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1: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规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改革;教学体会
【中图分类号】R1973236【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7)04-0133-02
Abstract:
Keywords: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科学与工程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重要必修课程,是从事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贮藏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侧,也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该课程集政策性、时效性、理论性和实践性于一体,其主要目的是培养食品专业本科生具有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意识及素养,为以后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奠定基础。笔者在该课程的教W过程中发现,课程存在如内容枯燥和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本教学组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标准等诸方面的教学改革活动,以期努力提高学生在食品标准与法规方面的素质。
1《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内容更新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中基础部分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整体属于时效性很强的课程,需要根据时代和国家政策的改革作出相应的调整。每年国家会更新一些标准与法规,目前已有多本教材可供选用,最新的教材为2013年出版的“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由胡秋辉主编[1],目前我校选用此本教材为主,参考张建新[2]、周才琼[3]等编写的教材为辅,形成相对稳定的理论教学框架。但是所选的最新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在2015年国家完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并且将大量的食品标准内容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国际上,如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不断地对本地区和国家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进行修改。作为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的课本往往滞后于时展,因此需要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补充新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注重时效性和实用性,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如在食品标准方面,GB2760-2011已经全面被2014版替代,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也进行了调整,需要学生认识到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重要性的同时,关注标准的更新和修改,为以后在工作中实时注意文件的时效性奠定基础。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章节中,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取消了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全部合并为食品生产许可,因此在课程讲解中需要进行及时更新以便学生了解最新的政策更变,也明确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发展方向。
2《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方法改革
该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介绍食品标准以及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解读,课程内容比较枯燥,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学生被动听老师讲,教学效果不佳,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充分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需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
21增强课堂教学互动该课程主要以法律法规条文及标准为主,语言晦涩平乏,学生不喜学习甚至产生抵触,在上课过程中应多用实例进行讲解,将日常生活中涉及到食品法律法规的事件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不仅可以丰富课堂内容,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更使教学效果明显提高。以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例,要求食品包装上需明确表明商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规格、日期标识、生产商、厂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且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课堂讲授时以饼干包装为例进行讲解,并且给学生灌输平时多多关注食品的标签的好处,尤其作为食品专业的人才则更需要关注和学习食品标识中的信息。另外,我校该课程团队的教师均参加过ISO质量体系培训,可以将ISO体系实际内审和外审的实例添加到课堂教学中,学生喜欢听,更容易记,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22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由于该本课程理论性强,缺乏实践性,学生死记硬背后在实际生产中仍不能灵活应用,因此考虑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性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加课堂参与度。在讲授标准的框架和内容时,要求学生以产品标准为例,以企业标准为模板,自行选择产品类型,根据编写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从封面到附录自行完成,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学生和教师针对编写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讨论和更正,使学生对该知识点加深印象和理解。整个标准的编写过程不仅是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学校的过程,而且为以后学生进入食品行业工作奠定了食品标准的理论基础。
23实践性教学我校食品专业学生有工厂参观认知性实习阶段,在带领学生去参观企业时,可以预先给学生布置和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思考题,如企业生产采用了哪些标准?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通过了哪些认证并采取了什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增加学生对标准以及质量的体系的感性认识,在后续的理论课程讲解时,学生更易理解。
3考核方式改变
该门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单一。现代教育理念提倡采用“过程性”评价方式,改变“一考定终身”的模式,因此在该门课程的考核中,笔者采用了更加灵活的考核方式,建立过程性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增加了出勤考核、上课表现包括课堂问答、课堂讨论和PPT展示、标准编写范例等方式相结合。通过这种方式教师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知识掌握程度,提高了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
总之,通过以上的教学改革,可以有效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学生的参与度,提高教学质量。随着国家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以后的教学中还应实时关注标准与法规的更新,并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和手段,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关注并运用标准与法规的意识,为今后进入食品行业奠定基础,促进食品产业的良好发展。参考文献
[1] 胡秋辉.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3.
[2] 张建新, 陈宗道.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
[3] 周才琼.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09.
[4] 王勤志.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轻工科技,2012,6:170-172.
20xx年交通法规扣分标准1驾驶证扣分清零相关规定
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法规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将违法行为(记分)的罚款交清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自动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值清零。
违法记分是按累计分值的方法记录的。即一个记分周期里,所被记的所有(被记分的次数)分值都是累加起来的(同一记分周期内即使是将罚款交清了,分值还是继续累加),只有累计没达到12分,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才将所有分值清零。
如果本记分周期有记分违法行为未交清罚款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则将未处理的记分累入下一记分周期。达到满12分需要考试科目一合格将12分清零后才可以正常使用驾驶证。
驾驶证上“初次领证日期”时间每年的月、日零时起至第二年月、日的零时止,就是一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酒驾新规
① 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xx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② 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xx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③ 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xx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xx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④ 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⑤ 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⑥ 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xx!暂扣驾驶证6个月!
⑦ 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⑧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xx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⑨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3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① 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xx元罚款。
② 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③ 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④ 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⑤ 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⑥ 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⑦ 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⑧ 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⑨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⑩ 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⑪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20xx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⑫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关键词]法规标准;汽车企业标准法规智库系统;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050-02
引言
1.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内汽车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企业通过OA系统、PDM系统的建设,不仅提高了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也为汽车企业标注法规智库系统的建设提供了技术积累及物质基础1。
2.狭义的标准文献指按规定程序制订,经公认权威机构(主管机关)批准的一整套在特定范围(领域)内必须执行的规格、规则、技术要求等规范性文献,简称标准。广义的标准文献指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一切文献,包括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各种档案、宣传推广标准的手册及其他出版物、揭示报道标准文献信息的目录、索引等。2
3.法规在新产品概念提出阶段主要应用于预测进入当时市场的准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产品的型号、规格、术语等进行规范统一,规范制图标准数据格式等。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制定必要的工程规范和材料规范等。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主要应用于对制造工艺的规范、对过程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的设计等。3
4.法规在汽车产品设计研发、试验认证与合规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随着当前车辆产品在设计、开发、制造、试验、认证等环节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如何在第一时间响应法规标准变化,并针对企业的需求对相关汽车标准法规信息进行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是当前汽车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数据资源中心通过系统建设将法规资源进行整合,提升用户体验,增加法规标准资源的附加值,能够通过资源与系统工具的有机结合,为汽车企业在标准法规管理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基于此,数据资源中心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开发 “法规智库”系y,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企业自身的标准法规数据库资源与系统化应用工具,为汽车企业提供标准法规信息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提升企业法规应对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 企业法规管理现状
2000年汽车法规标准管主要采用人工整理、录入法规标准的法规标准文件资料。2000年-2008年随着汽车企业信息化的建设,人们可以对法规标准在系统中进行简单的增加、删除、修改、查找。2009以后汽车企业信息化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企业法规标准的管理主要存在介入过多、数据筛选困难,牵扯精力大,不能及时更新汽车法规、政策动态信息等问题。
2 企业标准法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
数据资源中心通过系统建设将法规资源进行整合,提升用户体验,增加法规标准资源的附加值,能够通过资源与系统工具的有机结合,为汽车企业在标准法规管理方面提供更多服务。标准法规信息系统是根据 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 系列标准4,5,6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求的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基于此,数据资源中心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开发 “法规智库”系统,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企业自身的标准法规数据库资源与系统化应用工具,为汽车企业提供标准法规信息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提升企业法规应对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法规智库系统针对企业法规管理混乱,人工介入过多,数据筛选困难,工作效率低下,可追溯性极差等的现状,实现法规标准信息化管理、查询及产品的关联分析,法规解读流程电子化、规范化,协助企业建立车型与标准法规之间的联系,实现车型历史认证与标准法规关联,实现对需整改车型的检索。法规智库系统使企业对于法规与标准查询、储存、提交、应用等一系列操作变得规范,有效。(见图1)
法规智库系统采用B/S结构设计,采用远程布置服务器及本地布置服务器可选的运行模式,每个企业登陆自身账户不仅可实现对自身本企业数据信息的管理而且可以从云端实时追踪获取国内外法规动态信息。法规智库系统架构如图3-2所示。
3 法规智库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法规智库系统采用B/S系统结构,在服务器端以Web网站的形式存在,数据可以在Web服务器上,也可以在专门的数据服务器上。法规智库系统具有方便的管理功能和使用功能。
法规智库系统主要分为云端法规库、本地数据库、决策分析、配置管理、任务管理五大模块。
3.1 云端法规库
云端法规库模块由数据资源中心维护,该模块主要实现法规标注动态信息的更新、法规标准的维护、更新;试验报告与产品的查询与下载。
云端法规模块包含有三部分,一是试验报告和产品的查询与下载,企业可以查询和下载本企业上过公告的产品以及试验报告。二是云端法规标准的查找、同步,企业可以从云端查找所需的法规标准并同步到本地。三是国内外法规态信息,企业可以实时查看追踪国内外法规标准动态信息,为应对法规标准的变化做准备。国内外标准法规动态信息会涉及到历史法规的修订、增加以及最新法规的征求意见稿等内容。同时此模块还包括法规执行的预警功能,即在法规及将生效前的一段时间,针对新车型和历史车型分别进行预警。
3.2 本地数据库
本地数据库管理模块包含有对于企业本地的产品信息库的管理、试验项目库的管理、法规标准库的管理、试验报告库的管理、企业证书管理以及标准法规的完整解读流程跟踪。
法规标准库的管理能够实现企业对于法规标准的维护、增加和查询;试验项目库企业可根据需求进行相关认证检测项目的维护,试验报告库管理实现企业对于本企业相关产品进行认证实验的报告进行管理,产品库能够实现企业自身产品的管理,及产品与标准法规、检验项目和试验报告的关联关系;解读流程跟踪,企业可以针对相关法规进行法规模块划分、指派相关部门解读、收集解读信息、发送研发部门进行法规应对,实现各部门之间所执行标准的有效性和协调一致性。
3.3 决策分析
决策分析模块主要功能是能够实现产品合规决策分析,其中包含有标准的决策分析和试验决策分析,标准法规合规决策分析能够实现根据产品信息实现法规信息的自动识别及导出功能,实现产品与法规的关联关系,强检标准变化影响的历史车型查询。试验决策分析能够实现车企产品、法规及试验项目三者的关联关系;通过与型式认证系统的关联,针对公告强检项目能够自动生成检验方案,判定产品实验视同。决策分析法规变更联络书能够实现将法规变更信息进行企业内部推送功能。强检标准变化后,关联出强制性检验项目,筛选受此标准影响的历史车型。
3.4 配置管理
系统配置管理模块包含有系统基础数据和业务基础数据管理两个功能,系统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主要功能是能够实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用户及不同角色的数据管理;业务基础数据管理主要功能是能够实现法规、试验项目、车型信息等具体配置参数的管理功能。
3.5 任务管理
任务管理模块包含待办任务和已办任务模块,企业不同用户可以查看待办任务,并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查看已办任务。
法规智库系统采用B/S系统结构,具有以下优点:
1.系统维护、开发升级简单。由于采用B/S构架,系统开发、维护等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集中在服务器端完成的。当系统需要升级或者增加新需求时,只需要在服务器端部署、更新软件即可,这样大大减轻了异地维护、升级企业系统的的成本。
2.系统性能好,由于B/S架构具有异地浏览、信息采集灵活的优势。法规智库系统对时间、系统、地点的依赖性弱,只要企业用户可以联网就可以使用系统的任一种功能,进行汽车相关标准法规的检索和认证应用。
4 结语
法规智库系统通过云端资源和本地资源两大部分,来满足企业的共性与个性需求。云端资源中包含法规标准库、试验报告库、试验项目库、最新的法规政策动态以及企业产品库来满足用户的共性需求,同时云端的资源可以同步到企业本地。本地资源通过解读文件、企业标准、证书、决策分析等来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个性化需求。法规智库系统通过云端和本地全方位立体化建设企业法规管理平台,打通企业汽车产品设计、制造、试验等环节法规标准准确、快速解读、以及法规标准的及时下发。
参考文献
[1] 李恩海.基于信息化的汽车企业标准管理[J].汽车工艺c材料,2012年,11期:66
[2] 苏玲.汽车企业的标准文献信息化建设[J].大众标准化,2011,11期:54
[3] 孙惠.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汽车产品开发中的作用和地位[J].中国标准化,2004,09期
[4]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S]
[5]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S]
[6]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S]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关键词 数字期刊 准入制度 登记制度
内容规范数字出版抢占传统出版市场的现象在近几年的年度调查报告中日渐凸显。移动阅读的普及,屏幕点击阅读习惯的构建以及网络的不断提速,都为数字出版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在最近的数字出版报告中,互联网互动期刊的产值已近十亿,增幅高达25% 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繁荣的景象背后,常识性问题的关注常常被技术的视觉盛宴所挤占。其中市场准入制度,总被轻描淡写的一掠而过。而事实上,对于数字期刊的管理,如果说要从源头抓起,那么关键就是从准入门槛开始。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定、办法、条例有近四十项,与出版直接相关的有5 项。②其中2012 年底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目前为止关于网络出版最全面的法律条文。虽然在2010 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就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提出了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的意见,但直到2012 年,也只是表示将在未来两年内出台行业的准入规定。可以说,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讲,我国关于数字出版领域的法规是极其匮乏的,更没有和数字期刊直接相关的条文。这里的数字期刊是指广义上的任何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期刊。现阶段,在技术的不断推进下,数字期刊的发展已显出势不可挡的趋势。特别是全媒体背景下,移动终端的多元化带来了期刊数字形态的日新月异,使得期刊的有效管理不断受到挑战。
目前而言,数字期刊准入机制的模糊,一方面使得很多尚未获得数字内容生产和传播资质的企业浑水摸鱼,背离了我国的出版管理机制,不利于版权保护和内容创新;另一方面,准入机制的缺失,使得国际资本快速抢占我国数字出版领域,不利于我国的文化保护。可以说,完善的数字期刊准入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也有利于我国文化的国际保护和传播。
在此条件下,期刊产业急需建立行业自身的出版标准和适行的法规。在英国,其数字出版产业虽然没有直接的管理部门和专门的法律法规,但一直奉行着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约束体制。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突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③也就是说,我们在对于数字期刊的管理上,也可以通过建立行业标准和具体法规的双向制度来管理,从而达到内外兼治的效果。
一、登记制度———云服务
2012年底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网络出版单位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二章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中,关于出版主体和相关条件的规定罗列地非常详尽,并在条文中凸显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重要性。
但这种准入的门槛,针对的对象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以数字期刊为例,其个人出版行为被排除在外。在办法的第七到第九条中,直接规定了网络出版主体必须是原出版单位或者是拥有一定人员配置和资本积累的组织。换句话说,如果个体进行了网络出版物的制作、传播,并且不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而想要获得许可,其前提又必须是拥有资本的组织。这种带有狭隘性的主体规定,主要在于延续了传统出版物的思路,而忽视了网络出版行为中的个体情况。《办法》对于出版主体的明确规定本身是为了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但在互联网出版中,个体恰恰正成为数字期刊开发的主要创意点。比如说,近几年发展比较火爆的名人数字期刊,很难界定其出版主体到底是个体还是一定的组织机构。
因此,对于数字期刊的登记和审查可以开创另一种形式,即利用计算机云服务建立登记审查制度。计算机云服务的目的是能够对个体的数字期刊信息进行管理。组织的出版行为,依然需要遵从《办法》的规定登记,同时进行云服务注册信息。而对于非盈利的个体传播,可以直接进行云服务登记,并定期接受相关审查。这就能有效将个人传播行为纳入到管理机制中。
在这些法律规定之外,在行业内部也要形成相应的进入标准。出版服务单位需要在进行传播的数字期刊形态上标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或者是刊号、标识号码(没有纸质版本),并且成立集体组织来进行监督管理。
二、内容规范———分层负责
数字期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还有版式设计等,也就是说,数字期刊的制作会涉及到拥有文字版权的作者、拥有排版版权的出版商、拥有软件版权的电脑企业、拥有视频及音频版权的其他各方等。因此,在准入制度中规定内容的相关标准可以有效帮助期刊后期的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具体来讲,网络出版单位,必须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的质量。对于非出版单位的组织和个人,很难达到对于数字期刊内容的专业保障,这就导致了数字期刊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无法保证期刊的品质。
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可以仿效德国,即法律责任规定采取分层次处理的方法。④在德国,首先,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内容,只有在不违背《电信服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按普通法律有阻止义务的情况下,才对内容负有责任;最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那些只是通过他们促成使用的源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不承担责任。同时,《电信服务法》也规定,大众传播媒介的服务如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电视购物、电子报刊信息或者电视图文服务归属于《大众媒介服务洲际协议》的管辖范围。这种明确的层层递进的管理形式能有效的防止出版主体不明确带来的信息不合法的状况。
目前,数字期刊的内容已经因为互动化的要求而不断在扩展,传统的文字加图片加视频的形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受众的需要,在期刊中加入其它媒介的元素已经越来越流行,比如社交功能、电子商务功能。从狭义的数字期刊内容来讲,这种形式的期刊已经突破了我们对于传统期刊的认识,成为融入多媒介特征的数字化形态。因此,对于这种创新型的数字期刊内容管理,需要引进新的标准。目前来看,这些数字期刊的扩展功能,大部分依靠的是超链接,因此在内容的分层负责之外,还需要建立超链接管理标准。
三、技术标准———APP管理
数字期刊的一大难题就在于技术标准的确认,对于符合何种标准的数字期刊才能够进入市场传播,或者说数字期刊包括的期刊形态到底有何限制,成为数字期刊准入的重要前提。只有拥有统一的数字化标准,才能达到资源信息传播的畅通和数字出版市场的规范发展。
数字期刊的技术确认,关键在于形态,这其中主要是指平台的和第三方移动应用。移动终端的多元带了传播平台的移动化,在手机移动阅读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杂志社选择App 应用。期刊App是指传统纸质期刊向移动设备的延伸,以适合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阅读的新媒体杂志形式。
目前期刊的App 运作模式是,由期刊社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开发制作App,上线应用程序商店,如iOS 系统的App Store,安卓系统的Google Play 以及WP 系统的Marketplace。消费者在程序商店进行下载安装,通过点击获得自动推送的期刊内容。这种形式的应用主要可以分成四种类型。⑤第一类是单一型期刊App,即单种期刊推出的App,类似于建立单一期刊的网站。比如《中国国家地理》、《第一财经周刊》等;第二类是整合型期刊App,即具有多种期刊的传媒集团整合旗下所有期刊打造的App。类似于期刊社建立的综合杂志平台。如时尚传媒集团将旗下10 余种杂志整合,命名为“时尚书架”上线;第三类是平台型期刊App,即由第三方整合多种期刊形成的综合性期刊App 运营平台,跟互联网电子平台形式一致。传统期刊将内容提供给运营平台,而运营平台则来负责制作和手机发行,此类平台中较成功的有VIVA 畅读、读览天下移动版等;第四类是聚合型期刊App,即可以个性化信息筛选和聚合的期刊App 平台,同样是由第三方运营,这样的平台有Flipboard、Zaker、鲜果联播等。
移动应用开发对于数字期刊发展将会是另一个主要取向,因此,建立关于移动应用准入标准,事实上就是为数字期刊建立准入的技术门槛,也是对于期刊品质的保障。首先是要对于程序商店进行相应规定,以防止其通过技术平台限制数字期刊的传播。比如,苹果App Store 就凭借其平台优势,禁止出版商从iOS app 程序中给出外部链接让用户进行订阅购买。⑥ 这是技术和市场带来的霸王条款,该行为限制了数字期刊自身的发展;其次,是对于App 应用的技术标准确立,主要是格式标准和收费标准。此外,还需要对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有效管理,帮助规范数字期刊形态,也就是对移动运营商进行有效管理。总而言之,在进行APP 管理时,在关注内容、技术提供商同时,还要处理好渠道运营商。
结语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全媒体背景下,数字期刊市场的主体已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出版形式和内容也日益繁多,对于如何更好的规范当前的期刊市场,不仅需要出台更多详细的法律条文,也需要处在市场之内的整个行业构建起自身的标准。在自我规范的基础上,更好的遵从出版法规。从期刊的生产来说,做好内容和技术的规范是首要的,而为出版者进行数据备案则是出版活动开始的前提。只有在这三个方面做到有效监控,才能管理好后续的出版流程。
参考文献
①郝振省:《2011-2012 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② 《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一览》,china.com.cn/zhuanti2005/node_5192910.htm.
③④黄先蓉、冯博,《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1):85-86
⑤文艳霞,《移动互联环境下的App与期刊App》[J].《出版发行研究》,2012(9):82-85
⑥《消息称苹果已修改App Store杂志订阅政策》[J].《中国数字期刊行业资讯》,2011-12
关键词:WTO服务贸易谈判;国内法规;谈判进程
一、引言
2001年11月,WTO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新一轮谈判。基于GATS第六条(GATS Article VI)的国内法规(Domestic Regulation)谈判也随之展开。国内法规谈判属于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个方面,它与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谈判同时进行;并且由于其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国内法规谈判被规定先于市场准入谈判完成。国内法规的谈判主要是在“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上进行,而组织者的是“国内法规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各个参加国内法规谈判的成员国代表在小组内交换意见,并接受秘书处(Secretariat)的帮助。从谈判开始以来,国内法规工作小组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小结前一阶段代表递交的提案(proposal)、案文(paper)、事例(regulatory measures)等和与这些文件相关的意见,而代表则在会议之间相互交流。
在GATS谈判开始不久,国内法规就被多数代表认为最能取得进展的GATS谈判之一。国内法规的谈判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和出口商的活动。经过2002~2006年近5年的谈判,代表们在国内法规谈判的适用范围和谈判框架的意见已经比较统一。国内法规的具体谈判对象也逐渐明晰。但是,对于每一个具体问题,各个国家仍有不同的意见,并大致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种谈判中的价值取向。虽然不是所有的谈判国都能归入某一类,但这两类取向的冲突确实代表着谈判的阻碍。本文以WTO官方网站公布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会议记录(Report on Special Session of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为主要考察对象,以瑞士日内瓦南方中心
(South Centre)的报告为主要参考资料,着力解决国内法规谈判的问题。
二、国内法规谈判的进程
(一)探索性谈判阶段
概念性阶段是指2001年11月29谈判正式开始至2004年6月8日谈判小组同意转变谈判重点。2001年底,GATS谈判刚刚正式开始。在此后的两年半中,国内法规谈判主要是对谈判内容、框架和方法的探索。谈判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谈判方向的确定(Organization of future work)、专业服务部门的规范的制定(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 in Professional Service)、管制性规范的概念(Concept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管制性规范的制定(Development of Regulatory Discipline)。
谈判方向的确定虽然随着谈判的深入而有所变化,但在本阶段的谈判中,它主要集中于早期谈判,即2002年3月1日到2002年6月4日的谈判中。在这期间,代表就谈判方向达成两方面的共识。首先,应从2002年开始进入有实质内容的谈判。代表们同意从实际的法规情况入手,集中讨论一些问题;其次,为了解实际情况,代表应当提出自身国内法规的事例,供他国参考。可以说,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前一方面是对谈判方向定性的要求,而后一方面是为达到前述要求的具体谈判方法。在此后的谈判中,事例法被广泛地运用于管制性概念和专业服务部门规范的谈判中。不过,真正集中于国内法规条款的实质性谈判并未在本阶段发生,而是在后文第二个谈判阶段开始的。
专业服务部门规范的制订是与管制性规范的制订同时进行的谈判。专业服务部门规范针对某一特定的服务行业的国内法规。1998年制订的《会计部门国内规则准则》是对专业服务部门规范的尝试。国内法规工作小组希望通过事例法让各代表相互了解某一服务行业的各国管制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就针对某一服务行业的国内法规的制定达成一致。而管制规范的制订是针对所有服务行业的规范的谈判。在制订具体规范前,代表通过交流自身国内管制事例来达到管制概念上的一致。
概念性阶段的谈判方法主要是事例法(Examination of the Regulatory Measures )。因为各代表对国内法规认识各有不同,从概念到具体做法的称呼也需要统一。所以,本阶段主要谈判对象就是各国提交的事例。虽然国内法规工作小组认为举出的事例不能让代表产生歧义,但一些事例确实引起了很多的讨论,并很可能对最终的国内法规文件产生影响。在本阶段中,代表们以不同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具体见表1:
概念性阶段的主要成果是,各代表就谈判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即谈判主要围绕资格要求和程序(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and Procedure)、执照要求和程序(Licensing Requirement and Procedure)和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二)实质性谈判阶段
实质性谈判是指2004年6月24至2006年6月20日。在经过近两年半的探索性谈判后,各代表对国内法规的概念有所了解,国内法规的谈判内容和框架也基本确定,因此具备了讨论实质内容的条件。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若干代表提出了关于国内法规某一方面的正式提案(见表2),谈判内容也就主要围绕这些提案展开。
上述11位代表提交的提案虽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但也使得国内法规定的谈判更具实效。上一阶段日本和香港的提交的文件也引入到了讨论中。这些提案为国内法规工作组形成国内法规工作组案文,即国内法规的条文草案奠定了基础。除了提案,巴西还提交了自己国内的管制事例;秘书处应代表的要求制作了WTO自由贸易区和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管制部分的总结。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谈判被代表认为是卓有成效的。在2005年12月WTO香港第六次部长会议成功挽救WTO谈判的背景下,国内法规的谈判显得更加富有希望。
(三)成文阶段
成文阶段是指2006年7月13日案文至今。本阶段最大特点是国内法规工作组案文的出台。这一案文是国内法规工作小组主席在代表的要求下,经过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批准,以代表提交的文件为基础而制作的。文件全称是Discipline on Domestic Regulation Pursuant to GATS Article VI:4 Consolidated Working Paper,JOB (06)/225。虽然国内法规工作小组的主席认为工作组案文只是简单地堆砌代表的看法,但事实上代表将其视为今后条文谈判的基础,并对案文提出了各种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先的谈判顺利的局面,显现出一些对立的看法:
1、管制权利和透明性原则。本国对自身服务的管制权力是很多发展中国家代表强调的意见。因为它们的国内法制体系一般还不完善,服务业的发展刚刚起步,需要时间和实验来搭建成熟的法律体系。发展中国家代表希望国内法规部分能强调管制的权利。但是,另一些代表担心过分地强调会削弱市场准入谈判中达成的一致。毕竟,市场准入谈判是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核心部分,国内法规是其铺垫。对服务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也是国内法规的基本要求之一。管制权利过高的地位可能会在实际贸易中成为争端的原因。美国十分推崇事先评价(Prior Comment),并将其当成透明性原则的表现之一。事先评价要求政府在公布资格要求和程序、执照要求和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的法规前,应当公开法规的草案;给予相关方面评价草案的机会,并给予回复。另外,法规的和实施应当有一段间隔时间。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的提案较大地干涉了一国政策制定的过程。如果国内法规包含这种内容,将使他国能正式、合法地干涉本国的管制权利。亚洲、加勒比和太平洋组织(Asia,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在提案中认为,“事先评价可能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并且给予国外服务提供者逼迫国内政策制定、破坏核心的机会”。非洲组织(African Group)在谈判中提醒代表,“很多发展中国家对事先评价可能带来的责任表示关切,并要求国内法规不应干涉一国自有的权利。”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实力差距,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发达国家通过事先评价施加的压力。发达国家会利用其经济和政治优势,按照本国企业的利益,改变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政策。而发展中国家为了缓解压力、推行政策,不得不耗费更多的资源。因此,事先评价主要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
2、服务贸易技术标准问题。代表对此内容提出多方面的疑虑。首先,按照其他国际技术协议的定义方法来解释服务中的技术标准不一定合适。它们规范的范围过于宽泛,而且诸如金融等方面是否需要技术标准尚未确定。这些技术标准是否与国际贸易相关也值得考虑。其次,技术标准是否像贸易惯例已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瑞士和墨西哥的提案也认为技术标准不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壁垒。但是,鉴于国际社会缺乏评估技术标准的经验,谈判中很难说哪种技术标准会抑制贸易。再次,部分代表认为技术标准可以通过满足资格要求和执照要求来实现。当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某种能力的证明,或是取得了某种服务的执照,便说明其具备达到能力的技术。因此,认证和执照可能已经包含了技术标准。符合国际技术标准是墨西哥和瑞士提案中争论的焦点。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技术标准虽然反映了某行业成熟的技术,其应用有利于行业发展。但是,发展中国家未必能承担改进技术的成本。而且新技术使用之后不一定适合国内市场,也可能不符合国内的环境、社会等方面的要求。根本上看,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缺乏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较少考虑其产业现状,因此难为他们接受。
3、必要性测试。这是国内法规谈判中最具争议的内容之一。它的提出是基于GATS第六条第四款,即认证程序和要求、执照程序和要求以及技术标准,在确保服务质量时不应造成不必要的壁垒。WTO秘书处解释必要性测试时认为,它是平衡贸易自由化和政府管制权利的途径。从WTO下的已有的必要性测试案例可以看到,这种测试对于被国来说是十分耗费资源的,它需要证明自己的政策是必要的。而国一旦拥有了必要性测试,便可能倾向于用其干涉他国政策。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必要性测试的内容,但意见相左。
三、总结
国内法规谈判经过近五年的谈判,在谈判目的和谈判内容上达成了一致,并形成了最终文件的初步草案,这是难能可贵的进展。虽然工作组案文存在不少争议,但毕竟为国内法规谈判的结束奠定了基础。现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法规如何促进服务贸易上的观点存在差异。这可能是不同的贸易发展程度造成的。从国内法规以往的谈判进程看,各成员代表应当会首先明确分歧点,确定各方观点;通过拆分国内法规分歧点层次,逐步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最终在一定层面上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是,鉴于国内法规的内容将适用于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国内法规的结束可能需要超过想象的一段时期。
参考文献:
食品接触材料管控现状:欧美在前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并不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最早立法管控的地区,但是其法规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框架更为清晰。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可划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框架法规 主要包括(EC) No 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和(EC)No 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这两个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其中,(EC)No 1935/2004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其生产必须符合(EC)No 2023/2006中的良好生产规范。除此之外,(EC)No 1935/2004 还限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标签、可追溯性、符合性声明、保障措施、审查和控制措施以及数据获取/保密性等条款。该层次的法规是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符合框架法规是符合其他针对某种材料或物质特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层特定材料法规 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附录I中列出了特定措施所涵盖的17种材料及制品,目前已设立强制性法规或指令进行管控的包括塑料、活性和智能材料、再生纤维素、陶瓷这4类材料及制品。现行的塑料法规(EU)No 10/2011替代了旧指令2002/72/EC,对其6次实质性的修订案及其他相关指令进行整合,去除了重复和废除的部分,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方便成员国无须转换为本国法律即可直接采用。(EU) No 10/2011对其法规适用范围、迁移试验结果的表达、食品模拟物及迁移试验条件等内容均做出了修订,并新增许可物质清单,列出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肯定物质、使用途径以及限量要求。
第三层特殊物质法规 欧盟除了对材料有特定的管控措施,对这些材料中的高风险有害物质也进行相关立法。现行的针对食品接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特殊指令或法规包括:指令93/11/EEC《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法规(EC)No 1895/2005《关于在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限制》;(EU)No 10/2011的修订法规(EU)No 321/2011《关于限制双酚A用于塑料婴儿奶瓶》。
美国
法规背景 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控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联邦层面,食品接触材料由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直接监管,由FDA 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CFSAN)所属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AS)负责法规建立和新材料许可的具体工作。FDA将食品接触材料归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间接添加剂。在立法早期,所有食品添加剂上市前都必须经过食品添加剂申请(FAP)程序。直到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CN),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由FAP 转变为FCN。
现行要求 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规章主要分为3个板块进行管控。第一,由《美国联邦法案第21章》21 CFR 中第175~180部分管控的树脂聚合物、涂层及纸制品等材料及制品,其法规内容基本上由3部分组成:添加剂的特性、化学和物理参数,以及使用条件限制;第二,由《美国执法政策指南》CPG 7117 05~07部分管控的镀银金属及陶瓷制品,其主要针对材料及制品中的重金属溶出限量做出规定;第三,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安全要求,如美国餐厨具协会(CMA)对不锈钢类制品中重金属铬的要求。这类已公布的法规在美国境内是通用的。
新物质申报 对于新使用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进行食品接触通告系统(FCN),生产商需通过食品接触通告程序向FDA提交申请。通过FCN 审核的物质会获得1个编号,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 官网“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及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该程序下批准的物质具有专属性,FCN只对生产商、通告中确定的物质及其预期使用有效。
中国
法规背景 中国开始对食品基础材料进行立法管控的时间较晚,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替代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现行要求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涵盖了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和纸等材质制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是,我国对塑料制品的成型品和树脂颗粒分别立法进行管控,但大部分仍源于20世纪90年代原卫生部出台的卫生标准。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然而,大部分相关技术指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法规动态 考虑到以上因素,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2015年期间开始进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计划。2015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陆续整合修订后的新法规,目前已《GB 4806.2-2015奶嘴》、《GB 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及《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3个最新标准,其他材料的最新标准有望在2016年年内陆续登台。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趋势:更为严格
欧盟及其成员国
在2016年3月,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加强食品接触塑料制品中双酚 A 的提案,提案建议降低现有的双酚A的限值,针对(EU)No 10/2011中双酚A迁移量的限值由0.6 mg/kg降低至0.05 mg/kg,并将该限值的范围扩大到与食品接触的涂漆或涂层中,该提案建议于 2017 年 3 月生效。另外,欧盟现行的陶瓷指令EC/84/500,欧盟针对是否降低其现有的金属限量,是否扩大其管控的金属种类及制品范围也在进行研究讨论。除此之外,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针对食品接触性材料的暴露评估有了新的研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迁移水平的计算有了新的提案。
美国
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米技术、婴儿安全评估、化学指南及邻苯二甲酸盐等。其中对于婴儿安全的评估,重点关注0~6个月的婴儿,针对这类特殊人群拟定“与婴儿配方奶和/或母乳接触的食品接触物质的食品接触通告筹备”的建议草案。另外,FDA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成立了一个邻苯二甲酸盐任务小组,负责评估任何可能与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使用相关的风险。如果评估的暴露水平并不安全,FDA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邻苯二甲酸盐进行管控来保护公共健康。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这对国际贸易中的品质条款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国际贸易品质条款确定的一般规则
国际贸易属于跨越国界的商品交换,具有距离长、环节多、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双方当事人分处不同国家,空间距离远,所以有时很难当面进行合同洽谈。鉴于此,为了能够有效控制交易商品的品质,当事双方往往通过约定详细的品质条款,确保合同顺利完成。在描述品质的方法中,有凭实物和凭文字说明两大类,前者主要是看货交易和凭样品成交,后者则主要是通过文字对成交商品的规格、等级、标准、品牌、产地等进行描述,后者使用更为广泛。在通过文字描述商品品质时,采用技术标准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被大量使用,人们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商品的标准,依据制定的主体不同,有许多种类。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国家标准或部门标准;由同业公会或国际性工商组织制定的,为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有生产企业自己制定的,为企业标准。在这些标准中,生产企业(出口商)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加工工艺进行自主选择,生产出产品提供给进口方,进口方根据需要进行确认,双方商定后,确定品质条款,作为成交的依据。自愿选择品质标准是以前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区域组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而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来看,各国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但是由于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之间客观上存在差异并因此给跨境提品的生产企业带来实际成本的增加,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进入该国市场产生影响,形成贸易扭曲,因而形成了实际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各种产品的技术标准与法规是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常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定文件。技术法规则是政府或其他部门制定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技术标准一旦被法律法规化,便由原来的自愿性变成了强制性标准。许多国家正是将技术标准法规化,而且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贸易壁垒。技术标准和法规并不限制贸易,而是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法规的贸易完全禁止,规定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产品不允许进入市场。合格评定程序有认证、认可和互认三种形式。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许多国家颁布有关包装的法律、法令,对包装材料的内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包装容器结构等做出规定,要求生产者、进口商和零售商等强制执行,否则不准相关商品进口或禁止上市销售。包装及标签规定除了对进口商品的包装规格、包装材料有一定的要求外,还要求注明产品产地、内容等,不合乎包装及标签规定的产品,即使质量合格也不准进口。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品质条款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中品质条款制定的原有规则,因为某种商品的技术标准一旦被进口国以技术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就由原来的自愿选择变成了强制执行,否则商品进入进口国后就会遭遇退运甚至销毁的不利局面。合同双方商定的品质标准,如果满足或者高于由进口国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技术标准,交易就可以正常进行;如果原来双方商定的品质标准低于进口国技术标准的要求,则应按进口国法规化的技术标准执行,这无疑提高了交易商品的品质要求。在这种情形下,就要求出口商不仅要对自己采用的技术标准了如指掌,而且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商品的技术标准的法律规定,否则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如果确实无法达到进口国技术法规的要求,就只能放弃交易。事实上,因无法满足进口国强制性技术法规要求而放弃的交易并不少见。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要求首先通过某种相关认证是许多国家采取的另一种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它通常也是由法律法规所确定,因此性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成为商品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前置条件。这就要求出口商出口的商品不仅要满足自己选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而且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提高了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对出口商来说,既要掌握进口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通过相关的认证,有时认证程序相当繁琐,而且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出口商付出巨大的努力。包装和标签规定看似对贸易影响不大,因为标签要求注明的往往仅是产品的产地、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但事实不然,比如有些食物产品在产品标签上要加注产品微量元素的含量,出口商就很难做到,中国产柿饼出口到美国就遇到此类问题。对于包装和标签规定,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把相关工作做在产品生产环节。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增加了出口的难度,但同时也为出口商提高产品质量带来了内在推动力。提高产品质量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好方法,这也与我国进行出口方式转变的大趋势相契合,应成为出口商的努力方向。国际贸易协议要求,一国对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要一视同仁,采取同一标准。发达国家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而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每个国家的技术优势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技术性壁垒措施也不一样;另外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相比并不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因此,我国出口商可以趋利避害,根据出口商品自己的技术特点,规避某些技术壁垒,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另一种重要手段。
作者:于志军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存在的问题解析总体来说,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位困惑:电子政务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由于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与《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冲突,因此,在实施中,面对冲突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得到解决。
2.执行力弱:电子政务建设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章可循但有难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在夹缝中获取空间,制度结构尽管鼓励公开,但是对公开的具体落实又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公开的范围逐渐被缩小。
3.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部门不管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呈现出“信息孤岛”的困境。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上的不平衡。
4.监管不足: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对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却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5.目前,在电子政务的建设情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立法的滞后严重限制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目前体系的建设情况和不足之处,吸取国外的积极经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今后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务积极推进原则、坚持全球一体化原则、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层层推进原则。并且,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于以下几点方面问题的解决:
1.电子政务立法的法律层级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2.电子政务建设的阶段性和电子政务立法阶段性相协调的问题;
3.电子政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协调和法律效力问题;
4.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
5.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和评估标准问题;
6.公民隐私权保护和信用体系的法律问题;
7.电子政务的安全和建设保障问题;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总体方向的建议
确立电子政务法规政策中心地位,强调体系化建设。把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确立为本国立法和政府机构法制建设的重点,提升了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逐步转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规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拢,进行内容调整。为电子政务全面发挥应有作用扫清具体法治障碍。制定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应包括政务建设、政务管理、政务安全三个方面。法律地位性质方面,应包括基础性法律法规、核心性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从实施体系方面要实现自上而下从国家要地方各层级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谨防地区间失衡。分层次、有步骤地实现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在内容上的健全和完备,注意把国家和地方好的电子政务立法经验和模式结合起来,提高立法效率。构建电子政务评估标准。
(三)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服务行政改革
明确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重点,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务。大量的技术立法和推进政策已经建构起日益完善的各国电子技术法制支撑体系,如关于计算机安全保护、犯罪惩治以及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政务管理日益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主题,因此,应围绕政务管理创新制定和实施了各种规约政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力图通过政务法规政策创新,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四)重视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导和规范功能
新加坡主要靠石油发电,对大气必然造成一定污染,也加速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为了节约资源,新加坡电费近年屡次上浮,因此电冰箱、空调的宣传促销中常提到节能省电。另外,新加坡消费者环保意识较强,低能耗冰箱、空调日益受到他们的欢迎。冰箱、空调上是否有低能耗标识和环保标识则成为顾客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为了减轻经济发展和快速增长的人口给环境带来的与日俱增的压力,新加坡政府于2007年5月16日通过WTO秘书处向WTO其他成员散发了有关电冰箱、空调注册和加贴标签要求的《环境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通报号为G/TBT/N/SGP/3,拟通过注册和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器的能效信息,并规定了测定能效的检验标准。
据统计,中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空调生产国,2006年中国空调产量为5500万台,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0%左右。目前我国每年向新加坡出口约6000万美元的电冰箱及空调器。此次通报的新加坡《环境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除预留过渡期短、标准与我国标准有一定差异之外,更重要的是实施了注册要求。如该法规内容全部得以实施,势必增加中国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成本,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新加坡造成影响,并可能引发其他东南亚国家纷纷仿效设立类似的技术壁垒。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与评议,向新加坡提出了9条评议意见。
我国对该通报的评议意见
1、该通报法规草案40D(2)规定,进入新加坡市场的电冰箱和空调器产品在进行注册的同时,需要提供注册商品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并收取“可能规定的费用”,但并未提供具体细则。根据TBT协定5.2.3款“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要求新方明确实施注册的收费标准和注册商品样本的数量。
2、该通报法规草案40D(2)中未能明确注册时需要递交的文件和信息,而这些文件和信息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根据TBT协定5.2.4款相关规定,我国要求新方对此予以明确,以保护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
3、该法规草案中规定对非变频空调的检测标准采用ISO5151(1994),但事实上该标准仅适用于单蒸发器的空调产品;而该法规草案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还包含多蒸发器的空调产品,超出了ISO5151(1994)的适用范围。为此我国要求新方对多蒸发器的空调产品选用更适宜的检测标准(如中国国家标准GB/T 7725-2004)。
4、该法规草案中对所有电冰箱(含商用制冷器具)的检测标准采用ISO 15502(2005),然而该标准并不适用于商用制冷器具。为此我国要求新方对商用制冷器具选用更适宜的检测标准。
5、该法规草案中对变频空调的检测采用日本JISC 9612(1994)标准,但并未明确变频空调能效的考核指标[采用能效比(EER)或季节能效比(CSPF/SEER)],为保证本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要求新方对此给予明确,并结合我国目前变频空调行业的实际,建议新方采用以CSPF指标为考核参数的日本JRA 4046:2004标准。
6、该法规草案中仅给出电冰箱和空调的检测标准,并未提供标签和能效信息的详细规定,这可能使制造商和进口商无法正确实施。为此,我国要求新方提供标签和能效信息的详细规定。
7、该法规草案中并未规定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要求,我国根据TBT协定6.1款相关规定,建议新方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予以认可。
8、该通报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拟批准日期为2007年6月,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7月,我国根据“WTO多哈部长会议决议”中“过渡期不少于6个月”的要求,请新方将过渡期定为不少于6个月。
9、对通报条款6所述附录内容,请新方予以确认。
新加坡对我国评议意见的反馈
新加坡在认收中方意见之后,于2007年8月底,发来对我国评议意见的回复。在该回复中,关于中方最为关注的相互认可和过渡期问题(第7条和第8条评议意见),新加坡予以全部采纳,同意接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报告,并将法规的实施日期推迟到2008年1月1日,比原通报的拟生效日期延长了6个月;在法规合理性方面(第3、4条评议意见),新加坡肯定了中方提出的意见,排除了该法规草案所述标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并承诺在修订法规该部分内容时会考虑采用中方推荐的标准;在透明度方面(第1、2、5、6和9条评议意见),新加坡逐一进行了解释和澄清。由此可见,新加坡已经基本采纳了中方提出的评议意见,参加评议的家电行业代表也表示,经修改后的法规执行起来相对比较简单,难度不大,不会对我国空调、冰箱出口新加坡产生影响。
启示
新加坡此次接受中方的评议意见,并对法规草案做出了实质上的修改,提前消除了国外不合理的技术壁垒,避免了国外新制修订的技术法规可能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这是我国WTO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工作取得的又一次重要成果。
中国制造是人们普遍议论的话题,尤其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有许多看法,不乏真知灼见。而笔者以为,中国制造升级换代的突破口在于提升标准化水平。这不是可以忽略的琐碎问题,倒可能是个大手笔。希望引起企业界管理界的关注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工业产品,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DIN的研究结果:德国国民经济的增长30%是标准化的贡献。
BSI的研究结果:在英国,标准与1948—2003年生产力的增长13%有关,标准对技术进步的贡献为25%。
尽管数据分析的角度和数值存在差异,但是对于经济和技术进步的贡献不容忽视,却可能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讲“中国制造升级换代的突破口在于提升标准化水平”,没有数据支持,是很遗憾的。
标准是什么?标准就是法律法规的技术表述,是法律法规细节的具体化数据化;换句话,执行不执行标准,则是执行不执行法律法规的表现。
衡量一个组织的社会责任,应体现在对顾客的责任,而首要的是衡量其对强制性标准执行的如何;因为强制性标准体现了顾客的根本利益(无论具体顾客是否了解,无论具体顾客是否明示),这是顾客要求的最低限度。一个组织如果尚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便没有资格进入市场,这是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一个组织的良知和社会责任也不容许你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家电产品没有没有达到国家对应的安全标准,没有通过认证,便没有资格进入国内市场,不准出售;否则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你设计的出口欧洲的玩具,如果尚不知道EN71标准,能通过认证么?忽略这种强制性认证,就是忽略市场壁垒,市场准入条件,也就是忽略了重要的设计输入或设计依据,设计和开发还有意义么?现代企业没有标准意识或标准意识不强,是很难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些论述设计和开发的专业书籍不讲法规标准,不能不说是严重脱离工业实际的反映,对技术人员具有误导的作用。
中国出口服装又不时遭遇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召回,吃亏皆因“信息不畅”,对对方法律法规跟进不足所致。如果说遭遇反倾销诉讼还有胜诉的机会,那么产品遭遇召回则损失的不仅是商业利益,而且在商业信誉上也蒙受打击。时至2009年,前5个月在欧盟宣布召回的92项纺织服装产品中来自中国的65项,同比有增无减。仅以5月份欧盟宣布召回的18项纺织服装产品为例,其中来自中国的13项中12项是由于存在伤害危险,又主要是由于绳带/线圈不符合要求所致。欧盟的标准EN14682要求固定在服装上的环绳收紧后其突出的长度,绳带/线圈平放其固定两点间长度,以及可调节搭襻的长度均不得超过7.5cm;0—7岁(身高134cm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束带或绳索。然而出口企业在遭遇召回之前竟然对这些规定闻所未闻。请问:你的质量管理体系干什么去了?很显然,这是在顾客沟通环节(7.2要素)就应该解决的问题;这些产品的设计依据(输入)(7.3.2要素)缺乏采购方足够充分的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在评审设计依据(输入)时应发现并加以解决;再退一步,这些产品设计样板如果按照常规事先经过输入国(地区)反复确认(7.3.6要素)再行投产,也同样会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如此一连串的管理缺失实在不应屡屡发生了!为什么不让这些教训大家共同来记取,“举一反三”,难道还要等到亲自被召回那一天才醒悟么?在互联网时代,有这么好的沟通工具,“信息不畅”这样的低级错误也实在不应再犯了。
以丰田模式和精益生产闻名于世的丰田汽车年初又以大量召回汽车事件震惊世界。美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上月依法开出1600万美圆的罚单。这表明,任何企业忽略法律法规势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ISO9001有效运行分定理3(标准定理)这样描述道:“要素管理到位的关键支柱是管理行为标准化和执行标准的水平”(《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指南》)。之所以部分企业贯彻标准,却抓不住关键,就是缺乏标准意识。这个问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更不好说普及的问题了。网络上连杀毒软件都可以随便免费下载,可是标准却原文阅读都十分困难。又例如大学教材,脱离国家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经济发展速度十分可观,却没有一间标准书店,连ISO9000标准的书籍新华书店都没有的卖。成为国家标准书籍的真空地带。
法律法规对于特种行业有许可证制度。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维修业,必须通过国家技术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认证,方才可以从事经营业务活动。
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法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是有严格时间性的。这种时间性体现在其版本的变化上。使用过期的标准等于没有执行标准。如果网络只提供过期失效版本的标准,等于害人。我们不应以为贯彻了标准就一劳永逸了,还必须观察法规标准变化的趋势,密切跟踪,使得我们的管理行为能够立即随法规标准改变而改变。对所有的法规标准均应如此,首当其冲的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除非你自己在世界范围成行业老大,领跑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饮料行业一直持续高速发展,近20年来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该行业以生产成品饮料为主,主要市场在国内,也有相当一部分出口到世界其他国家。果汁和水果饮料是饮料行业各类产品中增长最快的产品,也是饮料行业发展的重点产品之一。
中国是水果生产大国,约占世界苹果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居世界第一。苹果种植业已经成为一些主产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门路之一。浓缩苹果汁是苹果加工的主要产品,亦是饮料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 2003年出口量为41.8万吨,约占浓缩苹果汁国际贸易量的50%以上。我国浓缩苹果汁的主要出口地区是欧、美及日本,对南非有一定数量的出口。据海关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向南非出口浓缩苹果汁3775吨,约占当年浓缩苹果汁出口总量的0.9%;出口金额218.8万美元,约占当年浓缩苹果汁出口总金额的0.86%。
2004年10月20日,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接收到南非政府向WTO秘书处提交的“拟在南非共和国销售的果汁和饮料的分类、包装和标志的法规修正议案”的G/TBT/N/ZAF/41号通报。该法规修正案宣称,为了有助于分析果汁的纯正性,拟将欧盟果蔬汁行业协会(AIJN)的果汁评估行为规范的分析/参考指南编入现行的南非果汁和水果饮料的法规中;同时,法规修正案中所列的某些限量参数将严于CAC的标准,另外还增加了一些CAC标准中没有的检测项目。该法规修正案的拟批准日期是2005年3月;拟生效日期是在南非官方公报上公布该修正案之日。
考虑到该法规修正案一旦生效,将对我国输往南非的果汁和饮料产品造成阻碍,也对我国的果汁和饮料生产企业造成影响,进一步危害到水果种植业的利益,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立即对该法规修正案进行翻译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在北京召开了“南非41号TBT通报评议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展开评议。
在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专家们认为,该法规修正案中有不符合WTO/TBT协定的内容,如1.通报的修正案中所引用的欧盟果蔬汁行业协会(AIJN)标准是欧盟行业参考指南,把一个区域性的指南性文件,完全采用到适用于全球相关产品贸易的国家强制性法规中,不符合TBT协定关于在一成员技术法规制定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AIJN指南文件的总则明确指出,(b)部分所列参数与评价果汁/果浆的真实性特征有关,其中一些参数不是绝对的。该参考指南及其备注应在对工业生产果汁类型做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参照使用。水果及其果汁特性的参数不仅取决于水果的品种、成熟度、产地、气候、土壤状况、施肥状况及栽培方法,也取决于水果的种类、种植过程、根茎生长状况、枝叶修剪情况以及采用的加工技术等。因此,不同地区果汁中的特征参数不尽相同。2.通报的修正案中(a)部分的一些限量参数严于CAC的标准,还有一些是在CAC标准中没有的项目,不符合TBT协定关于拟定的技术法规,不应对贸易产生不必要障碍的原则,亦不符合TBT协定关于在一成员技术法规制定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3.对于大多数生产商和出口商而言,通报的修正案中的(b)部分所列的氨基酸、同位素等项目的检测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CAC标准中,也未对上述两个项目做出规定,这不符合TBT协定中关于拟定的技术法规,不应对贸易产生不必要障碍的原则,亦不符合TBT协定关于在一成员技术法规制定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南非采用CAC的相关标准,否则应提出相关的科学依据。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性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如1.对于该法规修正案提到的一些同一检测项目,在不同的检测条件下、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也会不同。因此,通报的修正案中所列检测项目应注明检测条件和检测方法。2.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的决定,通报的修正案中拟生效日期应给予利益相关方六个月的过渡期,但此通报没有给出过渡期,而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专家们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评议意见,并形成了代表我国的评议意见稿。最后,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将书面评议意见发往南非当局,并密切关注此事今后的发展动态。
透过此次评议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我国传统出口市场――洲、欧洲和日本的市场份额虽然很大,但是市场已经基本饱和,并且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出口策略应放在能否维持和巩固现有的市场占有量,而将目光转向尚未完全开发的非洲等市场,挖掘其潜在的市场份额,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途径,这是急需认真思考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