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0: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统筹基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谓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指的是单位为员工办理的保险费用里,除去个人账户后,剩下的金额。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等。社会统筹基金面向全体员工,管理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在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实现统一调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独立储存,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擅自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下而存在的,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是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下面介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状
作为第一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正在建设世界上覆盖人口数目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财力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数额空前增加。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权威公报指出,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年五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数额达到39828亿元,和去年相比,增加了四千五百亿元,超过百分之13的增长率。支出达到33003亿元,同比增加了五千多亿元,增长率为18.2%。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多重利好效应的助推之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断进入资本市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面临各类问题。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时问题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个人的保险投资可以通过投资公司进行运营,但是社会保险与个人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提高了重视,但是没有专业的科学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增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尽量做到权力分散,可以防止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挪用这部分资金,从而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及定位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基金说、财政资金说、半财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等几种观点。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定位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预备性基金,并且属于国家的专款专用,其所有者应该是所有参保人员。但是以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参保人员都是这种基金的所有者,必须具有代表性,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和借鉴,即国家所有制和社会自治体制。西欧的德国实行的是后者,即社会保险机构是一种法律实体,享有自治管理权。而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实行的是前者,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在政府。2.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源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其所有者应该属于国家。首先,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来看,国家属于保险者,那么国家就应该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享有所有权,而且这部分资金属于强制性缴纳,而负责管理和运营的是国家指任的社会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其次,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有很多,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国家应该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的形式;最后,《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经过国家预算的,不存在过多的财政赤字和盈余。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及其完善
(一)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有: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分权式管理模式,他益信托模式。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
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以地方性投资工具和部门性的投资工具为主,中央政府债券为辅;以“准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市场”的投资为主,以银行协议存款为辅。
2.分权式管理模式。
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3.他益信托模式。
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我国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就有《社会保险法》,最高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条例也作了详细的说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具体如下:首先,企业职工和单位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成两部分;第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调配,并有义务使这部分资金增值,减少财政负担;第三,银行的储蓄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并且购买国家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途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第四,政府将收入作为统筹基金,禁止任何人和组织擅自挪用。
四、结语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建设属于民生方面的建设,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物质保障的前提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建设来促进民生建设;同时要完善资金的信托制度,提高统筹资金的增值率,减少国家这一部分的财政支出。除此之外,要完善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划。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的管理模式,提高自资金的增值效果,根本途径在于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相关职能的发挥,为统筹基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制度的完善上来加强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杜晓艳.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1-62.
(一)基金总额少,易出现运行方面的风险。
门诊统筹的资金来源于所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它用于对参合的农民进行补偿,如今正在实验的地区大多以当年所筹集基金总量的1/3来用于对门诊的统筹基金进行预算,然后运用在普通的门诊费用补偿上。卫生部相关方面的专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门诊统筹实行以后,使得补偿的金额有所提高,从而去看病的农民也变多了,提高了门诊方面的就诊率,从而也使农民得到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从如今筹资的水平上来看,在基金的运行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新农合门诊统筹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1.医疗提供方存在着的道德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
在医疗方面存在着很高的技术以及专业性,医生有着全面的医疗服务方面的信息,然而患者不具有相应的知识,所以,往往患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上。因此,医生往往会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这就造成了医方其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时,无法具体确定的疾病诊断也会为医疗供方的道德分险产生提供条件。医疗上的服务大多具有高度的风险性,特别是在无法准确的判断疾病时,医方为了确定出具体的疾病,降低不必要的医疗风险,经常会给患者进行各种高额的相应检测。患者无法拒绝,同时相应机构也无法判断出所进行的医疗服务是否合理,所以,导致了市场的失灵。
2.患者和医生之间串通一气一起去谋取利益所造成的道德方面的风险。
和大病方面的统筹不一样,不只是在医保方面的信息不相符这一信息非常的明显,因为门诊方面的统筹所发生的大多是较小的费用,且如今的补偿上的方式没有设置最低底线,在进行医保的时候,不管是患病者还是医方都不用在支付相关的费用时候用自己的钱,支付方是第三方这一保险方面的机构,这样就容易给患者们以及医方带来一种幻觉,让他们从内心中以为医疗方面的服务实际就是免费的。在由第三方进行支付的这一制度之下,很大程度的减少了参保农民们医疗方面的费用,不论是医方还是患者在进行医疗的整个阶段中基本都不需要自己去掏钱。即为参保的农民无法制衡到提供医疗服务的那一方,使得乡镇的那些卫生院,村子中的卫生所以及是参保的农民之间产生了共同的利益,以各种不同的方法去获得门诊统筹方面的基金,从而会产生来自参保人员以及医方这两方面中道德上的风险。
二、按服务项目去付费的支付方式推进了医方道德风险的蔓延
其所受到的导向有很多,出现了多种配置的医疗资源。比如我国的新农合,它有很严重的利益倾向,即服务与收入成正比,所以,很多医生由于信息垄断的原因,就会肆意增加检查项目,甚至使用贵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浪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使得医疗的费用肆意的上涨。由于新农合的保障制度比较低,所以投入的资金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保障水平一直处于很低的地位。目前很难控制这种市场的付费方式。未实施门诊的统筹的条件下,对一些筹资能力很小的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他们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一般都是自费。这样不仅抑制了他们的服务需求,也使得费用的上升受到了控制。当这一制度实施时,自付的比例下降,就突出了此支付手段的短处。实施这一模式应该控制好供方的费用。目前都在提倡取消药品的提成,另外没有完善的补偿渠道,主要方式是靠服务来补偿。如果不能控制好供方的费用,会造成诱导的需求问题。对于滥用的问题,应该设置报销的比例,从而抑制过度的需求,费用的控制关键还是在服务方。实践证明,应该根据医疗服务的特点,建立混合和多层次的支付系统,这样既避免了单一的支付体系的弊端还保留了综合的优势。
三、新农合统筹支付制度方面的构思
(一)慢性病按病种进行支付。
人口的老年化日益变得严重,慢性病的患病率也越来越高。大部分的慢性病通过去门诊治疗都可以得到控制,门诊统筹去支付那些治疗患病的频率高的慢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能够降低参保人员他们的资金负担,但是会提高门诊的费用。因此,在慢性病的治疗方面,可以按照病种进行费用支付。此种支付方式是以国际上相关方把疾病的诊断按照标准分为性别以及年纪等众多组,各小组的医保资金是以小组内病情的情况以及有无相关的并发症作为依据,同时结合EBM,通过临床方面的具体预算所获得的。在根据病种进行付费的这一付费方式之下,医方所获得的资金的多少是由每位病人其具体的病种情况所决定的,所以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具体医疗费用并无关系,也与医院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无关。这就导致一些黑心医院为了节省更多的资金归自己所有,在治疗的过程中不去提供应有的高额药品这一问题的产生。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医方也懒于全心全意的为患者服务了。这些都不利于良性循环的产生。这种制度还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规划。比如,医疗机构应该对自己资金的具体承受能力进行考虑,对那些应该包括在内的病种进行更细的研究,选出那些切实符合具体要求的病种纳入其中,不可以只是为了扩大病种的覆盖度,而不进行具体研究随意的进行扩充。
(二)设置门诊统筹中的封顶线以及自付比例。
在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上设置封顶线以及自付比例,可以很好的抵制医疗费用方面的过快增长。如今已实行门诊统筹的那些地区,所设置的个人方面的支付比例是非常低的,无法对参合农民他们道德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抑制,费用的约束方面没有有效的机制,甚至会有和医生同流合污骗取资金的现象产生。所以我们要建立起此机制。
(三)一般的门诊采用按照人头进行付费的这一支付方式。
因为城乡以及村落中医疗方面的机构其服务上的内容大多都是医疗中其卫生方面的保健,因此一般的门诊可以以服务的具体人数作为依据,实行按照人头进行付费的这一支付方式。按照人头进行付费其就是相应的机构在合同中所签订的具体的时间内以已规定了的具体标准和受保的具体人数作为依据,先对医疗方面的具体服务费用进行支付的这一支付上的方式。按照人头数进行付费其实就是在一段具体的时间内进行具体医疗人数的包干制度,因为医方的收入是由所服务的具体人数所决定的,和提供的具体服务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节省的费用归自己所有,超出的费用也要自行的掏出,所以这就产生了内在对相关成本进行节约的这一现象,其对医疗方面费用的控制上以及相关资源的利用上是很有利的。然而,以此种方式进行付费,可能会导致医方故意的去减少所应该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的质量方面不够好这一不好现象的产生。为了对医疗方面的服务质量进行保证,本人认为,一般的那些门诊部门都可以采用按照人头数进行付费的这一支付方式。因为和医院的具体收入直接挂钩的是到医院看病的具体人数,这可以使得医方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患者去自己医院看病,从而努力的提高自己医疗上的水平,以及服务上的质量,同时会对医疗方面的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有利于良性循环的产生。使得不仅是患者能够享受到较为完善的医疗方面的服务,且医方也可以对相关费用进行更好的控制了。
(四)参保人员自选医院,并有权利定期进行更换。
在理论上,按人头或是病种进行付费能够控制基本成本。然而其还可能致使医方给患者提供的服务不充足。这样患者会面对看病较难的难题,比如在获取相应的预约以及等候的时间等这些方面遭遇困难。为了能够降低此类问题的出现,不只要实行按病种或者人头的方式进行付费,还要准许人民用行动进行投票,这是能够有效的降低服务方面的质量的方法。所以,必须给参合的农民权利让他们自己选择医疗机构,以互相竞争的方式使得那些医疗机构能够给群众提供完美的服务,从而去得到更多的费用。
第一,一般的门诊可以设置具体的诊断地点,让参保的人员自行的去选择定点诊断的机构,同时给予他们权利去进行机构的更换,让患者们的自主选择权得到保障,鼓励不同的医疗部门之间去进行良性的竞争。有进行医疗方面服务权限的那些乡镇以及是村落中的相关机构都能够作为定点服务机构,包括那些由个人所创办的以及是由大型医院所开办的相关门诊部门也都可以作为进行定点服务的机构。
内容摘要:本文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作用是存在的。但在现有的医保体系下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过高,面临的高额医疗支出风险过高,需要进一步增加社会统筹基金,降低个人支付比例,降低起付线等,有针对性分散个人重病医疗费用风险。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 分散风险 统计分析
医疗保险是我国最重要以及最广泛的保险形式之一,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费用主要包含门诊费、住院费、药费等。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表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个人帐户的资金用于支付就医和购药自付部分的费用,社会统筹主要分担居民的部分大病支出。当个人由于大病、年老、慢性病等发生大额的医疗支出时,社会统筹基金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进行研究,来进一步研究社会统筹基金在分担大病风险时的有效性。目前,医疗费用本身存在的问题即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于德志,2005)。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的《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1990~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510.2元增加到9421.6元,增加5.24倍。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增加了19.57倍,居民卫生支出的增速远超出其收入增长速度。医疗支出的快速增长不仅给企业、国家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田侃等,2007)。社会统筹基金在理论设计上的主要目的是分散个人可能存在的医疗支出风险,但是社会统筹基金在现实运用中的作用到底如何,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到结论。
本文以江苏昆山2005~2007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查数据为依据,从研究居民医疗支出特征入手,研究社会统筹基金对医疗支出的风险分担作用。
文献综述
研究医疗支出动态性及支出风险的文章主要有Feenberg和Skinner(1994),Hubbard 等(1995),最新的研究是French 和Jones(2004)。其中Feenberg和Skinner(1994),French 和Jones(2004)都认为医疗支出符合ARMA(1,1)分布,Hubbard 等(1995)则把医疗支出设定成AR(1)过程。French 和Jones(2004)指出在他们的研究之前,Feenberg和Skinner(1994)是对医疗支出随机动态模型进行完全参数化的唯一研究,因此French 和Jones(2004)即成为这个领域的第二篇文章。这3篇文章研究的都是美国的数据,其中Hubbard 等(1995)采用的是横截面数据,Feenberg和Skinner(1994),French 和Jones(2004)采用的均为面板数据,但均不为连续年份,如French 和Jones(2004)为了得到连续每年的数据,只能采用平均的方法,这样不免带来误差。
Feenberg和Skinner(1994)利用SSML估计得到模型参数,通过模拟他们发现受健康因素的影响,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持续性:自负医疗支出增加1元将使贴现后的未来自负支出增加2.65元,残差项正向变动一个标准差将使贴现后的医疗支出增加约3000元。其中他们假设医疗支出横截面数据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French 和Jones(2004)则采用OLS与MD的方法对医疗支出动态模型进行估计,他们把模型残差项分成持续性因子和暂时性因子。研究中他们认为横截面医疗支出的对数服从一个“拟合”的对数正态分布。通过对64岁人群未来医疗支出的模拟,他们指出健康波动将使0.1% 的家庭面临一个现值至少为125000元的医疗费用波动,并且与Feenberg和Skinner(1994)得到的结论正好相反,他们发现在给定年龄医疗费用的波动主要是由影响健康的暂时性因子所致,因此他们的模型中健康支出的波动具有较少的持续性:当65岁时医疗支出增加1元将使贴现后的未来支出仅增加1.61元。
上述文献设定的医疗支出随机动态模型均为ECM。French 和Jones(2004)指出ECM非常适用于短期面板数据,且不需要任何分布假设。除了医疗支出模型,ECM还被广泛用于收入动态模型(Abowd&Card,1989;Baker&Solon,2003;Pischke,1995;Moffitt& Gottschalk,2002;Cappellari,2000;Gustavsson,2007;Myck等,2008;Zhao,2007)。通常采用GMM(MD)的方法对ECM进行参数估计。
还有一部分文献集中在研究一个巨大的健康波动对医疗支出带来的风险,即把个人死亡前一段时间内的医疗支出与之前或者活着的人的支出进行比较,结果发现,个人死亡前发生的医疗支出是非常巨大的(Lubitz & Riley,1993;Hoover等2002;McGarry & Schoeni2005),个人生命的最后一年中多于1/3的支出是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发生(McGarry& Skinner,2008),可见,巨大的健康波动确实带来非常巨大的医疗支出风险。此外Smith(1999,2005),Coile(2004), Lindelow &Wagstaff(2005)都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健康波动将使自负医疗支出增加,其中他们把健康波动具体化为某些疾病或自我评价。
研究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本研究从医保系统中,根据社会医疗保号随机的抽取了7000人,剔除掉在2005-2007年三年间死亡、迁移走和信息不全的645个人,剩下6355个人,得到了他(她)们2005年到2007年连续三年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每年由医保机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情况以及其它一些相关信息。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都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个人,因此本文的样本中没有包括未成年人。表1是数据中主要变量的统计特征。从表1中我们看到样本中年龄最小的为18岁,最大的为82岁;每年医疗支出均值为1580元左右,其中门诊支出均值约为640元,住院支出均值约为940元;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年均增长率约为1%。
研究方法
(一)医疗支出四部分模型
本文的模型参考了Manning 等( 1987) 提出的四部分模型。四部分模型如下:
其中,i=1,2,3,…N, N是样本大小;MEDi、OUTPi、INPi分别表示个人i的总的医疗支出,包括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x1,x2为解释变量向量,包括年龄、性别、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医疗费用的滞后项等变量;γ1, γ2, γ3, γ4为待估参数;Φ表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ν, ω为误差项,均值都为0,方差分别为σν2和σω2。
方程(1)是为发生医疗支出的Probit模型, Φ(x1iγ1)即为个人i医疗费用大于零的概率;方程(2)是当医疗支出大于零时,发生住院支出的Probit模型;方程(3)是当医疗费用大于零时,个人门诊支出方程;方程(4)是门诊支出大于零时,住院支出方程。本文用OLS方法估计方程(3)和(4)。
(二)医疗费用预测
得到模型的参数估计值后,便可以对未来的医疗支出进行预测。参照Eichner等(1998)的成果,本文采用非参数方法对医疗支出进行预测。其中,个人特征变量根据2005年实际数据生成,医疗支出历史则根据2005年和2006年之间的持续性关系生成。利用生成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2007年医疗支出进行预测。第一步,估计发生医疗费用的概率。如果p1i≥0.5,就认为个人i发生了医疗费用;反之,则认为个人i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第二步,对于发生医疗费用的样本,基于其个人统计特征和医疗支出滞后项,估计门诊支出。第三步,对于医疗费用大于0的样本,估计发生住院支出的概率为。如果p2i≥0.5,则认为个人i发生了住院支出,否则住院支出为零。第四步,对于住院费用大于零的样本,基于其个人统计特征和医疗支出滞后项,估计住院支出。
门诊支出与住院支出之和即为总的医疗支出。因此,知道前两期的医疗支出以及个人的一些特征变量,便能通过上述四步预测法预测当期的医疗支出。同样,利用当期和前一期的医疗支出,我们能够预测下一期的医疗支出,不断重复四步预测法的话,我们将得到个人终生的医疗支出。
结论
四部分模型参数的估计值以及终生医疗费用的模拟和预测,本文参见许玲丽(2009)的研究观点。文章发现个人承担的医疗支出占总费用的52%,个人承担部分除用个人账户支付外仍然有59%需要个人以其它形式承担,就是说个人自付的比例过高,个人面临的高额医疗支出风险过高。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应该致力于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加社会统筹基金,降低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起付线以及封顶线等,有针对性地分散个人重病医疗费用风险。
起付线的设计初衷是在住院时设一个费用门槛,防止参保人“门诊转住院”,避免小病大看。起付线以下的由病人自己或其单位承担,也就是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尽量减少浪费,但是起付线使得个人承担的比例过高,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国家已经初步明确了门诊统筹的改革方向,将逐步取消个人账户改为保险统筹的保障方式,逐步降低起付线直至消除。
封顶线的提升空间相对较大,虽然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但是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对社会统筹基金的影响较小,所以提高或者取消起付线对居民的大病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10年起,成都已经把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成都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1年1月1日,昆山也已经取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的年度封顶线。降低起付线,提高最高支付额度,一增一降将居民医保支付部分增大了,降低了居民自己承担的比重。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叫做共付比例,即个人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的变动虽然对社会统筹基金的影响较大,但是降低自付比例有利于分担参保者的住院负担,有利于药价的下降,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于德志.我国卫生费用增长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5(3)
2.田侃,陈宇峰.我国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的实证与对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7(2)
3.许玲丽.对人力资本两大投入要素的实证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9
4.Manning W, Newhouse J, Duan N, Keeler E, Leibowitz A,Marquis M. .“Health insurance and the demand for medical care: evidence from a randomized experiment”,1987
1.城镇集体企业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采取分级差额缴拨的办法。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企业,其差额上缴给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企业,不上缴统筹基金,其差额由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计算,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上缴给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由市统筹办拨付。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按月进行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城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属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月报表》报送市统筹办。
3.根据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9〕394号、(89)京银发字第271号)规定精神,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分别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转帐支票的结算方法。各区、县、局、总公司与城镇集体企业要签订《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
统筹基金收缴时,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以《月报表》为依据,于每月1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企业帐户将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市统筹办于每月15日前用同样方式将区、县、局、总公司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的帐户。
统筹基金拨付时,由市统筹办于每月20日前填写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市统筹办帐户划拨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区、县、局、总公司亦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应拨款划拨到企业的帐户。
4.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拨付统筹基金年终时必须分级进行年度决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市统筹办对决算审定后,将通过区、县、局、总公司对各企业本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5.提取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1992年7月底前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除已按市里规定支付使用的外,其剩余部分要如实填报《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缴纳表》(以下简称《缴纳表》),于1992年11月15日前将《缴纳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上缴市统筹办。如企业一次上缴确有困难,应向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报告,并作出分期上缴计划,经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统筹办审批,经市统筹办审定批准后实施。
7.为保证城镇集体企业统筹基金的按时收缴,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缴纳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局、总公司将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1‰的滞纳金。
8.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管理工作,要按市统筹办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养)职工花名册》和《月报表》管理台帐,要根据本企业退休、退职、退养职工的增减变化,及时填写《退休、退职、退养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的主体。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提出到确定经历了十多年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尽管这一规定适用范围小、层次低,存在保险与风险不对应等问题,但毕竟勾画出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所以说这个规定出台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阶段始于1993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个规定针对前一个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在许多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它依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的要求,表现出这一规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的滞后性。
1999年1月国务院废除了前两个规定,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失业的概念。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而且反映了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完善、成熟的过程。《失业保险条例》从适用范围、缴费比例、管理模式都做了统一的界定,以立法形式使失业保险工作进入有序状态。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意义及实践
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意义
不论从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还是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工作的实践来看,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保障能力和综合素质,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把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合理应用,使其产生最大的效应,逐渐让失业保险基金从目前的救急状态转到帮助失业人员脱困的目标。
我国在1999年1月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减轻,不仅可以克服地方主义、部门利益、资金分散的弊端,而且可以把分散的资金集中统一调度,更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社会互济性的功能。同时应用现代管理手段,随时反映地区内基金的筹集规模、使用、结余状况,当基金不足出现缺口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缺口;当基金节余时也可以进行一些短期投资,安全、可靠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结存,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使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为改革服务。
在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成份多样化的形势下,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管理地市级统筹模式,不仅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通过我们几年的实践,证明它的确具有明显的优势。实施地市级统筹能够有效地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矛盾,逐步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保障和促进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并以此推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2实行地级统筹的实践
作为包头市失业保险工作的实践者,本市的失业保险工作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不同阶段。从1987年―1996年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完全由各旗县区自行管理,在开始的几年里,失业保险虽然只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但当时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尚未开始,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之间的矛盾还不显现。从1995年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国家和地区都开始了经济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包头市作为一个大中小国有、非国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门类齐全的工业城市,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地方的非国有企业,虽然这些企业经济总量在全市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但涉及的面非常广,而且涉及的人员多。随着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增多,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会,这就需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包头市东河区2003年全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为28万余元,而当年享受失业救济的人员为5801人,失业保险金支出额为1838万余元,这种情况由各旗县区自身来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同时给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此根据现实问题和发展的需要,包头市的失业保险从1996年开始在自治区率先实行了市级统筹,一方面通过扩大本地区失业保险的参保面,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总量;另一方面需要有效利用收缴入库的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市级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汇集各区所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然后对各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统一发放,以此平衡各区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大于收所带来的失业保险基金短缺问题。与此同时,人员到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应用微机联网把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全部纳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在强化征缴、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同时,通过宏观上对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预测分析,实时监控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有效地发挥了失业保险的功能,为促进本地区改革、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镇劳动科:
根据京财预〔1991〕988号《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保证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城镇临时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的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临时工,自1991年5月4日起,每人每月发放6元的粮油统销价格补偿。其费用,从城镇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2.各街道、镇劳动科对现在本街道、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临时工,应在原《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养老生活补助费”栏中注明“自1991年5月1日起增发6元粮油统销价格补偿”,并在“合计”栏中注明同样内容。上述栏目所作注明,均应加盖街道、镇劳动部门印章。
3.各街道、镇劳动科,在报送八月份《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时,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一份自5月份起发放粮油统销价格补偿的城镇临时工名单;各区、县统筹办根据所属街道、镇劳动科报送的城镇临时工名单,审核无误后及时修改留存的《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报表》中相应栏目内容,并对档案、资料做有关调整。凡修改、调整过的栏目,应加盖区、县统筹办公室印章,以备查考。
4.自1991年5月1日后办理城镇临时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应由用工单位在《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养老生活补助费”栏和“合计”栏中增加6元粮油统销价格补偿。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造成统筹基金出现收不低支的主要因素
一是特病门诊享受待遇人数、住院人次、住院率逐年增加。二是特病门诊、住院统筹基金结算定额标准逐年增加。三是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比例逐年增高,使得缴费人数占全部参保人数比例逐年下降,征缴统筹基金中划入退休人员帐户的金额逐年增加。四是参保人员人口老龄化,导致参保人员慢性病患病率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较高。五是疾病种类的变化使参保人员患病以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以及内分泌疾病等慢性病为主,导致治疗周期长,并发症及伴发病多,治疗费用高。六是通货膨胀导致货币实际购买水平下降,相同水平的医疗救治过程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平均每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七是工资性收入增长使参保人员对医疗救治投入预期逐年增加,对医疗保健的投入费用水平增大。
解决统筹基金出现收不低支的途径
(一)基金支出方面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面对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调整,适当调整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政策,增加统筹基金征缴收入水平。二是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多种结算办法,建立以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付费方式,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总支出,从而降低基金支出量。三是加大医疗费用监察力度,减少基金不合理支出。严格协议管理,通过制定规范的稽核工作标准、查处标准、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等,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缓解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问题。四是扩大医保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明确监管机构与经办机构责任和权力的基础上,开拓医保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五是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医疗,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调整住院起付线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流参保人员对三级医院医疗需求压力,加大一级、县二级、市二级、三级医院之间优秀医生资源的流动,合理配置医疗器械等卫生资源。六是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通过公立医院改革,使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释放出的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在公共医疗服务体系予以满足,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七是合理编制医保基金收支预算。通过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强化财政部门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强其计划性和科学性,确保基金安全,规避未来收不抵支的风险,从而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八是建立精算机制,完善基金运行风险监测手段。建立政策调整精算分析机制,加强基金风险监测手段,为基金的平稳运行、政策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金收入方面一是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积极动员广大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努力在有限地域范围内增大限度提高医保覆盖面,增强医保基金总量。二是提高单位缴费费率。提高单位缴费费率能够快速提高统筹基金收入,但会增加统筹区内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因此,使用本方案时除了要考虑原费率水平外,还应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测算,单位缴费费率每提高10%,统筹基金收入将增长7.4%。三是提高缴费基数。提高缴费基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高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将60%下限提高到100%。另一种是取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约束。经测算,该项政策可使统筹基金收入将分别增长0.6%和0.4%。四是调整个人帐户政策。个人账户政策的调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转比例,也可以只降低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转比例。另一种取消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划转,即:不再从单位缴费额中向个人帐户划转资金。经测算,如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比例降低10%,统筹基金收入将增长1.6%;如取消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划转,统筹基金收入将增长13%。五是降低住院率及降低人均医疗费用可有效减少统筹基金支出。经测算,参保人员住院率每下降10%,统筹基金支出可减少8.5%;参保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每降低10%,统筹基金支出可减少8.4%。在实际工作中,降低住院率及降低人均医疗费用需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实行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个人账户政策属于增收政策调整的强力手段,对改善统筹基金收入效果显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率和人均费用水平,则依赖政策和经办管理举措,属于统筹基金减支的重要因素。
统筹基金收支合理的综合评价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处于6~9个月的统筹区,基金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可保持收支政策的相对稳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处于12个月以上的统筹区,基金结余过高。可通过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和取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强力措施减少统筹基金收入。在统筹基金动态监管上,短期应注重监测基金当年的收支平衡,中期应注重基金收支的可持续发展。重点监控统筹基金支付的过快增长,使之与统筹基金收入水平相适应,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年小幅下降基础上,政策上可以考虑两年微调一次,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
21世纪,我国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随着老龄化人口比例的攀升,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也随之提高,加上预期的人口寿命延长、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城市大量在职职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我国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严峻的养老保险平衡危机。
目前,我国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尤为迫切。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基金概述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1.传统型。又称与雇佣相关模式,最早被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该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保,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以支定收,事先确定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该类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在英国创设,目前适用于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为政府负担过重,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所创的类似于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但其适用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实行单一层次保险体制。
3.强制储蓄型。又可分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交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来管理,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该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效率。
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
(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
(3)互。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分析
1.区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际统筹与平衡是以行政性区域为观察点的一种分析方式,着眼于地区间的统筹与平衡。从我国目前现状看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电力、交通、邮电等11个行业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行业统筹,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统筹基金的供给,尽管行业统筹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移交完毕,并按先移交,后调整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但其实施期间所产生的后遗症以及行业移交前的不规范操作,如扩大统筹项目、调低缴费率、提高支付标准等,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养老基金的供给能力与需求压力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地区或城市,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多,但经济落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区或城市则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少,少数地区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发达地区或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发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样,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在较大范围内相互调剂,使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不能补足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缺,在总体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2.代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代际统筹与平衡是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口的年龄为划分点进行分析的一种方式,着眼于上下代之间的统筹与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代际统筹与平衡矛盾已经凸显出来。
(1)现收现付方式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养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资产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员的收入抽税支付,一般而言没有成立基金。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远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结构年轻时,并无困难,但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养老金世代移转,无以为继。据预测,中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2030年将达到48.95%,2050年将达到55.46%,若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将超过工资总额的40%,因此必须成立基金以便积累。
(2)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一般来说,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则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负担就能降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压力,通过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实际上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的问题推向远期。(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欠缴严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实,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1999年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1999年因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到位一项,就造成欠收养老基金472亿元。目前这一状况并没有好转,各地追缴的呼声此起彼落,巨额欠费无疑削弱了基金的营运基础。
三、对策与建议
1.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完善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体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统筹,并向国家级统筹推进。同时,通过控制和调整个人退休年龄,在社会老龄化高峰临近时控制抚养比,进而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
2.建立层次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体系。结合世界银行1994年基于储蓄、重分配与共同保险三种功能提出的建议,我国可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确定给付,省级统筹、随收随付、最终做到部分积累;第二层次是强制确定提拔,个人账户累积制;第三层次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自愿商业保险,视企业和个人的需要办理。而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层次统筹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农村集体及个人的自有优势,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最终与改革到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成为未来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确保基金增值。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5.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财政和审计部门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中国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专业性监管机构也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监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机构,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标准、投资方向、投资模式等的监控,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国库内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21| 债券投资
6 |131| 暂付款
| |
| |二、负债类
7 |201| 暂收款
8 |211| 临时借款
| |
| |三、基金类
9 |3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3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11|3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 |
| |四、收支类
12|4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4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14|4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407| 待转收入
16|41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41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18|41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疗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
二、本科目应设置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一般只收不支,其核算内容如下: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款项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机构收到拨付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计算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及有关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国库内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在国库内的专户存款。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申报表”,填开“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直接上缴国库。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按期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或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至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部门将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拨付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本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本金。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预付款。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进,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金融机构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期末,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部分。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指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补贴收入,指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近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如医疗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0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转移收入,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由异地医疗保险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由“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4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上缴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7号科目:待转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记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本科目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已经收到但尚未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计算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自本科目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应计入个人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如为借余额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分清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尚未分配的待转利息收入。
第41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指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补助下级支出。指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
省政府:
我省于一九八八年底实现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这对缓解企业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制度改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实施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差,不能解决县(市)之间负担退休费用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意见,自一九九一年起全省实行以市地为单位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统筹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除经国家和省批准暂不参加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统筹。
二、统筹项目。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可暂不纳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都应纳入市地社会统筹。
三、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市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把缴纳统筹基金列入承包内容。
四、基金管理。统筹基金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市)应认真执行上级的基金调拨计划。各地要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或用于投资、贷款。
实行市地统筹前,县(市)滚存的统筹结余金,留给县(市)作为后备基金,使用时由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五、基金调剂。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在实行市地统筹后,由市地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调剂方案需报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行。
一九九一年未实现市地统筹的,要将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上缴省劳动局,作为省的调剂基金。
六、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如实提供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职工人数,以及实际需要支付的退休费用等数据。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企业上述项目的有关账目和报表。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和追回多领金额外,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市地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和社会安定团结,政策性很强。各市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所遵循的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对加强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维护参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两项制度与当时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是相适应的,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积累方式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算混乱。
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核算,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仅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明细核算。”而现实的运行情况是,相当数量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混合核算,大量的统筹基金缺口都用个人账户资金来弥补。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解决的第一顺序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如果某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出现入不敷出,且“无条件”核算个人账户的地区,则动用“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弥补统筹基金缺口便顺理成章了,且动用多少很难搞清,这就为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留下了重大隐患。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按此规定,在进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地分账管理,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落实后,更需有专门配套的核算制度。个人账户的核算应明晰而准确,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尚无相关规定,因而现行制度中关于个人账户的核算内容亟待完善。
(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理念与预算会计制度类似。《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可以真实的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其不足是难以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的结果,对债权、债务的控制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应缴未缴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养老基金的收缴上,社保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应收未收形成的欠缴数,只在辅助账上记录,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既然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另一方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不可避免的存在。那么,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基金收入的全过程,也往往容易出纰漏。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控,极易导致基金债权核算的监控职能失效。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但是目前在养老保险业务部门,每个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包括各年度和累计个人缴费本金、利息,单位划转本金、利息等,而财务上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在基金收支上,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没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之分;在基金结余中,也只是一个笼统的基金结余数,没有统筹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结余具体情况,更不能反映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目前的空账情况只有从业务资料中查询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再结合财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分析确定,这显然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符。
(四)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不够准确。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应该从法规上来讲,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以货币形式出现,没有实物收支,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保证事业发展,部分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欠费企业以实物资产抵冲养老保险欠费、且仍没有变现的资产,已经构成实物结余,但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没有得到反映。
三、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
为适应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应当“提速”。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合理吸纳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内容,进而取代财务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建设向“准则”方向迈进,以顺应国际化的潮流,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尽快完善现行会计制度,根据《决定》等相关规定,设计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制度等,使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相一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控制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缴费单位、各类缴费人员、金融部门、投资机构、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管理规范,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维护正常的基金运行秩序。
(二)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挥会计职能,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尽快建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个人账户的会计制度,全面规范个人账户核算程序。会计科目可分别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支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会计账册可建立个人账户总账、明细账,用以全面系统的归类、汇集个人账户会计核算资料。建立个人账户会计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个人账户当月的各项收、支情况,以及当年个人账户的各项收、支情况和个人账户的各项累计结余数。运用会计核算建立个人账户平衡关系,即上期结余加本期各项收入减去本期各项支出等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
(三)调整会计科目设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要做实个人账户,必须将个人账户列入会计核算,调整会计科目设置。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通过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中各项数据都能在会计账面和报表上得到准确及时地反映,从会计核算上做实个人账户。
(四)改革会计核算方法,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上,还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部分方法,即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在每月各单位的人员增减结算后,产生应收养老保险费数据,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社保财务据此做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账。月底,地税部门征收后向社保机构反馈的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收数,冲减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欠缴基金根据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新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省辖市所辖县(含市、区,下同)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要基本一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各县具体补偿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六)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执行,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农民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具体内容
(一)逐步规范统筹补偿模式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省新农合已形成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对参合家庭成员的门诊费用直接补偿;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是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对县内门诊费用按比例补偿,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对参合家庭成员的门诊费用直接补偿;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对县内门诊费用按比例补偿。
根据实际,我省应以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为主。
(二)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保障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合作医疗基金开展农民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四)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与管理,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尽可能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
(五)规范住院补偿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起付线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100元、县级200~300元、市级及以上500~800元为宜。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实际获得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原则上应不低于3万元。
儿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科学设定补偿比例。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的,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左右,县级60%左右,市级及以上50%左右。
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等作适当调整。
3、为鼓励和引导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4、积极支持按病种付费改革。各新农合县要将参合农民在有关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补偿范围,并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只需根据病种价格,凭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继续探索新农合单病种限价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要合理确定限价标准及定额补偿标准,加强对病种确认及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5、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6、参合农民在门(急)诊检查后随即住院的,其费用可纳入本次在该院的住院费用一并补偿。
7、实行保底补偿。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
(六)全面推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为解决部分参合农民患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各地要结合当地发病情况,将部分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等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一定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各地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要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积极探索简便易行的特殊病种鉴定办法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含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公示等工作,确保参合农民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补偿。
二次补偿是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并非常规性补偿模式。各地应在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统筹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1、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的方式。积极推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实行住院直接补偿。
2、简化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程序。参合农民确需外转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转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外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紧急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住院治疗,但要及时与所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联系补办有关手续。参合农民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属省辖市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3、积极探索保证农民工公平享受合作医疗政策的有效措施。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地参合、就地就医、就地报销,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对于务工农民比较分散,不具备外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通过远程补助等形式解决外出参合农民工就医报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