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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时间:2023-06-01 0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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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第1篇

【摘要】本文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现状,分析违约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教育、监督三方面,提出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率的对策,希望能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向更良性的轨道运行。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诚信违约偿还率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10年来,已成为中国高校学生资助中覆盖面最广、资助力度最强、最有利于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一项政策方案。然而,随着还款期的到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开始显现出来,部分毕业生存在还贷违约问题,有些高校的违约率甚至超过了20%,严重影响到助学贷款的顺利运行。因此,加强贷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降低风险,提高助学贷款偿还率,已成为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助学贷款现状

按照教育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大约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0%左右,特困生在5%左右。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金额,是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计算配置的。但据一些学校反映,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人数,实际要低于20%这个比例。即便这样,在现有的提出申请助学贷款的人中,还是申请的人多,能够获得贷款的人却有限。江南大学外语学院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2007~2008学年,该院贫困生人数有180多人,其中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68人,而实际获得贷款的只有90名,占贫困生的50%。银行对有贷款愿望的贫困大学生还不能应贷尽贷的最重要原因即为贷款偿还率太低,逾期违约率超警戒线。

二、违约原因分析

学生不还贷款,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客观还贷能力。笔者通过统计07、08年各月江南大学与还贷逾期毕业生联系的反馈情况,分析了偿还贷款违约产生的原因。违约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现在的就业难问题,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不能顺利找到工作,收入较低,连维持自己的生活都有问题;另外一个是天灾人祸,大学生个人或者家庭出现了重大变故。大学生故意不还款的恶性事件还是少数,大多数贷款学生是讲诚信的,是可以信赖的。贷款学生不诚信的原因来自多方面:有家庭影响,有社会影响,有朋友的影响,还有自身的原因。对在校贷款学生诚信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2.7%的学生认为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是社会大环境中不诚信的影响,有10.4%的学生认为是家长、老师、朋友的影响,有10%的学生认为是高校考试、教育体制不合理造成的;有73%的学生认为在对自己诚信的教育和影响上很大程度来自于长辈,只有1.8%的学生认为长辈的教育和影响基本没有。

三、现阶段主要问

工作体系不稳定,动力不强。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大部分是由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来具体负责的,平时工作繁忙,对催收还贷工作的指导和投入易不足。贷款工作特点是繁琐、周期性长、系统性强,这需要一支比较稳定的队伍来管理。而高校辅导员的流动性相对比较大,待遇不高,工作积极性不强,加之毕业生流动性大,联系比较困难,使得催收工作难以收到实效。入口不严,没有统一标准。贫困生评定工作是公平、公正地实施贷款等资助的必要前提。目前,多数学校评定贫困生的操作方法都过于简单,学生在求助、贷款和勤工助学时,往往只凭一纸申报或证明而定,从而导致贷款等资助工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能起到警示和监督作用。学生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主动还贷意识不强。还款方式单一,灵活选择性不够。四、提高偿还率的对策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持续发展,经办银行与高校应加强贷后管理,相互沟通毕业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从长远看,应从制度、教育、监督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防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一)抓住重点,完善贷款工作机制

学校内部必须建立“四级工作体系”,即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组、助学贷款学生服务小组。学校应认真抓好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和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与就业单位的联系、与学生组织和社团的联系,敦促进入还款期的学生按时还款。明确标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贫困生评定工作。各高校可以建立“量化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贫困生评价办法。首先对“经济困难”做一个切合实际的定性描述。

第一,建立“两个管理平台”。即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贷款的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催收、贷款信息管理及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具体事宜。

第二,做好大学生状况的调查摸底,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机制。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保障体系的欠缺,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身份证”。大学生应从入学开始就建立起“个人诚信档案”,由辅导员和相关部门评出学生诚信等级,委托市场评估机构来制作大学生信用档案数据库,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向社会公开。如果用人单位想查找毕业生的有关信用记录,可以通过评估机构查询。运用信用信息机制使助学贷款的诚信既有自律又有他律。

第三,借鉴国际模式,降低还款负担,提供各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助学贷款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尤其在发达国家其做法已经成熟和规范。灵活便捷的还款办法可以降低学生还款负担,显著提高偿还率。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可以把目前的按月、季还款改为按年还款,或者,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按其就业状况的好坏,可再选择一次还款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收入的增减采取浮动还款方式。银行和个人之间应有畅通的反馈、沟通渠道,实现异地还贷等,使还贷机制更可行、更宽容、更人性化。

(二)突出关键,做好诚信教育工作

第一,营造氛围,加强信用教育,培养学生主动还贷意识,引导学生树立自强,守信、责任观念,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增加金融和法律知识教育。银行应与学校合作,经常宣传跟贷款资助相关的事例、信息,如学校资助体系、相关代偿制度、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以及如何使用信用卡等相关金融知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金融和法律意识,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真正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人才必须走向市场才能体现出价值,才可能具备银行所认同的还贷能力。高校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培养出人才,在银行方看来,“人才”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有偿还能力的学生。

总之,为保障大学生诚信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在固守传统道德层面教育、实践层面教育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监督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贷前和贷后的管理,有效防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相信国家助学贷款在不断提高诚信素质的基础上,一定会越走路越宽。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摘要】: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2.助学贷款体系的多元化

以广东省2007年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为例:2007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该政策的设计思想是:

(1)还款政策的具体化。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贷款学生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以此类推;(2)助学贷款审批权的转移。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权由经办银行转到各高等学校,各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汇总后经上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核转交经办银行;(3)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目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省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进入还本期后,高校贷款如违约率低于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则由高校、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分别按50%、40%、10%的比例进行分担;(4)加大对违约处理力度。除通过电视媒体、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中心等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外,利用近年来银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统,将违约学生的情况输入系统,更有效的控制违约率。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经营的矛盾难以解决

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具有保证教育平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但国家助学贷款又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由银行负责向贫困生发放贷款,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给商业银行承担。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例如财政贴息;对助学贷款产生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等,但在实际作用不明显。国家助学贷款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得益的,但对于商业银行本身是负效益的。商业银行经营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决定了助学贷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的基本规律,然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笔数多、金额小、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导致成本比一般企业贷款大得多,而现行的政策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弥补,因此产生了国家助学贷款中商业性银行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

(二)贷款的还款期限较短,还款方式缺乏弹性

按照现行政策,一个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年贷款6000元,四年共借24000元,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全部款项。一般来说,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多是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家庭的大学生,他们在毕业后,既要负担起在经济上赡养父母责任,又要考虑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结婚成家生儿育女的问题,他们所面临的家庭经济负担会异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业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断走低的就业环境下,对于平均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毕业学而言,显得十分紧迫。其次,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单一,主要采取简单的分期偿还方式,由于还款方式缺乏弹性,没有考虑考生的实际偿还能力的差异,缺乏更多可供学生灵活选择的还款方式,这样一来,势必客观上增加学生还款的难度并且无助于提高他们的还款积极性。

(三)申请贷款的程序过于繁杂

现有助学贷款制度规定银行、高校都必须承担助学贷款的风险,因此,从银行到高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务必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学生要申请一笔贷款,往往要经过提出申请、提供生源地贫困证明、成绩单、签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续,学生在学校、家庭、银行间来回奔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另一方面,现行政策规定"经办银行由招标产生", 而一般合作协议大都局限于1~2年,同时各银行间又存在政策、系统等方面的差异,这必然造成学生必须每年都重复进行申请、开证明、签合同等,而且面对的借贷银行可能出现2家以上。

参考文献

[1] 徐东华.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研究.教育与经济,2000,(2):38

[2] 蒋华薇.助学贷款门槛再降,今后将以无担保为住.中国青年报,2000(8):6

第3篇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问题

1、政策性贷款本质上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之间存在矛盾。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这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合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因素的混合体,更讲求社会效益性。因此,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政策性金融业务,那么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的模式来承办国家助学贷款而产生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企业,它讲究的是财务效益性;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要对其业务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加以权衡比较;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收益小,因而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原则。国家助学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是较高的,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对操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2、现行的贴息政策与助学贷款需求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责。这种情况下,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压力不大,而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很难把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而正是这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反而更加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补贴。这就存在着矛盾: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好,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小,而地方财政实力较强,财政贴息压力较小;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差,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大,然而地方财政实力却较弱,财政贴息压力反而较大,从而形成了助学贷款中的“马太效应”,这种矛盾现象必然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3、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一定问题。2004年6月出台的《若干意见》中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学生毕业后,高校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却要为他们拖欠还款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高校本身经费就十分紧张,学校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地少争取助学贷款,或者贷款倾向于未来回报率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

4、助学贷款仍然存在还款期限短、还款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且利率只有一种,不能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例如,有的专业毕业后工作较为稳定,容易找工作,而有的专业其性质决定他们必须到处流动,找工作比较难;有的专业较好,毕业后能找到薪水较高的工作,有的专业较差,毕业后找不到薪水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业。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同学生在还款能力上存在着差别,也使得贷款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按照一般的贷款定价原则,风险大的贷款应设定较高的价格,也就是较高的利率,风险低的贷款应设定较低的利率,但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只有一种,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国家助学贷款只规定要发放给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好掌握。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域性差异,在东部发达地区属经济困难,到了西部不发达地区可能就不属于经济困难,对这种东西部差异的科学换算缺乏进一步的细化,也造成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的混乱。

6、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贷款违约率高。国家助学贷款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只能以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做保证。由于当今社会失信现象极为严重,诚信问题相当严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也亟待加强。一部分学生在获取助学贷款后,毕业时“人去楼空、杳无音信”,这样就给承担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造成呆账、死账,以至许多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助学贷款的信贷业务,因此也严重地影响到助学贷款的继续推广,使许多高校的贫困学生不申请不到助学贷款。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改革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长效机制。

1、商业银行方面可采取的措施。一是细化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标准,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减少贷款回收时的风险。二是银行方面应该增加助学贷款的利率层次。不同学生的情况不同,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可以考虑采取不同的利率水平。三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还款期限,减轻学生的还款压力。四是银行可以在助学贷款归还时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果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或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将给予贷款人减免贷款、延期偿还贷款等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一部分学生的还款压力,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满足某些行业人才需求的不足。

2、高校受贷学生方面应采取的措施。高等学校应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学生毕业后的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银行,并应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其纳入学校的思想教育内容当中,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遵纪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健全人格。受贷学生应珍惜和重视个人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毕业后自觉履行还贷义务,成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公民。

3、政府机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政府应尽快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和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助学贷款的原则、主体、资金来源、偿还方式和期限、操作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信用信息涵盖的内容项目与日常管理使用信息提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失信行为的制裁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和惩治失信行为。

4、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一是由贫困学生的父母、亲属或当地政府做担保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贫困学生的父母、亲属担保可以用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质押、保证等,这样既符合进行金融信贷担保的规定,又可以申请较长期限的助学贷款,直到贫困学生学业有成,有能力还清助学贷款为止。这样,就可以将学生助学贷款的担保压力进行分解,缓解了由学校集中申请助学贷款的担保压力,同时学校也能够按时收到学生学费,使高校在资金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良好发展,达到贫困学生及家庭、商业金融机构、学校“三赢”的局面。二是我国应该建立学生信誉等级机制。建立个人信誉等级资料库,督促人们讲求诚信、遵守信用。从某种角度而言,“诚信”、“信誉”就如同商誉,是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果建立了完善的信誉等级机制,学生以“信誉”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助学贷款的担保抵押,也是一种约束机制,特别是对于违约学生,通过新闻渠道和网络信息公布其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的违约行为等信息,使社会公众共同监督,这也是一种社会担保。三是建立意向性的用人单位担保机制。现在的高校学生就业是在学生毕业前夕的人才招聘双选会签订协议,国家还可以采取一些前瞻性的措施,如高校贫困生刚进学校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志愿签订意向性的用人协议,并对签订了意向性用人协议的企业予以税收政策的优惠,将这些用人企业作为学生助学贷款担保的主体,这样既能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又能保证助学贷款到位。这样就可以充分解决贫困学生的难题,也能增加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为维护学校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助学贷款;违约;诚信

国家助学贷款自2004年6月国家制定新的政策实施以来,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探索和不断完善已成为解决当前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主要渠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仅以河南省为例:2005年到2010年间,全省按新的贷款模式累计发放贷款327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近70万人次。[1]河南省凡经学校审核批准的经济困难学生全部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极大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发挥了国家助学贷款在保证学生学习和健康成长方面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最有效方式,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各项资助工作得到广大学生肯定。但值得忧虑的是,早期的贷款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款期。由于部分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已经出现有的学生拖欠还款的现象。据有关方面调查,有近20%的贷款毕业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款违约情况,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开始显现出来。[2]因此,加强贷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降低风险,已成为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高校助学贷款毕业生存在的主要违约现象分析

1.毕业生就业压力大,还贷期限过短,利息高,被动违约严重。

在全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仍然突出,贫困学生无论在经济、学业等都相对处于劣势,就业上就显得非常困难。一些学生毕业多年还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连自己的生计都是问题。另一些学生即使找到了工作,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而言,每月除了支付必要的生活开支外,短期内很难有结余,每年数千元的还贷压力或许就成为他们难以承受之重。目前我国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规定最长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对于依靠自身能力偿还贷款的毕业生而言仍然存在巨大压力。有多笔贷款的学生往往在毕业后两三年内就要开始偿还第一笔贷款本息,六年之期只是偿还全部贷款的最后期限。对于这些刚刚开始自力更生的毕业生而言,就是想还,有时也无能为力。

2. 防范拖欠贷款的措施单一,制约和处罚力度薄弱。

国家助学贷款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 不需要任何资产形式的担保和抵押, 仅以贷款学生的信用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这样,防范拖欠贷款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我们对学生贷款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就是在媒体上公布恶意拖欠者的“黑名单”,但仅靠这种措施显然较为单一。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毕竟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加之银行系统的诚信记录不能被其他单位和机构所查询,即使有违约者的不良记录,也难以对其构成有效的影响。

3.还款方式复杂、单一,影响学生还款积极性,银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国开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代办。商业银行通常制定高校附近的营业网点承办助学贷款业务,而网点的助学贷款业务仅由一至两人兼管,这样的网点分布和人员配置,通常连日常的工作都需要高校大力配合才能完成,根本没有力量去进行贷款的催缴工作。而按助学贷款合同规定的还贷计划,学生必须在每年固定的日期前将款项存入贷款专用的银行卡中,银行在固定日期进行统一划扣。如果还贷学生逾期才存入款项,则不会被划扣,从而进入违约名单。如果学生想提前还款,往往不得不在繁忙的工作中请假返回学校办理还贷手续,只有拿到学校出具还款审批表,银行才会受理还贷申请,如遇到证件不齐、学校负责老师有事不在、没能赶上银行上班时间等问题,毕业生将不得不再次往返于单位、高校和银行之间,给在异地工作的学生提前还贷带来不便。[3]

4.部分大学生诚信意识不强,还贷意识缺失,恶意拖欠贷款。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期,金钱至上和功利主义价值观正在严重腐蚀传统的道德和价值。现在的大学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社会上的不良因素深刻地影响着当代大学生,并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得到体现。当前,我国大学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拖欠贷款等不诚信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这正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缺乏诚信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恶果。在这个不怎么诚信的大环境下,贷款学生很容易滋生相互比较,结合共同的心理联盟,诚信意识衰退,个人信用观念淡薄,更有少数学生错误地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资助的钱”,甚至有人持有“能拖就拖,能不还就不还”的想法,本可以轻松还贷但却恶意欠贷,很人想诚信还贷但却以种种客观理由一拖再拖。

二、解决助学贷款违约问题的有效措施

1.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树立诚信还贷意识。

大学生诚信教育是目前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诚信教育要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要采取有效形式不断强化对大学生的信用观念和金融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其认识到诚信对个人生活产生的重要影响,使他们牢固树立自觉履行还贷责任的观念;要关心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选择,帮助他们克服来自生活上和心理上的困难,为其参与公益活动和集体生活创造条件。

2.建立国家个人信用系统,共享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由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每个人的信用行为无从考证。可行的办法是由教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全国所有高校建立统一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库,由发放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供大学生贷款和还款的信息,联合高校提供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录入伴随学生一生的个人信用系统,成为其日后升学、就业、调换工作、申请各种贷款和信用卡等重要参考资料,充分发挥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作用。

3.拓宽还款途径,使学生学生还贷方便快捷。

在现有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渠道,简化手续,通过科学的信用贷款制度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还贷效率。一是改革僵硬的还贷规定,在还贷时间上可以考虑将“一年一扣”的做法,改为“每月一扣”或者“一季一扣。二是废除每年11月、12月不能还款的规定,众所周知国人习惯在每年的年底进行盘点,合计一年来得收支,此时杜绝还款,错失了学生还款的良机。三是改革还贷方式,保留现行的还贷方式,增加银行卡转账、网上支付、电汇等还款等业务,方便异地学生办理。

4.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把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到实处。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明确规定“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以进行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而据笔者了解由于牵涉部门多,不好操作等原因,截止到目前仅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可进行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试点实施以来,经过了曲折反复的过程,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体还处于探索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贷款本息回收对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降低违约率,我国的助学贷款工作一定会迈入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处;河南;周口;466001)

参考文献:

[1] 河南省学生资助网.理论探索

第5篇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公共产品 信息不对称

自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试行,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不少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这条“绿色通道”顺利地完成了学业。尽管我国助学贷款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银行惜贷、学生拖欠款息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那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的问题症结究竟何在?这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笔者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从而为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政府及相关部门

路径依赖。尽管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在处理和应对许多现实问题时,都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规避风险。若仅是从个体的角度来说,政府官员对市场经济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但由于受整体机制的束缚,这种个体信息在进入到整体层面的决策过程中时,却被无形扭曲了,进而呈现出了整体机制上的信息不充分。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仍然在于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最后会导致政府官员个体选择和整体选择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作为理性人,个体往往服从整体,从而使得真实信息被隐匿,或者变革的趋势减弱。很明显,这是一种典型的路径依赖现象。具体到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官员个体其实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也可能知道解决的途径,但上升到决策层,个体的想法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同,更谈不上被采纳了。

对公共物品的认识错位。公共物品指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利润小但社会效益大的私人不愿意投资的物品。教育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但它显然符合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我国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教育还不会成为富人慈善捐助的对象。但受教育产业化的影响,不少人却将希望寄托在了尚未成熟的各类市场主体身上,这实际上忽视了教育规律,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遵循这种思路,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在现实中就表现为政府主体的缺位。

对信用的认识错位。目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贷款学生的信用缺失问题。公众都在呼吁大学、银行和贷款学生未来的就业单位以及当地政府联手建立相关的信用档案。但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负责不同阶段信用档案的衔接工作呢?从而使得各方能够及时、清晰的了解到贷款学生的信息。实际上,信用在整体的意义上也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其提供者只能是政府,目前贷款学生不讲信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主体的再次缺位有关。

银 行

银行有意识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尽管金融改革已经将银行推向了市场,但银行正如天上翱翔的“风筝”,仍有一根线在牢牢地牵制着它,而牵线的人就是政府。显然,银行一方面要服从政府的命令和指导,一方面却又不得不遵守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对银行来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利润是非常微薄的,如果按照市场原则,银行就应该放弃投资。但是,特殊的管理体制使得银行不得不背离市场原则。但是,银行也可以采取一种相对理性的对策,那就是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冷处理”。也就是说,银行在表面上表现的“非常慷慨”,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比方说,银行提供给政府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作为个体的政府官员也知道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银行和政府在整体的层面上都陷入了一个制度“怪圈”。

银行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中,银行实际上无法真正掌握贷款学生的家庭收入状况,只能依赖于生源地政府的开出的收入证明和学生所在学校的二次审查。但实际上,生源地政府开出的证明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也愿意为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便利,这样就有可能将虚假信息传递给了大学和银行,而银行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无能为力的。博弈的结果只能是“惜贷”的出现。另外,银行在收回贷款时仍然将面临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是说,即便银行掌握了贷款学生的去向,如果贷款人仍然还不上贷款或拒绝还款,那么银行又能怎样呢?是将拖欠者告上法庭,还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拖欠者所在的单位?这些办法都曾被使用过,但效果却并不理想。

大 学

认识问题。既然教育是一个准公共产品,那么提供教育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大学就不应该将追求利润作为主要目标,它只能在长期和整体的意义上实现利益诉求。受教育产业化和高校行政管理的影响,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并没有被有效地贯彻到办学中去。大学的管理者们更关心自己任期内的短期目标的实现。与政府官员个体一样,他们更清楚教育和大学的社会公益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却不得不将大学长期的社会公益功能搁置起来。

大学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大学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实现计划意义上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它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寻求资金来源维持高校的正常运转。由于政府仍然是大学投资的主要来源,加上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大学管理层必然希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经费。这就会导致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可能无法真正了解大学的财务运行情况,也无法真正掌握大学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程度。大学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主要缘于二者对国家助学贷款承担风险的不对称。站在高校的立场上,能够帮助学生贷到款当然是最好的,因为这样既可以缓解学生缴纳学费的压力,也可以给政府一个交代。基于此种现状,大学对贷款学生的信息审查就会放松,从而造成银行无法全面、真实地了解贷款学生的信息。

大学与学生、生源地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约束,而对责任心又没有一个定量、考核的标准。大学也不可能派人到生源地进行考察,加之大学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也就没有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机制的扭曲,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变成了大学完成行政任务的一个指标。大学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大学而言,了解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正如前面讨论的,大学并没有动力做这方面的工作。

学 生

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不全面。学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受益者,应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尤其是责任义务有全面的了解。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那么,应该由谁来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呢?从流程上看,生源地政府在最初审查学生信息时就有义务全面地向学生家长和学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的权责条例;大学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承担者,则更应向贷款者说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种事项。按照常理,学生们应该可以清楚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助学贷款涉及的主体太多,因此就出现了“敷衍”的现象。

对公共产品的理解错位。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学生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投资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的钱,因此按时还款的意识不强,“搭便车”心理严重。上升到理论层面,实际上就是对公共产品的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公共产品就可以不付费,但殊不知并非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可以免费享受的。因为公共产品只是私人不愿意投资,由于社会公益原因才由政府提供的。尤其是助学贷款,绝对不是“免费的午餐”。

模仿效应和攀比效应。有些学生之所以借款不还,除了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相互之间的模仿效应。通过攀比和模仿,他们看到了隐瞒真实信息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只要有学生选择了“机会主义”并获得了成功,就可能使其他申请者竞相效仿,从而造成大量的助学贷款都无法按时归还。在大学里,只要有学生通过造假或者“公关”等手段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甚至还会演变为一种常态,误导其他学生做出同样的行为。从结果来看,只要那些不还贷款或拖欠贷款的学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就会继续激励其他人逃避还款责任。而所有这些影响叠加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普遍的“潮流”,而信息不对称便是促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

第6篇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causes of student loan defaults,this paper try to find ways to reduce loans to graduates of non-compliance to make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 work to be developed in healthy,orderly and sustainable direction.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毕业生;违约;原因;对策

Key words: national student loans;loans graduates;default;cause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237-02

1国家助学贷款的概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动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在全国推行,如今已近10年。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是国家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从近几年划扣贷款毕业生自付息看,情况不容乐观,其中违约率高于10.9%的高校接近一半,一些高校的违约比例超过了50%,贷款毕业生违约虽然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原因:如对银行贷款还款方式不熟悉,到期未按时将利息存入卡中;忘记或错过扣息时间;未考虑银行卡缴扣年费问题,预存金额不足支付贷款利息等等。虽然贷款毕业生中真正恶意拖欠的极少,但是也暴露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因此,贷款毕业生违约率较高的形势是严峻的,这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2违约原因分析

2.1 个人维度从个人的维度看,违约的主要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有些贷款毕业生毕业后经济的确困难,暂时还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他们属于心有诚信而力不足的违约者,如家庭经济困难、暂缓就业及继续深造未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毕业生。其次,对还款规定不了解,或出现突发事件而未能及时与学校沟通,造成暂时性违约,属于有诚信且愿意偿还贷款的违约者,如还款银行卡丢失未及时补办或更改还款帐号未能在银行指定的还款日前在帐户存人足额的款项等等。再次,对还贷不重视和恶意欠款,属诚信缺失的违约者。他们当中不乏工作单位稳定,收人可观者。如有的贷款毕业生在毕业之后, 有了钱却不将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放在首位;有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差,不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还有的贷款毕业生丢失合同和贷款银行卡,本人不知何时该还本付息,又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有些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不少学生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这是国家对他们的福利,是免费的午餐,因而缺乏应有的还款意愿,在毕业后不能主动向银行更新自己的信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地点遍布全国,有的甚至在国外,有的经常“跳槽”,银行很难了解每一个贷款者的去向,因此学生和银行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也为那些缺乏诚信的学生创造了违约的条件。

2.2 社会维度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对个人的诚信缺失缺乏有力的全面的约束机制。目前,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在试运行,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还有待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还不方便银行对客户信用的全面调查,在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还有待健康发展,因此,对违约毕业生的约束还不够全面,即使他们出现了违约现象,也不会影响他们得工作,生活等社会活动,这也是社会角度导致贷款毕业出现违约的重要因素。

2.3 管理维度首先,从银行的角度出发,纯粹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和防范手段来规避风险,管理成本较高,贷款风险较大,成为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项目,银行缺乏足够的信心开展和扩大业务。其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中催还贷款能力有限,机制欠缺,分散流动的借款人使贷后管理工作繁琐而复杂,约束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银行还款渠道不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再次,从高校层面看,存在“三不到位”情况。一是认识还不够。二是宣传不到位。三是工作不到位。一些高校在贷款毕业生毕业时的还款确认、毕业后的还息跟踪等工作方面做得不够细致、不扎实,没有做到及时跟踪,及时处理,导致贷款毕业生违约情况突出。

3降低违约率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简单来说,个人征信就是专业化的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将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采集记录在内,并依法对外提供,将其应用于个人信贷、求职等领域。建立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一个作用就是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让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影响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同时也为人们提供权威的信用证明,让银行、用人单位等更好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在申请贷款、求职等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方便。专业征信机构站在独立第三方的位置去客观地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用等信息,这样保证了征信的权威性,使征信广泛应用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密切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国家建立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贷款毕业生的方方面面的活动就会有很好的、良性约束,并形成很好的和谐社会机制。

3.1.1 建立诚信档案建立个人“信用身份证”,建立个人电子信用档案。从入学开始学校就开展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承诺书、《诚信文明公约》、个人资料、家庭背景、诚信鉴定、学习情况、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学校意见等。“信用记录”是大学生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主要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缴纳学杂费、遵守校规校纪、勤工助学、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和承诺等情况。由所在学校评出学生诚信等级,如实向用人单位、银行、社会提供学生的诚信情况,并将其存入学生档案,运用信用信息机制使国家助学贷款的诚信既有自律又有他律。

3.1.2 建立健全贷前信用评估长效机制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上,引进经济领域的信用评估体系,构建贷款学生的诚信评估长效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和政府共同承担了学生违约的风险补偿金,为了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贷款前增加贷款学生的信用评估。首先,建立测评标准:一看档案。看历史上有无不诚信的纪录。二是核对家庭住址,通讯地址,经济状况,联系电话是否属实。三是听取群众对贷款学生的诚信评价。看入校以来,有无诚信缺失现象。四是对还款能力的预测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早地做好预防。其次,根据上述条件,划分出优、良、一般、差四个诚信等级,再由资助管理小组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评出信用等级。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信用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是否为其贷款。

3.2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长效机制

3.2.1 无缝衔接国家助学贷款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学校做到贷款毕业生离校时的贷款衔接工作,用人单位和银行也要共同做好还贷工作。①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办理还款承诺书时,打电话核实每位学生留下的每一个联系方式。②在学生的报到证上可以注明该生为贷款学生,并在学生档案中放入该生的贷款情况表,以便单位协助督促学生还款。③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名单,学校可组织社会公益服务队成立催款小组,发给电话卡,按提供的电话催款。④用人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监督学生的还款,这也是对新招大学生诚信素质最实际的考察。

3.2.2 离校疏理贷款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清晰本人在离校后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做到三点:①为学校及时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与学校时刻保持联系,保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在手机、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告知所在学校;②与学校签订还款承诺书,了解所贷款项目的还本息时间与额度,以便提前做好还款规划;③在银行扣本息时间前一个月,与学校保持信息报告制度。

3.2.3 提升信息共享互动平台贷款毕业生还贷的结果主要从银行返回的扣款清单里面体现,扣款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余额不足;二是银行卡账号冻结;三是卡已挂失。为了减少贷款毕业生的违约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直接面对贷款学生的管理者,希望能在贷款信息平台里知道学生帐户运行情况,银行可以对贷款毕业生的帐户实施必要的跟踪监控,对上述三种情况定时提供提醒服务,并将此功能与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平网,让学校贷款经办人员随时清楚贷款毕业生的帐户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用必要的跟踪措施,保证贷款毕业生及时偿还贷款。

3.3 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

3.3.1 加强诚信教育,提升诚信素质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质,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并取得成功。在校期间,学校层面来讲,必须加强诚信教育,提高诚信素质。首先,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并领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同时引导学生通过体验、思考、自警、自励、自省等方式进行自我教育,将诚信规范上升为做人的内在要求,成为自己行为的内在追求。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班会、团日活动,在学习和讨论中明辨是非,造就诚信。

3.3.2 打造“诚信品牌”、增强感恩意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任。学校多引导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何回报社会。

在国家助学贷款受益学生中开展打造“诚信品牌”,“回报社会爱心”为目的的主题教育活动。做到“四个为”。一为社会做贡献。二为奉献学知识,不怕苦累,把党、国家、社会和的关怀化作学习动力,创造优异的学习成绩。三为克服暂时困难,勤工助学,自强自力。四为树立诚信品牌形象,自觉兑现还款承诺,按时还贷,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3.3.3 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育人功能诚信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没有诚信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是讲诚信的人才。往往成功人士、校友的几句话就可以震撼学生的心灵,我们可以把他们请到校园,让他们谈一下诚信在他们事业成功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以及在市场经济中不讲诚信者吃亏的道理,从而激励贷款学生树立诚信观念。

总之,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在固守传统道德层面教育、实践层面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呼吁社会大环境的诚信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贷前和贷后的完善管理,相信国家助学贷款在不断提高诚信素质的基础上,路一定会越走越宽。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

[2]李佩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率教育的探索[J].广东白云学院学报,2007,(12)第14卷第2期.

[3]张凯,和东红.新时期国家助学贷款良性运行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9,(11)(上旬刊)总第592期.

第7篇

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

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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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 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第8篇

摘 要 本着不让任何一位大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的目的,我国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国有商业银

>> 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口岸发展现状及思路 网络媒介的发展现状 群众体育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 盟市新闻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现状分析 能源现状分析及需求预测 (53所) 对书刊印刷企业发展现状的思考 电力工业现状及对策研究 融资担保机构现状与对策研究 学前教育师资现状调查 幼儿教师配备现状及问题 环境保护工作现状与对策 节能减排的现状及对策 排污权交易现状 高校体育俱乐部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 条码技术的应用现状分析及建议性推广方案 边远牧区师范教育现状分析及问题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 2006-09-15.

[2] 宋岳琪,徐柯庆.国家助学贷款回收难及其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6(9).

[3] 徐初娜.透过助学贷款看大学生诚信问题[J].科技资讯,2006(1).

[4] 刘文娟,田雪平.国家助学贷款困境与对策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5] 张文凌,等.首例助学贷款险赔付银保合作能化解助学贷款困境?[N].中国青年报,2007-08-22.

[6] 百度百科[DB/OL]. .

[8] Establishment of an Inquiry System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on Students Who Have Borrowed National Student Loan[DB/OL]. http://.cn/about_en/05.shtml.

第9篇

1、向就读学校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领取就读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3、填写申请书,并且把申情书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起提交给就读学校。

4、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5、审查通过将资料递交给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银行与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7、经办银行放款,申请办理完成。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关键词:助学贷款;偿还;违约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现状分析

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人数突破100万人,金额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11.6%和32%,创历史新高。1截止至2009年,全国高校贷款学生达451.8万人,贷款金额424.1亿元2。而部分贷款违约率却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按照规定,当违约率超过20%,银行有权终止贷款。

助学贷款无担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最大顾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风险性主要在于:一是毕业生就业率低,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还贷必将会受到影响;二是毕业生流动性大,增加了还贷难度;三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房贷风险增加。

多年以来,各地媒体不断有报道反映大学生失信违约行为。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的顾忌,学生毕业后就存在一走了之的侥幸心理,银行即使想追究其违约责任,很可能传票都不知道往哪里发。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联络方式变更频繁,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对此也束手无策。恶意欠贷如果不解决,则会形成恶性循环。

二、拖欠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体系不完善是由工业型社会向知识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世界上,贷款拖欠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一般是地域小,人口少,公民有较强纳税和还贷意识,有发达的银行系统,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相应的追缴措施或方法。

在日本, 20年助学贷款的拖欠率由46.7%降至2.3%。究其原因在于日本加强了追缴的力度,“学生逾越偿还期限不自动来偿还者,首先由育英会寄发通知催促偿还,若仍不主动偿还则由育英会派员前往收缴倘若再不偿还,则诉诸法律。由日本简易裁判所判决并执行之。”3同时,为了鼓励尽早还款,日本育英会规定,若在偿还期限内提前4年还清贷款,则退还所贷总额的10%作为奖励。

(二)缺少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一个社会稳定和文化沉淀的重要媒介。助学贷款作为无担保的政府贴息贷款,又缺少必要的责任连带关系,诚信问题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诚信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和认可,但对于刚步入到大学殿堂后得学生,会受到很多来自社会上一些非主流思想的冲击,这些思想对于学生的价值取向有着重要影响。大学教育是向社会过渡的一个关键时期,知识的存量已经不能简单涵盖人才了,品德已经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助学贷款实施过程缺少有效的机制约束,银行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精力去管理学生贷款资料的可行性,其主要依靠学校提供的学生资料。学校承担着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的保证人、管理人和监督人,而当涉及到还款问题时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又转移到银行和贷款人的工作单位,学校只有辅的责任。这种落差和转变导致了责任归属不明,最终危及的是经济行业和学生个人的利益。助学贷款是无担保贷款,但经济上无担保并不意味着不可以采取人保的方式。与此同时,当国家代为偿还银行利息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考虑到为信用不足的学生贷款提供商业保险。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制度

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问题离不开对制度问题的思考。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行政部门、银行、学校、个人,四方各有责任,责任分工不同,但必须各司其职。传统上,国家助学贷款依赖于学校地银行放款,为督促还款,可更多采取生源地贷款的方式,增加贷款学生家庭的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加强法律保障力度。相关法律有《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笔者认为,法律虽然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一方面能给那些骗贷人以教训,另一方面也能督促震慑那些持观望态度的还款人。

(二)建立信用体系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信用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美国的信用体系很发达,从一个人刚出生就有一个类似信用账号的号码伴随其一生。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实现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相信完善的银行联网体系一定会很快就建立起来。同时与高考一样,可以考虑将助学贷款信用问题加入到诚信档案。另外,第三代身份证如果能够既使用指纹识别,又能够注入诚信档案,相信虽然在短期内的社会阻力较大,但不需要多久社会就会广泛认可或者接受这种本应有的诚信道德。

(三)构建问题处理机制

机制的功能在于弥补制度的不足,从某种程度来说,制度是僵化的,机制则是灵活的。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难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办法,积极适应中国的国情和大学生的阶段性特点。首先,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即使在发达的美国,还款的期限也是10年。目前,大学生就业前景不是十分乐观,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不可以偏概全;其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加大助学金、 各种奖学金的力度和广度,增加教育投入,助学贷款不是解决教育普及化的根本措施,各种经济手段要搭配使用。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可以一方面增加财政补贴的力度,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和鼓励小企业积极吸纳应届生。减、免、补等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可持续发展来自于学生的内在动力,只有调动了其自身的积极性,才能够促使整体经济的活跃和社会的稳定。最后,开展助学贷款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既能够分担银行的风险,也能够促进贷款问题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增加社会责任感。(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2010级研究生;江苏;徐州;221000)

参考文献:

[1] 凌靖波、吴爱邦.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 杨亚伟.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探析[J].科学咨询,2010,(11)。

[3] 耿新、陈莉.信息不对称下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博弈分析[J].财政监督,2010,(6)。

注解

① 中国青年报,2011年07月15日。

第11篇

困境:国家助学贷款遭遇尴尬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政府给予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理说,这是一项银行、学校、学生三方都获益的举措。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学生贷款需求大、期望高,而学校,特别是银行积极性不高,贷款工作推进力度不大的状况。从学生方面看,“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这句国家助学贷款出台时教育部提出的口号圆了不少贫困生的大学梦。而到2003年首批贷款学生进入还贷高峰时,银行的数据显示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近20%。[1]如此高的违约率使经办银行一再地缩减助学贷款业务甚至于停办,无数的贫困学生又重新陷入了上不起大学,完不成学业的困境。面对已有政策执行的不通畅,学生及其家长怨声载道。从银行方面看,商业银行是在国家政策命令下开展助学贷款这项业务的,并非其本身业务系统中力图去挖掘的信贷市场。而且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和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的手段还不完善,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银行承担着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另外,国家助学贷款牵涉人数多,单笔额度小、还贷年限长。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调查、催收等各项手续一道都不能少,银行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比较大。业务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致使银行往往通过苛刻的借款条件,严格的贷款范围和烦琐的手续变相地抵制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学校方面看,学校希望贫困学生都能获得贷款以完成学业。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于2004年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在校生全额免息,还贷期限延至六年,由财政和学校共担风险。这实际上就是学校和财政共同为学生提供担保。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学校并不具有权力来制约他们的违约行为。学校为学生担保,是在以无权力主体为法定的义务对象担保。[2]一旦学生不按期还贷,学校将要以有限的教育资源为违约学生买单,这对于学校和其他学生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学校处于鼓励贫困学生贷款与担心学生违约的矛盾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学生申贷的积极性。

寻因:学生诚信缺失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瓶颈”

学生是否诚信还贷,是否有能力还贷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目前助学贷款工作遭遇的困境已反映出学生逃、废、赖银行的债务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瓶颈”。从表面上看,学生违约率高,还贷还息率低与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收入不稳定有关。但追根究底,主要还是与诚信教育缺位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学生诚信意志力不强,诚信素养不高有关。

首先,学校和家庭诚信教育缺位影响了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诚信品德的形成不是天生或自然形成的,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诚信是需要教育培养的。大学生涉世不深,还没有通过生活的经历和阅历来体验诚信素养对一个人的生存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诚信缺失所带来的后果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学校和家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理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诚信教育。然而,许多学校缺乏教育意识,视野瞄准的仅仅是学生的就业市场,将学生的诚信教育排除在正常的教学以外,除金融专业外,开设过正式的信用教育课程的非常少。有的学校在学生诚信教育中不重视教育规律的研究,搞形式,走过场,热一阵,冷一阵,随意性强,没有把诚信教育真正落实到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注重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另外,在家庭教育中,许多家长也缺乏诚信教育策略,在日常行为中没有起到好的榜样作用。有的家长教育学生要讲文明、讲礼貌,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而夫妻之间却经常打骂吵闹;有的家长教育学生要诚实、不要弄虚作假,而自己却常常当着学生的面或领着学生去做一些有违道德、法规的事。在如此的耳濡目染中,学生良好的诚信品德又如何养成?

其次,诚信认知偏差加剧了学生的价值分裂状态。所谓价值分裂,是指在人们的价值系统中,存在着两个或多个价值体系。在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时,不同的价值体系要求人们作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这种状态也可称为人的价值无根状态,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无所定在,无固定的行为选择模式。我国当前主要表现为人们在德性系统和功利系统之间的徘徊和彷徨。[3]处在大学时期的学生,虽然思维敏捷,善于接纳新知识、新事物,但由于社会阅历不深,自身的道德评判力、道德意志力不强,思想极易发生偏差。经济生活中的以假乱真、以劣充好等商业欺诈行为,政治生活中的、贪污受贿等现象,都极大地迷惑、麻痹着大学生的思想,使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失衡,错误地认为在现实中诚信者吃亏,利益受损,不诚信者却可逃避惩罚获得利益。因而在行为选择中偏向的是功利价值,把“利字摆中间,诚信放两边”当作人生哲学,一有机会,便会使用欺骗和虚假手段。当欺骗和虚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而且比诚实守信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会使更多的学生在更大的范围内不诚信。这正如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现象,当市场出现劣币并制止无效时,人们便开始贮存良币,用劣币交易,最终结果是良币从市场上消失。

第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助长了学生的投机心理。社会信用环境与信用制度体系息息相关。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导致诚信者不一定有收益,失信者不一定受损失,学生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选择不诚信行为。这是违约现象屡禁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方面,全国性的大学生信用征询系统几乎是一个空白。学生毕业离校后,流动性非常大、“跳槽”频繁,银行很难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在银行追贷“无力”,失信不受处罚的体制下,逃避债务就成为无人指责、无法约束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条款零散分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等法规中,且表述的内容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常是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理原则。对民事主体并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找不到与之匹配的具体原则和实体原则,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并无惩罚依据。比如在相关法规中几乎没有对大学生违约行为的硬性惩罚规定,学生贷款失信所受的法律约束力是非常微弱的。缺乏对“失信”的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去约束,难免会助长学生的投机心理,为失信违约留下空间,提供条件。

解困:诚信教育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

诚信既是思想观念的认识过程,又是行为习惯的养成和积累过程。既需要加强诚信教育来提高学生的诚信品德,促进学生诚信自律,又需要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诚信行为,形成合理的他律机制。自律与他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要多途径、多层次地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文化。高校是大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诚信的校园文化能够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引导、情感熏陶、意志磨炼和人格塑造,有利于学生诚信品德的形成。打造诚信的校园文化主要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包括传统信用道德教育,也要包括现代信用经济、信用法治的教育。诚信在我国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孟子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都是有关诚信的著名论断。通过传统诚信道德方面的教育,能够让学生从中吸收有关如何立身、修身、为人的思想精华。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通过学生对信用经济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则的了解,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诚信是信用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个人的诚信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与个人的生活、工作和利益等是密不可分的,从而重视个人的诚信养成。第二,在教育方法上,既要贴近学生生活,又要榜样示范。结合学生熟悉的学习生活场景开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的诚信教育活动,让学生在大量的生活细节中培养诚信品质,形成诚信习惯,可大大减少因空洞说教而引起的逆反心理。同时,学校要善于借助舆论的力量,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树立诚信的正确导向。使恪守信用者受到舆论的肯定,不守信用者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批判。另外,教师常是青年学生进行关注、评价和仿效的对象。教师如果为人师表、身体力行、知行统一、诚实守信,其人格魅力将在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发挥出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第三,在教育评价上,既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又要健全监督机制。学校要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用于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行情况,并将信用记录与奖学金、评优评先、入党,甚至发放毕业证,向用人单位推荐等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宜紧密联系,以形成促进学生自觉实践诚信行为的激励机制。同时,高校的纪检部门要负责定期检查、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诚信品德的评价状况,收集师生反映的情况汇报。如果查证有关人员擅自更改学生的诚信档案,要及时曝光,给责任人以及时的处理,从而维护高校诚信记录的公正与公平。

其次,要逐步建立、完善信用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诚信行为,不仅依赖个体的道德自觉,而且也有赖于社会制度的保障。在一个制度相对完善和公正的社会里,人们会更加乐意自觉地选择诚信行为。为人们实践诚信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应当力求实现社会公正,即制度的安排与设计应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对于不诚信的人,不仅要使其付出道德上的代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要使其付出大于由不诚信手段所获取的利益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而对于那些能够自觉遵守信用的人,则应保证其得到道德和经济上的双重利益。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十分完备。方便、快捷的诚信信息查询系统,置人们的诚信行为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一个大学生,从他向银行借了第一笔钱或者使用第一张信用卡开始,就会被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就业以后,不论在什么单位工作,其工薪收入都通过转账记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必须以其个人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这样,学生毕业以后,不管其工作流动性有多大,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行踪和收入,如果大学生故意拖欠贷款 , 甚至逃避偿还贷款的责任,失信者将会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4]。相对而言,我国整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要降低银行的商业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循环运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培育多元的社会诚信中介机构,尽快建立一套大学生信用征询系统,并以此为切入点,建立全社会的信用资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最后,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公正合理的制度是学生诚信行为的外部条件,但制度效应的发挥最终还是有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自律。因而,通过教育提升学生自身的诚信品德更为根本。诚信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赵钢锋,张震. 论当前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 教书育人,2005(11):4.

[2] 胡家俊,吴爱兰.由《新规》颁布谈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J].黄山学院学报,2005(5):117.

第12篇

关键词: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15502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力度采取的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最先在北京、天津、上海与西安等地高校试点。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特殊问题,引人关注的是毕业生违约问题及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1 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现实尴尬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了国家没有足够财政能力满足扩招高校对教育资金的需求,学生个人负担部分教育成本必然会加重家庭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为帮助被高校录取而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圆大学梦,1999年起政府推出“国家助学贷款”。高校也采取措施,建设以“奖、贷、助、补、减”(即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的多元化资助政策体系。但从现实来看,“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规定在操作上有困难,给高校造成很大压力导致现实的尴尬困境。

尴尬之一:高校先报到后交费与报到后放宽审批获银行贷款导致学生欠费的尴尬。高校扩招使贫困生数量大大增加,高校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先报到后交费”做法,好心没得好报,导致学生欠费现象十分严重。为减轻“学生欠费”压力,高校对贫困生申请助学贷款把关较宽;加之贫困生数量多,所需审核材料多,学校对贷款学生真实情况缺少具体掌握,高校在推荐申请贷款学生时,必然出现偏差。

尴尬之二:高校的银行人与银行客户双重畸形身份相冲突导致高校接纳资金与催欠的尴尬。很多高校为追回学生欠款而绞尽脑汁,诸如不让参加考试,扣留毕业证等,但均收效甚微。高校作为银行和学生之间的中介,起着不可低估的尴尬桥梁作用。一方面,高校希望银行放宽贷款条件并提高贷款额度,以缓解高校欠费情况;另一方面,高校须组织学生申请贷款,为学生道德操守进行鉴定,在学生毕业后又要起监督作用,增加了高校很多工作量和难度。

2 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法理尴尬

若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法理分析,银行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目前仅定于信用贷款关系,高校承担贷款风险补偿金还得履行应由银行完成的信贷调查任务,配合银行完成追贷等事宜,还得完成介绍与见证等工作。普通高校上述这些工作在目前法律关系定位中实际上表现为担保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内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普通高校上述工作也已超出目前基本法律规定范围。这就使得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执行的法理依据居然停留在“违法”操作层面。高校非营利性决定其自身并不具有成本分担能力,这样的法律与现实悖论以及“小国办大教育”的目标不一致。

在我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安排中,高校作为助学贷款中间环节,相对于银行而言是组织者,相对于学生而言是引导者。普通高校基本上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全过程,比如:对困难大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协助贷款银行发放与管理助学贷款和监督借款困难大学生贷款的使用情况;自主向银行提供风险补偿金等等。普通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大部分具体而细致工作,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权利义务的设计与安排上赋予了高校太多义务,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性。少数地区存在高校代扣借款困难大学生毕业证书原件做法,将困难大学生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高度行政化,严重侵害困难大学生取得学习的机会公正权。尽管目前还没出现借款困难大学生因毕业证书被扣而将高校诉诸法院的事件,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困难大学生提起这方面的行政诉讼完全有法可依。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有以下当事人,第一是政府,第二是高校(包括贷款管理中心),第三是中标贷款银行(简称银行),第四是学生,第五是学生近亲属,第六是推荐人,第七是见证人,第八是担保机构等。这八种当事人之间最主要的主体间法律关系有三个:首先是银行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其次是政府与银行及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第三是高校与银行及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八种或更多的各方当事人角色及社会舆论所表现出争议或无奈,究竟是国家的政策落实出现偏离还是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缺失,目前无法得出统一标准。那么如何破析个中的奥秘,我们不妨从这项制度法律化程度开始进行拆解。首当其冲就是高校在这一过程的法律地位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助学贷款才能突破“瓶颈”制约而走出低谷。

3 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收益分析

(1)国家或政府的地位及收益。作为贷款长远受益方之一的政府,可获得以下至少三种利益:一种是助学贷款的实施有利于高等教育扩张,政府可以获得促进社会长远发展的人力资源;第二种是助学贷款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促进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第三种是助学贷款的实施能够减少政府直接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财政经费,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因此从受益程度看,政府理应承担最大的责任。具体来说至少有四个方面责任和义务:首先是应该提供贷款担保;第二是应该提供适当补贴;第三是应该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是应该科学完善有关法律政策和提供贷款信息服务。但对我国目前助学贷款而言,贷款制度现实运行不畅的首要原因是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够,贷款违约风险由银行承担而导致银行没有积极性。

(2)贷款银行的地位及现实收益。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是为获取现实利益:首先在于开拓信贷市场,从而使高校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第二是可培养潜在的长远的客户——大学生;第三是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银校长期合作关系,使高校成为固定的客户群。鉴于此,商业银行理应该需要承担一部分贷款风险。按照目前一般的贷款模式而言,高校助学贷款风险应该由经办商业银行和贷款学生及其家庭共同进行分担。但困难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前没银行的信用记录,不能够提供可靠的贷款信用担保;与此同时,由于高校助学贷款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很难提供相应可靠的物质抵押或连带的担保人。因此,高校助学贷款作为促进高校教育公平的政策性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只执行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相应也就承担着一定现实的放贷风险。

(3)普通高校的贷款地位及其收益。高校为困难大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大学生出价购买这种教育服务。如果学生不交学费或拖欠交费必然会增加高校的服务运行成本。大学生的生活困难会影响大学生学习,也会影响高校服务声誉。作为长远的贷款受益者,高校应该分担高校助学贷款的一部分风险。一般做法是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特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以便给予经办贷款银行以一定的补偿。这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和普通高校各自承担50%,并且这项风险补偿基金数额与上一年还款拖欠数额直接进行挂钩,还款形势情况好坏与高校的现实经济利益和收益直接相关。因此,高校利益权衡后承担其中太多风险,可能会影响高校参加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困难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及现实收益。国家助学贷款直接使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这部分学生而言,既提高了现实利益又是提升了未来个人的利益。作为这项贷款政策的最直接受益者,困难大学生必须承担相应最直接的还款法律义务。但目前现状是困难大学生的还款率低,从根源上来看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和诸多问题的最直接因素。

4 国家助学贷款中高校的法律地位及主体间关系

在目前运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相应安排下,高等学校基本上是全程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全部的过程,接受贷款的学校承担着助学贷款大部分的具体事务工作。生源地助学贷款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方式,高等学校在贷款资助方式中的作用逐步减弱,而银行逐渐成为实施贷款资助主体。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反映了金融市场客观规律,体现了社会进步。然而,学校依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在助学贷款政策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上赋予了高校太多贷款服务的义务,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平衡,应该从法律关系上进行厘清。

首先,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厘清。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按性质与特征分有两类:一类是以行政权力服从为基本的原则,以对学校开展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不平行的法律关系;第二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法律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可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并不平等,政府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高校纳入整个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应程序,高校承担学生申贷、对学生贷款资格初审和协助银行对学生贷后管理,并向贷款银行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直接接受政府设立的各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监督。可见,高校参与助学贷款完全是政府的行政政策安排,是服从政府教育行政管理的结果,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实质是教育行政关系,政府是行政主体而高校是行政相对人的现实贷款法律关系需要进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