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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规

时间:2023-06-01 09:3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化妆品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化妆品法规

第1篇

在中国,“市前许可,市后监管”是化妆品管理和法规的主要特点。国产化妆品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而且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才能获得生产化妆品的许可。另一方面,化妆品被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九大类)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只有当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后,才可以上市销售。

目前中国化妆品是由政府多部门联合监管,主要的监管部门是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卫生部(MOH)。负责与化妆品卫生相关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和制度;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等工作。自从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属于卫生部后,这些职能全部都转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Q)。负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包括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批;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制修订各项标准的管理等。

相关的主要法规有: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定义了化妆品,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职责,规定了化妆品许可制度。随后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5月20日进行了首次修订。目前SFDA正在着手修订这两部法规。

2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与2002年版本的相比它有很大的变化。①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增加了13种限用物质;增加了1种限用防腐剂(甲基异噻唑啉酮);增加了4种限用防晒剂;删除4种、增加3种限用着色剂;并首次加入93种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②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③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④增加了有防水功能的防晒产品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3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9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与前一版相比,①对国产和进口化妆品有明确的定义,“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是国产产品,否则是进口产品。②对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所有首次申报的产品都必须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要求配方师在产品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可能由原料或生产过程中带进去的风险物质,在原料的选用及生产工艺等方面都要考虑保证成品的安全,这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成品安全的考虑。

实际上《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已经了征求意见稿,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监管部门对原料要求的放松。2003年出台的《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单》基本上还是监管部门参考的已使用原料名单。如果配方师要在配方中考虑使用一些新原料的话,首先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新原料。这体现了监管部门从原料的源头监管化妆品成品的安全。目前SFDA已就新原料的分级申报了意见稿。

4 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9月1日生效。GB5296.3-2008是《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这两部法规都是有关标签的。GB5296.3-2008除了原先规定的要求在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指南、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外,增加了以下内容:①化妆品全成分标注。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

自监管化妆品以后,SFDA密集的修订和制定了很多法规以应对新的条件下的化妆品管理。目前很多法规也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和征求意见。毫无疑问中国的化妆品法规会越来越完善,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

第2篇

在研究分析国际上化妆品的管理法规基础上,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欧盟、中欧、东欧、美国、日本、韩国、巴西、安第斯公约五国、东南亚联盟国等,绝大部分国家均在产品上市前不需要许可制度,而是备案制,执行INCI成分表和欧盟SCCNFP所规定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上除极少数国家采用产品上市前的许可外,大都采用备案制。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都是近几年改革管理法规的。中国化妆品的管理法规亟待改革并同国际接轨。

中国化妆品的管理同国际表现不同之处:

1. 化妆品的定义不够完善和不统一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为: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发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对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强制性标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定义为: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在同一国度里有两个或三个化妆品定义,每个定义都有差异。在定义中对口腔黏膜、外生殖器、牙膏(或牙齿)和香皂等大部分没纳入规范,排除在化妆品之外,明显是对人体保护的漏洞,为生产、销售、消费者和监督留下矛盾的伏笔,使各方面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几年前,曾有一家美国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商,产品为女性的外生殖器清洗液(不带杀菌和消毒),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销售很受欢迎,由于没有界定定义,在中国为取得销售证明,在上上下下各部门进行申办,办了两年多也未办成。

2. 一个化妆品行业多个部门管理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很重视,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检部门、食品与药品部门、工商部门、标准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等等),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有自己职能,各有一套规定,政出多门,往往造成企业和市场监督部门在执行法规中的茫然,特别是“三资”企业和进出口产品问题上经常遇到政策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3.国际上化妆品不存在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际上只有某个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化妆品的原料标准。中国化妆品产品标准的出现,是由于企业发展的参差不齐,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订出化妆品的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近二十大类(如雪花膏、冷霜、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等)。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品种的大量涌现,靠二十几个标准管理成千上万个品种的化妆品产品是“划一漏万”的管理,是难以概全的。现在回过头来看发展,它的管理是历史的产物和适应当时需要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同国际的通用做法接轨,改革中国化妆品的管理已到了必须的时候。

4.多证管理企业,企业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化妆品生产企业,除领取工商注册执照外,还必须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两证并用,功能性化妆品还必须得到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又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又有不同或相同的重复条例,执行起来不仅企业为难,由于发证机关和非属本证发证的单位都有检查和监督的行为权,还会造成诸多方面矛盾的出现,相互制约和力量的抵消。按新的行政许可规定“谁发证,谁监督”的职责明确规定,政府该管的政府管,不该管的放手让企业按法律行事,发挥企业的积极性。

5.中国的化妆品管理实属审批制

中国化妆品的管理属于审批制,政府担负着审批职能和审批后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对几万种化妆品和几千家化妆品制造商进行审批和验收,对花样繁多的进口国际产品进行包审包批,表面上看是严格了,实际是该管的未管到,不该管的责任又压到管理部门的身上。国际上的通用管理是备案制,责任由企业按法律自负其责。

6.功能性的化妆品办证难

目前,在中国一种新的具有功能性的化妆品(俗称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班、防晒等9种)在上市前,要得到政府部门的一一审批。企业新上市前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向卫生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上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规定内容:(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配方;(4)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及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省级卫生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样稿;(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13份)。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经过7个月的评审周期,得到通过,取得特殊化妆品许可文号才能上市。企业为审批一种产品伤神费力,政府部门更是竭尽全力,往往各方还是不满意,真是出力不讨好,还要担负着政府审批的责任。

十二、 中国化妆品管理如何改革的探讨

基于上述分析,目前中国化妆品管理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同国际相接轨,与时俱进。

1.积极创造条件改革审批制为备案制

应积极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将化妆品管理由审批制改革成备案制,即政府只负责原料安全的审批和,政令企业必须按GMP组织生产和活动。化妆品的研究、开发和产品上市等行为应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的生产、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的销售等由企业依法自律。企业产品配方遵守原料三种规定,即:(1)使用是安全的:(2)在一定限量条件下使用:(3)禁止使用的规定。一旦企业某个产品出现问题将由政府依法严厉追究企业责任。这样政府能够管得住,企业的积极性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产品获得快速发展。

2. 积极修订《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

中国的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是1987年制订的,后经修改,于1995年7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996年12月1日实施,已历时八年,目前尚在使用中。在这八年中,国际上许多国家化妆品管理的法规都已改变,如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中国的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出口和进口、市场和消费群体也发生了改变,中国已属WTO成员国,各种情况和形势都发生了变化,而旧的模式管理还在延续,并已落后于国际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化妆品的通用标签标准的改革是中国化妆品法规改革的前奏,在改革别要界定化妆品定义和术语、标签内容、标注成分名称及使用指南等内容。要尽力靠拢、等同采纳和吸收一些国家及区域性组织的规定,为我所用,力争早日同国际接轨。全国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通用标签正在修订中,其中最大的变化是要增加标注化妆品组分。

3. 中国的化妆品管理法规要同国际接轨

要实现中国化妆品的管理同国际接轨,对化妆品配方中原料名称的统一是前提,是基础,采纳或等同采纳化妆品组分国际命名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为我所用;吸纳《日本化妆品配料法典号》JCIC(Japanese Cosmetic IngredientsCodex);参考采纳欧盟准用着色剂CI号;采纳美国化妆品原料评审组织CRI(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对化妆品原料安全性的评审概要》;参考采纳《欧洲化学品物资登记代码》EINECS(European Inventoryof ExistingChemical substances),所列原料代码指明在欧洲国家内不必经过上市前的批准,就可用于化妆品配方中。

国际上还有许多法规和标准可以借鉴,他们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价和相关工作进行了几十年,已形成一套较成熟的法规,都可成为改革中国化妆品管理法规的捷径、吸收采纳的基础和范本。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委会都对INCI作了翻译,正在对翻译的中文名称进行协调统一,可以讲对改革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

4.化妆品制造商按GMP组织生产

国际上的化妆品生产制造商,其生产装备和管理,是按WHO于1969年制定的药品优良的制造和质量管理规则(Good Practices in Manufactureand Quality control,简称GMP)法定要求进行管理和组织生产的,是企业严格执行的行为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补充,于1998年进行修订。中国有3100余家化妆品制造企业,只有天津化妆品研究院及很少几家企业按GMP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同国外相比,绝大部分工厂的装备是简陋的,管理是粗放性的,因此,若中国化妆品行业的管理改革为备案制,必须对当前的工厂装备和产品管理按GMP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国家要政令化妆品制造商必须达到GMP标准,这是化妆品管理由上市前的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的前提。

化妆品制造商按GMP组织生产质量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因此,化妆品制造企业首先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达到GMP要求,以避免国家改革化妆品的管理法规到来时措手不及。

根据国际市场的反应,一些国家和地区(东南亚联盟等)将出台进口化妆品需达到GMP才允许进口的政策,这将对中国出口化妆品设立新的门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制剂和无菌原料生产企业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我认为化妆品工业的管理要按GMP管理似乎是严厉了一些,但可以根据化妆品工业的特点由国家标准化部门统一组织制订中国化妆品的GMP,它必须是同国际接轨的规定,同时要是国际认可的中国化妆品的GMP准则 。

5.统一和调整政府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机构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法制按其定义包含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内容。立法是国家机关的职责,执法是市场监督机构按法规宣传、监督和检查,企业必须严格守法。在执行中,行业协会和企业要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对在执行法规和标准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报告给政府,政府认可后,进行批准和。国外许多化妆品的法规和标准来自行业协会和企业,作为政府立法的技术支撑。

政府部门对化妆品不可多头管理,不可政出多门,从国际上的管理看,大都以食品和药品管理部门为主(如FDA),中国已成立了SFDA,在中国今后归属哪个部门管是到了及早确定的时候了。目前在归属管理上不统一,有的省市已经出现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政府部门不对应的问题,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最近,卫生部根据行政许可等国家规定,发下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程序》(共55条)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是对管理规范化的推进。

6.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产品安全性由企业自负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在市场上能否经受得住激烈的竞争和考验,最根本是它的产品质量、性能、品种和价格,当然更重要的是它的产品安全性,若采取对化妆品备案制的管理,可充分发挥企业开发新品种、新产品配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大大缩短新产品上市的周期性,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在任何国家,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对人的安全是一票否决的,若发现某家企业的产品存在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法律去管它,按法律进行严厉的处罚。

历史实践证明,改革是进步,近二十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成就的取得,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国化妆品工业的管理到了要改革的时候了,这是适应国内外发展需要做。

第3篇

本次调研与专项整治采取了实地调研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宣传培训、责任落实、日常检查与查处违法行为为手段,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研及专项整治:

1. 重点调研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及所经营保健食品合法性的情况。认真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合法合规、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结合20__年__州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要点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

1. 重点调研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渠道的合法性以及建立健全并执行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

2. 以化妆品专营单位、美容机构为重点,加强对美白、祛斑、祛痘以及防晒类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法情况的调研检查。

3. 以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调研检查是否有使用“三无”化妆品、过期化妆品、违法添加化妆品以及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保健食品监管后续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现有的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早已无法满足新的监管需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在监管中存在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基层执法人员常常感到监管措施乏力,力不从心。

职能移交后,由于新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一些环节上出现了界定模糊的情况,就我县而言,《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很快移交给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的行政许可部门就停止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而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困难。

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不统一。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历史的沿革,造成了目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的不统一,产品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常常使消费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困惑。

2.生产厂家“一号多用”,或者冒用其他合法厂家批准证号。生产厂家为占据市场份额,擅自增加产品类型,常见如补钙类保健食品同一个批准证号被同时用于儿童型、孕妇型、高钙型或不同口味等。同时,还存在冒用合法企业批准证号的情况,例如,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获了涉嫌冒用合法企业生产的气血双补案1件,目前已立案调查。

3.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手段愈加隐蔽。随着监管部门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整治,近年来未发现我县有通过电视媒体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但保健食品推销从发宣传单、贴广告等传统方式转向隐蔽的居民小区,采取在监管单位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通过推销员现身说法、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以及赠送牙膏、鸡蛋、饼干等花俏小礼品的方式进行宣传,夸大产品功能,引诱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文化素质偏低的消费者消费。

4.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销售记录不完善。通过调研检查发现,我县大部分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进销售记录制度,但在执行中还存在资质收集不齐全,尤其是检验报告未逐批收集的情况,存在购进、销售记录不完善,记录要素不齐全,只记录大宗品种,数量小的品种未进行记录等情况。

1.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培训不到位。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单位对员工培训教育也较为重视,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但绝大部分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甚至有从业人员对化妆品效期等常识都不甚了解,加之人员流动性大,对化妆品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较少,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有的甚至连自己归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不清楚。

2. 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除个别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部分兼营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__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外,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均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3. 存在购进渠道不规范、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辖区内大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但在执行中除个别较大规模经营单位外,还普遍存在购进化妆品时未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格,索取的购进票据仅为开具了数量、单价、金额的要素不全的手写单据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购进票据的行为。

4. 存在同系列化妆品共用一个号的“一号多用”情况。由于生产厂家要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尤其是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从经济上、精力上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造成的对“一号多用”行为有意或无意的默许,有的生产厂家尤其是小规模的生产厂家就采取“一号多用”的方式生产同一系列产品,尤其以防晒、祛斑、祛痘等特殊用途类化妆品为突出。

5. 小化杂类化妆品未标明相关许可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洗面奶、化妆水、护肤霜等常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般都标明了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但对于小化杂类化妆品还存在未标明上述信息的情况,最为突出的有指甲油、价格低廉的

唇彩、胭脂等。6. 部分经营单位还存在销售过期化妆品的情况。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单位,对化妆品过期情况未引起重视,甚至认为过期时间不长,又非入口产品,不会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处了销售过期美容霜、过期面膜的违法案件2件。

7. 美容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化妆品以及违法添加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美容机构服务人群的特定性、直接性、现场性,顾客往往希望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了迎合顾客的心理,留住客源,部分美容院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措施,比如,进行抗粉刺、祛痘时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美白护理时添加VC针剂等。还有自制所谓纯天然面膜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

另外,由于美容服务的特殊性,美容院还会使用一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对这部分产品单个顾客对产品的归属感不强,对产品的情况关注度不高,因此滋生了使用过期产品而顾客全然不知的情况。有的美容机构为节约成本还存在不区分顾客肤质使用产品的情况,所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8. 美发机构使用的化妆品较为混乱,尤其以染发、烫发类为突出。美发机构使用的洗发用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顾客在美发店购买后存放在店内,美发店提供服务使用,这部分产品由于顾客对产品归属感强,对产品情况关心,所以问题相对较少;另一种是由美发店统一提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这类产品由于是多人共用,加之顾客流动性大,所以顾客对产品情况一般都不太在意,因此造成了部分美发机构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使用小厂甚至是小作坊生产的质量较差的,有的甚至是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产品。

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利益的驱动再加之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质量令人堪忧。由于烫发、烫染发剂一般都需要几种制剂混合使用,加之顾客在美发机构消费时关注点往往更多在其技术上,所以烫发、染发剂使用时到底添加了什么成分、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合法,常常被忽视,导致部分美发机构堂而皇之使用不合格的烫发、染发剂而不被发现。

9. 化妆品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鉴定困难。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在使用中会有部分受用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如果情况轻微,经营单位尚有能力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但如果情况稍微严重,需要对是否是化妆品质量引发的问题进行权威界定时就非常困难。加之目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简单的、要求经营单位息事宁人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这就给经营单位和消费者都带来了困惑,双方权益得不到合法、正当的保障,也无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法治发展。

因为保化品监管长期以来都处于多部门、多头监管,所以虽然目前保化品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几经机制改革,监管队伍建设不足,监管能力非常缺乏。保化品国家标准不明确,从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宣传培训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对保化品期望不科学,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目前理性消费保化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要进一步提升保化品安全状况,确保老百姓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提升整个行业发展水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保化品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必须尽快修订。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一套适用于我国保化品监管的法规条例,不但要规范保化品的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过程,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保化品的市场准入(退出)、质量检验、安全评估、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质量预警、广告宣传以及产品标志、标识、标签等管理制度。还应根据美容美发行业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介,以保化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为内容,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系统培训教育,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律法规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重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企业理念、质量管理等不甚了解,缺乏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保化品安全观念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都不具备,对执法部门的监管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以保化品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与企业签订并督促其按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责任要求从事经营,真正担负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播放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横幅、经营场所悬挂安全警示、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渠道,采取“六进”、举办讲座、开办宣传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能正确认识保化品的作用,保持良好心态,提高识别能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健康消费。同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受到遏制。

作为监管部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也是检验监管水平、监管效果的一个标杆。要根据当地化妆品行业的实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不同监管措施,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对整个行业进行扶优治劣。比如,根据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大型超市、小摊店各种不同业态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监管措施;对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基础类化妆品实行重点监管,对一些销售量小的、安全隐患不大的小化杂类品种采取逐步规范的措施。

上游不防风治沙,下游又且能保持水土?保化品也不例外,其流通性强、覆盖面广,违法产品虽然发现在市场,但源头在生产,要真正做到铲除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是关键。所以,必须从准入审批、生产、流通、不良反应监测等多环节入手,多部门协作,跨区域共同作战方可见成效。

保化品如果存在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被污染以及超过有效期等从表面就能判断的违法违规,执法人员只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一般都能发现。但要判断产品成份是否合格、用量是否准确,是否添加了违法违禁成份等就必须通过相关技术检验,但目前在基层监管部门该项技术支撑根本无法满足监管需要,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加强检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

应加大对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保健食品以及对防晒、美白、祛斑、祛痘、烫发、染发等重点产品的抽验数量和抽验频次,提高抽验的靶向性,充分发挥科学、有效、权威监管手段的作用。

加强对保化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化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国家品药监管局将继续组织举办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有关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和主题

2021年科普宣传周时间为:5月24日—5月30日(周一至周日)。

2021年宣传周的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二、宣传重点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贯。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

(三)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化妆品安全使用的相关内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合理预期化妆品的功效。

三、总体安排

本次宣传周围绕法规宣贯、儿童化妆品用妆安全和化妆品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重点,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国家局与省局、省局与市州局联动,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打造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的品牌。一是充分利用各大网络媒体和平台开展线上宣传;二是组织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开展“爱肤日”宣传、公益培训、实验室开放等线下活动。

四、具体活动

(一)预热阶段(5月17日-5月23日)

开展宣传预热工作。在省药品监管局网站以移动飘窗形式开辟“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专栏,便于全社会从政府官方网络平台更全面、更快捷地了解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当地广电报刊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有关举办科普宣传周的活动消息,开展好系列活动,鼓励和引导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共同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

(二)宣传周期间(5月24日-5月30日)

1.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

5月24日在贵阳市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宣布宣传周正式启动。通过对《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化妆品安全知识的讲解,发放宣传单,进一步提升社会群众科学用妆、理性用妆的意识和素养。邀请企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一线监管人员等各界代表参会,增强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安全用妆的浓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共同承办)

2.开展“5.25全国爱肤日”主题活动

5月25日以“安全用妆,美丽有法——关注儿童用妆安全”为宣传主题,宣传儿童化妆品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让人们深刻理解皮肤健康及美丽的重要性,让大众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护肤认识,提高公众安全使用化妆品意识,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省药品评价中心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3.开展化妆品宣传进企业、进商场活动

在贵阳市举办进企业、进商场活动,通过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宣传手册,互动交流,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秩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承办)

4.实验室开放日活动

在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举办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组织媒体记者、商超化妆品销售负责人参观,同时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办)

5.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

一是与贵州省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联合在科普宣传周期间,依托动静APP开展“主播有话说”系列活动,围绕宣传重点以短视频加文字的形式科普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在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播放专家访谈视频、科普动画、动态图解等。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公众收听收看。(省药品监管局主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6.开展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选择社区、写字楼等化妆品消费者集中的公共场所,举办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提供化妆品安全使用、科学护肤等公益咨询和免费义诊,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推动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正确认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药品监管局统一要求,在统一的时间段、使用统一的科普宣传周标识、围绕统一的科普宣传周主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强化科普宣传材料审核。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使用的各类科普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保证科普宣传内容的准确和客观。各地在开展化妆品宣传时可在《国家局2021年化妆品科普宣传要点》中选择相关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统筹疫情防控要求和科普工作需要,关注疫情发展形势,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

(四)严格纪律要求。科普宣传周是药品监管部门服务公众的重要活动,是塑造监管部门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力戒形式主义。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药品监管局将对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科普宣传活动以“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的名义进行表扬。各单位要做好科普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科普宣传周工作总结及优秀活动推荐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药品监管局药化流通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

(二)省药品监管局建立“全省化妆品科普宣传周工作联络群”,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5月20日前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确保科普宣传工作畅通。

联系人:姚思思;电话:0851-86855252

 

附件:1.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要点

  2.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推荐表

第5篇

【关键词】美白;祛斑;化妆品;监督管理

随着化妆品市场的繁荣,大量良莠不齐的各类化妆品被消费者购买使用,并引起了不少问题,给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敲响了警钟。据有关调查显示,当前的化妆品市场存在大量的超范围宣传、夸大宣传、成分表示不全、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当前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监督措施,希望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借鉴。

1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1.1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超范围宣传。很多只有普通美白效果的化妆品,在销售时却声称能够祛斑,甚至在产品标示中也含有产品能够去印迹、淡化色斑等效果。

夸大宣传。不少化妆品为吸引消费者视线,在宣传产品时使用“基因、纯天然、特效、专业”词语,对产品的实际功效描述过于夸大。

成分表示不全。有些美白祛斑类化妆产品未对构成原料进行完整的成分标识,导致部分特殊消费者群体存在一定的购买、使用风险。

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受经济利益的趋势和法律意识的欠缺,部分祛斑类化妆品没有取得批准文号就在市场上销售,不但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1.2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市场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首先,化妆品分类办法落后。美白和祛斑类化妆品虽然主要成分相似,且界限较为模糊,但由于前者属于一般用途化妆品,后者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管理要求有较大的差别。而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却将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统一划分为一般用途化妆品,在管理上主要以备案制进行管理。而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管理则需要更加严格。当前这种较为落后的分类办法使得该类产品的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其次,监督管理落后。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执行了20多年,而在这20多年里,化妆品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多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化妆品市场,如对化妆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不当标注,仅仅基于警告处罚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定罚款等,而在处理实际处理案件时,很难快速确定惩罚数额,使得处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监督手段落后。当前,对化妆品的监督主要是采用技术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而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使得行政监督只能以监督为主,处罚为辅的情况。而在技术监督方面,对美白祛斑类产品的检测通常是氢醌、重金属等,而当前的美白产品原料繁杂,常规检查并不能反映产品的安全情况,而某些产品的“秘方”也使得检查手段屡屡失效。

2加强对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督的对策

2.1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法由于当前市场上的美白类产品较多,而美白和祛斑类产品的功效与成分却相差无几,因此,可将二者统一化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产品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使用风险。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督虽然能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处罚手段更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前的相关法律条款已极大的落后于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震慑。

2.3增强化妆品企业自律意识法律手段是监督化妆品市场的有利手段,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依靠生产企业的自律。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树立质量第一的生产意识,主动知法守法,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把好产品质量关。

2.4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监督部门还要加强社会宣传工作,不但要普及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宣传劣质化妆品的生产途径,识别方法及其危害,尝到消费者理性消费,带动社会群体自己地址假冒劣质化妆品,让劣质化妆品没有生存空间。

3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的化妆品市场上仍然充斥着不少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的美白祛斑化妆品,要想实现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相关国家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生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温波,常思思,董银卯,祝钧,何聪芬.美白淡斑化妆品的研究进展[J].中国化妆品(行业),2011(03).

[2]任晓颖,范磊,齐东梅.加强源头治理 健全监管体系 关于北京市房山区化妆品监管工作体系初探[J].首都医药,2007(02).

第6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 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

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 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履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孝感的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依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化妆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重点

在充分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从检查经营情况入手,依据化妆品经营单位进(销)货记录,对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按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分局成立化妆品整治工作专班:

组长:陈砚林

副组长:陈乐纯张文清钟卫

成员:李新华方勇杨辉杨得慧程志明

王秀峰张文王刚熊国泉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钟卫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28日——9月3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全面清理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亮照经营,摸清底数;全面检查化妆品市场,掌握市场详细情况,为专项整治打下良好基础。同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化妆品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能力。

(二)检查处理阶段(9月4日——9月28日)。在检查中注意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详细登记经营情况,收集、整理化妆品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化妆品经营中的问题。加强化妆品广告管理,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清理一遍,重点抽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检查进货来源的实际情况、实际总量、实际状态。对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9月29日至10月10日)。以自查整改阶段为界,凡属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凡属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未按照卫生许可生产或经营化妆品不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监管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及时上报,以便分局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部署,强化工作职责。各所(队)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广告监管工作,把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强化整治,着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第8篇

化妆品之所以存在就在于能为顾客提供独特的美感,这种美感即是视觉的,也是听觉、味觉、嗅觉和触觉上的;既是感觉上的,也是感受、思维、行动以及关系上的。如果说化妆品是一座美的工厂,那么产品研发就是这个工厂的动力系统。无论那一次化妆品在行销上的突破,无论那一次消费者在行为上的改变都离不开产品研发的变革。

在化妆品行业中,2007年颁布的《化妆品标准管理规范》、《2007年化妆品卫生规范》等新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研发进行规范,已使得不少中小型化妆品企业面临重新洗牌的命运。如今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化妆品行业表现的不景气是一种表象,实际上也是化妆品行业真正面临重大商机的阶段。而在此次市场调整中,化妆品企业的产品研发将会出现以下挑战:

如何推动产品更加广泛渗透

刚刚落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在会议精神上强调了农村的重要性,同时布局全国农村、乡镇,为农民工和农民的生存问题开辟新领域,这样有利于城乡经济活跃,对快速消费品而言是个商机,因此化妆品行业的生产空间将进一步放大。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投入的加大,广大农村市场的消费观念也在改变,国内的内需拉动有利于本土产品再次创造销售辉煌,对于中档或中低档产品的需求市场也会越来越大,因为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前中产阶级的消费人群从消费高档产品慢慢转化为中档产品的主力军。

如何创造出

满足顾客更多精神需求的产品

在化妆品中功能有价,感觉无价。消费者愿意为拥有这种感觉付出高价,有的消费者甚至认为价格越高感觉越棒,价格越低越没有感觉。所以大家会发现化妆品越来越贵,可消费者消费的热情依然高涨。因此,产品不能停留在以往的概念上,需要质量与时尚兼具。除了产品配方以外,包装和品牌形象也给予高端化妆品竞争优势。在高档品牌维持地位的同时,大众品牌也在提升形象,高档和大众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如何创造

更加具有文化内涵的产品

越是依靠密集劳动力的企业,越没有核心竞争力,化妆品需要的是企业核心文化理念与前景的品牌战略思路,更需要企业具有长远品牌发展思路,这是化妆品后续生产的关键,只有与国际衔接的运营思路才会有真正的化妆品市场霸主地位。包装精美的产品是后续发展趋势,未来产品将在包装和灌装工艺上令人惊喜。并且带来意想不到的创意与运作思路。

如何更快地推出新产品

化妆品新产品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根据国际50家知名化妆品企业的统计,70年代一个企业开发新的化妆品系列一年不到一个,80年代1-2个,90年代前期为2-3个,近几年每年开发的新产品系列已经达到5个以上,这些数字说明产品的开发周期越来越短,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越来越快,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国外化妆品新产品的开发从基础开始到产品上市一般需要2-3年的周期,在人力和资金方面都需要做很大投入,在欧洲和美国,一个系列新产品的开发需要投入几百万美元,远远大于我国化妆品企业的科技投入。

如何不断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为了人类自身安全及种族繁衍,国际有关环保组织已要求化工企业对一些有害化学合成物限用甚至禁用。来自零点研究集团的研究表明,超过半数的消费者已开始更多地考虑产品安全性,对产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产品配方的安全及更加严谨的产品测试将是行业发展的下一个趋势。开发绿色化妆品成为市场热点产品,环保安全的化妆品依然是主流。在消费者看来,高品质的产品意味着先进技术与各种有效成分、植物成分是纯净、天然且相对无害的,这样更容易被顾客接受。

如何提高产品的有效性

第9篇

在“佰草集”系列化妆品和“家安”好空气消毒洁净剂的开发过程中主要负责完成3项发明专利(ZL98118665.3, ZL 98118666.1, ZL03116700.4),其中“家安”好空气消毒洁净剂被认定为2005年度上海市首批专利新产品,并且被评为2003年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

应用化学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C&T China杂志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蔻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兼技术总监

。其学术论文多次发表在IFSCC报告、PCIA会议、北京日化协会学术论文研讨会、中国化妆品杂志等行业出版物和展会活动上。

部分论文 :

GuoSheng Hu “ Research on the natural sunscreen from Chinese herb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smetic Science 20, 175-181 (1998),reported by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IFSCC and The 4th Hungarian Congress on Cosmetics and Household Chemicals, Budapest, 14-16 April, 1997,

在1999年和2002年的PCIA 上分别作了“天然植物成分对头发防晒的保护作用”,“艾叶精油的空气消毒作用”的报告。

资生堂在北京子公司的研究开发中心,采用了中医学原理,利用多种中草药配方开发新型化妆品,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高丝公司也在上海设立研发基地,研究中草药化妆品的应用;韩国LG在上海的研发中心早就开始了中草药化妆品的研究;世界最大的化妆品企业法国的欧莱雅公司也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宣布,中草药化妆品的开发已被其定为重点。另一日化界巨头联合利华,也已经宣布“中草药系列产品是上海研发中心的重点目标”。国际大公司在这方面的大量投入说明大家都非常看好这个领域,其前景广阔不容置疑,但是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加剧。

中国化妆品企业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与国际跨国公司抗衡,成为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的状态来看,中国的企业虽然具有熟悉国内本土法规和消费者的主场之利和劳动力成本低的成本优势,但是在品牌影响力、产品研发创新能力、市场运作经验、生产工艺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实力等方面均不占优势。

在化妆品领域中,目前本土企业还具有一定优势的可能就是中草药化妆品了。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中国企业的领先优势也正在不断消失,被反超的危险性日益显见。

一、 中草药化妆品的概念

中草药是我国古代医家留给后人的一个重要宝库,中国是传统中医中药的发源地,对中草药在保健美容方面的应用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在历代医学经典著作,如战国时期的《山海经》、秦汉三国时期的《神农本草经》、唐代孙思邈的《千金翼方》、宋代陈昭遇、王怀隐等编著的《太平圣惠方》、明代著名药学家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清朝张璐的《千金方衍义》、赵学敏的《本草纲目拾遗》等都设有美容专篇,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深刻的阐述,并集录了大量中药美容养颜的实例和配方。古代医书中中药美容内容浩瀚广博,是祖先遗留给现代人的宝贵财富。

作为中草药化妆品需要具有以下特性:

来源于天然成分,以植物为主;

既可复方,也可单方;

借鉴中医理论:如整体观念(内服外调)、平衡理论(皮肤水分平衡、皮脂分泌量的平衡、角质层代谢速率的平衡)、人体与自然界的协调(不同地域、不同季节选用不同的产品);

联系中草药的文化背景:中药的治疗作用与西方天然植物概念具有文化理解方面的差异;

具有作为化妆品成分的必要质量标准:安全性、外观和气味、稳定性与化妆品相符合的功效(美白、抗衰老、祛痘、保湿等)。

中草药化妆品与国外流行的天然植物化妆品的区别

天然植物――安全(天然不含化学品) 、绿色环保(无化学污染)、回归自然、动物保护、不传染动物疾病、作用温和;

中草药――除了上述特点外,还具有明确的功效性(活血化瘀、清热解毒、补血养颜、排毒养颜)

中草药化妆品与药品的区别

药品:病人,治疗疾病,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受到控制),可以有一定的不良反应,不考虑口味、气味、外观;

化妆品:正常人(消费者),改善人的外表为主,渠道销售(使用不受控制),没有不良反应,必须要考虑口味、气味,外观等因素。

古美容方中涉及的美容功能包括以下内容:

护肤:祛痘、美白、祛斑、嫩肤、去皱、润肤、抗裂、冻疮治疗;

护发:乌发、润发、祛屑、止痒、生发;

身体:除臭、香体、去毛、减肥(轻身);

其它:除口臭、坚固牙齿、洁白牙齿、美甲、除脚臭、治疗酒糟鼻等。

常用中草药美容养颜方的剂型如下:

口服:汤剂、丸药、冲剂、粉剂、酊剂(药酒)、糖浆;

外用:水剂、散剂、霜剂、糊剂、凝胶、帖敷剂、油剂、洗剂;

熏蒸剂:雾化吸入、熏蒸透皮。

古代美容方剂中存在的问题

加工简单,水煎煮为主:有效成分少,杂质多,非水溶性成分(萜类、黄酮类、挥发油)含量较低。

配方合理性差:多种成分配伍过杂。

缺乏科学的验证:多以临床经验为主。

外观色泽和气味难以接受:提取工艺落后。

有的处方含有目前已被禁用的成分:重金属等以及属于濒危植物种类的。

二、目前我国中草药化妆品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优势:

天然植物概念:在目前国际流行的天然植物大背景下,对中草药化妆品的认同感明显增强;

长期的临床经验积累:我国古代众多的古方和新的经验方为产品研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文化认同感:消费者长期以来对中草药特有功效的认同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为中草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潜力;

资源、人才和产业优势:我国大量的中草药产地、高校和研究机关以及中草药生产企业为中草药化妆品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问题:

生产工艺落后:大多数还是采用水煎煮的方法;

研究方法粗糙:很少借鉴先进的现代科学方法;

宣传夸大:古代文献中一些带有文学性的描述未经科学证实被直接引用;

法规滞后: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

检测手段不配套:由于中草药成分复杂,缺乏相应的检测方法;

产业链不完善:缺乏专业性生产和研发中草药化妆品原料的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缺位。

三、中草药化妆品研发思路

挖掘传统古方:我国古代医家留下了大量有价值的美容养颜古方,是我们开发产品的线索和捷径,很多化妆品企业通过从传统中药和古方中“寻宝” 而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采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合理筛选中草药:

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提取、分离有效成分

(1)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去除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色泽、气味、使用性能的杂质;

(2)确定有效成分:对有效成分进行分离和功效性检测;

(3)多种有效成分的合理配伍:达到最大的效果(1+1>2);

(4)确定最适合的产品中用量:通过浓度/效果曲线选择最合理的用量;

(5)最合理的有效成分纯度:从经济性和质量两个方面考虑产品的纯度。

用现代生物科学的方法进行功能检测

常用功能性产品试验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体外实验:

①生物化学反应(酪氨酸酶抑制试验、透明质酸酶抑制试验、乳酸脱氢酶释放试验、自由基清除试验、5α-还原酶抑制试验、炎症因子);

②细胞培养(黑色素细胞、表皮细胞、成纤维细胞、抗微生物试验),抑菌试验(痤疮丙酸杆菌、糠蚍孢子菌、金葡菌);

③人工皮肤模型。

(2)动物实验:炎症、创伤、胶原蛋白含量、黑色素生成、过氧化脂质、痤疮、角质层代谢。

(3)人体实验:临床试验、自我评价、仪器检测。

选择适当的剂型

剂型适用性研究要求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

(1)有利于中草药成分功效的发挥;

(2)有利于产品的稳定;

(3)有利于产品的安全性;

(4)方便消费者使用;

(5)较好的外观。

配方成分相容性

中草药化妆品配方相容性和稳定性考察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中草药成分对配方稳定性的影响因素:色素、金属离子、微生物营养剂、酸碱度(有机酸、生物碱)、挥发性成分对泡沫和乳化体系的影响、对防腐体系的影响;

(2)基质成分对中草药成分稳定性的影响:光、空气(氧化)、温度、酸碱度、防腐剂、生产过程(均质、金属器具);

(3)容器对产品的影响:密封性能、遮光性能、与内容物的相容性、使用方便性。

制定科学的产品质量标准

中草药化妆品添加剂需要具备以下标准:

(1)天然中草药中有效成分的标准:可采用光谱法(紫外-可见光)、色谱法(HPLC、GC、TLC)、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半定量标准;

(2)与化妆品产品配方有关的标准:物理、化学标准(外观、色泽、粘度、折光率、PH值等);

(3)卫生标准:微生物、重金属。

切实可行的生产工艺

中草药添加剂的生产工艺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药材的选择和鉴定:产地、质量、有效成分含量;

(2)提取方法:提高提取得率;

(3)纯化技术:适当的纯度;

(4)干扰性成分的控制:严格控制影响效果和影响配方稳定性的干扰性成分;

(5)添加剂的配制:要求添加成分适合于化妆品中应用(溶解性、透明度、分散性);

(6)储存和运输条件:光、空气、温度、金属器具。

市场与研发的密切合作

作为商品化的中草药化妆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切实的功效性(一定程度的效果);

(2)体现中草药的特色;

(3)理论依据和功效的证明(采用现代的科学方法,数据化,具有直观性),能够让消费者理解和接受;

(4)消费者心理分析和消费者教育(发掘被掩盖的消费者需求);

(5)避免中草药的负面影响(外观、品质、法规);

(6)与中草药相关的配套服务(与中医、中药相关的使用指导);

(7)合理的生产成本和定价(商品化的重要因素)。

四、影响我国中草药化妆品发展的基本因素

1. 中草药加工生产技术的完善和产业链的形成:由于技术的进步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成本下降,使中草药化妆品市场扩大;市场的发展促进企业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作更多的投入,使技术进一步提高和产业链完善,两者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2. 市场的成熟和法规的健全:由于国际大公司的加入,带来了国际上在这方面应用的一些规范,可以作为借鉴,有利于消费者不断成熟及市场规则的完善;

第10篇

进出口产品快速上升;企业并购重组风起;营销策略出现新倾向;美容专业线悄然发展;化妆品质量良莠不齐,美容院用产品质量令人担忧;产品内涵加速改变;进口关税税率继续下调;消费税引起政府重视;政府出台多项管理法规,与时俱进的新法规在拟订。

生产快速发展 效益持续增长

2005年对中国化妆品行业是一个发展和市场活跃的一年,预计全国实现年销售额约960亿元,同比2004年的850亿元,增长13%左右。实现利税约450亿元,同比2004年的400亿元,增长13%,其中上缴税收约370 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11%。化妆品工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国民经济GDP的增长速度,保持了多年快速增长的势头。

据对320家大中型化妆品企业统计,2005年完成销售收入310.3亿元,同比2004年的262亿元,增长19%,约占全国总销售收入的 33%,完成利润22.1亿元,同比2004的19.8亿元,增长12%。

在化妆品行业中,2005年处于领先地位的制造商,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隆力奇、上海家化、资生堂丽源、雅芳、安利、湖北丝宝、宝洁、玫琳凯、强生、联合利华、花王、松泽(深圳)化妆品等12家公司,其总销售收入约为200亿元,占全国总销售额的21%。

出口创汇增长加快 进口数额快速回升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出口创汇增长加快,进口数额快速回升。2005年中国化妆品出口到70余个国家(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非洲、东欧及亚太地区等),全年出口创汇额达8.8亿美元(出口化妆品总量为29.7万吨),同比2004年出口的4.39亿美元,增长101%,其中香水及花露水出口额为2035万美元;口唇用化妆品为1.05亿美元;香浴盐及其它沐浴品1.61亿美元;香粉(不论是否压紧)为3979.4万美元;美容类或化妆品及护肤类为3.09亿美元;洗发剂(香波)为 3961.7万美元;眼用化妆品5452万美元;烫发剂126.6万元等。

2005年,进口化妆品额为2.62亿美元(进口量为2.13万吨),同比2004年进口化妆品额1.35亿美元,增长94%,其中进口香水及花露水为1186.3万美元;眼用化妆品 1640万美元;其它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1.568亿美元;口唇用化妆品为1580.8万美元;其它护发品777.2万美元;洗发香波586.9万美元,香浴盐及其它沐浴用制剂447万美元等。

中国政府针对2002年进口化妆品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于2003年实行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和地区,由出口国官方出据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源性原料成分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和“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检疫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防范措施,实施政策后进口化妆品的速度开始快速回升。当然,同中国政府对2004年化妆品关税税率,由2004年的14.2%降至2005年的10%左右,进口化妆品关税税率降幅比较大有关,使之2005年进口化妆品数额高速增长。

市场竞争激烈 行业健康发展

2005年中国化妆品市场竞争激烈、旺势不衰,生产企业普遍感受到压力大,企业受利润微薄、税收高所困惑,盘点2005年中国化妆品工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呈现出琳琅满目、异彩纷呈的化妆品市场上,消费群体也在明显地区分化,名牌和高档产品为大城市的主流,服务于讲究品牌和质量的白领阶层或部分中高档收入的消费者;中高档产品行销中小城市或工薪阶层;中、低档产品及价格实惠产品为边远地区和农村消费者接受,且量大面广。洗发护发产品、护肤类、浴液类化妆品,仍为市场的主打产品,美容类和其它类化妆品的市场在稳步攀升。

――从东方药草的天然灵气追溯健康美丽的源头,已是洗发香波的发展潮流。由于洗发香波的市场的竞争已白热化,其利润十分微薄,因此近年来,各公司在其配方上采用中草药(人参、首乌、灵芝、黑芝麻、银杏、黄精、皂角、薄荷、洋甘菊等)来“帮忙”,适应市场需求,如飘柔、夏士莲、海飞丝、佰草集、力士、柏妮等等品牌。一般提示消费者选购时要注意阴阳调和,所选择的洗护发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洗护发产品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普遍在打价格战,以降价的手段夺取市场份额。过去市场上高档名牌的洗发水(香波)400毫升装,每瓶约50多元,目前的市场这样高价位的洗发水,基本上见不到了,有的洗发水在一年中几次下调其价格。目前名牌洗发水,400毫升装一瓶的价格都在30元左右。有一著名商标品牌的洗发水,标有二合一、滋润、去头屑等等功效的洗发水,每瓶销售价仅为19.8元。有一批不出名的洗发水容量为400毫升,大型超市卖价一瓶售价不足15元。一些品牌继续向下移动产品价格。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5年洗发水和浴液抽查结果,抽查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省市的35家企业,53种产品,49个合格,合格率为92.5%。其中洗发水抽查35个品种,抽样合格率100%;浴液抽查1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8%。2004年对润肤乳液和洗面奶产品进行抽查,共抽查江苏、上海、广东、福建等6个省市23家企业生产的40种产品,合格3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5%。共抽查了21种洗面奶,抽样合格率为90.5%;抽查了19种润肤乳液,全部合格。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4省市美容化妆品市场消费状况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当前美容服务的总体满意率仅为21.3%;对化妆品使用效果满意率仅为19.7%,对美容服务最不满意的方面是“诱购产品”占31%;有24.2%的消费者因为使用美容化妆品导致皮肤受到伤害;对名人广告宣传81%的消费者不信任。美容化妆品亟待改变服务和诚信,亟待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强化对化妆品和美容的管理和法规。

――2005年,在中国化妆品业界,品牌的“贴牌加工”(OEM)在悄然发展,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广东的制造商,为全国三分之一的日化产品品牌 “贴牌加工”,汕头和清远两地分别建立了中国最大规模的现代OEM基地。在上海、浙江、江苏和北京等地有一定的规模,苏州日本科玛公司和北京妆盛公司等发展比较快。OEM在中国有一定的发展趋势,但是真正能形成同国际接轨的OEM还需一定时间。

――越来越多的中国购物者在购买日用品时由以前的传统业态转变为现代的业态,超市和大卖场尤其受消费者欢迎,越来越多的厂商将目光投向了大型超市和大卖场,产品选购时比较集中的品牌为玉兰油、海飞丝、美宝莲、妮维雅、强生、旁氏、舒蕾、美加净、大宝、隆力奇、拉芳、蒂花之秀、郁美净、雅倩等品牌。

――各公司对销售终端和销售员的管理较为重视,它会对企业利益带来确保性、产品回款的及时性和管理的严格性,更重要的是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销售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企业形象会带来直接的影响,因此,各企业在过去的一年中普遍地加强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收到明显的效果。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生产厂商采用多元化的营销策略来应对,中国目前化妆品的营销已走出计划经济的模式,采用灵活多变的手段进行销售,出现百货店销售、专卖店销售、超市(含大卖场)销售、专柜销售、美容店销售、连锁店销售和网络销售等。目前专卖店、连锁点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正在发展中。由于大型百货店中最亮美的地方,均被进口化妆品和国内“三资”企业的品牌占有,国内的企业和品牌是难容其身,因此进大卖场和中小商店在销售上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2005年度,政府出台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和拟将出台的法规之多,是鲜有前例的。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施行。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卫生部对化妆品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作出规定,2005年7月1日施行。

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实行。卫生部《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增加认定《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20项化妆品产品新行业标准,2005年6月1日实施。

卫生部2005年8月24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通知。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草 案)征求修改意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GMP进行调研论证。

卫生部公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召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修订研讨会。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则委员会等部门2005年进口化妆品海关关税率。

――据AC尼尔森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中国零售业现代的业态继续保持强势增长,传统的业态则是整体下滑趋势,化妆品专营店数量猛增到57000家,门店数量比去年增加28%。

亚洲最大的化妆品专卖店集团――莎莎国际已介入中国,2005年在上海开设了三家销售店,今后三年内还准备在北京、广州、成都等地开设12家销售店。

全球奢侈品零售巨头法国LVMH(路易威登)集团在上海开店。

丝芙兰2005年在上海开设三家店。

欧洲三大折扣连锁集团之一的Foxtown(狐狸城)化妆品折扣店“洁茉莉”在上海,是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化妆品折扣店。

国际尚有许多家化妆品专营店,积极加盟中国化妆品营销行列,于2005年已紧锣密鼓地开场了,成为化妆品的一个新的营销趋势。

――2005年,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大批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已结束,获证企业近3500余家。由于贯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企业各方面的要求比较高,通过换(发)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使一大批企业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员工素质、装备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使化妆品行业普遍上了个新水平,也随之淘汰了一批不具备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使行业得到净化。

――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为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的含金量,近年来许多化妆品公司建立了“研发中心”,如宝洁、资生堂、欧莱雅、大宝、家化、丝宝、郁美净、拉芳、联合利华、名臣等公司,过去是“三资”公司,现在已在民营企业快速建立,这是企业向高度发展的追求和战略。

――2005年,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继续在商洽重组和整合。继欧莱雅公司收购小护士品牌和羽西品牌,飘影集团收购具有142年历史的孔凤春化妆品公司,霞飞被转嫁等之后,索芙特收购金芭蕾化妆品公司,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都没有达到当初的承诺,有的被收购之后就未生产过,有生产的也未达到收购前规模的四分之一。

2005年中,南方国有化妆品大公司和北方一家化妆品大公司等化妆品企业,也在紧锣密鼓地磋商易变其主重新组合,这是适应市场发展形势的需要,是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但必须保证民族品牌不丢,充分体现出其品牌、力量、技术、管理、效益、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集中的优势,是对企业的强化,对化妆品行业的推动。

回顾2005年中国化妆品工业的生产是快速增长的,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竞争是激烈的。

2006年生产将继续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将是更加激烈。

2005年化妆品行业提前完成国家“十五”经济计划。2006年,是中国五年经济计划的“十一、五”计划的开局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需要,2006年化妆品行业的生产将继续保持快速的增长,化妆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总体将会呈现出生产与市场两旺景象。

――根据化妆品近些年的发展态势分析,2006年全国化妆品仍将以10%的速度增长,预计销售收入将突破1000亿元。

――为适应市场的需求,防晒化妆品、植物提取物添加的化妆品、应用生物工程的化妆品、儿童及老年用和男用化妆品、具有某些功能的化妆品、美容院专用化妆品、科技含量高的化妆品,都将得到大面积发展和提速。高档和中档次化妆品在中国到了发展时期,低档次化妆品的发展,受市场的需求和成本的影响,到了需要开始升级换代时期。

――当前中国的化妆品市场上,高价位产品区域空间小,甚至某些产品趋于饱和,对中低价位的市场区域占有量很少,甚至是空白。在前两年试探推出低价位产品尚有一定的市场,因此,2006年还将会继续试探推出低价位产品,从发展战略上取得市场份额,也是为长久发展战略上的需要。

――按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国家对进口化妆品海关关税率已做了多次大幅的下调,2006年对某些进口化妆品品种还有下调的可能,但是由于前年已做了大幅的下调,不会有更大的降幅,有的产品的关税率已接近和达到当初的承诺。

――进口化妆品通过几年的关税下调,进口产品利好。同时,国家出台了对普通化妆品进口不进行功能性的评价,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备案制,这也将方便进口,进口速度将会增长较快。

2006年进口额仍然会保持快速上升,进口额约为3.5亿美元,同比2005年约增长21%。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价格有下降的可能。进口化妆品虽然增长较快,由于消费群体的消费层次相关联,不会影响国内化妆品市场和生产的空间。

――出口化妆品仍将保持较平稳的速度增长,出口额约在10亿美元左右,同比2005年增长速度约在14%左右。由于中国生产的化妆品档次和品牌的知名度有限,目前出口量相对全国的生产量还是比较对称的,因此出口数额的增长速度不会有更大的突破。

――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美容院的不断的扩大和发展,为美容院配套的产品,特别是功能性的化妆品,更适应“一对一”的服务,发挥其功能更有效。因此美容专业线的生产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已成为化妆品生产的一支生力军。

――SPA作为美容的一种形式,现已风靡全球,主要表现在集美容、强体和保健于一体的新功效,在中国刚刚起步,已引得人们的青睐,在2006年仍将有一定的发展,在中国有发展空间。

――近年来在国内香薰精油美容已是时尚,具规模的美容院在其美容产品柜里,摆满各式各样的具有香气的精油产品,具有美容按摩、水中洗泡、净化空气、提神静气等功效。采用香薰精油美容来势甚猛,方兴未艾。但必须要考虑精油的安全性问题,有量和度的问题,也不是所有的精油对人都是安全的,也不是对所有的人群都适应,要加强安全评价和管理。

――2006年洗发水、护肤霜、浴液等产品仍将是价格下滑的一年。从目前市场走势看,几家大品牌洗发水已经在向下移动,洗发水打价格战是化妆品品种中在前几年里最为突出的,护肤类、洁面乳和沐浴等产品价格也在下调,消费者将得到实惠,企业效益如何有待研究,化妆品市场的价格战,实际是刚开始。

――中国化妆品从1994年缴纳17%的消费税,至2001年减为8%。对化妆品的消费税的问题,历经十余年的反复探讨,“化妆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的已经定论,取得国人的共识。近几年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反反复复地进行调查论证,2006年从目前的8%消费税率,有望取消消费税或采取对那些高档次的化妆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档次的化妆品将采取免缴消费税等方案出台。由于政府非常重视,相信解决问题的时间不会久长。

第11篇

一、认清化妆品监管新形势

今年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完成机构改革、化妆品职能整合后的第一年,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责任发生重大改变,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化妆品监管负总责的责任,省、市、县三级监管层级关系进一步明确,要准确把握监管安全形势,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强化化妆品日常监管

1、严格美白化妆品监管。针对美白产品风险与市场监管现状。按照国家总局部署要求,对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对清洁、去角质作用的化妆品宣称美白功能开展检查,防止编造概念误导消费。

2、强化日常监管。要强化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化妆品企业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对重点品种、区域、环节加强监管,实现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痕迹化。

3、推进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配合省局“智能监管”项目建设,完善化妆品基础数据信息库、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数据库,努力提升化妆品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1、积极推动企业诚信自律。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机制。

2、开展专项检查。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索票、标签标识说明书督查,开展染发育发、祛痘祛斑、美白粉刺类等特殊类和婴幼童类高风险化妆品监督检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化妆品“清网”行动。配合省局对网站销售美白、祛痘和抗皱类品种开展监测,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美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613-01

2011年2月18日,江阴市卫生局接到顾客项某投诉“本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2010年12月28日在该单位点斑后脸部出现异常反应”。接投诉后,卫生监督部门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如下:

1 案情介绍

顾客项某于2010年12月28日到本市某美容院进行生活美容时发现脸部有少量黄褐斑,该店负责人向他推荐了“黑点黑斑净(院装)”的化妆品,在征得项某同意后,用棉签蘸取了少许黑点黑斑净,涂点在其脸部的黄褐斑上。点后顾客反映有局部少许刺痛及灼热感。约一周后,点斑处皮肤变痒,黄褐斑结加脱落,该处皮肤变成粉红色,美容院表示是正常反应。但在一月后,原黄褐斑处发现黑素沉着,顾客即向本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答复此事属医疗美容,顾客转而向卫生部门举报。

我局立案后查明以下事实:1、投诉人项某反映的某美容院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美容店);2、该美容院使用化妆品“黑点黑斑净(院装)”为项仕菊祛斑的过程属生活美容,而不属于医疗美容;3、该美容院通过网上商店购入黑点黑斑净(院装),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卫生许可证:GD.FDA(1993)卫妆准字29-XK-0844号” ,经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此卫生许可证号。

我局当时尚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化妆品监管职能,遂以该美容院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美容院停止经营“黑点黑斑净(院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行政复议和无诉讼,自觉予以履行。对投诉人项某使用化妆品后出现的色素沉着修复一事,当地消费者协会予以沟通解决。

2 讨论分析

2.1本案中“黑点黑斑净(院装)”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药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界定是:“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现代意义上的化妆品(尤其是修复类护肤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皮肤进行各单位的修饰美化,它们甚至可以穿越角质层进入皮肤,从而改变皮肤的结构和功能。例如现在发现即使最简单温和的水,都会对皮肤产生明显影响,导致角质层肿胀,释放前炎性细胞因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化妆品和药品的范围已经出现了重叠。

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卫生许可证:GD.FDA(1993)卫妆准字29-XK-0844号,生产厂家:某某日用化工厂”等字样。虽经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此卫生许可证号。但从产品说明及用途仍判定该产品为化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上述产品应该为伪劣的化妆品。

2.2本案中美容过程属于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

根据卫生部和内贸部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医疗美容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的要求。就本案而言,美容从业人员在生活美容场所,使用伪劣化妆品为顾客进行祛斑的经营活动,应认定为生活美容。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发生皮肤色素沉着和色素减退,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发生上述病变。根据此原则判断,项某使用伪劣化妆品后在皮肤上出现的病变应属于色素异常。

3 思考与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标准体系,促进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规范美容行业的索证管理,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中经常使用到美白、祛斑、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大都在采购时疏于向供货单位索取产品的批准证书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导致美容市场上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加强对美容行业内所使用化妆品特别是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索证管理,强化经营单位索证手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述“黑点黑斑净(院装)”使用了假冒的批准文号,在对商场、化妆品店监督管理时均未发现该产品,但在网络等虚拟市场销售则是风生水起,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网络销售等新兴销售渠道的监管,对平台运行商进行登记备案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运行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3.2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颁布已有20多年,至今尚未修订,技术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化妆品生产和监管现状,作为我国化妆品监管主要依据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于1999年,期间仅修订2次,最新的2007年版,距今也有5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颁布,距今也有20多年。这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化妆品使用需求和健康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我国化妆品监管应向化妆品管理先进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等学习,如欧盟《化妆品规程》根据科学评价的最新进展以补充指令的形式及时修订,美国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按OTC非处方药进行监管。我国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在充分总结二十年来的实施效果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今化妆品生产、消费特点和监管理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应包括涉及化妆品监管等更为广泛的内容,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3理清监督条线,规范生活美容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