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0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违法所得;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5-01
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57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7条、第30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2条等都均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对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给出解释或是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许多现行法律中的罚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什么是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
1 违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没收违法所得”有个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处罚。
2 对违法所得的认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前对“没收违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几种认定:违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违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产加工成本;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违法所得是售出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价;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个人认为环境执法中,首先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或是环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则以其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因此,我们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重点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最终以是否“违法”为原则,来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3 “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尽管听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听证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它只适用于法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有要求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要求“没收违法所得”适用听证程序。
4 “没收违法所得”与登记保存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334号)也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对涉案的财物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因此,就可以采用登记保存有效地遏制当事人可能转移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销毁、灭失证据的行为。
5 存在问题和建议
5.1 缺乏可操作性,取证难度大
例如有某企业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非法使用放射源用于生产并有违法所得,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取证中如何核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是否超过十万元,不能仅以询问笔录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如查询该单位的财务记录和其他有关证明来认定违法所得,但该取证方法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不配合且不提供有关证明,并且存在进一步采取转移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和销毁证据等手段,这给执法部门增加了取证难度。
5.2 建议
从立法角度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分类、适用范围、包含或扣除事项、计算标准、处罚程序等事项。环保部门应针对违法所得的界定,调查取证、查处方式等提出操作性强且有法有据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环保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局令[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S].
论文摘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分析了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和不足,讨论了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特点.给出了高师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设置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发[]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化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六五”普法教育,宣传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措施,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工作,加强宣传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一项落在实处、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群众宣传的工作。因此,我们要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
1、机关要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生产”等活动,在县城街心花园开展宣传教育,散发编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咨询。同时,还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利用法律“六进”活动,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送到农村、送到机关、送到企业、送到学校、送到社区、让更多的人都能增强安全意识。
3、要利用个案在群众中、学生中开展好法律宣传教育,做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各司法所干警在学校为学生上法制课时,一定要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法制课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广大的青少年学生都能做到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抓好内部安全,落实各种责任制度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就证明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是非常重视的。因此,为使我局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必须要抓好内部安全,落实好制度措施。一是要加强对机关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做到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二是抓好驾驶员的安全知识的学习,使他们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不出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三是签订安全责任,做到把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抓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车辆使用安全、房屋维修安全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在每月对上述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处理;五是每月由局安全小组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生产会,研究落实有关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证本单位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宏伟目标和为迎接党的十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推进丘区强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relate to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and the level of quality also reflects a country and a region's comprehensive economic strength. In recent years, the overall level of product quality is steadily improved in Hebei province, while the quality security incidents occurred frequently, which has caused great negative impact on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formulates a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 so as to make efforts for ensuring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in Hebei province.
关键词: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监管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law security;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322-02
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自于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安全的外部效应等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因掌握相对于生产者较少的信息会购买到质量相对不安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当真正高质量的产品出售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怀疑其真实性,慢慢就会形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和生产者的“道德
败坏”。
1.2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其法学基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就是指人们对经济法规定所产生的基本认识与情感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4]。关于经济法理念之内容的探讨,理论界形成了颇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杨紫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6]。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当包括“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还有的学者认为:“谨慎干预理念是经济法的现代化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干预市场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做过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约束了经营者,例如假一赔三、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督促经营者要提供优质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来的。除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了《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1日颁布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29日颁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1月10日颁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内容不全面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分析为例:首先,产品的范围界定不确定;其次,产品责任承担过轻;再次,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欠缺。同时,对于河北省来说,其立法也存在着内容不全的问题。
2.3.2 立法滞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规都颁布实施比较早,内容滞后,更新不够及时,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距今已经十七年之久,该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除了内容滞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问题之一。
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要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质量法律,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急需修改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范围,要明晰哪些产品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界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以“不合理危险”来界定产品缺陷显然过于模糊,应将标准具体细化;三是完善产品的责任制度建议采用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被监管者,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其惩罚范围和内容,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有效杜绝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3.2 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些冲突性,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因此,为增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3.3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 河北省乃至全国均采用“多头执法”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在现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作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的职权范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符合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需要。
3.4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机构自身利益种种原因,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时普遍存才偏轻的现象,这不利于整顿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才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尤其是对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应该是给他贴上“终身禁业”的标签,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建.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2010:8.
[2]刘东,梁东黎.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2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97-399.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6-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食品 安全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1.引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比较松散弱势的法律法规群体,是由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需要我们的关注。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2.1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较差
如今,一些农作物种残留了化肥和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部分禽畜和水产品内含有抗生素和激素等其他物质。在养殖户弄虚作假制造产品期间,乱使用激素和其他药物都会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重金属的污染也对人体是有害的。
2)食品原料劣质,添加有毒物质
现在食品的原材料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没有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都以盈利为目的,同时还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这些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的操作方法,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目前,在气温高的夏季和秋季期间,特别容易发生因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导致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4)新技术的食品存在危害。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新技术的食品频繁出现。转基因的食品也早已出现在了人们的餐桌上,例如番茄、甜椒、大豆油等,如今虽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身体有害,但转基因食品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这样可以看出,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的食品都会为人们带来安全性的问题。
2.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所谓食品安全法律体制是有关食品安全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制。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制系主要以《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为首,对我国食品起到了监督作用。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的食品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工作开始与世界接轨。但是,《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有关调整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专门法律法规、食品标准以及与调整和规范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体,我们称之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3.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食品各个环节入手研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分析食品安全失效的原因,旨在探究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供应链之间存在的问题,探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寻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试图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法制化、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新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职能交替的模糊混乱局面。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3.1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首先,在我国食品安全体制中的各部门职能分配不清,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其次,在食品管理中权限分配不清,各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最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等级不同,食品名词很多,使得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等级很难区分和辨别。
3.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不够。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没有将食品安全建立在食品产业链上,具体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标准和法规不够协调和系统,使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
3.3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要求生产、操作和供应食品的组织,证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顾客的期望、社会的责任,使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逐渐认识到,应当有标准来指导操作、保障、评价食品安全管理,这种对标准的呼唤,促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产生。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同时,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管理系统,但是仍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受到了限制。
3.4我国食品安全范畴的局限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理范围有局限性,我国总是以食品卫生管理代替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的安全性不够重视,总是对食品安全概念不清。
4.改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如今,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级农产品污染外,主要还有两大问题:一是全国有几十万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的小企业和小作坊。多年监管实践表明,对这些小企业和小作坊既难以取缔,又难以严格监管,难以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二是假冒伪劣食品发现难、处理也难;即使发现,由于涉案数额一般较小,多数情况下只能处以罚款,难以从根本解决问题;违法分子屡查屡犯,假冒伪劣屡打不绝。我们要建立“分区销售”制度,解决劣质产品问题,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在符合自身的同时与世界接轨。
4.2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要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建立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得食品安全标志体系更完善、更系统。让其成为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让我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4.3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如今,转基因食品受到了大家的欢迎,但是他的安全性在各国都争议不断。因此,要根据我国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将农业部门和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二为一。
4.4加强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要加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的惩罚力度,如今的法律规范的惩罚力度较弱,各级部门要做到自身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
5.结束语
食品工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吕智宇.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1-34
[2]姜明.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J].商情.2011(31):10-30
[3]王春英.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23-45
本文是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2BFX010)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执行体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构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足与欧美先进国家进行比较,但是随着国民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共同构建,加之国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标准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了一定的规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障,当然还需要有人来执行,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及标准执行体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执行,这几大机构又分别有着自己的权责范围,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管理。
1.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建全
虽看起来已有众多法律法规及标准,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是有相当多的不足。比如还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如食品信息的和食品的召回,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和具体赔偿范围这些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外在标准采用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比如对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采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达80%~90%,而我国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建全的标准还存在无法实施、标准冲突等问题。
1.2.2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监管有一定的执行体系,而从执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不难发现,执行体系实际上权责不明确,结构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些是交叉重复的。比如猪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经过10余个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假如有一项出现问题的话,由于经过了十几个部门的参与,在追责时就很可能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相互踢皮球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有利的情况各部门争抢,要负责的时候无人承担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也会损坏政府部门的形象。
1.2.3食品检测体系不建全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先进的监测体系,我国的食品检测体系虽已成形,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在食品检测过程中,企业的自我检测应该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是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自身的检测意识不够,政府检测这种次要方面变成了主要方面。调查发现,大半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测能力,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又谈何安全;其次,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够,检测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国的检测仪器很多比较落后,而且还存在设备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2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过来的,因此在运用上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既然是搬别人的方法来用,自然也有一个磨合过程,我们应当在借鉴的同时,建全这些法律法规,使它们适应中国本土,形成中国特色。
2.2明确监管权责
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对我国繁琐的监管流程进行精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加强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单干,权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样才能完善好食品监管体系。
2.3加大对食品检测体系的投入
由于设备的问题,很多检测都做得不足,这就需要对食品检测加大投入,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了硬件问题,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监管。另外还要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3结束语
双流县实验小学六一班:郑直指导教师:程锦萍
遵守道路安全法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而往往这个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最不能遵守的。为此,我和我的同学们在学校“SW”社区老师的带领下走上街头,当起了小交警。能为路人宣传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一早,我和同学们兴高采烈地穿上小警服,当起了交警。我们分别在各个路口“值勤”,这下我们的收获可真是太大啦!不来不知道,一来吓一跳!我和同学们都发现了路人的显著“特点”:
1、绿灯闪烁,快变成红灯时,所有人都会快跑几步,往往在斑马线中间,绿灯就变成红灯了。
2、一些老人总不顾及是红灯还是绿灯,总是不慌不忙地过马路。
他们可真不知道,这多危险啊!不仅会给司机带来麻烦,还会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所以我想对有这两项习惯的人大声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3、有一些行人不走斑马线,却跑去和自行车、电动车挤位置。
这一点会给司机和自身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这些麻烦看起来往往不大,万一出了事,总是分不清是谁的责任,毕竟,道路的安全是不能一个人遵守就能变好的,而是要靠每个人都遵守才能变好的。
4、过马路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开小差”不集中精力,比如接电话,打闹等。而过马路时,一定要集中精力,没有哪一件事、哪一句话事非要在斑马线上做的,过了斑马线再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水产品安全生产和安全消费意识,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二、活动主题
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
三、活动时间
年5月开始
四、宣传内容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优秀水产品养殖生产企业和优良水产品。
五、宣传形式
(一)学习贯彻。利用局机关学习日,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向结合的方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现场宣传。组织局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深入街道、社区、水产品养殖生产单位,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咨询,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下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消费意识。
(三)媒体宣传。
一是编发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信息,在中国渔业政务网、海上、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等网络宣传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是联合电视台制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闻报道,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区委、区政府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所作的管理工作和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使全县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正确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增强其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的责任,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二、成立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餐保所办公室。
三、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7日
四、宣传内容
1、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和新成效。
3、宣传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4、宣传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5、宣传我县当前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6、宣传安全饮食、预防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五、活动形式
1、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及街头电子大屏幕,通过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栏等,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集中宣传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同时,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等简报,及时报道相关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情况。
2、在广场、人口计生广场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发放《食品安全法》等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版,悬挂宣传标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组织人员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地方散发宣传资料。
3、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活动“五进”活动,发挥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进农村活动,形成食品安全群众性监督和宣传网络。
4、以举办培训、辅导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宣传;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讨论,强化学习宣传效果。
5、结合执法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指导等日常宣传,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并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知识的长效宣传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2、宣传周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紧扣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力求取得实效。
为广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知识,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宣传学习《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要求,xx县司法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召开《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xx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黎明同志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xx和信普法办xx文件,并成立了由宣教股牵头,各股室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活动,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一是把《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与我局常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二是制作以《国家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展板,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受众大、传播广的优势,在xx县司法局网站上,开辟宣传《国家安全法》专栏。借助我局已开通的微博微信和手机报,开展《国家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活动等,不断提高活动的影响力和参透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汇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时对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同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按照活动要求,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从而确保活动的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1建筑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从政府的视角看,影响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组织机构根据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由于项目的独特性,不同的项目应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影响因素包括方方面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影响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员工参与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需要在高处进行,如脚手架铺设、塔吊运行、外墙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业的项目众多,每个项目不可能都由企业集中管理,更多的时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3)法律法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劳动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为核心。总体上看,《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诞生标志着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力度加大,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规。(4)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执法人员的水平难以满足要求。而且社会对建筑法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利益勾结,导致很多本来应当依法行事的事情转而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以上四个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而评价机制则用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整体的评价,如果评价等级偏低,说明该管理体系建立的结构、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进。该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该指标包括绩效评价和系统性评价两个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指标体系构建
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分为六个层次,最高层次为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2002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发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看,需要大规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监督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前提进行体系的构建。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强制阶段、引导阶段、自觉阶段。我国目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统性较落后,很多机制不够完善;(2)建筑安全规章制度存在重复的现象,执行效率低下;(3)机构独立性较差,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4)各级机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5)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6)缺少独立第三方专业性监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导向作为背景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与监督指标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筑业提供一个参考[8]。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响要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四点,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维影响要素,包括组织结构、施工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每一维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级指标,共16项。这16项因此构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评价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们利用指标体系,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4综合评价
在表1所示的层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对每一层各个因素相对重要性给出判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计算出结果。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是判断矩阵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有效性的判断则需要统计学当中的CI指标,由表3计算得知,当CI<0.1的时候,就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让人满意的一致性效果,说明权重系数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否则就必须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取到满意的一致性效果为止。本文仅列举判断矩阵A-B表,其他判断矩阵不再一一列出,根据个个判读阿奴真计算,并对比一致性指标RI,RI在每个指标层的一致性判断值都是小于0.1,即满足了矩阵的一致性,构造的模型真实有效。
5评价结果
依据整个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确定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大小及指标排序。计算过程和结果如表4。施工安全管理属于技术层面的管理,国家应当在大力推广建筑新技术的同时,加强建筑单位自身的管理要求,采取立法、定规、监督和协调“四维一体”的管理机制。从权重的排序可以看出,大部分安全事故的发生时由于技术方案的落后和不合理造成的,因此国家应当早日出台新的政策,对施工流程、方案策划以及安全监督进行规范,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法律法规和监督制度的改进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于法律法规制定,应当从一下几点进行改进:(1)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力度,避免出现由于协调不合理而造成建筑安全问题的发生;(2)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安全出现事故的处罚力度小,措施较为单一,应当在此基础上研究更为合理和严格的审批、处罚措施,加强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意识;(3)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施工工人的安全意识。从监督制度上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在施工安全管理中是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的创新力度,促进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措施更为有效。最后,也可以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由公众来评价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政府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最后一方面即加强政府自身的评价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从安全管理的绩效评价和系统性评价两个方面提高政府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而促进整个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作者:徐航 单位: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