人工繁殖场和培植场管理信息平台,并纳入林业发展“十一五”计划重点安排;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统计工作。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在规范化和科学化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月月有统计,件件有分析,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四是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继续扩大登记备案面,对凡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单位,实行全部登记备案。同时,着手构建全国范围的数据库网络系统,实现登记备案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五是要切实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各办事处要根据工作的特点,研究制定“文明窗口”服务规范,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办事处的基础管理工作,是我局今后的工作重点。一是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和履约工作政务信息管理系统。以证书管理系统为基础,积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着手研究建立综合性的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管理信息平台,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二是逐步建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服务体系。要结合区域分布的特点,在已经建立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鉴定中心的布局发展问题,避免重复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将野生动植物鉴定体系建设列为林业“十一五”规划予以重点支持。
六、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办事处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要纳入林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保证其适应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约工作发展的需要。一是要继续改善办公条件。力争两、三年内将有关办事处的建房计划纳入“十一五”规划前期;二是抓紧配备执法用车。近期分批解决执法用车的配备问题;三是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计划,保证资金,力争今明两年解决。
七、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是强化办事处管理的永恒主题。各办事处首先要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坚决贯彻“慎用钱”的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其次,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使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第三,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的原则,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坐收坐支,更不许挤占挪用;第四,要严格预算管理,切实按照预算使用资金。坚决杜绝超预算开支的行为,防止各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第五,要加强财务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纪律,实行支出帐户专户管理。不许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支出项目;第六,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做到管好财、理好财。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和全市第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县应急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年内应急管理工作重点
(一)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的学校、企业落实应急机构和人员,并负责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首先,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决定》(足府发〔2008〕41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县政府应急办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完成各自的预案编制任务。其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的所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编制一套应急预案,并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登记。
(三)信息报告和预警。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辖区内的所有村(社区)设立1名隐患监测信息员并进行备案,对各种非安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支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救援队伍,对队伍情况做好备案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培训演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年内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二、有关注意事项
(一)属县教委直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将各自的应急机构、人员、应急预案直接报县教委备案;其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报所在的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备案,再由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统一报县教委备案。
(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10月底以前完成今年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作,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应急办(联系人:**,联系电话:4376****)。
一、检查结果排名
二、基本情况
A类(中心城区):
11月,正值“楚天杯”创建工作检查验收、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大型庆典及上级领导相继来樊视察期间,城市管理工作比以往要求标准更高、任务更重。各城区(开发区)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项标准要求迅速行动,整治乱停乱靠,清理城市“牛皮癣”,清洁小区庭院、严格监控违法建设,有效制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疏导点和农贸市场外的市容秩序,为我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全省“楚天杯”做出了积极努力。
本月排名靠前的汉江街道办事处一是以迎接“楚天杯”创建为中心,积极开展“四无”社区建设,组织社区干部、城管志愿者服务队、辖区单位2000余人,进行一次地毯式大扫除,清理卫生死角、铲除无主垃圾10余吨,投入1000多元疏通、维修社区下水管网500余米,解决了社区群众排水难、出行难等问题。二是加大违法建设的监控和查处力度,采取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责任状,居委会干部、城管志愿者分片巡查的办法,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辖区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在拆除原造纸厂在河堤边的15间违建房屋时,由于组织到位,宣传到位,工作仔细,主要领导亲临一线与违建户面对面宣传沟通,使15间违建房屋拆除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继续加强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和“四店”整治工作。针对部分夜市摊点噪音扰民、污染环境问题,办事处与执法中队联合进行整治,依法取缔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汉路3家摊点。对其他摊点进行规范并签订行业自律书,各摊点管理效果明显好转。同时,办事处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汉江路的“四店”实施全面整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街道办事处地处于中心区,各项工作纷繁复杂,为将工作落实抓好,一是办事处一班人动员居委会干部联合执法中队调整作息时间,对北街、*台广场、鼓楼广场周边进行全方位监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横幅、条幅、布幔全部进行拆除,严禁出店占道经营。始终对西门桥至荆州街乱停乱靠现象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保证了道路畅通。二是整治马路市场效果显著。临汉门、长青路形成的马路市场紧邻旅游景点,且市容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较差,影响市民出行和城市环境卫生,办事处接到市城管委督办通知后,迅速组织执法中队、工商、动检、卫生及社区居委会联合行动、予以取缔,还路于民。三是“三级联动”查违机制初显成效,本月无一例新增违法建设,基本实现了查违工作由事后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同时将治“癣”工作向卷闸门延伸,对沿街各店铺卷闸门上的“牛皮癣”采取开门之前或晚间歇业之后进行清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屏襄门街道办事处重点打造“四无”社区、品牌小区,筹资30余万元对泰安路社区、肖家台社区、红光社区、星火路社区进行提档升级改造,修补残墙断壁、修建文化墙5200余平方米,新建垃圾容器5处,并在居民小区配备垃圾大桶50个。为抓好背街小巷、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的积极性,自制发放《致广大居民群众的一封信》500份,组织50名城管志愿者负责监管辖区偏僻背街环境卫生并清除产生的垃圾,基本消除了卫生死角。针对星火路小餐馆占道经营、油烟污染的问题,办事处与房屋产权单位协调,合同到期一户关闭转行一户,目前已关闭转行5家小餐馆,初显整治效果。
本月城市管理工作有明显变化的王寨街道办事处依托施营社区成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社区内清扫保洁工作,制定检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办事处每月组织2次由执法中队、社区干部参加的综合检查,评比先进社区;对督办、曝光的振华北路建筑垃圾,办事处组织人力和车辆进行清除,并落实了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针对农贸市场外游散摊点占道经营的问题,办事处与执法中队、社区干部联合进行清理整治,基本做到了引摊进场入市,还路于民,受到辖区居民的好评。
本月排名靠后的七里河街道办事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如徐岗路清扫保洁不及时,路面卫生差,多处暴露垃圾;清河路大吕沟旁由于监管不力,致使偷倒的垃圾堆积如山(新闻媒体已曝光);二是部分道路市容秩序混乱,如中兴路10余家小餐馆乱牵乱挂,在道路两侧晾晒鱼、鸭、排骨,影响城市容貌;三是少数社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池(桶)满溢。
王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少数道路卫生保洁制度落实不够,如军分区招待所门前道路,白色垃圾随地可见,虽经曝光,但基本没有太大变化;陈候巷仲宣楼农贸市场外占道经营,临路杀鱼杀鸡,车辆乱停乱靠严重,市委党校周边,推三轮卖菜的游散摊点达10余个,影响环境卫生。隆中风景区主干道两侧垃圾池满溢,未及时清运,学院门前水渠内白色漂浮物较多,垃圾成堆,影响景区形象。
B类(城郊乡镇)
排名靠前的米庄镇以“三城联创”工作为中心,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和夜市进行了集中整治。一是对孙庄小区路和8号路的夜市红棚子进行规范,定点摆放,配备垃圾容器,确保道路畅通;二是清理农贸市场外的游散摊点,进场入市,分类经营,并对场内13家乱搭乱建进行拆除,市场周边秩序明显好转。
排名靠后的团山镇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控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禁而不绝,本月因有新增违法建设被一票否决。
C类(出口路管理)
出口路管理较好的尹集乡,基本保持了整治成果,沿途住户门前没有新增杂物草堆,临路垃圾池(箱)清运及时,两侧没有暴露垃圾,人员在岗尽责,没有出现占道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现象。
排名靠后的牛首镇,落实出口路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致使316国道上占道经营严重,道路两侧多处暴露垃圾,镇区内保洁人员上岗率低,环境卫生差,垃圾遍地,市容秩序混乱,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严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质量管理现状
**公司一直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把安全管理工作尽可能的往前做,重点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再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为满足管理需要已经由成立之初的5个部室增设至13个部室,为加强**经营,更是在全国设立了7个办事处
公司根据地区差异,将在建项目划分至各区域办事处(指挥部),安全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域办事处(指挥部)负责监管。这样既可避免时差影响,做到监管的时效性,又能充分发挥区域办事处的管理职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区域办事处(指挥部)分别配备办事处主任和支部书记联合管理,进一步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公司坚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初分别对办事处及项目部逐级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配足配齐专(兼)职安全人员;通过风险评估,月月颁发安全许可,强化危险源控制及应急救援;通过对加强作业层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稳可控。
二、**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项工作已取得新的进展,但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依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安全制度严不起来、安全责任落不到位”等现象。
1、公司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多为兼职
由于**公司体量较小,人员较少,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多为兼职,身兼多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责任相对较重,工作相对较为繁琐,且工作时间为随时待命状态,工作压力大。
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不足
由于**公司特点,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回公司总部多有不便,从而造成对项目主管领导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能力的掌握欠缺,未从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等方面来指导安全管理。思想上较为落后,人员培养上出现脱节。部分项目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甚至未能及时取证上岗。
3、公司对项目现场安全检查不足
由于**公司项目分布全国各地,考虑公司管理成本的问题,检查多采用公司及所属各办事处或项目部联合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由该地区的小组成员进行检查并报送结果。该办法存在小组成员对自己所在项目自查自纠中有瞒报、漏报、不报的风险。公司对项目安全质量现场检查频次偏少,对现场的安全质量情况核实不足。
3、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部分项目安全管理执行力不强、软弱松散,“安全第一”仍是一个口号,而未真正落到实处。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部分管理人员片面强调生产进度,令安全为生产让步,忽视安全的重要性,使“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成为一句空话。
4、安全投入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部分项目对安全管理投入不足,安全管理费用使用不明确,安全经费使用计划不详细。
三、对**公司安全管理一些建议
公司以安全监督管理为重点,以安全教育培训为途径,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素质。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到倡导安全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
1、安全管理注重教育培训,减轻文件处理等工作,培训不只针对于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而是要面向全员。形成做到安全人人有责,加大监管力度,安全管理提升为安全监督管理。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能滞后于安全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老同志长期以来得不到安全知识继续教育的培训,使这些安全管理人员长期吃老本,安全管理知识无法更新,这对企业安全管理质量影响很大,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安全技术、安全观念都落后于生产发展的要求,这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不高的一个原因。
2、从根本上转变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及权威。
一、明确职责,构建上下联动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按照“行业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区建管局(物业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协调、社区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区建管局(物业办)负责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研究制定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定、优秀物业项目申报、参与物业项目综合验收、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纠纷、物业企业退出小区后的善后工作、指导监督城中村改造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协助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参与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城中村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对改造后安置区域的物业管理在政策上、经济上给予支持。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区建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消防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办、区房产处、区物价部门、区生态商住办、区现代商贸办、区交通商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采取“区别不同区域,分类型管理”的办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区域
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通过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实施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物业服务。
(二)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域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提倡安置区域作为独立区域进行建设、实施独立的物业管理,根据拆迁安置区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可采取由社区业主自治管理或通过招投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城中村改造社区要按比例预留充足的经营性集体资产,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社区物业经费不足和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1.安置区独立的区域:对具备条件的社区,提倡社区自治,在城中村原社区居委会领导下,采取外聘专业管理人员与社区组建物业管理队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协助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对多个村庄捆绑改造的安置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各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或者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重新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保证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原各社区业主按一定比例组成。
2.安置房与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混居的区域:区域内公共设施配套共用,无法进行分割使用和管理,宜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模式。业主委员会创建工作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原社区业主与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业主按一定比例组成。
(三)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
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居民的需求及经济状况,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界定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要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大对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进行业主自治;对个别单体住宅楼,由社区负责组织该住宅楼居民开展保洁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
(四)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要在原有物业管理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完善提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完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全面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正确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宣传,提高广大业主的参与意识,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多措并举,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第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成立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区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络会,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和相关工作。区物业办适时充实力量,各街道办事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物业管理纳入我区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对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年度考核不达标或一年内累计达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限制参加本区新建项目物业招投标,情节严重者向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激励机制。依据国家、省、市、区优秀住宅小区的创优标准,评选区十佳物业服务企业和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年终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彰,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优秀物业企业,全面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第四,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市民树立有偿服务的意识。
四、突出重点,规范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承接验收制度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区建管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小区安全、绿化、环境、停车场地、物业用房、居委会用房“六到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区物业办、项目主管部门和所辖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物业管理的必需的其他资料等。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小区,区建管局、区生态商住办、区现代商贸办、区交通商务办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划标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各类配套设施。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协同代建单位、社区居委会向区建管局提出申请,进行综合验收。
(二)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对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邀请招标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费。
(三)规范物业管理用房及设备的配置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要集中配置,具备基本使用条件,水、电、暖、通信等配套齐全,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提供毛坯房。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用房集中配置于后建区域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为先行建成的区域按比例调配物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区建管局、区生态商住办、区现代商贸办、区交通商务办要协调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置。物业办要依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旧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加以协调解决。对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域,代建单位要参照商品房标准将环卫、安全防范等基础设施设备配置齐全,社区居委会要及时与区环卫部门进行对接,实行垃圾有偿代运,保障前期物业管理顺利开展。
(四)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程序
进一步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产权单位及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中推荐人选。提倡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期间,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要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区物业办要积极配合,依法做好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工作,把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关,对不符合程序的选举不予以备案,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进一步摸清全办事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底数,全面掌握我办事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情况,努力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为我办事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这次普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普查活动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治办),龚春雷任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负责这次普查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并将普查开展情况及成效及时向办事处党委、行政报告。
三、普查内容
1、摸清所有可能涉及到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单位的
底数,及时发现漏管的单位;
2、查明各相关单位所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品种、数量、主要来源、库存等情况;
3、检查企业自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状况。
四、普查方法
活动期间,综治办、仙来警务室在当地党委、行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组织调查人员采取实地察看、调阅有关注册资料、向企业负责人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等方法,对辖区所有厂矿、企事业单位逐一进行摸排,同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完整、准确地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调查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统一装订成册留作台帐备查,一份统一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此次普查登记活动将为办事处下一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为制定今后的工作规划提供依据。各地、各单位思想认识上要重视,组织安排上要周密,工作措施上要务求实效,要全面摸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单位的底数,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仙来警务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可能被利用进行制毒犯罪活动的小型制药厂、化工厂、农药厂、兽药厂、有可疑人员出入的仓库及隐蔽场所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摧毁一批制毒窝点。同时,对品和精神药物经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认真学习,明确重点。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售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步聚,同时深入各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其协调配合的主动性。
一、划分“三级”单元网格,实现监管全面覆盖
网格精细化管理是以街道办事处为一个基本单元,将其划分为以街道办事处为“大网格”、以社区和行政村为“中网格”(在“中网格”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以责任片区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明确网格精细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服务及时的消防管理动态监管网络。
(一)街道办事处“大网格”。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治安巡防队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中网格”、“小网格”和分包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辖区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社区、行政村“中网格”。由村两委负责人,社区书记、主任牵头负责,村委会、社区,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以及社区(驻村)民警组成。主要负责参与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对分包“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三)责任片区“小网格”。由社区、行政村派驻专门人员牵头负责,村民小组负责人、社会单位管理员、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居民楼(院)长、消防志愿者等组成。主要负责参与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明确“六类”责任主体,发挥社会整体力量
(一)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辖区内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总体领导和协调推动,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机构安排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的分析研判和所属防控力量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综治办。主要负责发动巡防队员、保安队员、治保员等综治成员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完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安监办、派出所。安监办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相关问题按规定及时向派出所移交处理;派出所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四)社区(村)委会。主要负责本级社区(村)居民家庭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处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居民家庭、所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完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积极发挥灭火救援事故处置、消防器材管理维护、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服务职能。
(六)社会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宣传培训、检查排查、隐患整改。
三、开展“七项”工作内容,提升基础防控能力
(一)落实日常检查巡查。三级网格消防力量要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经常深入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二)组织集中排查整治。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安排,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惩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提高火灾防范水平和抗御能力。
(三)加强消防设施建设。要加强社区巡防室、防消联勤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设施装备的配备;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车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类消防器材;要在辖区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完整好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服务。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村)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要通过建立社区消防体验中心、张贴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有形消防宣传阵地,服务群众需求。
(五)规范台帐登记管理。三级网格消防管理人员要对辖区单位规范台帐登记,实行“户籍化”管理,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登记,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要建立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
(六)加快队伍力量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思路,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全年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街道办事处通过建立完善网格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信息通讯和调度指挥功能,提升“三级网格”应急处置能力。要逐一明确辖区各类社会防空力量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实现消防安全突出事故及早发现、有效处置、群众满意的效果。
四、建立“七项”工作制度,规范日常职责任务
(一)逐级分包制度。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分包“大网格”;街道办事处领导分包“中网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分包“小网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社区(村)对本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全部深入“小网格”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服务工作。消防监督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分别沉入三级网格,配合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开展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联防联治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整合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其他社会消防监管力量,结合“一网四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要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定期检查制度。街道安监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帮扶指导,每月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巡查。行政村、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在辖区内每周要开展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安、巡防队员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公安派出所每周组织对管辖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警务室民警落实每周一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隐患处理制度。对社会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检查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安监办,安监办督促限期整改。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安监办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处理。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查处。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由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消防机构联系人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诉求,查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部署安排下一步消防工作。
(六)宣传服务制度。各行业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学习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社区(村)居委会要按照上级部署,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范火灾的能力。
(七)信息报告制度。对三级网格内的各类消防安全信息要进行及时采集更新,特别是对沿街门店、家庭工厂、小场所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澄清底数、摸清状况、建立台帐,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楼,楼不漏户”,采集的信息要通过三级网格逐级报告,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信息能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向上级或者辖区安监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落实“三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长效运行
(一)加强人员组织保障。逐步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力量,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探索建立灵活机制,保留业务骨干,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自我市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来,全市绝大部分镇、街道办事处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本辖区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不断加强本辖区范围酒内类经营者的管理,确保了我市酒类流通秩序持续好转。
但从目前看,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镇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二是酒类经营者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和《酒类购销台帐》建立、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为配合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进行“四查”,即查“一表(备案登记表)、一单(《随附单》及单货相符)、一帐(进、出货台帐)、一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牌)”。
二、对没有进行备案的经营者,要督促其抓紧备案登记;没有按规定使用《随附单》和建立购销台账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特别是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镇,要立即组建机构,配备人员,积极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三、凡酒类经营场所,包括大中型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必须在醒目位置依法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整改。
四、《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商务局负责统一领取,并对市区域内的备案登记的酒类销售商发放、使用,并做好《随附单》存根回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主印制及使用自主印制的《随附单》。酒类流通警示牌、购销台帐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整合执法力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将各项工作认真做细、做实,推动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财贸)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