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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政履职报告

时间:2023-06-01 09:31: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民政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

第1篇

关键词1:新常态

随着今年市“两会”的开幕,“新常态”这个热门词又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在经济“新常态”之外,一种“政治协商”工作新常态也越发显露。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王志雄在分组会议上表示,去年,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健全财政预算协商机制等都是协商民主工作的创新。他希望,2015年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中,能够将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和基层问题导向结合,将各项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协委员、上海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顾强结合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此次报告增加了履职情况一览表的附件,清晰明了,反映政协活动扎实、内容广泛、成效明显。他建议,今后市和区县政协应加强联动,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区县经济委员会进行指导。

事实上,党的十召开以来,市政协委员们都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议政建言,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生动践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新常态下,政协履职环境有了新变化,但政协活动还不够适应,需要在方式、内容上加强,这也给委员们的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政协委员、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辛春华,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张海一致建议,专委会要加强对外、对内交流,要拓宽委员视野。同时,政协工作不仅要开会,更要注重实地考察,多举行有意义的考察并请有关企业家作报告,提升履职水平。

而对于目前政协工作方式的创新,不少委员提出利用新媒体,通过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履职工作变得热烈而生动。市政协委员、上海瑞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军建议建立微信群,加强委员的联系交流,促进参政履职。市政协委员、上海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虞钢也提出是否可以开发上海市政协的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方便委员充分利用碎片时间参政议政。

关键词2:科技创新

在上海市市长杨雄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全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上海2015年的八项工作之一。杨雄表示,上海将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对此,委员们也纷纷呼吁,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留住人才,营造优质科技创业环境。

市政协委员、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王德培就“一点一面”分析了他眼中的科技创新,他认为所谓面,上海应该加快产业引导基金建设,多一点把各种各样的资金货币集聚到推动上海的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上面来。所谓点,创新是前所未有,要找到一个地方去先行先试树标杆。这个点应该是临港新城,而对于现在国际上针对科技创新提出的高、新、研、贸、学这五个要素,他建议是否可以引进国内、国际大学在临港搞科研,让科技和生产力结合起来。

在谈到关于创建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时,市政协委员、上海新世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政平表示,科技创新中心是对技术的创新,要打通一些比较大的环节,主要是金融和创新的环节。首先要改变原来用专家来评估的方法,因为创新是没有模式的,没有一个专家能全面覆盖,所有的模式都懂得,用专家来确立创新的模式要改变。中小企业创新以后,一般海外都是通过收购获得退出,获得更多的资本去发展。大企业不应该去搞研发,因为研发投入成本很大,不能有试错的成本,小企业创新,大企业收购它,这个水池就活了,最关键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责任是收购、去推广。小企业去研发,这样可以做的很好,科技创新才有活力。

市政协委员、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桂生说,目前上海在科技创新方面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后劲略有不足。今后在推进工作中不能依靠政府大投入、抓大项目,要在推进实施之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20年、30年由政府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借鉴经验教训。

肥沃的土壤才能助“良苗”茁壮成长,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十分重要。对此,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副校长唐豪坦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人是最重要的,要打破利用公共设施研发成果的个人股权50%限制,保障研发团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3:转型升级

在今年上海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GDP增长率没有给出答案。淡化GDP,也让上海的经济转型升级进入新常态。

第2篇

云南 涉诉特困救助“植入”地方立法

如何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及由此形成的涉诉特困群体生存难?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系全国为数不多的建立涉诉困难群众保障机制的地方性立法。

在资金来源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有指定捐助对象的除外。明确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相关人士表示,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缘起法院执行难,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省推广,直至步入地方立法,是该省人大和法院共同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新举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探索。

宁夏 审议意见“面对面”向政府交办

近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前不久闭幕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的三份审议意见“面对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将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是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之一。但以往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往往是“文来文往”,有关部门在落实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议意见的办理实效打了折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增强审议意见的办理实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从今年起,建立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结束之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专门召开交办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面对面进行交办,通过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使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解决实际问题。

河南:常委会会议首次网络直播

近日闭幕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实现网络直播。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与河南省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同步开会”。在此次常委会会议现场共有6台摄像机从6个角度拍摄,并根据会议进程对视频进行切换,在网络上同步直播。网民只要点击直播网址,即可对会议现场情况一清二楚。

据了解,以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于场地、时间等一些原因,旁听人员是有名额限制的。而网络直播扩大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影响和参与的程度,能够让社会公众了解常委会会议,从而突破了常委会会议的局限性。

第3篇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帮助联系点建标准化苹果基地250亩 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再次深系点秦安县郭嘉镇暖泉村,邀请市林业局的专家举办了一期苹果栽培和果园管理培训班,并帮助村上在南山菜子坪柔来洼新建标准化苹果基地250亩,引进新品种苹果树苗2万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修建暖泉村庙子沟至日来湾农路1.5公里,窑坡至柔来洼农路4公里。搬迁新建一处占地2亩30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二层楼,内设惠农服务大厅、农家书屋、便民超市、卫生室为一体的村级活动场所。(石 峰)

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为联系村办四件实事 甘肃省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针对所联系的安口镇马家堡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组织安口镇、发改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人召开了帮扶工作现场会,确定落实四件实事:硬化马家堡村新农村道路及8公里新马路的桥梁、排洪渠建设,马家堡村河堤治理800米,新马路沿线路网绿色通道行道树补植,马家堡村环境卫生和小广场建设及配套体育健身器材。目前,这四件实事都在顺利进行当中。(朱 磊 夏广灵)

灵台县人大代表为群众措办实事好事200多件 甘肃省灵台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联村联户,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开展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活动。居住在灵台县独店镇秋射村的市人大代表马宏林,发挥自己精通磨菇栽培技术和有一定生产设施的优势,动员指导本村困难群众发展磨菇栽培这一产业,并为10多个困难户免费提供菌种,帮扶他们解困致富;60岁的县人大代表贾浩堂,钻研果园管理技术,对本村1000多亩苹果园逐树进行查看,义务对拉枝不到位的拉技,对发生病虫害的自己掏钱买药防治。据统计,三个多月来,生产、工作在不同岗位的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为群众措办各类实事好事200多件,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朱景平)

玉门市人大代表傅志民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生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甘肃省玉门市拉开帷幕后,市人大代表、甘肃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西号乡分公司总经理傅志民来到玉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动请求联系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学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当即协同玉门市六墩乡昌和村为他选定了帮扶对象。在联系户高春生家中,少言寡语的傅志民表示计划人均每年资助1000元现金用于学生的生活补贴,直至他们完成学业。在得知六墩乡修建学校困难较多的实际情况,他当即表示捐部分教学设备和健身器材,用以改善该乡办学条件。(马雪盈)

武山县非公企业家代表在“双联”行动中建功立业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武山县人大以“人大代表在运行”为载体,组织非公企业家各级人大代表投身“双联”行动。各位代表迅速行动,并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了各自的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措施,人大代表中涌现出了许多“双联”工作先进个人。省、市人大代表徐西仓出资55万元,给联系的山丹乡魏家沟村6户特困群众修建房屋,解决了这些群众的住房困难,筹措资金20多万元、为魏家沟帮建占地1300多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娱乐广场;市人大代表漆理明捐助山丹乡任门村修建河堤款10万元,建文化广场投资28万元,计划续建投资25万元,已投资13万元修建竣工连心桥一座,拟捐资20万元建设的马力镇北顺村卫生所正在筹划;市人大代表张春军、县人大代表张东强共同出资130多万元,为城关镇西岔村建设的群众文化中心于4月底开工;市人大代表马四武为李堡村帮扶户李景峰垫资5万元开了百货商店,为李堡村刘应红、徐德林各赠送水泥5吨,还为徐德林解决了低息创业贷款10万元;县人大代表包建平出资2万元,给四门镇四门村全长2300多米的巷道安装了路灯,解决了群众夜间出行不便的问题,据了解,由她出资为马力镇北顺村修建的幼儿园,正在前期规划之中。(田富有)

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 甘肃省岷县204名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94名,确定联系贫困村88个,联系贫困户260户,他们联实情、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为了把此项行动推向深入,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的工作成效和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卢刘盛)

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向特困户印发《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宣传工作困户召集会议难、到会率不高,且难以通过一两次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的实际,设计编印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这本小册子44页,3.5万字,内容包括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民情连心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龙滩村联系单位(领导)一览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干部联系特困户一览表、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特困户基本情况登记表、2012~2014分年度联系计划、干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记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摘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一百问、农村实用技术一点通等内容。(马占忠)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警察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碌曲、玛曲、夏河等县,对全州贯彻实施警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州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州政府的专题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在审议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制度落实,稳定、强化公安队伍;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改善办公环境,加强民警装备配备;落实好公安民警的职级和待遇,特别是妥善解决玛曲县公安局骑警大队待遇问题等七条意见。(梁民安)

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城关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等形式,对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存在的案件量大、法官工作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与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工、青、妇组织及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畅通渠道,切实解决尚存的少数疑难案件的屡诉屡访;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大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力度;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实现执行信息的网络运行和监控,建立和完善社会整体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对审判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办案监督,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定案,防止因个人的偏见而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杨学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游牧民集中定居工作实施情况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发改委和各乡镇关于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每个乡镇1~2点进行了实地察看,对今后实施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王 磊)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先后深入6个乡镇的16所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随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的汇报。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成绩的同时,提出了拓宽高中教师用人渠道、加快职业中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对农村教师关注度的建议。(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山丹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山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以及部分企业和乡镇,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全县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开展了调研。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赵文波)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深入云田、菜子2个乡镇和百绿草业公司、渭河福利机械制造公司、汇丰农机公司3户企业和县农机监理站,检查和了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法律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对农机化投入不足、基层农机服务能力不足、农机化基础建设和保障措施滞后、农机结构不尽合理(动力机械较多,配套农具少,小型机具较多,大中型机具少,低档机具较多,高性能机具少)问题,提出:加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机化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陇西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意见;转变政府调控方式,建立多元化政府投入机制;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化综合服务能力等建议。(王占军)

临泽县鸭暖乡人大聘请代表当“三员”促进无职无权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 针对无职无权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履职意识不够强的问题,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人大从促进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村务社务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将66名市县乡人大代表中的30名无职无权人大代表分别聘请为村务政务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工作信息员,使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张自伟)

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办法 近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办法》从七个方面细化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五种监督工作方式,并对阻碍、干扰监督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焦益民)

第4篇

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7〕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预防接种工作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开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惠民行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条例》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和免疫规划接种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中的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共同做好预防接种和国家免疫规划各项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和国家规划免疫工作。同时,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开展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使所有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疫苗流通、使用诸环节违法行为,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政策,对免疫规划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和冷链运转等工作专项经费要予以保障;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每名儿童基础免疫预防接种一针次补助不足3元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全县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劳务补助。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对未按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补种。

广电部门:要积极宣传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有关政策,每年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公益广告,以增进群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了解。

计生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提供人口出生相关情况,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的宣传。

统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人口有关数据。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条例》贯彻实施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预防传染病发生,达到控制并最终消除传染病流行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贯彻国家“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免疫工作任务,全面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在保证广大群众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纳入国家、省免疫规划疫苗及市(县)政府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疫苗(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同时,对除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愿付费接种的疫苗(二类疫苗),要加强管理、做到科学、合理、规范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疫苗全程调查接种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全县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县疾控中心提出建议,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县卫生局要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和疫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职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疫苗购进、保管、分发、供应、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无假劣疫苗或者质量可疑疫苗进入相关环节;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在应急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

(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区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街道(乡、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6篇

各位委员:

我受政协XX区第X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提案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参会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提案工作回顾

区政协X届一次会议以来,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奋斗目标,紧扣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运用提案履行职能、建言献策;为丰富协商民主实践、推进协商民主进程、提高协商民主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提案撰写数量逐年增加,严肃性、科学性和全面性越来越显现。五年来,共收到提案X件,比上届增加X件,增长X%。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X件,占X%。确定重点提案X件,占X%。其中,联名提案X件,占X%;委员个人提案X件,占X%;按建议或并案处理提案X件,占X%。提案(立案)内容属于经济发展方面X件,占X%;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X件,占X%;公安、交通安全、公共卫生、文化旅游、教育、民政、群众生活方面X件,占X%;其它方面X件,占X%。这些提案大多数都顺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紧扣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中心、工作重点,以及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过调研、反复斟酌而提出来的,在选题、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等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提案具备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求,体现了提案者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履职能力和水平,整体质量较高。

(二)提案办理质量不断提高,提案落实率、委员满意度大幅度提升。五年来,各承办单位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立案的X件提案不仅100%得到了办理答复,落实率和满意度明显提高。提案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X件,占X%;被采纳并列入计划仍在组织实施的X件,占X%;因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X件,占X%。对未被采纳的提案,有关承办单位都向提案人做了解释说明,有的作为一般意见转送有关部门,有的则委托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提出反映,此举得到了委员的充分肯定和理解。

(三)提案载体效能充分发挥,对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X届政协提案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不断充实完善履行职能的各项制度,形成了调研、视察、提案办理等一系列经常性工作程序;坚持服务大局与凝聚力量相结合,坚持调研与促进成果转化相结合,以提案为载体,强化净言、献策、履职建设。五年来、经过委员们的共同努力以及提案工作者和承办单位的辛勤工作,提案工作呈现出质量和办理成效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成为区委、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联系社会各界的集聚平台,较好地发挥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对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围绕中心、积极履职。五年来,委员们围绕发展规划,关注发展、服务大局意识不断提升,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发展工业旅游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不少提案被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关于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转型的建议》《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关于社会养老问题的建议》《关于搭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提案》、《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提案》《关于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提案》等,所提意见和建议符合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与我区的工作重心不谋而合,提案一经提出便被采纳,收到了积极效果。

2.紧扣热点、突出重点。民生是本、民意是天。五年来,政协始终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开展提案工作。据统计,反映旧城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民生、生活方面的提案倍受委员关注,占总数的X%。区委、区政府和承办单位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给予办理和落实。五年来,累计投入资金X亿元,完成城中村、棚户区改造X万平方米,使X万余户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加大教育经费保障,总计投入X亿元兴教惠民,有效解决了大班额问题;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从2010年人均X元提高到了人均X元;城市精细化管理得到有效落实,实施X余项区属道路升级改造和背街小巷提升工程,城市形象、道路交通和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观;全面开展生态园林绿化提升工程,新增公共绿地面积X万平方米,全区绿化覆盖率达到X%,人均绿地面积X平方米;“十大民生实事”办理工作,被XX市人民政府授予“2019年度十大民生实事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3.服从大局、聚焦难点。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五年既是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委员们急政府所思为己任,积极谏言献策。XXX、XXX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产学研推广应用的提案》,科技局在办理时,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先后帮助X家企业成功申报X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在此基础上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在全区建成市级以上研发中心X个,企业申请专利X件,申请量及财政资助金额均居全市首位。X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提案》,区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旧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累计完成征迁面积X万平方米,安置房开工面积X万平方米,完成投资X亿元;同时,为棚户区改造一期等X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国开行政策性资金X亿元。根据《关于帮助实体经济在转型发展中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的提案》,为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我区先后帮助辖区企业申报项目X余批次,争取上级资金X万元,帮助辖区企业使用市还贷周转金X笔、累计金额X元。依据《关于完善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设施的提案》,区民政局探索完善了居家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新模式,成立了XX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了X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X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累计服务老人X万余人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得到省、市肯定,该模式被省政府评定为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五年来,提案(立案)X件、占整个提案数量的X%。这些贴切实际的提案在实践运用中,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X届政协提案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五年来,X届政协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协商办理理念,在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现了X届常委会提出的“提案上质量,办理上水平,服务上台阶”的提案工作目标。

(一)求准求实,坚持开门纳谏。为使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能,常委会在X届政协开局之年举办了新委员培训班,对新委员进行“如何当好政协委员”培训,着重解决委员尤其是新委员“提案怎么写”的问题;区政府每年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坚持实行会审和复审两者结合的宙核制;为切实提高委员的履职能力,在组织委员参加专题培训、调研视察、情况通报、学习讲座、协商座谈的基础上,坚持面向党政部门征求选题意见、面向社会征集议案线索;坚持发挥党派团体、界别小组的人才优势和政协专委会的基础作用,紧扣全区中心工作,精心设计、精确定位、精细组织、精准办理;坚持“一对一”协商、对口协商、集中协商、专题协商、联合协商相结合。实践证明,这种运作模式,有效的提升了提案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质量明显提高,普遍受到承办单位的肯定和好评。

(二)开诚布公、坚持沟通协商。区政协常委会高度重视提案工作,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提案落实的主要方式,以扩大参与、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为目标,积极推动提案整体办理、重点难点提案的落实工作。

     一是主席会议重大提案重点协商。区政协主席会议坚持每年围绕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年中任务“双过半”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提案协商,同时就提案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商,推动重大、重点、重要提案的办理落实;先后召开重大提案协商会X次,分别就“关于建立产学研军融合发展基金的提案”,“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积极快速增长的提案”等进行重点协商,为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服务。

   二是专委会重要提案对口协商。大力推动以专委会为基础、以转化提案成果为重点的对口协商,各专委会先后与X个部门开展对口协商X余次,组织委员参与活动X余人次,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X篇,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起到了重要咨询服务和推动作用。

   三是活动小组疑难提案界别协商。积极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突出界别特色,使得提案针对性更加精准。在五个专委会的基础上,建立了X个委员活动小组,积极组织活动小组开展“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活动,为开展提案办理协商进行了有益探索。据统计,围绕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社会保障等八个方面的重点、难点提案,X届政协先后召开重点提案促办会X余次,就《关于完善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设施》、《关于帮助实体经济在转型发展中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关于利用XX闲置厂房引进和发展文化产业》等重点提案进行协商促办,使所涉提案均得到了有效解决。2019年,人民政协报对我区“关于提高精准扶贫助困工作”提案办理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报道。

(三)强化领导,坚持联合督办。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会间联合审查拟办、会后联合集中交办、年中联合督办,重点跟踪催办,初步形成了联合办理、整体推进、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严把审查立案关。全会期间,对案由不清、建议不明、格式不规范的提案,及时与委员沟通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了提案的质量;二是建立了严密的提案移交制度,规定提案办理答复的时限,避免了提案办理中推诿、拖延等现象;三是制定了办理答复提案与委员见面制度,沟通了委员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了提案的落实;四是严把办理质量关。提案办理答复后,提案委及时进行审查,对一些办理不认真,马虎应付的复文,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委员反馈不满意的督促承办单位整改;五是建立座谈会与现场视察制度。通过通报办理情况,组织相关委员到所提问题的现场视察,促进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延伸;六是建立了评比奖励制度,每年全会期间及时总结推广提案办理工作经验,做好评先、表彰,极大地调动了委员撰写提案和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积极性。

各位委员、同志们。X届区政协提案工作取得的成效,得益于区委、区政府、各承办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广大政协委员和提案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在此,我代表XX区政协第X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提案工作的各位委员、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X届区政协在提案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还是有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高质量的精品提案还不多;二是个别单位对提案办理的重视程度还不高,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三是提案工作的落实、跟踪和反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三、今后五年提案工作建议

今后五年,提案工作要全面贯彻市委、区委全会、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把握新形势、适应新常态,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强化提案责任意识,提升提案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全局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政治责任来抓;要围绕辖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组织好委员开展视察协商,引导委员深入调研,精准选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真正把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和履行职责的政治责任;要积极做好联络服务工作,为承办单位与提案委员在办前、办中、办后“三沟通”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走访协调,坚持提案交办后的走访、沟通,帮助协调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主动营造氛围,充分运用网络、报纸、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提案工作,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的提案工作良好氛围。

(二)强化参政议政意识,提高提案工作质量。提案数量反映政协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质量反映政协参政议政的水平。因此,要正确处理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求发展。要拓宽委员知情知政渠道,促使委员围绕中心工作,从全局着眼,从实处入手,精心打造质量高、作用大、影响大的“精品”提案;要通过“XX新闻”、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区政协的重要工作定期,提高委员的知情度、知政度,为委员撰写出高质量提案提供保障;制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建立完善提案审查工作制度,不断细化审查立案标准和强化审查工作,把好立案关,保证提案质量。

(三)强化提案全局意识,注重提案工作实效。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抓住提案办理这个核心,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强化提办对接,综合协调,使提案工作与委员视察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督办力度,对同类提案开展联合集中协商办理;对确定的重点提案,加大重点督办协商面;对多次提出仍不能办理落实的提案,组织力量专项督办;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建立台账,实施有效跟踪督办;切实把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提高办理实效。

(四)强化提案创新意识,探索新的工作模式。以“实施创新驱动、提升发展品质、加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引领,针对经济社会矛盾凸显的特点,抓主流、聚焦点、务实策、献睿智;积极探索适应新常态下的参政议政特点,把握提案工作的特点规律,探索完善提案二次办理、办理协商、办理询问、办理反馈、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与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探索实施内容相近或相同的政协提案与人大建议共同交办、督办机制;建立提案办理“回头看”制度,加强提案办理的跟踪和反馈,促进提案办理工作再提升、再创新。

第7篇

严格行政问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增强政府执行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市行政问责规定》,建立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现就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行政问责工作方向

(一)坚持围绕推动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要把推动尽职尽责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注重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确责、履责、问责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要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问责跟着问题走,发现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以有效问责促进责任落实、作风改善和效能提升。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和激发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形成面对本职岗位主动尽责、面对群众需求敢于负责、面对发展难题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新战略实施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

(二)建立部门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门、单位职责目录。对上级机关分解落实的目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落实并反馈结果。部门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提出争议的部门要主动协商解决,对因不主动协商解决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将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或者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不同级别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职责具体、无缝衔接的岗位责任体系。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按照事权或者区域划分行政执法责任,将每一项执法职责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岗位关系和能力需求进行具体化、明确化,以此作为人员培训、考核、选任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细化问责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体系,使每项工作、每个任务、每一环节都有清晰、直观、可操作的标准依据。要认真对照《市行政问责规定》规定的4个方面、36种问责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约束力。要把36种问责情形同本部门、单位各内设机构、各岗位负责的具体事项或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针对性强、体现部门特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的具体问责事项目录,切实将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牵头组织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监管、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落实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议沟通协调制度和行政问责案件移送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源整合、行动协调,提高层级监督合力。

(六)突出层级监督重点。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检查、督办检查、重点抽查、办理投诉举报和舆情跟踪等监督方式为主,重点加强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利益、政令畅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政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要着力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下级机关行政监督和问责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做好日常行政监督与问责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学的推行行政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动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共性指标纳入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七)建立公众企业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在市长公开电话平台开辟企业、投资者服务专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企业、投资者网上直通车栏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诉,跟踪办理进度,回访办理效果,着力解决企业办事难、经营环境差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群众投诉、举报登记办理制度,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归档备查。

(八)建立健全舆情问责信息处理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同媒体的信息沟通,对舆情监测发现和媒体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问责的事件或者线索,要发现一件、登记一件、转办一件,并督办落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舆论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媒体反馈。建立舆情问责案件办理情况考核制度,按月通报办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行政问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配合媒体对负面事件进行调查、报道。对行政机关干预、阻挠媒体监督,或者对媒体曝光的问责事件不及时调查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九)建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职责履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责任;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十)深入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管理方法,着力提升政府绩效管理的职责、结果和标杆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围绕新战略实施履行职责、争先创优。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履职绩效计划和报告,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对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群众评价满意度低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和服务,并向绩效管理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十一)加强对人员岗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把任务目标、岗位职责和公务员的实际履责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到考实绩、考实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岗位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二)加强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政问责工作会议,通报行政问责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要突出领导、中层和重点岗位,采取风险提示、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市行政问责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发现管辖权限内的问责情形的,不论涉及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岗位、哪一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快查、快办,有责必究。对行政问责案件多发,或者同一类问责案件反复发生的单位,同级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问责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案例分析,发挥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有效防范和解决。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本单位推行行政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发挥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严格督促和约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高效服务。对政府部门、单位发生行政问责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问责处理被监察机关先行立案的,媒体曝光的政风问题在全市、全省、全国产生不良影响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十五)依法、合理地适用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要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问责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适用问责方式,该从严的要从严,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对媒体、舆论关注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做好对行政问责处理结果的说明解释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问责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本地区问责方式适用标准的统一。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促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增加县级财政收入总量,增大县级财政可支配财力的空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挥部门协作联动作用,加强协税护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在遵从现有税收征管体制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助作用,在全县构建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强化信息共享,拓宽税源控管渠道,实现税收专业管理和社会参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税局。

在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协税护税组织机构,形成覆盖全县的协税护税网络,依法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税征收形势,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织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任务;作好资金预算,为协税护税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税务部门:做好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卫体系;严格税源监控,组织抓好税收征管工作,按规定组织搞好其他部门委托的代征工作;加强协税护税工作业务培训,及时提供有关税收征管数据,积极指导乡镇、村(社区)、市场等协税护税组织开展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依率抓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与地税、文化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娱乐行业进行检查、年审;利用户籍管理的优势,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月通报矿山(含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审批使用情况;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清查漏征漏管户、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公务;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卫体系;定期将涉税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协税护税办公室。

(四)法院: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拍卖或变卖财产的税收征管工作;将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处置等事项,事先通报税务部门。

(五)审计部门:针对被审计单位偷、逃、欠税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审计决定及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年底将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人民银行:依法管理国库,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业务,监督税款及时入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配合税务部门搞好网上申报推广工作。

(七)工商部门:按月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请,依法实施营业执照吊销。

(八)质监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全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变动情况。

(九)统计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全县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以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产品完成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等指标。

(十)发改部门:按月或按季向税务部门传递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项目工程审批、核准等信息和数据。

(十一)城建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竣工决算情况等信息。

(十二)房管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在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的控管工作;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按季提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信息、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预售信息、办理房屋初始产权证的信息;每半年公布一次我县城区和各乡镇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交易价;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配合地税部门搞好房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

(十三)环保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环保审批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征缴工作。

(十四)工业能源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煤炭生产许可审批、煤炭产量和煤矿转让、煤炭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辖区内煤矿企业、非煤矿山等企业矿产品产销情况数据信息;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煤矿企业、非煤矿山开工新办、转让等信息。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交易信息,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即土地出让)和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转让)资料,具体包括:土地宗号、土地地址、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面积、土地性质、成交价格、批准文号、权属登记(或变更)状况等;按月传递《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十六)规划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广播电视部门: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娱乐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娱乐业经营许可情况等信息,与税务、公安部门建立对娱乐行业的联合检查和年审制度。

(十八)安监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煤矿企业、非煤矿山等企业炸封、关闭、停产整顿情况及有关数据信息。

(十九)民政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传递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等有关涉税信息。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将当期新办及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

(二十一)电力部门:每月向税务部门传递纳税人用电信息。

(二十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变动等信息;组织、协助税务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开展;解决和处理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三)督办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产业园区、新区管委会、涉及相关部门对协税护税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每月5日前出一期督查通报。

四、工作内容

(一)及时提供税源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经济运行状况、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等相关数据,定期进行收入分析预测;建立税源排查摸底制度,定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动态税源进行摸底,做好税源变动登记、税源核查等基础台账管理工作;建立税源报告制度、分类监控制度,对税源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监控。

(二)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完善协税护税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阶段协税护税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奖励举报涉税违法行为。为向税务部门检举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私自制售假发票、虚开专用发票以及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普通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密,经查实,依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提供纳税服务。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业务指导。

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牵头,财政税务部门配合,每季度召开一次协税护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联系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协税护税工作,及时互通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与协税护税工作人员加强日常联系,定期了解辖区内纳税人分布及增减变动情况、漏征漏管户清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税源清查登记,进行税源动态监控管理。

(三)考核奖惩制度。量化考核指标,每年度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一次考评;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协税护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将协税护税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协税护税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风气。

(二)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通过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络和传递机制,及时处理税源监控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第9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责任分工,成立以分管副县长同志为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总工程师、水利股股长、建管股股长为成员的水利建设扶贫专项领导小组,聚焦目标任务,加强水利建设扶贫专项方案落实的组织领导,同时加强与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健局、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确保水利扶贫建设工作有力开展。着力解决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问题;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形式主义、等问题。

二、聚焦重点,有力协作扎实推进

(一)解决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问题。把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脱贫攻坚战“两手抓”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监督内容,着力解决部门内存在等的思想、慢的作为,借口防疫对脱贫攻坚消极懈怠、无所作为等问题。局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实时跟进研究县委、县政府、攻坚办制定下发的文件政策和工作举措,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使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动。

(二)聚焦重点环节。为确保水利扶贫专项2020年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水利扶贫专项计划投入资金1760万元。各项目投入情况如下: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计划投入资金160万元。2、章都乡马拉欧曲河防洪治理计划投入资金1600万元。

(三)解决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单位的关键岗位、重点人员,聚焦水利扶贫项目落实、资金拨付使用、扶贫工程推进等方面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审核审批、验收发放等过程中贪污侵占、虛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对项目实施不规范的,及时纠正。

(四)解决扶贫领域形式主义、问题。针对干部职工庸懒散慢虛粗,不担当、不作为,遇到问题绕着走、碰到矛盾躲着走,搞“虚假式”脱贫、“算账式”脱贫、“游走式”脱贫等问题,督促帮扶责任人进村入户走访,摸清贫困对象家底,尽力解决帮扶贫困户合理诉求。

三、强化组织实施,提升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一)开展学习教育。党支部班子成员、各根据分工和职责,坚持教育在先,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计划,每月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党纪、党规及各类涉农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规定、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方面合规教育2余次,覆盖党员群众50余人次,着力提升干部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案例通报,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于律已,警钟长鸣,用好自己手中职权,认真履职尽责。

(二)坚持关键风险点监管。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对标看齐,对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数量金额、资金上卡时间进行重点检查,梳理汇总涉农领域潜在风险点,强化关键风险点监管,对存在的潜在风险早发现早纠正,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三)开展廉政谈话提醒。以严格遵守党的“六项纪律”

为内容,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牢固树立“廉洁水利”理念,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谈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问题,谈个人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谈惠民惠农法规政策执行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党员干部主动接受廉政谈话,主动向组织交心,敢于向组织反映自己或他人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谈话中接受廉政教育,推动了水利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深化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办发〔〕1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县工程建设行业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各乡镇、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前,全县受益于中央拉动内需、三峡库区移民后扶等政策,正值县城扩容提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高峰期,项目建设涉及十多个不同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突出。本地工程建设企业偏少,总承包资质偏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二级市场尚未有效建立,建筑企业经营结构单一,拓展外部市场的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不高,发展后劲不足。有的工程项目提供虚假资质、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有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引起投诉等。这些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报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发挥表率作用。各部门在优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服务环境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建设工程不得规避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管理制度,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协调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信息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库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建立全县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公布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制度。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结合行业不同特点,出台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规企业停止其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将违规操作、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招标机构列入不良行为公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项目单位委托其承担招标业务,直至停业整顿,取消其资格。

(三)禁止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和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部人员持证上岗,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人员、注册造价师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对项目部持证人员实际到岗情况实行考勤量化考核制度,发现项目施工、监理持证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持证人员押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承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工程建设承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坚决杜绝不按客观规律抢进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防各类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应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实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应以考核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资质、业绩、信誉、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职业道德、实际到岗履职等为主要招标条件,且监理费应列为招标投标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取费标准签订合同,有效遏制监理市场恶性竞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突出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处罚。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因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工程发包、安全费用支付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严禁检测机构及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六)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设工程行业准入条件、审批制度和属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各方主体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与资质、资格标准条件不符,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对以挂靠、出借(卖)资质、参与串标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一律禁入或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严格依法处罚。

三、切实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环境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的计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严格结算期限,项目法人和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转分包、质量安全以及清理拖欠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监理行为不规范、监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卖出借资质证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随意变更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虚假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不执行招标管理规定、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建设单位和以非法手段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拖欠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施工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凡未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应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引发农民工集中上访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暂停其在县内的投标资格。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已完工项目暂停办理备案手续,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四)坚决维护建设工程治安环境。由县综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继续深化“除五霸”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盘踞在重点工程、建筑工地上的各类黑恶势力,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惩治一批罪犯,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展蔓延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检查,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不良行为公示和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所涉及的企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类监管信息能公开的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监察、招投标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监管作用,多管齐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新机制。对提供虚假资质、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招投标诈骗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以经济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察。

四、积极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

(一)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模式,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可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一次组织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企业业绩等情况,确定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监理、检测等单位名录。综合实力获得县政府及其以上命名表彰的优势企业直接列入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关名录制度的建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核。非政府投资工程可比照执行。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和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达标工地。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各部门可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创优激励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政府备案。

(三)加快推进改革创新。要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应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效率。对施工和社会监理的承发包方式进行改革,可实行从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名录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直接确定相应的承包人,同一项目部分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兼职),非重要岗位人员还可与其他项目岗位人员兼职的方式,但必须由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审批。加大对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具备多项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集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为一体的全过程管理服务。鼓励支持一定规模的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综合型企业。

第1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相关文件,按照区监察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区民政局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对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对象、内容和重点、原则、步骤和方法,主要依据,要求各职能部门做好自查、梳理、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领导小组,确保及时顺利开展,要求各股、室实是求是,切实做好查摆问题工作,对照依法行政各个环节逐一对照检查,做好边查边改。

二、加强整改,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民政行政许可案卷等存在的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对能马上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能马上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逐步整改。

一是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切实加强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对2013年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核,有效地防止了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收费、许可、处罚和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也进一步防止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个人化倾向,从而从源头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为促进全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着力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过细化处罚幅度,梳理裁量权项目、细化裁量标准、优化裁量流程、公开裁量细则、落实裁量责任,最大限度地缩小民政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确保了依法行政。

三是做好民政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法程序。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不予审核、不支持处罚意见,做到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坚决杜绝处罚、许可与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规范完整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民政行政案件处罚的公正性。对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开展民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按省市民政部门和法制办对行政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每年两次组织工作执法人员进行自查。查程序是否合法,查手续是否完备,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查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等。从组织开展的民政行政许可案卷检查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依法加强民政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2012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3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3件,2013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件,民办非企业单位3件。

二是做好民间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结合近5年来的社团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全面履行职责,做好民政工作。(1)殡葬监察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不再对违规土葬进行起尸火化,同时也暂停对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继续做好生态墓地工作。(2)婚姻登记工作:设立独立办证场所,配备了四名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业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2012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652对、离婚登记703对、补领483件,2013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994对、离婚登记727对、补领573件。(3)门牌证工作:在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设立窗口,2012年共办理门牌证9171件,2013年共办理门牌证11098件,为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派驻单位中受理件最多的单位;(2)收养登记工作:我局依法做好国内收养登记工作,严格把关,2012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2件,2013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件。(3)低保、救灾救济工作: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我局在低保工作中切实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切实保证低保资金用于真正困难的群众手中。同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结合每年的救灾资金监管,对下拨到各镇、街的救灾救济金不定时进行抽查,切实保障救灾资金可以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章可依

一是制定制度,规范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上墙,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有效。我局组织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等多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依。二是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规范了执法主体,从由季节性阶段性走向了经常性、日常性。强化了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规范权力运行,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履职。

二是着力加强民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使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合法、公正。认真履行公开明示制度,及时在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公示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尺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将每项执法权力制作成流程图,确保所有行政执法权按规范运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查找民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抓好整改。加大执法技能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民政队伍的工作作风、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执法信息宣传。建立专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信息宣传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信息宣传使用。

五、存在问题

(一)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目前,部分民政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十八以后,部分工作发生的改变,还未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

(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少数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部分新进人员未取得执法证,应对相关股室有执法的应考取执法证。

(三)案件卷宗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宗无法及时归档,特别是社团、民非登记中申请人登记后应补齐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将材料补充。婚姻登记档案由于办结数量太大,未能及时将档案归案,应争取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归档,并及时移交区档案馆。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股、室应结合日常下乡、进村入户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要把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材料系统化。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