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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1 09:31: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第1篇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申报管理、资格审核、参保缴费、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数据库建立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1月10日—年1月9日)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印制相关资料。

2.召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区做好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进行布置。

3.开展参保宣传工作。制作完成宣传资料,通过区电视台、报刊、人力社保网站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年1月10日起)

1.登记申报。申请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备齐个人资料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

2.审核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参保办理。经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完清缴费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1993年3月前的连续工龄经区社会保险局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职责分工

区经信委、区商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超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对复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将各阶段相关资料送达超龄人员。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审批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档案局对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和待遇支付进行审核等。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包括超龄人员参保核查、补缴金额核算、养老待遇核定,委托金融机构实施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对街镇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已参保超龄人员的缴费、待遇支付等资金划转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超龄人员出生时间、城镇户口登记时间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档案规定进行界定。

区监察局负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办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核实。

区地税局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划转工作。

各街镇负责超龄人员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某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档案局、区办、区工商分局、原企业主管局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社保局),在规定时间里集中办公,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的审核确定。

(二)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审核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快报制度。工作启动后,各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天下午15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天17时前上报至领导小组。三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由区办、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证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宪法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孝德工程”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农村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进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要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积极完善集体补助政策。加大措施,积极工作,推动农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全镇投保收费工作从2011年3月18日开始,XX年年4月28日前结束。各单位要抓紧落实,积极发动。投保面要达到100%,确保完成分配的投保人数任务。年人均投保额达到767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为全面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首先要认真研究投保办法,组成得力工作班子,做好轮次投保和日常性管理工作。集体补助是引导农民缴费,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也是落实市委“孝德工程”建设要求,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加大集体补助力度,认真落实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助政策和服务工作双到位。

   (二)搞好宣传,积极发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村的经济社会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国策的配套政策,是应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重点做好未参保和中断投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既要讲清国家的农保政策,又要注意利用身边的事例做好宣传。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农民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树立早投多投受益大的思想,算好“经济账”“心理帐”和 “权益帐”,根据晚年生活需求制定好个人投保养老计划,享受到积极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是加强保险基金管理。各单位要规范账目设置;收据、卡、证的填写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转退保、补发缴费手册、领取证业务要依照个人申请、村委出具证明的程序严格办理,确保业务资料的完整真实;认真做好现金管理,收缴的保费要及时上解到邮政专户,引导大额投保对象个人直接将保费上解到邮政专户,减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坚持轮次收费和日常收费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视日常收费的衔接和归档工作。三是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群众的服务工作,保障养老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第3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3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47号)精神,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政[19*]18号文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劳统字[19*]223号文件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市政府*号令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合同制工人根据合劳字[19*]327号文件规定,应自19*年*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临时工,根据市政府19号令规定,应自19*年*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8、自由职业人员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上述第1至7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女性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可延至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费基和费率。

1、根据市政府64号令的规定,凡应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其补缴的费基和费率仍按合劳社秘[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6%)。

三、办理补缴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

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人群。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不少地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经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但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则与机关退休养老制度基本一致,退休金由国家统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基金积累制度,未来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办法不同,企业采取的是另一种模式。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要求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以后,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初步建立起基本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则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相比于逐渐趋于成熟稳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一)基本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完全由国家负担,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无需承担养老责任;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则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二)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根据实际支出的退休费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则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其中,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平均工资的8%进行缴费,当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则由国家财政资金负责补贴。(三)在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不同。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与缴费挂钩,而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则低。此外两种制度在参保条件和调整机制方面也各有不同。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称谓,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关于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事业单位养老的财政负担过重,国家需要减负。目前,全国事业单位人员近4000万人,126万个单位,是国家公务员的4倍还多,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也远远超过千亿元,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二是认为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太大,待遇不公引起社会不满,根据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梅调研的一组权威数据表明,1990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人均退休工资分别为1715元、1771元和1607元,差距并不大;2005年分别为17633元、16147元和8565元,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均退休工资已达到企业的2倍有余,国务院从2005年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连续7年平均每年涨10%左右。可这些年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也在涨,但是从2005年后,就查不到公务员退休金增长情况的同口径数据,现在究竟比例关系如何不得而知。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两者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三是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阻隔了人才流动,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诸多方面完全不同于企业职业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待遇上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很大的经济利益的不平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保障上存在着双重管理,这些制度都阻碍了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使得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其实,这次改革并不是事业单位的第一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曾施行过类似的改革措施。1992 年,原人事部就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 年开始,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曾取得一定的成绩,据原人事部的相关资料,截至1997 年,全国28 个省(区、市)的1 700 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 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 000 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最终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致, 一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方案等原因,改革以失败告终。

三、改革试点的现状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二是养老金发放办法也基本一致,但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即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三是事业单位养老金也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最后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消息一出,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竞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极少数专家学者表示赞成。主要观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增强职工的活力。绝大大部分研究单位、学者和一部分政府官员,都不赞成该项改革方案。其主要观点是: 这次的改革试点只针对事业单位的职工,而改革的发起者公务员却不在改革之列,改革后相关人员的福利将会下降,这必定会引起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职工的不满和担心,并且造成社会就业秩序的混乱。另外一些温和的研究学者则持中立态度。理由是: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不可避免。但在形成正式的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否则必将引起巨大的反弹,并有可能因为阻力太大而中途夭折。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

那么,各改革试点地区的进展又是怎样呢, 根据记者对相关地区的实地采访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5试点省市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出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难”现象,多数省市仍在进行方案的调研、论证。目前尚没有一个没有正式发文件、出台具体方案、进入实施阶段的省市,也没有得到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试点”的“正式消息”。其实,各地都在犹豫与观望,看其他地方试点的情况和效果如何,再决定本地区是否“跟进”。结果导致各地“改革试点”都谨小慎微,进展迟缓。广东改革推进情况: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浙江改革推进状况: 目前没有启动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 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或方案,有许多方案仍在研究与论证之中,等待省政府决策。上海改革推进状况:改革方案制定中,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政策文件与实施方案。重庆改革推进状况:目前改革试点还没有启动,有关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山西改革推进状:改革还没见动静,在等待部里的指示,还停留在调研阶段,也在留意其他省市试点的情况.

虽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改革试点所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90%领取退休金。而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因此,一些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为了避免改革后退休金待遇大幅下降而提前退休。

四、基本评述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现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提上工作议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应当说经历了一段非常漫长的历程。但迄今为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一种零碎和不完整的状态。从长远来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而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社会大众包括事业单位职工本身都并不排斥改革,或者说已经有一定的准备,但就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步骤,例如改革时机、缴费比例、待遇等方面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最具争议的是公务员不应该被排斥在改革之外,改革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遗留难题,促进和谐而不是制造矛盾。

就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各地尚处于试点准备阶段,相互观望而无实质进展。从各地的实地调研看,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各地的基本措施也不统一存在很大差异。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推行,但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 不断修正完善, 循序渐进、稳步的推进。

参考文献:

[1]董力.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审视[J].学术界,2010(02).

[2]汪孝宗,韩文.曾娟.难改的事业单位养老[J].中国经济周刊,2009(41).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三)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基金资产的清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六)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四、基金投资的处理

(七)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八)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五、个人权益的保护

(九)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十)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六、管理机构的选择

(十一)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十二)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排除社会上对企业年金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年4月底前将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以规范基金管理、严格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完整安全为目标,以纠正回收违规风险基金为重点,做好基金审计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稳妥清退过去收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工作任务

整改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当地审计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基金违规行为,全额回收违规风险基金。整改到位后,积极稳妥地组织保费清退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基金整改工作。有关单位要对审计中发现的基金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根据发生的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挽回基金损失,消除基金隐患。各地要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整改意见,对已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应分清责任,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对存在损失风险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全力予以追还;违规动用基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带头归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用于弥补单位工作和人头经费的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解决;对未能纠正和回收的违规风险基金,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弥补。

(二)稳妥做好保费清退工作。基金整改工作完成后,承担基金运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的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摸清底数,核实到人,计准本息,筹足保费,切实做好清退准备工作。保费清退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请求支持,保障发放兑现。在清退保费时,要查验凭证,定点兑现,如数发放,做到不打白条,不抵扣,不拖欠,不克扣,严防贪污、挪用、错漏和挤兑,切实维护参保对象的切身利益,避免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清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包括会计凭证、文件资料、证册表格等)由原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按规定长期妥善保管备查。各县市区整体清退工作方案,在实施前要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在基金整改清退工作期间,各县市区每半个月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在基金整改清退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就地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将在4月中旬组织全面督查和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计整改清退方案。

(二)基金审计整改。2月28日前,各县市区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在3月10日前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费清退。3月底前,完成保费清退工作。

(四)总结报告。4月10日前,各县市区对基金整改清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基金整改清退工作情况报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817367。

第7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劳动力普遍接受就业培训。

2、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3、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4、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5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5、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6、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45%,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40%。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已建工会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达到95%。

(二)完善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体系

1、妇女普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4、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大幅提高。

5、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7、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建立儿童大病统筹机制,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保障妇女儿童在就业、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的合法权益。

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二、主要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出台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妇女稳定就业

1、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城乡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打破职业和行业中的性别隔离,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城乡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城乡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

2、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3、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加强妇女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完善妇女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及时为妇女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满足妇女创业需求。

4、统筹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依托企业和各级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女性技能型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提升她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缩小男女工资差别。

6、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加大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稳步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试点工作。

2、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有有序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叠加发放工作。

3、建全完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总额付费和单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切实减轻城乡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推进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提高报销比例。加强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建立促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充和工伤职业康复制度。重点把高风险行业尤其是建筑、危险化学品、矿山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加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育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的生产和劳动环境,保障其享受应有的待遇。

2、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区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妇女工作纳入我局工作总体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

我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点;对策

对于以农业为主的我国,农民养老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难题。近年来,学术界不同学者对于新农保存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一些解决方案。此次对调研区调研,从具体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新农保实施过程存在的难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新农保概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个方面筹集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被保险的范围,以达到所需的养老保障金待遇,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为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①

二、新农保试点的实施现状

自制度实施以来,河北省已有37个试点县开展,2011年已有106个县开始试点工作。此次调查,从农民对新农保的参保需求、认知、意见以及农民的经济状况等方面客观反映了当前河北省新农保实施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屯乡为调研区,抽取300户进行访问。从受访者的学历分布上来看,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水平学历层次比重占到80.1%,初中学历层次占到13.6%,高中(含中专)占4.2%,大专及以上占2.1%。

(二)参保意愿和参保率。调查显示,65.3%的村民表示愿意。30.9%的村民表示“等等再看”,许多村民表示,他们对新农保持怀疑态度,表示如果其他人都参保的话就参保,还有3.8%的村民表示“不愿意”继续参保。

(三)农民的参保层次及满意度。通过访谈,大部分村民表示,政府在介绍新农保时,他们眼光只局限于缴费最小的档次,因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的经济状况也只能选择最低档次,只有大概4%的村民选择高层次。在对养老金金额满意度调研显示,56.10%的受访村民满意度一般,34.14%受访村民表示满意,9.76%的受访村民不满意,总体满意度较低。

三、调研区新农保难点及其分析

(一)制度难点。1、存在强制参保现象。村民参保源于政府强大的推进系统的存在,制度存在强制参保现象。根据访谈结果,调查对象中70%人表示参保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引导。有49%村民感觉参保政府有优惠。此外,还有只是随大流、其他是挺朋友和亲戚的建议各占6%和4%。还有其他原因大概占0.5%。2、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定性,保障新农保正常实施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没有形成完善立法保障,导致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由于缺乏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影响地区间正常人口流动;由于缺乏权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组织难点。1、政府对新农保的宣传不到位。新农保从09年开始探索实施是一项新的政策,农民的积极性还不高,究其原因,我国政府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政府应当选择如在农村进行宣讲、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村民了解到新农保是对农民养老提供了一项政策保障。2、制度实施人员对新农保业务不熟悉。调查发现,参保率不高,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宣传力度不够,更重要的是基层实施人员对新农保业务的不熟悉,不了解新农保政策,对上级传达的任务也是部分理解。在此次访谈中,当问及到村委会业务经办人员是否了解新农保,他们的回答大部分不是很了解。基层村委会表示,对新农保的认识也是在乡镇组织下达任务时才知道。3、农民自身难点。(1)收入水平低。通过对调研区300户农民收入水平的访谈调查后发现,去年家庭经济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村民仅占调查者的37%。农民收入方式多但是所占的比例不高,尤其是来自本地乡村企业收入,仅占5%。相比过去几年,农民家庭平均收入有所增长,但是增长速率不大。(2)农民对新农保认知差。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知不清,主要原因在于村里并没有将政策解释清楚或者内容解释的不全面。调查发现,55%的村民表示不清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因主要是“政策解释不清楚”,还有人表示说,基层村委会对新农保的内容也不太熟悉。有人也表示新农保政策自己不能理解,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占到调查人数的5%。(3)参保逆向选择。首先“新农保”制度缴费水平目前没有成为农民的一项经济负担。再者“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对高学历、高经济水平人群来讲是缺少的。“新农保”试点政策的缴费水平偏低,与之相对应的过低给付水平,不能满足高经济水平农民参保期望需求,这样形成了参保的“逆向选择”。目前现行新农保制度的缴费层次和给付水平并没有合高学历、高经济水平人群的需求,体现了目前“新农保”存在着制度缺位这一现象。②

四、新农保的对策

(一)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制定出台有关的实施方案。实施新农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管理有很长一段时间,需要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账户管理。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推进的保障模式。根据国家总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系统设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努力构建长效机制的新农保制度。

(二)强化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这一长期现象在新的管理机制上需要得到改变,要求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以及加强综合管理功能。从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农民缴费机制、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创新来促进新农保制度完善,积极去探索,积累丰富的经验,尤其需要强调的重点是可持续的政府财政补贴,农民长期参保意愿可持续长期的、可持续运行,可持续管理,农民满意的可持续。③建立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权威的监管机构和公平的社会协调、监督与制约机构,监管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活动。限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新农保制度。

(三)合理设置缴费档次。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的建立新农保个人缴费比例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这五个档次,更高级别的支付标准是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参保人可以自由自主选择其缴费档次、多缴就能多得。这个受到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缴费档次较低的是多数受访村民选择,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去提高不同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额度,吸引农民积极参保,稳定续保率。④

(四)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金融的支持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纳费养老金系统和非纳费养老金系统,两个计划结合发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纳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国家融资为主,个人融资为辅”为原则,贫穷落后地区养老一个人缴纳保费为主,建立个人账户,再由政府财政补贴为农民设置养老保险。

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加新农保是得到了政府鼓励的,同时政府也在积极的争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为了解决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孤儿、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无力缴纳保费的问题,基层政府可以以村委会的名义上报,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对新农保政策的支持,对困难家庭实施参保补贴。实现贫困地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作者单位:民族学院)

注解:

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问答.隆安县政务信息网

②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人口研究.2012(1).36卷1期:74-82.

③仇建国.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3).第4期:14-15.

④曾映雪.周尚成.朱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调查分析-以某市农村为例.经济研究导刊.2011(35):35-37.

参考文献: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问答.隆安县政务信息网

[2]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人口研究.2012(1).36卷1期:74-82

第9篇

一、目标任务

完成全镇13260人农村适龄居民续保工作,续保率98%以上;完成农村适龄居民扩面工作,新增参保2200人;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100%。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2日)。各村(居)作为新农保工作责任主体,通过召开村(居)、组干部座谈会、群众代表会,充分利用村(居)公开栏、靠牌、墙字、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每个村(居)悬挂横幅不少于2条,每个村民小组在醒目位置宣传标语不少于4条,宣传资料户均1份。重点是宣传动员全镇已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及时到镇民丰银行网点续缴养老保险费。对有参保要求的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业务培训阶段(3月12日——3月15日)。镇人社所组织各村(居)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参保续保阶段(3月15日——3月31日)。

1、各村(居)有组织地动员已参保农村居民到民丰银行网点续缴养老保险费。

2、为新参保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四)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16日)。各村(居)认真组织村(居)、组干部对辖区内16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填写《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和《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并于4月16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由镇人社所汇总统一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

(五)绩效考核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1、考核各村(居)新农保工作组织成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

2、各村(居)驻村领导、支部书记每人缴纳保证金1000元,驻村镇干每人缴纳保证金500元。5月1日前对各村(居)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及调查登记情况进行考评、奖惩。按要求及时完成按1:1给予奖励,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全额扣除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要成立工作组织,建立村(居)主要领导负总责、村(居)专人承办的续保缴费工作责任体系。

第10篇

摘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和社喜发展意义重大养老保障制度必雳用科学理论指导;养老保障制度必须面向全体劳葡者,适合我国国情;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可信可行;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必须健全。养老保障立法应综合考虑、整体设计、科学规划;以社会保障法通则为基础,构建由社喜保障法通则、养老保障法、养老保障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组成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养老保障法包括养老社会保险法和养老服务保障法两部分。

关键词:养老保障;养老保障制度;立法

我国在1999年进人老龄化社会,能否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在分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创建和改革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养老保障立法进程,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创建和改革

1.我国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障制度的创建和改革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对企业职工年老退休、疾病、伤残、死亡、生育等作出了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规定,建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1955年l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工人的养老保险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倒退。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是:(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O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l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2)工人或干部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付给退休养老金。(3)退休养老金的数额一般为本人退休的月标准工资的60~75%,一直付给至职工死亡为止。

从80年代初期开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1)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在2010年前后建立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国际先进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2)养老基金由企业负责制改为社会统筹制,社会统筹由市县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3)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举办,强制性地覆盖到全社会劳动者,保障退休人员获替代率为社会平均工资20~25%的基础养老金,以保障退休人员最低的生活水平。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50~60%,这一部分将成为退休人员养老收人的主要部分。个人储备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提高投保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4)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取代单一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企业总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儿%的数额建立,资金来源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责,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充养老保险费一律记人职工个人帐户。(5)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法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辛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一次或分次发放。

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突出的难点和问题:(1)养老金的收缴率下降、养老金拖欠严重。养老保险费的全国平均收缴率1996年为87%,1998年降至82,7%,有些地区甚至降至50~60%由于养老金收缴下降,不少地区出现养老金收不抵支,进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养老金拖欠的问题。至1998年3月底全国共拖欠离退人员养老金46.79亿元(2)职工个人帐户出现“空帐”。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是养老保障体制转轨关键。目前的实施方案,要求当代企业分担对“新人”进行养老积累和对“老人进行养老的双重任务。由企业当期缴费完成双重任务是行

第11篇

一、组织实施基本情况

拟定《××县交通局干部走访国有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由岩迭书记任组长的走访小组,配合州交通局走访组,并抽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林业局、民政局、档案局,素质好、责任强的领导干部共10人,经局党总支动员和培训后,于5月9日至13日分为2个小组赴××县开展走访活动。小组人员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家庭,听取意见、填写调查表、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了解掌握他们所思、所想、所诉和所求,为下一步的工作和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

二、1997年至2008年国有企业改制时基本情况

(一)昆曼运输公司××分公司:原企业名称西双版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现企业名称为西双版纳昆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04年10月进行改制。改制时共有242名职工,其中留用63人,下岗失业89人,退休90人。

(二)××交通工程公司:原企业名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已注销,原公司于2003年4月进行改制。改制时共有32名职工,其中下岗失业26人,退休4人,调离2人。

三、走访调查基本情况

此次走访活动计划走访调查人数88人,实际调查走访114人,因联系不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调查12人;已调查走访人员中:办理养老保险101人,办理失业保险69人,办理医疗保险76人,福利住房64人,经济适用住房2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

(一)退休人员住房拥挤,子女无稳定的工作,基本上都与父母同住,希望解决住房和子女就业问题。

(二)退休人员虽然都参加了医保,但收入较低,就医时,个人支付部份较困难。

(三)下岗失业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较困难,靠打工或灵活就业,收入较低,不稳定,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太困难。

(四)下岗失业后,无单位依托和无人管理,文化又低,相关的一些惠民政策无从知晓,信息闭塞,事情难办。

(五)改制时政府相关文件中说明退休员工改制时一次性剥离给当地社区管理,但目前仍然没有得到落实。

建议意见:

(一)希望政府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办事能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无归属感的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河北;制度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特殊情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认识不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乃至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一个成型并比较完善的制度,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面临的养老保障形势依然严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养老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河北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好农民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从1987年开始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到1991年,民政部在国内调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正式开启。同年,在山东牟平县组织试点,随后在全国逐渐推广,但效果并不理想。河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方案》下发后的一段时间内曾取得较大进展,但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整顿,并停止开展一切新业务后,又一度趋于停顿,致使一些投保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并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农民大规模退保现象。此后,全省一定层面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及相应的改革探索虽然一直没有停止,并在部分地区和一些局部领域逐步走向深化,但总体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

从整体上说,农村老年人投保意识淡薄,在投保问题上顾虑重重,怕政策不稳。1992年颁布的《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在这一规定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养老保险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集体虽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实际上因为我国农村普遍贫穷,享受这一待遇的农民很少。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市场预期寿命来确定。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月均3.5元。显然,这样的保障没有多大意义。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小农意识的制约,当前,农民对加入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据笔者在河北省部分县市农村访谈发现,被调查老年人只有少数人投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20%的老年人比较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只有10%的农村老年人投过人寿或其他方面的商业保险。

就河北而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农村地区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筹资主要依靠甚至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缴纳,所采取的个人账户模式实际上是个人储蓄,缺乏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济,这与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相违背,因此,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2)基金管理水平低,缺乏可操作性,县级主管投资空间小、收益差,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违规投入非银行运营机构,挪用、占用农村养老基金的案例比比皆是。(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实际政策指向存在偏差。从一般意义上讲,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要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走得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另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只能解决“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对目前已进入老年和即将进入老年的农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方案》和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虽然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权威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和规定仍未出台。

二、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体系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确定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明确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规章,并将这一层次的规章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具体可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差距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状况应尽快得到扭转和协调。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首先,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作为变迁主体的农民并不具备创新主体的资格。我国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利,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从河北省来讲,除了力争尽快出台一套较完备统一的基本法规之外,必须加强省级统一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程度。为此,有关部门应在缜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摸清各地各类农民的经济条件,制定统一规划和适合不同收入层次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达到一定人均收入的地区,必须强制实施一定保险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规定人均收入水平的地区实行群众自愿,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旦达到规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就必须进入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行列。另外,在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下,对部分确实困难而不具备负担能力的农民可以实行减免政策。

其次,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基金管理体系。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纵观国外,日本和德国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都在1/3以上。事实证明,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就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加大了政府的财力支持,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制度模式。另外,国家还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让税政策,并承担养老基金运行的管理经费。在政府加大对财政投入的同时,面对庞大的养老基金,基金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完备的基金管理体系应涵盖政策制定、基金监督和基金经办三个层面。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稽核;基金经办职能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履行。为防止基金被挪用,基金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应着眼统筹发展全局,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广大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和农村社会救助等。养老保险的功能在于解决农民生活上的“远虑”,而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险的功能则主要是解除农民生活的“近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后者在保险农民生活安全上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但又存在着财力资源上的矛盾。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纳入整个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局,与其他保险项目统一考虑,统一规划。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先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另外,城乡统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还应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除农村务农的农民之外,还应包括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外出务工者、个体从业者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人员。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可能实现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衔接。

最后,除上述制度方面的建设之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同程度。这对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确定国家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地位,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断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已是大势所趋。认真研究我国和各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情和省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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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克俭.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2,(2).

[3]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学术季刊,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