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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1 09:09: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总行的实施意见,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4个多月了。总体看来,《办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满足了不同经济成分资金结算的需要,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发生了一些冲突,迫切需要解决。

一是《办法》与《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办法》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即为纳税人开户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则规定,开立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先提供银行账号证明,再颁发税务登记证。这就造成银行在给纳税人新开立账户时不能获得税务登记证作为证明文件。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三是个人结算账户确认时的不规范操作,有可能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有的商业银行为了省事,将所有的活期储蓄账户一律转为个人结算账户。而《储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执行《办法》时,未征得客户许可,就自动将其储蓄账户转为结算账户,有侵犯储户合法权益之嫌。

四是存款人和开户行无法正确选择、使用和管理各类账户。《办法》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设置了五种不同的账户,各种账户又根据不同的存款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如: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分为十二类、专用存款账户分为十五类、临时存款账户分为三类,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不同账户制订了不同条件,十分具体。但由于对存款人的宣传不够,基层银行也还没有完全掌握《办法》的规定,因此无法正确开立和使用各类账户,具体表现为:不能根据需要和资金的性质正确选择账户,不能对号入座地提供证明文件,不能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类账户,不能分门别类地管理各类账户。各行也没有根据不同类型账户在设置账号上加以区别,在管理上还存在着极大的不便。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的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办法》的正常实施,亟待解决。并且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其他基层银行也可能同样存在,应引起领导重视。

第2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总体目标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已是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企业的永恒主题,也是保险企业不容回避的话题。复杂而多变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能够预测市场需求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因此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领导提供准确而可靠的决策依据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筹集资金,满足保险经营资金的需求

保险企业要维持正常经营运作就必须通过财务手段来筹集资金,以满足经营中的赔偿、给付和支付经营费用的需要。最近几年,国家对利率的连续调整,给保险企业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表现在保额下降,赔付率上升,费率提高,部分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同时,国家政策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使保险、资金运用率较低。因此,保险企业如何在诸多不利环境下取得更多的资金来维持经营需要,又该如何加强筹资管理,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保险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权益资本,主要表现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未分配利益等方面;二是债务资本,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加强筹资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扩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长效险业务,稳妥吸收保险储金,增加保费收入,充实保险经营资金;二是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足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稳定公司的业务经营,但在客观上责任准备金形成了保险经营的可运用资金,而且是保险企业最大的一项资金来源,合理运用这部分资金是整个企业业务成效的关键;三是合理安排资金结构,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保险企业的负债多少要与自有资本和偿债能力相适应。既要防止负债过多,导致财务风险加大,又要有效利用负债经营,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水平。

二、加强货币管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同时,节约使用资金,并从暂时闲置的资金中获取最多的利益收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鉴于上述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保险企业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首先要加强现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现金开支范围,实行钱账分管,并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管理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和收付手续,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现金安全;严格审批手续,杜绝私自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对违纪者予以严肃处理。其次要努力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有计划的合理安排现金,力求做到收支平稳;做到既保证企业日常所需现金,降低风险,又不使企业产生过多的闲置现金,以增加企业效益,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在现行政策允许的投资条件下,尽可能多的选择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应收保费是企业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承保后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是公司资金被其投保人占用,而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签发财险保单时,对那些保险金额较大,且保户一次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在保期内分期交费的办法,但须签订分期或延期交款协议,尽量避免形成呆账。

第二,积极组织清欠力量,制订清欠方案,及时清收应收保费,对那些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可协商以产品或物资抵债,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清欠。

第3篇

关键词:街道 财务管理 现金 预算 内审

近年来,上海市随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网络模式日趋成熟,街道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能,预算的经费也逐年递增,已经迈入亿元预算层次。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街道转变思想,加强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和执行的有效性,加强资金的管控,从而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

由于街道的办公场所比较分散,街道下辖的科室、居委会较多,各种职能各异,需要不同的管理模式,财务核算困难。加之由于历史原因,街道下辖的各类单位比较多,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单位、工会单位、企业单位。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异,核算方式各异,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民办非企业、小企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民办非企业、小企业计提折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加大了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如何规范的做好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是对全体人员的要求。目前的情况是,尽管经费逐年增加,但街道的各级工作人员并没有转变思维模式,没有树立预算意识,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处于粗放、无序的状态,缺乏合理性、有效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金管理失控

由于原来支付手段比较有限,街道大量的业务采用现金结算,甚至5万元以上的业务支出也用现金支付,严重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失控,带来的直接后果,有可能虚列支出,违法套现。

现金管理失控产生的根源是多种多样的,如:支付方式比较少,只有支票和银行转账两种选择,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现金管理的意识淡薄,部分职工认为通过现金结算和报销更为方便,忽视了银行转账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作用;企图通过现金报销套现等。

(二)假发票泛滥

街道已经成为假发票的重灾区。经自查,部分街道一年的假发票超过1千张,假发票占全部有效发票的7%。分析假发票产生的原因包括:业务是真实的,但是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使街道被动的成为受害者;财务核查发票的手段落后,无法有效分辨虚假发票。税务局以前没有提供专门的服务,无法从专业角度得到结论,出纳人员都是凭经验,通过手摸、眼睛观察,凭发票水印和质感判断,往往无法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与报销人员发生争执;报销人员为了特殊目的,故意购买使用假发票等。

(三)部门预算流于形式

街道近些年实行全口径预算,部分人员部门利益严重,预算观念淡薄,故意做大预算,扩大对资金的需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经费使用和变更极为随意。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是:思维模式僵化,没有预算概念。觉得做预算是缚住自己的手脚、难为自己,对预算工作有抵触心理;各自为政,没有集体观念,尽量多的争取资金,在使用上千方百计使预算执行到位;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长此以往,也使严格按工作需求申报资金,如实使用资金的科室慢慢学会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影响社会风气,败坏机关形象。

(四)内审缺失

作为街道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往往由纪监室、财务科、办公室人员兼职,没有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在重要的资金流转环节,比如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各类工程开工到验收环节、财务报销环节、预算的执行环节等都缺乏监督。产生此种现象的根源有:领导层面不重视,认为街道已经运行很好,不需要内部控制;相关科室不重视,觉得设立专职内审人员,是监督自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能得心应手的工作。

(五)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轻报废

街道原来的管理模式在购置环节,财务科严格把关,各类手续齐全。日常管理环节,凭着财务科账面记载数量,定期组织盘点,这种模式在街道资产量少的时候,可以简单易行,随着街道的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价值的增长,这种手工盘点和核对的模式,远远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时间一长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盘点。因为无法做好有效日常管理,报废环节无法实施。迫切需要街道转变管理模式,采用新的方式核算和盘点。

三、 完善街道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是非常困难的,街道点多面广,业务复杂繁多,客观上核算困难。新的制度与职工的固有观念发生冲突。部分职工对新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牢骚满腹,仅靠财务人员的力量难以有效推动,需要在街道各个层面反复宣传、教育,树立新的财务观念,采取新的对策。

(一)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超限额现金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超限额现金的使用,强制超限额的现金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二)严格核查发票,堵塞虚假发票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强化各科室对虚假发票的识别,报销前先自行上网核查发票的真假,严禁使用虚假发票。财务人员加强对报销凭证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开展预算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严格审定部门预算,要求各科室对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需要的资金,提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由街道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审核,经过多次反复陈述和讨论,最后确定项目的资金需求。次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此基础上,针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评估,对科室资金使用效率考核。

(四)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事后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街道的固定资产采购、各类工程验收、财务报销、预算的执行等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中,并对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监督,建立良好的质疑和反馈制度。

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在事后监督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工作前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需分四个阶段实施:

静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重点针对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清点。完善资产管理的流程,确定各职能科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购置、使用、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对报废、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处理和核销,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解决了资产管理混沌不清的状态。

动态管理。引进一套网络版的固定资产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该系统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唯一的二维条码标签,形成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明确资产进入常态化管理,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化。解决了资产管理滞后的状况。

实时管理。从固定资产购入到报废的生命周期中,对固定资产跟踪管理,分析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处置报废、报损的资产。并可以实时查询资产的状况,为资产管理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解决资产管理中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问题。

精细管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了解闲置资产的状况,对于闲置资产能有效的调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为预算管理的绩效考核打下基础。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即是对纳税人负责,是预算公开的要求;又能反映单位内部管理的状况和水平,是内部控制不可回避的问题。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资金,需要全体职工提高认识,树立守土有则、节约资金的意识,进而为街道开展绩效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宗信.浅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务与管理,2010,(9):47-48

第4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人民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85-05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制度体制机制,严格规范行使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力,促进了中央银行职责的高效履行。但是,由于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执法人员在操作上的不规范、以及个别人员素质不高等主客观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风险。笔者在充分调研和多年关注的基础上,对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了产生风险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和对策。

一、行政执法及其法律风险的界定

对于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此处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全部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处理行政事务,并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文采用狭义的理解,将行政执法界定为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风险,也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风险即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另一种理解为,一定的行为做出后产生负面结果的可能性。从指导实践的实际效用和通常的语境来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人们对风险进行研究和探讨的本意。因此,笔者将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界定为:由于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比如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表现

通过对各类执法行为和出现的执法纠纷的分析,笔者将人民银行执法中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四类,即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人员风险、体制风险。

(一)制度风险

1、制度缺失。举两例加以说明:一是履行金融统计职责缺乏完整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负有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但该法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强制性规定,对其他金融行业以及企业和个人没有刚性要求,从而很难保证人民银行从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行业及时、完整、准确获得所需的统计资料,使得目前开展频繁的各类专项调查活动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

二是人民银行对部分人民币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权。人民银行虽然具有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和大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非法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币以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等三类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而这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业务,他们对处罚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通常都是由人民银行主动登门邀请工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才能有所推进。这种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与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分离的情况使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管理工作受到影响。还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合理的券别调剂要求、金融机构缴存款质量差、流通券与残损券相互夹带等违规现象时,人民银行只能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纠正,《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此处罚的条款,导致屡查屡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2、制度滞后。比如1988年制定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20余年,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的发展。一是管理主体发生变化。该《条例》中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者,赋有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各开户银行已成为以追求最大利润作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再由开户银行实施管理和处罚的在法理上有冲突。同时,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竞争需要,开户银行往往把方便的现金支付作为竞争的一种“服务手段”,缺乏进行积极管理的内在动力。二是现金使用范围条款涵盖面窄,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在8种情况下使用现金,难以适应目前种类繁多的经济往来结算需要,导致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借用多种名义套取现金。三是结算起点低,该《条例》根据当时情况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至今没有进行调整,已不能满足当前大额现金支付的需要。四是法律责任条款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条例》中“法律责任”条款对开户银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应给予的罚则过于原则化,如在1999年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中,对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有关超限额的处罚不明确,使处罚缺乏可操作性。五是不适应日益现代化、科技化的现金结算方式,在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游离于现金管理制度之外,形成制度上的漏洞。

1983年制定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也已经实施了26年,26年来我国黄金市场的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些条款已经过时,可以说该《条例》更多地表现为和市场发展本身背道而驰。比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而在2001 年,“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就被宣布停止。又比如,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 而该审批制也已经被核准制取代(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2001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金市场越来越多市场化,人民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发生了转变,但《条例》一直没有修订,执法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作为执法依据,位阶过低,而且在内容上大大突破了上位法,成为依法行政中的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3、部分制度规定在欠发达地区难以贯彻执行。主要是部分行政处罚额度设定过高,导致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起来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一是《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不履行特定反洗钱义务时的罚款只规定了两个档次,最低起点为20万元,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通常是人民银行千方百计的为金融机构寻找理由减轻负担,要么牵强的用其他法律依据进行较小额度的罚款,要么就是将违法事实轻描淡写仅仅要求责令整改,使得反洗钱执法力度弱化,且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造成执法风险隐患。

二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实践中真正恶意透支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还是少数,但该《办法》既没有违规情节的档次划分,也没有处罚金额的档次划分,使得很多首次、偶犯的企业,特别是票面金额大、透支金额很少的企业处罚过重。被处罚企业要求以透支金额作为罚款的计算基数导致了被处罚单位缺乏主动缴纳罚款的积极性,罚没款的入库率受到影响。

4、部分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冲突。首先,主体资格冲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并不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开户许可申请,而是向银行提出,银行经审查后报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由于银行属于金融企业,且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而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如果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对此提出置疑,人民银行将处于被动地位。其次,程序规定冲突。(1)受理环节在“银行”进行,人民银行并不参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开户申请受理环节的4个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没有使用的现实条件;(2)准予开户和不予开户的操作程序中经办人员独立操作完成开户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并制发行政许可证件以外,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报本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的规定,导致对经办人员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3)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上均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规定与《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盖行章的规定不符;(4)由银行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由行政机关送达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由人民银行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的规定,而且银行是否及时送达申请人,人民银行无法了解和控制。

5、制度操作性较差。主要是法律法规缺少配套、细化的操作规则,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和随意性。

比如,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时应出具哪些资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方式、存款人办理临时账户展期应出具哪些资料、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变更信息应提交的哪些资料、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开销户资料的时限规定等没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解释办理这些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

又如,《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税款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由于细则没有对“及时查究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基层国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除了有权反映和拒绝办理外,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手段。

(二)操作风险

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是由具体的执法行为来体现的,执法行为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具体运用,在操作层面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1、反洗钱调查的授权风险。《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具有反洗钱行政调查权。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反洗钱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但在反洗钱业务开展初期,部分省会中心支行采取行政授权的方式,将反洗钱行政调查权下放到了地市州中心支行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地市中支的同志认为,中支可以继续授权给县支行。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即使省一级派出机构要授权到地市一级,其授权行为本身也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授权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并没有规定大区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对地市州中心支行授权。因此,如果被调查单位据此对调查主体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被授权的调查单位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2、违反执法程序带来法律风险。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人民银行的部分规章中都规定,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在基层人民银行部分业务处理中执行得并不到位,比如在在贷款卡发放的行政许可、假币的收缴(授权金融机构代为行使)和没收(人民银行在回笼货币时行使)的业务处理中通常没有相关权利和救济渠道的告知环节。行政相对人若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人民银行的执法行为进行质疑和责任追究,在法理上成立的。

3、执法检查方式存在瑕疵。如基层人民银行在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假币鉴定、收缴、管理规定的时候,一些单位采取由检查人员持假币到商业银行网点存储的暗访方式进行检查,据此来确定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机构实施处罚。以这种方式验证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并不可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现场检查操作不规范(如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文件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档案不完整)以及现场检查取证不规范(现场检查中未能有效固定证据,不注重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对取得的证据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4、忽视程序。在基层行的执法活动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随意减少执法环节的问题比较普遍。如在现场检查中要求有工作底稿、取证记录、事实确认书,但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环节太繁琐,对查出的问题只在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上反映,而对取证记录这一重要环节进行了删减,造成执法过程不严密。

(三)人员风险

执法行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最终都要落实为执法人员的具体行动,这就必然会受到执法人员个人能力素质、思想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给基层人民银行执法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1、部分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不强,对执法依据理解不准确,或者业务能力不强,调查不深入细致,最终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准,处罚不当,造成执法失误。例如某中心支行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时,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理解为人民银行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时限,在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5天内就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当事人向其上级行提起了行政复议。

2、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在对一个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就必然带有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就决定了罚与不罚、罚多和罚少的最终结果。在基层行的执法中,存在着相同性质、情节类似、程度相近的案件不同的处罚结果的情况,给“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留有空间。

3、执法人员道德风险。由于能力素质的差异导致的执法风险是“无心之过”,个人道德风险则是“有意为之”。总体上说,人民银行有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但也存在个别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或他人请托而随意执法。比如因个人感情和关系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当罚的不罚,消极的不作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从重、加重处罚,“积极”的乱作为;甚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越位执法,给人民银行的正常执法带来风险隐患。虽然这种风险表现出来的案例不多,但从风险分析的角度,也应给予关注。

(四)体制风险

1、基层人民银行与同级外汇管理机构的关系。从行政法律性质上来讲,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但目前的体制下,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都是与当地的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各级人民银行的行政领导兼任外管局分支机构的行政领导。外汇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比较繁杂,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数量很大,而且外汇管理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性文件多,各项政策变动频繁,其中蕴含的行政执法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旦出现行政纠纷,虽然可以以外汇局的名义来应对,但当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尤其是出现行政赔偿等实际损失时,当地人民银行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分析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风险时,对外汇局系统的执法行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

2、人民银行与征信中心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人总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与征信管理局承担的征信行业管理职能不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目前在全国共设立了36个征信分中心,与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处合署办公,征信中心的文件在各分支机构通常都是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转发。征信管理是人民银行一项新兴和发展中的业务,而且涉及到几乎所有社会公众和企业,目前,因为征信信息异议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虽然大多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要求人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风险在形式上有些类似于外汇局的行政执法风险,虽然可以以征信中心的名义来应对诉讼,但由于基层征信中心人员和经费上的不独立,如果有赔偿损失等实际的负面后果,依然要由基层人民银行来承受。

三、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人民银行应成立金融法律工作小组,负责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整体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总行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查漏补缺,及时修废。要分清轻重缓急,抓紧落实。编制立法和修法规划,制定时间表,将急需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早日提上立法日程,从结构和内容上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各项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构建起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协调统一、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金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其执法能力。培训应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紧密结合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风险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把握相关条文内容和操作程序。重视以案说法,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培训应高质量、高层次,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尽量避免对法律的不准确理解,比如由总行或者分行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交流和培训,对从事反洗钱、现金管理、人民币管理等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在制定人民银行培训计划时,应该把法律知识培训与人事部门的干部培训、业务司局的业务培训整合起来,发挥培训工作的整体效益。

(三)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金融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律部门进行法律考核,确保执法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先进,惩戒落后,并允许进行一定数额的淘汰,将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由法律、监察、内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金融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依法追究违规违纪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防范执法风险。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法律工作部门的作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为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从而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监督;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法律工作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全面提升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稳步、持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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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Risk of PBC Branche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XIN Yu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